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强重点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工作。按计划淘汰燃煤锅炉,严格控制煤炭含硫量,加大燃煤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和脱硫除尘设施监管;以青钢烧结机脱硫等为重点继续督促企业实施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对脱硫、除尘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运行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或限期治理;全面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工作,所有燃烧设施按计划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加强化工等易产生异味企业的监管,监督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异味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2.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继续深入开展“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大行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工作,更新机动车环保检测方法,试点黄标车限行,淘汰高污染黄标车,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全面推广使用国Ⅲ标准车用燃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3.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强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拆迁工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施工扬尘防治与监管,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落实市区道路渣土运输长效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渣土运输撒漏行为;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降尘覆盖面,减少道路扬尘。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4.加大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力度,督促企业年11月底前完成扬尘污染防治硬件设施建设并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
5.加强水库、河移风坝水源地、水库、书院水库、水库、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年11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在进出水源地主要道路沿线及各级保护区界线上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增设取水口标志,对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加装围网,清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项目和游乐设施,整治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的工业、农业面源、农村生活排污及旅游项目,严肃查禁各类违法行为;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加强水库上游截污设施的巡查、维护,有效防范冒溢等事故。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区政府、区政府、即政府、市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
6.尽快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修订报批工作,制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三)市区河道综合整治工作
7.加快市区河中下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前期工作,尽快完成整治任务,消除黑臭现象。
责任单位:市北区政府、四方区政府、李沧区政府、区政府、即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8.进一步加快、区污水管网建设,污水暂不能经市政主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年底前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
9.尽快组织对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进行环保验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
10.建设完善绿洁环境有限公司污泥焚烧处置设施,年10月底前实现装备试运行。
责任单位:集团、市环保局
11.理顺污泥焚烧处置的价格、转运、监管等运行机制。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海湾集团
12.按照市统一部署建设楼山河污泥处置项目;同时,今年11月底前研究确定市内四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其他方式,明确污泥处置项目建设运行计划、时限,落实立项、环评、资金筹措等工作,年底前实现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置。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13.三区于今年全面完成本辖区管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相关工作,并实现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
14.规范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存放、内部处置、外运处置工作,确保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置,杜绝随意倾倒、填埋、流失等现象。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15.年10月底前改建完成海泊河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中水回用设施并试运行,保证中水回用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16.市内四区其他污水处理厂加快中水回用工程建设,三区加快本辖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相关工作的进程,年12月底前制定出明确的建设运行计划并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
(七)工业企业达标工作
17.进一步督促工业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更新改进污染治理设施,强化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生产和治污技术水平,确保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有效运行;年底前完成全部强制性清洁生产单位的审核及评估验收,并经环保部公告;按规定开展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监督保证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全面掌握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的状况,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对涉重企业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监管;做好青钢烧结机脱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烧结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尽快达到省环保厅要求;对市控以上企业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加强环境风险源监管和污染治理,做好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防范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以及环境污染导致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18.开工建设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造工程,年12月底完工,按规范开展渗滤液、废气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确保防渗、渗滤液处理、废水废气监督监测等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区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19.年10月底前,垃圾处理场完善运行管理、事故防范等相关制度、措施和档案,渗滤液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通过环保验收,确保污染防控及污染物排放均达到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城投集团、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作
20.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监督各医疗单位按规定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工作;监督医疗废物运输单位、集中处置单位规范操作,依法安全处置医疗废物,严肃查处医疗废物非法变卖或混入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21.加大工业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力度,严格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的各个环节,监督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完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特许经营单位、运输单位的监管,确保收集的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安全处置或回收利用,处置场所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推动红星化工厂铬渣堆存场所土壤修复工作的开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22.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保障投入,确保各级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全面达到环保部标准化建设要求,并通过上级环保部门验收;各级环保部门配备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区政府
(十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3.加强市容环境整治,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城市河道、湖泊环境均卫生整洁;加大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城乡结合部环境面貌良好。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爱卫办、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
(十二)工作档案整理工作
24.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指标工作档案,并根据时间进度及时补充最新档案材料;进一步完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特色报告,更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宣传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责任单位
(十三)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25.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宣传我市环保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宣传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的完成情况,使广大市民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有关要求
为了集思广益助推广东实现污泥“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处理目标,11月18日,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办,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承办的“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交流会”在广州举行,来自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的代表们共同对如何提高广东省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水平、破解污泥围城现状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交流。
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日增
据了解,早在2012年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就提出了广东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总体目标,要求到2012年底,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到2015年,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时过三载,笔者从省环境保护厅固废与重金属管理处获悉,截至2015年上半年,全省共建成污水处理设施487座,日处理能力达2413万吨,全年污泥产生量约362万吨(含水率80%)。全省已建成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21个,污泥处理处置能力达261.9万吨/年,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超过81%。珠三角地区所有中心镇,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建制镇均已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相应的配套污水收集管网。珠海、佛山、惠州、江门市和顺德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已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
据悉,当前广东污泥处理方式主要以填埋方式为主,约占50%;土地利用方式约33%,如肥料利用、制营养土、园林绿化、农用等;建材利用约11%,包括水泥窑协同处置、制砖等,其他的还有干化焚烧及制生物质燃料(约5%)等。
省环境保护厅固废与重金属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从2012年起广东已将污泥处置工作列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各市加大力度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同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指导,要求各市环保部门将许可证审批工作与加强环境监管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污泥生产源管理、许可证单位备案管理及加大日常巡查核查力度,并建立全省统一的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可以说,这些举措都有效地促进了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大幅度提升。
粤污泥治理面临多难点
此次举行的交流会,吸引了广东省内外逾200家企业400余人参加,来自国内外从事污泥处理处置减量化、资源化的技术研发专家,为参会代表介绍了污泥处理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国内固废处理处置技术和污染防治水平的发展参差不齐,污泥的有效处理和利用已成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新难点和新挑战。
对此,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有关负责人坦言,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是衡量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广东污泥处理处置目前仍存在规划滞后、配套政策不完善、技术定位不准确等问题。
省环境保护厅固废与重金属管理处人士分析指出,目前,广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依然滞后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如广州、深圳、中山等珠三角地区核心城市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不足;汕头、韶关、梅州、汕尾、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尚未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仅靠填埋,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
同时,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水平整体不高。随着广东污染减排工作的大力推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断上马,污泥产生量不断增长。“十二五”期间,广东新增污水处理规模500多万吨/日,污泥产生量将超过11000吨/日。尽管我省已建成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堆肥、污泥制清洁燃料、污泥制砖等项目,但总体综合利用项目规模不大,技术水平、处理率不高,广东尚有近50%污泥进入垃圾填埋场处置。
此外,污泥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广东污水处理能力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污泥处理处置压力大、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各级环境监管人力普遍不足,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下的环境监管需求。
多措并举
推污泥治理实现“四化”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有关专家表示,近年广东污泥处理处置业发展较快,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污泥处理处置领域逐渐显示巨大的市场潜力。如何推动广东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水平,解决污泥围城现状等问题,也引发了政府部门与行业的共同思考。
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人士表示,针对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广东环保部门将“多措并举”加强污泥治理,一方面加强部门协作,按照国家《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需要组织编制“十三五”规划,加快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的试点示范工程,进一步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水平。同时,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考核,通过加大对地方政府关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指标的考核,促进地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加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整治力度,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全市第三届精神文明现场经验交流会顺利召开提供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成立区整治违法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整治重点及职责分工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各类金属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加大污染物排放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企业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2、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做到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顿。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此项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
对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安监局、住建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生产过程中含铬污染物排放台帐;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7月底前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铬盐废渣综合利用项目中所使用的含铬废物必须按照《铬渣在水泥中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接收工作和使用手续,做到当天产生的铬渣必须当天入库,卸车点不长时间存留铬渣、风雨天铬渣不得进厂、设备因故停车,铬渣不得卸车等,做到对铬渣接受、入库、使用情况的全程监督管理。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安监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对重点企业污染的监管力度
1、严格程序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对污水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等情况的日常监察和监督性工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等污水收集系统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力度的监管,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污泥转移联单,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报告。此项工作由区污水处理厂负责。
2、加强对焦化、炼铁等企业的监管。为最低限度降低焦化厂对环境的污染,现有百万吨焦化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焦炉装煤、出焦使用地面除尘站和炉顶消烟除尘设施,皮带输送机头和煤粉碎机室,采取脉冲布袋式除尘;储煤场建设防风抑尘网或密闭煤仓;熄焦塔顶设折流板捕尘装置;筛贮焦系统的筛焦楼、焦转站等产尘点设布袋除尘器;煤气建设脱硫装置并正常运行;生产区输送废水的管沟、废水收集处理池等防止跑、冒、泄漏等故障或事故的发生;建设符合环评要求的风险事故池,制定风险防范制度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队伍、设施、物资齐备。
炼铁及烧结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物料输送系统封闭,配料工段、上下料口等产尘点采取封闭措施或配置高效除尘器。烧结工段的原料、产品及各类固体废物堆场必须采取挡风抑尘措施;严禁使用硫铁矿,高炉煤气净化后全部综合利用,严禁点火放散。严格控制原料硫份含量,炼铁及铁合金高炉上料输送系统采取密闭措施,高炉出铁口、配料上、下料口和配料振动筛、各转载点设置高效除尘器,确保烟尘达标排放。
对除尘运行不稳定、排放不达标的高载能企业实行停产整改,在出料口加装独立收尘系统,硬化物料堆存场所,规范物料堆存,杜绝企业偷排或除尘系统带病作业发生排污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对因管理及工人操作等问题发生的排污行为,将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中队负责,区安监局配合。
(三)开展集中打击违法企业专项行动
由各镇、办事处牵头,区环保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督察,对我区境内生产的跳汰洗煤、煤泥浮选、晾台腐钠、洗渣等违法企业实施关停取缔,要求自行拆除生产设备、限期清理场地、恢复地貌;对于逾期未自行拆除设备的违法企业,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停水断电、强行拆除其生产设施。同时,各部门进行跟踪督察,及时发现,坚决打击关停不彻底的违法企业,增强打击违法企业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专项行动期间社会稳定。
(四)认真实施“六大专项整治工程”
1、认真开展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按照市矿产资源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露采煤矿排渣场治理。环保、煤管、国土部门切实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促进企业不断巩固完善排土场黄土覆盖、绿化和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的排土场固化整治工作,按要求用灰砂砖进行固化,撒草籽进行绿化,对现有着火的排土场和煤矸石加快治理,防止自燃。
国土资源分局要对煤矿排渣场进行严格监管,严禁超界排渣,各煤矿企业将剥离物全部置于国土部门批准的固定排土场,不得乱堆乱放或擅自设立临时排土场,对超界排渣和未经国土、煤炭、环保部门同意私设的排渣场,责成企业自行清理,并予以处罚。
根据道路扬尘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企业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倒排工期,配置足量的洒水车按照洒水责任分工对公共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区环保局监督企业对公共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区煤炭局监督企业对矿区道路进行洒水降尘,保持地面潮湿不起尘,并督促加快矿区道路的硬化及路面平整工作。各煤矿全部将放炮打眼机改为带有捕尘装置的放炮打眼机,控制并减少打眼时扬尘污染,加强固定堆煤场治理,厂区禁止随意堆放存煤,此项工作由区煤炭局负责。凡未整治到位的,报请区政府对其停产整治,煤管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待完成整改经煤管、环保验收后,再恢复供应火工品。
2、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及白灰行业集中整治行动。
由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安监局、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快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进度,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使非煤矿山固废、粉尘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明显改观。
区经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联合制定白灰行业整治标准,并对全区所有无环评审批手续的白灰企业全部实施关停,对已审批但未通过环保达标验收的白灰企业进行停产治理整顿。区经信局负责制定白灰企业淘汰计划,并按时淘汰白灰企业。
白灰窑燃料必须使用低硫低灰的无烟煤,安装窑顶除尘器,在出料、装料时进行除尘;厂区建防风抑尘网进行围封,打灰场地硬化并建设封闭打灰棚,降低二次扬尘污染;对生产厂区、运输道路进行硬化,并配备洒水车洒水降尘;清理场地固废,新产生固废必须及时处理,倾倒至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堆放。
3、按照工业固废整治工作的要求,实行分行业治理、生产企业自治等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集中对正常产生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整治。
所有洗煤企业生产的煤矸石必须全部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严禁随意堆放或大量贮存,洗煤和焦化企业指定集中的煤矸石堆放场所,建设防渗漏、防扬尘的满足环保要求的厂内临时堆场,临时堆场存放的固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已经发生自燃的煤矸石堆场,各企业须采取灭火或防止自燃的措施。
对于产生的含汞触媒等危险废物暂存、转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暂存场所必须设立危险废物标识,且具有防渗漏、防泄露、防丢失等设施,禁止随意堆存;转移必须移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对于跨省转移的必须执行计划报批制度,在转移过程中必须执行联单制度。
氯碱行业电石渣必须与水泥厂合作进行综合利用,不得堆存;对已形成的电石渣堆,如暂时无法处理,必须采取黄土覆盖、建立防风抑尘网等措施,防止扩散形成的二次污染。
高载能企业(电石、铁合金)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及清洁文明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对矿热炉产生的固废按类别进行合理集中处置。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
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整治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整改重点、时限及责任人,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限期完成打击环境违法工作。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相关部门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予以通报。
区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区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区发改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区经信局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区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区住建局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分局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区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加大关闭治理力度;供电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年底,区政府将对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加大督察督办、惩治力度
按照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办督察力度
环保专项行动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强化后督察制度,要集中力量对挂牌督办、重复来访等重点案件进行后督察,案件的查处必须落实调查—处理—跟踪督办的程序,直至问题彻底解决,要抓落实、见成效、树权威,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四)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向社会媒体公布一批重点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重点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公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境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参与。
(五)加强信息报送,落实工作制度
结合工作中心,高度重视环保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要每月报送两期环保专项行动简报和专项行动信息,及时汇总、总结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定期编发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反映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取得的成效、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报送顺畅、及时、准确。
五、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
专项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查摸底,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工作检查阶段
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矿山综合治理等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察检查阶段
组织各部门对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迎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镇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近年来,特别是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以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不断加快,到*年底将全面完成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目标任务。但是,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建设滞后、总量不足,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工艺落后、处理效果差,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科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各地要从城乡统筹出发,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地区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县市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管网建设与集中处理设施并重,管网先行、处理跟进”的工作方针,按照《*省城乡给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以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调整和完善城乡给排水专业规划。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供水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布局,实现区域内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区域,要根据主要污染源情况确定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厂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主要污染源为工业污水的地区,应建设市场化运作、兼顾生活污水处理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各地在完成县以上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基础上,要重点规划建设中心镇和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有计划、分步骤开工建设,扩大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覆盖面。
二、加大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一)加快完成“811”环境污染整治建设任务。按照率先建成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目标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组织领导,积极筹措资金,用足用好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列入“811”环境污染整治建设项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于*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行。其他已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加快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二)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各项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竣工验收制度。要严格基建程序,在项目准备阶段,要抓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环境评价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有条不紊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在项目执行阶段,重点抓好招投标与监理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项目竣工阶段,重点抓好工程试运行与财务决算等工作。项目的招投标率和工程监理率要达到100%。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落实有关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完善工艺。要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要制定限期治理方案。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环保设施,落实污泥处理、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
(四)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验收工作。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试运行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要求。试运行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试运行阶段废水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加强监管,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
(一)严格实施排水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排水企业的监管,建设、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和执行对排水企业的排水、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污水处理厂与排水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排水企业的责任;加强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质水量的监测,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处理工艺接纳工业污水,禁止接纳超过处理能力或接纳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二)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依法做好排放污水的申报登记工作。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必须进行限期整治,并按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在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要严格控制纳管排污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应相应削减原有项目的排污量。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范要求设置,并安装水量自动计量装置、等比例采样器和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在线监测监控应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监测公示制度,定期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建设、环保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发现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或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出水水质严重超标、超量,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并向建设、环保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等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需要停止或部分停止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应当提前15天向建设、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当地政府或建设、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城镇污水处理厂停运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限产、限排等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保证城镇生活生产秩序正常运转。
四、深化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各地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深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部门与运营单位的关系,使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鼓励各地以资源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供水排水一体化的企业集团。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和项目代建制,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建设部门与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建设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鼓励有能力的工业污水处理企业,按有偿原则承担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年6月底前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但平均征收标准低于0.80元/立方米的城市,应按照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的要求,于*年底前调整到位。要加强对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自备水源单位,可依据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计收标准与城镇供水的同类用户相同,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污水处理费。对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未缴纳排污费的,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将剩余资金优先用于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
五、加强科研,大力推广污水处理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要加大科研投入,组织科技、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等环保技术的科技攻关,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工作,积极推广和大力使用节地、节材、高效的经济型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要采取措施,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回用水利用率,鼓励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消防等行业和新建小区推广使用回用水,节约水资源。
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置;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六、加强领导,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保障机制
根据生态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各地要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任务考核内容。要切实落实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及其污泥处置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将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出水水质监测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的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和综合评价考核标准。财政部门要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出发,加强资金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地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加快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国土资源、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履行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的指导管理工作。
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泥上浮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U66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污泥上浮是活性污泥自产生以来一直伴随并常常发生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其主要特征是:污泥结构松散,质量变轻,体积膨大,沉淀压缩性能差,SV值增大;大量污泥流失,出水浑浊;二沉池难以固液分离,回流污泥浓度低,使曝气池中混合液浓度不断降低,污染物去除效果变差。
我厂高、低浓污水均采用活性污泥法处理,在运行中发现二沉池会发生污泥上浮现象,它直接影响出水水质,并危害整个生化系统的运作,从而使有机物的去除率下降。
二.污泥上浮的原因分析
2.1来水水质的影响
2.1.1过量的表面活性物质和油脂类化合物
这类物质可以影响细胞质膜的稳定性和通透性,使细胞的某些必要成分流失而导致微生物生长停滞和死亡。当曝气池进水中含有大量这类物质时,会产生大量泡沫(气泡),这些气泡很容易附聚在菌胶团上,使活性污泥的比重降低而上浮。另外,当进水含油脂量过高时,经过曝气与混合,油脂会附聚在菌胶团表面,使细菌缺氧死亡,导致比重降低而上浮。下表为我厂limis质量管理系统检测的低浓来水状况:
表1低浓提升池来水油含量监测数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3年6月4日至7月22日,低浓来水仅有一次油含量在正常范围之内,6月4日油含量超标37.6倍,7.4日超标5倍,其余时间油含量大到无法进行检测。这将给后续处理带来巨大压力,也将直接导致污泥性能的下降,引起污泥上浮。
图1来水中含油脂类化合物图2来水中含大量表满活性物质
当曝气池进水中含有大量这类物质时,会产生大量泡沫(气泡),这些气泡很容易附聚在菌胶团上,使活性污泥的比重降低而上浮。
2.1.2生物系统处理负荷过大或过小
负荷(水量和浓度)变大,水量增加后,二沉池的停留时间缩短,活性污泥来不及沉降就流出二沉池,由此产生跑泥。同时,进水浓度增高,会导致活性污泥活性增强,不利沉降,出水浑浊而带有跑泥现象;而过于低负荷运行,污泥老化后,微生物自身氧化、解絮,同样会产生跑泥。
2.1.3来水营养成分不均衡
进水氨氮过高,C/N低,会使污泥胶体机制解体而解絮。进水水质中PH、毒物等突变,有毒及惰性物质进入生物系统等等,也会产生跑泥。下图为limis质量管理系统监测的高浓提升来水状况:
图3高浓提升池来水氨氮监测数据
从上图可看出,2013年6月4日至7月22日,高浓来水氨氮指标合格率仅为20%,最高超标8.5倍。
2.1.4PH冲击
活性污泥是一个动态的微生态系统,过高或过低的pH值会影响活性污泥微生物胞外酶及存在于细胞质和细胞壁里酶的催化作用以及微生物对营养物质的吸收。当连续流曝气应池内pH<4.0或pH>11.0时,多数情况下活性污泥中微生物活性受到抑制,或失去活性,甚至死亡,以致发生污泥上浮。
研究表明当进水pH值为2.5-5.0和10.0-12.0时,pH值越低(或越高),污泥活性受抑制越严重,上浮污泥量越多。
2.1.5致毒性底物
对好氧活性污泥微生物有致毒作用的底物主要包括:含量过高的COD、有机物(酚及其衍生物,醇,醛和某些有机酸等)、硫化物、重金属。高底物浓度可与细胞酶活动中心形成稳定的化合物,导致基质不能接近,无法被降解,甚至使细胞中毒死亡。重金属离子进人细胞后主要与酶结合而使之失活或变性。微量的重金属离子还能在细胞内不断积累最终对微生物发生毒害作用。而且废水中有机物的突变,使原被驯化好的并能降解有机毒物的微生物减少或消失。
2.2操作条件影响
2.2.1温度影响
温度是影响微生物生长和生存的重要因素之一。适宜活性污泥微生物生长的温度范围为15-35℃。温度过低,微生物活性不足;温度过高,吸收细胞中生物化学反应速度和生长速率加快,超过45℃时会使活性污泥中大部分微生物死亡而上浮。另一方面,细胞的重要组成如蛋白质、核酸等对温度较敏感,随温度的升高而可能遭受不可逆的破坏。
2.2.2溶解氧影响
二沉池运行状况和生化池密切相关,一般控制生化系统好氧段DO在2-4mg/L之间。当曝气过度时,污泥搅拌过于激烈生成大量小气泡附聚在絮体上,引起污泥上浮,耗氧速率下降,这种污泥色浅,象雪花片似的飘满沉淀池表面,随水流走。此时二沉池表现为漂有一层或者一片较厚的浮泥。
当曝气不够,好氧池到二沉池的泥水DO偏低,在二沉池中缺氧发生反硝化,此时污泥成团或成块的上浮,呈灰色,若缺氧过久则呈黑色,并伴有气泡。
2.2.3反硝化引起的污泥上浮
上浮污泥色泽较淡,有时带铁锈色。造成原因是曝气池内硝化程度较高,含氮化合物经氨化作用及硝化作用被转化成硝酸盐,NO3-N浓度较高,此时若沉淀池内因回流比过小或回流不畅等原因使泥面升高,污泥长期得不到更新,沉淀池底部污泥可因缺氧而使硝酸盐反硝化,产生的氨气呈小气泡集结于污泥上,最终是污泥大块上浮。
2.2.4回流量太大引起的污泥上浮
回流量突增,会使气水分离不彻底,曝气池中的气泡带到沉淀区上浮,这种污泥呈颗粒状,颜色不变,上翻的方向是从导流区壁直向沉淀区壁成湍流翻动。
2.2.5二沉池池底积泥引起的污泥上浮
如果二沉池底泥发酵,产生的CO2和H2也会附聚在活性污泥上,使污泥比重降低而上浮。污泥腐化产生CH4、H2S后上浮,首先是一个个小气泡逸出水面,紧接着有黑色污泥上浮。
与反硝化污泥不同之处在于污泥色黑,并伴随强烈恶臭。产生的原因为二沉池有死角造成积泥,时间长即厌氧腐化,产生H2S,CO2,H2等气体,最终使污泥向上浮。
2.2.6其他
若二沉池出现大范围污泥成层上浮,则可能是污泥中毒;若二沉池上清液透明但带有小污泥絮片,则可能是污泥絮解。
三.控制污泥上浮的措施
3.1应急措施
3.1.1在曝气池入口处投加药物
投加铁盐、铝盐等混凝剂可以直接提高污泥絮凝性、压密性,保证沉淀出水另外,投加一些能够杀灭丝状菌的药剂,如氯气、臭氧、过氧化氢等。氯加在回流污泥中也可以消除污泥膨胀现象。有效氯为10-20mg/l时,就能够有效杀灭球衣菌,贝代硫菌。
3.1.2在二沉池投加PAC和PAM
事实证明在二沉池中直接投加PAC和PAM可以迅速提升污泥的密实性,减轻污泥上浮现象,投加顺序为先加PAC后加PAM,投加比例为PAC0.6g/L,PAM0.02g/L。
图4污泥上浮时二沉池水图5加PAC、PAM后的二沉池水
采用这种方法一般能较快缓解污泥上浮现象,但这种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进行控制。而且投药有可能破坏生化系统的微生物生长环境,导致处理效果降低,所以,这种办法只能做为临时应急时用。
3.2污水性质的控制
3.2.1合理投加营养盐
生化池最佳C:N:P=100:5:1,我装置来水中氨氮较高,碳源、磷等营养物不足,日常生产运行中应密切关注limis质量管理系统,掌握来水营养成分变化,根据情况及时补加营养物质,我车间采用的营养物质为尿素、磷酸二氢钾、综合营养剂等。
3.2.2保证生化池pH值在6.5-8.5之间
结合质检科和化验室每日的监测数据,掌握生化池PH状况,当pH值低于5以下时,不仅对污泥膨胀会有利,而且对正常的生化反应也会有一定的危害,故应投加盐酸和液碱调节pH值,保证生化池pH值在6.5-8.5之间。
3.2.3合理控制水温
我厂冬季比较寒冷,要注意冬季时的水温,若水温偏低应加热,因为低温会导致污泥膨胀的发生。采用鼓风曝气能有效地升高曝气池内水温。
3.3调整工艺操作
3.3.1污泥因反硝化而上浮时,应及时增加回流量或及时排除剩余污泥,降低MLSS、缩短HRT。
污泥回流量=污泥回流比(100﹪)×处理量
水力停留时间(HRT)=池子容积/流量
3.3.2污泥因腐化而上浮时,人工将其打碎,检查挡渣板是否运行正常,若经常发生,则应放空二沉池,用高压水枪喷掉腐化的污泥块。
3.3.3利用溶解氧测定仪对生化池曝气量进行日常监测,控制缺氧段溶解氧浓度在0.2-0.5mg/L,好氧段溶解氧浓度控制在2-4mg/L。
3.3.4当来水水质差时,可对低浓终水进行内部回用,用以稀释、调节生化池进水中的有机物浓度,使其稳定在一定范围内。
图6低浓终水补水至生化池流程图
图7低浓回用水生化池补水效果图
3.3.5污泥中毒引起的污泥上浮可以加大曝气量,减少进水量并清除死污泥。
五.结束语
二沉池污泥上浮是影响延安石油化工厂污水处理装置水质合格处理、达标排放的重要因素。本文从来水水质、工艺操作等多角度查找分析了污泥上浮的原因,并初步探讨了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摸索出了一条适合本装置的操作方法,可以极大的缓解二沉池的污泥上浮,保证了水质的合格处理。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水卷).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495-498.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认真检查各有关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及信息档案,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规范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县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对象
(一)重点区域
1、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镇项目集中区;
2、环境敏感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沿河、沿海区域;
3、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区域:经济开发区、车王镇五营项目集中区;
4、其他项目集中区域:经济园区、各乡镇(街道)项目集中区。
(二)重点范围
1、重点园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域,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区域;
2、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铬盐行业企业,多晶硅行业企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涉重金属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医疗卫生单位。
三、整治内容
(一)化学品环境管理整治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未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4、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5、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集中区环境保护情况。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集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情况。对未做规划环评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做规划环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6、环境敏感区域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信息公开情况。今年10月底前,各危险化学品产生、运输和经营企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措施以及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和物质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同时,按照环保部《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的标准要求,每年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二)危险废物整治内容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登记年报表和季报表齐全。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各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企业将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及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危险废物重点企业每年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
(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情况。按年度制定管理计划,内容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管理计划和管理台帐及时报环保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应及时变更申报。
(3)危险废物贮存及场所建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地面进行硬化处理,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完好无损且标识明确。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4)危险废物现场环境管理情况。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去向并在车间、贮存(库房)场所等显著位置悬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规章制度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标语等在厂区显著位置悬挂。
(5)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执行情况。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或者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处置措施。利用自有设施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说明利用的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情况;委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批次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6)危险废物标识情况。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示标签设置相应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绘制地形示意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道路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并在场区显著位置张贴。定期组织实施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8)企业职工业务培训情况。定期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业务培训,保证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保留齐全。
2、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排查
重点对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以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的工艺流程、产生环节、物料平衡、排污申报登记数量、处置合同、台帐、发票、档案等,全面掌握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
(1)铬盐行业:
①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在年年底前是否完成全部处置任务;
②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包括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③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多晶硅行业:
①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是否建有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是否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利用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
②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接收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③年新建企业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
④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企业:
①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危险废物;所接收危险废物是否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
②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4)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拆解后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是否如实申报接收和拆解处理数量,是否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补贴行为。
(5)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环保、住建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标准
按照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针对问题集中整改,确保达到“八个一”的标准要求。
(一)一套管理台账。建立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以及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
(二)一套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制度等,并在厂区显著位置悬挂。严格落实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贮存和处置利用设施管理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季报制度等。
(三)一处贮存场所。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和化学品集中贮存场所,做到防渗、防淋、防泄漏,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在贮存场所显要位置及盛装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所设标志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
(四)一处信息公开栏。在各单位厂区大门口设置一处统一规格的信息公开栏,公布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设施、环境应急措施以及企业、园区、有关部门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开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毒理性质和物质产生、贮存、去向、利用、处置等情况。
(五)一套标识标志。在污染防治设施各构筑物及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产生、处置)场所等设置样式统一、内容完整的标志牌,标明构筑物名称、规格、作用、处理效果等。
(六)一套档案资料。集中建立企业环评及环保验收、环境应急预案及演练、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台帐、职工业务培训,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处置及转移联单等档案资料,做到资料齐全、格式统一、规范完善。
(七)一套宣传标语。在厂区显著位置粉刷有关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永久性宣传标语和警示标语。
(八)一套现场展板。在厂区显要位置设立企业环保工作展板,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染治理设施以及危险废物或化学品管理工作等。在贮存场所设立危险废物、化学品生产处置情况展板,标明生产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产生量和去向等。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25日—10月31日):制定《县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县范围内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全县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数量,建立单位名录。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年11月1日—11月20日):各有关单位对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整改。环保部门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协调配合,对有关企业进行逐家排查,认真填写《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保执法检查表》、《县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环保执法检查表》和《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环保执法检查表》,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建立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档案,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产量、用量和危险废物的类别、产生量、利用量及处置量。
(三)总结上报阶段(年11月21日—11月30日):按时完成《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中有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相关信息的填报,对全县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成检查工作报告并报县政府。做好迎接上级环保部门的督查检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靠上具体抓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和整改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做到统一部署、全面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二)深入开展排查,全面摸清底数。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化学品生产企业、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点,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厂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铬盐生产企业按要求加快铬渣处置进度,没有四氯化硅经营许可证的限期办证。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县政府和环保部门。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三)完善工作程序,保证检查质量。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范围,坚持企业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扎实做好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规范化整治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及时报告。强化质量控制,落实检查工作质量责任制,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