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低碳建筑施工技术新思路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能源被大量不合理的使用,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全球温室效应等不良后果。在这种不良趋势下,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随之低碳经济(Low-carbonEconomic)也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认同。低碳即使用相关的技术从能源生产环节开始一直到其最终消费的过程中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同时减少因能源消耗而带来的一系列排放。20多年来,国际上对低碳经济的综合评价主要是针对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开发出大量的减排评价模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已成为当前的社会热点。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业也出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也存在着因不合理的使用能源资源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从减少环境污染和降低能源消耗的角度出发改进建筑技术已经成为当今的热门课题。建筑节能不仅仅是关注建筑投入使用后的节能,而且还从长远考虑,关注节能技术的使用和节能材料的选择。总的来说,建筑节能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深入研究,协调工作。要达到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要从多方面入手,在低碳背景下,改进建筑施工技术。
一、低碳施工影响因素及应对措施
为了尽可能使施工技术最大化、能源消耗最小化,降低污染排放量,首先必须加强施工阶段的碳汇及碳排的控制。施工碳汇指的是施工现场的水系和绿化。施工碳排包括施工现场及与施工相关的其他工作的碳排放,具体表现为废弃物碳排、运输碳排及施工现场碳排。
1.1废弃物碳排
废弃物碳排包括处置碳排和运输碳排,运输碳排来自于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会产生Co2。对废弃物的不同处置方式会产生不同的后果,若是把废弃物直接处置会增大电能、化石燃料等的消耗量,增加碳排放;如果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可制成建筑材料二次使用,减少碳排放量。因此,为了尽可能的的降低能源消耗量,实现效益最大化,在对废弃物进行运输过程中,要坚持贯彻“3R”原则,控制废弃物的排放量,提高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利用率。如建材可采用工厂化生产,然后在运送到现场进行组装,这样即降低了空气污染又减少了废弃物的排放量。
1.2施工现场碳排
施工现场的碳排主要包括材料、能源、设备、人力及对土地的破坏,主要受受施工机械的选用、照明设备,能源的选择和使用及食堂用电等,碳排放区有生活区碳排放、施工区碳排放及办公区碳排放。具体如图二所示:
针对施工现场碳排放的控制措施总结如下,施工机械方面,首先要选用一些节能的机械设备,如变频节能升降机、利勃海尔吊机等;另外还要制定和执行保持设备高效益、低耗能的定期维修、保养计划,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还要加强对维修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操作技能,减少不必要的消耗。在照明设备的选用上广泛推广LED灯,科学安排施工的数量、照明的强度和照明时间。
1.3运输过程中的碳排
建筑中需要的大量材料都需要从生产地运输过来在运输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能源并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的重量、运输距离等都是影响碳排的因素。因此,在对建筑材料进行运输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相关的因素,针对不同的情况选用不同的运输方式,如近距离运输以车辆运输为主,远距离运输优先考虑铁路运输或海运;根据车辆的单位距离耗油量等选择最适合的车辆,并定期对其进行维修和保养;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等。
1.4施工碳汇
尽可能的加强绿化,能有效地吸收二氧化碳,减少环境污染。
二、建设施工技术新思路
建筑低碳施工技术是指为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能源消耗而在施工过程中对传统的施工技术进行改进,达到降低碳排放实现低碳建筑的目的,低碳背景下建筑施工技术的新思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材料利用技术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再加上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造成目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在材料的选择上缺乏规范的标准,存在很多材料浪费现象。过量的建筑材料的使用就给建筑施工现场带来大量的建筑垃圾,这不仅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因此要加大资源节能技术的推广,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对一些建筑材料实现循环利用。另外,传统的建筑施工中有很多模板,现在看来这些模板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工期,如果模板的质量存在问题,会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在使用租赁业务缩短工期的同时还要保证模板的质量。2.2环境保护技术
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的来源主要是在建筑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音及光污染,粉尘主要由道路扬尘、风钻钻孔作业及不规范的材料堆放等原因造成的。人体如果长时间的吸收粉尘会给身体带来很大的伤害。为了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粉尘,可以做好相关的覆盖屏蔽工作或者采取湿法作业,有效地降低作业区附近的粉尘浓度。
2.3能源利用技术
施工节能的两大目标就是能源消耗最小化,效益最大化,因此要不断地研发和推广科学的能源利用技术。目前,可再生资源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发展方向推进节能工作需要有整体、系统的观念,从管网、热源和建筑系统考虑选择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提高建筑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减少输配管网热损失,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在提高能源利用率方面,应该选择功率和负载相配的施工机械,避免小功率机械设备超负载运行或大功率机械设备低负荷运行。优化施工方案,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避免机械设备无人运行。
三、结语
总之,低碳施工技术使顺应时展和全球低碳经济基本发展趋势的,推广低碳利国利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应该积极响应和辅助低碳经济的推广。
参考文献
[1]栾冶宏;林保新钢筋混凝土空腹夹层板结构技术的特点及施工应用[J].安徽建筑,2002(2)
[2]周笑绿.循环经济与中国建筑垃圾管理[J].建筑经济,2010.
关键词:低碳施工;阻碍因素;控制措施
随着全球变暖趋势的日渐凸现低碳经济(Low-carbonEconomic)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选择逐渐被广泛认同,低碳经济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低的经济发展方式,近20多年来,国际上对低碳经济的综合评价研究主要针对CO2减排技术开发出大量的减排评价模型,用来研究在全球、区域、国家范围内对经济领域或者部门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已成为当前的社会热点。发改委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力推低碳技术,用低碳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要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等各个领域进一步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作为低碳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低碳施工亦是建筑物全寿命周期内能耗的重要载体之一,研究低碳施工对发展低碳建筑具有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低碳施工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分析
为实现施工过程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目标,必须加强施工阶段碳排和碳汇的控制。下图一中所示,施工碳排不仅指施工现场的碳排放,还包括与施工相关的其他作业的碳排放,按不同碳源可分为运输碳排、施工现场碳排及废弃物碳排。施工碳汇主要指施工现场的绿化和水系。
1、运输碳排
建筑物建造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材料,运输工具将建材从生产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过程中,会向大气中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影响运输碳排的因素主要包括运输方式选择、运输距离、运输总量、单位建材单位距离运输效率等。
输方式选择。Adalberh对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运输能耗进行了研究和比较,指出远距离运输应优先考虑海运或铁路运输,近距离运输则以车辆运输为主.
运输总量。根据总体规划,优化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减少建材的使用量。研究表明,进行工厂化生产,采用装配式施工,可节约5%的建材使用量。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建材,可减少运输损耗,提高材料使用效率,降低碳排放量。
运输距离。缩短运输距离可大幅度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以普通载重运输车辆为例,其耗油量约为13升/百公里,柴油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为76060g/GJ,每减少百公里运输可实现40.586的碳减排量。
车辆选择。经调查,汽油货车每百吨公里油耗为8L,柴油货车每百吨公里油耗为6L。而相同或相近车型的燃油效率相比,我国每百公里平均油耗比发达国家高20%以上,载货汽车百吨公里油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一倍以上,拖挂车辆比单车运输平均降低油耗30%左右。
运输效率。首先,根据车辆的单位距离耗油量、设计荷载等技术参数选择最适合的运输车辆,并定期对其进行检修和维护。研究表明,车辆载重每增加一吨,其能耗可降低6%。其次,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提高节能、低碳运输的环保意识,培养低碳、节能的驾驶习惯;不同操作平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油耗相差达7%-25%。
2、施工现场碳排
施工现场的二氧化碳排放是施工碳排的最主要来源,且组成要素最为复杂Chen等认为施工现场的碳排包括材料、能源、设备和人力的消耗以及对施工土地的破坏等方面。施工现场碳排按区域分为施工区碳排、生活区碳排和办公区碳排,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施工机具选择、照明、食堂用能及能源选择等方面。如图二所示。
施工机具。施工机械设备和电焊设备的耗能通常占施工用电总量的90%以上,高效、节能的电动机工作效率比普通标准电动机高3%-6%,平均功率因数高9%,总损耗比普通标准电动机减少20%-30%,具有较好的节能效果。通过能耗比较,选用节能的机械设备,如利勃海尔吊机、变频节能升降机等,具有一定的碳减排效用;同时,应制定和执行保持设备低耗高效工况的按时保养、维修和检验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此外,需加强对施工机具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杜绝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能耗损失。
施工、生活及办公照明。在相同功率情况下,灯的能耗仅为白炽灯的1/8,为日光灯的1/3;为节能施工现场应严禁使用白炽灯,全面推广LED照明灯。此外,施工现场应合理配置节能灯数量,严格控制照明强度和照明时间。照明在设计时可按需求分为局部照明、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分级配置节能灯具。施工现场的照明可优先考虑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经照明方案优化,预计现场照明能耗的碳减排可达60%以上。
临时用房。施工现场应增加临时用房维护结构的隔热保温性能,积极使用保温隔热新材料。工程结束后,尽可能回收临时用房材料,避免或减少材料浪费,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减少临时用房产生的碳排放量。
3、废弃物碳排
施工废弃物的处置也是施工碳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废弃物碳排包括运输碳排和处置碳排,如图三所示。首先,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排放二氧化碳。一方面,废弃物的处置因消耗电能、化石燃料等而产生二氧化碳,增加碳排放;另一方面,废弃物经回收加工后可制成建筑材料再次使用,减少了原材料开发,降低碳排放。
废弃物处理。处理废弃物时优先选择节能、低碳的工艺和设备,充分加工并循环利用建筑废弃物,避免和减少建筑垃圾的焚烧和填埋。
废弃物运输。坚持贯彻“3R”原则(减少废弃物、再利用和循环),制定固体废弃物的减量计划(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固体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应达到30%以上。如模板工程可采用定型钢模,并采取高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周转次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建材可采用工厂化生产,再运送至现场组装,约可减少30%的废弃物,减少10%的空气污染。
4、施工碳汇
施工现场环境较为复杂,车辆运输、施工机械作业渣土堆放等施工活动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噪音,并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增加施工现场的绿化可在固定土壤、减少扬尘污染、维护环境的同时,吸收二氧化碳,提高施工碳汇总量。
三、低碳施工发展对策措施
1、建立科学的低碳施工管理体系,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系统科学的低碳施工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能力,减少因管理混乱而造成的碳排增加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并对多种施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选择最优的施工组织方案。同时,施工企业、监理、业主等各参与方应以最大限度减少碳排量为己任,组建低碳施工委员会,实时监控和调整施工现场的低碳施工执行情况。
2、推广低碳施工新技术。优化用能结构,积极推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减少煤炭、火力等传统发电的能源比例。同时,优先用国家和行业推荐的节能降耗的用能产品,如施工现场全面使用LED照明灯,选用高效的利勃海尔轮式装载机等。
3、提高现场人员的低碳意识。发展低碳施工应加强低碳环保教育,充分调动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培养其低碳意识现场人员是低碳施工的最终执行者,离开现场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即便再完美的低碳施工方案也难以真正得到落实。
4、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与机制。发展低碳施工应充分发挥三套机制和三套政策的作用。即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大主体间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形成政府-行政体制、企业-市场机制、社会公众-社会机制,通过政府行政机制自上而下的努力、市场机制发挥营利性组织横向的努力和社会机制促进非政府组织自下而上的努力。促进低碳施工的推广应用;与三套机制相对应,应尽快制定发展低碳施工的相关政策,包括规制性政策、市场性政策及参与性政策。尤其对于我国节能环保业的投融资困境,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建立风险补偿金等政策予以扶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营利性企业以及公益性组织、社会公众等构成的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机制有机结合的格局,充分发挥三大主体的积极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低碳施工是顺应全球低碳经济的趋势而发展起来的,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推行低碳施工技术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应鼓励研发和大力推广应用低碳施工,对应用低碳施工存在的问题,不断地进行研究并尽快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周笑绿.循环经济与中国建筑垃圾管理[J].建筑经济,2010.
[2]李启明、欧晓星.低碳建筑概念及其发展启示[J].建筑经济,2009.
关键词:低破经济国际贸易法碳关税排放交易机制
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
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
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
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
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
3.新技术标准手段
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
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单边减排措施国际贸易争端WT/DS412
近年来,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环境与贸易谈判陷入僵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部分缔约国无法完成《京都议定书》下第一期减排义务并声明退出《京都议定书》或不认同于2013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期减排安排的情况下,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减排安排在短期内无法有效达成,各国在各自面临的环境保护压力下纷纷采用单边减排措施,而此类措施常常会引起国际贸易争端,这些争端有些正在通过各参与方的谈判解决,有些已经进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此类减排措施预计将持续存在并不断引发国际贸易争议,因此,对此类措施及其引发的争议进行梳理,理清单边减排措施与国际贸易法的交汇点,对我们解决此类纠纷和进一步推进多变减排措施具有实际意义。
一、单边减排措施及其产生背景
单边减排措施,是指一国或区域国家联盟(如欧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减排安排之外独立采取的节能减排措施,主要表现为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对高排放产业的限制以及依据进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排放量采取贸易措施等举措。
单边减排措施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背景: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多边减排谈判举步维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社会做出了不懈努力,其中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展现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减排机制的良好雏形,根据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所达成“巴厘路线图”的安排,这个机制本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逐步形成一个可以满足全球减排、技术转移、调节基金(AdaptationFund)建立等目标的良好体系。
由于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减排义务和技术转移等方面的争议,自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以来,该机制遭到了一系列挫败。根据“巴厘路线图”的决定,哥本哈根会议需要达成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代替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如果在该次会议上,各国不能达成共识、并通过新的决议,那么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全球将没有一个共同文件来约束温室气体的排放。因此,该次会议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哥本哈根会议最终只产生了一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并未对各方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各方的减排义务作出安排。
2011年12月,在南非德班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经历了两周的争吵后在最后一天达成一揽子协议。在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坚持下,会议决定,《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要在2012年卡塔尔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正式被批准,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但加拿大、日本此前明确表示不加入第二承诺期,而美国一直拒绝承诺强制减排,因此第二承诺期主要由欧盟国家参与,而欧盟国家的总体排放量仅占全球总排放量的15%左右,所以,多边减排机制仍然前途未卜。
(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气候与贸易谈判无法取得实质性成果。作为国际多边合作框架的一部分,世界贸易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中也在不断努力。在已经进行了11年的多哈回合谈判中,WTO专门将环境与贸易作为单独的一项议题进行讨论,具体议题包括:环境货物与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WTO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贸易条款之间的关系;WTO农业与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等。
虽然WTO环境与贸易谈判主旨并非促进全球减排,但在全球性贸易组织内理顺贸易与环境之间关系,加快环境产品和环境服务的贸易自由化,将会对多边减排机制的缔造有巨大帮助。此外,WTO环境与贸易谈判中涉及的边境税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BTA)、碳标签、政府补贴等问题,也正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在进行减排谈判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但由于WTO各成员国在环境产品的定义及减让、环境产品单一用途问题、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等议题上的巨大分歧,在经历了多轮艰苦的谈判之后,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
(三)各国在节能减排方面承受着巨大的国际国内压力。虽然很多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进行多边减排安排时针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承担的减排义务、技术转移和资金援助等问题争吵不休,不愿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但各国政府仍面临着国际社会中如小岛屿国家联盟等政府间组织、绿色和平组织等非政府国际环保组织的压力,也受到来自国内环保团体和立法机构以及本国新能源行业企业的压力。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国内民众的环保呼声,国内民众的环保诉求是一国政府采取减排措施的最直接动力,这一点在美国等民众对公众事务参与度较高的国家体现得非常明显,政客在竞选中和当选后会刻意迎合选民的环保需求,而民众也可以直接通过空气质量诉讼来推进本国政府的减排措施。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出现了上百例空气质量诉讼案件,对立法有较大推动的主要有1975年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诉环保局铁路主管官员案、1994年的美国肺协会诉美国环保局长案、2001年的美国卡车协会环保局案、2009年的美国农场局联合会和全国猪肉生产者委员会诉环保局案等。
二、目前主要单边减排措施的表现形式及其引发的贸易争端
针对本国或本区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特点,综合考虑到自身工业、服务业等需求,各国政府在多边减排措施迟迟无法达成的情况下单独采取了单边减排措施,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欧盟的单边减排措施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实体,根据欧盟宪法,有权制定其减排措施,并作为一个实体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减排谈判。
欧盟历来在减排方面较为积极,但由于日本、加拿大、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不愿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且欧盟受到德国等排放量较大的成员国的压力,也不愿意单边承诺强制性减排义务,目前欧盟层面的主要减排政策是对欧盟境内国际经济行为所造成的排放严加控制,主要表现形式是努力将国际航空、海洋航运排放纳入到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中。
2008年11月19日,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新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到欧盟ETS体系(排放交易体系)之中,该法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包括国航、东航、南航、海航在内的33家中国航空公司在内的全球2000多家航空公司被强制纳入ETS。如果该法案顺利实行,这些航企在欧洲机场起降的航班,都需要为超出配额的碳排放支付购买成本,否则将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停航。
欧盟航空业碳税制度推出以来,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抵制。各国抵制航空业碳税的主要理由有:1、欧盟航空业碳税措施有可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虽然欧盟航空碳税措施在条文上对境内境外企业一视同仁,但由于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开展更早且自成一体,而国际上尚无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种情形非常容易导致世界各地的碳排放权实际价格偏差(航空企业的碳排放额度可以通过在欧盟以外获得的碳排放额度进行抵扣),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区别待遇;2、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欧盟的航空碳税并没有体现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欧盟的航空碳税制度下,发展中国家的航空公司需要承担和发达国家航空公司一样的减排义务,并未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历史排放和工业发展水平上的差异。3、大多数国家认为欧盟推出碳关税制度存在着私心,即企图维持其在碳排放交易领域的领导权,同时迫使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入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由于中国、俄罗斯、美国、印度等各国的强烈抵制,欧盟在航空碳税领域也有一定的松动,2013年2月26日,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投票通过了有关暂停向外国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的提案。但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随后声明称,在欧盟决定暂停征收航空碳税之后,现在任何国家再也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这个议题了,由此可见,未来一段时间内,关于欧盟航空碳税的争议不会停止。
(二)美国的单边减排措施
美国的单边减排措施以碳关税和对节能企业的补贴为主。
美国的碳关税制度主要有《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构成,不过由于其全面碳关税制度要等到2022年才开始实施,所以目前并未引起太大的争议。
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根据《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的规定,我国属于美国碳关税的“清单国家”,而我国出口美国的大部分产品也在“清单产品”之列,一旦美国如期开征碳关税,我国对美国的出口将受到严重影响。
除碳关税外,为了减少碳排放,扶持新能源产业,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纷纷退出了一些针对新能源行业的鼓励措施,其中联邦层面对太阳能行业的补贴已于2011年年底结束,并未引起大的争议,但州政府的各项措施引发了一些国际贸易争议。
中国商务部于2012年5月25日2012年第26号公告,公布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初步结论。商务部认定美国多个州的6项被调查补贴措施违反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商务部经初步调查认定,美国华盛顿州、俄亥俄州、新泽西州、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出台的可再生能源鼓励措施等被调查措施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的禁止性补贴,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有关规定,对正常国际贸易造成扭曲。
中国商务部此项调查可以视为就之前美国决定对来自中国的风电设备产品征收不低于30%关税的报复性措施,但也说明了美国国内的新能源补贴计划等单边减排措施已经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影响。
(三)加拿大的单边减排措施
加拿大安大略省于2009年通过《绿色能源及经济法》(GreenEnergyandEconomyAct),该法案推出了太阳能上网电价(Feed-intariff,FIT)政策。
FIT机制意在保证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厂,其电价固定在高于市场标准的价格之上,并可获得向公共电网输送电力的长期合同。该计划旨在通过规避绿色能源生产者的风险并降低其投资成本以促进投资,从而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安大略省电力供给中的份额。
然而,该计划中要求电厂最高达60%投资来自安大略省的本地成分条款,使得日本和欧盟最终将此案诉诸WTO。日本方面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太阳能与风力发电计划,通过本地成分的要求给予当地产业较优惠的待遇,且构成进口替代补贴,故违反《1994年关税贸易总协定》第3.4条──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2.1条──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原则,和补贴及反补贴协定第3.1条(b)款和第3.2条──关于进口替代补贴之禁止的规定。欧盟方面列举的理由与日本基本一致。
综上,各国针对本国的情况推出了不同的单边减排措施,这些单边减排措施看起来仅针对国内或境内减排,或者虽涉及到国际经济活动但表面上一视同仁,却因为国际贸易主体的高度依赖性影响了主要贸易伙伴,因此也引发了贸易争端。
三、日本加拿大关于FIT计划的贸易争端简析
如上文所述,在此案件中,欧盟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的FIT计划通过本地成分的要求给予当地产业较优惠的待遇,且构成进口替代补贴,故违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4条─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2.1条─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原则,和补贴及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1条(b)款和第3.2条─关于进口替代补贴之禁止的规定。
GATT1994第3.4条国民待遇原则规定,WTO会员国不得以内国立法的方式给予他会员国之进口产品较差的待遇,但FIT计划的本地成分要求,使外国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设备,面临较差的竞争机会,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GATT1994第3.4条规定,任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其它缔约国时,就影响其内地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使用之所有法令所予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生产之同类产品所予待遇。FIT计划之本地成分规定,使达本地成分要求的再生能源设备所产生的电力,得以优于市价的价格被安大略省政府收购,因此,相较于本由当地产销设备的国内能源设备业者,不在加拿大生产设备的进口厂商确实面临较劣的竞争条件。
加拿大针对FIT计划违反GATT1994第3.4条的指控提出两项辩驳,一是安大略省为地方政府,而加拿大认为WTO规范只约束会员国联邦政府,无权强制地方政府修改其政策;但根据GATT1994第24.12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及地方政府和当局能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所以会员国亦应确保其地方政府履行WTO义务。二是由于GATT1994第3.8条(a)款的规定,GATT不能被用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事宜,加拿大认为由于FIT计划所生产的电力,是为安大略省地方政府收购的,故所以可以不受国民待遇原则的约束。然而,安大略省政府将收购的电力转售给消费者,不符合GATT1994第3.8条(a)款“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之规定,故难以政府采购的名义免受GATT约束。因此,FIT计划的本地成分要求无法以该计划为地方政府立法,或该计划为政府采购行为作为理由不承担GATT协议规定的义务,因此本地成分要求仍违反GATT1994第3.4条之规定。
加拿大还可以引用GATT1994第20条(g)款的规定,以保护不可再生自然资源为由,称FIT计划符合WTO的规定,不过即使收购以再生能源设备所产生的电力有益于保护自然资源,本地成分的要求却很难以此作为借口,本地成分这种歧视性手段违反了GATT1994第20条前言的规定,所以加拿大看起来很难通过一般例外证明FIT计划的合法性。GATT1994第20条(g)款规定关于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保存措施属于一般例外,但此种措施必须同时限制本国生产者及消费者。
FIT计划必须与投资相关且不符合GATT1994第3条或第11条的规定,才有违反TRIMs第2.1条规定的可能,由于政府采购与否对企业是否投资于再生能源发电厂有很大影响,加上前文得知此计划违反GATT1994第3条的规定,所以其违背了TRIMs第2.1条规定的义务。
FIT计划以优惠价格收购达本地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设备所生产的电力,这种措施相当于给予使用国内产品的厂家较优惠的待遇、同时也实际上给予本国相关设备生产商进口替代补贴,所以违反了SCM协议第3.1条(b)款及第3.2条的规定。SCM协议第3.1条(b)款规定,以使用国内货品而非进口货品为单一条件或数条件之一而提供更佳之补贴应予禁止,SCM协议第3.2条则进一步规定成员国不得授予或维持前项限定的补贴。安大略省的太阳能与风力发电计划,给予符合本地成分要求的能源设备所产生的电力较佳的收购条件,等同于给予符合本地成分的能源设备商优惠,构成以使用国内产品为要件的进口替代补贴,这种措施为SCM协议所禁止,故加拿大应废除此项措施。
综上所述,由于加拿大FIT计划违反了GATT1994第3.4条、TRIMs第2.1条、SCM协定第3.1条(b)款及第3.2条,且无法满足GATT1994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加拿大可能在这起争端中败诉。不过由于WTO争端解决程序耗时较长且缺乏强有力措施来保证争端当事国实际履行,相关单边减排措施往往可以实际达到短期内削弱其他国家某领域产业竞争力的目的,这也是未来我们解决单边减排措施所引起的贸易纠纷时难以绕过的难题。
四、展望和建议
在多边减排安排迟迟无法出炉的情况下,短期内单边减排措施将成为各国政府(参与方)的主要减排手段,在保护、发展国内产业和节能减排的双重压力下,这类手段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国际贸易争端。
一方面,我们应当继续努力推进多边减排安排的尽快达成,以减少单边减排措施及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应当努力解决好单边减排措施引起的国际贸易争端,通过这些争端的解决,确定在处理PPMs、社会团体在节能减排安排、争端解决中角色作用、国际环境法公约等法律文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应用等问题时的原则,同时确定单边减排措施与GATT1994、GATS、TRIMs协定、SCM协定等WTO基础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之间关系等问题,为解决环境与贸易谈判中的难题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参考文献:
关键词:低破经济国际贸易法碳关税排放交易机制
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
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
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
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
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
3.新技术标准手段
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
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
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2.碳关税与wto规则
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
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
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
三、碳排放交易机制
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在实施的第二阶段(2008--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
尽管euets和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
四、思考与展望
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同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各种国内措施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如果能从国际主义的角度出发,在多边贸易体系下的标准、补贴、税收和知识产权等wto规则是能够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但多数国家的贸易部长表示,对使用贸易限制措施的提议应该谨慎,尤其是应该避免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名义仓促限制贸易。贸易在促进气候友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可以发挥一些作用,但不应该被看作是缓解气候变化所有问题的答案[0,更不能看成是争夺经济利益和话语权的手段。一些国际组织对于相关国内措施的看法相对于发达国家则比较全面、中立和客观。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对单边的国内措施持谨慎和担忧态度,并要求这些措施不应该违背wto的基本规则。但是,他们也并未能对气候与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提出实质性建议和方案。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环境署于2009年6月26日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虽然首次阐释了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但报告本身也指出,这只是对相关问题作了一个大概的和初步的描述。接下来需要我们深人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一个基础性难题:在国际贸易法领域wto法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基本原则,而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成果公约—《联合国气
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奉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两者该如何协调是目前的主要难题。当然,尽管贸易机制和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的全球环境机制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如果能够系统研究,将两者衔接,两者可以相互促进,在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同时,实现广泛的全球环境目标。
内容摘要:贸易保护措施历来就是附着在新概念和新措施之上不断更新和涌现的。当前,气候变化日益严峻,低碳经济受到重视,但如果贸易保护主义者以气候变化为幌子,借低碳经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则全球经济将受到严重影响。本文从碳关税着手,思考碳关税对全球减排的有效性,分析碳关税在多边贸易规则下的地位,讨论碳关税名义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碳关税多边贸易规则贸易保护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每次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掀起新风潮。本次全球性金融海啸也不例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2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琍,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政府应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实现升级改造,逐渐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而经济增长应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住国内需求,才能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国际层面来说,在未来谈判中我国必须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立场:第一,坚持和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黄志雄,2010)。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不能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强制减排义务。第二,反对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在后京都”国际协定谈判中为采取单边贸易措施提供便利,坚定维护自由贸易的立场。由于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标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的实施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谨慎对待碳关税。
参考文献:
1.YanDongandJohnWhalley,Carbon,tradepolicy,andcarbonfreetradeareas
2.吴玲.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