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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定义(6篇)

发布人:收集 发布时间:2024-01-01

碳减排的定义篇1

碳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者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者财富转化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有形或无形的资源。碳会计存在于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碳交易的某些特殊性使得传统财务会计目前难以准确对其进行准确的分类和核算,而对于碳资产而言,则应在传统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和实务基础上,或将目前归结为传统财务会计资产要素中的项目提取出来,纳入到碳资产中进行确认、核算,或将较为特殊的目前无法依据传统财务会计予以确认、核算的项目,则在碳会计体系内,进行系统的分类,并确认、核算。将一项资源确认为碳资产,需要符合碳资产的定义,与此同时,还应满足两个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碳资产的确认及计量

碳交易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法在现有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的资产类科目内核算,本文在碳资产要素下设置碳会计科目,根据具体的碳交易项目确认计量。

1.碳排放权

1997年12月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对缔约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减排标准,世界各国应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碳减排义务,发达国家2005年开始成大减排义务,到2010年二氧化碳等6种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从2012年开始承担碳减排义务。另外,《京都议定书》建立了3个合作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允许缔约国之间进行排放额度的买卖,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通过贸易机制从排放额度较为宽裕的国家买入碳排放额度,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与不同的企业之间。碳排放权交易使得游离于企业财务报表之外的气候环境因素成为了企业会计核算内容之一[1]。碳排放权是目前碳会计研究领域的研究热点,由于获得碳排放权的途径及持有意图的不同,无论划分到无形资产、存货或金融资产中哪一个科目内对其核算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而,其确认问题目前仍未达成共识。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企业从政府手中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企业从监管者即政府处分配获得或免费取得的排放权,应按照公允价值,根据其持有意图计入“碳无形资产”或“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并规定了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配比例[2]。因而,若企业持有国家分配的碳排放权以出售为目的,那么,获得的碳排放权应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入“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国家享有的份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碳排放权(国家)”,企业应享有的部分计入“递延收益——碳排放权”,持有期间以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若企业持有国家分配的碳排放权,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发生的碳排放额根据持有排放权的比例按照历史成本进行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将递延收益分摊转入当期损益,计入“碳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应对确认为碳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发生价值的,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碳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企业通过交易机制购买得到的碳排放权。企业通过自行开发项目,按照定价购买或者公开拍卖获得的碳排放权,应该按照获得该排放权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主要包括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费用、项目开发中介服务费用、经营实体项目审定费用、经营实体核实核证费用等。该成本金额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项目持有期间,若持有碳排放权的意图没有发生变化,应对已消耗的碳排放份额按其比例对确认为碳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按照历史成本进行摊销,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若企业意图出售持有的碳排放权,则应将“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的余额转入“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碳排放额公允价值与“碳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3)从其他企业购买得到的碳排放权。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排放权的,若其持有目的是企业经营,抵减企业自身碳排放额的,以购买价款作为初始入账金额,计入“碳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同以上两种情况。若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目的是在适当时间予以出售,或持观望态度,近期内部使用的,则应按照所购买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入“碳可供交易金融资产”,实际支付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碳汇

碳汇一词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于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范围内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其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碳库指在碳循环过程中,地球系统存储碳的部分。从碳库对全球大气二氧化碳含量变化的贡献看,可以把碳库分为碳源和碳汇两种类型的碳库,衡量碳库是碳源的库还是碳汇的库则取决于静态生态系统CO2交换量NEE(NetEcosystemExchange)的变化,即衡量系统整体获得或损失的碳量。本文主要讨论碳汇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碳汇根据固碳主体不同分为以下几类:森林碳汇,指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与土壤中,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与企业经营活动有较大相关性的是林业碳汇,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或机制,《京都议定书》承认森林碳汇的固碳作用,要求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植被恢复及保护,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开展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将项目产生的碳汇额度用于抵消其国内减排指标,因而森林碳汇纳入到碳会计核算范围;草地碳汇,由于其固碳的非持久性在是否应纳入到碳会计核算范围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然而,草地的固碳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而,应纳入碳会计核算范围;海洋碳汇,将海洋作为一个特定载体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化的过程和机制,研究表明单位海域中生物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是草原的290倍,然而,碳会计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因而,虽然海洋具有一定的固碳功能,但不纳入碳会计体系核算范围[3]。由此可见,若企业拥有面积较大的园林或草地,即可以将其作为一项碳资产,其固碳数量可以抵减碳排放额。因而,对于企业所拥有的园林或草地,森林或草地的固碳量及碳排放额价额的确定就是碳汇价值的核心问题。目前,碳库的核算方法主要有库存方法和活动方法两种,这两种方法都得到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支持和指导,潜在的基本假设都是:来自于大气和流向大气的温室气体流量等于生物质和土壤中碳储存量的变化。库存法衡量碳库存量变化的共识为:C=(Ct2-Ct1)/(t2-t1),其中,C表示碳储量变化,Ct1时刻t1碳存储量,Ct2表示时刻t2的碳储量。活动方法与此相反,基于活动的方法则估计碳库增减后的净余额,该方法也称为损益或流量方法,适用于单个碳库难以衡量、碳储存的短期变化不易受到影响的情况,公式为:C=A*(CI-CL),其中,C表示碳储量变化,A表示土地面积,CI表示碳增益率,CL表示碳损失率[4]。企业则可根据测定的碳存储量以及当日市场碳排放额的交易价格计算得出碳汇的价值,即:碳汇=固碳量*当日市场碳排放额交易价格,借记“碳汇——森林或草地”,贷记“递延收益”,抵减企业碳排放额时,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碳汇”,然后按照碳排放权进行处理。

3.碳固定资产

低碳经济下,节能减排、提倡环保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一部分。企业加入清洁发展机制(CDM)会有很多企业自行研发的节能减排的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最终成果大多都是大型的机械设备,按照传统财务会计的规定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无法在最终的财务报告中体现出企业对低碳的贡献,本文认为应将其划分到碳资产中进行核算,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按照财务会计中自主研发固定资产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借款费用等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最终研发成功时,将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转入到“碳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其折旧方法,折旧额的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资产最终处置所获得的损益计入“碳收益”。

碳减排的定义篇2

关键词:碳关税多边贸易规则贸易保护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每次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掀起新风潮。本次全球性金融海啸也不例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2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琍,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政府应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实现升级改造,逐渐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而经济增长应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住国内需求,才能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国际层面来说,在未来谈判中我国必须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立场:第一,坚持和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黄志雄,2010)。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不能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强制减排义务。第二,反对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在“后京都”国际协定谈判中为采取单边贸易措施提供便利,坚定维护自由贸易的立场。由于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标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的实施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谨慎对待碳关税。

参考文献:

1.YanDongandJohnWhalley,Carbon,tradepolicy,andcarbonfreetradeareas

碳减排的定义篇3

关键词:气候变化;航空碳税;碳排放;排放配额

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4)02―0016―05

近年来,航空碳排放增长十分迅速,其年均增长速度居各行业之首。航空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约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3%。据预测,到2022年,航空业二氧化碳排放将占总排放的20%~41%。另外,尽管目前航空二氧化碳排放量远低于道路运输二氧化碳排放量,但前者具有更大危害性(因为飞行器直接将温室气体排放到对流层上部和平流层)。欧盟认为,航空业的发展将会影响其他部门减排的效果,并且会使欧盟到2022年的减排目标难以达成。在减排的名义下,欧洲议会决定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交易体系。2006年底,欧委会提议将航空碳税纳入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立法,但当时此建议并未被采纳。2008年,欧洲议会通过新法案,决定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并对征收航空碳税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案,从2012年开始,各航空公司的飞机只要在欧盟境内起降,就必须为超过免费配额的碳排放支付一笔费用,即所谓航空碳税。欧盟“航空碳税”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碳税,它是以“总量与交易”为原则而建立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一种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欧盟2008/101/EC指令规定:2012年到达或者离开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所有商业航班碳排放份额为历史排放基准的97%,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碳排放份额减到历史排放基准的95%;配额分配形式主要采取免费分配与拍卖两种;航空碳排放执行机制须遵循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执行机制,其具体流程主要包括监测、核证和惩罚等步骤。

2008年下半年以来,欧洲经济持续不景气,制造业始终在低谷徘徊,企业生产活动减少。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在配额分配和交易计划中占大多数的能源行业、钢铁行业和水泥行业实际二氧化碳排放比原来预测的排放量要低很多。因此,他们拥有了多余的碳排放配额。大量配额“积存”在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导致碳排放配额价格大跌。碳价格走低无法激励企业进行研发和采用新的减排技术。鉴于航空碳排放的快速增长,航空业可望成为碳市场上仅次于电力行业的第二大买家。于是,欧盟借《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的良机将航空碳排放纳入欧盟碳交易体系,希望能扭转碳价格的颓势,增加财政收入,也可将其碳排放交易体系推向全球,抢占低碳经济的制高点。

对于欧盟单边强推航空碳税的做法,中、美、俄、印等国家强烈反对。国际有关组织也作了诸多分析。国际反欧盟航空碳税计划的压力不断增强。欧盟中一些国家(如德、法、英、西)也表示不宜强制采取单边措施。随后,欧盟决定暂时停止施行对域外航空公司进出欧盟的民用航班征收碳排放税的措施,征收方案纳入多边谈判。

2013年6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提出的“各航空公司为自己的排放负责”的碳中和方案获得通过。同时,国际航协还提出建立一个单一、全球性机制。2013年10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决议,批准制定一项旨在减少全球航空业碳排放的市场机制(这项机制要求全球各家航空公司为航班排放的二氧化碳买单,具体方案定在2016年出台,2022年开始实施),同时否决了欧盟要求单方面征收航空碳税的提案。国际民航组织将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一起制定碳排放市场机制的具体方案,包括技术与操作层面措施。国际民航组织将考虑是否设立碳税和碳交易体系。航空碳税争端似乎暂时告一段落,但未来的全球航空业碳排放市场会否将国内航空也纳入,发展中国家关心的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能否得到落实,碳税和碳交易体系是否推倒重来,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必将对未来航空碳减排和其他行业碳减排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但气候变化减缓的成本和收益可能错位。出于各自利益考虑,各国对待减排态度不一。由于气候变化的减缓面临“集体行动”困境,所以制定各国均参与的全球性气候变化协议至关重要。各国历经多年的谈判和协商,终于促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气候变化减缓正式被纳入法制之道。在京都议定书体制下,列入附件一的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定量义务。目前发达国家主要运用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两种手段进行节能减排。欧盟推出航空碳税有利于削减航空碳排放,增加财政收入,还可借此争夺碳排放定价权,在碳金融及相关产业方面先行一步。欧盟的这一举措虽可谓精明,但这一如意算盘遭到了美、中、俄、日、印等大国的强烈反对。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美国航空公司共同提讼,称欧盟征收航空碳税有歧视性。中方于2012年2月指令,禁止境内航空公司加人欧盟航空排放交易体系。俄罗斯拟禁止欧盟民航班机飞越俄罗斯领空。印度航空部威胁要对进出印度的欧洲航空公司征收报复性税收,甚至取消欧盟所有航空运营商的着陆权。26个国家在印度新德里签署了反对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计划的联合宣言。一致认为,欧盟单边征收航空碳税不符合解决全球问题的通常做法,也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

1.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的违反

国际航空涉及到国家问题。《芝加哥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的完全和排他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6届大会通过的A36―22号决议的附录L《基于市场的措施,包括排放权交易》中亦规定,“各缔约国不得擅自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运营人施行排放权交易制度”。而欧盟2008/101/EC指令擅自将发生在欧盟区域外国家领空的二氧化碳排放行为纳入其法律管辖范围,这显然是对其他国家权利的侵犯。

此外,根据《芝加哥公约》第十五条第3段,任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航空器或航空器上所载人员或财物不得仅仅因给予通过或进人或离开其领土的权利而收取任何规费、捐税或其他费用。而欧盟2008/101/EC指令规定,欧盟区域外国家航空公司的飞机只要在欧盟机场起降,就必须为超过免费配额的碳排放支付费用,这明显违反了《芝加哥公约》的规定,于法无据。

2.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违反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应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定量义务,但对航空和航海领域的减排没有具体要求。《京都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的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进行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燃烧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以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欧盟认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推进减排的效果不佳,因而绕开多边组织而强推航空碳税,有刻意违反《京都议定书》之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均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德班决议》所启动的京都第二承诺期,发展中国家方依旧不承担国际强制减排义务。从发达国家的现有高排放量、高历史排放量、高人均累积排放量和较高的排放控制以及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强制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是合理的、公平的。欧盟2008/101/EC指令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义务,这实质上是不公平的。并且,欧盟碳排放初始配额以历史排放数量为基准,基数越大获得的配额就越大。这一计算方式实际上对正在高速成长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航空公司非常不利。

3.对《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违反

根据《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飞机有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然而,飞经公海上空的飞机只要在欧盟机场起飞和降落,欧盟就‘按照全部航程计征碳排放量的“航空碳税”,这无疑是对公海上空行使了“”。显然,这种行为有违《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运行的情况来看,由于欧盟成员国大肆发放免费配额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能源行业、钢铁行业和水泥行业等拥有了多余的碳排放配额,导致碳排放配额价格大跌。欧盟委员曾建议冻结2013年至2015年间欧盟境内可供交易的9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但欧洲议会议员2013年4月16日投票反对人为维持和抬高配额交易价格。随后,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的价格进一步下滑到每吨两欧元左右。在此情形下,航空业加入碳排放交易体系,也未必能扭转碳排放交易的颓势。虽然一些航空公司计划或已经开始在碳排放配额价格较低时大量购买,但相应的成本将被转嫁给消费者。即便消费者承担了合约成本,有的欧盟航空公司也并不赞同开征航空碳税。欧盟最大的廉价航空公司瑞安航空的一位发言人曾承认这样做对环境没有任何好处。

欧盟征收航空碳税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各航空公司的减排成本趋于一致,具有一定合理性,反映了后京都时代强制减排综合运用碳税和碳交易的趋势。欧盟征收航空碳税受到其他国家的强烈抵制,主要是由于实施规则不合理,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利益。通过对航空碳税争端走向和各方反应的分析,我们可得到以下启示。

1.航空碳减排争议应多边解决

在气候变化应对议题上,达成一致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以及2010年的坎昆气候大会均未达成任何实质性协议。2011年德班大会之后,加拿大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要达成更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单如此,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也有许多分歧。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下,欧盟单边强推航空碳税遭到其他国家激烈反对也不足为奇。

惯走单边路线的美国此番指责欧盟的单边,足见气候变化应对的分歧之深和多边协调的重要。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美国一向不如欧盟积极,因其本身是一个能源消耗大国和碳排放大国。加之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仍处于艰难复苏之中。美国复杂的立法程序和意见分歧也延缓了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步伐。美国一些人(如波斯纳等)以中国、印度等碳排放大国未参与强制减排为借口,拒绝率先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具讽刺意味的是,《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达成一致的。由于不愿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美国退出了《京都议定书》。航空碳税无疑会打击美国航空业发展,增加正处于困境中的美国大航空公司的负担。如征收的航空碳税归欧盟,美国不能分享到相关好处,美、欧之间的利益矛盾便难以协调。

由于欧盟2008/101/EC指令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都极力反对。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在第十次部长会议上,统一了反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立场,并在联合声明中明确指出:“欧盟此举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与多边主义原则相悖”。在国际反航空碳税的强大压力下,欧盟只得暂停向他国航空公司征收航空碳税。

由于国际航空排放的排放源和排放足迹分属不同国家领空及公海上空等空域,需协调不同国家的利益和诉求,因此,《京都议定书》将其交给国际民航组织规制,由国际社会协同处理国际航空碳排放问题。在多边的努力下,国际民航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正一起努力制定碳排放市场机制具体方案。在此过程中,多边行动仍需强调,以多边谈判和合作寻求共赢,从而防止单边主义倾向的蔓延。

2.行业碳减排将不断发展

气候问题具有全球性和公共性,不管各个国家是否愿意,气候变化应对这一全球问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2016年前,国际民航组织将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共同制定碳排放市场机制具体方案,包括其技术与操作层面措施。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罗伯托・科韦・冈萨雷斯曾自豪地说,批准制定碳排放机制可以说是“航空运输业的里程碑”,民航业将率先积极“利用多边市场机制,以控制未来温室气体排放”。并且,未来很可能将航空公司在各自国内的碳排放量也纳入考核之中。全球航空碳减排机制的形成,必将对其他行业的减排机制产生重大影响。未来航海、钢铁、水泥等行业碳减排机制可望深入发展。

欧美主张区域之间以及国家之间减排的边际成本相等。借助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国际民航组织,发达国家可能在航空减排机制方面取得一致。在这两个组织中,发展中国家力量远低于发达国家。如无意外,全球航空业碳排放的市场机制可能设立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碳税和碳交易体系,欧盟将成为大赢家。我国快速增长的航空市场必定受到航空碳税的影响。航空碳税会推高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管理成本,航空碳税隐含的贸易壁垒也将影响我国航空业未来发展。运输成本的增加还会产生连锁反应而转移到货物贸易领域,从而对我国其他领域产生不利影响。研究航空碳税及其争议有助于探寻航空碳减排的走向,促进我国航空业的健康发展,并推动我国行业(包括航空、航海等)碳减排机制的形成和低碳经济的发展。因而,我国应加强包括碳税在内的有关航空减排机制的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

(一)发展航空低碳技术和碳交易市场

气候变化和航空碳排放快速增长已是不争事实,削减航空碳排放、绿色航空已成为各国不容回避的使命。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大力发展低碳环保技术,积极实施排污权交易机制,并大力倡导碳关税。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表明,后京都时代强制减排将不断强化。虽然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和美国的碳关税都不是直接减排手段,但作为一种促进减排的经济手段,有一定合理性。我国是一个以制造业为主的碳排放大国,能源以煤为主,减排压力很大。在全球低碳经济浪潮和资源环境的压力面前,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自愿履行强度减排承诺,积极探索减排经济手段的应用。我国“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举措。2012年,国家发改委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七个省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6月,深圳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碳排放交易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市,完成了基于配额的首笔碳排放权交易。目前,我国主要实行自愿碳减排,成交数量和交易额都不大。今后,我国应以航空碳减排为契机,大力采用节能机型和清洁能源,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积极发展节能减排技术,明晰我国碳交易体系的建设路径,增强碳交易定价的话语权。

(二)积极争取发展中国家利益

与传统的环境问题不同,气候变化是全球都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仅靠某个国家或某些区域的努力很难奏效,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的共同责任,但也存在利益分歧。航空碳税引发的博弈影响着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同利益之间肯定有冲突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得依靠国‘际法律规范。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排放了大量二氧化碳,人均碳排放量大,且通过将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削减碳排放。发展中国家的建设和发展难免会增加碳排放,这属于生存和发展的排放,摊销后会降低许多。因而,有关气候变化条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要求不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明确提出发达国家缔约方应该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且《京都议定书》为减排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综合国际法、历史和发展水平等因素,发达国家应该首先承担二氧化碳减排的责任。欧盟急推航空碳税表明,其并不想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想借“共同减排”之名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强制减排的重责以遏制其发展。虽然我国碳排放总量很大,但人均碳排放和历史碳排放并不靠前。我国航空业处在高速发展时期,且采用较新飞机,大幅减排不容易。根据航空公司过往碳排放量分配免费配额显然对我国不利。我国应严防发达国家利用其把持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国际民航组织等推动不利于我国的方案。应对航空碳税时,我国应立场坚定、态度明确、积极参加国际社会的联合行动,增强发言权和影响力,争取和团结更多国家,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争取有利地位。

(三)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制度

碳减排的定义篇4

近年来全球经济快速发展,但环境却面临巨大挑战。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的问题,已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解决气候问题应发展低碳经济,碳交易市场也随之迅速扩张,碳会计应运而生,碳排放权交易成为未来会计工作的重要事项。而碳排放权交易则被视为,当前发展低碳经济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但碳排放权会计研究,远落后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影响巨大,必须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进行研究。因此,探究适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体系,不仅能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理论指导,还能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为履行国际减排承诺和践行绿色低碳发展,我国积极开展多层次碳减排活动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在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并于2017年开始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规范发展,财政部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本文对此进行解读。

二、《征求意见稿》评析

2016年,财政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外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在当前初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条件下,对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首先,《征求意见稿》的规范要点明确,涵盖了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核算需求。围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费用相关的核算,规范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要点:

(1)针对碳排放权设置单独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以及单独的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对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核算。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反映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反映企业履约碳排放义务应付出的碳排放权价值。

(2)区分交易情境,具体规定了重点排放企业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规则。具体包括:当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时,不要求做会计处理;当企业的实际排放超出排放配额时,要求确认相关的“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以及相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当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时,要求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的“碳排放权”资产;当企业对节约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出售时,要求确认“投资收益”;当企业从市场上购买用于出售的碳排放配额时,要求在购买时确认“碳排放权”资产,而在出售时确认碳排放权相关的“投资收益”。

(3)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披露“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列报“碳排放权”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之间列报“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征求意见稿》以此确认了“碳排放权”资产以及“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在信息披露中的结构,以及相应的流动性等级。

(4)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点排放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了规定。包括要求披露企业相关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内容。

其次,《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内容,虽然借鉴了碳会计的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又跳出原先一直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这一项资产应确认到“存货”“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的争论,创新性地提出了开设新的核算科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的思路。如针对我国现未形成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从探索性和试验性的政策制定推行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内容仅针对7个试点省市适用。此外,还有采用表内、表外相结合的方法,对碳排放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既丰富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过多地规范那些由于市场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以及企业缺少实践而无法落地的内容。如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表外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以及碳减排变动情况等容易获得和方便披露的信息。而对于难以依托可靠方法计量的信息,如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以及企业的减排损益,则暂时未要求披露。通过大量的表外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推出的意义是: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完善的今天,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且能在过渡阶段,指导重点排放企业处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核算和披露的?则,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征求意见稿》的规范作用包括:统一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防止因没有相关规定带来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以免由此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靠和严重的不可比;初步规范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的碳排放信息,使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更加透明化,便于市场投资者理解并评估低碳经济下企业的减排战略和减排行为,以作出更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征求意见稿》商榷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些核算项目和核算规则,笔者认为,有些有待商榷,集中在以下方面:

其一,《征求意见稿》中为碳排放权交易专门设置的资产科目“碳排放权”和负债科目“应付碳排放权”,还存在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应谨慎对待。

当前碳排放权的交易仍处于试点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完善的交易市场和交易规则,7个试点省市在确定碳排放配额上存在差异。有些地方的配额全部无偿,而有的地方是无偿配额和有偿配额相结合。如《湖北省2015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等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对碳排放权配额的规定采取免费分配制度,企业可以在配额许可的范围内免费排放二氧化碳,企业实际排放需求超过免费配额的部分,则由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有偿购买;《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等地方性文件中,对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是,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各地区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具有明显差异。

基于这些差异化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若根据《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仅对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计入资产科目“碳排放权”进行核算,会产生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问题,以及碳排放权在价格上和数量上的可比性问题。分别体现在:

(1)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两者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均是企业取得的能够实际进行碳排放的权利。若将有偿取得的部分确认为资产,而无偿取得的部分不确认为资产,这种做法不太恰当,理由也不够充分。因为只要存在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就能为碳排放权造就公允价值,不论其是无偿的碳排放权,还是有偿的碳排放权,均能够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资产确认。若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4年提出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讨论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对免费分配获得的碳排放权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这实际上就是考虑了两类碳排放权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不应差别化对待,否则就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完整。

(2)依据《征求意见稿》,需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但各试点省市根据差异化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如根据广州市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所平台的历史交易数据发现,深圳市的碳排放权配额的成交价格,近乎是广州市碳排放权配额成交价格的两倍,这会使得相同数量的碳排放权配额所确认的资产价值存在较大不同。基于这样的市场条件,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应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配额之外购买的碳排放权,也会因为公允价值的不同而产生资产价值的差异,同样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依据《征求意见稿》,仅将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其所生成的关于碳排放权资产的会计信息,会存在信息含量上的差异。由于各地在认定无偿的碳排放权配额上的标准不同,无偿碳排放权配额与有偿碳排放权配额之间的比例差异较大。同样是纳入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其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的含义是不同的。对无偿分配碳排放权的试点省市,企业在初始配额分配环节不会形成碳排放权资产,而对有偿和无偿分配相结合的试点省市,企业则会因有偿和无偿的比例的不同,在碳排放权资产的价值确认上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会计信息,会存在较大程度的信息含量差异,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重点排放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识别和理解其财务状况上,会形成一定的偏差。

由以上分析可知,《征求意见稿》在确认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等会计信息方面,存在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但这并不意味当前可以构建完整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仍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

(1)我国现在仍处于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级阶段,需要通过试点不断摸索和创新。既然是试点,必然存在因不同地区碳排放权供需的稀缺程度不同,产生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如果贸然将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均作为资产入账,同时确认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负债,会存在会计信息不可比的问题,也会导致在公允价格较高的试点省市中,企业所确认资产和负债会出现系统性地增加,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理解。

(2)各试点省市初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各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有很大的灵活性。尽管这样的分而治之会使各省市因地制宜,降低当地企业对新政策的排斥反应,但仍会产生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问题。在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配额分配的免费比例不同、配额分配的方式不同、碳排放权交易的方法不同等,都会导致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3)我国碳会计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碳会计核算的整体构架,目前仅是提出零碎的应急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规则。然而碳会计不仅仅包含碳交易,还包括碳排放、碳减排等多方面。目前仅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定核算规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碳交易、碳排放与碳减排之间的?仍诠亓?性。这样制定出来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只能满足暂时性的核算要求。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使得碳排放权交易核算形成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解决。而按照当前《征求意见稿》的核算要点,又无法回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完整性问题。笔者认为,采用较为谨慎的策略对待“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负债的确认,以缓解《征求意见稿》可能带来的完整性和可比性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对碳排放权的核算宜采用“从简+表外”的过渡办法。基本思路是:暂时不单独核算“碳排放权”资产和“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对于企业无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并不记账(即采取“从简”原则),仅在报表附注专项说明其来源、数量以及依据(即采取“表外”原则)。具体而言:

(1)对于有偿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费用,在明细上体现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即也采用“从简”原则)。以“从简”原则确认碳排放配额,主要是基于各地方政府授予企业碳排放配额上的差异,以及企业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上的差异,并尽可能地不使会计信息偏离会计信息质量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要求。因此,笔者倾向于选择:仅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将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这种比较谨慎的确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征求意见稿》可能引发的会计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可比问题。

(2)在表内“从简”的基础上,更多通过报表附注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决策相关的碳排放权会计信息。表内“从简”是为了解决碳排放资产和负债会计信息不完整和不可比,而通过“表外”披露,则可以更加灵活多样地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附注披露企业初始获得碳排放权的形式、配额中有偿无偿的比例、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企业对碳排放的需求、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行为等。因此,鉴于表外披露的灵活性和丰富性,既可以选择文字描述的形式,也可以通过数字化的表格形式,突出表外信息披露的优势,向投资者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

其二,《征求意见稿》中节约配额形成的收入,以及超出配额产生的费用的确认,并没有形成合理配比,应立足于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性的信息,在碳排放损益的核算上坚持配比原则。从更广泛的减排行为看,若企业为节能减排进行资产投入、技术改进和能源替代等碳减排投入的行为,必然会产生当期碳减排费用性支出,以及需在以后各期摊销形成后续费用的碳减排资本性支出。而这一部分的相关费用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及,只是提出了企业将节约的配额进行出售产生的极为狭义的碳减排收入。这其实体现了当前的《征求意见稿》,还只是零碎的制度设计,缺乏完整的碳会计核算体系观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核算规则。

笔者认为,从碳会计核算体系观的整体角度出发,为了核算企业碳减排净损益,必须要基于配比原则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而笔者认可的碳减排收入和费用是从广义的角度考虑。企业节能减排的收入包括:实施节能减排形成可出售碳排放权配额(节约额)的交易收入、政府节能减排相关的补贴收入以及固碳产品收入。而企业节能减排的费用应包括:(1)企业为节能减排所耗费的低碳能源比原高碳能源多付出的费用;(2)企业重置更为节能减排的设备相较于原设备,在减排受益期内多计提的折旧费用;(3)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外购的节能减排新技术的资本性支出,在减排受益期内的摊销费用;(4)碳排放权的直接交易费用等。以此为基础,可以较为完整地基于配比原则,核算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并得出碳减排净损益这一关键性会计信息。其有助于投资者研判企业在低碳环境下的减排是否高效、是否具有经济性,这也是与投资者决策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评估绿色低碳环境下企业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投资者需要相关会计信息,而提供这类会计信息确实需要遵循会计配比原则来核算与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但鉴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龅慕?立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的会计核算还处于摸索中,不宜轻易对现有的财务报表作出重大的结构性和内容性的调整。因此,以上较为系统的遵循收入费用配比的核算机制,很难在现有财务报表模式下实现表内披露。而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仍需要对相关的核算规则作进一步的探索。因此,笔者坚持前文所提出的“从简”原则,即在核算的过渡时期,只在企业超出配额或因投资行为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时确认成本或费用,在企业将节约的配额或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在市场上出售时确认投资收益,其他信息则主要通过表外反映,以便及时、灵活地将信息披露给投资者。

其三,《征求意见稿》中提及需在表外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其要求披露的内容还不够完整和丰富,难以满足投资者对有用信息的需求。

具体表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披露企业的“减排战略”“减排机制”“减排措施”“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的出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影响”等方面,还只能简单地反映企业的减排规划和碳排放的实际情况,并不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企业为节能减排作出的努力程度,未涵盖企业的减排效果。正因为在当前条件下,难以实现完整地核算与表内披露碳排放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在表外的部分更多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碳排放相关的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企业遵循“表外”原则,除在附注中披露《征求意见稿》要求的碳排放相关信息外,还应该披露企业节能减排力度以及产生的效益,包括企业为落实减排政策,通过低碳材料和能源的替代、低碳技术和设备的应用,以及去高排放产能等方面的具体减排措施多付出的成本;企业的减排措施形成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企业当年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以前年度的对比情况;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和碳减排强度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的差异状况,是否有进一步减排的动机和压力等。

笔者预期,契合我国实施低碳绿色发展和落实《巴黎气候协定》的大局,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东风,要求相关企业披露这些碳排放和碳减排相关的信息,可以给企业以碳排放和碳减排的压力与动力,并可以为企业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信息,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较为充分地研判企业当年的碳排放情况,以及后续节能减排的潜力,以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四、《征求意见稿》规范展望

在某种意义上,《征求意见稿》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的规范,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和应急性。而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结合低碳化和绿色化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和趋势看,在推出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和披露规范后,要如何正确开展后续工作。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暂行规定满足初步核算需求,在实践中发现投资者需要的信息以及现有核算的局限性,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会计处理,暂时仍宜采用“从简”“表外”原则,尽量减少对现有财务报表结构及项目的影响。未来随着外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各地交易机制差异化的降低,如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各地的碳排放权配额制度统一化,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相关的资产、负债不再存在不可比问题的情况下,应改变当前的简易处理办法,建立更加系统化的会计核算体系。即包括以更加完整、更为可比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与披露,在保证配比原则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碳减排相关的收入、费用进行完整的核算和披露。

碳减排的定义篇5

关键词:碳金融;商业银行;策略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8-0053-02

一、碳金融的发展背景及其概念

1.碳金融的发展背景。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并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并且允许各国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京都议定书》及与之相适应的各国国内的气候政策的重要意义在于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京都议定书》以及各国国内的气候政策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各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从经济角度出发,这些法规和制度框架又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或排放配额为主的权益交易市场。因此,可以认为碳金融是各国企业或机构在碳减排义务的压力之下或政府推动低碳经济的动力之下,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完成减排任务所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衍生出来的其他金融活动。

2.碳金融的概念。碳金融的概念始于西方发达国家,英国政府于2003年颁布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之未来:创建低碳经济》,首次提出并定义了低碳经济。“低碳经济”指通过提高能源效率、转变能源结构、发展低碳技术、产品及服务,确保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同时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作为市场手段的一个重要方面,低碳金融近年来在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中国处于碳经济的初级阶段,因此对碳金融并无统一概念,一般来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碳金融是指企业间就政府分配的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排放权或排放配额进行市场交易所导致的金融活动;而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碳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动,既包括与“碳排放”有关的各类权益的交易及其金融衍生交易,也包括基于温室气体减排的直接投融资活动、为强制性或自愿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等。本文认为,所谓碳金融是指碳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有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碳排放权(cdm)和绿色贷款业务,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商业银行碳金融指的就是商业银行涉及低碳经济发展的业务活动。

二、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1.国外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据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10—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到600亿美元以上。2009年6月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研究报告预测,全球碳交易市场2022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基于庞大的碳金融市场,国外银行围绕碳减排权已先行一步。如荷兰银行、德意志银行、美洲银行等欧美银行不仅在思想层面高度重视开展碳金融业务所带来的巨大收益,而且成立专门的碳金融事业部来开拓碳金融业务,在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碳理财产品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同时,伴随着碳金融业务量的不断扩大,欧美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到碳金融发展的第二阶段——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碳金融高级发展阶段。与此同时,新兴市场地区也不甘落后,韩国和印度的商业银行在政府支持下也相继推出了“碳银行”发展的具体规划。

2.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相对于国外银行的深度参与,尽管中国有极其丰富和极具有潜力的碳减排资源和碳减排市场,但碳金融市场及业务发展相对落后。据世界银行测算,如果发达国家2012年要完成50亿吨减排目标,其中至少30亿吨来自购买中国减排指标。中国每年可提供1.5亿~2.25亿吨co2核定减排额度,这意味着每年碳减排交易的保守估计就可高达23亿美元。而中国金融业涉及碳金融领域最多的还是在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等绿色信贷方面。除此之外,只有少数银行(如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发展了cdm咨询中介及相关项目,个别银行(如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了基于碳交易的理财产品。

由此可见,虽然国内银行业在碳金融方面有所动作,但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对碳金融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缺乏深度了解,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领域项目业务能力严重不足,没有碳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金融衍生品创新,碳金融业务难与国际金融机构抗衡,使中国银行业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三、中国银行业发展碳金融业务策略选择

1.制定政策,鼓励碳金融业务快速发展。为应对国外碳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中国在碳金融业务方面也进行了创新实验、出台了许多政策,鼓励金融业通过信贷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质量,增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如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12月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人民银行、银监会在2010年6月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9年中国金融论坛上,旗帜鲜明地支持低碳金融服务创新,要求银行业成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和低碳金融服务的创新者。

2.创新碳金融业务模式,提高银行竞争力。中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创新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1)融资支持。融资支持服务主要用于解决低碳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包括cers收益权质押贷款、有追索权保理融资、cdm项目所需设备的融资租赁等具体形式。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一般都遵循此模式。(2)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服务是在融资支持之外,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协助国内企业寻找合适的投资方或匹配国外cers的购买方等。2009年7月浦发银行以财务顾问方式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为项目业主争取交易价格并促成cers买卖双方签署《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为项目业主带来每年160万欧元的额外售碳收入[2]。(3)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服务是针对目标客户开发并销售的资金投资与管理计划。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推出的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就属于该类业务。(4)账户托管。账户托管服务是为满足碳交易资金管理需求,适应买家、卖家和中间商对资金监督、汇划需要推出的金融服务。国内拥有托管证券基金经验的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参与碳托管业务。

3.利用市场机制,合作开发碳金融业务。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离不开碳交易市场的整体发展。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综合债券、票据、股权、信托等除信贷以外的融资工具,同时逐步引进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投资,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当与逐步发展起来的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合作,创新新的金融产品,如以结算和业务为突破口,协助交易所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建立较完善的交易制度,并适时推出碳交易衍生工具,以此提升中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定价和议价能力。

4.熟悉规则,创新碳金融服务。按照国际规则提升绿色信贷,目前中国银行业开展的碳金融业务基本以绿色信贷为主,一些银行虽已制定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规划和操作规则,但由于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价格标准仍主要由国际大型金融机构把控,中国银行业处于竞争弱势。目前,首先,应当认清和细分中国低碳产业的主要客户(主要包括新能源板块和节能减排板块),同时注重不断培育新的客户。其次,应尽快制定行业普遍认同的环境影响评估标准。然后,不断探索碳金融融资的担保方式,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创新,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选择。

5.积极探索,大力发展碳金融的中间业务。中国银行业的中间业务相对于传统业务目前处于不断上升阶段,但比较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在产品的多样性和盈利性上都处于劣势,涉及碳金融业务的更是少之又少。

四、中国银行业发展碳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1.低碳经济的产业链通常比较长,子行业更多,市场边界更复杂,其投融资运行不仅要求传统的企业投融资合作、项目投融资合作,而且更需要大产业思维和多行业投融资合作,如政策性金融、银团贷款、产业合作基金、国家投资基金等高端投融资工具的突破和推进。

2.碳金融对市场的开放性、规范性和体系性要求更高,需要高等级的金融工具和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中国银行业应当努力提高对碳金融的认识和国际规则的熟悉运用,借中国将上海发展“两个中心”的国家战略,同时可以允许部分外资商业银行适度参与“碳金融”衍生市场交易。

3.低碳金融的法律规范及实施细则目前尚未成熟,没有形成强制性要求。另外银行对企业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仍然没有标准化的标准,因此从政策层面上应当促进相关规范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傅苏颖,刘明康.银行业要成为低碳金融服务践行者和创新者[n].证券日报,2009-12-23(a2).

[2]浦发银行.国内首单cdm财务顾问签约[eb/ol].http://www.sh.xinhuanet.com/bank.htm,2009-07-17.

碳减排的定义篇6

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主要特征,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产出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背景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以及哥本哈根宣言中。在此背景下,我国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和自身资源禀赋的压力,必须要从国家战略高度着手,通过宏观政策调控、微观主体引导和构建碳金融市场体系几个方面来进行应对。

关键词:

低碳;规则;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07702

[HJ1.35mm]

1低碳经济的起源

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经造成的严重威胁是低碳经济产生的大背景。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能源使用带来的问题不断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除了化学烟雾和酸雨的危害,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升高所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亦已被确认为不争的事实。伴随着各国政府及民众对上述问题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低碳经济这一概念应运而生。

低碳经济这一理念始于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考虑,英国政府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之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lowcarboneconomy)的概念。在这本白皮书中,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22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20%,到2050年减少60%,以实现建立低碳经济社会的目标。白皮书要求通过提高资源的生产率,以更少的碳排放获取更多的经济产出。

伴随着实践的发展,低碳经济逐渐的被赋予越来越深刻的内涵,不同领域的学者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对低碳经济的理解。当前,大多数学者认同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主要特征,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产出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在中国,低碳经济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我国最早涉及低碳经济的政策文件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2007年7月颁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而根据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在2010年5月编写的的《中国碳评估报告》中指出了低碳经济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分别是经济增长与碳排放脱钩;低碳能源和低碳技术;高能源效率与低排放;降低化石燃料生产与消耗;商品与服务中的碳强度低;碳交易、金融与税收措施;低碳投资;能源安全;可持续性等。

2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性

人类从工业革命以来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类社会逐步接受低碳的经济模式与生活方式,以达到社会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状态。人们意识到此前经济发展模式的破坏性后果,为了对人类自身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负责,发展模式低碳化转型已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开发可替代性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等低碳化措施可以缓解日益增加的能源需求,巩固国家能源安全。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经济衰退的2008年,低碳行业的收入增幅仍达到75%,并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这也使人们在反思既有发展模式的同时,感受到了低碳经济的巨大驱动力,从而更有意愿推进经济结构的低碳化调整。面对巨大的潜在利益,各国意识到,只有主动致力于能源、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参与制定以低碳经济为主的生态文明游戏规则,才能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引领世界经济的未来发展。

3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背景

随着各国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各个国家内部以及在国与国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经济增长与低碳路径选择的矛盾,这也为各个国家的微观经济主体在低碳经济的实现过程中带来了困惑。就此,一些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国际性公约、文件、宣言等的签署为各个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性保障和标准体系,也就此形成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背景。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以及哥本哈根宣言中。

3.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供与会各国签署。其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具备法律约束力。公约的目的在于控制大气中CO2、CH4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不破坏气候系统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已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3.2《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通过,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做出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具体实施规则,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环保协议。其宗旨在于通过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保护环境,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在议定书中根据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38个工业发达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内,把它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平均降低大约5.2%,并对各个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任务。由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一直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而《京都议定书》又必须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所以直至2005年2月16日,才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人类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规首次出现。

3.3巴厘岛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会议第13次会议上,经过两周的激烈交锋,最终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确立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下的双轨并进的谈判安排。其主要包括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四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个缔约方还通过了《巴厘岛行动计划》,该计划要求《公约》的发达国家缔约方依据各自的国情,承担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或行动;同时计划还要求发展中国开展温室气体减缓行动,发展中国家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国内减缓排放行动,由发达国提供支持。各缔约方通过了《巴厘岛行动计划》(BaliActionPlan),同意在《公约》之下启动旨在加强《公约》实施的谈判进程。

3.4哥本哈根宣言

哥本哈根会议的目的是为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然而在此次会议最终,仅出台了一个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声明即《哥本哈根协议》。但是该协议依然在指导各国的减排工作中起到了关键性的指导作用。根据UNFCCC官方网站的信息,在各国向联合国递交减排承诺的最后期限2010年1月31日之前,共计65个国家和地区向联合国递交了减排承诺。这些国家的排放总量约占全球排放总量的78%,主要排放国都承诺了各自的减排量和减排方式。欧美国家的承诺减排幅度在18.9%到24.7之间。按照各国提交的减排承诺,36个欧美国家到2022年,总计减排33.6亿到43.8亿吨二氧化碳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18.9%到24.7%。

4我国面临的压力和应对措施

4.1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

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不仅被看成了全球低碳经济新起点,更被看做是全球制定低碳经济规则的新角逐。欧美国家的减排目标几乎都附带了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要形成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全球减排协议;二是主要排放国要承诺绝对减排量。这两条实际上都是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尤其是中国。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排放国之一,而且排放量增长迅速,发达国家对我国可能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在各种国际场合制造舆论,要求我国承担气候变化的责任;(2)要求我国海外企业遵守所在国的碳排放限额,进行碳披露;(3)要求我国出口商品进行碳披露,对没有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商品征收碳关税,或者禁止进口;(4)要求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减少或不采购未进行碳披露的中国产品,要求我国按普遍的标准和方式在企业之间分配放额度,并敦促企业遵守排放限额,进行碳披露;等等。

4.2国内资源禀赋的压力

即便不考虑来自国际上的压力,仅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继续增加碳排放量也不是长久之计。碳排放量的增长,不仅意味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同时还意味着对其他地球资源的巨大消耗,包括石油、粮食、铁矿石和淡水资源等。中国的巨大产能必然需要有充足的基础资源作为支撑,资源价格节节攀高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但众所周知,这并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其实质相当于所有我们的出口贸易对象国在瓜分我们国家的自然资源,这必将为我们的后裔子孙带来祸患无穷。

4.3我国的应对措施

面对来自于发达国家的国际压力,我国一定要掌握“碳排放”标准的话语权。面对低碳发展所引起的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变化,我国应选择适当的时间承诺减排限额,参与世界低碳发展,一方面打掉职责、赢得舆论,占领国际道德高地,相应的要求发达国家承诺更多的减排份额;另外一方面,可以获得各类低碳经济游戏规则制定的话语权,进而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赢得时间。

事实上,无论我国是否对减排限额做出承诺,我国都会选择低排放、低污染和低能耗的发展之路。因为我们所面临的资源禀赋的压力已经在说明走低碳发展之路刻不容缓。鉴于此,笔者给出如下建议。首先,从宏观层面上要从国家发展战略上着手,制定低碳发展的国家战略。具体规划上,可以从产业结构调整、财政政策倾斜等方面来落实。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低碳产业发展,同时,可以采取征收碳税等形式提高那些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进入壁垒,做到奖惩并用,以达到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目的。其次,从微观层面上,鼓励企业开发适合低碳发展的先进技术、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再次,可以鼓励商业银行为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企业创造融资便利,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出面做担保或是给与一定的贴息补贴等。最后,政府要积极发展我国的碳金融市场,通过鼓励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创新,指导构建恰当的碳金融市场结构,制定合理的碳金融市场监督机制,旨在达到利用市场手段降低碳排放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建华.低碳金融[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