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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行业的看法范例(3篇)

发布人:转载 发布时间:2024-05-15

对证券行业的看法范文

从早期的住房贷款、租赁款、汽车贷款,到后来的信用卡应收账款、物业费债权,再到现在的蚂蚁小贷、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越来越多样化了。

刚刚过去的“双十一”,蚂蚁花呗交出首份成绩单:支付交易笔数达6048万笔;占支付宝交易总量的8.5%。作为一款配备消费额度的支付产品,蚂蚁花呗对接的是蚂蚁小贷,这6048万笔消费放贷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的。

自去年底由审核制转为备案制以来,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迅猛发展。数据显示,2015年前三个季度的发行总额达到人民币2494亿元。据权威部门统计,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已位居亚洲之首。

在国务院“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的大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对于深化金融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随着政策窗口的打开以及市场的不断成熟,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内涵、模式上或将有更大的创新。

由于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法律欠缺,整个场内资产证券化尽管规模增幅相对可观,但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整个利率下行周期中,其基础资产收益开始下降,半路杀出来的公司债让参与者措手不及。与此同时,场外资产证券化的兴起收紧了市场空间。创新不断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俗来说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出售以获取融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早在2011年,蚂蚁小贷(当时叫“阿里小贷”)就开始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是国内最早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小贷公司。截至现在,蚂蚁小贷已经成功发行近200期资产证券化计划。

据蚂蚁花呗产品负责人郝颖透露,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蚂蚁小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余额已超400亿元人民币,不仅帮助100多万小微企业实现融资,也支撑了蚂蚁花呗用户的消费信贷需求。

粗略估算,蚂蚁花呗至少帮助整体支付系统成功率提升了2个-3个百分点,而每一个百分点的提升,意味着至少可以促进1.3亿元的消费。

证券化给互联网金融平台带来的效果不言而喻。除了扩大信用杠杆之外,通过向金融市场输出金融产品,从而打造了一种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输出模式。

无独有偶,京东白条的ABS日前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完毕,并于10月28日在深交所正式挂牌,成为资本市场第一个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发行方案,“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总额为8亿元。在目前资产配置荒的情况下,京东白条ABS火爆,一日售罄。

与此前蚂蚁小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不同,这次京东金融的基础资产并非是针对企业的小贷资产,而是针对个人消费金融的京东白条,也就是C端的分期付款和赊销。

资产证券化首单融资8亿元,虽然对京东来说金额不大,但相当于打通了融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互联网机构便有了造血功能。”京东白条ABS项目负责人郝延山告诉《财经》记者,京东后续将有更多的项目在交易所挂牌。

在业内人士看来,京东金融此次在白条资产证券化上的尝试,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都具有标杆意义。这或将激发更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据《财经》记者了解,达飞金融、趣分期、分期乐以及多家P2P平台均已开始试水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后,很多P2P企业出于风险控制考量以及优良资产的缺乏,纷纷寻求业务转型或升级,而证券化是一条可行的路径选择。

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竞争的逐渐白热化,资产证券化正在成为互联网巨头之间对接和开辟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而通过互联网,资产证券化在内涵、模式上均有较大的创新和发展。无论是在基础资产汇集、破产隔离、增信评级、发行与交易等各个环节都呈现与传统资产证券化不同的特点。政策放宽

与美国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时间不长。自2005年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但2009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11年才恢复试点。2013年国务院决定扩大试点工作。

作为新金融的一个切入点,在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带动GDP增长。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资产证券化的政策窗口不断打开。

去年11月20日和21日,银监会和证监会先后颁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启备案制时代。

此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从项目实施到最终发行,往往要经历五个月以上的时间,有的产品的“初始起算日”与发行日相距八个月之久,池内部分贷款已经到期的情况也不少见。

而在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取消之前,券商上报资产证券化产品方案往往要经过材料补正、两轮意见反馈等多个环节,从申请材料到产品获批,多数产品至少需要两个月才能落地。

信贷类和企业类ABS备案制的双双落地,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空间开始被打开。

随着发行流程的加快和信息披露的提高,中国资产证券化呈现井喷式发展态势。数据显示,前三季度,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为2512.66亿元,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为920.55亿元。这使得中国跃居为亚太区最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新发行市场。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对银行而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类,对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而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ABS);第三类,对保险公司而言,多为资产支持票据。

而与之相应的,国内资产证券化有三个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包括新三板以及券商OTC柜台市场)和私募(场外)市场。其中前两者可以统称为公募市场,也是主流的ABS市场。

相关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在已经发行的7000亿元左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以商业银行为主,汽车金融、资产管理、金融租赁为辅的金融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超过5000亿元,占比大概是四分之三,绝大多数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不到1500亿元,是以交易所市场发行为主。

在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中国金融银行业一枝独大的局面,决定了在中国,银行是最大的原动力和主要的发起人。目前,中国的四大商业银行流动性充足,出表动力不足。中小商业银行虽然需求强烈,但空间不大。博人金融CEO宋光辉告诉《财经》记者。

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主要的投资者。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短、收益率低,保险资金实际投资占比很少。2015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共289亿元,占保险行业总资产的0.25%。

今年8月25日,保监会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管资产支持计划业务进入常态发展阶段。资料显示,自2013年4月保险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启动,截至目前,全行业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业务试点,共注册22单计划,累计注册规模812.22亿元。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制度相对比较成熟,监管规定也比较细。证监会在机构、责任划分方面规定较宽松,保监会的监管规定介于这两者之间。目前基础资产没有公布负面清单,创新空间比证监会要宽。”接近保监会的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机构抢滩

面对资产证券化的蓝海,券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机构纷纷迅速布局。

不同机构展开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各有侧重:就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而言,业务体量最大的主体是券商,基金子公司刚刚开始发力。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受托机构全部为信托公司。

目前,以券商、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无论是发行数量和金额上,占比仍较小。申银万国预计,未来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望齐头并进。

对券商、基金子公司来说,规模更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很难涉足,只能以承销商的身份参加。据悉,此前证监会曾专门研究券商、基金子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性,但后不了了之。

“整个ABS的大头是银行,但是目前银行没有很强的动力出表,这是现实情况。企业ABS占比相对较低,但竞争异常惨烈。”嘉实资本副总经理王艺军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其实,整个企业ABS规模之所以偏小,是因为现在最有可能大规模展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BT项目不在范围”。王艺军说。

事实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BT项目作为基础资产的企业ABS项目,其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收益率亦相对较高。地方政府透过ABS将大型基建项目转让出去,引入社会资金亦符合政策导向。但监管担心银行将这部分资产出手后,又为地方政府带来更多融资规模,导致地方债务大举扩张。

基金子公司集中发力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是基于其数十万亿的市场空间以及传统通道业务的萎缩。

今年10月16日,嘉实节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设立,这也是国内首单央企环保领域资产证券化产品。王艺军告诉《财经》记者,自2012年开展私募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尝试,嘉实资本已在债权、收益权、商业地产等多个领域展开布局。

富诚海富通董事总经理、ABS项目负责人翁江告诉《财经》记者,公司很看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将ABS作为公司的战略核心。截至目前,富诚海富通累计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达35亿元,在所有基金子公司中排名第二。细分到租赁行业ABS产品上,管理规模在全市场亦位列前三。

“不同于传统资产管理业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更多投行的经验和积累,券商更有优势。”王艺军告诉《财经》记者,在资源积累方面,券商有更多项目经验沉淀,比如此前承销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的项目更容易转化或衍生出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先天优势。

不过,在王艺军看来,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蛋糕本身十分大,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给基金子公司去弥补这块短板。监管挑战

其实,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比较成熟,已成为其固定收益市场的重要品种,尽管在次贷危机后有所下降,但目前占比为25.35%,相较而言,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占固定收益的比重不到5%,仅为2.7%。可谓刚刚起步,潜力巨大。

“虽然前景广阔,但眼下问题很多。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流动性问题,这一直是资产证券化的痼疾。”宋光辉说。

据Wind资讯统计,2014年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交易为16.06亿元,且主要集中在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仅占全年债券总交易量的0.004%。

目前发行规模最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市场,投资者主体仍然是银行业机构,往往都是持有到期,基本没有流动性。

“从根本上看,还是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优势地位太强,其它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发展相对不足,整个机构投资者的群体不够丰富和多元化,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流动性。”宋光辉说。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相当复杂,其创立、发行、交易各个环节涉及到不同的监管部门。但现在的多头监管体制使得资产证券化发行成本大大提高,也造成了资源错配。与此同时,在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审批和运作操作过程中,信息分散在各个监管部门,造成了发行主体在监管部门当中套利。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李剑阁曾撰文建议,各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合作,尽早实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互联互通,使资产证券化的供需两端都得到有效释放。这样既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又能使各类投资者方便参与两个市场的投资,从而增强流动性。

在李剑阁看来,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挑战。

“其实,不只是监管体制,整个制度的顶层设计以及法律环境的完善都是必须的。现在国内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层级太低,法律效力不高,制约业务发展。”保监会资金部罗桂连博士在一次论坛中称。

罗桂连建议,应该推动研究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等基本法规,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资产独立、破产隔离等关键法律问题,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在他看来,立法是资产证券化制度建设的核心,从国外的经验看,立法亦能够对资产证券化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应进一步明确。

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近期表示,有关部门应参照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税收体系,结合中国税收法律环境,明确企业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给其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正是由于制度设计尚不完善、法律欠缺,所以尽管公募ABS市场的政策利好不断,整个交易所场内资产证券化规模经过初期的增幅后开始放缓,与此同时,场外私募资产证券化已经稳步发展。

与公募ABS相比,私募类ABS门槛低、流程快、效率高,入池资产的范围也更加广阔。事实上,很多机构、地方金融交易所已经开始了私募ABS的探索。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做的信用卡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已然很成规模。

郝延山亦告诉《财经》记者,京东后续相关项目可能会考虑以私募的方式来做。“与公募相比,私募发行时间较短、结构设计灵活。”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大宗个性化交易、定价复杂的特点,更适合在监管成本较低、适合一对一询价的场外市场发行。在发达国家,高度灵活的场外市场才是资产证券化发行的主要场所。

对证券行业的看法范文

《证券法》出台的历程

《证券法》的起草、出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它是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壮大,以及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而逐渐成熟的。

1992年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在七月的人大会议上决定起草、制订《证券法》(最初称《证券交易法》)。会议提出,要参照国外立法的经验,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证券法》,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操作和发展。时任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同志说,像这样的法律,应该走群众路线,应该更多地听听专家的意见。后来七届人大就委托专门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起草《证券法》。财经委员会于1992年8月成立了以厉以宁为组长的《证券法》起草小组。

《证券法》的出台前后几经波折,一个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太成熟,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还不统一;另一个原因是理论界、实务界对于《证券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争论和分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分歧: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对象,是取狭义还是广义。一种意见是《证券法》只能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外,还应调整其他证券,这样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由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债券;对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另做规定;对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则持慎重态度。

2.《证券法》调整的范围,是仅仅只规范交易市场还是要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都要作出规定。

3.我国证券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实行分散管理还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领导还是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目前已经明确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4.关于开放场外交易市场的争论,也就是证券交易场所的问题。

5.关于券商业务范围、分类及融资的争论。此一争论颇受券商的关注。

6.是否单列对于投资基金的规定。

7.银行业、证券业的分业问题。

8.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的规定。

围绕以上争论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研讨。《证券法》的起草和出台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叫“顺利进行”阶段,这个阶段应该是从1992年的8月组织班子开始,一直到1993年12月。这一阶段我们主要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当时主要去了上海、深圳。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经验还很不足,我们参阅了国外的大量法律、法规,美国、英国、韩国、日本,还有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大量的法律法规,还参考了当时我国公布的一些法律和法规,很快就拿出了最初的《证券法》的提纲,提出了当时的框架。1992年的12月已经完成了三稿,并召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研讨会”,1993年3月起草小组的所有成员到香港去征求意见。1993年7月人大财经委组织召开“证券法难点问题高级研讨会”,并于1993年8月提交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1993年12月向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了《关于证券法修改意见的汇报》。

第二阶段为“激烈争论阶段”,第二阶段的争论要比第一阶段更加白热化,这一阶段也是非常艰难之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1月到6月。这一阶段,对《证券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展开了讨论与争论。1994年6月再次提交八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

第三阶段是“调查研究阶段”。主要从1994年7月到1998年8月,在这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里,起草小组主要是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各种研讨会讨论有关问题,并对草稿进行了不断的修改。我们持有的态度是“不急于出台”,宁可慢些,要出一个比较好的《证券法》。

第四阶段是“重新启动,争取早日出台”阶段。第四阶段应该说从1998年的8月开始,为什么提出来这个问题呢?首先是因为起草《证券法》是八届人大的任务,但八届人大没有完成。九届人大认为应该把这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二点,中国证券市场正在走向成熟,很多问题我们看得比较清楚,多数人在重大的问题上是一致的。第三是东南亚的金融危机问题。如果中国证券市场再没有法律的规范,那么金融风险、证券市场的风险肯定会越来越大。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是相当之多,光靠行政法规是不能够规范这一点的,所以提出来在1998年底出台。1998年10月人大财经委在香山召开了“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为《证券法》提交审议作准备。1998年10月,人大常委会再次审义《证券法》草案。同月举行了《券商座谈会》,围绕着立法原则、券商融资、保证金帐户分立、券商分类、监管分层、保护所有者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11月,李鹏委员长专程到深圳进行立法调研,考察了深交所和康佳集团并与有关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进行了座谈。在最后的一段时间里,就《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股票发行上市核准、新股发行、禁止国有企业炒作上市股票、证交所的监管作用、证券公司的分业问题、规范交易行为等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最后终于在1998年12月29日颁布,并规定将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证券法》的主要特点

(一)《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宪法》外第一部依靠社会力量、依靠专家、由全国人大自己起草的法律。《证券法》是按照国际通行作法,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主持,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参与起草的经济大法,它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参与合作精神和科学性。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主持起草的法律还有《信托法》、《期货交易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等。《证券法》的出台为这些法律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二)《证券法》的立法过程是高度公开和透明的。《证券法》出台历时六载,在公开的研讨会、舆论媒体上进行讨论也有六年多,虽然这也给《证券法》的出台带来了一些阻碍,但总的来说这部法律是在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不断修改完善而制定的,这里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

(三)《证券法》本着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从严立法的精神。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问题包括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伪装上市等问题都相当严重,甚至比国外都严重。而国外的证券市场比较成熟,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中国的证券市场却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我们对内幕交易、证券欺诈等其它的禁止行为规定得非常严格,主要是为了规范市场,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治市原则下,使证券市场走上正确健康的发展道路,尽可能地减少股市运作的制度和行为风险。同时应该指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生命”,《证券法》应该是对投资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保障。

(四)《证券法》既结合中国现实,又注重其实施的充分调控空间。目前来看,《证券法》还有一些有待规范的地方。在起草和制订的过程中,我们的原则是能细则细,宜粗则粗。如果我们看得清的,能操作的我们肯定写得很细。但是看不清的或者说我们需要规范的,就严格地规范。例如《证券法》调整的对象,除了股票、公司债券以外,其他的证券工具留在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范围内。今后我们肯定还会遇到其它的一些问题,具体问题我们会说得很清楚。有一些东西没有写,写了反倒不好,比如说信用交易写进去了,就是禁止;如场外交易,再有就是目前积极讨论的“二板市场”,如果写进去也可能说就是禁止,但是它们在今后可能需要正常的发展,所以不写可能比较好、不写不等于不能做,我们就想了一些办法,给将来留下一些空间。

(五)《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由“在规范中发展”进入了“在发展中规范”的新阶段,我们认为这个法是发展法,是促进法,是规范法,而不是禁止法。如果完全禁止就是不可以操作了,比如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实际上我们订了一些基本的原则,是支持、鼓励收购,同时规范收购。信息披露的原则,比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条例要松了;另外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后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发出要约,但是还有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的豁免规定;另外,我们在《证券法》里专门写了协议收购,因为在中国,在国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情况下,搞协议收购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这些问题都有利于收购的实现。

(六)《证券法》从内容来说比较全面,范围调整的对象也比较全面,从结构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从《证券法》的总则、指导思想、原则,包括分业管理和其它一些原则,发行和交易,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收购以及监督管理机构、服务机构、清算机构都规范,然后法律责任、证券协会、自律管理方面都比较全面,《证券法》比《公司法》有所突破。比如说对股票的发行,从审批制转为审核制。1993年我们还在提不能搞注册制,只能审批制,那是根据当时的情况。现在看来,审核制从本质上和严格性上来说,是审批制到注册制的一个过渡,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再比如说,对券商的分类管理,我们提出有综合券商和经纪类券商,大的可以搞自营,搞综合,对中小券商而言,不能做自营,因为小券商没有办法分担管理,也没那么多资金,所以不许做自营。这样规定对改变中国券商的结构、发展综合券商、金融业的重组、发展大券商是有很重大的意义的。另外关于券商的融资问题。券商的融资问题一直是《证券法》争论的一个焦点。1998年12月12日,以厉以宁教授、财经委的领导和专家在“券商座谈会”上,专门征求关于券商问题的意见,券商谈到券商的融资问题:说中国的券商不让他们搞歪门邪道,堵了邪道,但是得给他们开正道,没正道,邪道也堵不住,而且每天都在做。其次还提到对券商不公平。有些券商有违规违法操作,但是相关的发行公司怎么样?说券商对材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负责,但是发行公司负不负责?还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管审批的,出了问题负不负责?券商也觉得很难操作。在这些问题上,我们一直是在规范的大前提下,另外还为券商争一些利益。所以关于融资的问题我们为他们争了半句话,争了好多年。第一百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原来是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券商做自营业务光有自有资金是不行的,我们后来加了一句“依法筹集的资金”。你怎么依法,是贷款,还是其它的,《证券法》不作死规定。这半句解决了很大的问题。

《证券法》还有其它一些新的特点,但总之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发展,规范市场的发展。

《证券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证券法》出台以后,有人说《证券法》出台是“利空”,股市最近不好与《证券法》出台有很大关系。我们认为,股市不好不能说就是《证券法》出台的问题。中国股市不好,关键是上市公司的问题。《证券法》出台的意义,首先是它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虽然中国原来有250个行政法规,但是却零零散散,互相矛盾,权威性不高,这些都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第二,《证券法》规范了市场秩序。我国的市场秩序是非常混乱的,所以在这个法律中规范了市场的当事人,参与人的行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果违反了,该怎么处理。在这个时候,这种秩序应该说是正常和必要的;第三,《证券法》对发行、交易以及上市公司,都要求很高的透明度;第四,《证券法》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资产重组并购的发展。《证券法》最大的特点是没有对国家股、法人股作特殊的规定,谁够条件谁上。这对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上市是一个绝对“利好”;第五,《证券法》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但是近期市场有一些问题,券商现在也不敢做了,而且有很多已经离开市场了,过去一些违规资金怕出问题,也在撤出。所以市场目前是缺乏资金了。短期也不能用“利空”还是“利多”来看这个问题。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违规资金退出市场,实际上从总体上说,对市场可能有些影响,但它事实上恰恰是解决了中国市场的泡沫过多的问题。今后我们如果按照规范再融资,是可以重新恢复市场信心的。尤其是通过《证券法》的规范、上市公司的质量提高了,券商更加合法操作了,整个市场就会好起来。所以这个问题不要看得那么严重。有些券商把保证金问题看得很严重,一个是觉得对他们不公平,一个是觉得这样没法做了。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他们以为保证金今后是让商业银行去用,他们不能用了,实际不是这么一回事。因为现在所有券商的保证金已经都存在商业银行了,在《证券法》里强调一下是对的,就是说现在我们不能把它挪作他用。今后怎么办?是不是要成立专门的清算银行来做?也可能同券商融资机构结合起来,既能给券商融资,又能给券商清算,但是现在条件还不成熟。如果强行把券商的资金拿来让别人使用,券商不能用,结算也不能用,那问题就大了。但是,我们在讨论的时候绝没有这个意思,现在客户保证金作为周转结算还是可以用的,但是不能用它搞房地产,拿别人的钱去搞房地产就叫做挪作他用。对于《证券法》对券商的一些限制性条款这些问题值得很好研究,引起足够的注意。

对证券行业的看法范文篇3

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概况

中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是由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和证券业自律管理制度相结合组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而证券业协会是在国家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中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其基本职能有以下几方面: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5)统一监管证券业。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证券市场参与各方中,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和支柱。没有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就不会有证券的发售和交易,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就难以实现。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保证。只有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才能给投资者以安全感和投资信心,证券市场才能得到长久发展。像我国这样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兴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一点尤为重要。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发展证券市场的核心任务,也是我们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目的。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行为所遵循的原则是公正原则,它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以公正待遇。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根据公正原则,证券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公正履行监管职责。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事件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公正进行。

此外,我国《证券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因此,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立、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

二、证券监管和中国股市的总体特点

中国证券市场自身监管体制不足。入世对我国证券监管造成的挑战也主要来自于这个方面。监管层次过于单一,还没有形成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及社会舆论等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监管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即投资者事先很难预料风险;同时存在着计划与市场机制、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等运用不协调的现象中国股市是政策市而不是经济市,这可以说是从中国股市出生就伴随着中国股市存在的一个“特色”。众所周知,在中国炒股,不是看经济的发展状况,而是看国家政策。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其股票价格基本无关,而国家每出台一个相关政策,必会在股市上有所反映,这是一种极为不正常的现象。股票成分过于复杂。目前的股票种类由国有股、法人股、普通股三个种类,且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股市作为资金筹集途径作用的发挥。

三、中国证券监管的发展方向

(一)中国证券监管法律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对证券监管的监管依据《证券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尤其要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的目标,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责任和义务,更新证券监管的手段。同时颁布和《证券法》相配套的有关的实施细则,增强证券监管的可造作性。对于证券法实施前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清理。根据证券法的原则,归于与证券法相左的文件条文进行废止修改和删除。要针对我国目前和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监管可能出现的问题,结合《证券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颁布与证券法相配套的信托法、国债法等法规,以便形成对证券监管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针对证券法和公司法中不一致的地方。要在证券监管的实践中逐步发展,以避免实际操作中的混乱。

(二)大胆改革,尽早解除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