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__年10月__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____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项目开发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
____有限公司于20__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伍仟万元整,于20__年7月26日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__年7月26日止。开发了__区“岩门商贸城”项目。
该公司暂定资质20__年7月26日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按规定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__年7月26日至今已有一年有余的时间资质处于无效状态,期间所从事的项目开发为无资质开发。
以上事实,有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唐静及另一位副总经理胡丕胜的调查笔录证实,该公司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认为,____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__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20条第1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4、《__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张房发[20__]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19条;《__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第1款(省政府令第207号);《__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_房发[20__]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__市房地产管理局20__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____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____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二、对____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收到本处罚决定后伍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__市人民政府或_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_市房地产管理局
20__年7月27日
致:全体员工
由:XX国际企业行政部
呈报:刘总
事项: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
行政部门查实:10月29日寄出去的PO11986船头办和PO120xx唛架,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的部门: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师傅、裁床何锦成。
所犯过失:
1、PO11986船头办未经检查质量就寄给客户,寄船头办之前理应严格检查质量,确保质量,有质量才又发展。
2、PO120xx唛架排错,浪费用料,理应以节约为主。由此可见,我们要高度重视客户的.满意程度,客户就是企业。
鉴于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师傅、裁床何锦成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根据《各部门职责制度》第二条若头办因时间拖长或质量问题等受到客户严重投诉的,扣工资50元每次,达三次记旷工一次,记旷工三次作开除处理。现决定处理如下:
给予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凡、裁床何锦成在十月份工资里扣除50元,所有员工罚款将会用于员工福利项目上。
xxx
xx年xx月xx日
全体员工:
由:国际企业行政部
呈报:刘总
事项: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
行政部门查实:10月29日寄出去的'PO11986船头办和PO120xx唛架,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的部门: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师傅、裁床何锦成。
所犯过失:1、PO11986船头办未经检查质量就寄给客户,寄船头办之前理应严格检查质量,确保质量,有质量才又发展。2、PO120xx唛架排错,浪费用料,理应以节约为主。由此可见,我们要高度重视客户的满意程度,客户就是企业。
鉴于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师傅、裁床何锦成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根据《各部门职责制度》第二条若头办因时间拖长或质量问题等受到客户严重投诉的,扣工资50元每次,达三次记旷工一次,记旷工三次作开除处理。现决定处理如下:
给予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凡、裁床何锦成在十月份工资里扣除50元,所有员工罚款将会用于员工福利项目上。
国际企业(香港)有限公司
东城XX服装厂
东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部
签发
被处罚人: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X市X区X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X年10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XX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项目开发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
XX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伍仟万元整,于20xx年7月26日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xx年7月26日止。开发了X区“岩门商贸城”项目。
该公司暂定资质20xx年7月26日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按规定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xx年7月26日至今已有一年有余的时间资质处于无效状态,期间所从事的项目开发为无资质开发。
以上事实,有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唐静及另一位副总经理胡丕胜的调查笔录证实,该公司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认为,XX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20条第1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4、《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张房发[20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19条;《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第1款(省政府令第207号);《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房发[20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X市房地产管理局20xx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XX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XX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二、对XX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收到本处罚决定后伍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X市人民政府或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市房地产管理局
20xx年7月27日
近来有少数员工出现上班迟到现象,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公司形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杜绝迟到现象发生,从xx月xx日起,凡员工迟到的,一律按公司xx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迟到1小时以内扣一小时工资,1小时以上扣超过时数的两倍工资。特此通知。
xx公司办公室
20xx年xx月xx日
xx公司:
被处罚人:xxx公司
地址:xxxx
被处罚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法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
现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____________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缴至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____%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委员会或_____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