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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管理(6篇)

发布人:转载 发布时间:2024-02-21

政策管理篇1

关键词: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利)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是说这种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不论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的。例如,日本的《文部省设置法》首先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明确规定文部省主管事务的范围和权限,确定能高效地完成主管事务的组织,文部省以振兴与普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学术及文化为己任,是一体化地处理上述事项及有关在宗教方面的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为完成前条规定的所辖事务,文部省拥有下列权限。但是,其权限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政策管理篇2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公共性;合法性;公正性

公共政策是政府或者公共权威为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管理而制定和实施的公共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活动策略的总和。正如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所说:“‘公共政策’的意思与其字面意思相同,即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主体,为了公共目标,利用公共权力所制定与实施的总体性的策略选择,公共政策必须具有公共性。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公共政策又是一种权威的价值分配,它具有极强的公共权威性的普遍的社会影响力,具有强制性、导向性、管理性、调控性与分配性的功能。公共政策凭借着公共权力的使用,对社会资源与价值进行配制,而且要求社会成员服从其利益选择与利益分配。政治权力的使用必须证明其正当性,这是民主社会对政治权力使用的伦理要求。公共政策是政治权力使用的主要方面,与其他方面的政治权力运用一样,这种强制性必须获得人民的赞同,经过合法性的检验,否则就不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因而公共政策又必须具有合法性。所以,民主社会公共政策应当具有公共性与合法性的伦理精神,正是这两种伦理精神才彰显出公共政策的民主性。

一、公共政策应有的伦理精神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共政策所以是公共政策,就因公共性而成为公共的政策。对于公共政策公共性的概念分析,研究者们进行了很多的阐述,这些阐述也极有建树。在此我们试图从伦理精神的角度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进行说明。作为伦理精神的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公共政策是对公共生活需要的回应。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主体所作出的政治性的抉择,但是这种抉择并不是随意而作出的,而是政府对公共问题的自觉回应。所谓问题就是主体对客体的期望与现实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才导致了主体的不满,因此想努力对其进行改造。一个社会存在很多问题,社会公众也有不同的需要,这些需要都希望得到满足。但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进入公共政策议程,必须通过政府政策进行解决。公共政策只局限于,而且应当局限于公共问题的解决。“当问题超出了当事人,其影响波及到不直接相关群体时,问题就转化为公共问题。”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而公共权力机构活动应当限制在其正当的范围之内。对于只涉及到个体或相对较小范围内的组织的问题,公共权力是不应当通过政策的方式解决,否则就是越权,影响社会自治,而对于那些影响公共生活应当由公共权力通过政策方式进行解决的问题,如果不通过政策的途径加以解决,那么政府就是缺乏回应性,是无能的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最为致命的错误就是为解决一个错误的问题进行决策。”公共政策自开始就立足于公共生活,立足于回应公众的要求。对公共生活的回应决定了公共政策的基本属性,也是其公共性之伦理精神的根源。正如有学者所说,“政策绝不能仅仅理解成官方声称的目标,而且还包括广阔范围内的所有参与者之间被模式化了的行为方式,这样人们才能够了解将要发生的事情。”公共政策是对行为方式的建构,任何一项公共政策不仅建构了公共问题,建构了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而且建构了在公共问题中参与政策的各方的权利与责任。

其次,公共政策是公共意志的表达与结晶。由于现实中公民参与政策的能力与积极性的局限性、也由于现实决策制度的局限性,现实公共政策制定都是政策精英所制定的,由少部分精英对公共问题进行决策,这看起是一个“民主的悖论”问题。这一民主的悖论只有通过公共论坛予以解决和消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事务,涉及多数人的事务必须由社会的多数人共同同意,国家只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公共权力,这是民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人民原则决定了公共政策必定是人民意志的表达与结晶。“一个好的公共政策是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的产物,它不是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合成,”民主社会的公共政策应当体现公众的利益要求。政治精英、“政策企业家”对公共政策进行决策何以合乎民主的要求?答案就在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民主程序之中。公共政策是在公共领域中通过公共讨论而制定出来的。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应当有权参与公共政策,民主的政府有责任通过公共媒体与其它的手段,让所有公民都参与到政策的讨论中,通过民主的公共论坛,使得公民的不同意见得到充分合理的表达,最后通过公民的理性商谈达成对政策的共识。民主的公共论坛在公共政策过程之中起着决定的作用。公共利益是一个难以明确的概念,什么样的利益需要才是公共利益的要求,这一问题的解决只有在公共论坛之中,通过平等公民的理性商谈达成共识。任何政府的臆想性与强制性的要求都不会与公共利益要求相一致的。民主的公共论坛发挥着桥梁性的作用,它沟通政府与公民,使得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有着平等的协商与理性的对话,而且还承担着公共批判的作用,使得不同的价值得到理性的评判,以最终决定何种利益是最迫切需要的,最合乎公共利益的要求。政治精英与“政策企业家”在政策过程中的职责就在于汇总民意的工具性责任,而不得代民做主。只要公共意志自始至终都得到合理的尊重,公民在政策程序其民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民主的悖论”才最后被消除。公共政策是多数人的政策,应当表达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要求,也应当使少数人的合理利益得到满足。如果公共政策只是反应那些在某些方面居于控制地位的集团与少数利益群体的利益,公共就偏离了其公共性要求,其公共性的伦理精神就要被丧失。

最后,公共政策应当体现公正的伦理精神。现代社会从本质而言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因此公正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伦理要求与伦理精神。“政府存在一个主要理由就是确保所有的个人都能得到保护,以免受有权势的个人或集团的强制。”现代政府是社会公正的主要维护者,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也由此得到辩护。公共政策是政府活动的最主要方式,因此必须体现公正的伦理精神。公共政策的公正包括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从实质公正而言,公共政策应当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一是公正无偏的原则,公平地对待任何一个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应当尊重他们合理的利益要求,如果因公共需要而对某些人利益进行限制,必须是正当而慎审的;二是公民受益原则,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最终受益者最终都是公民,政府与国家不应当与民争利;三是劣势群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共政策在利益的选择与利益的综合过程中,要对那些处于社会劣势的弱势群体有意识地偏向,使政策的最终结果使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大的考虑与安排;四是分配普遍原则,公共政策的利益安排要使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重视,而不是仅仅只照顾部分人的利益,特别是在社会资源中占据支配地位的少数人的利益。总而言之,公共政策通过提取性、分配性、管制性与象征,为公众提供福利、安全、秩序与自由,这是公共政策的根本使命。只有完成了这一使命,公共政策才算是承诺了对社会公正的伦理要求。从程序公正而言,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原则,保护公民对公共政策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与批评权。民主社会允许也应当允许公民参与到公共政策过程之中,他们有权发表他们的观点,而且他们的观点也有应当被政府重视的权利。他们应当可以通过意见表达机制,将自己正当合理的利益要求整合到政策之中。政府有责任通过合法的公共媒介,使公民的政策权得到充分的实现。“密室谋划、暗箱操作”而形成的政策只是官僚个别的意志表现,而不是公共的民意表达,因而也不合公共政策的伦理精神。

最后,公益导向是公共政策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与法律程序二次合法性论证的根据。公共政策是政府行为的主要方式,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看,公共政策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合法律性,是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前提。如果不遵循法律规则及其程序的要求,根本不可以获得合法性。但合法律性与合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乎法律规则与程序不一定就具有合法性。从理论上明确合法律性与合法性两个概念有助于更进一步理解政策合法性的内涵。现实法律制定与执行都具有局限性,一是因为人类理性的限制,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现实中所有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都进行合理的规范,特别是立法的稳定性与现实的多变性与复杂性的矛盾,使得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现行法律与人民正当权利需要之间的偏差是必然的;二是,法律的制定不一定都是人民意志的表达,现实中也曾有过政治权力强制性立法的事实,比如法西斯政权就强制性制定与执行法律,这些法律完全不是人民意志的真实的表达。如果法律与人民意志或者人民正当权利有这种或那种不一致,这时依据这样的法律制定并执行政策,那么政策的合法律性与政策合法性不一致,也根本不具有合法性。因此,政策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与法律程序必须经过规则的二次合法性论证。“所谓规则的二次合法性论证是指能够为政治合法性提供论证的规则的合法性本身是需要证明的。”合法律的,并不是一定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不仅要合法律规则与程序的要求,而且要合社会价值规范,被人民所认同并自愿遵守的。因此,对这些作为依据的法律规则与程序要进行二次论证。这种二次论证事实上也就是对法律及其程序的伦理批判。如何对法律规则与程序进行伦理批判,批判的标准是什么?比瑟姆说:“规定权力的规则必须按照统治者和服从者共有的信仰来证明自身的合理性。”法律规则与程序的合法性就在于其正当性之中,法律所以是正当的,就因为其不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达,而且它是人民的意志的表达,体现了统治者与服从者共同的价值与信仰,换句话说,也就是法律所体现的规范与社会价值规范的同一性问题。我们前面已经指出,政治规范要与社会价值规范同一,政治规范就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法律规则与程序必须体现公共利益的要求,体现现代市民社会平等互利合作的要求。如果法律规则与程序与这一要求相冲突,并有损于公民正当权利,法律规则与程序就得受到伦理的批判并被修改,政策制定与执行也不可以依据这样的本身就不正当的法律规则与程序,否则其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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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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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管理篇3

关键词:政府公共政策公共管理

“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究竟怎样管理企业”的问题,既需要政府通过调节市场活动实施间接管理,也要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少数公营企业。与计划经济中政府“管理”企业的传统观念不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着眼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弥补市场缺陷,而不参与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除了实施宏观调控,还要制定公共政策来调节和完善市场机制,平等地对待市场中的所有各类企业,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因而也称公共管理。这是政府通过市场间接引导企业行为的重要职能。

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我们收集了当代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料,其中有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美国和英国的自由竞争型市场经济;欧洲(莱茵)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法国的有计划调节市场经济,瑞典的福利国家市场经济;东亚模式:日本、韩国和新加坡各有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它们的经验,既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规律性);又有因历史、政治、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的个性(差异性)。因此需要对各国政府干预市场活动(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和方式进行研究和比较。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的主体。通过社会分工提高生产效率,通过市场交换产品和服务,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经济活动要遵循价值规律,以使交易成本最低,在若干条件下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分配(即“帕累托最优”)。这是一般市场经济概念。由于市场并非万能,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和无法消除垄断、外部不经济性而导致损害社会收益、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经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对收入均等化无能为力,必须提供若干条件克服这些“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市场运作,并通过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

企业是组织生产、配置资源的基本单位。无论公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企业产权边界必须明确界定,否则会因外部性的存在而造成资源浪费和“搭便车”等偷懒行为;(2)企业应有充分的自,包括生产品种和产品组合的决定权、定价权、自由进入和退出的权利,并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个别干预;(3)要以经营单位的个人财产或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完全责任或有限责任。这是市场机制有效运作和政府有效干预的基本前提。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首先是建立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和完善经济活动环境。市场本身不能有效地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以及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货物需要由政府提供。其中,有些公共货物(在使用的排他性低时)应当是免费和开放的,有些公共货物(具有使用的排他性时)应当根据交易成本的状况决定是否需要限制消费。政府通过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市场经济活动的物质条件(硬件);通过制定法律和建立行政机构提供市场经济活动的制度条件(软件);政府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政府为公民提供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并采取某些强制储蓄的方法为此提供资金;政府为公民提供一部分教育和医疗保健的费用和条件,并保障其机会均等。

政府职能运行需要投入和消耗一定的资源,政府筹集资金的手段是公共财政,一般有三种方式:税收(主要方式)、发行公债和扩大货币发行。税收涉及到纳税人的积极性,并影响到价格体系;赤字举债可以在短期内刺激经济;扩大货币发行容易引起通货膨胀。公共财政对效率、财富分配和宏观经济运行有着显著的影响。

市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舞台。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是对“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的干预,以及对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少数公营企业的干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有不可混淆的两个层面:

一是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宏观调控或曰宏观管理,指对经济总量(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水平、总的物价水平、就业水平)所进行的调节。宏观调控的措施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从70年代后起,各国进行需求管理和调节的同时,加强了供给管理和调节,侧重于长期发展的经济增长政策、提高劳动力素质的人力政策和经济国际化的对外经济政策。

二是政府对微观领域的公共政策或曰公共管理,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称为对市场中企业和私人微观行为的规制。英文regulation一词译为管制不如规制确切,因为它由政府出面干预,经过一个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谈判、协调和讨价还价的过程,建立起针对市场供求双方的规则,纠正市场失灵,增进经济效益。具体地说,规制在下述情况下是必要与合理的:①规模经济,某行业如果存在规模经济,就适合独家生产,因为比多家生产的成本低,但要对其行为加以规制;②防止过度竞争,这时政府要制定最低限价而不是最高限价;③提供全面服务,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向所有的消费者包括一些边远小社区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于是出现服务成本差异,需要用“补贴”的办法由公司内部调剂。要保证公司有能力维持内部补贴,就得由政府保护公司在其它地区赚钱,即需要政府为市场守门,对新进入者实行限制;④保护消费者和公司职工,防止他们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被公司欺骗。规制的内容大体由两个部分构成:其一,对于市场机制能够基本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领域),政府实施维护和促进竞争的政策,即反垄断政策(或称产业组织政策),其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合谋行为,限制不公正交易,限制企业过度集中等。其二,对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如公共性、外部性、自然垄断性较强的领域,实行经济性规制政策,即对自然垄断和公益事业等进行有关准入、退出、价格方面的直接管理。这两类政策可以覆盖全部产业。此外,在市场机制对某些领域可以形成“有效”资源配置,而从伦理道德上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如),还要实行社会性规制,如防止公害政策等。[NextPage]

二、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调节市场的重要职能

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针对市场缺陷采取政策措施的职能是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需要掌握好调节的范围、层次、力度和方法。

1.管什么?管市场——调节与企业经营和消费者相关的市场机制

1)限制垄断和促进竞争。制订反垄断法,依靠法制影响市场结构和竞争关系。政府不断地监督企业经营状况,但不涉及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美国限制造成垄断的不公平竞争,而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禁止的企业行为是:垄断和固定价格协议、破坏竞争的兼并、价格歧视、搭配销售和倾销,反垄断机构是司法部反垄断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欧洲的限制垄断法不如美国严格,允许经过有关当局或法院裁决的联合定价。日本的反垄断和维护竞争政策由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由于对跨行业垄断集团的限制较松,以致一些集团膨胀、金融渗透、行业默契、业务排外等合谋和垄断行为泛滥。

2)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政府的综合与专业部门协调一致规制市场行为。美国政府的规制机构由国会立法建立庞大的规制体系,分为两大类:经济规制机构规制特定行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和服务;社会规制机构规制所有行业的某一方面,例如环境保护、职工劳动保护等。

经济规制又称行业规制,是针对某些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效应,并需投入大量“沉淀资本”才能开业,而且大多是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尽管在这些行业采取自然垄断是有效率的产业组织形式,但由政府直接经营这类企业容易产生经营管理官僚化的弊病,各国政府一般采取授权人的办法,甚至授权私人企业予以经营;而政府则加强直接监督和规制。经济规制由精干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目的是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当行业性质因技术进步而变化和生产力发展到一个新阶段时,规制措施要相应改革。

社会规制适用于社会上所有的厂商和消费者,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收受投诉、有关信息公开、防止假冒伪劣产品、防止误导消费需求等)、保护工业安全和工人劳动安全、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社会规制的目的是界定和维护财产权,对于某些厂商或个人的经济决策可能经过非市场的价格手段直接侵害其他厂商的成本函数或社会的财产利益的情况,政府通过立法司法予以规制。社会规制还要区分外部效应和内部效应,并比较保护措施的成本和效益。例如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对于外部效应造成的环境污染,国会在70年代初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和联邦水污染控制修正案,并由环境保护局实施。而产品质量和劳动保护是基于内部效应,环境规制还要把外部效应内化,于是制定了许多针对产品质量和劳动安全的规制。如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由食品药物管理局负责实施;消费品安全法,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实施;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规制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和健康局负责。社会规制在日本由通产省、环境厅、厚生省、企划厅国民生活局及地方自治体负责;在韩国由经济企划院协调各部门实施。

3)政府直接管理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承担其资源配置,对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够有效的货物予以补充。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在某些产业发挥主导作用和弥补市场缺陷的调节作用。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侧重于控制国防工业和经济命脉(如道路交通、能源电力、航空和金融等基础设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市政环卫,以及海关、审计、税务管理等行政和社会服务性部门),优先满足社会目标,较少体现盈利目标。由于其经费不能全部直接从服务对象收取或投资回收很慢,这类企业的直接经济效益偏低,致使政府财政(来自税收)负担很重。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精简政府机构,减少行政开支;一方面更加慎重地选择公共物品的范围,尽量减少垄断性公营企业的数量,并把一些公营企业公司化或私有化。

4)培育新兴产业和先进技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经济结构演进的政策被称为“产业政策”,它是国家在发展的赶超阶段采取的经济政策。政府出面对产业间资源配置进行干预并扶植新兴产业,以帮助本国企业进行国际竞争,缩短经济现代化进程。19世纪中叶德国和美国曾对本国产业资本实行保护政策。二次大战后日本的产业政策,除了在一段时期内对进口贸易和外资引进实行全面控制,已不同于幼稚产业保护和萧条产业调整层次上的政策,而相似于欧美的“目标政策”,提出不同时期的“产业结构设想”,对一些特定产业重点扶植,给予减免税、优惠融资支持,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随着赶超过程结束,其有效性到70年代已经减弱。战后美国的国防政策成了实际的产业政策,还对不同产业实行差异税率,在一定时期对铁路、木材行业免税并给予政府补贴,对住房建筑和农业提供优惠贷款。但美国政府从未正式承认它有产业政策,而是从80年代起提出“技术政策”,并被各国采纳为经济快速转型的竞争政策,对研究开发减税,鼓励政府研究机构与企业的技术转移、合作研究、先进技术计划、小企业创新计划和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资,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获得新的国际竞争力。

2.怎么管?构筑法律基础,间接管理为主,完善企业发展环境

1)规范企业产权和企业行为,依法分类管理。在企业法律类别上,依财产来源和垄断或竞争属性把企业分成两大类,规范其产权和行为:①按公法或特殊法案并参照民法一般准则管理,适用于全资公营企事业,包括公益性事业和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以社会目标为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财政补贴或政策性补贴。在法律上,按照公共财产的归属分级所有:即中央政府所有(国有)和各级地方(省和市镇)所有,与中央或地方财政预算体制挂钩,各级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财产边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所有的资产无权支配和受益。②按民法类的公司法管理:适用于非直接公营的、竞争性领域的一般企业,包括按公司法运作的国有混合股份公司。以盈利目标为主,在市场机制下实行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西方市场经济实行以私人所有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其中包括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工会所有制等。各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几种公司体制和内部治理结构,市场法规指导企业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依法加强执法监督。

2)发展基础设施,调整收入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各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负责规划和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并以参股方式促进能源、交通、金融部门的发展。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基本健全了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失业保险救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制度,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加坡的国家工资理事会负责调整工资水平,稳定劳资关系;其特殊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了全国就业人员,使职工退休后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还可以用公积金购房、支付医药费和资助子女上学,少数资金可用于投资。

3)对企业的服务、指导、鼓励和扶植。各国政府部门通过经济发展战略和技术政策表明政府的发展意向和国际经济趋势,为企业经营提供信息服务和行政手续上的方便。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了各种层次的人力资源。“行政指导”是日本政府管理微观经济的一大特点,以通产省对制造业指导“产业合理化”著名,通过与行业团体和产业界经常“沟通、劝说、交涉”,指出调整投资生产结构、提高效率的方法,鼓励在新技术领域建立“官、产、学”相结合的研究开发组合。从50年代到70年代初,日本通产省制定“合理化计划”和“扶植计划”,纳入“扶植对策”的产业有钢铁、合成纤维、合成树脂、石油化工、醋酸纤维、焦油工业等,尤其对重化工、电子、汽车、造船和航空工业的扶植取得了有效进展。韩国60年代中期提出“出口立国”的方针,形成一套“刺激体系”,包括减免税收、优惠贷款、信函贷款和扶持贷款、损耗补贴、对注册出口厂家的最小资金扶持、以及对成就突出者的奖励。在不同时期用刺激措施推动繁荣的有:出口、关键工业、中小规模公司、地方工业发展、技术革新、外国投资、逆循环投资、能源保存和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各国普遍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扶植政策,为它们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培训,鼓励出口和国际化。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设立专门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人才、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扶植,并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等金融机构,提供更优惠的贷款。

4)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德国工商大会是分布在各地的83个工商会的全国最高组织和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有215万户工商企业和小经营者为其成员,开展咨询、鉴定、职业培训、促进订货等活动。日本层层相套的行业组织是联系通产省和产业界的基本通道,70年代就有500多个。由著名财界人士组织的经济团体在经济政策制定中发挥较大作用。政府机构中设立审议会(如产业结构审议会)或推动某个行业(如钢铁)合理化的产业重组委员会,通过“官民协调”方式提出对策方案。

3.不管什么?政府部门不管一般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通过调节市场活动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企业行为受市场机制和公共政策的引导和制约。由于企业产权和企业行为已通过立法和不断完善的市场规则予以规范,政府的行政职能是一视同仁的执法监督和服务。政府部门如果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管多了,就会发生职能错位而扰乱市场秩序;甚至由于和低效常态、自身利益驱使的“寻租”腐败、以及掌握信息的不充分性而导致“政府失灵”,这在西方各国政府并不乏见。“球场裁判”的政府行为理论,是说政府是市场“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可以大大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赛的程度。所谓“政府失灵”是:(1)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超出应该规制的范围、层次、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正常发挥。(2)政府部门的无效干预。规制的范围、层次、力度不够,或干预方式及预期选择不当而不足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运作,因此要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素质。既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一定程度上都难以避免,只有存利去弊,将市场机制同政府的适度干预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NextPage]

三、各国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不同的干预方式和规制改革

各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内容和公共管理的方式,具有处于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和各国因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而形成的差别;而且某一时期对某一领域的规制是为了以后减少干预或规制。

1.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特点

美国实行“自由企业制度”,从18世纪起就有过国家干预主义思潮和经济自由主义思潮。战后4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期,凯恩斯的国家干预论还曾盛行,那时受到经济规制的行业有:铁路、公路货运、航空、有线电视、石油、天然气、电讯等。70年代以来,经济规制逐步减少,对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社会规制日益增加。法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国家干预主义的历史传统,战后经历了三个变动的经济发展时期:1945-1974年的强化政府干预时期,1974-1981年的经济自由化时期,1981年至今的交替变动的调整时期,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较多的国家。日本和韩国实行过以儒教为基础的国家干预的“统制经济”。战后日本的政企合作程度高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部门甚至帮助某些企业斡旋银行贷款。韩国由于市场基础较弱,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较多:通过市场的间接干预,用金融、税收、奖励措施来刺激企业的生产和投资方向。在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干预,是对某些不响应政府号召或产品质量差的企业采取行政命令或不予贷款。除了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还通过半官方的贸促会支持出口者在国外的贸易活动,如帮助打官司和联络生意等。日本、韩国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相对地多,也就是造成“寻租”的机会较多,尽管对腐败现象惩处严厉,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2.市场经济中规制改革与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的相关性

传统的经济规制在很多情况下可能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首先,规制所造成的文山会海和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耗费了巨大资源;其次,对价格的干预扭曲了价格信号,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而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第三,规制一方面不许企业取得超额利润,另一方面却没有提供一种激励使企业提高效率,不如市场机制使企业随时可能得到奖励或受到惩罚。70年代以来欧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发生了以非规制化(即放开规制)为特征的规制改革,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完全或部分取消对价格和市场进入的经济规制,使企业在制定价格和选择产品上有更多的自(如允许季节差价)。社会规制领域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引进市场的激励机制和促进工会与厂商的谈判,把命令型的规制改为灵活的智能型规制。美国规制改革的步伐较快,涉及十几个行业和若干方面,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主要是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把公营企业缩减到只剩下军工、航天和科研投资领域,政府干预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对外经济政策上。各国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加强规制或放开规制,以及逐步缩小经济规制和调整社会规制,反映了各国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和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的工作效率和调控市场能力提高的程度。美国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而韩国刚完成工业化过程,又有东西方传统文化的不同,其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层次、力度和方式的区别显而易见。

作为公共管理重要内容的政府直接管理公用事业和公共产业(我们将另文叙述)是政府调节市场的一个手段,与经济规制及其改革直接相关。因为市场经济要尽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就要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况且各国政府都面临着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既要尽量减轻财政负担,又要把有限的公共财政用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新兴产业领域。所以各国政府机构随着减少行政干预而精简,全资公营企事业的数量随着经济规制改革而减少,规制改革伴随着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9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小,公营企业已经很少(在英国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程度低;法国、瑞典、德国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较宽,公营企业相对地多(在法国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7%左右),但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程度较低;日本、韩国、新加坡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范围较宽,公营企业却较少(在日本占固定资产总额的7%、在韩国占8.6%),但政府对市场活动干预程度高。各国正从过度干预的“大政府”转向适度干预的“小政府”(每千人行政人员的数量:英国是100人,法国是74人,美国是69人,德国是65人,日本是47人)。随着生产社会化、产权社会化和管理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各国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向健全市场经济基础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方向转化。

四、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定公共政策和实施公共管理

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在计划经济时期对我们是个生疏的概念。我国作为一个后进入市场经济的国家,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随着政企分开,大多数国有企业逐步实行股份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政府职能将在很大程度上转入宏观管理和公共管理,尤其不能使政府在微观领域对市场活动的调节处于错位(即干预企业经营)或缺位(公共政策制定迟缓、公共管理职能模糊)的状态。参考各国经验,需要注意它们与我国在所有制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工业化进程阶段性上的差别,还要找到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适合国情的操作方法。

1.尽快解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产权模糊的历史遗留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逐步触及到的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等深层矛盾已经成为深化企业改革的瓶颈。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对国有资产按分级所有的原则合理规划,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权、财权和事权。应由国务院综合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设立由全国人大任命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存量、投资、补贴和收益,其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直接与国家财政预算体系挂钩,依据财政预算能力进行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和分类管理。并由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对国有独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严厉监督,以改变国有资产条块分割而又经营责任不清的状况。明确界定和维护企业的财产权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和政府有效干预的基本前提。

政策管理篇4

一、“国有股减持”的公共政策实质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共包括16条。诚如这一政策的标题所言,“国有股减持”的政策目的是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来,更进一步是为“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和“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从这种表述中可以看出管理层赋予“国有股减持”的重要的经济社会功能,而且,这一功能的发挥具有覆盖全社会的性质,显而易见,这是一项重大的公共政策。同时,这一政策也具备了公共政策通常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即公共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办法》一文是由财政部拟订并经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因而是合法的政府决定,体现了政府调节经济社会的意志。《办法》又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因而具有权威性。从这一政策作用的对象分析,“国有股减持”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对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将产生影响,具有广泛的公共性特征。比如《办法》中的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1]再比如《办法》中的第5条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三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所引用条文中的“社会公众”、“公共投资者”、“公开募股”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字眼标识出这一政策的公共性含义。

二、“国有股减持”的公共政策系统分析

依据公共政策学的理论框架,公共政策系统主要由系统的主体、系统的客体和系统环境三者所构成。系统的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监督、调整和终结的个人、团体或机构等;系统的客体是指公共政策的作用对象,主要包括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和公共政策影响到的社会成员,在社会成员当中,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机构、团体等法人;而系统环境指的是影响公共政策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的总和,包括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环境、政治文化环境、现实中的各种制度安排以及国际环境等。

(一)政策主体分析

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1]的原则。因此,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国务院是唯一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人。该《办法》所指“国有股减持”事实上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让渡行为,国务院作为这一公共政策的行为主体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这一《办法》的制定、实施等过程都是经由国务院这一最高行政当局确认的,这就更凸显了国务院的政策主体性质。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除了少数特大型的中央直属企业外,国有资产通常都是由国务院授权分级实施管理的。财政部(含国资委)集中了全国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能,通常所谓的部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也都是从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意义上来界说的。因此,在中国,各相关部委、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或多或少拥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能,而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则由经过授权的企业具体运作。这样,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是由一系列长长的委托—链条所构成。因此,除国务院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自然成为这一公共政策的行为主体外,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以及拥有国有股份的上市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者也理应成为这一公共政策的行为主体。然而,该《办法》基本上是由财政部一家行为主体起草并报国务院批准的,它主要体现的是国有资产管理者之一的财政部的利益,而其他行为主体由于不能参与到《办法》的起草工作,其利益诉求在《办法》里难以得到合理表达。因此,本来应该经由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产生的《办法》却仅仅代表了某一部门的一孔之见,该《办法》的实施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一句话,政策主体的缺失是这一政策短命的根本原因。

(二)政策客体分析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是为解决社会上的某一公共问题而来,就“国有股减持”这一政策而言,问题似乎是明确的和清楚的,即“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和“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1]。对于前者,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变卖国有资产来弥补社保资金的缺口,开拓新的筹资渠道,似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想选择,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是一个特定的群体,《办法》中的欲取之“民”与社保资金的受益者即欲用之于“民”是两个不同的群体,这种大规模的“转移支付”理所当然引起数千万投资者的惊惶失措。对于后者,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不但付出了高昂的交易成本(中国是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而且中国证券市场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少得可怜(事实上的负回报)。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国家从证券市场收取的印花税高达2100亿元,而上市公司对广大投资者的分红仅仅是600亿元(未扣除20%的红利税)[2]。这已经是最大限度“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而社保资金的缺口也开始打起股民的注意,还美其名曰“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投资者怎能不“用脚投票”呢?因此,这一公共政策所界定的问题不仅具有相当大的模糊性,而且带有某种程度的欺骗性。一句话,这一公共政策是“与民争利”的政策。

就这一政策所作用的社会成员来说,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证券市场上的各类投资者,如散户、券商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另一类是含有国有股份的上市公司。从理论上分析,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他们同上市公司的利益相一致,但由于国有股东的绝对控股地位,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而证券市场上常常发生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主要是国有控股股东的“一股独大”地位造成的。因此,通过减持国有股,使股权进一步分散化,将逐步削弱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长远看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市场的运行与此恰恰相反,这不难理解。对上市公司来说,国有股权的出让是在不危机其控股地位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且减持国有股所得收入充作社保资金,上市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不能从减持中得到任何收益,因此,它没有积极性去推动这一政策的实施。从黔轮胎和中国嘉陵国有股减持试点的不了了之即可看出这一点。而对广大投资者而言,他们首先选择“减持”手中的股票同样是理性的,因为无论是否“采取市场定价方式”减持国有股,面对占市场总股本三分之二以上的非流通股即将进入市场流通,在没有新的大规模的资金介入的前提下,原有市场的供求均衡由于供方的增加而被打破,整个市场价值中枢的下移是必然的,而让投资者以现有流通股价的所谓“市价”为那些非流通股买单更近乎巧取豪夺,市场的疯狂下跌也就在所难免。

(三)政策环境分析

从管理层选择《办法》出台的背景分析,看得出是煞费苦心的。2001年6月,我国股市正处于1999年“5•19”行情以来的高位。从财政部的角度考虑,在这个时候实施“国有股减持”的政策,国有资产肯定能卖个好价钱,既能多筹集些社保资金,又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使国家利益最大化。但是,这仅仅是财政部的一相情愿,证券市场以加速下跌来回应这种“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最终使该政策迅速流产。这充分表明,当时的政策环境并不成熟。其原因在于:其一,是由我国证券市场所固有的深刻矛盾决定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的错误定位,即服务于国企改革而不是通过证券市场发现价格,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因此,在证券市场的制度设计上,不是按照国际惯例而是极富中国特色:即股东身份化,同股不同权。同一公司不仅有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还有H股、B股等,而且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因此,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并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可以这样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价格被完全扭曲的市场。因此,所谓的按“市场定价方式”减持国有股从理论上就是不成立的。这样一来,问题就不在于是否应该减持国有股以及何时减持国有股,而在于扎扎实实进行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构造。比如,确立某一个时间点,在此之后,所有新的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实行全流通(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中所谓的“新老划断”即是此意),而不是让“非流通”问题越积累越多从而成为尾大不掉之势,更不应该急于将国有资产变现来强制使其实现“价值回归”,因为这是对二级市场的参与者极不负责的做法。其二,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本质决定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初始的错误定位,在这样一个价格被总体扭曲的市场上进行股票的买卖活动,根本上就是一种投机行为,吴敬琏先生2001年初关于股票市场是一个“大”的论断言之凿凿。因此,在投机之风最为盛行(网络泡沫,“庄家”充斥)的2001年6月,管理层不是去加强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抑制疯狂的投机行为,而是趁机抛出“国有股减持”这一重大公共政策,意图高位变现国有资产“与民争利”,就带有明显的国家机会主义性质,数千万市场参与者当然不会买账。其三,政策环境的不成熟还表现在这一公共政策的形成不是由各相关利益主、客体充分协商,讨价还价的产物,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垄断的结果。前面已经论及,《办法》一文是国务院委托财政部起草的,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者,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因此,对财政部而言,国有资产卖的价位越高越好,即实现其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办法》一文充分反映了这一点。但是,关键问题在于,“国有股减持”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涉及到千千万万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办法》一文反映不出他们的利益取向,显然是“一叶障目,不见森林”,这一政策遭到抵制也就顺理成章。另外,前期“国有股减持”在黔轮胎和中国嘉陵上试点的不成功也表明政策环境的欠成熟。

三、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国有股减持”这一公共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政策主体利益的漠视和缺少政策客体的公众参与以及政策环境的不成熟,最终导致了该项公共政策的彻底失败,不仅严重损害了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也大大降低了管理层的公信力,是一个多方共输的政策结局。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单边主义”行为。从2001年10月22日该政策被暂停执行到2002年6月23日该政策被正式终结,其间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尽管管理层公开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方案(其中不乏优秀者),但是管理层始终未能对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正,这种“不作为”在使该项政策被完全终结的同时,也错过了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基础性制度构造的良好契机。目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则是我国证券市场在相当程度上被“推倒重来”的结果。“国有股减持”作为当时市场参与各方的“集体记忆”为我们今后诸多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面鲜活的教材。

参考文献:

政策管理篇5

一、当前我国通胀压力的根源与财税政策介入的必要性

进入2007年,我国经济中的通货膨胀压力不断增大,全年CPI上涨4.8%,经济呈现高位运行的特征。在此背景下,2007年12月7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年以来首次提出2008年要执行“从紧”货币政策,并把防止物价上涨与防止经济过热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于当前物价的全面上涨,从根本上可以归结为成本推动、需求拉动和通货膨胀预期因素的影响。

其一,从成本因素来看,2006年之前,由于资源价格、劳动力价格保持较低水平,土地价格尚未迅猛上涨,我国经济中存在的通胀压力是隐性的。进入2007年,这些隐性的通胀压力都得以显性化。首先,资源要素价格改革开始加快,油价上调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公用事业改革也不断加速,这些都使得成本向最终产品价格传递,构成现实的物价上涨压力。其次,随着劳动者保护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收入分配改革的展开,劳动力成本也在上升。据统计,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同比涨幅达18.8%,超过同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同比增长率18.5%。第三,再者,由于土地供应量减少等政策、市场结构原因,近几年土地价格出现爆发式上涨,加剧了成本压力。据统计,2007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土地交易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前三季度土地交易价格涨幅分别为9.8%、13.5%、1.5%,达到了2000年以来的最高涨幅。

其二,从需求因素来看,本轮物价上涨的特点之一,是以主副食品价格上涨作为导火索。近几年,政府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向低收入者倾斜,这最终会扩大食品消费需求,引发价格上涨。此外,投资和出口增长持续旺盛,也产生了较大的需求拉动作用。例如,2007的固定资产投资仍然增速强劲,房地产开发投资明显加快。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37239亿元,比上年增长24.8%,加快0.9个百分点。同时,虽然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调整出口结构的措施,但出口需求增长仍保持了强大动力。2007年的对外贸易顺差达到2622亿美元的历史高位,较2006年的1774.7亿美元增长了47.7%,位居世界第一。另外,从2004年下半年至2007年底,M1、M2和信贷增长都呈现趋势性上升。可以说,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同样是促成总需求旺盛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当前货币政策需要从紧的原因。

其三,通胀预期也是加剧物价上涨的原因之一。目前影响通胀预期的根本要素有两个:资源价格改革和政府的政策姿态。一方面,未来中国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已是必改不可,加上与国际价格的接轨趋势,源于资源价格的通胀预期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在2007年CPI逐渐走高的过程中,政府对于通胀问题传递的政策信号不够清晰,客观上降低了公众对未来政府政策抑制通胀压力的信心,造成通胀预期的上升。

由此可见,要从根本上控制这些影响通胀率的因素,除了从紧货币政策之外,更需要财政政策等其他手段的充分介入。事实上,在面对通胀压力积累的情况下,所谓“稳健”的财政政策内涵应该有所变化,这还尚未引起决策部门和学界的真正关注。应该说,以财税政策应对通胀压力的重点,一方面在于努力缓解和控制影响物价的成本、需求和预期因素,另一方面则是努力缓解通胀给社会福利所带来的危害,避免普通公众利益过度受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针对物价上涨压力的财税政策思路

(一)稳步推进税制优化,为资源价格市场化改革保驾护航

从长远来看,市场化改革导致的资源价格上涨是对原有低效增长方式的矫正。但对财税政策来说,可以利用鼓励新能源和节能降耗来缓解企业成本压力,从而间接缓解资源价格上涨压力。例如,在消费税方面,可扩大消费税的覆盖范围、调整税率,增设含磷洗涤剂、臭氧损耗物质、塑料袋等污染产品为消费税税目,提高低标号汽油和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此外,将煤炭、焦炭和火电等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清洁能源如生物能源免征消费税。再比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优惠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并增加对新能源、可再生资源运用的支持。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发展,降低对传统能源资源的过度需求,进而缓解资源价格上涨压力。

(二)保障劳动力价格的稳步上涨,控制工资向最终产品的成本传递

长期以来,在重生产、重出口的经济战略导向下,国内劳动力价格一直过低,这不仅使广大劳动者没有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损害了劳动力再生产的能力。对此,首先应促进工资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以弥补物价上涨带给普通职工的福利损失。这就要求财税政策逐渐转向就业优先的目标,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支持能够广泛吸纳就业人口的中小企业、社区服务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其次,要防止工资上涨的压力过多传递到物价上,并给居民生活带来实际不利影响,要从两方面强化政策职能。一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要采用“让利于民”的思路,促进职工收入的稳定增长。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均准予扣除。在确定何谓“合理”工资的细则中,可以引入区域、行业、企业的差别因素,增加横向公平性,根据情况扩大工资增长空间。这在实质上,相当于在保证企业利润不变的情况下,把政府税收向职工进行初次分配的转移。另一方面,也要有利于企业利润向工资的适当转移,使职工在初次分配中获得更合理的份额,这也要求财税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充分配合。主要目的在于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例如,对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用工,应重在保障最低工资和防止工资拖欠,逐年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而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重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地方工资与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等。

(三)促进地方财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控制土地和房地产价格上涨

随着我国进入快速城市化时期,城市建设需要巨额投资支持,而在当前财税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财力受到限制,“卖地生财”成了最佳选择,这种模式直接导致了高地价、高房价的现实。应该说,中央已经清醒认识到土地财政的危害,并通过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来约束地方政府卖地行为,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在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构架下,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主要资金来源,支撑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地方政府拥有财产税的部分立法权、全部执法权,并进行税款征收、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而由于我国省以下分税制改革存在缺陷,使地方政府缺乏与事权相结合的财权,才不得不“卖地为生”。要真正隔断这一模式,就要为地方政府寻找可持续的财源,从而消除推动土地价格上涨的根源。

首先,要推进财产税改革,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权限。利用物业税改革的契机,取消土地出让金,将之纳入物业税改革的综合试点,这样一方面可增加业主对物业的持有成本,起到打击房地产投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使地方财政有了长期稳定的财源,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

此外,要真正替代土地出让金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就需要为其建立财政、金融两大支柱。前者围绕物业税展开改革,后者则需要以市政债券改革为重点,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境的基本方式。虽然很多人还担心地方发债的风险,但考虑到地方政府已通过各种“准市政债”来筹集建设资金,使地方隐性负债走到阳光下显然利大于弊。

(四)采取相应的财税措施,扩大国内粮食的有效供给

猪肉等主副食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其背后客观反映了粮食供不应求的现实。当前全球都处于粮价上涨的周期,我国也不例外。这就要求着力增加粮食和食品供给,从源头上抑制食品价格上涨,其中很多方面都需要财税政策对症下药。其一,在城市化不断侵蚀耕地的情况下,保护耕地的意义需要再次被重视,对此,政府应该进一步优化包括耕地占用税在内的相关税收工具,不断提高征税范围和纳税标准,增加占用耕地的税收成本。其二,为了增加粮食供给,还应继续增加财政支持“三农”的力度,如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各类农业补贴等,促进粮食产量稳定增长。其三,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粮食出口,防止粮价上涨风险向国内传递。2007年12月18日,我国取消了众多粮食产品的出口退税,接着又规定在2008年对原粮及其制粉产品出口征收“暂定关税”,这正是为了弱化粮价上涨的预期,增加国内粮食供给。在粮食价格上涨压力未缓解的情况下,类似的措施要坚持运用。

(五)优化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机制,避免财政季节性支出对总需求的冲击

由于国库现金管理改革尚未完成,当前财政自身的运行特点会导致财政存款在年度内的季节性变化,进而对货币政策与流动性产生较大冲击。具体来看,在同一个财政年度内,财政收支不会按照平稳的序列流入和流出国库单一账户,往往在某段时期出现较大的收入或支出净差额。在财政支出的高峰期,国库会有巨额净付款,商业银行存款和储备就会相应增加,从而引起货币供应量的乘数递增。2007年12月,央行连续进行了新的加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部分原因也是为了对冲第四季度财政支出剧增所带来的扩张性效果。长远来看,建立国库现金最低余额管理模式,以及两大货币当局的定期协调机制,也都是抑制需求拉动型通胀压力所必需的。

(六)促进预算体制改革,控制财政支出的低效膨胀,稳定公众的通胀预期

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政府必须稳定公众的通胀预期,避免通胀的恶果被放大。各国的经验表明,影响通胀预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政府财政预算的状况。对此,最重要的是增强预算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目前《预算法》的完整性还有所不足,虽然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但土地出让金等众多预算外资金,还游离于预算监督之外。同时,预算调整不严肃,各级政府频繁的预算追加、修正,使人大通过的预算往往流于形式。还有,现行《预算法》规定预算超收收入可由政府自行使用,立法机关没有强制约束力,导致年度财政超收惊人,如2007年超收估计达7000亿元,这样的巨额资金在形式和实质上都脱离了预算监督,成为强化物价上涨压力的不确定因素。而这些现象,都使公众担心即使实施“稳健财政政策”,也会由于预算失控而成为通胀压力的新来源,从而增加了通胀预期。为此,要加快预算法律与制度改革,促进公共财政建设,从根本上改变这些不利影响。

三、针对通胀危害民生的财税政策思路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经济结构和体制的多种缺陷,通胀对民生的负面影响更深远。其一,消费品价格的普遍上涨,侵蚀了中低收入者的货币购买力,使其实际生活水平不断下降。其二,通胀率的高企不下成为个人投资最大的敌人,使投资收益甚至可能为负数。其三,通胀会引起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从而加剧贫富分化和社会动荡。

必须注意的是,在通货膨胀环境下,多数普通人的利益会受到较大影响,同时,通胀风险作为系统性风险,不是个人所能完全避免的。有鉴于此,面对通胀压力,公众除了要求政府着力控制物价上涨,还需要获得用于弥补、减少损失的政策保障,这仍然需要财税政策来担当主角。

(一)实现财政支出的“结构性转换”,增强“内在稳定器”的功能

此前的“稳健财政政策”是强调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淡出,具有中性偏紧的含义。对2008年的“稳健”,则应重点放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方面。换句话说,应该适度弱化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的建设性投资支出,而增加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消费性支出。由于后者对经济扩张的“乘数效应”要低于前者,因此相对来说,转换财政支出结构对经济会有紧缩性效应,同时也会保证公众利益不受通胀的过度损害,避免恐慌引起的通胀预期失控。

可以说,对社会保障等“隐性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不足,已经成为通胀压力下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最大阻碍。2003~2007年五年间,全国财政收入累计约17万亿元,年均增长22%;全国财政支出累计约17.4万亿元,年均增长16.1%。然而,仔细看一下财政对民生的贡献,许多方面并未出现明显改观。如1998年的教育、科技、医疗支出比重为19.95%,2006年变为18.37%;1998年支农支出占比5.8%,2006年只有5.4%。虽然社会保障支出从1998年的5.5%增加到了2006年的10.79%,但也不足以支撑失业、贫困和老龄化的福利需要,并远低于国际水平。

对此,应加强对低收入者的救济支出、扶贫支出及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基本住房等支出,增加特定的财政补贴包括对种粮农民的“直补”、对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助学金支出等。这些支出对改善低收入阶层居民的生活、教育等方面,以提高或维持其实际收入、福利水平和基本的发展条件都非常重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主要途径,客观上都是增强财政“内在稳定器”功能的重要选择。

(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保障社会公平,抵御通胀的危害

在通胀压力下,财税手段应更加发挥促进公平的作用,如通过加快所得税、物业税等创新和改革,来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由于政府可以无限发行货币,理论上说,通胀必然也反映为财富从民间向政府的再分配过程,相当于一种税收,自然会影响民间的购买力和需求。既然如此,如果政府重视民生,就应该降低这种“通货膨胀税”,并把财富还给民间。

对此,政府首先应采取具有对企业减税效应的政策,从而避免企业向最终消费者过多转嫁成本,把部分“通货膨胀税”返还给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后续改革中,一种选择就是促进税收指数化,并把重点放在税率结构和税负减免这两个方面。第一,根据通胀率对所有收入级别实行指数化调整:第二,在税负减免上,对纳税扣除额等实行指数化并对受通胀影响较大的生计扣除等予以相应调整。

此外,应努力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灵活性,使其能够事先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调整。例如,很多国家在个税征收中,都采取税收指数化原则,即经过立法程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在我国物价上涨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也应根据通胀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纳税档次和起征点、免征额等,从而避免中低收入者随名义货币收入增加,被迫按较高适用税率纳税。此外,按家庭工资水平、区域工资差异等来确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是促进公平的改革措施。

政策管理篇6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中,要深入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确保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是树立为民的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质量。“十一五”时期,四川省累计用于民生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8578亿元,是“十五”时期的3.8倍。“十二五”时期,四川省将进一步加大投入,深入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切实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坚持“四个分开”。按照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注重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把政府该管的事情切实管住、管好、管到位,把政府该放的权力切实放手、放开、放到位,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微观主体的内在动力与活力,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三是理顺层级关系。按照公共产品提供、公共服务承担与受益相一致和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理顺四川省各层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关系,明晰各层级政府的职责重点,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层级政府间财权、事权不对称等问题。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制度完备、依法施政的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全面开展创建法治政府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推进政府运行机制和行政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四川省政府积极推进开放立法,五年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29件,制定政府规章53件。下一步将紧紧围绕四川省工作大局,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二是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十一五”期间,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共对3427种(类)违法行为细化了9675条处罚标准。下一步,将更加注重保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开展省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优化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三是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对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法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申诉难、举证难、执行难的问题,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深入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建设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的责任政府

合理的政府结构、行政层级、职能责任,是政府行政权力顺畅、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四川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规范设置工作部门,取得了明显成效。省政府撤销机构12个,调整并规范设置部门5个,新组建部门8个;21个市(州)政府共撤销机构307个,调整整合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39个,清理归并自定行政机构88个,新组建部门145个。下一步,将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一是整合职能机构。进一步对职能相近、职责交叉的机构进行合并、调整,在突出部门职能重点、强化部门责任的基础上,坚定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确保各级政府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职责关系进一步理顺,职能责任进一步明确。二是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定期协商、信息共享等方式,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政府的整体功能。以建设省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为重点,建立健全四川省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健全公共决策、听取群众意见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集体审定及实施后评估制度,不断完善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和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和执行力。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大力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工作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巩固机构改革成果。

四、深入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建设执行有力、运行顺畅的效能政府

近年来,四川省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办理提速92.1%,现场办结率99.5%。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红头文件”11.1万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四川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由1122项减少为486项,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省份之一,切实提高了办事效率。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巩固成果,开拓创新,深入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一是强化政务服务。巩固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成果,对照国家审批项目变动情况,对比全国先进省份进行清理,相应取消四川省有关审批项目。深入推进并联审批,不断完善“绿色通道”,着力提高审批效率。深化政务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继续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加快电子政务大厅和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努力提高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办结率、限时办结率。二是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建立健全以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为重点的行政效能建设制度体系,全面实行限时办结、效能问责,努力做到言必责实、行必责实、功必责实。三是完善绩效管理。探索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更广泛地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强化权力运行监控,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和电子监察。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和层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规范完善行政权力运行、重大决策部署、财政预算公开,提高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