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筹资风险管理
筹措资金是企业融资和发展的必要途径,为了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降低企业财务管理的风险,财务管理者首先应当从筹资风险管理出发,以此作为风险财务管理的首要活动。
当企业无法按照原要求使资金使用效益满足资金供给方预期结果时,便会产生筹资风险,它既会影响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也会阻碍企业的发展进程。因此,为了规避风险,企业管理者在进行筹资风险管理之前,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开拓有效途径,搜集相关资料,借此判定企业筹资方面将要面临的风险,并制定解决风险的方案。当企业无法估计筹措的资金所获得的使用效益时,需要采用比率分析法,用该法估算企业将面临的风险,以及筹资风险系数。当企业在调配资金上出现问题,不能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时,企业需要重新理清思路,通过科学计算和考察来规避风险。当然,在进行筹资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财务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负责人一方面需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用制度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另一方面还应该从自身出发,通过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掌握企业发展动态以及实施筹资风险的具体管理措施来提高筹资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需要考虑不同的情况,根据筹资成本、筹资风险的不同情况进行管理。例如,当筹资成本相同时,企业财务管理部门需要筹资风险最小的方案。
2、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企业的投资分为内部投资和外部投资,企业在进行内部投资时会因内部环境和外部经济状况等原因遭受内部投资风险。当企业在内部环境和外部经济状况的综合影响下,经济收益波动越大时,遭受的.经营风险也会越高。反过来讲,当经济波动较小时,遭受的"经营风险也就越低。对企业来讲,企业财务管理并不单单局限在管理内部财务上,还体现在对外投资上。由于企业的规模不同,资金支持力度也不同,所以企业在对外部进行投资时会遭受到风险。因此,进行投资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发展和投资的需要,对投资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并定期召开会议,明确投资方向,从制订的方案中找到投资风险相对小的投资方案。
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投资措施,竭力做到把投资风险降到最小:首先,企业需要在投资之前,先对可能获得的投资效益进行合理的估计,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为之后的投资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以期用最少的投资资金获得最大的投资效益。其次,在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进行投资活动时运用杠杆原理,在分析具体投资环境的过程中控制企业的总风险。除此以外,企业还应该避免一个篮子里装鸡蛋的投资理念,在投资组合理论的指引下,进行组合投资,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投资效益。在风险财务管理中,投资风险是不得不提的一部分,只有做好风险投资管理,才能避免企业资金的浪费,为企业节省投资资金,并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当然,为了保障这一活动的有序进行,企业需要挖掘投资人才,管理人才等,为企业增添动力。
3、明确未来财务管理方向
人是企业风险财务管理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挥员工的作用,才能提高企业风
险财务管理的效率。企业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中需要明确风险财务管理的方向,并制定具体的措施,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对企业的要求,制定以实践风险领先为核心的财务管理模式,以此迎合社会对企业风险财务管理的需要。当然,在进行风险财务管理时,企业需要加大科技投入和资金投入,鼓励员工创新,提高风险财务管理的技术含量,促使相关人员具备科学的、与时俱进的管理技术,使企业风险财务管理的理念、方针、政策等迎合企业发展的需要。
总而言之,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财务管理的风险无处不在,企业除了要进行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的管理之外,还需要明确企业未来财务管理方向,规避风险,提高效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染,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前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xx]172号)同时废止。
企业信用风险的特征
1、企业信用风险的发生必然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关。(根本特征)
2、企业信用风险发生的的结果具有强制性。
3、企业信用风险的潜在性。
很多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明知还不起也要借,例如,许多国有企业决定从银行借款时就没有打算要偿还。
4、企业信用风险的.破坏性。
不良资产形成以后,如果企业本着合作的态度,双方的损失将会减少到最低限度;但许多企业在此情况下,往往会选择不闻不问、能躲则躲的方式,使银行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不能弥补所受的损失。
企业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
1、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培养信用管理人员
对外树立企业信用形象,坚决执行企业的信用政策;对内随时监控信用政策,并及时调整。信用部门的“红脸”角色和销售部门的“白脸”角色是收账的最佳方式。
2、建立客户资信调查和评估机制
资信调查的渠道包括客户直接提供的资料、实地调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政府其它相关部门等。调查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历史背景、组织管理、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发展前景等。
企业应建立起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调查和评估方式,保证客户信用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适时性。
3、制定客户信用政策,加强客户授信管理
通过权衡应收账款的效益与成本,对处理客户的应收账款所制定一系列政策,主要包括信用标准、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现金折扣等。
4、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和回收机制
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分别建立:
(1)应收账款预算与总量控制制度;
(2)销售分类账管理制度;
(3)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制度;
(4)应收账款的跟踪管理制度;
(5)债权管理制度;
(6)收账政策等。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人事用工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员工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人事用工管理权,制定统一的政策规范和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是人事用工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人事用工政策;编制或审核人事用工计划;履行公司人事用工情况的检查和办理招聘、录用、劳动合同、保险、福利、内部调动、解聘、辞退等人事用工手续。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人才市场)作为人才培养和储备的基地,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提高培训、富余人员的适岗培训、新招人员的岗前培训;负责组织各类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负责组织培训合格者竞争上岗。
第五条人事用工计划管理
一、人事用工计划应与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相适应。集团人事劳资部负责集团公司的计划编制。
二、人事用工计划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部门职能;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编制;招聘计划(含岗位、编制、应聘人员技能和素质要求);培训培养计划;精简压缩计划及方案等。
三、人事用工计划的形式包括: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计划、临时增补计划(零星计划)等。
四、长期规划由集团公司统一编制报董事会批准,其它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五、年度计划由人事劳资部在每年年底根据各部门用人需求及次年方针目标,综合平衡后编制并报董事长批准;零星计划作为年度计划的补充,视生产经营的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
第六条人员的招聘录用
一、人员的招聘录用依据经批准的招聘计划及条件,由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组织招聘,其它部门不得擅自招聘。
二、招聘的程序为: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报名登记和初审——组织考试考评——组织体检——岗前培训——上岗和签订劳动合同——考核鉴定——正式聘用
1、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由集团公司统一公开发布,但招聘信息必须说明抬聘的岗位、条件、报酬、用工性质等相关事项。
2、报名登记和初审:按照招聘条件由人事劳资部接受报名并初审,报名者应提交学历证书、技能(职称)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明等有效证件和个人照片,报名应聘营销岗位的还需提供介绍人或担保人资料,不符合招聘简章要求的不接收报名。
3、考试考评:考试考评方案和内容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制定,人事劳资部组织审定的实施。
4、体检:人事劳资部联合医务室组织考试考评合格人员到市级医院体检,体检分常规检查(含肝功能检查)和特殊检查,特殊检查对象为特殊工种(如电焊、油漆、喷涂、餐饮人员等)和常规检查中有疑问的人员。
5、岗前培训:人事劳资部将考试考评和体检合格人员提交总经理审批后,由培训中心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中心对培训结果负责,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用人部门,由部门在合格人员中择优选用。
6、经批准上岗的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鉴证(具体办法参见第七条),对初次进公司工作的人员合同中应包含试用期。
7、考核鉴定:试用期满前半个月由试用者本人总结和报告,用人部门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内容包括试用者的政治素质(事业心、责任心、团队精神、职业道德等)、业务水平、劳动技能、工作能力、工作成绩(成果和质量)、劳动纪律、体质体能等;考核形式包括对平时工作量和质的统计结果、群众座谈、部门负责人意见和必要的考试,考核结果报人事劳资部备案。
8、对试用期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用人部门书面通知其办理交接手续后由人事劳资部予以终止劳动合同。
三、各部门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季节工的,必须明确季节工的使用期限,招聘程序相同,但签订的季节工合同不报劳动部门鉴证,到期必须辞退。
四、上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退伍转业军人、转业干部家属、支边援边人员或家属、知识分子家属、残疾人福利性安置、征用土地安置等),由人事劳资部根据岗位余缺情况进行安排并报请董事长批准。
五、除招聘人员的岗前培训外,各部门不接受和安排社会青年进行各种操作培训或收费培训。
第七条劳动合同及管理
一、公司用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不论员工的原身份(指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或聘用人员),不论员工的来源(指原企业职工、招收的待业或失业人员、引进的大中专毕业生、聘用的各层次人才和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法律法规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1、新进本公司人员除引进人才在引进时具体协商外,其余一律签订一年期,其中包括试用期。原本公司临时工、季节工和聘用人员改办为合同制工人时一律按新进公司处理。2、本公司工龄10年以内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二年。3、在本公司工龄超过10年的;复员、转业军人政策性安置在本公司就业的和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也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
三、首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合同中明确试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对特殊需求的熟练人员可确定为三个月。引进和聘用的人才可不确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为劳动部门印制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必须填全,且需包括:
1、按照公司的生产经营特性,从保护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出发,员工的具体岗位是技术、经营和管理及其它涉及企业秘密的,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2、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赔偿责任,标准视岗位不同最低20xx元(生产、服务等岗位),最高20xx0元(经营、技术、高层管理等岗位)。
3、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作岗位调整、工作报酬变化员工应予服从;合同内容有其它重大变化,涉及双方较大利益的可另行协商。
4、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双方终止合同的条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给予开除和除名):
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企业无其它岗位安排的。
3、职工不能胜任企业安排的工作(或合同约定的工作),或经过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4、订立劳动合同时或招聘、调进、录用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法变更和协商一致的。
5、因公司改革或经济结构调整,精简人员的。
6、因公司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7、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公司招录用条件的。
8、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9、失职、营私舞弊及其它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10、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治安责任的`。上述第2、3、4条原因解除合同的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个人;上述第5、6条原因解除合同的,公司提前向工会说明情况,属第6条原因的还需报市劳动部门;上述第1、7、8、9、10条原因解除合同的随时执行。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可与公司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员工认为需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员工解除合同属第4条原因的,应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
七、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由各部门按第六条第二—7款对到期者进行考核,决定续签与否,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劳资部。不予续签的由公司书面通知到个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意续签的应予以续签,并到劳动部门鉴证。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和个人任何一方不愿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九、集团公司实行未位淘汰制,按照考核结果,公司每年至少淘汰3的人员。
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和赔偿,依照公司《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办法》执行。
十一、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在公司有集资的在办理完工作、工具或办公用品交接,清理完个人往来后予以退还,持有公司股份的依照公司章程办理。第八条劳动合同管理中有关概念的界定
一、因病和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一定的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不解除合同。医疗期根据职工工龄和在本公司QG/YT01.04----20xx工龄为3-24个月:工龄10年以下10年以上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5年以上5年以下年以上医疗期三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不能胜任工作,指合同期内或一年之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正常工时定额下(即大多数人能完成的定额下),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
2、因技术水平不高,不能完成质量指标,或经常(三次以上,下同)、或批量产生报废的。
3、不能完成正常设计任务或经常出现常识性设计差错,或经常重复出现设计差错的(包括重复出现他人发生的设计差错)。
4、营销人员试用期或长时间(六个月以上)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或个人经办的应收货款余额较多(四笔以上或10万元以上,除质保金)且超一年时间的。
5、业务水平不高,管理能力不强、协调水平不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经常需要公司调查处理;或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纠正,导致蔓延的;或帐务不清、帐物不符,出现重大差错(盘盈额超过五万元,盘亏额超过三万元)或经常出现差错的(连续三次检查均有差错)。
6、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关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7、二个以上部门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8、个人事务较多,经常(每月三次以上)或长期(三个月以上)请假而影响工作的。
9、其它经群众评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符合“企业员工奖惩条例”中开除、辞退、除名条件的,公司给予开除、辞退和除名的处理。
四、损害公司利益指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或本人过失给企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企业形象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人身身体伤害等。企业形象损失视社会反映和用户意见确认。
第九条加强对非生产岗位人员编制的控制,提高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比重,充实营销和销售技术服务队伍。注重管理骨干力量的配备。各部门非生产岗位增人在编制内且从公司内部调整的可报人事劳资部,由人事劳资部按程序调整;在编制外的需预先申报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增加,或实行增一减一。
第十条公司内部的人员流动在不增加非生产岗位编制或增编经过批准的,流动人员填写流动审批表,调进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人事劳资部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调动,特殊岗位、关键岗位的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在工会设立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履行对内、病退,放假待岗和正式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
1.今后不再办理长期放假(连续放假三个月以上)和停薪留职手续,但对女年龄超45周岁,男年龄超55周岁或连续工龄30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内退手续。
2、各公司对不适应人员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可报人事劳资部,由人事劳资部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推荐,对半个月仍无岗位安排的转至退管中心作内部待岗,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并由本人继续选岗、竞岗,从人事劳资部移交退管中心三个月内仍无岗位安排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责任
1、公司纪委、监事会对人事用工制度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办人员循私舞弊的可提交公司给予处分,对中层以上干部违规违纪的报请总经理或董事长处分,并可责成退回录用的不合格人员、退回超编人员、退回不符合内部调动程序和要求的人员。
2、人事劳资部对公司人事用工管理工作负总责,出现下列情况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免职、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予以罚款:无计划招聘录用和招聘录用不合格人员;擅自调整人员造成二三线人员严重超编;对公司人员调整不监控造成私招乱雇和二三线超编且不予制止纠正的;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签订、鉴证、管理、解除等手续的。
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人事用工管理负责,出现下列情况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免职,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予以罚款:对人员到期不考核上报的(除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考核等);对人员违纪行为不处理,不上报甚至隐瞒包庇的;对人员调整不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的;
4、各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对不符合人事用工管理规定和人员编制计划的仍进行审批的由集团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1、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和职代会审议后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劳资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作品的创作、保护、使用和管理职责,规范作品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著作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著作权,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及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获得保护的著作权。
第三条、企业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著作权的管理,增强员工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本企业的著作权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著作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作品的日常管理事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作品保护的方式及具体的措施设想,销售部门负责监督作品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状态以及侵权信息的收集,技术科制定与作品宣传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法务部负责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工作。
著作权管理部门应结合企业发展和市场开拓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著作权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著作权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著作权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著作权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为保障本企业作品的合法使用和维护著作权,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著作权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著作权问题的谈判。
(五)对侵犯本企业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组织对本企业的作品创作及成果的评估,配合企业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作品创作活动中的管理,并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各项著作权档案资料。
(七)对涉及本企业的著作权纠纷,根据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分析意见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诉讼等事宜。
(八)向本企业各部门提供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咨询,组织企业的著作权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在企业著作权管理中,任何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著作权的投诉或者意见,应及时转交给职能部门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条、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人员,在企业主管领导下,拟订企业的著作权战略,配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计划的统一实施,制定出每年的科技开发中的作品创作、保密、使用、保护计划,提出著作权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计划并负责具体的落实。
第九条、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作品创作计划及实施;
(二)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作品的备案登记;
(三)作品评价、评估;
(四)作品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作品作价投资,著作权质押等;
(五)企业活动中形成的、与著作权相关的档案材料的管理及对职务创作作者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作品创作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著作权保护,包括著作权侵权监视、著作权诉讼等;
(八)企业著作权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作品创作
第十条、作品,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作品,只限于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包括:
(一)为完成本职工作所创作的作品;
(二)为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所完成的创作作品;
(三)根据合同约定而完成的创作作品;
(四)主要是利用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五)离开本企业后一年内完成的属于上述(一)至(四)范围内的`相同的作品。
职务作品自完成后自然取得著作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企业所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本企业享有,企业可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在开展职务创作活动前,实行必要的著作权检索,作品创作过程中及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对作品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著作权检索报告。
委托社会组织创作作品,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作品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企业提供作品属于创新作品的著作权检索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委托他人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本企业。
第十四条、与社会科研部门进行合作创作的,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由企业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书,明确作品的归属以及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并明确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风险的承担等。
第十五条、通过招标的形式寻求作品创作者的,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和要求,明确中标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品的权利归属、违约责任以及风险承担等。
第十六条、确定企业内部自行创作相关作品的,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会议确定后,由主管领导向创作人员签发《著作权创作任务书》,并在创作活动中严格保密,创作成功后将有关的创作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连同创作草图、摄影作品的底片、定稿、半成品、成品等整理成专门档案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在企业成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前,科研技术人员不得将创作开发中的信息对外披露。
职务创作人员在作品完成后,应当在作品载体上以及《作品完成及权属认定书》上签字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非职务作品创作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调离、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职务作品创作活动的相关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职务创作中的相关信息,也不得以自己名义发表文章。
第四章、著作权的行使
第十九条、企业员工创作与工作领域有关的非职务作品,应经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创作作品证明,方可以自由作品对外发表和使用。
员工与企业就职务创作与非职务创作发生争议的,可提请企业所在地著作权管理机关调解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合作创作作品的合同,应依合同明确约定的作品使用权限使用作品。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创作作品的署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或者其个人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涉及跨国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项目,企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企业投资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著作权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所涉及的著作权进行著作权检索和论证。合作方应当对该作品的权利予以确认和作出合法性承诺。
第二十二条、企业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应由作品提供者提供出合法的作品来源及权利使用的说明,并附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许可使用(含费用支付)的申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必须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职务作品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委托评估后,根据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等不同种类,结合许可使用时间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五章、著作权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企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企业著作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依法维护本企业的著作权益。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或著作权权属纠纷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著作权管理机关处理,或依照合同提出仲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企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专门人才作品创造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企业根据相关法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内部合理的著作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对企业职务创作行为,企业积极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申报相应的奖项。对获得奖项的作品创作者给予企业内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涉及职务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产生经济效益的,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年底,企业依据专利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物质奖励。
企业技术人员所作出职务创作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破格晋升。
第三十条、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作品创作完成人员及相关人员,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具体方式通过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对于在本企业著作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将职务作品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或许可他人使用,在职务创作中造成失密,或在工作中侵害他人著作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著作权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企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著作权、促进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原则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员工住宿、休闲活动,以营造良好住宿环境,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第七十四条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員工宿舍以本公司正式编制為提供對象,且外地者优先。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宿舍由总务单位统一安排。
第二章申请与配住
第一条:公司员工上班离公司超过15公里(含)以上者可以申请住宿且外地员工优先;本宿舍配住须由申请本人填写「员工住宿申请表」,经经理核准后依其申请先后顺序,由管理处总务组统筹分配住宿。
第二条:住宿人员进住后,由总务单位统一办理暂住证,并于当地派出所登记,手续费10元由个人担负。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条:离宿人员应填写「员工离宿申请表」经核准后,到总务办理离宿手续;离职人员可不填写本单,直接在离职移交单签核即可,总务管理人员办理离宿手续。
第四条:入住本宿舍人员每人每月从当月薪资中扣除宿舍管理费55元,住宿费用每月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员工离宿或离职时,依所住天数按比例扣除。
第五条:为避免床位浪费,住宿人员非因公或非请假等其它理由,连续7天或当月累计8天未回宿舍住宿者,公司得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六条:退宿未满三个月者,不得再申请入住。
第三章宿舍管理与住宿行为规定
第一条:本宿舍公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各寝室安排本宿舍人员轮流每人值日一周,管理处总务组不定期对每间寝室进行卫生检查,若发现有寝室卫生脏乱,先警告一次,连续警告三次,取消其寝室人员住宿资格。
第二条:非住宿员工,不得进入宿舍区,如有特殊原因经批准后在警卫室登记方可进入。住宿员工不得将外来人员带入宿舍,否则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三条:各宿舍未经申请许可,不可暂住或随意进住,入住后未经总务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调动住宿。不同宿舍、宿舍楼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他人房间及宿舍楼。
第四条:以下行為為禁止事項,違反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1.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或存放。
2.接待亲属、朋友留宿。
3.赌博、酗酒、吸烟、殴斗、争吵、喧哗。
4.使用电器(如电饭锅、电炉、热得快等)生火烧菜、烧饭。
5.随意破坏宿舍内公共设施,违者负责赔偿。
6.穿着内衣内裤者进出厕所、浴室、电视厅等公共区域。
7.其它影响他人住宿安宁及利益之行为。
8.未經管理处批准或未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空调。
第五条:员工离职时,办妥离职手续后应于当日立即迁出,不可拖延。
第六条:宿舍修理以维护配住员工安全与健康为主要目的,配住人员若发现宿舍区设施不安全或异常,应立即与管理总务或舍监反映,呈报管理处维修。
第七条:离职员工未经同意,擅自回公司宿舍住宿或带他人留宿并在食堂用餐,一经查获,立即报公安部门处理,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清洁与卫生
第一条:住宿人员应注意下列个人整洁与卫生。
(一)个人衣服应勤洗勤换,洗后衣服应晾晒在指定地点。
(二)个人床铺应保持整洁,起床后被子应叠放整齐,枕头应放在被子上,床单应铺平,杂物不得放在床铺上。
(三)个人所携带物品应收拾整齐放于固定位置,并应排放整齐,晒好衣物应叠好收放在柜子里,不可乱丢于床铺上或其它地方。
(四)桌面物品应摆放整齐,并随时保持桌面整洁。
第二条:住宿人员应注意下列公共卫生:
1.保持室内地板、墙面及窗玻璃之整洁。
2.应保持楼梯、楼梯间,屋内各通道及活动室地板清洁及使用用具之清洁卫生。
3.公共浴室内应保持清洁,使用完毕应把水笼头关紧及清洗干净。
4.文明使用浴厕,不乱涂乱画;卫生间马桶及小便器内不可乱丢杂物,洗漱池上不可有任何油污,镜面及地面、墙面应保持清洁。
5.室内物品应摆放整齐,并随时注意宿舍周围场地整洁与卫生。
6.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垃圾应倾倒在指定地点。
第三条:宿舍清洁与卫生管理:
管理单位负责检查各宿舍,若有违反规定者,每项每次给予50元以上罚款,对累犯者加重处罚,对累犯3次者除罚款外并取消住宿资格。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一条:处罚规定:
1.发现宿舍内有未清理之垃圾,按每堆10元计扣;若有将垃圾扔出窗户之人员罚款500元。
2.非住宿员工未经批准进入宿舍,罚款100元。
3.未经申请入住或入住者随意调换宿舍或床位,罚款50元并取消其住宿资格。
4.未经允许随意进入他人宿舍者,私自带本公司员工或外来人员入住员工宿舍者,罚款100元并取消其住宿资格。
5.宿舍区域设置吸烟区,宿舍内禁止吸烟,检查发现宿舍内有吸烟者,每一次罚款100元;若宿舍内有烟头,每个烟头计扣10元,由该宿舍成员平摊罚款。
6.在宿舍内使用电饭锅、电炉、热得快等各类电器用品蒸煮食物的给予小过以上处分。
7.破环公共设施者,原价赔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如被破坏之公共设施为宿舍内使用又无法确定肇事者时,赔偿费由该宿舍人员平摊。
8.未达使用空调之温度(夏季28度以上,冬季5度以下),擅自使用空调者,小过以上处分。
9.穿着内衣裤、仪容不整者,不得进出厕所、浴室、电视厅等公共场区域,一经发现申诫以上处分。
10.宿舍人员私自更换宿舍门锁,造成检查人员无法正常进入宿舍内检查,责任人罚款30元。
11.住宿员工自行车、鞋子等私人物品严禁放在宿舍楼梯间或宿舍公共区域内,一经发现申诫以上处分。
12.违反清洁规定者,罚义务打扫公共区域卫生及罚款100元。
13.宿舍内禁止喝酒,由总务人员检查,一旦发现有宿舍有酒瓶,每个酒瓶计扣50元,由该宿舍成员平摊罚款。
14.宿舍无人情况下未关电扇罚款100元,未关空调罚款200元,由该宿舍成员平摊。
15.其它未尽违规事宜,另行签核处分或罚款。
(一)健全燃气企业安全防范机制。
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xx安全防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工作,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能合格的人员监看视频,;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实名制检查登记工作,对进站车辆人员进行全方位检查;三是各燃气经营企业、加气站、液化气储备站、门站在进出站口必须设置物理隔离、防冲撞硬隔离设施。
(二)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制。
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切实落实二十四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制度领导带班、值班表。带班、值班表要报住建局备案。二是各燃气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企业法人要对本企业所有储备站、加气站、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反恐工作负责。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县委政府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完善、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责任制。
(三)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燃气企业要按照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充实安全保卫力量,配齐、配强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要在机构、人员、经费、装配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并认真开展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强化安全保卫工作。
各燃气企业要从严部署、防范、完善、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和防恐反恐应急预案。要经常性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防恐反恐应急演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由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可以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相关省级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三十条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三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八条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五章项目备案
第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四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四十三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城乡规划、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四十八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
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降低或撤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十二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政府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8日起施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时废止。
为了满足广大职工对知识及精神文明的不断增长要求,管理好工会图书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图书馆管理
(一)图书馆管理人员要熟悉馆藏图书,保管好图书,要及时准确排列录入新书,不得出现重号,并熟悉图书分类方法,同版本书不得出现异号,如有差错要及时改正。
(二)每天需整理架上书及报纸、期刊,桌椅摆放要整齐,要保持图书馆阅览室干净卫生,桌椅清洁无灰尘。
(三)要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积极辅导读者阅读,管好阅读室秩序,制止读者吵闹,保持安静,要求读者遵守规章制度。
(四)报纸期刊要及时上架,闭馆前须关灯、断电、关闭风扇、空调、门窗。
(五)馆内业务工作计算机是图书馆的业务工作设施,不得作为它用,图书资料要定期备份数据,以防信息丢失。
(六)图书馆是重点防火部门,禁止吸烟,禁止一切明火,禁止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器,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及其危险品。
图书管理人员需会使用防火器材,节假日前夕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不留安全隐患。
第二条读者须知
(七)室内禁止吸烟、吃东西,不准随地吐痰和扔纸屑。
(八)读者借阅图书在计算机上查阅图书信息应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得随意删除、卸载硬盘上的'文件,违者罚款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请保持室内清洁安静,请勿大声喧哗,进入阅览室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打到振动,请讲究文明,谢绝穿背心、拖鞋者进入阅览室。
(十)请爱护阅览室其他一切设施,书刊报纸及座椅应轻拿轻放。
(十一)阅览室的书刊不得随意携出室外,否则按窃书处理。
(十二)请爱护图书,严禁涂抹折损。
第三条借阅证的发放及管理
(十三)渭华集团所有职工均可凭本人工会会员证到图书馆阅览室办理图书借阅证,办理图书借阅证须缴纳押金50元。
(十四)图书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或涂改,否则本馆有权收回。借阅证遗失后,应及时到馆说明情况,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新证须缴纳一元新证工本费。如读者办理新证后,原证找回应立即将旧证交回本馆,补证费不退。如发现新旧证同时使用,一经发现罚款10元。
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共计有四种。一是经营承包制;二是“三定”方法;三是“分类分级”对标方法;四是国资委公式。
一、经营承包法
经营承包方法相对比较简单,将各个企业负责人确定一个基本薪酬,然后确定一个利润提成比例,即可实施。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提成比例可以相对固定,也可动态调整,以使激励效果更有针对性、更兼具有内外部公平性,激励效果也更为显著。
二、“三定”法
“三定”法主要适用于集团公司业务范围较为单一的'行业,如电力企业。“三定”主要指的是定编、定结构、定水平。由于业务范围较为单一,通过行业对标非常容易确定企业领导人的岗位编制,岗位薪酬结构、薪酬水平,集团公司制定后非常容易得到贯彻,也更具有内外部公平性。
三、“分类分级”对标方法
如果集团公司业务多元化,如华润集团。此时,简单的“三定方法”就会出现不适应,为了使“三定方法”能够适用不同业务单元、所处地域、所处行业以及本企业的价值,我们创造性的提出了“分类分级”对标方法,使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符合行业特点并兼顾内部公平性。
四、国资委公式
目前,中央及各地国资委相继出来有关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负责人一般采取年薪制,主要模式是“基薪+绩效薪”的模式,其中“绩效薪=基薪*绩效系数”,绩效系数与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等级来进行确定,绩效系数在0-3之间。因此,明确了基薪的确定方法,就基本明确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