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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安全应急预案范例(3篇)

发布人:网络 发布时间:2024-05-05

市政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重特大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运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露天矿山塌方,地下矿山冒顶,水、火、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灾害,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事故,以及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

成立省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2.3.1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后,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省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当地政府领导和矿山救援专家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较大矿山和事故和一般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的设立,由事发地市或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上述方式组建。

2.3.2现场救援专业组的组成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可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伤员救护组。

(2)现场救援组。

(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

(4)物资供应组。

(5)通信保障组。

(6)专家咨询组。

2.4市、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省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相应职责,负责指挥部署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级:

3.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2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3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3.4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如实报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4.2事故预防

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省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按如下程序响应:

(1)省安全监管局或事发地政府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及其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省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或重大险情通知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省级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根据本预案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启动本部门(系统)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有关证据;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4)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超出我省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省指挥部建议省政府请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外省(市)实施应急支援;并为国家或外省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矿山事故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为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5.2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矿山事故后,由事发地市政府组织指挥矿山事故应急和救援工作。

(1)事发地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较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市政府迅速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指挥部办公室。

(2)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门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情况;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配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3)较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事发地市政府向省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并为省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或事发地政府接到较大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立即将情况并报告省政府;省指挥部组织相应的救援指挥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和省总工会组成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并指导当地应急和救援工作;视情况请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外省(市)派出矿山专业救护队伍支援。

5.3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事故应急工作。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一般矿山事故或险情信息后,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立即实施本级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总工会;成立县(市、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上级事故调查组和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2)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汇总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成立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协调市级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应急和救援工作的紧急支援,或组织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事故应急工作。

6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基本恢复,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2善后处理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事发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6.3调查评估

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6.4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必要时由省政府发言人正式。

较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省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组长。

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其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市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组长。

7应急保障

7.1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到位。

7.2技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省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矿山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到位。

7.4资金保障

省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安全监管局提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应急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地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地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地业务知识和技能地培训。

8.1.3演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2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有关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矿山事故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市政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篇2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1.3.3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4反应迅速、协同应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3.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装备建设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4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3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4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突发一般和较大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县)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县)区行政区、跨市内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处置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无锡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无锡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长或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发改委、安监局、经贸委、国资委、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公用事业局、消防支队、气象局、人防办、

财政局、民政局、医院管理中心、总工会、新闻办、电信公司、供电公司和有关市(县)、区政府,以及驻锡部队、武警无锡支队等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医疗救护、救援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宣传报道等八个应急工作组。(见附件10.1)

2.2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研究、部署、指导全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2.2.2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预案,统一部署和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2.3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正确判断灾情性质,分析人员生存的可能状况,根据灾情制定抢险方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2.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2.2.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2.2.6对事故单位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顿指令;

2.2.7组织事故现场保护和事故调查工作;

2.2.8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事故公告,稳定社会秩序。

2.3应急工作组职责

应急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由副总指挥牵头,市经贸、安监、公安、环保、交通、建设、卫生、质监、人防办、财政等市有关部门、军分区和事发地市(县)、区政府组成。负责现场组织协调,调配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讯、装备和救援物资等。

2.3.2抢险救灾组。由市公安(消防)、安监牵头,市环保、质监、建设、气象及安全专家,事发地市(县)、区政府等组成。负责拟定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收集事故灾害信息,分析事故起因、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并提出下一步抢险救灾方案。必要时经军分区协调驻锡部队、武警支队增援抢险救灾。

2.3.3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市(县)、区政府牵头,市公安、民政、卫生、经贸等部门及发生事故企业组成。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

2.3.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医管中心、药监等部门,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发生事故企业等组成。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相关药品、器材,迅速开展医疗救护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治;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3.5救援保障组。由市交通、经贸、国资、民政、公用、供电、各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发生事故企业等组成。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供应,组织抢险救援物资、器材的生产和调拨,及时运送到指定位置;负责涉及的水、电、气的切断与供应。

2.3.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发生事故企业、有关保险公司等组成。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负责财产损失核定与保险理赔等工作。

2.3.7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牵头,市监察、公安、质监、建设、总工会等部门和市检察院组成。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2.3.8宣传报道组。由市新闻办牵头,市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统一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组织新闻稿件。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目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将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计划。

市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依据行业标准判断灾情变化趋势,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组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市国资委参与市属国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相关企业的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和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加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

市卫生局、医院管理中心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负责事发地防疫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和卫生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药品、器材,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及时

通报监测情况;负责污染物的处置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协助做好职工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涉及通航水域、航道及港口码头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涉及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负责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物倒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建筑物倒塌事故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并参加事故调查。

无锡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涉及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指导自来水公司及时修复事故地区的自来水供应;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无锡气象局负责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参与雷电、静电引起的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

市人防办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通讯保障;充分利用人防通讯装备,迅速赶赴现场,为指挥部提供通讯保障。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安排落实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的临时救助,协助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亲属处置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及遇难亲属的安抚工作。

市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

市新闻办按照新闻的有关规定,适时向媒体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修复损坏电信设施;无锡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市(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组织,负责启动本级政府的应急预案;负责事发地或周边危险环境居民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

2.5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我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协调、指导机构,执行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及其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无锡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全市事故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向指挥部及时提出处置建议。

3预警预防

3.1监测预警

为有效预防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加强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管。企业要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日常监测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确保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的制度化和日常化。

3.2重大监测信息报告

企业发现重大危险源监测信息发生异常等,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信息,经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3预警级别和权限

根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

3.3.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由国家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3.3.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3.3.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长签发。

3.3.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由市(县)、区级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后。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

3.4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迅速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及时做出判断,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需要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关闭应急响应;如果事故达到预警级别,要迅速通知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同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如果事故预警级别达到ⅰ或ⅱ级,由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3.5预警结束

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4事故报告和紧急处置

4.1报警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报告110以及当地政府、归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述单位和部门接到发生较大级(含)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市安监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单位可越级上报至无锡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

、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信息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接到较大级以上事故(含)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分管市长,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市政府应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4.3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当地政府和先期到达的公安(消防)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扑救,全力控制现场事态,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

4.4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依法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应急响应

5.1预案启动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启动本预案后,要迅速组成现场指挥部,通知成员单位,实施本预案。(见附件10.2、附件10.3)

5.2指挥协调

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启动市突发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领导要求,成立若干应急小组,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接受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指挥中心的指挥。

(3)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4)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与周边城市和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6)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3信息资源采集

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开展信息资源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对环境和气象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5.4现场处置

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做出决策,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应急队伍应当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跨地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指挥部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省级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协调和确认。

5.5医疗卫生救助

市和市(县)、区卫生部门,医院管理中心、药监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调集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设备,抢救伤员,并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状况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6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指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有序开展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人身伤害。在对灾情及时做出分析后,由指挥部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事故现场。

5.7群众安全防护

指挥部负责组织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有:

(1)确定在应急状态下职工、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和转移。采取逐户逐人的方法告知,确定群众知晓并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

(3)确定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开展气象预测、大气和环境监测工作。

(6)加强治安管理。

5.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指挥部组织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主要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气象条件变化对事故环境的影响,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发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后果,以便科学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

5.9现场秩序管理

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5.10信息

由市新闻办负责组织,拟订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5.11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做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事故调查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6.3保险

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6.4总结评估

事发地市(县)、区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保障措施

7.1装备保障

各地、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同时要掌握本地区、本专业救援装备及物质储备情况,整合救援装备资源。

7.2队伍保障

各市(县)、区政府要大力建设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定期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

7.3基础设施保障

交通、电信、供电、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

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和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7.4救援物资运输保障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要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管中心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药监部门要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7.6资金保障

工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测预警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一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7社会力量动员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7.8宣传和教育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矿企业,要加强对周边人群的针对性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潜在的危险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7.9应急救援的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建议。高危企业要依法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奖惩

8.1奖励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处置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所属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各自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政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的重要先决条件。当前,应急预案的制定。要抓紧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搞好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推动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开展,尽快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集科学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为一体的应急预案体系。

(一)加快完成市级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年月日前。认真完成总体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组织专家对总体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按照省、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对照省里部门应急预案,完成市级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

(二)加紧编制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切实抓好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市内招商引资企业、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大中专院校编制应急预案。年月日前完成,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三)推进县(市、区)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市应急办在做好市级预案制定工作的同时。年月底前完成预案的编制工作。

二、注重搞好应急预案及宣传工作

搞好应急预案的与宣传工作,遵循“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政务公开”原则。加强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为应急预案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环境。

(一)严格按程序公布各项应急预案。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各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印发,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市政府适时将全市总体预案的制定情况、主要内容等,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围绕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政府强化应急管理工作的思路及措施;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和预案编制方面所做的工作;宣传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主要内容以及处置程序等。同时,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专业特性,编写预案简本和操作手册。

(三)抓好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要把典型案例宣传作为预案宣传的重要内容。介绍国内外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正反两方面案例,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加深对应急预案的理解。

三、着力加强应急机构及队伍建设

抓紧市级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机构的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和“四个一”即应急管理工作要有1名分管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笔工作经费、一个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目标)要求。加强各类应急队伍的建设,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一)加快应急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参照国务院和省机构设置模式。确定相应的编制和级别,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培训指导、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专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职责,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抓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我市应急管理的各类工作机构。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其他咨询机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重点抓好“三支队伍”建设。一是抓好骨干队伍建设。加强公安、维稳专班等部门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市内各类专业救援力量,逐步建立统一高效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三是抓好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区域特点、部门职责及行业特点,开展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培训等工作。

(三)重视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我市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公共安全培训。年底完成培训资料的编写工作,并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以及应急机构负责人进行应急管理工作培训;加强职业培训工作,重点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公共安全教育进学校、进社会、进课堂。二是提高公众应急综合素质。以应急知识普及为重点,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能力。按照灾前、灾中、灾后不同情况,分类宣传普及应急知识,让公众了解和掌握在遭遇突发公共事件时,进行自救、互救及配合政府救援的正确方法,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法制意识。三是抓好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开展。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

四、不断推进应急信息平台及制度建设

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技术水平,加快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应急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一)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的优化工作。调查了解我市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现状。根据应急工作对信息系统建设的需求,优化应急信息系统的工作流程,提高应急响应的速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效率。

(二)提高应急信息技术和装备的实用性。立足平时应用。充分整合信息系统资源,依托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进行多网整合,加强硬件系统与软件系统的同步建设,实现业务系统与技术体系的高度融合,大力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