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金融集聚区;金融商务中心区(CBD);金融城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在金融集聚区的建设上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其发展特征、业务形态及服务职能上各有异同,但对于金融集聚区各个发展形态的概念定位较为模糊,造成了彼此在发展规模、发展特征、功能定位等方面问题上的概念混淆,从而造成了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诸多制约与不便。对此,本文针对国内金融产业区、金融商务中心区(CBD)及金融城等相关金融集聚区发展形态的基本概念、发展概况、发展特征、发展问题与趋势进行探讨,以便解决上述问题。
一、概念辨析
(一)金融产业区与金融产业集聚区金融产业区是金融产业相对集聚发展的初级产业区,是金融产业集聚区的雏形发展形态。同时,金融产业集聚区在产业规模、功能及职能上是金融产业区的扩大与升级。
(二)金融产业集群与金融商务中心区金融产业集群是金融产业集聚区规模再扩大与产业再升级;同时,金融产业集群相对金融产业集聚区来说已经可以承担区域的金融中心职能;而金融商务中心区(CBD)作为金融产业集群的空间承载,在其产业规模及区域职能体系上可作为部级金融中心发展建设;随着发展规模及区域金融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已经发展为国家金融中心的金融商务中心区即可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及全球金融中心。
(三)金融城与金融商务中心区(CBD)金融城的发展概念是近些年在金融商务中心区(CBD)的发展基础上提出的,其产生过程是由金融产业集聚形成集聚区,进而扩大规模形成产业集群,最终成为金融中心承载区或CBD,再进行产业升级及健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见图1)。
图1金融集聚区相关概念发展解析图
二、概况分析目前我国在金融集聚区相关发展形态的建设当中呈现出“多点开花”发展局面,从金融产业集聚区到金融城等发展形态均存在相应的发展实例,且发展规模、发展定位及业态构成等方面均有差异。从经济区位角度分析,我国三大经济发展区均逐步建设金融集聚区、金融城等发展形态的金融职能区域;从金融集聚区的职能地位角度分析,从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到北京、上海的准国际金融中心,从深圳的部级金融中心到天津、成都、重庆等地的区域金融中心,各金融中心均以各自的地理空间区域进行金融职能服务;从建设类型角度分析,对于金融集聚区相关形态的建设分为扩区改造更新及新区规划建设两种途径。多数原CBD发展形态的金融中心以扩区改造的方式融入公共服务职能,如北京CBD国际金融城(见表1)。表1国内部分城市金融集聚区发展概况比较
三、特征总结
(一)金融职能体系化发展目前我国形成以香港作为全球性金融窗口;以北京、上海、深圳作为支撑性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以天津、广州、杭州、大连等城市作为区域金融中心城市;以沈阳、西安、郑州、武汉等作为专业化金融中心性城市,逐步发展国家金融城市体系。
(二)空间地理区域化发展以北京、天津、沈阳、大连为金融发展城市群,引领辐射环渤海经济区金融发展建设;以上海、杭州为金融发展城市群,引领辐射长三角经济区金融发展建设;以香港、澳门、广州、深圳为金融发展城市群,引领辐射珠三角经济区金融发展建设;以成都、重庆为金融发展城市群,引领辐射成渝经济区的金融发展建设;逐步形成区域化、集聚化、合作化的区域城市群空间发展格局。
(三)产业业态分工化发展以北京为依托发展,天津、沈阳、大连形成金融业分工化战略发展布局;以香港为发展中心,广州、深圳分工化发展,服务对接香港的金融中心发展;以澳门为发展核心,珠海逐步对接化发展。以成都为发展龙头,重庆逐步发展成为对接成都的区域金融中心性城市。
四、结语对金融集聚区相关发展形态的概念及特征的梳理总结有助于在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编制及建设过程中对其有清楚的认知,对在金融集聚区规划及建设指导作用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袁晓霞.金融集聚问题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淡儒勇.金融发展理论与中国金融发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常设机构原则是目前各国在防止国际两重征税协议(下列简称两重征税协议)中普遍采取的调和缔约国双方在跨国营业所患上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依据此项原则,缔约国1方对于缔约国另外一方企业来源于其境内的营业利润行使属地课税权征税,是以缔约国另外一方企业在其境内拥有某种特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presence)——常设机构的存在为条件的。这类常设机构的存在可能因为企业的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设施形成,也可能因企业通过某种特定的营业人的流动而形成。(注:关于形成税收协议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设施以及营业人流动所应具备的要件内容,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大出版社二00一年版。[一](P一七六⑴七八,一八九⑴九七))经合组织范本以及联合国范本共同建议的常设机构原则表明,常设机构这类特定的物理存在,是缔约国另外一方企业在缔约国1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经营流动的客观标志,形成缔约国1方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的足量根据。
但是,跨国电子商务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确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流(EDI)或者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相比,它拥有直接性或者称为非中介化的特色,特别是在线交易(on-linetransactions)情景下,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交易双方直接在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询价谈判、定货、付款以及交货等交易行动,数据化商品的存在以及便捷低廉的通信本钱,使患上传统的通过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者拜托营业人来展开经营流动的营业方式,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以及价值。缔约国1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在缔约国另外一方境内展开营业销售流动,依照前述形成常设机构的物的因素或者人的因素的要件判断,很难认定在缔约国另外一方境内设有常设机构。
首先,在1般情况下,跨国电子商业销售流动是通过互联网络以及销售商设在东道国境内某个服务器上的交互式网址(interactivewebsite)实现的。这类网址实质上是由数据以及利用软件形成的1种计算机程序,拥有易于挪动的特色。栖身在缔约国1方的销售商可以对于设在缔约国另外一方境内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设计、修改,或者将网址从1个服务器上转移到另外一个服务器上。位于缔约国另外一方境内的客户通过计算机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通信协定联络,可以走访该网址并应用网址的利用软件进行定货以及支付。依照前述形成常设机构的因素——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设施应具备的要件,上述服务器上存在的网址因为只是利用软件以及电子数据组合而成的1种计算机程序,它虽拥有可视性,但并不是某种有形体的场所或者设施,没法知足营业场所所请求的物理存在特征。同时,网址拥有易于操纵转移的特色,也难以相符形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设施所请求的地域上的固定性以及必定程度上的持久性前提。
其次,网址所在的服务器尽管可视为1种有形体的装备,但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流动中,位于东道国境内的服务器通常并不是是栖身在东道国境外的销售商所有的或者专属使用的,而是东道国境内的网络服务供应商(ISP)所设置以及管理的。境外销售商只是在ISP的服务器上租用必定的磁盘空间树立自己的网址,ISP的服务器同时也供其他客户租用来设置各自的网址。因而,这种情景下的服务器因为其实不处在境外销售商的安排节制下,不可能形成境外销售商在东道国境内的营业设施;而实际安排以及管理该服务器的ISP因为非仅为境外销售商提供保持网址的服务,同时也为其他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而且ISP通常无权以境外销售商的名义谈判签订合同。依照两个范本规定的形成常设机构的人前提,这种情景下的ISP也不可能形成境外销售商在东道国境内的常设机构。
在现行的跨国营业所患上国际税收分配原则下,常设机构的存在是跨国营业所患上来源地国行使课税权的条件前提。而上述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特色,说明依照现行的两个范本规定的常设机构形成要件,缔约国1方企业通过互联网络在缔约国另外一方进行营业销售流动,很难被认定为形成设有常设机构。跟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利用发展以及跨国电子商业交易额在国际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迅速提高,1个新的国际税收分配法律问题摆在国际税法学者们以及各国财税部门眼前:传统的也是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以及原则能否继续适应于调和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患上的征税权冲突?是要彻底遗弃这1传统的概念原则另寻新的来源国课税根据,仍是应答这1概念形成要件进行相应的调剂修订,使其能够继续合用于在栖身国以及来源地国之间公道地分配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患上的税收权益?对于此问题,国际税法学界以及有关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税务部门提出了各自的政策主意以及对于策方案。
2、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合用问题的对于策方案
面对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于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轨制的冲击以及挑战,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税法学界在分析以及钻研电子商务引发的各种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的进程中,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前后提出了不同的对于策方案。
一.彻底的变革方案
鉴于像常设机构这种传统的国际税法概念以及规则合用于跨国电子商务课税存在着诸多问题,税收学界的1些学者主意采用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即建议在所患上税以及增值税以外,针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另行开征新的税种,通过这种新的尤其税的征收来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内以及国际税收分配问题。这种根本性的变革方案包含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ArthurJ?Cordell)以及荷兰学者卢?休特(LucSoete)等人提出的对于网上信息流量开征“比特税”(bittax)[二][三];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杰姆斯?托宾(JamesTobin)建议的以网上交易的货泉支付流量为对于意味收的“交易税”(transactiontax),和其他学者主意的与基础通信费用相联络的电讯税(telecomstax)以及对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开征计算机税(PCtax)。[四]
主意开征新税种来解决问题的学者们强调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区分于传统的物资经济的技术特色,和它们的发展对于各国税基的影响。他们认为传统的税种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信息时期社会销售体系的变革,必需针对于数字经济的特征,以新的税收机制替换基于物资商品以及服务增值的税收机制,才能到达税负公平、节俭网络资源以及提高征税效益的目的。
这种主意对于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激进的对于策方案,尽管能够较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色,拥有容易认定、操作简便以及能有效地避免纳税人逃避税行动等优点,但它们有显明的共同缺点。首先,将使网络通信这1新的媒介经受额外的税负,造成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差别待遇,从而可能阻碍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效益的充沛施展。其次,这种新税种的征税对于象,如比特税针对于的经由网络传输的计算机数据流量以及交易税课征的网上货泉流量等,虽然容易认定以及能够准确计量,但它不像收入或者消费额那样代表反应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实不形成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优良基础。换言之,互联网用户收发的数据数量的多少,其实不标志着其收益价值或者财富数额的大小,以此作为课税对于象标准,不能体现量能课税、公道负担的税收基本原则。因为针对于电子商务另行开征新的税种存在着上述缺点问题,这种根本性的改革方案并无患上到各国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支撑,而美国、加拿大以及荷兰等国则对于这种建议主意持明确否定的态度。(注: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钻研室认为,“税收中性原则排除了对于电子交易开征新税种或者补充性税收,而请求税收轨制对于类似的所患上平等地加以处理,无论所患上是通过电子手腕或者现有的商业渠道获得的。”参见[五]。)
二.守旧性的方案
与前述激进的改革方案截然相反的是美国、加拿大以及荷兰等国财税部门所持的守旧性的政策方案。这类方案认为,包含常设机构概念在内的这些传统的税收管辖权概念规则,已经用时多年并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且实践证明它们能有效地调和栖身国以及来源地国的税收权益冲突,不应等闲抛却以及损坏国际税收中的这1可贵遗产。尽管这些传统的概念、规则面临着电子商务的挑战,但它们仍有足够的弹性可以解决合用的问题。正如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钻研室在它的钻研讲演中指出的那样:“某些问题最初看来似乎难以用现有原则加以处理。但是,进1步的钻研则可能患上出这样的结论:现有的某项或者多项原则比它们表面看来有更多的弹性。虽然技术进步了,这些原则依然可以合用。”[五]因而,这类守旧性的对于策方案主意在继续保存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于有关概念规模的解释以及技术调剂,使它们能继续适应于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所患上的课税调和。
美国等1些发达国家之所以竭力主意上述守旧的对于策方案,并不是完整出于它们所声称的珍视长时间以来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构成的共同1致的法律文化遗产的念头,而是违后有其更加深入的经济利益缘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凭仗雄厚先进的电讯技术优势,在跨国电子商务方面相对于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多处于电子商务的净出口国地位,发达国家境内的各种范围的IT公司每一年通过网络交易可获取丰富的海外销售利润。因为前述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在合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情景下,很难认定缔约国1方企业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缔约国另外一方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会形成常设机构存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这个问题主意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应尽量地保存继续合用于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其结果显然将会在更大程度以及规模内限制那些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对于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利润的征税权,而使作为栖身国的电子商务净出口国在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上获得更大的份额。这类守旧性对于策方案违后暗藏的尽可能扩展栖身国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所患上的征税权的利益念头,在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钻研室的钻研讲演的下述文字内容中,已经有清楚的表述:“新通信技术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请求给予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以更高度的注重。……在传统的所患上来源概念已经难以有效合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患上的经济流动的产生地国及该国对于该所患上有权优先征税的法子。……因而,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经认识到,因为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首要性,居民税收管辖权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五]
值患上注意的是,作为发达国家俱乐部的经合组织下属的税务委员会,已经经循着上述守旧性的对于策方案,在不修改现行税收协议中常设机构概念定义的前提下,开始就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流动是不是形成常设机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该委员会下设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第1工作小组,从一九九八年一0月开始钻研斟酌在经合组织范本第五条的注释中,增补对于现有的常设机构概念如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合用的解释说明。第1工作小组拟定的建议讲演《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合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已经于二000年一二月由税务委员会通过后正式公布,并将经由相应程序增补进经合组织范本第五条注释第四二段中。
这1讲演文件完整是按照现行的形成常设机构的物的因素以及人的因素所须具备的要件标准,来解释说明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流动可能在来源国形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情景。依据该讲演文件的观点,非居民企业只有当其在来源国境内具有完整受其安排节制的计算机装备(如服务器);并通过该计算机装备施行全体或者部份营业性质的流动,才可能形成常设机构存在。如果它仅是通过位于来源国境内的其别人(如网络服务商)安排的服务器上设置的网址提供走访支配,不应认定其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由于形成网址的软件以及数据只是贮存在计算机内,不拥有任何有形的营业场所以及地点,企业在来源地国没有有形的存在。[六]此外,非居民企业的网址自身不属于协议范本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人”,不可能成为营业人类型的常设机构。而将自己安排节制的服务器上的硬盘空间提供给非居民企业设置网址使用的网络供应商,因为自身有其独立的业务规模,并且无权以非居民企业的名义对于外签订销售合同,也不可能形成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六]依照上述解释,缔约国1方居民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从事跨国营业流动,只有在无比特殊的情景下(即在缔约国另外一方境内具有自己专用安排的服务器),才可能形成常设机构存在。显然,这样1种守旧性方案履行的结果,大无益于实际处于电子商务进口国地位的众高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它们的来源地课税权遭到更大程度以及规模的限制,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上仅保存了微小的份额。因而,这类显失公平公道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众高发展中国家看来,是很难认同接受的。
三.预提税方案
鉴于守旧性方案主意的现行常设机构概念原则继续合用于跨国电子商务的结果,不能公道地平衡来源国与栖身国的征税权益,美国有名的国际税法教授多恩伯格(R.LDoernberg)主意对于跨国电子商务的营业所患上,应像现行税收协议中对于跨国股息、利息等投资所患上1样,采取由来源地国1方优先课征预提税的方式,以解决现有的常设机构原则合用于跨国电子商务将致使的来源国与栖身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失衡问题。依照这类预提税方案,位于缔约国1方境内的互联网交易的买方在向栖身在缔约国另外一方境内的卖方支付货款前,应在每一次支付的款额中代对于方先行扣缴必定比例的税款缴纳给所在国政府。因为预提所患上税拥有预先支付不扣除了本钱费用的特色,来源国合用于电子商务的预提税税率应限定在较低水平,以保证栖身国方面在来源国优先征收预提税后,仍有必定的税收利益。[七]Doernberg认为,这类预提税的方案“简单、公平而且可以执行”,能充沛保证来源国的征税权,同时,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负担的预提税可以在栖身国患上到抵免,也防止了国际重复征税。
对于预提税方案的批判主要集中在,这类方案将营业所患上这类踊跃性质的所患上以及消极性的投资所患上1样处理,采用预提税方式征收所患上税,不斟酌纳税人的本钱费用因素,容易致使对于纳税人的不公道的没收性征税(confiscatorylevy),与各国现行所患上税法对于营业所患上普遍履行按所患上净额征税的作法相悖。预提税是1种粗拙的所患上税课征方式,难以体现税负公平,所患上税发展的国际趋势是尽量地减少以及缩小预提税的合用规模。对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所患上合用这类粗拙的所患上税课征方式,无益于电子商务这类新的交易方式的发展。
四.虚拟常设机构的方案
虚拟常设机构的方案(virtualpermanentestablishment)是阿尔维达?A?斯卡尔(ArvidA.Skaar)教授以及卢?希内肯斯教授(Luc.Hinnekens)等人所倡导的解决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合用于跨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的法子。他们反对于守旧性方案所主意的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应继续合用于电子商务课税的观点,认为继续合用现行的常设机构定义将致使网址的所有人仅受其栖身国课税,除了非他自己愿意在栖身国境外的来源国具有1个常设机构。跟着国际商业流动的活动性愈趋增强,那些请求在某个特定地点拥有某种物理存在至少到达必定期限的税收规则就愈显患上不适应。[八]常设机构原则的营业场所请求极大地限制了来源国对于电子商务的课税权,这样的结果违抗了常设机构原则实质上体现的“经济虔诚”(economicallegiance)理念。因而,在社会经济流动由传统的物资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化进程中,他们主意对于电子商务进行来源地征税时合用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应降低请求,虽然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没有某种有形的固定营业场所或者设施存在,但只要它们应用互联网、数字技术以及电子手腕,在来源国境内延续进行实质性的营业流动,与来源国领域发生了紧密有效的经济联络,便可以认定其在来源地国设有“虚拟常设机构”,由此发生的营业所患上应受来源地国的优先课税。形成这类“虚拟常设机构”存在的征税连结点的主要因素包含:(一)企业通过网址进行的流动形成来源国税法规定的营业性流动;(二)这类营业流动必需是延续性地,对于企业自身拥有实质性的首要意义;(三)这类营业流动不属于税收协议范本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筹备性或者辅流动规模。
相对于于守旧性的方案而言,虚拟常设机构方案从常设机构原则的本色涵义动身,更强调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纳税人与来源地国是不是形成了实质性的经济联络,反对于以传统的物理性的机构、设施或者场所等有形存在的概念要件,作为衡量判断电子商务前提下非居民纳税人是不是实质性参予来源国经济糊口的客观标志,它主意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情景下,对于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中那类请求在必定时代内在某个固定的地舆位置上有必定的物理存在(physicalpresence)的形成要件,应予修改、抛却,注意综合有关事实情况,从营业流动的功能作用标准来认定非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是不是从事了实质性营业流动,形成虚拟性常设机构存在。这显然有益于扩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更大程度上能够在电子商务净进口国以及净出口国之间实现税基的公平分享。与前述激进的开征新税种的变革方案相比,它并无完整遗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只是主意在合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对于这些传统的概念规则进行相应的修改调剂,使之适应于数字经济时期国际税收公道分配的客观需要,其实不至于对于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体制发生剧烈的冲击。
但是,主意虚拟性常设机构方案的学者们,目前对于形成来源国对于非居民电子商务营业所患上行使管辖权征税的连结点,尚未能提出1个明确、统1以及拥有较好操作性的标准。这是此种方案未能患上到国际社会注重以及进1步钻研其可行性的主要缘由。
3、中国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概念合用问题的对于策思考
中国的信息产业起步时间较晚,国内企业界对于互联网的商业利用,现阶段主要还处在商情信息以及进行广告宣扬阶段,真正通过网络实现交易洽谈、定货、交货以及支付整个商业交易流程的数量范围还较小。然而,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示状其实不象征着跨国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对于咱们来讲仍是1个遥远的问题。跟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网络通信安全技术以及网上支付技术的完美成熟,互联网电子商务在中国今后几年内,必然也以及发达国家1样取得飞速的增长,跨国电子商业交易额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将会迅速提高。如果咱们不是及早地注重以及钻研解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的对于策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更加紧要的是国际社会正在酝酿讨论跨国电子商务课税的国际规则,少数信息产业发达国家正应用它的在经合组织以及WTO中的地位以及影响,踊跃推进以及先声夺人以求在这方面构成1套有益于保护以及扩展其权益的国际税收分配规则。在这类形式下,中国以及泛博发展中国家更应抓紧对于解决电子商务各种税收问题的策略钻研,并在此基础上踊跃介入国际社会制订信息时期新的国际税收法律规则。否则将如有些学者所预计的那样,“发展中国家可能除了了默认这些变化以外,没有其他选择。”[九],终究只能后进以及被动地接受不公道的既定国际规则。
具体到跨国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原则合用问题上,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动身,斟酌到在目前以及今后至关长的1个时代内,中国仍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输入国地位这1实际情况。在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患上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继续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咱们钻研制定解决问题的对于策的基本动身点,这也相符泛博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
其次,应当清楚地看到跨国电子商务对于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规则的挑战,实质上是虚拟的网络空间对于适应于有形的物理空间的征税规则的挑战,而且这类挑战拥有根本性质。树立在现代计算机数据通信以及网络技术基础上的电子商务交易,拥有直接性以及非中介化等特色。销售商足不出户便可向网络触及的全世界顾客提品以及服务,无须在来源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者拜托人从事营业。因而,咱们应当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拥有某种固定的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条件的传统观念,追求更能在网络信息技术时期前提下反应经济交易联络以及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因素。只有循着这样的思路,才能找到公平公道地解决栖身国与来源国在跨国电子商务所患上上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内运行的,局限于在传统的固定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概念标准内寻觅来源国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所患上的征税连结点,其结果只能是使来源国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所患上的征税权在很大程度以及规模上遭到限制,难以实现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公平均衡。这1点从前面述及的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二000年一二月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合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文件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
再次,常设机构概念发生以及发展的历史启示咱们,现行的作为调和栖身国与来源国在跨国营业所患上征税权益冲突的平衡器的常设机构概念,自身是1个开放的概念,其内涵以及外延也是跟着跨国经济交易流动的规模以及情势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一0](P七二⑺六)当从事跨国营业流动的情势再也不局限于非居民纳税人直接在来源国设立固定的营业场所机构,而是同时也广泛地采取授权在来源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营业流动的情景下,常设机构概念也由原先的仅限于固定营业场所,扩大到同时包括特定的营业人流动为形成要素。在跨国工程承包功课、技术咨询服务以及近海石油开采这种拥有活动性功课特色的经济流动成为1种普遍的国际交易现象时,咱们又看到在这种跨国交易行动的常设机构认定方面,以功课流动的时间持续性取代固定的地舆位置请求,成为现代各国双边税收协议的1个变化趋势。国际税收协议中的常设机构概念存在的本色意义以及作用,在于标志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经济流动与来源国存在着延续的而非偶然的,实质性的而非辅的经济联络。在电子商务逐步成为1种跨国经济交易的首要方式的时期,因为现有的常设机构概念中请求的固定的、有形的物理存在标志,已经失去标识上述这样实质性的经济联络的价值作用,这个国际税法概念内涵以及外延,也应当与时俱进,依据网络商务的特色以及交易模式的变化而相应地丰厚以及发展。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在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患上的国际税收调和方面,如果要继续保存使用常设机构这1国际税法概念情势,作为来源地国1方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患上行使课税权的“门坎”前提,就必需对于这1概念现有的内涵要件在合用于断定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是不是形成常设机构问题上,作出必要的调剂修订,取缔其中有关“固定的场所、设施”和“人员的参与”等物理存在要件的限制请求。在互联网形成的虚拟市场空间内,交易主体的存在、交易流动的主要内容及其施行,都是通过网址实现的。因而,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流动是不是在来源地国形成常设机构存在,应视其网址所拥有的功能作用,和其通过网址实际从事的流动性质、数量范围以及交易流动的持续性,来综合断定该非居民与来源地国是不是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络。在判断非居民通过其网址施行的营业流动是不是形成与来源地国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络方面,可以鉴戒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采取的“功能等同”法子,依据网址是不是实际施展了与固定、有形的机构、场所或者营业人一样的功能作用来认定。具体地说,应当针对于某个非居民设置的网址的运用情况,综合采取下列3项标准来断定其是不是形成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
首先是网址流动的时间持续性标准,这是指非居民的网址在互联网上流动存续的时间期限。它标志着网址的主人于必定期限内在互联网形成的虚拟市场上的主体存在,位于来源国境内的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点击相应的网址走访该网页进行交易。至于网址是不是是设置在位于来源国境内的某个服务器上,其实不影响该网址形成常设机构存在。由于网络空间自身就是无国界的,跟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宽带通信网络的广泛运用,纳税人的网址是设置在来源国境内的服务器上或者是其栖身国乃至第3国境内的服务器上,对于走访该网址的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而言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但国际税收协议中应当对于可能形成常设机构存在的非居民安排的网址在互联网上存续的时间,设定1个最低期限。这个期限的长短,可以参考联合国范本或者经合组织范本中,有关建筑安装工程以及与此相干的劳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流动形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期限规定,如六个月以及一二个月,具体期限可由缔约国双方在协议中肯定。网址流动存续的时间低于此期限标准的不形成常设机构存在,超过期限标准的则应结合后面将要述及的其他标准来断定是不是形成常设机构。规定网址流动的最低期限标准的意义,在于排除了非居民短暂或者临时性地通过网址施行某些营业流动在来源地国形成常设机构的可能性,由于这种短时间的以及临时性的营业流动其实不足以形成非居民与来源地国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络。此外,明确设定1个最低期限标准,有助于提高征税效益,便于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协议的工作中易于掌握认定以及获得国际间的调和1致。
其次是网址流动的营业性标准,即非居民是不是通过该网址施行了其全体或者部份的营业流动。此项标准强调的是网址实际从事的流动内容的性质是不是属于非居民纳税人自身的营业规模内容或者是其中的1个部份,这类流动是不是在该非居民纳税人的赢利进程中拥有首要或者不可或者缺的作用。如果非居民通过其网址从事的仅是1些筹备性或者辅的业务流动,例如为本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宣扬,搜集市场信息以及客户反馈意见,提供不属于本企业营业对于象规模的其他信息资料等,因为这种性质的流动对于纳税人的赢利其实不起直接作用,虽然网址流动存续的时间超过了上述税收协议中规定的最低期限,但不足以表明非居民纳税人与来源地国形成了实质性的经济联络,不能认定形成常设机构。如果非居民通过其网址从事的是提品以及服务这样的拥有实质性营业性质的业务流动,只要这样的网址流动持续超过规定的期限标准,在同时知足下述网址功能的系统性标准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其形成常设机构存在。
第3项是所谓网址功能的系统性标准,这是指非居民节制的网址是不是拥有完玉成部交易或者主要的交易环节的功能,并且对于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际施展了这样的功能作用。1项交易的完成,通常需要触及交易的商量(包含要约以及许诺)、签订销售合同或者接受定单、产品或者服务的交付以及提供,和价款的收付等这样1些主要的交易环节。如果非居民的网址具备实行完玉成部的交易环节或者其中主要的某些交易环节的功能,并且针对于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质性地施展了这样的交易功能,便可认定该网址的流动相符此项功能系统性标准请求。如果网址仅拥有执行某些次要的交易环节的功能,或者该网址虽拥有完玉成部或者主要交易环节的功能,但并未具体对于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质性地施展这样的功能,则均不能认定该网址的流动形成常设机构存在。而所谓非居民的网址对于来源地国境内的客户实质性地施展了实行全体或者主要交易环节的功能,是指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其网址与来源国境内的客户完成的交易额、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金额、或者获得后者支付的价款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必定的数量范围。在这方面国际税收协议应定出适量的量化标准,如在六个月或者一二个月内到达或者超过必定金额,便于缔约国税务机构在征税实践中掌握执行。
1.1“商务(business)”的定义
“商务”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的词典意义至少有20多种。那么,在商务英语中的“商务”到底指的是什么?它的界定,对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科建设和课程设置都具有重大意义。有学者认为“商务”这个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例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商务英语本科专业申报报告中写道,狭义的商务指做生意,广义的商务是指包括贸易、金融、投资、旅游、外事等在内的业务和公务活动。但这种定义太过宽泛,并没有对商务英语中的“商务”进行准确定义。在英语中,“business”这个词在商务用语和普通用语中含义不同。《剑桥商务英语词典》网络版的解释是“买卖商品或服务的活动,或以从事此类活动的组织、公司或个人以求赚钱的工作”。在这种语境下,“business”的特点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这也是“business”最初始的内涵意义,即我们汉语中“商务”的意义范畴,可以称其为狭义上的“business“。例如:?Ourfirmdoesalotofbusinesswithoverseascustomers.(business:theactivityofbuyingandsellinggoodsandservices)?Sheownsseveralbusinessesinthecity.(business:狂companyororganizationthatbuysandsellsgoodsorservices)?He''''sinthefrozenfoodbusiness.(business:workthatyoudotoearnmoney)在《剑桥英语高级词典》?这部普通英语词典(网络版)中,"business"除了表示以上含义外,还能表示个人所做的事情或只涉及个人的事项,或是个人参与其中并给出意见的情况或活动。这种用法中的“business”的特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不能把它翻译成“商务”,只能译成“事务”。例如:?Whatshedoeswithherlifeisherbusiness.(business:thethingsthatyoudoorthematterswhichrelateonlytoyou)?Imakeitmybusiness(=Ifeelitismyparticularduty)tocheckthemonthlyaccounts.?Arrangingatripabroadisatime-consumingbusiness.(business:asituationoractivity,oftenonethatyouaregivingyouropinionabout)由此可见,商务英语中的“商务”应该指狭义上的“business”,即与盈利相关的商务贸易活动、组织或工作。而“以盈利为目的”是“商务”的重要特征,因为正是这一特征,最终从性质上确定了商务英语与普通英语的差异。这一意义的确定,对商务英语的学科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1.2“英语”的定义
商务英语专业中的“英语”与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英语专业)的“英语”并非同一个概念。在现行的英语教学中,英语专业是以文学英语为文本进行的普通英语教学。而商务英语中的“英语”是国际商务活动中传递知识信息的载体,由于所传递的知识信息具有国际商务活动的特性,所以与普通英语相比,商务英语中的“英语”具有其自身独特的语言特征,如正式、准确、精练、专业性强等。因此,商务英语专业的“英语”教学研究应该是以合同、信函、演讲、报告、货币支付、保险等商务内容为文本,教学研究重点是商务交际中所使用的英语语言特点,包括词、句、篇章、语体、语用、修辞、写作等方面的特点,以及商务英语与普通英语所存在的差异(张武保、严新生,2008:102)。但是从目前的教学情况看来,商务英语专业的英语教学文本与英语专业的并没有太大区别,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商务英语专业的发展,应该得到充分重视和改进。
1.3“商务英语(BusinessEnglish)“的定义
“商务英语(BusinessEnglish)"一词的定义在目前也存在很多争议,主要分歧在于作为专业的定义与作为课程名称的定义的混淆。我国学者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对商务英语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例如:张佐成(2008:28)认为:国际商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其活动参与人采用/化用商务惯例和程序,选择使用英语的词汇语法资源以及视觉、听觉符号资源,通过书面、口头或/及多种模态,以实现其交际目的。商务英语就是以这个策略际系统为内容的教学活动。翁凤翔(2009:7)认为:商务英语是人们在从事国际商务活动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以及国际商务学科所1涉及的英语。简单来说,商务英语就是普通英语+国际商务行业英语。从学科角度看,商务英语是研究商务英语教育规律、教学规律以及英语在国际商务环境中所使用的规律的科学。陈准民、王立非(2009:5)认为:商务英语指在经济钱化的环境下,围绕贸易、投资开展的各类经济、公务和社会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具体包括贸易、管理、金融、营销、旅游、新闻、法律等。总结以上观点,“商务英语”一词主要指的是两种概念:(1)指人们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所使用的英语语言概念;(2)指商务英语的专业概念。当“商务英语”指人们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所使用的英语语言时,它实际上是一种交际工具,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传递知识信息的语言载体。根据之前提到的“商务”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商务英语”定义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个人在买卖商品或服务的国际商务活动中所使用的英语语言”。当“商务英语”指商务英语专业的时候,它指的是以涉及贸易、管理、营销、金融、法律、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国际商务活动为内容的英语专业教学。商务英语作为满足特殊商务目的的学科在语言层面上有自己的术语和形式,在需求分析、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评估、教学大纲上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尤亚敏、张武保,2011:160)。至于我国的“商务英语"是否应该叫做“国际商务英语”,正如翁凤翔(2009:98)所说,我国的“商务英语”其实已经等同于“国际商务英语”了。对中国人来说,英语本身就是一门外语,我们通常所提及的商务英语就是指在从事国际商务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英语,而从事国际商务活动就必然会涉及国际支付、国际金融等涉外领域,因此商务英语自然就具有国际性。换言之,在我国,“商务英语”就是指“国际商务英语”’而“商务”就是指“国际商务”,“国际”二字只是被省略了。
2.商务英语专业中旳概念
目前我国对商务英语专业的英文表达方式主要有“BusinessEnglish”和“EnglishforInterna-tionalBusiness”两种。虽然中文同为“商务英语”,但这两者的关注点是否相同?另外,我国的商务英语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应该是什么?下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2.1“BusinessEnglish”与"EnglishforInternationalBusiness”的异同
商务英语教学与研究起源于应用语言学的专门用途英语(EnglishforSpecificPurposes,简称ESP),它具有应用于特定职业领域的特殊目的性以及内容专门化的特点,而ESP的教学理论就是要针对学习者特定的目的和特定的需要进行英语教学。在ESP理论下,商务英语还可以分为普通商务英语(EnglishforGeneralBusinessPurposes,简称EGBP)和专业商务英语(Eng-lishforSpecificBusinessPurposes,简称ESBP)。EGBP是以各种不同的商务背景为综合教材内容的商务语言培训,而ESBP则对商务专门知识的要求较高,是指特定行业的专业语言培训(张武保、王维,2011:306)。前者的培训对象是粗放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对国际商务活动中各个学科领域的商务英语有所了解,掌握基本的商务英语知识。而后者的培养对象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学生以学习普通商务英语为基础,同时学习较为系统的国际商务基础知识以及某一国际商务学科的专业知识。目前’商务英语的教学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外的语言培训模式,其特点是短期性、针对性、课程性、商业性等,属典型的ESP理念研究范畴。中国早期的商务英语教学取名为“Eng-lishforInternationalBusiness",就是受了ESP理念的影响。这一类的教学模式能够针对不同职业领域进行英语培训,也更利于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做推广,属于专业商务英语。而另一类商务英语的教学模式就是我国大学里的商务英语专业教学模式,具有全日性、复合性(语言与专业并重)、专业性、服务性等特点,属于普通商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英文名称虽然为“Busi-nessEnglish",但实质上只是“English",其课程设置与英语专业的没有太大区别,有些甚至连教材都是一样的,这就导致了概念的混淆。因此我们建议,商务英语专业应该从教材、课程设置、师资等方面着手,彻底从“English"转变为“BusinessEnglish"。为了更好地区分普通商务英语和专业商务英语,我们提议可以把普通商务英语称为商务英语(BusinessEnglish),如我国的商务英语专业就属于这个范畴;而把专业商务英语称为EFX(Englishfor...),如“EnglishforMarketing"、“EnglishforManagement"等,以便于研究和区分。
2.2商务英语专业与英语专业的比较研究
2011年底,教育部把商务英语专业正式列入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一稿)?中,商务英语成为了与英语专业平行的一门专业。根据《高等学校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教学要求》(试行)(下称“《要求(试行)》”),商务英语专业中英语语言能力课程、商务知识课程以及跨文化交际能力课程的比重是6:3:1。然而,通过对比商务英语专业与英语专业、管理专业的教学大纲①可以发现(详见附录一),商务英语专业有55学分的英语课程与英语专业的相同或相似,有34学分的商务课程与管理专业的相同或相似,它们分别占了商务英语专业总125学分的44%和27.2%,合计超过70%。所以说,目前商务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实际上是把英语专业的英语课程和管理专业的商务课程进行了拼凑的结果。虽然这是商务英语学科建设初期的必然现象,能够帮助一个新兴专业快速成型,但如果商务英语专业一直保持这种借鉴已有专业课程设置的过渡时期产物,而没有自己的独创性,长此以往必然会失去生命力。一旦英语专业加大商务课程的比重,或管理专业加大英语课程的比重,那商务英语专业的存在性就会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此外,?要求(试行)》中英语语言能力的课程约占了总比重的60%’在商务英语专业中处于核心地位。然而我们应探讨这样一个问题,英语作为一种技能,是一种载体,在商务英语专业中大家都将其称之为工具。如果把工具与专业内容的比重倒置,这样合理吗?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从英语专业中获得一些启示。根据2000年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下称“《大纲》”),此前的问卷调査早已证明,参加调査的国有企业、外经贸公司和教育部门等对于单一外语类毕业生的需求量已降至零。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求,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英语组对英语专业的大纲进行了修订。2000年的《大纲》把英语专业的课程分为英语专业技能、英语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三种类型,其中专业技能课程占总学时的65%,专业知识课程占总学时的15%,相关专业知识课程占总学时的20%。虽然相关专业知识(指与英语专业有关联的其他专业知识)的比例得到了增加,但从2010年开始,英语专业连续3年都被教育部列为中国大学十大“红牌”专业?,成为失业量较大、就业率持续走低、月收人较低且就业满意度较低的高失业风险型专业。英语专业这个曾经的热门专业如今却变成了“红牌”专业,它是否需要重新思考一下自己的核心应该是什么?在专业课程设置中,英语专业技能课程的比例是否偏重?如果把语言这种工具当做是本科专业的核心,是否欠妥?毕竟只有在大专或中专这些培养层次才是以工具或技能为培养核心的。相比之下,商务英语专业的教学大纲与英语专业如出一辙,除比例上有少许差异外’内容上几乎趋于一致,这样又是否恰当?从英语专业的《大纲》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国每年仅需要少量的英语与文学或语言学相结合的专业人才来从事外国文学和语言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但却大量需要英语与其他学科,如管理、法律、科技等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复合型的国际化人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英语教育提出的要求。因此,顺应时代新需求应运而生的商务英语专业,其专业核心内容应该是“商务”,即以英语为载体的商务学科知识。这一问题我们将在下文3.3中评述。
2.3商务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什么
根据《要求(试行)》,商务英语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基本功、宽阔的国际化视野、合理的国际商务知识与技能,掌握经济、管理和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具备较高的人文素养和跨文化交际与沟通能力,能在国际环境中用英语从事商务、经贸、管理、金融、外事等工作的复合型英语人才”(陈准民、王立非,2009:5)。而英语专业《大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广博的文化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英语在外事、教育、经贸、文化、科技、军事等部门从事翻译、教学、管理、研究等工作的复合型英语人才”。那么,商务英语专业和英语专业的“复合型英语人才”到底有何差异呢?如果英语专业毕业的学生也能满足《要求(试行)》所提到的人才培养目标,教育部又何必另设商务英语专业呢?此外,“英语人才”指的是什么人才?是否只要能够用英语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就算是英语人才了?如果是的话,以此类推,只要能用汉语从事某种活动的人也算是汉语人才了。这显然不合乎逻辑。因此,商务英语专业培养的应该是国际化的商务人才,而非英语人才。英语只是国际化人才必备的技能,而非他们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知识范畴。英语不应该、也不能够成为高校一个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综上所述,商务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以英语为载体,以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主干课程为主修内容,培养能够熟练地运用英语直接有效地进行各种国际商务活动的国际化人才。目前对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的较权威定义是:“在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国际理念、国际竞争与国际合作意识;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注重多元化的吸收,并具备良好的文化“免疫力”,注重综合素质、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鼓励学生掌握一种或多种外语,并善于进行国际间的文化合作、沟通及信息处理;具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但这个培养目标很宽泛,商务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关注点应该更为集中,即培养国际化的商务人才。那么,何谓国际化的商务人才?为了结合我国市场的实际需求,我们进行了一个《国际化商务人才知识技能调査》(下称"《调査》”),收集了来自不同行业的108份有效问卷(调查结果见附录二)。调査结果发现’受访企业普遍认为管理知识、跨文化商务知识、市场营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经济学知识、中国商务模式知识以及国际金融知识是国际化商务人才必备的重要专业知识,而人际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合作能力、应变能力、执行能力、时间管理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商务英语听说能力等,则是国际化商务人才应该具备的技能。总的来说,我国商务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在国际化商务背景下,掌握管理知识、市场营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跨文化商务知识、中国商务模式知识等商务专业知识,具备跨文化人际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合作能力、应变能力等技能,了解中国国情,能够熟练地运用英语直接有效地从事以国际商务服务、国际商务运作、国际商务管理为主的国际商务活动的国际化商务人才。
2.4关于商务英语专业课程设置的原则讨论
在讨论商务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之前,有两个定义必须理清,那就是“curriculum"和“sylla-bus"。“curriculum"可以翻译为“全部课程、必须课程”,它是对一个学科或专业的总体课程规划,包括学科或专业的基础课、必修课、选修课等教学内容,以及教学目标和学习活动等;而“syl?labus"则可理解为“教学大纲、课程大纲”,是某一门课的教学计划,重点是在一门课的教学内容选择和组织上,同时还规定了课程的进程安排。可以说,“syllabus”与“curriculum"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是有密切的关系,但不可混淆。根据《要求(试行)》,商务英语专业课程主要由语言能力课程、商务知识课程、跨文化交际能力课程和人文素养课程4个模块构成,各课程群开课时数的大体比例为:语言能力:50%~60%,商务知识:20%~30%,跨文化交际能力:5%~10%,人文素养:5%~10%。虽然“试行”中的课程设置体现了跨学科的特性,但从英语语言、商务知识以及跨文化知识的课程约为6:3:1的比例中可以看出,英语语言这个“工具”所占的比重较大,而商务专业知识的比重偏少。在上文我们巳经提过,目前商务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实际上是把英语专业的英语课程和管理专业的商务课程进行了拼凑的过渡时期产物。为了突出商务英语专业所应有的独特教学模式,其课程设置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目标集中原则: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目标,顺应国际化、全球化和改革开放趋势;(2)商务名著原则:教学内容应该包括国际流行的商务教材与专著;‘(3)中外兼顾原则:教学应兼顾中外商务理念、商务实践和教学模式;(4)专业突出原则:教学应突出本专业特色和独创性;(5)动态变化原则:中国以往的国际化教育以“引进来”为主,现在应兼顾“走出去”。根据以上原则,商务英语的课程设置可以调整为三大主要模块’即商务英语知识课程、商务知识课程和商务文化课程。其中,商务英语知识课程包括综合商务英语、商务写作、英语语言学等课程。笔者认为,此模块的教学应定位为基于商务内容的语言教学,将目标内容域的商务知识与英语语言技能的提高有机结合起来,为学生的专业学习服务。因此,将商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渗透到基础阶段的语言学习当中是极为必要的。具体做法可以是在英语教材中加入经典商务内容为教学文本,如MichaelPorter^AdamSmith等的名家名著,通过对商务知识与语百技能的合并交融,使学生在商务内容学习中“习得”语言,在商务语境下实际使用和操练语言。语言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学生学习商务知识,而商务知识的学习过程又会帮助他们提高语言水平,两者相辅相成。第二个模块商务知识课程所传授的知识,应该是我国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国际化商务人才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根据调查所反映出市场对商务英语人才专业知识的需求,本模块的专业知识应该包括管理知识、市场营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法律知识、经济学知识等;而且,本模块课程应该采用灵活的双语教学模式。例如,采用全英课本、双语授课的教学模式,以求帮助学生把中英双语的商务知识融会贯通,遇到晦涩难懂的知识点时,老师也可以用中文解释,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学生一知半解,或只懂英文不识中文的尴她局面。最后,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加强,中国在当今国际舞台上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现在的中国除了要“引进来",还要“走出去”。因此,第三个模块商务文化课程除了有跨文化商务、西方文化、企业伦理等课程,还应该加人中国元素,如中国文化、中国商务模式等,以达到中西结合,突出培养国际化人才的特点。另外,“6:3:1”这种固定的课程比例设置对商务英语专业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其实是不利的,如果能够根据教学内容阶段侧重、动态调整专业课程的比重,从输人和输出两个阶段入手培养学生,将有利于学生专业知识的开发(张武保,2011:9)。如图1所示,在大学一、二年级的语言能力培养阶段,商务英语知识课程、商务知识课程和商务文化的比重为6:3:1,对学生进行大量密集的英语教学和训练,使学生突破英语的听、说、读、写关;同时,在这一段以培养语言技能为中心的教学过程中,采用大量的商务背景的语言材料,使学生在学习语言知识和技能的同时,获得一定的商务专业词汇和文化背景知识,从而为第二阶段的专业教学奠定基础。此为“输人”阶段。而在大学三、四年级的商务专业学习阶段,课裎比重则调整为“3:6:1”,并采用灵活的双语教学方式。此外,学生还需要参加各类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在实战中检验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此为“输出”阶段。商务英语专业动态教学模式体现了“双重复合”的特征和“知技并举、阶段侧重、先知后行、转识为智”的专业发展理念,也体现了“先英后专、由浅人深、先利其器、后善其事”的实施战略。这样的课程设置模式能够突出商务英语专业的独特性,也是我国商务英语专业的成功保障之一。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