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一方面由于政策制定顶层设计上方向明确,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政策的有效执行。在我国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推进取得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问题。本文对我国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情况、主要相关政策制度、政策设计问题和实施困境分析、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四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论述。通过理论分析、文献检索,指出中国现阶段政策执行效果,并给出评价。
关键词:节能;绿色建筑;政策执行;利益相关者分析
一、我国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发展历程
我国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发展以“不断提高建筑节能率”为总体目标,按照两个维度、三个阶段、五项重点任务展开。两个维度指时间发展、政策发展、空间差异、政策差异。三个阶段指:2003年以前,被视为节能工作试点示范阶段;2004年~2007年,被视为节能工作推广阶段;2008年至今,被视为节能工作规范深化阶段。五项重点工作分别是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可在生能源应用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目前我国建筑节能已经建立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模式。全过程指从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各个阶段皆有政策指向。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已经明确管理目的,完善管理环境,指定管理主体,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级管理模式,落实管理客体,明确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层层分解、落实到位。一系列政策的制定全面回答了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为什么管理、由谁管理、管理谁、怎么管理的问题。
二、我国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设计与实施
1.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执行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通过分析建筑节能政策执行的利益相关者,认准利益相关者在政策执行中所扮演的角色,找出他们的关系,理清各相关者的特点,才能较好的把握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政策执行。现将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相关利益者按主体、客体和使用节能建筑相关的社会公众(团体)详细分析如下:
(1)建筑节能政策执行主体。①国家政府。国家政府是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的顶层设计者。国家政府从政府战略管理的高度统筹我国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发展的全局,使之按照我们预期的目标迈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要想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预期目标,国家政府顶层设计职能必不可少。我国社会公众的节能意识薄弱,节能本身具有市场失灵的特性,建筑节能参与各方缺乏主动性。在此背景下,国家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着调研、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价和政策修订等一系列任务。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方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健全节能服务体系,推动节能技术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应当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各地方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节能施工、节能验收监督工作,各地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节能建筑使用运行过程中监管指导工作。
③建筑节能行业协会。各地方建筑节能行业协会是经过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从事建筑节能行业相关业务活动。建筑节能行业协会一般从事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开发研究、推广应用、生产经营、咨询服务工作。协会一般围绕政策法规、规划设计、技术推广、标准规范、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展开行业管理的工作。通过调查研究、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技术研究、市场推广、人才培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行业、从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及桥梁纽带作用。
(2)建筑节能政策执行客体。①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也称大业主或开发商。建设单位是建筑节能政策执行第一客体,他对其所建设工程的节能指标要求,直接影响建筑节能政策执行效果。工程是否使用节能材料、节能标准等级如何,是否使用可再生能源、是否使用断热型门窗全部受到建设单位影响。我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空调和照明系统。因此,在建筑节能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何约束建设单位执行既有的节能政策,如何管理和评估其节能的指标,如何鼓励其对于节能建筑工作支持,这些都是政策执行主体应当思考的关键问题。
②设计单位及审图单位。设计单位为完成建设单位意图,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建设单位完成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并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筑图纸和结构图纸。设计单位所设计的节能指标、使用的节能材料以及节能专篇设计质量都将影响建筑节能效果。
③施工单位。本文所述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节能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节能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时所采用的节能材料好坏,直接影响建筑节能效果。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节材、节能、节水,是否按绿色工地,节约型工地要求施工,则影响着工程建设阶段总能耗。
④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理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企业单位。它以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协助用户解决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同时对其提供的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影响着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对节能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
⑤节能材料生产单位。节能材料一直是建筑行业学者关注的焦点。随着政策要求的提高,我国建筑材料更新速度很快。由较早的对燃烧性能无要求的膨胀聚苯板(EPS板)、挤塑聚苯板(XPS)板、胶粉聚苯颗粒,到目前燃烧性能为A级的真金版、真空压缩板(TPS板)以及岩棉板和保温砂浆等。我国建立的节能标准关乎节能材料生产单位经营效果,生死存亡,而节能材料生产单位的科研创新,又为我国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制定提供依据,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如何鼓励建筑节能材料研发,以及研发经费的补贴合理发放,是把握建筑节能政策执行的一个关键要点。
(3)与使用节能建筑相关的社会公众(团体)。国家制定一系列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政策法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节能降耗,保护环境,使人民居住环境得以改善。政策的落脚点是在使用节能建筑相关的社会公众(团体)上。社会公众是节能建筑政策执行的最终效果体验方,是政策的最终受益方,也是政策目标的最终体现。购房者对绿色建筑的认识程度和居住需求将会直接影响建设单位的节能意愿程度,最终将影响建筑节能政策执行效果和环境生态改善水平。
三、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1.我国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执行效果
(1)绿色建筑发展趋势迅猛。我国启动绿色建筑至今已满十年,这期间我国的绿色建筑从无到有、数量从少到多,节能效果等级从低到高。美国能源部助理副部长桑德罗曾经指出,目前全球绿色建筑发展数量三年翻一番,而我国绿色建筑以每年翻番速度增长,发展速度之快在全球遥遥领先。绿色建筑发展能有如此效果,离不开建筑行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也是我国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执行较好的一个体现。
(2)各类型绿色建筑同步发展。根据《2013年我国绿色建筑发展报告》,我国2013年公共建筑中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机构、酒店、场馆、商店等各个领域都有绿色建筑兴建,同时住宅绿色建筑同步发展,面积为公共建筑3倍左右。
(3)节能与绿色建筑推进工作有效运转。在最近十年里,我国实现了国务院对建筑节能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健全了法律法规体系、财税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能力建设体系、宣传培训体系以及科技支撑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绿色建筑启动、实施工作已经平稳运行。在新环境下,新建建筑节能效果、北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与绿色建筑城区发展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4)节能与绿色建筑推进工作尚存不足。通过绿色建筑利益相关主体、客体及社会公众的不断努力,我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现简要概述如下:
①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对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未将节能降耗、产业转型列入考核指标,使相关部门难以出台有效节能政策;
②建筑节能法规与经济支持政策仍不完善。我国部分省市尚未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地方法规建立工作仍然滞后。同时地方政府激励性政策不足,尤其北方采暖地区,未落实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影响我国节能工作发展;
③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水平仍不平衡。从我国节能建筑实际情况看,存在“做的没有说的好”(施工效果小于设计效果)、“小的没有大的好”(节能要求中小城市低于大城市)、“穷的没有富的好”(落后地区低于发达地区)现象;
2.我国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执行评价
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的执行评价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执行评价是检验政策执行效果的重要环节,是合理配置公共管理资源,监督政策执行的重要手段,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重要步骤。政策执行评价是一个复杂繁锁的过程,本文重点研究了政策执行问题分析,因此执行评价处不作详细描述。笔者基于模糊评价法对我国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建立简要评估模型,经过对比分析,得出目标达成情况优秀、经济影响方面良好、社会影响一般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孙萍,宋琳琳.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述评[J].山西大学学报,2011.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一、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增加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知识
(一)我局采取了从网上和书面,到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及时认真地转发了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及各单位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的文件。严格执行《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为更深入普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科学知识,增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意识,我局组织全县建筑各企业、各工地管理人员参加市局组织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培训,培训中认真听取和观看老师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的规范的阐述和新材料、新工艺的演示,使建筑从业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更多的了解和学习到了建筑节能施工、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的知识。
二、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把关,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秩序
(一)严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关。严格执行《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文件的指示精神,要求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案应当包括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也要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
(二)严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材料关。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监督过程中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监管,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严格的督察,对每一项隐蔽工程,均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检查,严把节能工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质量关,合格后方可允许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执行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检查。
(三)严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验收关。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节能施工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提高我县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要求建设单位应制定建筑节能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建筑节能专家验收组。对予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建立了县建筑节能监管台账,对全县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统一管理,更直观和科学。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
【关键词】绿色建筑;评估体系;政策法规
【文献标志码】A
【Abstract】Thisarticleintroducestheexperienceinthedevelopmentofgreenbuilding.ThepracticeshowsthatthedevelopmentofgreenbuildingwillachievetargettaskwhenlegislationwhichGuidedbytheprinciplesofsustainabledevelopmentcombinewith"economicincentive"and"force"thegovernmentwillimplement.
【Keywords】Greenbuilding;EvaluationSystem;Policiesandregulations
1.引言
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2013〕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该《行动方案》指出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动建筑工业化,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该方案的出台对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促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绿色建筑起步较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较多。如何通过比较研究发现给我国现有法规政策的不足,并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国外绿色建筑发展和推广措施
2.1健全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
(1)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绿色建筑在发达国家逐步完善,在建筑行业组织和协会的努力下,各种自成体系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相继出现,通过对绿色建筑节能效果、环境影响以及经济性能等指标的评估,为决策者和设计者提供依据。典型的评估标准如英国的《建筑环境评估法》(BREEAM)、美国的LEED以及加拿大等多国合作建立的《绿色建筑工具》(GBTool)等[1]。这三个评估体系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完善且成功运作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也是其他国家建立绿色建筑评估标准的范本。这些评估体系都是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方认证的形式以保持自身技术与管理上的权威性[2]。
(2)美国的LEED评估体系是美国绿色建筑协会(US
GBC)倡导制定的以自愿遵守为基础的国家标准,为新建商业建筑和现有建筑的改造提供了指导原则,其目的在于建立衡量绿色建筑的共同标准,促进建筑的整体设计,承认环境因素在建筑业中的重要地位,刺激绿色消费竞争,提高消费者对绿色建筑良好效益的认识,实现建筑市场的根本变革。LEED认证采用分级制度根据对下述六个方面的考虑分别评分:可持续选址开发、节约用水、能源和空气、材料和资源、室内环境质量以及创新和设计程序。一个建筑项目的得分多少取决于满足以上各项技术要求的程度。
(3)《建筑环境评估法》(BREEAM)是同类评估方法中第一个成功的例子,由英国著名的建筑研究机构“建筑研究院”于1990年推出,是世界公认的第一个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并成为此后许多国家制定本国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的范本和基础。美国的LEED就是在模仿该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欧洲其他国家及加拿大也是在受到该方法的启示后纷纷仿效才制定了各自的评估方法的[3]。并根据该体系制定“能源之星”标识,针对取得“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和建筑物,进行节能补贴或减免税收。一些贷款机构为获得“能源之星”认证的建筑物提供低息抵押贷款和现金返还。
(4)GBTool是另外一个对建筑可持续性进行评估的方法。该方法是一个通用的体系,使用时需要与本地情况及法规相结合。GBTool可以视作第二代的评估方法,从设计一开始就反映了存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的优先考虑、技术、建筑传统甚至是文化价值[4]。欧盟许多国家都利用GBTool来完善本国的评估制度,包括英国使用的评估体系BREEAM。
(5)日本则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建筑环境评估体系。2001年在国土交通省的主导下开发了以环境效率为基础的建筑综合环境性能评价工具CASBEE,从建筑的规划、设计、材料的选择、建设、使用、改建到报废的整个过程的环境负荷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评价[5]。目前CASBEE已成为日本绿色建筑的评价标准,涵盖了日本所有建筑类型,被24个主管部门用于建筑性能管控,截止2012年3月,这些管理部门在网站上了8700条评价结果。
(6)此外,新加坡也设立了“绿色建筑标志系统”,是用以评价建筑对环境的影响和建筑性能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该“绿色标志”采用打分制将建筑分为了5个等级,分为不合格、认证合格、金奖、超金奖和白金奖。
(7)综观上述的几个评估体系,总体设置合理、指标条款、评分要求比较明确,简明实用,评估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实施中也十分重视绿色建筑的经济性,包括建造者的经济成本和使用者的利益两方面,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还设有专门的、独立于建设单位的第三方认证,从而使评估体系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2.2以激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的开发及消费需求。
(1)建立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是发展和推广绿色建筑的关键,经济激励政策强调的是市场在解决绿色建筑发展问题中的作用。设计合理的政策激励机制通过税收调节、财政补贴等经济杠杆可以降低绿色建筑投资者的成本,调动绿色建筑投资者和消费者的积极性,扩大市场需求。实践证明,只有政府采取了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和扶持政策,建筑可持续发展才有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成就。
(2)运用经济手段对绿色建筑的发展进行鼓励和扶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在新加坡,在绿色建筑发展的第一个阶段,通过2000万新元奖金鼓励政策对绿色建筑的开发商和设计单位进行奖励,从2006年至2009年,共对102个绿色建筑项目进行扶持奖励,使得新加坡绿色建筑由最初的25个项目增长到367个项目,建筑面积由2.1万m2增长到15.3万m2。并在其发展的第二阶段(即现阶段)提出了“绿色建筑额外建筑面积奖励计划”,其中,项目“绿色建筑标志”达到白金奖的可获得最高达2%的额外建筑面积(高于规划容积率),最高达5000m2。以此来鼓励私人发展商建造更高级的绿色建筑。同时,政府出资1亿元新币奖励对既有建筑能效运行进行显著改善的开发商和业主,提高开发商和业主参与度和积极性。另外,通过绿色建筑能效改造融资计划和将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纳入房地产资产价值增量等激励措施,鼓励私人开发商开发更高效、更高等级的绿色建筑。通过以上措施的开展,新加坡绿色建筑由2009年的367个项目增长到2012年的1377个项目,建筑面积由2009年的15.3万m2增长到2012年的46.9万m2。
(3)同样,在日本也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如住房购买低息贷款。例如在川崎市自2006年10月起,住宅群需进行强制CASBEE评级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并且川崎市银行会根据CASBEE评级结果,对B+以上的项目提供低于普通利率1.2%的低息贷款。住友信托银行也会根据CASBEE评级结果,提供比普通利率低0.8~1.2%的低息贷款。
(4)而在美国,许多州都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政府投资等多种形式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对绿色建筑的发展进行扶持[6]。例如,北卡来罗纳州对商业建筑中太阳能、风能及生物质能的利用提供一定的税收抵免;马里兰州对处于特殊地段,如棕色地块的建筑给予相应的税收抵免;佛罗里达州对建筑中使用的太阳能体系免除一定的销售和使用税;乔治亚州对生物质能产品提供免除销售和使用税;阿拉巴马州对生物质能工程项目提供贷款利息补贴等[7]。另外,一些政府机构还向自愿遵守绿色建筑行业标准的建筑企业提供经济扶持。加拿大政府也对设计和建造能源效能较高的建筑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例如,加拿大实施的“商业建筑激励计划”将会为较之传统设计提高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能效的企业提供最高达六万美元的财政支持。
2.3以立法形式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1)许多国家在采取激励政策的同时,通过专门立法来推动绿色建筑的实践。例如,新加坡在2008年4月根据《建筑管制法》,增加“建筑管制条例(建筑可持续性)”部分,该条例针对所有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新建和重大改扩建的既有建筑应按照《建筑环境可持续规范》规定的方法达到绿色标志分数50分。之后,于2009年开始,对《建筑管制法》进行修订,将既有建筑改造时必须符合最新绿色标志最低要求纳入条例当中,同时规定中央空调系统必须进行3年1次的能耗审计,而对建筑业主也做出了规定,要求业主必须每年送呈能耗数据和建筑使用信息。
(2)同样,日本的立法体系也有较强的代表性,采取了基本立法和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模式,不仅制定了节能方面的基本法,还制定了一些专门针对建筑的立法。日本早在1979年就颁布了《关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并先后经历四次修改,不但对公共建筑有明确的节能指标要求,对民用住宅的节能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新建、扩建或维修房屋的建设方、业主或使用者、管理者要想方设法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
(3)而在美国有些州和地方政府已经采纳了针对可持续发展的专门立法,号召州或地方机构遵守可持续性指导原则。其中一些立法还通过设立经济激励机制鼓励私营公司采纳可持续性实践。少数一些城市也已经尝试通过立法为建筑可持续发展设定最低标准和义务,例如旧金山、西雅图和华盛顿等[8]。俄勒冈州于2001年通过的《可持续发展法案》颇具代表性,该法不仅从立法上明确了“可持续性”的概念,还确立了该州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并要求州政府及有关机构协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国内绿色建筑发展经验
3.1我国的绿色建筑研究始于2001年,近年来发展较为快速,尤其是2005年,由建设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重要部门共同召开的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充分显示政府对绿色建筑的重视和推动力。2006年,中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颁布。2008年,10个项目获得中国绿色建筑认证。截止到2012年7月底,正式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的绿色建筑项目数量达到488个,加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的省市地方政府认证的绿色建筑项目,总数估计超过600个。6年多时间,中国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数以平均每年300%的速度高速增长。
3.2随着2013年1月1月6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中《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提出“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同时还对“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的方案、政策支持等予以明确。北京、重庆和武汉等一线城市也纷纷出台了强制推行绿色建筑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将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3.3北京市政府先后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3]25号)》、《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和《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其中,在《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中工作重点放在“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建设生态居所”上,并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力争绿色建筑规模达到3500万m2,实现公共机构单位面积能耗比2010年下降12%,同时打造一批住宅系统化集成应用示范,2015年实现产业化住宅面积占当年新建住宅面积比重达30%。在《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中提出了“2015年当年建设的绿色建筑面积占当年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10%,“十二五”时期累计新建绿色建筑35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从单体建筑向绿色园区扩展,重要功能性园区建成绿色低碳园区,园区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在《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3]25号)》中提出4个主要目标:
(1)自2013年6月1日始,新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基本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一星级以上标准。(2)“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至少创建10个绿色生态示范区。(3)“十二五”期间,各区县至少创建10个5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居住区。(4)新建项目中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二星及以上标准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另外,该方案中还提出了“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率先实现居住建筑节能75%的目标”。
3.4重庆市2012年3月6日获得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重庆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批复《重庆市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十二五”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和发展非石化能源的目标。《通知》还要求“将重庆建设成为西南地区绿色低碳发展的示范城市。”另外,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要求,了《2013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提出已发展绿色建筑为重点,用系统工程方法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并《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注你》和《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将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的技术要求纳入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的全过程,自2013年起在主城区公共建筑中率先执行一星绿色建筑标准。此外,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施工技术规程》、《绿色建筑检测标准》、《绿色建筑建材评价标准》和《绿色工业建筑技术导则》,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形成涵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建筑从设计、施工、验收到运营管理、评价全寿命周期的绿色标准体系。同时,着力推进政府规章《重庆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
3.5而武汉市在2010年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现正积极推进绿色建筑的立法工作。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在全市全面禁止使用烧结实心砖,积极发展绿色新型建筑材料。
4.结语
截止2012年底,我国评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742项,建筑面积7581.44万平方米,与“十二五”期间新建绿色建筑达到10亿平方米的目标相比差距显著。因此,必须创新体制机制,通过“激励”与“强制”相结合的方式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将成为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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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建筑降低能耗节能环保
中图分类号:TM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绿色建筑的概念
绿色建筑是一种在规划、设计时充分考虑并利用了环境因素,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少,运行阶段能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低耗、无害空间,拆除后又对环境危害降到最少的建筑,目前已成为风靡建筑界的发展潮流。
1.1绿色建筑的内涵
绿色建筑是遵循保护地球环境、节约资源、确保人居环境质量这样一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由西方发达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率先提出的一种建筑理念,又称可持续建筑或生态建筑。我国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绿色建筑的定义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1.2绿色建筑的特征
与一般传统建筑相比,绿色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其一,一般建筑能耗非常大,并由此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绿色建筑可将能耗降低70%~80%,在德国甚至出现了零能耗的示范建筑。
其二,一般建筑采用的是商品化生产技术,建造过程的标准化、产业化造成建筑风貌大同小异,而绿色建筑具有地域性特征,强调采用本地的原材料,尊重本地的人文、自然和气候条件。
其三,一般建筑是封闭的,室内环境往往不利于健康,而绿色建筑有合理的结构布局,适宜的朝向、型体,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系统,宜人的周围环境,其内外部采取有效连通,能对气候变化自动调节,可提供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
其四,一般建筑往往忽略对环境的影响与破坏;而绿色建筑则强调建筑从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运行维护、废弃拆除,甚至再利用的全生命过程中对环境负责。
2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及应用
2.1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现状
20世纪90年代,绿色建筑概念开始引入我国,而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绿色建筑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从2001年开始,专家们在深入研究世界各国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用于“全国绿色生态住宅”的指导和评估。之后又相继推出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在2008年北京举办“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背景下,《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简称(GOBAS)面世,将绿色建筑的理念落实到招投标、规划、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从而实践奥运建筑的绿色化。
目前,我国不同气候区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已经制定,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均出台了地方“绿色建筑评估规范”。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体系的集成研究和应用实践,一系列示范建筑、节能生态示范小区陆续建成,如清华大学超低能耗示范楼、上海市生态建筑示范楼等。
2.2清华大学超低能耗示范楼所采用的绿色建筑节能技术
清华大学超低能耗示范楼,地下1层,地上4层。南面看去,透明的玻璃幕墙,感觉很像普通的现代式建筑。但幕墙外“支棱”着巨大的可调节遮阳板,由此提醒参观者——它与众不同。最值得称道的是,示范楼在建筑材料、能源供应和温湿调节设备系统中采用多项节能措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该楼是“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的技术集成平台,用于展示、实验和推广各种低能耗、生态化、人性化的建筑形式及先进的技术产品。
2.2.1耳目一新的节能亮点——地下室里也能有阳光
示范楼南侧有3个彩色立柱,其上将被安装自动跟踪太阳光的透射式采光机。这种采光机能自动跟踪太阳,进行阳光采集,再通过光纤传导,就能把太阳光引进地下室,最远阳光传导距离可达200米。此外,示范楼屋顶还将设置碟式太阳光收集器,利用抛面反射镜将平行的太阳光汇聚,通过传输也能为地下室提供照明。
2.2.2“神奇”玻璃能发电
示范楼的南外墙装上了30平方米的单晶硅光电玻璃,这是最新型的建筑用高科技玻璃产品,它竟然能把太阳光转化为可被人们利用的电能,是一种能发电的玻璃。30平方米发电玻璃的峰值发电能力为5千瓦。
光电玻璃位于结构夹层外侧,不影响采光,同时与双层皮幕墙组成光电幕墙。光电幕墙的电能是一种净能源,发电过程无废气、无噪音、也不会污染环境,是一种“绿色幕墙”。
2.2.3相变地板收放太阳能
把特殊的相变材料作为蓄热体,填充到常规的活动地板就制成了相变地板。冬季,蓄热体白天可以蓄存照进室内的太阳光热量,晚上又向室内放出蓄存的热量,这样室内温度波动将不超过6摄氏度。
2.2.4轻质保温墙体
从外到内依次为聚氨酯发泡保温铝板、保温棉和石膏砌块,石膏砌块是利用发电厂烟气脱硫的副产品制成的,而聚氨酯保温材料的原料之一也是回收的废旧塑料瓶、光盘等。
4大力发展我国绿色建筑的策略
4.1加强绿色意识,加快绿色建筑相关研究
通过大力宣传绿色建筑带来的各种效益,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人们的绿色意识,从而逐渐增加绿色建筑的市场需求,促使开发商积极开发绿色建筑,从源头上有效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同时倡导绿色经营方式,进行绿色运营、管理、营销、服务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加快国内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进程,不断降低初投成本。
4.2完善相关法规,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尽管我国早已出台建筑节能规范,但大部分城市新建建筑只有约13%符合规范,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执行力度还较低,各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应设立执法监督机构,为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激励绿色建筑的发展,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制订优惠政策(给予补贴,减免税收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通过示范工程的榜样力量积极引导市场,明确政策导向,吸引投资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4.3加快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的开发与实施,加强急需人才培养
我国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应建立在充分调研、科学立项、切实实践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国情,针对气候、地域、环境参数、资源状况、人文素质、技术水平、法律法规等的不同来合理开发、有效实施。对急需熟知绿色建筑理念、致力于绿色建筑建设的专业人才,可通过高等院校进一步完善提高,也可定期组织绿色建筑相关培训,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应用能力。
结语
在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下,节能环保的理念已经渗透到建筑工程技术领域,绿色建筑技术已经成为时展的潮流。作为建设者,我们在工作中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以规划、设计、环境配置的建筑手法来改善和创造舒适的居住环境,使建筑有效地成为环境的过滤器和调节器,创造出健康舒适的室内外环境。
参考文献:
[1]夏云,夏葵,施燕.生态与可持续建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
第三十九条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四十条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二)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者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关键词】绿色建筑;节约资源;结构设计
中图分类号:TB48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概述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87-2006)[1]对绿色建筑做出了如下定义: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应倡导城乡统筹、循环经济的理念和紧凑型城市空间的发展模式;应注重经济性;应注重地域性;应注重历史性和文化特色。绿色建筑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绿色建筑的几个主要特点包括:①安全、健康、舒适;②高效卫生;③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共处[2]。
一、结构材料的选择确定
随着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不断更新,结构设计中要求采用高强度、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材料。比如选用高性能混凝土以及碳纤维材料[3],不仅提高材料的耐久性,同时也达到节约材料、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一)高强度建筑材料的选用
C40级混凝土与C20级混凝土相比,前者强度是后者的2倍,但市场单价前者仅增加20%左右,从而降低施工造价成本。结构设计中高强度钢材的选用,在相同工况下可以减小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这样可以提高建筑空间的利用率,提高建筑使用面积及室内楼层净高。高强建筑材料的使用,可减轻结构自重,减少地震作用,可以改变基础类型,也可减少地基基础造价。
(二)高性能建筑材料的选用
根据工程要求不同使用不同的高性能建材,如对于高层建筑,使用新Ⅲ级钢的比例占受力钢筋总量的比例可达到70%以上;竖向承重结构中采用C50以上的高强度混凝土占竖向承重结构混凝土总量50%以上。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建筑工程材料
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
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现浇混凝土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建筑砂浆全部采用商品砂浆。商品砂浆既控制了现场的噪音污染又使施工现场的环境有所改善,同时减少了水泥包装纸袋的使用,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结构体系的选择确定
结构对环境因素影响大小分别为木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①木结构:只要森林自然资源能良性循环,木材是一种可再生的建筑材料。
②钢结构:钢材具有承载能力高,抗震性好,同时能很好的与其他建材工作的结构性能。钢结构减少CO2排放量,且钢结构的材料可再次使用,减少资源消耗。
③砌块类结构:可利用部分工业、矿业废料制作建筑承重砌块。
④钢筋混凝土结构:由于耗用的钢材与水泥较其他结构体系均多,水泥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石灰石、粘土等不可再生资源。
但目前我国现有如抗规[4]、高规[5]、高钢规[6]等结构设计规范,对不结构体系所适用的最大高度限值只从结构抗震角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从绿色建筑的角度对建筑功能、层数、高度方面,采用哪种结构体系绿色指标最好,目前国家行业规范比较缺乏。
三、节能
国务院和有关部分已先后颁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治理划定》、《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尺度(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栖身建筑节能设计尺度(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栖身建筑节能设计尺度(JGJ75-20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尺度(GB50189-2005)》等法律法规和尺度[7]。因此要实现绿色建筑的节能目标,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降低能耗
①通过改善能源使用结构,有效地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能耗;
②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施工、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二)提高用能效率
①制定合理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
②确保施工设备满负荷运转,减少无用功,禁止不合格临时设施用电,以免造成损失。
四、节地
(一)场地生态保持,保持项目所在区域自然环境
在项目设计规划时,最大限度地保持区域内原有的自然环境。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优先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场地进行处理达标后再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
(二)屋顶绿化
根据项目层高确定是否适合设置绿化,建议在住区配套公建的屋顶设置屋顶花园,并保证其绿化面积为屋顶可绿化面积(屋顶面积除去设备占地面积)的50%以上。这种绿化方式具有地面绿化一样的美化环境、净化空气、降低噪音、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排蓄水功能和缓解热岛效应等作用。
(三)保证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五、节水
建筑的建造和运行是以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以及造成重的环境负面影响为代价的。节水的关键措施还是“开源节流”。
(一)合理规划水资源
实施地块区域水资源调研,了解气象与市政设施情况,结合项目区位置优势与功能定位,在方案规划阶段,统筹区域资源,合理规划水资源,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对于不同施工要求使用不同标准的水。
(二)自然水系的综合利用
通过合理规划地表水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取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有效控制径流污染,进行收集且实施处理,用于住区、景观补水、绿化浇灌、洗车及道路冲洗等用途。并结合地块区域自然条件,合理统筹利用河道水,形成项目一大技术亮点。
(三)绿化节水灌溉
在绿色建筑中采用节水灌溉也是践行绿色建筑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技术手段。目前普遍采用的节水绿化灌溉方式是喷灌、滴灌、滴灌等方式,在保证景观灌溉效果的同时达到节省水资源消耗的目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需要,绿化灌溉范围主要为小区内公共绿化,需要其70%以上绿化面积采用喷灌的节水灌溉方式措施。
六、节材
建筑与装饰材料的“绿色化”是人类对建筑材料这一古老的领域的新要求,也是建筑材料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尽可能多地使用当地的新型环保建筑材料,就地取材,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影响。实现建材本地化,可减少运输过程的资源、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
七、结束语
绿色建筑是很多学科的集成化合作,是建筑全生命周期的配合,而并非单存简单的在建筑上个绿色而已。发展绿色建筑必须牢记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角度,全面审视建筑活动对生态环境和住区环境的影响,采取综合措施,实现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建筑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建筑理念。建筑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建设、运营管理及最终的拆除,形成了一个全寿命周期。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意味着不仅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并利用环境因素,而且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低,运营管理阶段能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低耗、无害空间,拆除后又对环境危害降到最低,并使拆除材料尽可能利用。
绿色建筑应适应自然条件,保护自然环境;创建适用与健康的环境;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减轻环境负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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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学辉(1982年8月)、男、工程师、硕士、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