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交通运输系统工程;汽车电子标识;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危化品道路运输量逐年增长,危化品车辆引发的道路运输事故数量呈现高发态势。作为移动危险源,危化品车辆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恶性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1-4]。近几年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安监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委及地方各级党委十分重视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监管。2009年,公安部组织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启用剧毒化学品系统。2010年,公安部针对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大整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其中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管理是该系统一项重要内容。同年,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上线运行,系统实现了全国范围内危化品车辆动态信息的跨区域、跨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2011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检总局和工信部要求危化品车辆运输企业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为危险品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控系统。从上述系统应用的经验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难,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存在超速超载、不按照预定路线行驶或者违规进/出目标区域等违规行为;而现有的卫星定位系统,设备需电池供电,人为易损坏,且偏远地区信号盲点较多;(2)信息共享复用难,危化品运输全流程管理档案信息不完备,数据资源整合困难、实时共享交换效果不理想,跨系统、跨警种、跨部门、跨地域信息共享不能满通管理实战需求。面对危险品车辆事故的严峻形势,公安机关将推动和加强危化品车辆运输全过程动态安全监管列入重点工作,提出要建立危化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新型勤务模式。汽车电子标识是运用超高频RFID技术进行汽车身份电子化管理的新型手段,被称为汽车“二代身份证”,具备唯一性、准确性、可写性等技术优势,是车辆运行监管的最新手段。利用汽车电子标识技术开展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监管将极大地提升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效能。
1汽车电子标识工作原理
汽车电子标识(ElectronicRegistrationIdentificationoftheMotorVehicle,简称ERI)也叫汽车电子身份证、汽车数字化标准信源,俗称“电子车牌”,主要包括标签和读写设备,是物联网无源射频识别(RFID)在智慧交通领域的延伸。汽车电子标识标签存车辆号牌、号牌种类、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等信息,通过安装在路面的读写设备能够自动、非接触、不停车地读取标签信息完成车辆的识别和监控。其具有无源超高频、标识码唯一、可读可写、安全性能高等特点。汽车电子标识的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当装有汽车电子标识的车辆进入读写设备工作区域时,标识被激活,读写设备获得车辆信息,并上传至后端系统进行存储和分析应用。系统通过数据加密、身份认证、中心授权、存储区访问限制、分行业密钥管理等安全机制,有效保证了车辆信息安全、保护了驾驶员隐私,满足了各行各业的涉车应用需求[5-7]。
2汽车电子标识在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监管中的应用
目前,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主要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其中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核发承运单位经营(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及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购买证明、准购证),审核购买单位信息,通行证备案核销等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行信息通报签收等工作。汽车电子标识标签卡片采用多分区设计,卡片可应用的存储区域分为登记信息区及至少5个用户区。登记信息区存储车辆号牌、使用性质等车辆基本信息;用户区预留给交通运输、环保等行业应用。整个卡片采用具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密钥体系,行业用户在此基础上可以在用户区再建立本行业的密钥体系,在“一卡多用”的同时实现“双重安全认证”。鉴于此,汽车电子标识在危化品车辆监管工作中可开展以下应用。(1)实现证照信息化管理通过不同的“读、写”授权和安全访问机制,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将危化品运输车辆业务流程中涉及的通行证、许可证、资格证等证照信息写入电子标识标签的不同分区,结合电子标识“身份唯一性”,实现相关信息防伪、防复用、防篡改等功能。(2)实现出入场站自动化管理通过汽车电子标识管理系统与危化品场站出入管理系统进行联动,实现授权车辆自动进出场站,减少人工巡检、手动记录等环节,在保证核查信息准确性的前提下提高场站运行效率。(3)实现车辆运行路线网格化监管通过布设在危化品运输车辆许可运行线路上的汽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实时读取车辆的“打卡”信息,结合GIS地图上路况信息,计算并预测车辆运行参数,一旦路线上某点位长时间读取不到车辆“打卡”信息或者其他非授权区域中汽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读取到该车通行信息,随即产生预警信息,并可通过短信提醒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4)实现线下路面全景化缉查可为路面执法人员配备移动式、手持式电子标识管理终端,在路面进行拦车检查时,通过现场识读电子标识标签中的全项档案信息、查验车辆实际情况,确保实际情况与申请信息的一致性,进一步降低安全风险。(5)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复用无缝化通过建立基于汽车电子标识的交通管理系统,强化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模块功能,建立基于汽车电子标识的横跨公安各警种、危化品运输监管全链条、部省市县四级的“三维”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实现危化品运输车辆行-停全时空管理,达到“一点预警,多级联动”的管理效果。
3基于汽车电子标识技术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平台架构
基于汽车电子标识技术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平台如图2所示。基于汽车电子标识技术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平台主要包含感知层、传输层、平台层、应用层以及密钥管理体系和系统安全体系。(1)感知层:主要包括各型汽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包括一体式、分体式、手持式、射频-视频一体机等)以及传统的视频卡口、电子警察等交通信息采集设备。(2)传输层:主要包括公安网链路、设备网链路、行业专网链路、互联网链路、3G/4G通讯等,用于前端设备和上端软件系统的数据传输。(3)平台层:主要包括中间件、数据库、数据分析模型、数据访问总线等支撑软硬件系统,实现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数据的汇聚、存储、融合、关联和分析。(4)应用层:主要包括危化品运输车辆证照电子化管理、场站出入自动化管理、车辆运行线路监管、路面缉查布控等。
4结语
本文研究内容包括3部分:(1)分析汽车电子标识技术的基本工作原理;(2)提出汽车电子标识技术在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监管中的应用,包括证照信息化管理、出入场站自动化管理、车辆运行路线网格化监管及线下路面全景化缉查等4个方面;(3)构建基于汽车电子标识技术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平台,提出平台技术框架。此外,鉴于通常情况下汽车电子标识项目想要达到显著的效果需要满足标识标签覆盖率高、识读基站建设密度大2个基本前提,如若针对单项应用开展大规模建设势必存在效费比不高等问题,因此在利用汽车电子标识技术解决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问题上,建议政府涉车管理部门将城市涉车管理中汽车电子标识应用通盘考虑,注重顶层设计,加强与行业现有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将其在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监管中的应用作为汽车电子标识应用中的优先方向和切入点,在撬动汽车电子标识产业化的同时深化单领域应用,以点带面、以面促点,实现最佳应用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旭磊,赵来军.如何真正提升我国危化品安全管理——基于危化事故大数据的分析[J].探索与争鸣,2016(2):73-77.
[2]陈国华,王煜,陈珑凯,等.危化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现状的文献计量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5,25(3):126-132.
[3]陈闻杰,张冠华.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危化品运输监控与管理平台[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6,33(1):45-48.
[4]王其,蒋平,李严,等.一种危化品运输车定位监控系统:中国,CN105372681A[P].2016-03-02.
[5]黄金,王军华,胡家彬.汽车电子标识应用系统研究与设计[J].警察技术,2017(3):9-12.
[6]孙正良.汽车电子标识运用与实践的思考[J].中国信息安全,2016(10):68-70.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域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如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2008年8月26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装置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伤。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谷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车间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
三、《暂行规定》中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也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此外,《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大拓宽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原标准只给出4大类142种危险物质的辨识范围;而新标准采用了列出危险化学品名称和按危险化学品类别相结合的辨识方法,其中表1具体列出了78种危险化学品,表2中按危险类别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毒性物质9类。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辅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设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譬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性进行初步排序,从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是在近年来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了国内部分省市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最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事实证明,该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一致性好,避免了原来依靠事故后果分级的比较复杂的方法。
校正系数主要引人了与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对应的校正系数p,以及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α。β的引入主要考虑到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例如易燃液体)在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α的引人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害性越大,引人的a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
《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1提出可容风险标准,为合理判定危险源的风险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研究和借鉴英国、荷兰、香港等国内外风险可接受标准,结合我国的现状,《暂行规定》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作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同时,提出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作为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结果分析提供指导。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的确定,为科学确定安全距离进行了有益尝试,也遵循了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
2引入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决策科学性。定量风险评价是准确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实安全状况,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降低措施。发达工业化国家已广泛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大量实践证明了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近几年来,我国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逐渐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在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总局正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悔为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3依据《安全生产法》,《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这一评估工作可以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
《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己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监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监部门。
四、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意义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生产、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5.2.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经营
6.1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运输
7.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剧管理
8.1剧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剧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物质。
8.3需要剧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使用单位领取剧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剧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发现剧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应急救援
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