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党员;民主监督;问题;原因;对策
[作者简介]王勤(1963―),男,中共抚州市临川区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余文祥(1970―),男,中共抚州市临川区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农”问题。(江西临川344100)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四项监督义务。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各种党内监督形式的基础,具有直接性、广泛性、普遍性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全体党员充分发挥自身的民主监督作用,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党员民主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以来,党内监督力度持续加大,成效显著提高,巡视监督更是发挥了利剑作用。但是,党员民主监督还存在着弱化、缺失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部分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得还很不够。主要表现在:
1.不愿监督。有些党员主体意识不强,缺乏开展党内监督的政治责任感,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监督的主体,把党内监督看成是党组织、纪检干部和上级领导的事,主观上不想参与到党内监督中去。一些党员认为民主监督与自己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只要不损害个人基本利益,一般不愿多管领导的“闲事”。有的党员认为,监督有纪检机关就足够了,而且自己人微言轻的监督起不了多大作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2.不能监督。有时一些地方、部门未能很好落实党员的知情权,普通党员对党务政务了解得不充分、不及时,对党员干部的用权行为不知晓,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3.不敢监督。很多党员认为自己只是普通党员,怕监督上级穿了小鞋,怕监督同级伤了和气,怕监督下级丢了选票,于是奉行“好人主义”、“多栽花、少栽刺”和“报喜不报忧”的庸俗人生哲学,不敢履行监督职责。面对掌握着权力而且有广泛关系网和强大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多数党员根本不敢去监督,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和领导干部斗,监督领导干部,不仅不能“扳倒”领导干部,还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自己的利益受损。有的党员干部自身不正,存在违纪情况,心虚胆怯,更不敢去监督别人。
4.不会监督。部分党员有民主监督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而且想监督、敢监督,但是不了解如何实施监督。有的党员行使了监督权,却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因为他们在监督程序和行为方面选择失当,而使监督流于形式。还有极少数党员不能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没有做到依法依规监督,其监督行为出现了无序化。
5.抵制监督。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特权思想、官僚气息严重,把民主监督看作是束缚自己的紧箍咒,听不进不同意见,排斥其他党员的监督。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把上级监督视为不信任,把同级监督看成过不去,把下级监督当作不尊重,因而自觉不自觉地抵制、压制或逃避监督,甚至对监督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有些“一把手”片面地J为监督是挑战自身的权力和权威,因此对监督有所抵触。少数领导干部自身不干净,怕被“揭伤疤”,担心党员一旦监督就暴露了自己的问题,所以想方设法逃避党员监督。
二、党员民主监督中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党员主体意识淡化。有些党员只把自己作为监督的客体,认为只有组织才有监督的权力,而忽略自身也是监督主体的事实,缺乏作为一名监督主体应该具备的责任意识与自觉性。
2.党员民主素质不高。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少数“一把手”的民主意识淡薄,没有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喜欢凭借自身掌握人财物大权于一身,搞家长制、一言堂,以致对其监督无从谈起。不少党员对自身拥有的民利认识不足,自觉行使民利的意识不强。有些党员自身素质不高,又不熟悉程序,不能正确地行使民利。
3.党务政务不够透明。虽然对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已作出了规定,但它们没有真正按照制度规定规范地运作,透明度低,很多党政政策和信息都没有及时准确,导致党员进行监督无从下手。
4.曲解和误解监督。部分党员认为监督就是故意和别人过不去,不仅是“找茬”更是“添乱”,会影响集体的团结和耽误工作效率。部分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信任和监督的关系,认为监督是对其不信任,信任就不需要监督,于是不愿意受到监督。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觉得,监督就是“找毛病”“挑刺儿”,就是向自己找麻烦、挑战示威,所以千方百计抵制、逃避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监督举报者。
5.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封建文化具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历史沉淀下来的“官本位”“家长制”“崇尚特权”等腐朽思想始终存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这种传统的观念和思想作祟,使得部分党员干部产生凌驾组织和群众之上的观念,面对上级监督以“对我不信任”为由不情不愿、躲躲闪闪,以“不支持自己工作”为由对同级监督百般刁难,把下级监督视为“麻烦制造者”而想方设法逃避,甚至对下级监督进行打压报复。部分党员受到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认为历来是“官官相护”“民斗不过官”,便不敢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6.少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少数党员干部有违纪行为,或者存在权力腐败和失职渎职问题,所以既害怕党员监督自己又不敢监督其他党员。
7.监督保障不力。一是监督办理情况反馈不到位。有些党员反映,自己监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被采纳、如何被处理以及取得的成效怎么样,得不到任何信息反馈,久而久之,就失去监督的兴趣和耐心。二是党员行使监督权容易遭受打击报复。党员行使监督权,常常是对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意见,或者据实检举揭发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往往给领导干部带来被动、不利甚至威慑,因而很容易遭到领导不提拔、不重用、百般刁难、横加迫害他们的打击报复。三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一方面对于监督客体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完善,缺乏一定的震慑力和警示性;另一方面对于监督不力和监督缺位等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追究和责任连带机制界定不清,难以保证监督主体切实地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1]。
三、切实改进党员民主监督的对策思考
(一)强化教育引导,增强党员监督的自觉性
1.教育引导所有党员担负民主监督的政治责任。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使所有的党员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在党内监督中党员是主体,党内监督没有“观众席”,没有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党员必须树立主人翁意识,把加强民主监督的责任真正记在心中、扛在肩上。普通党员对全面从严治党同样有着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同样有着依纪依法监督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权利和义务[2],因此要增强责任意识,撇掉“人微言轻,作用不大”“低头不见抬头见,抹不开面子”等错误观念,坚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每个党员不仅是监督者而且是被监督者,都要认真行使监督权,都要自觉履行监督与被监督的义务。每位党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就能做到既不怕受监督又敢于监督他人。此外,要加强培训,使广大党员提高民主素质,了解党内监督的基本知识,提高依法依规监督的能力。
2.教育全体党员全面正确地理解党内监督。通过学习教育,要让全体党员充分认识到: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程》(以下简称《》)和《条例》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也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党内监督是“找毛病”,更是爱护,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使党员干部更好地成长。党内监督是敢于碰硬的事,更是光荣的事,敢于履行党员监督职责的人,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人,最终会得到党和人民的认可[3]。“信任不能代替监督”[4],信任不是不要监督,没有监督的信任是放任,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所有党员只有如此理解监督,才能增强接受、开展民主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勇气魄力。
3.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带头接受监督和支持监督。通过教育引导,要使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深刻认识到,“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4],“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5]。要让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贯彻执行《条例》,主动把自己用权履职置于党员监督之下,习惯在监督下工作。“要让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面对监督约束和批评建议不回避退缩、不以势压人。”[2]要让党员领导干部摒弃“官本位”“家长制”和特权等封建腐朽思想,不断提高民主意识,做到“察纳雅言、从谏如流”。
(二)营造良好环境,调动党员监督的积极性
1.进一步密切党内的干群关系。党内的干群关系平等、融洽,会给党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创造良好的氛围,党员有什么意见、建议和想法也愿意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讲。反之,如果党内的干群关系紧张,甚至搞成了猫鼠关系,普通党员见到党的干部就发怵或反感,那党员有什么话就不敢讲或不愿讲了。[6]所以,必须进一步密切党内的干群关系。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克服和家长制作风,多倾听普通党员的呼声和意见,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创造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宽松环境。强化党内监督,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在全党形成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良好氛围,要着力净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的政治监督环境,打消党员干部怕自我批评丢面子、怕批评上级穿小鞋、怕批评同级伤和气、怕批评下级丢选票的思想顾虑。在批评和自我批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敢于坚持原则对他人的缺点和错误进行批评,同时以足够的勇气进行自我批评,以宽阔的胸怀接受他人批评。
3.建立健全党员民主监督制度。要加快构建有效管用的党员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创造党员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以激励和约束广大党员自觉加强监督、接受监督。
4.完善和落实党员民主监督保障措施。一是保障党员监督权利。遵循《》《条例》明确提出党员要履行“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4]等义务。这些义务也是党员的权利。因此,目前保障党员监督权利,就要将《条例》规定的党员履行的监督义务落到实处,激发党员自下而上的监督力。二是切实保护依规依纪履行监督职责的党员。为了确保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为检举控告者及检举控告内容严格保密,决不允许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人员;“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5]“对于因进行民主监督而权益受到损害的党员,要完善救济途径,切实予以保护。”[7]三是完善和落实惩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党员民主监督结果运用力度,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确实存在着违法乱纪行为的党员,要坚决地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监督的威慑力。对监督不力、监督缺位的党员和不接受监督的党员,都要依规追究其责任。对查办、处理党员监督意见态度不认真、不负责、答复不及时的,对处理党员监督事件时存在违法和不按程序办理的,对举报保密工作执行不力的,党委、纪委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问题严重性质恶劣者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侵犯党员民主监督权利,干扰妨碍监督、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监督者的,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4]。当然,在保障党员监督权的同时,“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_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以防止少数党员对监督权的不当使用,切实发挥党员民主监督的正效应。
5.抓好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为支持、鼓励党员民主监督,要把党员民主监督的先进典型树立起来,并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以此带动全体党员大胆实施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还要广泛宣传报道党员民主监督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浓厚的氛围,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助推全党关心、支持党员民主监督良好风尚的形成。
(三)畅通监督渠道,提高党员监督的有效性
1.拓展党员民主监督知情渠道。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保障党员知情权。党务政务公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地运作,及时更新、准确党务政务信息。不断加大党务公开力度,既充分利用党内文件、党内会议等传统形式,又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如党建网站、党务微信微博、手机短信平台,使党员充分了解党内事务,并加强党务公开的考核和检查,落实好党员知情权。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管好用好官微、公众号、客户端等政务公开的新媒体。
2.创新党员民主监督参与渠道。畅通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各类监督的渠道。根据实际,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实行来访接待日,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开展民主评议,建立“互联网+监督”平台等方式,为党员参与民主监督打开方便之门。
3.增强党员民主监督互动渠道。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尊重党员民主监督,切实改变党员民主监督中信息单向流动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党员在民主监督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且以适当的方式向其反馈处理情况。对处理结果应当公开的,要依法依规公开[7]。另外,对于被监督党员应当保障其申辩权、申诉权。
[参考文献]
[1]朱福兵.新时期强化党内监督的几点思考[J].学理论(下),2017,(2).
[2]吕丹,张明,赵淑芳.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的途径[J].党政干部学刊,2016,(12).
[3]邵景均.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J].求是,2017,(6).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N].江西日螅2016一l1一03(A3).
[5]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N].光明日报,2016一l1一03(05).
【关键词】会计监督内部控制规范
在我国会计监督一直是会计界的热门话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会计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对有关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以保证国家和单位的权益不受侵犯。实际情况表明,我国的会计监督呈弱化的态势,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会计职能的发挥和会计信息质量,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本文分析了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强化会计监督职能的对策。
一、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体系不健全
新《会计法》虽已颁布,但出台的配套法律法规中对会计造假行为惩治不力,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会计法制的不健全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尊重,如我国《会计法》中,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同时也对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然而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利益连结。一些执法机构往往从地方保护主义等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对一些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轻发落,甚至不予以处理,助长了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发展势头,严重影响了会计监督的有效性。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
从内部监督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用人单位自己管理为主”,在这种模式下,内部监督机构及人员出于切身利益的考虑,很难旗帜鲜明地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造成未能按《会计法》要求进行会计监督,力度不足,会计信息虚假,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企业管理层做出正常的经营决策,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三)外部监督不力
外部监督共有两种形式:政府监督和行业监督,但作用都不尽如人意。我国的政府监督机制,由于各监督部门缺乏横向信息沟通,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主观随意性过大,影响了执法力度;而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行业监督近几年得到较快发展,但独立性不强,执业不规范,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等自身问题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强化会计监督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体系建设,实现有效的会计监督
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不同行业的需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同时还要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的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必须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利用单位内部分工不同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强化单位内部监督,形成完善的内部牵制和制约机制,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企业财产安全,防止舞弊行为。要依法建立一套严格的会计核算程序,提出可操作性强的防错纠弊的内部控制办法。除此之外,还应当对参与经营活动的各部门制定互相控制、互相监督措施,建立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追究制度,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切实执行。
(三)内外联合,保障会计对财政的协调监督
在现实的会计监督中,如果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外部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也应引起重视。财政、审计、税务、纪检、检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实现政府监督效益最大化。同时,尽快形成并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约束的良性发展机制,发挥真正的行业监督作用。这样,在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外部监督层次,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协调一致,务求实现建立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三、小结
总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完善,会计监督工作已经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级会计工作人员务必认真学习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提高内部会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为强化会计监督打好基础。单位内部监督部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形成监督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应改革落后的传统理念,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会计监督的规范化、经常化。
参考文献:
[1]宿忠和.浅析我国会计监管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27).
[2]杨晓玲.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关键词】国有资本监督体系政策建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构成,包括预算的组织、编制、执行、监督等多个环节。预算监督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有必要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审批等过程进行监督。由于我国的监督体系还尚不健全,因此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促进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内外两部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体系进行探讨,同时对完善预算监督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管现状
(一)忽视人大的监督审查效力
我国现行《预算法》和《国有资产法》虽然已明确规定人大拥有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的权利,但其实并未充分有效落实。同时《预算法》第76条规定,国务院主要负责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换言之,人大无权审查监督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即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实施财政收支状况的全面监督检查。究其原委,预算并非完全透明,预算报告比较简单,审查期限短,人大代表对具体业务的详细支出情况并不熟悉。可见,人大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没有起到较强的约束力,尤其是违法违规责任难以落实,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缺乏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查力度
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关乎到企业的长久发展。但目前我国企业仍认识不到预算的重要性,再加上缺乏审查监管等原因,导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缺乏完整性、准确性,没有全面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使用及分配情况。如:我国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归企业所有,导致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没有上缴,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短缺及公共资金的不足,无法起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三)缺乏完善的预算监督法制体系
财政法律法规是预算监督实施依据,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财政管理和预算监督的法制体系还不完善。首先,我国没有健全的预算监督法律法规,使监管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法制建设落后于改革实践,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实践需要。最后,审计机关监督权归属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影响其对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体系构建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部的监督
国有资本管理体系内部的监督,包括国资委对国有资本运营机构以及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对国有企业在预算管理方面的监督。有效的内部监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的良好运转至关重要。一方面,内部监督可以很好地弥补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督促各部门合理执行预算;另一方面,内部监督能够进行直接与及时的监督和反馈,有效规避外部监督无法涉及或及时检查相关领域的风险。另外,为了配合国资委和下属国有企业更好地对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各单位应单独建立自己的内部审计部门,专门负责审计内部有关事宜。内部审计部门的适时监督可以合理保证预算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进行审查,同时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调查一些突发事件,确保企业为制定预算而依据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外部的监督
首先,人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人大作为我国最高的权利机关,有责任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障全体人民利益。为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协调人大监督之外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检查,可以专门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评价”专门小组。该监督小组负责审议上报给人大的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再由人大进行审议,通过后下达国资委以及国有企业执行。而且对后续执行和最终的决算,该专门小组也要进行严格审议和批准,发现问题及时向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
其次,财政部门在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时,应依法行使自身的监督职权,确保预算在各部门中合理分配,权责相符。财政部门要确保将国有资本收益全额缴库,严厉打击、违法乱纪行为;监督国有产权转让是否沿着预算设立的目标实现了收益;监督投资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针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应进行及时予以纠正。
最后,外部审计部门也能有效地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外审部门对预算执行及决算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提交人大与政府部门,同时反映审计结果,以此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除上述内部与外部监督的措施外,还应该重视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市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体系。
三、完善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法律机制
建立完善的预算监督机制需要依靠强有力的法律作为支撑。《国有资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等相关主体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的具体措施,忽视了人大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作用。另外,现行《预算法》中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条例已无法满足当前需要,也不能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效力。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快推进相关法律的制定进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
(二)加强内部监督作用
有资本经营预算流程是由众多企业和部门组成的庞大且复杂的体系,因此需要从预算主体内部和外部着手构建监督体系。但是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外部监督主体诸如人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受到了一定的重视,而内部监督主体的作用却常常被忽略。内部体系中各部门往往更了解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实施监督控制,同时将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与人员。因此,各单位应该重视内部监督的管理作用,保持内部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有效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三)充分发挥预算考核评价体系作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考核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营绩效这两方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主要考察该年度内国有资本实际收入与支出的完成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进而既了解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又能为下年度制定更精确的预算提供依据。国有资本经营绩效的考核评价可以从企业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盈利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通过分析考核结果来判断国有资本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李晓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明确了“谁来监督”
《条例》以为根本遵循,着眼坚持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构建起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第二章到第五章分门别类对五类监督主体即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和方式作了详细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中的战斗堡垒,发挥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的作用。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应当积极行使党员权利,认真履行监督义务。第六章明确了包括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审计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各派、新闻媒体、群众等组成的外部监督主体,强调要实现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
对象突出“关键少数”
明确了“要监督谁”
党内监督不能泛泛谈、盲目抓,必须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所处的位置决定了他们是“关键少数”。在总纲中强调,“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十报告要求,“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条例》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在坚持党内监督全方位、全覆盖的基础上,突出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贯彻了的明确规定,体现了党的一贯要求。
内容聚焦重点问题
明确了“监督什么”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现阶段亟须解决的重点问题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增强了党内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条例》第五条明确指出,党内监督要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党内监督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条例》以“六项纪律”为尺子,明确要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遵守党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表明全面难现蔚吃诩岢种猩罨、在深化中坚持,体现出极强的实践特征。
方式坚持挺纪在前
明确了“怎么监督”
《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条例》以实践“四种形态”为指导,强调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状况,并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眼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定了定期部署、开会研究、听取汇报、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纪录等一系列具有特色的党内监督制度,推动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系统性、常态化。
为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条例》还在第六章明确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支持和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协调一致地行使职权,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的审计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促进不同监督主体统筹协调,实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统一。
执行坚决不打折扣
明确了“监督保障”
《条例》坚持党内监督必须由党中央统一领导,明确“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表明党中央不折不扣地推进党内监督的决心和态度。
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与公司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也各有特色。
一、美国会计监督体制比较分析
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股东权利保护的国家,尽管其公司治理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但以股东利益为导向却总是贯彻始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美国公司遵循“股东至上”的逻辑,把内部治理结构抽象成股东和经营者的委托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标准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尽管美国的公司治理采取以股东利益为导向的模式,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而在每一个阶段中,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机制都有自己的特色。
(一)在家族大股东主导阶段
这一时期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是股东如何对经理进行监控,以使经理的目标与股东的目标相协调。利益相关者的会计监督也主要体现为董事会(其实质上代表的是股东)对经理的会计监督上。由于董事会直接参与经营决策和监控,因此,可以直接对经理人员的会计操纵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在这一阶段,董事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组织来履行监督的职能,而是把对经理的监控作为全部董事理所当然的职责,只不过由于会计信息的专业特殊性,董事会一般是先聘请专门的注册会计师对经理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然后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对经理进行监督。
(二)在经营者控制阶段
这一阶段在会计监督方面的特点有:
1.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在经历了1929年股市的大崩溃之后,特别是1933年颁布《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证券交易法》之后,人们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已突破了内部牵制的限制,其所涵盖的范围几乎涉及到了企业内部所有的控制程序方法。随着查错防弊的责任转由公司管理当局承担,审计的目标开始正式界定在验证财务报告的公允性方面,审计方法也由原来的详细审计转变到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和评价基础上的抽样审计。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审计工作明显转向依赖和利用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工作的效率有了很大提高。内部控制与现代审计的结合,也是20世纪审计方法和技术的突出进步。2.董事会中出现了专门从事会计监督、防止财务报告舞弊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职责范围及其运作机制也开始规范化和制度化。3.董事会改组的步伐加快,独立董事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0世纪80年代后期,大部分大公司的董事会都已经由外部人组成,董事会的选择过程正在向产生更“独立性”董事的方向发展。4.财务会计组织的改革拉开序幕。在这一阶段,由于公司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大公司的管理部门正式接受纠错查弊的责任,使得财务会计组织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三)机构投资者主导阶段
在机构投资者主导阶段,美国公司会计监督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内部控制倍受重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使对经营者的会计监督又回到了大股东手中,机构投资者等大股东的直接监督有所改善,内部控制由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到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产生了质的飞跃。2.内部审计地位不断提升。在内部审计地位提升的同时,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财务会计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更加明确。3.激励和监督的关系更加和谐。在不断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同时,这一阶段也特别重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重视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和谐与统一。显然,如果没有这种激励机制作为前提,则不论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制度,还是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很难说其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监督效果。
二、对完善我国会计监督体制的启示
(一)监督主体与决策主体的有效分离是各种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遵循的基本原则
虽然各种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在监督主体的安排上做法各异,但是,它们在监督主体的安排上却遵循了一个共同的原则,即监督主体与决策主体必须实现有效分离,使监督主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例如,美国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这些独立董事是一些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和董事会中的角色以外,既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薪水,又在公司内没有其他实质利益关系的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虽然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但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上述要求能够保障审计委员会在实质上独立于决策主体(董事会)和执行主体(经理层)。
(二)公司治理理念是影响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的重要因素
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中,监督主体的安排各异,其监督机构成员的组成和来源差别很大,各自所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也不相同。监督主体主要代表谁的利益进行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理念有关,因为各个国家不同的公司治理理念在其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强化,故对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美国倡导“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理念,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在监督主体的安排上,不论是最初由董事会监督,还是现在由董事会中专门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来进行监督,它们所代表的都是股东的利益,而且这些监督机构的设置最终也是受股东控制的。
(三)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或内部控制)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或会计监察人监察)的关系清晰、分工明确是构建有效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体制的关键
近年来,随着党内监督机制的不断健全,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并已取得重大的突破和可喜的成效。然而,就总体而言,当前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还有不少薄弱环节,还存在许多值得探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没有到位”:
一、监督对象自觉接受监督的认识没有到位
我们党一贯重视党内监督。早在建党之初,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并逐步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如,1927年,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决定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关——监察委员会。改革开放以来,诸如“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之类的口号,更是没有少提,有些地方、有些部门甚至喊得很响。然而,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党内监督是对事业、对同志负责的表现,是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但是,被监督总是“不舒服”、“不自在”的,有时甚至有点“受制于人”的感觉。因此,相当一些领导干部,主观上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愿望,说白些,自觉接受监督的认识远没有到位。结果是,表面看对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理解深刻,认识清楚,谈起来更是振振有词、条条是道。事实上,一旦动起真格,当监督“降临”到自己头上时,其表现往往判若两人,大多变成“现代叶公”——对监督者轻则耿耿于怀,重则打击报复。
于是乎,谁要是不识趣,真的敢对“主要负责人”实施监督,抑或提出尖锐批评,当面可能对你“说欢迎”,背后必定给你“穿小鞋”。如,安徽省贵池区委书记钱学明,曾公开把批评当成“找岔子”。言下之意是,谁敢找我的“岔子”,我就要打谁的“板子”。而亳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兴民,更是把批评视同“杂音”,意欲加以“清除”。
二、监督主体严格实施监督的力度没有到位
《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据有关资料介绍,从中央到地方,我们已拥有一支30多万人的纪检监察队伍,拥有数万个纪检监察机构,专门从事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量事实证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中,发挥了不可替代、有目共睹的“主力军”的作用。如,“黑脸”书记姜瑞峰,在十余年的反腐生涯中,十余次立大功、一等功,先后被中央纪委命名为“全国模范纪检干部”,、人事部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河北省委命名为“反腐败勇士”等,而老百姓则尊称他为“当代包公”。
但是,也要看到,迄今为止,还有一些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的力度,尤其是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力度,并没有真正到位。有媒体披露,我国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80%以上的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来源于群众的举报。这个比率一方面表明广大群众的觉醒,他们当中不少人勇于挺身而出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则暴露出职能部门监督力度的不到位。
以原贵州省委书记、原河北省委书记为例,他们问题的败露,都不是在他们权势最显赫的时候。换句话说,对他们的查处,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其实,在他们还在省委书记任上时,老百姓对他们的问题就有所传闻,甚至编成了顺口溜。但由于他们权高位重,既奈何不得,也不敢奈何。另据20*年第25期《了望》新闻周刊披露,安徽省近年来先后有18个县(市、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被查处。在其任期内,绝大多数下属对他们的不轨行为都有所觉察,但却选择了保持沉默。如,定远县委书记陈兆丰在4年任期内,仅卖官受贿就达900多万元。“陈千万”的绰号早已街巷尽知,但却多年无人举报,就连县纪委在早已掌握其卖官受贿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仍在“不正常地沉默着”。
从理论上讲,在贪官面前,党员干部也好,纪检部门也罢,都应当义无返顾地站出来,或打破沉默,大胆监督;或自觉抵制,勇敢斗争。但是,他们也是平常人,面对大权在握、一言九鼎的县委书记,难免也有这样那样的想法和顾虑。而这些想法和顾虑,自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他们实施监督的力度。
三、监督体系有效实施监督的要件没有到位
我这里所说的要件主要是指权力问题。即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权力不相当、不“对等”,甚至明显悬殊。毫无疑问,《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尚方宝剑”,它赋予了监督主体应有的职能和权力。然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的“票子”(经费)、“位子”(职数)、“帽子”(职务)等,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捏在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手里。这就难免“底气不足”,有这样或那样的担心、顾虑了。监督也好,查案也罢,有时就不得不瞻前顾后,甚至违心从命了。这样一来,独立执纪便成了“空中楼阁”。
不仅如此,因为权力的不对等,即使监督主体觉悟高、党性强、敢批评、敢监督,实际效果也有限。这就如同两个运动员,虽然各自都身手不凡,但二者不是同一个级别的。如果把监督对象比作“重量级”,那么,监督主体只能算“轻量级”的。让“轻量级”的去监督“重量级”的,纵然勇气十足,信心百倍,瞪大眼睛盯着,放开嗓门喊着:不得违法乱纪!不许胡作非为!对方要么充耳不闻,把你的话当作耳边风;要么出手挥拳,把你打倒在地再踏上一脚,让你难以翻身!因此,有人戏言:“监督对象一声吼,监督主体抖三抖!”
这话多少有点夸张。但现实生活中,监督对象的权力过于集中倒是不争的事实。这样一来,党内监督体系就很难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了。道理很简单,监督对象大权在握,不要说班子成员或普通群众无法监督,就是同级纪检部门有时也显得力不从心。如,安徽省原副省长,在阜阳当政数年,乱纪无纲,随心所欲,不仅把人的思想搞乱了,风气搞坏了,而且把经济搞垮了,人心搞散了。对的胡作非为,不是没有人举报,不是没有人监督,而是不好监督、无力监督。据《了望》周刊披露,“担任(阜阳)市委书记期间,在市委常委班子内部,一切大事都由他个人说了算。对持不同意见的人,他既拉又打,软硬兼施,使其屈服。”能不屈服么?他手里掌握着包括纪委干部在内人员的“命运”呀!
针对上述问题,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要拓展考核内容,以培养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潜意识”。实践证明,一个脑子里缺乏民主意识、主观武断,骨子里拒绝监督、抵制监督的人一旦走上主要领导岗位,纪检监察部门也好,党员干部也罢,对他往往就只能“干瞪眼”了。因此,应当拓展干部考核内容,十分明确地把干部个人民主意识的强弱好坏作为“德”的一个重要“子项”加以考核,在此基础上,选准用好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凡是处事主观武断、缺乏民主意识的干部,不宜提拔到主要领导岗位上来。而对已经发现民主意识、接受监督意识淡薄,且屡教不改的,则应果断地把他们从主要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
同时,要加强对主要领导人的教育和警示。使他们真正认识到监督是最好的爱护。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事实上,党内监督也好,群众监督也罢;法律监督也好,舆论监督也罢,不是对某个领导的不信任,或者跟哪个领导过不去,而是最好的爱护!常言道,“防患于未然”。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到位了,便可以防止某些问题的发生,减少腐败给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给干部个人带来的“灾祸”!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相继落马,既有受不正之风的侵蚀、社会环境的污染,以及放松理论学习,忽视思想改造,滋长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想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教育不够,要求不严,监督不力等方面的问题。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就说过这样的话:“官当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人监督了。”其实,不是没有人监督,而是他抵制监督,逃避监督,自然也就没人监督了。因为不受监督,便如同天马行空,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可悲下场。
其次,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以增强监督主体放胆监督的“安全感”。纪检工作虽然不是高风险的职业,但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和艰巨性。近年来,各地打击报复纪检干部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对纪检监察干部,既要严格要求,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做到“疾腐如仇”,又要设身处地地为纪检监察干部着想,尽可能多一些人文关怀和真情爱护。全国纪检监察部门是反腐战线的“先遣队”,同时也“正规军”。相对而言,其他监督主体只是“预备役部队”或“民兵”。因此,要加强党内监督,至关重要的是加强“正规军”的建设。倘若所有或者说绝大多数纪检干部都能像姜瑞峰同志那样,忠于职守、无私无畏、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也就有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
古人云,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对广大纪检干部既要提倡无私奉献,也要给予必要的奖励。在现阶段,国情不许可,条件不具备,不能给他们以高薪,但可以给必要的“重奖”。对那些履行职责出色,尤其是对主要领导监督到位、有力、有效的,由上级党委给予重奖。为此,应当尽快建立“反腐专项奖励基金”,既可以从国家、地方财政拨款,也可以从查处违纪案件总额中提留,还可以从党费中划拨一块,把奖励基金建立起来,用以奖励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同时,要建立健全必要的“保障机制”,为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保驾护航”,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比如,给优秀纪检干部办理一定的人身保险,对遭受打击报复的纪检干部给予政策性优抚等,而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任用,既要听取同级党委的意见,更要听取上级纪委的意见。这样,就不会因为在监督过程中得罪了同级党委主要领导而遭到冷遇、受到排斥,以至影响个人的成长进步。
再次,实行科学分权,以优化监督体系有效运作的“软环境”。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不断向地方各级组织放权,而地方各级组织的权力却向个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集中。因其大权在握,致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失去应有的监督,使党内监督出现了“三太”、“三基本”现象。即,“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