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国际贸易摩擦;新特点;应对措施
当前世界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贸易额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和激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2008年,我国面对的贸易摩擦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和不景气将导致国际贸易保护的加剧和贸易争端的增多。从2008年一季度的贸易摩擦情况看,共有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17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20亿美元,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5起,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
一、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补贴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新特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总体在减少,而我国与这种趋势相反,我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至今,我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国13起,澳大利亚和南非各1起。从2007年起,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频率创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史先例,反补贴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和热点。2008年一季度,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相继对我国产品提出反补贴调查或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是首次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反倾销合并调查。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首开先河,对我国的烧烤架和钢制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2006年11月,美国也改变了其20年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对我国铜版纸开始了首起反补贴调查。在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反补贴调查是不可能发生的,但现在却频频出现。
(二)与我国发生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贸易伙伴相对集中
我国与美、欧发生的贸易摩擦较突出,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欧洲反倾销调查的第一大国;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美出口1167.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9%,这是近7年来我国对美出口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增幅远低于同期我国总体外贸出口21.8%的增速,较2007年同期对美出口增速回落9个百分点。我国对美出口呈全面萎缩状态,预计全年增长幅度很可能还要低于上半年的8.9%。
(三)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相关产业受到影响
从2000年至今,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柠檬酸遭遇美国的“双反”调查,是继2007年遭遇欧盟的反倾销之后,对整个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一定的冲击。
(四)国际贸易摩擦的产品、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2007年我国成为世贸组织争端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次数最多的国家。从产品看,纺织品成为贸易摩擦的热点,但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摩擦阶段,开始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发展;从领域看,从货物贸易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向发展;从国别看,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向美日贸易摩擦到今天的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发展。如阿根廷、韩国、日本、菲律宾等贸易伙伴对我国玩具、轮胎、食品等设置技术性的贸易壁垒,限制甚至禁止我国出口相关产品;2007年6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制度正式生效,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产品的技术准入门槛;巴西、阿根廷对我国产品设置最低进口限价和违反周边规则的进口许可措施;美国利用“337知识产权调查”,遏制我国高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的出口。
二、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措施
(一)正确制定和运用补贴政策,避免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补贴是国家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只有政府实施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或政府支配下的私人机构行为才构成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主要以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为主。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有专向性但符合规定条件的补贴,包括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是我们要充分利用的。可诉补贴具有双重性质,没有绝对禁止,但在给其他成员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我们应慎用。政府要加强对反补贴的认识,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要积极调整政策,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政府应该设法通过提高政府效率等手段,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来鼓励出口,不要直接进行各种税费减免和补贴。反补贴调查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工作量大,协调困难。因此,政府部门协作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我国各级政府的各种补贴名目繁多,补贴政策既多又杂,难免有些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冲突。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对现有各种补贴措施应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已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集中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确保新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WTO原则规则以及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符合,充分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体制和政策,消除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自身因素
1、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权威信息与交换机制,并且建立预警机制。对进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生产量、利润与亏损等进行通报,进行信息交换。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情况。一方面,对进口产品数量猛增,对可能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进行预警。另一方面,对那些大批量单一产品的大量出口,可能引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适用进行预警,并对出口产品多元化、出口国多元化提出建议;政府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相应的机构,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经过繁琐的程序,耽误时机。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框架下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为基础,修改并完善现有产业损害相关规则,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使之适应全面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
2、在经济体制和制度方面,应该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价格和市场改革,以消除可能诱发国际经济摩擦的体制和制度因素,并结合多边和双边谈判,尽快获得更多的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摆脱在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遵守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3、慎用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国际规则允许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可以使用,但必须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使用,更不能因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而滥用。在动用贸易救济措施时,不仅要衡量受保护产业的收益,更要计算相关产业受到的损害。只有在得出对大于失的情况下才能动用保障措施。否则,不仅对国内经济得不偿失,而且很可能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4、采用国际规则和标准。应该树立国际化观念,尽可能采用国际经济规则和国际技术标准。如果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和标准。但是国内规则和标准一定要比国际规则和标准更科学合理。同时,新的国内规则和标准要尽量与国际规则和标准保持一致或“兼容”,使得国际标准向新国家标准的转换简单便捷,并且不必付出太大的成本。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他国的贸易自由化
1、完善WTO的中性规则。即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容易滥用、并且对所有WTO成员都不利的规则,特别是争端解决规则和反倾销规则,以尽量减少这些规则存在的漏洞,避免其他国家利用规则漏洞来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和挑起中外贸易摩擦。
2、完善约束发达国家的规则。首先,约束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以往开放市场的承诺,特别是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开放以及削减农产品补贴方面的承诺;其次,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扩大发展我国优势产品的市场准入;最后,在贸易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新议题的谈判中,尽量明确发展我国国际贸易中应该得到的正当利益。
3、完善约束发展中成员的规则。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目前,发展我国的贸易保护行为日益凸现,严重阻碍了发展我国之间的相互贸易,特别是使我国深受其害。我们应该转变观念,通过完善有关规则,促进发展我国国内市场的开放。
4、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些规则存在很大漏洞,导致其他WTO成员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特别保障等贸易限制措施。应该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应该学会讨价还价,通过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来弥补这些漏洞,避免由此引起的中外贸易摩擦。
(四)积极提升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企业发展不能完全靠政府补贴,要靠科技、品牌、效率和质量参与国际竞争。及时制定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出口利益的同时避免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企业应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市场多元化,分散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的风险。企业一旦涉案,要积极应诉,因为只有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和企业才可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其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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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仕辉.国际保障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5(1).
论文摘要:我国自加入WTO后就开始着手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至今已取得了一定的规模。但在预警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严重制约了预警机制作用的发挥。本文认为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预警机制内部的三大主体的定位不准确,提出了“以政府为主导、行业协会为中心协调、企业广泛参与”新的模式,并深入分析各种角色定位的原因。论文关键词:贸易摩擦预警机制角色定位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后,进出口贸易得到了飞速的发展,2011年我国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了万亿美元的大关。可随之而来的,还伴随着贸易对象国对我国频繁使用反倾销诉讼和保障条款,以及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面对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建立相应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就显得非常必要。一、我国贸易预警机制运行状况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环节,原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制定了建立反倾销机制的总体方案并启动了重点行业进出口监测系统,于2003年初还下发了关于在省级经贸委和已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调查的指导性意见,对监测主体和对象主体、监测指标体系的内容及调查原则和程序都作了一系列的说明。目前已取得三个方面的进展:一是实施了对共计456类、2733个税号重点敏感商品进出口异常的预警监测,初步完成了产业损害预警模型、海关数据分析等软件的编制和应用工作;二是建立了汽车、化肥和钢铁三个重点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三是基本形成了产业损害预警信息的应用平台,逐步完善了预警数据报送平台、预警信息机制与平台和预警数据挖掘分析平台的建设。2003年已在天津、上海、山东、河北、河南、新疆、甘肃、广东、深圳、浙江等10个城市初步建立起各自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虽然我国的对外贸易预警机制已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但也仅仅是具有了一定的雏形,目前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严重制约了外贸预警机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从表面上看,存在着信息流通不畅、信息不全、预警滞后、覆盖面窄等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本文认为是整个预警机制中各个主体的角色定位不准确。在外贸摩擦预警机制中有三个主体: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只有三个主体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预警机制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目前,这三个主体在分工合作上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主导位置不明确。在已建立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中,有的地区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有的地区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导。这就导致各个预警检测系统各自为政,缺乏宏观层面的协调统一的组织保障,横向沟通协调能力减弱。2.政府管理过细。政府中已有很多部门参与到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建设中,而且目前很多地区的政府还专门设置了相关的部门,组织专家来分析数据、信息,编制预警报告。这种政府管理过细的做法使政府部门投入了过多的人力物力,造成了一定的财政压力。3.行业协会功能发挥不够。目前在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中,大部分行业协会仅仅是负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以及对企业的一些培训上。和国外行业协会相比,还有很多功能没有发挥出来。4.企业对自身的责任认识不清。我国外贸体制经过变革后,许多企业都拥有了外贸自营进出口权,生产多少和定价多少都由自己决定。很多企业只从自身短期利益出发,对预警报告不予理睬,盲目生产和自相竞争,缺少自律,因而频繁遭受国外的反倾销诉讼。二、我国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中的角色定位针对目前我国贸易预警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该改变现在预警机制中各个角色的定位,构建“以政府为主导,行业协会为中心协调,企业广泛参与”的模式(见图):即政府在预警机制中发挥主要作用,提供各种信息,通过制定外贸法规、政策从宏观层面上控制整个外贸预警机制;而行业协会作为预警机制的重要环节,具体处理机制建设中的具体工作,成为机制的联系中心和信息处理中心;企业就是积极的参与者。和现行的模式相比,这个新模式在肯定政府的主导作用后,强调和突出了行业协会的中心作用。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于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完善十分必要的。三方主体各自具体的角色定位以及发挥作用的途径如下:1.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都应该担负起收集信息的责任:政府各部门主要是收集宏观方面的信息资料,例如本国各行业生产销售出口的总数据以及出口国的经济、政治情报和产业政策信息;行业协会主要是收集国外同行业各类产品的市场状况和企业生产销售信息,以及本国该行业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企业则是通过自己在海外的据点收集外贸信息,并负责提供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据。2.数据收集后,应在作为信息处理中心的行业协会进行集中处理,并通过预警模型制定出行业损害预警指数。3.在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损害预警指数的基础上,结合政府组织的专家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拟定出有关国内外市场、贸易政策、企业的预警报告。并将预警报告分送到政府各级部门、或通过网络平台传达到行业协会和各个企业。4.政府外贸主管部门根据预警报告制定出每个时期的外贸法规,以及外贸政策,从宏观上做好法律预警。三、角色定位的原因分析1.政府为主导地位的原因分析。政府在预警机制中的职能主要是各级部门对各类出口产品信息进行监控,并根据预警报告制定外贸法规、政策,使用出口许可证或配额招标制等手段从宏观上控制商品的出口。在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建设中,有众多的政府部门参与,例如经贸委、商业部门、海关、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标准化部门、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一方面,他们是产品生产、销售、出口的数据收集、统计部门,也就是预警机制的信息来源;另一方面,他们也是政策、法规的制定方,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和干预出口企业的行为。所以,在三个主体中,政府担当主导地位是不容置疑的。但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政府过多的参与预警机制的具体运行,政府部门没有必要专门设置一个部门来作为信息处理中心。原因有三:第一,政府毕竟属于行政部门,过多地参与具体的微观工作,和WTO所倡导的公平贸易原则就会有违背的地方;第二,政府适当地放权,可以提高行业协会的工作积极性,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第三,政府的支出属于财政拨款,把微观的、具体的职能交出去,可以节省不少开支。2.行业协会为中心协调的原因分析。鉴于政府不过多地参与预警机制的具体运行,那么具体运行的工作就可以交给行业协会来完成,把行业协会放到一个具体运作的部门的位置上。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特殊中介组织,属于民间组织,不受WTO规则的直接管辖,可以直接或间接以会员企业的代表身份与国外同行业进行信息沟通;而且行业协会是整个行业的一个共同组织,拥有专业技术人才,如果条件成熟,完全可以成为预警机制的联系中心和信息处理中心。行业协会在这方面的优势具体表现在:(1)在信息收集方面的优势。一方面,行业协会由本行业的主导企业组成,能定期或不定期的收集企业内部的产品数量和价格等各方面的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行业协会最贴近企业,最了解企业的情况和需求,所得到的信息也是真实的、全面的和动态的,由此建立起来的预警体制和预警等级也会是合理准确的。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以对等的身份和国外的同行业协会建立长期固定联系,经常沟通和通报行业信息,及时得到贸易对象国的该行业各类产品的市场状况和企业的生产销售信息,为建立我国的预警机制提供外方的可靠信息。(2)专业方面的优势。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的共同组织,在专业上具有其它部门所不具备的很多优势,具体表现在:①人才优势。行业协会中的人员大多精通本行业的专业知识,随着预警机制的逐步建立深化,现在又凝聚了一批熟悉外贸规则、国际法规的专业人士。拥有的人才比较全面,可以为会员企业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这是其它很难做到的。②检测、发证的优势。行业协会拥有的专业人员、专业设备就决定了可以由其进行本行业的检测、发证,完善技术体系和认证体系。一方面可以督促所属企业积极进行比较准化建设,通过国际质量体系和环境体系认证,经常性地检查和检测企业的内部管理,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各种外部条件申请认证;另一方面可以组织专门的人员对本行业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以及特定时期的特殊进行动态监控,并把其作为预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通知到相关企业和行业。③培训优势。行业协会因为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可以为本行业的企业提供有关世贸组织规则、国家外贸法规、应对非关税壁垒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和指导工作,提高行业内企业对国际市场准入规则、非关税壁垒的认识,使出口预警机制建立在可传导基础上,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提高企业预警后的应对能力。(3)市场化运作的优势。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建设都需要稳定的资金。政府可以配套部分资金解决基金启动的问题,但预警机制运转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如果都依靠政府,则财政压力过大。这部分资金完全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市场化运作来解决。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运作模式,采取会员制,定期由会员交纳会员基金;而且行业协会所提供的预警和应对服务也可以依照服务的性质收取一定费用。3.企业广泛参与的原因分析。企业既是预警机制最基础的参加者,也是预警机制的直接受益人。一方面企业给预警机制带来许多微观的信息,丰富完善了预警机制的内容;另一方面企业也从预警信息中直接获益,避免本国企业间的恶性竞争,避免或减少贸易摩擦发生的机率。因此,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应该参与到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的建设中来。
[摘要]文章从原产地规则的发展状况入手,分别从反倾销、反补贴和特殊保障措施等产生国际贸易摩擦的现代贸易保护措施之角度分析了原产地规则与这些现代贸易保护措施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阐述了因原产地判定标准、原产地规则的不统一及没有一个适用于全体贸易参与国的原产地制度而造成了原产地规则实质上成为了国际贸易摩擦的根源。文章最后指出WTO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论文关键词】原产地规则贸易摩擦WTO原产地规则协调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摩擦问题也日益突出。仅就中国而言,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贸易摩擦形势。商务部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8)》指出2007年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对华发起81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涉案金额36亿美元,同比增长95.1%;技术性贸易壁垒、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类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外经贸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外部环境不容乐观①。在大量分析国际贸易摩擦的文献中,学者们给出了各种意见。如:有认为贸易摩擦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有认为贸易摩擦是由于某一方出口激增而造成的;有认为各国制度安排不同造成国际贸易摩擦…本文期望借此篇幅分析原产地规则的发展,期望说明该规则在国际间的不同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根源。一、原产地规则的发展现状简单说来,原产地就是指货物的产地或原产国,了解货物的原产国不仅有助于消费者,同时还有助于货物贸易伙伴了解其贸易在国际间的进展状况。但看似简单明了的定义,却因货物原材料获得或加工制造工序的完成地点不同而复杂起来。即,如果某一货物的原材料的获得、制造和加工等与货物有关的行为均在某一地区/国家内完成,则该地区/国家就被称为该货物的原产地;但如果某一货物的各种原材料从不同的地区/国家获得,且生产和加工所在的地区又或有别于原材料,那么该货物的原产地的确定就出现一定的困难,各国对这类货物的原产地规定往往有所不同。前一种被称为完全原产地,而后者如果能被按照某种标准确定某一国家或地区为其原产地的话,那么该原产地就被称为非完全/部分原产地。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政府为了确定某种货物的原产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与货物的进出口关税、倾销与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贸易管理手段相关。它的产生与发展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的。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大机器生产的广泛应用和劳动生产力水平的广泛提高,各国间竞争日趋激烈,为保护自身的利益,纷纷制定了大量的贸易保护政策。其中的原产地规则更是区别贸易伙伴是否有资格享受特殊、差别待遇的一项基础性的安排。最早的原产地规则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其主要目的是使消费者知晓进口货物的真实来源地,在进口货物上必须标注原产地标记。虽然说该规则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消费者为了解进口货物真实来源而耗费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但有意思的是,该规则直接收录于关税法,从而间接地说明了它在实际的应用中与适用关税税率、配额、货物检验有关等贸易壁垒的可能的关联程度,也由此进一步暗示了它与国际货物贸易摩擦的关系。当今世界的原产地规则已远非其发展之初了,现今的原产地规则可谓品目繁多。首先,它可以按其适用区域分为适用于单一国家的原产地规则和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原产地规则。前者往往指该规则适用的地理区域为单一的国家/地区;而后者往往由于几个国家/地区签订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等协定,而在该区域内部设定的由该地区享有并遵守的区域原产地规则,如欧盟的原产地规则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它还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这种区分就意味着:它能被用来区分货物进入某国/地区关境时否能享有某种优惠待遇,如低/零关税待遇。其中,区域原产地规则和WTO协定中的普惠制安排都属于优惠原产地安排,但后者是一种单向安排。实践中,一国/地区在保有非优惠原产地安排的情况下,同时保有优惠原产地安排并不少见。在花样繁多的种类背后,实际隐藏着各国对确定原产地所适用标准的多样性。对于完全原产地产品而言,由于构成产品的原材料及加工工艺都是在某一国国内完成,故而在各国在该类标准方面差异不大。但对于那些非完全/部分原产地产品而言,各国在确立原产地标准的时候,就完全根据各自的经济利益甚至是政治需求而建立了不同的标准;但普遍在三类判定标准间进行选择:税目变更标准、增加值标准和生产工序标准。但有意思的是,各国并非只因为三种标准固有的缺陷确立一种原产地标准,而是根据不同产品和产业在本国的发展而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正是这些不同为国际货物贸易摩擦奠定了基础。二、原产地规则与国际货物贸易摩擦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历程中,关税壁垒、配额、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都曾经大行其道,严重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但随着GATT协定的发展、WTO一揽子协定的签署,因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而带来的贸易摩擦已经得到大幅度地控制。目前,按照WTO的关税统计年鉴,2006年全球的最惠国待遇关税水平位于并约束在5.7%的平均值水平上,同时WTO的各项协定严格禁止各成员国采用数量控制手段来调节国际贸易。由此,确定原产地并据此来确定执行不同的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的影响力已经大为降低。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和与技术和人类、动植物生存有关的绿色贸易壁垒正逐渐崭露头角成为引起国际间货物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这些措施都与原产地规则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措施与原产地规则反倾销措施与原产地反倾销措施是进口国因某一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在该国销售而对该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这个含义里面就包含了三层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内容:首先正常价值的确定,WTO一揽子协定中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中规定正常价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因此,就存在如何确定该可比价格的问题。而“出口国”、可比价格的确定都与原产地的确认标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哪些源于该出口国产品的价格可以被视为可比价格?如果出口国的原产地原则规定过宽,则将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出口国某出口商制造、加工了大量的凭廉价(相比于出口国国内价格)进口原材料、半成品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因出口国的原产地规则规定过宽而被视为原产于出口国的产品,这种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均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竞争的压力可以迫使出口国其他没有使用廉价进口材料的制造商必须保持类似价格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如果这个竞争价格被定义为正常价值的话,那么显然对出口国的其他制造商不公平。其次,微量倾销幅度的认定,反倾销协定第5.8条规定:“……如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或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停止调查。……如来自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不足3%,则该倾销进口产品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算,……”因此,在能否被忽略不计算或者可以要求停止调查的问题上,原产地的确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样如果原产地确定标准过宽,就会不仅导致超过临界点从而进入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且还将导致那些完全没有利用国外廉价原材料的或少量利用的制造商无端陪绑问题的出现。第三,国内产业的确定,这是进口国可能面临的问题,国内产业的范围决定了能否达到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下限25%。反补贴措施与原产地如反倾销协定中的微量幅度的确定一样,在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第八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第27.10条:“有关主管机关在确定下列内容后,应立即终止对原产自发展中国家成员产品进行的任何反补贴税调查:…(b)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不足4%,……”。显然,原产地规则又一次在这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原产地规则的宽严决定了出口国能否达到有关百分比限度,决定了是否进入反补贴税调查。同样,在反补贴协定中也有类似于反倾销协定的国内产业确定的问题。保障措施与原产地除了有与前两款有类似的国内产业规定和对发展中国家3%微量规定外,保障措施协定第5.2(a)条规定了保障措施的实施如果以配额的方式在供应国之间分配应该如何进行,而这恰恰与原产地规则的确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与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安全有关的绿色壁垒与原产地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WTO协定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而与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安全有关的WTO协定则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从表面上看,这两类壁垒几乎与原产地规则无关,但如果仔细审视一下这些规定不难发现,这两份规定与原产地的确定之间的关系是若隐若现的。比如,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就要求“符合科学原理,把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科学”的具体内涵却没有交代清楚,那么进口国就完全有理由针对原产于某一国的产品根据“科学”的依据而制定一些特殊的措施。(二)原产地规则引起贸易摩擦的原因原产地规则之所以能够为贸易摩擦的产生奠定基础,其中所蕴涵的原因归纳起来有:1.没有统一的通用于各国的原产地规则、确立原产地规则的标准原产地规则发展到现在,各国间还不存在一个统一通用的原产地规则及确立原产地的标准。虽然WTO协定中有一个名为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协定,但目前为止它还只是一个原则性的协定,根本没有就某产品适用一个什么样的原产地规则做出任何规定。虽然它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应该在WTO协定生效三年之内完成,但是到2008年上半年为止该协调工作尚未完成。该协定目前也只是要求在过渡期内各成员应在WTO规则对其生效的9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其在该日所执行的有关原产地规则,并在其修改原产地规则的6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有关信息资料。截止到2007年底,有77个成员国向秘书处提交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84个国家想秘书处提交了优惠原产地规则。就原产地确定标准而言,WTO的原产地规则协定也只是在它的第9.2(c)(i)中建议了以实质性改变为确定原产地规则的标准,并建议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目归类改变为主,以从价标准和/或制造加工工序变化标准为辅;但由于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到目前为止都尚未完成,各类产品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就仍然停留在该原则性标准水平上。2.各国的对同一产品的原产地确认标准不一致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原产地确认标准,各国普遍制订了符合自身经济发展的原产地规则,对同一产品的原产地的确认就因而不同。以一直以来各国贸易争端要点的纺织服装类产品为例,中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纱线和织物以纺制、织造或纺丝为原产地,对于针织物及钩编织物以针织或编结为原产地,对于HS第61和62章的内容以裁剪、缝纫至成衣来确定,其中对某些子目产品还附加从价百分比要求。欧盟则以取得新的税则分类或经过必要的加工程序来判别,但当具体产品的加工发生地不是一个国家时,判定标准则采用纺纱前原产地或织布前原产地。相比之下,美国的相关规定就复杂详尽得多了,例如对于纺织品和纺织制品而言织物的织造地为原产地,但对于税号为6117.10等织物而言,执行的原则却是织物经过染色切印花的地点,并经过以下两道或两道以上后整理工序……另外,由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存在,同一国家对同一贸易伙伴的同一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也不一致。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给墨西哥纺织服装出口商带来的影响了。同样是纺织服装类产品,墨西哥该类产品在出口美国时,它的出口商需要计算一下能否按照NAFTA协定享受低关税或零关税待遇?因NAFTA规定大多数纺织品如家用纺织品、针织品和成衣按照纺纱后标准来判定,意指受惠产品从纺纱开始至产品完成的各道工序必须全部在北美国家生产,这与美国对其他非NAFTA国家的制度安排不同。3.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变更的随意性大并用来满足其经济政治需要目前,虽然有WTO的原产地规则协定,但该协定与WTO其他协定尤其是与关税、数量限制等方面的约束相比,不具备实质地约束能力。同时由于该协定的协调到目前位置仍没有完成,它协调并约束各国的原产地规则的能力就更加微弱了。鉴于目前的约束仅存于通知层面,各国在修改本国的原产地规则时就简便易行,而不必受到任何实质性的约束或惩罚。例如,美国纺织服装类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就经历数次修改,1984年前以“缝纫地”为标准,1985年则改为了“裁剪地”标准,1996年再次修改,不仅变更了适用范围,而且对于经多国制造的纺织品或服装的原产地进行了更为复杂的规定。美国历次修改的背后都有其政治经济利益的,如1985年变更就是为了限制中国大陆对美国的纺织品出口;而1996年的修改则是在欧盟的抗议下进行的。三、结论:WTO原产地规则协调解决国际货物贸易摩擦的对策之一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被定义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并且因为它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合作秩序而产生并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原产地规则由于也能够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而构成了一国总体制度安排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根据上面分析,各国的原产地制度安排的确立不仅没有为进出口国带来预期的降低交易成本或建立合作秩序,而却演变成了国际货物贸易摩擦的根源。究其原因,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首先是因为制度本身并不是由哪个具体的行为人为他人制定的,而要么是在历史的发展中人们无意识中所形成的道德、风俗、习俗等规范,要么由人们所有意识的创造的行为规则,而后者的执行往往在国家机器的强制保证下执行的。其次,某项制度的实施能力还取决与它行将约束的行为的范围,如果某制度范围仅涉及某个地区或某类人群,那么该制度可能只在这个方面有效。所以当问题扩大到国际贸易摩擦时,原产地规则的设定就不能由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单独为他国制定,而是应该由参与国共同制定和接受,并成为有制裁、约束能力的制度安排。而目前最佳的解决方案便是由WTO这一多边贸易协定体系来完成。因为WTO一揽子协定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一个有效、有约束力的武器;如果能够把该武器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更加详细并可操作的话,那么它的约束能力将得到极大的提高。到目前为止,WTO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协调尚未完成,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原产地规则在实际保护一国政治经济利益时所扮演的极其隐蔽的作用。但协调工作仍在进行,到2008年5月23日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又一次根据各国的意见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提出了一份综合文本以供各缔约国商榷。虽然各国现仍未能完全达成共识,但相信随着工作的深入,一个有约束并可操作的原产地规则将有力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摘要】本文根据西方主流的经典国际贸易理论分析了中美双边贸易的走向趋势,指出在中美双边贸易中,中国大量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既符合中国的利益,也符合美国的利益。而中美贸易不平衡的原因是美国违背国际贸易的理论,限制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对中国的出口。就中国而言,解决中美双边贸易摩擦不应该主要通过派政府代表团赴美进行集中采购,而应采取继续深化市场经济导向的体制改革,遵守和利用WTO规则,在充分了解美国政治、经济运作机制的基础上,采取更有效的诸如自动出口限制,对外直接投资等对策。
一、引言
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与美国的经济与贸易关系取得长足的进展。不论是贸易金额,还是商品结构的涵盖面都有了巨大的增长与扩大.中美贸易额从1977年的2.9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1200亿美元,中美贸易商品结构也由为数有限的产品种类扩大到几乎覆盖所有产品种类。更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商品结构由当时的完全以初级产品为主,升级到目前的以初加工,甚至精加工产品为主。这种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同中国经济发展的总状况相吻合,即第一产业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下降,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在经济中的比重上升。2003年,中国已经成为美国的第四大贸易伙伴,仅次于加拿大、墨西哥和日本;美国也成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日本。展望未来,在WTO的框架下,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在经济上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存在着广泛的互利互惠的经济贸易利益;因此,可以预料中美贸易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综观过去25年中美贸易的发展历程,同其他重要或主要的贸易关系一样,中美贸易关系在发展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有时甚至是一波三折。新近的一轮贸易摩擦首先发生在美国对中国某些纺织品进行进口限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美国法院裁决了中国彩电企业对美国倾销。而后又对从中国进口的家具产品进行反倾销。中美贸易摩擦接二连三地发生,引起了中美两国政界与经济界的不安。
我们从中美贸易发展的过程看,纺织品与彩电出口的争端,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独立的或突发的事件,而是中美贸易长期持续不平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中美两国政治经济关系深层次矛盾与冲突一个表象。而且,如果目前的中美政治经济关系框架在未来5~10年不变(我们也没有理由相信中美政治经济关系会在将来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中美之间的贸易不平衡会继续存在并扩大,目前的这类贸易摩擦也会随之不断加剧与升级,甚至会愈演愈烈。根据1977-2003年中美贸易的统计数据,我们使用时间序列回归分析方法,就中国对美国出口、中国从美国进口以及中美贸易平衡状况进行了拟合与趋势预测。
趋势预测的理论公式如下:Y=α+βX。
这里,Y1代表中国对美国的出口;X代表以年为单位的时间序列;Y2代表中国从美国的进口;α为截距;β作为时间序列的系数,表示变化的方向与数量。
根据1993~2002年中美贸易数据,我们就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以及中国从美国的进口进行了线性回归拟合。所得结果如下:
上述两个回归模型的重要统计检验指标见表1。两个回归模型的β值均为正数,表明今后中美贸易将会持续发展。每年的递增数量分别为542197.5与169131.6。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检验的结果,即F检验和t检验,都表明X和Y之间存在着线性关系。两个模型的拟合优度分别是95%和94%。
运用上述两个回归模型,我们对今后10年中美贸易的走向进行了趋势预测,并在预测的基础上,计算出中美贸易差额的变化趋势(见表2)。如表2所示,今后中美贸易将会持续增长,不仅如此,中国对美国的贸易盈余在今后的10年中将继续存在,其数量将从2004年的433亿美元增加到2013年的806亿美元。
鉴于中美贸易逆差会长期存在和继续扩大,这种贸易逆差给中美政治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带来重大的、持续的不利影响。在某种特定的背景下,它会成为中美政治经济恶化的触媒。因此,探究中美贸易逆差存在的原因,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将成为维持良好的中美政治经济关系,改善中国在全球政治经济中地位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本文拟对中美贸易摩擦的原因从中美两个方面,从政治和经济联动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究,并对解决的办法提出看法。
二、文献综述:视角的差异与观点的争执
关于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中国和美国双方的统计数据不同,认识的角度及所持的观点,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美国对中美贸易不平衡的看法是:
1.中国实行新重商主义政策。中国长期实行的鼓励出口(补贴),限制进口的政策,导致了中国对美国贸易的长期不平衡。具体地说,美国认为中国通过出口退税政策鼓励中国企业扩大出口。
2.按照中国加入WTO协议的规定,包括银行、保险、电信等服务业的开放程度不够,使美国的公司没有获得对等的国民待遇。
3.人民币汇率不是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导致了人民币汇率偏低。由于汇率原因造成了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价格偏低,从而促进了中国产品对美国出口的增加,并且限制了美国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出口。其结果,直接与间接地造成了美中贸易的逆差。
关于中美贸易不平衡及由此产生的贸易摩擦,中方认为:
1.中美贸易逆差是由于美国实行限制高技术产品对中国出口的结果。美国可以从对中国的贸易中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而中国则不能从美国买到技术资本密集性的资本类产品,从而使贸易产生不平衡,进而引发贸易纠纷。
2.中美贸易中,中国不存在美国指责的所谓的“倾销”、“通货紧缩输出”、“抢了美国工人的工作”等问题。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并非全部或大部分产品的价值都是在中国创造的。据统计,中国出口的产品,65%是中外合资或者外国独资企业生产的,50%以上的贸易属于来料加工,或OEM。其结果是:一方面,出口产品中的许多利润落人了外商的腰包;另一方面,在美中贸易逆差扩大的同时,中国对亚洲许多国家的逆差也在扩大,美中贸易逆差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其他国家转移过来的。
3.中国不追求长期的过大的贸易顺差,中国的贸易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保持进出口的基本平衡。在贸易摩擦发生时,中国是本着积极的态度来解决争端的。
4.中国认为中美贸易是互利互惠的。不仅中国受益,而且美国同样受益。据摩根斯坦利调查,大量优质低价的中国产品使得美国的消费者每年可节省支出200亿美元。
三、中美贸易流动合理与否的理论依据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西方传统的、经典的国际贸易理论对于国际贸易的运作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指导意义,中美贸易也不例外。考察中美贸易流动的合理性,也自然而然地必须依据西方的经典贸易理论。本文拟就3种在西方经济学中占主导地位的国际贸易理论对中美贸易流动的适应性和指导意义进行评述。这3种理论分别是: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学说(DavidRichardo’sTheoryofComparativeAdvantage),莱蒙德·弗侬的产品生命周期假说(RaymondVernon’sProductLifeCycleHypothesis)和赫克歇尔一俄林定理(Heckscher-OhlinTheorem)。
根据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学说,一国应该生产它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通过自由贸易出口这种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同时,进口其没有比较优势或有比较劣势的产品。在这种自由贸易的框架下,按照比较利益学说进行的国际贸易会使所有参与国得到贸易利益最大化。在中美贸易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在劳动密集型产品(labor-intensiveproduct)的生产中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而美国在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capital-intensiveandtechnology-intensiveproducts)的生产中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根据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学说,中国向美国的出口产品应该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而美国向中国的出口产品应该以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通过中美两国的贸易,可以使中美两国都能得到大于本国各自生产两种产品所得的利益。所以,在现有的自然秉赋条件下,中美的分工格局应该是中国生产并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比如纺织品,而美国则生产并出口资本与密集型产品,如大型高速计算机。
1964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莱蒙德·弗侬率先提出产品生命周期假说,根据这个理论,一件新型的工业产品,要走过新产品(Newproduct),成熟产品(Maturingproduct)以及标准化产品(Standardized)3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阶段对生产、消费以及国际贸易有着不同的影响。以彩电为例,在新产品阶段,也就是图1上的第一阶段,该产品的主要开发国的生产仅能满足它的国内消费,因此,出口几乎为零。在该产品发展的第二阶段,即成熟阶段,也就是图1上的第二阶段。由于学习曲线的作用(learningcurveeffect)使得生产的效率大幅提高,产品的产量大大增加,其结果是国内的生产产量大大超过国内的消费量,其余额部分销往国际市场。在该产品的第三阶段,也就是标准化阶段,即图1的第三阶段。产品的生产达到了高度的标准化及流程化。从而使产品的生产地由发达国家转移到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的发展中国家。在标准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变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彩电生产国,而美国则变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彩电进口国。根据产品生命周期假说不难看出,中国生产并出口如彩电类已经是标准化的产品,而美国作为该种产品的主要开发国家之一,出口该类生产技术与专利,并进口该产品成为一种可以预计的合乎逻辑的结果。至于倾销与否,对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与冲击。至于同美国企业在海外生产的同类的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公平竞争问题,是更多地取决于公司对利润率的决定倾向,而对美国的劳动力市场不会产生失业性的冲击。各公司的利润率策略是公司市场竞争的需要和结果,只要原产地的产品销售价格不低于产品销售目的地的价格,就不构成倾销之说。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经济学家赫克歇尔与俄林对国际贸易的起因提出了新的解释。这就是著名的国际贸易的自然要素秉赋学说。这一理论指出,国际贸易的起因取决于贸易双方的自然秉赋。一个资本和技术相对丰富,而劳动资源稀缺的国家,在国际生产分工与国际贸易中自然而然地利用出口其所秉赋的丰富资源生产的产品,同时进口对本国而言稀缺资源生产的外国产品。举例而言,美国的资本供给与劳动供给的比例大于中国的资本供给和劳动供给的比例,因此,中国应该向美国出口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品,因为劳动力是中国的丰富资源.相应地美国应该向中国出口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因为资本与技术是美国的丰富资源。
综上所述,不论根据以上任何一种西方传统的经典的国际贸易理论来分析,在中美贸易中,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都应该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和彩电;而美国对中国的出口都应该是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如高科技产品。只有这样,两国才能达到经济利益的最优化。
四、中美双边贸易的现行走向
综观过去中美贸易的走向和商品结构,中国在中美贸易中的出口产品结构与西方建立的传统的经典的主流国际贸易理论相吻合。如图2所示,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
相反地,美国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结构却同西方传统的经典的国际贸易理论不完全吻合,甚至是相悖的。如图2所示,美国对中国的出口产品结构理论上应该是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而现实是美国并没有向中国出口与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数量相匹配的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虚线框部分说明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美国对中国应该增加的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正是由于这种贸易走向以及贸易产品结构的不匹配性,甚至是不合理性,导致了中美贸易中持续性的巨额贸易逆差。而新近一轮的在彩电和纺织品行业中的贸易摩擦仅仅是这种中美贸易中持续性的巨额贸易逆差的表象与反映。
造成目前中美贸易争端的直接原因是美国的政治运作机制,即美国选举年效应;根本原因则是美国对中国的出口限制。
美国的选举制度包括总统、参众两院、州、县、市的选举,是一种定期重复的政治运作机制的一部分。选举制度以及这种选举过程的本身就是各种政治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达到新的均衡的基本手段和过程。在这种定期重复的选举过程中,特别是在总统的定期选举过程中,为了实现当选的目的,参选的各种政治力量对当选与否有重要影响的国内的各种利益集团、利益阶层会做出均衡和保护。美国是目前事实上的唯一超级大国,对全球的政治经济军事事务的决定有着重要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美国在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所处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美国有能力采取对外政治经济政策服从于其国内的政治经济运作体系的做法。而其他各国由于实力的原因,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对此无可奈何,而且还要适当调整自身的政治经济政策,以维持与美国对外政策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从而维系与美国的良好的、持续的运作关系。
目前美国对中国实行的纺织品、彩电和家具制裁也是这种对外政策受制于国内政治运作的具体表现。不论用上述包括李嘉图、弗侬或赫克歇尔一俄林在内的何种经济理论来分析,美国的纺织业都应该算作一个夕阳产业,已经完成了在美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历史作用,到了被淘汰出局的时候。这不仅同传统的经典的国际贸易理论相吻合,而且也符合美国的整体经济利益。但是面对着美国近年来由于经济低迷而不断攀高的国内失业率,面对着美国的大选在即,面对着与日俱增的包括纺织品在内的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强势竞争,美国现政府不得不采取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措施,即便是如限制部分中国纺织品进口等对美国经济来说更具象征性意义的措施,以安民心,争取选票,均衡国内的各种政治经济利益。事实上,美国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限制,是这种美国国内民主政治,具体地说这种选举机制的一个副产品。
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裁决也不例外。近年来,由于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逐年增加,特别是中国取代日本成为美国的第一大贸易出超国之后,美国对中国的贸易赤字问题就成为美国经济界,甚至政治界所关注的突出问题。在这种政治经济气候下,美国彩电同业公会中国的彩电企业,美国法院裁定中国彩电企业倾销是预料之中的事情。对此,美国政府不仅爱莫能助,而且,事实上美国政府与司法界有着同样的观点。虽然,由于经济原因,美国多年前已经停止在本国生产彩电产品,对中国彩电出口的制裁不会为美国带来多少实际利益,但是在大选之际,利用中美贸易的不平衡因素争夺选民,仍然是合乎逻辑的。
事实上,美国政府对中国产品,诸如纺织品、彩电及以家具等,进行反倾销裁定,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给美国的政治经济等诸方面造成了压力。而产生这种贸易逆差的根本原因,也是美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在中美贸易中美国无法按照传统贸易理论出口高技术的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的产品。这种情况的存在,使横跨太平洋的中美劳动密集型产品与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产品双向贸易流动变成了单向贸易流动。即中国可以向美国出口美国需要的劳动密集性产品,而美国则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向中国出口中国需要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从而造成了中美贸易出现了巨额贸易失衡。
美国的这种对中国在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限制的原因是美国与中国在意识形态的不同以及建立在这种意形态之上的政治制度的差异。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使得美国朝野无法将中国视为长久的可信赖的政治伙伴。在中国经济日益快速发展的今天,这种不信任感就也自然而然地有意无意地演变成为“中国”。其结果是美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对中国的出口资本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产品的限制或管制。在具体做法上,由冷战时期的对共产国家限制的巴黎委员会(COCOM:theCoordinatingCommitteeforMultilatera1ExportControls)下设置的中国委员会(ChinaCommittee)负责管制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管制事务。冷战结束以后,美国同其他发达国家重新签订了华森纳协议(WassenaarArrangement),以此来取代巴黎委员会,继续对中国等国家实行出口管制。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才使得具有互补性很强的两个贸易主体的双向贸易流动变成了目前的失衡的单向贸易流,其结果是在巨额的贸易逆差下贸易摩擦不断。
五、结论与政策
中国在处理中美贸易逆差问题时,经常采用的是安抚政策。具体做法是,当贸易摩擦出现时,政府立即派出高级别的政府采购团,大笔购买美国的以飞机为代表的少数几种产品。这种应对政策有3大不利之处:第一,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中美贸易摩擦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对美国的巨额的贸易逆差,而这种逆差又是由于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不同所造成的不信任,以及由于这种不信任所造成的美国对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管制。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派出采购团只能暂时减缓矛盾。从发展的角度来说,由于这种摩擦的存在与升级,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对从中国的进口进行限制或制裁,这种限制或制裁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就业及社会稳定将会产生比较严重的负效应。
第二,这种安抚政策也不是一种对症下药的政策。具体而言,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大幅度增长所受负面影响较大的地区或利益集团,没有从这种安抚中获利,从而摩擦没有通过这种安抚政策得以解决。比如纺织品贸易摩擦,中国的采购团购买的是美国波音的飞机,这并没有使挑起贸易争端的美国纺织业受益。反而采购激发了他们向美国政界施加了更大的压力,这就是为什么中国采购团一离开美国,美国政府就做出了对纺织品出口限制的决定。很快美国法院又做出了对中国彩电的倾销一审裁决。这种“头痛治脚”的安抚政策,并没起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往往是为他人做嫁衣裳。以最近最大的两项安抚采购项目,飞机与汽车来说,中国不论在美国国内还是国际汽车市场上都不是美国汽车制造业的竞争对手,美国汽车制造业也从来没有对中国的汽车贸易提出任何实质性的抱怨,中国大规模的汽车采购从长远和国际竞争的角度来看,是在直接或间接地缓减美国汽车制造业同日本汽车制造业之间的矛盾,给以日本为主的国外汽车制造业在国际汽车销售市场上提供一个缓减竞争矛盾的机会。同理,中国在美国的大规模的飞机采购,也没有解决中美纺织品贸易方面的矛盾,它所起到的作用无非是减缓了美国飞机制造业同欧洲飞机制造业之间竞争的矛盾。这种“头痛医脚”的安抚政策是中国对美国社会与经济制度的结构认识偏差所造成的。美国经济的运作是以利益独立的私营经济与不同行业为主体的,美国政府是不能通过跨企业与行业的利益转移来进行利益的再分配,从而使得由于中国大规模的飞机与汽车采购的利益转移到纺织品和彩电行业上。,因此,购买飞机和汽车不能解决纺织品和彩电贸易纠纷。
第三,这种以大规模的政府采购为主体的安抚政策,往往还会起到很强的负面作用。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25年,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了比较成功的转轨,民营企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新兴市场经济主体。然而,这种大规模的政府采购企业所用的设备,会给美国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一种中国还是由政府高度控制的非市场经济的国家的错误印象,这会影响中国作为一个WTO成员国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形象,从而给美国和其他国家在处理贸易事务时对中国施加不利的条件提供了借口。
改善中美贸易关系,消除贸易摩擦,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使中国最终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体。此举的意义和目的在于,缩小中国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体制差异。由于这种差异的缩小使得信任程度增加,从而缩小美国对中国出口技术产品的控制范围,这种控制范围的缩小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中国得到了经济发展中所需要的资本密集型产品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二是减缓和消除中国对美国贸易的出超,使中美贸易实现平衡,从而使中美贸易在进出口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健康发展。
其次,中国应该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诸多方面对美国进行深入而全面的了解。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中国必须学会站在美国人的角度认识与思考中美之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美贸易政策和运作技巧。通过这种了解的增进,可以避免在对美国交往的过程中和处理贸易纠纷的过程中实行上述的不对症下药的问题。以使对美贸易政策与对策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再次,在处理中美贸易逆差与具体的贸易摩擦中,中国有必要采取国际上常用的贸易政策,诸如自动出口限制(voluntaryexportrestrictions)等贸易政策措施。这种贸易政策的意义在于它可以起到对逆差国和进口国产生有效的安抚作用。同时,又把限制出口的主动权掌握在出口国手中。这样一来,中国可以有选择地对那些对中国经济造成损害较小的出口产品进行限制,这样既起到了安抚的作用,又减少了贸易摩擦的代价,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论文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世界各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愈加紧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利益的不一致,国家、地区之间贸易摩擦日趋激烈。近几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新亮点,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摩擦频繁发生,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这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开放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为保证中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发展,必须在深入研究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特点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对策。【论文关键词】贸易摩擦原因应对措施尽管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各种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当今世界各国贸易政策发展的大趋势,但贸易保护主义始终存在,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贸易保护措施层出不穷,这就导致作为其不良后果之一的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增多,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中国,在经历了5年的入世过渡期后,在享受全球贸易自由化这一“盛宴”的同时,我国的贸易摩擦也步入了高发期,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这种状况还要持续下去。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贸易摩擦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因素,也有内部经济结构和体制因素。一、贸易摩擦的外部原因1.贸易摩擦是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必然结果。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目的是使世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使全世界各国的总体福利得到提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频繁,这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由于各国在经济制度、政治体制、社会制度、宗教信仰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贸易摩擦。此外,由于各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各不相同,因此他们的利益也是不一致的,各国均把实现国家和民族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即他们参与国际贸易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当总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产生冲突时,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就会发生激烈的碰撞。国际贸易摩擦实际上是国家、民族利益冲突和碰撞的一种形式。这是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副产品”,也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际贸易的一种常态。2.国家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近些年来,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西方国家经济增长缺乏动力,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衰退。而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却成为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世界经济发展中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曾表示,当一个国家经济上升较快时,他的贸易摩擦就会比较多。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的《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认为,中国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增长的两大发动机之一,近年来世界GDP增长的三分之一来自中国的贡献。尤其是我国2001年底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出口规模每年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国内生产总值GDP实现了年均9%的增长。而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也是我国最主要的顺差来源地——美国,其国内经济却不断亮起“红灯”:从居高不下的政府财政赤字、萎靡不振的消费者信心指数到最近的次级贷款危机,美国的经济问题似乎总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美国前贸易代表、前商务部部长米基·肯特对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有独到的见解:“中美贸易摩擦,比如反倾销问题,根源还在于经济的不景气,如果美国经济发展很好,美国人也不会有那么多兴趣来关心倾销问题了。”当国内经济不景气时,这些国家打着保护国内产业、企业,增加就业等旗号常常采用一些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也就是说,当国家间的实力此消彼长,经济发展不平衡时,贸易摩擦往往会出现。3.WTO相关条款的模糊性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近年来由于很多国家经济增长乏力,世界市场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各种新贸易壁垒也越来越盛行,这些新贸易壁垒以技术壁垒为核心,内容涉及到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包装标识、信息技术标准、环境标志、劳工安全标准、福利标准等。在这些新的贸易壁垒的影响下,一些国家不断地变换方式,采取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等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贸易救济方式来保护本国国内产业。贸易救济机制本来是WTO成员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保护本国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但由于贸易救济措施相关条款规定的模糊性,使得这些措施很多被滥用,已成为一些国家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的手段。此外,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程序繁杂,使一些国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拖延时间,在GATT历史上,有的争端解决拖延时间长达5年。最后,即使胜诉,在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时,发展中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难以抵偿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4.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多引发了新的贸易摩擦。当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趋势。战后,各种各样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全球自由贸易区FTAs(FreeTradeAreas)自1973年开始进入缓慢的增长阶段,数量由1972年的7个发展到1992年的30个。而从1992年开始,全球FTAs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由30个发展到2007年3月的194个。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不良后果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国家之间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如果与某一成员方发生了贸易摩擦,极有可能在整个FTA内部出现连锁反应,引发与多国的贸易摩擦,而且组成FTAs的国家众多,谈判能力加强,在与外部非成员国的贸易摩擦中明显处于更强势的地位;二是在发生贸易转移效应的过程中,区外利益受损明显的国家,为尽量减少损失,保全市场份额,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期间一些不规范的如倾销等恶意竞争的手段,会给区域内国家的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从而引发区域内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除了上述原因外,政治因素也不可小觑。我国同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政治成分占了很大的比重。美国众议员恩格里斯认为:“政治因素影响非常强大。因为美国巨额贸易赤字使人们有一种挫折感,导致贸易保护有所抬头。许多人感到贸易伙伴一直在占美国贸易政策的便宜,最典型的就是中国。”特别是美国06年中期选举后,民主党掌控了参众两院,可以预料,一贯反对自由贸易的民主党肯定会向布什政府的对华贸易政策施加压力。中国可能将面临美国更加严峻的出口环境和更严厉的贸易制裁,我们看到,今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铜版纸产品适用反补贴法,打开了美国法律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的先河。无独有偶,4月2日,布什政府在递交给国会的2007年度贸易报告中,将中国明确地打入贸易“黑名单”之中。对此,中国应该引起重视,尽早研究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的应对措施。二、贸易摩擦的内部原因1.外贸经营管理体制不完善。从外贸经营主体来看,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中坚力量,与此相对的是,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滞后,在出口份额中所占比重很低。企业的国家所有制与是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没有直接的关联,但是,我们的国有企业往往给贸易伙伴这样的错误印象: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受政府资助较多。从我国已有的反倾销案例来看,国有企业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个案审理中,成功的机率远远低于非国有企业。从外贸的增长方式来看,低价竞销、无序增长、片面追求外贸数量扩张的现象仍广泛存在于我们的外贸领域。价格因素和在某一时期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是贸易摩擦中的两个非常敏感的因素。我国出口产品中,除去一些重要的资源性产品外,绝大多数产品都是可替代性很强的竞争性产品。这些产品附加值低,以价格竞争为主,给贸易伙伴形成了直接的压力。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中国入世之前遭遇贸易摩擦时,只能依靠双边协调解决,而我国与发达国家贸易的不平衡及其他种种因素,使我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现在虽然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但加入世贸组织时,我国签署了四个附加的条款:反倾销案件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期限15年;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期限12年;纺织品限制措施,期限8年;过渡性报告审议机制。这些已成为各国对华实施贸易保护的新手段,并成为贸易摩擦的新焦点。尤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说辞成了一些国家指控我国企业倾销的最好借口,许多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替代国”等歧视性办法,由于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任何国家都可以以“倾销”起诉我国企业,但却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非市场经济待遇对我出口企业确定合理的定价策略及有效的应诉形成很大障碍。近年来在WTO成员中,美国、欧盟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尤甚,由于他们的国际贸易地位和影响力,其对华采取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不仅阻碍着我国产品进入当地市场,也阻碍了我国企业更深更广地参与和融入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中去。3.产品标准化程度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环保等涉及生活质量的诸多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企业和消费者对新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需求与日俱增。而当建立在这种新标准基础上的各种合格评定程序、认可制度、检验制度成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障碍时,它们就转变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由于其双重性、隐蔽性和对先进科学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工具,科学技术、研发能力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发达国家尤其偏好此种措施。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能够通过环境体系认证标准ISO14000和社会责任认证标SA8000更是凤毛麟角。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这“三重围剿”也是产生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三、解决贸易摩擦的主要策略1.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化解贸易摩擦、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经。从WTO成立12年的实践来看,在涉及发展中国家贸易争端中,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都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而中国加入WTO的5年,申诉到WTO的案件只有1起(即2002年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与巴西、印度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明显不够。面对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我们必须转变观念,熟谙WTO贸易规则,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对于其他成员的贸易措施违反WTO规则,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要敢于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方利益。对于其他成员方对我提起的争端,要敢于和善于应对,积极同对方展开磋商,开展有效抗辩。从美、欧等成员的实践看,其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落脚点不在于是否能取得贸易诉讼的胜利,而在于通过该机制有效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即不注重最终是否被裁定为违反WTO规则,而注重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为国内产业调整结构、技术改进、提高产品竞争力赢得了时间。在国际市场上,机会转瞬即逝,赢得时间就等于赢得了机会。2.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尽管我国的外贸体制改革已经推进了多年,但与飞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大环境相比,仍有许多环节不太尽如人意。我们应加快完善外贸立法,建立比较完善的外贸法律体系,将外贸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有利于外贸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的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环保政策、能源政策和科学的发展观,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市场信息,制定市场准入法规,实行生态和环境标准以及产品认证的等,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竞争秩序,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3.构筑我国的贸易保障体系,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为防止贸易摩擦的进一步升级,保护已有市场,我国应加快建立多视角、多层次、多渠道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面对外贸领域的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相比较,事前预警代价最少,成本最低,效果最好。一个有效的预警系统需要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政府应提供宏观政策指导;行业协会应正确定位,加大统计力度,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政策建议;企业应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生产和销售,要关注市场的变化,并积极研究对自身的影响。目前我国的预警系统反应比较迟钝,决策不及时;很多行业协会形同虚设,2005年中国纺织品“压港”事件就显出我国预警机制的缺失。4.加强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多哈回合是我国加入WTO后参与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这次谈判为我国进一步参与完善国际经济规则提供了难得的时机。除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外,我国还应该积极参与其他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参与区域合作组织,实现与区域内贸易伙伴的“利益捆绑”,减少内部矛盾;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强我国进行对外经贸谈判时的议价能力。我国还应积极寻求发展中成员和新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稳定的全球贸易机制,为解决贸易摩擦提供一种更具时效性、灵活性的磋商机制。我国政府要在不违背国际规则的条件下保证国家利益最大化,建立科学、合理、逐步与国际管理接轨的标准体系。我国贸易摩擦既受世界贸易保护主义影响,也受发达国家国内经济政治化倾向的影响。面对贸易摩擦,我国应该对其长期性和复杂性有足够认识,应加快制度的调整和创新,尽快完善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法律防范体系;努力转变经济结构,变外向型经济为内需和外需并重的经济模式,将扩大内需作为确保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基本战略;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和中介组织三者分工合作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大量培养应对贸易摩擦的专业人才。应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经贸关系的高度,在健全体制、完善政策、提升产业等方面下工夫,提高解决对外摩擦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参考文献:唐宇: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现状与根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刘崎赵文涛:中国对外贸易摩擦的深层次原因与对策.经济管理,2007丁黎:从贸易角度探讨我国的贸易摩擦与对策.国际贸易问题,2005王丽娜:中美贸易摩擦的新变化、原因及对策.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6余红娟: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思考及应对措施.特区经济,2007李艳丽:区域一体化与贸易摩擦-三国博弈模型分析.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
摘要:近十年来,中美贸易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双边贸易额持续增长,但在双方贸易额迅速扩大的基础上我国对美贸易顺差明显,且贸易额日趋扩大。随之而来的是中美贸易摩擦事件的频鬓发生,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它必将影响到中美双边贸易的正常发展。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因素很多,既有来自外部的原因,又有来自内部的原因。因此,就中方而言迫在眉睫的任务是要努力寻求一种能够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贸易摩擦事件的解决机制。
近两年来,中美贸易摩擦硝烟四起,持续不断,花样不断出新,究其原因多种多样。面对贸易摩擦问题日益增多的严峻形势,正确认识我国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的原因,积极探索妥善解决贸易摩擦问题的途径,将是保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所在。
一、中美贸易发展的现状
迄今为止,中美经贸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中美两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最活跃的经济体之一,双方经贸关系迅速发展,贸易额持续稳定高速增长,在中美贸易额扩大的基础上,顺差明显。巨额顺差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持续曾做出重大贡献,但伴随着巨额的贸易顺差,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多,并且呈现出了扩大化、复杂化、多样化趋势。
1、反倾销调查层出不穷
WTO秘书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连续11年共遭受反倾销案件600多起,仅2004年就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57起,涉案金额15亿美元,其中与美国涉案最多。反倾销已成为美国家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工具。
2、反补贴案件逐渐增多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一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7月美国众院通过了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反补贴案件逐渐增多。
3、技术壁垒花样不断
技术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限制措施,成为美国限制中国产品出口,保护该国产业的锐器,以提高检疫标准,增加检测项目,繁琐的通关程序为手段的技术壁垒日益成为我国贸易的约束条件。另外,美国还通过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电子数据交换手段设置新的技术壁垒。
二、中美贸易摩擦频发的原因
当前我国贸易摩擦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贸易摩擦是各种政治、经济错综复杂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外部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因素,也有内需不足等内部经济结构和体制因素。
1、中美产生贸易摩擦的外部原因
(1)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回流
随着我国贸易规模扩大和在国际经济政治事务中的影响的增强,国际地位的提高,一些国家对中国的防范疑虑加重,国际上出现了形形的“中国”。从最早的“军事”、“安全”到现在的“能源”所有这些论调都为外国对我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舆论支持,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贸易摩擦案件的增多。
而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具有明显的两面性特征,实行所谓的“公平贸易”即在出口贸易推行自由化原则,进口贸易上则坚持保护主义。因此,当美国经济衰退或者美国国内生产竞争力下降,就会导致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增强,从而引发贸易摩擦。美国自2001年出现的经济衰退,导致失业人数增多,政府为了得到产业界的支持,加强了对我国贸易保护主义,实施了限制钢铁进口的“201”条款,颁布了新的农业补贴法案等。加上中国的人世效应,出口快速增长,中国与美国贸易之间的摩擦不可避免的增多了,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美国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歧视性贸易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市场经济体制也已基本形成并逐渐趋于完善,然而仍有许多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虽已加入世贸组织,但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中国入世十年内美国仍可以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世贸组织的《反侵销协议》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不用其国内价格进行比较,而用“替代国”类似产品国内价格来比较,这就意味着中国产品将失去相对优势(相对于国内廉价的资源优势),无法与其他国家产品竞争。美国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和经济霸权地位,遏制中国经济发展,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这一反倾销条款进行滥用,以维护其本国相关产业利益,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中美贸易摩擦。
2、中国经济自身的不足,是导致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
不可否认,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经济快速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然而国内经济发展却是不平衡的,存在着许多的不足,这些自身的缺陷,成为了中国进一步发展的阻碍,也成为了中国与美国等国家产生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
(1)内需不足拖累了进口增长,扩大了贸易顺差内需不足使得国内企业产生了过剩生产力,增加了出口的压力。由于受到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念和储蓄习惯,以及中国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大众的消费潜能没能很好的发挥出来:人们在未来尤其是年老以后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不愿也不敢增加当下的消费,更多的则是储蓄。中国的储蓄率正说明了这一点,储蓄过高,消费明显不足。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这就对我国出口形成了巨大压力,导致了中国出口的迅猛增大。而由于内需的不足,进口增长明显滞后,使得中国贸易顺差进一步扩大,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高频率的贸易摩擦。总之内需不足拖累了中国进口的增长,加速了出口的增长。从而导致了频繁发生的贸易摩擦。
(2)中美进出口商品结构特点
根据大卫里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两国进行国际贸易的原因在于生产某种产品具有相列
优势。我国劳动力充足,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优势。这就决定了中国出口产品基本上是资源性产品,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而这些产品技术含量比较低、附加值低,此类产品大量出口给美国产生巨大冲击。美国为维护本国利益,设置种种贸易壁垒,引发贸易国之间的摩擦。
(3)中国企业自身和政府的一些不当做法
在中国。许多企业存在着“薄利多销”的传统理念,以及我国长期对外贸企业进行的出口补贴,使得不少企业为了扩大国外市场,对产品定价过低。企业习惯于利用价格战术一窝蜂地降价。相互的竟价不但使得获利空间下降,而且容易还使得国外将其销售行为视为反倾销,这便助长了国外的反倾销势头,产生更多的贸易摩擦。而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更多则是放弃应诉。
三、建立应对贸易摩擦频发的解决机制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贸易规模的扩大,我国将会更多的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我国的贸易顺差仍有继续扩大的趋势,由贸易顺差导致的贸易摩擦也会持续不断。贸易摩擦的存在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绊脚石”。中美贸易关系如若处理不当,则会影响中美经济的长远发展。
1、应对贸易摩擦频发的外在解决机制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弱化在过渡期内的“特殊歧视待遇”。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从全局考虑,变相地接受了中国入世15年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款,因此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常常是以第三国的歧视价格来代替我国的真实价格,使得我国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反倾销一旦发生,则会征收极高的反倾销税。因此我们应当继续深化我国市场体制改革,树立开放的观念,培养创新,逐步扩大开放领域与开放程度,完善我国经济体制。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此外,还要以政府的名义,充分利用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资源优势,开展积极的外交,与贸易伙伴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开创一种双赢的局面,在贸易伙伴当中争取更多的国家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合理地位,大大提高反倾销胜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及海外华人华侨的作用,通过各种民间式的渠道向相关国家政府、政要积极展开游说或施压。
2、应对贸易摩擦频发的内在解决机制
(1)扩大国内需求,降低我国对外贸出口的依存度
由于国内需求不足,导致了大量企业在扩大对外出口同时也拖累了中国进口的增加,这一效应导致了中国的更大的顺差,从而导致了贸易摩擦的频发。因此解决内需问题对我国减少贸易摩擦至关重要。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扩大社会保障的受益范围。其中关键是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机制,使得人们不必过于担心由于未来的某个突发事件而使自己陷入经济困境,减少人们的因预防而持有的货币数量,减少储蓄提高消费者对未来的预期,增加当前消费。其次,应当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范围。最后,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通畅的融资多元化渠道。单靠银行间接融资渠道已经满足不了资金市场的需要,必须要发挥直接融资渠道的作用,其中之一便是股市。要充分发挥民间商业信贷的活力。从市场竞争效串角度看,小型的、地区性的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改善信贷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等几个方面开展竞争。一定程度上也会打破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局面,建立并完善有效率的竞争性信贷市场。
(2)调整产业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
中美贸易摩擦案件中所涉及的产业基本上是那些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其替代性非常强,其低价值决定的低价格容易被认为是倾销。因此,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途径,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动力,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对工业各部门的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在产品结构调整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降低产品的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以及水资源消耗。生产一批能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中降低能源、原材料和水资源消耗的产品。二是通过新技术运用和经济规模的扩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在国内外市场上增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三是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开发具有世界先进水平,能够代表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
(3)加强我国企业“内功”的修炼,转变政府的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