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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例(12篇)

发布人:网络 发布时间:2024-03-20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文篇1

关键词:攻击性;家庭暴力;案例分析

一、引言

攻击在现在许多孩子身上都有体现,可以表现为身体上、言语上等诸多方面的攻击或者说侵犯行为。家庭暴力则是指发生在因血缘、婚姻、收养或其他亲密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口头上、身体上、精神上的攻击行为,或者是对孩子、老人的恶意疏忽行为,使受害者受到了生理上或精神上的伤害。家庭暴力可能会造成死亡、身体上的轻重伤害或精神痛苦。本文讨论的主要涉及家长对孩子的家暴行为。

不得不承认,即使是进入到了21世纪,很多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手段仍然存在大量的暴力行为。当然,众多家长可能都觉得事出有因,一般来说,不外乎如下几点:一是孩子的学习成绩达不到家长的期望值;二是棍棒出孝子的传统思想作祟,觉得对于比较顽劣的孩子只能采用这种手段;三是家长个人原因造成的,比如事业生活比较潦倒、离异、酗酒、嗜赌成性等等,孩子成了家长的出气筒。孩子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自然形成了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他们自身缺乏安全感,对他人不信任,同时对他人的暴力行为给了他们一种心理上的平衡,也可以理解为压抑的一种释放。

已经有大量数据证明:遭受过家暴的孩子,在社会上(包括学校)释放自己的攻击性,以至出现许多校园暴力直至青少年犯罪的现象。以Z省针对校园暴力事例的调查显示:有48.7%的学生承认对其他人有过暴力行为,89.3%的学生确认遭受过其他同学不同程度的攻击行为。所有校园暴力事例中,受到身体和言语攻击行为的受害者超过80%,其中教师体罚学生占27%,害案例16%,一般欺负行为占19%,破坏行为占31%。这些事实绝大多数跟许多学生的攻击性性格有着密切的联系,家暴的责任不可推卸。

二、个案分析

(1)本案基本情况介绍:小李,男,十六岁,初三学生,自小就有厌学行为,课上不注意听讲,课后也几乎无法自行完成作业,经常找各种理由不学习,学习成绩一直不好。由于父母都是成功人士,认为他顽劣的表现和极差的成绩很丢自己的脸,因此经常对他实施暴力教育。但长此以往,小李对学习的兴趣更加讨厌,形成恶性循环,家长越暴力他越不听话越不学习。平时父母工作还比较忙,爷爷奶奶根本管不住他,对老人也大呼小叫,成绩自然一落千丈。

随着年龄的增大,渐渐地,小李学会了撒谎,开始偷爷爷奶奶的钱,并且开始对同学有攻击行为,成为班级里的“小霸王”,并在六年级时参加了社会闲散人员的小团体,偶尔聚众斗殴。进入初中后变本加厉,言语和行为上都很具攻击性,一言不合即发脾气使用暴力手段,经常旷课、打架。初二时开始接触网络,整天流连于学校附近的网吧,迷恋网络游戏,为了跟爷爷奶奶要钱经常威胁老人要离家出走,声称加入黑社会。

与调查人员交谈时,小李认为现在自己长大了,身体变强了,从小不能按自己想法生活,现在终于可能用自己想要的方式去生活,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父母打不动他了。社会上谁对他不服,他就会报复,暴力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

(2)背景分析:小李小时候父母为了生意经常不在家,把他托付给爷爷奶奶照顾,他非常顽皮,而爷爷奶奶溺爱过度,使他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父母对他疏于管教。一忙起来就顾不上他,他犯了错就以暴力手段实施教育。刚开始,每次被打以后,他还能老实一段时间,装模作样的学习,后来发现父母根本没时间总看着他,爷爷奶奶又年龄大了管不住他,他就开始我行我素。有时候受到了家暴后,受到同学的嘲笑,就以暴力手段报复,发现渐渐的同学怕他,既让他给带来了“成就感”,又好像心理平衡了许多。就这样,他逐渐形成了自己以暴制暴的行为准则。

三、讨论

1.本案例中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分析

(1)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教,与孩子缺乏合理沟通,信奉棍棒出孝子的传统观念。

(2)祖父母身边长大,溺爱使得孩子缺乏对老人的尊重,父母的暴力教育使他产生了暴力解决问题的概念,并在付诸行动后强化了这种想法。而家长没有即使发现苗头,使他越走越远,他的攻击性人格逐渐形成。

(3)经过对小李进行了气质测试,发现他抑郁质19,粘液质15,多血质9,胆汁质9,属于典型的抑郁粘液质。在小的时候,他恐惧暴力但不知道如何与家长沟通,家长只知使用暴力也忽视了与他的沟通;进入青春期后,知道如何沟通了却早已对家长失去信任,从而泛化为也不愿意与其他人合理沟通,认为暴力就能解决问题。

2.本案例孩子攻击性形成的原因分析

(1)暴力教育使得他形成暴力思维和暴力惯性,攻击行为成为他的习以为常的行为方式,也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潜意识里,攻击行为也是他认为的最佳也是唯一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2)长期受到的暴力教育形成了他长久以来的心理压抑,当他发现对其他人的攻击,自己的心情也随之放松,就使得暴力行为成为了的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或者是获取心理平衡的方式。

(3)从小没有学会如何与人沟通逐渐成为沟通障碍,对他人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攻击行为是他在同学或者圈子里树立威信获取安全感的手段。

四、结语及建议

(1)孩子的攻击性与家庭暴力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经常受到暴力教育的孩子容易产生攻击性。

(2)家长有必要为孩子建立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使孩子获得安全感,反之则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缺乏对他人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家长有必要与孩子建立一种良好有效的沟通方式,潜移默化中教会孩子如何与人沟通,同时也能及时掌握孩子心理,做到有的放矢。

(4)家长有必要多采用鼓励和奖励的方式提高孩子的自信心,逐渐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对于孩子的成绩不好或者顽皮行为不能一味采取暴力手段。

(5)学校也有需要检讨的地方,老师应该在校园里建立起一种公平平等的环境,学习成绩不能作为衡量孩子优劣的唯一标准,使成绩差的学生受到歧视,更不能体罚。有必要重视学生的心理疏导,使学生们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苏科,青菁.儿童攻击的研究[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5)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文1篇2

[关键词]家庭暴力;文化根源

家庭暴力一词近年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也是方兴未艾,很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寻找产生家庭暴力的根源,以期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的专家认为产生家庭暴力与个人的生长环境有关――社会环境说:有的专家认为产生家庭暴力与个人的心理健康程度有关――个体心理说;还有的人认为酗酒和社会压力产生家庭暴力――情绪宣泄说等等,可以说这些观点在一些实施家庭暴力者的身上得到体现,但这些又不足以说明深层次的原因。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后,我们会发现人们以往的研究的偏颇之处,以往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自然联想到夫妻间的暴力,或者更具体的说丈夫对妻子的暴力。由于对家庭暴力的这种狭义或者是外延缩小化的理解限制了人们对家庭暴力根源的研究。也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缺乏明确的认识。使得一些常见的家庭暴力现象被遮蔽,使家庭暴力现象难以得到彻底根除。

家庭暴力的根源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从社会文化中去寻找。众所周知――人们的行为是受人的意识支配的,人的思想意识是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的,人的思想意识是社会文化的产物,同时又塑造新的社会文化。文化可以是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记载和传承,也可以是非书面的形式在社会成员间不断的延续。那么,究竟是社会文化中的那些因素催生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呢?在笔者看来有这几方面的文化因素的影响,既崇尚强权文化、对家庭暴力的纵容文化、对家庭暴力的宽容或者漠视文化。下面详细阐述这些文化是如何影响家庭暴力的。

一、崇尚强权文化

崇尚强权文化是指人们对强势和权力的崇拜,人们相信强权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一旦得到了强权就可以降伏那些比他们弱小的群体。这种强权文化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那时由于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比较弱,部落之间为了生存的需要展开竞争,那些身强体壮的部落在战斗中取得胜利,进而把被征服者变成奴隶,任由他们驱使和奴役。这种胜者王侯败者寇的思想逐渐成为一种文化,随着家庭的出现,这种文化也逐渐渗透到家庭中。一旦发生家庭矛盾,身体强壮或者社会地位强的人就占据上风,他们通过简单而粗暴的方式就可以解决问题。

这里所说的崇尚强权包括两方面意思,即包括“强”和“权”两方面的内容。“强”可以理解为身体力量方面的强大。表现在家庭方面一般意义上,夫妻间丈夫的体力要优于妻子,年轻父母的体力要优于年幼的孩子,年轻力壮的子女要优于年老体迈的父母。在家庭生活中往往是强的一方在家中占有统治地位,弱的一方处于依附地位,要顺从强者。如果家庭里出现矛盾或分歧,这时前者地位就表现出来。比如家庭暴力中的父母对子女的暴力,由于孩子年龄小可能在某些时候表现出顽皮或任性的特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孩子不听话的时候,这时有的父母可能是采取循循善诱的方面去教育开导孩子,使他们听从自己的话,然而更多的时候,更多的父母可能是在教育开导不起作用的时候,甚至是有些时候根本投有教育开导的情况下采取一种简单的方式――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孩子在屈于暴力的情况下顺从了父母的意志。发生在夫妻间的暴力亦是如此。“权”可以理解为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强大,家庭中经济收入决定了每个人的家庭地位,经济收入高的一方掌握着家庭的经济命脉,而经济收入低者或者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依赖于另一方。在发生家庭矛盾时,有权势的一方占据着主动的地位,如果他们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家庭责任或者能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势,而不是认为自己的权势就应当是生活的主宰,其他人就得顺从和依附于自己,就可能避免家庭暴力。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那么一部分人,由于他们不能正确看待权势,权势就会演化成为家庭暴力。这就是为什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都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根本原因。这样恶性循环,周而复始,这种文化逐渐的被复制。

“强权”在家庭中是相对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身体上随着年龄的增长原来弱小的一方会变得强大起来,而原来强大的一方会出现衰老变得不再强大,或者曾经的孩童长大成人后组成家庭生育了自己的孩子,新的强势关系产生。经济上也会出现这样的变化,当一个人处在有劳动能力的时期,经济收入高就有权势,而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了劳动能力之后就没有了权势。

实际上这种家庭中强权文化也是受社会文化的影响的,国家之间的纷争也是这样,这种弱肉强食的文化不可避免地使家庭生活受到影响

二、对家庭暴力的纵容文化

这种文化存在于民间,可以说是一种民俗文化。这种文化体现在民间的一些俗语中,比如反映夫妻间家庭暴力的俗语“媳妇三天不打就上房揭瓦”、“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等等,这些俗语从什么时候开始流传已经无从考证,但这些文化却在社会人群中世代的传承着。这种文化的流传还具有一个奇怪的特点,那就是传承这种文化的往往是那些曾经饱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妇女,一位妻子在年轻时可能经常遭到丈夫的家庭暴力,她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受到了伤害,当她们成为婆婆时,难免与儿媳发生摩擦或者看到儿子与媳妇发生矛盾,这时她们则从儿子的角度出发,会对儿子说“这样的媳妇就是欠打,搁在我们年轻的时候媳妇哪敢不顺从丈夫”。有的时候儿子就是在母亲的诱导或者是纵容下殴打妻子的。另外这种文化在同龄男子之间的交叉感染性特别强,如果在经常交往的圈子里有人崇尚家庭暴力或者有家庭暴力的倾向,那么在日常的交流或者遇事的处理方式就会受到感染。

这种文化还反映在家长对孩子的暴力现象上,自古在中国就流传着“棍棒之下出孝子”、“小树得砍小孩得管”的说法,当小孩子顽皮、惹祸或者学习不好的时候,往往会听到这样的话,你再不听话(好好学习)我就打你,再不老实看我怎么收拾你等等。可以说这种文化的流传范围之广,深度之深是难以想象的。这种文化不仅在文化水平低的家庭,甚至是许多高知家庭中都有着很深的影响力,有时他们甚至把这种家庭暴力式的教育方式当作经验在公共场合进行传授。现在有很多父母小时侯就是在自己父母的责打下长大的,他们教育子女的方法自然就沿袭了传统的教育方式。所以这种文化的传承更具有隐秘性和危害性。

三、对家庭暴力的宽容或者漠视文化

这种文化反映的是公众对待家庭暴

力的态度问题,是属于社会舆论道德范畴的问题,是社会对家庭暴力如何进行价值评判的问题。这种文化所形成的舆论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这种文化具体表现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私密性,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作为家庭之外的人无法对家庭暴力做出判断,无法直接干涉他人的私生活。像自古以来流传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没有隔夜仇”等等。这种文化直接影响的是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比如当你发现在街头管教孩子时采用了暴力手段,你会采取有效的手段加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吗?在这种文化熏陶下成长的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这么做的。由于受这种传统的宽容漠视文化的影响,对家庭暴力的处理还是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

这种对家庭暴力的宽容漠视文化还表现在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归结于受害者,认为是受害者的某些行为的不当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以此来解脱或宽恕施暴者。主要体现在:往往认为是小孩子顽皮、刁钻任性。大人不得已采取的行为,而不是从家长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上分析;对待夫妻间的暴力行为也认为是受害方存在着某些缺点导致的暴力的发生,等等。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文篇3

被访者/上海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陆荣根

亮点一:家务事进入司法领域

反家暴法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第一次通过法律表明干预、禁止家暴的态度,老百姓眼中的“家务事”进入了司法领域。这个“第一次”就是本部反家暴法的最大亮点。这对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法律将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亮点二:家暴是全社会都该管的事

之前,大家都认为家暴受害人多为妇女,只能找妇联求助,忽视了其他社会组织例如工作单位、医疗机构、学校等的作用。然而本次反家暴法颁布后有望改变这一现状:根据其第四条,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反家暴工作;根据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发现家暴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些规定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反家暴的行动中来,可以期待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家暴案件将更及时地被发现,受害者将更快速地得到帮助。

亮点三:多重保护升级

告诫书、人身保护令都是反家暴法在保护家暴受害人免受侵害的亮点。尤其是人身保护令,虽然在此前试行的《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也有人身保护令,不过只有在办理离婚案的过程中才会用到。但现在无论是否涉及离婚,都能为家暴中的受害者提供保护,甚至能因此责令施暴一方迁出居所;若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救助机构都可以代为申请,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亮点,也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升级到了新的高度。

你分得清家暴和它们的不同吗?

文/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嘉

家暴vs家庭矛盾引发的肢体冲突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这与家庭暴力有什么不同呢?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张表吧。

对孩子家暴vs管教小孩

在此次出台的反家暴法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严重的可剥夺监护权。这引起了不少人的不安:在中国家庭中,打屁股、打手心,是管教小孩的传统方式。然而从现代的教育观看,这种教育方式出于善意但形式粗暴的管教方式是否也会划入家暴呢?

精神暴力vs口角中的冲撞

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但是口角中的冲撞具有突发性,也不会对受害人产生长久的精神伤害。

遭遇家暴,我们该怎么办?

关于现状

被访者/上海市权益部副部长陆荣根

Q:现在,女性遭遇家暴的比例高吗?是否有相关统计?

A:根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Q:在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中,哪种暴力最多?

A:从妇联系统现在受理的投诉看,仍是以肢体伤害为主要表现的热暴力居多。

Q:在上海,哪些女性最易受到家暴伤害?

A:前来求助较多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媳或者回沪知青子女。这些女性身处一个陌生的环境,身边缺少家人、朋友、社会的支持,更容易受到家暴的伤害。尤其知青子女和外来媳,她们常常有种自卑感,更易在家暴中忍气吞声。

Q:在上海遭遇家暴,可以得到哪些援助?

A:上海妇联有12338妇女维权反家暴热线,可以为遭受家暴的女性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帮助。此外,2008年上海妇联和民政局成立了上海家庭暴力庇护站,可以对前来寻求帮助的女性提供保护。

A.

硬碰硬、立刻服软or逃离现场,

家暴一触即发的当下,该如何应对?

被访者/百合网首席婚恋师周小鹏

硬碰硬会激怒对方,将事态导向更危险的境地;而立刻服软也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因为家暴是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在这种境地中对方的行为是毫无顾忌的,服软也许不能抚平他的情绪,令对方收手。根据不同的情形你可以有不同的应对:

不擅长情绪控制者:如果你知道他有家暴行为,同时也了解自己不是个善于控制情绪的人,非要和他一争长短,那么就请站在门边或打开门吵架,这样更利于在他挥拳前撤离。

善于控制情绪者:虽然你无法控制他的情绪,但若能控制自己情绪的话,那么一旦察觉他有爆发的苗头,那么赶紧按“暂停键”:“咱们都冷静一下,待会儿再讨论这个问题吧。”

面对酒后家暴:如果对方有酒后家暴史,那么看见他喝得醉醺醺回家,最好的策略是一言不发立刻逃离现场,或者把门关得紧紧,若是他敢发作便立刻报警。

B.

如何防止家暴再次发生?

拒绝忍受,大胆地说“不”吧!

被访者/上海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陆荣根

很多遭受家暴者本身有一种自卑感,觉得自己在经济地位或社会地位上不如对方。因此,他们常在遭遇家暴时软弱:为了面子,为了孩子,或是为了现实的经济问题忍忍吧。为此她们还会列举出对方种种优点说服自己:他除了打人之外,再没什么缺点了,算了凑合过吧……久而久之,甚至每次挨打后还会检讨自己:我这点没做好,惹他发火才挨了打……打,变成了一种理所当然――这也是家暴最可怕之处:把人的尊严打没了。

所以,要扭转这种局面首先要更新认识:我没有必要因为任何原因委曲求全忍受家暴。家暴不是件可耻的事,靠自己解决不了,我就该大声地说出来,向亲朋好友、向政府机构求助,这样我的生活才能有转机。

沟通与反省才有转机

被访者/百合网首席婚恋师周小鹏

沟通不顺畅是家暴发生的重要因素。在家暴发生后,反省家暴的原因,反思两人的沟通模式才能给婚姻带来转机。

第一次反省很重要

在第一次暴风骤雨之后,两人处理方式是至关重要,因为第一次的解决方式往往会被延续下去。我俩为什么会打起来,导火索是什么?在挥拳的那一刻你的感觉是什么,愤怒、难受、咄咄逼人……?你觉得我们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该怎么做?例如,施暴者多想想:要是下次按捺不住脾气,我该用什么样的方式避免自己做出过激行为?受虐方审视自我:同样的问题是否可以换一种方式来表达,避免撩拨对方情绪?只有当两人平心静气地对这些问题深入充分地讨论,才能避免下一次家暴的发生。

三种家暴男的不同应对策略

施暴忏悔一段时间安宁再施暴,遭受家暴的家庭常常陷入这样一种怪圈。怎样才能打破怪圈?当施暴者痛哭流涕地请求原谅。该相信他吗?他许诺的改变真会发生吗?其实,不同类型的家暴者,被改变的难易程度和可能性不尽相同。

内向型家暴男

他们属于这类人:

这种人遇到问题心里着急,但不善于表达,若是遇到伶牙俐齿的强势妻子,往往会一怒之下挥起拳头。

改变可能性

内向型家暴男不善于表达自己的需求,喜欢宅在自我世界中。他们一开始往往被活泼外向的互补型配偶所吸引,但日久天长又会因不堪忍受对方的喋喋不休而爆发家庭暴力。

对他们来说,只有下定决心克服性格弱点才能有所改变。学习表达自己的需要或不满,学会和对方主动沟通则是他们的必修课。

内向型家暴男内心有被了解的渴望,但是以往的生活经验又曾告诉他:讲出需求也是没有用的。渐渐地,他也习惯了保持沉默。因此,对他们的另一半来说,要想改变对方就得学会引导他表达需求。也许刚开始,他依然不习惯表达,所以这更需要你以极大的耐心坚持交流才能看到他一点点改变。

模仿型家暴男

他们属于这类人:

从小父母用行为告诉他:用拳脚来解决问题既快又方便。或者,他们18岁之前遭遇家庭不幸或至亲离弃,导致他们自己幸福度很低,而幸福度低的人更偏向于斥诸于暴力。

改变可能性

对模仿型家暴男来说,从小看到父母用暴力解决问题给他们的心理留下过阴影。他们对这种方式很反感,内心厌恶矛盾,渴望安宁。当他们扬起手时,其实是在表示:住口,我不想再吵了。对他们来说,这一刻内心非常纠结:他们实在不知道除了打以外,还有什么更好的解决方式。

因此,当他们意识到解决家庭矛盾还有很多更好的沟通模式可选择时,他们会非常乐意学习并尝试改变。较高的改变意愿也是他们最易完成改变的动因。

对于他们的配偶来说,要想改变他们,首先当矛盾发生时,不要一味指责对方,把责任推给对方。喜欢动用热暴力的人大多受不了语言挑衅,因此,务必让自己在平稳的情绪下和对方进行主动沟通,分析原因,让他们意识到自身的问题,之后可以把他们带到专家面前,通过专业帮助使他们习得更好的沟通方式。

人格型家暴男

人格型家暴男大多属于偏执型人格障碍,并伴有抑郁加狂躁倾向或是狂躁倾向的人。这类人在外人面前常常像蔫了一样,但是在家却换了个样,稍有不顺心就对另一半又打又骂。

改变可能性

这类家暴男被改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要是遇上,就得有果敢放弃的觉悟才行。

Q&A:怎样的人易受家暴侵害?

A:家暴的逐步升级与受虐方的步步忍让大有关系。下面三种人更容易在家暴中不断让步:

受原生家庭影响:在她的成长经历中,父母就是以家暴为沟通模式,于是在畸形化的婚姻模式的耳濡目染中,她在潜意识中认为以这种扭曲的方式存在的婚姻是安全的。

自卑者:对自己极度不认可、不自信的人。她会为自己催眠他打我是他在乎我,他打我是因为我有过错。

受虐型人格者:从天性上喜欢受虐,不会觉得这有任何的不妥。

C.

寻求法律保护,该保留哪些家暴证据?

文/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嘉

在家暴之后,如何为日后的维权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是人们关心的问题,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加害人的保证书

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未成年女子的证言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专家辅助人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聘请相关专家出庭,解释包括受虐配偶综合证在内的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

专家评估报告

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聘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青少年问题专家、临床心理学家、精神科专家、社会学家等依据“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问题清单中的内容,对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以此作为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参考。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讼之前曾向公安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组织、庇护所、村委会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寻求过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及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或相关书证,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

人民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应当将公安机关的接警和出警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

接警或出警记录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文篇4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暴力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以及对人性的摧残。青少年暴力行为是青少年不成熟心理在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环境下的必然反映,是青少年偏激、易冲动心理对社会转型期复杂矛盾的反映,是青少年好奇、好模仿、求同心理对社会不良文化的反映,同时也是青少年暴力行为是青少年脆弱心理对不良生长环境的反映。青少年正处于人生探索和转折关键期,生理和心理的能量都在急剧膨胀,解决和面对问题的能力和技巧却不够多样和成熟,遇到挫折和苦难更倾向于用暴力手段。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青少年的暴力行为已经成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家庭和谐、校园安全、社会稳定发展的严重问题。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与青少年个体有关。青少年时期,本就是一个极其敏感的时期,他们需要面对青少年时期升学、考试、学习、交友、与长辈沟通等方面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在他们童年时期也经历着,但是童年时期的处理方式已经不能为青少年时期所应用,他们需要改变一种应对方式,而往往这种时候就会出现焦虑、应对不足的情况,从而也会引发的心理和情绪上的冲突,做出不可预计的暴力应对措施。

第二,与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有关。首先家庭环境的优劣、家庭教育的好坏对孩子最终有无家庭暴力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父母自身素质不高、不完整的家庭结构模式(单亲家庭、离异家庭、重组家庭和收养家庭)、冷漠的家庭氛围、不良家庭教养方式;庸俗的家庭文化活动、家庭内暴力、遭遇暴力侵害后不良的家庭教育模式都是青少年暴力形成的极为重要的原因。其次学校教育方式、教育环境的好坏对孩子的暴力行为也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学生按成绩分为三六九等,同辈群体之间冲突频繁发生,学校教育质量不高,学校学习环境差等都对青少年的暴力行为的产生有着负面的作用。最后社区也是青少年成长所接触较多的环境,社区成员的质量,社区管理是否到位,社区是否关注青少年的生长,社区是否关注住户的需要等等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三,其他因素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媒体成为青少年最主要的社会化来源,在青少年成长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影视、网络等媒体中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影响。现代社会,影视和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已经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东西,青少年从小就会受到媒体网络的影响,尤其是现在网络科技发达,越来越多的网络负面不良信息层出不穷,而青少年在缺少社会经验的前提下就很容易受到这些负面信息的影响,而形成不成熟的思想和行为方式。

三、社会工作在青少年暴力行为矫正中的应用

社会工作的时间理念贯彻到青少年暴力行为矫正中就是通过“三大工作方法”来实现的,其中个案工作就是通过与青少年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明了的接触来帮助他们,发掘青少年的潜力,小组工作就是通过将有同样问题和经历的青少年组织起来,让他们在小组活动中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并找到自我,社区工作就是通过社会环境的力量来改变青少年,鼓励青少年参与到社区活动,建立社区的归属感,培养他们自助、互助的精神,并自觉加入到建设美好社区的活动中去。

(一)个案工作在青少年暴力行为矫正中的应用

作为现代社会工作三大方法之一的个案工作是一个助人的历程,是以个人或个别家庭为服务对象,让其更好发挥社会功能,其目的是帮助人们解决本身能力和资源无法解决的问题。首先,青少年在青春期阶段有着其特殊和敏感的特点,他们自我意识和自我思想逐渐形成并且加强,他们既希望自己被当做孩子一样去温柔对待,也希望能得到尊重,所以作为社工,就应该认识到这种变化和特殊性,以个别化的太对去对待每一个青少年,并接纳他们的特立独行以及所出现的令人匪夷所思甚至是不能理解的事情,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的得到青少年的信任,使他们乐于接纳你,给予适当的关爱。其次应当注意,社会工作者在这一过程中要始终秉持助人自助的原则,青少年这一阶段所出现的暴力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是一个从儿童时期到成年人时期的过渡阶段,他们尚未摆脱童年时期的思想和处事方法,同时也还未形成成熟正确的成年人价值观,因此这段时期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是混乱的,而社工的目的就是要帮助他们顺利度过这段时期,并且在与案主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案主的能动作用,做到案主自决,使他们学会自我成长。最后青少年作为一个即将成熟的个体,他们应该得到尊重,所以社会工作者应该做到保密,对每一位青少年案主所告知的任何信息,在没有得到青少年案主本人同意或者突发紧急事件时,都不应该透露给其他任何人知道。

(二)小组工作在青少年暴力行为矫正中的应用

康复、能力建立、矫正、社会活动、问题解决、社会价值是小组工作的八个功能。小组可以极大的丰富社会资本,同时对个人提供的经验和力量,对整个社会的整合和健康发展十分有利的。有着暴力行为的青少年大多是对于自身所处的特殊阶段的迷茫,当遇到问题和困难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去解决和面对,因此运用小组工作则可以帮助他们如何去处理。在开展小组工作的时候,可以根据小组成员的特性问题,而开展不同的小组模式。

小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互惠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基于人与环境和人际之间的关系而建立的一种小组模式,通过将有暴力行为的青少年组织起来,使他们在互相沟通相处以及与周边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之中,促进青少年在这个小组共同体的相互依存,得到成长,提升解决问题交往能力,增强社会功能,不断挖掘其自身的潜力。(2)治疗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是针对某一问题比较突出的青少年,旨在利用小组这个特定的环境,来达到解决青少年个人的社会问题,改变青少年的暴力行为,并习得正确的行为方式,帮助他们走上健康正常的生活学习轨道。(3)发展型模式:对于青少年来说,成长是最为重要的,而对于有暴力行为的青少年来说,走上正常健康的成长道路才是最为重要的,所以这一模式能够帮助青少年寻求更大的自我发展。

(三)社区工作在青少年暴力行为中的矫正应用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文篇5

近日,著名钢琴家刘诗昆因涉嫌殴打妻子被警方拘捕,被指控以袭击造成身体伤害罪名。家庭暴力又一次被提上媒体头条,那些恶夫与苦妻之间的动作片也重新进入大家的视线。

投诉量从2002年的1080件,增长至2005年的2032件,再到如今三成离婚案由家庭暴力引发。近年来,新疆家庭暴力的演变过程可谓“惊心动魄”。

经过4年筹备,新疆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家庭暴力如何才能真正得到救赎?依法“制暴”,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吗?法规的实操意义大,还是标志意义大?

不论如何,对于那些饱受家庭暴力催残的受害者来说,这个冬天似乎有了些许温暖。

暴力阴云

“他打我时,我就一个想法:要打就打狠点,一定要把我打伤!”市民阮玉平抬头看着客厅墙壁上那幅婚纱照,双眼空洞。“打伤了,警察就可以把他抓走关起来。”

2009年1月1日,新年的第一天,丈夫又一次扬起了重拳。因为吃饭时不小心摔碎了一个碗,阮玉平便被丈夫像拎小鸡一样拎起来“左右开弓”。

阮玉平被打得满嘴是血,眼睛乌青。医生诊断后说,除了脸部外伤外,还有轻微的脑震荡。而那个施暴的男人,则在她偷偷打了110后,被警察带走了。

其实,如果当时阮玉平没有激烈的反抗,她或许不会伤得这么重。但,那样警方就不一定出警。这个愤怒的女人当时只有一个想法――要打就打伤,让能收拾他的人来“收拾”他。

这个在旁人眼里很“厉害”的女人,曾数次因挨打将丈夫送进看守所。但次数的累加,也造成了暴力的不断升级。“他下手一次比一次毒,时间一次比一次长。”

噩梦,自9年前刚结婚时就已开始。

9年前,与初恋男友相恋6年无果后,阮玉平很快接受了现在的丈夫。没想到,三个月蜜月期后,暴力开始。生活中的任意一件小事都有可能触怒丈夫扬起拳头。让阮玉平难以启齿的是,与身体暴力同步的还有无休止的精神上的羞辱和纠缠。

开始时,像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一样,阮玉平选择了忍耐并认真“赎罪”。后来,实在忍不下去的她开始向亲戚、朋友,街道办、妇联求助,最终有了“打伤后报警最管用”的经验。但所做一切,对暴力的“控制力”都是暂时的,在短暂的停顿之后,等待着她的,是一次又一次更惨烈的暴打和“毒舌攻击”。

暴力与日俱增

与阮玉平一样,新疆还有数以千计的妇女和儿童正经历着家庭暴力的侵袭。世界范围内每三个妇女中就有一个遭受过家庭暴力。在我国,有九千万个家庭存在过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越来越多!接待10起,至少有两起涉及家庭暴力,一年接待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不少于70人。大多来自于地州及乌鲁木齐边远区域。”曾经接待过多起家庭暴力案件的首府星期三心理分析小组心理治疗师高明学说。

与高明学有同样感受的还有从事律师职业已10年,并多次家庭暴力案件的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和

2005年,元正律师事务所与自治区妇联联合创建了自治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站,此后和鹭开始参与到家庭暴力的法律咨询工作中。每周二和鹭会去自治区妇联值守家庭暴力热线。而她的一部小灵通也以热线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布。

“4年来接到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不计其数,在‘三八’等节日宣传期间,电话更曾经被打到自动关机。”和鹭说。

有关调查显示,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其一生中遭受过家庭暴力。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家庭暴力,各级妇联每年要接待4万至5万件家庭暴力投诉,并且数量和所占比例连年上升。施暴者九成为男性。

自治区妇联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开通妇女维权公益热线12338和反家庭暴力热线16838198以来,家庭暴力的投诉量从2002年的1080件,迅速增加到了2005年的2032件,且还在不断递增。近年来,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0%。在下岗群体和偏远贫困地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更高。如和田市拉斯奎镇的离婚率高达44%以上。而在乌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结的刑事、民事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也逐年递增,并呈现出施暴手段残忍、当事人年龄偏低和庭审取证难等特点。

自治区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妇女、老人、儿童往往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按比例依次为:95%、3%、2%。而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奎屯等地更是家庭暴力“重灾区”。

除了数字上的大幅跳跃外,家庭暴力的类型也日趋多样化。

自治区妇联“家庭暴力问题”调研小组曾对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的4个县(市)区、30余个乡镇{街道)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有38%的妇女受到过配偶的身体攻击;有30%的妇女受到过精神、情感、心理上的伤害;此外,传统的身体暴力正日益演化为新型的“冷暴力”。

“近年来软暴力、冷暴力有所上升,其多发于高知群体,有的还可能由冷暴力升级为热暴力,对受害者心灵的伤害要远远大于体表外伤。”自治区妇联妇女权益保障部调研员卡提西说。

新疆百丰律师事物所律师王力方表示:“由于软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蔽性的特点,没有伤痕、不见血、不能做伤情鉴定,因此,目前这样的家庭暴力无法用法律予以援助。”

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因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受伤、致残、致死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和田市一名20岁的妇女因家庭暴力被丈夫割鼻破相致残:2005年,乌鲁木齐县永丰乡永胜村一名叫甜甜的3岁女童惨遭生母和继父虐待致双足截肢……

因家庭暴力而采取“以暴致暴”的报复行为也屡见不鲜。如昌吉市某家庭,丈夫经常殴打妻子,当女儿劝说无效后,父亲又一次殴打母亲时,被14岁的女儿用刀捅死。

制暴尴尬

1月6日,报警后再次被丈夫打伤的阮玉平躺在了医院里,来送饭的母亲一边给她喂饭,一边默默地落泪。

尽管如此,回家之前,60多岁的老母亲还在叮嘱她:“这么多年,咱老阮家还没有离婚的,你可别丢人现眼。有矛盾尽量调解,一定要好好过日子。”母亲“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态度让阮玉平离婚的念头又有了一丝犹豫。

“离婚,死也要离!”自一周来连续两次被丈夫暴打后,这个念头又开始闪现在阮玉平的脑海里。然而,现实的顾虑又让她不得掂量了再掂量,其实,母亲的劝阻倒在其次,丈夫“要离就别

想活”的态度才是让她害怕的主因,“这也许是一条绝路,有可能我跨不过去。”

初婚时,阮玉平挨打时总会忍耐,她以为只要真心去关心、体贴丈夫,就能感化他的心,但她失望了。后来她寄希望于亲戚、朋友的帮助,也曾打过妇联的求助热线,到最后她发现,这种人为的调节对“手经常痒”的丈夫毫无作用。

在朋友的指点下,她想让丈夫去看看心理医生,但看到他喷血的眼睛,最终还是将到嘴边的话咽了回去。

后来,绝望的她干脆放弃“和好”的念头,每次打得受不了时就打110报警,开始警察来了劝说两句就走了,她还会接着被打,且越打越狠。后来,为了“制裁”丈夫,每次挨打时,她开始“聪明”地不断激怒丈夫将自己打伤,这样110就可以将丈夫抓走,虽然过后等待她的是丈夫更重的拳头……

至于丈夫恶毒的语言攻击和性暴力,这些无形的伤害谁也管不了,伤口在她的心里。为了摆脱噩梦,她曾多次提出离婚,但每次都在丈夫扬言要杀人后放弃。

可是接着过,挨打的日子却没有尽头:离婚,有可能将自己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

一时间,阮玉平陷入了两难境地

事实上,阮玉平面临的生存难题并非个案。不断增加的家庭暴力及其带来的社会隐患,已日益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与此相对应的是,为遏制家庭暴力的蔓延,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各级妇联及社会各界已艰苦跋涉了多年:

近年来,自治区14个地州市的各级妇联组织与当地政府及公、检、法、司、综治等各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出台反对家庭暴力的文件、规定89个: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与妇联建立了家庭暴力投诉站(点)346个:各级妇联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112个。2007年,乌市成立了首家“110家庭暴力投诉站”,仅一个月就立案7起。

出于职业习惯,近年来,身为律师的和鹭一直关注着自治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维权进程。在和鹭看来,虽然各相关部门一直在努力解决家庭暴力,但因无法可依,且缺乏救济措施执法,家庭暴力的维权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状态。

“妇联作为维权部门,只有协调权,没有执法权,看到因家庭暴力而伤痕累累的妇女儿童,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劝导教育或联系公安部门配合解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公安机关大多会将家庭暴力当成‘家务事’,处理往往不够力度。”

“国内各地大多缺乏对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受害人的救济措施。”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说,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但由于条款过于宽泛,缺乏具体操作性,实际上执法部门在很多情况下干预家庭暴力还是无法可依,对不构成轻微伤害的家庭暴力无法处理。往往会导致暴力升级。

依法制暴

将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似乎让新疆数以千计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看到了一丝曙光,然而,法规还未实施,质疑声已经四起。

作为职业律师,和鹭曾多次参与《规定》修改意见稿的修改与制订,多年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她深知家庭暴力维权之难,因此,她一直希望这部家庭暴力地方法规尽快出台。

出人意料的是,2008年12月4日,和鹭拿到正式出台的《规定》时却反应平淡,“实际操作性不强,很失望。”

深为律师的她深知“法律责任”在一部法规上的重要作用,但当2008年12月4日,和鹭拿到正式出台的《规定》时才发现,自己的意见并未被采纳,新出台的法规并没有“法律责任”一章。

与和鹭不同,作为一个专业心理咨询师,高明学一直从心理学领域关注家庭暴力的维权。对于新规的出台,他表示:“制订很必要,落实很空洞。”同时,他表示,即使一部完善的法规也无法完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因为“九成施暴者都有人格或情绪情感障碍,制止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各级组织的配合,很难仅凭一己之力做到完善”。更多的业内人士则认为,虽然法规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但自治区将家庭暴力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及明确,其标志意义远大于实操意义。由于家庭暴力涉及的领域过多,也不是仅凭一部法规就能解决的,制止家庭暴力更多的是需要社会各级组织多方联手。

1月18日,阮玉平终于下定决心,正式向丈夫提出了离婚。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文篇6

[关键词]家庭冷暴力;危害;防治

一、家庭冷暴力的含义

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属于何种社会、经济、文化、种族及宗教背景,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问题。所谓的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谩骂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相对于传统的以暴力动作为主要表现方式(如拳打脚踢、身体伤害)的“热暴力”,“冷暴力”是以语言为主要工具的,或是减少甚至停止夫妻之间的语言交流,或是用讽刺挖苦、侮辱性的言语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是与身体暴力或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1.分布特征:普遍性和集中性。家庭“冷暴力”作为一个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发展速度快,覆盖面也广。大江南北,无论是大都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是白领阶层还是蓝领阶层,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存在。

2.多样的行为特征。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通常由于家庭的不同情况和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而呈现出多样行。有的表现为冷嘲热讽,在语言上进行恶意攻击,故意贬低、刺伤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有的表现为不管不顾、不理不睬,“把你晾干”,不再关心对方和家庭,不再承担夫妻和家庭的义务、责任,有意避免夫妻之间的独处和接触,常常无缘无故地“失踪”。

3.法律规制存在漏洞。就目前的法律来看,法律仅仅就对身体的侵犯也就是“热暴力”加以规定,对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行为加以惩治,但是却没有明确对“冷暴力”加以规定。不是立法者不够重视,而是这一问题确实又认定的难度。

三、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1.家庭“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家庭“冷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有的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有的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冷漠,把“吵一架当成了一种奢望”,深受“冷暴力”之苦的男女,心理上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女性大多有委屈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男性往往因此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2.家庭“冷暴力”破坏了家庭幸福。家庭“冷暴力”是影响婚姻家庭的重要因素,长期受“冷暴力”侵害的家庭,以爱情维系的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有的发生“冷暴力”的家庭虽未破裂,但并不幸福,不过是徒有外表而已。

3.家庭“冷暴力”危害社会安宁与稳定。家庭“冷暴力”不仅仅对家庭有影响,它的危害性涉及社会。长期遭受“冷暴力”侵害而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有的寻求自杀解脱,有的、找情人、、吸毒,甚至为报复对方而伤害对方,有的人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打骂、伤害孩子,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四、家庭冷暴力的预防对策研究

1.提高全社会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要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步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只重视“热暴力”而忽略“冷暴力”的观念。通过广泛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悉家庭“冷暴力”并非家务事,有时还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道德和危害性极大的行为。

2.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归根结底,家庭“冷暴力”还是发生在各自家庭中。所以,无论社会工作做得再好,如果夫妻双方始终没有交流,那问题仍然是无法解决的。所以,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是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根本。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文篇7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重。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将仍是婚姻暴力的主体。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2、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方法

第一,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婚姻法》作出了规定: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43条第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第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第二、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我国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处理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实际上,这两种处理途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这两种司法解决的方式都要求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

第三、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了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北京丰台区铁营医院成立国内第一家反对家庭暴力行动的医疗机构;北京、青岛、江苏等地也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凿的伤害证据。近年来,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那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据统计,美国加州马丁县的家庭暴力法庭建立三年来,家庭暴力案件下降30%.

第四,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的罪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此外,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文1篇8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及待解决的世界性课题。

本文试就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健词: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

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

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1.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

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

(四)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家庭暴力作不同划分;

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或有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

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

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

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等。

(二)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1.行政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2.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本身是一类非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罪名,但这种非法行为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

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还包括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

上述三种法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同时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有关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引入家庭暴力的概念较晚,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的内容。尽管现行婚姻法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改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暴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另外,在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中,存在不少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

2、认识不足。首先,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本质缺乏清醒认识,尤其对精神暴力、性暴力,公众的认识更为模糊,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其次,司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上,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程度很高,但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认识存在肤浅性、表面化的问题。

(二)对策

从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考虑,目前防范和处置家庭暴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

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1)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将性别意识纳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2)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尤其是要发挥警察在家庭暴力处置殊的作用。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组织和机构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他们在处理家庭暴力中还存在一个协调配合的问题,尤其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为了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打击;对那些已有杀人、重伤等犯罪威胁言行,但尚无杀人预备行为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再会同有关部门,边拘留边教育,直到被拘留人真心悔过,不至于铤而走险为止。

3.为受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

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妇女知道“家丑”不外扬不利于自我保护,如果对家庭暴力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助长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为反复受害者。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受害成员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况,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渠道和途径。在目前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在遇到侵害时,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获得保护和帮助。

4.建立受害妇女庇护场所或救助中心,让受害的妇女有安身之处。

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实施犯罪,20世纪70年代英国首创了“妇女避难所”,之后,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让受害者有安身之处。我国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间的力量,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经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将人民调解与依法处理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家庭矛盾的激化,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消除家庭暴力中的特殊作用。各级居(村)委会要加强早期发现家庭矛盾纠纷,注意采用调解的方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出击,经常组织家庭矛盾的排查,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重点予以排查,从中摸清底数,发现先兆,对于能够解决的则马上落实措施,尽快疏导,并调解处理;人民法院对于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要加强司法调解,尽量挽救家庭,防止家庭解体;对那些家庭矛盾非常突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以防范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6.加强教育,特别是要注意向家庭成员宣传和灌输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和自我防范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和条件,一方面,社会要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使家庭成员能够树立起互相尊重对方人身权的法律意识,并且了解和知晓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要将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辐射到全社会、辐射到社会所有成员。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政府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担起教育别人的重任。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

四、国外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概述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的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这些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参照。

(一)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实践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颁布与实施,挪威议会和政府开展了同各种对妇女暴力现象的斗争,并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

挪威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第一,确立了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该原则加强了警察和公诉机关的职能,规定他们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讼,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第二,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在司法程序上的保护;第三,挪威颁布的暴力赔偿法规定,对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可达100万挪威克朗。在进行法律改革的同时,挪威政府开展“政府行动计划”,推动反对妇女暴力的宣传、社会服务、司法干预等工作。

(二)澳大利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

澳大利亚于1989年制订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同样加强了国家机关在这方面的职能,赋予其一些特权,比如警察在没有提出刑事控告的情况下可羁押施暴者长达48小时,以及在怀疑家庭暴力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屋搜查等。此外,还有许多国家采取的措施都值得我国借鉴。1995年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在大量判例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多部成文法包括《1996年家庭法》、《1997年反骚扰保护法》等;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结语

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国家必须实施法律改革战略,但是仅有法律改革还不够。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文明。

参考文献

1.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国加拿大反家庭暴力立法及社会干预机制的比较》,载于《中国妇女报》2001年7月9日

3.李明舜著:《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关注家庭暴力案件》,载于《扬子晚报》2001年11月25日

5.肖建国、姚建龙著:《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蒋月著:《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文

20__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__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__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__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__年5月作出(20__)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__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__)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__)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__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__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范文二

关于密云城关区域家庭暴力的现状调查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和实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深入落实中唤起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婚姻家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与社会主义事业不相符的现象,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我们以密云县城关地区为调查范围,就家庭暴力现状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通过妇联组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45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此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寻求解决的有效对策.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调查对象以女性为主,男性只发放问卷25人,年龄段相对集中,主要针对26岁以上的成年人,其中26—35岁的162人,36—55岁之间的102人,55岁以上19人,其余14人为25岁以下.调查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约34,高中文化或中专占总数25,初中文化占31,而小学文化程度的仅占总数的10.在职业分布上干部占29,个体私营业者9,无业人员占37,公司职员占9,其他职业占25.

二,调查对象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情况

在调查的245人中,有190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但还有55人片面地认为"家庭暴力就是男人打老婆",说明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还比较模糊.持"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看法占九成以上;有95的人认为施暴者为男性;调查中近2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有80的人认为除殴打伤害外,还包括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上的折磨;认为社会上家庭暴力现象比较多的占71人,一般的占84人,比较少的占90人.

三,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多样

夫妻吵架动手比例较高,且男方动手多;遭遇对方口头侮辱,大声喊叫,做出带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98人;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22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113人;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64人;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72人;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108人;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42人;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的有26人.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在调查问卷中,对个别被调查者遭遇家庭暴力的详细情况我们单独作了笔录,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二,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三,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机制和网络,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一,是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并能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中有弘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爱,"的精神,在社会的大舞台中不断地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规范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扫除各类.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好媳妇,好丈夫"等优秀家庭角色的评选活动,引导家庭成员科学调适家庭关系,增强科学文化和道德修养,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文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82-02

摘要: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鉴于此,本文从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机制的健全出发,紧扣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如何保障这一主题,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分析了家庭暴力的成因,且着重探讨了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一、现状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从古至今,无论地域、人种、阶层、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作为外来的一个法律概念,自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以后,家庭暴力才逐渐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次会议,让人们意识到家庭暴力已远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庭纠纷和私事,而是对人权尤其是妇女人权的侵犯。

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施行的新《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据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我国家庭暴力形势严峻,由此引发的犯罪率日益上升。

家庭暴力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需。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特征

我国新婚姻法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被侵犯的权益不同,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以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身份的亲密性。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亲密的身份和关系。据调查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二)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亲密关系中,一般不为外人所知。一方面施暴人自己极力隐瞒,另一方面,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这是家务事、属于个人隐私,如果控诉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大多采取忍耐态度。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

(三)行为的长期性和反复性。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所以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尤其是受害人对暴力的一再忍让,会使得暴力变得更频繁更严重。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侵害,它往往不是一次性的。绝大多数受害人会受到多次侵害。据某受暴妇女支持小组调查,遭受家庭暴力时间最短的是三年,最长的是40年。

(四)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家庭暴力按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等等。

(五)后果的严重性。一是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权利,损害和摧残其身心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二是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三是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但是父母吵架及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因家庭暴力走上邪路的未成年人数量每年都在增加。

三、新时期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历史文化因素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在人们脑中根深蒂固,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其指导思想,“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工具,在经过广泛宣传、撒播以后,在人们头脑中已经产生了根深蒂固的观念。

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地位极为低下,一切由男人决定。“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妻子都处于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生活的女性反抗意识淡薄,对来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默默忍受。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封建残余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男人仍以为丈夫享有统治和支配权.同时一些女性也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在家庭中甘于丈夫之下。当家庭纠纷激发为家庭暴力时,只是逆来顺受。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二)社会观念因素

长期以来,我们对家庭暴力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历来被视为家庭内部事务。尽管新修改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都认为家务事不好管。另一方面,执法机构对家庭暴力的介入不够,与普通的暴力事件相比,家庭暴力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的制止,甚至于有些公安机关和部分执法人员都认为不便干预。要么就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敷衍塞责,最多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如此执法如何能对施暴者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三)法律控制因素

我国各种各样的法律众多,但是没有一部专门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制止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而我国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都非常有限,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1.家庭暴力的定义含混不清

在民事法律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未做明确界定,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范围又限定过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和家庭暴力又是分开规定的,实际上,虐待和遗弃都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家庭暴力”涵盖的内容应更广泛。

2.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限制过窄

司法解释中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可以看出几个问题,第一、将家庭暴力限制在身体暴力方面,排除了经济的制裁、威胁和恐吓行为;第二,对于“残害”十分不明确,何为残害?没有明确界定;第三,其他手段是什么?这也不明确。因此,这个解释给人的感觉就是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庭暴力,而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都不属于家庭暴力。

3.对家庭成员的规定范围过小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成员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家庭暴力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还包括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可以看出,家庭成员是指“一起生活”的夫妻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而已离婚的夫妻、有亲密关系的男女友都不在该法条所含范围之内,那些没有通过合法婚姻建立却又确实存在的“家庭”,如同居家庭、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家庭,其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显然被排除在外。但是,很多暴力是发生在这些人之间的。对比世界上的相关立法,不难看出中外观念上的差异。他们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基本上不以具备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而是着重共同生活和亲密关系之实,这对于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也符合社会实际情况。

4.损害赔偿以离婚为条件

要获得由家庭暴力造成伤害的赔偿,必须以离婚为条件。不离婚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这样的规定把不离婚的情况下实施的家庭暴力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而且,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规定多以“情节严重”为条件,偏重于救济已发生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私性,除非重伤、死亡,受害人很难得到损害赔偿。

5.法律对执法机构的介入规定不明

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我国法律只是着重强调了受害人请求救助的权利,对公安、司法、和社会干预的规定不明确。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隐私性,以及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受害人不可能主动报警或提出请求。而一些执法部门也不愿介入,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上告,处理也很简单,往往通用的做法就是和解,暂时息事宁人,并不能真正解决矛盾。

(四)经济收入因素

经济收入差异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地位的不平等。人们常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家庭生活中也不例外,处于强势地位的在家里往往占据支配地位。此外,一些男性因某些机遇而致富或社会地位得以提高,即产生所谓的“优越感”,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弱势一方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另一方面,男女双方占有社会资源的不平等也是家庭暴力禁而不绝的一个原因,近年来,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得大部分的女性下岗,失去了工作,对于男性和家庭的依赖就更加严重了。在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他们首先不是想寻求法律的保护,让自己不再受到伤害,而是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一味的隐忍和迁就,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戾气。

除了上述原因,此外还有社会压力的因素,个人的道德品质,思想修养,教育水准,法律意识,性格脾气及生活环境等因素。总之,家庭暴力有其存在及爆发的必然性。

四、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表面上危害的是家庭,骨子里侵害的是社会的和谐,是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危及到了社会的安宁。因此,全面预防、减少家庭暴力直至消灭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为此,笔者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应对之策。

(一)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

1.提高妇女的文化修养,对其进行自尊、自强、自立的教育。并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化解家庭中的矛盾。

2.增强妇女的法律保护意识。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把反家庭暴力的理念、方法和救助途径进行广泛普及,加大宣传,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让她们了解自身应享有的权利,自觉增强维权意识。

3.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增强妇女的社会参与能力。让她们从家庭束缚中解脱出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减少对丈夫的经济依赖。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遏制家庭暴力的有力保障

1.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刻不容缓。

和谐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家庭的和谐,家庭暴力是实现妇女权益保护的最大障碍之一,它妨碍平等和谐家庭的形成,影响社会的安定。为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制定专门预防和制止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我们应该在借鉴国际上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从家庭暴力概念,实体法规定到司法程序保障均应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目前我们国家法律界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2.立足我国实际,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

保护令是20世纪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它是由法院签发为保护被害人提供救济的一种通行的做法。其优点在于:它给了司法机关预先介入的机会,以防止可能的伤害;保护内容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探视、抚养费的支付等方面,可以说只要和被害人相关的可能危及被害人安全的尽可能面面俱到;而且保护令不是国家权力的强制干预,而是由被害人启动控制的。保护令的执行,不仅可以保护被害人不需要避开就可免于侵害,而且可以在被害人不愿对加害人采取激烈手段时提供其他免受家庭暴力的途径。目前,美国、韩国和日本等国都规定了保护令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该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地区的民情和台湾地区相似,因此,可以结合我国实际,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进一步推进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

3.改变传统的“以家庭保护为本”为“以个人权利保护为本”

法律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的,赔偿问题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夫妻是否离婚。如果家庭仍然存在,那么受害者作为个人的权利就消失在家庭中,法律就可以不维护已经受到侵害的个体权利,因为家庭高于个人;只有家庭解体,受害者作为个人从家庭中独立出来,其权利才为法律所维护,可见家庭的存在与否决定着个体权利的有无,这显然带着中国传统家庭的影子,与社会的进步是不相适应的。从世界发展历史来看,最后都趋向一个共同的结果,那就是家庭权利至上的理论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对比一下国外的情形,笔者认为我们在构建相关制度的时候应该考虑得更加长远些,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免少走一些弯路。

(三)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来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

[2]张红艳.《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

[3]陈明侠.《婚姻法修改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4]陈苇,倪丹.《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实证研究―防治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

[5]金眉.《对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评述―法律移植的一个立场》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文篇11

本文依据已有研究[5-11],将夫妻暴力危险因素归纳为:家庭成员中有对家庭暴力持“可以”或“看情况”的态度者,有待业或无业者,有者,有儿童期目睹家庭暴力者,有儿童期遭受家庭暴力者,有饮酒史者。在本研究中一对新婚夫妻只要有一人具备上述至少3项,即属于夫妻暴力高危人群。以上危险因素是本课题组研究既往证实的夫妻暴力危险因素。

根据以上条件,筛选出93对家庭暴力的高危新婚夫妻,其中74对婚前发生过暴力。依据入组日期的单双号,将93对新婚夫妻分为干预组(单号,共42对)和对照组(双号,共51对)。两组中因工作繁忙、长期出差、夫妻两人一方或双方在外地工作、不愿参与本研究者共17对[平均年龄为(27±4)岁,其中14对婚前发生过暴力],最终共76对参加研究。干预组32对[男性年龄为24~36岁,平均(29±4)岁;女性为21~35岁,平均(25±4岁)。对照组44对[男性年龄为23~36岁,平均(27±4)岁;女性为21~31岁,平均(25±2)岁]。两组中有63对婚前发生过暴力,其中干预组26对,对照组37对。

实际干预中,干预组32对中有25对完成整个干预及随访过程,6对在干预过程中脱落,1对在随访中脱落。对照组37对完成整个过程。完成整个过程的62对新婚夫妻中52对有婚前暴力的发生。脱落的主要原因有新婚夫妻工作忙、出差、外出探亲、联系方式中断、不愿随访等。研究组脱落率为18.75%,对照组为15.91%,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工具

1.2.1自编夫妻暴力调查问卷

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有无饮酒史及吸烟史;有无婚前恋爱史及婚前同居史;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当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冲突时,是否可以采用羞辱谩骂、伤人毁物、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待等粗暴的方式来解决(有3个选项:不可以、可以、可以但需视情况而定)。

1.2.2艾森克个性问卷(Eysenck'sPersonalityQuestionnaire,EPQ)[12]

共88个条目,分为4个维度:内外向(E)、神经质或情绪稳定性(N)、精神质(P)和撒谎(L)。根据被试者N、E、P、L各项得分,按性别、年龄在各量表T分表上查出相应T分。

1.2.3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ocialSupportingRatingScale,SSRS)[13]

共10条,分为3个维度:客观社会支持、主观社会支持和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

1.2.4简易应对方式问卷(SimplifiedCopingStyleQuestionnaire,SCSQ)[14]

共20个条目,分积极应对(positivecoping,PC)和消极应对(negativecoping,NC)2个因子。每个条目4级评分:即不采用,偶尔采用,有时采用、经常采用。

在新婚夫妻登记处填写夫妻暴力调查问卷、SCSQ问卷。在入组时填写知情同意书、夫妻暴力调查问卷、EPQ问卷、SSRS量表。在随访6月后,完成夫妻暴力调查问卷的评定。

1.3心理干预方法

干预组接受关于夫妻暴力的健康心理教育及预防夫妻暴力发生的心理辅导训练,对照组不接受任何干预。

心理干预方法主要为“群体心理教育-家庭心理咨询-个体心理治疗”三结合的心理干预模式,其中,群体心理教育是指至少5人参加的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及婚姻心理健康教育;家庭心理咨询是指夫妻二人共同参与的或多对夫妻共同参与的预防家庭暴力发生的心理咨询、辅导与训练;个体心理治疗是指对一对夫妻分开进行心理干预。辅导者是2名高年资精神科主治医师,均是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是精神应激和心理治疗。在干预的整个阶段由1位心理督导师(张亚林)进行指导。由于研究对象难以集中,我们在干预的早期和中间阶段把群体心理教育和心理辅导与训练放在一起。心理干预共6~7次。每次干预时间约90~120min。地点在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社区会议室、社区悄悄话室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贵宾室。

1.4两教育三训练

1.4.1婚姻心理健康教育

包括4个方面。①使新婚夫妻了解婚姻的涵义。②了解婚姻中最重要的5个因素:忠诚、负责任、体贴、能干、给对方全力的支持。③婚姻美满的好处。④婚姻不和睦的弊端。均举例说明,并制作成VCD光盘。

1.4.2预防家庭暴力知识的教育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中出现的殴打、捆绑、残害、拘禁、折磨(限制衣食住行、超强度劳动)、人格、精神摧残、遗弃以及待等人身方面的暴力行为。上述行为可包括为3种形式:精神暴力、躯体暴力、性暴力。家庭暴力常见的危险因素为、嗜烟酒等不良嗜好,双方的个性问题,应对方式问题,情感联系的问题,对家庭暴力的态度问题,经济问题,工作问题,娱乐或业余爱好问题,人际纠纷的问题,以及心理(精神)疾病等。预防家庭暴力的方法:尽量避免或降低家庭暴力危险因素的发生;在面对第一次躯体暴力时,我们要说“不”,坚决予以抵制;要通过参加婚姻的辅导训练学会在婚姻问题和冲突发生之前就改善相互的关系;要加强夫妻双方的沟通与交流;要学会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等。教育中,我们还发放由“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制订的宣传小册子,标题为“拒绝家庭暴力,共创美好家园”。

1.4.3三训练

其理论与方法借鉴了国外的预防和促进关系教程(thePreventionandRelationshipEnhancementPrograme,PREP)理论[15](借鉴了理论的70%内容)。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的文化习惯稍做改动。PREP主要是用来预防婚姻裂痕和危机,目标是帮助夫妻在暴力发生之前就改善他们的关系,防止关系恶化所导致的苦恼与争执,甚至于最后的婚姻破裂。

1.4.4干预程序

每周干预1次,每次干预时间为90~120min。用3~4个月的时间完成。开始阶段:共2次,包括治疗关系的建立及婚姻心理健康教育。干预中间阶段3~4次,主要包括家庭暴力知识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教育。主要内容是夫妻交流技巧、夫妻解决矛盾冲突、明确夫妻关系中潜在问题和期望的训练。干预结束阶段1次,主要是干预的总结,做好随访。

1.5统计方法

全部调查资料经质量检查后统一输入计算机,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建立数据库。率间比较以及分类变量比较采用χ2检验;数值型变量的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

2结果

2.1社会人口学特征的组间比较

两组在年龄、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职业、居住条件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表1)。

2.2干预前两组各量表评分比较

干预前两组各量表评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2)。

2.3干预前和随访6月后两组对家庭暴力态度比较

干预前两组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随访6月后干预组对家庭暴力持“可以”和“看情况”的态度者均少于对照组;干预组在随访6月后,对家庭暴力持“可以”及“看情况”的态度者比干预前明显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3)。

3讨论

本试验研究主要探讨了综合性心理干预对改变夫妻暴力高危者的态度的作用。干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对夫妻暴力高危人群进行家庭暴力知识的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不良后果。本研究发现,干预前和随访6月后干预组对家庭暴力的态度有正面的改变,说明心理干预能帮助高危人员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施暴者及受虐者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因此发生改变。

对夫妻暴力的心理干预,多采用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进行。对已经存在夫妻暴力的家庭,主要的干预目标是消除或减少暴力的发生。常见的模式有团体治疗或小组治疗、夫妻共同治疗、个体治疗。如有学者专门针对施暴者进行小组心理干预,证明这种方式有效[16-17]。另外,针对受虐者进行小组干预,受虐妇女经过支持性小组治疗,特质焦虑分明显下降[18],受虐妇女在躯体化、人际敏感、抑郁、焦虑、恐惧、偏执、睡眠饮食等SCL-90分量表的评分均有改善,心理健康水平也有提高[19]。针对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治疗方法,常见的有认知行为疗法、女权主义理论、愤怒控制策略、心理教育、夫妻情感集中疗法[20-21]等。

上述治疗方法主要是在夫妻暴力发生后进行,而对于在夫妻暴力发生之前的心理干预,尚未见相关报道。在我国特定文化背景下,针对夫妻暴力发生前的干预,采取什么样的干预方法,是本研究的创新点之一。许多研究发现夫妻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也直接影响着暴力的发生。本研究以态度而非暴力行为的发生率作为评估指标。可能是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施暴者对受害者的虐待被认为是家里的事,这种观点往往被家长制社会所支持。另外,许多受虐者对暴力的行为采取接受和容忍的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暴力的发生。Sugarman等作meta分析,证实对家庭暴力持认可态度和施暴之间有明显的相关性[22]。

本研究以“群体的心理教育-家庭的心理咨询-个体的心理治疗”三合一模式为预防夫妻暴力发生或升级的主要模式,并借鉴了国外的预防和促进关系教程理论,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的文化习惯稍作改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外,已有的夫妻暴力心理干预方法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干预组和对照组的对照研究,许多针对夫妻暴力心理干预的研究缺少对照组或者在设计上属半实验性的,如没有对照组,也可将完成治疗的男性与中途退出治疗的男性比较。本研究的创新点之一是对新婚夫妻暴力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并将高危人群随机分组为干预组和对照组,对干预组进行了干预。本研究的干预是有效的,新婚夫妻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发生了改变,对家庭暴力持肯定态度明显减少,这可能会减少夫妻暴力的发生并控制暴力的升级。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样本中既包含高危人群,也有非高危人群,因非高危人群样本量太少,本研究没有进行干预效果的盲法评估。另外,在干预后,干预组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低于对照组,一方面说明干预是有效的,另一方面也可能与未能控制干预前差异有关,今后的研究一定要做到干预前匹配。最后,本研究没有进行远期随访,能否保持长期效果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证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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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范文篇12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讨;(四)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五)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等等。[2](P24)由于存在着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从法律又是执法者、司法者的天职,这就必然导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执法上的不足。我们认为,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律有着自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定,又有非政府组织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二)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3](P106)就其具体表现而言,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列举了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搡、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6、婚内强奸;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在新西兰,1995年12月获得通过并于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在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异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4](P83)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虽然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济,但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却未作解释。对此,英国学者马力安·海思特认为,家庭暴力应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这样定义的: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95世妇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对于国外立法、学者的解释和国际社会的上述界定,我国很多的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一主张有利于全面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这一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伤害,以便认定。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当以概括的方式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3、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5、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6、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7、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防止和处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有关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研究,要对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当然,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公安机关作为治安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而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深入基层也比较方便;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亦便于报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应明确要求社区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访之机,加强同管界居民的联系,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居民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应积极报警或寻求其他途径救助的新观念;第二,经常与社区的居委会取得联系,摸清管界内各家各户的情况,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重点户的走访,找到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时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会支持系统,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3、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女)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该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实践证明,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六)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北京市的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将社会救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单位不可能像从前一样

对个人的事务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已势在必行。

(七)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八)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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