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社会保障
据社会劳动保障部在2005年5月进行的快速调查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在城镇的农民工总数约为8907万人。农民工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直接推动了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也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新型劳动大军。
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工在医疗保险方面的权益还不能得到有力保护,因此,加强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健康权益,是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目前,全国各省先后推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是否有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必要性,主要是由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种类以及工作环境来决定的。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权益等方面得到了不断改善,但是,当前农民工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工作强度较大、劳动和卫生环境恶劣等方面,这些都强烈要求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
1农民工从事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种类
社会劳动保障部在2005年对民工从事行业专门进行了一次调查,通过调查得到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建筑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劳动强度较大的行业。其中建筑业占26%,制造业占27%,住宿和餐饮业占1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9%,批发和零售业占12%,其他行业占15%。国家统计局进行的调查也表显示,2004年我国农民工从事制造业的占30%,从事建筑业的占农民工总数的23%,从事社会服务业的占10%,从事住宿餐饮业的占7%,从事批发零售业的仅占5%。
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等行业,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农民工占68%,在建筑业中接近80%,已成为这些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劳动强度较大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8小时以内的仅占了13.70%,在8到9小时的占40.30%,而在高达9到10小时和10个小时以上的分别占了23.48%和22.50%,有的农民工最高工作实践甚至高达13到17个小时,基本上超出了他们的生理极限。
2劳动危险系数较高
由于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建筑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工作,劳动危险系数较高,农民工在工作中经常遭受职业病侵害,各种安全事故频频出现。许多建筑和制造企业在管理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操作中普遍存在有章不循、生产工具使用混乱等问题,有的企业甚至在使用的化学药品中,经常不标明化学成分和药品毒性以及防护措施,对农民工人身保护意识缺乏,农民工由于自身知识文化水平的限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中常常受到人身伤害。因此,农民工所从事的高危职业决定了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常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3劳动卫生条件较差
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经常要面临着住宿条件恶劣、伙食差住宿环境恶劣等问题,,他们大多住的是板房、帐篷甚至是框架楼的地下室,缺少正规的取暖防寒设备,农民工即使是自己准备了一些取暖设备,但是由于质量低劣,容易引发漏电、火灾等事故,在伙食方面,由于许多农民工聚集的工作场所基本没有统一的民工食堂,伙食标准差,容易造成农民工的营养不良现象,而且食物的卫生条件很少能够达到卫生标准,还有就是企业对农民工的卫生防疫工作基本完全空白,恶劣的住宿环境更易引发传染疾病。
二、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存在障碍
由于农民工所从事行业的行业特征和他们恶劣的工作食宿环境特征,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工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企业和农民工自身三个方面的障碍。
1政府政策角度
虽然我国各级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出台了一些相关保护和完善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现状。从政府政策角度来看,建立我国目前存在的障碍有:
(1)户籍障碍。由于我国城乡严重分离造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了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巨大发展差距,长期使农业发展滞后,农民收入低下,进一步影响了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但是,随着我国传统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必将会被所替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将被逐步完善。但是由于我国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迟缓,已影响到我国工业化进程,并对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产生很大负面影响,造成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难以建立。
(2)保障制度的涵盖面不够。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许多地方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相关医疗保险,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已经企业经济实力的差距,造成我国一些企业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使得在这些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得不到医疗保障。而且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无法有效解决农民工的看病住院问题,存在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广问题。
2企业方面
目前,为了避免给城镇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许多企业,甚至是国有企业大量雇用农民工,甚至辞退原来一线工人,其直接原因就是企业在使用大量农民工的时候可以避免企业为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最大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在我国各地政府出台的文件中,规定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势必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受到企业的阻力。
3农民工参保意识不强
农民工群体以青壮年为主,而且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其疾病风险较低,普遍缺乏医疗保险意识;同时,由于农民工大多从事一些收入比较微薄的工作,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较低的经济收入使他们无暇顾及疾病风险,只能应付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要,在发生重大疾病时才意识到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自身存在不完善地方,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一旦参保人变换工作地点就必须退保,统筹基金不予退回,不利于保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性,也制约了农民工参保积极性。有些农民工虽然清楚参加医疗保险的意义所在,但是由于参保手续的繁杂,农民工的参加医疗保险办理的积极性被进一步限制。
论文摘要:中国和印度都是人口、农业大国,在农村金融发展方面有很强的可比性。本文通过对中印两国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法律现状等方面的比较,认为中国在今后农村金融改革中,应注重培养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13亿人口,其中6O%以上生活在农村地区,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是我国历届政府最为关心和最希望解决的问题。而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农村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初步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分工协作的金融服务体系。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仍面临着农民贷款难、资金大量外流、金融市场竞争缺失以及价格扭曲等诸多难题。中央政府从2004年至2009年连续颁布的6个“一号文件”,都提出要鼓励农村金融改革,可见农村金融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印度也是一个人口、农业大国。截至2007年底,80%的人口以从事农业为主,农业GDP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7.8%。始于二十世纪60年代的“绿色革命”,对印度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加之印度政府对农村金融支持力度较大,仅1970到1992年问.在农村地区就有50000家新成立的金融机构②。目前已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农村金融保险为一体的,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较好地满足了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由于中国和印度两国都是人口、农业大国,在农村金融发展方面有很强的可比性,既有很多相似处,又存在较大差异。已有的研究着重把重点放在对印度农村金融的发展和评价上(白广玉,2005;冉杰,2006;文富德,2006;等),对深入认识中印农村金融状况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比较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
印度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十分庞杂,其业务几乎涵盖了与农业和农民相关的所有领域主要包括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NABARD)、区域农村银行(RRBs)、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等。在这些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由于这二三类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不同,有不同的业务特点,在农村金融领域起着不同的作用。
(1)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于1982年6月成立,是印度当前最高一级的农村金融机构。它既负责农业和印度农村地区经济活动的信贷领域的政策、计划和经营等所有重大问题,又是一个最高再融资机构,为信用合作机构、区域农村银行以及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截止到2007年8月,共提供9046千万卢比的再融资额,按当时汇率换算③,大约为23亿美元。(2)区域农村银行。其营业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薄弱的地区,贷款对象主要是小农、无地农民和农村小手工业者等贫穷农民,还分期给农民提供维持生活的消费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地农业信用合作机构。1975年刚开始经营时只有6家区域农村银行.到2007年3月31日,印度区域农村银行通过组合,现共有96家,在全国534个县设14520家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数占所有商业银行总网络分支机构数的37%。(3)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投资和租赁;此外,还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40%的贷款用于扶持小企业,包括农村工业),其资本金中有80%为政府所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成立,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其成立之初专门从事粮棉收购,目前已经形成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为两翼的发展格局。截至2008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有机构2152个,涉农贷款余额1.2万亿元,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的17.6%。但从其贷款结构来看,以2006年为例,其主要贷款仍集中在储备粮、棉、油及收购贷款上,而对于农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的力度较小,同时不涉及对农业科技、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贷款。
(二)农村合作性金融
在印度的农村信贷体系中,合作性(Co-opera-tive)金融机构占有独特的地位,现在印度90%以上的农村地区建立了信用合作社,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人了信用社。
二、农业保险的比较
印度的农业保险可追溯到二十世纪40年代,它实行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那些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其他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由农户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参加(焦瑾璞,2007)。1985年,印度政府推出“农作物全风险综合保险计划”,覆盖大部分农作物。1999年,印度中央政府推出“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并以此取代“农作物全风险综合保险计划”,该计划由印度农业部负责实施,由印度保险总公司执行,承保面扩大到所有农户,并且政府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但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印度政府的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参保农户每年约2000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4,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项目。到2006年7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共覆盖农户9.71千万户,受保作物面积50000万公顷,保费收入达到985.5亿卢比。另外,印度农业保险公司已开办经济作物的保险,主要针对茶叶、橡胶、棉花和甘蔗种植等。近年来开始实施的天气保险计划,12个邦的保费收入在2007年已达到50千万卢比。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早在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对农业保险进行了“低保额、低保费”的商业化经营试点,由于农业保险缺乏明确的业务定位和足够的政策支持,其业务迅速萎缩,甚至停办。近几年来,保险业在服务“三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除了作为订单农业支撑的农业气候性、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性保险外,符合农村和农民需求的健康、人寿、财产等各险种也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加快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选择6省(区)的5种主要农作物开展试点,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截至2008年末,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承保各类农作物5.32亿亩,参保农户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80.7%和ll3%。
三、农村金融法律的比较
印度农村金融法律比较健全、完善。为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印度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地区农村银行法》、《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法》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农村银行营业机构要设立在农村信贷服务薄弱的地区。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
我国农村金融缺乏法律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农村金融法律缺失主要表现在:(1)在农村信用社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其性质、内部法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等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应尽早制定一部《农村合作金融法》,以填补这个立法缺口。(2)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结果是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往往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导致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3)对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立法。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复杂多样,这些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法律地位很不明确和稳定;同时由于在法律上没有保障,并经常会因此出现一些短期行为,甚至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进而累积了大量风险,随时可能影响到社区的稳定。(4)对于一些民间的小额信贷组织,目前也缺少一部法律来规范。人民银行进行的五个省区的小额信贷试点,目前也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境况,这使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5)农业保险法律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法》中并没有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主要结论与启示
以上分别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保险和农村金融法律3个方面对中国和印度农村金融发展进行了简要分析与比较。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虽然经历了一个较快发展的过程,但同印度农村金融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并据此得到如下三点基本启示:
第一,从农村金融机构来看,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截至2005年3月末,印度银行业在农村的机构网点达到15.3万个,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2个:而到2007年末,中国农村平均每万人农村人口服务机构网点数为1.5个,全国还有2868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网点.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和良好的信贷供给机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应推动、扩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范围,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建议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向县域和农村延伸机构和业务,支持农业大型项目的开发。积极推动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逐步发展成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人条件,重点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稳定农村地区机构和网点,继续发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
第二,从农业保险来看,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属于初级阶段,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且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其需求不相称。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51.8亿元,承保农作物2.3l亿亩,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l126亿元的风险保障,而同期全国农业总产值是27680亿元。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不仅会导致“三农”经济收入平稳增长缺乏保障,而且也会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信贷风险较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和农业保险体系,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保险组织,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村商业性保险、政策性保险、互保险等。
第三,我国应继续完善农村金融法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等加以规定。确定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和其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应大力发展新型农村机构,放开民间金融,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财政支持。
印度农村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分为两类:(1)提供短、中期贷款的合作机构,主要是信贷合作社。信贷合作社是向农民提供廉价信贷的来源,又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初级农业信用社(PACS)、中心合作银行(DCCBs)和邦合作银行(SCBs)。截止到2006年3月31日。PACS共贷出4.61亿卢比,占全部农村金融贷款的37%,中心合作银行和邦合作银行贷款比重分别为23%和30%。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遍及印度90%的农村地区,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入了农村信用社(冉杰,2006)。(2)提供长期信贷的合作机构.主要是邦农业和农村合作发展银行(SCARDBs)、初级农业和农村合作发展银行(PCARDBs)。其资金来源于中央银行和发展债券,以土地抵押的方式为农民提供5-10年或更长期限的长期贷款,以购买价值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壤、偿还旧贷款及赎回地主扣押的土地等。截至2007年3月.SCARDBs和PCARDBs机构总数分别为20和697个,贷款额分别为l316.7亿卢比和1275.1亿卢比。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制度形成和普及于二十世纪50年代,在经历了几轮改革之后,至今依然存在并充当着当前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目前我国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08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5100多家,7.8万个营业网点,资产总额7.1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2.45万亿元,占全国涉农贷款的35.5%;农户贷款1.3万亿元.占全国农户贷款的86%。以农村信用社为例,目前已成为中国农村地区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至2007年底,其农业贷款余额为1.43万亿元,服务“三农”的功能不断增强③。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存款和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单一的资金来源和过高的融资成本,减弱了其放贷能力,同时其服务功能和产品的单一,进一步限制了其信贷业务的发展。
(三)农村商业性金融
一、农业保险情况
我镇农业保险工作涉及面广、量大、任务艰巨。现阶段农业保险的主要对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今年种植业继续保险玉米、小麦、葵花三个品种。玉米47045亩,小麦41492亩,葵花115467亩。
二、农业保险的工作总结
(一)政府积极引导,广泛宣传,提高农民风险意识。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为了发展好农业保险,关键要在政府的政策框架下,统筹政府、保险公司与农民的利益,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随着农业政策的出台,财政补贴等手段的推行,农民可以实现低投保、高保障,切实保证惠农利民。然而,农民思想守旧、风险意识淡薄,使得国家的惠民政策在实施环节上困难重重。我镇根据实际情况,在宣传动员上狠下功夫,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村通过组织宣讲会、动员会等措施,进一步引导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市场意识,让更多的群众自愿、积极参保,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惠农政策,增强抗灾害能力,减轻灾害损失,保障经济收入。
(二)加强领导协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实施好农业保险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有力保证。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组,建立系统完整的工作机制,形成了“由分管领导抓政策、包村干部抓实施、村委干部抓落实”的层层责任制。镇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和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负责农业灾害预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险征收和任务统计工作;其它有关部门会同保险机构做好宣传、咨询、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同时,加大对各村的任务和责任落实,鼓励其创新思路,增添措施,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明确考核机制,严明奖惩。一方面,引入激励机制,镇政府将农业保险列入全年目标考核,根据工作完成的总量和进度情况,给予差量奖励,形成竞争氛围,以激发各村干部的工作热情,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严明纪律要求。镇政府在工作会议上着重强调,要把维护好农民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农民积极投保。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强有力的领导和各村干部的努力下,我镇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突破,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意识到仍存在某些不足。由于农业保险工作起步晚,还处于探寻和摸索阶段,需要不断的总结问题和不足,更好地完善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当前存在有以下问题:一是农民风险意识淡薄,配合情绪不高;二是少数干部主体意识不强,遇到阻力轻易退缩。
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广大干部的主体意识培养,建立健全更加有效的激励奖励制度;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细化村级任务分配准则,制定更具执行力的村级保险任务;加强政企交流与合作,密切联系与监督保险机构出险、理赔等中间环节,全心合意为农民谋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