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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规划(6篇)

发布人: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19

村镇建设规划篇1

中图分类号:TU984.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在新农村建设中缺乏相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及规范我国在村镇规划问题上有且仅有一个标准,也就是国家制定的一个总体标准,该标准被称为《村镇规划标准》,这个标准的技术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村建设,然而针对村镇的实际建设情况,这个标准就显得过于笼统,许多村镇的建设规划是既应用这个村镇标准规划中的技术规定与内容,同时也应用城市建设中的规划技术标准和内容,这样采用双重的标准运用就造成新农村建设中的村镇规划与管理比较混乱,没有具体有效地村镇规划管理标准供为参考与借鉴。

2、新农村建设中没有有效的村镇规划管理理论体系现在大多数村镇建设中采用的还是自然演进的形式,这主要是由于村镇建设发展的速度要要比村镇规划管技术理论的发展速度快,还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村镇规划理论和技术相结合的管理体系,现在主要应用的是村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但是在新农村的实际建设当中,仅有总体规划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建设内容进行不同的指导。

3、在新农村建设中,村镇的规模小,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力度也不够很多村镇的规模比较小,布局十分分散,产业的发育也十分缓慢,农业人口在村镇中占的比例很大,城市化的气息十分淡薄,经济的积聚功能也不高,村镇的环境也没有得到有效地改善,还是比较脏、差,基础设施的建设也不够完善,尤其是在供电、供水、绿化及卫生方面,村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没有得到有效地提高,村镇的建设面貌也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这主要是由于村镇的规划管理力度不够所造成的,很多村镇存在着重视建设却轻视管理,管理部门的队伍力量薄弱,人员较少,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对村镇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欠缺。

二、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管理问题对策措施“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大村镇建设的管理力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农村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选择。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措施:

(1)处理好新村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之间的关系。新农村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生产摆在首位,决不能仅仅把新农村建设简章地理解为新村建设,必须联系我县实际,扬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创特色,有重点地全面推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

(2)处理好政府引导与农民主导作用的关系。建设新农村必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战备,实行“两个反哺”,增加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在宣传发动、典型示范、政策扶持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农村基础差、范围广,政府不可能把所有的“好事”都包下来。要明确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调动起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要我建”的观念转变为为“我要建”,使广大农民的自觉地参与新农村建设。

(3)加大村庄规划编制力度。各村镇在编制规划时,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庄规模和撤旧建新方案,合理安排村庄总体布局。二要与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好城乡发展空间。三要衔接好与防洪等其他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的关系,合理确定农民点选址,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分新建型、改造型、环境整治型、古民居保护型等几种类型因地制宜地编制规划,切忌不切实际和不顾群众意愿的大拆大建。六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4)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扶持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统筹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一步普及和推广农村沼气工程。为确保闽江流域水源水质,我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将其30公里以内的盖洋镇、瀚仙镇、胡坊镇、沙溪乡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纳入服务范围。

(5)营造氛围,典型示范,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一要广泛宣传发动,在全县迅速掀起新农村建设热潮。二要坚持典型引路。认真抓好我县确定的12个生态文明示范村建设,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以点带面推动全县新农村建设。三要扎实开展整治村试点工作。四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新农村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任务,要充分考虑各村农民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分阶段制定新农村建设的思路、目标和工作措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常抓不懈。

(6)走发动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新路子。村庄规划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城市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归根到底就是要注重调查研究、发动公众参与、走群众路线。从规划的基础资料收集至规划方案完成的各个阶段,发动村民参与,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召开村两委、老同志、村民代表座谈会、规划方案公示等多种方式,了解村民意愿,促进村民参与规划,取得群众对规划的支持,让规划更符合当地生产、生活需要。

三、结束语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政府管理部门必须落实做到以下几点:广泛宣传新农村建设的优点与必要性,带动村民积极性才能保证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并处理好村民主导与政府引导的关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让村民切实体会到新农村能够带来利益,村民才能更好的投入到建设中去;加大村镇规划力度,衔接好村镇与市区的基础保障体系。我国新农村建设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一过程中还有着很多的问题,在村镇规划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相关的经验积极地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使新农村建设能够更一步台阶,村镇规划管理也更为合理科学。

参考文献:

村镇建设规划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之规定,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农民住宅建设

1、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建设:

(1)建房户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2)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

(3)需要申请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由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不需要申请用地或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由镇政府统一报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办理完规划、用地等手续后,须向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签发《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

(5)建房户与有资质的施工队到镇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6)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派人现场定点、放线后,施工队方可开工。

2、村庄规划区内农民住宅建设:

(1)建房户向村两委提出申请;

(2)村两委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3)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镇政府审核、县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红色);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由镇政府审查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房户依法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国土资源分局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建房户与有资质的施工队到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

(5)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派人现场按规划区规划定点、放线后,施工队方可开工。

(二)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设单位(个人)持单位(村委)意见书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3)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咖啡色);

(4)需要申请用地的,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按规划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5)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6)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开工手续;

(7)建设单位(个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按规划定位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

2、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企业项目建设:

(1)建设单位(个人)持单位(村委)意见书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3)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并由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派专人到现场按镇规划定位放线或验线,方可开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村镇范围内的农民住宅建设,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现场定点、验线并发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允许施工;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等建设在开工前,必须到县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审批表》取得《村镇建设施工许可证》,并经县城镇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现场定位放线,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审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视为非法施工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镇总体规划

严格按镇总体规划施工、放线。省级和县镇各级道路两侧,严格按规划设计和建筑红线放线施工。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施工图纸,开工前必须由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人员现场定位放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额度是土建工程造价的3-10%。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可以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0元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1、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经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2、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4、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根据国务院116号令第38条和省政府66号令第40条,上述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建制镇规划区内上述行为依据建设部44号令参照这个额度处罚。

(四)擅自在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按照建设部44号令第43条和省政府66号令第37条,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考核力度

村镇建设规划篇3

关键词:探索研究;新农村;城镇规划;规划理论;

随着新农村规划体系的形成,不仅改善了农村的生产和生活,而且还加强了城镇化进程。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以规划为龙头,以稳步推进城镇化为依托,优化产业结构,努力使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只有加快城镇发展、提高城镇的经济集聚能力,才能更好、更快地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从而也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1和平县规划特色简介

1.1现状城镇特色

和平县位于广东省东北部,和平县辖17个镇,239个村(居)委会,总面积2310平方公里,人口近50万。和平,是一个山好水好人好区位更好的宜居之城,也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古老之城,更是一个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新兴创业之城。今天的和平,生态和工业并驾齐驱,古色和亮丽交相辉映。今天的和平,经济发展驶上快车道,社会各项事业蒸蒸日上。和平县地理位置独特,南邻珠三角、北靠江西省赣州地区,辐射内陆;交通便利,粤赣高速公路、京九铁路纵贯全县;生态环境优美,客家风情浓郁,红、古、绿三色交相辉映,王阳明文化积淀深厚,生态旅游、红色旅游、文化旅游开发潜力极大。全县温泉资源丰富,水量大、水温高、水质好。全县共有露天泉点40多处,泉眼达200多个,其中较大的温泉有11处,水温大都在45℃-95℃之间,含偏硅酸、氡等多种对人体有益成份,极具开发价值。

1.2规划基本思路

本次规划的基本思路由“背景研究――指导思想――技术措施――规划目标最终目的”五个方面贯穿而成。背景研究从“宏观发展条件”和“自身发展需要”两个方面着手。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县域副中心城镇为目标、以历史文化名镇为特色、以生态名镇为保障”三个方面,其中:以县域副中心为目标,采用“小城镇、大战略”指导思想,以历史文化名镇为特色,采用“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挖掘并塑造历史文化名镇特色,带动旅游产业发展;以生态名镇为保障,采用“尊重并利用”的方针,梳理城镇肌理与生态环境要素,打造生态名镇基本框架。

本次规划除了运用常规的规划技术措施外,重点突出旅游发展规划、名镇保护规划、城市设计思维三方面的内容。从而实现“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文化发达、资源节约、生态持续、特色明显、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规划目标。最终达到“指导城镇经济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目的。

2小城镇和新农村现行规划理论

2.1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理论框架

我国地域广阔,民俗差异、经济差别大,使小城镇规划的理论也注入了区域观点、动态观点和个性特色,加上小城镇形成的历史时段较短,使得规划工作开展相对较晚。目前的理论研究将小城镇规划体系划分为“2个阶段、3个层次”,如图1所示。

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层次按照新的《镇规划标准》可分为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管理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小城镇历史演变规律和发展机制分析;小城镇在上层次区域的地位分析;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小城镇社会经济现状存在问题的解决及发展战略目标;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并进行城镇人口与用地规模论证,进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划;进行用地综合评价,确定建设用地发展方向;确定城镇结构形态与功能,确定各类用地的综合布局安排;制定容量控制规划或控制性规划图则;制定对外交通及城镇道路交通系统规划;综合协调城镇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热力、环卫等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综合协调城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游憩等社会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确定城镇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提出人防、消防、防洪等综合防灾目标及总体布局;综合协调小城镇镇区与规划区的各项建设和用地布局,确保居民“菜篮子工程”所需的蔬菜等副食的供应;根据需要与可能,提出历史文物保护与风景名胜利用措施,编制旅游规划;提出旧城改造措施、城镇远景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以及项目建设时序等;提出创建城镇特色的规划措施;制定鼓励和吸引农民进城的措施、经营城镇的原则意见、城镇管治的原则设想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实施规划的步骤、方法、措施的建议。

2.2新农村规划的理论框架

新农村规划是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新要求,在认识上和理论研究上都还没有形成个完整的理论框架,现有的一些理论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形成的。新农村规划理论框架如图2所示,从理论体系上大致可划分为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2个层次。①村庄建设规划。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的建设规模和建设用地界限,统筹安排村民建房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②村庄整治规划。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具体整治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重点解决饮水、行路、用电、垃圾、污水等问题,并注重保护自然环境和古树名木、古村落、古民宅等历史文化遗迹,带动村庄整体环境建设,改变村容村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3小城镇和新农村规划理论存在的问题

3.1小城镇规划理论存在问题

目前小城镇规划理论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对小城镇发展战略问题研究不够深。针对小城镇特色、现存问题以及如何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规模、创造特色、实施规划等一系列发展战略问题没有很好地研究。以至于规划几年一修编,设计做出来了,问题却未解决,导致规划前后一个样,对小城镇的发展没有实质性的指导作用。②跟上层规划缺少联系,又无法指导下层规划。一方面由于指导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再加上一些规划单位的编制成果也较粗糙,使得小城镇在编制总体规划时无法把上层规划作为依据,造成做出的规划在区域内部缺少有机的联系。另一方面由于管理水平和专业认识上存在局限性,使得大多数小城镇总体规划偏重于集镇建设规划,而对镇域镇村体系规划重视不够,无法指导村庄的规划建设,从而制约了各自然村落的发展。③总体规划缺乏弹性和特色。多数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对影响小城镇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考虑较少,使得规划成果缺乏灵活性,规划设计在落实时成为城镇建设的机械地施工蓝图,阻碍了小城镇的发展。再加上目前普遍存在“千镇一面”的现象,使得小城镇更无法找准位置,不仅丧失了已有的特色,而且规划后在产业上也没能形成新的特色,在区域内未形成影响力,无法带动村庄的发展。

3.2新农村规划理论存在问题

虽然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概念,可真正将新农村建设纳人国家计划应该是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的总体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以后。由于起步时间较晚,加上我国地域、历史文化、民族差异较大,到目前虽然对新农村规划理论做了一些研究,但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来指导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其现有规划理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新农村规划理论体系研究较少。很多地方对新农村从认识水平到规划技术上都存在一定误解,将新农村规划简单地认为是多建几栋房、多修几条路、多建几个工厂等,所以作出的规划图纸在实践中落实起来难度较大,也无法扭转现有村庄的实际面貌。

②现有新农村规划理论根本无法指导各具特色的农村的规划建设。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各地差异较大,对新农村的理解和要求也各不相同,要想让各个地域的人都能接受新农村,至少在规划理论上要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不能拘泥于一种或几种常规模式。

③多数地方将新农村规划理论与小城镇规划理论混同起来。农村有其自身的特点,按小城镇的要求搞农村规划建设,不仅浪费成本、实施难度较大,最后还会搞得不城不乡,不利于改善农村的生产和生活。

④多数新农村规划缺少与上层次规划的衔接。新农村规划涉及到农村的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任何固步自封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要充分分析村庄在整个区域内的地位和优势,跳出“新农村规划来做新农村规划”的思维,真正引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真正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

4协调小城镇和新农村的发展

4.1摆正新农村和小城镇规划的顺序

“城乡建设,规划先行”已成为所有理论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的共识,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和小城镇规划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城乡健康发展的有利保障。要防止规划工作、管理工作中搞一刀切,更要防止形式主义的作法,同时也要改变以往把新农村规划与小城镇规划混同的做法。从规划理论上理清新农村和小城镇的实施顺序,将以“发展规划”为主的观念转变到以“结构规划”为重的思路上来;将“由上而下”的规划顺序转变为“自下而上”的规划顺序;将就村论村、就城论城的观念转变到整体分析、统一规划的理念上来。

4.2从规划理论体系上完善新农村和小城镇的关系

小城镇由于规模小,发展不稳定,必须加强区域分析与研究才能正确把握其发展方向。以往的小城镇总体规划虽然强调做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而实际操作当中对规划的范围多是围绕抒镇建设用地一块展开讨论,对于区域内的村庄基本情况了解和把握不够,使得镇域村镇体系规划成为摆设,无任何科学性和实用性。区域内一旦引进企业或某个产业进行调整,都会使整个规划修改过甚至要重新做过,规划根本无法指导和促进乡村的发展,有时反而会成为制约城镇发展的教条主义。为此,必须将新农村规划纳人小城镇规划当中,并且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分析把握好自身的优势,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留出空间为新农村和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其理论体系和操作步骤如图3所示。

5结束语

村镇建设规划篇4

一、充分认识搞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镇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村镇规划建设有利于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有利于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民消费水平;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逐步改变不良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村镇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正确把握我县村镇建设形势,牢固树立抓村镇建设就是抓经济建设的理念,突破我县村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真正把村镇建设作为事关农村改革与发展全局的战略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村镇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基本方略的着力点,努力推进村镇建设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由加快发展向又好又快发展转变,使之布局更加合理、经济更加繁荣、功能更加完善、特色更加鲜明、环境更加优美、社会更加和谐,逐步建立起科学规划、市场活跃、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和新型村庄。为加速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全县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村镇建设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依法编制村镇规划,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批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编制规划要放眼长远,适度超前,站位要高、定位要准、谋划要远,保证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行性。村镇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加强产业支撑。通过产业发展带动村镇建设,以村镇建设促进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小城镇连接城乡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增强小城镇的服务功能,带动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吸引农村人口和农村非农产业向城镇集中,推动村镇建设的发展。

(三)突出地方特色。村镇建设要体现地方文化内涵和底蕴,营造独具特色的文化氛围。建筑特色要结合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确定相对统一的建筑风格。通过地方特色的培育,做到自然、人文景观与现代气息相互交融,创造出既有地方特色,又有时代气息的新型村镇。

(四)坚持节约集约。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严禁建设脱离实际、违反规划的“形象工程”,严格控制土地投资强度。要引导村民住宅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合理配置社区服务项目。要以社区为中心,统一、集中建设新型农村居民点,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

(五)坚持生态保护。村镇建设要做到可持续发展。坚持村镇建设与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村镇建设与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六)坚持改革创新。村镇建设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土地制度改革,走多元化路子,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为村镇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四、村镇规划建设的任务目标

(一)尽快编制完善村镇体系规划。统筹考虑县域经济发展、城乡居民点建设的需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和村庄逐步减少以及村庄迁并的趋势,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和保留的村庄及其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空间布局。要规划好社区服务中心,围绕社区建设新型农村居民点。要统筹考虑交通、通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问题,确保今年完成各乡镇村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二)加快乡镇驻地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各乡镇要在城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对重点地段、主要街区、工业小区、住宅小区、商贸小区编制高水平详细规划。*年,各乡镇驻地详细规划覆盖率要达到20%。在村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有计划地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按照省、市要求,到2010年,要完成所有村庄建设规划的修编工作。

(三)积极开展村庄合并、旧村改造。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的要求,加大村庄整合力度,引导村庄统一、集中建设住宅,提高土地使用率。住宅单体设计要坚持经济实用、造型美观、节能、节地、节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服务人群和服务半径,按照社区的规模配套完善。各乡镇每年要抓好3-5个示范村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今年,各乡镇要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扶持资金,搞好新型住宅区和示范村的建设。

(四)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以饮水安全、排水管网、道路硬化、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建设为重点,有条件的乡镇要加快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管道供气等设施,进一步改善村镇基础设施条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村镇社会事业的投入,完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用设施建设,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城镇吸纳人口、增加就业、聚集产业的能力。

(五)鼓励综合开发,加快乡镇驻地建设步伐。要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工业小区集中,限制零星发展,严禁滥占耕地、浪费资源。坚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对城镇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市场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等进行综合开发,做到开发建设一片,配套完善一片,杜绝沿街两层皮建设。各乡镇要力争用5年的时间,对驻地村庄全部改造完毕,建成高标准的新型社区。

(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村镇人居环境。要以保护水源、防治污染、治理“脏、乱、差”为重点,加强村镇环境、村容镇貌综合整治,清除影响村容镇貌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在道路上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倒垃圾,彻底改善村镇人居环境。

五、创新发展方式,增加资金投入

(一)树立经营城镇的理念。运用市场机制,放开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市场,采取优惠的政策、合理的价格、灵活的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放开市场,鼓励竞争。允许产权流转,鼓励社会参与,凡能够商业化经营的,实行有偿使用和企业化运营。要盘活变现基础设施有形资产,出让拍卖公用设施冠名权、广告权等无形资产,最大限度地盘活城镇资源。

(二)盘活用好存量建设用地。要充分挖掘、盘活空闲地、废弃地,对建设用地全面放开,运用市场手段,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价值。依法对各类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开发,坚决管住土地一级市场。要加快城镇社区改造、迁村并点步伐,节省的土地要坚持集约、节约的原则,依法规划利用。在乡镇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最大限度地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督管理

(一)强化规划的审批管理。规划的编制、审批与调整要依法实行民主决策、科学论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组织方式。规划的审批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详细规划依法审批,没有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二)加强执法监察,严格审批程序。县建设主管部门、各乡镇要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村镇建设执法队伍,配备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切实加强执法监察。要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要把执法监察作为日常性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小城镇建设项目,必须经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村庄建设一律实行先报后批,先批后建;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道路控制红线(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5米和10米。)建设,坚决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严禁支持、纵容、包庇违法建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加强设计施工管理。村镇二层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纸,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村镇建筑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筑从业人员在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能承担建设项目。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增强做好村镇建设质量与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建立健全村镇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长作为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乡镇长对村镇建设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村镇建设规划篇5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经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没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镇建设规划篇6

*年是“*”计划执行的最后一年,也是最关键的一年。根据市、区对我镇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全镇实际,确定*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基本目标,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主要任务,以宽裕型小康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总揽农村工作全局,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好两项活动(党的*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和“*”重要思想的学教活动);狠抓三项重点(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加强四项建设(农村基层组织、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和现代化建设);开展五项服务(为农民的科技、信息、流通、金融和政策法律服务)。

奋斗目标:农村经济实现较快发展。*年全镇实现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人均纯收入4200元,乡镇企业增加值1.2亿元,上交税金1700万元,个体私营经济产值4.5亿元,分别比去年增长12%,6%,20%,13%,12%。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优秀党支部比率达到75%以上,合格党支部达到100%,发展党员20名以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开展,100%的村均能按照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和“一制三化”工作机制进行规范运转;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十星级文明农户达到45%以上;综合治理、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政司法、青年妇女、文明生态村建设等项工作都要有较大进展,各项指标均力争达到并超过上级要求的标准。

主要任务:

(一)把握市场需求,调整优化农业发展新格局。

一是在稳步推进以棉花为主的经济作物种植结构的基础尚,适当扩大水稻及其他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按照发展“三精”农业和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发展精细种植业,年内发展优质、专用、

无公害农产品4万亩,优质品种覆盖面积达到98%以上。二是继续推进畜牧养殖。(1)大力推进奶牛小区化饲养,进一步完善现有小区,将金平奶牛生态园建设成为高标准规模,*年奶牛存栏达到600头,积极创造条件在东部地区再建1——2个,使镇内小区达到6——7个,年内发展奶牛600头以上,总数达到2800头以上。(2)积极扶持养猪小区的建设,年内力争建成养猪小区5个,扶持出栏百头以上的大户30户,使年出栏达到4万头,存栏达到3万头。(3)积极鼓励合同肉鸡养殖,年出栏达到50万只。(4)积极引导发展新品水产养殖,发展淡水养殖南美白对虾,力争达到4000亩。(5)鼓励推广肉牛养殖,力争年内出栏2000头。(6)发展蚯蚓养殖项目,带动农民多渠道致富。

(二)加快二、三产业的发展步伐,多方增加农民收入。

一是要进一步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抓紧做好镇属企业改制后的管理工作,盘活乡镇企业资产。还要千方百计找项目,搞好合资合作,使农村经济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利用,要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惠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二是鼓励更多的农民向城镇转移,把城镇作为农副产品加工、发展服务业、发展民营经济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战场。三是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力争到*年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纯收入达到7000万元,人均2900元,分别比去年增长16.8%和16%。

三、努力推进农村基层组织、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实现农民增收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