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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范例(3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02-04

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范文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其效果,在建设中对于信用的定义并没有达成一致,还有一些信用体系建设因素方面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这些都限制了体系的建立。在建设民商法中,有很多方面都要全面的进行探索,分析其价值,但是在因为缺乏细化的界定,且缺乏统一的观点指导信用建设,在建设中有很多规则也都不健全,存在不足和漏洞,有很多的因素使得其中的发展具有风险,企业在发展中也缺乏统一的基本原则,这些都给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带去消极影响。

当前民商法建设虽然在不断的发展和优化,在法律方面也有了明确的规定,确定将信用建设作为其建设的根本原则。然而在实际的建设中真正能够落实建设原则的却很少,且我国的经济还处在发展初期,使得在很多方面都有限制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条件,我国的经济并没有深入的优化和完善信用建设发展,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增添危机,其中技术问题以及生产质量问题都影响了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关法律不安全也同样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形成阻碍。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策略

(一)注重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诚信原则

信用和诚实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法律中也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信用及诚实的重视度,要注重这一原则建设内容,并且按照内容执行。民商法运行可以让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加强民商法中的信用和诚实建设,可以有效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有效性。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划分民事活动,规定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权利以及责任,并将相关的内容进行区分;第二,注重对地方商法的保护,可以有效降低政府对经济的作用,让经济发展具备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减少经济风险,有效的为市场发展指引方向;第三,注重司法建设制度公开化、透明化,为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确保其体系整体更加合理以及规范,让经济稳定的发展。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注重信用和诚实内容建设,可以有效提高体系在市场中的作用,并且还可以促进法律制度发展,不断完善制度内容,保证制度的执行,让经济政策能够得到实施。除此之外,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可以增强对民商法的执行力及操作性,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义务以及权利,增强民事活动责任,健全司法制度,让法律内容更加透明,增强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可操作性。

(二)注重信用权的建设

在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时,需要注重对信用权这一内容的建设,其主要体现在要设置专门的立法机构,建立一种新的人格权以及立法权,让信用权从民商法中成为一个独立部分,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民事企业、当事人等的权利,他们会拥有更多的权利,去进行更多的经营活动,有效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信用权内容,可以更好的促进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让民商法发挥出其效应,维护经济发展秩序,有效的调整信用体系以及权利建设,架构有关的体系框架,推进经济发展。在建设信用体系过程中,信用权可以让人们更好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也可以有效的维护民商法的信用权利和控制力度,让民事经济活动符合民商法规定,在其规定范围内,促进社会建立更全面的经济发展制度,其可以帮助民商法更好的维护经济发展。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就是为了要促进我国民营经济更好的发展,这就需要注重对信用权的建设好,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健全有关的制度约束能力以及制度执行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我国的社会发展。

(三)提高政府的引导作用

政府信用对社会趋势具有引导作用,因此要建立有效、合理、科学的行政法律体系、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就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律评估,对政府的经济行为以及信用进行有效的评估,保障经济互动可以规范化。这就需要政府的工作人员需要认识到信用的价值,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注重对信用的维护以及信息的保护。法律是保障国家和谐发展的基础和手段,是对道德社会内容的补充,政府的部门在工作中应该要按照法律以及制度要求,防止出现道德依赖起来,能够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相关的工作,鼓励并且维护信用、诚实原则,对于那些损害政府只能用、给信用维护带来消极影响的行为,需要严格惩戒,确保市场经济能够稳定的发展。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引导作用,有效平衡各经济体的权益之争,让社会经济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

(四)建设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

要想保证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建构健全的市场经济发展体系,并且要有针对性的结合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市场信用体系。只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然而市场发展是动态的,这就需要在建设市场经济发展体系时能够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建设以及优化。因此就需要加强企业信息体系建设,企业发展因为受经济影响会经常变化,这就需要企业能够注重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在信用方面的承担能力,对企业债权人和信用度进行明确以及协调,避免出现信用波动问题,进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影响。企业在发展中会有债务和贷款等程序,健全信用企业也是有利于企业这方面的发展,有效的维护企业在债务以及义务方面的稳定,对企业这几方面带来影响的因素较多,无论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企业都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进行信用管理,以此促进企业发展。其次,还需要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其是为了让个人可以在市场中更好进行经济活动以及经营的关键。在这方面的建设需要注重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能力,而最有效的保证因素就是法律,因此需要明确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保障,还需要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健全有关的法律关系,增强当事人在法律中的选择权以及执行权,增强个人对信息的确认与保护,健全信用体系建设,让市场可以在稳定的环境下发展。

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范文

【关键词】沿边金融改革金融市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新模式设计

为了发挥信用信息服务“三农”、服务金融、服务政府的作用,培育农村信用市场,支持农户融资,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人行西双版纳中支积极探索普惠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采集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为基础、以机制建设为抓手、平台建设为依托,以实现“四个完善”为总体目标(即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设计,使之可持续可复制;完善农户信息系统建设,拓展运用广度和深度;完善信用惠农服务体系,改善金融支农服务;完善农村信用市场培育,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改变以往农村信用社一家采集使用农户信用信息的局限,以政府为主导、人行牵头推动,涉农部门、金融机构共建共享农户信息,提升涉农部门服务管理农村手段、打通涉农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渠道,有效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活力。

通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以全州共建方式开展的西双版纳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已初步显现,基本完成六大机制建设及两大平台搭建工作,完成11.22万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其中19个试点乡镇采集8.29万户,占试点乡镇农户总数的82.68%,实现电子化信息档案7.78万户,评定信用农户2.46万户,系统导入信用农户授信8.63亿元。向信用农户发放贷款1.35万笔,贷款总额7.64亿元。完成6个乡镇信用村评定,共评出信用村10个。截至2015年8月末,西双版纳州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291.44亿元,比2011年末增加123.74亿元,增长73.8%,其中:涉农贷款167.28亿元,比2011年末增加71.24亿元,增长74.18%。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新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标准要求高,利益诉求多,建设工作难度大。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形成工作合力难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作中除涉农金融机构外,其他部门参与创建积极性不高,对承担的工作任务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部分农户、村干部和乡镇班子成员思想观念落后,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了解不清楚,对创建工作的认同感不强。部分乡镇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不够,仅停留在发文建立领导小组和采集评价小组等空有其名的层面上。

(二)认识统一难

西双版纳州金融支农工作已经开展了十余年,金融机构各自为政,资源独享。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由于长期垄断农村金融市场,对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共享农户信用信息,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心存顾虑。对统一标准重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存在较大分歧。

(三)任务分解难

按照“多方参与、共同受益”原则,多方参与必然存在责任分工、任务分解,特别是涉及14余万户农户信息入户采集及后续数据更新,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共建目标难以实现。而各部门为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对任务分解各执一词,任务分解落实难度较大。

(四)资金落实难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量大,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和涉农金融机构各自承担。但西双版纳州县市财力薄弱,财政资金入不敷出,农户信息采集、录入、信用乡(镇)、村奖励等相关经费和财政贴息资金等配套资金落实困难。涉农金融机构也因农村市场份额、预期收益不同难以分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费用。

(五)农户信息采集及评价标准统一难

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参与者多、使用者多,各方需求、标准不一。要最大限度满足各成员单位需求,评出的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得到各方认可,并落实相应惠农政策存在较大难度。同时因农户情况差异大、入户采集人员素质差异等,采集结果难免存在偏差,怎么保证农户数据质量并实现可持续更新是一大工作难点。

(六)农户数据共享难

一套功能完善的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一个满足各方的联网平台,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运用的重要载体。然而目前全国还没有一套较为成熟的系统,需自行设计开发存在较大难度。

三、对策及建议

面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们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以“六个结合”为切入点着力解决体系建设难题,即利益平衡和社会责任结合,解决认识统一及任务分解问题;政府出资和银行投入相结合,解决体系建设费用问题;多层复核和系统审核相结合,解决农户数据质量问题;自主开发和软件公司开发相结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考核奖励与银行自主考核相结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信用激励制度与信贷管理相结合,创建普惠金融正向激励机制。构建六大机制和两大平台,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一)建立体系共建机制

成立了州、县(市)两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体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了各乡镇的领导小组、农户信息采集小组以及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采集、评价小组职责,构建了州、县(市)、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五级党政及相关部门整体联动、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农户信息采集机制

1.构建任务分解及信息采集模式。充分考虑未来市场份额,按农村信用社完成50%、农业银行完成35%、邮政储蓄银行完成15%的额度划分涉农金融机构农户信息采集任务。针对辖区实际,探索出“人行指导、信用社采集录入、相关部门监督”的农户信息采集模式,即由农村信用社一家承担信息采集主体任务,其他金融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按任务比例承担相应的农户信息采集费用。

2.统一采集指标。统筹考虑农户信贷管理的实用性、信息采集的可操作性,全州统一制定了包含农户的基本信息、收支情况、资产状况、负债情况、参保情况、受表彰情况、惩处信息等七大类80余项信息采集指标及20余项涉及农户贷款、担保的银行报送指标。

3.统一计价标准。根据县乡经济发育程度、区位优势等,区分不同县市、乡镇确定统一的资产、收入计价标准,确保了数据采集的科学性、准确性。

4.统一数据核查。对采集数据,采取电子采集、模板技术效验,并由村乡镇领导干部审核,农村信用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逐级监督、重点核查;对录入系统的数据,由人行、信用联社组成“数据核查小组”开展全面核查,确保农户信息数据全面、真实。

(三)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

一是印发了《西双版纳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实施细则》,对农户信用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评定要求、评级程序等方面做了具体规范。二是制定全州统一的《农户信用评分标准》,设定了农户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偿债能力、道德品质等四个方面16个项目的评价指标,对农户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三是规范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流程。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村委会、乡(镇)信用评级小组三级评审机制。三级机构评审无异议后,返回村民小组在公众场所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启动异议处理机制,由村委会了解情况、报经乡(镇)信用评级小组审核后,上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复核认定。

(四)建立经费投入机制

经与政府、涉农金融机构多次协商,基于“多方参与、合力推进”原则,创新工作经费落实,由省、市、县财政部门适当安排经费,用于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的奖励;由涉农金融机构按照信息采集份额分担信息采集费用,同时,印发了《西双版纳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规范经费使用。

(五)建立考核机制

一是州政府建立了对金融系统的考核奖励机制,其中将“金融业支持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列为专项考核奖励项目;建立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制度,将乡镇农体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二是农村信用联社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制度,将各基层社农户数据采集数量及质量纳入年终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六)建立农村信用文化培育机制

一是州政府出台政策扶持方案,提高农户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积极性。1.对两万元以下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地方政府给予贴息。2.在农村推动建立“信用协会”、“信用联保”等组织。3.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实施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优先安排技术培训和指导。二是金融机构制定包括信用贷款发放、利率优惠及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支农惠农措施;信用户在授信额度、利率、抵押担保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安排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并提高辖区信用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及利率优惠。三是通过多样的宣传方式,让信用文化深入人心。

(七)搭建系统平台,推动体系建设成果运用

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范文篇3

一、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公路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为目的,通过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二)建设目标。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使我国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和建设市场的规范化程度迈上一个新台阶。

——在规范管理方面,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征信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制度和奖惩制度,使公路建设信用体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信息共享方面,加快建立全国共享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不断提高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基本满足信息需求者的查询和使用需求。

——在信用活动方面,通过宣传教育、褒奖诚信、惩戒失信,全面提高广大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意识,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公路建设市场氛围。

(三)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设计,制定和完善信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全国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的征集、评价和,并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2.坚持政府推动、各方参与的原则

当前,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环境尚不成熟,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依靠政府的推动和引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规则,采取行政措施,推动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时,注重发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利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政府监督部门的相关信息,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3.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目前,信用评价对象应以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为重点,兼顾咨询、、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其它单位和从业人员,条件成熟时项目法人亦应列为信用评价对象。在实施步骤上,应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首先公布公路建设市场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往业绩和有关信用记录,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行政监管,提高工作透明度,发挥建设单位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将信用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不得泄漏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料。各从业单位和人员要信守承诺,依法从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更新相关信用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信用信息征集。

部负责制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征集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奖惩信息,以及部审查、审批资质企业的基本信息、列入部建设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等。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部需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做好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部。

(二)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内容和主体、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等。

1.评价主体和主要内容。现阶段,守法评价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履约考核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质量评价的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评价主体对信用评价的结果负责,从业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评价双方的争议,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2.评价等级划分。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不再对同一等级进行细分。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

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

B: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

C: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D: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招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全国通报。

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参照从业单位划分,但考虑到目前基础条件和考核标准尚不成熟,可以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不良信用行为、良好信用行为,以掌握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在信用档案中永久保存。

3.评价标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信用等级划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随着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交通部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

各地应客观、公正对待新进入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不得以没有本地信用记录为由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和地方保护。若该从业单位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B级对待,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可参照本辖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B级以下对待。

信用等级为C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4.评价周期。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履约考核原则上每年评定1-2次。若从业单位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应立即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布,强化信用行为的动态管理。

(三)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平台按部、省二级建立,各有侧重,互联互通。部负责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时,研究制订统一的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平台建设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平台要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建立链接。同时,要逐步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招投标信息的,投标单位基本信息的获取,逐步实现网上招标,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平台的作用。

网上公开的信息应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必需的资料,如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业绩和经营状况、施工能力、主要人员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从业单位不得以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

(四)信用奖惩机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要给予宣传和表彰,可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通过各种奖励措施,逐步建立对诚信单位的长效激励机制,使之真正获得诚信效益;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从业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三、加快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必需的工作经费,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和工作职责,做到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推动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

(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立法制政府和信用政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行政保障。

(三)强化舆论引导,倡导信用理念。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在公路建设领域广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使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深入人心。特别是注重引导和培养广大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自身诚信品牌,使建设廉政工程、打造精品公路、树立诚信企业成为公路建设市场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