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发展策略
一、我国保险经纪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保险经纪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1)政府监管效力不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是由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监管部进行监管。根据我国国情,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管是以《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确定了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很多方面都没落到实处,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比如一些未经批准、不具备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境外保险经纪人,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退出实施不严等。
(2)社会监管机制缺位。在保险经纪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由社会上一些权威评级机构评定,并建立有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协会等,通过市场和同业舆论来调节和引导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行业自律管理几乎为零,虽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行业自律的作用还没发挥出来。
(3)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许多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差,有的经纪公司甚至还是家族企业式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无法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低
由于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建立还不到十年,政府、媒体、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经纪人都缺乏相应的宣传,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当多已买了保险或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个人或企业,对保险经纪业务还不够了解,不知道保险经纪人会给他们设计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能帮助他们进行风险控制和规避。由于社会公众不了解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愿意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和投保,当然谈不上产生对保险经纪人的迫切需求,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进行展业工作。
3、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时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尽快扩展市场占有份额,每家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都基本囊括了市场上的所有保险业务,从财险、寿险到再保险,只要能找到的业务都做。这种全面开发的业务模式,无法体现经纪公司的专业特征。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向投保人提供独特的、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就无法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这种情况使投保人在市场上是选择这家经纪公司还是那家经纪公司,是选择经纪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没有本质区别。许多保险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直接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难。
4、保险经纪人自身实力不雄厚
(1)资本实力不雄厚。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现有的资本实力与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不协调,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发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从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起点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资本实力不雄厚,更说不上有好的经营业绩,其偿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难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2)业务水平低。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水平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大量业务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签订等中介业务方面,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佣金,而在保险咨询、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新兴产业保险经纪业务领域涉足很少,专业技术水平低,经纪业务范围狭窄,经营业绩较差。从业务占比看,高达80%以上的经纪业务来自保费佣金,而来源于保险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占比却不到20%,还不能充分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风险管理服务,没有体现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服务优势。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70%来源于股东业务,而广阔的经纪市场需求却仍处于待开发状态。
(3)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严重短缺。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非常薄弱,保险经纪人才极度稀缺。保险经纪人的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险经纪人才数量上的短缺。相对于英、美、法、瑞士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而言,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从事新兴产业保险经纪的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专业技术人才极度短缺,开展业务时所呈现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总体上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
二、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策略选择
1、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分工与合作
(1)明确定位与分工。保险公司应定位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专业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设计保险产品、风险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用,履行保险补偿与给付职能等。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中国的保险公司应主要着眼于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等核心业务,而将展业、投保、分保、定损理赔等职能从经营中剥离出来,由保险经纪人逐步取代。
保险经纪人应准确定位于有专长、有特色的专业技术服务,加强新业务的拓展,尤其应当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应的项目。在专业化分工的业务流程中,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前端的客户开发、风险评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务、协助客户索赔、防灾防损等服务。在市场开发中,保险经纪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模式,力争在传统中求创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阿姆斯特朗调查及其意义
在19世纪的美国,保险业高速发展,但保险市场也较为混乱。当时有不少寿险公司在推销人寿保单时误导宣传,忽视保单持有人的权益;采取割喉式的竞争模式,许诺投保人高额的佣金回扣;投资纪律松懈,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盛行;甚至动用巨资影响立法机关对保险业的立法。其间,也有很多人身保险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而被迫宣布破产。对此,美国公众一直颇多微词。20世纪初,数个大型寿险公司相继爆出丑闻,更是激起了美国社会的强烈不满。
鉴于上述问题的严重性,1905年纽约州成立了由参议员阿姆斯特朗(Armstrong)为首的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的调查。1906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调查,公布了着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调查的结果令人吃惊。纽约州议会根据这一报告通过了阿姆斯特朗法案,法案的主要内容有:
(1)所有大型相互制寿险公司重新进行董事选举;(2)禁止所有保险公司投资股票;(3)限制大型人寿保险公司规模,促进中小保险公司增长;(4)禁止保险公司进行政治性捐款,限制保险公司对立法的游说活动;(5)统一保险佣金水平,限制保险公司的营销费用水平;(6)禁止唐提式保单,确保保单持有人能每年获得分红;(7)寿险保单标准化;(8)强化保险公司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9)严惩保单回扣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阿姆斯特朗调查是美国乃至世界保险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事件,确立了保险专业化经营、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等一系列现代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则,强化了以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为核心目标的保险监管的地位和作用,影响极为深远。
中美保险市场跨世纪对比
19世纪的美国保险市场与我国当代保险市场,虽然间隔百年,但仔细比较,却有诸多相似之处。
(一)保险业都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19世纪后半叶,在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美国完成了近代工业化,迅速崛起为世界强国。1860年美国工业生产在世界所占的比重为17%,位居英国(36%)之后;到1890年这个数字改写为31%,超过英国(22%)上升到第一位,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工厂”。这种发展速度和不断超越与当今中国非常相似。
在此背景下,美国保险业也出现了大发展。19世纪中期到晚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美国寿险业从当初的几家公司发展到1869年末的110家公司(见图1)。在纽约州经营的保险公司数量就由14家增加到了69家。在此期间,美国寿险业的认可资产从1860年的0.17亿美元迅速增长到1900年的17.42亿美元,接下来的10年更加迅猛,至1910年已经翻番,达到38.76亿美元(见图2)。
自2002年到2009年的7年间,我国保险公司数量从42家增加到131家,保费收入增长2.6倍达1.1万亿,保险公司总资产增长6倍多,达到4.8万亿,保险业资本金增加11倍超过4000亿,保费收入跃居世界第7,比2000年上升9位。
(二)保险的社会认知度较低
尽管19世纪美国保险业增长强劲,但在当时许多批评家却公然谴责它是对生命的亵渎。他们认为保险把人们的生命变成了一件“商品”,并把死亡抚恤金视作“血腥钱”。直到相当长时间以后,美国公众对保险公司产品的态度才逐渐由反对开始转为接受和支持。
当前中国民众对中国保险业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恒安标准寿险认知指数显示人们对寿险本身接受度在逐步上升。但是,人们对寿险的财务规划能力及意识还远未成熟,中国人的“险商”仍不合格。目前我国购买保险的人数比例仍很低,对风险存“侥幸心理”是主要原因之一。调查显示,人们比较关心日常生活的消费,追逐较高的生活品质,但较少考虑未来的储备和财务规划。很多消费者虽然了解并认可寿险的作用,却没有购买行为。
(三)经营困境
19世纪美国保险公司破产率较高,有些公司成立目的明确,就是将寿险视为一个快速盈利模式,都想成立公司、快速盈利,这就导致很多公司无力履行对投保人的长期承诺。
当前中国也有一些善意的企业家出资控股或参股保险公司,但经营目标似乎尚不明确,在业务规模、市场份额与经济效益之间摇摆不定。在“惟保单数量、保费规模”是图的价值导向下,许多保险公司仍是外延式发展方式占主导,一直没有摆脱对保费的崇拜,具有强烈的“数量扩张”冲动,很难说真正秉持了理性经营的原则。部分保险公司常年经营亏损,综合成本率连年高企,偿付能力不足,只能依靠股东持续增资维持生存。
(四)社会形象尴尬
1848年美国一位保险公司经理说,“保险行业的名声正在逐渐恶化。公众需要的是安全的、可以让人高枕无忧的保险业务。因此,在保险行业能够提供此类保障之前,业务拓展和普遍繁荣是不会出现的。”
在我国,社会公众对保险等金融行业认知度和信任度不高。据中国保监会对5000名北京市民的调查显示,在不买保险的人群中,有30%的人是因为理赔难,20%的人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保险产品,中国景气监测中心曾经会同中央电视台对北京、上海、广州7000多位有消费能力的居民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17.3%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我国保险公司诚信度差,76.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一般,仅有6.2%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国内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好。
(五)混乱的市场竞争
19世纪后半期,美国保险人通常会向客户支付保费佣金“回扣”,且回扣比例不断攀升;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时常出现;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诱导转保、销售误导等恶意竞争手段屡见不鲜。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增多,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割喉式的高手续费和佣金竞争便是其中之一。在实际经营中,许多公司利用不入账、作假帐等违规手段支付手续费在同业中争揽业务。除此之外,不执行已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费率、交强险不按照基础费率承保、宣传保险产品时有诈欺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阴阳保单、阴阳发票、撕单埋单、虚挂应收、虚假批退、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套取费用、虚列资金项目、虚列费用等造假行为亦屡禁不止。
(六)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侵害
19世纪的美国保险业存在诱导转保、唐提式保单等许多损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现象,在中国当前的保险市场,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的行为也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侵害。“三假”、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的存在,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七)公司内控失灵
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显示,19世纪美国保险业高管在公司内行使权力不受任何限制,高管薪酬普遍较高,成为社会舆论议论谴责的焦点。
同样的现象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也有出现。以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2008年12月15日,保监会稽查局根据举报和各方面报表反映,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瑞福德实施综合检查。检查报告反映了瑞福德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五方面的问题:1.隐瞒股东信息,骗取行政许可,严重违反法律;2.内控混乱,关联交易盛行;3.违规开展业务,财务数据虚假;4.投资决策管理混乱,损失巨大;5.准备金严重不足。保监会审慎决策,认定瑞福德经营困境难以为继,果断处置要求更换股东单位,撤换董事长,并对一批高管予以行政警告。瑞福德案例在中国保险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中国保险业市场迄今为止、第一家被监管部门勒令重组和股权转让的公司。
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启示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与19世纪美国保险市场非常相似。认真学习百年前美国保险业的治理经验,并对我国当前保险市场进行系统反思,必将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的规范和发展。
(一)正视发展阶段,避免重蹈覆辙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目前还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其基本特征表现为:一是保险市场不成熟,保险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市场秩序不够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险经营主体不成熟,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和低产出的“三高一低”现象较普遍,增长方式粗放,不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三是保险监管者不成熟,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设立时间不长,监管经验有待积累,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四是保险消费者不成熟,人民群众风险和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了解程度不深,整个社会的诚信也有待提高。
基于此,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首先,近期的国际金融危机之所以没有对我国保险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不是因为我们成熟,而恰恰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发展到与欧美保险市场同等的阶段。其次,我们应该正视当前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考虑初级阶段与成熟市场的发展差距,着重向同等发展阶段的历史经验学习和借鉴,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当前成熟市场的做法,避免“桔生淮南则为桔,桔生淮北则为枳”。再次,我们应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和行政监管调控这两个手段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改善监管,通过监管形成约束规范公司行为的“倒逼机制”,营造依法合规经营的环境。
国泰人寿在大陆的第一家代表处-北京代表处于2001年1月11日获得中国保监会的批文。之前国泰人寿曾向保监会申请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代表处,结果只有北京一地批下。
“保监会针对外资的‘532’条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亿美元、营业满30年和在大陆开设代表处满两年)我们几乎完全符合。但能否在内地开展业务还要等待两岸的政策。”李长庚说。
文化认同悖论?
对于大陆市场,台湾不少保险公司早就计划进入。李长庚透露,早在1996年,国泰人寿就成立了“大陆市场发展室”。随后几年中,国泰人寿与大陆保险界频频接触。
两个月前,国务院国台办发言人李维一证实了“大陆将批准5家台资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消息。而事实上,除了国泰人寿,新光人寿的代表处也已落地。
除了保险公司,台湾的保险中介公司也对大陆市场跃跃欲试。国宝人寿总经理郭功彰透露,台湾保险经纪公司纷纷看好刚刚起步的大陆保险经纪市场。
“我们的合作伙伴,也是一些很大的保险经纪公司,比如永达、大成、公盛等,都在积极与内地接触。不少保险经纪人也在考内地的执照,希望能到内地来开展业务。”郭透露。
新华社6月25日的消息也证实,就在1个月前,100多名台湾业者参加了大陆保险中介基本资格考试,合格率超过5%,而在去年的同一考试中,合格率仅有1.3%.
台资热望
在希望到内地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那里,文化认同成为主要的基调。李长庚认为,由于保险与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如何建构一个适合中国人的保险模式成为两岸保险界的重要课题。“台湾的保险业一开始学习日本,但后来发现日本有日本的文化背景,而要想适应中国人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性,就必须在营销模式、内部管理和产品结构上加以调整。”
李相信,台湾保险40年由封闭到开放、由混乱到有序的发展经验,可以让刚刚开放的大陆保险业有所借鉴。
但台湾保险界一位资深人士对台资保险能否在大陆卖出保单持保留态度。“亚洲人对欧美的保险公司抱有迷信,也许有些保险公司在本土不算很大,但到这边来就是能卖得出保单。”他说。
尽管如此,这位人士仍然透露,如果有可能还是愿意尝试前来大陆经营。
等待政策落实
李长庚承认,国泰人寿将来肯定会采取合资的方式进入大陆,但不过是遵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且,他也无法向记者描述未来合作对象的大致轮廓。“如果我们找人谈合作,对方肯定会问:你们什么时候拿到执照?我就只好说不知道。这样就没办法做具体的计划。”
李透露,去年台湾当局召开经济发展会议,达成了开放台资保险公司到大陆投资的共识并予以公布。但由于去年年底台湾当局换届,这个事情暂时缓了下来。
新型的保险中介提供保险产品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保险中介把有关联的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信息放在一个网站平台上进行介绍,让用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所需要的保险产品,将用户与保险公司联系起来,从中收取较低的佣金或手续费。对于新用户来说,他可以准确的找到每个保险公司的各种保险产品信息。这种模式做到了以顾客为中心,使顾客选择权最大化。
受保险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约束,信息平台一般由一些非保险公司类机构创办,这些机构一般有很深的保险业背景,比如保险学会、保险协会、保险监管组织等作为后盾,有强大的信息优势和社会公信力。信息平台模式的保险网站首先是提供一个综合性的信息平台,涵盖了包括保险业的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国内国际保险业新闻消息、数据资料、培训信息以及有关各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内的大量信息。
这种模式是基于因特网进行多种定期产品经纪销售的网站。这也是新型保险中介公司建立的供经纪人展业的虚拟网上交易平台。网上经纪人与传统经纪人相比,主要在于能为顾客提供有吸引力的产品。这种模式是传统经纪人的网络化。网上保险经纪人相比于传统的保险经纪人给了客户更大的选择空间,客户可以通过多方咨询比较。而且这种方式省去了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避免了传统保险经纪人的道德风险。
我国网络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1公众认知度不高
由于国内保险公司营销意识的缺乏,导致对公众的保险知识宣传和教育不足,再加上传统的消费习惯和观念的制约,要让普通投保人认识并接受保险电子商务,难度可想而知。首先,我国互联网的覆盖率低。虽然目前中国是世界上互联网市场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从总体来看,网络覆盖度仍不高,消费群体比例较小,不利于保险电子商务的大规模开展。其次,中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仍根深蒂固。大多数消费者还是习惯于面对面的交易,通过网络购物时,主要还是集中于一些价格不高的有形商品,消费者也宁愿选择“网上咨询,网下付钱”的购买模式,对网络保险的发展非常不利。另外,网络诚信问题是目前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瓶颈所在。诚信已经成为企业和公众在网上交易时普遍担忧的问题。
2网络保险技术不够成熟
保险电子商务的流程是:客户在网上填写投保单,通过网络传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实时或延时核保后,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向客户确认,客户正式签名后,合同成立;客户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或信用卡支付,保单正式生效。从以上流程中,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有较为详细的核保标准和核保要求,包括核保标的金额、核保标的范围和核保险种范围等有关内容。对风险较大、技术含量较高、保险金额较大的标的要求做到现场查勘,而这些都是在线核保所不具备的。
3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国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是困扰保险公司的一个难题。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但是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还比较滞后,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及电子商务过程中诸如网上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的有效性等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在线保险交易过程涉及到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等商业机密、人身隐私和有关支付方面诸如银行帐号、密码等隐私问题,一旦这些信息被泄露,对消费者的安全是非常大的威胁。国家应该从立法角度完善网络保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4产品设计不够完善
保险产品的设计还不够完善,保险公司对网络保险的产品设计没有根据网购的需要来设计,只是单纯借助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很难满足网购者的消费需要。同时,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雷同性强,单一,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少。虽然有些保险公司对网络产品进行了创新,但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华泰的淘宝运费保险产品是网络保险的创新,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现在实现的是“收费按货物件数,赔付按快递包裹数”的规则,这确实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遵守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但却造成了消费者给付保费时的损失。并且,该保险产生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在给买家提供利益保障的同时也给一些卖家带来了困扰。同时,现有的保费计算方法还过于简化,考虑到电子商务保险的专业性,它在精算定价方面实则比传统的保险产品有更高的要求。
5缺乏专业人才
网络保险是个全新的概念,在保险专业和网络技术上有很高的要求,由于网络保险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较缺乏,对网络保险的发展也是一个瓶颈,需要加大对保险知识和网络技术综合型人才的培养才能满足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
发展网络保险的对策
1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力度
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认可度对网络保险的发展非常重要,应该积极宣传保险电子商务的知识,普及保险常识。除此之外,针对投保人普遍反映的保险电子商务过程繁琐、使用不便等问题,保险公司应尽快完善网上支付手段,拓宽支付途径,为投保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如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增加投保人可以用来进行在线支付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的种类。保险公司还应该开发各种多元化、个性化的组合险种来吸引消费者,使保险产品可按保障范围拆散成一个个零件,由网上客户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即时将众多零件组合成客户所需要的整机。只有让客户认可了这种保险消费模式才能带动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2提高网络保险技术水平
保险公司的信息化水平是保险电子商务技术背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险电子商务的价值创造有正相关关系,因此提高保险公司信息化水平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战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化程度不高,陈旧的设备无法支持网络服务器和保险公司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互动,也无法适应不断升级的软件对硬件设备快速更新的要求,加快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同时,研发和推广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保证保险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3完善保险立法
支持性的监管环境作为环境背景的重要方面,对保险电子商务的价值创造有积极的影响,而良好的监管环境离不开健全的保险电子商务法律的支持。所以作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与保险公司、保险学专家以及法学专家通力合作,尽快制定出保险电子商务管理及技术标准,以切实方法保险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建立和健全各种相关的法律和管制措施,另一方面要形成确保这些法律及管制措施得以执行的执法系统,这样保险电子商务的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尽快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为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
阿姆斯特朗调查及其意义
在19世纪的美国,保险业高速发展,但保险市场也较为混乱。当时有不少寿险公司在推销人寿保单时误导宣传,忽视保单持有人的权益;采取割喉式的竞争模式,许诺投保人高额的佣金回扣;投资纪律松懈,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盛行;甚至动用巨资影响立法机关对保险业的立法。其间,也有很多人身保险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而被迫宣布破产。对此,美国公众一直颇多微词。20世纪初,数个大型寿险公司相继爆出丑闻,更是激起了美国社会的强烈不满。
鉴于上述问题的严重性,1905年纽约州成立了由参议员阿姆斯特朗(Armstrong)为首的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的调查。1906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调查,公布了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调查的结果令人吃惊。纽约州议会根据这一报告通过了阿姆斯特朗法案,法案的主要内容有:
(1)所有大型相互制寿险公司重新进行董事选举;(2)禁止所有保险公司投资股票;(3)限制大型人寿保险公司规模,促进中小保险公司增长;(4)禁止保险公司进行政治性捐款,限制保险公司对立法的游说活动;(5)统一保险佣金水平,限制保险公司的营销费用水平;(6)禁止唐提式保单,确保保单持有人能每年获得分红;(7)寿险保单标准化;(8)强化保险公司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9)严惩保单回扣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阿姆斯特朗调查是美国乃至世界保险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事件,确立了保险专业化经营、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等一系列现代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则,强化了以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为核心目标的保险监管的地位和作用,影响极为深远。
中美保险市场跨世纪对比
19世纪的美国保险市场与我国当代保险市场,虽然间隔百年,但仔细比较,却有诸多相似之处。
(一)保险业都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19世纪后半叶,在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美国完成了近代工业化,迅速崛起为世界强国。1860年美国工业生产在世界所占的比重为17%,位居英国(36%)之后;到1890年这个数字改写为31%,超过英国(22%)上升到第一位,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工厂”。这种发展速度和不断超越与当今中国非常相似。
在此背景下,美国保险业也出现了大发展。19世纪中期到晚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美国寿险业从当初的几家公司发展到1869年末的110家公司(见图1)。在纽约州经营的保险公司数量就由14家增加到了69家。在此期间,美国寿险业的认可资产从1860年的0.17亿美元迅速增长到1900年的17.42亿美元,接下来的10年更加迅猛,至1910年已经翻番,达到38.76亿美元(见图2)。
自2002年到2009年的7年间,我国保险公司数量从42家增加到131家,保费收入增长2.6倍达1.1万亿,保险公司总资产增长6倍多,达到4.8万亿,保险业资本金增加11倍超过4000亿,保费收入跃居世界第7,比2000年上升9位。
(二)保险的社会认知度较低
尽管19世纪美国保险业增长强劲,但在当时许多批评家却公然谴责它是对生命的亵渎。他们认为保险把人们的生命变成了一件“商品”,并把死亡抚恤金视作“血腥钱”。直到相当长时间以后,美国公众对保险公司产品的态度才逐渐由反对开始转为接受和支持。
当前中国民众对中国保险业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恒安标准寿险认知指数显示人们对寿险本身接受度在逐步上升。但是,人们对寿险的财务规划能力及意识还远未成熟,中国人的“险商”仍不合格。目前我国购买保险的人数比例仍很低,对风险存“侥幸心理”是主要原因之一。调查显示,人们比较关心日常生活的消费,追逐较高的生活品质,但较少考虑未来的储备和财务规划。很多消费者虽然了解并认可寿险的作用,却没有购买行为。
(三)经营困境
19世纪美国保险公司破产率较高,有些公司成立目的明确,就是将寿险视为一个快速盈利模式,都想成立公司、快速盈利,这就导致很多公司无力履行对投保人的长期承诺。
当前中国也有一些善意的企业家出资控股或参股保险公司,但经营目标似乎尚不明确,在业务规模、市场份额与经济效益之间摇摆不定。在“惟保单数量、保费规模”是图的价值导向下,许多保险公司仍是外延式发展方式占主导,一直没有摆脱对保费的崇拜,具有强烈的“数量扩张”冲动,很难说真正秉持了理性经营的原则。部分保险公司常年经营亏损,综合成本率连年高企,偿付能力不足,只能依靠股东持续增资维持生存。
(四)社会形象尴尬
1848年美国一位保险公司经理说,“保险行业的名声正在逐渐恶化。公众需要的是安全的、可以让人高枕无忧的保险业务。因此,在保险行业能够提供此类保障之前,业务拓展和普遍繁荣是不会出现的。”
在我国,社会公众对保险等金融行业认知度和信任度不高。据中国保监会对5000名北京市民的调查显示,在不买保险的人群中,有30%的人是因为理赔难,20%的人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保险产品,中国景气监测中心曾经会同中央电视台对北京、上海、广州7000多位有消费能力的居民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17.3%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我国保险公司诚信度差,76.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一般,仅有6.2%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国内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好。
(五)混乱的市场竞争
19世纪后半期,美国保险人通常会向客户支付保费佣金“回扣”,且回扣比例不断攀升;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时常出现;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诱导转保、销售误导等恶意竞争手段屡见不鲜。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增多,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割喉式的高手续费和佣金竞争便是其中之一。在实际经营中,许多公司利用不入账、作假帐等违规手段支付手续费在同业中争揽业务。除此之外,不执行已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费率、交强险不按照基础费率承保、宣传保险产品时有诈欺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阴阳保单、阴阳发票、撕单埋单、虚挂应收、虚假批退、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套取费用、虚列资金项目、虚列费用等造假行为亦屡禁不止。
(六)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侵害
19世纪的美国保险业存在诱导转保、唐提式保单等许多损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现象,在中国当前的保险市场,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的行为也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侵害。“三假”、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的存在,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七)公司内控失灵
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显示,19世纪美国保险业高管在公司内行使权力不受任何限制,高管薪酬普遍较高,成为社会舆论议论谴责的焦点。
同样的现象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也有出现。以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2008年12月15日,保监会稽查局根据举报和各方面报表反映,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瑞福德实施综合检查。检查报告反映了瑞福德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五方面的问题:1.隐瞒股东信息,骗取行政许可,严重违反法律;2.内控混乱,关联交易盛行;3.违规开展业务,财务数据虚假;4.投资决策管理混乱,损失巨大;5.准备金严重不足。保监会审慎决策,认定瑞福德经营困境难以为继,果断处置要求更换股东单位,撤换董事长,并对一批高管予以行政警告。瑞福德案例在中国保险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中国保险业市场迄今为止、第一家被监管部门勒令重组和股权转让的公司。
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启示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与19世纪美国保险市场非常相似。认真学习百年前美国保险业的治理经验,并对我国当前保险市场进行系统反思,必将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的规范和发展。
(一)正视发展阶段,避免重蹈覆辙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目前还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其基本特征表现为:一是保险市场不成熟,保险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市场秩序不够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险经营主体不成熟,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和低产出的“三高一低”现象较普遍,增长方式粗放,不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三是保险监管者不成熟,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设立时间不长,监管经验有待积累,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四是保险消费者不成熟,人民群众风险和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了解程度不深,整个社会的诚信也有待提高。
基于此,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首先,近期的国际金融危机之所以没有对我国保险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不是因为我们成熟,而恰恰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发展到与欧美保险市场同等的阶段。其次,我们应该正视当前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考虑初级阶段与成熟市场的发展差距,着重向同等发展阶段的历史经验学习和借鉴,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当前成熟市场的做法,避免“桔生淮南则为桔,桔生淮北则为枳”。再次,我们应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和行政监管调控这两个手段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改善监管,通过监管形成约束规范公司行为的“倒逼机制”,营造依法合规经营的环境。
(二)健全法规,正本清源
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是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根本手段。与美国相比,我国部门立法体制存在局限性。一味地将保险业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保险法》的不断修订,显然是不现实的。当前要充分发挥行政规章的作用,如对于《保险法》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保险规章和实施细则来解决。对于保险法律适用中存在相对突出的、普遍性的问题,可以通过提请相关部门制定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来解决。
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最大的缺陷是执行不力,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应以新《保险法》为基础,积极完善各类规章制度,保证新《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和监管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执法的具体适用程序和准则,探索建立一套明晰的监管责任制度;健全监管规章制度的定期清理机制和跟踪考评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三)正确认识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阿姆斯特朗调查及其后续成果充分证明,有效的监管是促进被监管者持续健康发展的利器。阿姆斯特朗调查及整改措施恢复了美国公众对保险的信心,各州纷纷效仿。
学习阿姆斯特朗调查的经验,就是要充分认识监管和发展的辩证关系,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监管要逆周期。在对近期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过程中,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应加强金融逆周期监管,从而有效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监管要遵循市场规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都必须植根于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原则,不能回到计划经济和行政指导的老路上去。(3)监管应当着力在法人机构。这些年保险业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保险法人机构的监管不足。法人机构是经营决策的核心,是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源头,而基层经营单位仅仅是执行机构。
(四)把握保险本质,绝不偏离主业
资本市场波澜诡谲,瞬息万变。要实现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强调承保和投资共同盈利,两个轮子协调运转。我国保险行业应当自觉抵御来自资本市场的诱惑,产险、寿险都必须要求承保利润,以防止因为资本市场振荡引发业绩巨幅波动。
根据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的混合合同收入要经过拆分和重大风险测试以确定是否属于保费。从长远看,保险公司任何一种提供给消费者的保险产品都必须经过上述测试以确定其保险属性。不能通过测试的就不能算作保险产品,而是其他金融产品,此类产品应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比如理财、证券类产品就应当由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经营。这类金融服务也应当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如果保险公司有能力且有意愿经营其他金融产品,应当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经营的模式进行,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以避免监管真空和风险跨行业传递,酿成系统性金融灾难。
(五)增强竞争合作,实现竞争多赢
摘要企业年金制,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部分,其发展历程远远超过了养老保险本身,本文就企业年金制的发展历程及其相关问题谈点一孔之见。
关键词企业年金制确立发展
企业年金制,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部分,其发展历程远远超过了养老保险本身,本文就企业年金制的发展历程及其相关问题谈点一孔之见。
一、企业年金制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里程
世界各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历了“家庭养老”和“国家养老”、“社会养老”三个阶段。作为社会养老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养老中的企业年金制。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就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据查证1875年美国快递公司就建立了第一个计划。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对实行年金制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了很大的优惠。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企业年金基本走上了成熟。实行年金制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企业年金制在早期是顾主作为一种激励员工、留住优秀人才的一种手段而出现的,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世界各国政府从政策上鼓励顾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制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九九五年世界银行提出了建的以强制性公共年金,强制性私人年金和个人储蓄为支柱的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的确立和发展
我国政府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提出了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并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确定为企业年金的方式。
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由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在管理机构上,它提出“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199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在国家政策制导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情况,实行企业年金,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
2004年开始实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两个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所需要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建立了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结构,并对有关机构的资格、职责、投资、受益分配、费用等做出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已经初步完善。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再次明确了企业年金的目标。该决定指出: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对从事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管理机构其资格认定规定了具体要求。
截止2006年末,据报道全国已有2.4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累计结存910亿元。
三、我国企业年金制从九十年代初提出来,仅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但我国企业年金制的前景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其理由是充分的
其一、有国家、政府的支持、指导和政策上的规范,为企业年金制提供了政策、法律上的保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围绕企业年金制,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发了近十几个重要文件,无疑这些政策上的文件为企业年金制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这是企业年金制建立和发展的基础、前提。
其二、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国力不断增强,无疑政府将为企业年金制提供可能的税收上的优惠。政府从税收政策为企业年金提供更宽松的条件。
其三、随着国家经济势力的增强,企业也在不断的增强经济势力,从面上看会有更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从点上看企业会有更多的自有资金和福利资金为建立企业年金提供资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