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网上支付;国际贸易;支付安全;电子商务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指以互联网平台为虚拟交易市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多种商务活动的业务模式。电子商务运作的全过程与传统商务模式一样,包括信息沟通、资金支付和商品配送三个部分。进入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特征越加明显,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对人类生产生活的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改变。互联网通信和移动终端技术的普及,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支持,对传统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形成了很好的补充。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时代到来,电子支付也逐渐在实践应用中不断突破限制实现创新发展。在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中,网上支付问题的解决成为电子商务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推力,支付技术的实施为虚拟世界的资金结算提供了基本,保障了交易双方的资金和财物安全。电子商务具有的跨区域和跨时间优势与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不谋而合。在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的应用也逐步扩大和深入。需要清楚认识的是,由于技术发展和Internet网络本身具有的基础属性,电子商务在国际支付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用方面的问题。
一、电商国际支付的特点
1.电子支付为主
电子商务国际支付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平台来进行跨国的商务贸易,双方从信息筛选,业务洽谈、签约订货、资金交付、商品发货的整个过程,都通过电子商务来实现,也就是基于互联网虚拟平台来完成。与普通电子商务相比,国际支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货币体系统一,因此区域跨度更大,电子支付是主要的支付手段。
2.支付具有交互性
交互性是互联网经济的最大特点和优势,电商国际支付的完成是通过互联网的虚拟空间来实现的,虚拟空间突破了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实现24小时的信息服务。再加上虚拟空间的地址具有永久性,可以提供持续不断的信息资源,处于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的经济个体通过互联网的搜索引擎来查找信息,或者与相关企业实施沟通,或者完成信息的筛选和匹配,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可以实现即时交互性,不受传统支付方式的时间和地点约束就可以完成支付交易。
3.支付与网上交易关联性强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交易完成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国际交易的产生才会需要电子支付,电子支付不完成,则这笔交易就不会成功进行下去。因此,电子商务的国际支付的实现,需要综合考虑交易双方的首付款习惯和特征,对两者之间的交易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仔细分析,以推动网上交易顺利完成为目标,来不断改善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目前,对于双方利益保护较好,并有利于交易顺利达成的电子支付手段主要由第三方支付和网上银行支付,这两种支付工具与网上交易关联性强,成为国际贸易中有最大潜力的支付工具。
二、电商国际支付在应用中的问题
1.支付网络安全问题
支付网络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Internet系统本身属性导致的问题。Internet技术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更方便快捷的实现资源共享,因此它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其应用于商业经济中,涉及到重要信息的安全保密,本身就具有较大的缺陷。为了实现重要信息的安全性传输,科学家和专业人士对这一系统进行了大量的技术改进,比如基于数据加密的入口网关安全协议,是网上支付安全性的重要保障。安全协议技术的实施又遇到了区域性差异的问题,每个国家的信息发展的水平不同,安全协议的技术应用也不完全一样,到目前为止有SET标准和SSL标准。第二,网络速度对人为操作危机放大的问题。网络数据传输速度非常快,且每一个结点通过网络与无数个结点一起紧密联结,一旦一个点出现了问题,则会以人力无法控制的速度迅速扩散,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达到极大的破坏力。因此,对网上交易流程中的电子犯罪,事前实现有效的风险预防监控意义十分重大。很多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都通过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来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2.支付工具的效力问题
在传统支付模式中、现金、储蓄卡、信用卡、支票、汇票等支付工具的支付效力已经具有很大普遍适用性。电子支付中,往往涉及到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支付、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等各种支付工具的应用。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和传统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业务延伸,第三方支付和网上银行受到了很多中小经济主体的认可,这些支付工具的效力具有充分的保障。而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支付效力还不能完全确定。拿电子支票来说,《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这对于电子支票的普及应用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满足通存通兑的需求,银行提出了数码印签的标记应用,传统支票上的图章印签不再作为识别出票人的标记,而是通过数码印签确认出票人授权指令的有效性。
3.支付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是保障合法的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电子商务国际支付与国内电子商务存在不同,国内电子商务处于同一个法律环境中,遵从相同的法律规定和货币体系。而国际支付则需要跨国完成资金交付,需要克服两国之间的法律对接的问题,因此沟通无障碍的全球性法律成为电商国际支付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确认电子支票及电子现金的效力,基于网络支付的特点,对交易双方买卖关系确认的依据,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和规范流程。在国际贸易的网上支付问题上,中央银行应强化电子商务跨国贸易的相关法律完善性建设,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4.支付的信用问题
电商国际支付的信用问题来自于两个于交易双方。第一,是国内企业的信用问题,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信用体系构建还存在很大的空白,这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可乘之机,企业之间拖欠货款、延迟发货等现象层出不穷。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国外商家不能够完全对国内企业产生信任,而采取更加保守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手段,造成网络支付的应用比例不高。第二,是国外企业的信用问题,欧美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信用体系都发展的比较成熟,但跨国交易的区域跨度太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法获取关于国外企业的信用评价,这本身就加大了国际支付的潜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支付在国际电商中的应用。
三、优化国际电子支付应用的对策建议
1.完善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与其他电子支付工具相比,具有足够的便利性和更好的安全性,因此在电子商务的国际支付中成为最重要的支付方式。第一,网上银行能够突破时间和地点的约束,将信息集中于一个虚拟空间,不间断的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和交互式的支付服务,客户只要满足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则可以进行资金查询和收付款等活动,满足了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的基本要求。第二,网上银行的构建主体是国家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相比,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成熟的管理水平,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管理比较成熟,对于网络平台的资金风险控制显示出更高水平的操作能力。因此,完善网上银行是优化国际贸易电子支付的良好途径。
2.建立安全交易体系
我国的网络安全体系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这从根本上约束了电子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普及应用,为增强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安全交易体系。首要就是解决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电子支付是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的,双方的信息都是通过网络数据的传输来实现交互。国际贸易中,双方贸易主体一般是以银行和企业为主,人们必须要完全确认网上与之交互并完成电子支付的对象是贸易的合作伙伴而不是其他人。因此实现安全的网上支付,第一步就是进行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目前,我国针对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正在尝试构建更高水平的安全支付体系。从1998年以来,由中央银行联合12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建设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负责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资金支付发放和管理所需的数字证书。截止到2015年年底,总计有25家银行参与其中。全国金融认证中心很好的提高了交易双方之间的身份确认,保证了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对电子商务的支付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但在跨国的电子支付中,涉及到不同的支付网络技术和环境,如何突破双方差异带来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国际支付的安全性,是我国金融认证中心在未来必须克服的难题。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网络交易是基于Internet的、虚拟的商务交易手段,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交易双方的真实情况很难准确地获取,因此,双方的信用体系建设都非常重要。对于我国经济组织主体,如银行、企业和商家等等,应该加强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组织的联合,通过资源共享和数据分析,来构建成熟的社会征信体系,这不仅有利于自身开展国内电子商务,同样有利于在国H贸易中,以对合作伙伴负责的态度接受国外商家的筛选、获取信任。通过统一、高效、公正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的金融信用危机,为电子支付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
4.加快素质人才培养
国际贸易结算的电子化决定了计算机网络和金融的高度渗透性,既懂金融又懂网络又精通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多栖人才是国际贸易支付顺利安全完成的保证,因此,我们既要努力引进人才和国外先进理念,又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现有人员的培养和教育特别是业务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电子商务规则和贸易实务运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国际贸易中,开展电商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
四、小结
在全球信息化、经济一体化日趋形成的今天,发展跨国的电子商务是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融入世界格局的必然选择。科学技术和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经济迅速发展壮大。电子商务具有的跨区域和跨时间优势与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不谋而合。在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应用也逐步深入。网上电子支付目前已经成为发展国际贸易的关键问题。我们必须克服技术发展和网络属性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解决电商在国际贸易支付应用中的一些问题。通过完善网上银行,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交易体系,多方联动构建社会征信机制,加快素质人才培养等积极的措施,来进一步突破交易双方支付环境的差异带来的限制,强化国际贸易电子支付的实用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周莉萍,于品显.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现状、风险与监管对策[J].上海金融,2016(5):73-78.
[关键词]电子商务在线支付scpt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支付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促使支付系统从手工操作转向电子化、网络化。阻碍电子商务向前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电子支付问题,进行电子支付的研究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子支付的一个核心部分就是电子支付协议。因此进行电子支付协议的研究是开展电子商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没有合适的电子支付手段相配合,这样的电子商务只能是一种电子商情或者初始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的观念是在进行付款、信用借贷及债务清偿过程中,能够获得安全方便的服务,将商品销售和服务的付款行为整合在电子商务系统中,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对现有的在线支付协议按照支付模型的不同进行了分类和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基于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型的在线支付协议scpt(securecardpaymentprotocol),给出了它的形式化的描述和详细的数据结构,本文所提出的scpt协议满足了人们对安全在线支付的要求,可以应用到实际的电子商务系统中。
二、支付模型
到现在为止,己经有几个支付模型被提了出来,其中比较著名的是由n.asokan提出的,他按照支付中的信息的流向和“直接”,“间接”,把支付模型分为四个:直接类现金支付模型、直接类支票支付模型、间接推模型和间接拉模型。
由n.asokan支付模型可知,只有直接类现金支付模型和直接类支票支付模型才需要电子支付协议。因此参照直接类现金支付模型和直接类支票支付模型,同时根据采用的支付工具的不同,把电子支付模型广义的分为三种: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型、电子现金支付模型、电子支票支付模型。我们把它叫作3e支付模型。对在线支付协议的分析和比较也是根据3e支付模型进行的。
三、一种新的在线支付协议scpt的提出
根据前面对现有的在线支付协议的分析,提出了一个满足电子商务需要的基于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型的在线支付协议scpt(securecardpaymentprotocol)。如图所示,它具有钱的可确认性、商品的可确认性、钱的原子性,商品的原子性,确认发送原子性,安全性,原发抗抵赖。
scpt应用的主要安全技术包括:对称密钥加密,公开密钥加密,hash算法,数字签名等。scpt使用对称密钥加密和公开密钥加密方式保证数据的保密性,通过数字签名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使用双重签名来保证订单和个人账号信息的隔离。
图scpt
scpt不包括购买过程中的商品的选择,价格谈判等阶段。这里假设这些过程在顾客确定支付前已经完成。下面简要描述scpt的支付处理过程。
1.当顾客到商家的网站完成了浏览、选择商品,给出订单后。顾客选择scpt协议进行支付时,由商家服务器产生支付初始消息payminitmessage唤醒顾客的电子钱包。
2.支付初始消息payminitmessag。激活电子钱包开始支付。电子钱包首先向商家支付服务器发送支付初始化请求pinitreq,完成支付所需的必要条件。
3.支付网关对授权请款请求信息authcapreq进行处理。如果相应的金融机构同意支付,则支付网关生成授权应答消息authpaymres发送给顾客。否则,产生错误信息发送给商家。
4.如支付成功,支付网关生成授权请款应答消息authcapres发送给商家。否则返回错误标识和相应的错误信息。
5.商家接收到授权请款应答消息authcapres进行处理。然后生成订单支付应答消息给opre,顾客的服务器电子钱包。
支付完成,商家就可以发送顾客购买的商品。
下表描述了payminitmessage,pinitreq,piuitres,opreq,authcapreq,authpaymres,authcapres,opres消息的数据结构。
表scpt消息的说明
[关键词]电子支付;网上办公;教育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2.23.073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2)23-0123-02
1引言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的师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高校管理人员每年都面临着教师的岗前培训、职称评定、考试考核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师资队伍的增加给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各高校也在探索如何更加高效地完成各类管理工作。本文以天津市普通高校教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管理工作为切入点,提出并实现了运用电子支付技术,对现行的各学校单独组织、现场报名交费的方式进行改革,将电子支付技术嵌入到学校的OA系统中,实行考试的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的管理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办公成本。
2研究现状
2.1高校OA系统的发展
现阶段,高校为了更加高效地完成各类管理工作,满足现代化办公的需要,陆续建立了基于校园网的办公自动化(OA)系统。OA系统是基于全新管理理念建立的一套集浏览公共信息、网络办公、公文管理、在线交流、规章制度、电子邮件于一体的办公系统。OA系统的应用实现了各部门及个人之间办公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实现了网络办公管理的自动化,在很大程度上免去了繁琐的办公手续。[1]
OA系统为高校全面信息化构筑了坚实基础,但是高校OA系统在建设和推广方面,产生的一些共性问题,妨碍了这一系统全面发挥功能。这些问题集中在系统设计、系统应用和系统维护方面。如何根据学校各自的特点,在通用功能的基础上,量身定制个性化需求分析,摒弃冗余功能,加强技术服务和新技术推广是高校OA系统发展需要突破的地方。
2.2电子支付
随着Internet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电子支付[2],即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币支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电子商务核心的组成部分,它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优势,用户只要能上网,便可足不出户,点击鼠标完成各类费用的网上支付,整个流程简单方便,免于现场交费的来回奔波。
电子支付技术在网上购物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应用比较广泛,这些单位拥有自己的技术力量来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电子支付技术之所以没有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得到推广,一方面是应用范围有限,仅学费缴纳和考试报名等相关管理工作需要用到费用支付;另一方面与高校的管理者对电子支付的重视和认知程度有关,高校的管理工作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办事流程,管理者对电子支付这种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不同,再加上对电子支付安全的担忧,若无实际需要或正确的推广策略,很难改变管理者的惯性思维。
其实,普通高校作为教育科研单位,虽然没有专门的部门从事系统的开发和维护,但可以依托计算机相关专业的教师和研究生进行系统的开发和维护,进而培养成专业的技术力量,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运行。
2.3需求分析
现阶段,高校的OA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高校教育管理的信息化,但对于网上电子支付功能没有涉及。高校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管理,具有报名时间短,人员多,交费金额不同等特点,现场报名交费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管理工作的需要。如何将电子支付技术和高校的OA系统进行整合,切实满足高校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3研究和应用
3.1系统架构
天津市普通高校教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功能模块: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成绩查询、后台管理。系统基于B/S架构,用户和管理员通过客户端、浏览器完成所有的系统功能,不需要安装其他软件,系统采用表示层、业务逻辑层、数据访问层三层架构[3],提高了系统的扩展性和替换性。
网上支付是系统的核心部分,本文选择中国农业银行作为该系统的网上支付平台,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支付标准和提供的商户开发软件包,实现了支付请求、取消支付、订单查询及接收支付结果响应等功能。
支付请求:当用户在报名系统平台上确定订单后,选择使用网上支付付款。系统首先提交支付请求给网上支付平台,接着将用户的浏览器跳转到农行网上支付平台的支付页面。
取消支付:如当日的账单中存在用户重复交费,可以使用取消支付将重复的费用退回。
订单查询:针对未收到银行交易结果回复的订单,或银行响应交易状态未明的订单,用户可以在客户端发起订单查询请求,查询订单的状态,如果服务器数据库中存在该订单并支付成功,可将支付成功的参数再次发送到客户端。将订单查询功能提供给用户,用户自身即可完成对订单的对账工作,减少了电话咨询,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
接收支付结果响应:用户在网上支付平台上进行在线支付操作,支付成功后,网上支付平台会将支付结果通知给用户,目前采用的通知方式为页面通知,即网上支付平台会将支付的结果通知到系统指定的页面,让用户实时获取支付结果。
系统采用电子证书的方式来保证它与网上支付平台间的身份验证、中间信息传递的完整性,以便完成电子支付安全当中非常重要的交易双方身份辨识、不可重复、防止篡改等功能。
3.2安全管理
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以及系统网络管理的安全问题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只有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子支付手段和高级别的系统安全管理,用户和管理者才能信任电子支付,从而使电子支付真正地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得到应用。为此,本文采用以下3种技术和方法,提高电子支付和系统管理的安全性。
数字认证:在互联网上进行数据的传输,数据有可能被黑客截获,因此,一方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要加密,并且加密手段要有不可逆性,防止加密信息被破解;另一方面,对信息的发送方和接收方要进行数字验证,保证通信双方身份的合法性。数字证书是标志和证明网络通信双方身份的数字信息文件,可以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与解密、数字签名与签名验证,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安全性与完整性。通过数字证书的手段对信息进行加密,可以保证信息的加密过程是一个不可逆过程,只有用私有密钥才能解密。在服务器上安装数字证书后,客户端浏览器可以与服务器上的数字证书建立安全套接层(SSL)[4]连接,在SSL连接上传输的任何数据都会被加密。同时,浏览器会自动验证数字证书是否有效,验证所访问的站点是否为假冒站点,从而保证通信的安全。
网络注入的防范:注入是黑客攻击网站的一种常见技术,为了防范黑客的攻击行为,一方面,借助检测软件对系统进行注入点检测,杜绝各类注入点;另一方面,开发了注入检测系统,一旦用户提交的数据中包含攻击信息,系统会自动检测出该攻击行为并立即阻止,同时该用户的IP地址被自动添加到“不允许访问”的数据库字段中,拥有此IP地址的黑客无法再次访问本系统。
IP限制技术:为了保证系统管理员能够安全地管理后台数据,本文采用IP限制技术[5],将合法管理员的IP地址添加到允许访问数列中,限定只有在此数列中的IP地址才能访问管理员后台,假设黑客通过某种途径获取了管理员后台的访问路径,由于其IP地址不在允许访问数列中,也无法登录管理路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后台管理的安全。
4结语
在高校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管理工作中,本文提出将基于OA系统的电子支付技术应用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改变了传统的报名和管理模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办公成本。在今后的工作中,高校应更加注重计算机技术与高校各项工作的结合,推进高校的信息化进程。
主要参考文献
[1]李云.谈OA办公自动化在高校教学管理中的作用[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6(3):133-134.
[2]樊凯.电子支付安全性问题研究[D].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7.
[3]郝雯,艾玲梅,王映辉.三层结构软件框架扩展点实现方法[J].计算机应用,2009,29(9):2541-2543.
[关键词]体系结构支付技术
电子商务应用涉及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其中电子支付技术是电子商务应用中比较关键和具有特色的技术,由于商务交易经常涉及资金的转移,因此,支付技术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系统结构
电子商务体系结构可以分为网络基础平台、安全结构、支付体系和业务系统四个层次。如下图所示。
图网络基础平台
1.电子商务的网络基础平台
电子商务以因特网为主要载体。网络带宽、网络的可靠性、稳定性成为影响电子商务系统整体性能的重要因素。
2.安全结构
电子商务活动需要一个安全的环境,以保证在线交易等数据在网络中传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实现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防止交易中抵赖的发生。电子安全结构建立在网络基础平台之上。
3.电子商务业务系统和支付体系
电子商务业务系统分为支付型业务和非支付型业务。支付型业务需要支付体系层完成。支付体系在安全结构之上,为支付型电子商务业务提供各种支付手段;非支付型业务直接在安全结构之上,使用安全基础层提供的各种认证手段和安全技术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电子商务系统包括业务应用系统。例如,网上购物、证券交易、在线谈判、电信交费、电子银行等。
用户及终端系统。例如,电话终端、计算机终端、智能终端。用户使用电子支付系统,需要在计算机终端上安装电子支付软件,例如,电子钱包软件。
支付网关系统。它处于因特网与银行网络之间,主要完成通信、协议转换和数据加密解密功能和保护银行内部的网络。支付网关系统的使用可以过滤因特网发过来的数据包,防止黑客的攻击和不相关信息的流入。
CA安全认证体系,它通过发放证书,保证所有参与活动的实体表明身份。
二、电子支付方式
电子付款是买卖双方在网上进行的金融交换。
1.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可以存储在智能型IC支付卡上,也可以以数字的形式存储在现金文件中。
2.电子信用卡
电子信用卡通过网络直接进行支付。为了保证传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利用安全SET电子交易协议保证电子信用卡号和密码的安全传输。
3.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是以传统支票在因特网上进行信息传递,完成资金转移。它通过第三方认证、数字签名等技术保证各商家之间的结算无法面对面交换支票所带来的缺陷。
三、SE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
SET协议使用对称加密技术和非对称加密技术为基础的数字信封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信息摘要技术,以及双重签名技术,保证信息的传输和处理的安全。
四、网上购物流程
持卡人在商家的WEB服务器上在线查看商品。
持卡人填写订单。
持卡人选择付款方式,SET开始介入,在订单和付款方式由持卡人进行数字签名,利用双重签名和加密技术保证商家看不到持卡人的账号信息。
商家接收订购信息,通过支付网关向持卡人的金融机构请求支付认可。经过确认后,支付网关返回确认信息。
商家发送订单确认信息,为顾客配送货物。
[关键词]电子支付现状法律对策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以电子方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我国发展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电子支付概述
1.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electronicpayment),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2.电子支付的实现方式
(1)信用卡支付。可以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中使用,在因特网上使用时,它可以在各个银行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的流转,因而能够更为快捷的实现电子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2)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的一种非现金流通的货币,其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特点,是电子支付的最为重要载体。
(3)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指将传统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利用其他电子数据代替传统支票的全部信息。电子支票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电子数据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用电子支票支付,能够节约人力物力成本,而且银行还能通过网络银行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因此,电子支票日益成为高效的电子支付手段。
二、电子支付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
1.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手段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各方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对于普通用户。但一直以来,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都是网络银行、卖家、买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成为用户不选择电子支付的首要原因。根据iResearch2006年度电子支付报告书显示,66.1%的用户将交易不安全列为不选择电子支付的第一原因。
2.电子支付业的规范性问题
中国目前的网络银行体系基本上是属于实体银行在因特网上的延伸。但由于各个网络银行业务是由各银行独立开发、推销,开发模式、业务范围和发展规模有较大的差异,发展不均衡。如信用卡业务,各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却不能达成内部的一致协议,实现信用卡的跨行结算。这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既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资金,使得整个金融结算系统不能满足消费者方便、快捷的要求。
3.电子支付业监管问题
网络银行作为传统银行补充产物的出现对同传统的银行监管手段提出了新问题,由于传统的资本管制手段对网络银行失去意义,而针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体制还未建立。监管当局必须研究网络银行监管中发生的新问题,如网络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可能对国家货币政策产生的冲击、对资本市场的资金流产生的影响,使用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还会引发比传统支付手段高得多的交易风险。
4.电子支付的法律支持问题
迄今为止,电子支付业务在我国已经开展8年之久了,然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还不完备,甚至可以说是很缺乏。目前为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两部法律法规。虽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制环境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也使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可以对应。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立法问题和法律环境还远远没有解决。与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同时进行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等法律的修订,也未能体现与电子签名法的衔接。
5.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区分问题
我国现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完善,法律法规中对于电子支付中的银行、商户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指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金融交易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很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关于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方法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指导,纠纷更是难以及时解决。转贴于
三、实现电子支付发展的法律对策
中国的电子支付业才刚刚起步,发展的潜力还很大,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障碍,如何实现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应该是当前金融界以及法律界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可采取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
对于电子支付业来说,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因此,无论是对商户、消费者、银行还是国家来说,都在尝试用各种可行的方法来尽可能的降低电子支付中的不安全因素。在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方面,网络银行应该是最首要的因素。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支付安全性、可靠性的最重要的技术。为了保障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各银行应该注意对自己网络安全系统的维护,加强安全信息的保护,充分利用密码技术,并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获取商户的独立信息以便加以身份的确认。
2.统一电子支付的行业规范
电子支付的发展不仅给传统的支付方式带来了强有力地冲击,同时也给金融业带来了“重新洗牌”的极大机遇和挑战。面对新的情况,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加紧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吸收融合先进的国际规范与惯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网上支付标准和规范,以减少支付标准不一样带来的风险,同时方便消费者。进一步消除制约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利因素。
3.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
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从两方面进行监督。一方面,要通过对其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进行审核,确保只有具有良好信用度和雄厚资金实力的机构进入电子支付系统,以防网络欺诈。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法规的制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的监管力度。
4.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合同法》里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肯定,这无疑大大的鼓励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不成体系,有待于完善。例如,修订或改订我国的《票据法》已经是当务之急。因为《票据法》的严格规定,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网上支付的进行,承认电子文本的效力,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必需明确的。
面对电子商务的浪潮,法律明显的表现出了滞后性,这从客观上制约了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开展。国家应组织力量进行相关的法律研究,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
5.明确电子支付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网络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是由客户利用自己的终端或移动通讯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商,接拨网络银行业务提供商的主机或系统,通过通信系统或互联网传送到银行计算机系统,经过认证系统和网关后才能完成资金转移。应当明确的是,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客户始终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其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薄弱,为了鼓励电子支付的发展,保护网络银行客户的利益,在法律责任的区分上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对于客户在电子支付过程中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等等。同时,国家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三方的法律责任予以区分,使得纠纷发生时可以依法解决。
四、建议
电子商务作为金融电子化的产物,在21世纪发展迅猛,作为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手段,电子支付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是否能够良好的运转,电子商务的优势能否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为了使电子商务健康、快速的发展,就应该加快我国的电子商务以及电子支付相关法律的建设,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建立起电子支付业的统一行业规范,加大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力度,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明确电子支付中各方的法律责任,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广泛吸取各国相关立法经验与教训,加强国际立法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绵茂.电子商务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及其对策.北大法律信息www.chinalawinfo.com
[2]马思萍: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6(2)
[3]云剑:网络支付相关问题探讨[J].新选择,2006(8)
【全文】
一、电子资金划拨
1978年,美国通过了《电子资金划拨法》,并其定义为支票、汇票或类似纸质工具之外,通过电子终端、电话、计算机或磁带发出命令、指示或授权金融机构借记或贷记账户的任何资金划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点划拨、自动柜员机交易、直接存款或取款、电话划拨[1]。该法适用于借记卡、多用途预付卡等但不适用于信用卡[2],主要是一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未涉及事项及属于资金划拨的“汇兑”则适用1989年通过的《统一商法典4A篇》[3]。《电子资金划拨法》适用于零售性或消费者性交易而《统一商法典4A篇》适用于批发性或商业性交易。《统一商法典4A篇》标题为“资金划拨”,适用贷记但不适用借记划拨,而《电子资金划拨法》则同时适用。此外,美国还有不少非金融机构提供货币汇兑等服务并适用该法。《统一货币服务法》将“货币服务”定义为货币汇兑、支票兑换和外汇兑换,“货币汇兑”被定义为销售或发行支付工具、储值卡或收受货币或货币价值后汇往他处[4]。
1986年,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行为守则》获得通过。这是一部自愿性行为准则而非法律。《守则》第1条第二款规定:“从或向电子资金划拨账户转移价值即为资金划拨,包括两个电子资金划拨账户或一个电子资金划拨账户和另一个其他账户之间的划拨”[5]。对比美国立法,该界定不仅累赘且缺少针对性。
电子资金划拨的核心是以电子通讯取代票据或类似纸质工具传递支付信息,资金本身尚需实时或延时结算,属于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其实,电子资金划拨并非“电子资金”划拨,即资金本身并未“电子化”[6]。而且,《电子资金划拨法》只适用于金融机构通过账户进行的小额划拨,《统一商法典4A篇》则适用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但均无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通过或不通过账户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统一货币服务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货币”亦可解释为包括“货币价值”,但某些支付服务难以解释为“货币汇兑”,如支付通道服务。最后,从主要国家的实践来看,只有美国法律直接采用“电子资金划拨”这一概念。澳大利亚原来采用此概念,但从2011年起改采“电子支付”。
二、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指采用电子技术所进行的资金转移。澳大利亚2011年《电子支付守则》适用于使用电子设备发起且不打算通过比较手写签字与样本签字来认证的支付、资金划拨和取款,包括:
(1)电子卡交易;
(2)电话银行业务和账单缴付交易;
(3)互联网银行交易;
(4)使用卡号和有效期的线上交易;
(5)线上账单支付;
(6)使用非接触式设备和预付卡进行的交易;
(7)直接借记;
(8)使用电子缴费设备进行的交易;
(9)使用移动设备进行的交易;
(10)使用公共交通电子售票设施进行的交易;
(11)邮购交易;等[7]。
守则通过列举方式明确其适用范围,但列举显得杂乱无章,各种支付方式之间并不一定具有排他性。而且,某些支付方式可能难以构成“支付服务”,如邮购交易。
2006年,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获得通过。“电子支付交易”被界定为付款人通过电子支付工具指示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务运营商向收款人划拨资金的任何电子金融交易,而“电子支付手段”包括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借记支付工具、电子预付手段、电子货币、信用卡、电子债券等[8]。韩国将电子支付手段分得较细,可能并无必要,如电子借记支付工具就属于电子资金划拨,电子预付手段实为电子货币。而且,无论电子支付交易还是电子支付手段,均难以涵盖某些电子支付服务,如支付卡信息转接服务。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支付被界定为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该指引和澳大利亚《电子支付守则》一样不具有强制性,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守则》还适用于其他电子支付设施提供商[9]。
主要国家中还没有一个在立法中直接采用“电子支付”这一概念,原因可能有:
1.电子支付可以泛指任何通过电子设备进行的支付,其法律内涵不太容易确定;
2.不是所有电子支付都需要立法,如支付机构之间的电子支付通过行业自律规章规范即可;
3.电子支付意味着以电子方式付款,难以适用于某些不付款的支付服务,如中方主张,银联并不向任何人“支付”[10]。
三、支付服务
2007年,欧盟通过了《支付服务指令》。该指令采用创新思路,从监管支付工具转向支付服务。尽管如此,指令附件所列举支付服务分类存在较大问题。第一类和第二类为存款与取款服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支付服务。第三类和第四类因使用自有资金或贷款而区分为两类可能并无太多必要,因为都是“直接借记,通过支付卡或类似工具,或贷记划拨而进行的支付交易”。第五类存在措辞不当问题,因而新指令建议稿将其修正为“发行支付工具和/或为支付交易收单”[11]。第七类无法将以网上银行业务为依托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纳入指令,因此新指令建议稿将其修正为“以进入支付账户为基础,采取支付启动服务、账户信息服务,由不属于账户服务机构的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唯一没有问题的是第六类即货币汇兑。然而,使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履行规则适用《支付服务指令》,而电子货币发行和电子货币机构审慎监管规则适用《电子货币指令》[12]。这是一个分割的体制,电子货币属于支付工具,可以纳入《支付服务指令》。
《支付服务指令》第3条例举了14种不予适用的情形。“现金直接交易”和“依据纸质支票、汇票、抵用券、旅行支票、邮政汇票进行的交易”不予适用旨在使该指令主要适用于电子支付服务。“支付或证券结算系统中的交易”和“支付服务提供者、人或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交易”不予适用的目的在于使该指令只适用于向客户提供的服务。以下不予适用情形均存在某些问题:
(1)授权商业人代表卖方或买方谈判或达成出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付款的交易[13];
(2)仅能在发行者或少数几个服务商处使用或仅能购买少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工具[14];
(3)通过任何电信、数字或者信息技术设备执行的支付交易[15]。
2009年,日本《支付服务法》获得通过,并适用于“资金划拨服务”和“预付式支付工具”。资金划拨服务指银行之外的他人在正常营业过程中执行的资金划拨交易,而预付式支付工具包括:
(1)收受对价后发行记载了或以电磁方式记载了相应金额的证书、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或数字、标志或其他符号,在提示、交付、通知或采用其他方法时可以由他人用于支付发行商或其指定人提供的商品租售或服务;
(2)收受对价后发行了相应商品或服务数量的证书等,在提示等情形下可以主张交付或提供上述商品或服务[16]。
日本支付服务分类简单但内容较为丰富,如资金划拨服务涵盖所有划拨而不论通过何种支付方式。不过,资金划拨服务不适用于银行,而预付式支付工具还包含通常不算支付手段的商业预付卡。
四、电子支付服务
在我国,人行于2010年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服务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人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对比其他国家立法,该《办法》主要有以下不足:
第一,《办法》只是一个行政规章而非法律;
第二,办法仅规范非金融机构,适用范围狭窄;
第三,办法只是一个管理规章,无权利义务与消费者保护规则;
第四,支付服务内涵与外延不太明确;
第五,“网络支付”一词不太妥当。
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只适用于金融机构且主要是一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而《统一货币服务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却主要是一部监管法。澳大利亚《电子支付守则》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其他电子支付设施提供者,主要涉及消费者权利保护。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和电子金融业务运营商,涉及权利义务、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欧盟《支付服务指令》适用于信用机构、电子货币机构、邮政转账机构、支付机构[17],甚至欧洲中央银行及成员国央行和成员国或其地区或地方当局[18]。指令涉及市场准入、监管、信息披露、权利义务等领域,是一部综合性立法。日本《支付服务法》适用于非存款机构,主要是一部监管法。建议我国综合借鉴各国经验,在消费性支付领域内通过一部综合性立法。
在美国,“电子资金划拨”只用于指称以电子方式在金融机构账户之间进行的资金划拨,而销售或发行支付工具、储值卡亦被定义为“货币汇兑”,这属于扩大解释但有些牵强。“电子支付”属于一个日常用语,含义过于宽泛,不宜直接采用。而且,“电子资金划拨”、“货币汇兑”和“电子支付”均无法适用于某些支付服务。“支付服务”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概念,欧盟、日本和我国相关立法均采用此概念。如果我国采用功能监管模式,则立法应平等适用于所有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除银行之外,只有中国邮政从事传统货币汇兑业务,而新兴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均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后台操作服务。为与《票据法》相对,建议我国通过一部采用“电子支付服务”概念的法律。
美国将“电子”一词界定为具有电、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类似功能的技术[19]。这是一个技术层面的定义。当“电子”与“支付”结合在一起时,该如何解释?如果将“电子支付”仅解释为通过电子设备进行的支付,则可能过于广泛。由此,电报、电传传送指令而进行的支付均可能构成电子支付。澳大利亚将“不打算通过比较手写签字与样本签字来认证”增列为电子支付要件,这意味着票据和签名信用卡支付不属于“电子支付”。然而,仅凭刷卡后需要在交易单据上签字而否认信用卡交易为电子支付的理由不很充分,因为除此之外,信用卡所有交易流程均已电子化。而且,我国信用卡交易采用密码认证为主,签名只是一个辅助措施。韩国则将“使用者采非面对面和自动方式且无须与金融机构或电子金融业务运营商雇员进行直接接触[20]”增列为电子金融交易必要条件。该要件可以将去支付机构办理电子汇兑排除在电子金融交易之外,具有合理性。不过,采用直接与电子设备接触方式即意味着无须与支付机构雇员直接接触,也意味着采用非面对面方式。因此,我们建议将“直接通过电子设备发出支付指令”界定为电子支付要件,其实质是完全以电子信息取代书面文件传递支付指令。据此,支票签发后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进行处理并非电子支付,而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的汇票则属于,但不属于消费性电子支付。
什么是“支付”?《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付出(款项)”。《简明牛津英语词典》解释为“付款行为或程序”。当“支付”与“服务”结合在一起,该作何解释?中方认为,承诺表中“支付服务”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和受理现金之外的支付工具,而支付卡信息转接服务提供者既不发行也不受理支付工具,从未占有支付资金,并不向任何人“支付”。专家组认为,《服务贸易总协定》虽然未界定何为“服务”,但界定了“提供服务”,即“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服务”。不论谁提供“支付服务”均不“支付”,而只是使收款方与付款方之间的支付得以实现。“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促进和促成支付的“服务”。因此,专家组认为“支付服务”包括“经营”、“促进”和“促成”支付的必要服务。此外,承诺表中支付服务前还有“所有”一词。专家组对此的解释是,“所有”表明旨在包括支付行为必不可少的所有服务,所有支付方法和所有商业模式[21]。应该说,中方主张为最狭义解释而美方主张为广义解释。不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采用广义解释,因为其所定义的“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人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与此类似,广义电子支付包括电子支付工具、电子支付基础设施和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1}。所以,建议未来《电子支付服务法》中的“支付服务”采用广义解释。
美方认为,“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为处理支付卡[22]交易和经营与促进参与机构之间划拨资金而提供的服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直接或间接提供的系统通常包括:
(1)促进、经营和促成交易信息和支付流动的处理设施、网络及规则与程序,保证系统完整、稳定并减少金融风险;
(2)批准或拒绝交易的处理和协调,而批准通常意味着准予完成交易或提现或兑换;
(3)在参与机构之间的传递交易信息;
(4)计算、决定并报告有关机构所有已授权交易的净头寸;
(5)促进、经营和/或以其他形式划拨参与机构之间相互欠下的净支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