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贸易条件汇率证实分析
贸易条件反映一国贸易状况,其改善或恶化将直接导致一国实际资源的流入与流出,反映一国实际福利的变动情况。反映货币比价的汇率变动会对贸易条件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贸易摩擦,改善贸易条件。
汇率变动对贸易条件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条件不仅包括商品或纯易货贸易条件(N),还有贸易收入条件(I)、单边要素贸易条件(S)及双边要素贸易条件(D)。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最重要的是贸易收入条件和单边要素贸易条件。但由于贸易条件(N)最易计算,所以大多数经济学文献中使用贸易条件这一概念。在一个两国世界中,贸易条件(N)可以表示为一国出口商品价格和该国进口商品价格的比值。而在一个具有多种贸易商品的世界中,贸易条件定义为一国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与该国进口商品价格指数的比值。用Px代表出口价格指数,Pm代表进口价格指数,其计算公式为N=(Px/Pm)100。显然用本币或外币衡量的进出口商品比价的贸易条件(N)与反映一国货币同国外货币比价的汇率存在着联系。事实上,汇率的变动将不仅通过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内对贸易条件产生影响,而且将会长期通过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结构等方面的影响而对贸易条件发生作用。
汇率变动对贸易条件影响的短期静态分析
关于汇率变动对贸易条件的影响最常被引证运用的是马歇尔-勒纳条件的弹性分析法,该方法考察的是在汇率贬值情况下贸易条件是改善还是恶化。之所以用到弹性的概念,是由于货币贬值同时改变了以本币或外币表示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而决定贸易条件改善与否取决于出口商品本币(外币)上升(下降)的幅度是大于还是小于进口商品价格上升(下降)的幅度。一国货币贬值,该国出口商品可以保持本币价格不变,当然也可以上升。而进口商品由于货币贬值导致本币价格上升、需求下降,国外出口商为了维持一定市场份额,使得本国进口商品的外币价格有可能下降。用ηDX、ηDM分别表示进出口需求的价格弹性,ηSX、ηSM分别表示进出口供给价格弹性,则在汇率贬值情况下有如下结论:
当ηSXηSM>ηDXηDM时,汇率贬值恶化了一国的贸易条件;
当ηSXηSM=ηDXηDM时,汇率贬值对贸易条件不起作用;
当ηSXηSM
这种弹性分析法建立在外汇市场稳定及其它条件不变前提下,是一种比较静态的分析方法。所谓贸易条件的改善除了从分析中的弹性变化理解外,通常指的是该国出口商品价格相对于其进口商品价格有所提高,反之则为恶化。其经济学的含义在于单位出口商品能否比原来换得更多的进口商品,若能则表明贸易条件改善,否则贸易条件恶化。汇率贬值无疑成为许多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促进出口、改善贸易条件的手段。但是贸易条件提高了,也不能因此判定一国贸易状况得以好转。同理汇率升值在一定条件下会降低一国贸易条件,但也不能因此得出一国贸易状况恶化的结论。其原因在于贸易条件的变化是许多对该国和世界其余国家有影响的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仅凭单一的贸易条件的变化不能确定这些力量对该国净福利影响的结果,这也成为汇率变动对贸易条件影响的短期静态分析的缺陷所在。所以我们将在汇率变动的价格效应的基础上分析其数量、结构等方面的效应,从而全面理解汇率变动对贸易收入条件、单边要素贸易条件的影响,如此深入揭示汇率变动背后的对贸易条件的一系列作用机制。
汇率变动对贸易条件影响的长期动态分析
如前所述,汇率变动的价格效应在短期内将产生直接快速的效果。然而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一个重要的经济变量,汇率已成为一国调控经济的重要目标变量,在贸易方面则不仅反映在谋求进出口量的变化上,还需考虑贸易结构、成本、福利及整体状况等许多方面。
短期内,由于信息传递、反应的时滞效应,汇率变动通过价格的变化所产生的数量效应并不会立即显现。经过一定时间的调整,这种效应才得以全面展现。考察贸易收入条件(I),其计算公式为I=(Px/PM)Qx,Px与Pm同商品贸易条件,Qx代表出口量指数,该指标意指以出口为基础的进口量。但是单纯从商品贸易条件(N)的变化上难以反映出贸易收入条件的变化,因为指标I的取值决定于N与Qx的乘积。此外,如果一国出口产业规模效益比较明显,出口量的扩大则会引致生产成本的大幅下降,进而使出口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通过贸易换取了更多的国外资源,从而提高了本国的福利。但是对于大国或某种商品的主要供应国而言,其出口的增长有可能引起出口价格的大幅下降,一旦出口价格下降的幅度超过出口量增加的幅度,则贸易收入条件恶化,进而引起贫困化增长。
除汇率变动的数量效应外,由于进出口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的不同,因而汇率的变动对贸易商品的进出口量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加之劳动力工资及其他要素成本也因汇率的变动而发生变化,使得进出口商品的比较优势同样发生变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将对进出口商品的结构产生影响。显然这种影响因素较之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差异化的国内产业与对外贸易政策等决定因素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贸易商品结构调整的效果,从长期看,可能有利于本国贸易商品结构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有利于提升贸易及产业竞争力。考察单边要素贸易条件(S),其计算公式为S=(Px/Pm)Zx,Px与Pm同商品贸易条件,Zx代表出口部门的生产率指数。由于企业力图在汇率变动的环境中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从而增强竞争力,由此Zx的值可以得到较大提高,即使商品贸易条件下降,但是单边要素贸易条件依然可以上升。
以上分析表明,汇率变动对贸易条件的影响存在多方面的作用机制。在假设汇率变动而外部世界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变动的影响在短期首先通过价格效应作用于商品贸易条件,其前提必须满足一定的弹性条件。而从较长时间来看,汇率变动的数量效应将发生作用,贸易收入条件将依赖于商品贸易条件及出口量指数而发生变化。此外,汇率变动还将因进出口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的不同、生产投入及要素成本的变化而对进出口量及商品结构产生影响,国内企业生产率同样发生变化,进而单边要素贸易条件可能发生变化。即使贸易条件下降,贸易收入条件和单边要素贸易条件也可能上升。因此整体贸易状况与福利的变化需要综合考虑贸易条件的变化。
汇率变动对我国贸易条件影响分析
对外贸易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人民币汇率在较长时期内的贬值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的发展。但是出口量的持续增长不仅加剧了贸易摩擦,且自身的贸易条件也面临着恶化的危险,福利遭受损失,经济增长也受到影响。当前人民币汇率升值、我国贸易条件的变化等已成为经济中的热点问题。
依据分析,选取贸易条件为被解释变量,其影响因素包括汇率以及汇率变动产生的数量效应以及结构成本方面的效应。此处,为简单起见,贸易条件依据通常做法用商品贸易条件(N)代表,选取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说明汇率变动对贸易条件的直接作用,我国贸易出口额占世界出口额份额(XW)说明汇率变动的数量效应,国内零售价格指数(RI)说明汇率变动的成本效应,因此模型为:ψ(TOT)=(REER,XW,RI)。实证选用对数模型,依据下表所列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检验,结果如下:
lnTOT=3.4939+0.1474lnREER-0.1030
lnXW+0.0959lnRI
(11.7109)(5.7788)(-2.9078)(2.1815)
R2=0.8470DW=0.6316F=36.9013
查表并对比模型参数可知,该模型通过统计及计量经济学检验。从经济学意义来看,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每变动1%,贸易条件同向变动0.1474%;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份额每变动1%,贸易条件反向变动0.1030%;国内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每变动1%,贸易条件同向变动0.0959%。由此可见,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动较变量XW与RI变动对贸易条件的影响更大,说明汇率变动对贸易条件的直接作用是显著的,而汇率变动的数量效应与成本效应则由于机制传递、调整及其他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效果则较弱。其中XW与贸易条件的反向变动说明当出口量增大时,我国的贸易条件是恶化的。而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指数增加即人民币升值时,贸易条件得以改善,反之则恶化。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关键词:贸易条件;影响因素;分析
中图分类号:F71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一、经济增长变化对贸易条件变动的影响分析
促使经济增长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生产要素的增加、技术进步,经济增长会引起进出口商品数量发生量的变化,进而使贸易条件发生变化。首先,有生产要素的增加即要素结构的改变引起的经济增长对贸易条件的影响。在国际贸易当中,贸易两国的两种要素同比例增长的情况极为少见,更常见的是一种要素的供给增加比另一种快,即要素呈现的是有偏向的增长,而这种有偏向的增长,会让生产的可能性边界向在生产中使用该要素比较密集的一方偏移。比如,劳动要素,劳动要素的快速增长,从短期来说,会让劳动力的价格相对于其他来说更加廉价,而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密集使用劳动力的产品就会变得相对的偏移,因为雇佣了相对便宜的劳动力,降低了商品的生产成本,所以商品的价格也会有所下降,从而可以看出,若是要素的增长过快,提供的生产成本有所下降,相应地,生产中所要密集使用该要素的产品价格也会有所下降,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情况,从而使贸易条件改变。其次是技术进步对贸易条件对影响,相比于要素推动的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推动要复杂得多。技术的进步对于每个部门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所以技术进步的性质对于每个部门的生产要素的影响也不同,进一步来说,其对贸易条件的影响情况也不同,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只能从部门的产出来看其对贸易条件的影响。
二、外商直接投资(FDI)对贸易条件变动的影响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不仅能够促进贸易数量的增长,而且能够改变生产要素比例以及生产率,对于贸易条件和贸易福利都有较大的影响。首先,外商直接投资对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FDI如果流向了东道国的出口优势部门,那么该部门的产出和出口量都会急剧增加,那么由于出口量的加大,为了不出现通货膨胀以及通货紧缩,其商品的出口价格就会有所下降,是价格贸易条件恶化,严重的还会引起贸易战以及保护主义泛滥的情况。其次,FDI对收入贸易条件的影响,收入贸易条件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价格贸易条件以及出口量的变化。最后,对要素贸易条件的影响,价格的变动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动都会影响到要素贸易条件。
三、关税变化对贸易条件变动的影响分析
在历史的长河之中,关税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在当今,关税不再是增加政府税收的专项政策,而是阻挡国外的商品人已进入我国市场的一道门槛,主要是为我国市场以及产业构建一层保护网,以此来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改善国际收支的平衡以及调节我国的国民收入。除此之外,关税还有一项特殊的职能,即改善国家的贸易条件,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关税的总体水平已经大不如前,而且,各种非关税壁垒也层出不穷,大程度上降低了关税的重要性。尽管如此,关税仍然是最基本的,其对贸易条件的影响仍然不容忽视。
四、汇率变化对贸易条件变动的影响分析
汇率是指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交换的比价,由于贸易条件主要是通过货币来衡量进出口商品的比价,所以汇率的变动必然会引起贸易条件的改变,即汇率的变动会导致以汇率来衡量进出口商品比价的变动,所以,汇率与贸易条件之间联系非常密切。如本币对外贬值,会使得出口商品价格下降,出口商品价格却向上升高,所以,汇率对贸易条件的影响不容小觑。汇率的高低影响着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所以汇率也是调节国家贸易收支的一项重要举措。正常情况下,在货币贬值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就会相应的有所改善。对于一些贸易小国来说,货币贬值,那么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就会按照贬值幅度同比例增加,这种情况不会影响贸易条件,而如果是贸易大国,那么贬值对于贸易条件的影响则取决于进出口商品的供求弹性,总的来说,货币的贬值,会让国家进出口商品的本币价格上升、外币价格下降,所以还是影响了贸易条件,但是,归根究底,还是与进出口商品的供求弹性密切相关。
五、非关税壁垒对贸易条件的影响分析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了除了关税以外的限制进口商品的措施。该举措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初期就已经形成,但是盛行却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之后,在二战之后,世界的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关税对于贸易的保护作用大大削减,而由于非关税壁垒的灵活性、隐蔽性、针对性、容易操作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而这些人为的壁垒,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会有利于商品的贸易以及经济的增长,所以其对贸易条件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
六、总结
总的来说,要想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就必须从以上要素出发,提出有效的对策,并且改善现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上的因素分析,只是一种短期的以及现阶段的影响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腾飞以及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只有从现实出发,找到影响因素以及可能存在的因素,着手于改变,才能让我国的贸易条件越来越好,呈现出良性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赵玉敏等.总体趋于恶化――中国贸易条件变化趋势分析[J].国际贸易,2002.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国通过加工贸易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问题,分析了我国加工贸易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情况,并对在国际产品内分工条件下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结构升级提出了政策建议。文章首先通过对国际产品内分工理论的分析,探讨了国际产品内分工和加工贸易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加工贸易是实现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一种主要形式。然后,分析我国加工贸易在国际产品内分工条件下的发展现状,针对在国际产品内分工体系下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国际产品内分工条件下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应对策略,从而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研究目的。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间的产品内分工迅速发展起来,我国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主要方式—加工贸易,也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产品内分工有两方面特点:一是某些中间产品不用作最终消费,此类货物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进一步生产;二是生产一种最终产品需要特定比例的中间产品相互配合。基于此,对产品内分工下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政策意义。
一、产品内分工的含义
产品内分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国际化过程或展开结构,是指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同工序、不同区段、不同零部件在空间上分布到不同国家,每个国家专业化于产品生产价值链的特定环节进行生产的形象。其核心内涵是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工序或区段通过空间分散化展开成跨区或跨国性的生产链条或体系,因而有越来越多国家参与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环节或区段的生产或供应活动。同时,产品内分工方式的组织生产,特定产品生产过程的零部件和中间产品在不同国家之间多次流通,构成过去几十年贸易增长速度显著高于gdp增长的重要原因。
二、产品内分工和加工贸易的关系
1、加工贸易是实现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一种主要形式
加工贸易本质从流程来看,基本上是“进口一加工/装配一出口”模式;从目的上看,进口是为了出口,而且出口制成品;从市场来看,两头在外,委托方负责/控制出口市场,而我国境内企业只参与和承担整个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某个工序/工艺的工作;从生产角度来讲,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际分工和企业间分工日益深化和细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链条越来越长,单个企业只需也只能参与整个生产链条中的某个环节某种产品的生产。图1为丰田公司生产汽车,就有三个层级数万家来自七个东亚国家为其专门生产或加工零配件,丰田公司只需要拥有核心技术,生产核心部件,完成组装工作就可以了。由此可见,加工贸易不仅是一种贸易方式,也是参加国际分工的一种方式。从内涵上看,国际产品内分工与对外加工贸易的定义基本一致。因此,加工贸易是参与产品内分工的主要方式,而在产品内分工中目前来看我国又最主要的是参与垂直专业化分工。
2、加工贸易能够在产品内分工条件下实现结构升级
在产品内分工条件下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可以在不同水平、层次或环节上实现:产品升级,即加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逐渐从简单纯粹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到复杂产品的劳动密集型工序和零部件;价值链升级,即加工企业所从事的价值链环节和增值活动向高附加值方向转移,逐步掌握产品设计、营销、品牌等战略性环节,并建立起自己的国际生产网络;企业能力升级,即加工企业更多地采用先进生产技术与管理方式,按照国际标准生产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产业升级,即加工企业敢于嵌人跨国公司高薪技术产业的劳动密集型环节,通过建立与延伸国内生产网络发挥产业关联与外溢效应,促进整个产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效果不断改善;区域升级,即加工贸易逐步向内地转移并逐步实现加工贸易区域间合理分工和多元化,使中国经济在更大范围内融人全球生产网络。因此,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本质就是使我国企业从加工纯粹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或低端环节嵌人产业的全球价值链,并不断向价值链的高附加值环节延伸。
三、中国加工贸易发展在国际产品内分工体系下结构升级
加工贸易是我国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主要形式,其在我国目前发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工贸易产品逐渐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品向机电产品为主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变;加工企业仍处在价值链低端的生产阶段,并以进料加工为主;加工贸易企业主体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工能力不足;加工贸易与其他产业间的关联程度低,外溢效应不明显;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地区分布总体上仍不平衡。
面临加工贸易当前的发展情况,应该积极有效地促进中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以通过发展加工贸易来带动我国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由来与技术进步,一方面要加强加工贸易产业与当地产业的前后向联系,带动产业整体生产力的提高;另一方面,要积极提供产业配套,加强加工贸易对当地的技术外溢效应。
1、延长国内价值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加工贸易的价值链体现在价值增值的过程。对国家来说.留在国内的增值环节越多,通过加工贸易实现的产品增值就越大,对国民经济就越有利。我国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呈不断加长趋势,但与发达国家和周边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加工贸易的国内价值链仍显得较短,在产品内分工形式下引起的相关负效应将十分突出。因此,在产品内分工条件下能否延长我国加工贸易的国内价值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将关系到新形势下我国加工贸易的国际收益。首先,应调整政策提高加工贸易料件的本地采购率。国家应该从根本上扭转加工贸易中间投人品的现行政策,使价格、投资、税收、贷款等政策向上游产业倾斜,并鼓励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进行国内采购;其次,应改变离境退税规定,充分发挥出口保税区的仓储功能。
2、积极发挥跨国公司的促进作用,同时要防止市场被垄断、技术进步被压制
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产品内分工链条中由劳动密集型环节向资本、技术密集型环节的升级转换,表现在生产上,呈现出如下演进态势,最终产品的加工、组装一零部件的分包生产一中间产品的生产国外品牌产品的生产一自创品牌的生产。在发展中国家上述阶梯状递进过程中,跨国公司发挥着重要作用。跨国公司的投资不仅为发展中国家带人了产业成长所必需的资金和技术,同时产生了示范效应、溢出效应、关联效应和竞争效应。因而,跨国公司投资引致的加工贸易的发展是发展中国家切人全球产品内分工体系,逐步由低附加值的产业链条向高附加值的产业链条演进的一条便捷途径。
当然,在利用跨国公司的投资促进加工贸易结构升级同时,要充分注意其带来的负面影响。目前,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跨国公司利用其优势和公关能力,大量廉价收购我国骨干企业的优质资产,试图控制企业经营权,达到消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压制我国技术进步的目的。如果我国工业领域的核心和关键部分被外资控制,国家将失去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主导权,被锁定在产品内分工的价值链低端。因此,应建立审核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规则和程序,把企业的并购置于行业发展的战略视角下来考虑。我国的产业升级和乖啦创新只有立足于自主创新、加强实践和积累,才能实现持续发展。
3.培养产业集群,增加产业关联和溢出效应产业集群是由与某一产业领域相关的相互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及其其他相应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产业集群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因素:首先,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往往都与某一产业领域相关;其次,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及相关机构相互联系,成为整个联系网络的节点;再次,产业集群内部不仅包括企业,而且还包括相关的商会、协会、银行、中介机构等,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产业集群可以让企业从三个方面获益:外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使生产成本大大降低;空间上的接近可以降低企业交易费用,并容易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信息的流通促进知识和技术的扩散,激励创新。我国政府应加大政策力度培养产业集群,发挥加工贸易的关联和溢出效应,逐步实现“制造优势一市场优势一技术优势一产业集群优势”的转变。
4、加速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随着国际产业转移和我国产业结构调整速度的加快,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趋势日益明显,但在我国沿海和中西部地区之间尚未形成一种有效的传递和转移机制。在加工贸易发达的沿海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短缺,劳动力成本上升,部分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逐步失去了竞争优势,已经开始向中西部或本地区内加工贸易尚不发达区域转移。考虑到目前中西部地区的物业配套、物流效率、人力资源、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目前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向中西部地区的大规模梯度转移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因此,只有显著改善上述地区的投资环境,优化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和国际资本转移的条件,增强这些地区吸引外来投资的能力,才能有效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论文摘要: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但贸易条件却出现了恶化趋势,本文系统阐释了影响我国贸易条件的因素。
贸易条件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比,是反映其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实力或竞争地位的指标,经济学含义是每单位出口商品能够换回的进口商品数量。贸易条件也是衡量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出口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的贸易条件也将发生一系列变化,分析其关键影响因素,进而提出应对策略显得尤为必要。
经济增长对贸易条件的影响
我国是贸易大国,经济增长对贸易条件的影响是显著的。虽然我国目前还不完全是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者和制定者,但也绝对不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因而我国的经济增长应该会对贸易条件产生影响。我国进口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都比较高,主要侧重于关键设备、短缺能源以及原材料等。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增加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尤其是在当前扩大内需的政策推动下,对进口商品的总需求将会不断减少,未来的贸易条件会得到改善。
产业结构对贸易条件的影响
从根本上说,一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是建立在本国产业结构的基础之上的,产业结构的状况决定了进出口商品结构层次的高低。在一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产业结构具有随着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逐渐升级的趋势,这必然会使一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发生同样的变化趋势。我国已经完成了出口商品结构从初级产品为主向以制成品为主的转变,但贸易条件却没有得到改善,这与我国出口商品加工程度低、粗加工比重大、附加值低、质量不高、在国际市场上处于较低价位水平是分不开的。这说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是改善我国贸易条件的重要因素。
汇率对贸易条件的影响
汇率是一国货币同外国货币交换的比价,而贸易条件是用本币或外币衡量的进出口商品的比价,因此本外币比价之间的变动必然直接导致以本币或外币衡量的进出口商品比价的变动。理论认为,本币升值有助于贸易条件的改善,但从我国数据来看,人民币升值以来贸易条件仍然延续了恶化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元贬值和国际商品价格上涨部分抵消了人民币升值效应,美元贬值推高了国际价格基准,加之供需紧张和期货市场投机等因素,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快速上涨,导致我国进口价格大幅上涨,部分抵消了人民币升值对进口价格的降低效应。
从总体上说,剔除生产成本上升后的出口价格仍显著上升,说明人民币升值确实提高了我国出口价格并有助于改善贸易条件。而且,人民币升值以来,剔除国际价格上涨因素后的进口价格涨幅则有所下降,同时优化了我国出口结构,高附加值和定价能力较强的行业出口占比明显增加,从而也改善贸易条件。人民币汇率的适度升值将改善不断恶化的贸易条件,从长远观点来看,我国为保障自身的经济安全及利益,特别是为提高外贸效益,必须在长期内逐步改革目前的汇率政策,应该让市场力量发挥主导作用,将行政力量作为一定的辅助手段。
fdi对贸易条件的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fdi)多采用加工贸易的方式,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还处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主要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从而使得出口商品的价格难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内部采购行为使得加工贸易原料的进口价格居高不下。从总体上来看,由于fdi对我国的熟练劳动及技术人才的需求旺盛,而对非技术人才数量增加的作用偏小,因而它加大了我国收入的不平等,拉大了技工与非技工的工资差异,城乡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使得我国的价格贸易条件恶化。若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价格贸易条件,应该适当引导fdi进入我国的第一产业,使之发挥提高农业生产率的作用,并且要引入到资本、技术密集型部门,促进我国的出口贸易结构升级,使我国逐步完成从低档次、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向高档次、高附加值的产品转变,最终提高我国的价格贸易条件。
关键词:价格贸易条件收入贸易条件贸易利益
一、引言
贸易条件这一概念很早就在经济学经典理论文献中出现了,但由于受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一定是正博弈过程的影响,贸易条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学者们的广泛讨论和研究。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普雷维什(raulprebisch,1950)和辛格(hanssinger,1950)提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的观点之后,关于贸易条件的研究才持续不断进行着。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施开放政策以来,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占全球贸易总额比重的大幅提高,贸易结构也有较大的改善,那中国的贸易条件变化如何、影响中国贸易条件变化的主要因素是什么,中国将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措施使中国贸易条件向有利的方向变化?
贸易条件是反映一国贸易利益和贸易地位变动的基本概念。根据马歇尔的提供曲线,贸易条件说明了国际贸易为两国带来的利益范围及各国在利益分配中各占的比例。但是由于利用马歇尔提供曲线的假设前提是物物交换下供给等于需求,因此根据提供曲线研究贸易条件只适用于抽象的理论分析,同样不能具体地定量地得到一国一定时期贸易条件变化情况。在贸易条件的实证研究中,采用进出口价格指数和数量指数编制不同指数形式对贸易条件变化进行评价。在贸易条件评价指标的不断完善中出现了不同侧面反映贸易条件变化的各种形式的贸易条件指数,最主要的有价格贸易条件、收入贸易条件、单要素贸易条件、双要素贸易条件等四种形式。本文主要考察价中国格贸易条件和收入贸易条件。价格贸易条件(netbartertermsoftrade,nbtt,也经常被称为净贸易条件、净易货贸易条件或净实物贸易条件)是指一国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与进口商品价格指数之比,反映的是一国出口单位价值商品能获得单位价值进口商品的变化,体现的是贸易利益分配的公平问题。收入贸易条件(incometermsoftrade,itt)是通过价格贸易条件指数乘以出口商品数量指数而得到的,反映的是一国出口商品的总体进口能力的变动情况,即出口收入变动所能获得进口商品的变化,体现的是通过国际贸易获得效率的问题。
二、中国贸易条件评价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online数据库和《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对中国1980年至2006年的价格贸易条件和收入贸易条件进行评价。中国的进出口价格指数形成了比较明显的对比,出口价格指数在大幅度波动中降低,而进口价格指数则是在小幅度波动中提高,并且进口价格指数提高的程度大于出口指数降低的程度。正是在中国出口商品价格指数的大幅度波动下降、进口商品价格指数的小幅度波动提高和进口价格指数提高的程度大于出口指数下降的程度的共同作用下,1980年至2006年这27年问中国价格贸易条件指数总体趋势是有较大波动的下降,与1980年相比,中国贸易条件除1981年都处于恶化之中。这说明中国出口单位价值商品所能获得的单位进口商品是减少了,中国在国际贸易利益的公平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但从中国价格贸易条件波动的幅度看,这种波动具有一定的收敛性,用每5年的价格贸易条件指数做一次移动标准差分析,所得到的标准差变动也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下降趋势,说明中国价格贸易条件恶化程度是在减轻的。
中国出口增长指数快速持续提高,由1980年的100,提高到了2006年的4430.14,也就是说2006年中国出口商品数量是1980年的44倍之多,年平均提高指数达到了115.70。虽然中国价格贸易条件指数在1980年至2006年间有所下降,但幅度仅为17.57%,远不足以能抵消出口数量的迅速增长幅度。因此,在出口商品数量增长的强大推动下,中国收入贸易条件指数变化是持续上升的,即中国的收入贸易条件持续改善。这说明中国出口商品的总体进口能力在不断提高,中国通过国际贸易获得了更高的效率。由于中国价格贸易条件恶化程度在减轻,特别进入21世纪之后恶化程度明显下降,使得中国收入贸易条件近几年的改善幅度相当大。
三、中国贸易条件变化的原因分析
根据贸易条件的计算公式,中国价格贸易条件恶化的直接原因是中国出口价格指数下降和进口价格指数上升,收入贸易条件改善的全部依赖于出口的增长。从中国出口和进口价格指数可看出中国进口价格指数的上升对中国价格贸易条件恶化的影响程度大于中国出口价格指数下降的影响,并且中国出口价格指数下降对中国价格贸易条件恶化的影响程度有下降的趋势,相反,中国进口价格指数下降对中国价格贸易条件恶化的影响程度有上升的趋势。影响中国出口价格指数下降和进口价格指数上升的因素有很多,比较突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贸易增长迅速
中国以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由1981年的13.31亿美元增长到了2006年的5,103.55亿美元,占总出口的比重由5.14%提高到了52.67%;以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由15.04亿美元增长到了3,214.72亿美元,占总进口的比重6.83%提高到了40.62%。加工贸易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两头在外,原料和中间投入品主要靠进口,而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中间产品,其价格往往缺乏弹性,且易受出口国垄断,会使中国进口产品价格居高不下。同时加工贸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存在制约,首先,迅速增加了中国制成品的出口量,造成出口商之间恶性竞争,使出口价格上涨受到抑制;其次,在目前这种一体化的国际生产体系中,由于中国处于生产的下游或终端,多为简单的加工和组装发展阶段,在某种程度上中国只是跨国公司的“装配车间”。增值率不高导致出口价格难以上涨。相反,随着加工贸易进口需求绝对值迅速增加,导致国内加工企业对国际燃料、原材料等初级产品和成套设备的需求大幅度上升,鉴于国际初级产品市场价格在最近20年中基本上处于上升趋势,进而使进口初级产品的价格指数趋于上扬。
(二)国际市场比较集中
中国的进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发达程度基本上都高于中国。2006年出口最多的前10国家或地区的出口总额占中国总出口的68.73%,前3个国家或地区占46.48%,仅向美国和日本的出口就超过了全部出口的三分之一。2006年进口最多的前10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总额占中国总进口的63.60%,前5个国家或地区就占将近一半,达到49.22%。中国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以至于在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低迷的情况下中国出口产品价格受到较大的影响。如美国经济时好时坏,日本经济则长期表现不佳,美国和日本都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其经济的发展状况对中国出口影响很大。一方面,美国和日本经济不景气引起的需求下降,将直接影响中国的出口;另一方面,出口市场的经济低迷容易引发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导致贸易摩擦,使中国出口受阻。
(三)fdi大量流入
中国fdi吸收量由1984年的26.51亿美元增长到了2,001.74亿美元。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吸引fdi最多的发展中国家。fdi企业进出口比重由原来比较低的水平提高到了2006年的58.87%。根据国际收入转移的贸易条件效应一般原理,收入转出国的贸易条件将趋于恶化,收入转入国的贸易条件将趋于改善,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中国的价格贸易条件应该趋于改善。但fdi的净流入并没有带来中国贸易条件的改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吸收fdi主要流入劳动密集型行业,易造成出口企业的恶性价格竞争。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要出口产品的贸易结构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以低素质劳动力为基础的产业发展导向不能维持国际竞争优势,从而陷入“比较利益陷阱”,并造成了中国对经济发达国家的依赖。二是fdi形成的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执行“转移价格”,影响了中国进出口价格。目前在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为了达到减轻所得税负、转移资金和利润、逃避管制等目的,往往采取高价进口中间产品、原材料、机器设备,而低价出口制成品的经营策略。很大程度上造就了中国进口产品的高价位;同时,即使不考虑国家出口退税等支持措施,而把劳动生产率差异、技术水平差距等因素考虑在内,外企的出口价格水平也明显偏低。跨国公司的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国的进口价格却降低了出口价格,在fdi企业进出口比重接近60%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了中国价格贸易条件的恶化。
(四)关税下降使进口需求扩大
加入wto后,由于关税大幅度下降,进口商品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由于进口需求强劲,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实际进口商品的价格没有明显下降,这一点通过计算进口价格指数能得到很好的验证。一个贸易大国征收关税,能使出口品的相对价格降低,生产者就会生产更多的进口品,而消费者会消费更多的出口品,这样,出口品的相对供给减少,相对需求增加,从而出口品的世界相对价格会上升,贸易条件得以改善。而在关税下降时这一情况正好相反。中国加入wto后,关税一直下降,而中国又是一个贸易大国,因此,贸易条件的恶化与此有一定的关系。
四、改善中国价格贸易条件的对策
从中国价格贸易条件和收入贸易条件的变化看,中国近30年参与国际贸易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损失一定的公平获得了更高的效率。这样的结果就是中国虽然发展成为了贸易大国但并没有成为贸易强国。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能否即提高公平程度又能获得效率呢?针对上述原因,通过以下的努力可有效防止中国价格贸易条件的恶化,降低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公平损失程度,保持收入贸易条件的持续改善,进一步提高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效率获得水平。
(一)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产品差异化程度
中国出口产品绝大部分是制成品。通过提高制造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制造业产品的附加值,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差异化程度。加大对高新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建立一批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孵化器,加快知识向高新技术的转化,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创新体系,对企业的研究开发给予财税支持、资助和信息服务,提高研究高新技术方向的市场性;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的科研合作,使高等院校的高新技术成果能较快投入到产业中去,拉近技术主体与市场主体的距离。
(二)鼓励加工贸易向纵深拓展
鼓励加工贸易向上游产业延伸。通过加工贸易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税收政策结合起来,消除加工贸易向上游产业延伸的体制约束和政策障碍,引导加工贸易向关联度大的产业和经济的纵深环节拓展。发挥内资企业现有的生产基础和技术基础,积极促进内资企业发展加工贸易,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更多地使用国产原材料和零部件,促使加工贸易通过贸易和投资行为从下游装配业到中间产品需求再向上游原材料工业的逐步延伸,提高原材料工业水平,延长国内产业链,推动中国上游产业和基础工业的发展,促使加工贸易向纵深拓展。促进加工贸易向技术密集型生产环节和价值链高端延伸。通过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各种财政金融措施,将加工贸易的发展纳入国家产业政策范畴,实行加工贸易的产业评估制度,提高技术含量和加工深度,鼓励加工贸易向技术密集型生产环节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三)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积极扩大海外市场,避免出口市场的过度集中。扩大与发展中国家(如东欧、南美洲、非洲、中亚等)及周边国家(如俄罗斯、韩国、东盟、南亚国家等)的贸易往来,使中国的出口市场多元化,从而减缓主要贸易伙伴国经济状况及政策变化带来的冲击。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偏好与中国有很多相似之处,根据需求相似说,发展与他们的贸易关系,不仅出口商品价格不容易下降,还有利于扩大中国商品的出口。根据引力模型,周边国家具有地缘优势,双边贸易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且中国相对而具有较高的发展程度,价格贸易条件改善比较容易。
(四)有选择地继续鼓励引进fdi
大跨国公司和效率寻求型的fdi能带来的溢出效应更显著,能迅速扩大中间贸易品的出口,使中国比较容易地更深入地融入到世界经济生产体系之中,使中国的贸易政策倾向更稳定。建立包括fdi来源、目的和溢出效果等内容的fdi引进项目评估体系。通过对fdi投资主体的整体评估,说明fdi投资主体是否具有全球性的生产和销售体系;通过对fdi引进项目性质的评估,说明fdi投资主体来华投资是为了巨大的市场还是为比较低的生产要素成本;通过项目预期结果的评估,说明fdi对出口贸易、技术、管理和劳动力等溢出效果如何。制定专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通过与目录相适应的进出口政策和生产税收政策,引导fdi投向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部门,投向国际化生产链条中附加值大、科技含量高的产业或加工工序环节,提升加工贸易产业发展的层次。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借鉴浙江一些行业协会在协调同类商品出口方面的经验,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出口产品规划,防止国内出口厂商的恶性竞争。由于国内厂商问的恶性竞争,附加值原本就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价格被压得极低,由此带来了资源的过度消耗和国内福利水平的降低,并加剧了贸易摩擦。国内厂商的单打独斗不但表现在产品的出口上,也表现在对原料的进口上。在国际原料价格大幅提高、际能源争夺日趋激烈的今天,国内厂商应该联合起来面对国际原料供应商,增加自身的谈判砝码。
一、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机制的利用问题
(一)利用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机制,有利于制止美国行政部门滥用国际贸易保护措施
美国系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应对其国际贸易领域的霸权行为,幼稚地奢求国际正义用处不大,唯一有效的方式就是利用美国自己的司法体制制约美国猖狂的行政部门。近两年来,由于金融危机影响,美国人并没有认清华尔街玩家的恶劣本性,仍把其国际贸易逆差及国内实业的困境归咎于中国的产品倾销,美国政治家在没有找到新的医国良策之前,也很乐意为这种歪曲的民意推波助澜,以达到嫁祸中国,转移国内不满情绪的目的。受其诱导,美国生产商及有关工人团体、行业协会都把申请对中国各行业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及贸易保障措施当作一种时髦。而美国商务部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分外卖力,美国“两反一保”的行政复审虽有程序规范,但毕竟形成“是否构成倾销”及“是否造成实质性损害”离不开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下,美国商务部及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不利的行政裁决、决定会越来越多。很多出口企业因为对美国国际贸易行政部门的复审结果失去信心,因而放弃应诉,但按照美国国际贸易行政部门的一贯做法,如果不应诉将会被施以最严重的反倾销税率。笔者在写本文时,又得到消息,2010年3月31日,美国又对中国一些铝制品进行双反调查,而我国又有许多企业选择不应诉,坐失来之不易的美国市场。
笔者认为,面对美国的双反调查,鸵鸟式的逃避不是办法。除非美国市场在被调查的产业中仅占极小的份额,否则,中国企业应该勇于面对调查,必须利用美国人自己的游戏规则进行斗争。其中包括诉诸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也是利用美国的司法制度限制美国国际贸易行政部门滥用国际贸易保护措施的一种体制内的合法手段。而由于美国法官在美国社会中拥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其司法审查的结果,美国国际贸易行政部门都会充分尊重。我国企业依法说服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撤销国际贸易行政部门的不利裁决,无疑是最佳的救济方式。
(二)用尽行政与司法救济手段,彰显中国企业反对滥用贸易保护措施的决心
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与美国生产商在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利用行政救济进行斗争,然后请求司法审查,通过国际贸易法院进行斗争,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用尽司法救济手段,把争取胜诉的可能性发挥到最大的程度。尽管斗争的结果不一定理想,但用尽一切行政与司法救济手段的过程本身就彰显了我国企业对美国滥用贸易保护手段的不满,同时增加了美国生产商或者行业协会发动保护申请的成本。如果我国企业动辄放弃应诉或者半途而废,那么这种懦夫行为将极大地刺激美国生产商及美国政府滥用保护手段,从而将我国更多的出口产业置于不利境地。
(三)利用美国国际贸易司法机制,实践证明对我国企业有所裨益
从我国出口企业参加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程序实例看,我国许多企业在国际贸易法院的诉请得到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支持,有些案件中虽然未能全面支持我国企业请求,但在其中的某些方面也给予了支持。如“Olimpia工业公司诉被告美国政府、被告介入人Woodings-Verona工具部件公司”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先后两次支持中国福建机械设备进出口与山东机械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两次将案件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直到商务部第三次作出裁决才予以维持。另外,在2000年“烟台源通果汁公司等诉美国政府”一案中,被裁定构成倾销的中国烟台源通等9家公司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定不服,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讼。在该诉讼中,中国出口商直接美国商务部在运用“生产要素分析法”计算从中国进口的非冷冻浓缩苹果汁正常价值的做法“不具备实质性证据支持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裁定,除“美国商务部使用替代国价格而非原告支付价格计算海运的做法”符合法律以外,其他中国方提出的五方面根据“生产要素”测试法得出的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都不具备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者不符合法律(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仅支持了6项理由中的一项)。但最终,美国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意见对该案重审后,将司法审查前终裁裁定的8.98%一27.57%的税率改为了0-3.83%的税率。中国苹果汁企业通过司法审查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统计在1999年至2002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的涉及中国产品的29起案件中,全部胜诉5起,部分胜诉12起,全部败诉13起。2003年后,中国出口企业又分别在木质家具反倾销案、重型锻造手工工具反倾销案、吉林制药公司散装阿司匹林反倾销案、中国小龙虾反倾销案、中国替换挡风玻璃反倾销案、中国罐装蘑菇反倾销案、中国高炉焦碳产品反倾销案等司法审查案中获得全部或部分胜诉。
这些发生在中国企业身上的真实案例,至少表明在美国自己的法律体制下,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及其法官是值得信赖的。我国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寻求救济,应该成为防范美国国际贸易行政部门滥用贸易保护手段之害的一种体制内的选择手段。
二、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机制可资借鉴之处
衡量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科学与否、成熟与否的标准应该是考察这种机制能否在保障该国国际贸易法律与政策的顺利实施的同时,确保国际贸易行政部门的规范执法。笔者并不欣赏西方的月亮,但坚信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机制确有值得借鉴之处。
(一)专业的法院、精干的法官队伍保证了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权威
1.专业性。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精干的9名职业法官非常专业,不仅精通法律,而且对国际贸易行政运作程序及国际贸易业务本身的了解都十分透彻,长期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法官群体在美国社会享有崇高的威望,不仅美国民众,而且美国政府部门对法官都高度尊重。这些专业背景与崇高威望使得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享有高度的权威。中国目前是按照国际贸易案件本身分类分别管辖,对普通的海关案件,主要由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法院遍布全国各地;而对于反倾销、反补贴类,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具体经办海关行政案件的法庭是行政庭。但是,行政庭管辖范围基本包罗了对我国所有行政部门的司法审查。实践中,行政庭的经办法官常常因为弄不清政府职能部门的运作程序及技术细节而闹出笑话,有些行政诉讼判决,政府职能部门以无技术可行性为理由,拒绝执行。可以说,目前的司法审查机制不仅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满,连法官自己也不满。
2.精干性。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管辖全美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案件的专门法院,仅仅只有9名法官。中国的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及森林法院等任一专门法院的全国编制都不会少于1000人,并且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二)民事诉讼性质的认定,使得美国国际贸易行政部门免除了举证的尴尬,增加了挑战美国国际贸易职能部门行政裁决的难度,但又不失公允
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采用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挑战美国国际贸易行政部门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从而免除了美国行政部门举证的尴尬。而我国目前的诉讼法体系将政府职能行政行为(行政决定、行政处罚、行政侵权)等均归类为行政诉讼,由于我国政府机构普遍被认为属于强势部门,因而,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由政府职能部门对自己的作为及不作为进行举证。这虽然解决了我国国内当事人的取证难题,却带来更多的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在倒举证的证据规则下,我国行政部门因为害怕行政诉讼不愿意积极作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得过且过。其结果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整体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本来善意的行政诉讼程序规则,结果异化为妨害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障碍。
(三)有限的审查范围,体现出对行政部门的充分尊重
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标准在各个阶段环环相扣,既体现了司法终局、司法独立,也体现了对行政权的充分尊重。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机制虽然可以审查程序公正、事实与法律问题,但是,由于程序主要是行政部门自己制订的程序规则,事实问题限于行政记录的问题,法律问题主要考量行政部门的决定与解释是否符合美国国会的立法或立法意图。这些审查标准将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限定于谨慎、合理的范围内,既体现了司法独立原则,又体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互相尊重。反观我国的司法审查体系,行政与司法的矛盾始终是个无解的难题。法院系统有不少人奢谈司法独立,而在人事与财政预算无法独立的现实下,无异于格林童话;而行政部门一方面公开空谈依法治国,但履行行政职能时,则将法律置于脑后,看领导眼色行事、依方便执政,一旦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却常常要求人民法院“讲政治”,而司法审判行政化的弊端为此推波助澜。
三、我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机制评价及改良
(一)我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体制的评价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由实体立法、行政法规、行政诉讼程序法及司法解释组成。包括:(1)1987年通过,2000年7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9章102条;(2)1994年5月通过,2004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1章70条;(3)2004年3月,同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6章59条;(4)2004年3月,同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6章58条;(5)2004年3月,同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5章34条;(6)1999年4月通过,同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章43条;(7)2007年5月通过,同年8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6章65条;(8)1989年4月通过,1990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章65条;(9)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8个标题98条;(10)2002年6月通过,同年10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6个标题80条;(11)2002年9月通过,2003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12条;(12)2002年9月通过,2003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条。上述零星分散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松散地构成了我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法律体系。如果参照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标准,我国并没有成熟的司法审查制度,因为我国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完全分离的。笔者之所以认定其不成熟,理由在于:
1.上述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实体法中并没有指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司法审查的裁决、决定范围;而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对国际贸易行政行为没有针对性,只是泛泛地规定,并且辅以非常多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例外规定。
2.上述法律明显表现出中国的法院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与国际惯例之间左右为难,无可奈何。法院企图以自己的微薄之力调和两者的矛盾,但是,看起来却那么奇怪:受行政诉讼定性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互相矛盾。第7条按照行政诉讼法机制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第8条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尽管文字表述上进行了巧妙处理,但矛盾是明显的。无论如何,我们从中得出的结论还是中国普通行政诉讼案件的倒举证原则。因为尽管该两份司法解释要求“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显然更关心我国两反部门自己承担的举证责任。非举证责任方的举证不过是锦上添花而已,这一条可以说是司法界的惯例,是否规定没有意义。
3.尽管上述两份司法解释将反倾销、反补贴的司法审查集中在作出反倾销反补贴决定的国务院职能部门所在地高级法院或者指定的中级法院(实际上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只不过是提升了初审法院的级别而已,并不能弥补普通法院对专业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的缺陷。
4.审查标准完全照抄普通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严格的审查责任。两份司法解释的第十条第(二)款均规定,两反司法审查的标准是:“(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的”。
上述标准基本上就是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标准,根据该标准,人民法院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部门裁决的审查权利非常大,再加上倒举证责任,无疑对我们国际贸易行政部门是个严重的不可克服的障碍。
5.我国普通海关案件完全淹没在大海般的行政诉讼之中,任由那些缺乏海关与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行政庭法官盲人摸象般的自由裁量。
(二)我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体制的改良建议
1.重新整理编纂现行国际贸易法律体系。新型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应该将现行的海关法与对外贸易法中加入司法针对性的行政复议及司法审查条款,实际上只要把行政诉讼法的内容相揉合即可。主要是使得国际贸易的司法审查能体现国际贸易自己的专业特色。
2.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调整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特别程序。
如前所述,现行我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程序采取倒举证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国际惯例不符,而且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部门为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国外倾销、补贴产品的危害而采取的两反一保措施。如继续沿袭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则无理由把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举证原则调整为“谁主张谁举证”的正置举证规则。更何况,我国的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也没有为司法审查由行政诉讼性质转换为像美国那样民事诉讼的理论依据及相应的司法环境。因此,在行政诉讼法框架内,国际贸易的司法审查的证据原则肯定无法转化为“谁主张,谁举证”的正置举证原则,只有在承认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行政诉讼前提下,为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订特别的行政诉讼程序法才能解决问题。这在我国其他司法制度设计上也有先例。例如我国海事诉讼本质上也是民事诉讼,但是,海事诉讼中涉及管辖及扣船等特别措施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因而,在学界与司法界强烈建议下,1999年12月底,我国专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
3.集中管辖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案件,建立中国特色的国际贸易法院。目前我国普通海关行政案件归于地方法院行政庭管辖,而两反一保案件则提升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尽管这两类案件有许多区别,其实本质上都是属于海关案件,因为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最后都落脚在关税杠杆上。因此,合并普通海关案件与两反一保的司法审查从技术上来说完全是可行的。
集中管辖的方式就是建立中国特色的国际贸易法院。将全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案件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院管辖。之所以要另辟蹊径,建立新的国际贸易法院,而不是利用普通法院的管辖机制,主要因为现行的普通法院管辖难以摆脱普通行政诉讼的思维定势,同时,由于海关业务的特色,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置只能根据海关业务的分布,尤其是海关机构的设置地点配置相应的国际贸易法院及其分支机构,而不需要像普通法院那样按照行政区划对应设置。同时,地方法院法官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特别是关税知识的缺乏,使得地方法院难以肩负该特殊使命。
4.培训专业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法官队伍,适应国际贸易法律发展新形势。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势,在构建专业国际贸易法院的同时,必须搜罗、培训一支专业而廉洁的国际贸易法官队伍。这支法官队伍应该具有10年以上海关工作经验,并且兼具关税及法律两方面知识。同时,由于国际贸易案件司法审查不仅仅是司法职能,同时也有通过行使司法审查,展示国家对外司法形象,从而在维护我国国际贸易法律政策正确实施的同时,树立我国司法公正的形象。因此,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应该避免在普通法院沉沦过久,以免沾上普通法院难以避免的不正之风。
四、建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若干构想
本文不再重复论证构建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而是就建立这种专业法院的具体问题提出若干初步构想:
(一)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法院体系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省会市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区县基层法院。在这些法院系列中,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究竟应该相当于什么级别的法院呢?我们分析一下我国当前专门法院的建制。
1.军事法院设三级。具体分为:中国人民军事法院(相当于高级法院)、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军级军事法院(相当于基层法院)三级。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后来增加管辖一些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民事案件。
2.海事法院只设一级,它们设立在: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海口、北海等港口城市,其建制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森林法院设两级。基层森林法院一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保护森林,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
4.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的专门人民法院,分为两级。一是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二是在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判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
从上述专门法院的建制看,有一级(海事法院)、有两级(森林法院与铁路运输法院),也有三级(军事法院)。那么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建制究竟设置几个审级,又从哪一级设置起呢?笔者认为,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建制分中级与高级两级建制比较合适。理由是:其一,一个法域只能有一个终审法院,因此,中国国际贸易法院最高建制只能是高级法院。就像我国现行的军事法院那样;其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设置了海关司法审查案件的最低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中国国际贸易法院起点建制必须是中级法院;其三,就本文目的而言,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将承担非常重大的使命,特别是在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问题上,责任更加重大。而且,前述反倾销、反补贴司法解释规定两反司法审查主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承担,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承担。因此,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必须设置高级法院。
(二)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置
中国国际贸易法院设置中高级两级建制。究竟如何配置呢?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其他专门法院的网点配置方式――以服务的对象为中心,就近管辖案源原则。如前所述,铁路法院沿铁路线设置,森林法院设置在林区等。既然国际贸易法院主要服务于海关案件,那么,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置就应该考量我国各级海关的设置情况。
我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上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第二层次是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和2所海关学校;第三层次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562个隶属海关机构。权衡海关设置情况,笔者认为,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中级法院应该与41个直属海关辖区对应。名称为“(XX)国际贸易法院”,其中“XX”是对应的直属海关关税区,例如“南京国际贸易法院”。如果在同一省辖区范围内可以共同成立一个国际贸易法院。例如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等海关辖区没有必要分别成立7个国际贸易法院,而可以共同设立一个国际贸易法院称为“广州国际贸易法院”。
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高级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应,设在北京。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法院”。
(三)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管辖范围
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立主因是国际贸易行政的司法审查,因此,海关行政案,当然包括在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管辖中。问题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商事案件是否也列入其中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主要是国际贸易行政的司法审查,并不包含普通的国际贸易商事案件。而笔者认为,我们建设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并不一定需要照搬美国的模式。中国的法院不可能像美国法院那样只有精干的9名法官,中国任何机构一旦设置,各种正规的、非正规的安插纸条肯定来势汹汹,编制不少,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只审理海关行政案件,那就浪费了司法资源。我国海事法院除管辖海事案件外,还管辖海商案件,比照这种先例,新建立的中国国际贸易法院除管辖海关行政案件外,还应该管辖国际贸易商事案件,毕竟国际贸易案件法官专业性的缺乏不仅仅在行政诉讼领域,在商事领域同样存在,许多地方中级乃至高级法院的法官根本看不懂国际贸易外文法律文件,机械地照搬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翻译文本,如果这样的案件交给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处理,其审判效果将会理想得多。
关于级别管辖问题。笔者认为,普通海关案件的司法审查,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第14条由地方关区国际贸易法院作第一审管辖,上诉法院为与海关总署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贸易保护措施的司法审查问题,如商务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司法审查案件等按照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与海关总署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法院作第一审管辖,而第二审即为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贸易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参照我国沿海地区的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结合国际贸易案件特殊情况,可以将与直属海关对应的关区国际贸易法院的受案争议标的起点定位1000万美元;而海关总署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受案争议标的起点应当设置为5000万美元。
(四)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程序规则
为实现国际贸易案件司法审查规则的国际化,同时避免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相冲突,制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诉讼特别程序法》十分必要。这份国际贸易特别程序法至少必须达到四个目的:
(1)明确国际贸易保护措施(两反一保)的司法审查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正置举证规则;
(2)明确商务部、国家经贸委的国际贸易行政裁决先行推定正确,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只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明确国际贸易法院对国际贸易行政部门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特别是事实范围;
(4)明确国际贸易法院对国际贸易行政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只要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不应擅自撤销行政裁决。
(五)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财政来源与人事管辖
由于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系按直辖关区设置,因此,中国国际贸易法院两级法院的财政预算应列入财政部预算范围。人事管理应该受国家人事部、组织部直接掌握,与地方政府不发生直接关系,以保障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独立、廉洁与公正。
(六)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业务庭设置
与前文管辖范围相对应,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应设两个业务庭:国际贸易行政庭与国际贸易商事庭。
参考文献: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
关键词:价格贸易条件;调整政策;自主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7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6-0035-03
贸易条件是用来衡量一国在进出口贸易中获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价格贸易条件,也被称之为净贸易条件(NetBarterTermsofTrade,NBTT),即一国的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与进口商品价格指数之比,也称进出换比价或交换比价,用公式表示为NBTT=Px/Pm×100,其中Px代表出口价格指数,Pm代表进口价格指数。当NBTT的数值增大时意味着价格贸易条件的改善,即出口价格的上升大于进口价格的上升,或者出口价格的下降小于进口价格的下降,也就意味着每一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更多的进口商品;反之,当NBTT的数值减小时则代表价格贸易条件恶化,即出口价格的上升小于进口价格的上升,或者出口价格的下降大于进口价格的下降,即每一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的进口商品数量比原来少,这对出口国显然是不利的。许多学者通过对中国进出口贸易条件的研究发现,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的规模迅速扩大,但伴随贸易量的扩张,价格贸易条件却出现了恶化的趋势,因此,找出其恶化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是很有必要的。
一、中国价格贸易条件恶化的原因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
中国的外贸政策长期以来一直鼓励出口,其中包括补贴和税收减免等直接的出口鼓励措施。根据国际贸易理论中的最优关税理论,当一国的进口需求足以影响国际价格时,关税的提高将有利于改善该国的价格贸易条件。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提高关税显然是不可行的,因为中国需要履行对世贸组织降低关税的承诺。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增强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体制改革和出口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其作用是避免对出口商品重复征税,激励出口,在客观上就提高了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但是政策都有时滞性,在客观条件变化后原来的有利政策可能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并且不合理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对中国贸易条件恶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中国目前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与他国出口产品相似,竞争非常激烈,打的都是价格战,致使出口企业为了争夺订单,纷纷压低自身的利润水平,把本来自己应得的合理利润让给了国外客户,使最终形成的出口退税悉数退到了国外客户的口袋里,不能给中国的出口商带来应得的利润。这种状况目前已经开始转变,但仍需进行系统的调整。
(二)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
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有助于推动一国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同时可以改变一国的资本存量,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一国的要素禀赋。中国吸收外资的最初动机是弥补国内资金的“双缺口”(储蓄缺口和外汇缺口),即通常所称的“以政策换资本”。对外开放之初这项政策对解决国内资本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导致了不计优劣、不计成本的招商引资热潮,出现了追求外资数量超过了追求外资作用等负面现象。从形成结构看,大部分外资来源于跨国公司。外资企业之所以青睐在中国投资,主要是看中了中国低廉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因此加工贸易中也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程度低,产品附加值低,工人的工资仅为发达国家的1/30~1/60,因此,出口产品自然就有价格优势,但是却进一步恶化了中国的价格贸易条件。
(三)国外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的影响较大
目前中国已经度过了入世“后过渡期”,随着中国产品出口额的不断攀升,出口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在2004年进出口经营权放开后,随着大量中小企业参与到外贸经营中来,又导致了竞相压价、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在损失中国企业应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声誉,最终导致中国遭遇到的贸易保护的案件逐年增加。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每年约有400亿美元~5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影响,从西班牙火烧中国鞋到俄罗斯拉鞋事件,再到欧洲排斥中国家电、纺织品等,此类事件连续不断。从1979年以来共有37个国家和地区发起676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措施等调查案件。2006年,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依然有增无减,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两反两保”调查86起,其中,反倾销6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16起,特保调查5起,比2005年增加了20%。可见,中国已经成为贸易摩擦的重灾区。
除了以上三种原因外,国内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和国外技术壁垒也是导致中国价格贸易条件恶化的因素。由于中国劳动力在某种程度上的供过于求,工资往往被压到很低的水平。中国的部分出口商品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缺少具有影响力的自有出口品牌,附加值较低的产品仍占较大比重,营销网络大多掌握在外商手中,很多产品出口获得的比较利益不高,处于国际分工价值链的低端。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纷纷拿起贸易保护的武器,以各种理由对中国产品进行限制,最终导致中国遭遇贸易保护的案件逐年增加。
二、改善中国价格贸易条件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调整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
1.继续调整出口退税政策。自2004年以来,中国连续4年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如2006年9月调整退税率的背景就是中国外汇储备将突破万亿美元、人民币面临强大升值压力,政策意图在于通过减少出口退税来减少出口、抑制贸易顺差,同时为保证政策效果,防止出口主体行为的诱致性变迁,又增加了加工贸易税收政策限制性规定。这些政策是希望通过退税率调整,使企业在提高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效益方面更加努力。理性的出口退税应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政策,而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措施。但在一定的范围内,出口退税可以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成为适度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经济杠杆。
2.继续降低中国的进口关税水平。进口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是对外贸易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在新一轮改革中应加大进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从长远看,中国实行的各种临时性的不规范的关税减免措施不宜继续使用,而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进口关税税率做出合理安排,统一各类商品的进口关税。除了对部分加工再出口及外资企业自用物品实行优惠政策外,一律执行统一的关税税率。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和幼稚工业,可以采用一些非关税措施,如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目前许多外国公司以占领中国市场为目的向中国市场大举进军,对此中国应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条款和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条款等来制定中国的进口管理法规,保护国内市场和工业。
(二)因时制宜地制定外贸政策
目前,国际市场正处在一个不断起伏变化的时期。因此,政府在制定外贸政策时应该采取灵活的方式,使政策能够对国际市场行情及时做出反应。政府还可相应成立专家咨询小组,定期对国家外贸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考察。该小组可由外贸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因为他们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对于国际市场动态有着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提出针对性强的应对措施。同时,中国应加强商会及中介机构的建设。由于体制因素,中国企业获取市场信息的手段较为有限,在此情形下,发挥各种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们可以承担许多国际贸易中不宜由政府或企业管理的事务。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各种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中介机构的建设,引导其进行市场化运作,摆脱政府色彩,发挥其收集市场信息、协调行业竞争、提供咨询服务、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等积极作用,以此来促进中国贸易的发展。
(三)采取得力措施合理利用外资
1.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的实质是竞争经济,各参与主体应机会均等地参与公平竞争。一个法制健全、稳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远远超过短期内对外资的优惠政策,这也有利于中国更好地融入世贸组织(WTO)。因此,中国今后应当加强对引资政策法规的清理工作,明确政策实施的重点,规范政策法规的制定程序,加强政策法规间的协调,建立政策法规的动态调整机制,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构筑一个效果明显、公平合理、透明稳定的引资政策法规环境。
2.正确引导外资的投资方向。引导外资投向农业、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投资于化工、机械、汽车等支柱产业,投资计算机、通讯等高新技术领域和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适当放宽外资进入第三产业的限制。目前外资准入自由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应顺应这种潮流,引进外资投入,以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近年来,中国金融、保险、外贸、商业、通讯、航空、运输等第三产业虽然有部分外资进入,但限制很严,开放度很低,应有计划、有步骤适当放宽,促其深化改革,使中国利用外资投向结构合理化。
3.改善外资结构。从目前中国的外资构成看,亚洲地区仍是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其中一半以上来源于港台地区和国际华人的中小资本,并且以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小型项目居多。因此中国应该改善外资结构,提升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外资比重,扩大投资规模,促使外商投资的多元化发展。未来几年,中国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使外资继续发挥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促进作用。
(四)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
绿色产业就是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以实施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工程为重点,大力开发具有比较优势的绿色资源,巩固提高有利于维护良好生态的少污染或无污染产业。绿色产业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既可以加强环境保护,发展清洁生产,不断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又可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产业可以改善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问题,中国可以通过促进绿色产品的生产,扶持绿色包装业的发展,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企业和个人投入相结合的投入体系,以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提升中国出口产品的档次,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之更好地适应世界市场的需求。
总之,改善中国的价格贸易条件,企业和政府要联合行动,企业要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加强新产品的研发,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最终改善在贸易链中的地位;政府应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田素华,尹翔硕.论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对外贸易政策选择[J].上海经济研究,2006,(4).
[2]王金萍.发展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6,(39).
[3]朱廷,于宾.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条件的影响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07,(1).
[4]蔡凤兰.中国绿色产业健康发展道路探索[J].商业现代化,2007,(8).
关键词:wto法;法律交融;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引言:法律交融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显现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1][2]。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3(3):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j]·政治与法律,2006(2):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3],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4]。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5]。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政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政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政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政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6],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图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政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现代政府是行政政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政机关活动的产物[4]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政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政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政法学、民政行政法学、海关行政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政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政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政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政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政诉讼。
(二)涉外性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国的和法律[3]70-7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政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
(二)主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uscs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政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政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图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
【论文关键词】贸易条件外商直接投资关税率汇率贸易条件(NetBarterTermsofTrade)的含义是进出口商品比价,它反映了出口相对与进口的盈利能力。贸易条件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各国切身的贸易利益,它与比较利益一起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的两个基本问题,各国政府及研究学者对贸易条件的变动也都十分关注。加入WTO以后,中国的对外贸易经历了快速增长。据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达17604.0亿美元,贸易总量排名第三。然而,伴随着出口的大量增长,我国对外贸易出现了出口价格相对于进口价格下降的局面。2011年4月,央行副行长郭树清指出:长期以来中国的出口价格水平下降,进口价格水平上升,这是典型的贸易条件恶化表现。
一、中国贸易条件的变动状况1.贸易条件的含义及计算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条件的最初含义就是价格贸易条件(NBTT),它是一国出口商品平均价格与进口商品平均价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NBTT=(Px/Pm)·100,Px代表一国出口商品的价格指数,Pm代表一国进口商品的价格指数。本文依据SITC分类标准,采用帕氏公式来计算中国贸易条件指数。帕式公式:Pxt=∑pitqit/∑pi0qitPmt=∑pjtqjt/∑pj0qjt其中,Pxt和Pmt分别表示第t期的出口和进口价格指数。pi0和pj0分别表示基期(1983年为基期)第i种商品的平均出口价格和第j种商品的平均进口价格。pit和pjt分别表示第t期第i种商品的平均出口价格和第j种商品的平均进口价格。qit和qjt分别表示第t期第i种商品的出口数量和第j种商品的进口数量。2.中国贸易条件的变动趋势中国贸易条件变动趋势图从图1中可清晰的看出,中国贸易条件在1983年~2006年间呈波动性下降,趋于恶化的趋势。1983年~1985年间,贸易条件阶段式上升,由1983年的100下降为75.05。第二个明显的贸易条件上升阶段为1988年~1991年。其他时间段,中国贸易条件均有较为明显的恶化趋势。二、中国贸易条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现实中,贸易条件变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那么究竟哪些因素影响中国贸易条件的变动,其影响程度是多少呢。本文运用国际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为依据,选取影响因素作为模型参数,搜集1983年~2006年间的样本数据,建立影响中国贸易条件变动的回归模型,最终来考察这些因素与中国贸易条件变动的相关程度。
1.模型说明假设大国情形,且显著性水平为5%。参数包括:GDP指数,以1983年GDP为基期计算。出口商品结构指数(RMP)=(工业制成品出口总额/初级产品出口总额)×100,以1983年RMP为基期。外商直接投资(FDI),本文采用实际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单位为亿美元。实际关税率(T)=(进口关税实际征收总额/总进口额)×100%。汇率(R),本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的年平均汇价,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2.模型建立与检验利用1983年~2006年的数据,以贸易条件指数(NBTT)为因变量,GDP、出口商品结构指数(RMP)、FDI、实际关税率(T)、汇率(R)为自变量,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考虑到FDI与GDP的相关性及FDI的滞后效应,将FDI的数据滞后一期处理。NBTTi=a0+a1GDPi+a2RMPi+a3FDIi-1+a4Ti+a5Ri+ei(i=1,2…24)运用SPSS15.0,对以上模型进行线性回归,得出模型中R2=0.923,R2的修正值等于0.902,模型的拟合优度高。样本相关系数R=0.961,表明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线形相关性强。DW=1.755,接近于2,所以模型不存在自相关。资料来源:SPSS15.0输出结果从表2可得出,贸易条件指数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多元线性回归方程:NBTTi=37.672-0.010GDPi+0.015RMPi-0.009FDIi-1+3.818Ti+0.045Ri。自由度为18的临界值t0.025(18)=2.10,常数项、GDP、FDI、T和R均通过了t检验。表明解释变量GDP、FDI、实际关税率和汇率对贸易条件有显著性影响。出口结构指数未通过检验,因此对回归模型进行修正,在原来的回归模型中剔除RMP这个自变量,再进行回归。结果如下:NBTTi=39.864-0.005GDPi-0.012FDIi-1+3.710Ti+0.045Rit值:(2.492-2.365-2.8774.8782.154)t0.025(19)=2.09,各个自变量均通过t检验F=50.847>F0.05(4,19)=2.90,通过F检验,说明总体回归方程是显著的R=0.965,R2=0.915,R2的修正值为0.897,说明模型的拟合优度高。3.模型结论从回归方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GDP、FDI的变动对贸易条件产生负向影响;实际关税率和汇率的变动对贸易条件产生正向影响。(1)经济增长与贸易条件中国经济增长与贸易条件存在负相关关系,符合西方经济学中的雷布津斯基定理:在其他要素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一种要素数量的增加将会降低使用该要素商品的相对价格,如果该商品是出口商品则贸易条件将恶化,反之亦然。(2)FDI与贸易条件FDI的增加使得贸易条件恶化,这与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向有关系。根据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如果FDI流入的是东道国的出口优势部门,那么将使出口部门的产出增加、价格降低,贸易条件恶化,反之亦然。在我国自2001年起,70%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向了制造业。制造业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出口商品价格,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价格下降。(3)关税与贸易条件实际关税率即进口关税率的系数为正,说明我国征收关税起到了改善贸易条件的作用,对贸易条件的影响是正向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入世后我国利用关税来调节贸易条件的空间越来越小。
(4)汇率与贸易条件中国汇率贬值对贸易条件有改善作用。根据国际经济学中琼·罗宾逊夫人的结论,这可能是由于中国与外国的进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之积小于中国与外国的进出口需求弹性。即当SmSx三、改善中国贸易条件的措施针对中国贸易条件总体上趋于恶化这一事实,改善中国贸易条件势在必行。那么,如何扭转中国贸易条件恶化的趋势呢?我们以中国贸易条件实证分析的结论为事实依据,从影响贸易条件恶化的各种因素入手,提出改善贸易条件的可行措施。1.调整出口型的经济增长偏向,抑制过热投资调整中国经济增长方向,实现从偏向劳动密集型部门的增长向偏向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部门增长的转变。鼓励技术进步的重点偏向于进口替代部门,引导企业投资于该部门的研发活动,并给予财政补贴、税收支持、信贷支持。另外,经济增速的放缓将有利于抑制贸易条件的进一步恶化。其具体政策包括全面加息和能源产品的合理定价,投资降温及理顺国内能源价格等。
关键词:《200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报关;海外运输;运输保险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17102
1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1.1《2000通则》贸易术语归类解析
为了便于使初学者理解和记忆,下面从容易记错的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归类解析:(1)贸易术语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出口方国家的有EXW、FCA、FOB、FAS,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进口方国家的有贸易术语有CFR、CIF、CPT、CIP、DES、DEQ、DDU、DDP,后随买卖双方国家接壤地的有DAF;(2)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出口方承担的有CIF、CIP、DES、DEQ、DDU、DDP,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进口方承担的有EXW、FCA、FOB、FAS、CFR;(3)只有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出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方承担,只有DDP易术语条件下进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卖方承担;(4)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出口国家的贸易术语有EXW、FCA、FOB、FAS、CFR、CIF、CPT、CIP,而DES、DEQ、DDU、DDP贸易术语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进口国家。
1.2常用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JP3]为了加深外贸人员对贸易术语的理解和掌握并在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就易弄混淆的贸易术语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JP]
(1)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在传统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必要加以重点理解和掌握。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风险都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CFR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OB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OB和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OB术语后接卖方装运港名称,而CFR和CIF术语接买方目的港名称。
(2)FCA、CIP和CPT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三种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的延伸,在现今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被采用,成为新兴的主要国际贸易术语。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适用任何运输方式;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交与承运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转移都是在货物交与承运人控制后;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CIP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CA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P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CA术语后接卖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而CIP和CPT术语后接买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
(3)FOB、CFR、CIF和FCA、CIP、CPT两组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组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在有一些内容相似的情况下,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异,需要引起重视。①两组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货,即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种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界限是转运港船舷,而后三种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转移是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运输单据是否是物权凭证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后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输单据不一定是物权凭证。使用的结算方式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既适合采用托收有适合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后三种贸易术语不适合采用托收结算方式。[JP]
(4)EXW和FCA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如果FCA后跟的交货地点刚好选择在卖方工厂时,该如何区分它们,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下面以EXW和FCA工厂为例进行比较。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货;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买方自己办理海外运输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买方自己办理海外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条款,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卖方装货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工厂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要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上并承担装货费用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出口手续办理的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有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出口手续的办理及有关费用有卖方承担。[JP]
(5)FOB和FA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很是接近,但也有细微的区别,下面进行简单介绍以帮组读者加以理解。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而FA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要将符合合同和要求的货物置于装运港的船边就算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风险也随之发生转移;装船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可能负责装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FOBST),而FAS卖方不用承担装船费用。
(6)CIF和DE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有些人还是容易混要。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都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交货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是象征货,而DES贸易术语是实际交货;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货风险的转移是装运港的船舷,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的船上有卖方转移给买方;海外保险的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买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是卖方实实在在为自己投的,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合买方无关;海外运费承担不尽相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但要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还要承担有可能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如拖船费等);卸船费用的承担不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用承担卸船费用,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可能承担卸船费用(如CIFLinerTerms)。
2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2.1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
(1)国际市场行情。贸易术语也是进出口企业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2)运输和保险条件。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争取采用自行安排和运输方式相吻合的贸易术语;(3)通关手续。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有关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4)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不适合使用DES、DEQ、DDU、DDP等实际交货术语,CIF、CFR、FOB、FAS等术语可与托收及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5)运输贸易国的外汇管制和政府干预。
2.2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1)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出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CIP―CIF―CPT―CFR―FCA―FAS―FOB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出口方选用CIF、CIP、CFR、CPT贸易术语时,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出口商负责,出口商可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有利于出口商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可有效避免骗取出口方货物的行为发生。
但当运价有上涨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办理不熟悉、本币有升值趋势时,出口商宜选用FOB、FCA、FAS术语。当运价有下跌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熟悉、精于运价及保险费的计算、本币有贬值趋势、本国保险费率较低廉时,出口商宜选用CIF、CFR、CPT、CIP术语。
(2)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进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FOB―FAS―FCA―CFR―CPT―CIF―CIP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进口商负责,进口商可以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就可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有效避免承运人和出口方合谋,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倒卖,骗取货款的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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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产品贸易条件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问题的提出
农产品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产品,贸易条件则是衡量一国从对外贸易中获得贸易利益大小的重要指标,贸易条件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各国的切身利益(陈洪岩,2012),因此对农产品贸易条件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同时在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对中国农产品贸易条件变动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大程度上在农产品贸易中获取利益,增强贸易竞争力。
目前学者针对农产品贸易条件研究相对较少,现有的研究大多是针对中国与日、韩、欧盟等个别国家和地区农产品贸易条件或个别因素对中国整体贸易条件的影响,而缺少对中国与世界农产品贸易条件影响因素的研究。因此,本文对中国农产品贸易条件变动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期为提高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并推动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农产品贸易条件测算和趋势分析
(一)数据来源及说明
本文利用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UNComtrade),查询了1996-2011年中国大宗农产品贸易的相关数据。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农产品分为四类,包括二十四章。第一类是1至4章为活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第二类是5至14章为植物产品;第三类是动植物油、脂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等;第四类是15至24章为食品、饮料、酒以及醋、烟草以及其代用品。由于一些数据的缺失,本文在200种农产品中剔除了小部分贸易额小并且无法计算的数据,最后共选取180种农产品应用到本文的计算中,数据以1996年为基期,即1996年的贸易条件指数为100。
另外,在计算单要素贸易条件时,本文采用黄满盈在《中国贸易条件实证分析(1981-2004)》一文中要素贸易条件的计算方法:用农业劳动生产率来近似代替出口部门劳动生产率。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总产值/农业就业人数。其中,农业总产值和农业就业人数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二)趋势及其分析
本文在计算总体进出口价格指数的时候为最大化样本数量、减少剔除的数据、尽量减少误差,将报告期与基期所选取的商品类别进行统一,使计算结果更有比较意义。具体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农产品的价格贸易条件出现一定程度的恶化,2011年与1996年相比,价格贸易条件指数下降了31.46点。其中1996-2003年,中国农产品的价格贸易条件在波动中下降,在2003-2006年呈现一定的回升之后继续下降,并在2009年达到历史最低点,这主要是由于金融危机及经济萧条的国内外环境所致。2009年之后,中国农产品价格贸易条件出现一定程度的回升。
1996-2007年虽然价格贸易条件呈下降趋势,但因为出口数量指数大幅上升,出口数量的增长抵消了价格贸易条件恶化的局面,使得收入贸易条件得到改善。由表1数据可以看出,2006年中国农产品收入贸易条件达到一个相对的历史最高点,之后由于受出口数量的影响出现了一定的波动性。总体来看,2011年与1996年相比,中国农产品的收入贸易条件改善,这主要是由出口数量指数增长所致。
虽然中国农产品价格贸易条件恶化,但是单要素贸易条件自2003年以来呈现出大幅度的增长。2011年与1996年相比,单要素贸易条件指数增长了44.27点,这主要是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指数增长所致。
影响农产品贸易条件变动因素的实证分析
张先锋、刘飞(2008)、陈洪岩(2012)通过研究发现:汇率、出口商品结构、人均资本存量、FDI和关税水平对价格贸易条件都有显著影响。冯晓玲、张凡(2011)利用回归方程得出由于出口量的扩张,导致中国的价格贸易条件下降的同时,收入贸易条件却呈现逐年上升态势的结论。刘燕(2008)以弹性分析论为基础,通过分析认为人民币升值会改善中国不断恶化的贸易条件。文武(2011)通过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中美农产品贸易条件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汇率对贸易条件的影响并不显著,经济增长、生产价格指数、劳动生产率对农产品贸易条件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高宇(2008)认为宏观因素也是影响大宗商品贸易条件的因素,如经济周期和经济组织的力量以及一些无法避免的自然因素等。综上,本文将影响我国农产品贸易条件的因素归结为汇率、FDI、关税、出口数量、经济增长、生产价格指数以及劳动生产率七个因素。
(一)数据说明与指标选取
Y:我国农产品的价格贸易条件指数,数据来自上文的计算值;X1:汇率,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直接标价法下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X2:FDI,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实际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额;X3:关税,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计的农产品关税税率;X4:农产品出口数量指数,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X5:中国相对于国外的GDP,用百分比表示,国外的GDP用世界的GDP减去中国的GDP来表示,反映的是经济增长对贸易条件的影响,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X6表示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X7:农业劳动生产率指数,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以2000年为基期。
(二)回归模型估计
利用1996-2011年的数据,以价格贸易条件指数Y为因变量,X1-X7为自变量,运用Eviews6.0做散点图,X1-X7与Y之间基本上分别呈现线性关系,所以对其建立如下最小二乘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1)
回归结果如下:
(2)
其中,R=0.9430,F=18.9086,拟合优度较高,但是解释变量中除了X1、X4、X5的t检验值显著外,其他变量均不显著,这说明模型中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异方差或者自相关性,下面对此进行检验并修正模型。
对模型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表明,X2和X6、X6和X7、X2和X7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957570、0.933094和0.929602,最接近1,说明X2、X6、X7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采用逐步回归的办法,修正多重共线性的问题。分别用Y对各个解释变量进行一元回归,其中X4的拟合优度最大;再将X4与剩余的其他变量与Y间做二元回归方程,得出拟合优度最大的组合为X4、X5;顺次加入其他变量逐步进行回归,最终得到修正的回归结果如下:
(3)
其中,R=0.9201,F=31.6678,拟合优度较高。怀特检验中,由于nR2=9.656064,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小于11.07的临界值,所以接受同方差的原假设。上述模型中的DW=2.0671,n=16,k=1,取显著性水平α=0.05时,查表得dL=1.106,dU=1.771,而dU
因此,公式(3)即为最终的回归结果,即仅X1、X3、X4、X5对Y有显著影响,且X1、X4、X5为正向影响,X3为负向影响。
(三)结果分析
汇率直接影响进出口商品价格,研究结果表明,农产品实际汇率的上升改善了农产品价格贸易条件,实际有效汇率每变动1%,农产品价格贸易条件正向变动1.97%。
FDI对农产品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FDI主要流入到工业领域,由工业领域发生作用后间接引起农业领域的变化,由于影响机制中途可能受到外界的影响较多,所以影响不显著。
关税税率的系数为正值,X3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会使价格贸易条件改善大约0.34个百分点。说明我国征收关税起到了改善价格贸易条件的作用,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中贸易大国的地位。
农产品出口数量指数的系数为负值,X4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会使价格贸易条件恶化0.31个百分点。说明农产品出口数量的增加恶化了价格贸易条件。这一结果也符合供求理论,即供大于求时,价格下降;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升。
经济增长对贸易条件有正向影响,X5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会使价格贸易条件改善0.86个百分点。说明我国经济增长提高起到了改善价格贸易条件的作用,这主要因为我国通过利用新技术,采用新的劳动工具,提高了产品的劳动生产率以及产品质量,供给价格可能会随着投入的增加而提高,所以农产品劳动生产率的系数为正值似乎也是合理的。
农业劳动生产率X7对农产品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在现实中是合理的,因为劳动生产率主要是以单位的产出来衡量,但是促使中国和世界进行农产品贸易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产出,而更多的是农产品品种和质量等方面的差别。
政策建议
首先,由于征收关税能起到改善我国价格贸易条件的作用,我国可以根据世贸组织许可的正当保护的原则,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实现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其次,不能盲目追求出口数量的增长,而应把重点放在增加农产品的种类和提升质量方面,更好满足并进一步拉动国内市场需求;最后,我国对农业的发展应继续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提供支持,尤其应鼓励农业的科学研究,加大资金投入并且加大技术的引进,真正使我国农产品更具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张先锋,刘飞.我国工业制成品贸易条件的影响因素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8(5)
2.陈洪岩.我国工业制成品贸易条件测度与分析[D].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2
3.冯晓玲,张凡.我国贸易条件的动态变化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11(6)
4.刘燕.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贸易条件的影响分析[J].特区经济,2008(3)
5.文武.技术创新对我国贸易条件的影响[D].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6.高宇.中国贸易条件变动趋势的影响因素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7.汪素琴,史俊超.我国工业制成品贸易条件变动的实证研究:1995-2006年[J].财贸经济,2008(8)
8.梁丽萍,贾杉.中国工业制成品出口价格贸易条件变化的影响因素[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2(3)
关键词:比较优势;贸易条件恶化;贫困化增长
一、引言
发展中国家受到资本、技术等约束,其比较优势主要集中于初级产品。然而,在比较优势理论的指导下,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的多数发展中国家不仅没有得到专业化分工与贸易的利益,反而面临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境况。徐建斌,尹翔硕(2002)利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从理论上证实了这一点,认为比较优势战略并非对所有国家在任何国际经济环境中都普遍适用,在国际贸易中存在出口导向战略的“合成谬误”效应[1]。
对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的主要原因,辛格(1950)和普雷维什(1962)认为中心和技术利益分配不平等、贸易周期运动拉大初级产品与制成品的价格差距以及初级产品需求弹性大于制成品[2]等是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的主要原因[3]。孔庆峰、孙旭蕾(2007)对我国1997-2004年贸易条件的计算和分析,发现近年来我国贸易条件有恶化趋势,认为这主要与我国的贸易方式、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以及入世后我国关税大幅下降有关[4]。但是,重点在于是否贸易条件的恶化必然导致发展中国家出现贫困化增长现象呢?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之间存在争议。王信、林艳红(2008)认为由于出口数量迅速增长、加工贸易在外贸中占主导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部分负面影响,我国的贸易条件恶化并未导致国民实际收入下降即贫困化增长[6]。谢飞(2003)在Cypher&Dietz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存在贸易的技术进步效应时,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的经济增长效应,其结论为在出口部门,存在很强的技术进步效应时,贸易条件恶化不会引发贫困化增长[7]。
本文在谢飞、徐建斌等研究的基础上,从比较优势引致贸易条件恶化的角度,求解贸易与消费的一般均衡。通过比较封闭时期、初始开放时期以及在开放条件下,n期技术进步后国家福利的大小,分析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发展中国家是否必然出现贫困化增长。最后,本文对发展中国家如何摆脱贫困化增长提出了政策建议。
二、理论概述
(一)贸易条件恶化
(二)贫困化增长
普雷维什、辛格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比较优势的自由贸易模式下,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面临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境况。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出口越来越多的初级产品以换回等量的工业品。自由贸易并没有使发展中国家获得专业化分工的利益,反而使得国家福利出现净下降,形成贫困化增长。
如图所示,在封闭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为TT线,该国在A点生产和消费,福利水平为U0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该国在B点生产。通过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该国在D点消费,福利水平为U1很明显U1>U0,即在贸易初期该国福利水平得到提高,当该国仅在X生产中提高劳动与资本的生产率,此时,生产可能性曲线为TT',出口品X的产量提高。然而,由于该国贸易条件的恶化,其消费点由D点下降为E点,福利水平由U1下降到U2,即U2
三、模型建立与分析
(一)模型的基本假定
四、对策建议
1、在防止经济过热的前提下提高经济增长速度。这样能够为发展中国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居民收入。从而带动消费水平的提升和消费结构的改善,进而提高福利水平。
2、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能力。模型分析发现,在对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行专业化生产与贸易的初级阶段,发展中国家通过贸易来增加国内居民的福利水平,在随后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情况下,贸易技术进步率的提高能够阻止居民福利水平的下降。因此,技术创新对摆脱贫困化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调整和优化贸易结构,形成新的出口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应该进行贸易结构的升级,积极发展并出口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培育新的比较优势,提高国民的整体福利水平。(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建斌,尹翔硕.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J].世界经济,2002:31-36.
[2]孔庆峰,孙旭蕾.我国贸易条件下降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7: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