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一)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产品缺陷.
(1)默示担保条件
默示担保条件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要求;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等,就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默示担保条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明示担保条件
明示担保条件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产品标识、广告、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
(3)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缺陷、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质量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指示缺陷,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军工产品、土木与建筑物、过境产品、转运产品或专供出口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这一规定上看,产品有缺陷一般是指产品有“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在产品责任中,产品的质量以适于安全使用为标准,不适于安全使用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因此,只要在产品使用中因产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就应认定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国对产品缺陷的判定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即消费者只要证明具有强制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就可主张产品具有缺陷。其实,在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以外,产品仍有可能具有不合理危险。这样就会导致有些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应当对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同时适用“不合理的危险”标准,即认定产品缺陷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而以强制性标准为辅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缺陷产品。
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还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
(a)损害存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从该条规定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与一般赔偿范围相同。而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则是比较宽泛的。首先,《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以外受损害财产的性质未加以限定;其次,对受害人因产品缺陷导致财产损失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亦应赔偿。这实际上是对间接损失准予赔偿。但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要求赔偿,都必须以损害事实存在为前提。
(b)产品质量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产品质量责任中,正确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果关系是产品质量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产品质量责任产生损害原因是产品的缺陷,但产品缺陷的存在并非必然导致损害事实,它往往借助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发生,因行为具有不特定性,可能导致的后果也是不确定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证明缺陷是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责任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证明时,可以采用必要条件规则。但由于使用的产品设计、制造过程十分复杂,产品受害人很难证明受到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相互关系,故在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因果关系上往往得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论”才能实现。故为保护产品受害人权益,只要产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或者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在事实上发生了该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均可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均可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的必然联系.在因果关系推定中,还必须辅之以“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转移”方法,即“举证责任倒置法”,被告具有知识上和技术上的优势,产品受害人只要能合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即不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而由生产者、销售者就证明自己无过错免于承担责任进行举证。其他原因,如使用者行为、第三人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由原告证明。证明时可采用法律上因果关系证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依据该学说,如果某项事实在通常情况,依社会一般见解,也认为有发生该损害的可能性,即认为具有因果关系。在原告有过错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责任理论原告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及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违反默示担保条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对于产品缺陷而言,则只有造损害后果,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责任法概述》,中国标准出版社
【关键词】施工企业;财务风险;防范对策
一、引言
建筑业属于国民经济的第二产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施工企业属于能源和资金密集型企业,这意味着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面临着比一般企业更大的财务风险和压力,其中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环境压力、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以及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等因素都会企业财务风险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因素如果把握不好,势必会增强企业的财务风险,影响施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当前施工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
1.施工企业需要应对内部外部双重环境压力
首先,从外部环境来看,施工企业需要承受自然环境带来的经营风险,施工现场的地质结构、气候环境等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因素,虽然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自然环境进行监测,但是这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轻则耽误生产造成工期延误,重则将会对施工现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且施工企业还需要应对包括政治、经济在内的宏观环境因素,由于企业外部经济经营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国家对于施工企业的政策也在进行不断的调整,这些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会对企业生产和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如果把握不当,企业的经营风险将会转化为巨大的财务风险。
其次,从内部环境来看,在一些施工企业特别是规模比较小的民营施工企业之中,受其管理者自身水平的制约,很多管理者对企业财务风险的监控不够重视,对一些财务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缺乏“防患于未然”的意识。而在规模较大的施工企业当中,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股权结构不合理、企业管理方式比较粗放、企业内部经验管理等现象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使得企业财务决策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带来了较大的财务风险。
2.安全事故隐患增加了施工企业财务风险
施工企业的生产工作具有特殊性,目前安全事故频发产生的经济损失已经成为了许多企业最大的财务风险,但是很多施工企业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首先,很多施工企业内部还停留在粗放型管理模式,一些项目的负责人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在施工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指挥,而且施工企业内部熟练工人严重匮乏,一些施工人员技术生硬,违章施工现象屡见不鲜。其次,施工企业在进行作业的过程中需要很多大型机械设备,很多施工企业为了缩短工期,经常使其进行超负荷运转,而且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很多施工企业不注重设备的更新与换代,一些设备甚至处于淘汰的边缘却仍然继续使用,为施工企业生产带来的严重的安全隐患。再次,由于施工企业经常需要户外作业,但是很多户外施工人员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则影响施工人员工作,影响工程进度,提高企业医疗开销,如果造成人员死亡,巨额的死亡抚恤金将会给施工企业资金带来沉重的压力,很多企业为此一蹶不振,直至破产。
3.施工企业财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施工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到财务管理的水平,当前我国施工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增大了企业财务风险。首先,施工企业一般现金流比较大,资金支出项目也比较多,如果财务人员不能坚守职业道德,可能会利用管理漏洞,进行财务造假,为自己增加“灰色收入”,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其次,我国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在构成方面,高水平专业化的财务人员所占的比例很小,很多财务人员缺乏扎实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职业判断能力严重不足,重大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和适用性。再次,出于企业发展考虑,很多施工企业重技术,轻管理,比较重视内部建造师的水平和数量,但对财务等管理岗位人员的培训缺乏足够的重视,财务人员仅靠个人力量难以及时更新业务知识,导致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不能很好的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
三、施工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对策
1.施工企业应该积极降低内外部环境带来的财务风险
施工企业属于高风险企业,因此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应该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环境因素,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首先,虽然企业外部环境比较难以抗拒,但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来尽量较少外部环境带来的损失。企业在签订合同之时应该充分重视合同条款中的风险条例,明确不可抗拒力情况下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同时施工企业应该做好事前工作,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准确的评估,并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当自然灾害发生并对企业造成损失时,施工企业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一定的补偿,从而转移风险。同时,企业还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和政策走势,准确把握行业动态,使企业的财务战略规划与外部宏观环境相符合,充分利用外部资本,加深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提高企业财务抗风险能力。其次,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应该自觉培养财务风险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将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作为大事来抓,提高对财务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一些规模较大的施工企业还要注重加强内部控制,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避免“一股独大”产生的财务风险,并健全董事会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财务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提高企业财务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独立性,同时企业应该制定财务风险防范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和问责机制,将财务责任明确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实现财务风险防范的全民参与。
2.施工企业应该努力完善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安全生产(原:生产安全)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不言而喻,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企业的财务风险。为此,施工企业应该从思想层面、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进行安全管理。首先,施工企业的管理者不能盲目地追求生产,废除“利益至上”的错误思想,从根本上树立起安全生产高于一切的思想,不能等到事故发生之后才后悔莫及,加大对安全施工的宣传力度,使施工企业的所有人员都认识到“安全无小事”。其次,施工企业要根据具体施工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条例制度,将安全施工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者身上,同时企业应该定期对施工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同时,施工企业要设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施工中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严厉的惩罚,守住安全施工的“红线”。再次,施工企业应该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合理使用施工机械,要坚决淘汰那些过于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加大对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投入力度,改善户外施工的条件。此外,施工企业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时对企业带来的巨大财务风险。放眼目前国内施工行业中管理领先的几家大型企业,无一不是在努力追求发展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的投入,将“安全”和“质量”放在“效益”之上,从而步步为营,稳中求进,终成行业巨头。
3.施工企业应该注重财务人才队伍的建设
施工企业防范财务风险应该从源头做起,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财务人才队伍,应对企业财务风险。首先,施工企业内部应该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通过企业文化来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的企业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同时,施工企业应该建立道德“自律”和“他律”制度,增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约束。其次,施工企业应该加大对于财务人才的支持力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高财务人员的地位和薪酬水平,按照企业需要引进高水平的会计人才和审计人才,组织财务人员互相交流和学习,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整体水平。再次,施工企业应该加大对于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学习,不断更新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增加财务人员的实践能力,提高企业财务决策的科学性,从根本上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最后,要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使得财务人员熟悉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能从整体大局来对日常工作做出分析和决策,从而提高管理效率,也降低管理风险。
四、结论
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这需要企业从多个方面进行管理。施工企业应该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提高安全施工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的制度执行力度,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财务管理队伍以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而且对于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覃晓敏.施工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及措施[J].全国商情,2013(10)
【关键词】地勘单位;资金管理;理财投资
1.引言
所谓单位理财,狭义地理解是单位如何处理好其闲置资金。如果单位具备良好的理财意识,可避免资金趴在账户“睡大觉”的尴尬,从而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减少资金不必要的流出。
如今,各家商业银行都在公司业务方面拓展更多的理财产品,帮助企业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为企业闲置资金寻找出路。同时,随着业务的发展,企业进行理财投资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暂时闲置的资金、尚未使用的融资款,对于诸如此类的资金,企业已不再满足于一“存”了事,而是希望通过优化资金管理、购买银行对公受托理财产品获取比同期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
近年来,部分地勘单位发展又稳又快,经济效益越来越好。在其大力开拓地勘市场,主业任务饱满、单位发展前景良好的同时,资金在单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为了更好的处置单位的闲置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减少资金浪费,地勘单位与时俱进,积极转变资金管理观念,在理财方式上不断寻求突破与创新,积极开展各种理财活动。
2.地勘单位的资金管理
2.1地勘单位的理财投资
地勘单位的理财投资主要以购买银行结构性对公理财产品为主,这些理财产品期限多以短期为主,而收益相对较高,其中许多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甚至超过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普遍超出活期存款利率六七倍。在理财产品品种的选择上,地勘单位所购买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主要是人民币“期限可变”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以及基金类、债券类以及各种票据类理财产品。除了购买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外,地勘单位还在不同时期办理了银行对公协定存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及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等。其中,尤其要说明的是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谓单位协定存款,指客户按照与银行约定的存款额度开立的结算账户(A账户),账户中超过存款额度的部分,银行将之转入协定存款账户(B账户),并以优惠的利率计算的一种大额存款方式。在暂时没有可行性项目投资的情况下,企业与银行协商采用“单位协定存款”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但灵活便利,而且安全可行,可稳赚利息。以我队为例,其在中国银行办理的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可使本来存在银行的利息收入由活期利率的0.44%上升到协定存款利率的1.31%,由于利率的近两倍增长,利息收入也将大大提高,安全无风险地为单位创收利润。而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采用这种方式,利用远期付款,单位可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开展更多的业务,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和需求,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另外,相对于贷款融资,也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2.2地勘单位的其他资金管理
在资金管理方面,地勘单位除了通过购买结构性理财产品等方式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外,还积极研究税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争取最大限度的节约资金流出。税收法律政策规定,总包人对分包工程的税金可按分配的工程计算到各分包商的头上。也就是说,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分包出去的部分可由分包商承担税金,这样就避免了重复交税。具体说来有两种缴税方式,一是代扣代缴方式,二是抵扣税金方式。代扣代缴方式是指,地勘单位作为总包方,在付款给分包方时,全额代扣税金及附加,到税务局申报时只申报差额部分的税款,同时上缴代扣的税款。抵扣税金的方式是指,分包方自行到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缴纳税款,并开具代扣税款凭证,总包方在取得代扣税款凭证后,仅需缴纳未分包部分营业额的相应税款即可。这样一来,为单位减少了大量资金流出。
3.地勘单位理财投资应遵守的原则
多元理财方式的运用,为地勘单位的资金管理注入了新的动力,实现了单位财富的最大化,提升了单位的整体业绩,为进一步增强其经济实力贡献了力量。总的说来,地勘单位在进行理财方式以及理财产品的投资时,切忌盲目跟风而贸然投入资金,而应根据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理财计划。具体说来,应注意以下几点:
3.1安全性原则
单位进行理财投资应以安全性即保本性为最重要的原则,因为资金管理是区别于直接对外投资的管理活动,地勘单位进行资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辅助其主业的发展,而不是本末倒置的进行高风险的对外投资,从而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的正常进行。以理财产品投资为例,地勘单位选择的理财产品多是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以及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期限一般比较短,收益相对存款利率高。而保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到期时,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向投资单位支付全额的本金和固定收益。投资单位获得固定收益,投资风险全由银行承担。这两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都相对较高。
3.2计划性原则
在进行理财投资前,单位应先全面合理安排好资金使用计划,对货币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有效规划并争取确保货币资金的最佳持有量。根据单位资金安排情况确定理财阶段,择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使理财投资与自身财务计划的时间安排达到最佳匹配,恰当的利用了资金闲置空当,实现理财投资优化组合,最大限度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3.3流动性原则
由于地勘单位进行资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其主业,所以对于对公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影响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购买者一般不能提前终止;少部分理财产品可质押,但须缴纳一定手续费和质押贷款利息。因此,单位应该先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再决定是否投资该理财产品。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毕竟相对于理财收益而言,地勘单位更看重的是主营业务的经营效益。
3.4个性化原则
地勘单位在进行理财投资时,应积极与商业银行和专业人士进行合作,共同探索适合自身的理财方案,根据单位面临的实际情况,量身订做,以便更好的配合单位的财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