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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范例(3篇)

发布人:收集 发布时间:2024-02-03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范文

根据《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版),文物是指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选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近现代文物是继古代文物之后的文物,是中国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指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珍贵的近现代文物见证了中华民族的经济、政治、科技和军事,也深深蕴含着勤劳、睿智的中国人民拼搏、进取的奋斗史。正因为如此,做好近现代文物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我们有必要做好近现代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使之能够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新形势需求。

2.近现代文物管理及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对近现代文物管理及保护的认识不足

在近现代文物管理的过程中,领导干部以及大部分群众对近现代文物的保护认识不到位,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近现代文物保护”的思想,只重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社会效益,视近现代文物保护为包袱,缺乏近现代文物保护意识。少数干部认为近现代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不了解近现代文物遗址的范畴,随意破坏文保单位周边环境风貌的事项屡有发生。

2.2近现代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之间矛盾日渐突出

近现代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建设之间一直都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建设以及所带来的经济发展对近现代文物保护是一种巨大的威胁,许多城市在盲目的追求先进化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同时,忽视对近现代文物的保护工作。一些近现代文物遗址年久失修,自然破坏和人为破坏都较严重,部分政府部门明令保护的近现代文物相继被拆除,不复存在。这些不当的行为举措都无疑给近现代文物保护工作增添了许多困难。

3.加强近现代文物管理和利用的措施

近现代文物管理部门应该做到冷静思考并进行仔细分析,要实地贯彻并执行“提高对近现代文物保护的认识,增强对近现代文物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的观念,并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从思想上和体制上引起重视

思想和体制上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人们对近现代文物保护的认识,这也是做好近现代文物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础。第二,要提升领导干部对近现代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这是近现代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第三,提升近现代文物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素养,培养其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的职业精神。文物部门还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文物保护法》和相关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必须转变那种认为越是古代的越是珍贵的认识,要加强近现代文物的利用,要善于将近现代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同经济建设合理的组合起来,以便保护工作的更好发展。

3.2要进一步加大近现代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

中国近代时期,政治经济虽然衰败,思想文化却大放异彩,因此这一阶段具有很多重要的历史遗址和历史资料,包括中国共产党成立、建设与发展壮大等遗址及史料。中国现代时期,有许多革命文物、社建文物、民族文物和民俗文物、农村改革的文物、经济改革的文物、抗洪文物、工业文物以及地震文物等,如果不对文物进行有效地保护的话,并对其随意利用,不仅文物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再因它具有的不可再生性,开展保护工作的难度就会越来越大。因此,一定要加强近现代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让人民群众了解近现代文物的重要性并自发的对其爱护和珍惜。

3.3开发近现代文物管理和利用的新方式

针对不可移动的近现代文物,应该做到以引导、鼓励和支持的方式,实现近现代文物系统开发和利用。要充分并深入开展文物发展文化创意旅游线路的研究,要牢抓试点工程,在试点获得成功后,累积相关经验,在其他地方予以大力推广。所以,要倡导近现代文物工作者科学灵活的地转变观念,学习近现代文物管理的知识。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实地调查研究,组织专业人员对不可移动的近现代文物遗址进行分析、考察,确定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方式。要确保在近现代文物的利用过程中对近现代文物不造成损害、不影响近现代文物的历史底蕴。要善于引入新科学技术诸如二维扫描技术、防腐、防水技术等。针对可移动的近现代文物,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做好文物的管理和利用工作。首先,要合理利用陈列展览来实现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通过文物藏品的科学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使得工作人员随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来查询近现代文物的参展情况以及现存状况,有效地提高文物展出的利用率。其次,利用现代化媒体,将近现代文物以公开的信息渠道诸如网络、书籍、报刊等形式呈现在公众面前,使公众能够更进一步了解近现代文物。纪念馆、陈列馆等机构可以通过将馆藏文物的全方面信息进行整理并编辑成图书、藏品集、典藏目录等出版物并赋予其经济、政治等历史内涵,帮助人们更好的去了解历史。最后,可以通过将近现代文物进行复制或制作成同等大小的模型的方式,供人们更近距离的观赏,这也是可移动的近现代文物保护和利用的一个新途径。总之要在有效地保护文物的基础上,使民族的文化得到弘扬和延伸。

4.小结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文物保护发展途径

历史文物是一种极其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有效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是今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在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物保护工作逐渐步入正规,文物保护环境日益好转。不过,整体来看,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力度,探索全新的文物保护途径,也成为文物部门关注的重要话题。

一、文物保护的意义

(一)旅游业的基础,教育载体

文物指由人类创造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物质遗存。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古人创造出了许多巧夺天工的艺术珍品。文物不仅是旅游业的重要物质基础,而且,通过这些文物,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传统艺术工艺,联想文物制作时期的文化风貌和时代精神,探讨中华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心理意识、民族性格。保护和利用历史文物,我们可以教育子孙后代,让他们对中华民族坚韧不拔、勤劳勇敢的民族性格和璀璨辉煌的历史文化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情感教育,增强他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陶冶青年群体的情操,启迪他们的智慧,为社会主义未来接班人培养加油助力。

(二)为文化和科技创新提供实物例证

文物是人类精神和物质财富的沉淀,也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人们研究历史的第一手资料。在文字出现前,文物就是历史的“笔记”。在文字产生后,传统工艺和历史文化可以用文字记载下来,但是如果没有文物,人们始终无法了解其历史特征。如在古代建筑工艺研究方面,人们虽然可以通过历史文献了解古代建筑的特点,但是如果没有建筑实物例证,我们始终无法全面了解古代建筑工艺、技术的精髓。因此,可以说,历史文物可以为文化创新和科技发展提供宝贵的资料。事实也正是如此,正是有了文物、资料的存在,我国许多古代科技和艺术成果才得以传承,至今仍旧被广泛利用。

(三)有利于民族团结和中外文化交流

我国历史文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有的财富。历史文物作为民族发展历史的真实见证,是各民族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许多历史文物都有着巨大的精神感召力和凝聚力,它们可以为中华民族认识本民族、了解其他民族提供了物质参考,在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历史文物丰富的内涵和艺术感染力,同样可以供其他民族借鉴和认知,以文物为纽带,我们可以架起中外文化交流沟通的桥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

二、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文物保护是全社会的事,单凭文化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近年来,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在发动群众上做出了许多努力,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整体来看,许多民众和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许多地方在城市建设中都存在重开发、轻文物保护的思想。许多干部群众都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跟自己没有关联,一旦有机会,他们也会占有、偷盗文物。为了金钱,一些人更是利益熏心,四处挖宝,文物保护环境日趋严峻。

(二)文物保护经费和人手不足

许多宝贵的历史文物,存在时间久远,历经多次战争和认为破坏,损坏严重。以个别文物古建筑为例,许多古建筑都年久失修,损毁严重,亟待保护和修缮。但是,文物部门人手不足、文物保护经费不够,给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如在经费缺少保障的情况下,文物管理部门建制低,缺少高素质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员,专家提出的意见也常常引不起重视。在文物保护和修缮上,因为文物保护技术力量和人手短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和抢救工作开展困难,许多古建筑都得不到及时修缮。

(三)建设性破坏现象令人心痛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原未开发的文物也面临着开发热潮的冲击。许多城市在基础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经常是置文物保护于不顾,盲目规划开发区,肆意拆迁古建筑;一些建筑施工人员和施工单位在挖出文物后,还会想方设法将文物占为己有;一些政府部门为了政绩,根本不会将为文物保护放在心上,也会对个别人、个别单位以“开发”名义做出的文物破坏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许多古建筑如萝岗古墓、西安兴教寺等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一些文物还因为保护不力而损坏、丢失。

(四)文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科技发展,我国各文物部门的文物展示技术和保护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物保护科研机构和基地建设相对滞后,文物保护水平还比较低,在文物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防虫技术中,高新技术应用范围有限;在修复过程中,因为技术不足而损害文物的现象也时有出现;再则,文物保护是个精细活,它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难以胜任。但是,许多文物保护部门都缺少高级综合性人才,人才短缺问题非常严重;此外,许多文物单位因为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消防、活动上还存在许多管理漏洞。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途径

(一)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是文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此,政府要结合文物保护需求,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制体系,对《文物保护法》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扩大文物保护内容的范围,健全文物执法体系,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去,使其与新法制实现有机对接的同时,加快与国际公约接轨的步伐;其次,政府还要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规定各级文物保护部门的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和权限,强化对下级机关的法律监督,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并将文物违法事件报告制、文物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实处,要求各个部门加强配合,构建立体执法体系网,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加强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是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为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给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执法机构建设的紧迫性,结合地方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不断充实地方文物执法力量,并为执法人员配置完善的执法装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要求执法人员的依法办事,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好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三)科学进行城市规划与建设

许多古建筑都位于城镇老市区,在城市建设中,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遗产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认真咨询文物保护专家的建议,科学进行规划,使开发区尽量避开古建筑所在地。主管单位则要慎重启动拆除重建方案,能不拆迁的古建筑就不拆迁,需要加固维修的就及时维修,能迁移保护的就迁移保护,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监管,杜绝破坏式开发,以减少对古文物、古建筑的破坏。

(四)提高文物保护技术含量

文物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文物保护和修复过程中,不改变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和特征,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在传统技术手段无法解决文物保护问题时,文物保护部门要深入了解现代技术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优势,将先进技术、数字化保护系统运用到文物保护中来。如在古建筑复原上,我们既要肯定传统技术的可取性,也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设文物档案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近景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等数字技术,摸清文物情况,开展修复工作,这样不但可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不会对古建筑造成损伤。

(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是提高文物保护水平的关键。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做支撑,也离不开专业队伍的努力。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各文化单位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由其专门负责文物保护法宣传和政策执行监管工作,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发掘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则要秉承因地制宜、勤俭办事的原则,创新文物保护机制,强化文物保护措施,在文物保护、抢救、利用、管理等基础工作上多花力气。此外,文物保护部门还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强文物真迹维修;加强文物库房和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通过公开选拔引进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文物保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一支吃苦耐劳、精诚协作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文物保护与管理水平。

(六)注重宣传,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违法事件屡禁不止,与民众文物保护意识低下有直接关联。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文化主管单位和文物保护部门首先要加大文物保护法宣传,完善文物保护宣传机制,将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结合起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其次,建立文物保护公共平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与沟通,及时推送文物保护信息,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逐步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如在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部门可携手博物馆、档案部门、传媒单位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宣传活动,不断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营造关心文物、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刘乃涛.试论中国古建筑保护理念[J].文物春秋,2008(6):56.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范文篇3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方立法;文化遗产一体化保护;利益关系协调

Abstract:TheChineselocallegislationonprotectiontothehistorical&culturaltownshasmadegreatprogresssincethe1990s.Steadilyastheywerebeenrationalizing,theinstitutionsdesignedinthecurrentlocallegislationsturnedtobemoreandmorecontradictorytotherecenttheoreticalstudyandpracticalresearchonprotectiontothehistorical&culturaltowns.Therefore,itisnecessarytoconformtothepracticesonprotectiontothehistorical&culturaltownsandestablishnewprinciplesinlocallegislations,especiallytheintegralprotectiontothetangibleand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theattentiontotheharmonyoftheinterestsbetweengovernmentandinterestedparties.

Keywords:protectiontothehistoricalandculturaltowns;thelocallegislation;theintegralprotectiontotheculturalheritages;theharmonyoftheinterests

中图分类号:C91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09-51(4)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尤其是中央相关立法的不断活跃,历史文化名城①保护的地方性立法获得了长足发展:山东、江苏、北京、福州等省市立法机关,都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下简称“名城保护”)的单行法规;还有部分省会城市如昆明市和南京市,在省级地方立法之外又制定了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甚至某些并无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如广东省中山市,也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暂行规定。这种地方立法纷纷出台的景象,表现了地方政府对名城保护的积极心态与高度热情。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名城保护法制建设为时尚短,经验不足,尤其是相关地方立法是在理论研究尚未起步的条件下,循着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开展的。而随着近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水平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交流与合作向纵深发展,尤其是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过去在理论认识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与不足不断显现,名城保护已有的地方立法甚至中央立法越来越难以适应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如何在总结已有地方立法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接受新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引,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当前中央和地方名城保护立法的首要任务。本文以浙江省的相关立法为研究对象,就未来中国名城保护地方立法的基本理念展开理论探讨。

1保护模式:实行文化遗产的一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