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1、根据京劳险[1998]102号文件规定,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从营业执照签发当月起,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之前建立的,从1998年7月1日起需缴纳重疾医疗保险费。
2、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计发。
3、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4、本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大病医疗统筹费按本单位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5、2、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按企业中方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用。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大病保险是政府为减轻城镇居民因大病治疗的经济负担,对大病高额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需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的保险。
但市场上有时会遇到重疾保险作为附加险的情况。这些附加险保费相对便宜,但这个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不一定是必须的。而且这些主险和附加险的组合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关系,所以最后的赔付甚至要高于单独的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