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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活态传承的概念范例(3篇)

发布人:整理 发布时间:2024-05-07

非遗活态传承的概念范文篇1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与我们的精神家园、民族记忆保护有关,还与我们延续至今的生产生活实践密切相关。因此,本文拟结合《公约》,对《非遗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介评,以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助益。

一、法律性质与立法目的

《非遗法》首次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保护人的角色和职责,为政府、社会和遗产持有者积极、稳妥、科学有效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其根本目的在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实践中的保护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和非遗保护单位。根据《非遗法》第七条规定,政府机构主要包括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公约》概念的本土化

《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手工艺。

由于《公约》所界定的非遗概念是西方语境下的产物,而且面对各成员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因此,《公约》在成员国的适用势必有一个本土化过程。我国《非遗法》对非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就是结合我国国情和汉语语境进行的本土化界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⑤传统体育和游艺;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比《公约》的规定,我国《非遗法》定义的内涵更概括,外延结合我国国情更为具体明确。

三、非遗的分类保护

《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保护”使用英文“Safeguarding”而非"protection”,并将其界定为“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preservation)、保护(proteefion)、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这表明,“Safeguarding”实质上是指包括上述九项内容的一套相互关联的整体系统的卫护工作,其目的在于确保非遗生命力。其中"protee,tion”,仅是整个非遗护卫工作的一项内容或一个环节。

为充分利用非遗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适应我国非遗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对非遗采取了分类保护的措施。根据《非遗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对所有的非遗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护;对其他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可见,我国对不同非遗分类采取保存或保护措施。对比《公约》的规定,我国《非遗法》将“保护”进行了狭义界定,即“传承、传播”等行为。

四、三大制度的建立

三大制度,即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传播制度,是根据我国非遗保护实践而建立的。调查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摸清家底。了解我国现存的非遗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生存环境等,以便有效保存和保护。早在2005年文化部就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普查结果显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此外,调查中也发现我国大量文化资源流往国外,不少境外人士常深入大山深处的民族村寨收购民族服饰、工艺品甚至火镰等生活用具。流往国外的文化资源不仅仅是实物,有的外国人收录歌曲、舞蹈等民间艺术,制成光盘出版,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为此,我国在立法中对境外组织或个人来华的调查进行了规范,要求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调查非遗,要报批并提交有关调查报告及资料复印件。

《公约》要求成员国应拟定国家一级的非遗清单,而我国非遗数量庞大,保护必须有所取舍。为此,《非遗法》建立了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旨在对进入名录的项目实施重点保护,以科学利用我国有限的行政、财力资源,推动我国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抢救、传承和传播。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08年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根据《非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该规定表明进入部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二是具有重大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根据官方解释,前者要求该项目属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是符合时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的先进文化,而不是那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文化现象。后者要求该项目对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方面的研究、创作、欣赏等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确有保护的必要。二者作为非遗项目列入部级代表性名录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但两个要件中

都存在价值判断的问题,如第一个要件中对优秀和落后的价值判断,第二个要件中对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价值判断。而每个时代的价值判断标准都有所不同。因此,有学者认为判断非遗的价值时,采取何种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而采用何种价值观又最终取决于以何种历史观作指导。根据《非遗法》第十九条,推荐列人部级非遗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的区别在于其是一种“活态”文化,非遗保护是为了确保其生命力。为此,《非遗法》建立了传承、传播制度,旨在通过对列入代表性名录的项目进行传承和传播,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而非遗“保护”应更多体现在对那些作为传承载体的传承人的活态保护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只有通过自然人的传承才得以不断延续和发展。因此,《非遗法》规定了传承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即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根据《非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程序上则参照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2007年至今,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传统医药界共有29人人选,其中最高年龄91岁,最低年龄45岁,平均年龄约为70岁。这种高龄化现象在非遗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这足以说明保护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和根本目的就是要对今天依然掌握、表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或形态的自然人进行有效保护,惟有传承人的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延续和保持其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

五、生产性保护

我国学界率先提出了“生产性方式保护”并在我国政府的非遗保护中予以认可与实践。作为一种保护措施,它由最初的传统技艺类延伸适用到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由一般的学理概念上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政策理念,并在《非遗法》中得到认可。《非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谓“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流传下来,是因为其融入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并不断得到了改进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只有通过生产性方式保护,产生经济效益,改善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和传习条件,促进当地文化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保护与传承。因此,生产性保护是当今传承发展非遗的重要方式。

实践中,开发利用非遗项目的多为老字号,为此,2007年商务部和文化部联合了《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45号),要求从发展民族商业、弘扬民族品牌、振兴民族经济、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战略着眼,提高对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针对老字号对传承人和传统技艺保护重视不够,珍贵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得不到有效传承等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老字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通知要求对掌握主要传统手工技艺的老字号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以及开展展示、研讨和宣传活动的条件。对于老字号所蕴含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根据其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分别纳入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切实加以保护。这其中必然会涉及有关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此外,对于部级名录的生产性保护,可能涉及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其保护措施需要进一步研究协调。如实践中,有些传统工艺产品涉及的商业秘密、商标保护即可以适用现有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就商标保护而言,商标保护的对象是基于非遗制造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非遗本身。

六、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尽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存在分歧意见,但鉴于实践中出现的如赫哲族民族乡政府诉歌曲《乌苏里船歌》创作者郭颂,中央电视台,安顺市文化局诉《千里走单骑》剧组等案例,《非遗法》对此作出了衔接性规定。《非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于非遗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无定论,而且本法目的只是对非遗提供行政保护,因而不宜对知识产权这种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实际上只是针对使用非遗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一个规定,并不涉及非遗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部级非遗项目“内联升千层底布鞋制作技艺”本身的商标权难以成立,但使用这种技艺生产出来的布鞋产品则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获得保护。又如,生产中药产品过程中的中药炮制技艺可以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由此可见,前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通常会涉及非遗使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在非遗保护中予以注意。

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非遗活态传承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打小人继承与发展

传统风俗活动、极具香港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长洲太平清醮等,近年来受多方干扰,变得过分商业化、简单化,甚至面临灭绝的危险,如何传承与发展,成为热门话题。鉴于非物质文化问题丛生,笔者访问了香港铜锣湾鹅颈桥底“打小人”的梁婆婆和肇庆阿姨两个“神婆”,以“打小人”为例,探讨香港非物质文化的困境和应如何得到继承与发展的问题。

一、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各小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份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特点在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世代相传,在各小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再创造,以提供此小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1]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这种固定、静态的文化而言的,其只能依附于活态传承人,藉助物质媒介(例如大坑舞火龙的火龙等)所反映的精神和价值。由于依赖于专业继承人,使这种活态的文化遗产更注重技能、技术和知识的传承。[2]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仅仅是一种现有的风俗活动、手工艺品等表面状况,更重要的,是保留其技术得以被承继且能在不同时代中改变与发展。例如凉茶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和发展的是凉茶的配方,而非凉茶本身。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以上定义的基础上,主要分为五种类型:

(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二)表演艺术;

(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3]

而打小人,则正好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属于“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打小人”

每年到了农历二月初六(惊蛰),[4]每个农历月份的初六、十六和廿六,还有“除日”[5]都是经常打小人的好时机。“打小人”通常由女性来做(俗称神婆)。根据陈云的描述,认为鹅颈桥在过去未填海之时,位处出海的河涌地带,由于形状貌似鹅颈,因此名为鹅颈桥。而道教的天、地、水三官均在此能反映,“各司其职――天官赐福,地官赦罪,临水驱邪赶鬼打小人,有借水解厄之意。此地乃交通要冲,四房都有十字路口,驱邪送鬼,有路得走也。”[6]所以,鹅颈桥成为香港“打小人”的主要文化空间。虽然其他地区仍有打小人风俗,但鉴于各地只在惊蛰进行风俗活动,因此笔者在2014年11月18日(农历九月廿六)在铜锣湾鹅颈桥进行观察,打小人的步骤大概分为八步:全程共历时20分钟左右(以梁婆婆为例)。

(一)奉神:利用香烛供奉天地神明。神婆给予我七支香,其中各三支拜祭后插在两边的香炉上,还有一支,则由神婆念咒后也插在右边的香炉上。

(二)禀告:把委托人的姓名写在百解灵符上,无需生辰八字。若有特定小人,则将小人之名字分性别写在“男小人”或“女小人”之上。

(三)打小人:用曾穿过的结实木屐作工具,把小人纸放置在砖头之上,开始大力殴打、伤害小人纸。在殴打时口中念念有词,念出口诀。[7]

(四)祭白虎:打完小人后,则把打碎的小人纸放入黄色的纸老虎中代表白虎,把肥猪肉抹在纸老虎的老虎嘴上,寓意老虎吃饱便不应伤人。之后把纸老虎烧化,再撒上绿豆,意味赶走小人。

(五)化解:先用百解灵符和解灾纸对本人全身进行拍打,并进行烧化,神婆口中一直念念有词。之后撒芝麻、绿豆、红豆等,目的是令小人走散。

(六)祈福:希望从此趋吉避凶、转向好运。化解为消极的方法,而祈福则是积极的。神婆把贵人纸不断围绕本人并口中念念有词,说尽祝福之话,之后便烧化。

(七)将元宝、金纸、银纸、冥钱、神衣、衣纸等焚化,称之为进宝,即是把这些东西供奉给鬼神。

(八)打杯:将两个半月形,一面平坦一面向外弯的木块掷出,平坦向上是阳杯,向下是阴杯,若掷出一上一下则仪式完成。

“打小人”虽是传统风俗,不少人认为居住于城市,“打小人”只是迷信风俗活动。且“白虎吃人”的说法也并无适时地转化为都市传说,因此对都市生活并无带来负面影响。则为何仍要对“打小人”进行保留?根据王文章先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特点的概述”可发现“打小人”符合基本特点中的“活态性”、“传承性”、“独特性”和“流变性”,因此得以保留:[8]

“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人的价值,重视活的、动态的、精神的因素,”[9]必须靠传承人的活态表现才能存在。而“打小人”的八个步骤,全部是活态的过程。

非遗活态传承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学科建设;理论指导

中图分类号:G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248-02

一、成书背景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的概念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并着重强调了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公约发表至今已整整十个年头,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指导下,我国政府积极开展相关保护和传承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现状和潜在问题,国内学者纷纷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和保护实践之中,逐渐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文化环境的保护理论和学科体系。

中国艺术研究院苑利研究员与北京联合大学顾军教授长期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国内较早地提出了创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重要学术主张,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构建和“活态”保护工作等领域中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先后合作出版了《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教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等多部学术专著,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并不断完善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在科研活动中,他们立足田野、观照古今,始终坚持实践与理论并举的原则,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田野调查提供了经典的范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时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发表十周年之际,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依托丰厚的田野调查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总结、归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和保护经验,编著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并于今年8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式发行。

二、文本结构

全书共分为“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八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全书内容则以问答的形式展开,结合具体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总结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认识误区。写作风格生动、洗练,问题设定具体、明晰,学理严谨、考据详实。有别于以往针对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教材版”书籍或面向普通大众的“普及版”读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将受众群定位为“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上的工作人员”,读者指向性更为明确,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作为实用性的工作指导手册,该著作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机构的实际工作将起到重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在自序中,作者谈到:“十年努力,不但唤醒了国人的文化自觉,同时,还是我们利用这个机会摸清了自己的家底,并使大批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起死回生且欣欣然发展起来”。的确,随着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通过开展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设立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立“文化遗产日”、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工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已取得了显著成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应认识到当下的保护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误区。对此,作者在该著作中鞭辟入里的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保护理念的错位”。为解决这一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中,作者分别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不同角度厘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分类方法等基本概念,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标准、传承人评选标准等常见问题,并特别指出“并非所有的传统文化事项都可以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以活态的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该著作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标准和判断方法,将对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民间文化普查、挖掘当地文化遗产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并对申报和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体工作具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观点聚焦

针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原则中存在的缺陷,该著作提出了构建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所应满足的五点需求,即包容、对等、唯一、均衡、统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分布规律,首创性的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将其细分为:民间文学类遗产、表演艺术类遗产、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传统生产知识类遗产、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传统仪式类遗产、传统节日类遗产,并对以上分类方法进行阐释,结合具体例证说明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应具备的特征。此外,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沿袭并深入解释了其一贯的学术主张,即保护工作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传承规律,以“活态性”、“整体性”、“原真性”原则为重要依托,从规律出发实施保护。同时,明确回答了政府的工作重心问题,针对“重申报”、“轻保护”等现状和误区,强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领导,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对传承人的服务工作”。面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问题,作者呼吁政府作为保护主体不可以替代传承主体的主体地位,且应切实履行其“组织、监管、协调、服务”的职能。

作为指导保护实践的“工作手册”,该著作着眼于培养和提升保护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在“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中,结合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为开展和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书中指出:深入调查、摸清家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本目标与诉求,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本身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认识、再筛选、再评估的过程,同时在申报过程中民间认同应起到更为重要的决定作用,在传承问题上应遵循“民间事民间办”的基本原则,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决定权在于其传承规律和历史经验。针对是否应该“打包申报”、能否进行普及化教育、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怎样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热议问题,作者结合多年的田野实践和工作经验分别作出了理性判断和科学回答。

值得一提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独创性地提出了建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干预的“可行性报告制度”、“零冲击报告制度”、针对濒危遗产的“临时性制定制度”、针对保护工作者的“行业准入制度”。此外,作者还以附录的形式收录了“传统表演艺术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手工技艺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调查指南”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统树”,分别从调查准备、注意事项、调查成果调查大纲写作等具体环节入手,为各级地方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提供了逻辑指导和文本范式。这种理论指导实践的方式,将有助于拓展保护工作者的学术视野、提高工作效率,为行之有效的开展普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参照。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结晶,既展示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也保留了民族文化的珍贵记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文化工程。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建立并完善了具有方法、预案、规范、条例作用的工作指南,展示了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学术精神,其“这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学人的重托,为达此目标,我们愿吃尽天下所苦,且虽百死无憾!”的学者风范和文化使命感令人钦佩。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年来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总结,该著作的问世必将为保护工作者正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重要的学术指导和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