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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范例(3篇)

发布人:整理 发布时间:2024-02-04

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范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不断加快,中国在接受外国文化的同时,自己的文化也日益开放,在中外文化交融时刻的当今,我国思想道德建设在现实中必然会存在很多的困惑,对人们的思想观念、文化价值、生活方式、习惯准则以及理想信念等产生了非同小可的影响。这些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内容深刻性的缺失。从文化价值观的角度,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价值已经得到了确认,但主体自觉问题仍然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现有教育理论和研究缺乏深刻性所致,研究的现状及其成果停留于解释学科的状态和层次,没有运用到实践当中,更没能够上升到道德建设应有的高度,所以现有的研究和理论也就难以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虽然马克思主义精神理论与物质转化理论、社会生产力理论、生产劳动理论都从理论层面上说明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价值,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又从事实层面上展示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经济价值,但是我们更应该注重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自身价值。

(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过程实践性的缺失。虽然我们已经构建了一个趋于完善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体系,但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理论状态。这种理论状态遗失了具有本质特征意义的实践性,缺少内容的创新和理论的突破,与早期儿童阶段德育理论与实践的自身成熟和衔接十分融洽相比,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高校思想道德建设、成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发展疲于应付理论和实践,导致其目标与手段、观念与方法的背离最终遗失了实践性,当然也遗失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对成人化之后的实效性,以至于作为社会主体力量的中青年人群的道德出现良莠不齐。

(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信念实践性的缺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在发展过程中,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国际国内文化的相互冲击,传统信仰与现念的激荡,使人们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信念实践性出现了缺失的现象,即“理想信念危机”。在中国新的发展形势下,被视为拥有优良传统的我国公民一直以来坚定的理想信念,特别是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受到了国内外各种观念的挑战时,我们一些共产党员甚至于党的领导干部等部分人群,理想信念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动摇。这样的理想信念现状和十报告中同志的讲话精神是不一致、不适应和不对称的。

二、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不完善的原因

事实证明,现阶段我国思想道德的建设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左”的错误对思想道德建设的消极影响和改革开放以来过分重视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引导作用的发挥两方面。

(一)长期“左”的错误对思想道德建设的消极影响。虽然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同志就非常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在分析国际国内阶级斗争形势的基础上,肯定了阶级斗争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里阶级斗争的继续存在。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特别是十年“”期间,意识形态研究的学科本意被扭曲,导致它成为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代替品。用政治教育取代思想道德建设,用政治素质取代思想道德素质,尽管经过“拨乱反正”和20余年的改革开放,经历了社会主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文明建设相对滞后,思想道德建设问题还是被替代品的阴影笼罩着。时至今日,思想道德建设的地位仍然不容乐观。

(二)改革开放以来忽视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引导作用的发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为大众消费时期的到来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而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又对人的消费需求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人们更为关注的是两个问题:已经达到的富裕程度和如何获得更高程度的富裕。人们追求生活状态大幅改观的热情情绪和视角的蔓延却催生出浮躁的社会性格和肤浅的社会意识和人们对道德水平的忽视与觉醒后的惋惜与渴望,思想道德建设面临现实选择中的虚无。由此可见,尽管我们已经构建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体系、范式、主体和环境的坚实基础,但是现阶段的实践对象在道德实践中的自觉、自律、自省、自制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体系的逻辑混乱和内容空洞化而导致思想道德建设定位的偏离,这些问题与日臻成熟的思想道德建设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三、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途径

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加强,是我国精神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可以促进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途径有很多,以下从四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

(一)构建健康科学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是中国道德建设的一个信号,给中国以后的市场经济指出了一条道路。构建新形势下健康而科学的思想道德体系,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内容,是实现人民百姓安居乐业、家庭和睦的急切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思想道德体系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政治文明,推动了思想道德体系的重大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制定,将为构建我们科学的思想道德建设体系提供宏观的社会环境。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方面的和谐环境下,思想道德体系将会健康茁壮的成长发展。

(二)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认识。在整个社会中,营造良好的思想道德氛围,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充分发挥宣传与舆论的引导作用,让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深入人心,积极学习并利用传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有益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道德建设理论与实践,在社会中对构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有巩固作用。党在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思想,它既丰富了全社会公民道德的意识内容,又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层面提出了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思想道德建设既是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会以及文明国家的重要内容和指标体系,又是培育“四有新人”个人层面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路径。

(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科学性理论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与时俱进,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动作方法,把思想道德建设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牢牢抓住影响公民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社会各个方面坚持不懈地对全民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积极引导,让公民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理想、信念以及信仰是一个人、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精神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而言,我们的公民要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特别是在当前具体国情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任务,从根本上讲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形成和确定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核心就是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问题。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体系为核心,坚定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应该坚持不懈地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实现“中国梦”的构想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来武装广大人民的头脑,为树立正确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强大的精神支柱。这样做我们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才会有更多的人明确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得以保障。

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体系

[作者简介]江胜尧(1969-),男,江苏沭阳人,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党委副书记,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和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江苏南京210097)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08-0043-02

指出:“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指明了大学应该“培养什么人”和“怎样培养人”的问题,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决定了高校要培养具有共同理想的政治意识、热爱祖国的爱国意识、弘扬传统文化的民族意识、振兴祖国的创新意识和高尚情操的道德意识的大学生。

一、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课题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大学生形成正确价值取向的目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由人们的思想意识变化引发的社会多元价值观念正以不同的方式,通过社会、学校、家庭等多种途径辐射到大学校园,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评判、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使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行为呈现出复杂化倾向,表现在一些大学生在价值观方面出现了选择利己化、标准多元化、取向功利化和追求庸俗化等不良取向。大学生是高知群体,也是最容易受到各种社会思潮冲撞的群体,价值多元化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价值观的反思、裂变、更新和重塑的转型时期,迫切需要通过加强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指引大学生的人生价值航向。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党中央强调,高校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为灵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占领思想理论阵地。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大学生养成良好网络素养的需要

随着网络技术应用的发展和普及,大学生成为网络的主体力量,网络成为大学生学习知识、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极大地改变着他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网络的发展不仅为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媒介载体和手段,而且网络在思想领域的开发又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网络时代背景下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蕴涵的德育价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针,利用网络平台对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及价值观、人生观教育,扩展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视野,增强大学生对形形西方观念的辨别力和判断力,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彰显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大学生主流思想意识形态教育的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实现高校意识形态工作创新的重要抓手,对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具有决定性作用。经济全球化不仅使国际范围内的生产要素实现最优配置成为可能,意识形态也同样面临着怎样把世界优秀文化精华融入本民族的价值规范体系之中的问题,大学生意识形态教育就遇到了空前的挑战,部分大学生淡化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盲目崇拜“新自由主义”,对两种意识形态模糊不清、兼容并收,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想信念教育显得比任何时候都重要。邓小平同志说:‘‘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人的团结,要团结就要有共同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我们过去几十年艰苦奋斗,就是靠坚定的信念把人民团结起来,为人民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凝聚力。”同志指出:“理想信念,是一个政党治国理政的旗帜,是一个民族奋力前行的向导。”只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教育广大学生,才能使其明辨是非,正确区分马克思主义和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使其排除干扰,驱除杂念,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大学生培养高尚思想道德的需求

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他们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但是,也必须看到社会变革使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呈现多样性,部分大学生缺乏较高的道德认知力和道德判断力,道德选择和评判标准模糊,集体主义意识淡薄,个人主义意识严重,这就迫切需要高校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道德基础,是高校的思想道德建设理论指导,是大学生判定行为得失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高校要针对当代大学生群体的道德现状和特点,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创新道德教育的方法、内容,使大学生个别的、零散的荣辱观念理性升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趋于一致。恩格斯曾深刻指出:“每个社会集团都有它自己的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区分了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为各民族、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行为得失,确定价值取向,作出道德选择,提供了基本规范,为新时期国家思想道德体系指明了方向。

二、积极探索高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养的传导路径

(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校舆论阵地建设,充分发挥网络舆论阵地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导向作用

当前,大学生舆论阵地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校园网、校报校刊、校广播台电视台等校园媒体已经成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渠道。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善于运用现代传播工具与手段创新工作方法,注重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和视听技术,主动开辟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新阵地,牢固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宣传的主动权。利用网络开放性、交互性、及时性等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宣传活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领校园舆论阵地,提高吸引力和感召力,构筑学生的精神家园,有效抵御各种不良信息和错误思潮的侵蚀,使之成为校园传播先进文化的新渠道和开展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新平台。

网络的快速发展为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载体,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互联网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青少年,网络对大学

生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产生的冲击也越来越明显,互联网已经成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高校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校园数字媒体建设应对这种挑战,发挥校园网络媒体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化功能,密切关注和研究信息网络发展对大学生思想影响的新动向,坚持用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占领校园网络舆论制高点,增强网上正面舆论宣传的强势和影响力,努力掌握网上斗争的主动权。高校要通过网络平台来传播先进文化、宣传科学理论、倡导科学精神,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正确把握网络舆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使教育内容和形式的形态从平面化走向立体化,从静态变为动态,从现实时空走向超时空,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的引领作用和道德规范作用,进而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和谐校园舆论氛围。此外,高校要通过必要的技术、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校园网络的管理和监控,阻止不良信息的输入,要健全校园网络舆论舆情的科学研判机制,准确把握网上舆论动态,加强学生信息素养教育,形成良好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

(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引领作用

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校园的根本。大学生是和谐校园文化的中坚力量,既是校园文化环境的营造者,又是校园文化环境的受益者,还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要通过校园文化把先进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民族精神和科学精神等传播、辐射到青年大学生群体中去,使高校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示范区和辐射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的校园文化能够发挥引导人、塑造人、鼓舞人、激励人的重要教育作用,可以让抽象的理论说教变得生动、具体和充实,使校园文化活动成为先进文化的生动表现形式。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要充分发扬“八荣八耻”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引领高校非主流文化建设,塑造大学生健全的道德人格和良好的国格,为和谐校园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和谐校园文化建设要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与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结合起来,弘扬爱国主义,培育创新意识,引导大学生坚定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信念,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校园文化建设一方面要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使学生接受先进文化的熏陶和文明风尚的感染,在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中陶冶情操,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另一方面,要以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根本,通过校园文化的介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体化、形象化,培养学生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政治态度和共同理想,引导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的认同,使学生在接受校园文化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校社会实践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实践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时效作用

社会实践教育是大学生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最有效途径之一。高校“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实践中把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了解社会,发现真理,认识自我,按照社会和时代的要求塑造自己,逐步实现个人的社会化。同志曾指出:“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人头脑中固有的吗?不是。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只能从社会的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这三项实践中来。”大学生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培育期,思想观念趋于形成,对社会价值认识、价值体验乃至价值情感的认识一旦被其通过社会实践所证实,就会由感性的价值认知内化为理性的价值认同。

高校应建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内容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并以实践课程形式纳入高校整体人才培养计划。一方面,把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结合起来,鼓励学生运用自己所学专业知识,参加各类重大主题教育活动,在实践中了解国情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真正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另一方面,把社会实践与思想品德养成结合起来,大学生在与社会的接触中,学到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准则,逐渐对主流社会价值和社会道德产生认同,将核心价值观念内化为自己的意志品质,进而转化为自己的行为实践,从而促进价值观的形成。高校要根据意识形态发展的教育规律,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深化实践内容,创新实践方式,使实践教育活动成为大学生学习、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动力,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积极健康的社会心态。

(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校课堂教学建设,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统领作用

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主阵地的作用,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纳入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使改革方案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首先,要改进教学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意采集生动的实例,创设围绕课堂教学的教育情景,通过理性推导、实践验证、情绪感染等形式,使学生由感性认知上升为理性认同,理论认知内化为理论信仰,努力形成共同的思想基础。其次,思想政治课教师要了解学生的思想诉求,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创新教学艺术,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起来,着力回答大学生关心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讲深、讲精、讲透、讲实,增强思想政治课的实效性。最后,在课堂教学方法上要改变单一的、硬性的理论灌输模式和教师一味地单向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模式,注重价值灌输。价值分析、价值推理和价值归纳等方法的综合运用,指导学生对中西价值观的分析,深刻理解和消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认知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学生价值实践的能力,确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一致的人生价值目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大学生价值观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价值观建设的标杆,也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科学的评价体系。高校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创新方式方法,探索新的传导路径,健全长效机制,优化育人环境,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注释]

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179.

②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90.

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范文篇3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1-0062-08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的颁布,“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逐步加快了走向实践的步伐。作为法治梦想建构的重要范畴,法治政府成为各级政府追寻的目标和努力方向。秉持法治思维,依法执政,无疑成为政府所要遵循的最优治理模式。面对日益严重的诚信危机,政府的处置应对也必然会在法治的道路上前行。良好的施政理念需依托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职能才会转化为实际效果。国家和地方层面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努力,既凝聚着各方法治探索的心血,更传递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诉求。毋庸置疑,社会诚信体系的法治建构在未来会更重视统筹领导机构的建设、诚信权利的保障,以及非正式规则的运用,从而以塑造诚信政府为基础带动和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一、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从“口号宣示”到“法律主张”

社会诚信体系理念共识的形成,伴随的是政治现代化和文明化的进程。在最初的观点形态中,诚信有两个鲜明的发展阶段,从隐蔽暗示到鲜明主张,是革命话语向政治话语转变的过程。直至社会诚信体系理念被官方所认可,政府治理失信才进入正式的议事议程。

(一)革命与改革话语体系中的诚信观点

诚信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之中,同样,中国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也渗透着诚信的理念,构成法治诚信的思想基础。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科学发展观,政治理论体系与时俱进的发展,这本身就是诚信理念的体现。在具体实践进程中,特别是在“革命”向“改革”主题转变过程中,诚信理念得到真切体现,这也是我党认识问题的重要方法,是保持生命力的重要砝码。

在革命年代,诚信观念主要体现于革命的立场与策略之中,主要是革命理论与具体情况的关系问题。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指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1](p.109)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也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教导我们认真地研究情况,从客观的真实情况出发,而不是从主观的愿望出发;我们的许多同志却直接违反这一道理。”[2](p.797)在革命实践中,毛泽东则强调:“以往革命的发动者,往往是起初用欺骗的手法骗得民众信任,随后革命成功,掌握政权,后来又逐渐让人民认清了他们的本来面目,丧失了民众的信任,‘盗贼之行……为虎作伥,惟利是嗜,又焉有丝毫计公益,恤民隐之心?以此欺人,夫谁信之!’”[3](p.459)除此之外,《反对党八股》、《为人民服务》等众多文献也不乏诚信的思想。正是在实事求是精神的指引下,取信于民,依靠人民的支持,革命才走向了胜利。诚信成为引导革命胜利的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诚信在政治理论体系中越发受到重视,贯彻到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特别是在推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邓小平的诚信思想对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1991年,邓小平视察上海时专门提到了“经济与信用”的关系问题,“只要守信用,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人家首先会把资金投到上海,竞争就要靠这个竞争”[4](p.366)。在具体经济工作中,邓小平反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求“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一切经济活动和行政司法工作,都必须实行信誉高于一切,严格禁止坑害勒索群众”[4](p.366)。在解决香港问题时,邓小平阐明了中国坚守诚信的立场:“人们担心中国在签署这个协议后,是否能始终如一地执行……要告诉全世界的人:中国是信守自己的诺言的。”[4](p.102)邓小平的诚信思想得到了贯彻和继承,后来的领导人对此多有论述。江泽民指出,“互信”是安全之本,“互信就是以诚相待、言而有信”。胡锦涛也要求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政绩,否则“势必严重削弱我们党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战斗力,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最终妨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sup>[5]</sup>。则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在本质上都是诚信理念的体现,推动着诚信由隐蔽走向明确,成为独立的政治主张。

(二)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从“观点”到“体系”的变化

从语源角度考察,诚信释读的文字表述在古今维度并不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精神内涵已大相径庭,以阶级和身份为标志的熟人诚信已逐步发展成为以平等、民主、法治为基础的陌生诚信<sup>[6]</sup>。与之相随的是政治话语的流变,在中国的官方文件中,诚信已成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并以此筹谋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策略。

在政治话语中,“诚信”一词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得相对较晚,却迅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在政治发展中进行明确的“诚信宣示”。然而,随着社会失信问题的日益突出,诚信的政治宣示进而转换为更具体、更规范的法律形式,成为法治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在官方文本中,诚信的内容也愈为丰富,逐步发展成为独立而完善的体系。

最初,“诚信”是国家推动道德建设的重要主张。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这是国家首次从战略高度关注道德问题。2002年,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要坚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2005年,胡锦涛指出,“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6年,胡锦涛又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道德要求,明确了诚信在社会评价中的意义。2007年,十七大报告则再次强调,“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诚信由此而在道德领域、政治场域受到持续重视。2012年,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了较为系统的概括,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个人层面,“四位一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要求<sup>[7]</sup>。由此,诚信被提到新的高度,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信”更是制度的关注焦点与目标追求,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范畴。在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刻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2011年2月,温家宝指出:“现在影响我们整个社会进步的,我以为最大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诚信,一是政府的公信力。这两个方面解决好了,我们社会就会大大向前迈进一步。”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2012年,十八大报告又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法律在多重层次透漏出对诚信的重视,诚信不仅是对立法的底线要求,也是法律实践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可见,“诚信”已俨然成为法治的主要话语,从最初的“口号宣示”到现今政策文本中的“正式规划”,失信问题已纳入法律治理的范畴之内。而诚信理念也从晦暗不明到明确主张,话语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学界和实务界兴起了研究诚信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热潮。毋庸置疑,政治诚信的流变促进了法律诚信的研究与探讨,而由“口号治理”向“法治探索”的转换也是诚信治理的必然趋势。

二、国家层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部署与举措

国家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主体力量,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规划设计与基本举措,关乎体系建构的成败。自2007年中央政府关注“社会信用体系”以来,诚信治理的范畴、责任机构、依循规则日益明确化和规范化。然而,在法治进程中,国家依然需要认可公民的诚信权利来增强社会诚信重构的效果。

(一)社会诚信建设的政策进程与机制设计

随着社会诚信从政治宣示到法律实践的转化,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国家“五年规划”等权威性宏观规范的指导下,国家在社会诚信体系层面进行了一系列的顶层设计。自2007年始,国家层面即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负责并指导社会信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①。2008年,国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调整为人民银行,增加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与机构为成员单位②。2012年,国家又将牵头单位调整为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并增加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机关与机构为成员单位。可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国家保持了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微观层次,重点突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主要集中于经济金融领域,通过成员单位的组成即可看到此种趋势。不论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如何调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关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关键部门,都是联席会议的核心成员,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都要依靠这些业务管理部门的执行与实践。而同样作为核心成员的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则在国家信用规范的制定、审核与执行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作用③。

此外,国家推进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经突破了经济诚信的边界,拓展到政务、司法等领域。2012年,国家在部际联席会议职责中就增加了新的规定――“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④。同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成为成员单位,司法诚信等公共领域的诚信建设日益受到重视。这种趋势有助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进程,但也给现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挑战。国家必须改进和加强顶层设计,提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效率,促进全国性诚信体系的形成。

现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实体性机构,主要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牵头实施诚信建设,日常工作机制不完善,会议间隔太久,如2007年3月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直到2009年3月才召开第二次会议,等等。可见,非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难以及时有效地回应社会突发问题,现有领导统筹机构解决失信问题的效力受到质疑。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高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不仅不能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到与经济(金融)诚信并重的地位,也缺乏足够的合法性依据。因此,国家顶层设计重在明确或成立实体性的中央领导机构,加强全面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sup>[8]</sup>。

(二)诚信权利(知情权、隐私权与信用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有充足的法理依据。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虽至今未有关于知情权的相关规定,但

2002年十六大报告已经提及“知情权”概念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对知情权的保障。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也指出,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中列举的上述基本权利要正当合法地实现,都有赖于对事实真相的了解。如若不能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公众知情权,权利实践只能是空谈。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而言,知情权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正如中国宪法同样没有将生命权纳入正式文本的权利规定体系,但不能因此否认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因为基本权利的定位取决于权利本身的性质和属性,不能因缺少法定依据而否定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知情权保障提供了直接依据,即“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隐私权在事实层面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隐私权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在《民法通则》(1986年)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中并未包含隐私权的内容,早期的司法实践只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益保护的力度和范围。而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隐约的隐私权意识和概念已发展成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利。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由此,隐私权在法律体系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公民相关权利救济也因而有法可依。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中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但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内容性质上与隐私权的实质内容基本一致。特别是法条中关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与上文述及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中的内容都有相同或类似之处,是尊重人权的文本反映。这些规定实质上又将权利保护引入两个维度,即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而这恰好是隐私权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在公法与私法意义上以及事实层面支持对隐私权的保护。

信用权保护是诚信法治的内在要求。信用权的立法保护却是学界的一致主张。赵万一、胡大武等学者曾总结了国际上信用权保护的七种模式,翟云岭教授也主张对信用权进行直接保护⑥。中国法律体系至今未有关于信用权直接保护的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条文中都未列举信用权的内容。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信用权已被纳入立法议程,2002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在第一编总则和第六编人格权法中分别对信用权做了列举和规定。信用权的保护关系到社会主体的具体诚信(信用)权益,是社会诚信体系中个体权利的直接体现。特别是随着社会失信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信用权应尽快明确为私法的重要权益,在法律中得到明确保护<sup>[9]</sup>。

三、地方政府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概况

在诚信治理理念日益规范化与法治化的宏观背景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中央到地方迅速普及,而地方的角色更为活跃,已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角。中国31个省、直辖市与自治区⑦都进行了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探索并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

(一)政令规章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规范保障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在地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地方性权威规范占有重要地位,是规则体系的主体部分。无一例外,31个省级地方政府的诚信建设都以相关的规范文件为依据和准则。其中,江苏、浙江、上海、北京等省市规范性文件相对完善,自成体系。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已经建立了关于诚信治理的诸多规范――4个省份了地方性法规(陕西、海南、湖南、广东),16个省份拥有自己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内蒙古、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四川,约计三十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每个省份都有以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主体制定的其他权威性规范文件。其中,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2011年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是国内首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使用公共信息做出了明确界定;此外,《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也是现今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政府规章层面,各省多采用政令的形式,在内容上比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更为宽泛,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较有代表性的规则形式;但需注意的是,以政令形式的规则并非都是政府规章,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15号)等。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真正占据规则体系主体部分的是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权威规范,对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做了详细规定,如《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建设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95号)。

(二)政府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主导力量

政府是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建构主体。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分担着建构社会诚信的具体任务。在地方负责组织实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主要分为三类,即地方政府组成机构、日常办公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其中,地方政府组成机构包括省(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省商务厅(吉林、青海、新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浙江、安徽、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江西、甘肃)、省工商局(山西),以及人民银行各省支行(河北、山东、河南、海南、贵州、西藏);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则是指相关省市、自治区的金融管理办公室(天津、内蒙古、湖南、宁夏)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重庆);而政府日常办公机构是指各省的政府办公厅(黑龙江、湖北、广西、四川)。作为牵头部门,这些机构肩负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角色和使命,向省级政府或社会诚信建设的协调机构负责,并负责传达和执行相关决议与任务。除此之外,政府在组织建设方面也着力不少,31个省份都建立了社会诚信建设的总体协调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社会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与领导工作小组制度。其中,12个省份建有联席会议制度。

(三)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短板

在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社会力量开始有限度地参与社会诚信规范制定与专业人才的培育工作。特别是在保障诚信的非正式规则方面,社会诚信(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各省的社会诚信建设。以上海为例,2005年成立的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已经成为上海社会诚信自律规范体系的主角,先后于2007年和2013年牵头制定了《商业征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前者是行业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域内所有征信机构的商业征信活动;后者是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正如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陈跃华所言:“意见框架思路清晰、举措创新、扎实推进,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提供了依据。”<sup>[10]</sup>而在人才培育方面,高校等教育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尽管社会力量开始参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进程,但主要限于精英力量的参与,参与面小,影响力弱,并未进入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层次,亟需进一步发挥更为积极的力量。

(四)网络成为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主要阵地

网络是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运用最广的媒介。中国31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官方诚信网站,网络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这些网站通常包括信用公示、信用查询、政策法规、征信管理等内容。政府等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主体可以通过网站权威规范文件,向社会展示建设的进程。在各省信用网站中,浙江省的信用网站架构较为合理,信息较为全面、更新及时,值得借鉴参考。“信用浙江”网站由“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省发改委主管,将信息整合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三个板块,板块之间各有不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信息系统主要提供信息查询和负面信息公示业务,负面信息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提供,如法院提供“个人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司法局提供“律师年度奖惩情况信息”,等等。政府信用板块则包括三项内容:信息公开、网络问政和网上办事,目的在于服务社会公众,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三个板块有机结合,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诚信服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的社会诚信建设网站往往“各自为战”,缺乏协调和信息的沟通,未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割据,给公民查阅信息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便。

四、战略化与规范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未来景象

目前,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已在覆盖领域、权利的法律保护、政府规章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更需从战略和规范层面进行深入完善,加强顶层设计,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保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稳定性和社会效果的实现。

(一)明确领导机构,统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程

领导力弱、统筹协调不力是当前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病,这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亟需重视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牵头部门或协调机构通常由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权威不足,效用不符合理想⑧。因此,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进程,必须继续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

综合中央和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可从两方面筹划改革举措。一是由立法机关或其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负责规划统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同时兼顾司法公信体系和政务诚信体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是市政府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分别负责政府自身公共诚信与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此种设计符合宪法架构,有一定的法定权威,具有形式合理性和合法性。在目前情况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效果取决于人大实际地位的强化,此种设计可能仍然存在关于效力问题的质疑。二是由党的常设机关或成立专门的“诚信建设小组”统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由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或地方党委主要领导(至少是常委)担任组长协调党政各个机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规范的保障作用,推动社会诚信法律体系建设进程

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官方制定的规范必须形成统一体系。既要强化政府政令规章的既有作用和地位,更要具有法治意识,出台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中央层面还未提出或出台相关的立法动议,地方政府在诚信立法领域反而走在了前面,全国已有4个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除在国家层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使之完善形成统一不悖的法律体系外,按照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通行做法,制定更具指导作用和核心统帅地位的“规划”势所难免。这些政策规划通常是由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经人大批准后施行,主要筹谋未来的工作重点。社会诚信体系“规划”由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或协调部门组织制定,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主体征询建议和意见后,以政府的名义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执行。这既能增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合法性基础,也能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布局和统一谋划。

(三)注重接受社会监督,正视非正式规则的作用

“礼失而求诸野。”在诚信法治的理性建构之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能忽视本土资源的利用和诚信自发秩序的演化。国家法治之外的“非法之法”,更贴近于社会生活,是现实中的法,更能体现社会主体的诚信意愿,是自发演化的“自然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有开放的视野,应该承认行业标准等非正式规则的作用。行业组织的主要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规定、诚信评估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层面。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更应该以社会自治为基础,认可行业协会规则正当性,使之能够发挥惩戒作用。如承认“火锅协会”的准则的约束力,使行业能够自治,政府才能抽身集中进行监管。此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要主动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让更多有益的意见融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范畴,以增强社会认同和推进既定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阶段,还是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阶段,甚至于在前景的展望中,政府或国家都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的现代化改革成为凝聚诚信体系共识的推动力量,法治成为广受认可的约束诚信的重要规范。以此为基础,规划、政策、政令规章也成为建设诚信的规范屏障,在形成建设战略和维护诚信主体的知情权、隐私权和信用权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行业规范、社会组织也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由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路线图便展现于前――以政府推动为主线,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强化战略性和规范性约束与保障,以追求社会秩序重塑的宏大目标。

注释:

①具体规定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②具体规定参见《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08]101号)。

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较大规模的调整有两次:2007年成立之初,牵头单位为国务院办公厅,成员单位还有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商务部(全国整规办)、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和国信办。2008年调整后,成员单位增加到18个,即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的调整将更多机构纳入其中,新增加了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高检院、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预防腐败局、公务员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非经济领域拓展。

④具体规定参见《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12]88号)。

⑤在十六大报告中,知情权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拨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除此之外,党的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也明确提及关于知情权的内容――“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⑥赵万一、胡大武教授总结的七种模式分别为:智利―德国模式、俄罗斯模式、法国模式、荷兰模式、日本模式、意大利模式、台湾地区模式。翟云岭教授认为,目前我国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的间接保护模式并非完备,应该支持信用权纳入民法典作为单独的权利进行保护。具体参见赵万一,胡大武:《信用权保护的立法研究》,《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翟云岭,任毅:《我国诚信体系构建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法治论坛》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