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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范例(3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01-13

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范文篇1

关键词:通信行业;诚信;问题;对策

一、通信行业诚信概述

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消费者对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诚信经营,品牌经营,成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只有拥有更多的忠诚客户,才能有更大和更稳定的市场份额。

(一)通信行业特征

通信行业不提供实物产品,其本质是服务行业,通信运营商的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提供的电信服务,因此,电信服务就是通信运营商的立身之本。建立一套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将成为各大运营商提高利润的主要途径,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是通信运营商的核心竞争力。

(二)通信行业诚信经营

通信企业诚信经营,主要体现在为客户提供的通信服务,包括电信业务和其它服务。通信企业要开发符合客户需求的电信业务,同时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具体内容有业务宣传、营业窗口服务、通信工程安装、通信质量保证等。

二、企业诚信经营比较分析

服务是通信行业的本质,以诚信为本的经营宗旨,是通信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稳定客户关系,是建立在客户对企业信赖的基础之上。打造诚信服务品牌,就要增加客户消费透明度。由于通信行业特征,客户的通信消费,只能以运营商的计量为准,客户难以重复计量验证,这一点有别于工业企业生产。因此,通信运营商的诚信,成为客户关注的热点。目前,提供“透明的、放心的”消费清单,是赢得客户信任的基础。

(一)行业间经营诚信比较分析

“充值卡过期作废”、“投保容易,理赔难”、“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欠交物业管理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我国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和现象都不陌生,但是,日益成熟的消费者,对“霸王现象”和“霸王条款”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二)通信行业内部诚信比较

在价格诚信方面,广受好评的是中国移动,其次是中国联通,而评价最差的是中国电信。这样的调查结果,增强了企业危机意识,促使通信运营商加强诚信建设,规范通信市场行为。多年来,政协委员不断质疑移动双向收费,要求单向收费。直到2008年,移动公司对此才有所松动,准备改进资费政策,但是,还没有完全实行单向计费。可见,随着通信市场规范管理加强,运营商对诚信经营,其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

三、通信运营商诚信问题

(一)经营中的诚信问题

一些电信运营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服务业务。世通假账事件、Qwest通信涉嫌虚报利润等欺诈案,极大损害了通信公司的诚信。

(二)服务中的诚信问题

虚假广告宣传,欺骗用户;格式化合同、违约不负责、电话卡余额不返还、短信陷阱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小灵通掉线,覆盖范围小而无法通话却继续收费。

(三)互联互通中的诚信问题

个别主导电信经营者,出于“保住用户阵地、维护自身利益”的狭隘意识,在与新兴电信企业网间互联时,不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互联协议,而是以各种借口拖延网间业务开放,人为设障,降低互通率和互通质量,损害了互联他方及电信用户的利益,磁卡电话这一矛盾十分突出。

(四)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

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服务业务的不正当竞争,一轮又一轮的恶性“价格战”,电信企业网络间的联而不通,通而不畅。电话卡的随意打折、IP电话接通率不高、CDMA移动手机不畅等等,这样的竞争是一种无序的竞争态势,势必影响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虚假广告宣传,散布假信息,电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不尊重、不信任,甚至进行欺骗行为。

(五)企业履约中的诚信问题

近年来,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管理局、行业协会的倡导下,为共同规范电信市场,制定了行业自律公约,在协约中,各企业都本着诚信的原则,以自身的品牌、信誉向政府、企业同行、消费者做出了规范市场、诚信经营的庄严承诺,并表示自愿接受公约的约束,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四、通信消费者诚信问题

(一)用户频繁换卡

因为不需要办理任何身份证明和登记材料,一些人利用话费结算的滞延时间,恶意欠费,把手机卡打爆,扔掉换新卡。

(二)恶意欠费

取消电话初装费后,电信运营商经营风险骤增,恶意欠费现象大幅攀升。欠费者向电信局申请延期缴款,然后无限期地拖延时间,以及个人使用假身份证,在出租屋登记装机之后,又不停地变换地址,使电信部门难以找到事主。

由于各种用户欺诈行为,盗打电话、拖欠拒交话费、伪造身份注册以及网上商业诈骗等,通信公司蒙受巨额损失。据统计,全球每年由于电信用户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约占电信营运收入总额的5%。2001年,我国因盗用通信设施、用户恶意欠费的损失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占营运总收7%,户均60元,并且,这个数字仍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

巨额欠费无疑会给运营商增添经营压力,扭曲企业财务信息,甚至严重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和效益的增长。

五、诚信问题原因分析

(一)监管部门公信度不够

从2000年开始,国家设立了中央以人事权为主的电信管理体制,实行信息产业部、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市场的两级管理,由于授权不充分、职责不明确、队伍不成熟等原因,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某一家运营商的代言人。这样,监管部门在市场竞争中,调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时,角色错位,信用缺失。

(二)管制政策和手段滞后

在电信市场改革初期,为了引入竞争机制,我国实行的是非对称管制政策,非对称管制是促进有效竞争的一个常用手段,它可以用扭曲的政策校正市场的扭曲。但是,随着新的电信竞争格局的形成,不对称管制成了一种某些电信运营商的保护政策,使市场竞争的主体处于不公平地位。

(三)通信法律不完备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电信业如何通过法律、法规,调整电信监管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监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已是摆在中国电信业面前的一个紧要问题。国外电信业大多是先立法、后改革,我国是改革超前于立法,至今只有一部《电信条例》,从而导致竞争规则不完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威受到影响。短信息服务,以惊人速度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诸多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负面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而现行的法律对此还是空白。

(四)欠费中的法律漏洞

电信运营企业与用户,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长期以来,电信用户一般是先消费后付款,致使电信欠费和恶意欠费现象相当普遍,而且对一些恶意欠费者,难以避免和追究。其原因,电信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恶意欠费占欠费用户总数的40%-50%,其拖欠的费用占了85%以上。

(五)通信技术防范欠缺

目前固定电话未能做到适时计费、适时出账;欠费难以形成防范和催交合力;未建立固定电话充值系统,无法做到从源头上防范;未建立反欺诈联盟及数据库,各运营商各自为战,“抢拉”客户,为用户欠费提供了可乘之机。

(六)欠费工作管理松懈

近年来,由于通信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着发展、服务的巨大压力,重市场开拓,轻对欠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具体表现在营业把关不严,用户资料修改不及时,欠费催交网络不完善,特别是为了增强开发市场力度,对商考察不严,素质差的商,为了增加业务收入,放松对用户资格审查,如认可复印身份证开户,从而增加了欠费概率。

(七)取消初装费

2001年7月1日,国家取消了固定电话初装费,用户装机费用降至几十元(除终端设备外)。承诺使用一年以上,甚至赠送话机等。因此,当欠费超过百元后,有些用户就弃机,另装或转用其他通信工具,从而形成欠费。

六、诚信问题解决途径

(一)用法律来约束诚信

建立诚信体系,必须依靠法律保障。我国已经把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在多部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实践来看,仅有这些法律规定还不够,还须制定信用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受益,失信者受损,违法者受惩的机制,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全社会动员,着力构筑社会诚信体系,主要包括:

1、大力营建社会诚信氛围,培育社会诚信意识。只有全社会确立了强烈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评判标准,才能在人际交往和社会经济生活中,恪守最基本的准则,珍惜个人和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2、营造、整治企业诚信环境。企业诚信环境的营造和整治,要立足于治本与治标、当前与长远相结合。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尤其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诚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构筑企业、个人诚信体系,以及与此相关的诚信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公众举报监督制度,从物质、精神上鼓励公众检举企业、个人诚信缺失状况。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是社会公共服务自律性组织。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查、自纠、自管的自我约束功能,这有利于形成企业互相监督、自觉守法、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建立和完善电信企业诚信制度

1、建立企业诚信文化,使恪守诚信变为每一个电信企业的自觉行动,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信用危机产生。企业诚信文化方面的建设包括:首先,将诚信经营上升到企业理念的高度,把诚信经营的理念,融入员工的潜意识。让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让员工明确自己的行为规范和标准,把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的准则,转化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其次,电信企业应加强内部诚信教育,树立诚信经营的道德思想观,这是企业内部诚信经营的基础。此外,应加快建设电信企业内部诚信经营管理机制,促使企业形成诚信的良好氛围。企业文化建设中要突出诚信,建立员工岗位信用制度、职责信用制度,并逐渐延伸到员工的个人生活信用。最后,建立健全公司诚信管理评价机制,将员工诚信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按相关制度和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评估。

2、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实施对用户进行信用度的评价、对用户的消费过程进行监控、对信用等级差的,以及上了“黑名单”的用户,进行及时地清算和处理,从而引导和规范用户的消费行为,营造良好的诚信消费环境。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电信行业,要加快培育信用观念,健全信用制度,完善信用体系,这对促使电信市场有序进行,保证电信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容.企业竞争力之源[N].赣南日报,2005-03-29.

2、王宁.电信欠费的原因及对策[J].亚太经济,2002(6).

3、关蓉晖.简论诚信文化[N].光明日报,2005-01-11.

4、付连辉.诚信引领企业制胜的法宝[N].鞍山日报,2003-08-15.

5、王振富.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之本[N].文汇报,2004-01-20.

6、赵兴烨.信用缺失已成为电信业做大做强的“瓶颈”[N].人民邮电报,2004-07-12.

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范文

一、加强引导,构筑粮食经营者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树立守法经营意识。教育是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帮助粮食经营者树立依法经营意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后,粮食流通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要大张旗鼓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使粮食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督促粮食经营者依法守法经营。

倡导健康商务文化。在粮食领域内要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商务文化,增强守法经营意识,营造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光荣的社会文化氛围,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同时,要努力与“百城万店无假货”、“守合同、重信用”、“价格诚信”、“诚信纳税”、“放心粮油”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创造和谐的粮食商务环境。

二、健全制度,构筑粮食经营者诚信经营的行为规范

落实公平竞争规则。诚信经营必须有制度保障,制度必须体现公平。加强制度建设,必须将公平竞争的规则落实到规章制度建设中,在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修改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规则,坚决废除隐含许诺、诱导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形成严禁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的制度基础。要加强粮食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伐,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粮食经济发展的需要,铲除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的土壤和环节,进而加速推进粮食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准入退出机制。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如果失信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惩治,失信者得利,守信者吃亏,信用链条不能连接整个经济运行,不可避免地会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一方面要建立与完善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体系。通过信用档案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监管,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对失信者给予资格、机会、利益的剥夺和限制,使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承担应有的风险,自食应有的苦果,使诚实守信、依法办事、依法经营者的操守、权益得到保护和弘扬。另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方面,确立严格而明确的粮食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资格。只有符合粮食市场准入条件,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就是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的粮食经营者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三、加强监管,构筑粮食经营者诚信经营的监督网络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加强粮食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国有粮食收购、销售、储备粮轮换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策,并形成记录台帐,做到粮食信息公开化,决策民主科学化,操作程序规范化。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行业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内部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做到内部有台帐,经营有合同,核算有依据。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推行诚信承诺制。

发挥协会自律作用。要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标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引导和约束,增强粮食企业“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自觉性,规范粮食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要将反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落实到具体的行为规范中,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变成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在社会上树立起粮食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严厉查处,构筑粮食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公平环境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的一个特征就是极具隐蔽性、知情人少,且秘密进行。为了鼓励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一方面对举报人的身份要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要给予举报人物质上的奖励。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

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诚信教育;意义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美德。从孔子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到普通百姓的“有借有还,再借不难”,都表明我国历来推崇“一诺千金”“抱柱之信”。但是在当今中国却出现了普遍的社会失信现象。从注水猪肉、毒火腿、毒奶粉等食品信任危机到生产企业制假造假、剽窃专利、商业欺诈甚至到大学里的学术造假,可谓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诚信危机。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在不断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诚信是符合市场经济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的规范和美德;诚信的缺失是道德的滑坡,是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巨大隐患。实际上,市场经济诚信缺失本质上是市场经济运行主体诚信缺失。所以要重塑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就必须探索市场参与主体、市场监管主体,以及市场立法主体诚信教育的方法。

一、市场参与主体:诚信经营教育

市场经济中,参与主体数量众多、种类繁杂,只有广大的参与主体具备诚信的品质,才能从根本上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先决条件,才能使经济真正成为人与人之间相互间的成全①。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教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基于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参与主体,应当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第一,对于自然人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宜采取鼓励其诚信经营,并定期入户谈心、了解实际困难的方式。我们知道,以自然人身份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其不论是经营规模还是市场竞争力,都不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要想取得持续的发展和相当的盈利,唯一一条,就是诚信。即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诚信经营。因为只有自身不欺诈市场客体并诚信经营,才会赢得市场客体的信任和口碑,才会聚集更广泛的市场客体,获得丰厚的盈利。反之,欺骗、欺瞒市场客体,久而久之,就会失去人心,并最终失去市场。同时宜采取定期入户谈心、了解实际困难的方式。如某市工商局的工商管理人员,针对家庭比较困难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了定期家访、实际了解困难的方法,帮助他们改善经营、提高收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很多困难户被评为“诚信守法经营模范户”。第二,对于资本雄厚、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或者垄断性国有企业,宜采取定期调研、双方或者多方协作的方式来提高其参与市场经济的诚信程度。实际上,对于资本雄厚、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或者垄断性国有企业,信誉是企业的形象,也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只有得到社会的信任,才能不断提高知名度,创造出更大的利润。我国各地都有一些老字号,迄今长盛不衰,其中道理之一就是自身的诚实和守信。相反,企业如果不讲信用,没有诚信理念,采用坑蒙拐骗的手段,制造假冒伪劣的产品,最终必将自食其果。世界著名的美国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因涉嫌帮助客户安然公司造假而陷于诚信危机,使这个在该行业世界排名前五位的“百年老店”前景暗淡。因此,一个企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遵守对一个企业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①。另外,针对个别企业在税收征缴中存在的偷税、漏税现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领导带队,深入私有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详细了解造成偷税或者漏税现象的具体原因,向企业宣传偷税、漏税行为不仅仅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损害了企业的正面形象,给企业的后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可以针对企业因财务业务不精通的情况采取现场办公帮助的方式,指导公司的财务人员提高自己的财务业务水平,从而防止因过失引起的税收流失现象。

二、市场监管主体:诚信监管教育

市场监管主体,主要指行政监管主体,包含了负有商品质量监管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有商品价格监管的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有市场秩序稳定的市容市政部门,负有市场治安维持的公安、消防部门,负有市场环境建设和改善的各级规划部门和各级环境监测、保护部门等。这些行政监管主体在对市场经济的监管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监管时间上具有长期性,监管方法上具有多样性,监管人数上具有庞大性,监管体系上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第一,要求市场经济的监管主体认清诚信监管对国家的价值。中华民族从1840年来,有着100多年的屈辱史,也有着100多年的奋斗史,当前,中华民族正处于一个重大的发展战略机遇期,在这个重大的战略机遇期内,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强大民族工商业,是无数中国人的梦想和奋斗目标。强大的中国需要强大的市场经济来构筑和推动。作为中国市场经济的监管者,不仅要深深地认清自己肩负的国家重托,还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以诚信的至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第二,要求市场经济的监管主体明确市场监管本质上就是诚信监管。市场经济的监管者,只有接受了诚信原则、诚信理念、诚信价值,才能切实领会诚信监管对自身职业道德的提升和美化,才能切实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心理参与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才能代表国家切实认清诚信监管对市场经济的重要现实和潜在意义。第三,要求市场经济的监管主体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发现和处理不诚信的市场行为。一个优秀的市场经济监管者,不仅仅在于他严格地依据法律处理各种市场事务,而且还在于他通过接受了诚信原则的洗礼后,把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当成自己的行为来衡量,来考虑,来对待。比如,一个优秀的市场质量监管人员,不必问他来自国家的工商部门还是质检部门,而在于他在处理市场商品质量行为时,是否把自己置于这些商品的消费者(使用者、食用者、享受者)的地位,进行科学、客观、明确的评判各种商品的好坏、优劣甚至是否有其他的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否真正相信“诚信是一种文化,诚信是一种精神,诚信是一种力量,诚信始终连着你和我”①。

三、市场立法主体:诚信立法教育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要用诚信来维系。没有诚信作为前提和基础,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契约经济存在,也就不可能有下一个契约的产生。因此市场立法主体必须从立法过程、立法框架、立法内容,以及立法者自身入手,不断强化市场立法诚信理念。

1.市场立法主体的立法过程必须坚持诚信原则

一个国家的经济立法工作,是该国立法的重要内容,是决定着该国立法水平高低甚至立法成败的关键性因素,如果经济立法朝令夕改、相互矛盾,甚至普通百姓无法读懂法律条文的内容,就只能说明该国的经济立法是失败的。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诚信原则,表现的方式多种多样:法律文本的草案必须如实地向广大民众公布,法律制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实地调研原则,法律表决的过程必须依据国家的立法法进行,市场主体必须亲自参与立法过程,等等。例如在制定价格法的过程中,不仅要向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更要向价格的承受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公布,让广大人民群众不仅仅知道价格立法的内容,还要知道针对不合法的价格行为,如何采取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

2.市场立法主体的立法框架必须坚持诚信原则

所谓立法框架,是指特定的法律部门进行相应立法的范围、体系和内部分工。市场经济的立法框架在制定中必须坚持诚信原则,不仅仅要求立法范围要尽量涵盖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一切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求市场经济的立法范围不要超过自己的边界,去管自己不该管的事情,另外,还要求该框架在制定中协调好内部的关系,不要在经济法律内部出现法律相互矛盾、相互“打架”的情况,否则,会让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使用市场经济的法律中感到困惑,甚至无所适从。例如:在制定市场经济的立法框架纲要时,要处理好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宪法性经济权利不可动摇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整体利益、集体所有利益、个人利益的分配。二是要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市场经济法律,在地位上优先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效力上优于地方性规章。三是要坚持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基于“法不涉及既往”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坚持用新颁布的市场经法法律处理市场事务的原则,只有在明确的市场经济立法中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采用旧法处理市场事务。

3.市场立法主体的立法内容必须坚持诚信原则

立法内容是立法过程中的核心内容,作为立法活动的“产品”和“成果”,一部法律的好坏,只能由法律内容的优劣来决定。要保证市场经济立法内容的优秀,就必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坚持诚信原则。不仅法律的总则或者绪论明确诚信原则,更要在后面的分论中规定诚信原则,而且在法律的具体条文中要贯穿诚信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在具体的诸多条文中,也大量规定了诚信原则。如:规定合同双方必须坚持诚信原则处理合同事务。买卖合同规定,如果卖方的产品不符合双方对质量的约定,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买方必须基于诚信原则,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妥善保管货物、及时通知卖方等等。

4.立法者群体必须进行常抓不懈的诚信教育

市场经济立法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立法活动,要制定出优秀的市场经济法律,不仅仅要求立法中程序合理、内容合理,更要具有一支高素质的立法队伍。然而要建立高素质的立法队伍,立法者群体就必须进行长期的诚信教育,因为立法者群体的诚信程度是检验一个国家立法质量的重要指标。对立法者群体进行诚信教育,在中国当代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既是一个新问题,也是一个老问题,有着必然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的重男轻女思想、保护等级特权思想、过分重视国家利益轻视普通百姓的思想,等等。一个国家的经济立法如果受到这些封建腐朽思想的干预,则制定出来的经济法律很容易走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反面,最终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整体经济形势和环境的变化,“红头文件”的种种弊端或缺陷便一一暴露,立法者群体的观念和知识的滞后逐渐暴露在大众的眼前,因此,立法者群体提高自己的素质成了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只要立法者群体坚持诚信原则的指导,坚持诚信制度在法律中的贯彻,使市场主体相互靠近,相互扶助,而不是彼此远离,则国家的市场经济立法必定会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市场经济的立法者群体也必将得到人民的鲜花和掌声、欢迎和感谢。

四、市场经济主体诚信教育的意义

1.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我们知道,当今世界,国家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综合国力的竞争核心就是经济实力的竞争。然而要搞好经济实力的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市场经济的推动是至关重要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说,没有公正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流传着“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的说法。也就是说没有诚信,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这是因为诚信是维护公正的底线,有诚信才会有公正、才会有市场经济。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教育,不仅可以增强参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而且也可以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素质;市场经济监管主体诚信监管教育,不仅可以使得市场秩序规范、有序,而且也增强了人们对市场监管主体的认可,加强了市场参与主体与监管主体之间的交流,减少了摩擦;市场立法主体的立法过程、内容、框架,以及立法者本身诚信教育,不仅可以使得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得到法律保护,非法权益受到法律制裁惩罚,进而使得依法治国深入人心,而且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总的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诚信教育,实践上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2.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主体自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