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保部印发《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标志着上市环保核查制度调整退出证券市场。通过回顾我国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该制度对推动证券市场绿色化进程的作用及影响,探讨该制度退出后如何促使上市公司履行环保责任、控制证券投资的环境风险和推动证券市场绿色化的问题。
关键词上市环保核查;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环境信息公开;环境风险控制
2014年10月19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自该文件之日起,环保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停止上市环保核查相关工作,一项实施十余年的环保监管制度退出了证券市场。149号文之后,如何完善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建立证券投资环境信息核查和风险评估体系、培养环保类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成为控制上市公司环境风险、推动证券投资绿色化的关键,也是今后约束上市公司环境行为、督促其履行环境责任的着力点。
我国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发展历程,起步阶段(2001-2007年):确定核查对象、明确核查要求内容、规范工作程序
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进入“监管年”,不仅出台了规范证券市场的各项措施,还对拟上市企业增设了一道“绿色门槛”,即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同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56号),要求上市公司接受环保核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按证监会要求、程序出具环保情况核查证明。
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明确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十三个行业作为环保核查对象。2007年8月,《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增加了对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行业的企业上市开展环保核查工作的要求。同年9月,《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和环保核查技术支持单位的指导。环发[2003]101号文件、环办[2007]105号文件和《指南》共同奠定了我国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基础。
发展阶段(2008-2011年):加强环保核查后督察工作、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和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2008年1月,证监会《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明确将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意见作为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上市融资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同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这一文件的出台是我国建立“绿色证券”制度的重要标志,引起了广泛重视,交易所、行业自律性组织开始积极配合绿色证券政策。
“十一五”末期,工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日趋复杂,企业环境污染事件多发,涉及光伏、蓄电池、化工、医药、农业、石油、矿业等诸多行业。2010年7月,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加大环保监管信息公开的力度,公开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及后督查结果,完善后监督制度。
从制度建设来看,这一时期上市环保审核制度基本成型,国家通过加强上市后督查工作,将环境监管工作从企业IPO前置审批阶段向事后阶段延伸,通过实施上市环保核查公告制度和督促企业主动披露信息,尝试将行政手段与信息手段相结合提高环保政策效果。
调整阶段(2012-2014年):逐步简政放权,突出市场主体作用
“十二五”以来,国家污染整治的决心和力度越来越大,控制和管理手段也屡有创新,却依然没能更有效地阻止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仅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统计,2012年全国企业环境违规信息记录就达17953条。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公众性和示范性的特点,频发的污染事件既导致环境损害和危害公众健康,更造成了不良的示范效应。2012年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尝试转变监管方式,突出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利用信息手段促进企业环境治理。
2014年10月,环保部印发《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以行政审批为手段的上市环保核查制度退出市场,就加强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加大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便于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分析发现,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存在核查周期较长、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存在利益寻租等突出问题。企业虽是排污主体,但相关责任认定、分配错位。同时,证券投资者常有“利空出尽即为利好”的趋利投机心理,导致环保工作处在被动、尴尬的局面中。在司法工具不完备、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该制度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市场环境治理现状。
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对证券市场绿色化进程的作用和影响
发挥了环境风险“缓释剂”作用
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实施阻断了部分污染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有效遏制了重污染行业的资本扩张。
第一,该制度在上市公司重组再融资阶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0年9月2日,环保部对停牌筹划重组的云南驰宏锌锗下发《关于终止对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通知>,该公司成为A股首家因环保问题而被迫叫停重组的上市公司。之后相继有蓝帆股份、宝硕股份、广州浪奇、云维股份等因募投项目未通过环保核查而终止重组。
第二,该制度促使企业承诺持续强化和完善内部环境管理与监控体系、加大环保投入。例如,2011年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88家公司核查时段内累计新增环保投入99.7亿元,完成916个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强化对企业IPO事后的环保监管,促使企业履行上市环保承诺,发挥了对证券投资环境风险提示和预警作用。2007-2008年通过环保部环保核查的58家上市公司及其下属127家企业共有274个承诺整改的环保问题事项,其中227个整改完毕,完成率为82.8%。
环保部在2010年5月《关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情况的通报》中指出,包括紫金矿业在内的11家上市公司尚未按期整改,并提示相关环境风险,同年7月紫金矿业下属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发生污水泄漏事故。
推动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是指有关企业或上市公司环境风险、环境政策、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绩效等方面的信息向证券投资者和社会公开的机制。随着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实施,环保、证券监管部门及市场运营和参与者开始多方位探索环境信息披露原则、内容和方式,环境信息披露机制逐渐成为推动证券市场绿色化的核心机制而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企业环境信息纳入企业上市及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6年、2008年、2009年,证监会先后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及《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要求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企业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2009年10月,颁布《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要求从事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活动的企’业首次境外公开发行上市应提供环保部门证明,其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提供环保部门批复。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成为上市公司披露自身环境信息的重要方式。2006年8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作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独立章节,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公司环境体系相关工作并定期检查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2007年初,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上交所上市公司依照环发[2008]24号的要求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强制性和自愿性环境信息。
第三,企业年报成为上市公司持续披露其环境表现的主要方式。2009年12月,证监会在年报工作公告中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2010年12月,证监会[2010]37号公告,要求被列入环保部门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年报“重大事项”中披露主要污染物、环保设施、事故应急、环保达标、环保问题及整改等环保信息。要求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年报审计。上述文件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和市场运营部门对环保部门推动证券市场绿色化工作的积极回应,是推动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的有益实践。
第四,环保部门规范企业环境报告书、强化环境监管信息披露。2010年9月,环保部《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临时环境报告。2011年6月,环保部颁布国标《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督促和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及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成为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指导相关部门规范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引导公众参与。
提高证券市场中介载体环保作用、促进环境信息市场化进程
第一,上市环保核查的制度要求,客观上为环保审核类中介机构的产生以及环保信息核查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源动力。伴随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实施,包括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信息数据服务咨询机构等在内的中介机构,在环境信息编制、披露和审计方面逐步担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001年3月,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号),要求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必须对推荐企业环保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申请文件中披露。同期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要求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并给出明确结论性意见。2007年1月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第一次明确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事项的考虑。2009年3月,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留存发行人相关说明,对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安全、环保等领域需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留存底稿。
第二,环境信息服务咨询机构担负起将专业的环境信息转变为投资者可读可用的投资信息的作用,成为环境金融结合的桥梁。近年来,中国已经出现关注企业环境信息的服务咨询机构。部分机构与国外合作,收集整理有关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将其转化为环保类证券指数,如环保指数、社会责任指数等,应用于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直接参与市场资源配置。如2010年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与ECPI合作,的中证ECPIESG可持续发展40指数,和2013年中证与财通基金、ECPI合作的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ESG)指数增强基金。
通过环保类中介机构的作用,证券投资者逐渐了解并开始关注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和风险收益,投资决策从传统的偏重财务收益向财务、环境、社会收益并重的方向转变。上市公司出于发展需要,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大环保投入,通过调整自身经营战略、行为,改善环境绩效,从单纯追求财务收益,逐渐向追求社会综合收益方向发展。
环保“新常态”下实现上市公司环境风险控制及证券投资绿色化的着力点
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现场停产整治、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将随之出台。与之前两高司法解释及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等措施相结合,形成依法治污、严格执法的环保“新常态”。环保部门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退出市场,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处罚和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工作,是与环保“新常态”相呼应的。
另外,上市公司具有公众性和示范性的特点,理应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环境知情权。随着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增资扩股的权利回归市场,控制规避证券投资环境风险的责任也向市场转移。企业、投资者、交易所、中介机构等市场相关方在拥有更多权利的同时,也担负了更大的责任风险。
借用南宋诗人朱熹的两句诗“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退出,为引入市场机制这一“源头活水”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实现上市公司环保责任市场化。与之相对应,完善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建立证券投资环境信息核查和风险评估体系、培养环保类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措施成为今后约束上市公司环境行为、督促其履行环境责任的关键,也成为通过市场机制规避上市公司环境风险和推动证券投资绿色化的着力点。
环保监管部门实时、准确公开企业环境监管信息
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推动了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以及纳入招股说明书、企业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中。各级环保部门在投资项目环评、验收,企业日常环境监管等工作中,掌握了详实、全面、原始的环境监管信息。通过国家、地方各级环境信息公开渠道,依法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为市场各方获取相关信息提供来源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前提和保障。
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运营方,加强企业环境信息收集披露
在企业环境绩效内部化驱使下,市场投资从传统的偏重财务收益向财务、环境、社会收益并重的方向转变,市场对环境风险的敏感度提升、风险判断作用凸显。149号文之后,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需要依法推动企业自主环境信息公开进度,为市场各方获取相关信息提供来源。同时,主动加强对上市公司环保信息的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环保动态,对环保违规、不达标企业和项目及时判断环境风险对市场的影响以采取应对措施。
环保、证券监管及市场相关方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在环境信息从企业和各环保部门汇集到资本市场的过程中,涉及到环保厅(局)、信用办、人民银行、证监局、银监局、安监局等诸多部门。亟需建立相关各方的环境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签订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建立环境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确保获取环保、安全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环境风险信息的有效渠道。投资者获取企业环境信息的主要渠道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东方财经”等信息服务咨询机构。有必要在上述机构与地方环保部门之间建立环境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发展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机构
开展上市环保核查的制度要求,客观上为环保审核类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产生和环境相关信息核查和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49号文之前对于企业是否达到环保要求的重要核查途径之一是中介机构走访相关企业住所地主管部门,并由其出具相关证明。149号文实施之后,环保部门将不再为企业环保出具核查证明。上市企业环境风险第三方评估机构担负着将专业的环境信息转变为证券监管部门及投资者可读的市场投资信息、为企业环保状况判断提供依据、发挥环境与金融结合的桥梁作用。
保荐机构增强环境管理能力
取消上市环保核查,不代表放宽前置审批标准。根据国家股票发行的相关规定,拟上市企业IPO及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如果期间出现任何环境污染问题,企业上市发行过程会随时终止。149号文之后,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的环保管理,主动做到不违反环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环境风险也转嫁给了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要确保保荐对象合法合规才能免于被追责。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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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告效果调查调查体系
【中图分类号】f71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7-0-01
目前,国内的广告普遍存在着广告效果不佳,广告费用浪费的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复杂,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目前国内的广告效果调查体系尚不完善,很多企业在开展广告效果调查工作时,只片面地涉及到广告效果的某一方面,这样得到的结果并不能从整体上分析广告的传播效果、营销效果和品牌效果,更无法指导广告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由此可见,建立完善的广告效果调查体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建立更加完善的广告效果调查体系,为实际的广告调查工作提供支持[1]。
广告效果调查从狭义上来说,是指对广告投放后的传播效果或广告营销业绩的调查,而本文讨论的是广义上的广告效果调查,即为了获得理想的广告效果而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活动,包括投放前调查、媒体调查,及投放后的效果调查[2]。投放前调查和媒体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广告主把握全局,相应地制定好广告计划,而投放后的效果调查则是用于检验广告是否有效,从而及时地作出反应。
1前期调查
1.1广告主调查
广告主调查包括广告主战略调查、组织调查、文化调查及产品调查。
广告主战略调查研究对象是企业战略步骤及企业当前所处战略阶段,这对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广告策划是不可或缺的。
广告主组织调查包括对企业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的调查,它为广告战略提供背景支持。
广告主文化调查包括广告主外在和内在文化调查两种。外在文化调查指分析地域文化、传统文化及新兴文化对广告主文化的影响。内在文化调查首先要了解企业内部是否已形成特有的文化氛围,是否在员工中建立起共同的价值观,其次要分析消费者对广告主文化的认同度。[3]
产品调查包括对产品生命周期、市场份额、先期广告投放效果,产品知名度、美誉度等的调查,借此帮助决策者找准定位,分析产品的市场潜力,由此确定广告所要传递的核心信息,并制定合理的销售增长目标(广告效果测量指标中包含销售增长指标的完成情况)。
1.2广告环境调查
广告环境调查包括行业环境调查,竞争对手调查,政策法规环境调查。
行业环境包括经济环境,即广告主进入市场的消费者收入和支出两方面能力;人口环境,即人口总量、结构、分布、趋势,通过人口环境调查可以正确估计潜在市场总量;其他还包括社会环境、技术环境等。
竞争对手调查的对象是竞争者的市场地位、竞争战略、优势劣势、竞争者广告活动概况及广告策略。
政策法规环境指影响企业广告活动的政策、法规。政策法规的调查对象包括国际政治经济体制、国内经济发展战略,各省、市经济发展规划、政府有关法律、行业政策等。
2媒体调查
2.1媒体特性调查
2.1.1印刷媒体
印刷媒体主要包括报纸、杂志。报纸按发行地区分,有世界性、全国性、地方性报纸,发行地区与报纸覆盖面关系密切,也直接影响到广告覆盖面;报纸按内容分类,有综合类、财经类、娱乐类等,根据不同的内容,大致可以判断受众的某些特征,如文化层次、工作环境等,受众细分后便于选择媒体时综合考虑产品主要购买群与媒体受众之间的吻合度。杂志相对报纸来说,信息分类更细、受众更集中、针对性更强。
印刷媒体的优势在于信息可保存、重复接触率高,但即时性差,阅读受文化程度限制。
2.1.2电波媒体
随着电波媒体频道和栏目的逐步专业化,广告主投放广告时,应分清媒体栏目的受众定位,如新闻频道、财经频道、娱乐频道等,它们的受众群是不同的。
电波媒体的优势在于传播速度快、即时性强、冲击力强,但信息稍纵即逝,不易保存,成本较大。
2.1.3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灯箱广告、车身广告、霓虹灯广告、电子屏幕广告等,它的优势在于冲击力强、千人成本低、全时段、可保存。
2.1.4直邮(dm)和销售点广告(pop)
dm广告最具代表性的是超市直邮广告,很多大型超市都会定期向会员邮寄产品信息彩页,这种方式可以与客户直接沟通,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成本也较低廉。
pop广告最具代表性的是药店的店堂广告,走进药店,随处可见otc药品海报,墙上的平板液晶电视中也循环播放着药品的宣传片。pop广告在众多媒体当中,最接近产品售卖场所,也就是说,消费者与这个媒体的接触最接近他的购买决策时间,研究表明,“所接受的信息距离购买决策时间越近对品牌销售的影响越大”,这一点上它有绝对优势。
2.1.5网络广告
网络广告凭借它与生俱来的优质的传播特性,在全球迅速走红,它的优势在于易更新、互动性强、成本低、制作简单,受众信息易收集,针对性更强。
2.2媒体试听众及频次调查
广告在经过选择的媒体上每出现一次,在目标消费人群中有多少人看到了该则广告,这就是广告的试听众,也称之为到达,它是描绘“面”的概念。同一则广告在媒体上出现若干次,目标消费人群接触到的次数就是频次,它是描绘“频率”的概念。在一定的广告费用前提下,采用试听众频次低的媒体,那么达到的面就相对较广;相反,如果考虑到频次高的效果,那么到达的范围就相对要小一些。
一般来说,告知性的广告可以采用到达面广而接触频次较低的媒体策略,如果要大力推广某产品的某项特性,或提高产品知名度,可以采用接触频次高的媒体策略。
2.3媒体冲击力调查
试听众和频次都是量的概念,只能说明某一广告受众广不广,受众接触次数多不多,并不能代表受众可以记住这则广告,或对该广告留下良好的印象,起到积极的促进购买行为的效果。所以我们必须考虑另一个“质”的概念——冲击力。这里的媒体冲击力是指各个媒体,各个广告单位所具有的广告表现潜力,是否有冲击力是选择媒体的又一重要标准[4]。
3后期调查
广告的后期调查指在广告投放后对广告的传播效果、销售效果和品牌效果的调查[5]。这三者形成广告投放后的效果评估体系,其中传播效果可以从感知度、记忆度、理解度、好评度、行动5方面来描述,感知度下可以设注目率、阅读率、广告到达率、频次四个测量指标,记忆度下设瞬间记忆广度、事后回忆率两个指标,理解度、好评度、行动可以用打分制量化后进行统计分析;销售效果下设广告边际效率、纯广告销售效果两项指标;品牌效果用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来描述,用打分制量化后做统计分析[6]。
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调查报告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有目的地、有系统地搜集、记录、整理有关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信息和资料,分析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情况,了解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为环境污染处理行业投资决策或营销决策提供客观的、正确的资料。
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调查报告包含的内容有: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环境调查,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的调查;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基本状况的调查,主要包括市场规范,总体需求量,市场的动向,同行业的市场分布占有率等;有销售可能性调查,包括现有和潜在用户的人数及需求量,市场需求变化趋势,本企业竞争对手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扩大销售的可能性和具体途径等;还包括对环境污染处理行业消费者及消费需求、企业产品、产品价格、影响销售的社会和自然因素、销售渠道等开展调查。客户可根据自身要求研究最终的调研大纲。
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市场调查报告采用直接调查与间接调查两种研究方法:
1)直接调查法。通过对主要区域的环境污染处理行业国内外主要厂商、贸易商、下游需求厂商以及相关机构进行直接的电话交流与深度访谈,获取环境污染处理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原始数据与资料。
1引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在购买行为中处于一定劣势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有法可依,获得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孕育出了一批知假买假,进行高额索赔,以此为生的“职业打假人”。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的确给消费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使一部分不法商家闻风丧胆,为市场洁净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对遏制市场制假售假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不纯,他们的打假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赚钱,迫使制假售假者“花钱消灾”,使得某些不法厂商“选择性”地对待消费维权行为,甚至出现制假售假更严重、更隐秘的情r,使得监管难度和普通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由于消费市场涉及面广,存在多样性、多面性和复杂性,因此,本课题旨在以嘉兴地区“职业打假人”出现的消保纠纷为例,分析“职业打假人”在消费市场和维权监管中存在的利与弊,并探究如何在实务依法对其进行规制。
2职业打假人的定义、其存在的利弊
2.1对职业打假人的定义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长期以来打假的过程中,一队人马异军突起,他们出没于大小超市商场,以敏锐的目光搜索产品的各种问题,在专业化地保全证据后,随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及《食品安全法的十倍》的十倍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出索赔,有时也伴随着向政府部门要求信息公开、进行举报投诉等其他活动。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的共同特点是,以打假为职业,利用《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规定,知假买假然后索赔,从中牟利。职业打假从一出现就备受全社会关注,经历了从一片盛赞到毁誉参半的转变。到目前为止,其打假维权仍处于法律边缘。争论的核心就是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
2.2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利处和弊处
2.2.1利处
1.弥补维权主体的空缺
如果说普通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不足,这并不是很靠谱。因为买到问题商品,大多数消费者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一个是因为取证难,毕竟谁买东西也不是抱着侦探的心态,那样多累;另一个原因是维权成本高,为了一次消费行为,反而费时费力,得不偿失,没必要,而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2.净化、监督市场
职业打假人的确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规范商家守法经营。他们对于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确实有起到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只有人监督,我们才能放心安心的使用市场上的商品。职业打假人,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职业打假这项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净化市场的。
2.2.2弊处
(1)与立法宗旨不符。《消法》是保护消费者,偏向消费者的法律。“职业投诉举报人”与正常的消费者相比,消费并不是其目的,借消费而索赔,进而谋取暴利才是其目的。
(2)与行政管理目标不符。政府各部门是通过行政管理,预防和查处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从而达到净化市场。而职业投诉举报人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一旦和经营者协商成功,马上撤诉并写下不追究责任云云的承诺。
(3)与社会核心价值观不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在社会导面和个人层面上分别公正、法治、诚信、友善提法。职业投诉举报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新闻里常出现职业打假者不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权,而是选择闹事甚至敲诈勒索企业,面对职业索赔和高额罚金等多重威逼、勒迫和挟制,许多企业不堪其扰,有的甚至以“关门停业”退出市场。嘉兴就发生过好几起职业投诉举报人与丽水藉小超市经营业主的纠纷,在G20峰会前险恶些酿成社会事件。
(4)与行政效率不符。不可否认,相关执法监管机构的有受理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责,但是由于职业打假主体、手段、目的等不规范,缺乏监管,造成打假集团化、手段违法化(敲诈勒索、故意扩大影响借而谋取更多非法利益)等现象日趋严重,企业与职业投诉举报人,的冲突不断升级,相关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挤占和虚耗了行政执法资源,如山东滨州的职业投诉举报人赵春贤仅一人2016年就向我市提起了120个行政复议,使得我们疲于应付,导致有限的行政力量无法正常投入消费维权,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得不到及时救济。据基层反应,现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职业投诉举报已经成了市场监管所的主要工作,如果前二者关系百姓生命安全,那后者就是职业投诉举报人为一已私利强加给执法部门的工作量。
3嘉兴职业投诉举报发展趋势
近年来,《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在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中确立并强化的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却被不少职业打假和索赔人利用,借助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从中获利。特别是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广告法》关于修改实施以来,职业投诉举报呈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16年至11月底,全市共发生职业投诉举报4328起,将近占了总投诉举报的三分之一,比去年同期增长140%。
3.1职业投诉举报发展趋势
笔者对上述职业举报案例进行粗浅分析,在嘉兴活动的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行为主要有6个特点。
1、组织群体化。从职业赔人的组织来看,以老乡为纽带,群体性、抱团性趋势比较明显,各个群体组织紧密宽松程度不一,群体内部、群体之间既有协作又有分工。群体内有人负责购买、有人负责索赔、有人负责向行政投诉等等,各个群体之间还会互通信息,哪个地方索赔率高,就会蜂踊而至,提供信息的群体能拿索赔成功额的提成。目前在嘉兴比较活跃的有广西玉林群体、山东嘉祥群体、江苏睢宁群体、湖南邵阳群体、山东滨州群体。
2、目的唯利化。即求偿索利目的明显,主要针对极限宣传用语、宣传与实际不符提出“退一赔三”;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为由提出“十倍赔偿”,索赔方式往往以“短平快”、“低投入、高回报”为主,从价值较高的食品、保健品为主,向价值较低的普通商品、超市家常食品转变,同一品种商品按数量分别开具小票,一人索赔成功后,换个人又向同一店索赔。索赔人往往与经营者“私了”得利后马上撤诉,在今年“3・15”央视转办的87件职业索赔诉求中,基本上都是以自行和解、撤诉的方式终止调解。
3、操作模式化。职业投诉举报整个索赔方式可概括为一买、二诉求、三复议、四诉讼,先民事、后行政、再司法。每一起投诉举报都向多地多部门多渠道投诉:货物发送地、网购平台、卖家所在地;国家局、省局、市局、县局;省长信箱、市长信箱、人大;无处不投、无孔不钻,多管齐下,确保获利。
4、渠道网络化。嘉兴l达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因其全天候可受理、操作简单、成本低廉,逐渐成了职业投诉举报人的主要投诉方式,今年4328起职业投诉举报,在嘉兴工商外网、公共信箱、消保委网站受理的就有1400多件,另外省工商局和省食药局转办的案件也有大部分是通过网络途径投诉举报的。日益兴盛的网购市场也成了职业投诉举报人的新宠,特别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加大了对极限用语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广告违法成本,“找茬”成本低、易“入门”,此几乎成了索赔人的首选。据统计,今年共有3211件职业投诉举报是“告”网店网商的,占所有职业举报投诉的74%多。互联网成为了职业投诉举报人寄生牟利的“主战场”。
5、诉求多样化。从投诉举报人所提的要求看,除了常见的有法可依的对违法经营者立案查处、给予举报人奖励;责令退货;要求给予惩罚性赔偿之外,还有许多合法性合理性存疑的诉求,比如:(1)、要求贵局案件办结后,决定书复印件告知举报人;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处罚结果在省级信息网公示,并将网址链接告知答复举报人;(2)、实行便民原则,只同意电话沟通调解,不接受当面调解。
6、行为低级化。如果说一开始,从事职业投诉举报的是一群精通法律程序、通晓商品知识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的“啄木鸟”,那现在这群则异化为不懂法律规定、行为嚣张无赖、只知粘贴复制投诉的“逐利虫。山东滨州群体在每一个投诉举报信前必写上这么一段“不作为必复议、不依法必诉讼、不管不问卸责任必追究到底”,对我们进行裸的“警告”;有的则不管自己的诉求合不合法,如得不到支持,立即威胁要找领导反应、找“小新说事”、“1818黄金眼”曝光;有的采取耍无赖、缠访缠诉、装痴装病手法;更有甚者,买了商品进行掉包索赔,基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
3.2职业投诉举报的应对策略
处理职业投诉举报应该本着“善待、慎待、不迁就、不纵容、依法办事、首重程序、次重实体”的工作原则,在容易出现问题的投诉、举报、信息公开三个环节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3.2.1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举报人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1)有权处理机关: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2)办理期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也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无充分理由不予受理的建议先受理。并不是受理之后就要满足投诉举报人的诉求。受理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调解并终结调解,同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存在拒绝调解等情形的,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
3.2.2关于举报事项
投诉举报人举报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1)有权处理机关:不同行政级别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注意,移送的同时应将移送情况书面告知具名的投诉举报人。
(2)办理期限:原工商职能案件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举报人;决定立案的,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原食药职能案件应于收到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之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办理结果。注意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食品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书面移交有权有权处理部门并告之投诉举报人。
(3)无充分理由不予立案的建议先立案。接到举报线索后应进行核查。在核查阶段,如果发现有违法嫌疑则立案,经立案调查后再做出处理的决定;经核查确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也应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不是告知调查取证的具体情况。正确理解好并依据程序规定适用不予立案、不予处罚、销案等情形。
3.2.3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来处理。
(1)答复期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也不属于《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关键词]征信;征信体系;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6-0173-03
[作者简介]梁坚,苏州大学商学院会计系讲师,研究方向为银行理论与会计。(江苏苏州215021)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活动也在有序的进行。我们知道,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是交易,而交易顺利实现的前提是交易参与者都诚实守信。然而,信息的不对称是人类交易活动中难以克服的基本难题,有的交易者便利用这一难题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欺诈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市场中的信用问题十分突出。在商品市场,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不讲诚信事件层出不穷;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造假、基金黑幕、内幕交易、股评黑嘴等背信弃义事件时有发生。要解决此类问题有赖于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巨的努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建设现信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经历了多年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外征信体系的两种典型模式
征信是指某一机构(如征信公司)对法人或自然人的信用状况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专业分工角度看,征信注重于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整理。其基本功能是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为决策人选择授信、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以及处理逾期账款等提供参考。经过多年的发展,征信行业形成了一定的种类或层次,即征信体系。从征信对象角度,征信可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从征信信息的广度分,征信可分为“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前者是指采集信息仅限于某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领域,例如,仅从银行系统采集被征信者的信息;后者是指征信机构与相关行业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合作,把分散在相关行业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些学者还从管理角度认识征信体系。从管理角度看,征信体系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采集、加工和生产信用信息产品,提供资信服务,并形成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体系。
综观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征信业的发展和征信体系建设,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做法值得研究。
(一)美国模式。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征信国家之一,其征信业务的突出特点可高度概括为两个字:民营。美国的征信机构完全采取市场化的第三方独立运行模式,由私人或公司以赢利为目的设立征信机构,按照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征信报告和相关咨询服务。美国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或委托人。在此,笔者从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等方面分析美国模式的征信体系建设。
在企业征信方面。由于法律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企业征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法律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其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交易客户对上市公司一般无须“信用报告”,但对上市公司通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的高低对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上市公司对自己的信用会受到法律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不敢马虎大意。而对非上市公司,法律通常不要求其公开财务报告,征信就显得必要。征信公司可以提供企业概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纳税状况信息、企业付款记录、财务状况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征信服务对象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他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他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美国的征信机构众多,除了著名的邓白氏公司,还有众多的地方性中小征信专业公司。
在个人征信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由于信用消费极为普遍,个人征信市场也就非常大。征信机构对需求者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可以看作是消费者偿付其债务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鉴定信息,如姓名和地址等;当前和以往的贷款清单,如贷款人的名称、账号、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最后一次偿还贷款的日期和金额、以往的过期账户、已经清偿的债务、最近1-5年内是否还按时偿还的历史记录等;公共信息,如破产、税收留置权和诉讼事件等公共信息资料。在征集了上述个人信用信息之后,征信机构还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最终形成征信产品。征信产品可以销售使用。美国个人征信机构数量庞大,不过近年来此类机构竞争激烈,出现了并购重组。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的资料,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由原来的2000多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目前最大的三家征信机构(美国称征信局)是全联公司、艾贵发公司和益百利公司。
监管方面。美国征信机构以赢利为目的,其运作完全市场化,政府和中央银行不干预其日常运作,但必须受相关法律的约束。美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规范征信机构、数据的原始提供者以及信用报告使用者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修补机构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美国国会于1971年制定并于1997年重新修订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旨在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律师总局被授权实施该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消费者报告机构即信用局、信用报告使用者、信用信息原始提供者的行为准则。到征信机构调用其他人的个人信用资料要得到被调用人的同意或司法部门的授权,目的是防止个人信用资料被滥用。
(二)欧洲大陆模式。此模式大体做法是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不以赢利为目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信息的服务对象也只限于金融机构,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采取公共征信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欧洲大陆国家,故称欧洲大陆模式。由于此类征信机构由政府出资建立,隶属于央行或金融管理部门,服务于政府的宏观决策,所以,此类征信模式又被称为公共征信模式。现以意大利中央信用调查处为例,说明欧洲大陆模式的一些做法。
中央信用调查处是意大利银行(中央银行)于1962年成立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1964年开始运作。该机构是目前欧洲信用报告内容最全面、数据最准确的信用服务机构。目前,这个公共调查机构有将近700万份档案,每年发表1200多万份报告。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意大利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在意大利经营业务的外国银行必须向中央信用调查处上报数据。中央信用调查处用定期抽查等方式,来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在信用信息的反馈方面,该机构向每一个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完整的信贷信息,反映客户在整个金融系统总体贷款的情况。通常,该机构还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担保人的个人负债、按贷款类型分类的汇总统计、借款人所在行业等相关信息,便于各金融机构实时监控客户的负债情况。为了便于银行评估新开户的客户信用状况,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向中央银行调查处交费的方式,获得新开户客户的信用信息。此外,该机构还在金融业务监管、货币政策实施和信用投向监测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咨询作用。
三、国外模式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启示
以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营模式和以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模式,各有千秋。民营模式的优点是以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运作,市场效率高,能较好地实现企业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征信公司服务范围广阔,能为降低更大范围的社会信用风险提供信用调查和咨询服务;政府财政一般不需投入,能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公共模式的长处在于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能为金融机构规避信贷风险和央行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然而,必须看到,这两种模式的产生都各有不同历史条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社会信用基础。以美国为例,民营模式之所以在美国出现并不断发展,就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从历史方面看,征信机构出现之前,个人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由亲属、婚姻、宗教或其他私人关系联系起来的商人组成的网络流传,此外,一些商人组织如圆桌会议、联合会等也收集传递个人信用信息。以赢利为目的的专门信用报告机构就是在此基础上逐步演变发展而来的。此类机构大多由商人组织集资筹建,是商人自发性组织,主要为商人扩大交易范围,提高交易安全服务,一开始与政府没有直接联系,只是后来为了规范征信业市场,政府才立法监管征信业。从社会方面看,征信业产生的初期(19世纪20-50年代),正是美国现代民主思想开始形成时期。它极力倡导“自由”、“民主”、“平等”等观念。经济活动中追求自由竞争、个人奋斗,市场机制的力量激情迸发。在这样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中,处于发展初期的征信业选择民营的经营模式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之后,由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私有产权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美国征信业高举民营的旗帜,在自由竞争和法律约束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其中的征信业巨头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拥有强大的竞争力和品牌优势,在全球市场纵横驰骋,谋求更大利益。
所以,建立什么样的征信模式,应该根据各国的历史、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国情,选择适宜的征信模式。这是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现代市场经济建设,在这波澜壮阔的伟大工程中,包括征信体系建设在内的信用体系建设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征信体系建设基础性的制度环境远不如欧美国家完善。我国传统文化中,尽管重视诚信,古人留下了“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等佳话,但传统文化中也重义,有时以义而毁信。一些家喻户晓的传统故事中,不乏这样的例子。如三国演义中曹操败走华容道,驻守此地的关羽义字当头放了曹操,而战前曾与刘备立下军令状的关羽,却没有受到军法处置,同样是因为刘备义字当头――为了兄弟情义而置军法和关羽事先的承诺于不顾。但这丝毫不影响中国人对关羽义薄云天的光辉文学形象的厚爱乃至崇拜,以至于千百年来各地的关帝庙香火旺盛,绵延不断。事实上,多元素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最缺乏的是法治元素,而法治和诚信恰恰是现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制度。以上所述国外征信模式得以成功的重要经验之一是以法治和诚信为基础,这正是国外模式成功给予我们的启示。
当然,不是说当今中国的市场中毫无信用可言。当前,我们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而在此之前,经济活动主要靠的是国家的信用,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那时称国营企业),银行是国有银行,除了农民,城镇职工大多是国家干部或国有企业一员,几乎所有资源都由政府部门配置,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交易活动基本上处于“熟人圈”中。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改制,城镇职工身份也发生变化,国家信用逐步淡出经济活动,经济活动不再囿于“熟人圈”,人们置身于一个“全球化社会”,经济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增加。为降低经济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征信体系建设必不可少。可是,当我们着手进行征信体系建设的时候,却发现其基础制度非常薄弱。一方面,社会信任基础薄弱。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开展了一场长达十年(1966-1976)的“”,许多优秀的传统文化被抛弃,社会信任机制遭到极大扭曲。进入经济转轨以来,政治和法律逐步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正名,人们进入了一个新的商业时代,但由于信任机制未能及时建立,市场经济重要的道德基础――契约道德缺乏,商业交易中的相互欺诈、轻信寡诺等失信行为猖獗,一些正式部门(或权力部门)和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设租寻租,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损害了其公信力。另一方面,法治基础薄弱。受传统封建社会的影响,我国法治思想的民众基础比较脆弱,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不断推进法制建设,大力倡导和建设法制社会,但促使人们讲信用的基础的法律制度如私有产权保护、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才建立不久,且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所以征信制度的推进还任重道远。
建立高度的社会信用,加强法制建设,是今后我国建设征信体系的十分重要的制度基础,也是国外经验对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二。
在发达国家,征信业务的开展大多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例如,在日本,个人征信机构的会员单位只有在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才能将该客户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个人征信机构;在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保险;(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
所以,在发展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征信方面法律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这是国外经验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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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兴洲.从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历程看未来模式选择[J].金融与保险,2005,(9).
[3]徐宪平.关于美国信用体系的研究与思考[J].管理世界,2006,(5).
怀化市工商局对照省局和市政府20XX年度工作要求,共有两项工作,现将前段工作完成情况和下阶段打算汇报如下:
一、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十二项工作:
1.市局党组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怀化市工商局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圆满完成。
2.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怀化市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年报工作意见》,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系统对年报公示工作的认识,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3.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采取举办电视讲话、组织在线问答、手机短信、12315电话平台等形式,印制10000余份宣传资料、年报操作指南,积极与怀化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其受众面广的优势,通过短信平台向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群发告知短信100000余条等,多角度、全方位对年报公示进行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深入宣传。在《怀化日报》、《边城晚报》连续刊登《条例》、公告等向社会介绍,还在市区内主要街道的LED电子显示屏中滚动宣传企业年报相关要求和方式。在怀化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各县市区电视台连续企业信息公示公告,提高社会知晓率。利用微信、QQ平台对年报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此外,我局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提醒和指导服务,不断扩大宣传面,提高宣传覆盖率。
4.举办培训大会,集中宣传。为更好地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工作,我局先后三次举办了全市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条例》培训大会。参训人员对《条例》及配套规章有了系统的了解和认识,初步掌握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技能。
5.开展全市系统总动员,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分别将未年报企业、个体户名单按照每人100户的任务分配到机关工作人员的头上,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宣传和告知,取得了较好效果。
6.每周一次例会,对年报公示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查找不足和商讨对策,抓好时间节点,逐步提升年报率。
7.要求全市工商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向相关部门宣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用,并每半月一次年报率通报,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开展对县级局督查工作,市局组织各县市区局的专项工作督查,根据具体问题研究分析解决对策,督促落后县级局加快进度提高年报率。
9.在工商系统各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设立年报公示信息绿色通道,并指定专人全程指导,设立三个年报公示全岗工作人员,专项处理联络员备案、年报及换照工作。
10.要求各县市区局将未年报企业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分配到工商所,协助机关做好企业年报工作。
11.督促各县市区局将专项工作及经费与绩效考核挂钩,提高全员工作意识。
12.为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后续的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培训。
二、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抽查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和总局《关于开展2017和2017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7〕93号)要求,2017年7月15日,全市正式开始了对已公示2017和2017年度年报的企业的随机抽查。结合实际情况,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抽查工作见实效。
1.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工作分工
局党组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及时召开分工部署会议。组织相关科室干部认真学习、解读抽查方案及抽查工作的目的,并详细讲解抽查工作流程,合理组织调配监管口抽查人员,安排具体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我局对省局随机抽查的478户企业,按照要求由市本级和各县局对抽查企业进行初审,企监科(股)、个监科负责审核,分管领导最后进行公示。
2.加强宣传,扩大抽查工作影响力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抽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此次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通过电视、网络、电话等形式加强对企业即时信息抽查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抽查监管的震慑意义,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促进企业树立诚信意识。
3.严格执行,确保抽查结果准确
按照抽查工作分工,各负其责,通过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被抽查企业公示的2017年、2017年的年报信息;以及企业是否按时公示即时信息。对企业公示的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属实等进行仔细核查。
我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主要采取的抽查方式主要为书面检查。企业抽查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的提交会计报表)、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以及场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文件,做好抽查档案规整,及时记录抽查结果。
4.注重抽查结果公示,总结抽查经验
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抽查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抽查中发现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公示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收集抽查工作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成册,汇总抽查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措施,总结抽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