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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现象(6篇)

发布人:整理 发布时间:2024-03-25

网络暴力的现象篇1

关键词:网络暴力;社会学

2015年7月8日下午,演员袁姗姗的TED演讲视频瞬间成为微博热搜榜第一名。视频的题目为《在网络暴力中捍卫自己》,袁姗姗讲述了自己从一直被黑的“黑姑娘”到全民追捧的“马甲线女王”。从被网友指责“滚出娱乐圈”,365天被陌生人骂,但是她选择最积极的方式迎接骂声,在网络中站起来。在演讲中她也提到发生在2015年4月,因为网络霸凌自杀的台湾女星,暴力言语的危害甚至会伤及人命。当然在明星以外,百姓遭到霸凌的事件也不少见,今年5月,在成都发生的女司机暴力事件也引起了大量曝光。网友先是对打人男司机的谴责,其后当曝光女司机违背交通规则的视频后,舆论开始倒向女司机,人肉搜索,爆炸性的娱乐攻击。另一方面也有人开始反思此事中的“网络暴力”、“驾驶规则与安全”、“个人隐私”等社会问题。一时间,众声喧哗。11日女司机发表了道歉信,并指出在这个事件里,深知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给她及她的家人带来了伤害,影响着她的生活。所以她也不愿男司机张先生和他的亲人也遭遇同样的境遇,恳求大家能到此为止。有学者把网络暴力称为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病毒,认为虽然不能用显示社会中的法律来规范管理,但也不能放任。而网络暴民的存在成为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因素,对网民的分析也是不可或缺的。

一、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

从网民角度进行分析,网络暴力的形成,文章认为有下面几个原因:

1.网民对网络社会虚拟性的误解

与大众媒介相比,网络的特点在于自由性和匿名性。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虚拟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去扮演在现实社会中完全不可能触碰的角色,并且没有社会压力和人际关系等规范条件的束缚,日积月累,人们产生了一个错觉,那就是在网络社会中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肆无忌惮的畅所欲言,甚至是不考虑后果的谩骂。大多数的他们是不冷静的,对事件的本身并无全面的了解,只是因为网络舆论爆炸迎合了其心理形态。

2.网友的素质参差不齐

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年2月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数据,截至到2014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全国人口近1/2,其中15-35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61.5%。从学历上看,占规模最大的是中等教育程度的群体。从职业构成看,占群体最高的是中学生群体,比例近24%,其次是自由职业者和个体户,占23%。从网民规模上看,72.5%为城镇网民,农村网民仅仅占27.5%。[2]由此可见,中国的大多数网民处于心理成熟的过渡阶段,对问题不能冷静的分析,容易随波逐流;另外生活压力比较大,对社会的不满度高;在现实社会中无论在职场还是学校都充斥着不平等的现象,有很多人由于自己利益的得失和力量的微薄,只能息事宁人,所以当网络上出现社会不公平事件,特别是弱势群体受到伤害时,就会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同时由于网络社会的匿名性,网友就会站出来发泄自己积累的不满情绪和偏激焦躁的心态。当这种心态和情绪被其他网友“肯定”和“接受”时,就会导致不真实言论的扩大和伤害。正常作为的网络暴力,它是以道德之虚,施暴力之实。在网络暴力中大多数是行侠仗义之人,他们拥有典型的人格特征:偏执、极端、轻信、冲动以及易受影响。他们以群体之势,逐步成为事件的语话强势,而又缺乏独立思考精神和网络道德责任感,网络暴言成为其宣泄情感的方式,甚至逾越了道德、法律底线,制造社会困扰。

3.网络空间给网友提供的“安全阀”

网络空间给广大网民提供了平等表达自己意见的“新公共领域”,在人们生活中充当“安全阀”。据统计数据而言,喜欢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占44%,网络世界逐渐成为人们发表言语的自由区。相比而言,青少年更愿意在网络中发表舆论见解,特别是是15-19岁的青少年,比例占50%;然后是20-35岁的青年群体,占47%。青少年处于思想意识形成期,言论表达的积极性较高,网络空间给了青少年群体更大的自由表达空间,更容易混淆网络空间的虚拟与现实、言论的群体极化效应等也会对青少年的社会认知产生一定的影响。

4.网络社会监察程度低和道德规范的滞后

当今的网络世界暴露出的更多是监察制度的滞后和道德规范的不健全。对于网络自身而言,其虚拟性和角色匿名是一把双刃剑,带给我们方便、获得信息的同时,又给予网民过多的自由,以至于随意的言论暴力,造成私人空间与大众空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像吉登斯所说:“较多的相互依赖,上至全球化的独立系统,意味着在作为一个整体而影响到那些系统的不幸事件,在发生时就会有更大的易受伤害性。”但是,如今的网络监制,法律并没有准确规定,网络隐私、言论自由的范围、网友权利的界定仍然处于待定的状态。国家的监察力度和引导还有待于提高和加强。同时网友的自律对于网络交往的系统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暴力可能使每个人成为下一个受害者,网络暴力随时会逾越道德底线,打破社会规范。对于网络世界中社会关系的维系不仅需要规范、完善,更需要网民的自律,善用语言,使人言可敬。

二、关于网络暴力的对策

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大环境下,对于网络暴力的控制,我认为,政府应该充当监控着、调节者,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作用,达到一种以预防为主,携手合作,共同治理网络暴力的理想状态。

1.关于政府

首先,扩大网络监察范围,创造与网络信息发展相适应的环境,当非客观的网络暴力事件发生时,政府应该做出及时地纠正,即作为陈述事实真相的平台,也就是公信平台,还原事实真相,遏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其次网络中的人肉搜索使网民隐私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因此,对于协调网络信息的共享性与隐私性的关系、建立安全的网络监察体系、改善信息技术、提供更好的网络环境等问题,对网络监察体系提出了挑战。

2.关于网民

对于网络暴力而言,网民在对任何事件进行评论时,缺乏对事实的了解,而在其激烈的言辞和焦躁的态度背后是法律和责任意识的淡薄。因此,对于暴力舆论的始作俑者,要提高其道德责任感和法律意识。网民之所以在网络上的肆无忌惮主要来源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自由性,从网友评论的成本收益来说,其发表评论的收益包括:一是以个性的言论,追求自身的存在感;二是在打击他人的过程中获取道德优越感;三是作为娱乐消遣的需要;四是从网友的追捧和跟从中,享受一种作为意见领袖的优越感和成就感;五是发泄压力,用暴力言语来平衡从现实生活中感到的不安和挫败。而其成本除了上网所消耗的事件和费用外,其他成本几乎为零。收益大于其所付出的成本的结果,也就让网民乐在其中了。既然网络的自由不可过多过死的限制,那么就从网络暴力的始俑者出发,提高公民道德责任感,加强法律意识。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网络的产生不是为了制造困扰,而是让生活更美好。

三、结论

网络是交织在现实世界中的虚拟生活,与真实的生活也是息息相关。网络暴力的解决是一个慢长的过程,需要我们的努力,语言不应该成为致命的利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素质的提升,在全社会的通力合作下,网络暴力现象一定会渐失,我们会迎来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李建华.科学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表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

网络暴力的现象篇2

关键词:互联网;语言暴力;成因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51-02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在信息传递和人际交往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随之而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其中“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更是引起普遍的关注,而对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以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成为相关研究的一个热点,本文即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二、“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首先涉及到对“语言暴力”的认识。对此,有着不同的定义方式。一种意见比较中性,仅从语言的形式特点作出某些界定,认为“语言暴力”(violencelanguage)是指“激烈的语言或者用语言来表达激烈的、强烈的、有力的语言”。而另一种观点则不仅注意到了语言的具体表现形式及特点,同时对这种语言所带来的后果也进行了认定,这种意见认为“语言暴力”就是“使用嘲笑、侮辱、诽谤、诋毁、歧视、蔑视、恐吓等不文明的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感受到痛苦或伤害”。

这种差异也影响到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定义,而笔者更倾向于后者的界定思路,即认为:所谓“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以网络为基本载体,以语言霸权的形式通过直接或间接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语言,造成他人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的行为。

关于这一概念还需作两点说明:

首先,有的研究者认为“暴力”是一个中性词,而“语言暴力”也分两种,一种是正义的暴力,一种是非正义的暴力。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认同,持这种意见的人把针对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与“语言暴力”直接等同,这是错误的,其潜在的逻辑是当目的正义的时候实现它的手段或形式是无关紧要的。但笔者认为,程序的正义与目的的正义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对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并不必然采用“语言暴力”的方式加以呈现,而且,如果它采用了“暴力”的形式反而会降低其批评的力度和可信性。

其次,有人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施加于虚拟空间,其所针对的对象本身也多为虚拟存在,所以这种让人不快的“伤害”依靠自己的修养和漠视等主观因素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和释放,恐怕也谈不上实质性的伤害。

这一看法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网络语言暴力”并不会因为其载体的虚拟性而减少其对被施予者的“伤害”,而网络中广泛流行的“人肉搜索”使其所针对的对象本身由“虚拟”变为“现实”,再加之网络所具有的广泛影响和号召力,在某种程度上反倒强化了这种“伤害”。

三、“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

(一)网络自身特点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原因,有很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网络自身的某些技术性特点是重要因素之一,比如网络世界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对他人肆意的谩骂和攻击不受传统的监督和审查,随之而来的不受惩罚的心理暗示导致网民道德责任感和约束力减弱,人性中某些弱点暴露无遗。当然有从网络管理、网民素质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大都言之成理。

本文认为,除此之外网络群体藉由“集体心理”获得的力量感也是导致网上“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者指出,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网络世界中出现了许多形形有着不同心理和利益诉求的网络群体,它们是因持续的上网活动而聚合在一起,并因各类共同或相似的兴趣爱好而形成了一定的集体心理的网民集合体。而处在一定“集体心理”状态中网络群体的个体成员首先感觉到的是一种巨大的力量感,法国学者勒庞《乌合之众》一书中即指出:“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1]”而网络空间的延展性更使这种力量感迅速膨胀,与此相随而至的是对本能的某种放任和不加节制,因为集体是无名的,因此不须为之负责。在此情况下,对他人的语言暴力就自然获得了某种不受惩罚的心理暗示。

与在“集合体”中感受到的力量感同时存在的是群体压力(grouppressure)对网民语言选择所产生的影响,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一个群体中的个体在思想或行为(包括语言行为)上与群体所表现出来规范和模式发生冲突时,个体成员为了求得与集体趋同会感受到程度不同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一般会迫使个体作出群体所接受或认可的反应。

具体到网络语言暴力中,一旦在讨论中语言暴力的“场域”形成,参与语言暴力未必是全部网民真实语言态度的反映,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出自与群体保持一致的心理动机。这里最为吊诡是,当群体在带给个体以安全感和力量感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个体也为群体所胁迫和绑架从而成为群体语言暴力的牺牲品。

(二)思想文化方面的影响

网络暴力的现象篇3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方法

网络暴力是如何形成的,下面将从多学科的角度浅析原因。

一、网络暴力的形成及含义

“网络暴力”现象畅行于WEB2.0时代的中文互联网,最先进入公众视野的暴力事件当属“高跟鞋虐猫事件”,主人公虐待猫咪的行为引起了网民的公愤,在网络追缉令的强大攻势下,主人公丢掉了工作,付出了代价。当时的人们还为网络时代的舆论力量之强大欣喜不已。继而,网上追缉令越来越频繁,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私密,甚至涉及到私人情感(如“铜须门”事件),事件的真实客观性得不到保障,造成了一系列冤假错案(如“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网络声讨从正义的道德审判转变成对公民人权的践踏。

这些事件从本质上说,属于典型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迄今没有科学的定义,但从传播学的角度分析以上事件,概括出它们具有以下特征:

1.参与受众数量成规模,事件在网络上有很强大的传播声势;

2.它的信息传播方式主要是发动网民调查出当事者现实中的身份地位,对其行为进行道德审判,经常伴随侮辱、漫骂等语言暴力;

3.它侵犯了当事者的隐私权与名誉权,给其生活造成相当大的不便。

二、网络暴力的多重解读

1.传播学:网络传播成为网络暴力的有力武器

依据传播学相关理论,我们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首先,根据传播学中“选择性接触理论”,即人们更倾向于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接近的人群或内容加以接触,从而形成了群体认同。其次,网络论坛中存在“沉默的螺旋”,诺依曼认为,只有那些“被认为是多数人共有的、能够在公开场合公开表明的意见才能成为舆论,这种舆论会产生一种强制力――公开与之唱反调就会陷于孤立状态,可能遭致社会制裁。能够真正引导网络舆论的仅仅是少数“意见领袖”,他们迅速成为了指引言论的风向标,而其他网民则大多选择了附和或沉默。第三,在群体传播中,存在从众现象。从众的本质在于个体对群体压力的遵从或屈服。人的社会性固然决定了人的从众性,但从众的直接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担心遭到来自群体的惩罚,二是想得到正确行事的指导。用美国社会心理学家W•巴克的话来说,“人们趋于遵从是因为群体给他们带来了某些信息性的或规范性的压力。”

综合上述理论,网络环境中,网民在关注一新闻事件时,往往喜欢与自己意见相符的人“拉帮结派”,意见相同的人越来越多,从而使某种舆论声势越大。而且新的围观群众也会慢慢接受这一有影响力的舆论倾向。原来在其中唱反调,或者心里有异议的人,这时就不敢在公众面前再发言,因为人们都是从众的,说出自己心里的异议,等于自投罗网,很可能会受到众多网民的“群殴”。在这种机制下,一个小小的人肉搜索,往往会演变成为百万网民一齐找一个人,这样对被搜索者造成的伤害,称之为“暴力”一点都不为过。

2.社会学角度:消费文化影响下的“暴力消费”

网络本身没有暴力因素,网络暴力源于消费文化支配下人性的变化。暴力的消费突破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愤怒的群情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网民们对某一现象的讨论往往演变成对个人的审判,甚至是集体围攻,出现了“沉默的螺旋”、“贞节牌坊”等古老而野蛮的道德审判,披上高科技的数字外衣复活且壮大。“人肉搜索”演变成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受众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受众用网络审判消解了事件本身,最后娱乐的是“审判”这个过程。

3.经济学解读:从需求理论看暴力成因

需求曲线的一个基本性质是,随着价格的增加曲线向下倾斜。广义而言,需求曲线是需求量与获取该产品所付出的所有成本,成本越高,需求量越小,成本越低,需求量越大。我们把“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看成一种社会长久压抑后网络“宣泄”的需求,而且这种宣泄的需求量是庞大的。根本在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使搜索和言论轻易实现,其中的技术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极低,复制传播几乎不存在成本。而且人肉搜索的流行要究根于“赏金猎人”制度。所谓的“赏金”是指猫扑上通行的一种虚拟货币(MP),这种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一些增值服务。有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时就在网上发帖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作为酬谢,赏金猎人们用各种方式去寻找答案,并积极地回帖邀功,通过给别人答疑帮助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加上非常实际的MP奖励,赏金猎人对这项工作乐此不疲。

三、探寻网络暴力的解决方法

1.把关议程设置,加强舆论监管

在BBS环境中,几乎没有这些方面的约束,为了宣传站点、增加点击率,它们在议程设置时,越隐私、越敏感的议题越被置于醒目的位置,这些个人议题因为关注度增加转变成公众议题。在这种情况下,加大BBS的把关议程设置迫在眉睫。网络管理人员应对贴吧中存在的潜在威胁及时清除。当然,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还需要把关人的道德修养和自身觉悟。

2.创新扩散理论的网络管理应用

1962年,美国新墨西哥大学埃弗雷特•罗杰斯教授在《创新扩散》一书(第一版)中指出,创新事物在一个社会系统中要能继续扩散下去,首先必须有10%~20%人采纳这种创新物,创新扩散比例一旦达到临界数量,扩散过程就进入快速扩散阶段,这个过程一直延续,直到系统中有可能采纳创新的人大部分都已采纳创新。罗杰斯认为,创新扩散总是借助一定的社会网络进行的,在创新向社会推广和扩散的过程中,信息技术能够有效地提供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但在说服人们接受和使用创新方面,人际交流则显得更为直接、有效。因此,创新推广的最佳途径是将信息技术和人际传播结合起来加以应用。

创新扩散理论为我们解决网络暴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互联网络的管理中,不管推行什么样的新管理措施或新意见,首先需要有10%~20%人采纳,如果这些人能够成为“意见领袖”从而建立起创新扩散网络,那么就有可能加速扩散进程。整个扩散过程中,我们发现,这其中的“意见领袖”起到关键作用,或许这对互联网管理是一个启发――集中对这关键的10%~20%进行培养、管理和影响,即是一种策略也是一种减少成本的途径。

3.用经济规律引导网络方向

网络暴力的现象篇4

网络暴力的内涵及其分类

美国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认为:当互联网、手机或其他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试图伤害或干扰其他个人的文件或图片时,这样的行为就可被视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对当事人以及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显然有别于传统暴力,传统暴力更多的是来自身体与语言方面,其次才是心理;而网络暴力具有匿名性、持久性等特点,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危害。网络暴力的传播内容往往表现为发送残忍的、邪恶的或带攻击性的信息,创建含有嘲笑他人的故事、漫画、图片和笑话的网站或网页等。综观各国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按照不同的出发点,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从行为者主体出发,将网络暴力分为技术类暴力和语言类暴力两大类。

一是技术类暴力。是指在发起者和当事人双方的网络操作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发起者通过技术手段将自己的意愿强行施加到当事人身上。比如在浏览网页时会经常出现莫名其妙的顽固广告弹出窗口,甚至在不经意间出现多个广告窗口,无法关闭也无法阻止,严重影响了浏览体验,使人防不胜防。但由于这种网络暴力主要是用于网站推广和广告播放,并没有体现出有针对性的攻击行为,所以这类网络暴力事件的影响并不十分严重,关注度也比较低。

二是语言类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中通过侮辱、诋毁和嘲笑等等带有明显恶意的语言侵犯他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从而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压抑。典型的如曾轰动网络号称“史上最毒后妈”的网络事件。

网络暴力的传播属性

自发性。人民网曾经做过“公众如何看待网络暴力”的调查,结果显示94.9%的被调查者是出于义愤,持娱乐态度的只占5.1%。由此可见,大多数网民的初衷也确实是为了维护正义,或在正义感的感召下自发地参与进来,但预想不到的是这种自以为善意的行为会逐渐演变为网络暴力。网民按照传统的或者默认的道德标准,在网络中自发地聚集在一起针对某一事件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虽然大多数网民的出发点是对社会现实中不完善之处心存不满,但由于对网络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无从了解,因此这种“正义”的行为结果经常会适得其反,演变为网络暴力事件。

“集体无意识”性。同上述行为的自发性不同,“集体无意识”性主要体现在网民的思维判断上。分析心理学创始人荣格认为“集体无意识”是无数同类型经验在心理最深层由遗传而积淀的人类普遍性精神。作为一种典型的群体心理学现象,其无处不在并时刻影响着网民对事件的判断。总有一部分网民在浏览网络贴子时,对其所描述的事件过程以及对人物的点评,不约而同地先尊崇发贴人的观点,在发贴人的影响和牵制下进行解读,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逐步丧失,因而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在这种状况下,很少有网民花时间和精力去考量事件的本来面目,却不假思索地投入到盲目结群的攻击队伍中。

社会敏感性。在日常生活当中,总有一些敏感性的话题一经提起就会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内容也与此类似。综观那些已经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大多脱离不了如虐待、极度自私等范畴,这些也许并不违法,但是人们的情感却难以接受。这种事件即使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尚且嗤之以鼻,更遑论在无拘无束的网络空间里。

失控性。网络暴力事件自发生伊始,在后续过程中总是会表现出失控状态后才慢慢最终平息,这种失控性对当事人会造成强烈的且持续性的身心伤害。攻击者在非理性情绪的驱使下,借助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使得当事人无处躲闪。网络暴力的背后是不断复制出来的“以讹传讹”,这种片面或者虚假消息的裂变式扩散,使得当事人即使不断地解释和不停地道歉也无济于事,也无法阻止网络暴力的发展态势甚至使之更加复杂化,攻击者可能认为这只是当事人在“作秀”,最终只能靠时间的流逝使事件慢慢淡出人们的视线。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

法律意识薄弱。当前我国网民总体构成呈年龄持续下降的趋势,年轻群体逐渐占据主流,其中58.1%的网民年龄集中在30岁以下,且77.7%的网民文化程度在高中学历以下,呈现出结构年轻化和学历下移化的双重趋势。这些网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表面现象所左右,对是非曲直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无形中成为网络暴力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

英雄情结的存在。英雄情结是一种心理学术语,意指隐藏在一个人内心企望超出常人的强烈冲动。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处在茫茫人海之中,要在这样的社会集体当中得到他人关注和重视的机会较少,因此他们就试图通过网络来实现自己的英雄梦想。通过对某些网络事件“独到”的分析,并附以夸张的表达方式和激烈的言辞来表现“与众不同”的见解,以期获得网民们的认可,幻想自己成为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英雄。

网络暴力的治理

完善网络法律。1978年,斯坦福大学社会学家马克・格兰诺维特做了一个实验,实验的内容是我们会在什么时候、何等推动力作用下才会参加暴力事件。实验结果表明有的人会在十个人乱砸东西后加入,而有的人却在六七十人都暴动了之后才会加入其中。为何不同的人实验结果不同,原因在于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衡量的尺子,尺子是否会倾斜则在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是否会受到惩罚。由此可见,网络法律的建设工作十分重要,而目前我国现有的同网络环境相关的法律只有三部,刑法中缺少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条款。因此,现今亟需制定一套成熟的、健全的网络法律制度,最终实现对网络开放性的法律管制,使网络传播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整治拟态的网络暴力游戏。拟态环境理论由美国新闻学者沃尔特・李普曼于19世纪20年代首次提出,他认为媒介拟态环境叙述的是一种不同于客观现实的媒介现实,且是一种修饰化之后的想象现实。而网络暴力游戏恰恰营造了这样一种拟态环境,宣扬用个人化的暴力手段去解决现实社会中不可能解决的问题。针对发生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桑迪胡克小学的“校园枪击惨案”,美国步枪协会在新闻会上明确指出暴力视频游戏是引发枪击案件的一个促进因素。其实,畅玩网络暴力游戏并不一定能理解什么是真正的正义,相反学到的可能只是其中的暴力行为。长此以往,网络暴力游戏通过对暴力的议程设置与对游玩者长期的潜移默化,通常会改变玩游戏者对待事情的平和心态并促使他们的行为暴力化。游戏开发商和服务提供商应该认识到网络暴力游戏不仅只是一种娱乐的手段和盈利的工具,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虽然减少游戏中的暴力元素需要一个过程,但至少减少视觉和听觉的血腥暴力效果是可以马上解决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制定游戏分级制度,如韩国为所有游戏软件加上分级标识,帮助家长和社会阻止和控制未成年人可能接触到的不健康内容。

网络暴力的现象篇5

关键词青少年互联网暴力游戏暴力倾向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背景

网络游戏出现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最近十几年内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生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各地警方发现,在青少年喜欢玩的电脑游戏中,其情节内容基本上都带有暴力内容,网络游戏引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8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由于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存在可能的联系,而当前网络游戏在社会上日益流行,我国还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为此,积极开展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攻击行为影响的相关研究便显得特别重要和紧迫。

在已有的网络暴力游戏的研究中,研究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接触暴力的网络游戏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采取了多种方法来论证,主要是通过让被试者玩不同暴力水平的游戏,再分析所产生的暴力行为因变量上是否存在差异。研究的方法有调查研究和实验研究,许多研究都证明了无论短期还是长期暴露于网络暴力游戏都导致了暴力行为的产生。但已有的研究也存在着不足,包括研究的可重复性,样本的大小是否足够,信度、效度是否控制,是否有时间次序,以及潜在的虚假因素的影响是否控制,交互影响是否考虑等。而最不足的是缺乏长期的研究以及多角度、多变量的讨论。本文试图通过研究更好地认识网络暴力游戏这个日益流行的现象,探讨其与青少年暴力倾向的关系。

本文以传播学的“涵化理论”和社会学的“社会学习理论”、心理学的网络成瘾理论为基础理论,以广州市的中学生为研究对象,探讨青少年玩网络暴力游戏的状况。文章考虑了性别、年级、每月可用零花钱、网龄、父母学历、与父母关系的和谐程度等因素。

根据相关理论,我们对与本课题相关的概念进行了如下界定:

(1)暴力游戏:游戏中含有“血腥”、“杀戮”、“战争”、“攻击”、“打斗”等内容的游戏即为暴力游戏。

(2)网络暴力游戏: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脑游戏;是多个游戏者参与其中的互动游戏;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并带有描绘游戏人物试图对其他游戏人物造成伤害的电子游戏。根据《大众软件》的划分方式,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划分为四个等级:A零级。是指游戏中无任何表现血腥、暴力及非人的内容;B一级。指游戏中有暴力倾向力’面的暗示,有少量表现的血腥或其它场面非人场景的内容;C.二级。指游戏中有暴力倾向,有一定数量表现的血腥或其它场面非人行为的内容;D三级。指游戏中有详细表现肢体分裂的过程或状态,有明显的施暴过程以及表现其它非人性的行为。本文主要研究后三种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

(3)暴力倾向:是指具有暴力的想法且有可能发展成实际行动的一种心理与行动趋势。

二、研究方法

1研究对象

本文以在广州市的中学生为研究对象,从16所中学(包括初中5所,高中11所)中进行随机问卷调查,实际发放问卷574份,回收有效问卷535份,有效回收率是93.2%。在接受调查的中学生中,男生与女生的性别比例是4:6;高中与初中学生的比例亦是4:6;其中,将近7/10的被访者就读于省/市重点中学;超过7/10的被访者每月零用钱不高于300元;超过九成的被访学生网龄超过1年。

2调查工具

通过Excel2007对样本进行数据录入,并以SPSS13.0统计软件作为统计分析工具。

3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时间为2009年3-5月,历时两个多月。调查问卷由课题组五位高校传播学、法学老师在文献资料搜集、分析下制定,并在试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在研究变量(被访者认知、态度、行为)确定后,进行变量操作化并设计成问卷。在问卷初步拟定之后,由广东工业大学三位专家共同审读问卷内容、斟酌文字,力求提升表面效度与内容效度。问卷初步确定后,进行了前测与试测以了解问卷的确切性,并依据测验结果对相应题目予以修正。最后确定问卷,并由广东工业大学社工系学生调查组对中学生进行抽样调查。

三、研究结果

1青少年玩网络游戏的基本情况

(1)玩网络游戏的频次与时长

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被访者(样本为334;约62.4%)每周至少玩一次网络游戏,将近15%的中学生每周玩超过5次。

笔者就每周至少玩一次网络游戏的334个被访者进行调查发现,将近半数的中学生每次玩网络游戏的时长为1-3小时,而超过三小时的中学生有将近三成(样本为98;约32.4%)。

显著正相关,初中生每周玩游戏的次数非常明显地高于高中生(t=6.852**)(见表1),男生玩游戏的次数非常明显地高于女生(t=7.158"*)(见表2)。

每周玩网络游戏的时长与“性别”显著正相关(t=2.224*)(见表2),但与“年级”、“网龄”无太大关联(见表3)。

表4的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平均每次玩网络游戏的时间长度在与父母关系融洽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F=2.536,p

调查结果显示,“每月零花钱”、“父母学历”、“父母关系融洽程度”对沉迷程度也有所影响。每月零花钱1000元以上的,玩游戏的时长非常明显地高于500元以下的同学(t=4.129*)。父母学历为“小学以下”或“研究生及以上”的,玩游戏的时长要显著高于其他同学。与父母关系非常差的,平均每次玩网络游戏的时间长度要显著高于其他同学(t=2.536*)。

2所玩网络游戏的级别

调查显示,被访问的中学生中,有将近1/5(样本是58.约17.4%)所玩游戏的级别在二级及以上(见表6)。且最受中学生喜欢的游戏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QQ游戏(N=110)、CS(N=50)、CF(N=37)、魔兽(N=28)、卡丁车(N=27)。

相关分析显示,玩网络游戏的级别同被访者“年级”、“性别”显著正相关,初中生玩游戏的级别非常显著地高于高中生(t=4,604**)(见表1),男生玩游戏的级别明显高于女生(t=5.522**)(见表2)。

父母学历对玩网络游戏的级别也有所影响。父母学历为“为小学以下”或“研究生及以上”的,玩游戏的级别要非常显著地高于其他同学。

2青少年玩网络暴力游戏与暴力倾向的相关性

(1)不同游戏级别对暴力游戏的认知

从表7可以看出,对网络游戏“画面血腥”、“音效富有煽

动性”、“现实中没有的刺激”的认知,零级和一、二、三级差异显著,零级更不赞同网络游戏“画面血腥”、“音效富有煽动性”、“现实中没有的刺激”。而赞许度与认可度通常是暴力倾向形成的前提。

(2)对暴力游戏负面影响的认知

本次调查将暴力游戏的负面影响设置为三个指标,分别是影响手眼协调能力、导致精神紧张无法放松、浪费时间影响学习。笔者将非常赞同、比较赞同、中立、不太赞同、非常不赞同赋予分值,分别是10分、8分、6分、4分、2分。所有被访者对暴力游戏的负面影响持中立态度(5分

3对暴力游戏未来发展的看法

关于暴力游戏未来发展看法的调查发现,被访中学生中竟然有近六成对暴力游戏的未来发展持明确支持(样本为94,约17,6%)和中立(样本为193,约36l%)的态度。这也印证了上文中得出的中学生对于暴力游戏负面影响认知不够的结论。

4周围朋友/同学用暴力方式解决矛盾的例子数量

调查显示,被访者周围的朋友与同学中用暴力方式解决矛盾的数量回答“非常多”、“比较多”、“一般”的人数占到44.1%。回答“比较少”、“非常少”的人数占到49.6%。

5对网络、现实中矛盾的解决方法

调查显示,多数被访的中学生是可以区分网络和现实的区别的,针对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虚拟/现实),解决方式也有所区别。对待网络上的矛盾,多数被访者认为“解不解决无所谓”(样本=243,约45.4%),其次,多数中学生选择“同对方就在网上PK”;而对待现实中的矛盾,将近六成的中学生选择“用现实生活中的方式解决”,其次是认为“解不解决无所谓”。而不论网络中的矛盾还是现实中的矛盾,选择“将游戏中的暴力方式复制到现实中解决”的人寥寥无几,前者只占了1.3%,后者只占了1.9%。

6暴力行为赞同状况

本部分调查中,笔者将对暴力行为的赞同状况分为五个递进的层次,分别是“暴力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暴力只能解决一些问题”、“无所谓”、“不太赞同用暴力解决问题”、“坚决反对用暴力解决问题”。其中,前两个指标表示对暴力行为“非常赞同”和“比较赞同”,第三个指标(即“无所谓”)表示对暴力行为持中立态度,后两个指标表示对暴力行为“不太赞同”和“非常不赞同”。调查发现,有超过1/5的中学生(样本为109,约20.3%)对暴力行为持赞同的态度。这一数据确实应引起青少年教育者及传媒人的注意。

另外,笔者将“暴力行为赞同状况”这一指标同其可能相关的指标进行了相关分析,就现有的数据发现,中学生“暴力行为赞同状况”同被访者“性别”、“年级”、“与父母的关系”、“父母学历”、“每月零花钱”无明显相关性,而与“平均每次玩网络游戏的时间”正相关,即平均每次玩网络游戏的时间越长,暴力行为赞同度越高;与“玩得较多的游戏所属暴力级别”正相关,即玩得较多的游戏所属暴力级别越高,被访者暴力行为赞同度越高(见表8)。

四、结论与讨论

1、所调查青少年参与网络游戏的程度较高,并且存在性别和年级差异,男生网络游戏的沉迷程度更深,无论是频次、时长,还是游戏级别,都显著高于女生;初中生玩网络游戏的频次、级别明显高于高中生。

2、青少年的网络游戏沉迷程度还与家庭的各因素相关:每月零花钱300元以下和300-500元之间的青少年在玩网络游戏的频次、时长和级别方面差异不大,但1000元以上的青少年每周玩网络游戏的时长显著高于其他人;父母学历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或研究生及以上的,每周时长和游戏级别明显高于其他人。与父母关系非常差的,平均每次玩网络游戏的时间长度要显著高于其他同学。

3、青少年对暴力游戏的负面影响认知不够,只对暴力游戏的负面影响持中立态度,

4、网络游戏导致青少年一定的暴力思维倾向,玩过暴力游戏的青少年中,超过1/4的人存在崇尚暴力的倾向,且游戏级别越高,崇尚暴力的倾向越大。同时,青少年对暴力行为的赞同状况也受他们玩暴力游戏的时间及游戏暴力程度影响。但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暴力倾向的影响更多的是思想层面的,就行为上而言产生的影响较小,

以上结论印证了格伯纳的“涵化理论”,即网络这种传播媒介的某些暴力性倾向,不知不觉地影响着青少年的现实观,导致了青少年一定的暴力倾向。而且,沉迷网络暴力游戏的程度越深,青少年所受的“涵化”影响也越深。

网络暴力的现象篇6

摘要近些年来,“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这一法律空白地带,针对此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订有关的法律、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借助道德规制和行业自律予以辅助。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法律监管

一、网络暴力的成因

“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是为“人肉搜索”或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网民道德意见的表达。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隐藏其中的一些主观或客观的问题却使得本应占领道德高点的搜索演变成一场名副其实而亟待规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请求理由真实性审查机制的缺失。人肉搜索必须激发出足够的情绪才能开始运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请求都是正当的。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弱化了个体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约束。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在这种互相遮蔽的情况下,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并不能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而网民在失去了现实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很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现实使得“搜索”转化为“暴力”。当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人肉搜索”已演变成为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网民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

第四,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的现象导致暴力的扩大化。个体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常常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形成群体极化。而群体中成员在整个群体的影响及成员相互间不断的观念强化下愈加认定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进一步强化网民因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从而导致暴力不断的持续和扩大化。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与监管

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以及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了整个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这是控制网络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应措施的一个基础。我国应尽快出台网络隐私权法,建立具体的保护制度,应该明确以下内容:(1)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主体应当享有对其个人数据资料的知情权、更正权、公开权。(2)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同时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3)个人数据的使用。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使用他人数据时不得任意篡改数据内容。(4)个人数据的披露。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5)侵权救济。一方面由行政机关通过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公民实施救济,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为公民提供要求损害赔偿的独立诉因。

其次,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遏制网络暴力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于网络事件最终演化成网络暴力而言,网站是最可能控制这一局面的,且由其对自己网站上的所有信息进行监督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可能的侵权信息也是遏制网络暴力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网站的法律责任,要求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以督促其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要求网站经营者制定详细的信息审核规则报监管机关备案;对已经发表的信息,如发现内容有违法之虞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级;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应及时删除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供查处。明确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可以敦促其自觉建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加强审核与内部监管。

第三,借助道德的规制和行业自律的辅助。

在面对各种新兴的网络问题时,道德、行业自律等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网络伦理,应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伦理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同时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

当前,网络社会仍在日新月异地发展,法律要想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必须根植于社会之中,以现实之需为产生之据。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网络法律体系,应当在根据网络的发展进行相关变革的同时,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循序渐进,稳妥前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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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政韬.社会网络力量运用的错位.法制与社会.2009.5.

[3]卢春伶,谭有模.网络"人肉搜索"集群现象浅析.中国集体经济.2008.3.

[4]穆建刚,刘立红.人肉搜索导致网络暴力之成因分析.理论参考.2009.8.

[5]华.网络时代的隐私权.河北法学.2008.6.

[6]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复旦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