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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例(3篇)

发布人:整理 发布时间:2024-01-27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篇1

关键词:特殊儿童IEP系统支持自闭症

1.前言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为特殊儿童制订个别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EducationalProgram,简称IEP),实施个别化教育,是目前所知对特殊儿童的最好干预方式。但是,个别化教育的成功还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支持系统的建设。尽管支持的重要性早已得到特教界的重视,但并没有真正建设好,即行动不足,从而严重影响了个别化教育的成效。造成行动不足的重要原因在于,在IEP中并没有将支持系统呈现出来,它的存在是泛泛的、模糊的、零散的。许多特教工作者几乎将所有注意力都放在了IEP和自身的行动上,对支持系统的建设不足,利用不充分。因此,支持系统如何在IEP中体现出来,对支持系统的建设至关重要。

2.支持呈现在IEP中的必要性

目前,特殊儿童的IEP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学生的基本信息及各种鉴定资料;第二,学生的课程评量结果;第三,学生的安置建议,包括本期安置和未来可能的安置建议;第四,学生的长短期目标体系,以及长期目标的达成期限;第五,附在短期目标系后面的教学策略;第六,评价方式。从中可以看出,在现有的IEP中,支持并未列入其中,只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临时构筑。这样做的弊端:其一,支持容易被忽视。特教工作者容易将太多的注意力放在个别化目标及自身的参与上,而忽视了对支持环境的建设。其二,临时构筑的支持往往缺乏系统性,从而影响支持的效力。为了克服这些不足,应该将个别化教育所需的支持作为独立的一部分列入IEP计划书当中,使无形的支持内容变得具体、清晰、系统。

3.支持在IEP中的呈现方式

支持应该呈现在计划书的什么位置,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可以进一步考量。我根据自己辅导过的一个自闭症个案,制定了其支持资源概况表,并将该表附在了IEP的目标体系后。如果按前文所示的内容排列,即放在了第五部分后面。如表1所示。个案基本情况介绍:A,男,12岁,随班就读于重庆一普通小学五年级。经初步诊断为自闭症。语言发展迟缓,有语言,但发音不清晰。人际交往困难。伴有行为问题,以及轻度平衡力失调。比内智力测验分数为70。

表1个案A的支持资源表

3.1在IEP中,支持部分应该涵盖的内容。

3.1.1所需的支持资源

要充分发挥支持的效力,首先要清楚支持资源的状况。不同缺陷类型的儿童,其所需支持的内容是有区别的。因此,应该在充分评量的基础上,确定所需的支持内容。然后如表1所示,以条目的形式列出该儿童所需要的重要支持。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清晰地呈现支持的系统性,不至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遗漏对一些重要支持的利用。以案例A为例,社区支持,以及学校支持中的同伴支持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事实上,社区支持对残疾人的重要性在国内外已越来越受关注[1][2][3]。也有研究表明,同伴支持在促进自闭症儿童的康复上效果显著[4][5]。

3.1.2支持资源的概况

列出所需的支持后逐一对照,找出已有的支持资源和缺乏的支持资源,分析支持资源的情况。这是一个支持环境的分析过程,有利于IEP执行人员建设和完善支持系统。对于缺乏的支持资源,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努力获取,用相同功能的资源代替也行。以本个案为例,有些支持资源是具备的,如学校支持中,行为矫正,教师支持和普通同学的支持资源是已存在的,而同伴支持资源则暂时没有,但通过培训可以获得。而个案所需的专业支持学校虽然没有,但校外的一些机构可以提供,因此要竭力获得。这种对支持资源概况的分析有利于IEP执行人员明确资源的现状及获得途径。

3.1.3支持资源的利用方式

当所需的支持资源都具备后,还需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它们)的效力。这是支持资源的利用方式问题。在IEP当中,支持资源的利用方式应该作出大致的规划,在具体操作上再具体调整。这样能增强该部分内容乃至整个IEP的指导性。目前,特教工作者对支持资源的利用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之一是资源利用不充分,利用深度不够。仍以案例A为例,在家庭支持中,父母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足,往往只是限于完成指导人员布置的任务,其他家庭成员则参与较少。在支持资源的利用方式一栏里,应有家校合作的相关规定。此外,有调查研究表明,家庭成员特教知识缺乏的占四分之一[6],特教知识的缺乏也是导致家庭支持利用深度不够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本案中,对父母的培训方式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3.2注重支持呈现的系统性。

整体功能大于部分之和。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方法论问题。在实践当中,对特殊儿童的支持往往缺乏系统性。事先没有建立起支持的整体构架,而是在遇到问题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重视学校支持的时候忽略家庭支持,在重视家庭支持的时候忽略同伴支持,在重视同伴支持的时候忽略社区支持,等等。所以,在IEP中必须体现支持的系统性。这样,在IEP执行之前,就让一线老师及家长形成支持的整体框架概念,有利于IEP执行过程中保持支持的系统性。要保持支持的系统性,还必须明确哪些支持是贯穿于IEP所有阶段,哪些支持只是阶段性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许家成教授在《“智力障碍”定义的新演化》一文中,将智障者所需提供的支持划分为自然支持和社会支持两个系统[6]。他指出,所谓“自然支持系统”是指由智力障碍者的父母、亲属、邻居、同伴、同事等形成的对智力障碍者在生活、学习和工作方面提供的不需付费、非专业而持续的支持;所谓“社会支持系统”是指由政府、机构和各类专业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和其他的康复专业人员,如物理治疗、言语治疗等)为智力障碍者提供的从制定政策法规到康复技术方面的各类支持。一般来说,自然支持系统是贯穿于IEP的所有阶段的,必须始终营造这三者的支持环境。而社会支持系统则更多的是在某个特定的阶段需要用到的。因此,以本个案为例,在表1中,对自然支持系统的描述较具体,而社会支持则主要描述了专业支持。

4.结语

本文论述了支持系统成为IEP计划书组成部分的必要性,结合一自闭症个案探讨了其可能的呈现方式,并特别强调了保持系统支持的重要性,希望能引起广大特教工作者的重视。很多情况下,影响个别化教育成效的原因不是我们缺少什么,而是我们没有充分运用已有的资源。尽管支持对于个别化教育的重要性早已受到重视,但是,如何真正建设好教育对象的支持系统,却仍有许多理论和技术上的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1]Hardoff,D.,Chigier,E.Developingcommunity-basedservicesforyouthwithdisabilities[J].Pediatrician,1991,18:157-162.

[2]陈刚,张文红等.社区康复对实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影响.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54-55.

[3]姚洁,郭文富.成年智障人士社区康复实践探索.中国特殊教育.2008,(6):14-16.

[4]YangTsung-Ren,WolfbergPamelaJ.,WuShu-Chin,HwuPey-Yun.Autism:TheInternationalJournalofResearchandPractice,2003,12:437-530.

[5]CarlaA.DiSalvo,DonaldP.OswaldPeer-MediatedInterventionstoIncreasetheSocialInteractionofChildrenwithAutism:ConsiderationofPeerExpectanciesFocusonAutism&OtherDevelopmentalDisabilities,2002,17(4):194-198.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特殊教育立法;美国IDEA法案;启示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D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3-0108-03

1美国IDEA法案简介

1.1IDEA的起因和前奏

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有资料显示,全国有600万残疾儿童,这些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并没有得到完全满足;一半以上的残疾儿童没有受到保证他们获得均等机会的、合适的教育服务;100万残疾儿童完全被排除在公立学校体系之外;许多残疾儿童由于其缺陷没有被发现而无法获得成功的教育经验;公立学校体系内缺乏为残疾儿童提供的足够的服务;财政投入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联邦和州有关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实施困难。

根据这些事实,1975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联邦特殊教育法案,以此来规范美国今日学校特殊儿童的教育。该法案的全名是《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ofAllHandicappedChildrenAct),也被称为94-142法案(PL.94-142)。这个法律后来进行了若干次修订,如1986年的99-457公法,1990年的101-476公法,1997年的105-17公法。其中1990年该法案修订时,更名为《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IDEA),现在,美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殊教育法律系统,它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州和联邦法律;二是各种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三是诉讼判决。这三个层次上都有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律依据。

1.2IDEA的发展和演变

(1)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PL.94-142,1975)。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ofAllHandicappedChildrenAct,即94-142公法),以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规范学校中的特殊教育。该法案堪称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里程碑,为残疾儿童接受平等而适当的教育提供了法律支持。94-142公法确立了保障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权益的六条基本原则:零拒绝(Zeroreject)、无歧视性评估(Nondiscriminatoryevaluation)、个别化教育(Individualizededucation)、最少限制的环境(Leastrestrictiveenvironment)、合法的程序(Proceduraldueprocess)、家长的参与(Parentalparticipation)。94-142公法自1975年颁布以来,历经了多次修订,其基本的六条原则也不断在新的法律中得到了重新授权,并在内容和细节上有了发展。

(2)障碍者教育法(IDEA,1990)。1990年,美国通过了《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简称IDEA)。该法案将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更名为《障碍者教育法》,这次修订在障碍类别上增加了孤独症和外伤性脑伤两类新的残疾类别;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对象在年龄上也发生了变化,开始向两端延伸,涵盖了0~21岁的特殊儿童;特殊儿童的教育计划不仅包括0~2岁特殊婴幼儿的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IFSP),3~21岁学龄儿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IEP),以及16~21岁残障青年的个别化转衔计划(ITP),在相关教育服务中还增加了康复咨询和社会工作等多项服务和康复领域。

(3)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IDEA,1997)。1997年,《障碍者教育法》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Amendments),针对特殊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对特殊儿童期望值偏低、实践中难以确保运用经研究证实的有效的教育、教学方法等不足,更加强调了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受益和成效问题。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重视与普通教育的连接,重视对障碍学生的标准化教育结果负责,更加注重学生学业成就的提高;尽量减少教师不必要的书面工作,而强调实际的教学过程。在教育成效上更加突出国会所提出的特殊教育在机会平等、独立生活、融合共享、经济自立等方面应达到的实效目标。

此外,《修正案》还对行为障碍者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管理和处置措施上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在是否变更和转移其安置环境问题上,应首先确定障碍者的行为问题是否与其障碍之间构成因果关系。

(4)障碍者教育促进法。2004年末,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颁布了《障碍者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ImprovementActof2004),对IDEA再次进行了修订。《障碍者教育促进法》其中的一项重要改进就是进一步完善了对美国特殊教育中的语言和文化差异学生的无歧视性评估原则,明确指出,全美国所有学区需实施旨在减少语言和文化差异学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务人数的转介前教育方案(pre-referralprogram),并对转介前干预的经费投入、师资培训等做了详细规定,更加完善了IDEA的各项条款。

1.3IDEA的特教理念

美国IDEA法案颁布至今,历经了多次修订,见证和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从它的演进历程中可以透视出特殊教育理念在实践中的一些变化和发展。

(1)从残疾范式到以人为本。美国《障碍者教育法》在名称上的改变,体现了当今特殊教育领域在术语使用上逐渐摒弃了残疾范式,而越来越多地采用以人为本的语言模式,将障碍更多地理解为人的一种特征,而不是等同于此人。

(2)教育平等观念逐步扩充。IDEA法案从零拒绝开始,保障所有残障碍儿童有权进入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实现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进而发展到在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前提下,如何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来实施个别化的教育;再到如何能及早地在学前阶段实施有效的补救教学。事实上,障碍者的特殊需要教育就是旨在帮助他们达到对于他们能力而言具有挑战的生活模式,使他们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教育平等的观念落实得越好,特殊教育也就越发达。

(3)关注个体的生涯发展和特殊教育成效。IDEA为0~21岁的特殊儿童提供了全面的教育服务保障,从婴儿的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到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再到成年后的个别化转衔计划,涉及个体在家庭、学校、社区、工作、成人服务机构等不同生活环境的发展。对特殊教育成效目标的关注不再只是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数量,而是转向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后成年生活的质量,即障碍者在独立性、融合性、生产性、满意性的发展成效,对障碍者应抱有较高的期望。

(4)重视多元评估和实际干预策略的研究。IDEA法案重视对特殊儿童的评估,除了在评估中对多元文化和不同语言的尊重以外,在评估内容上,注重多专业人员的团队合作,从认知、行为、生理和发展等多领域整体地考察障碍儿童的需要与长处,并决定他们所需要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在实施特殊教育的实践中,注重转介前教育方案的介入和以研究证据为基础的有效教育教学方案的引入。

2我国残疾人特殊教育立法的发展和现状

2.1萌芽阶段

我国特殊教育产生于19世纪中叶,1859年,太平天国后期的领导人之一洪仁到天京担任军师初时上奏天王洪秀全,陈述他向西方学习草拟的建国方案――《资政新篇》。在《资政新篇》中,洪仁提出“兴跛盲聋哑院,有财者自携资斧,无财者善人乐助,请长教以鼓乐书数杂技,不致为残人也”。由于太平天国运动失败,此主张未能实施。在《资政新篇》的二十八条改革措施,其中就有六条涉及特殊教育的机构与对象。他首次把兴办特殊教育纳入到国家的法律纲领中,以保障特殊教育的创办与实施,同时也作为特殊教育如何开展的依据。他提到禁止溺婴和蓄奴,兴办医院、跛盲聋哑院、鳏寡孤独院、育婴堂等社会福利事业。

我国残疾人教育的正式成立。第一个盲校的建立,是1874年英国牧师穆威廉在北平(今北京市)设立的“启明瞽目院”。第一所聋哑学校,是美国传教士查理・米尔斯1887年在山东省登州(今蓬莱县)设立的“启明学校”(现为烟台聋哑学校)。1916年,实业家张謇在江苏省南通市创办了第一所由中国人自己筹建的私立聋哑学校。由于旧中国的历届政府不重视残疾人教育,加之战祸连年,残疾儿童无法上学,那时的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非常缓慢。

2.2缓慢发展阶段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一时期特殊教育被列入公共社会事业当中。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学校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瞽目等各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从而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使它成为人民教育事业的一部分。由于国家采取这样的措施,全国盲人、聋哑人生产、生活有了依靠,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告别了饥寒交迫和流浪乞讨的生活。

1957年4月,教育部《办好盲童、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对盲校、聋校的基本任务、教学编制和工作方针等作了指示。这一阶段法规条文的制定和颁发,使特殊教育事业真正进入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但是法律条文的表述相对笼统,只是大体规定了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应该受到良好的教育,可操作性相对较弱。

2.3迅速发展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教育事业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法制建设也进入一个划时代的阶段。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班级。”

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第三章规定了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有关内容,包括办学渠道、办学方式、师资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残疾人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对《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再确认。同时,在第三章第十九条中规定:“要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2.4独立发展阶段

1994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的专项行政法规。《条例》中指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条例》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都做了规定。另外,还对残疾人教育的师资、物质条件保障以及奖励与处罚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第七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第十五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2006年6月通过的新《义务教育法》中提出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这一阶段的法律与其他阶段相比,有强烈的时代性。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大背景下,这阶段的法律体现出更加鲜明的时代特色,用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思想。

3美国IDEA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3.1IDEA法案特教理念及原则的启示

第一,国家应逐步扩大特教经费投入。

第二,利用法律法规强制性地帮助那些不能进入各种学校接受教育的特殊人群进入学校,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加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与合作,通过家校之间合作来提高社会融合质量。

第三,把鉴定与评估纳入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并且给予评估工作一定的法律地位。评估必须公正,尽可能减少歧视现象。评估是特殊教育实践的第一步,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多方专业人员的配合才能保证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和系统性,这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制定评估的实施细则,规范各部门的责任,建立“多学科专业人员评估团队”等类似的机构,保证特殊教育立法的真正贯彻和实施。

第四,重视残疾人家长的参与。对于他们,政府要给予及时必要和充分的支持,要对他们所承受的物质和精神压力做出补偿。各个机构和学校要为残疾人父母提供充分的交流机会。

3.2IDEA法案立法成就的启示

第一,深入开展立法研究,加快我国特殊教育立法步伐,尽早建立独立的特殊教育法,在坚持和贯彻依法治国的同时,必然要求我们要依法治教,依法规范和保障特殊教育的发展,我们要快速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国特殊教育立法步伐,尽早建立完备独立的特殊教育法,来促进和保障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特殊儿童家庭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特殊教育专家指导特殊教室班额

毋庸置疑,中美两国是当今世界上强大而进取的国家。但在特殊教育方面,美国为其他各国做出了榜样。

一、中国的特殊教育

中国的特殊教育与美国先前在1975年实施的残疾儿童教育条例相似。在中国,有一些对特殊教育进展影响深远的重要法律法规。1982年,中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有教育残疾人的义务,这是中国在特殊教育方面的第一个法规。

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这一基础得以巩固(Worrell&Taber,2009),规定所有儿童都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力――6年小学教育和3年中学教育。特殊学校是为视觉、听觉和智力等方面有障碍的儿童设立的。在1990年实施的《残疾人保护法》中强调:家庭、工作单位和社区组织有关照残疾人的责任。1994年,这一法律被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巩固,实行特殊教师资格证书体制(Deng&Harris,2008)。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都要求为特殊个体分担教育责任。

中国正为教育残障儿童做更多努力。在中国,普通教育也接受残障儿童,但教育结果却不如人意。“普通教室学习”计划是为能够适应公立学校生活和学习的残障儿童准备的(Worrell&Taber,2009)。目前,在普通教室中有三种残障:视力障碍、听力障碍和智力障碍。中国在这一计划上入学儿童数量显著增加,成就显著(Worrell&Taber,2009)。

二、美国的特殊教育

1975年以来,美国为所有残障学生保证了免费而相应的教育。《残疾儿童教育法案》认定13种残障,分别是:孤独症、发展迟滞、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情绪困扰、创伤性脑损伤、语言和言语障碍、盲或聋、多种障碍、肢体伤残、智力落后、其他的健康损坏和特定的学习障碍。目前为止,发生率最高的是学习障碍(disability,2011)。

在美国学校,特殊教育一贯坚持实施。教师尝试自己的方法后,根据需要会把学习困难学生转交给“学生研究小组”,这是设立在所有初级学校用来解决问题的一个部门,有时也称“儿童研究小组”或“学生成功小组”。它是一个多元小组,包含学校校长(或其他被校长授权的人)、针对未受到足够关注学生的咨询教师、学生家长、一名特殊教育专家、一名学校心理咨询教师、一名护士和其他必要人员,如双语翻译(如果该生是第二语言受教育)。研究小组先分析学生的课堂作业,在小组内头脑风暴一些措施来帮助该生。他们会先尝试其他方法,当没有最优方法之后,才测试该生是否需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务。如果儿童符合特殊教育的条件,将生成关于该生的教育个别化项目(IEP)报告。

IEP会提供给学生上学需要的所有支持,包括为学生量身设计的目标、不受环境限制的教育安排、咨询、辅技术、食宿、行为支持、转学、交通等服务。学生的IEP报告有效期一年。IEP会至少每年1次复查来确定是否需要改变儿童的教育规划。在一学年里家长会收到几个进步报告单,详述儿童在特殊教育目标上的进步。每3年,学生会被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仍需特殊教育服务,由学校心理教师和特殊教育专家完成该测试。

在美国,针对学习困难儿童的特殊教育是艰辛的实践,为与已有的法律和规范适应,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在国家范围内,已确保了特殊教育服务的一致性。

三、中美特殊教育对比

特殊教育在美国执行良好,这归功于2004年《残疾儿童教育法案》,它是美国规范特殊教育的法案。不管儿童在哪入学、学校在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是中产阶级还是贫民,所有的服务都完全一样。而中国在特殊教育方面的执行不够坚持,因为现行中国学校的不同环境和服务与美国不同,对两国系统的对比不好进行。一些中国学校也有IEP,在一些普通学校也有残障儿童,但中国的确认过程还未标准化。

1.方法。中美特殊教育背景虽不同,但可对比中美教师帮助学困学生过程中得到的支持。感谢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支持,让作者有幸到石家庄市两所公立小学参观并与其教师座谈。为了研究中美特殊教育的差异,在这两所学校和美国的三所学校开展了调查,研究对象为自愿参与调查研究的五年级教师,调查内容是如下问题:①您班上有多少学生?②是否有过专家到您的班上指导学习困难儿童?③是否有过学习困难儿童去特殊教室接受指导?

2.调查结果。与中国相比,美国班额明显要小,中、美班额平均数分别为59.46、22.62。美国研究中有74.3%的实施专家指导,然而在中国的研究却没有。美国研究中有89.7%送孩子去特殊教室,但在中国的研究却没有。所有的美国特殊教育都得益于专家指导和送往特殊教室的保障,但中国的研究中却没有。

四、讨论

调查结果中描述的小班教学是美国典型的教室模式(OECD,2009),美国有法律限制班额,1~5年级班额很少超过30。一些州禁止1~3年级班额超过20。中国的班额大可能是因为人口基数大所致,但班额过大使教学个性化的实现受限。

在调查中,美国特殊教育的一贯坚持与中国的不够坚持可能是由于以下因素:美国要求其学校提供一个“统一地点”用于常规教育和特殊教育。此外,所有学校都至少有一名特殊教育专家和一名学校心理咨询教师。

尽管中国实行的“普通教室学习”计划和美国的专家指导有相似性,但仍有诸多不同。美国的政策是基于机会均等、自由政治系统和多元文化,但中国长久以来有层级管理制度,平等和地方自治程度有待提高。中国小学教育目标是让大多数儿童有机会上学(即行使受教育权)。美国的专家指导和送往特殊教室的目的是让儿童平等地接受教育。中国很多有严重障碍或多种障碍的儿童,甚至中度残障的儿童都没有学上。中国特殊教育系统仍简单而缺乏系统性,个性化教育项目、不受环境限制的教育和家长参与教育在中国还不太普遍(Deng,Poon-McBrayer&Farnsworth,2001)。而且,“普通教室学习”计划并不是专家指导的反映,而恰恰是反映了师资的缺乏和受地域限制。

五、结论

美国残障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均等性确保了所有儿童能够受到得当教育,美国在这方面为其他国家做出了榜样。中国应该在特殊教育方面做出一些努力。首先,各学校准备“统一地点”用于特殊教育教室。其次,为有残障儿童的大班额班级教师配备协助人力。再次,教师培训也很重要,大学应扩大特殊教育专业规模,增加师资。普通教育中的教师也应接受美国专家指导式培训。最后,应制定法律法规限制班额,减轻教师负担。

【参考文献】

AnnualDisabilityStatisticsCompendium.(2011).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