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历史教学中,史料的运用已经成为提高学生学习历史兴趣,激发探究积极性的重要工具,在中学历史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作者结合当前中学历史教学中史料的具体含义和分类,对史料的运用方式进行了阐述,并对教学中史料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分析,希望能推动当前中学历史教学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
中学历史;史料;课程教学;作用
引言:
史料的存在,是古代历史在漫漫历史发展长河中留存的直接证据,是社会形态发展的重要佐证,也是人们研究历史发展,寻找世界变化规律,研究民族历史文明和古人思维的重要渠道。同时,史料也是历史教学的主要素材。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这句话也揭示了史料在人的思维教育层面中的重要作用。中学历史教学的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对史料的解读和分析,培养学生的世界观和历史观,以正确的视角对待民族过去历史中的辉煌和黑暗,从而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中,知兴替、明得失,成为一个促进社会发展的人。
一、史料概述
1.史料的广义概念。史料指的是人类历史进化过程中留下的物质和文化证据。因此,史料在宏观层面上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史料类型。直接史料通常表现为留存的能见的,可以直接证明历史真相或者历史事件的物质。直接史料包括民族文字、历史遗迹、历史实物、艺术创造(曲艺、石刻、雕塑、壁画等)。民族文字包括了民族演化过程中所有通过文字记载传承下来的历史事件和民族文化,有书籍、散文、诗歌等。历史遗迹指的是在区域内保留的历史文明存在的痕迹。通常指已经灭绝的种族或者迁移的种族留下的建筑物和生活区域,以及其内部的所有生活痕迹。
2.中学历史教学中的史料概念。历史教学中的史料概念较为狭窄。通常而言,中学历史的教学深度和知识面广度都较为有限,知识对中外历史浅尝辄止般地讲述。而且在某些方面也仅仅是要求学生了解,而非掌握。所以在中学历史教学中,史料通常表现为直观感受的某种物体。比如图片、书籍节选等。而且中学历史教学中的史料最大的作用有两点,第一是构成教材历史观点的重要佐证,使教材在丰满度和纵深性上都有较强的教学空间;第二点,是作为教材教学与阅读的统一,起到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作用。
二、中学教学中历史史料的选择
在当前的中学历史教学中,史料的选择与其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关系。因此,史料选择是否符合教材内容,也是关系到历史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的重要因素。
1.文字史料的地位。通常而言,文字史料分为三类,分别是原始史料、撰述史料和文艺史料。原始史料最为珍贵,也是最能体现史料在教学中作用和地位的历史史料。原始史料由于不能修改,因此包括历史文书档案、政府政令、批示、珍贵文件、奏折原件、历史名人回忆录手稿等。这种由历史人物直接书写的文字,不仅体现了历史人物当时真实的情感,还能反映出历史中的环境和物质基础。比如教材中讲述民国革命的相关内容时,引用了孙中山到海宁盐官观看钱塘江大潮,回上海后写下的名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这种具有明确图片的历史文字,不仅能通过文字传达孙中山当时的革命精神和致力于国家发展的畅想,也能从手书中感受到当时这句话中蕴含的中国当时悲凉的历史境况。撰述史料是历史课本贯穿历史发展的重要线索,也是编撰历史教材的主要材料。所以,通过节选撰述史料,能推动学生对历史发展顺序的学习,掌握基本的历史时间线索,建立历史思维。文艺史料包括流传下来的诗歌、词曲、小说、谶语等。在历史中,由于不少朝代的历史资料已经毁于兵燹,真实的历史史实已无处可考。但是在教学中又不能对这些重要的朝代忽略。
2.图片史料的地位。图片是文物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古代历史教学中,由于缺少描绘形式和描绘准确性,使得不少历史史料中对同一事物的描述南辕北辙,造成不同地域的学生对历史的误解。但是文物又是中学历史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以带给学生最直观的视觉感受,推动学生对于不同历史物件的理解。比如在讲述我国传统农业的发展史中,使用了汉代的曲辕犁”、耧车”等图片史料。这让学生能够更为直观的感受到我国作为传统农耕民族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伟大创造力。在丰富的图片史料中,中学历史教学中对图片的选择也不是任意为之。图片史料在教学中主要有两种选择方向:遗物类图片史料和遗迹类图片史料。首先是对遗物类图片的选择,遗物类图片包括古代人们生活中的各种生活工具和器物,包括普通生活器物(陶罐、交通工具等)和经济生活器物(货币等经济等价物)。这些遗物类图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学历史教学对历史人文生活教学的不足,更加生动灵活地展示古代人们生活的真实历史状态。除此之外,有些近代和当代有价值的图片、图书影印、手稿、针织艺术品、书画影印等图片,通过记录真实的历史瞬间,能够让学生铭记重要的历史节点,也是对历史教材和中学历史教学方式的有力补充。再有就是遗迹类图片的选择。遗迹类图片的选择是重要的史料材料。尤其是在中学历史的教学中,善于使用遗迹类图片的教师都能够很好地调整学生的学习情绪和学习积极性。遗迹类图片包括古代建筑、石刻、遗址、战场等。这些珍贵历史图片作为教材中使用的重要史料,有效地弥补了文字记载的不足,提高了中学历史教学的立体化程度,也对中学历史教学方式的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史料在历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
1.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论语•雍也》)。可见兴趣对于学生学习动力的推动有着强大的内生动力。然而在中学历史教学中,由于学生接触的大多是记忆性的历史知识以及各种历史事件的意义、重要性、方式等文字条文,因此,在历史教材中加入各种史料有助于增加学生学习中学历史的兴趣,减少历史记忆过程中的枯燥感。此外,教师在进行历史教学的过程中,适当引入历史史料中的奇闻异事,也能提升课堂的教学气氛。比如在讲述重要历史事件淝水之战的时候,由于这段历史是发生在魏晋时期,历史资料并不详实,所以教师可以结合教材中的叙述加入遗迹类图片和其他史料,来加强学生对这段历史的了解和掌握。而且,由于历史中不同题材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诗歌等史料题材,也从侧面上加强了学生对历史的学习兴趣。
2.引导教学方向。在中学历史的教学中,对教学进度的控制是教学课堂上重要的教学技巧。而单纯的依靠文字和语言来掌控教学节奏,难以起到约束学生学习和引导教学方向的效果。因此,在教学中利用现代设备加入各种教学史料进行辅助,对于学生调整学习节奏,提高听课效率有着极大的帮助。比如利用许多习题中曾出现的《列强百兽图》,可以将从义和团时代到民国时期的《九国公约》,从历史史料入手,提出教材对学生的问题,最终剖析出帝国主义国家共同支配中国”的结论,再进行列强瓜分地域特征的讨论。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文字史料、遗迹图片史料等史料,环环相扣,节节引导,提高教学的节奏感和引导性,促进历史教学中的教学方向引导。
3.培养历史思维能力。使用历史史料,是对学生历史思维能力的锻炼和培养。众所周知,我国历史源远流长,历史文化丰富多彩。所以,在这种多样性竞相迸发的历史背景下,使用具有不同特点的历史史料作为历史的佐证,可以加强历史的权威感和确定性判定。因此,在历史教学中,使用历史史料来加强对学生历史思维能力的训练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许多俚语中,由于引用方式的多样化,导致出现了大量的语义讹变,比如关公战秦琼”、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等,这些语句都有其历史出处,所以使用这种具有史料背景的讹变语句,能够有效地锻炼学生历史思维的判断能力,不至于出现常识性的历史错误。而且,还能根据史料中的历史特点对历史的年代和背景进行断定。这也是当前历史考试中考试的重点考点之一
结束语:
史料是历史在现实世界中的投影,也是中学历史教材编写的重要依据。提高史料在教学中运用,可以充分体现史料在历史学科中不可替代的意义,发挥出史料在推动历史研究的重要推动作用。在当前历史教学中,使用史料可以加强学生学习历史的效率,转变历史课堂氛围,有效地推动中学历史教学的不断进步。
作者:杨雅楠单位: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戴加平.史料在中学历史教学中的主要功能及其实现路径[J].历史教学月刊,2015,(12):50-55.
关键词:旅游发展文物保护关系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2(b)-0214-01
党和国家对祖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指示和办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样就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促使全民法制观念、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对于调动全民参与打击文物犯罪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民众性多方位旅游活动兴起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当前,旅游业的发展与文物保护工作之间的矛盾已越来越明显,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达到双赢,已成文物保护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保留文物遗迹直观真实。
旅游资源中的项目是色精彩纷呈、美轮美奂,吸引着广大旅游爱好者的眼球,而大量文物遗迹遗物也是旅游者关注的重要资源。他们喜欢探寻名胜古迹,喜欢追求新意,从而达到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愉悦身心。现在的国家和人们对文化层次的要求很高,也希望对自己赖以生存的民族和历史有着更多的认识,也更希望能有直接的体验,去感悟和触摸深厚渊博的文化积淀,追寻历史的脚步,而作为现实中文物遗迹则能给人以直观形象、有趣生动的感受。一些文物古迹,能使人们品味无穷,同时也愉悦心情,陶冶情操,让人充满着活力,而那些人类遗产中的精美之作,也需要人去慢慢地体会和诠释,也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对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此这些古迹的探寻也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家都知道,中华民族的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的内涵和本质特征,也引起了我们对历史文化这个重要元素的思考,保留真实面貌,让文物遗迹展现在众人眼前。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东方特色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与中华文化体系的神秘感、博大精深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保护文物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事业、传播中华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文化古迹奇观举不胜举。淮安作为江苏省一个二级市,历史文化底蕴厚重,有着一代伟人的故居、纪念馆、童年读书处,还保存着明祖陵、吴承恩故居、韩侯祠等文物遗迹。古城墙、革命烈士纪念地以及革命旧址等多处古迹和大量的文物,都成为历史研究中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这些文物所体现的丰富文化积淀,也擦亮我们的眼睛,让我们充分地利用文物的优势,打造属于我们的产品,让更多的人们了解我们的历史和文化,推动着地方旅游业的发展。
2借助文物古迹资源,推动旅游事业和谐发展
文物古迹是旅游资源中一个重要的宣传因素,只有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现在的旅游景点场所为了吸引游客,首先从文物的保护和宣传方面入手,让文物古迹尽可能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比如一些文物被破坏,失去了原有的形态,势必会影响着旅游景区的客源,简单一点说,就是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的吸引力,制约经济发展。为了使文物古迹能长久玩好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要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首先发展旅游,必须要解决资金问题,文物保护经费不足,势必会让文物古迹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和利用吗,势必阻碍着旅游景点的声誉度。我国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可谓杯水车薪,因此很多文物都没有来得及保护就遭到破坏。文物古迹的开发给景区旅游业带来了可观的收益,那么完全可以从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文物的保护,这也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提高人们文物保护的意识,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文物保护。比如通过对文物古迹的宣传,形成强烈的保护意识,避免文物古迹人为的毁坏,让人们在参观和了解中从而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同时也受到了教育,提升自身的历史文化素质。让保护文物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一种自觉的行动。
3实现文物遗迹保护和旅游发展的相互统一
任何一个文物遗迹都要严密地保护,合理地利用,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因为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在合理地利用中要保护文物的完好,为旅游服务,促进景点的收益和经济发展,在遇到一些文物遗迹保护过程产生的新问题时,要积极保护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让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相互统一。
一是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提高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思想觉悟,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增强政府调控和监管能力,让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能正常有序的进行。二是建立健全和完善管理的长效机制。做到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交流,形成既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又合理保护文物的良好格局。三是要严格控制游客流量,以免文物受损。同时在旅游区醒目地段设立警示标牌、宣传标识,增强游人保护文物自觉性,严肃抵制有意破坏、损毁文物的行为。四是要树立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如对级别较高的文物胜迹应派专人负责,对旅游区内的文物胜迹要常常或定期查看,从旅游区的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局部,专用于区内的文物尽力照顾办公等。
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二者关系实现相互统一,还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达成思想的共识,再加上相关部门还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保护。文物必然会再现璀璨,旅游事业也定会走向辉煌。
参考文献
[1]王景慧.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J].城市规划,2011(S1).
[2]蒋惠民.功在千秋创伟业.文物保护谱新篇[C]//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第三次学术年会论文集.2004.
摘要:考古学不仅是历史研究的一门重要学科,对中学历史教学也有重要意义。考古学是研究古代人类社会的重要科学,是支撑历史前进和发展的动力。对于历史教学而言,考古学也具有重要意义。考古学可以将抽象的知识形象化,帮助学生理解时间较为悠远的历史文化。掌握好考古学的知识,对于中学历史教学也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考古学;中学历史教学;证据
考古学是以科学手段发掘实物资料,利用器物、文献学、地层学等研究方法,以研究古代人类社会的科学,是历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古学对历史学科的研究有重要的意义。考古学通过对历史遗迹和遗物的研究,来验证古文献的记录是否正确,还原历史真相,解答历史疑问;考古学还可以提供新的资料,补充被文献所遗落的历史片段,充实历史。在中学历史教学中,考古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历史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尤其是古代史,距今年代久远,古文献的记录不一定完全可靠可信。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的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从人类的衣食住行到社会的政治制度,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对于抽象思维能力还比较低,独立思考的能力尚未形成,知识的获取主要依赖课本和老师的讲解等地间接经验,且尚未对古代的社会形成一个基本的概念和形象的中学生来说,课本所给知识的正确性和教师展示给学生资料的丰富性,对学生理解历史,形成对历史的基本概念,学好历史,喜欢历史具有很大的意义。
而考古学可以很好的中学历史教学解决这些问题。考古学可以通过发掘的遗迹和遗物来验证历史记录的正确与否,解决一些历史争议的问题。比如,对于夏朝的年代甚至于夏代是否存在,在二里头遗址发掘以前一直存在着争议,在中学历史教学中,也是老师面临的一个教学难题。人们对夏朝存在疑问的主要原因是历史文献对夏朝的记录晚于夏朝数百年之后,特别是记叙系统夏朝历史的《史记夏本纪》出现在夏朝一千四五百年之后。为了证明夏代的存在,考古学家开始了一系列的不懈努力。1959年夏,中国考古研究所率队在传说中的夏人活动的中心豫西对“夏墟”的调查,二里头遗址进入人们的视野。该遗址范围为东西约2公里,南北1.5公里。包含的文化遗存上自距今五千年左右的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下至东周、东汉时期。此遗址兴盛时期的年代为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6世纪的夏文化时期,考古界将其主要阶段称为“二里头文化”。二里头遗址的发现证明了夏代的存在,其次,在遗址发现的青铜器、玉器以及宫殿的遗址对于研究夏代的文化有很大的帮助。对于中学历史教学的意义在于,老师在向学生讲解夏朝时不再是讲解历史学家的猜测,不在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是一个制度健全的奴隶制王朝。对于学生来说,心中的不再存在疑问,不再因为没有实物的发现而把夏朝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能更用心的学习夏朝的历史,把夏朝当做一段信史来学习。
其次,考古学能提供一些实物,解决古代历史距今较远,与学生生活差距大,难以想象的问题。古代历史距今年代悠久,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人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学生来说,古代历史较为抽象,难以理解。而考古学则可以用实物来还原历史,向人们展现一个活生生的历史。比如说在中学讲解远始社会中原始人的生活,如果教师只通过干涩的语言来描述,学生不可能对原始人的生活形成一个鲜活、生动的印象,无法想象他们的生活。对于学生来说,原始社会的生活只是一个个死板的知识点。如果老师运用考古发现,向学生展示考古学家还原的原始人的头像,展示考古学家发掘的原始的打制石器或者磨制石器,展示原始人的墓葬坑,学生更直观的了解原始人的生活和一些制度,在头脑中形成对原始社会的大致印象,而并不是零散的知识点的记忆。
总得来讲,考古学能够提升历史学科的学科科学性和学科专业感,让学生明白历史讲究根据,讲究证据的,让那个学生形成一定的历史感。而不是只是简单地将历史当做一门课程,只是简单地学习历史的知识点。
再次来说,在课堂上运用考古学的知识能丰富课堂的知识,提高课堂的趣味性。中学生的好奇心加强,对自己平时接触不到的知识好奇心较强;中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较差,而形象思维较强,且形象思维的记忆能力更高,作为一个合格的历史老师要善于利用学生的思维特点,提高讲课效果,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比如说讲人民版必修二的古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这一课的农业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古代农业技术的进步。由于学生从小远离农业生活,在农业技术方面没有一定的知识基础,而且古代的农业技术距今时代较远,难以理解,所以学生对农业技术的讲解缺少兴趣,很难全神贯注地听老师讲课。如果在教学中以考古学在在古代农业技术的发掘遗物或者是对农业技术考古遗迹的研究为依托,向学生展示一些实物或遗迹的图片,通过图片向学生讲解每一个农具的特点、如何运用以及其功效。还可以旁征博引,向同学们讲解考古发掘的过程,吸引同学们的注意力,提高同学们的兴趣,提高课堂的趣味性。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加强文物保护的重大历史意义,客观提出了发展旅游业与保护文物二者是相互依托、相互承载的关系,提出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建立健全和完善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并严格控制游客流量及超负荷地接待,以免文物受损。
0引言
文物是人类历史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址,是劳动人民聪明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最为宝贵璀璨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对于研究历史,发掘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彰显民族精神、教育后人等都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祖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指示和办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文物保护的条款。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通过了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样就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文物意识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民众性多方位旅游活动的兴起和旅游业的迅猛超常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文物保护的任务异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飞速提升,正在向世界级旅游强国迈进,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就显得愈为突出,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和谐共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破解的课题。
1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
无庸置疑,那些色彩纷呈、精美绝伦的大量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寻古探胜、求知求新,进而达到增长知识、愉悦心情,是广大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体验,去感悟触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之精美之绝世,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活跃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所持有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我们要重点以开发历史文化为主要元素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吸引人们的眼球为要旨。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和满足欲望。为此,保护好文物,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那些美伦美奂而享誉世界的文物古迹奇观暂且不论,伊通作为吉林省唯一的满族自治县,满族历史文化底蕴厚重,是满族发祥地之一,在这个人口不到50万,幅员仅2300多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至今仍然保存着辽金遗址、清代柳条边、御围场、古驿道、革命烈士纪念地以及革命旧址等多处古迹和大量的满族文物,境内有省、市、县各级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百余处,成为东北亚历史研究中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以文物古迹为主题,研制和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2文物古迹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吸引众多的游客,旅游界必然会注意文物的保护工作,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应。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对于大量的文物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缺少经费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与保护而惨遭毁灭。文物既然能为旅游区(点)带来经济效益,那么,旅游景区(点)就应该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3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两者不可偏废、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
关键词:地震;遗址;公园;唐山;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我国有着丰富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地震遗址作为一种特殊的有形物质遗产所具有的警示、教育、缅怀的意义和价值不容忽视,因此如何更加合理的保护和利用地震遗址是人们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地震遗址公园模式的提出为遗址的保护与展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目前对于地震遗址公园模式的研究还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实践经验也很缺乏,如何将遗址的保护与展示有机结合,如何使遗址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概念理解
遗址公园的概念
遗址公园简单的理解就是围绕遗址建立的公园,既有遗址遗迹的特殊内容,又是一种公共开放绿地。它是以保护遗址和遗迹为目的,并利用遗址及其潜在的文化内涵的独特意境,形成有特殊价值的公园意义。因此遗址公园就是在保护和利用遗址遗迹的基础上建造的集教育、科研、观光、娱乐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具有特定文化意境的公共开放绿地。
地震遗址的概念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对“遗址”的定义为: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工或人与自然共同作用的区域,包括考古遗址。换句话说遗址是一种不可移动的有形文化遗产,它的存在能反映某种历史或某种已经消亡的文化现象。同样地震遗址也是一种具有历史性和不可移动性的有价值的遗产,地质水文专家范晓认为地震地质遗迹是指因地震断层活动在地表形成的断裂陡坎、地裂缝、鼓包、滑坡、崩塌、泥石流、断陷洼地、错断山脊、地震堰塞湖等地质现象[1],这些地震后产生的各种自然地质景观对以后的地震研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除此之外,地震遗址还包括产生形变的地表上的坍塌的建筑物、设施及周围的环境等。
地震遗址公园的概念
目前在国内没有地震遗址公园的明确定义,由于它是在地震遗址基础上改造而成的公园,因此也属于遗址公园的一种。通过对遗址公园的理解,地震遗址公园就是对地震后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或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景观或自然遗迹加以保护、改造、利用,转化成可以使公众进行游憩、观光、娱乐、纪念、科教等活动的公园[2]。
二、地震遗址公园的作用和意义
遗址公园首先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它贮存着大量的历史信息,这也正是它的真实价值的所在,而遗址公园的主要作用就是对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使游客在观瞻遗产、遗址的同时达到有所感,有所体验,有所领悟,有所理解,达到重温历史、纪念过去、升华自己、增长知识、荡涤心灵的目的,它作为历史遗址和民众活动的场所,表现出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唐山地震遗址公园案例分析
(一)公园设计的背景
1976年7月28日唐山发生7.8级地震,整个城市夷为平地。为了铭记这场人间浩劫,纪念在地震中遇难的同胞,中国建筑学会和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决定建立唐山地震遗址纪念公园,并组织了方案征集竞赛活动,公园的主题是体现对自然的敬畏、对生命的关爱、对科学的探寻、对历史的追忆。
公园基地位于唐山市南湖区域内,该区域原为百年老矿—唐山矿的采煤沉陷区,目前正将该区域改造成城市绿地和公园。公园的设计范围是包括地震遗址——唐山机车车辆厂在内的约40万平方米面积的区域,唐山机车车辆厂原建于1959年,在地震中几乎全部倒塌,现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保留震后紧急修缮的原厂房的主体结构和管理生活用房,除此之外还有几条废弃的铁轨,地震所造成的铁轨弯曲变形仍然清晰可见,以及两侧高大的杨树。
公园规划结构分析
清华大学袁野、李久太设计的唐山地震遗址公园的主旨是“纪念”——记住过去并面向未来,一方面忠实记录这场灾难和逝去的24万生命,哀悼死难者,给生者用以凭吊和沉思的场所;另一方面要使公园具有纪念的氛围,给参观者以心灵的展撼并引发思考,力求纪念功能和纪念意义的统一恰如其分地表达纪念性[3]。在设计手法上运用纪念墙的形式讲述震前震后的故事,并且与纪念馆、科技馆结合,借助科普媒介展示地震运动本质,通过生态修复愈合大地曾经的伤痕,达到对民众的科普教育目的。另外设计师通过采用纪念墙、废弃铁轨以及地震遗迹从而把整个基地分为四个部分:遗址区、水区、林区、碎石广场区,各区相互分开又彼此渗透,深刻的体现纪念性。
1.遗址区
公园内的遗址是原唐山机车车辆厂车间,仅留下扭曲和倾斜的部分立柱。设计师在保护原貌的原则下,对残留的建筑保留不动,并对遗迹周围的环境进行必要的处理,让建筑与周围的乔木、灌木、地被植物融合在一起,曲曲折折之中更加透出历史留下的厚重的沧桑感和震人心憾的庄严,既能满足人们的观览、感知的需要,同时还解决了建筑倒塌的可能性问题。
纪念墙是整个公园的关键,它和通向地震遗址的“纪念之路”把水区和树林区分开。呈一字排开的纪念墙高7.28米,寓意唐山大地震发生时间在7月28日;墙前纪念大道宽19.76米,寓意大地震发生在1976年。纪念墙共五座,其中4座镌刻24万唐山大地震罹难者名字,另外一座刻写着关于唐山大地震的纪念碑文。纪念墙采用黑色抛光花岗岩材料,映射天空和对面的水面,还有瞻仰者自己,整体设计体现出了大地、人和自然的关系。
设计师将纪念馆和科普馆设计成两个长方形的盒子,一个“埋藏”在地下,另一个“漂浮”在空中,两个馆在地下连通。当参观者从铁轨区穿过低矮幽暗的架空层向充满阳光的遗址广场逐步走去,视觉上渐渐明亮而开阔,当走出架空层,废墟、广场、水面和天空以完全不同的尺度突然呈现,会使人的情绪在压抑多时后瞬间得到释放。实现建筑与景观的对话的统一空间,纪念性的主题因此而升华[4]。
2.水区
水池占地三万平方米,水池的底部铺设黑色卵石,在靠近纪念之路这一侧铺设雨花石,在南侧为自然块石散置的亲水驳岸。水面上漂浮的仍然保持震后扭曲的铁轨一直延伸到尽头最终消失不见,以及水池边上的一颗孤独的杨树,还有散置在水面上的大大小小的块石无不是一个表达丰富感情的场所。整个水区的设计,通过平整的水面给人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让人有窒息的感觉,悲从心来,表达逝者与现实人之间的距离。并运用大面积的平静水面,凸显纪念墙在高度和长度上的巨大尺度,还有纪念之路尽端的遗址废墟在宁静水面的倒影中,水面、倒影与天空及我们活生生的人形成一个强烈的主题,即大地、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体现出一种自然的纪念主题。
3.碎石广场区
碎石广场采用废弃材料灰色及黑色煤矸石铺装为主,保留并修整了国槐、杨树等原生大型树木和现有植被。此处环境优美,适合漫行游憩。原有的铁轨、碎石、花丛与草地表达了公园的纪念主题,烘托了入口区的空间气氛,形成象征性次入口,同时配合次入口区起到疏散人流的作用[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该组织遗产体系搭建了最初的框架,并使之逐渐成为最有影响的遗产保护公约,直到2003年另一个具有补充抑或竞争性的公约(《保护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至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具有法律效力的人类遗产体系形成了一个学理上模糊,操作方面具体且相对清晰的双重二元结构:“有形(文化/自然)/无形”。
除了这一极富盛名的“世界遗产”保护景观,世界上有几个堪称遗产大国的国家也拥有各自独特的文化遗产保护景观,其中有的历史之悠久更甚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本文简介一二,以便读者了然。
作为中国研究者,我愿意首先介绍日本,而不是人们惯常首推的法国。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源于一场始于1868年的“废佛毁释”运动,大量佛寺古物的破环激发了保护事业的开始。187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之一――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成立专门部门登记造册,记录和保护有价值的古器旧物、建筑等有形物。
1949年法隆寺金殿大火损失惨重,激发人们于1950年颁布并实施《文化财保护法》以“保存和利用文化财产”,该法律堪称世界上第一个系统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从机构、鉴定、登记、分类、保护(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外,原则上文化财保护者首先是其所有者)到利用都有细致规定。根据该法,日本纳入保护范围的文化遗产包括:有形文化财产、无形文化财产、民间文化财产、纪念物、文化景观、历史建筑群、文化财产的保护技术和埋藏的文化财产。同时,政府依法按照各类文化遗产的价值、保护和利用程度分别予以指定、精选和登记的严格等级,并分别指定给国家、地方、团队、个人,从而建构一个高度整合的统一体。这套文化遗产保护体制通过建构荣誉和资助的双重保护行政制度,确保从地方到国家、从个体到团体的全民保护,这种契合日本民族特质的方式将日本人的集体感和文化财产高度整合,让文化财产充分为建构地区、族群和国家认同感服务。
美国人则发明了“国家公园”。1872年格兰特总统签署了《黄石国家公园保护法案》,世界上第一个家国家公园就此诞生。保护荒野(wilderness)的理念,也自此从黄石渐渐散布到全球。在国家范围内保护自然美景和历史财富,以便全人类都有机会反思他们自己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有机会回归自然获得精神的重生。黄石国家公园不仅是第一个由联邦政府管理、为休闲目的保护起来的野地,更是一个完美管理的先锋模式。黄石国家公园归属于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该局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视为一个整体,进行整合式的鉴定、保护和管理,为全球遗产保护提供了一个具有世界性意义的证据和样板。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人习惯将文化遗产称为“文化资源”。这种实用主义理念指导下的文化遗产保护,拥有极强的法制性和可操作性。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陆续颁布了很多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涉及考古、历史、濒危物种、自然环境和印第安人部落等遗产。其中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有:对海洋文化遗产的开发;国家古迹名录的认定方式。
美国并未签署2003年《保护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但从其评定其最重要的文化遗产“国家古迹”的标准来看,美国自有一套独特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其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
评定“国家古迹”主要看提名的遗产项目在以下四方面的重要陛程度:A.与对美国历史具有重要贡献的事件相关;B.与美国历史上重要的历史人物相关;C.具有形式、历史时期或建筑方法上的显著特点,或具有代表性的精湛作品,或具有较高美学价值,或个体没有代表性但个体组成的整体具有特殊意义的整体;D.具有已经被发掘或可能被发掘的史前和历史重要信息。
这种在结构上横跨时间和空间、个体与整体关系的估值法,实际上已经将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完整地纳入一个具操作性的保护对象中。
在这方面,澳大利亚也有值得一说的地方。澳大利亚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事业影响下才建构其国家遗产体系的,但他们却在短短的时间内建构了一套独特有效的遗产体系,使其跻身于世界遗产大国之列。如果说法国、美国是西方遗产保护体系的代表(主张以附着无形价值的有形遗产保护为主),日本是东方的代表(主张将有形、无形遗产放到同等重要位置予以保护),那么,澳大利亚就是东西交融中一个特例。
澳大利亚将遗产分为;原住民的、历史的和自然的。在这个大的结构下还以众多的维度细分遗产,如发达的行政等级分类:从国家遗产、联邦遗产、国家财产,一直延伸到具有历史重要性的海外遗产。又如移民过程中产生的遗产:移民遗产、海难遗产等,也都独具特色。
澳大利亚拥有一项重要的遗产保护法规:《巴拉》,其核心理念是保护“有文化意义的地点”(places0fculturalsignificance):一个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提供了跟社区和景观之间,跟过去和生活体验以深厚的关联感。这些地点是历史的记录,是澳大利亚人认同感和体验的有形表达。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反映了我们社区的多样性,告知我们,我们是谁,塑造我们的历史以及澳大利亚的景观。它们是不可替代和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有形和无形问题在“有文化意义的地点”中精巧地融合,保留了遗产原本具有的整体性。
澳大利亚国家遗产体系表现出以下特点:1.强烈的国家建构取向。2.可操作性强。3.符合国情。4.统一有效的行政管理结构。这警醒我们:不为遗产而遗产,不为建构遗产体系而建构;根据自己的需求设计目标,并以此为根本来建构对理念(包括什么是遗产,遗产的分类等),保护(保护什么),保护法律(怎样保护),保护行政机构(谁来负责)等的完整框架。
人类在近一个世纪里整合全球力量建设起一套全新的遗产体系,这是人类发现自己、反思自己,并不断超越自己的努力。也许这是人类在全球化、现代化地球场景里寻求认同的“救命稻草”,拼命在越来越均质化的生活中划出一条条边界,在自己的“领地”涂上祖先的,或者想象的颜色,以免自己丢失在渺渺洪流中。事实上,各国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遗产保护体系,本身就是最具有卓越普世价值的世界遗产和最具有生命力的无形文化遗产,值得我们去认知和言说。
关键词:丝绸之路;文化遗存;开发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K87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6)05-0154-01
一、概况
中国境内保存的丝路遗存,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别:新石器时代文化古遗物;古城遗址;古墓葬;石窟艺术;塔碑楼阁;寺庙建筑;长城关隘;民族与民俗文化。由于近年来一些不合理的经济开发、自然因素等原因,导致丝路沿线许多历史文化资源濒临消失的危险,悠久的西域文化也将失去精神依托和物质载体。
二、存在的问题与研究分析
古遗址的保存现状令人堪忧,除了一些级别较高的文化遗存保存相对完好外,很多地区的历史文化遗存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主要原因有。
1.自然因素:(1)地震。丝路沿线多处处于地震带,地质构造复杂,地壳活动激烈,使得地震活动强度大、频度高,沿途的古城建筑多为夯土或土坯结构,极容易造成很大的破坏。(2)风蚀。丝路沿线经过塔克拉玛沙漠,沙漠气候干燥少雨,大风扬沙是沙漠气候的常态。而这些地区的古城址、烽燧遗址等历史文化遗存,大都为砂石、生土结构,强劲的风力很容易对古遗址造成巨大的破坏。(3)洪水的冲切与浸蚀。丝路沿线洪水泛滥,从而对古遗址造成严重的破坏。暴雨所致的洪水造成古建筑的多处塌方、毁损。对古遗址造成严重的冲切破坏。
2.人为因素:(1)自然资源开采的破坏。丝路沿线有油气矿藏资源大省(如新疆),是国家能源的重要储备区和供给地。但许多油气田的工程建设,是在古遗址之上,从而对古遗址造成了整体性的破坏。(2)农业开发的破坏。自汉代以来,丝绸之路中道就是绿洲农业的重要地区。由于绿洲耕地资源相对有限,在历史时期使得其中许多历史文化遗迹常常被平作耕地或被取土肥地,造成了许多历史遗迹的破坏。(3)开发旅游资源对文物保护的影响。旅游资源开发,对文物保护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了具有保护修缮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对历史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一些落后发展模式很可能会将许多价值很高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发为旅游景区,从而使历史文化古迹失去了原来相对封闭性保护的环境,从而对许多历史文物造成不可逆性的破坏。(4)工业污染的破坏。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企业“三废”的排放对历史古迹破坏作用十分严重。如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对古城墙、石窟寺、壁画等产生严重的侵蚀。(5)城镇化的破坏。城镇化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是在城镇化过程中经常出现大规模的建设,城市内许多历史文化遗迹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
三、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对策建议
1.审慎处理资源开发和文物古迹保护之间的关系。处理资源开发和文物古迹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城市经济发展和中华文化传承的重大问题。虽然矿产油气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但矿产资源具有可替代性,而历史文化资源是唯一的,一旦破坏,就无可替代。
2.农业开发中首要注意文物保护。绿洲农业开发中,民众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非常重要,所以提高其文物保护意识是重中之重,防止出现为了增加绿洲用地而将文化遗存破坏甚至全部移除的情况。
3.从制度上规范文物、旅游部门的行政职能。文物部门大都是和旅游部门联署办公,甚至许多历史遗存由旅游局管理,这从根本上不利于文物保护。因此,要重点突出文物部门保护文物古迹的专业职能,实行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能的严格界定。
4.走新型工业化之路,避免工业污染对文物的破坏。工业污染对文物的破坏极为严重。减少工业“三废”对文物古迹的破坏,要从源头上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这就需要决策部门和地方政府理性衡量短期效益和长远利益这笔账。
5.城镇化进程中保存历史文化遗存,留住城市底蕴。在大规模的城镇化和城市扩建中,保存古城墙、古民居能保留城市的悠久历史和厚重感。这就需要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提高认识,做好规划,才能做好古城与新城的和谐统一,历史遗存与现代化建设的并行不悖。
四、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重大意义
“丝绸之路”上的文化遗存作为中国西域文化重要的依托和民族精神的物质载体,对于提升我国文化的软实力与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价值。“丝绸之路”上的文化遗存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保护对象。要把历史文化遗存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做好对“丝绸之路”上的文化遗存开发保护工作。
五、丝绸之路的旅游前景与优势分析
“丝绸之路”上的旅游资源独具神秘性、文化性、经济性、多样性、民族性等特色的特征,正是“丝绸之路”旅游开发的资本和依据。从“丝绸之路”丰富的文化遗存与旅游胜迹及它所具备的鲜明特点等方面得出“丝绸之路”是当今亟待开发的旅游资源,使我们更加明确了把“丝绸之路”建成21世纪黄金旅游线的重要意义,使它成为振兴城市经济的金钥匙。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开发
充分认识历史文化名城的独具魅力和价值,中国历史文化遗产是凝聚民族精神的圣地、人类精神的家园。
充分认识历史文化名城的独具魅力和价值,中国历史文化遗产是凝聚民族精神的圣地、人类精神的家园。
历史文化名城,承载着中华民族灿烂悠久的文化传统:民族精神、道德伦理、、思想美德、民俗风情、光荣的革命传统,及国家政治军事、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人文地理、区域风土人情等等其意义深远博大而精深。对于人类了解历史、认识社会、重视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学习古人先贤的聪明才智、发扬优良传统、科学合理地开发建设城市,具有重要的意义。历史文化名城是由深厚的历史积淀、人文积淀、人类精神文明进步而形成的,具有不可复制性。历史文化名城保存着非常丰富和珍贵的历史文物、革命遗址、遗迹,具有重大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是我国乃至人类极其宝贵的精神文明财富。其价值是无法用经济指标来衡量的。重视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承载着中华民族灿烂悠久的文化传统:民族精神、道德伦理、、思想美德、民俗风情、光荣的革命传统,及国家政治军事、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人文地理、区域风土人情等等其意义深远博大而精深。对于人类了解历史、认识社会、重视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学习古人先贤的聪明才智、发扬优良传统、科学合理地开发建设城市,具有重要的意义。历史文化名城是由深厚的历史积淀、人文积淀、人类精神文明进步而形成的,具有不可复制性。历史文化名城保存着非常丰富和珍贵的历史文物、革命遗址、遗迹,具有重大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是我国乃至人类极其宝贵的精神文明财富。其价值是无法用经济指标来衡量的。重视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城市开发和建设形成了蓬勃之势,其速度突飞猛进,很多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目前全国范围内,部级开发区143个,省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达到几千个之多,仅开发区建设,就足以说明城市开发和建设的力度。从南方到北方、由东部到西部,从省会城市到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级市,全国各个城市都在紧锣密鼓地修编城市规划:建设新城、改造老城、建广场、建开发区,可谓建设高潮迭起,一浪高过一浪。城市开发和建设对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绝不可以牺牲和损毁历史文化遗产、遗址、国家文物为代价。有些历史文化名城,在城市开发过程中,片面极端追求暂时的经济利益,这无疑等于饮鸩止渴: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任意选址、定点,盲目盖高楼大厦,在长江、河湖水系上大兴土木盖“水景房”渲染卖点、有的城市在世界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与经营、破坏园林绿地、甚至擅自损毁拆除国家文物和重要历史遗址盖酒店和娱乐休闲中心,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不仅违背了大自然生态法则,也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1982年和1986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两批共62个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对制止以“建设性保护”为由,破坏历史文化遗址的行为,为保护历史文物起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城市开发和建设形成了蓬勃之势,其速度突飞猛进,很多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目前全国范围内,部级开发区143个,省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达到几千个之多,仅开发区建设,就足以说明城市开发和建设的力度。从南方到北方、由东部到西部,从省会城市到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级市,全国各个城市都在紧锣密鼓地修编城市规划:建设新城、改造老城、建广场、建开发区,可谓建设高潮迭起,一浪高过一浪。城市开发和建设对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绝不可以牺牲和损毁历史文化遗产、遗址、国家文物为代价。有些历史文化名城,在城市开发过程中,片面极端追求暂时的经济利益,这无疑等于饮鸩止渴: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任意选址、定点,盲目盖高楼大厦,在长江、河湖水系上大兴土木盖“水景房”渲染卖点、有的城市在世界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与经营、破坏园林绿地、甚至擅自损毁拆除国家文物和重要历史遗址盖酒店和娱乐休闲中心,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不仅违背了大自然生态法则,也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1982年和1986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两批共62个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对制止以“建设性保护”为由,破坏历史文化遗址的行为,为保护历史文物起了重要作用。
过度城市开发,满城尽是玻璃幕墙、沥青水泥把路面全部硬化了,会破坏自然生态植被,导致气候变暖雾霾天加剧,使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pm2.5成倍上升、导致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枯竭。历史文化遗产不仅凝聚着文化传统,在建筑结构上都很环保,与自然和谐。损毁历史文化遗产,使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成果失传,其损害后果是几代人上百年也无法恢复的。我们要给子孙后代留下青山绿水、留下珍贵的精神文明成果,就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抵制奢华之风和违反自然科学、不伦不类又耗能高的设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适宜人居、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文明城市。为了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着眼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全局,是我们这一代人肩负的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这是一项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
过度城市开发,满城尽是玻璃幕墙、沥青水泥把路面全部硬化了,会破坏自然生态植被,导致气候变暖雾霾天加剧,使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pm2.5成倍上升、导致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枯竭。历史文化遗产不仅凝聚着文化传统,在建筑结构上都很环保,与自然和谐。损毁历史文化遗产,使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成果失传,其损害后果是几代人上百年也无法恢复的。我们要给子孙后代留下青山绿水、留下珍贵的精神文明成果,就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抵制奢华之风和违反自然科学、不伦不类又耗能高的设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适宜人居、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文明城市。为了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着眼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全局,是我们这一代人肩负的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这是一项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
经济发展要与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二者都不可偏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开发,不应是对立的一对矛盾,而应该协调发展,二者应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相映生辉、相得益彰。
经济发展要与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二者都不可偏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开发,不应是对立的一对矛盾,而应该协调发展,二者应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相映生辉、相得益彰。
哈尔滨市在改革开放中,不仅加快城市开发建设的步伐,更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树立了典型的成功样本。自建国初期,哈尔滨市就重视对“东北烈士纪念馆”、“抗战革命烈士墓”及重点文物修缮和保护。在哈尔滨市,以抗日英雄名字命名的大街就有好几条:以赵一曼烈士命名的“一曼街”、赵尚志烈士命名的大街“尚志大街”等,英雄们崇高的精神,激励着哈尔滨人民奋力开拓、积极进取、勇攀高峰、乐于助人。哈尔滨市的圣索菲亚教堂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哈尔滨近代欧式建筑的典型代表,由于历史原因,教堂内的壁画、灯饰等珍贵典藏受到了损毁,一段时间教堂成了哈尔滨话剧院和哈一百的仓库。1997年6月哈尔滨市政府组织实施了”对“圣索菲亚教堂”、保护性修缮工程,并对教堂周边进行了综合性整治,拆除了1.4万平方米的火灾隐患违章建筑,辟建了6600平方米的广场。这项重点工程使圣索菲亚教堂和“百年的中央大街”等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古迹、传统街区深厚的文化内涵得到了深入发掘和修缮性保护,使其焕发出光彩夺目的魅力和文化价值,赢得了广大百姓的称赞和喜爱,也赢得了国内外各界人士的追寻。如今,”圣索菲亚教堂''''广场和"百年盛誉的中央大街"、阿城区“金上京会宁府故址”等一系列历史文化遗产,形成了哈尔滨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成为哈尔滨市的名片。“抗战烈士馆”,是伟大的中华民族不屈不挠、民族凝聚力的象征和爱国主义教育重要基地。可以说哈尔滨市在历史文化遗产名城保护方面所付出的努力,提高了城市的文化内涵,赢得了国内外广泛赞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哈尔滨市大量珍贵的历史文物古迹、遗迹、中西合璧的建筑、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为城市发展增光添彩,也赢得了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服务现代、服务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事实证明,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使哈尔滨市这座魅力城市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哈尔滨市在改革开放中,不仅加快城市开发建设的步伐,更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树立了典型的成功样本。自建国初期,哈尔滨市就重视对“东北烈士纪念馆”、“抗战革命烈士墓”及重点文物修缮和保护。在哈尔滨市,以抗日英雄名字命名的大街就有好几条:以赵一曼烈士命名的“一曼街”、赵尚志烈士命名的大街“尚志大街”等,英雄们崇高的精神,激励着哈尔滨人民奋力开拓、积极进取、勇攀高峰、乐于助人。哈尔滨市的圣索菲亚教堂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哈尔滨近代欧式建筑的典型代表,由于历史原因,教堂内的壁画、灯饰等珍贵典藏受到了损毁,一段时间教堂成了哈尔滨话剧院和哈一百的仓库。1997年6月哈尔滨市政府组织实施了”对“圣索菲亚教堂”、保护性修缮工程,并对教堂周边进行了综合性整治,拆除了1.4万平方米的火灾隐患违章建筑,辟建了6600平方米的广场。这项重点工程使圣索菲亚教堂和“百年的中央大街”等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古迹、传统街区深厚的文化内涵得到了深入发掘和修缮性保护,使其焕发出光彩夺目的魅力和文化价值,赢得了广大百姓的称赞和喜爱,也赢得了国内外各界人士的追寻。如今,”圣索菲亚教堂''''广场和"百年盛誉的中央大街"、阿城区“金上京会宁府故址”等一系列历史文化遗产,形成了哈尔滨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成为哈尔滨市的名片。“抗战烈士馆”,是伟大的中华民族不屈不挠、民族凝聚力的象征和爱国主义教育重要基地。可以说哈尔滨市在历史文化遗产名城保护方面所付出的努力,提高了城市的文化内涵,赢得了国内外广泛赞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哈尔滨市大量珍贵的历史文物古迹、遗迹、中西合璧的建筑、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为城市发展增光添彩,也赢得了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服务现代、服务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事实证明,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使哈尔滨市这座魅力城市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山西省以煤炭资源而著称,而正是在这里-----平遥,人们会惊奇地赞叹: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勤勉的山西人是怎样保存着“中国境内最为完整的一座中国古代县城,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杰出的范例。在中国历史发展中,为人们展示了一幅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平遥也是闻名中国的“晋商”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在中国金融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7年12月,将山西省的平遥古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山西省以煤炭资源而著称,而正是在这里-----平遥,人们会惊奇地赞叹: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勤勉的山西人是怎样保存着“中国境内最为完整的一座中国古代县城,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杰出的范例。在中国历史发展中,为人们展示了一幅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平遥也是闻名中国的“晋商”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在中国金融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7年12月,将山西省的平遥古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杭州市作为省会城市,一直致力于保护西湖的自然风貌。2011年6月,“杭州西湖文化景观”正式列为世界遗产。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典范城市中我们看到:在城市开发过程中,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优势和价值究竟是什么,才能取得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双丰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不仅不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还可以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地质遗迹;科研;保护
当今,随着人类工程建设活动规模与强度的不断加剧,对地球表层的演化进程造成了深刻的干预与破坏,使得许多珍贵、罕见、难以再生的,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得到破坏,有得甚至是毁灭性的破坏。由此导致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恶化,影响范围逐步扩大,形成的危害也日趋严重,在个别区域,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与经济平稳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不仅有着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而且山清水秀,风光旖旎,名山古迹数不胜数。在漫长的地质历史时期,通过一系列的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发生了火山、地震等重大地质事件,形成了好多具有科研与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所有这些都是历史留给我们的珍贵财富,必须认真给以保护。
一、何为地质遗迹
地质遗迹通常指的是在地球演化的地质历史时期,在一系列动力地质作用下,逐步形成、发展并保留下来的珍贵的地质自然遗产。
二、地质遗迹有哪些
地质遗迹按照其成因、自然属性等一般可分为:有重要观赏与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如喀斯特、峰林、丹霞、黄土梁峁、残留风蚀柱等地貌特征,海岸、瀑布、湖泊、奇泉、火山口、洞穴、陨石坑、冰川、鸣沙及奇峰怪石等);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的温泉、矿泉、矿泥等;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有代表性的地质构造形迹;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与古生物化石遗产地;有特殊价值的矿石、宝石及其原产地;有典型和独特意义的地质灾害遗迹(如地震遗迹、地裂缝、大型滑坡、特殊崩塌、有代表性泥石流)等。
三、陕西省地质遗迹的主要分布及其保护
陕西省地处祖国腹地,历史上曾经是十三朝古都,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有着灿烂的文化,全省地质遗迹非常丰富。其中大部分地质遗迹的学术研究价值与观赏价值特别高。这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地球的演化进程,而且还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掌握地壳的运动规律、生物的进化特点等。它还可以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资料。
我国的考古地质科学工作者已经于1964年在位于蓝田公王岭中更新世的红色黄土层中挖掘出一件约30岁的女性头盖骨化石,这一发现扩大了我国猿人的分布范围,丰富了人类的物质文化纪录,为研究人类起源提供了珍贵的科研资料。后经中科院专家研究后发现,其脑容量约为778ml,比北京人还要原始,因此命名为“蓝田人”。专家们认为,其地质时代距今约为75―80万年。也有陕西省地质专家经古地磁测定认为该头盖骨化石距今约为110―115万年,若以此推断猿人应该在100万年前就有了。说明陕西关中地区在80―100万年以前就居住着人类的祖先。又比如1978年在大荔县段家乡解放村中更新世晚期土层中发现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古人头化石,其总的特征是粗壮、厚实、骨壁较厚。后经国家古人类学者多方考证,确定为早期智人中的较早类型,距今约为20万年左右,属中更新世末期,是我国旧石器时代从猿到古人过渡的一个代表,证明了恩格斯“从猿到人”的发展历史的科学论断。
处于我国南北元古界之衔接部位的小秦岭元古界地质剖面,由于其保存非常完整,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在研究地壳运动的过程及地层层序和地质年龄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有助于确定岩层地质时代及岩石沉积特点。再比如具有南北元古代地层过渡特点的洛南元古代地层剖面,其地质年龄最老的有15亿年,最新的也有7亿年。还比如柞水――镇安间的泥盆系沉积岩相地质剖面,从中可以看到距今3.5亿年的冲积扇相等地质作用成相以及各种微相特征。
陕西省太白山自然保护区现如今保存有完整的第四纪末次冰川遗迹,它发生在距今约6―7万年前的更新世末,被称为“太白冰期”。太白山的冰川地貌主要类型有:角峰、槽谷、刃脊、冰斗、冰斗湖、冰蚀湖等。太白山第四纪冰川遗迹,对研究古气候的变化,冰川的形成与发生、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其所形成的地质地貌景观又为旅游者和探险家提供了旅游观光的资源。西安翠华山由于地震作用所形成的巨型崩塌区的岩石堆积地质地貌景观,颇为独特壮观,且由此形成一个堰塞湖。翠华山地震形成的山崩石海和天池已成为今天的风景名胜之地。位于柞水的溶洞是秦岭山区南北分界线上独特的岩溶地貌奇观。
我国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达500多处,其中已建自然地质地貌景观90余处。其中包括陕西省的蓝田猿人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小秦岭元古界地质剖面(省级自然保护点)、东秦岭泥盆系岩相剖面(部级自然保护区、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府谷老高川三趾马动物化石群(部级自然保护区)、洛川黑木沟第四纪黄土典型剖面(部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大荔猿人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黄河壶口瀑布地质遗迹群(部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神木红p淖湖泊(部级自然保护区)、靖边丹霞地貌(正在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等。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名为“红皮书”的自然保护区划。联合国为此也设立了相应的地质遗产保护机构,全面负责全球的地质遗产保护工作,并计划在全球创建500个地质公园。陕西目前已查明具有保护意义的地质遗迹40多处。地质遗迹建立保护区,其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地质遗迹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始终应该牢记:“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而应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让我们像爱护我们的身体发肤一样来爱护好珍贵的地质遗迹,齐心协力维护好建设好发展好我们的美好家园,这是惠及当代,泽被后世的千秋伟业。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文化旅游;文物保护
近年,旅游业兴起一种风尚,那就是探寻文化享受的文化旅游。文化旅游,顾名思义,是指以欣赏异域传统文化和历史遗迹为目的的旅游。文化旅游是旅游业的拳头产品。中国的文化旅游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外游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国家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如何加强文物保护是一个一直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重大问题。
一、文化旅游的意义
2005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这些物质文化遗产传递了历史信息,反映了一个地区的文化积淀,延续了某一地区的历史文脉,有了它们,历史更有凝重感,旅游景区更有影响力。
旅游景区中的历史遗迹对于提升景区知名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又是体现历史遗迹利用价值的一种方式。中华民族勤劳勇敢,聪明睿智,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历史文化遗产就是这种精神和智慧的体现。有些历史遗迹本身就是精美的艺术品,能给人以美的享受。因此,历史遗迹是陶冶情操、提高文化素养的好去处,也是弘扬民族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科学知识教育的生动教材。由于文物是实物例证,是形象化的教育,因而所起的作用比书本知识更大。物质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业的一大优势,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旅游业的一大热门即是文化旅游,中国的万里长城、故宫、西安兵马俑等,都是旅游的热点,文化旅游对于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增加地方收入,带动地方产业发展,都有极大的市场潜力。
正因为这些物质文化遗产承载了一个区域的记忆,会产生书本达不到的知识传递效果,因而吸引着人们去身临其境地感知历史;而一些地方机构,也从此看到了商机,大力开发利用文物古迹,为吸引更多的游客做足文章。
二、文化旅游的现状
在文化旅游兴盛的今天,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在文化旅游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误区。
第一,缺乏起码的历史文化知识,忽视文物的保护。大多数文化旅游景区,都有独具特色的、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这是我们共同拥有的珍贵财富。有的文化景区基本上不考虑物质文化遗产,重利用轻保护,重文物的经济效益,忽视文物的存在价值。全国许多文物旅游景点就存在这种现象。
第二,随意开发文物景点,破坏文物景观及周边环境。一些地方存在盲目开发、有意或无意的破坏,对历史遗迹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有的地方在文物周围添加与文物极不相干的人为景点,意欲增加景点的吸引力,殊不知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历史遗迹的生存环境,也破坏了观众的欣赏环境。如泉州保存的我国最早的清真寺,原来坐落在一条小街旁,高大的石拱门和石墙在周围一片低矮的民居衬托下,显得古朴、肃穆。后来在清真寺旁开拓了一条宽阔的马路,并建设了几排楼房,每天车水马龙,清真寺被夹在楼宇当中,失去了以往的环境和氛围,其原有的历史价值降低了,旅游观赏价值当然也适得其反。至于在文物景观范围内修建各种高楼、烟囱、缆车索道等“煞风景”的事情,更是随处可见。
第三、文物本身被改造得不伦不类,甚至面目全非。我们经常看到某些旅游景点,对文物缺少认真的考证,为了旅游或景观要求,将景区中的历史建筑整修一新,使一些古建筑被盲目修复或重建,甚至使用现代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新做许多仿古建筑。这些做法是将文物作为开发旅游事业的资源,把保护看作是开发旅游的手段,因而便出现了以保护为名,开发旅游为实,以取得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假古董。文物的历史原貌被现代人想象出来的东西所破坏,失去了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历史的可读性。
三、文化旅游应加强文物保护
首先,旅游活动必须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进行。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保护文物本身,还要保护其周边环境。文化旅游要靠文物,对文物只利用不维护,那是杀鸡取卵的做法,不仅不利于文物保护,也不利于旅游事业的长远发展;若对文物维修不当,破坏文物原貌,那就等同于毁坏文物。经济效益受到损失可以弥补,历史价值被破坏就永远地失去了。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有的地方维修文物,只注重一个“新”字,貌似焕然一新,实际上是对文物的极大破坏,看起来是“美”了,却已没有“原味”了。建筑物的维修要使其“延年益寿”,而非“返老还童”,有时候的确需要补修,也要修旧如故,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以求达到真实性。有的地方在文物周围添加人为景点,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历史遗迹的生存环境,也破坏了观众的欣赏环境。是文物保护养活了旅游业,没有文物保护就不能有文化旅游的长足发展。
其次,保护文物包括保护其历史风貌。许多历史环境,经历了历史的变迁,留下了历史岁月的痕迹和特征,我们可以从这些历史遗迹中了解社会的演变和发展规律。可能某组建筑中既有明代建筑,又有清代遗迹,因为它们表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而具有不同的价值,形成了丰富的景观和有特色的历史风貌。法国著名的里昂历史街区,就是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包括近、现代的建筑,它们和谐、协调地共存,延续了历史,是里昂人几百年来建筑技艺的精华。发展文化旅游,不可避免地要有整治周边环境的行为,整治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不能抹杀历史,用现代人的臆想去代替历史的本来面目,有的地方为了保持文物景点的“纯度”,强调某个时期的历史特征,而将其它时期的建筑拆除,殊不知,这样做反而会弄巧成拙,景点也就无“景”了。那些随意拆除历史建筑,仿造古建筑,大量重建、复原历史建筑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文物保护上不能迎合旅游需要,随意改变文物原貌,应尊重传统,修旧如故,将历史文化传统建筑和现代设施和谐地结合,新、旧建筑共融共存,从根本上保护文物的真实性。
第三,发展文化旅游,保护好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空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明的载体,是一个地区历史发展的见证。为了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就要有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使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使爱惜、保护文物成为每一个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觉的行为规范。要在法律制度、资金、教育、人员等方面全面考虑。世界遗产委员会和国际古迹协会,都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加强各国政府的机制运作和加强人员的培训教育上,这样才能使历史遗迹保护长远和有效地持续下去。政府要树立和贯彻科学的历史发展观,在文物保护中起主导作用,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强调要求各级政府对文物工作要做到“五纳入”,即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只有全社会都投入到文物保护中,才能在实践中处理好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遏止破坏文物的行为,使文化旅游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加强文物保护知识的教育。不重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懂得如何做好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种现象在我国还普遍存在。我国的大学没有培养专业的文物保护工作者,建筑院校也很少开设这方面的课程。欧、美、日本的建筑院校把历史建筑和民族传统文化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许多国家的大学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系、科、专业。法国就专门设立了国家建筑师制度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教育专项资金,在每个地区配置有专门进行此项教育的官员,直接归文化部领导,他们对中小学生以及普通市民进行历史文化和保护知识的教育,使所有的法国人对自己的文化、自己的城市和家乡都充满了热爱之情,每个人都能说出自己城市和家乡的历史和文化精粹。
现如今,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也越来越快,大量土地被用作商业用途,城市正进入产业重构和转型发展时期,大片的传统制造业基地和地段“退二进三”成为许多城市,尤其是工业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主题。同时,很多古建筑群和遗址被圈入重新规划的区域中。由于新的规划具有很大的利益空间,所以导致在开发中人们过多看到的是金钱,看到的是个人的短期利益,看到的是遗产的经济价值。从目前的情形看,破坏大于保护已是不争的事实。
遗产对于当今的人类以及后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今,保护遗产已经成为国民的一种责任,成为一个国家对世界的承诺。所以,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无论我们怎样发展,都应当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对遗产的保护面临着开发的威胁,其中包括市政建设、旅游开发等。但从理念上讲,开发并非必然导致破坏,关键是我们有没有保护意识,有没有保护措施,是不是唯利是图,是不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对于遗产的规划必须明确的是要将保护作为规划中的第一位目标,在对规划范围内设定最基本的不可改变的保护对象与保护内容之后才涉及讨论更新改造的布标。
有一些遗产如历史地段遗产它虽然富含大量的历史文化信息,有独特的建筑布局、城市肌理和古朴优美的历史建筑,但它们的这些不同寻常之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现代城市规划的要求。例如历史地段的街巷、房屋状况大多数不符合现行市政规范要求,但是里面的建筑不是可以随意拆除、调整的,所以在规划中必须寻找一种新的平衡,这种平衡既要满足设定的历史地段的保护目标,又能在现行各专业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因为需要采取不同于一般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方法、过程。
文物古迹地段包括古建筑、古遗址、风景园林等,它们都是过去的历史文化的遗留,是在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被创造的、在时间的长河中保存下来的,具有历史、科学研究价值的物质存留。作为文化遗产,它们有着更丰富和复杂的内涵,反映了人类早期的创造,相对其他类型的文物,从另一个角度再现了人类早期的生活场景和环境。由于该类历史文化遗产并不作为城市基本生活功能的组成部分,对其可以采取保存型的方式进行保护。所以对其规划的重点应该放在对文物古迹本体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和适合的展示规划的工作上,对其周边环境制定保护措施,并对地块内的功能进行调整,使之能够与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相协调,引导并控制地块内及周边以文物古迹为中心进行城市景观建设,使该地段成为既有文化特色又有活力的社会文化生活场所,以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永续保存和利用。
园林风景遗产不同于一般的文物古迹地段,一般的文物古迹地段是无生命的个体,保护的目的是不让它变形、变色、变质和毁坏。而园林风景遗产却是一个完整地生态系统,除了房屋类建筑物外,树木花草和鸟兽鱼虫都是生物,都有它们的生命周期。所以在规划中,我们必须考虑到它的特殊性。
目前,人们在规划中虽然已经开始逐渐意识到保护历史遗产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发展的弊端以及研究的深入性不充分等问题,对很多遗产的保护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首先是保护意识不够
在规划中主要表现在政府和开发商。在城市的规划中,有些政府官员为追求政绩工程,受经济利益驱使,人为陈旧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有损于当代的城市形象,所以对它们进行拆除,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有些政府官员把保护与开发的希望完全寄予开发商的身上,对开发商控制不严格,或对他们做出很大的妥协和让步,导致保护变成空谈;有些政府官员已经意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听不进专业人员意见,导致对历史地段的保护与开发不能落实等。
对遗产的新规划,不仅要充分保护该历史地段整体风格、周边环境、文化内涵、传统习俗以及吸纳有的社会结构,而且还需要激活并利用尚待开发的潜力,在保护性修建性详细规划所设定的最基本的不可改变的保护原则下,为历史地段的未来发展寻找最适合的发展方向,在这一发展方向下进行规划,使之能够跟得上社会的发展,满足现代生活的需要。
工业遗产保护是世界性新课题。
在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受全球化的影响,传统制造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大量工业用地和工业建筑被闲置。
在我国,从20世界80年代开始,一些大城市中心地区开始产业结构调整,大量传统的工业企业外迁。但与欧美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城市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中心工业的退出并没有引起土地的闲置,反而成为城市开发的保底,在我国普遍采取“推倒重来”的开发模式下,大量有价值的工业遗产被拆掉,几代产业工人的记忆和情感被抹杀,城市曾经的工业建设辉煌被摧毁,这与西方国家珍视工业遗产的做法大相径庭。
在今日,面对国际竞争中城市转变的压力,为谋求城市品牌效应而产生其强大的城市更新压力,而城市传统特色的延续又是城市规划信念中不可逾越的一条底线。那么,在发达国家,大规模新城建设逐渐停止、城市更新成为城市发展与在开发主体的时候,本身处于城市更新内容之一的,代表着城市现状的城市遗产,就必须要转变其以往单纯“受保护”的形象,在承担起历史传承天职的同时,担负起新的城市责任,否则,其以往单纯的消极地位必将使遗产最终在城市边缘化。这种新的城市责任要求以一种新的积极地、主动的地位参与城市建设,而这种新的遗产定位并不应单一导向的指向目前已经畸形开发的旅游业。
历史地段是人类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保护本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欧美等发达国家较早意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护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定层次包含单个,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除了上述被法定保护的内容外,还包括有一定数量目前虽违背确定但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将来可能有条件被确定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筑、街区或城市。它们也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也应该被给予一定保护。
今天,保护规划在我国整个保护体系中已经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它的制定影响着体系中起塔许多工作的展开。
在对遗产的规划工作中,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在对历史遗产进行新的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自觉遵守目前已经出台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得历史地段内的遗产得到真正的有效保护。
(一)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界定
1.从私权特征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产权归属于个人或集体。
这类建筑古迹在法律上有清晰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例如,城市建筑有城市用地使用权和城市房屋所有权凭证,乡村建筑有宅基地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凭证。但因为其最初多由私人建成,用于个人或集体的生产生活,故它们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在产权登记上有着显著差别。
2.从文化特征来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文物价值。
这类建筑古迹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其因在造型、工艺上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或居住过值得纪念的历史人物或发生过值得纪念的历史事件而具有文物价值。也就是说,一方面,这些建筑古迹虽然具有文物价值,但是否为文物,需要正当程序予以确认。另一方面,若认定为文物,其属于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之一种,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应该符合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2007年、2013年分别修订)保护的对象。
3.从立法文本来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属于事实上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
大多数学者认为,遗产与历史相关,是牟总前人给子孙后代加以传承的东西,其中包括文化传统,也包括人造物品。在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Cultural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Heritage)”,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文件中则直接使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特指具有科学、艺术和历史价值的遗产。然是否为法定保护的文化遗产,需要经过普查、指定、登录为文化遗产的正当程序。
(二)法律政策学分析之理论与架构
对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博登海默强调指出,“政策要么本身是一种法律渊源,要么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法律不仅具有形式,而且还具有内容……其内容便是那些旨在实现某些价值规则的内容”。真正将“法律政策”和“法律政策学”作为一个概念提出并被欧美的法学家们广泛使用则始于上世纪末,其中,以美国政治学者和政策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和国际法学家M•S•麦克道格尔为创始人及主要代表。所谓法律政策学,其实就是一种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主要侧重政策对法律,包括立法、司法过程的影响)的思想倾向,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方法,也被称作政策法学派。它是有关下列内容的一般性理论框架和技法:从法的角度对意思决定理论进行重构、并与现行的实定法体系相联系,设计出法律制度或者规则,由此控制当今社会面临的公共问题、社会问题,或者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方法、策略,或者就这些方法、策略向法律意思决定者提供建议。概言之,法律政策学为当今社会面临的公共问题、社会问题提供解决的方法与策略。其基本原理从政策看法律,从法律看政策。其主要目的于探讨政策与法律二者之关系,究明二者相互间之互动、交互影响等关系。也就是说,作为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应用学科,法律政策学不仅关心事实,而且更关心价值和行动,其分析范式主要是从权利与救济、制度与程序、政策与策略三个层次进行展开,它的价值背景,实际上触及两个问题:一是面对多元文化观念所必然会带来的价值冲突,二是由此引发的价值选择与价值平衡。
二、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现实困境:保护理念与价值冲突
尽管我国《文物保护法》确认了属于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审视这些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其性质在进入公共领域的过程中,正经历着从“私有”转变为“全人类”,从“财产”发展到“文化财富”的发展变化,随着公共部门的介入,必然面临建筑文化保存与建筑物使用发展互为排斥,公共文化消费与私有财产权保护等现实困境。换言之,如何实现既能够保护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又能防止其和管理人的权利滥用,已经成为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理念
自上世纪末,文物古迹的保护才逐渐引起文化学者、建筑学家、法学学人的研究兴趣。于今,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各级文物部门的推动下,“申遗”成为许多地方政府文化名市、文化名城的重要战略。通过“申遗”,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已经演化为一个个新兴的社会运动。文化遗产固然需要保护,但是,对于那些已经经过普查,还没有登录成为文物的私有文化建筑要不要保护,更是折射出人们对文化财产保护的人权和私权理念。前者则涉及到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群体的文化权;后者涉及到这些建筑文物财产权的归属和利用。可见,古迹保护方案总是包含了保存对象的选择、诠释、以及历史脉络指认等社会过程,而这些社会过程又常常与为何保存、如何保存、保存谁的历史、保存给谁看、以及谁来决定保存对象等课题息息相关。
1.人权保护理念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人权宣言》第27条宣称“人人有权自由参与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生产的福利;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可见,尽管对什么是人权,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共识是:文化权利被视为国际人权保障的一部分。而文化权利具体又包括人民或民族对其文化遗产之一组权利。其中,我国大陆学者称之为“文化权”、“文物权”、“文物相关权”、“文化遗产的所有权”、“文化遗产的经营权”、“文化遗产的交易权”,而我国台湾学者则称之为“文化基本权”。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文化认同是人权重要的部分,文化资产之所以要加以保护,是因为其在文化认同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客体角色。而文化认同的过程,也就是人民接近并享受文化资产的过程,当然也是需要被保护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正是承载着特定民族或人群共同历史生活的记忆,而具有文化财产的属性。除了所有权人之外,一般的大众对其既享有观赏、亲近和消费,以丰富其文化生活的权利。这些在风土民情、传统礼俗、宗教礼拜等等背景下,所产生的文物、建筑本身也是文化财产背后的文化内涵的共同创造者。可见,文化权保护的对象,不只是文化资产本身,还包括接近它,享受它的权利。正因如此,文化权从人权宣言时所强调的个人权利角度转向群体权利角度,“文化权”已经延伸为“文化遗产的权利”且日益受重视。例如,1954年海牙公约前言提到:“任何文化资产如遭受损失,就是全人类文化遗产所遭受的损失。”,1972年世界保护自然及文化遗产公约的前言里更清楚指出,文化遗产构成“人类世界遗产”(wordheritageofmankind)的一部份。在此前提下,作为文化财产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被保护,就显得当然而必要了。
2.私权保护理念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很重要的财产权,作为宪法所明订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有义务加以保护。然而,财产自由也有限度,例如,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也就是说,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由于所蕴含的重要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除了具有私有产权属性外,还被普遍认为具有公共属性,而成为全民享有的文化财产。为此,当国家在推动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事务,或其一旦被指定为文物之后,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之财产权进行限制。可以说,公共利益成为各国制定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法律的基础,随之而来的加强建筑立面控制、限制土地再开发、公益征收等等,均以此作为法理依据。换言之,虽然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属于私人财产,但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这是当代各国宪法中的普遍原则。例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2项规定:“所有权伴有义务,其行使应兼顾公共福利。”1946年《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不得侵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此外,宪法的这一原则在民法上也有充分体现,如现代民法所确立的所有权社会化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总之,在被指定、登录为文物之前,基于其私权属性,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所有权人基于经济上利益而选择不自行保护;当其被指定为文物或文化遗产之后,因为公共利益,财产权应负有社会义务,其所有权人无自行任意修缮和任意处分该个古迹建筑之权利。
(二)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价值冲突
基于国家对公民财产权保障义务之宪法规定,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被征收或限制私有财产权之权益损失,国家自应对公民财产给予补偿。但是,对财产权的征收与补偿,保护与利用,必将带来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价值冲突。
1.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利用的价值冲突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表征了历史文化、风土民情,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它既是精神的也是物质的,它具有物理客体性质和审美客体性质,在外观上表现出符号形态、信息形态和权利形态。它通过符号形态来表现某种文化内涵,通过信息形态而成为一种法律上很重要的知识财产,通过权利形态显示财产所有权之归属。如今文化资产的保护已为世界共同提倡的文化策略,国际上出台了许多为各国所遵守的文化资产保存、宣言、决议、文件、规范。作为文化财产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也是全人类所共同拥有的文化财富与资源,它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永久的未来。因此,将它们真实、完整地延续留传下去,是我们现今的职责所在。但是除了自身的物质特性,要将其所代表的文化意涵介绍给大众认识的话,不能只以静态的方式保留下来,而应该对其加以再利用。然而,近年来,受“文化进化论”、“事物都是不断发展”的歪曲理论,以经济为导向制定城市发展战略和旅游业发展的影响,一系列古建筑在利用中被破坏。可见,从静态的保护到动态的利用,必然存在着权利保护的过度弱化和商业的过度开发之间的矛盾,势必会破坏私有文化建筑的原真性,从而使之走向一个将文化传承与文化载体的保护与开发割裂开来的误区。实际上,如果不重视保留真实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将其大量拆除后重建,或过度追求附着的土地价值和商业潜力,凭空改变功能,这不仅改变了它所存在的人文环境和当时真实自然的生活,也即破坏了历史真实性,而且丢掉了地方特色与文化传承,丧失了它所蕴含的文化遗产价值。可见,保护与利用之间到底谁优先,存在价值冲突。
2.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之人权与私权的价值冲突
党的十明确将“生态文明”作为六大工程之一,凸显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之重视。然对于自然资源之维护、环境保护、文化保存及社会福利的给付,凡此种种势必都与个人财产权保障有所冲突。单就文化保存来说,并非所有遗存的东西都受到保护,社会只是有选择性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因兼具有私人属性和公共产品性格,在保护与利用上也不例外,必然存在人权与私权谁优先的价值冲突。为此,各国政府必须在对其是“重点保护主义”、“选择保护主义”还是“不保护主义”上进行权衡。例如,日本在制定文化财保护法立法之初因为国家财力有限,而采取“重点保护主义”的立法原则,严格挑选最应被保护的对象,并在有形文化财中设有重要文化财及国宝,史迹名胜纪念物及特别史迹名胜纪念物二阶段的指定方式,限定特别需要重点保护的范围。而德国现代的古迹保护法并不是将值得保护的文化财转为国家所有,而是宣示民间所有权人的维护责任。在我国,根据2013年新文物法第25条、第56条、第66条相关规定,作为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财产的所有人,必须担负起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可见,无论是文化遗产保护较为发达的国家通过建立文化遗产的指定、登录等制度,还是我国对于属于私有财产的文化遗存的买卖与流转,文物管理部门进行适度干预等方式,均是缓解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人权和私权之间的价值冲突。而在私权制度设计上,在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及限制时,也尽量使财产权的私益与公益平衡。
三、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法政策学构想
从法律政策上的需要兼顾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强化指定、登录为文物的程序正当性,明确立法政策取向,做好保护策略的选择。
(一)建立利益平衡机制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财产权损害补偿制度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私有化”产权的文化财产。在私权与公权的博弈中不可避免地因为其财产价值而导致所有权滥用,例如,强制拆迁、非法征收或纳入文物保护而排除所有权等等。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说,所有权受到损害必须得到补偿。通常,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财产权损害补偿可分为私有古迹之所有人因古迹被指定而致使丧失使用自由之补偿与私有古迹之征收之补偿两类。对此,我国台湾地区《文化资产保存法》第27条、第31条、第36条分别规定,“私有古迹之管理、整修或复原需要巨额经费或有特殊情形时,各级政府得酌予补助或辅导”;“经该管主管机关登录之私有历史建筑物,得在百分之五十范围内减征地价税及房屋税”;“经指定为古迹之私有民宅、家庙、宗祠所定着之土地或古迹保存区内之私有土地,因古迹之指定或保存区之划定,致其原依法可建筑之基准容积受到限制部份,得等值移转至其他地区建筑使用或予以补偿”,这些立法值得我们大陆借鉴。除此之外,从私权保护政策,还要探索经指定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容积移转、发展付费、受限得偿”之利益平衡机制。
(二)建立确保程序正当性的文化遗产的普查、指定、登录制度
建立文化遗产的普查、指定、登录制度能让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程序合法,它对于保护建筑遗产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它一方面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防止行政机关的随意拆迁和所有权人对历史文化建筑的破坏。为此,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探索公、私部门对私有建筑文物普查、指定与登录制度。
1.建立文化普查制度,明确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自身认识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财产价值的利用观念的转变,传统民法的财产和财产权的种类和形态也在不断变化,作为外在表现形式的“物”或“权利”逐步为法律制度所确认。单就“物”而言,根据它的功能、性质与外观形态,可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私有物和公物,普通物和“文物”以及“文化遗产”等等。由此可见,兼有“物”、“文物”和“文化遗产”等多重法律属性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理应受到物权法、文物法和文化遗产法等多重法律的保护。然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数量众多、价值不一,限于客观条件,不可能将其中所有纳入法律的特别保护,故首先要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存在状态进行普查,明确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范围。由于各国的文化遗产观念、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对文物“重要性”标准的认识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文物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范围。对此,有必要需要根据其所表现的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组织文物专家对其价值的“重要性意义”进行判断,只将那些具有文物价值或文化遗产性质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才纳入专门的法律保护。
2.在合理进行文化遗产分级的同时,完善文化遗产指定与登录程序。
其中,指定程序通常包括程序之开始、发见建物后之处理、现场勘查及审议、指定及公告、指定后的法律效果等程序。例如,日本国有关文化遗产指定的基本程序严谨、公开和透明,政府部门通过此指定制度,分别确立不同文化遗产类别中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而文化遗产的登录(注册)制度,是就那些尚未被国家和地方政府列入文化遗产的指定或选定名录,但又具有一定价值的文化遗产而言的。在某种意义上,登录是其获得特定保护法律身份的过程,是政府管理部门以公权力为依托,对某一建筑做出属于文物建筑或优秀历史建筑的意思表示,在登录过程中是否需要申请、许可、听证等均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三)完善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资金筹措机制
目前我国私产文物建筑保护所面临最突出的问题是私有建筑文物修缮保护缺少资金投入机制。现阶段的文化政策,为因应国际化的冲击和顾及地区经济的支持,开始提倡文化产业化,希望一方面推广文化,一方面又能达到经济自足。为此,各国在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策略上体现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式有英国、美国、意大利、中国四种模式,其中,在英国,政府除了通过“文化、媒体与体育部”进行直接的专项经费投入外,还设有“遗产补助基金”、“国家遗产纪念基金”、“遗产彩券基金”等提供经费支持。而在美国的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除小部分来自政府外,大部分来自民间财团和个人的捐助。意大利则通过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的成功运作和持续发展,筹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至于中国,文化遗产以政府直接投入为主,其中政府法定的财政预算中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主要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而专项保护基金则针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在民间也有通过认养、出租、上市和公益信托等传统与现代筹资工具,让文化遗产“私有”化,但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为此,除了产权“私有化”管理之外,建议尽快修改和完善文化公益信托、慈善捐赠、赞助、税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解决私有文化建筑保护筹资难的问题。
(四)构建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文化、产业和权利法律体系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是个系统工程,有赖于国家文化繁荣、产业振兴和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1.建立文化保护立法政策。
通过调查发现,开平碉楼的建筑主要包括民居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建筑。这些历史文化建筑的形成均受特定地理因素、社会历史因素和精神因素的影响,其文化价值在于,一方面,它见证了华侨、华人在海外白手起家,艰辛创业的奋斗史,反映了侨居国的历史发展进程和近代农民学习外国文化的过程。另一方面,就某一具体建筑的特定建筑风格而言,其价值并不以建筑的风格是否符合西方标准来衡量,而在于这些建筑背后的文化意义。事实上,文化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包括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器物文化三个层次;中义的文化特指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而狭义文化是“由人们为了以社会成员所接受的方式行事及其信仰所构成……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事物的形式,是人们洞察、联系以及解释这些事物的方式。”故一方面,从文化的角度,要有保护传统文化的观念,及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要珍重被演化为相当数量的为公众所认同或宽容的社会群体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就是通过立法规制文化熏陶下的行为习惯,地方政府要尊重和保护群体的传统文化表达和文化权,促进文化多样性,鼓励传承、挖掘和弘扬侨乡文化,赋予侨乡文化美的内涵和特质,挖掘侨乡文化价值。
2.制定文化遗产业法。
文化、文物、文化遗产消费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产业链的形成过程,在产业保护的法政策上需要处理好与技术创新、旅游开发、城市发展关系,最终需要通过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通过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来落实。例如,意大利、英国等国将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产业、文化市场化成功结合。在确保文化遗产安全的前提下,我国完全可以让开平碉楼等文化遗产借助于节庆活动、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产业等互动相关产业进入市场,并通过专业高效的市场运作,开发出文化遗产的潜能,反过来让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为此,建议制定文化遗产业法等产业法律政策。一是要建立文化产品上市交易平台,促进文化遗产证券化;二是要制定相应的《文化创意产业法》,《城市规划法》等政策与措施,处理保存与过度开发的矛盾,平衡文化遗产物质化形态的价值冲突。
3.完善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除了文化遗产本身以外,还需要专业的人和专业队伍。例如,传统文化的发掘者、传承者,文化遗产的发现者、保护者和修复者既是专业的人,也是一支专业的队伍,他们的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为此,其一,要重视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所有权人与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例如,日本在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对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等,经过认定后被称为“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人”,其中技艺高超者甚至被提高到了“人间国宝”的高度,受到充分的重视和尊重。其二,要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例如,意大利十分重视文物保护教育体制与培训体系,专门设有罗马修复中心、佛罗伦萨文物保护研究所等部级教育培训基地。法国从20世纪60年代的文化遗产大普查活动开始,就注重专家学者的主导作用,并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有意识地把大学、科研机构、建筑事务所、博物馆、图书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吸引和组织到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库中,并让他们发挥各自特长,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三,重视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客体的管理。目前我国文物的物业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盲区”:从内容上分,如法定保护建筑(文物建筑)的整治修复没有任何法律可以依靠;从类型上分,如老私房的管理无法可依等。因此,需要建议出台地方性规范,创新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认养、出租、上市和公益信托代管人制度,成立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物业管理制度。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