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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管理办法(6篇)

发布人:整理 发布时间:2023-11-29

滞纳金管理办法篇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程序,按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制定《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如下:

一、立案

1、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生育现象,要先初步核准,再于三日内认真填写《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上报县计生局。

2、县计生局接到乡镇所报的《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于二日内上会研究是否立案。若符合立案要求,行政领导(法人代表)即在立案报告书上签字,立案生效。

3、对决定立案的,由县计生局填写《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一式二联,送乡镇人民政府一联。

4、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计生局转送的立案决定书后即进入调查。

二、调查、取证

1、对已立案的违法生育现象的调查,必须是具有计划生育执法资格的二名工作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讲求策略,恰当询问,认真作好笔录,同时要搜集有关的证件及物证。

3、调查材料应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判决书、收入标准等)。

4、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调查由县计生局直接调查取证。

5、调查取证结束后,由调查人填写《违法生育案件调查表》,连同所有调查取证材料一并上报县计生局。

三、征收

1、县计生局根据调查取证研究后提出征收意见,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一式三联),交由乡镇计生办送达当事人,并带上送达回执。

2、当事人收到事先告知书并在送达回执上填字,后由乡镇计生办送交县计生局。

3、县计生局及乡镇调查人员依法做好举行听证会的工作。

4、县计生局研究后作出征收决定,填写《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职工干部的由县计生局直接征收。

5、乡镇人民政府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务必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交县计生局。

6、当事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缴清社会抚养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当事人出据盖有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的专用票据。

7、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所缴的社会抚养费后于三日内缴存县财政专户。

8、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县计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证明材料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签注意见,加盖印章,由当事人送交县计生局。

9、县计生局作出对当事人是否分期缴纳的批准决定,填写书面通知书,转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按批准决定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行政复议及诉讼

1、当事人对县计生局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停止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

五、收缴滞纳金及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既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第31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当事人在规定的30日内未缴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填写《加收滞纳金申请书》上报县计生局,由县计划生育局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交乡镇送到当事人手中,再签写送达回执交县计生局。

3、当事人在接到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一月后仍未交纳的,由县计生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论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缴清了社会抚养费,又按时落实了节育措施,落实了党政纪处分,由县计生局发给《违法生育结论证》以作结论,不再追究。

七、法律文书样表

1、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

2、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

3、调查笔录

4、违法生育案件调查情况表

5、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6、送达回证

7、举行听证会告知书

8、听证委托书

9、听证笔录

10、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11、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通知书

12、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申请书

13、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通知书

14、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税收滞纳金篇2

「关键词欠税,反欠税,制度整合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税法意识与税收征管能力,不仅是决定一国能否依法有效征税的重要因素,而且同样也是反向影响欠税规模的主要原因。与此相关,近些年来,受经济景气变动、税法意识淡薄以及征管乏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欠税规模一直居高不下,并已引起了广泛的重视。[1]由于欠税是影响政府及时获取收入的极为重要的负面因素,而对及时、稳定的税收收入的“渴求”又是各国政府的共性,因此,如何尽量)白话文●(压缩欠税规模,开源节流,增收补漏,便是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问题。

要解决欠税问题,相应的制度建设往往被认为不可或缺。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在经济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之下,“反避税”制度等已经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是,尚未提出建立完善的“反欠税”制度的构想。这是对一个重要问题的忽视,事实上,与税收的基本职能相一致,征税机关首要的基本任务,就是“征税”,而反欠税,实际就是征税这一“工作核心”的反向体现。因此,如同反偷税、反避税、反骗税等制度一样,建立反欠税制度,同样非常重要。

从税收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针对欠税问题的具体制度,并且,在新修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又有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增加。只是这些制度还较为零散,人们对其内在联系尚认识不足,因而对各类反欠税制度还缺少系统化或应有的整合,并由此影响了制度的整体绩效,也影响了“依法治税”目标的全面实现。

基于上述问题,应当考虑把现存的各类旨在反欠税的制度加以整合,使相关制度融为一体,以发挥整个反欠税制度的整体效益。而要进行制度整合,就需要先明确反欠税制度的建立基础或设计理念,然后再从应然与实然相结合的角度,分析反欠税制度的构成,以及现存制度的缺失,以使反欠税制度更加完善。有鉴于此,下面将着重探讨反欠税制度整合的三个基本问题,即整合基础问题,总体制度的基本构成问题,现行制度的完善问题,以力求从理论上和制度建设上来说明反欠税制度整合方面的主要问题。

二、反欠税制度的整合基础

要对现有的各类反欠税制度进行整合,需要有其前提或基础,需要有总体上的设计或考虑。整合并不是把各类不相干的制度鱼龙混杂地“拼盘”,也并非不加区分地都实行“拿来主义”,而是要围绕欠税的性质和反欠税的需要而有所取舍。因此,必须首先明确何谓欠税,其性质、特点如何,等等,这些基本认识,恰恰是反欠税制度整合的基础,并为制度整合提供了原则和方向。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欠税,作为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其法律实质是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亦即未能及时足额履行税收债务的行为。[2]是否构成欠税,主要应看两个因素,一个是期限,一个是数额。由于期限(或称纳税期限)是衡量纳税义务是否依法履行的时间界限,因此,它是关系到欠税行为是否成立的要素。从制度实践来看,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和均衡,各国税法通常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不得超过纳税期限,否则即构成欠税,这使得纳税期限甚至成为税法上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的程序法要素。[3]此外,仅有期限的要素还不够,如果纳税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只是部分地履行了纳税义务,则其行为也构成欠税。因此,只有在期限和数额上均无欠缺或瑕疵,才不算欠税。当然,作为例外,诸如征税机关依法作出的延长纳税期限或缓税,以及税收减免等行为,因其是对纳税期限和纳税数额据实作出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因而虽然纳税人在形式上未按原定期限或数额纳税,但该行为仍不构成欠税,这些“除外适用”的配套制度,使反欠税制度至少在设计上避免了“纯粹形式化”带来的对实质正义缺乏关照的弊端[4].

此外,欠税行为既然是纳税人未及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或称税收债务的行为,因而其性质是较为明晰的。但在纳税人税法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对其性质大都不可能有充分的认识,这也是导致税收征管困难的重要原因,事实上,从合法性上来说,欠税行为至少是一般违法行为,是未能有效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在具备法定要件(如严重妨碍追缴欠税)的情况下,其性质还可能转化为犯罪行为。[5]因此,对欠税不可小视,不应放任欠税之风四处蔓延并形成法不责众之势。特别是在中国企业界,或者说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中间普遍存在的“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认识和风气,[6]已经贻害甚烈,如不能从相关的企业制度、金融制度等方面与税收制度协调配套地予以解决,就会严重影响税法的实效。

对于上述欠税行为的违法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其中,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来看,欠税毕竟是一种“欠”,而有“欠”就要有“还”,从而体现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由于欠税所欠的不是一般的资财,而是国家的“税”,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因而对所欠税款的偿还,又不同于私法上的债务(或称私债)的清偿。可见,通过对“欠税”一词进行语义分析,同样可以揭示欠税关系(即欠税者与征税者之间的关系)所具有的“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特点,这与通常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7]

欠税关系所体现出的“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特点,对于反欠税制度的形成很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说,上述特点决定了反欠税制度的构成。其中,债权债务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它在某些方面可以借用与私法相通的一些制度;而债权债务关系的公法性质,又使反欠税制度不同于一般私法上的债的制度,而是更多地体现出公权力的威势。据此,反欠税制度在其基本构成上,就可以包括两类制度,一类是公法性制度,一类是私法性制度,[8]当然,这种划分仅具有相对的意义。而无论是哪类制度,都是紧紧围绕欠税问题的防杜和解决,都是为在事前和事后解决欠税问题所作出的设计。

可见,欠税行为的性质及由此而衍生的欠税关系的特点,是构筑反欠税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对现存各类反欠税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作为以反欠税为目标的制度,其在构成上必然是“问题定位”的综合性制度,即从总体上说,必然是对相关的公法性制度和私法性制度加以整合,从而形成以反欠税为目标的相互协调的一类制度。

三、反欠税制度的基本构成

要对各类反欠税制度进行有效整合,需要从实然与应然相结合的角度,来探讨反欠税制度的基本构成。这样,就像研究“最优税制”的路径一样,[9]可以找到现行制度与理想状态的差距,从而找到制度整合的问题所在。

从现行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看,我国税法尤其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在相关的税款征收制度中,对反欠税规范有较多的“倾斜性”规定,表现为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之类的法律、法规中,除了对“正常”的征税程序作出规定以外,大量规定的恰恰是与之相对立的、“非正常”的欠税问题。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反欠税制度的规定如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款的有效征收;一国反欠税制度的质量,可谓税收征管制度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

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直接规定,是对反欠税制度进行整合的规范基础。从理论上说,反欠税制度应当由一系列体现反欠税目标的各类制度组成。因此,凡是旨在防止纳税人拖欠税款的各类制度,无论是从期限,还是数量角度作出的规定,也无论是从强调征税机关的权力,还是从保护纳税主体权利的角度作出的规定,等等,都可归入反欠税制度。依据相关税法原理和现行的税法规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具有反欠税功用的相关制度,大略分为以下几类:

(一)有关期限和数量的制度

从期限的角度来看,与反欠税有关的,主要涉及到纳税义务的履行期限、缓税的期限、税收减免的期限,以及对“误欠行为”的追征期限的规定。其中,对纳税义务的履行期限的规定是最为基本的,因为只有超出了规定的期限或者依据该期限而具体确定的期限,仍未履行纳税义务,才有可能构成欠税;此外,有关缓税期限和税收减免期限,都是对基本纳税期限的例外或补充性的规定,因为在缓缴或减免期限内未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并不构成欠税。另外,由于失误而造成的欠税行为,是一类特殊的欠税行为,因为它是在发现存在失误以后才能确定的,因而才有事后的追征问题。虽然追征的期限一般为3年,但造成失误的主体不同,不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而且有时追征期限也不相同,从中不难发现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不平等性。[10]

从数额的角度来看,与反欠税有关的,主要是有关纳税义务的量化,以及延期履行纳税义务的补偿(滞纳金)等方面的规定。纳税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可以通过法定税率和依法确定的税基来量化为应纳税额;而欠税的数额,则是以应纳税额为基础的。在欠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能是未履行全部的纳税义务,也可能只是部分履行纳税义务,但无论哪种情况,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说,都涉及到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补偿的问题,或者说涉及到滞纳金的问题。一般认为,基于债的一般原理,因欠税而承担的滞纳金,其性质基本上应是一种对债的迟延履行的补偿;当然,有时在理论上,也可能会基于税的公益性或税收之债的公法性,而认为滞纳金也可以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在把滞纳金基本定性为补偿金的情况下,因欠税而承担的滞纳金的比率就不可能太高;同时,在认为税款更具有公益性,因而欠税是对公益的一种侵犯的情况下,滞纳金的比率就不可能低于一般的银行利率。从数额的角度说,无论纳税人欠税的数额多大,都应依照一定的滞纳金比率来承担相应的责任,[11]这也是对公法上的税收债权的一种保护。

「注释

[1]我国缺少关于欠税规模的准确统计数字,但一般认为欠税总量至少有几百亿元人民币,“欠税规模很大”、“前清后欠,一欠再欠”是一个基本的估计。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并写入预算报告中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已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得到通过。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亦曾多次专门下达关于清理欠税的“通知”。这说明欠税问题已引起了广泛关注。

[2]对于税收义务的债务性质的探讨,可参见张守文:《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税务研究》2000年第8期。

[3]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是各国税法的一般构成要素中的程序法要素,因而在各国税法中对于保障实体科收债权的实现都较为重要。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6页。

[4]关于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等问题,许多重要学者都曾做过重要研究。可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3页。

[5]在这个方面,人们的认识还未尽一致,还有人认为妨碍(也有人称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才是真正的欠税行为。但是,通常,应当对欠税行为做广义的理解。对于妨碍追缴欠税的行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有专门的追究责任的规定。

[6]对于我国形成大面积欠税的原因,许多著述都曾经有过多角度的分析,其中,纳税意识淡薄,普遍存在的“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观念等主观因素,是导致欠税形成的较为公认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国有企业,往往认为企业和税收都是国家的,因此欠税也是自己欠自己的,在经济效益不好的情况下,国家提供税收优惠或自己欠一些税款,都是应该的、有理的;此外,由于制度设计和执法不严等多方面的原因,许多企业都把欠税作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重要手段,并且往往把欠税视为“无息贷款”,在客观上形成“欠税有利”的事实,并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参见梁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0-201页。

[7]欠税关系涉及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履行,因而具有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特点。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20-21页。

[8]公法性制度如意在解决欠税问题的强制执行制度、离境清税制度、欠税报告制度等,私法性制度如代位权制度、撤销权制度、滞纳金制度等,在现行的税法中都已有规定,本文在后面还将涉及到。

[9]“最优税制理论”作为信息经济学在税收理论上的成功应用,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该理论很重视通过理想税制与现实税制的比较来发现现实税制的不足之处。

[10]例如,依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但若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的,各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收滞纳金

[关键词]欠税;成因;治理对策

[DOI]10.13939/ki.zgsc.2015.12.081

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包括滞纳、新欠和陈欠。滞纳为月内欠税、新欠为年内欠税、陈欠为以前年度欠税。欠税现象的存在,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淡化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影响税收收入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易产生腐败行为,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税收征管法》贯彻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精神,欠税的多少和清理欠税的工作力度是检验税务机关征管质量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将欠税管理摆在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位置,采取有效的办法,严格控制欠税蔓延,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

1形成欠税的原因

欠税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具体讲,有以下七个方面:

1.1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税务机关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欠税的治理。首先,执法刚性不足,未能准确执行滞纳金制度,强制执行很少使用,对企业欠税擅自轻罚或不罚的做法在客观上助长了欠税的增加;其次,欠税管理缺乏制约机制,个别执法人员越权执法。欠税成因有相当成分是由征管不力造成的。

1.2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的增长主要依靠经济的增长。近年来,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和金融危机,一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于是以拖欠国家税款增加流动资金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开放的进一步加深,企业竞争更为激烈。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落后,产品陈旧,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加快产品技改,投入了大量资金,使自有资金相对减少,难以及时缴纳税款。企业资金的匮乏是产生欠税的重要因素之一。

1.3纳税人自身依法纳税意识观念较差

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较差,有意拖欠税款。这不仅给整个税收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而且是欠税问题长期难以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企业误以为欠税不同于偷税、抗税、骗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在概念上将欠税等同于一般债务,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认为欠税是国家企业欠国家税款,是“家内之事”,对税务机关清理欠税不予理睬,不当回事。还有一些企业将欠税视同无息贷款、税收优惠,总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长期占用、无偿使用税款。

1.4企业改制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形成欠税转移。规模较小、数量较多的私营、股份制企业,自生自灭现象普遍,倒闭、破产、兼并、联营等经济行为极不规范,造成企业欠税责任不明。

1.5地方保护

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出台和采取一些政策、措施,直接或间接妨碍欠税的清缴,如国家提出对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企业实现战略调整,抓大放小,地方各级政府也在本地区企业实行抓大放小政策,照搬照套。

1.6缺乏激励

企业纳税多与少没有多大区别,主动缴税者无荣誉可言,而欠税者却有利可图,更多的纳税人在积极性受挫后加入到欠税队伍中来。某些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法人进行评功表奖时忽略了纳税这一重要内容。长此以往,造成企业纳税意识淡化,欠税现象愈演愈烈。

1.7税收计划管理不科学,影响欠税清缴

长期以来,税收计划总是按“基数法”编制。每年初,税务机关对下一级征管单位编制税收计划,往往以上年的基数加增长数作为本年度税收任务的考核指标。这一方法有一个明显的副作用是,有些基层单位在收入任务完成时,不思进取,通过欠税的办法,为来年“着想”,“储备”来年的税源。税收计划管理对欠税列入任务完成情况不是作为硬性指标考核,而是简单认为只要税收任务完成就可放水养鱼,可增加企业后劲,收多收少都是发展地方经济,客观上滋养了企业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思想。

2治理欠税的对策

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和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经济建设。因此,拖欠税款现象决不能忽视。然而,避免和纠正欠税现象的发生,仅仅依靠税务部门是不可能完全成功的,需要社会各界齐抓共管,而且必须进行相应体制的配套改革。具体讲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2.1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

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思想,认真学习《税收征管法》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税务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一套规范可行、完善周密的欠税管理办法,对税款延期缴纳、滞纳金执行、死欠税款的审核,及欠税资料及文书的报送等环节相应做出明确规定,保证每笔欠税皆有人负责,增强欠税的监督机制。从缓缴制度入手,从严缓缴税款上报和审批制度,对不符合条件和程序办理的,一律不予上报审批;同时,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陈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已到期的欠税,经催缴无效的,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处理;对于陈欠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采取行政限制措施,减少陈欠;对于死欠应分清不同情形,行使行政执行措施和司法保护。对欠税管理和清税措施采取不同职能、不同层次、不同强度的措施,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第二,管理单位可采取欠税预防和行政制止措施,在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配置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发售等环节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和内容,实地了解和核对,对管理区域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做到了如指掌,特别对办理缓缴税款的纳税人,严格执行办缓条件,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第三,稽查单位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采取行政制止和行政执行措施,有欠税的纳税人办理出国人员出境受到限制,认真执行重组纳税人欠税清缴制度,大额欠税处分财产实现跟踪稽查,适时地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特别是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报批缓缴税款的欠税,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对有能力偿还又屡催不缴的,要采取强制入库措施;对构成欠税罪的,要坚决按照法律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从而确立税务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执法程序的到位和执法效果的提高。

2.2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

《税收征管法》对欠税实现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海关、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辞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多方位、多层次地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真正理解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的真正含义。在税法宣传上注重奖惩结合,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治理各种欠税;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提高工作效率。对欠税管理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设立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清理欠税工作,对欠税管理按照“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办法检查落实。将欠税指标列入对基层单位的年终岗位目标考核,对欠税率超出指标的征管单位和有关人员取消“评优”资格,同时实行征管目标和人事干部管理挂钩,对欠税率的考核作为干部晋升或轮岗的一项重要指标。另外,对企业的考核也将欠税作为重要的指标,对欠税数额大、偿还能力差的,取消有关税收优惠和等级评定,属于国有企业的,应反馈给有关部门,作为企业领导干部轮岗、降职的参考。

2.3减少行政干预,严把“减、免、缓”关

各级行政领导、税务部门要纠正地方保护主义错误思想意识,不要以“放水养鱼,扶持生产”为由,以不收税或少收税为代价,擅自减、免、缓税收,在纳税问题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口子。

2.4要尽快全面实施新税收计划编制法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国内生产总值(GDP)评价税收水平,采用“税收负担率”作为计算分配税收计划的主要依据。我认为“税收负担率”编制税收计划法与“基数法”相比,更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更符合客观实际。应尽快全面实施,尽早消除因下达任务的欠科学性而使各地苦乐不均,造成各地清欠力度不一,态度有异的现象。

2.5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争取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由各职能部门参加制定相关办法,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察、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同时,税务征、管、查各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及时掌握欠税动态,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使欠税人意识到欠税给企业带来的不是资金使用的优惠,而是严重的负面影响。

总之,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对此,实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税务部门要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坚决做到依法及时足额地把税款征收入库,保障税收法律的贯彻执行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参考文献:

[1]王丽娟。论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J].中国市场,2014(12).

[2]闫红满。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策划[J].中国市场,2014(10).

[3]朱艳红。谈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J].中国市场,2014(9).

税收滞纳金篇4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经过我科全体检查人员一个月努力,目前专项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7月份查补入库税款515.98万元,滞纳金60.55万元,其中追缴上月质疑约谈自查税款503.52万元,滞纳金57.8万元;重点检查查补税款12.46万元,滞纳金2.75万元。

二、专项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一)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成效显著

为高质高效完成2009年房地产行业和专业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房地产业质疑约谈指引》和《专业市场质疑约谈指引》精神,我局克服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的现实,精心制定方案,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合理调配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了对房地产、专业市场行业开展税务质疑约谈工作,根据6月取得的成果,我们对各疑点企业下发自查通知书,经企业自查后,确定问题户数46户,企业自查查补税费合计788.73万元。同时我们加大追缴力度,保证税款和滞纳金足额及时入库,截至7月22日止,已追缴入库税款503.52万元,滞纳金57.8万元(其中房地产已追缴入库税款237.52万元,滞纳金18.83万元;专业市场已追缴入库税款266.33万元,滞纳金38.97万元)。

(二)抓住重点,认真检查

在专项检查工作中我们抓住重点,有的放矢,重点检查工作取得新突破。

南海区稽查局对佛山市南海区大发市场有限公司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代收代付水电费未按其他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交印花税以及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等问题,并追缴该单位营业税104655.98元,城建税7325.92元,教育费3139.68元及相应滞纳金共计27511.81元,同时收缴印花税9525.40元。

**区局对3户专业市场重点检查企业实施了20**年至20**年间的调账检查,现正处于调查取证阶段。其中在对佛山市光普实业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初步发现存在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问题,现正在进一步检查租金收入是否存在少报的问题;在对佛山市海恒贸易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初步发现其存在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及列支个人费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问题;6月23日对佛山市志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实地调账检查,目前尚未发现具体问题,近期拟重点检查该公司近三年物业拥有及出租的情况,并计划抽取部分承租人进行案件协查。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滞纳金”浅议篇5

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普遍适用于超过缴款期限的行为,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等特点。然而,我国现行的滞纳金制度在概念认知方面认识混乱,存在行政认识不明确、收取依据各异、制定标准过高等问题;而且,在实践方面,滞纳金缺乏有效规范和行政强制,这与该项制度的设立初衷是相违背的,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针对滞纳金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限制滞纳金适用范围、严格遵循滞纳金收取标准和明确收取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等解决方案,以期能够完善滞纳金制度。

一、滞纳金的含义和特征

1、滞纳金的概念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款项都有可能产生滞纳金,一些名同而实异的滞纳金,往往带来法律义务关系上的不平等。

2、滞纳金的特点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是指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

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我国现行滞纳金制度的弊端

1、滞纳金的概念认识混乱

目前我国的滞纳金概念使用比较混乱,主要存在问题存在以下三类问题。

一是性质认识模糊。有的滞纳金实质上是合同违约金;有的滞纳金虽然是一种行政法义务,但并不具有制裁性,可以看作本金缴纳义务的一部分;有的滞纳金则是具有强烈制裁性质的行政处罚。事实上,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滞纳金只存在于税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收费,而这些项目的收取主体要么是国家行政机关,要么是国家授权管理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在这些收费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滞纳金带有明显的公权性质,不是平等主体可以约定的,实际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约定滞纳金的条款应该是无效条款。

二是收取依据各异,各自为政现象突出。行政主体在进行滞纳金处罚时大都依照本部门的规定,如养路费滞纳金的依据是1991年原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电话费滞纳金的依据是原邮电部1998年制定的《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电费滞纳金的依据是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等等。乍一看欠费收取滞纳金似乎有法可依,但仔细分析,这些规定都是由各部委自己制定,且大都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对滞纳金的收取呈现出一种“各自为政”的状态。

三是标准普遍较高,严重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滞纳金标准几乎都不一样,有的是万分之五,有的是百分之一,如果按每天1‰来计算,折合成年息约为37%,是现行一年定期银行税后利率3.933%的9.4倍;如果以每天2‰计算,折合成年息是73%,又是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18.6倍。

2、滞纳金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的规范

在行政法学理论上,一般认为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执行权的机关可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例如,对到期不纳税款者,每天处以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执行罚,以促其缴纳税款。

但在实践中,某些滞纳金的征收已经丧失执行罚的本质,演变为类似罚款。以养路费滞纳金为例,车主在超过养路费缴纳期之后,不会收到另一个行政决定――被征收滞纳金的通知。而是将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合二为一,在超过期限缴纳养路费时,自动与滞纳金一并计算缴纳。这种催缴方式很少事先告知义务人,丝毫不能发挥震慑并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作用。在义务人突然得知需要缴纳滞纳金时,往往滞纳金已经累积为较大数额,甚至大大超过义务人应当缴纳的本金。

3、滞纳金缺乏行政强制

单行法中目前只有《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劳动法》等五部法律规定了滞纳金。更多的滞纳金规定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其中,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即出现在1991年10月15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这部规章中。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国家的专有立法权。以《行政处罚法》为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进行严格规范,限制对人身自由的处罚。

滞纳金在性质上属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类型,而行政强制执行可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将会比行政处罚更加严重、更加直接。既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出严格规范,那么未来的《行政强制法》就应该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作出更为严格的规范。尽管《行政强制法》尚未出台,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将会如何配置尚不确定,但是从理论上讲,像滞纳金这样的数额可以滚雪球似地增加的财产性强制手段是不宜由规章来设定的。何况《立法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4、滞纳金存在问题带来的后果

现行滞纳金制度的这些弊端往往会导致与该项制度设立宗旨背道而驰的后果,折射出法律的尴尬。如执法主体可能会因为高额利益的逆向激励背离制度设置的最初目的,产生执法懈怠现象;滞纳金收费过高堵死了一些违规者的改过之路,他们往往难以承受过高的滞纳金,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高额滞纳金往往难以追缴,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受到了挑战;强制追缴则对当事人明显不公,甚至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等等。

三、解决滞纳金制度缺陷的方法

目前我国滞纳金制度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立法,对我国的滞纳金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1、严格限制滞纳金的使用范围

滞纳金的本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收取往往涉及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收取范围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规定。因此,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对滞纳金事宜进行权威和统一的规制,只针对那些基于法律义务而需要缴纳的费用来设置滞纳金,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缴费义务则不存在滞纳金问题,有关滞纳金条款应规定其无效。

2、严格规范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并在公用行业领域引入听证制度

滞纳金的收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按日连续处罚的滞纳金涉及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义务人权益影响极大,因此在设定缴纳比率时尤其要谨慎。一方面,要遵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做到“罚当其过”;另一方面,煤气、水、电等公用行业的滞纳金标准,应加强行政干预,引入听证制度,召开有广泛群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结果来确定收取标准,并对收取滞纳金的上限(如不得超过本金)和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将滞纳金征收比例由原来的千分之二降为万分之五,同时对滞纳金的征收期限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可以看作是我国滞纳金制度合理化的开端。

3、明确滞纳金收取中的法律责任

目前,滞纳金的收取大都没有日期限制,也没有最高限额,只要执法主体放任,就可以无限加重对违法者的惩罚。这一做法忽略了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加重了相对方的法律责任,具有明显的“霸王”特征。因此,应当规定执法主体的催收和通知义务,执法部门应积极主动执法,及时发现并清查各种违规现象,定期将欠费及处罚情况告知当事人。如果执法部门未履行此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滞纳金管理办法篇6

一、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责

1、受理和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2、受理纳税申报和办理税款征收。

3、受理社保费的申报和办理社保费征收。

4、办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征收。

5、经办和发放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和证件。

6、购领、缴销。

7、登记欠税、欠费台帐,进行欠税、欠费的核对,企业欠税、欠费公告。

8、待批企业税务事项受理(包括减免税申请、有关优惠政策申请)。

9、简易程序处罚。

10、征管基础资料的审核、整理、保管、归档。

11、税源的调查、测算和分析。

12、对重点税源户实施监控。

13、编报各类报表。

14、纳税咨询、税法宣传。

15、软硬件设施管理。

16、窗口业的开具及运输业的开具。

17、资料发放、票据发售和承办告知事项。

18、受理举报、复议和听证。

1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税务所职责

对企业实行集中征收后,各税务所关于企业管理的职责调整为:对所辖税源实施监控管理,对辖区纳税人实行分类分级划片管理和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税收预测和分析、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非正常户认定、实施强制和保全措施等工作,并按规定实行户籍式划片管理和税收管理员制度。

三、业务衔接

1、实行集中征收后办税服务厅要与税务所加强联接转换,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等有关信息在征期过后五日内传递给税务所;税务所、检查部门对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检查、专项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有关法律文书等信息在审理会审理通过后5日内传递给办税服务厅。

2、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缴销行为的,税务登记岗通知发售岗办理;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登记岗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若有未缴,税务登记岗通知纳税人到岗审核、缴销;若有未结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征收岗缴清,然后办理注销事宜。

3、对税务登记岗转来的纳税人失踪信息,由申报征收岗和发售岗进行相应处理。

4、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设立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转税务所复核,税务所将复核信息反馈办税服务厅。

5、办理停业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到检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6、税务所对逾期不改正的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户,在实地检查无下落的,履行审批手续,移交办税服务厅进行非正常户认定。

7、对税务所已处理并建议解除纳税人的非正常状态,移交办税服务厅进行非正常户状态解除,按正常户管理。

8、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移交税务所,并负责收回登记证件。

9、对外出经营业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办税服务厅将信息传递至税务所处理;对外埠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办税服务厅通知税务所进行实地查验。

10、对未参加年检、换证或未通过年检、换证的纳税人信息,办税服务厅转税务所进行重点监控。

11、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条件的,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核收传回的资料、证件、文书,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批准通知书和相关资料。

12、办税服务厅受理投诉移交人事监审部门办理;受理举报移交检查部门办理;受理复议或听证移交税政管理部门办理。

13、办税服务厅接收税务所、检查部门移交的停供通知后,停止向纳税人发售;接到停票单位的供票通知后,恢复供应。

14、对纳税人进行简易程序处罚的,由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当场处理;对不符合简易程序处罚,按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各岗位移交税务所处理。

15、办税服务厅各岗位根据掌握的资料,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将信息传递到检查部门、税务所核实。

16、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报征收岗、发售岗、开具窗口业岗每月在规定时间将收集、整理、装订的本岗位资料,定期传递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办税服务厅具体工作流程

(一)税务登记岗

开业登记:纳税人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税务所办理核查记录,专管员下户核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将企业土地面积、房产自有或承租等基本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对纳税人的首次纳税进行辅导,纳税人持核查记录和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填制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受理审核有关资料及核查报告反映的内容后,经税政科签审报市局审批,打印税务登记证。

变更登记: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税务所出具的核查记录,并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后,录入微机,打印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需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征收人员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欠税(费)台帐,对未申报户补办申报,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按简易程序处罚。如果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欠缴税费,必须清缴税费及滞纳金,征收人员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征收环节经办人处签注意见,大厅主任在征收环节负责人处签注意见,然后到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环节注销税务登记核查,填制纳税人注销原因调查表,然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税务所、检查部门、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分别签注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经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审核后,清缴税费、滞纳金、罚款,同时缴销,注销税务登记,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将注销资料归档。

非正常户处理:办税服务厅征收环节发现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未申报任何地方税时,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转换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税务所核查后填制《非正常户认定书》转税政科及局领导分别签注意见后送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录入微机,确认非正常户;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管区内纳税人失踪,并核实失踪时间,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非正常户认定书》转税政科及局领导分别审批后,送办税服务厅确认非正常户。对确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经税务所检查对其予以处罚或自行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单》报税政科及局领导审批后传递办税服务厅恢复正常户,征收环节受理正常申报。

停、复业管理:纳税人将申请填写好的一式三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对应缴税款情况及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后签注意见,转税务所收缴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未填开的,并在《停业申请审批表》签注意见,制作《停业单证收取登记簿》,同时留存一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其余两份传递办税服务厅,将另一份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停业期满后,经税务所进行日常检查,退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领购簿、及未填开的,同时通知办税服务厅受理正常申报,岗正常售票。

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逾期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二)申报征收岗

申报审核:按照税法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逻辑性、政策性审核,发现纳税申报资料和税种不全或数据错误的,交纳税人补正;申报资料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加盖税审章后交纳税人一份,对于存在疑点的申报表,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判定的,制作《审核分析情况表》转税务所下户核查。办税服务厅只受理纳税人本年度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不受理以前年度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的税款,对于以前年度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按查补程序处理。

税款征收:根据各类申报表打印缴款书,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金按照税法进行抵缴处理;对税务所、检查科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首先在联结转换簿登记,然后根据规定入库顺序清缴罚款、滞纳金、税款,对于查补的罚款、滞纳金、税款逾期入库,由制作法律文书的部门负责催缴,经核实逾期未入库的罚款、滞纳金、税款及时记载欠税台帐;对于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第二款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纳税申报管理:征期结束后,税务所通过通用统计查询未申报户对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办税服务厅对逾期申报户按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按上期纳税额核定预缴税款;月终办税服务厅查询本月在途税款,通过电话对纳税人催缴,对于经催缴未缴的税(费)记载欠税(费)台帐,并于次月五日内通过邮件报计统科并转税务所。网上申报管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首先签订协议书,到办税服务厅征收岗鉴定税种,由上门申报变为网上申报,然后领取缴款书,在网上办税申报,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监控纳税人申报情况,对于纳税人违反规定,或拒不申报已鉴定的税种,致使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无法运行,取消网上申报资格,改为到大厅上门申报。纳税人逾期申报,必须到大厅上门申报。对于网上办税的纳税人的查补税款到大厅打印缴款书,如发生欠税并对欠税进行管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

欠税管理:税务所要对纳税人新增的欠税(费)及时进行催缴,三个月后办税服务厅对未清缴欠税(费)进行催缴管理。办税服务厅每月定期与计统股、税务所核对欠税,对于超过三个月的欠税按季在办税场所或其他媒体欠税公告,税务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欠税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联接转换:对于帐务不健全或不能正确反映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企业,需要核定营业额或调整定额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所应在征期前两日内将《定额核定通知书》或《定额(调整)通知书》转换到办税服务厅登记存档,作为征税依据。

简易程序处罚:对受理或发现纳税人逾期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违反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按照简易程序处罚。

(三)发售岗

发售:纳税人初次领购和申请机打时到税务所办理税务行政审批手续并在机打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同时税政科、局领导审批),然后到办税服务厅填制购领审批单,纳税人在审批单填明购领的种类、数量、购领金额(定额),以及的使用数量(非初次购领),和纳税情况,征收员确认后签注意见,转大厅主任签注意见,最后发售岗工作人员签注意见,通过微机发售,打印购领记录和验销记录。税务征管人员可通过通用统计查询纳税人领购的种类、数量、起始号码及验销情况。

管理:发售岗工作人员要求纳税人按季报送用票计划,办税服务厅按季向局里报送全部企业用票计划。向企业发售时采取: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用票量大的单位实行批量供应;对于经营规模和用票量都比较小,建立了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的单位,以及领购定额的单位实行验旧领新;对经营活动不稳定,短期经营行为的单位实行交旧领新。纳税人领购推行票表比对、票额比对,定期定额户领购定额时,征收员根据纳税人的定额,与上期和本期纳税申报金额与本次购领金额比对,严格控制并提醒纳税人领购金额超过定额或申报的营业额,对领购金额超过定额或申报的营业额,征收员在下一个征期密切监控纳税人申报情况。除特殊情况外机打每次购领数量不得超过50份。企业未按照管理规定保管、使用,办税服务厅制作《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并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税务所的税收管理员对用票企业使用、保管情况进巡查,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通知办税服务厅停供,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责令纳税人改正后,制作《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通知办税服务厅恢复供票。纳税监控:办税服务厅发现纳税人领购金额超过定额20%,通过邮件及时通知税务所调整定额,税务所经过核查将调整后的《定额调整通知书》转换到办税服务厅,征收员根据新调整的定额征收税款。

保管:保管员按照管理规定将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并进行防蛀、防火、防潮、防盗管理;同时按月对领、售、存与微机和帐簿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票证报表管理:发售岗工作人员按时进行各类票款结报;编制、报送本岗位的各种报表;收集、整理、装订及移交本岗位各种票证资料。

(四)综合服务岗

负责纳税人的咨询答复,进行引领服务,发放各种纳税申报表,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转相关部门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补正,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及相关资料。

受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的投诉转人事监审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移交检查部门办理;税务复议和要求听证的移交税政管理部门办理。

为申请人,办理服务相关事宜,审核申请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开具计算并征收税款收取工本费,发售印花税票。

负责与各部门各种资料、文书的联接转换,以及办税服务厅需要转出的资料、文书、和其他事项,并作好联接转换登记。

(五)资料管理

1、资料归集: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底册资料由税务登记岗转征收人员建资料盒整理归集,各有关部门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定额核定通知书》、《收缴、停止发售决定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非正常户认定书》、《停业申请审批表》以及经过审批和批复的申请文书,由综合服务岗转对应征收人员、税务登记员、管理员履行完文书要求的事项后归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会计报表、申报表以及缴款书征收员按月整理归集。

2、资料借阅:因工作需要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调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拆卷、涂损等,不得转借他人,注意保密,及时归还。

3、年终资料归档:征管档案资料平时采取序时归档的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集,按年立卷,分别采用一户一档,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

4、资料室应保持通风、干燥、整洁,资料摆放整齐有序,并有专人管理。

五、办税服务厅管理

(一)制定卫生保洁值班制度,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空气畅通,加强防火、防盗、管理。努力打造“环境优美、设施齐备、服务优质、办税高效”的星级办税服务大厅。

(二)办税服务厅建设:大厅内各种标识醒目、清晰、规范;配设座椅、饮水设施、等;配置笔、墨、纸、胶水、印泥、计算器等供纳税人书写和计算的便民台;提供税收宣传手册、各种表格填写样式和办税指南;设置税法公告栏,办税流程图、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和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政务八公开。

(三)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统一受理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各项办税事宜,开展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延时服务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时当场办理;对不能当场办结的非即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工作人员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不得违反税法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公务员法规范自我;保持自我工作环境整洁卫生,按规定使用维护电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求具有以下基本素质:

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着装上岗,挂牌服务;

语言文明,举止庄重;

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精通业务,办事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