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失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失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的制度安排,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自1986年我国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调整,失业保险制度在分散失业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进,失业问题正日益严峻,本身不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也逐渐暴露出种种不足,导致失业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难以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距离社会化的目标仍有一段距离。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就业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正逐渐增加,由于他们的就业与失业的时间间隔短、界定也比较困难,因此把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困难。
(2)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单一。我国的失业保险通常只根据企业雇佣工人的规模征费,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与较少解雇雇员的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是一样的,这样解雇雇员较少的企业就承担了较多的社会成本,从而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供给不足。就国家财政补贴方面,只有在基金入不敷出时,政府财政才会给予最后的补贴,这大大地减少了政府在失业保险中的责任。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占基金总收入中的比例是很少的。目前城镇下岗职工已经并入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数量剧增,而基金收入并没有同比例增长,最终将不能适应不断增加的失业人员的现实要求,失业保险的功能也将弱化。
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的不合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主,基金支出中失业人员生活补贴、医疗补助、生育补贴、丧葬抚恤金占总支出的大部分比例,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明显不足。根据2005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统计年鉴统计,2004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211.3亿元,基本生活支出达149亿元,约占70%以上;就业促进项目仅36.2亿元,占总支出的17%,均远远低于国际上其他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用于就业促进项目资金的比例。此外,由于促进就业的各个环节没有理顺,极其有限的促进就业项目在实施中多数得不到保证。每年通过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项目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数量也不多,这不仅不利于失业问题的缓解,更不利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
(2)失业保险基金给付水平低且缺乏灵活性。劳动-闲暇模型已经证明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水平会对再就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过高,会降低失业的净成本,对于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失业者来说,如果工资率不变,会选择增加闲暇或延长失业时间,从而减弱寻找工作的努力;如果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过低,则无法维持失业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就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大部分地区都是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0%~80%的标准发放,领取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会逐渐减少。各省平均下来,若以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比较,我国失业保险的替代率为25%左右,相比国际惯例规定的“失业金标准替代率应为失业前工资的50%”,我国失业保险金其实是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需要。
另外,失业保险金给付只与标准工资单项挂钩,有损失业保险的公平性。经验表明:年龄、找工作的时间与找到工作的几率有一定的联系。年龄越大的人与同技能水平年龄较小的人相比,重新找到合适的工作更加困难,他们大多数在超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后仍没有找到工作。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有效的对策,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失业就业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基数不实、征缴困难。我国失业保险基金长期以来就存在申报基数不实的现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然而工资总额是可任缴费单位随意调节的,失业后的待遇都是一样。这便产生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造成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宁愿支持企业虚报工资基数,也不愿按实缴纳;效益不好的企业直接以效益差、包袱重为由拖欠失业保险费。加上失业保险制度本身缺乏强制力,对少缴、欠缴的企业没有严格的措施来规范和制约,这就成为类似不良现象滋生的“温床”,最终将阻碍失业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不完善。一是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失业保险缴费和存款利息。近几年随着物价水平上升,失业保险基金不仅没有实现增值反而面临贬值的压力。二是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滞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缺乏对失业人员失业前就业状况、领取资格状况、再就业跟踪情况的数据统计,而且缺少不同地区间就业信息资源的交流。这已成为当前失业保险管理和再就业工作实施的“瓶颈”。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缺乏监督。不少地区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又有就业收入。与此同时,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失业保险基金被侵吞、挪用、挤占、浪费现象时有发生。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合理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就雇主而言已基本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但就从业人员而言远没有达到普遍性的目标。应把城市中短期就业、灵活就业、非全职就业人员和乡镇企业的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内,因为他们面临的失业风险更大。操作上,可以将这些人群的工资收入作为就业与失业的分界线,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来解决这些从业人员在不同经济实体间流动时失业保险的接续和待遇享受问题。
2、改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失业保险经验税率法,对我国企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工费用与解雇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让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支付更多的失业保险费。政府的财政补贴应与真实的失业率相挂钩,而不是与失业保险基金有无余缺相联系,根据失业率的变化制定不同的补贴比例,失业率高增加财政补贴,失业率低可以减少财政补贴,明确财政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作用。
3、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
我国保障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只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短期的生活保障,这种方式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失业者消除失业风险。因此,在调整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时,不但要能够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关键是要激励他们积极参加工作,就业才是缓解失业问题的良方。
从人力资本投资角度上看,如果人力资本投资不符合市场的需要,将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这种风险无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来弥补,需要政府来加以引导。同时,政府为了实现人的发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鼓励人力资本的投资,降低失业率。从宏观上看,我国失业人员多属于体制型、摩擦型和结构型失业。它们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完全,劳动者知识技能与市场需求、产业结构脱节产生的。只有通过大力开展就业再就业活动,才能减少失业,减轻未来失业保险基金的负担。
总的来说,要加大失业保险就业促进项目的投入比例,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的就业促进服务项目。具体讲,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职业培训等传统项目;支持创业培训、创业资助等新项目的推广;建立国有或私营的劳动就业中介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对失业人员的雇佣,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到农村创业;继续创造带有社区性、公益性的公共事业岗位,为长期未就业的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4、实行累进失业保险费率标准
我国当前按单一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已经暴露出一些弊端。可借鉴国外失业保险制度中成功的方法,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额、缴费年限、年龄等来制定灵活的失业保险给付制度。
5、严格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方面,要制定严格的领取标准。按照工作搜寻模型,在没有储蓄、个人消费与当期收入均等的假定下,再就业率与搜寻的强度成正比,失业保险降低了失业的成本,客观上鼓励失业者降低搜寻的强度。为了避免此消极影响,失业保险在机制的设计上要刺激失业者增加寻找工作的次数。所以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领取期限除了现规定的标准,还应该与寻找工作的次数相联系,并且严格执行。
6、完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
失业保险制度本身是一套完整的就业与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它包括参保人员的就业与收入情况、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人员参与就业促进项目情况、就业信息服务、再就业跟踪状况。完善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应该包括以上所有内容。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把这些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已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及时的接续,实现失业保险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再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应加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不规范的问题。对恶意骗取、拖欠、擅自挪用、浪费失业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对影响恶劣者不仅要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顾昕:通向普遍主义的艰难之路:中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分析.东岳论丛,2006(3)。
[2]吕洪波:完善我国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管理的对策与建议.全国商情,2006(7)。
[3]王芳、孙作明:浅谈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资讯,2006(12)。
【关键词】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再就业
【正文】
一
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和失业率通常被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它们也是政府选择正确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确定适宜经济发展政策的主要依据。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宏观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失业问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80年代中期之前主要表现为城镇新增劳动力人口不能得到全部安置而形成的“待业”问题;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大量流动,特别是1993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一些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以及关、停、并、转,“下岗”和失业逐渐成为新的特点。根据近年统计资料显示,1993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6%,1994年为2.8%,到1997年则增长到3.1%左右。而实际失业率则远远超过这些数据。据估计,1997年,我国的实际失业率已达到6.9%。降低失业率已成为今后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如何在更高层次上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再次成为摆在我们目前的重要课题。
自从1905年失业保险制度在法国首创以来,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失业保险是从1986年正式开始的,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机构普遍建立,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既有中央一级的基本法规,又有地方一级的补充法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健全劳动力服务市场体系,促进企业的经营机制特别是用人机制转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取得了上述成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其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制度乃至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较窄,保险能力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在国有企业中,现在,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将实施范围扩大到非国有企业,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而大多数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却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畴之内。据统计,1995年末,全国有9500万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约占全国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总数的78.7%。目前,不少地方的失业职工中,有相当多的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社会上既存在“有险无保”的问题,同时又存在“有保无险”的现象。从失业保险对登记失业人员的救助方面看,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也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保障功能。1996年全国被救济的330.79万登记失业人员一年内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有418.8元,而当年全国职工人均工资为6210元,被救济人员平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相当于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6.74%,远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一般为在职职工工资的50%),这在当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8.8%的情况下,连失业者本人的最低生活水准也难以维持,其保障功能是很脆弱的。
2.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规律是:风险的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呈正比,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就越有保证。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绝大部分是由市县统筹,而从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看,大部分是由国家一级统筹。失业保险范围过窄,导致地区之间的调剂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如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失业保险费征集困难,一旦出现问题又很难调剂使用,而地方政府的财政往往也都比较困难,没有能力对匮乏的救济金予以补足,致使一些地区不能按期支付失业人员的救济金。
3.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不足,管理不善。社会保险的普遍性要求覆盖面要大,还要求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是企业缴费,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补贴。实际上,仅仅只企业是按低于职工工资1%的比例交纳失业保险费,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几乎没有发生过。由于资金来源狭窄,救济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根据劳动部门统计,1986~1990年,全国享受失业救济保险金的职工只有20万人,年均不过5万人;到1994年和1995年虽达到170万人和250万人,而实际上即使是把全部上缴的失业救济金仅用于救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也只能救济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通过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将现在由企业承担的下岗人员和富余人员全部推向社会,纳入失业救济对象,失业保险基金的缺口就更大了。基金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地方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善。据有关部门调查,许多地区提取的管理费用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的标准。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也比较严重。4.再就业难以落实。一些地方的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相互脱节,给再就业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在不少失业人员中还存在着“三不就(非国有不就、非机关不就、待遇不高不就)”的择业观念,而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偏低,从而出现有业不就、有业不能就的情况,这给再就业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使再就业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加大了完善失业保险的难度。
以上所述仅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更多的企业下岗人员和富余人员将被纳入失业救济的范围,对我国建立不久且尚不十分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必将是一个十分严峻的考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
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总体上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立足国情,提高我国失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二是要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经验。为此,我们认为,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的约定,失业救济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很广,几乎覆盖了全社会所有企业的职工。目前从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看,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集体企业的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的雇员、事业单位中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都应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救济金。这既符合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必须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必须打破覆盖壁垒。从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来看,存在两个壁垒:一是所有制界限,二是城乡界限。目前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选择了乡镇企业为就业主渠道,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已达到1.13亿,要将这么大一块劳动力排除在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失业保险必须跨越这些界限。
(2)享受失业保障的资格条件。失业者必须是劳动者,并且收入中止;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包括就业期和受保期;必须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愿望。
2.扩大个人承担份额,建立失业保险社。失业保险基金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一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和相关政策,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以及承受能力,等等。当今世界各国对失业保险金的筹集采用多种不同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大家的经验,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作为承受失业主体,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较为适宜。扩大失业保险中个人承担的份额,是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尝试建立“失业保险社”。失业保险社的资金由员工和企业或雇主根据行业风险的大小缴纳,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资金以基金制运作。
3.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具有集中资金,分散风险的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出这个功能,同时结合我国在不同地区失业的不平衡,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统筹的层次,建立并尽快完善“省级统筹,中央调剂”的目标运行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资金的集中程度,又能减少管理环节。
4.强化失业者的再就业。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要从根本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和再就业工程密切结合起来。因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失业者更快的重新就业。失业保险的立足点就是再就业。在构建失业保险的同时,必须致力于创造再就业机会,包括就业咨询、指导,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沟通提供便利,举办各种专业、技能、上岗培训,举办各种以工代赈工程和“受庇护工程”,以收容长期失业、技艺差、低能或残疾人。为了使失业保险制度和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在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上,应当实行递减制。因为失业保险支付水平过高,不仅带来资金的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失业者的依赖行为,递减制可以激励失业者更加努力地寻找新工作。
5.完善有关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配套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以系统工程的观念和方法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统筹设计,努力为其创造一个有效的运行条件。
(1)体制上的衔接。在宏观上必须建立和健全对失业的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服务;在微观上要加大深化企业改革的力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增加就业岗位,以控制失业队伍的扩大,推动和促进再就业。
关键词: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险覆盖面窄
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人们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不重视,造成了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窄。根据最新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数量已经占到总人口数量的16%,50到59岁的人口数量也已经占到14%,根据另一份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中18到69岁的人群中,参与养老保险的比重为60%左右,相对应的农村地区参与养老保险的却仅为6%,显然养老保险覆盖面窄尤其是城乡不平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缺乏强有力的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医疗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水平的高低以及医疗保障程度的高低对人们的生活水平影响巨大。虽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是困扰人们的一大难题。与国际上的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民看病花费中的自费比重仍然很高,在一些特殊的医疗服务中仍然需要病人完全自费,且这一特殊人群的比重仍然很高。由于自费的比例居高不下以及获得医疗服务对收入分配格局的依赖程度越高,造成了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不满情绪越来越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医疗保障的力度要大大加强。
3、失业保险的统计范围有限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对失业下岗人群有一个基本的收入保障,同时也会促进那些失业下岗人员进行再就业。随着近些年的国企改革以及经济放缓,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人员,同时一些个体工商户也游离于失业保险之外,很多失业人员得不到失业保险的帮助。统计在失业范围内的失业人员,无论是自谋职业还是再就业都将会得到政府的帮助,相反不在统计范围之内的失业人员就得不到帮助。举个例子一些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停产,这一时间段内员工不能上岗获得经济收入同时还没有一个失业的依据,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到。还有一些提产企业不给企业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造成员工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的救助。总之,还有很多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帮助,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4、参与社会保险的老龄化现象凸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老龄化问题也在不断加剧。尤其是像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老龄化问题更是严重。人口老龄化问题必然会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同时还有劳动力资源的减少,所以研究参保人员的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数据显示,上世纪90年代初,在职员工与退休员工的参保比是5.4:1,到90年代中期的时候是4.6:1,到2014年时候是3.5:1。同时在城镇医疗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中,也是年龄越大的人群参保的积极性越高,社会保障的参保率随着年龄的降低而递减。这也就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负数在不断增加,一旦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将会直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发挥。
二、做好社会保障的对策研究
1、加大宣传,提高民众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为了提高社会保障的力度,我国在很多地区都建立了试点,这些试点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所以政府可以大力推广这些先进地区的优秀经验。政府要大力号召各级部分积极到推广社会保障的宣传中来,利用好宣传媒介的宣传作用,广告标语等都要大力利用,让全社会都知道参与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对一些企业主,企业员工,社会各行业的工作者进行宣传讲解,提高年轻人和在职员工的参保积极性。
2、提高医疗保障的力度,促进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上面提到了看病问题仍然是困扰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一大重要因素,所以政府要想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就要提高医疗保障的力度。政府要加大对医疗事业的经济支持,只有政府为百姓看病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医疗保障的力度。要逐步降低群众在看病费用中的自费比重,降低医疗服务收费水平,严格控制医院的不合理收费。同时还要普及参与医疗保险的重要性,不要等到生病需要救助的时候再意识到医疗保险的重要。所以在提高医疗保障中,需要政府调动起各部门以及群众的积极性。
3、扩大失业保险的统计范围以及调动年轻人参保的积极性上面提到了很多失业人员都没有统计到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也就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人员得不到失业保险以及政府的帮助,给国家带来了不小的就业压力。各级部门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宗旨的工作态度进行失业保险的统计工作,不能因为工作的疏忽遗漏掉那些需要失业救助的失业人员。政府要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对企业也要进行严格的要求,不能为了减少企业支出就不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政府还要加大对失业信息的收集,尤其是一些个体工商户更要细心收集失业信息,因为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的就业人群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政府要努力提高其再就业能力以及为其提供最低生活的保障。还要努力提高年轻人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作者:吕帮运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高永利,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经济视野》,2014(11)
[2]蒋智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5(3)
[3]曹佩佩,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5(20)
关键词:城市贫困;失业保险;促进就业
贫困问题是全球关注的长期性、综合性的问题。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贫困仍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存在。我国的城市贫困问题是相当严重的,这不仅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还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解决贫困问题是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
1我国城市贫困的概况
1.1城市贫困的界定
贫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内涵十分广泛。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发展时期对贫困可以做出多种定义。传统的贫困定义主要是收入贫困,即收入水平低下,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国际广泛采用的贫困定义是世界银行在以“贫困问题”为主题的《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给出的参照定义:即“缺乏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能力”。通过收入和支出的最低生活标准来表示,贫困不仅是物质上的匮乏,而且还包含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则将贫困的概念进一步扩大,不仅包含以上内容,还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达自身的要求和缺乏影响力。在国内学者中比较一致的定义认为,
3.1发挥失业保险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就业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失业保险金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经济杠杆,用活用好这种经济杠杆,形成了杠杆的整体效应,对推动再就业工作是有促进作用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实行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和标准。按失业期限长短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失业时间越短,给付标准就越高。例如法国规定,最初的失业金待遇为日基准工资的57.4%,其后则每4个月调低一次。这样有利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另外,为了使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发挥更有效的保障能力,可以对不同年龄的失业人员实行不同期限的失业救济。对于逾期仍未能就业者,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统给予救助。对工龄长短不同,工作业绩不一,缴纳社会失业保险费用数量不等的失业者,发放的失业保障金也应有适当差别。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失业者尽快就业,节约基金开支,另一方面考虑到了大龄失业者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社会公平。(2)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抑制雇主大批解雇员工。美国实施的“浮动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做法是,按联邦政府规定,企业为员工交纳失业保险税的基本比率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5.4%,但同时还规定企业可按员工就业稳定性记录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性缴纳办法,有些州最高提高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5%。另外,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且失业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研究制定相应的返还政策,按一定比例给予一定数额返还。反之,则适当提高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比例。(3)对自行组织起来的就业者以及有能力创业者,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地发给其作为启动资金,并可视情况给予创业补贴,同时在多方面给予帮助,在其事业起始阶段给予跟踪服务。比如: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提供一些无偿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
另外还可以发挥失业保险金中的专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等的作用来促进就业。
3.2积极开拓失业保险的外延服务,促进就业
在现代意义上,失业保险还应该拓宽其服务内容,积极开展一些外延服务,把服务拓展到与以构成因果关系的领域、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外的经验,下面着重介绍以下当前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1)完善国家就业服务制度。就业服务体系应包含以下功能:一是提供全国各地的职业培训计划及实施机构情况,再就业服务项目情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二是对求职者进行评估和测试,以帮助其选择适合的职业培训计划;三是开展职业介绍,进行工作匹配;四是宣传、介绍失业保险规定,帮助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五是接待与就业有关的一切咨询,并协助解决问题。这类中心有效的提高了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以及培训后的就业率。(2)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教育职业培训。把职业培训作为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在职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职工队伍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以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强化再就业培训,根据就业需求的变化,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掌握再就业的技能和本领。搞好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咨询,提供开业指导,提高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等。
总之,解决城市贫困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积极投入,并且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的。在解决城市贫困这条道路上,还需要更多的群策群力,想出更多更好的办法,并且更好的实施,才能让贫困的城市居民越来越少,直至基本消除城市贫困。
关键词: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律;促进就业
一、研究背景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一个群体,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农民工这个群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他们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农民工的过度增长,会产生许多与城镇体制相冲突的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障的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学术界与政府都非常关注,在2007年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办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与社会保障国际论坛”中,各方学者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中共中央也从2005年开始就非常重视农民工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大力加强农民工工作,建立促进农民工进入城镇落户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改善农民工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推动解决农民工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子女教育、文化生活、权益保护等方面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在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已经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划入进城镇社会保障之中,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权益,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的许多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由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成为农民工问题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农民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业对农民工来说就是生存,没有工作,他们无法在快速发展的城市中立足,进而会带来许多社会矛盾。本文从法律角度结合最新的社会保险法来探讨我国农民工的失业问题具有巨大的意义。
二、农民工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农民工抽样调查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农民工总量25278万人,比2010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增加528万人,增长3.4%。中西部地区农民工上涨比例超过东部地区,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数量减少,比2010年下降3.2%,同时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比2010年提高1.7个百分点。此外,农民工还是以男性为主,年龄层以青壮年为主,文化层度以初中为主,青年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文化程度较高,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过任何的技能培训,而且青中年农民工更倾向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
我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有所提高,但总体水平仍偏低。2011年我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是13.9%、16.7%、23.6%、8%、5.6%,除了工伤保险外,其他四项保险项目的比例都有所增加。
从数据中也可以看出在不同的地区,农民工参保率也不同,东部地区明显要高于中西部地区,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不同的行业参与社会保险的比例差距也较大,建筑行业与住宿餐饮业参保率较低,有待提高。
在2012年“工众网”与“清华大学”联合农民工“短工化”就业趋势研究报告中提出,我国当前农民工就业存在“短工化”的现象,66%的农民工更换过工作,25%的人在近7个月内更换了工作,50%的人在近1.8年内更换了工作;农民工平均每份工作的持续时间为2年,两份工作的时间间隔约为半年多。“短工化”现象的特点是“高流动”与“水平化”,一方面,相当比例的农民工不断频繁的变换工作,他们在工作岗位上的持续时间较短,同时待业率较高,待业时间较长,这对农民工的职业境遇和地位是非常不利的;另一方面,许多农民工在工作同一个单位和同一个岗位上的竞升空间有限,所以造成大量农民工辞职,虽然这种形式的变换工作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待遇,但是对于农民工的职业地位却没有明显改善。我国短工化现象偏高的根本原因在郑功成教授看来,主要是我国快速的工业化并未带来成熟的城市化,如果农民工就业短工化现象继续持续下去,可能会构成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个日益重大的制约性因素。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稳妥地促进农民工从流动性偏高走向安居乐业。
三、农民工失业保险的法律思考
(一)我国失业保险法发展现状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渠道由社会筹资集中建立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他的目标是提高劳动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具有强制性、社会性、救、时效性等特点。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企业不断进行改革,要求改变以前的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由此导致有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职工失业现象严重,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开始发展失业保险制度。
(一)大学生失业的含义
大学生失业是指受到高等教育并且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在毕业后在一定时间内找不到合适工作的现象。大学生失业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问题乃至经济问题,与普通的失业不同,是一种知识型失业。大学生失业的类型包括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也包括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二)大学生失业的原因
目前,大学毕业生失业的原因主要如下:主观角度来看,应届毕业大学生缺乏合理的职业规划意识,根据一项大学生职业规划调查的数据来看,我国大学生较之于欧美国家的大学生对于职业规划的概念非常模糊,不仅缺乏理论认识,实践上也没有任何涉及;另一主观原因则是大学毕业生的职业预期偏高,倾向于地理位置好且体面地工作,这就加大了就业的难度。从客观角度而言,高校的扩招使得大学生数量与日俱增,高校课程设置与现实需求不能够良好地对接也使得劳动力市场出现结构失衡以及经济不景气导致岗位需求有所减少等都导致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这些都成为了大学生失业的客观原因。
二、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原因
(一)大学生失业问题的消极影响
大学生属于社会的高素质人才,国家、社会和家庭在对于大学生的培养上都了巨大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因此大学生失业问题本身就会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不仅如此,还会给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带来巨大的威胁,同时也会引发许多更加深刻的社会问题,比如犯罪、社会动荡等等。
(二)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并没有包括大学生失业保险这一内容,也没有包括“青年失业人群”这一群体的相关立法,在我国目前与失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对于失业保险问题的规定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因此享受失业保险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条件:第一,本人被迫失业而非主动失业;第二,进行失业登记并且具有强烈的求职意愿;第三,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用满一年。由此可见,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是已经参加工作并且满一年的劳动者,对于没有任何工作经历的应届大学生是不适用的。可见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目前还属于法律的空白地带,有待完善。不仅如此,如果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不能够上升到法律问题,大学生失业问题就难以真正得到解决,大学生的权利也难以得到真正长效的保障,因此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障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三)大学生失业保障政策的不稳固性
目前,我国已经具有与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相关的政策和相关措施,比如进行大学生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贷款贴息以及对大学生进行促进就业的培训等等。但是目前的大学生就业保障政策并没有真正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障的问题,而且存在地区间执行成效差距过大的问题。并且作为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的政策而非法律,具有很大的临时性、可变性、和不稳固性。在配套的法律制度没有建立和健全的情况下,财政投入和具体分工等问题都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社会问题的解决往往都需要制度的保障而非仅仅依靠政策,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也不例外,因此保障大学生就业、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的基础就是形成健全的法律制度,这也是社会保障制度进步的一个空间。
三、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能性
(一)国外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经验
根据国外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青年属于特殊社会群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也对青年进行了专项立法,在这一方面,许多欧美国家都起到了很好的典范作用。例如,日本的“雇佣保险法”,将失业保险法上升到了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从而切实地保障了失业者的合法利益和权益;荷兰所实施的《青年就业保障法》之中,就对于实习者的待遇做了相关规定,即对于实习者实行有偿实习;法国则在相关法律中强调社会各组织应为青年失业者提供小续期合同以保障青年失业者的合法利益。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为我国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很丰富的经验,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二)国内相关政策和立法的现实基础
我国目前并没有适用于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但是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都为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创造了基础。就目前的立法来说,《失业保险法》和《就业促进法》为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就业促进法》对于促进就业起到一个宏观的指导作用,主要针对于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开拓就业岗位这两方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失业人群基本权益的立法。目前大学生群体并不适用于这两个法律,但是一旦时机成熟,可结合具体情况可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失业保险的调整对象当中。就目前的政策而言,针对大学生失业问题已经推行了应届毕业生实习补助和失业登记等规定。但是,这些政策在实践过程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很多大学毕业生往往不知道或者没有意愿去进行毕业生失业登记,失业补助金也仅仅针对于家庭贫困的大学生而并非大学生失业群体全部成员,纠其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宣传不到位,补助资金不足,覆盖对象范围过窄等等。尽管这些相关制度和政策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作为一种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的尝试已经为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平台。
四、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1.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应该是被迫失业而非主动失业的群体。参考《社会保障法》中对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必须同时满足非自愿性失业,失业登记和具备求职需要这三个条件才可以参保。这一规则适用大学生失业保险同样合理。2.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应该是应届且毕业不超过一年的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以内,在没有找到工作的情况下,也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应该得到社会和国家的救助,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限制则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这不仅会打消失业大学生的就业积极性也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3.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应该是普通高校统招的毕业生。我国不仅存在全日制高等教育,也存在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主要针对于已经工作的社会人员,并且他们已经缴纳并且享受了失业保险,并且成人教育的教育模式,教育成本,教育成果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不应该将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对象纳入到大学生失业保险当中来,这种做法不仅有失公平也违背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构建的本意。
(二)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收取和发放
1.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收取。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收取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强制进行。由于大学毕业生并没有收入来源,因此收取数额不能过高,必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定,否则将适得其反,不仅没有改善失业学生的生存现状,反而加重了负担。目前,有一种比较合理的假设,就是根据学费来收取保险费,即由学费的标准来划分保险费用的标准,这种做法有一定合理性,因此可以通过学费水平衡量学生经济收入状况,进而保证了失业保险费用征收标准的相对合理性。除此以外,在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收取上要特别关注资金的管理问题。这笔收入应该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来管理并且设置专项资金账户,缴纳频率不应像社会工作人员一样,采取一年一次的方式更为合理。2.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制度的设计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空间之内,即既能够解决失业大学生的暂时的生存问题又能够激发他们的就业积极性,并且防止一些“不劳而获”和“打政策球”的行为出现。具体而言,可采用“先多后少,逐渐递减”的方式来发放,这种方式在客观上会给失业大学生适度的压力,促进其适应社会,尽快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应该不超过一年,并且再找到工作之时就停止发放,这一期限不仅能够提高大学生求职的积极性还能预防产生不劳而获的惰性心理。同时,在领取资格上也应有明确的条件,即必须是被迫失业而非主动失业并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有相关失业登记的记录,积极地参加职业培训以寻找合适工作。
(三)大学生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大学生失业保险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并且由国家来统筹协调。首先,应该健全大学生失业登记数据库,提供真实并且及时更新的大学生就业的相关信息,数据库应该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交费年限和交费数额,以及毕业后的状况,如失业缘由,失业登记时间地点以及成功就业的时间地点等等。其次,应该对大学生失业保险金实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大学生失业保险金应该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金专用账户,并且保障财政支出途径的透明以防止挪作他用。最后,应该加强对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监管力度。在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方面,应该由专门机关负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问责,实现社会和国家的双重监管。
(四)突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就业培训功能
今年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朱■基签署国务院第258号令,了《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失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失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就业机制的重要条件。《条例》的实施,是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步骤,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扩大就业渠道,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三年脱困目标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学习,认真领会《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方面以及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都了解《条例》,为失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加强与宣传、经贸、财政、人事、税务、工商和科技、教育等部门的联系,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我省失业保险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乡镇企业招用的城镇职工。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按有关要求完成对新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工作并全面实行缴费申报制度,尽快实现失业保险全覆盖。
当前我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是: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含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同时做好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公平性、保促性和互济性。凡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无条件地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向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应缴失业保险费,按时缴纳失业保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并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为用人单位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提供方便和周到服务。
为维护失业保险费征缴的严肃性,对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以及拖欠、拒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处理外,对无故欠缴的企业还要采取行政制约措施,如欠费单位的法人代表不能评选先进、晋级增薪、出国考察;欠费单位不能购买专控商品;定期公布严重欠费单位的名单和欠费数额;对严重欠费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年警告、两年撤职的处分等等。
四、认真做好《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与国务院《条例》的衔接工作
我省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对我省失业保险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有的地方还要与国务院《条例》进一步衔接,对此,省政府法制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抓紧提出修改意见。为保证国务院《条例》的贯彻落实,现暂作如下规定:
1.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均在税前列支,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2.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应参加失业保险而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原省劳动厅云劳〔1998〕185号文件的要求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其余根据本通知新扩大进来的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时间一律从国务院《条例》之日起计算,新成立单位的缴费时间从成立之日计算。
3.在我省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没有统一规定前,失业保险基金仍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征收。
4.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
5.各地要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和机构设置,尽快理顺关系,把失业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起来。
6.按照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职工,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律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户籍关系在省外的职工、外国籍职工以及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一年以内的职工出现失业时,符合《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根据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替代《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中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和金额。
8.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符合《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十六条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50%,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各级财政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拨付必需的业务费以保证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86年建立实施以来,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促进我国市场就业机制建立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我国国情的不断变化,失业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例如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够、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利用效率不高等一些问题,制约了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生活、就业以及预防事业方面的功能,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内容,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失业保险的目标与功能概述
在我国,建立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职工就业。失业保险的具体运行模式就是通过现金给付的形式提供物质保障,同时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当劳动人员遭受失业风险时,为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等提供基本保障,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可以起到保护和改善劳动力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实现劳动力的调节以及供给,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这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在实现劳动力的流动以及合理配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增强职工的风险意识以及竞争意识,对于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较小。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无论是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还是失业保险待遇收益的覆盖,仍然存在着覆盖不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的进城务工农民、大多数的乡镇企业职工、部分公职人员等都不在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内,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2.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不强。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时间上主要是通过发放失业保险基金来实现,而职业介绍机构发展不充分,未能充分有效的实现鼓励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而且,在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上,在失业问题上还没有比较系统的策划,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相对较为狭窄,都造成了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弱化。
3.失业保险基金未能有效的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筹资上主要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用、财政拨款以及政府经营利润等几方面,但是在资金的运营管理方面,缺少多元化的投资手段,因而造成了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资金贬值的问题。
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完善措施研究
1.不断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针对现阶段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进城务工人员增多的现象,在失业保险制度的优化完善上,首要工作就是应该不断地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一方面,应该探索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可以探索采取按照工龄给予补助的方式,结合不同区域的经济条件赋予农民工相应的领取失业保险资金的资格;另一方面,应该适应乡镇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新情况,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内,推动实现失业保险保障主体的多元化。
2.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促进再就业也是失业保险的重要功能,在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上,应该探索采取更多措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一方面,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充分运用就业保险基金,增加在失业人员专业能力培训、再就业教育方面的投入,并依托就业保险基金完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强化再就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应该注重进一步的强化劳动者的有关就业义务,尤其是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失业人员的自主创业,共同解决失业问题。
3.强化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首先应该注重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重点缩小不同区域之间由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资金筹集困难、基金筹集差异性问题。同时,还应该注重不断地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并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体系的建设完善。此外,还应该重点针对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鼓励依托失业保险基金开展投资项目,确保实现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需要注意的是,在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方面,应该重点针对投资风险、投资收益以及投资对象等科学合理的制定投资策略,最大程度地防范投资风险问题。
[论文摘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个经济问题,更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稳定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失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影响农村繁荣与稳定的关键,也是促进城市化稳健发展的重要环节。
“三农”问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其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中心则是土地问题。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农民就业、医疗、养老等保障体系之前,土地必将是“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部门征地权的滥用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等,失地农民成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如何解决失地农民保障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失地农民是一个国家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土地是农民一切生存的希望和资本,扮演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用,产生了数量众多的失地农民。
有关资料表明(注:《2000多万农民下岗谁来关心失地农民的命运?》)。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至少造成我国农村2000余万农民“下岗”。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失地或半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这意味着失地农民的队伍将继续扩大。
据本人实地调查,福建泉港区2005年可耕地面积9.81万亩,人均耕地0.29亩,自新土地法实施以来经批准农转用面积6924亩,已征用耕地5637亩,随着项目的投建预计今后每年要征用土地2000亩以上。据泉港区政府不完全统计,因重点项目建设共有2.5万农民完全失去土地。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中国的被征地农民他们的社会保障仍然存在政策法规不健全、保障制度不适应等问题。
1.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窄。在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险项目上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保障对象上以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对象最广,而救灾救济的条件过于苛刻,基本上只有灾害救济和五保户、孤儿以及少量贫困家庭才能享受到微薄的救济金,失地农民由于不符合救济条件而无法享受到救济。
2.土地补偿方式不科学。征用土地的基本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现金一次性补偿;二是“以地换社保”的终身补偿。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采取第一种形式对失地农民给予补偿。主要由于以现金补偿简单直接,便于操作,减轻工作人员负担。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等于失去最稳定的生活来源,从短期来看农民得到补偿款后可以衣食无忧,一旦失地农民花费完所得的补偿款后,便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再次陷入困境。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失去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对于日益增多的失地农民,无论从何种角度政府都应更多地考虑失地农民今后生存的困难,积极构建一套完整、方便、可行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原则
1.保障项目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制度建设的最终归宿。将失地农民纳入此保障体系会产生政策和财政风险,必须慎行。按照失地农民遭遇风险的程度不同,可以依次建立养老保险、是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后再考虑其他保险。这些保障项目的逐步推进有利于减缓政府一次性投入过多资金所产生的财政压力。
2.社会公平原则。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谁都不会轻易把自己的命根子交给别人。如果农民失地后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就会遭到福利损失。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必须尊重失地农民的权益,公平对待失地农民。
3.区别对待原则。依据《土地法》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30倍的规定,实际征地补偿标准之间拉开的档次最多不超过3倍,而肥沃地与一般耕地、非耕地之间的收入差距却可能高大十几倍,会导致补偿的不公平。因此,政府征地后要切实给予较高的补偿标准,并区别对待,拉开档次,以提高肥沃耕地的补偿成本。
(二)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1.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赔偿应根据其最佳用途估价,农村土地转变成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后土地迅速增殖,但征地部门给予农民的补偿只是土地价值的小部分,更多的收益落入政府或企业的腰包。土地征用补偿应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同时要建立多样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可以“以地换地”用被征用地附近的土地与农民交换;可以用债券或股权方式补偿失地农民,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对于公益性用途的土地征用行为,政府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2.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一下子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点困难。从重要性角度看,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主。
(1)养老保险。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子女,这种方式主要靠家庭责任和道德约束来实现,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缺陷。养老问题一直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农民失地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来说更是巨大的压力,因病致贫的现象在农村处处可见。因此,今后的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可为:用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土地转用后的增殖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主要来源,建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资金筹措机制,逐步将失地农民中符合政策条件的人群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首先提出一个合理的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方案:设立一个失业保险过渡期,如以24个月为限,在这个期间内政府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个人不再交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政府出资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并提供就业信息,过渡期结束后,如有就业愿望并努力找过工作仍失业的农民,就发给其失业救济金。在被征地劳动人口未能就业或是就业后又失业的情况下,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济,领取失业救济满24个月仍未就业的人员,进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基金可采用政府出资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中筹集一部分,失地农民所在村组织出资一部分的形式。
3.健全失地农民的法律保障机制。失地农民作为社会的新弱势群体,政府必须从法律上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执法部门也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依法订立的土地征用合同,要保证其依法履行。
参考文献
[1]韩纪江、孔祥智,《城镇化中农民的必然性及问题分析》[J]《经济问题》,2005.5.
[2]范欣、黄艳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J]《经济论坛》,2005.14.
按照市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社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和市人社局《关于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社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人社发〔***)文件精神,本着着力解决参保企业及失业人员关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我们失业保险办展开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近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治行动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部分大中型企业缴费困难及企业员工缺少基本技能及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
1、困难企业经申请可暂缓缴失业保险费。在征缴扩面工作中,我们对拖欠失业保险费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了走访和调研,发现这部分企业大多数正常经营,多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并非恶意欠缴失业保险费。经企业申请,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从维护企业稳定角度考虑,同意这部分企业缓缴拖欠的失业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用于正常生产,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2、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员工实行免费就业培训。
对缴费较好的大中型的企业,为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性,针对员工因基本技能不足,无法转岗或胜任本岗位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使这部分员工顺利进行转岗位及再就业。
3、针对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免费就业创业指导。
面对每年近千万的新生就业大军,失业保险改变以往只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方式,以“促就业、防失业”为目标,针对本市户籍的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就业有未来”为口号,开展“就业选择”、“面试技巧”、“创业政策”、“电商开店”、“法律维权”及“薪酬待遇”等多个专业课程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公益行动。
(二)审批时间短、信息核对不能网络传输的问题。
1、失业待遇审批时间将从每月1-18日延长两日,至每月20日。
我们认真了解并分析个别企业审批时限不够的原因,主要是大部分企业是月初缴费而个别企业是中旬才缴费,但据经常送失业职工的企业介绍,即使有需补缴等情况,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同时我们对企业虽称审批日是截止至18日,但每月实际几乎都是在延后两日完成。所以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在业务科室及财务处理环节上,部分业务采取加班加点的方式减少两个工作日,来延长审批时间两个工作日。
2、金保工程启动后,可实现网络查询收缴计划。
由于目前失业老程序对参保单位的收缴计划、参保人数等信息不能统一导出,现只能提供纸质收缴计划查询及拷盘服务。待金保工程系统全面启动后,可以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导出每月的收缴计划,届时我们将采用公用邮箱等形式在网络公布,企业可自行下载。
(三)部分业务办理程序复杂、审批要件多、办事效率低的问题。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同时制作了审批流程图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板,方便了企业及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四)缺少热情服务态度的问题。
采用征求意见箱、不定期征求意见表等方式,重点整治精神萎靡不振、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漂浮,服务意识淡薄、态度生硬等问题。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目标,加强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和群众路线教育,在思想上增进群众观念,强化服务意识。
二、整治行动工作中受理群众来访并妥善解决的相关问题
(一)失业保险待遇期内人员因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而少领取的失业金,可以申请补发。
以往失业保险待遇期内人员如办理退休手续,需按社保局规定,提前一个月办理申报手续,这使得这部分人员不得不提前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转出后才能续接养老保险。而在法定退休月份的次月享受养老待遇,这样该失业人员等于少领取两个月的失业金。现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本着最大程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利益的原则,在该失业人员办理好退休后,持相关手续可以申请补发少领取的失业金。
(二)对于现失业保险系统内参保人员有15位身份证号和18位身份证号分别参保的情况,参保信息及缴费无法合并的问题。
因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现共用养老老程序进行人员变动,如参保单位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单独做新增人员业务,企业会直接到医保办理调转,待次月后该人员的失业保险会自动新增到该单位。新单位用该人员18位身份证做了新参保,而没有将其原来的15位直接调入新单位,所以造成了该人员在医保和失业系统内这两个号码同时参保的情况。这样直接影响到其个人的缴费记录。
我们经过研究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在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批时,会根据缴费属期不中断等实际情况会把该人员的两个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从业务科和财务科做出书面说明,保证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待使用金保工程系统后,所有参保人员必须都是18位身份证号,不会再出现上述情况。
(三)因失业人员的档案出生日期认定不清,经与养老保险及仲裁院等单位研究,为其补发了失业保险待遇,维护了失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整治行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这次整治行动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现行社会保险都是国家强制保险,应该联动。例如企业参加其中任何一个险种其他险种都应强制其参保,反之参保人在享受任何一个险种的待遇时,其他险种必须不能欠缴。
其次,没有联网的险种之间应相互配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发生。例如,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享受失业待遇的人员,建议养老审批部门在其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时,书面通知失业保险停止发放这些人失业待遇,如其退休审批确未通过,凭相关手续失业待遇可以申请补发,这样可有效防止这些人在领取养老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待遇。
四、整治行动工作近期工作打算及推进措施
(一)提高工作标准,
(二)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学习各项制度,经常开展自查自纠,以制度化保证工作规范化。
【关键词】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问题平衡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
从参考范围来看,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渠道有:一是依法纳入到基金的资金,二是国家财政的补贴,三是失业保险基金产生的利息,四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保费,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和重要来源。从基金的收支报表之外,还存在一些上级补助收入及下级上解收入等。但其本质上是一种互助来源,属于统筹层次间的基金调剂,不能算作是来源范畴中。
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依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是指存储于银行中或者是购买了国债的十二月保险基金,按照既定的银行存款利率或是国债利息来计算,利息部分要并入到基金中。
财政补贴收入是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由地方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前提是“基金入不敷出”。
其他资金收入主要是参保单位及个人不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收入及其他按规定应纳入的收入。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支出包括了四个部分:
第一是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根据《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参保时间超过一年,不是由于本人原因失去工作的,并且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根据《社保法》规定2011年7月1日开始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代替了以往的医疗补助金形式,这里面医疗保险费的代缴由失业保险基金来支出,但是由于地方政策的差异,医疗保险待遇也有一定的差别。
第三,失业人员如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阶段发生死亡的,结合当地的标准和政策,由失业保险基金对其家属一次性支付一笔抚恤和补助资金。
第四,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只要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后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被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基金一次性的支出生活补助,具体的支出标准由省级政府来决定。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一,收入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根据财务部门依照缴费申报表收取,不得发生随意截留和减免等状况,这里面财务部门、征缴业务部门之间要形成协调工作机制,资金到账情况由财务部门负责反馈,根据实际到账信息,征缴业务部门登记征缴业务台账,并要及时的开展对账工作。
第二,支出的管理。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社保法》规定的保险统筹范围,任何地区或部门单位不能擅自的以任何借口随意支出,或是提高开支标准、增加支出内容。
第三,结余的管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现状是收入大于支出,造成了大量的资金结余,结余资金的管理除了必要的费用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定期存款或是集中购买国家债券,结余资金的情况由财政专户掌握,因而财务部门要及时的掌握资金结余情况,提出购买债券和转存定期存款的意见,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问题
2014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380亿元,比上年增加91亿元,增长7.1%;比2009年增加799亿元,年平均增长18.9%。基金总支出615亿元,比上年增加83亿元,增长15.6%;比2009年末增加248亿元,年平均增长10.9%。多年来收入增速绝对高于支出的结果,就是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929亿元。
这里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失业率计算并未将大量农民工群体、城镇待业青年纳入其中,失业保险享受的人群范围就很有限。因此导致了一边是基金的大量结余,一边是失业保障范围、水平的低下的局面。
三、解决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问题
(一)增加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扩大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在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根据其招用相关人员数量给予一定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含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人数,失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是促进就业的一只强心针剂,会促进企业积极招用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从而缓解就业压力。
(二)放宽支付条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并开业已满3个月的,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创业补助,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待遇的出发点是通过给予一次性的创业补助,增加失业人员在创业期间的资料流量,鼓励其通过自身能力实现就业。
(三)有效运营基金,增强基金的增值能力
失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相对较大,在未出现高失业率的情况下,确保基金不被挪用的情况下,可以给与基金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以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且加强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四、结语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主要内容,也是维护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手段,同时失业保险对于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具有推动作用,因此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管理好失业保险基金,真正的贯彻“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制度与政策,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吕学静.探析中国失业保险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1).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和谐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前言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及一些配套险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都需要得到这些险种的支持,而为了能够真正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正是本文就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影响展开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的积极影响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影响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基础性险种,二者的重要性、广泛性特性与社会公平也存在着较强联系,劳动关系发展往往能够受到二者较为直观的影响。(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影响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创建至今已经开展了多次改革,经济较发达地区逐渐实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便是这一改革所取得的成果。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日渐普及,很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得到了保障,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也开始进入或渴望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可以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存在的企业、劳动者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错误认知实现了根本改变,劳动者的“无依无靠”风险也在不断下降,这些都使得我国劳动关系日渐向和谐方向发展[1]。(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负责劳动者疾病风险的控制,其同样能够对劳动关系带来较为深远的影响。我国医疗事业发展速度不断提升,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未能实现根本性解决的现状也必须得到重视,而随着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农业合作医疗开始在我国各地实现普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缺乏对劳动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降低,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也早已成为过去式,这些同样为劳动关系的健康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带来的影响
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与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联系更为紧密,劳动关系的稳定乃至相关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三者的影响。(1)失业保险制度影响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发展速度较慢,而由于失业代表着劳动关系的破坏,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往往也较为强烈。受社会体制、计划经济等因素影响,我国曾在很长一段时间不承认失业现象的存在,但随着社会主义特色经济体系的日渐完善,政府开始正视、实事求是的对待失业问题,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速度由此也实现了飞速提升。在失业保险制度的支持下,我国社会整体失业率得到了一定控制,长期动态稳定的劳动关系格局实现也由此获得了较为有力支持,这对于新的劳动关系建立也能够带来较为积极影响,某种意义上来说,失业保险制度可以视作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的守护神[2]。(2)工伤保险制度影响虽然近年来我国各领域工作的安全水平都在不断提升,但工伤仍旧是很多工作无可回避的问题,这一问题往往也是许多劳资纠纷的触发点,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制度的应用就能够实现问题的妥善解决,劳动关系由此也将得到较为有力维护。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与部门的工伤保险制度落实较为优秀,非国有部门、民营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程度则有所欠缺,但随着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的不断普及,完善的工伤鉴定和保险规定实现了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协调,这就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3)生育保险制度影响生育保险制度直接关系着女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劳动关系在生育保险制度的推行发展中也能够获得较为积极影响。随着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实现的不断推广与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生育保险制度对和谐劳动关系塑造带来的积极影响也日渐显露出来,由此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就实现了更为直观传达。总的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的改善带来了较为积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的消极影响
简单了解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积极影响后,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消极影响也需要引起重视,这里笔者主要围绕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社会保险待遇群体间差异较大两方面展开消极影响的论述。
1.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
虽然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取得了较为长足的发展成果,但从总体角度来看,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的问题仍旧对我国劳动关系和谐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这种影响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无法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而这种现状的出现与上文中提到的五大险种便存在着较强联系。(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近年来我国基本养老制度改革逐渐降低了基本养老的门槛,但由于这种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脱离传统劳动保险制度框架,这就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很多非公有制企业的推广往往存在较大的难题,由此引发的劳动力成本过高问题也使得很多企业逃避为员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这一现状与基本养老保险债务问题的结合,就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较为负面影响[3]。同时,受各地经济发展不均因素的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各地区不统一的现状,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信度、公正性、进一步推广都有此受到了较为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平衡业已经被打破,这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国的整体推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营造都将带来较为负面影响。(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立之初主要是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提供服务,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次改革与升级虽然逐渐弱化了其国有与集体性特征,但较高的缴费率仍旧影响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由于我国被没有对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做出强制性规定,这就使得很对中小型企业、业绩不佳企业往往不会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大量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也能用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庇佑,这一现状对社会发展、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都将带来较为负面影响。(3)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除了刚刚提到的社会保险制度两方面重要组成外,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同样会对劳动关系带来较为负面影响。①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覆盖面不足方面,外来务工群体的未覆盖就属于该消极影响的具体组成,此外,失业情形的难以认定同样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②工伤保险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相关条例的不完善方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业务操作环节存在的效率低下与分歧都属于条例不完善带来的具体影响。此外,工伤保险的执法力度不足、力量配备不够同样影响着劳动关系。③生育保险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立法层次低、执法力度小等方面,而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类企业面临的生存与发展压力日渐提升,生育保险制度推广受到的消极影响还处于不断加强态势,这点在男女比例失衡的很多企业表现的尤为强烈。总的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都会对劳动关系带来较为消极影响,职工因医疗保险不到位而发生的因病致贫现象便属于这一消极影响具体展现。
2.社会保险待遇群体间差异较大
社会保险待遇群体间的差异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对比中有着较为直观展现,二者的差异也属于引发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两方面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员工职工与普通企业职工间存在着较大差距,退休职工月养老金、人均医药费都对二者差异进行了直观展示,而这也使得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日益加强。值得注意是,在社会保险待遇群体的差异中,正规就业人员与非正规就业人员间存在的差异也不容忽视,这种主要体现在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较少、缴费和待遇水平较低方面的差异,往往会严重损害各社会群体的公平感,和谐社会的发展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将由此受到较为负面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在文中实现了直观传达。而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存在的重要意义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展示。因此,在开展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研究中,本文内容具备着一定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田珊珊.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J].法国研究,2015,4:10-17.
[2]陈强.浅谈企业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险的关系[J].中国电力教育,2009,12:24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