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一)办理市外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七)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一)基本材料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⒉全家户口本;⒊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已怀孕或生育的市外迁户人员(男性配偶随迁入户除外)无需提供此项资料;⒋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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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人员:
1、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本市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本市,女方户籍为本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本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以及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二)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三)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五)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六)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特别提醒: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将不予办计生证明
对拒不配合证明办理部门调查处理、拒不按证明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市外迁户人员中有超生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予出具任何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为本孕次内有效,其他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根据《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事指南》,相关规定如下:
二、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和接生前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拟到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进行孕期检查和接生前检查的父母
(三)流动人口的办理。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身份证。
3、符合政策怀孕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部门:现居住地的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事人员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进行进一步核实。
(六)办事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