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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分散性范例(3篇)

发布人:收集 发布时间:2024-05-01

小农经济分散性范文篇1

1.1国外农业技术扩散研究现状

20世纪初熊彼特基于变革对经济非均衡增长以及社会发展非稳定性的影响而首先提出技术创新理论[1]。1943年,瑞恩和格罗斯有关杂交玉米扩散的著作发表后,技术创新扩散的理论在学术界确立了地位。自此以后,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潜心于扩散研究,在农业经济、地理学等多个领域都引入了其研究方法,扩散研究的基本范式也逐渐形成[2]。上世纪50至60年代,扩散理论研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其主要特征是应用定量化研究手段和数学模型用以描述、解释扩散过程及其内在机理。技术扩散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人类学、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地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对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学派间缺乏对扩散研究的相互交流。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各学派扩散研究之间的传统壁垒开始消失,彼此开始借鉴、融合相互间的研究方法和最新成果,关于扩散研究的成果大量增加[3]。扩散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农业技术扩散的内涵、技术扩散影响因素、农业技术扩散类型、农业技术扩散过程、农业技术创新扩散的模式和模型等。

1.2国内农业技术扩散的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对技术扩散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对技术扩散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工业技术创新的领域。直到目前,我国学者对农业技术扩散领域研究的广度、深度都还有待加强,远未形成系统化及规范化的研究领域,研究内容也主要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农业技术创新内涵、农业技术扩散概念及二者相互关系的辨析。如对农业技术创新、农业技术扩散、农业技术创新扩散等的阐述;除此外,研究者们对农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间的关系也较关注。第二,关于技术扩散影响因素的研究。许多学者认为技术本身的效益性、自然环境等都会影响农业技术扩散。第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研究主要集中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推广体系的作用及改进策略。第四,农业技术扩散速度的模型研究、农业技术创新扩散模式等。刘怫翔[3]提出了政府主导型和农户需求主导型两种模式。律研究发现,主要存在三种农业技术创新扩散模式:传播型、指导型和交互型;模式的选择主要依赖于该国或地区的政策制度、信息传播手段、农户素质及市场机制等因素。另外,国内有些学者对农业技术扩散进行了实证研究,例如林毅夫[5]对杂交水稻的扩散机理、制度因素等进行了详细分析;徐玖平[6]等建立了四川地区的旱育秧技术扩散模型对其进行了实证分析等。“三农”问题一直都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首先梳理了农业技术扩散的相关理论,总结了目前国内外关于农业技术创新扩散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其次,通过引入在农业经济研究领域中广泛使用的柯布—道格拉斯(C-D)生产函数,建立了相应的数学模型,以四川省农业技术扩散的实际情况,实证分析了农业技术扩散及农业技术扩散速度和区域农业生产增加值的关系;最后,根据理论的总结和模型的计量结果,提出了针对西部地区加快农业技术扩散速度的相关政策建议及对策。

2农业技术扩散速度模型的构建

2.1农业技术扩散模型的建立

(1)生产函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生产中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与所能生产的最大产量之间的关系。(2)地区农业综合技术扩散增长速度模型我们应用(C-D)生产函数模型,根据农业生产部门规模报酬近似不变的特点,本文假设农业产出的技术影响因子为中性。

2.2中国西部地区农业技术扩散速度的实证分析

2.2.1数据来源以及相关处理方法说明

本文把四川省农业部门历年的GDP值作为生产函数的产出指标,劳动投入量是四川省同期的农业劳动力人数,记为L;函数的资本投入量为四川历年的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记为K。我们采用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计算劳动投入和资金投入地边际产出弹性系数α、β,数据来自《四川统计年鉴2000~2010年》及《四川省1995~20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所以采用Eviews软件对四川省农业人均生产率及人均投资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

2.2.2农业技术扩散速度测定

应用Eviews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分别采用线性化及非线性化方法对函数参数进行估计。

3加速我国西部地区农业技术扩散速度的措施

(1)选择适宜扩散的农业新技术。首先,在区域农业经济带,应选用市场优势大的农业技术进行扩散,比如该产品具有的品质高、口感好、外观和色泽鲜、区位优势明显、耐运输能力强等特点;其次,选择适应性强的农业创新技术,以适应该区域尽可能大的温差变化、土壤的差异性及虫害威胁等;最后,农业技术本身的复杂程度也是影响其扩散效果的重要因素,应尽可能选择种养、栽培技术复杂程度较小的进行扩散。

(2)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农业技术扩散的政策扶持力度。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体制已经不适应新技术的扩散要求,必须改革现有僵硬的农业科技体制,用市场强大的推动力给农业科技扩散加速,加快农业科技产业化进程。对适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种养技术要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一方面,多渠道促使科技成果直接与农民见面,尽快将先进农业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效益;另一方面,建立新的奖励制度,使农业科研单位、技术推广部门的科技活动直接与自身利益挂钩以提高其积极性,而且这样也能使双方的信息交流更及时准确,从而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加速科技扩散的速度。

小农经济分散性范文

【关键词】小农生产方式形态演变改造理论

小农生产方式是传统农业基本生产方式,它以农民家庭分散经营为主要经营形式;使用简单而落后的生产工具,主要运用世代相传的农业耕作技术和方法,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很少或者没有;生产力水平低,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程度不高,基本处于自给和半自给状态。完成,这种小农生产方式在我国经历了新民主主义时期、集体经济时期、改革开放时期,分别获得了不同的经济形态。针对不同时期小农生产方式的经济形态特点,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原则,不断创新和发展自己的理论,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农生产方式改造理论。

新民主主义农民个体经济与“合作化”

新民主主义农民个体经济(有时也说个体农民经济)在这里特指我国新民主主义条件下农业领域中的个体经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它最终取得了典型的形式。由于处于新民主主义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决定了它是一种过渡性质的农业经济。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讲话中,对这种经济的特征作了经典的描述,分析了它的两个主要特征:

其一,它区别于古代――消灭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新民主主义下的农民个体经济与封建统治下的农民个体经济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不同。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变成了土地的主人,农民不仅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且拥有充分的经营自。封建社会条件下,土地所有权集中基础上的使用权的分散,严重地束缚了农业小生产功能的发挥,自然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最大障碍。新民主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分散,是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分散转移于农民,废除了土地的封建半封建性剥削。如此分散后的小农经营生产,首先表现为农民生产经营的独立和自由,不受地主剥削。农民劳动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和社会的需要,因而,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可以得到尽可能地提高,生产技术可以得到尽可能地改进,合作生产与集体劳动,可以依照意愿无阻地进行。同时,个体农民生产经营以新民主主义政权为前提,受到人民政权的保障,农业生产的方式问题就可以按照整个经济发展的情形和国家的需要来解决,独立生产的个体农民经济转化为新民主主义方式的合作农业和社会主义方式的集体农业新方式,有了政治上根据和保证。①

其二,它与古代没有多大的差别――落后、分散的个体经济。新中国继承的是旧中国日趋凋敝的农业遗产,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未随着革命的胜利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占农村85%~90%以上的个体农业经济,仍然是落后的,“和古代没有多大区别”。②在经营方式上,只是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个人所有制,而并没有改变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民经营方式。绝大多数农民零碎的小块土地上(由于实行平分制,土地被分割成零碎的小块,分配给农民,当时每户所占耕地平均不超过1公顷),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独立自主的农业生产经营。全国这种似乎清一色的小农家庭经营,与千百年来农民生产经营在形式上没有多大差别。在生产力水平上,后农民总体上仍沿袭传统农业生产水平,运用传统农业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

总之,后,我国农民个体经济基本上是与古代没有多大差别的小农经济。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于个体农户,小农生产方式因此获得了典型形式。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种过渡性的社会,作为其五种经济成份之一的个体经济也必然地显示出这种过渡性社会形态特征来。

体制下的集体农业经济与“市场化”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亿万农民个体私有制改造成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农民分散的个体劳动改造成集体劳动。后来经过升级换代和不断调试,最终确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结构,直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前的20年中,它成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体制和生产生活的组织模式。

其一,“政社合一”的组织体制。“农村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③即不仅是农村经济组织,而且也是农村基层的政权组织,是“政社合一”的混合体。同时,它又集工、农、商、学、兵五位于一体,是我国社会在农村的基本组成单元。因此,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生产管理组织,而成了几乎是无所不包的农村基层组织。

其二,“一大二公”的组织规模。“大”是指规模大,规定以一乡为一社,全国平均一社有农户4797户,部分达六七千户,甚至达万户或两万户以上。“公”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高,实行以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资料公社所有制,即单一的公社所有制。除社员一些简单的家具外,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并废除一切私有财产。

其三,封闭集中的经营管理制度,过度平均化的分配制度。农民除了几亩自留地之外,其他一切均由领导自上而下地安排,从生产到消费都纳入国家计划。生产上,国家指令性计划由上到下层层落实到生产队,各地方种什么、种多少、何时种,都要由上级指示决定,直接组织生产的生产队没有选择的权力。在分配上,名义上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实际上评价“多劳”的工分并不能担当起真正的标尺作用,工分只与出工时间相关,与劳动的量与质无多大联系,与劳动成果基本不存关联。“吃大锅饭”在这种体制中表现得最为充分。

事实表明,这种通过集体化小农所建立起来的生产模式只不过是小农生产方式捆绑式的集合,它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农业耕作技术和方法,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仍就缺失,自给和半自给状态仍然是各个集体公社经济生存状态,是农民个体经济的“袋装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个体经济与“产业化”

实行承包责任制后,恢复和重建起来的农户个体经济,在我国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其自身特点。

第一,在性质上,它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合作化前的农民个体经济有着本质区别,是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一种新型的个体经济形式。首先,在所有制上,作为农业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及其他的水利设施、大型农具、输电线路等仍归集体所有,坚持了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户承包经营是农村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之一。其次,农户通过与集体订立承包合同,规定在生产过程中的责、权、利,进行分散经营,在生产中集体为农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农户承担规定的义务。从集体与农户共同完成整个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来说,农户经营是整个农业合作经营的一个层次,与完全分散、相互隔离的个体农民经济的个体经营也有根本性的区别。再次,在产品分配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劳动者和其所产的产品联系紧密起来,找到了进行经济核算的最好途径,更较准确地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二,在经营形式上,它用农户家庭经营替代集体经营,克服了集体化体制弊端,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双层经营模式的一个经营层次。在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上,它通过“承包经营”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从而打破了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和集体经营模式,创造了一种集体与个体共有的、新型的所有制形式和一种统一经营与家庭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新体制。以家庭组织(农户)替代生产队作为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决策单位,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和对产品的自由处置权,不仅大大节约了劳动监督成本,还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在分配方式上,通过大包干,实行“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是自己的”的承包合约形式,改变了体制下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正确地处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找到了农业生产中按劳分配的最好形式。

第三,在发展水平上,它与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家庭农场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是一种较为落后的农业经济形式。实行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户个体经济虽然在形式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家庭农业非常相似,但在发展水平上却存在着巨大差距。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家庭农场一般具有科学技术水平和机械化水平高、经营规模大、社会化服务程度高、专业化和商品化程度高等特点,已经完全摆脱了传统落后的小农生产方式,是现代化发达的农业经济形式之一。我国家庭联产承包制条件下的个体家庭经营,由于采取“均田承包”,经营规模很小,且土地分割得十分细碎,基本上还是手工搞饭吃,生产率不高。

纵观60余年来我国小农生产方式改造历史,“合作化”“市场化”“产业化”,展现了我国小农生产方式改造实践及思想的特色演变轨迹,三者之间的传承与发展共同演绎出了中国特色的小农生产方式改造之路。(作者单位:洛阳理工学院社会科学系)

注释

①孟南:《中国问题》,香港:新民主出版社,1948年,第63~65页。

小农经济分散性范文

摘要:我国现阶段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之间存在的土地流转问题,主要表现为地租水平既不足以刺激农业散户的土地供给,又足以抑制农业大户的土地需求。作为地租上下限的农业大户与农业散户的土地产出水平倒挂或接近,是难以形成合理地租的深层原因;而农业大户的非企业生产者局限和生产力的缺失,致使其土地产出同农业散户一样低下,成为抑制地租上升、土地流转不畅的根本障碍。因此,包括农业大户在内的农业经营主体向资本经济的企业生产者飞跃,是实现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农业大户;农业散户;土地流转;地租水平;土地产出水平;企业生产力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4-02-17

作者简介:论卫星(1958-),男(回族),河北冀县人,台州经济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资本经济、农业经济;杨林生(1972-),男,江西九江人,台州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资本经济理论及其农业资本经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Y201018377。自1988年始,允许土地流转就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的确认①,但时至今日,我国土地流转的态势依然不尽如人意。至2011年,全国承包地的流转面积仅占全部承包地的162%[1];而且已流转土地的相当部分并没有流向以农业大户为主的规模农业主体,而是“发生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之间”[2],致使土地流转这种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并非优化配置过程,对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的作用有限。显而易见,使土地由分散的农户(以下简称农业散户或散户)向农业大户流转,理顺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的土地流转关系,应成为土地流转的重头戏;这对于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对于“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②,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么,是什么在阻碍着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呢?政策是否给力、土地市场是否完善、土地产权交易制度[3]是否健全等,都不过是外因;而农业散户同农业大户之间特定的土地供求关系,隐身其后的土地产出关系以及更深层的农业非资本经济关系,才是两者之间土地流转的内在障碍。

一、地租对土地流转的直接影响

(一)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关系

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指的是拥有土地经营权的散户将承包地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以农业大户为主的农业经营主体,从而形成一定量的土地集中和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这种土地流转并非一些农民所称的“承包”或“再承包”。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土地承包,是村(队)集体按户籍人口将土地分配给本村(队)的农户,由此形成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产权关系。随着按地亩征收的“三提五统”③和农业税的取消,承包地的取得基本上是无偿的。土地承包同土地流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无偿的土地分配关系和非市场行为,后者是有偿的土地租赁关系和市场行为。既然是一种租赁关系和市场行为,土地流转就应当体现土地供求双方的平等和自愿原则,而非某种行政力的结果。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由政府推动土地集中的“土地流转工程”,不在本文研究之列。

因此,对土地流转关系可以明确的是:第一,土地流转的客体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经营权的让渡和交易。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存在,关系到土地流转中土地供给和土地需求的客体是否存在;这里假定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稳定的。此外,由于一些村(队)未将土地全部承包给农户,不排除有少量的流转地直接来自于村集体而非农户。如笔者在江苏扬州农村调研得知,某农业大户最初集中的30亩土地全部是该村预留的。第二,土地流转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土地供求双方:农业散户是土地供给者,农业大户则以土地需求者的面目出现。由于种种原因,村(队)在土地供求之间发挥中介职能,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但村(队)集体既不是供给者也不是需求者。因此土地由农业散户流向农业大户的过程,首先表现为农业散户同农业大户之间对立统一的土地供求关系。

总第445期论卫星: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间土地流转障碍探析••••商业研究2014/05(二)土地供给不足与地租水平之低

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供给,受国土面积的制约而饱和或接近饱和,对土地价格的反应较为迟钝,其供给曲线近似垂直。与此不同的是,土地流转中的土地供给因庞大的尚未流转的土地存量而远未饱和,会对土地流转的价格产生较为强烈的反应,其供给曲线向右上方倾斜且呈现出较大的供给价格弹性。这两种土地供给的比较见图1。在(b)的土地流转中,土地价格从P1升至P2,引起土地供给量较大幅度地从Q1增至Q2。正是由于大量土地滞留于农业散户,潜在供给量巨大,土地流转的价格即地租水平便成为土地供给量的决定因素。

在现实的土地流转中,作为土地供给者的农业散户是否将土地出让,主要是在土地自耕收益同地租收益之间做出比较和选择,当自耕收益既定时,地租收益就对土地供给起着决定性作用。地租水平超出或较大地高于自耕收益,农业散户的土地供给意愿就强;地租水平达不到或不能明显高于自耕收益,土地供给意愿就弱。而后一种状况恰恰具有普遍性。笔者在安徽和县调研得知的大致情形是:正常年景下农民自耕收益大体在每亩千元左右,而当地土地流转价格多在400-500元/亩之间,使农民出让土地的动力明显不足,流转的土地仅占当地耕地面积的10%左右。相关调查数据又显示,如果将土地流转价格提高一倍,达到800元/亩,有意愿出让土地的农业散户可增至60%以上。

图1两种土地供给的比较

除地租水平之低以外,地租收益的风险之大也对土地流转产生不利的影响。土地承租者往往等到一年收成之后支付租金,而且有的村(队)作为土地流转中介,对代收的地租予以截留或扣除,这些现象均加大了农业散户取得地租的风险,减弱了土地供给的意愿和信心。可见,尽管土地供给不足是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但地租水平低和地租风险大无疑是其基本原因。相比之下,通过土地租赁合同的完善、地租支付方式的改进、相关信用体系的建立等,地租风险问题不难解决,而地租水平之低却有着深层和复杂的背景。

(三)土地需求疲软与地租水平之高

土地流转的需求不足,首先是对土地集中有需求的农业大户数量不足。无论对于年富力强的种田能手,来自城市的投资者还是大学毕业生,非农产业中的务工或经商,都是优于务农的就业创业选择,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取得土地的高成本、高风险和农业的低回报,导致“农业至今尚未成为资本投资的乐土”[4],立志务农的农业大户也凤毛麟角。

土地需求不足的更重要表现,是现有为数不多的农业大户普遍缺乏扩大承租土地的意愿和动力,相反,有的农业大户甚至有“退租”和“减租”④的打算。究其原因,几乎所有的农业大户不约而同地指向取得土地的高成本,即地租水平高。同一个地租水平,农业散户嫌低,农业大户却不堪重负。在估算农业的投入产出时,农业大户往往同农业散户相比较:在亩均产出上,农业大户并没有多少优势,但在土地和劳动力的投入上,农业散户几乎是“零成本”,而农业大户则是必不可少的大额支出。笔者在安徽淮南农村调研时,有农业大户算过这样一笔账:自己的亩均产出千元左右,与当地散户相差无几;但在去掉人工费用和土地租金后,不仅所剩无几,甚至还要“倒贴”。此外,农业散户可以按地亩得到政府的种粮补贴,即使将土地出租,该补贴依然据为己有;而实际耕作该土地的农业大户,不仅得不到补贴,还要花钱“买”土地。如此“该进的进不来,该出的还得出”,不但令农业大户耿耿于怀,而且极大抑制农业大户的土地需求。如果说,为了取得土地,现有的地租水平已经构成农业大户并不轻松的负担,那么,势必以提高地租为代价的扩大土地承租,就会让农业大户更加难以承受。

总之,无论是土地供给不足,还是土地需求不旺,都与地租的“高不成、低不就”密切相关。地租水平上下为难的僵局,一方面表现出一般的供求矛盾,即农业大户认可的地租水平农业散户必定嫌低,而农业散户接受的地租水平农业大户则认为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一种少见的和特殊的供求矛盾,即在同一个地租水平上,农业散户的嫌低与农业大户的嫌高同时存在。除非有某种外力的作用,供求双方几乎没有更积极愿意成交的余地。因此,要破解这一难题,形成供求双方皆大欢喜且具有土地供求两旺效应的地租水平,仅靠供求关系的调整已然无能为力,而在土地供求背后起作用的土地产出不能不引起格外关注。

二、土地产出对土地流转的深层制约

(一)土地产出水平与地租的上下边界

在农业大户和农业散户的投入产出关系中,一定的农业收益同劳动投入之间的关系不易把握,同“非资本投资”[4]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明了,但是同投入的土地之间往往是简单明了的正比关系。无论农业散户还是农业大户,都将其农业生产收益视为土地的产出,用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减去一年中的全部货币支出来计算或估算土地产出水平。只不过农业大户与农业散户的货币支出项目不尽相同,后者通常没有支付人工费用和地租的货币支出。

土地产出水平对于农业大户和农业散户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双方的土地供求总是在一定的地租水平下成交:单从市场作用看,大户的需求趋旺,地租会上走;散户的供给趋强,地租会下滑。但是,地租的涨与落都不是无限的,总有一个边界,而支付地租的农业大户的土地产出水平(以下用Nd表示),构成了地租水平的上限,获取地租的农业散户的土地产出水平(以下用Ns),则构成了地租的下限。对于农业大户来说,地租不能高于Nd,否则就超出他的支付能力;对于农业散户来说,地租不能低于Ns,否则他宁可选择自耕。

用Ph和PL分别表示地租的上、下限,则地租水平只能在Ph>PL的区间内随供求的变化而变动,并作用于土地供求。由于Ph=Nd,PL=Ns,而且Ph>PL,因此Nd>Ns就是形成合理的地租水平的基本条件。在Ph>PL这一“顺差”内,地租水平即不会高出Nd,也不会低于Ns,可以让供求双方接受。假如同一地区的Nd和Ns分别为1200元/亩和800元/亩,形成1200(Nd)>800(Ns)的顺差,地租水平便会在800-1200元之间合理浮动。供给趋旺时,地租会低一些,但不会低于800元/亩;需求趋旺时,地租会高一些,但不会高于1200元/亩,并以此形成土地供求的良性互动。可见,只有Nd>Ns及其顺差,才是Nd与Ns关系的正常体现,也是形成合理地租并发挥其功效的必要前提。

图2Nd>Ns之差对地租水平的影响

不仅如此,Nd>Ns的顺差越大,意味着地租上升的空间越大,从而增加土地供与求的余地也越大(见图2)。在(a)与(b)的比较中,土地供给与需求的价格弹性是相同的。当Ns为400元、Nd为600元,Nd>Ns的顺差较小时,地租水平只能在400-600元之间的狭小区间浮动,土地供求的最大值仅为0-200个单位;而当Ns为400元、Nd为1000元,Nd>Ns的顺差较大时,不仅地租水平可以在400-1000元的较大区间浮动,而且土地供求的最大值可达600个单位。可见,与Nd>Ns同样重要的是,Nd明显地大幅地高于Ns,可以使合理的地租更加充分、更加活跃,更利于助推土地的供求。

(二)Nd与Ns关系的扭曲和土地供求凝滞

然而,在各地的Nd与Ns的对比中,Nd>Ns,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理想状态;Nd接近甚至小于Ns却是较为常见的现象。根据笔者在地处江淮平原的安徽和县某乡的调研,当地2012年较为典型的Ns与Nd的形成如表1、表2所示。

表1农业散户的亩均土地产出(Ns)农季产量(千克)单价(元)销售收入(元)货币支出(元)农资水、电农机具其他Ns午季4002.1084013012010080410秋季5502.401320150150130100790合计21609601200

表2农业大户的亩均土地产出(Nd)农季产量(千克)单价(元)销售收入(元)货币支出(元)农资水电农机具雇工其他Nd午季4202.108821009010010080412秋季5602.401344100110130150100754合计226610601166

上表所反映的Nd

可见,一方面是农业大户的亩均销售收入不能明显高于农业散户,另一方面又是农业大户的亩均货币支出不低于甚至高于农业散户,于是,Nd

(三)Ph下移的效应及其代价

应当看到的是,即使在Nd

在Ns相差无几的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地租水平往往大相径庭。如方圆300公里之内的安徽淮南、和县、江苏扬州等地,均是以小麦、水稻为主的两季生产,Ns大致都在1200元/亩左右。但是,淮南一带的土地流转价格多在800-1000元,和县多在400-500元,扬州甚至低至300元/亩。土地流转价格何以会跌破甚至大大跌破Ns?只要对各地农业劳动力的离土状况稍加分析比较就不难发现,撇开土地产出水平不谈,土地流转价格往往同当地农业劳动力的离土程度密切相关。农业散户越是离土,自耕劳动力越是稀缺,土地流转价格就越低。虽然和县、扬州一带的Ns不低于甚至略高于淮南一带,但是,由于前者的农业散户在本地或外地经商、务工的更多,农业劳动力离土的程度更高,农业散户因缺乏劳力而更加难以留土自耕,降低地租预期而出让土地的愿望就更强。因此,土地流转价格低于Ns,不是对Ns作为地租下限的否定,而是由劳动力离土产生的PL下移的效应。

在农业散户的自耕中,自身劳动力的支出并不构成其货币成本,其生产费用中不会包含预付自身劳动力的价值。然而,农业散户一旦离土进入非农产业,原先被淹没在自耕中的劳动力价值便得以实现和显现,不能不成为以何种条件出让土地的重要考量,原先在地租收益同自耕收益之间的选择,就会转化为地租收益同劳动力价值及其货币表现的选择。以非农产业中最低的农民工工资计,即便月薪1100元⑤,也可以获得13200元的年收入。相比之下,数百元乃至上千元的地租收入微不足道,即便为上万元的选择而全部放弃也是值得的。因此,以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置换为条件,农业散户出让土地的地租下限可以降低至Ns之下直至为零。在农业税取消之前,极少数农业散户为了务工或经商,宁愿自己承担农业税而将土地“倒贴”给他人耕种,就是PL下移的极端表现。

但是,土地毕竟是能够带来一定收益的稀缺资源。出于对土地权益的坚守,大多数农业散户“有偿出让土地”的欲望很难被低廉的地租所刺激,面对低得“可有可无”的地租水平,有的农业散户宁可让土地撂荒也无动于衷。因此,PL的下移对土地流转的作用是有限的,以低地租为条件的土地流转实际上并没有出现强劲的态势。不仅如此,农业劳动力过度离土及其低地租效应,是以牺牲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农业的萎缩为代价的,得不偿失。

第一,土地流转价格畸低,使农民来自土地权益的保障微乎其微,丧失殆尽,构成对现行土地产权关系的严峻挑战。即使在城镇化的推进中,亿万农民失去土地权益的保障,现行的土地产权关系过早瓦解,也是一个须慎重对待的社会问题。

第二,土地流转价格畸低,势必加剧农业用地的廉价性,浪费宝贵的耕地资源。能够以低成本或零成本获取土地,不但减弱土地需求者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动力,而且削弱资源配置中的竞争机制,使本就稀缺的耕地资源难以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农业用地的越发不值钱将加剧土地的“农转非”冲动,成为耕地流失的经济根源。

第三,农业劳动力离土与土地流转价格下降相互作用,造成农业劳动力日渐枯竭,更是目前农业发展的迫在眉睫的危机,在弱质的农业同相对强势的非农产业对劳动力的争夺中,不但优质和较优劳动力流向非农产业不可逆转,而且由老弱妇孺构成的农业劳动力队伍也在萎缩。在农业劳动力离土严重的地区,许多人不约而同地流露出“不久的将来将无人务农”的深深忧虑。不管是农业散户还是农业大户的农业生产,如果因劳动力特别是优质劳动力的枯竭而难以为继,“农业向弱而非农产业向强的分化”[4]将不可避免地继续演进。

可见,农业劳动力离土和置换虽然使PL降至Ns之下,形成Ph>PL的顺差,但是,靠低地租维系的土地流转,不仅成效甚微,而且要支付巨大的社会成本,不能成为土地流转的指望和寄托。应当看到的是,Ph>PL,可以是这两个量变动的结果,除PL下移之外,还可通过Ph的上移实现;只不过PL的下移是PL降至Ns之下,而Ph的上移却不能是Ph升至Nd之上,只能是Nd本身提升的结果。PL下移的效应是地租走低,Ph上移的效应则是地租走高;相比之下,Ph上移和Nd上升的空间不仅是无限的,而且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和保障以及农民收入的增加等有诸多的利好。因此,NdPL的形成,与其因PL降至Ns之下而形成,不如因Nd的提升而实现。这才是走出土地流转困境的正途和关键。如此一来,Nd何以会低至甚至低于Ns,Nd之低的症结何在,不能不引起进一步的深究。

三、企业生产力缺失对土地流转的根本性制约

Nd与Ns的同样低下,农业大户并没有较之于农业散户的明显优势,反映了在农业生产的诸多环节和农业生产力的诸多决定因素中,虽然农业散户的小规模分散自耕被农业大户的大规模集中生产所取代,但在农业科技、经营管理、农业服务、产业链升级等方面基本上是江山依旧。这一切集中到一点,就是在经济运行关系上,农业大户并未产生较之于农业散户的实质性飞跃,二者都是非资本经济的非企业生产者。

(一)农业大户的非资本经济和非企业生产者属性

资本经济(一般)是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既密切联系又彼此区别的一种经济运行关系,是基于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对立统一,以价值增值为核心,以企业为生产者形式的现代大生产。企业生产者与非企业生产者的区别是资本经济与非资本经济的基本区别。

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经营主体,即农业生产者,主要是亿万农业散户和为数尚不多的农业大户。其中,农业散户的非企业生产者属性是显而易见的,而农业大户的非企业生产者属性也是不容置疑的。企业生产者与非企业生产者的本质区别,主要不在于经营规模的大小和是否雇工,而在于是否有企业的“形”与“神”。从形式上看,大多数农业大户既非法律意义上的农场、农业公司等农业企业,也没有经济运行关系上的企业化经营。支撑农业大户经济运行的,主要是农业大户与土地出让者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以及同闲散劳动力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由此决定了农业大户的产、供、销活动和人、财、物管理基本上是非企业行为。从内涵上看,农业大户的雇工关系远非基于价值增值的投资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资本经济的价值增值,“不是由于超过而是由于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出卖商品获得的”[5],其立足点在于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自身价值;包括技术进步,管理提升乃至市场利好等带来的价值增值,在资本经济视角下,都可以归结为劳动者价值创造力和增值力提升的结果。而在农业大户的经营中,其常态化的雇工同农业散户偶然性雇工本质上一样,主要是出于弥补自身劳动力不足或劳动力置换,是自身劳动力的延伸。雇工费用构成农业大户的经营成本,却没有成为预付可变资本;农业大户可能的经营收益往往由种种市场利好所赐,而非劳动者价值创造力和增值力所赐。可见,目前的农业大户总体上既无企业生产者之名,亦无企业生产者之实,尚处于农业非资本经济向农业资本经济的过渡形态,有待实现非企业生产者向企业生产者的飞跃。

(二)企业生产力的缺失与Nd的低下

农业大户的非企业生产者属性,还进一步表现为并没有形成包括技术生产力、营销生产力、管理生产力等在内的企业生产力。企业生产力的缺失,极大地束缚农业大户的产能,成为Nd提升的根本障碍。

1.技术生产力的缺失。技术生产力表现为企业生产者的产品开发、品牌战略、节能降耗、产业链升级等行为及其引发的技术进步的动力与机制。非企业生产者可能不乏来自市场的技术进步的动力和压力,但由价值创造力和增值力所承载的技术进步的机制和结果,却是非企业生产者望尘莫及的。由于缺乏基于劳资对立统一的价值增值机制,农业大户在技术进步的能力和机制上先天不足。农技机构和农技人员的努力不能同农业大户尚不存在的技术进步机制相融合,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和提高无论对农业散户还是农业大户均不甚理想,以至于在选种、育种、耕作、施肥、灌溉以及病虫害防治等诸多环节,农业大户的技术含量难以高出农业散户。在产业链上,农业大户也处于同散户一样的最低端,多为初级农产品的种养阶段。非企业化的经营,价值增值机制和技术进步机制的缺失,使得农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品牌战略、技术研发、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资本运作等高端产业链,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即,以至于农业大户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不仅同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形成外部对立,而且陷于年复一年的简单再生产中。

2.营销生产力的缺失。产品销售是任何生产者至关重要的流通环节,但是,只有企业生产者才有营销,才能集营销手段、营销策略、营销渠道和营销网络于一身。营销不仅是实现商品价值的“惊险的跳跃”[6],更是实现价值创造力和增值力的过程,成功的营销将企业的触角伸向四面八方,使企业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市场的主宰。反观农业大户的产品销售过程,处处表现为被动的非营销状态。农产品销售难不止是农业散户的困难,也为农业大户所纠结:面对打白条、压级压价的买家,不管是国有粮站还是个体粮贩,大户同散户一样无可奈何;农产品短缺时,他们分享不到多少卖方市场的利益,农产品过剩时,他们又只能独吞其苦果。只是在有相关合作社可以倚重时,农业大户单打独斗的弱势境遇能够稍加改善,但这毕竟是生产者联盟的外在力量,作为独立的生产者,若不能改变非企业生产者和营销生产力缺失的状况,其市场中的弱者地位就不能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3.管理生产力的缺失。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在形成企业内在增值机制的同时,也生成表现为协作生产力的管理生产力。投资者职能及其派生的管理职能体系,将各岗位之间的分工协作,各要素的动员、配置加以组织协调和运作。而在农业大户的经济运行中,分工协作,专业化生产等企业生产者特有的管理生产力难得一见。其所谓管理,仅仅是因雇工而产生的劳动力的简单分配,干一天活付一天报酬,做一亩地的活计付一亩地活计的报酬,仅此而已。专业化岗位分工、工作过程管理、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农工培训、薪酬管理等企业生财之道几乎荡然无存。看得见的田边地头,秧插得还算齐整;看不见的地块中间,秧插得稀稀拉拉。类似现象在农业大户的生产过程中既非鲜见,也令其一筹莫展。其管理生产力的缺失可见一斑。

需要指出的是,非企业生产者缺失企业生产力,并不意味着企业生产者就一定都有企业生产力的良好表现。企业生产者也有优劣之分,其优胜劣汰的不同命运,不仅表明企业生产力的有无,更表明企业生产力的强弱与高下;而非企业生产者相对于企业生产者的弱与劣,必定是企业生产力缺失的表现与结果。只要农业大户尚未成长为真正的农业企业,企业生产力缺失就始终构成其天生软胁。正是由于农业大户同农业散户一样的非企业生产者局限,一样的缺失企业生产力,农业散户在农业生产力上的诸多先天不足也同样困扰着农业大户,制约着农业大户的土地产出。这是Nd低位徘于Ns水平的根本原因,也是土地流转的根本障碍。

四、结语

主要发生于农业散户与农业大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作为市场作用下的土地供求关系,呈现出农业散户土地供给不足和农业大户土地需求疲软的状态。土地流转价格,即地租水平,是土地流转遇冷的直接因素:基于农业散户的立场和预期,地租因不能高于其自耕收益而过低,不足以刺激土地供给;基于农业大户的立场和预期,地租因超出其支付能力而过高,足以抑制土地需求。

农业大户的土地产出水平(Nd)接近农业散户的土地产出水平(Ns),是地租上下为难和土地流转不畅的深层原因。在Nd=Ns甚至PL,实现少量土地流转,却凸显出得不偿失的社会代价。健康的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不能指望降低PL来维系,只能寄希望于提高Nd和Ph来实现。

然而,在目前农业非资本经济条件下,农业大户本质上是同农业散户一样的非企业生产者。包括技术生产力、营销生产力和管理生产力在内的企业生产力的缺失,使农业大户在农业生产力的诸多方面无法超越农业散户。这是Nd不能高出Ns的根本原因,也是土地流转的根本障碍。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大户能否尽快地由农业小生产者向企业生产者进化,不仅关系到2013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出的新的农村经营主体的培育,而且关系到土地流转的进程。可见,农业资本经济的发展及其农业企业的成长,是推进土地流转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②请见中共中央2013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③“三提五统”指乡、村两级以“提留”、“统筹”名义向农户征收各类款项的统称。

④这里“退租”“减租”,指农业大户退出土地租约或减少土地承租规模。

⑤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2013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全国最高,已达到1620元,而作为西部省份贵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也达到了1030元,因此本文取1100元作为最低工资标准并非是一个高估的值。

参考文献:

[1]杨浩然,刘悦,刘合光.中美农业土地制度比较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2):69.

[2]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44.

[3]柳建平.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及改革研究――基于现代农业发展经验的思考[J].科学•经济•社会,2013(1):70.

[4]论卫星,杨林生.非资本经济:我国农业问题的深层解读[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0(2):159-160.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1.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7.

OnLandCirculationObstaclesbetweenRetailAgricultureHoldersandLarge

AgricultureHoldersLUNWei-xing1,YANGLin-sheng2

(1.TaizhouEconomicResearchInstitute,Taizhou318000,China;

2.SchoolofEconomics,NanjingUniversity,Nanjing210093,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