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灾害
1海洋灾害基本特征
青岛沿海是海洋灾害多发区域之一,灾害种类包括风暴潮、巨浪、赤潮、绿潮(主要为浒苔等大型藻类)、海岸侵蚀、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以及海冰等,但通常可以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则主要是风暴潮及巨浪灾害。青岛沿海的风暴潮和巨浪通常伴随发生。风暴潮期间,岸边及近岸海域一般都伴随狂风巨浪,二者结合后产生综合作用。为方便起见,本研究将风暴潮灾害及巨浪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1)风暴潮
风暴潮是由于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的局部海面震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导致青岛沿海地区风暴潮及其灾害的天气系统主要是热带气旋(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其次为温带气旋,并且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热带气旋(习惯上称为“台风”)风暴潮主要集中在夏、秋季节,而温带气旋风暴潮通常发生在夏半年,并且恰遇天文大潮高潮期。据统计[2-3],青岛市所辖海域台风风暴潮灾害频率为平均约1年发生一次。其中,轻灾平均约1.2年发生一次,较重或以上灾害平均约5a发生一次,特别严重灾害平均约10年发生一次。1949—2005年间,青岛市曾发生过特重风暴潮灾害3次,严重灾害3次,较重灾害4次。据1990—2005年调访或文献记载资料统计,青岛沿海地区轻度风暴潮灾害的台风超过13次。影响青岛沿海的温带气旋风暴潮比较频繁,其中影响较重的温带风暴潮年均出现2次。温带气旋增水为40cm左右,强者为60cm左右,特别强者增水可达90cm左右;温带气旋风暴潮发生期间的岸边浪高为3m左右,最大海浪曾达5m;温带气旋导致的青岛港最高潮位多数低于500cm,少数强者可达500~510cm,最强者曾达526cm(2002年9月8日强江淮气旋)。
2)赤潮
赤潮是海水中某些微型藻、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致水体变色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青岛所辖海域是赤潮灾害的多发区域之一,赤潮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夏季。
3)绿潮
海洋大型藻类大规模暴发或者聚集,称为绿潮。绿潮是世界性海洋灾害。近些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沿海国家近岸海域均发生过不同规模的绿潮灾害。绿潮在发生时间、地域、规模及持续时间等诸多方面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监测与分析,青岛所辖海域的绿潮大规模暴发主要集中在5-8月,其他时间目前尚未发现。
4)海岸侵蚀
海岸侵蚀是指在自然力(包括风、浪、流、潮)的作用下,海洋泥沙支出大于输入,沉积物净损失的过程,即海水动力的冲击造成海岸线的后退和海滩的下蚀。引起海岸侵蚀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由于自然原因,如河流改道或大海泥沙减少、海面上升或地面沉降、海洋动力作用增强等都导致海岸侵蚀;二是人为原因,如拦河坝的建造、滩涂围垦、大量开采海沙以及不适当的海岸工程设置等,均会引起海岸侵蚀。尽管青岛沿岸多数海岸为基岩海岸,海岸侵蚀相对较轻,但是由于沿岸海域开阔,海岸长年累月遭受海水动力冲击,致使个别防护措施较差或没有防护设施的沙质岸段仍部分存在海岸侵蚀现象。
5)其他灾害
除上述灾害外,青岛所辖海域个别岸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以及海冰等灾害。青岛沿海海域海岸线绵长曲折,海水相对较浅,一般不会产生地震海啸。但是,由于地震海啸是由震源在海底以下50km以内、里氏6.5级及其以上地震引起的,能量巨大,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因此,尽管历史上青岛没有发生过海啸的记载,但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所构成的威胁依然存在。
2历史海洋灾害概况
1)风暴潮灾害
(1)台风风暴潮灾害。9711台风:1997年8月18—20日,全市沿海普遍发生严重灾情,损失严重。据统计,共冲垮小塘坝9座、桥梁57座、涵闸25座,小型河道堤防决口6处,长12.6km,毁坏船只436条,刮倒树木5.7万株,农作物倒伏2.8万hm2,倒塌房屋1120间,冲毁海堤18处4.1km,冲毁虾池1000hm2,共伤亡25人,其中死亡5人,死亡人员主要是由于海上作业未及时返港而造成船翻人亡。风暴潮加暴雨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亿元。0012台风:2000年8月29日至9月1日,市区沿海一带遭受风暴潮袭击,有1km堤坝遭毁坏,部分路面遭破坏,部分绿地受海水浸淹,100余盏路灯被海浪损坏,澳门路、东海路、南海路等路段因受海水冲击导致交通中断。沿海各区(市)共有2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灾,受灾人口44万人,成灾人口27万人,据不完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2.36亿元。(2)温带气旋风暴潮灾害。温带气旋过境迅速,因此风暴潮影响时间较短,破坏力较小,只要最大增水和最大海浪不与天文大潮高潮重合,一般不会造成较重风暴潮灾害。尽管迄今只有一些较轻温带气旋风暴潮灾害报道,但由于温带气旋出现频率较高,仍应对其保持高度警惕。温带气旋风暴潮一般只有发生在夏半年天文大潮高潮期的强或较强者对胶州湾及邻近海域具有一定影响,灾情主要表现在冲毁海带和扇贝等浅海水产养殖品、冲垮或损坏局部岸堤、摧毁少量养殖和捕捞船只、浪卷大意观潮或弄潮者等方面,致灾范围很小,经济损失为数十至数百万元,强者可达千万元左右,灾害程度相对台风风暴潮轻微。
2)赤潮灾害
赤潮是一种海洋灾害,它的发生不仅可以造成海洋渔业、水产养殖业、海上娱乐活动与体育运动、旅游业的经济损失和危害生态环境,有毒赤潮还会通过海产品的食物链传递影响人体健康,甚至造成人员死亡。根据监测和历史资料统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岛沿海几乎每年都发生赤潮,并对沿海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而且发生的规模、持续时间呈逐年增大的趋势。
3)绿潮灾害
近年来,我国近海尤其是黄海海域频频发生绿潮灾害,青岛沿海是受影响比较严重的区域之一。2007—2011年连续发生5a。其中,从2008年6月中旬开始,大量绿潮(浒苔)从黄海中部海域漂移至青岛附近海域。这是青岛历史上罕见的一次聚集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治理任务最重的海洋灾害,使青岛沿海社会经济活动受到影响,并对即将举行的青岛奥运帆船比赛的顺利举行构成严重威胁。灾害发生时间离奥帆赛仅有50多天时间,浒苔分布面积超过13000km2,奥帆赛场50km2的海面浒苔覆盖率达36.5%。
4)海岸侵蚀
海岸侵蚀轻则可以导致沿岸沙滩不复存在、耕地沦于大海、民房被毁、沿岸工程设施遭到破坏,重者可以影响交通、国防等的安全。青岛即墨沿海的冯家河和南选村岸段是严重的海岸侵蚀岸段。目前,海岸线已经退到该村临海部分民房和企业厂房墙边,海水高潮线距离民房和工厂围墙之间的最小距离只有2~3m,对当地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而且过去已经发生过房屋倒塌等事故,并造成了损失。5其他海洋灾害(1)海水入侵及土壤盐渍化。青岛所辖海域沿岸的海水入侵及土壤盐渍化等灾害相对较轻,但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并存在着进一步加重的潜在危险。根据调查,青岛沿海地区造成海水入侵的主要原因是超量开采地下水所致。据统计,青岛市地下水超采区约900km2,严重超采区约300km2,并已造成个别沿岸地区海水入侵和土壤盐渍化。(2)海冰。海水结冰亦是青岛市海洋灾害之一。每年冬季胶州湾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结冰现象,但相对渤海的辽东湾、渤海湾和莱州湾的冰情要轻得多,但它所造成的海洋灾害是不容忽视的。青岛沿海很少出现大规模的海水结冰现象,但历史上也曾出现比较严重的冰情,并对港口及其他海上经济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其中有历史记载的冰情严重年份为1917年、1919年、1934年、1936年、1942年、1947年、1980年。例如,1936年1月1日起,四方区沿岸结冰区域逐渐增大,至5日,青岛大港入口处及湾内发现浮冰;1月18日大港的东部和南部结冰,至19日,整个大港湾内再度结冰;1月25日,大港入口处冰封,船舶不能正常进出。近年来,青岛沿海也曾出现过比较严重的冰情,如2010年和2011年等,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海洋防灾减灾能力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海洋防灾减灾能力现状
青岛市历来高度重视海洋防灾减灾,并为此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具体工作。各级政府投入了巨大财力和物力,相继建设了大量基础性工程防御设施。这些工程设施的建设为防御和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起到了巨大保护作用,为青岛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在组织指挥、法规等海洋防灾减灾非工程性建设方面,青岛市也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多年建设,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海洋防灾减灾组织指挥系统和法规保障体系。
2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青岛市各级政府在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水平尚需提高、人为造成的灾害隐患依然存在、海洋观测预报及灾害预警能力比较薄弱、工程性防御设施质量和标准有待提高、资金投入及救援装备有待加强,等等。
海洋灾害防御对策
1工程性防御体系建设
工程性防御体系是海洋防灾减灾的主要组成部分。工程性防御其实就是依据各类海洋灾害的长期预测而专门修建的工程设施,如海堤(护坝)、分潮工程以及沿海防护林等。
1)风暴潮防御工程设施建设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要优先安排与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实施即墨市王村、崂山区登瀛湾、高新区防潮坝、胶州市洋河入海口、黄岛区唐岛湾和胶南市黄家塘湾等重点海堤建设和加固工程。
2)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
根据青岛沿海的气候及地理条件,实行针阔混交,适当增加彩叶树种,形成适合沿海地区种植的混交防护林体系。同时在沿海主干道建设特色防护林,使其不仅具备防御海洋灾害的能力,而且成为景观林。
3)其他防御设施建设
(1)绿潮(浒苔等大型海洋藻类)防御及处置设施。在海水浴场、海上运动及游览等海域建设各种拦截、打捞及清理处置设施,开展重点岸段的大型设备通道的工程建设和绿潮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2)海岸侵蚀及海水入侵等防御体系建设。海岸侵蚀的工程性防御设施主要是加固海堤、护岸,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采取人工浅礁等方式进行。海水入侵的工程性防御以建设海挡为主,并配以分潮工程,以阻挡海水入侵。在有利地质条件下,也可修建地下防水堤,并将抽取地下水灌溉的方式改用地表水灌溉。
2非工程性防御体系建设
1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法制建设
健全法规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5],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并逐步建立以国家专业法为主,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内容全面、科学配套的法规体系,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国家防灾减灾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职责、明确分工;在发生海洋灾害期间,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临时指挥部等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须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情况,对各类海洋防灾减灾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制定)和完善。
3加强海洋防灾减灾队伍建设
按照“用好现有人才,稳定关键人才,引进急需人才”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海洋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的人才队伍;在做好专业救援队伍组建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武警、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在防灾减灾中的骨干作用,培育和发展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团体,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在灾害多发地区和重点防范区域建立起以机动救援队为主、社会各专业力量和志愿者参加的海洋灾害紧急抢险救援队伍。
4加强海洋观测预报及预警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海洋观测预报及预警等海洋防灾减灾基础性工作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海洋观测、预报及海洋灾害预警等工作。在经济发展规划和各类经济项目尤其是港口码头等重点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时,要预留海洋观测设施建设空间,并在土地使用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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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以加强基层党建为抓手,助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
1、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三会一课”、“两学一做”、“主题党日”及理论中心组等形式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活动20余次。
2、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党建阵地标准化要求,升级改造了党员活动室和廉政文化展厅。工作中,紧紧围绕“如画文登气象万千”党建服务品牌,并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全面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局党组关于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的有关要求,坚持从严从实抓基础、抓规范、抓长效、抓突破,有效推动基层气象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被山东省气象局授予“全省气象部门党建示范点”。
3、不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性教育2次。组织开展了党建知识学习、测试活动,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整治理论水平;在做好经济社会发展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同时,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全局累计参与地方疫情防控执勤50余天,募捐疫情防控款项4000余元,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了力量。
4、不断加强基层组织的“双联共建”,助力包扶单位和对接社区快速发展。围绕包扶村群众需求,主动投入帮扶资金解决修路难题,帮扶大水泊镇洪家庄村硬化入户道路800余米,帮助康家庄村完成了村委大院围栏、院门及会议室铝合金隔断建设,并为村委会购置办公桌椅4套,会议桌20套,建设党建文化刊扳6块。根据对接社区工作需求,为北山社区送去了打印机、复印机各一台。
5、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实现常态化。累计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创建”“送科普下乡”、“春节送温暖”等志愿服务活动100余场次。累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万余份,开展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空巢老人30余人,服务成效明显。
6、严格公务接待管理,物品采购出、入库等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确保符合规定。组织开展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提升工作效能。严格开展机关作风大改进行动,广泛开展征求意见建议活动,查找并确定作风大改进攻坚突破事项两项,健全工作台账,逐条推进落实。
7、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事业发展提供风清气正环境。定期开展廉洁警示教育,深入推进“以案四释”警示教育活动开展,局主要负责人带头讲授党风廉政专题党课。组织全局干部职工收看了警示教育片,撰写心得体会30余篇。同时,积极组织做好各级纪检部门通报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例学习。
二、全力做好气象决策服务、公众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全力做好重要性、灾害性天气过程的保障服务工作,全年制作并各类服务材料320余期,发送各类服务信息70余万条。尤其是7.2、7.23强降水、12.13强降雪天气过程及“黑格比”、“巴威”等台风影响过程,提前部署,严密监控,局领导靠前指挥,积极参与天气会商及跟踪保障服务,为我区母猪河及米山、坤龙邢等大、中型水库平稳度汛和城市防汛、冬季积雪清扫等工作的决策部署提供了科学支撑。汛期期间,区委书记张宏璞、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岳欣茹分别带队到局检查指导汛期保障服务及走访慰问一线服务人员,均对我局决策、公众气象保障服务给予了充分肯定。
2、全力做好重要节点及地方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积极做好地方“两会”、“春运”、“高考”及“创城”等重要节点保障服务。充分利用气象服务专报、“文登天气”官微、“文登气象”官博等新媒体,用新媒体及时为服务对象提供最新的天气形势服务,全年累计开展重要节点及重大活动保障服务10余次,各类服务材料130余期,发送手机短信、钉钉信息30万余条。
3、加强部门联合,全力做好海洋气象服务和森林火险服务。联合区海洋发展局开展了海洋牧场气象保障服务座谈会,针对用户需求,进一步细化了海洋气象服务产品,增强了服务产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防联控,实时更新森林防火服务对象数据,开展直通式服务。加密服务频次与服务对象的范围,确保森林防火人员能够第一时间接受到气象服务和预警信号。
三、深入推进生态农业气象保障体系服务,助力乡村振兴。
1、进一步加强特色农业保障服务研究,修订完善了《西洋参特色气象服务示范点技术手册》,并被山东省气象局汇编进《山东省首批生态农业特色气象服务示范点技术手册汇编》。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张家产等西洋参种植聚集区,开展西洋参生长服务需求调研活动8次,向一线参农了解对气象服务的具体需求,制作开发服务产品12期。
2、不断完善西洋参服务体系,开展点到点的服务模式。以智慧气象盒为载体,让智慧气象走进西洋参种植农户。对照旱情、墒情及天气趋势,提出生产建议,提醒参农做好抗旱、防病害、防风和雨前准备工作,优质的服务得到参农的认可。
3、为农服务现代化不断加强。局主要负责人带领业务骨干多次深入西洋参研究院、传福参业、西洋参交易中心开展为农服务现代化保障调研,不断完善、改进为农服务方式及服务产品,实现了气象实况数据同“西洋参产业大数据中心平台”的融合对接,提升了服务的时效性。
4、加强为农服务部门联合,与农业农村局开展了小麦条锈病防治联合会商和实地调查,联合制作并了为农服务气象专报,提醒农户科学防治;加强与农业农村、农机局、水利等部门对接联系,全力做好麦收、秋收保障服务。根据需求有针对性的制作保障服务材料,服务成效明显。
四、深入落实省气象局“三三三一”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气象现代化建设有序推进。
1、气象监测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完成了威海市首套视频天气现象仪的安装与调试。实现了云量、地面凝结现象、电线积冰和雪深的全天候自动观测与识别,进一步提高了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大力提升了基层台站气象业务现代化水平;在西洋参种植聚集区,投建特色农业保障服务小气候观测站一套,进一步提升了为农服务能力。
2、气象科普宣教硬件建设不断加强。完成气象科普展厅和气象科普互动体验室建设,建成光电一体的科普展示刊板60余平方,定制气象科普VR体验设备6台套,邀请市局专业台协助拍摄了科普工作推介视频,做好气象科普教育推广,被中国气象局授予“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荣誉称号。
3、不断加强气象专业服务和应急保障服务现代化建设。购置了灾情收集无人机系统和气象云屏等现代化设施,进一步提升了应急保障服务能力;完成了观测场供电系统改造,确保了各传感器、采集器的用电安全;完成了文登营、前岛、张家产等区域站的探测环境综合整治,提高了气象探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探测设备的安全性。
4、严格按照中国局、省、市气象局对“十四五”基层气象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文登区委、区政府对“十四五规划编制”的统筹部署,结合文登区域现状、发展优势,围绕加强公共气象服务、气象监测预警、气象综合观测和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内容,制定具体目标和方向,完成了《文登区“十四五”规划气象重大事项》和《文登区“十四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初稿)》编制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管、依法行政,深入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治活动。
1、全力做好权责范围内防雷安全社会监管工作。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复工复产工作部署要求,主动作为,严格做好复产复工企业防雷安全监管,并依托网络平台满足复工复产企业审批需求,为其提供全天候防雷安全保障服务。二是积极配合地方住建部门,开展棚改房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为地方回迁保障房提供全方位防雷安全保障服务。三是严格按照地方安委会和威海市局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做好权责范围内企业单位防雷安全检查工作,累计开展独立及联合检查活动5次。
2、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设备、弹药、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弹药存放规范,监控运行正常,车辆性能稳定。同时,定期开展人影安全培训,确保人工增雨工作安全高效。在威海市人影办统一指挥下本年度累计开展人工增雨作业5次,作业过程操作规范,增雨效果明显。
3、不断加强交通、消防等内部安全检查工作。积极做好“安全驾驶”宣传教育工作,督导干部职工切实做到在驾驶过程中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确保安全驾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培训,重点检查机房、业务会商大厅、伙房等特殊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和职工灭火器规范使用操作情况,切实增强干部职工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气象科普宣教和气象宣传工作,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1、高度重视内宣外宣,全力做好气象大宣传工作,全面完成了基层气象部门大宣传任务,在部级气象媒体发表稿件8篇;在省、市级气象媒体发表稿件90余篇,其他各类媒体发表稿件20余篇。局主要负责人走进电台“行风热线”直播间接受访谈一次,扩大了气象部门社会影响力。
【关键词】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一、开展海洋环境责任险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涉海企业如康菲公司海洋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渔业生产、海洋生态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如渔民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开展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涉海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国际经验表明,实施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海洋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二、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探索
海洋环境责任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责任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其定义各国不尽相同。参照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1],海洋环境责任险可定义为“以企业发生海洋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一般认为,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海洋,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是有严格限制的。另外,目前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也不涉及累积性的环境影响。
关于船舶环境责任保险的施行情况。我国于1999年成为《〈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的缔约国,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同时,2010年国家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同时要求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施行情况。在国外,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事故保险已经有一定的经验。比如,2010年4月20日发生火灾的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海地平线”这一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事故。这一平台属于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由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瑞士越洋钻探公司向英国劳合社和其他一些保险商投保了7亿美元的保单。在世界主要石油保险市场,英国劳合社占据了市场份额60%~65%[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开始开办石油保险业务,第一张石油保险单承保了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在南中国海进行的钻井作业风险。但总体而言发展远未达到期望的程度。
此外,关于陆上企业的环境责任险。2008年以来,我国江苏、湖南、云南、深圳等一些省市试点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然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参保意愿薄弱、保险受益覆盖面小、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污染侵害后果。
从我国实践看,目前海洋环境责任险仅在船舶油污责任、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责任保险方面,其涉及面十分狭窄,深度也很不够,海洋遭受的损害并不仅仅限于油污染,还有诸如工业污水排放、海洋工程、固体废物污染等,急需健全完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三、拓展海洋环境责任险的建议
1.推动海洋环境责任险的立法
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尽管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法律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所涉及,但是一部法律的个别条文显然不能支撑整个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另外,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也仅是一个政策性的“指导意见”。因此,应当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保险法》中加入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并进一步进行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
2.运用行政手段,完善海洋环境责任险制度
政府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应当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政策文件或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同时,政府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对企业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监管保险公司对污染事件的赔付情况。要加紧出台有关技术指南,国家海洋局于2007年出台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这些尚不足以支撑环境损害的评估和鉴定,需要加紧出台相关的技术评定细则;要尽快出台《第三方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和《第三方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要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专家的引进、第三方海洋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机构、海洋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的建立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等都需要专项资金作保障,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3.引导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
海洋环境风险等级的划分、海洋环境事故中损害的评估,需要专家的指导和技术标准的支持。因此,一要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团队,为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环境损害评估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保险企业要拓展保险范围与项目,实行差别保险费率
从我国率先展开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几个城市来看,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普遍较低,不仅低于国内其他一般的商业保险,也远远低于国外的高达70%―80%的赔付率。与赔付率低不相适应的是保险费率较高,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最低为2.2%,最高为8.0%,而其他险种的保险费率都在千分之几[2]。市场经济条件下,赔付率过低和保险费率高的矛盾必然造成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另外,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试点企业普遍经营污染危险性较大的业务,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这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太大。
由此,保险企业:一要拓展保险范围与项目。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可以分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相应的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也应包括这两个方面,当然,这方面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战略。另外,海洋环境责任保险项目应该有:油污责任保险、流域环境责任保险、海洋工程责任保险、海洋倾废责任保险四大块;二要实行差别保险费率,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所属行业的不同,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程度都是不同的。比如石油、化工等行业就比港口行业更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一旦造成污染,其危害程度都比较严重。因此,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确立“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不同行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三要要避免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可实行“优惠费率”政策,对那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较少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相对较低的优惠费率;对于那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较多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率。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突击检查来监测被保险人安全防护设施的可靠性,及时警示被保险人的安全隐患。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对已经发现的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引起的保险事故拒赔保险金,以及对有此情况发生的企业拒绝承保等方式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5.建立巨灾共保机制
鉴于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高赔付率、损害后果的巨大性、保险人利益的风险性等特殊性,政府可以出面促使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建立承保主体的共保机制。该机制要由保监会联合推动,设立由多家公司组成的共保体,通过分担风险,可以提高整体赔付能力。共保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实施对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承保、理赔、结算等,共同提供服务。
6.规范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模式
目前,发达国家环境责任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保险的制度;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三是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自愿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3]。考虑我国海洋污染状况,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层次性地操作。首先是污染严重、生态损害风险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如滨海化工、石油、印染、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大规模的海岸工程等。而对环境的危害呈现出渐进的、持续危害的企业的承保机构,可采取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其次是污染严重、规模不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因为这些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和设备方面又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很容易造成疏忽和意外,而一旦发生事故,囿于其财力,无法独自承担损害后果。第三是其他污染较轻的企业适用任意责任保险,如餐饮、娱乐、商业等行业。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在对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力度上明显地弱于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但是,这种模式比较自由和宽松,对国家的依靠力也比较小,可以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由其自由决定一些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率,体现一种市场化运作。
四、结语
作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第二道重要救济防线”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虽然我国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走过一些历程,总体水平不高,但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些积极的有益尝试。我国应当在综合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
[2]郑冬梅,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边界与运行机制,保险研究,2007(9):22-25
1海洋产业融资问题
资金融通问题是海洋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无论是海洋产业的发展,还是海洋科技项目的研究,均需要大量的资金l"21,而与陆域经济相比,海洋开发融资更加困难,这主要是由海洋经济产业的本质特点所决定。首先,海洋产业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产业领域,是高风险、高投入、回收周期长、专业性高的产业。海洋产业涉及学科多,海洋开发难度大、技术要求高,恶劣的海洋环境和频发的海上灾害加剧了其风险性。海洋产业的高风险源自于由海洋自身特点而引发的自然灾害风险和海洋产业发展需要的资源勘探风险『31。众所周知,海洋开发面对的自然环境十分恶劣,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性海浪、海洋地质灾害等各种海洋灾害频繁发生。我国就是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上世纪80年代我国每年因海洋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十几亿元,90年代以后增至100亿元左右,2008年我国共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及其他海洋灾害133次。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更高达206.05亿元。
虽然2009年海洋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所回落,但还是达到100亿元以上。同时海洋产业主要在海上进行,需要应用许多高新技术,海洋技术具有综合性,且周期长,工作量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作为支撑,如海洋油气勘采、海底光缆铺设、海底隧道T程等产业要经过普查、详查、目标钻位选定、开采等阶段,需要使用诸如海洋生物技术、海底资源探测技术、海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高新技术的运用及其产业化又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正因为海洋高技术产业所具有的高风险、高投入、以及回收周期长等特点,恰恰与银行信贷追求稳定收益的目标存在矛盾,使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民间投资者等对其望而却步,没有足够的条件大规模支持海洋高技术及其产业化,降低了投资开发海洋的积极性。其次,国内商业银行对海洋产业信贷投放积极性不高。以水产品加_T业为例,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水产品加工业发展迅速,中国水产加工量和水产加工产品出口量均名列世界前列。水产品加工业已逐步发展成为我国渔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成为推动渔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水产品出口贸易的主力。即使是在这个“有利可图”的行业,企业的发展也很难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大部分商业银行对水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持谨慎态度,原因是水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只能以厂房和设备作为抵押物获取,而水产品加丁设备最多只能按市场价的五折放贷,有的甚至更低。
从银行的角度,这种贷款可贷可不贷,导致由于缺乏银行的信贷支持,水产品深加工项目90%以上都是自筹资金,本来非常好的大项目也不得不依靠企业自身缓慢发展。与水产品加工业处于类似局面的还有海洋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在创建期和成长阶段缺乏必要的资金。特别是中小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大,又缺乏固定资产,难以获得担保、抵押或质押,得不到银行贷款的支持。另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经营战略的转移,1997年以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除了极少的海产品加工业贷款外,对海洋捕捞业贷款、海水养殖贷款投放很少,甚至有的商业银行海洋渔业贷款额度为零。支持海洋渔业发展的贷款大多仅由农村信用社支撑。虽然随着近年远洋捕捞业和海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商业银行的贷款有所好转,但也仅为35%。究其原因,一方面,海洋渔业贷款不良率较高,海水养殖业贷款不良率达到87%,海水养殖业一些不可预见的灾害风险,给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从单纯的市场占有率的竞争转向了赢利能力的竞争,出于加强信贷管理和防范信贷风险的目的,各商业银行上级行纷纷将信贷管理权限上收,对分支机构信贷政策实行了严格的授信额度管理。第三是国家财政对海洋产业的投资不足,而且这些投向海洋产业的资金还分散在财政、科技、经济、计划等政府部门和银行,各部门之间自行其事,不能有效协调,无法形成资金使用的合力。
2国外海洋产业的金融支持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及西欧各国均已投入巨资将海洋资源的勘探研究与开发利用列为国家发展的主要目标。在过去二十多年里,海洋产业有了飞速的发展,全球海洋产业对GDP的贡献率达到4%,澳大利亚海洋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更是达到8%。西方国家对海洋产业的金融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财政拨款是海洋产业发展的最主要资金来源西方各国充分认识到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纷纷擎起海洋立国大旗,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挪威等国在海洋产业的全面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不惜重金投入,每年都以不低于4%的速度增加。2000年美国《海洋法》强调,强有力的经费保障是实施新的国家海洋政策的关键,财政拨款成为美国海洋产业发展的重要经费来源。美国每年投人到海洋开发的预算为500亿美元以上。美国还计划建立“海洋政策信托基金”,加大资金投入。
日本1981年海洋开发研究经费高达393亿日元,这一数字在2001年增至964亿日元,2004年就达到4130亿日元,其后每年还以近5%的速度增长,这些资金绝大部分来自政府。欧共体海洋科学和技术计划(MAST)每年也投入一亿多美元作为海洋药物研究与开发资金。韩国为发展海洋产业所投入的资金为国内生产总值的7%,2010年将上升到l1-3%。同时为了加速海洋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发达国家投入巨资建立了一批海洋高新技术科技园,促进海洋高新技术的发展。美国的密西西比河口区海洋科技园致力于军事和空间领域的高新技术向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开发的转移,加速密西西比河区域海洋产业的发展。夏威夷海洋科技园以夏威夷自然能实验室为核心,重点是海洋热能转换技术的开发和海洋生物、海洋矿产、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技术产品开发。法国布列塔尼海洋园区的资金绝大部分是国家各类资金投入。
2)建立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海洋信托基金根据2000年美国《海洋法》,美国总统任命成立了由l6名海洋各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的美国海洋政策委员会。并计划建立“海洋政策信托基金”,每年50亿美元资金,专门用于海洋管理的改进工作,负责对海洋产业及经济政策研究加大资金投入嘲。西欧各国为迎接新兴工业国的挑战,增强海洋高技术产业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竞争力,同时克服市场狭小、资源和资金短缺、国力有限的弱点,大力拓展横向联合,实施优势互补,制定了尤里卡海洋计划。尤里卡海洋计划(EUROMAR)的原则之一,是提供资金成立一个专门基金用于加强企业界和科技界在开发海洋仪器和方法中的作用,提高欧洲海洋工业的生产能力和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为海洋产业提供财政补贴和贷款支持在海洋渔业发展中,财政拨款起着先导性的作用,是渔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在为海洋渔业提供补贴方面,成立了联邦海洋渔业局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局,与私营合作部门开始合作开发鱼类速冻工艺,并运用各种方式来资助新型鱼品和鱼类加工技术的研制和开发,如采用减免税收、加强银行信贷的方式对鱼类加工等新技术提供减免税收的优惠措施等。美国各州政府也有专门的渔业自主计划,华盛顿专门设立两年一度的海洋鱼类项目预算支持休闲渔业发展。除此之外,政府还通过多种渠道集资来为渔船建造提供贷款支持、向远洋舰队提供直接补贴以及回购渔船以压缩捕捞船队规模等。本则根据海洋循环经济发展中风险和融资额度大、融资方式多样及重点项目众多的特点,积极地调整信贷结构,引导商业银行组织银团贷款,加强银行间的合作,减少融资风险,加大对海洋循环经济产业的信贷支持。
3加强我国海洋产业的金融支持
3.1加大政府对海洋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鉴于海洋产业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无论美国、日本还是挪威等国家,都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财政拨款机制。使财政拨款成为最重要的海洋产业发展资金来源。而我国现行立法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涉及较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快制定发展海洋经济的金融立法机制,从海洋立国的高度,不断充实和完善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法规。
(1)健全税收、保险、银行信贷等金融支持措施,为发展海洋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金融环境。在财政税收政策上向海洋产业倾斜。对新兴的重点海洋产业立项进行财政补助,在选择重点开发项目和投入资金时,向海洋油气加工、远洋渔业、海洋旅游、海洋运输等产业倾斜。实行税收减免,积极鼓励投资,在资金、海域使用、项目合作等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
(2)银行信贷渠道应加大对海洋产业的支持,优化金融结构,优化信贷服务。增加对海洋产业的支持力度,改进信贷产品设计。金融机构要增加海洋产业的信贷投入比例,提高海洋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贷款额度,特别要增加对海洋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和研发资金不足的压力。
(3)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总行考虑设立支持海洋产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库,增加政策性贷款投入。政策性银行可以直接投入政策性资金支持具体海洋经济项目,还可以以贴息、担保等方式吸引商业银行从事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活动。财政部门应增加对政策性银行的海洋科技引进、研究和开发项目贷款贴息的数额,以利于转化海洋科技开发风险。也可考虑由财政多方筹集资金设立海洋科技发展基金,对在海洋科技领域取得成就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嘉奖,对在推广科技成果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2实施金融创新。拓展海洋产业融资渠道与陆域产业经济相比,海洋产业受自然灾害影响更大,融资规模更大,期限更长,是一种投入高、风险高、收益高的三高产业。这类产业往往不是以获得稳定收益为目标的银行信贷所青睐的对象。这决定了支撑海洋产业发展的主要金融要素是风险资本。与此同时,海洋产业对贷款抵押品和对保险的需求也比陆域产业更强烈。
3.2.1大力发展海洋产业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中的产物。对于海洋产业企业来说,风险投资也许是一种昂贵的资金来源,但是它也许是唯一可行的资金来源。银行贷款虽然说相对比较便宜,但是银行贷款回避风险,安全性第一,海洋产业的高科技、高风险企业无法得到。所以风险投资的趋险性对有效解决海洋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是一种较优选择。政府应积极参与推动,着力构筑风险投资网络,促进风险投资主体和融资渠道多元化。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经验,引人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对海洋产业企业直接提供资本支持『8_。产业投资基金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1)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是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以私下协商方式对非公开流通的“私募股权”作为投资对象的集合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一般是新兴的、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企业,中小企业是其投资重点。投资方式是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收益方式以其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向与海洋产业高投入、高收益和高风险的产业活动特性不谋而合[91,目前在日本、美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此类投资基金正在不断涌人海洋产业,中国山东、广东等海洋强省正在积极筹划,青岛等地已经探索性建立青岛海洋产业基金。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的来源首先要依托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然后大量吸收机构和民间资金进入,引导T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商投资进入海洋经济,建立一个以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个人投资为主体,信贷资金为支撑的多元化的投资体系。变单一的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逐步拓宽民间融资渠道,促进海洋产业发展。
3.2.2加快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
海域使用权抵押业务的开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拓宽了个人、企业贷款融资渠道。对银行业来说,开展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贷款,能够拓展信贷市场、降低信贷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良『生循环。海域使用权抵押为海洋产业发展提供了一条便利可行的融资渠道。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对海域的范围作出了界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通过,海域使用权作为物权的属性在法律上有了明确,为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101。近年来,国家海洋局及山东、福建、辽宁、浙江、广东、天津等沿海省市纷纷出台法规规范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制度。福建南安、山东长岛、浙江舟山等地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实践。江苏省2009年颁布实施《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启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融资实践。率先在全国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化规范运作。目前海域使用权抵押在资金信贷、企业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担保活动也日益增多。为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顺利运行,首先要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的配套法规。尽快出台有关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规章制度,完善抵押登记办法;完善海域资源流转办法,制定合理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条例;探索和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的运作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其次是建立海域使用权评估机构、成立专业化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对符合政策性业务要求的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进行再担保。再次是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海域使用权的中介服务市场。建立信息全面、交易方便的海域使用权网上交易信息平台和实体交易市场。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提供方便。
3.2.3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
一要拓展利用外资渠道。应利用国外资金、技术方面,可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也可利用长期国际信贷,即运用世界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还可以运用间接投资方式,发行B种股票或发行国际债券等。二要拓展债券票据融资渠道。提高海洋产业的融资能力。沿海省市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海洋产业发展资金,并允许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海洋产业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高新科技项目及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海洋产业中的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集团还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既可减轻对银行资金需求的压力,又可促进企业发展。三是发展票据市场。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为信誉好的海洋企业扩大商业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范围,提供灵活的融资手段。四是发展海洋产业内部融资市场,充分利用海洋产业内部暂时闲置资金,盘活民间资本,鼓励海洋产业企业组建业内金融公司,允许海洋产业企业参股,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放宽民间投资范围,改进民问投资的服务环境、审批环境与融资环境,利用民问资本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投资风险自我吸收的优势,帮助规模较小但具有发展潜力、市场前景良好的海洋企业成长ll3】。’
3.2.4积极开展海洋保险业务
根据海洋产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增加保险种类和创新保险产品,拓展保险业务,提供多种保险服务,提升对海洋产业发展的保险补偿能力。
3.3建立现代股份制海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梁旭东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全国台风及海洋气象专家工作组专家。主持完成多项研究,负责我国四个台风业务数值预报模式之一的“东海台风数值预报业务系统”的开发及维护。先后获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奖成果应用一等奖、研究开发二等奖。
姚建群上海中心气象台副台长,高级工程师。曾获“全国优秀青年气象科技工作者”、“全国优秀预报员”、“全国重大气象服务先进个人”、“全国气象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参加的多项科技攻关项目曾获中国气象局研究开发奖和上海市气象局科技进步奖。
风灾――台风、龙卷风
事件回顾
2007年,西北太平洋(含南海)上共生成25个台风或热带风暴,其中8个在我国登陆,影响范围涉及浙江、福建、江苏、上海、广东、广西、海南等,共造成全国12个省份4216.85万人受灾,死亡62人,失踪23人,农作物受灾3119.12万亩,倒塌房屋7.92万间,紧急转移群众724.13万人,直接经济损失297.57亿元。
2008年5月2日,热带风暴“纳尔吉斯”在缅甸伊洛瓦底省的海基岛附近登陆,造成缅甸半数人口受灾,十多万人死亡。
防护攻略
在室内
1.普通住宅的地下室是相对安全的避灾场所。
2.不要紧靠墙面(尤其是墙面中间),应躲藏于结实的桌子或者楼梯下,以免被重物砸伤,披上棉被或毯子等可以防止被风刮起的碎屑伤害。
3.高层住户可尽量躲避至底楼;若在单位或学校等场所,不要停留在礼堂、体育馆等大跨度屋顶结构的建筑内,可选择在里屋躲避,远离带玻璃的门窗,蹲下低头,利用身边可使用的器具保护头部,若无适当器具,可用双手护头。
4.避免使用电梯。
5.收到撤离通知时,应立刻撤离。
在室外
1.尽快撤回室内。
2.当遭遇龙卷风无法撤回室内时,低洼地或者无水的排水涵洞也可作暂时躲避的场所;而遭遇台风时,则应远离海滩及低洼地带,防备出现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3.远离大树、电线杆等易折断重物,远离玻璃幕墙建筑。
4.若开车时遭遇龙卷,应弃车躲避。
台风过后,应查看周围是否有发生洪水的可能,同时应远离输电线或者积水处,避免因电力损坏导致的触电,还应注意饮用水安全。
误区及点评
误区1:遇台风或龙卷风时紧靠墙,以求安稳
点评:墙面容易受风的肆虐而倒塌,紧靠墙反而易造成人员伤亡。
误区2:在大树下躲避
点评:狂风可能折断树木,并且伴随的雷电可能击中大树,因此不能在大树下躲避。
误区3:开车逃避龙卷风
点评:有时龙卷风移动速度极快,并且移动方向不定,因此开车躲避不一定能够成功。
误区4:高层住户使用电梯撤离
点评:台风来袭时,可能造成电力中断或者火灾等,从而使正在使用电梯的人受困。
台风预警信息后,做好防御准备
台风生命期长,一般有足够的防御时间,而且气象部门往往会在台风来临前预警信息。因此在气象部门台风预警消息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随时关注天气预报,尤其是灾害性天气预报,以做到心中有数,提前准备,制定防灾计划,明确必要的撤离路线。
2.停止一切高空及户外危险作业,停止各种露天集体活动和室内大型集会。
3.台风来临时,检查自己的准备措施是否完善以及居住区域是否安全,要听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不要在有危险的范围内活动。如果被通知撤离,要立即执行,以确保人身安全。
4.关紧门窗,检查门窗是否坚固,取下悬挂的东西,检查电路、煤气等设施是否安全,电话线路是否正常。
5.高层住宅居民应将置于阳台外墙上、房顶上的花盆、杂物等转移至安全地带,以免被大风吹落造成伤人事故。
6.没有急事不要随意外出。有急事外出时,尽量乘坐出租车或公交车,千万不要在河边、海塘或小桥上行走。驾车时要减速慢行,保持车距。行驶中遇强风侵袭,应停于路边,防止从侧面刮来大风引起翻车。穿越积水较深的路面时,不要猛踩油门,一防积水路况不明,二防浸水刹车片失效。汽车被洪水浸泡后,切忌点火,应立即报告保险公司进行核实。
7.正在旅游景区的旅客要听从景区管理人员的安排,停止一切户外活动,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或在宾馆内休息,不要随意外出。
8.船只应及时驶入避风港,做好一切锚固工作。车辆应停放在地势较高、空旷的地方,不要停在广告牌、临时建筑和枯树下,并注意停车场、地下车库的防洪安全。
这些迹象预示龙卷风可能出现
目前,对于龙卷风的监测和预报还很困难。因此当出现狂风暴雨天气时,应留意室外异常天气现象变化。发生以下现象,可能会出现龙卷风。
1.天空呈现亮绿或者墨绿色。
2.如果气象部门已经了龙卷风预报,下冰雹的区域则可能出现龙卷风。
3.在强雷暴发生后若突然出现不寻常的天气平静时期,可能预示着龙卷风的发生。
4.云移动较快,尤其呈现旋转移动或者向某区域聚集的特征时。
5.起初有类似瀑布奔流的声音,随着龙卷风的接近,出现大风呼啸的声音。
6.有各种碎片从天而降,或者远处有碎片被吸入天空。
7.出现漏斗形旋转的云团。
TIPS:台风和龙卷风的区别
发生在西北太平洋地区的热带气旋俗称为台风,它是大气中灾害性最强的气旋之一,水平影响范围往往达到几百到数千公里,从生成到消亡一般有几天的时间。我国大部分省份会受到台风的影响,一般多见于夏秋季节。已观测到的台风的最大风速超过每秒90米,通常带来狂风骤雨、巨浪洪水以及各种地质和次生灾害。根据风速、风力的不同,热带气旋可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6个等级。
龙卷风是自然界中强度最强的小尺度大气涡旋系统,其范围通常从几十米到几百米,从生成到消亡一般只有几分钟到几十分钟时间。龙卷风通常出现在夏季,早春和冬季也会发生,其造成的灾害主要是风灾。
水灾――暴雨、洪水
事件回顾
1991年5~7月,我国江淮地区暴雨成灾,总雨量一般在500毫米以上,局部地区达700~1200毫米,比常年同期多1~3倍。受灾农田1亿多亩;179个地、县(市)所在地积水;死亡1781人;冲毁各种水利设施13.42万处;到华东地区客车停运581列。经济损失400多亿元。
1999年,全国洪涝受灾人口1.1亿人,因灾死亡2001人;倒塌房屋125万间;农作物受灾面积901.6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796亿元。
2005年6月10日下午,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西北上游流域内突发历史罕见的短时特大暴雨,平均降水量为123毫米。降水迅速形成山洪下泄,造成河水出槽,短时间内形成高水头的洪水。由于沙兰镇地处沙兰河道两侧,地势低洼,致使洪水迅速淹没了占镇中心面积70%的地段,造成沙兰镇117人遇难。
防护攻略
1.受到洪水威胁,首先应该保持镇定。如果时间充裕,应按照预定路线,有组织地向山坡、高地等处转移。
2.在措手不及,已经受到洪水包围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利用船只、木排、门板、木床等,做水上转移。
3.洪水来得太快,已经来不及转移时,要保持镇定,迅速登上牢固的高层建筑避险,而后与救援部门取得联系,等待救援。避险处一般应选择在距家最近、地势较高、交通较为方便及卫生条件较好的地方,在城市中如高层建筑的平坦楼顶,地势较高或有牢固楼房的学校、医院等,在农村中如屋顶、大树、高墙等。同时,注意收集各种漂浮物,木盆、木桶都不失为逃离险境的好工具。不了解水情者一定要在安全地带等待救援。
4.在山区,如果连降大雨,容易暴发山洪。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注意避免过河,以防止被山洪卷走,还要注意防止山体滑坡、滚石、泥石流的伤害。
5.地处河堤缺口、危房等风险地带的人群应尽快撤离现场,迅速转移到高坡地带或高层建筑物的楼顶上。
6.发现高压线铁塔倾倒、电线低垂或断折,要远离避险,不可触摸或接近,防止触电。
7.洪水过后,要服用预防流行病的药物,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避免发生传染病。
TIPS:我国常见的暴雨、洪水多发季节和多发地带
按气象部门规定,日(24小时)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为暴雨,100~200毫米为大暴雨,200毫米以上为特大暴雨。洪水是指特大的径流而言,这种径流往往因河槽不能容纳而泛滥成灾,我国绝大多数河流的洪水是由暴雨所形成。
我国除西部高寒山区和沙漠以外,绝大部分地区都可以产生暴雨,大暴雨或特大暴雨主要出现在广大东部地区。而直接由台风形成的暴雨洪水主要分布在我国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辽宁沿海地区和台湾、海南等省份。每年暴雨、洪水发生的季节与各地雨季的早晚、降水集中时段及热带气旋活动等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4月上旬至8月中旬随着西太平洋副热带高压脊线从南向北移动,夏季集中雨带也逐步从华南向江淮、华北、东北地区推进,依次形成4~5月珠江流域前汛期洪水、6~7月江淮梅雨锋暴雨洪水和7~8月华北、东北地区盛夏暴雨洪水。
温馨提示
对自然灾害的防御需从平时做起。
1.家中(尤其地下室)应常备以下物品:医药箱,急救和常用药品;手电筒,电池和收音机;罐装食品,瓶装水等;结实的鞋袜,手套等。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避免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及其次生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为防御洪涝台灾害而进行的人员避险转移(以下简称人员转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员转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水利、气象、民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海事、建设、经贸、公安、卫生、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第二章预防预警
第五条易受洪涝台灾害影响地区(以下简称影响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防汛防台预案组织编制人员转移预案,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汛防台和人员转移预案确定被转移人员的避灾应急安置场所,并向社会公告。
对避灾应急安置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定期检查和安全鉴定,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汛防台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开展人员转移预案演练,普及防汛防台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救助能力。
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气象、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洪涝台灾害的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预测预报信息。
第九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情、雨情的实时监测和洪水预报,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安全巡查;对可能出险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科学调度洪水,并及时向影响区发出洪水警报;水库等水利工程需要泄洪的,应当提前向社会预告。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确定和公告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住户(含单位)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指导住户做好相应的防灾避险工作。
第十三条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掌握船舶信息,做好船舶避风的组织、指导和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当可能遭受洪涝台灾害影响,出现地质灾害征兆或者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警报等方式,向影响区发出预警信息。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当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登陆或者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以及海洋与渔业部门预报风暴潮灾害将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时,影响区内的下列人员和船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
(一)船舶应当及时进港避风,船舶不能及时进港避风的,应当转移至其他安全区域,并及时向船籍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其中渔船同时向船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进港避风的船舶上除了抗台(潮)操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应当上岸避风,当台风将严重危害船舶安全时,船舶上的所有人员应当上岸避风;
(三)滨海和海岛旅游区、海水浴场和其他海上休闲娱乐场所的所有游客;
(四)海塘外和可能出险的海塘内的全部人员;
(五)居住在简易房、工棚、抗风等级低的迎风房屋等建筑物内的人员以及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等设施附近的人员;
(六)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第十六条当气象部门强降雨预警或者发生短时强降雨时,影响区内的下列人员在强降雨影响前或者根据实时降雨警报及时转移:
(一)处在可能发生险情的水库、山塘下游的人员;
(二)处在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人员;
(三)处在山洪易发区和易受洪水灾害严重威胁地区的人员;
(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第十七条当水文机构预报江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影响区内的下列人员应当在致灾洪水到达前3小时转移完毕;若致灾洪水在夜间到达的,应当提前在当日18时前转移完毕:
(一)河道滩地上各类临时居住人员;
(二)水域作业人员;
(三)无标准堤塘的江心洲上的人员;
(四)可能溃堤而被淹没区域内的人员;
(五)准备启用的蓄滞洪区内的人员;
(六)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
第十八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人员转移预案,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人员转移的具体范围和时间,并向社会紧急避险通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人员转移预案和紧急避险通告的要求,启动相应的人员转移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突发险情的紧急情况下,根据本级人员转移预案自行人员转移指令,并组织实施。
当遭遇突发性暴雨、山洪等灾害或者因灾造成电力、通讯、交通中断的紧急情况下,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人员转移预案主动自行实施人员转移。
第十九条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后,有关人员应当主动自行安全转移,并将转移去向及时告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或者相关联络人员。
第二十条按照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自行转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中转移,告知被转移人员灾害的危害性及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必要的交通工具,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被转移人员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和管理,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人员转移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风暴潮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第二十二条在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原处;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被转移人员的安置救助等工作,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被转移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被转移人员救护、避灾安置场所及灾区的疾病控制和卫生消毒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员转移中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依法保护已实施转移的乡镇(街道)、村、企事业单位以及避灾安置场所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及时依法惩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建设、交通、海洋与渔业、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安置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员转移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人员转移指令的;
(二)没有履行人员转移和安置职责或者延误人员转移时间,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阻碍人员转移工作实施的;
(四)虚报、瞒报转移人数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人员转移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指令)和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因非洪涝台灾害原因导致水库、山塘以及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发生险情的,处在影响区内的人员转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涝灾害的成因1.坡水、洪水成涝
梧桐河中下流域地处小兴安岭东缘,松花江、梧桐河下游。西北部低山丘陵区
2.水文气象
梧桐河流域中下游位于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冬季受西伯利亚冷气团控制,漫长干燥、严寒少降水;夏季常受太平洋北上暖湿气流影响,炎热多降水;春季多风干燥;秋季降温快,温差大。多年平均降水量为580毫米左右,降水年际变化和年内分配不均,年内降水多集中在7~9月。年降水量虽然不多,但时空分配变差大,7、8、9三个月降水占全年降水量的70%,此期间常有短历时高强度暴雨或受北上台风影响而形成的长历时连续降水过程,造成洪涝灾害。由于秋冬季气温低,蒸发量小,秋季滞流耕地中的雨水及受冻结温度梯度作用上升到地表的地下水冻结成为固态,与冬季降雪一起,春暖融化滞存于耕地表层形成春涝。故当地有一年秋雨,两年成灾之说;
3.土壤与地质
流域中低平原地表为厚1.5米左右的亚粘土沉积层,该土层质地粘重,通透性差,垂直下渗弱,土壤有机质含量高,含蓄水量多,易造成涝渍灾害。向下为深厚的砂砾石沉积层,地下水位距地表仅1.5米左右,补充地表土层水量并阻滞地表水下渗。雨季江河水位上涨高于地面,在下层砂砾石连通管作用下,使耕地地下水层上升至地表,低洼地的地下水甚至出逸形成地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