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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例(12篇)

发布人:转载 发布时间:2024-03-18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篇1

【关键词】垃圾围城3G技术智慧环卫发展趋势

引言:

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约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围城”,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平方米,每年的经济损失高达300亿元。如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已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保护环境,破解“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现象已迫在眉睫。由于环卫业务点多,面广,即有城市、又有农村,实时性要求高,工作量大,同时环卫作业由人工作业向机械化作业的发展趋势,垃圾分类的发展趋势,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发展趋势,都要求环卫业务管理要更加精细化更加标准化,为此急需借助3G(GPS全球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处理技术、GPRS/3G无线通信技术)信息化手段提升环卫作业的及时性、准确性、预见性、可控性,进而提高环卫作业效率,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环卫服务水平。

一、项目概述

借助3G(GPS、GIS、GPRS/3G)技术搭建物联网接入平台和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环卫数据中心,实现环卫日常作业数据、生产运行数据、统计分析数据自动收集、统一管理。整个智慧环卫平台包括硬件基础设施层、软件基础设施层、管理平台管控层、前端感知设备接入层、管理人员多渠道接入层组成。

1.1方案设计

前端感知设备接入层核心部件聚合了GPS/GPRS/3G及各物联网感知接口,具备接入各种AI/DI信息。如要对终端进行控制,则以相反的方向进行数据通信,系统实现了完全的双向通信功能。模块结构:

系统的工作流程:前端感知设备终端采集的定位信号、启停信息、称重信息、油耗信息、视频图像等等信息,通过GPRS/3G无线通信发送到电信运营商数据中心,之后再通过光纤专线传输到智慧环卫平台管理中心,智慧平台结合GIS地图进行分析处理,图形化显示实时作业状态,自动处理报警信息,自动生成作业过程的考核评价报表。各分控中心通过VPN数据专线与智慧平台连接,具备远程查看、填报、修改、处理相关作业信息的权限,实现区域化、层次化、本地化的管理功能,及时准确对辖区范围内的作业人员、作业车辆、作业场所做出指挥调度、应急响应等措施。

系统组网结构如右图:

2.1机械化保洁管理子系统

系统主要针对机扫、洒水、清洗作业进行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为每辆作业车进行作业区域规划、按规划实时监控作业过程、自动形成针对作业车辆的考核评价报表。

系统实时采集前端设备上报的各种状态信息和GPS信息,结合作业规划指定的作业标准确,实时分析车辆各种状态,包括:空驶状态、作业状态、停车状态、超速状态、越界状态等,并通过不同形式的图标在地图上分别将这些状态标识出来。

2.2垃圾清运管理子系统

针对所有摆臂车、压缩车、收集车等垃圾清作业过程进行管理,实现车辆定位、清运过程实时监控、油耗监控、异常事件报警、统计分析等功能。

监控车辆出车收车情况、清运车行驶状态、路线、在清运过程中有没有超速、超时停车等违规情况、负责区域及清运任务完成情况、每天清运收集点的数量垃圾桶的清运状态监管,能够在GIS地图上看到所有的垃圾桶当日清运状态,对清运清运状态及时预警、报警。

用车辆GPS结合垃圾桶位置信息及垃圾桶电子标签,通过GIS自动计算垃圾桶收运情况,监控垃圾桶清运状态,统计垃圾箱收运进度,用不同颜色图标直观区分已收及未收垃圾箱。在GIS地图上看到所有的垃圾桶当日清运状态。

2.3垃圾箱满溢报警系统

我们对大垃圾箱的收运频率主要是司机凭经验自觉收运。由于气候变化或突发事件会造成垃圾箱满溢而司机不知道,给居民生活质量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此需要为每个大垃圾箱安装箱满报警设备(GPS/GPRS/报警探测器),当垃圾箱内垃圾将要满时自动预警,系统自动通知负责该垃圾箱的司机或指挥中心调度去清运。报警值可以按高度设定,也可以按照百分比设定。

2.4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子系统

餐厨垃圾收运系统,通过为车辆安装GPS、车载称重设备、车载视频、油耗传感器、语音对讲等感知设备,自动采集车辆出车时间、收车时间、行驶里程、行驶轨迹、收运餐厨垃圾量、作业油耗、作业视频等数据,防止车辆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同时也对餐馆进行管理监控,防止餐厨垃圾他用,提高收集效率、规范收运过程、提高信息处理能力、便于实时调度。

收运过程描述如下:收运车辆进出厂检测:采集车辆、人员、进出厂时间等相关信息、并通过地磅对整车进行称重;

1.车辆沿规划线路开始收运工作。收运过程中可通过手机对讲实现实时调度、突发事件处理,通过视频监控规范收运过程,GPS定位系统对车辆进行定位、追踪、越界报警等;

2.收运过程中,针对每一户餐厨单位,通过RFID身份识别技术采集餐厨单位及桶相关信息,并对餐厨垃圾进行分户分桶进行计重,通过对车辆提桶装置改造,实现自动称重及无线采集、实时上传等功能,另外,通过视频监控规范收运过程;

3.按照规定的收运序列,完成该线路所有餐厨单位餐厨垃圾的的收集过程;

4.收运车辆返厂,进行车辆二次称重及相关数据采集。

2.5保洁人员管理子系统

按照网格化管理思路划分作业区域,为每个人制定作业规划,规定责任区域、到岗时间、作业次数等指标。通过给每名人员配备的GPS模块或电动车辆安装的GPS终端(系统将至少每隔5秒即上报GPS模块所在的地理位置),实时采集人员位置数据,实现对人员位置实时定位、人员作业过程实时监控、历史作业轨迹回放、人员违规事件点查询预警、作业规划、考核评价等功能。通过实时作业监控解决了人员作业规划不合理、不按时到岗、越界办私事、无故滞留、聚众聊天等问题。

系统平台运用GPS技术及GIS地理信息技术,在GIS地图中,可显示责任网格内的责任区域划分,每个责任区域的负责人名称,区域名称,规划内的巡查次数、到岗时间、巡查时长等信息。

2.6视频监控系统

通过在全市重点路段、中转站、公共厕所出入口对接和安装视频监控,将摄像头位置信息全部录入到系统中,可以通过地图随时查看各摄像头的分布情况。实现重点路段、中转站出入口等关键点位的在线视频监控,监管中心可任意切换中转站监控视频,便于直观了解所有中转站周边环境卫生状况及作业是否规范。

在监控中心、手机端都能够实时看到被监控位置的视频。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1篇2

1上海垃圾简易堆场存在问题剖析

1.1生活垃圾堆场环境污染和生态安全隐患[1-3]

①填埋气体污染与安全隐患。堆场散发恶臭气味(主要是氨(NH)3、硫化氢(H2S)、氮氧化物(NO)x和甲硫醇(RSH)),存在甲烷(CH)4爆炸安全隐患,影响周边居民生活。②渗沥液污染。缺乏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渗沥液直接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③堆体稳定性差。稳定化过程中不均匀沉降,易产生滑坡危险。④占用大量土地资源。破坏周边景观,威胁居民健康及生活生产,使土地资源贬值。

1.2生活垃圾堆场存在原因分析

①垃圾源增多,数量成倍增长。随着城市扩大和经济发展,垃圾增量较大,处置能力不足,导致垃圾简易堆场迟迟无法关闭。②环卫管理重设施建设、轻堆场治理。堆场治理在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资金分配中往往未能体现或体现较少,对垃圾堆场污染环境问题和后续开发利用的重视程度不足。③堆场治理投入不足。财政在急需解决的环卫设施建设、职工待遇等方面仍遇到困难,资金缺口长期较大。④堆场基本信息掌握不全。由于日常管理薄弱,造成对垃圾堆场现状信息掌握程度和统计深度比较低,对主管部门决策也造成一定影响。

2国内外垃圾堆场生态修复与综合利用管理

2.1堆场修复利用模式借鉴

2.1.1美国西科维纳市[4]: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和BKK公司签订修复协议———取消土地使用限制,与加州有毒物质控制局(DTSC)签订购买协议———保障土地持有者环境安全,其他协议———土地销售收益分配;投入2022万美元用于堆场治理系统建设和设施购买等;原土地转变为31587m2的商业和娱乐休闲用地。明尼苏达州[5]:明尼苏达州污染防治处长期负责该州112个允许封场的市政固体废物填埋场的治理和监测等工作,并实施填埋场封场利用计划;立法通过填埋场封场治理法案,在填埋场治理协议(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中确定土地使用属性,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计划与州填埋场封场利用计划相一致,推广垃圾填埋处理场再生技术。缅因州[6]:立法机构通过一系列的关闭和整治414座垃圾填埋场法案,所有整治费用的75%由州政府承担,其余由美国环境保护署承担,共投入近16亿美元参与这场整治建设项目中。

2.1.2北京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模式:制定政策和专项规划(见表1),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思路,审核治理方案和项目预算;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仅用于治理修复技术标准研究的科研投入就达到2000余万元(2006—2007年340万元,2009—2011年1850万元);依托工程管理新技术,包括信息污染检测和影像识别、信息化数据库管理和工程治理等技术,同时推广应用生态修复新技术[7-9]。

2.2主要城市堆场修复利用现状

垃圾堆场生态修复及综合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10-12],需要从政策、资金、技术和管理上保障落实,既要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改善城乡环境,又可以激活并拓展城市闲置垃圾堆场的土地价值,并赋予其新的发展内涵,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由于受发展水平所限,国内简易堆场修复工作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原先位于城郊的垃圾堆场逐渐转变为人口聚集区,具有较大的土地再利用潜质,我国少数大城市已将堆场修复提到议事日程并开展修复工作,制定了一些堆场管理和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如北京制定《2007年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实事项目工作程序》及上海制定《郊区镇级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管理办法》等,但国内大多数城市堆场修复工作进展不大,综合利用的成功案例更少。

3上海生活垃圾堆场运行现状及污染分析

3.1上海市生活垃圾堆场运行现状近年来,随着上海市《固废规划》和几轮环保3a行动计划”政策措施的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关闭了一大批垃圾堆场,加强了在运行堆场的日常管理。截至2010年底,共撤销了1251个村级堆场,关闭了205座镇级简易填埋场。据统计,上海市生活垃圾堆场(镇级以上堆场)有219处,占地约201hm2,其中,目前处于运行状态的简易填埋场有14座,分布于金山、松江、青浦、崇明等区,占地面积21.5hm2,处理量约为572t/d;已开发利用的垃圾堆场占地3.9hm2,覆土或已种植绿化的占地175.6hm2。下一步,各区县将根据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逐步关闭简易填埋场。由于设施先天不足”,生活垃圾倾倒入这些简易堆场后,仅进行简单的推平、压实操作,无日覆盖和中间覆盖,现场条件较为恶劣,基本无渗沥液和恶臭气体等污染控制措施。

3.2生活垃圾堆场生态修复和综合利用现状近年来,上海市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和世行贷款,完成了浦东江镇、青浦赵屯等垃圾堆场生态修复工作,启动了老港一至三期、闵行华漕、宝山顾村等大中型堆场生态修复工程。同时,随着城市发展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迫切,垃圾堆场的后续利用也逐渐纳入了议事日程,给垃圾生态修复和综合利用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由于受制于政策、资金、土地性质、技术等多种因素,总体来说,上海垃圾堆场生态修复的覆盖面不大,综合利用水平较低,仍有一批堆场存在生态安全隐患,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民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已关闭的垃圾堆场中,通过对上海市5个垃圾堆场填埋气体测定结果显示(见图1),其甲烷浓度总体上随着关闭时间的增长而降低,其5a内甲烷浓度为10%~30%,存在爆炸的安全隐患;由于上海雨水充沛,堆场产生的渗沥液水质随年限差异很大,如表2所示。此外堆场重金属监测发现,短期内土样中重金属基本均高于农田土样对照值,为安全起见,堆场在封场10多a后仍不适宜复垦农用。以青浦青东农场堆场为例,虽然该场已于2008年4月停止堆放垃圾,并进行了覆土,实施了一期臭气治理工程。但由于填埋垃圾量较大,距城区较近,垃圾散发的异味对青浦城区还有影响,引发大量居民投诉。2009年6月,区主管部门制订了进一步治理臭气的工作方案,提出了排水—开挖—喷洒A级EM菌—覆土—种草”的技术方案,获得了较好的效果。尚在运行的垃圾堆场中,以金山区中丰村生活垃圾堆场为例,由于本地垃圾出路不明,缺乏设施建设管理经费,堆场内放养着鸡等畜禽,且相邻处有一个大型蔬菜种植基地。此类堆场环境风险较大,急需加强规范管理,尽快关闭堆场,并采取覆土等初步修复措施。#p#分页标题#e#

在垃圾堆场修复及利用方面,主要通过垃圾搬迁、加速垃圾稳定化、渗沥液处理、填埋气体处理和植被再生多种修复技术,将已关闭堆场建设成为公园、绿地等生态设施。如闵行体育公园是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广粤路垃圾堆场于1987年关闭后,种植雪松、黑松、白玉兰、棕桐和水松等万余株树;青浦徐泾堆场通过垃圾搬迁、土方回填后建设厂房并投入使用;青浦金泽堆场通过覆土、设置导气管和四周开沟渠、设置截污坝等方式,有效控制了环境污染。

4上海生活垃圾堆场管理对策

4.1工作目标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以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重点,以改善生活垃圾堆场区域环境、提高堆场废物和土地综合利用率为主线,加大郊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力度,加快推进已关闭堆场的环境改善和生态修复工程(见表3),因地制宜地实现污染场地分类综合利用,为提高郊区环境卫生保障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基础。

4.2主要措施[13-16]

(1)切实落实管理主体。上海市级层面加强对堆场修复和综合利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各区县政府应属地化管理,切实承担垃圾堆场生态修复的责任,区县规划土地、农业、环保、绿化市容等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合作协同机制。

(2)强化专项规划引导。顺应上海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建设重心向郊区转移的趋势,结合新城规划和大型居住区建设,启动上海市垃圾堆场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垃圾堆场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3)加大政策及资金扶持。从加强立法支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引入行政考评等方面促进堆场生态修复和综合利用工作。政府可通过城维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各区县堆场修复工作给予扶持和奖励;各区县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堆场生态修复项目纳入城维资金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修复工作和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篇4

一、目前开展情况。(一)结合职能,打赢大气攻坚战役。X.餐饮油烟专项治理。X年X月起,由县城管局牵头,在县城建成区开展为期X月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历时X个月,至X年X月底,县城区X家餐饮服务单位和烧烤店已全部完成整治。并顺利通过验收。

X.坚持扬尘治理。从X年X月起,根据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我局洒水车坚持对县城区主要街道进行全天候不间断的冲洗,人休息车不休息,全面提升主次道路保洁水平。

X.露天禁烧督查。我局重点加强对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以及周边乡镇等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行为的巡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从X年X月起,截至目前,共发现并处理近X起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的行为。

(二)狠抓落实,加强农村垃圾治理。为有效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理”模式,由县城管局牵头指导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X.深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X年,指导全县各乡镇制定《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环境卫生三包责任书》;制定村、组垃圾池建设参考标准,并指导乡镇规划选址。县政府投入X万元加大农村垃圾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县新建、改建农村生活垃圾池X多个;采购后压式垃圾运输车X辆、转运站配套转运车X辆、箱体可卸式垃圾收集车X辆。目前,全县X个乡镇生活垃圾全部运往乐山垃圾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X年和X年,县城管局争取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资金共计X万元,深入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对我县x村、X镇X村等X个行政村的垃圾收集设备设施进行了再完善。X年,按省、市、县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计划分两批在我县X等乡镇修建垃圾压缩转运站。X年,由县城管局牵头,投资约X万元,建成X和研经等X座乡镇垃圾压缩转运站,并于X年投入运行。

X.扎实开展存量垃圾治理工作。X年X月,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要求,我局代拟了《X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治理方案》,会同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在各乡(镇)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我县有X立方以上的存量垃圾X处,涉及X个乡镇,主要分布在研城镇、马踏镇、三教乡、高凤乡和宝五乡,总量X万吨。我局先后邀请上海昊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桑德新环卫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四川中都设计院等专业治理公司现场勘察,拟定治理方案。经反复对比,拟采用四川中都设计院提出的“采取用X.XCM以上的土工膜覆盖,再加盖XCM的土覆盖,种植草等防渗透处理”方案对全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治理。X年X月,我局向县政府上报了《关于治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相关事项的请示》,X月份,县政府批复同意“采取用X.XCM以上的土工膜覆盖,再加盖XCM的土覆盖,种植草等防渗透处理”方案对全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治理。截至目前,该项目已经发改局立项,并完成测绘工作,正在进行设计和地勘。目前,我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X%;农村垃圾有效治理率达X%。

(三)常态治理,落实河道专项保洁。主要采用竹杆、鱼网等工具设置拦截网、人工清理等方式,实行全天轮流打捞保洁作业,对茫溪河县城区段河道进行保洁,确保河道整洁。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X.加大洒水降尘力度,尤其在重污染天气,严格按要求实施洒水降尘频次。X.继续加强油烟管控,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商家使用油烟净化器。X.配合做好露天禁烧工作巡查。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

一、任务目标

1、维护市区环境设施正常运转。城市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卫车队保证安全运行、正常使用;如遇灾情导致环卫设施暂不能使用,必须明确警示,保证安全;各种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设备完好率要达到85%以上,及时维修受汛损坏的车辆设备。环卫设施和车辆设备,一般性损坏的,24小时之内修复;严重损坏的,72小时之内修复。

2、及时做好道路清淤保洁。雨停上路,全力以赴,连续作业,先急后缓,重点突击,水退我进。地势平坦道路12小时之内完成清淤并冲刷干净,恢复正常作业;陡坡道路、低洼路段、桥洞桥涵等水退后12小时之内完成清淤开始冲刷;由于山体破损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积存大量泥沙、杂物的路段,坚持不间断清理、连续作业,尽快恢复正常水平。对清淤完成的路段,立即进行洒水冲洗,切实防治雨后道路扬尘污染。

3、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作业正常运行。遇有一般洪水、较大洪水,生活垃圾在城区内滞留时间不超过6小时;遇有大洪水,生活垃圾在城区内滞留时间不超过12小时;遇有特大洪水,生活垃圾在城区内滞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工作措施

1、指挥系统到位。成立了防汛指挥中心:防汛指挥中心设在局环卫科。设立防汛值班电话,严格坚持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值班电话畅通。设立预警信息员,预警信息员由局长助理环卫科科长杜绍国(联系电话:13370519870)担任。如遇汛情,全程跟踪雨情、水情、灾情,负责上传下达,汛情通报,督查调度。

2、组织领导到位。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刘玉庆具体组织指挥。遇有汛情局领导班子及各科、室、队、所、公司负责人迅速到岗到位,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负责协调、调度人员、设备。

3、人员、设备到位。遇有险情,全区环卫系统干部职工全员上岗,出动所有车辆、设备。重大汛情致使车辆设备和人员不足时,由单位紧急租用人员和设备,不间断作业。

4、应急保障到位。积极准备防汛抢险物资,组建了一支20人的城市防汛救灾应急预备队,并按照环卫工作应急保障需要配备人员和必要的车辆、机械设备、物资,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5、责任落实到位。做好日常保洁工作,尤其是暴雨天,及时调度,首先做好重点路段重点区域清淤、洒水工作,其次搞好市内一般路段,然后做好外环路等城乡结合部的清淤工作,确保道路通畅。

三、责任分工与工作内容

(一)环卫局的职责与工作内容

1、根据区委、区政府、区防汛办的通知和天气预报,及时将即将出现暴雨等汛情的情况通报给各环卫所和作业公司,并做好准备工作。

2、准备好抗洪救灾所需的各种作业工具及防灾、应急等物资,例如:铁锨、小推车、雨衣、水鞋、大号编织袋和装载机、机扫车、高压清洗车、垃圾运输车等,并将有关工具及物资下发到各环卫所和保洁员。

3、在易发生汛情季节,局长及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环卫所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4、在降雨中及雨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区环卫设施及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安排专人负责调度工作。将出现的环卫设施损坏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按规定时限要求修复暂时不能修复的,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将出现的环境卫生问题及时通报给各环卫所和作业公司,并督导作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同时,负责组织相关上报材料的整理和总结工作,并于当日下午4点之前将材料上报给区政府及区防汛办。

5、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应急运输,根据天气和路况,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保证生活垃圾按时限及时外运。

(二)环卫所和作业公司的责任与工作内容

1、根据局的通知和天气预报,通知辖区内所有保洁员,并对保洁员进行动员。

2、积极准备好各种特殊天气情况下作业工具及防灾、应急等物资,例如:雨衣、水鞋、大号编织袋、铁锨、小推车、扫帚等,并下发给保洁员。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1篇6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为目的,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主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健全管理体系,完善保障制度,全面提高我市城镇垃圾处理无害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科学化、运行管理企业化和行业发展产业化水平,实现全市城镇建成较为完善的垃圾处理设施,切实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规范。垃圾处理场配套设施、设备齐全,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垃圾处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现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二)运营部门管理规范。运营机制有效、协调,人员配备到位,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全部经过业务培训,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帐、统计报表等资料完备。

三、管理模式

(一)运营管理体制。

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管理体制由市政府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为隶属于市城市管理局的股级建制事业单位,工作职责包括行政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生产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与保护管理、运营资料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仓库管理和应急预案等。

(二)生产作业内容。

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采用填埋工艺,按照填埋作业程序,合理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将运进填埋场的生活垃圾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处理及达标排放,使之实现无害化目标。主要工作内容为进场检查、计量记录、卸料、推铺、压实、消杀除害、覆土(盖膜)、渗沥液处理、沼气导排、环境监测、设备保养等。

(三)渗沥液运营管理。

渗沥液处理委托中标单位运营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与中标单位签订具体运营管理合同,经处理排放的渗沥液要达到国家规定无害化排放标准。运营费用按渗沥液处理后排放计量,由市城市管理局从政府给予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补贴中拨付。

(四)运营岗位管理。

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劳动岗位要以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目标,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明确职责,合理分工。运营作业分为部门、班组、个人三个层次岗位。

四、劳动定额

目前,我市城区和周边镇、农场、旅游区日产生活垃圾约190吨,根据垃圾产量和垃圾清运实际情况实行二班制,生产天数为365天,职工工作每天时间为8小时,实行轮休。

根据《城镇生产垃圾填埋场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试行)》(琼建城114号)文规定,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日处理垃圾量为190吨,定员为30人。其中,管理岗位8名(由市城市管理局从现有编制中调剂),为事业编制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单位领导2名,其他管理岗位6名,编外生产性临时工人岗位22名。

编外生产性临时工人实行养事不养人,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招聘工作。招聘的编外生产性临时工为市城市管理局合同制生产性临时工人,由市城市管理局按合同进行统一管理使用,不纳入编制管理。在聘用期内,工资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工资等经费从政府给予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补贴中拨付。

五、人员培训与计划

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试运行前邀请相关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对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岗前技术培训。

六、安全生产

运营前要进行垃圾处理场的环境本底监测,为运营过程中环境、大气等污染情况提供依据。投入运营后,要抓好岗位操作等具体实施环节,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帐、统计报表,及时完成运营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确保设施达标规范运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七、运营费用

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主要体现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较低,通过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财政补贴确保维持正常运营。参照我省其他市县垃圾填埋处理标准,按每填埋垃圾30元/吨计算,全年安排垃圾填埋费208万元;按照渗沥液处理运营中标价41.1元/吨计算,全年安排垃圾渗沥液处理费85.5万元,为确保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行,市政府每年给予运营补贴293.5万元。

八、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正常稳定运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的重要内容,对改善我市生产生活、投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市财政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各镇政府、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提高对加强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运营工作做好。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

1以XX项目为例预测分析

1.1基本情况XX项目占地13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0000平方米。项目用地为空地,地势较为平坦,用地形状基本完整。项目周边没有原始重大污染源存在,不存在遗留的环境问题,没有需要保护的名木古树和文物古迹。1.2产污及影响分析1.2.1施工期(1)废气与扬尘废气主要来自于施工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的排放,因为排放的时间和地点比较分散,再加上场地相对开阔,废气能够及时地得到稀释和扩散,所以施工期的废气通常不会造成对环境的污染。避免露天堆放建材、在大风条件施工,降低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同时积极地进行降尘洒水等都可以控制扬尘的产生量。(2)废水废水主要来自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车辆的冲洗用水、混凝土搅拌废水、水泥的养护用水等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一起经简易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3)固体废弃物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工人的生活垃圾和沙子、石子、碎砖块、木材废料、废五金、废钢筋、其他杂物等建筑垃圾。按单位建筑面积产生0.03t建筑垃圾量计算,共产生约8100吨建筑垃圾。按0.5kg/人·d计生活垃圾产生量,其中项目的施工和管理人员共800人,垃圾产生量为400kg/d。生活垃圾应该收集统一,并立即送往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建筑垃圾需由专业运输渣土的公司运输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4)噪声施工中的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会产生噪声,通过合理地安排各种机械的作业时间,采取局部隔声屏,晚间10点至次日6点禁止施工等措施,可有效地减小项目对周围的声环境的影响。1.2.2运营期(1)废水运营期的废水主要包括居民的生活污水以及绿化灌概、道路冲洗产生的废水。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日用水量大约是1600m3/d,废水最高日用水量产生约1300m3/d,主要污染因子是SS、COD、BOD、NH3-N和动植物油。污水先初步经过化粪池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可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故废水对地表水不会造成影响。(2)固体废弃物物,保证烟气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况。

2结论与建议

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工作对于节约土地资源、减少生活垃圾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不仅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污染防治技术进行末端无害化处理处置,更需要从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化、提高分类收集和资源化水平、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通过对多种污染防治措施的系统化应用和不断优化,逐步解决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较快和处理处置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

作者:周游单位:徐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篇8

一、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一)做好工作前准备。

1.保障防护物资配备。准备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

2.按要求在办公楼入口接受体温检测和扫码验证。

3.在单位设置应急区域。出现体温异常人员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隔离后提问仍超过37.2℃的,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排查。

4.在办公区和公共场所要佩戴口罩。

5.预防性消毒。日常以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为主,同时对接触较多的公用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必要时对地面、墙壁等进行预防性消毒。

6.鼓励采用无纸化办公,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接触。

(二)办公区和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1.垃圾要分类收集,及时清理。对于口罩等防护用品垃圾与普通垃圾分开收集处理。垃圾筒周围无散落,及时清运至垃圾存放点,垃圾不得超时超量堆放,

2.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交谈时保持1.5米以上距离。

3.减少开会频次和缩短会议时间,会议期间温度适宜时应当开创或开门,参会人员须拉开安全距离就坐,每次会议结束后会议室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二、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

1.工作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佩戴口罩前先进行手卫生清洁,摘口罩时不要用手接触口罩内外表面。

2.做好手卫生,触摸公共设施或他人物品后及时吸收,有条件时,可随身携带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3.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使用过的纸巾头知道专门垃圾桶。

4.做好办公区域环境清洁,做好垃圾分类回收,个人使用的垃圾筒应在每日下班前进行清理。

5.每周至少清洁一次工位,包括桌面、扶手、桌椅等。

6.均匀膳食、劳逸结合,适度运动以增强抵抗力。

7.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监测,测量体温并做好记录,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时,报告单位并及时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杜绝带病上岗。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篇9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防治攻坚战2022年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22〕3号)工作要求,坚决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各单位扬尘治理主体责任,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提升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一微克”行动,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严防污染反弹,促进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持续向好,推进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持续增强。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施工安全环保月”活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施工扬尘监督执法检查,督促工程各单位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主体责任,持续强化全市施工现场扬尘管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全市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精细化管控水平。

三、开展时间及范围

自2022年4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检查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施工程项目,其中规模以下工地、中央机关、军队在京和保密工程全部纳入检查范围。

四、组织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市城管执法局,各区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各街乡镇政府成立全市施工安全环保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工作开展。

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丁胜

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扬尘治理事务中心)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

各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乡镇人民政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扬尘治理事务中心)负责通过远程视频监控巡查和现场检查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小型工地,土方工程和装修工程。各区住建部门联合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和各街乡镇执法力量对规模以下工地开展全覆盖检查。

五、检查内容和标准

(一)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落实情况

1.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建立扬尘治理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在施工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增加绿色施工规程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传达到一线施工人员。

2.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围挡,施工围挡设置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并进行正常维护,确保结构牢固可靠,外观整洁美观,无破损、污渍和非法小广告等。(线性道路绿化等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除外)

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洗车池应设置沉淀池,车辆出场时必须将车轮、车身清理干净。土石方施工阶段,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必须安装高效洗轮机。因出入口场地狭小无法安装高效洗轮机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4.对工程出入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专人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确保扬尘不出院、路面不见土、车辆不带泥、周边不起尘”。

5.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技术规范》(DB11/T1708-2019)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保密工程等特殊原因的除外)。

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7.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其他场地应进行覆盖、固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覆盖或固化。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将现场清理干净,裸露的场地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扬尘措施。

8.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采取喷淋、喷雾或洒水等降尘措施。施工单位每天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土方施工、干燥天气、空气重污染、风力四级以上等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9.风力四级以上(含四级),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应采取必要的洒水降尘措施。

10.施工现场细散颗粒材料、易扬尘材料的堆放、储存、运输应封闭或有覆盖措施。

11.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12.施工现场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3.土方工程、拆除工程应配备雾炮降尘设备或安装喷淋(雾)系统。施工作业时应同时进行喷雾喷淋降尘。拆除废弃物粉碎设施应满足环保要求具有除尘等功能。

14.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相关工作要求,空气重污染达到相应预警级别采取停止土石方、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及建筑拆除作业。

15.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式垃圾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运输应符合相关规定。

16.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暂存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封闭存放、全覆盖等措施。建筑物、构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应当采取密闭运输,严禁凌空抛洒。

(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治理落实情况

1.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安装渣土运输车辆车牌识别与洗轮机监测功能视频监控设备。

2.应当在施工前到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施工中及时进行续期。

3.应当选择具有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应取得准运证。

4.应当选择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在城市管理部门登记的综合利用点。

5.分别与运输企业和消纳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和处置合同。

6.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制度,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建立运输车辆检查台账并填写完整。

7.制定完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人员管理,更新完善现场内垃圾收集容器和相关设施设备。

8.遵循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原则,与收运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要在做好分类投放收集贮存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和督促收运单位及时收取相应品类垃圾,特别是厨余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三)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

1.各工程要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内容包括机械种类、型号、排放标准、进出场时间等内容。

2.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9〕10号)和《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使用经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施工现场空气重污染和极端天气减排情况

1.空气污染预警应急应对工作部署传达情况。

2.施工现场空气重污染、大风预警、沙尘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检查情况。

3.当发生空气重污染、大风预警、沙尘极端天气时,施工现场依据《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北京市大风天气预警分级和应急相应措施》《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对应的应急应对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管理和防灾减灾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组织开展此次施工安全环保月”活动,切实将相关工作任务和要求层层传导到基层。各区住建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主管领导要在4月1日前主持召开动员部署会,专题部署此次活动,亲自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确保此次活动自上到下形成合力,工作取得实效。

(二)实行分类分级,强化监督执法

各区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各街乡镇对辖区建设工程进行分类分级,登记上账,并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各区住建部门重点对5000平米以下的施工工地加大现场检查频次。检查中应统一执法检查标准,对扬尘治理措施得力取得绿牌”的工地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做到奖惩相结合,防止一窝蜂”式检查模式。对视频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集团公司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本单位在施项目开展全覆盖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未落实的项目及责任人要严肃追责。

(三)健全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发挥视频监控使用效能

健全完善网格化联动机制、执法闭环机制和督察问责机制。充分运用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压实污染治理最后一公里”职责。规模以上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线性市政等其他行业工程应尽快安装并接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各单位应加大视频非现场检查频次,每周确保全部工程覆盖一遍,本市空气重污染期间,扬尘视频监控须24小时值班巡查。

(四)总结工作成果,按时上报信息

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要将工作过程形成记录,对辖区内扬尘治理工作落实不力的项目要建立整改台账,加大检查和帮扶力度,制定可行措施,督促整改。及时总结扬尘治理先进经验,并加以宣传和推广。各区住建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在检查结束后形成工作总结,于5月6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系人:岳杰;联系电话:55597187;电子邮箱:zjwlvseshigong@163.com。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篇10

基层医疗机构,对医疗垃圾如何处理的法律法规理解常不到位,常因此违规操作而受到处罚。本文将介绍我国关于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如何正确处理医疗垃圾。

案例回放

每天下午5:00,某市二甲A医院的“焚烧炉”准时开始焚烧当天的医疗垃圾。由于医院的焚烧炉设备简陋,及露天进行焚烧,常发出恶臭伴着黑烟向四周扩散,给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了影响。每到焚烧时间,居民就关窗关门,以防刺鼻的味道飘进屋内。

住院的患者也反映,都是有各种各样疾病才到医院就医的,在医院住院每天闻臭气,不仅影响了就医的情绪,也有碍病情康复。

医院的领导者对焚烧医疗垃圾的解释是,因为目前医疗垃圾处理的费用太高,且被某家企业垄断,医院承担不起这部分费用,不得已才在自家医院内进行焚烧。

律师点评

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2003年3月16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一般俗称为医疗垃圾。

我国实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全过程。目前医疗废物分为五类,分别是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不属于前述五类医疗废物,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二要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三要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四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五要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六要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禁止下列七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当然,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本案中的某二甲医院所在地域为市级,不属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因此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除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外,医疗卫生机构没有权利自行在医院内设置焚烧炉进行医疗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篇11

2022年x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落实属地责任加快建立分类运输处置体系,为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水平提供有力支撑。x城区2022年底要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示范片区覆盖不低于50%居民户,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与其相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必须同步跟进。到2022年10月底,x城区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其他县(市、区)配备分类运输车辆,推动分类处置体系建设。到2022年,x城区垃圾分类运输体系和处理系统运行趋于完善,其他县(市、区)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理系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分类处置设施建设

1.抓好设施规划建设。x要在2022年4月底前根据分类垃圾产生情况,制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规划,鼓励建设静脉产业园,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有害垃圾以及粪便垃圾、污泥处理等设施。x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快规划落地和设施建设,确保完成设施建设任务。其中:(1)垃圾焚烧设施:2022年11月底前赵县、行唐、灵寿要完成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2)餐厨垃圾:元氏县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餐厨垃圾处置中心日处理300吨餐厨垃圾的期项目建设。2022年6月底前中节能(x)环保能源有限公司、9月底前x对现有焚烧设施系统进行完善提升,分别增加不低于300吨家庭厨余垃圾处置设备。x要采用政策鼓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厨余垃圾处理站,组织辖区内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建设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引导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建设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做到从源头上减量。(3)有害垃圾: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有害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保证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

2.实施分类处理。(1)其它垃圾:落实省委省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到2022年,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按照就近处置、应烧尽烧的原则,将垃圾分类中的其它垃圾运往已投产的x协同处置垃圾项目、x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等焚烧处置单位处理。现有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原则上作为应急备用和飞灰处置场所,不再填埋原生垃圾。相关县(市、区)要在2022年5月底前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签订协同处置合同,从6月开始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应烧尽烧。(2)厨余垃圾:主城区的餐厨垃圾由市餐厨垃圾处置中心集中收运处置,家庭厨余垃圾和其它厨余垃圾进入垃圾焚烧厂经脱水烘干后焚烧处理,或送入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处理。其他县(市、区)厨余垃圾进入辖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处置。(3)有害垃圾:由生态部门负责监管的企业无害化处理。

3.补齐设施短板。采取整体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补齐飞灰、厨余垃圾、粪便垃圾、建筑垃圾等设施缺口。到2022年年底,x县建成x处置填埋场,填埋场有容量的县(市、区)改造现有填埋场,达到x填埋技术规范要求;每个县至少建成1座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建设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规范处置。

(二)建立垃圾收转运体系

x按照区域内各类垃圾产生量,鼓励建设垃圾集中分拣点,配足配齐分类收运车辆、严格分类装运,完善分类中转,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进行分类运输。分类运输车辆喷涂或张贴统一、规范、清晰的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

1.厨余垃圾。各县(市、区)科学测算辖区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其它厨余垃圾的产生量,建立覆盖城区的厨余垃圾收运体系。(1)餐厨垃圾,主城四区的由餐厨垃圾处理中心使用密闭专用车辆集中统一收运;其他县(市、区)优先采用直运模式,由专用车辆从收集点直接送到处理设施,收运距离超过40公里的也可通过转运方式密闭运输。(2)家庭厨余垃圾及其它厨余垃圾,x区结合生活垃圾压缩站配套的大型运输车对厨余垃圾进行直运,x区采用车车对接的直运压缩方式运输,市区其他区按照厨余垃圾运输车辆由各区按照实际情况配备,其他县(市、区)根据垃圾分类进展配套购置密闭运输车辆。

2.有害垃圾。各县(市、区)根据城区收运范围和有害垃圾产生量合理布局暂存场地,组织属地环保部门指导建设有害垃圾暂存场地。由x采取定时统一收集、预约上门收集等模式,利用专用厢式车辆,上门收集小区、单位等分类产生的有害垃圾,存放在辖区内暂存场地。分类收集的有害垃圾由有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委托危险废物处理场规范处理。x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辖区有害垃圾的收运储工作。

3.其它垃圾。x原则上利用现有环卫收运系统对其它垃圾进行收运。x区、x区采用车车对接的直运压缩方式,其他x沿用目前收集方式,即小区物业、单位等委托有资质运输单位密闭运送至生活垃圾转运站,再由环卫部门利用现有车辆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或压缩站后,再转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

4.可回收物。由市供销社建立完善的可回收物处理体系,在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超市等源头建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以街镇为单位建设中转站,建成可回收物交投便捷、转运物流畅通的有效系统。

(三)建立严格的垃圾监管体系

市县(区)构建信息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立政府依法监管、第三方专业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所有处置企业安全运行、环境保护等重点信息纳入市区两级城管智慧化管理平台。所有垃圾运输车按要求喷涂规范、标识清晰,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纳入管理平台。同时要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收运时间、处置去向、排放指标等信息,鼓励群众进行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x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x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理设施、设备建设作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市有关部门负责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设备建设工作的落实。各级各部门也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联动。

(三)加大资金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理设施、设备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保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按时完成。所需资金也可从省对市2022年垃圾分类奖补资金中列支。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篇12

一、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基本情况

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中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所属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通过BOT模式建设,项目位于区镇村西南约500m处,总投资约6.2亿元,占地87.5亩,日处理规模1200吨,建设2×600吨/天机械炉排炉+2×12兆瓦汽轮发电机组,同期建设烟气净化系统及污水处理系统。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垃圾量43.8万吨,可满足120万人口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二、当前进展情况

1.前期工作情况:项目已列入省“十三五”规划、省垃圾发电项目中长期规划;完成了项目选址、可研、稳评、环卫规划、土地预审、项目核准、中水取水路由、厂址清表等大量前期工作。

2.土地手续办理:项目共占地87.5亩,一期占地55亩完成了调规、建设用地批复、土地出让等;二期32.5亩土地于2019年10月11日取得了土地调规批复,11月18日组卷手续由市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审,12月20日取得省缴费通知单,2022年1月17日完成新增费缴纳,目前正在进行招拍挂前的审核。预计最快可在3月中旬完成土地交易手续。

3.项目环评完成:在完成环境监测数据、总量替代方案、增加SCR和新工艺、环境社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等一系列工作基础上,于2019年10月10日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4.电力接入系统:项目接入系统由国家电网进行投资建设,接入系统方案已经评审通过,完成了可研报告编制、审查和路径方案出具意见工作,可研报告已于2019年12月10日向省供电公司报审,12月18日在石家庄召开并通过了可研报告评审会。

5.工程建设情况:完成了项目场平、地勘、详勘、试桩、检测等工作;完成了进场道路、通水、通电、通网等建设工作;完成了项目永久性围墙建设和门前“五图两牌”设置;完成了5条厂区内环形道路建设;完成了垃圾池和渗滤液污水处理站的部分基础开挖;厂区内临建、部分地下管网工程和公共设施完成施工;三大主机设备、桩基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招标完成,完成了办公楼、公寓楼打桩和监测、基础浇筑工作;卸料平台、垃圾池进料坡道、主厂房烟囱等工程的桩基施工工作已完成,正在全力筹备主体工程建设的全面开工。

三、存在相关问题

目前,仍然存在项目前期手续滞后和影响建设资金落实问题,如果前期手续加快办理完成,建设资金也将及时得到解决。

1.土地手续。项目二期32.5亩土地2019年10月完成调规,组卷并获得省政府批复,目前正在办理招拍挂相关手续,亟需加快办理政府审核、挂网公示、摘牌交易等手续。

2.“四证”办理。土地办理出让后;需相关部门加快办理项目“四证”。取得“四证”后,才能办理银行融资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融资部分的资金,同时也避免了政府及公司被以未批先建,违规违法建设等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处罚。

3.近期复工存在的困难

(1)施工人员节前分散租住在项目厂址周边农村中,因疫情管控需镇政府协调、、,以解决施工人员的临时食、住、行问题;

(2)需协调村尽快确定项目西部临建区土地边界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以解决工程建设单位办公、居住、施工材料存放、组装加工等之急需。

(3)尽快确定项目场址西部物料进厂道路边界并具备道路施工条件,以便大型施工机械及设备、建筑材料等快速顺利进出厂作业,否则将严重影响下一步项目大范围施工;

4.垃圾处理费需确定。2016年区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垃圾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垃圾处理费为58元/吨,并约定当国家有关政策、环保标准发生变化时,则相应调整垃圾处理费标准。2019年省生态环境厅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地方环保排放标准,项目公司增加SCR系统和新环保工艺后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为此将增加巨额投入和运营成本,需尽快研究确定项目垃圾处理费补贴标准,并出具相关文件。否则,依然影响2022年的工程建设进度。

5.镇政府退还借款。为推进项目进度,经区政府协调,2018年10月项目公司借给镇政府634.9516万元用于一期土地补偿资金临时周转,目前一期55亩土地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公司也面临上级公司年度审计和工程建设资金短缺压力,请区政府尽快协调将上述款项退回项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