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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的建议(6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02-24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篇1

新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理念日益深人人心。最近,陕西省眉县马家镇杨家村一重要青铜器窖藏被发观,几十件件件有铭文的重要青铜器的出土,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但是就是这个县,这个镇,这个村,若干年前,也曾发现过青铜器,可是发生了哄抢事件,后来犯罪分子被判了刑。这次农民发现了出土文物后,首先想到了新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及时报告文物部门,使文物得到妥善保护。这就是文物保护法的威力。为了做好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文物工作者能够尽快了解和掌握文物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国家文物局以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及时进行了工作部署,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利用这个机会,我代表国家文物局将有关情况向会议汇报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准,召开了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经国务院批准,去年12月19—21日在北京召开了新世纪第一次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文物保护法的工作。会议期间,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作了重要指示。岚清同志充分肯定了新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对于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文化部孙家正部长也发表了重要讲话。利用这次大会,我局全面回顾和总结了1995年以来我国文物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制定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揽全局,紧紧围绕党的*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文物保护强国而奋斗的本世纪头十年的基本工作思路。

二、认真组织文博系统干部职工学习文物保护法文博系统学好、用好文物保护法,是关系到文物保护工作能否健康发展和能否向社会宣传和贯彻好文物保护法的关键。去年11月6日,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有关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国家文物局在文物保护法公布的一个星期内,印发了文物保护法的单行本,并组织召开了多种形式的学习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座谈会。

如:11月1日,我局邀请在京部分文博专家座谈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听取了专家们对做好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1月8日和22日,又分别两次召开了各省区市文物局长和在京专家座谈会,结合基层文物工作的实际情况,座谈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下一步的贯彻落实工作;11月21日,李岚清同志召集部分在京文博专家座谈如何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新文物保护法。参加上述座谈会的各方面代表一致认为,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是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举措,必将对文物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3个月来,国家文物局先后在黑龙江、湖北、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吉林、辽宁、重庆等地召开了学习文物保护法座谈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也分别举办了各种形式的活动,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

三、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关于尽快制订《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指示,进一步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国家文物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进行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考虑到文物保护法的部分规定已经比较具体和明确,《实施条例》草案根据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规定的具体范围,就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对相应事项作出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同时,关于文物保护法配套法规的建设工作也已经入我局的立法规划之中。

四、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公众普及《文物保护法》在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的过程中,国家文物局注意发挥了宣传媒体的重要作用。新法公布后,国家文物局立即举行了文物保护法新闻通气会,向在京的30余家新闻媒体介绍了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就媒体所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并接受了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媒体记者的采访。10月31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文物保护法,并配发了评论员文章。11月16日,《中国文物报》以16版的篇幅编辑出版“文物保护法特刊”。到目前为止,已有众多媒体以新闻报道、评论员文章、记者访谈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了文物保护法的有关情况。

新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是—项长期任务,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在近期围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方面,我们计划着力抓好以下几件事:1、结合对党的*精神的学习,更加深入地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要求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把组织宣传、学习、贯彻新文物保护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另外,还要积极争取各地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将其纳入到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中去。要继续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举办图片展览,开展法律知识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通过扎扎实实的学习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文物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文物保护法的原则要求,各级文物部门的同志能够精通文物保护法的内容和各项规定。做到在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的过程中,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与责任,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文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抓紧做好修订和完善现行的各项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工作,构筑完整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我们计划抓住新法公布这一有利时机,陆续开展一系列条例、办法、规定和标准等部门规章和法规性文件的起草和制订工作,以法律来规范和加强文物工作,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进行指导和协调。同时及时组织力量根据新文物保护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对现有的相关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以《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为核心,重点抓好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要根据现实与需要确定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分期完成。加快《博物馆管理条例》、《长城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部门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力争短期内颁布实施。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也要适时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制订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及时向当地人大和政府进行汇报,根据新文物保护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现行各类地方行政法律规范作出修订和完善。

3、要求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对照文物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对本地区的文物工作进行—次系统检查,对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各种行为必须及时纠正。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由原来的33条扩展为80条,在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都较原法更为明确,在更大范围内规范了文物保护的各种行为,各地文物部门要结合当地文物工作实际,逐条对照检查,及时将工作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针对一些地方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企业开发经营,文物工作的正常秩序被扰乱,文物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局发出了《关于请立即纠正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凡涉及拍卖、租赁、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违法改变管理体制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前不久,作为世界遗产地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武当山遇真宫失火一事,进一步揭示出改变文物管理体制的弊端,我局在事发后立即派出了检查组赴事故发生地进行情况调查,并向全国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检查世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近期我局正在对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文物保护和管理情况做进一步深入细致的检查,防患于未然。

4、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将一个时期以来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五纳入”上升为法律规范,使我们做好“五纳入”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应当说,文物保护法将“五纳入”工作的各个方面都予以明确,必将极大地促进这项工作的深入进行。在进一步征求了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局拟与国家计委、财政部、中编办、文化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在全面总结“五纳入”工作开展五年来情况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国家文物局还考虑制订《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规范》,将“五纳入”的各项工作指标定性定量,使地方政府在工作实践中有所遵循,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各地在“五纳入”的工作实践中取得了许多好的经验,涌现了不少好的典型,我们将采取一定形式对“五纳入”工作先进地方或者个人进行表彰。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篇2

从视觉感观上看,物质文化遗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是言过即失或者操作后就消失了。如语言、信仰、仪式、技艺等,在大多情况下,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是相依的,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缺一不可。

一、关注保护

1989年11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提出了“传统民间文化”的概念,对传统和民间文化的保护、振兴等方面制定了指导原则。该建议要求缔约国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步骤,执行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以保护该遗产免遭种种人为的和自然的危害。

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42届会议上做出决议,建立了“人类活财富”制度,加强了“人类活财富”的保护。

1997年11月,在第29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大会上,通过了“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的国际荣誉称号的决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4届会议上,考虑到“口头遗产”并不能涵盖全部遗产和与“非物质遗产”的不可分性,在“口头遗产”后面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届会议通过了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

2003年10月17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对此定义作了具体的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个方面;一为口头传说的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为表演艺术;三为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四为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为传统手工艺技能。这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重大,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产生积极的影响。从1972年的《公约》强调“保护”到2003年的《公约》强调“抢救”,可以看到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总是根据一定的社会需要,依附于某种载体而存在的。在我们抢救民间文化的过程中,应该把非物质文化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既有文化遗产,又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必须兼顾,缺一不可。

二、重点抢救

目前我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境不同,抢救方式也不应该一样,这样才能分清轻重,把握重点。现在传统民间文化基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濒危型,现实社会对它已失去需要,它存在的客观条件已改变,并且有相关事物取而代之,导致技艺文化退出历史舞台。如皮影、赫哲族的鱼皮工艺、王麻子剪刀等。一种是发展型,现实社会对这种传统文化形式还有一定的需要,生存的条件依然具备,自己也在不断有所创新,并且不断发展成为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从而使某些非物质文化还具备一定的生命力。如东北二人转、南方花鼓戏、南北方的民间剪纸等。

上述说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处境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加以抢救,其内涵都是极其丰富的、更是世界文化宝库的瑰宝,我们尽可能以最大人力、物力去抢救那些濒危的非物质文体遗产,也是抢救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三、传承永恒的主题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文化,历史是不能分割的,但文化是变化的也是传承的,它世代相传,永无休止。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让它传承下来,发挥出非物质文化的潜能和作用。所谓传承,就是要把民间文化保护下来,不让它随历史的发展而泯灭。不然,只有遗憾了。

首先,利用文字、录音、报告的形式实录下来存放于档案馆,以备使用。书籍是传承文化最古老、最稳定的文化形式,哪怕是有些民间文化消失了,书籍、杂志更显示其独特的魅力。

其次,强化传承制度,这种办法民间已有流传。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是首任老师,父子相承或母女相承、师徒相承,其意义是一致的,如刺绣、剪纸等基本是在这种情况下传承的。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篇3

调研组得到了县政协主席业军的高度重视,安排了副主席邓青青、正处级干部黄仁亲带队。

调研组人员先到炎陵县、永新县、井冈山市学习考察取经二天。之后,深入到我县的普乐、沙田、沤江等镇及县纪念馆,实地调研,采取了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和走访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和收集了有关领导(包括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雷纯勇一行)、从事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社会贤达以及乡村干部、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梳理总结和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红色文化遗址的基本情况

桂东县地处湖南省的东南边陲,井冈山的南麓,东北至东南分别与江西的遂川、上犹、崇义三县接壤,南、西、北,依序与汝城、资兴、炎陵三县的土地相连。

主力红军撤离苏区后,桂东成了湘粤赣边区红军游击的中心。湘赣省苏维埃教育部长、的老师方维夏就跟随红四团红军,赣南军区司令员蔡会文率领的红军……他们与当地游击队在桂东东西两边山及周边开展了三年的游击战争。方维夏、蔡会文1936年就牺牲在桂东的普乐山岭。

来过桂东的红军队伍还有很多——红三军团(彭鳌),红七军(邓小平、张云逸)第五十八团进入青山宋家、彩洞……

桂东沙田万寿宫还是新四军留守处;桂东四都、青山是八路军南下支队王震上将战斗过的地方,桂东是湖南省第一个解放的县。

市政协调研组认为:桂东的红色文化,种类多、渊源清晰、时间最连续,是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革命历史的地方坐标;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渊源;其珍贵的历史,独一无二。

1、红色文化遗址按类别分:①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11处。即:桂东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万寿宫、红四军军部旧址——东水老屋、红四军医院旧址、红四军兵工厂旧址、湘南游击队组建和授枪旧址——文昌阁、红四军前委扩大会议旧址——唐家大屋与杨岸、龙溪苏维埃政府旧址、中国共产党湘粤赣特委和湘粤赣边区游击队总部旧址——赤水仙、中国共产党西边山边区委员会旧址——桃寮。②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11处。即:大岭坳战斗旧址、“三大纪律?六项注意”颁布旧址、沙田戏台、同益店、寒岭界战斗旧址、城隍庙、警卫排驻地旧址——母公祠、红六军团誓师西征旧址、方维夏牺牲地——仙背山、桂东武装起义旧址石围里、陈奇烈士故居。③革命领导人旧居1处,即邓力群旧居。④纪念设施4处,即:工农红军在桂东革命活动纪念馆、同志塑像、第一军规广场、桂东革命烈士纪念碑。

2、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级别分为:①省级红色遗址文物保护单位8个,即“三大纪律·六项注意”颁布旧址、万寿宫(含沙田戏台)、迎还红军大队旧址(含唐家大屋、城隍庙)、桂东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红四军普乐活动旧址群(含:红四军军部——东水老屋、红四军医院旧址、红四军兵工厂旧址、居住旧址)、红六军团誓师西征旧址(含:寨前圩、朱氏祠堂、扶氏祠堂)、中国共产党西边山边区委员会旧址——桃寮、活动旧址——同益店。②市级红色遗址文物保护单位2处,即:陈奇故居、邓力群旧居。③未定的12个。没有部级红色遗址文物保护单位。

二、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现状、发展情况

(一)保护现状

2、遗址保存较好的11处,即:“三大纪律·六项注意”颁布旧址、万寿宫、沙田戏台、同益店、唐家大屋、城隍庙、警卫排驻地旧址——母公祠、红六军团誓师西征旧址、邓力群旧居、工农红军在桂东革命活动纪念馆、同志塑像。

3、遗址保存一般的4处,即:桂东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红四军军部旧址——东水老屋、红四军兵工厂旧址、红四军医院旧址。

4、遗址损毁严重的有10处,即:陈奇烈士故居、大岭坳战斗旧址、湘南游击队组建和授枪旧址——文昌阁、红四军前委扩大会议旧址——杨岸、寒岭界战斗旧址、龙溪苏维埃政府旧址、中国共产党湘粤赣特委和湘粤赣边区游击队总部旧址——赤水仙、方维夏牺牲地——仙背山、中国共产党西边山边区委员会旧址——桃寮、桂东武装起义旧址石围里。

(二)开发利用情况

从2006年以来,桂东县共投入了资金3千余万元,用于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与发展:

1、在沙田镇,兴建了第一军规广场、第一军规纪念碑等配套基础设施,修缮了万寿宫、沙田戏台等。

2、在流源乡,修缮了邓力群旧居,建造了小广场。

3、在寨前镇,建造了红六军团誓师西征的雕塑。

4、在县城省级森林公园三台山上建造了革命烈士纪念碑;完善了工农红军在桂东革命活动纪念馆一些配套设施。

5、即将竣工的有三台山烈士陵园文化墙。

军规广场、纪念碑、烈士碑、纪念馆等红色设施的建造与完善……不仅彰显了桂东浓厚的红色文化,诠释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桂东轰轰烈烈的红色文化历史,而且成了县内外、省内外人们瞻仰、祭扫、缅怀与寄托哀思的圣地,成了人们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基地与圣地。

三、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的领导、部门的领导,还有不少干部群众,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认识不足,文物法规意识淡薄,没有深刻认识到红色文化遗址的财富性,保护的重要性,认为保护是一个包袱——保护要花钱,只算眼前经济账,不考虑桂东经济发展的长远之计。

主要表现:一些乡镇、乡村的红色文化遗址受到冷漠,如:红四军军部旧址——东水老屋、兵工厂等。许多人认为保护是政府的事儿,与己无关。屋内、屋外堆放了农具、杂物等,严重影响墙体,房屋漏雨,墙体坍塌,没有人维修。任脆弱的红色文化普通建筑风雨飘摇。

2、文物保护机构势单力薄,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纪念馆(含沙田)临时讲解员的工资待遇过低,试用期每月800元,期满后每月1000元。由于待遇低,流动性就大,直接影响红色文化宣讲质量。

十几年以前,桂东成立过文物工作管理委员会,可由于领导的经常变动,管理委员会等于虚设,工作没有启动。

3、文物保护经费没有列入预算,保护工作不到位

桂东是革命老区,国家贫困县,县级财政除了每年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外,再没有预算钱来实施抢救和保护。省、市没有固定的文保经费下拨,每年得写报告去争取三五万,争取来的经费也不单纯是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还要用于古建筑(聚龙居等)文物的保护。

可以说,省、市两级拨给的文保经费,对于拥有浓厚红色文化,拥有点多面广的红色遗址的桂东来说,保护只不过是杯水车薪。所以,桂东的红色文物遗址保护乏力,保护设施简陋,保存条件也差,一些馆藏红色文物已移放到国家、省、市妥善保护与管理。一些散件红色文物也无钱收购。一些馆藏的文物急需修复,也无钱修复。

4、文物保护工作不具体,不细致

一些产权没有置换的红色文化遗址,本应公布为县级保护单位,由于缺钱,没有公布。在普查的纸面上做保护,实地当中却没有保护范围、保护标志。

保护经费的紧张与缺乏,不少红色文化遗址保护难以真正落实到乡、村、组、户。

5、全县城乡建设,没有真正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整体规划

市调研组专家指出,桂东城乡建设规划不科学,红色文化遗址主体、标志不显眼。比如:沙田“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纪念碑、同益店、万寿宫等,被周围那些高楼大厦圈围了起来,标志物淹没在圩镇,让外面的游客不易看到。

6、对文物保护工作执法力度不够

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执法权有的属于公安;有的属于工商、环保;即使属于文物部门执法的,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因而出现了县级执法乏力、不到位现象。

7、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政策研究不够

在申报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中,没有跟踪落实;政策研究不透,没有多渠道,多方位争取资金来保护红色文化遗址。

8、开发利用不理想,红色文化展示的方法单一

市政协调研组指出,走进桂东,一路感受不到红色文化的浓厚氛围,也看不到多少红色文化的标志。

四、保护、开发红色文化遗址的建议与对策

红色文化遗产是一种资源,并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如果红色文化遗址没有了,红色文物被掏空了,那么,红色文化的桂东就等于是一个空架子,红色桂东谈起来,也显得苍白。

因此,要转观念,强认识。要下大力气,采取得力措施进行保护。要把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与发展,作为桂东,乃至郴州的一项红色文化事业来抓。既抓红色文化遗址硬件保护,又抓红色文化软件的保护。

通过保护与开发,把桂东办成郴州红色文化的高地,郴州红色文化研究基地。建议:

1、加大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保护是开发、利用的前提。只有保护好,才能为开发、利用提供基础;只有保护好,才能更好地为桂东长远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只有保护好,才能利用它来对人们进行信仰教育、人生价值观教育、传统教育,廉政教育。

为了保护好红色文化遗址,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广场电视墙等媒体,加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宣传力度,让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意识走进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提升全社会的保护观念。通过宣传,让大家清楚地认识到,不搞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就愧对浴血奋战的革命先烈、革命前辈;通过宣传,让人们深深地懂得,保护不单是政府的事儿,居住红色遗址房屋的业主有责任,全社会有责任;通过宣传,提高人们保护的认知度,增强人们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及法制观念;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加大桂东红色文化对外的推介力度,提高影响力,引起领导,特别是高层领导的关注与重视。

2、理顺体制,加强文保管理机构力量,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建议桂东文物保护管理所单设,并更名为“桂东县文物保护局”。机构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能任务相适应,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加大文物鉴定、技术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执法等工作。

提高纪念馆临时讲解员的工资待遇,确保讲解员的稳定性,以提高讲解员演讲的技艺与水平,增强红色文化宣传的效果。

启动桂东文物管理委员会工作,加大文物保护力度。过去,因人而定,委员会形同虚设,人们甚至不知道有这样的机构。建议委员会由单位——党史、文化、广电、文物、文史、宣传、国土、公安、发改、民政、旅游、建设、规划等组成,由一名县领导分管,具体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整合各部门管理职责,明确各部门的保护责任,加大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3、加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经费的投入

一是对我县未定级别的12处红色文化遗址向社会进行公布,要把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1处1年1万元),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二是积极争取省、市对桂东这样的国家贫困县给予文化保护经费的倾斜,文保经费固定拨付给桂东;三是向上争取国家补贴支出的免费开放资金能一视同仁。四是积极争取红色旅游开发资金。

市政协调研组指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要多投入。建议从“城市发展基金”专项资金中单列“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资金”来加以保护。

刻不容缓的是,县里再贫困,也要调剂出部分资金,撒点胡椒面,抢救濒临倒闭的红四军军部旧址——东水老屋、红四军兵工厂旧址、红四军医院旧址,修葺好红十五军军政委、桂东县第一任县委书记陈奇的故居。让红色文化遗址不垮、不倒、不烂。

4、转方式,创机制,把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做细、做实

进一步挖掘出桂东的红色文化遗址、遗迹,搞清家底。划定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区域,增加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碑、牌标志。

推行乡、村文物协管员体制。给乡、村、组、户一定的补偿经费,明确看护责任,让他们加强日常管理——让脆弱的红色文化建筑房子能透透风,换换气,屋内有人经常打扫,屋外有人清理;漏雨了,有人检瓦;墙体坍塌、损毁了,有人维修;有破坏的现象,有人制止,有人举报。

特别是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在城乡建设中,将危房改造与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对现有红色文化遗址尽可能进行产权置换。

5、编制好桂东县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整体规划

为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长效机制,建议抓紧编制好桂东县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即文物保护纳入全县城乡建设规划中。

在规划上,市调研组对桂东谈了很好的建设性意见,即:红色文化与绿色资源、地理环境、民俗文化等一起来规划。走科学规划之路。实施中,主题突出,分步进行,一步一个台阶。打好“红”、“绿”两张牌,把桂东打造成红彤彤、绿幽幽、健康康的美好地方。

6、加大文物保护工作执法力度

县文物保护所(或文物局)要经常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巡查,加大红色文化遗址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对保护区域内有建房苗头、及堆放杂物的现象,要及时提醒乡镇、单位或业主。对保护区域内的旧房,多做思想工作,尽可能进行产权置换。不能置换的,拆旧建新时,坚决杜绝原址上重建。

7、加大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政策的研究

为了桂东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之计,要抓住我县红色文化特色,聘请省级文物专家编制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

加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政策研究,积极申报“国字牌”保护单位,在一二年内实现零的突破。在申报时,把与之相联系的红色文化遗址,一并打捆包装进行呈报。要把“三大纪律·六项注意”颁布纪念地旧址群、工农红军在桂东革命活动纪念馆和迎还红军大队旧址群、工农红军长征先遣队——红六军誓师西征旧址群列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重点。

市里专家说,桂东是工农红军长征的始点,意义非凡。红六军团誓师西征旧址,应该及早恢复重建,科学复原古戏台等设施。

要加大桂东申报“国保”单位的力度。为了申报成功,委任精兵强将,在申报过程中,搞好跟踪和后期管理,衔接好,落实好。争取国家的文物保护经费,来解决桂东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中财力严重不足的瓶颈问题,改善硬件建设,促进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

文物保护所(或局)与旅游局要联袂争取红色文化旅游资金,做活、做好红色文化旅游线路这篇文章,把桂东重要的、有影响的红色文化遗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旅游发展优势。

建立多方位的投融资体制。吸收社会基金,加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亦可以奖代拨,比如:寨前的朱氏宗祠、扶氏宗祠的红色文化遗址,由他们维修,然后拨款奖励。还可向产权单位(户)伸出橄榄枝,合资、合股,共同开发红色旅游。总之,就是要酿造出一个社会关注、人人关心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与发展的格局。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篇4

[关键词]毁损文物类犯罪立法评价建议

综合看来,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已初具规模,为形成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奠定了初步基础。但是,由于事物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新事物、新情况源源不断出现,目前的文物保护法规呈现出很多的缺点和不足。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文物的保护,我们应该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文物保护的现实情况出发,不断研究新问题,发现新情况,完善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就毁损累文物犯罪的立法状况而言,笔者认为还是存在问题的,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一、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罚进行改造。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相比,有时候故意毁损文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却是无期徒刑,这显然是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也使刑罚的轻重失衡有违刑罚的公平原则。所以,应当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的刑期进行改造,以实现刑罚的公平。鉴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严重危害性,笔者建议可以将特别严重的毁损文物行为(如损毁大量国家保护的一级文物)的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只有这样,方能使得对一些特别严重的毁损我呢无的行为的处罚显得罪刑相应。

二、增加并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对于追求不发经济利益的而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剥夺,既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从而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文物犯罪大都是犯罪分子出于贪图财利的动机和目的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犯罪适用罚金刑,一方面可以剥夺其再次实施文物犯罪的经济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分子贪图财利的一个惩罚,同时也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就毁损文物累犯罪而言,目前,虽然大都规定了罚金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常常只处以自由刑而忽视罚金刑的适用,使得罚金刑流以形式,丧失了财产刑处罚的功能。因此,鉴于罚金刑的好处,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犯罪分子罚金刑的适用。此外,就过失损毁文物罪而言,现行刑法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与其使行为人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不如对其使用罚金刑,一方面是对其过失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能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部分经济损失,同时也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

三、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改为“过失造成文物毁损、流失罪”。这是因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犯罪对象仅仅是珍贵文物,范围太窄。如果仅仅只处罚过失造成怎鬼文物毁损、流失的行为,就会丧失对一般文物的保护,使一般文物处于危险的境地。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珍贵文物的做法使范围太窄,应予以拓宽。再者,从故意毁损文物罪和过失毁损文物罪的立法来看,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作为动产文物的珍贵文物也包括不动产文物,因此,出于保护文物和惩治文物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的目的,本罪的对象同样也应当包括作为不动产的文物,即不应遗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刑法保护。

四、建议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我国刑法324条第2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清洁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条规定可谓是问题多多,亟待重构。首先,“名胜古迹”四个字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之精神,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

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界定的,竟是靠某法条精神揣测的?第二,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属名胜古迹。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那么,严重破坏世界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也不能治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吗?第三,“胜地”和“建筑物”的用语,太过空泛。核定主体是谁?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抑或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基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文物保护立法的需要,笔者建议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这样会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更加协调。

历史文化遗产既是我们的财富,同时因其承载了大量的文明信息,也就成为我们研究古人、研究历史的途径和载体,所以,需要通过立法的完善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薛瑞麟,《关于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研究》,《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作者简介:孙娇,女,陕西咸阳,四川大学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院刑法学,中国刑法。综合看来,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已初具规模,为形成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奠定了初步基础。但是,由于事物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新事物、新情况源源不断出现,目前的文物保护法规呈现出很多的缺点和不足。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文物的保护,我们应该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文物保护的现实情况出发,不断研究新问题,发现新情况,完善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就毁损累文物犯罪的立法状况而言,笔者认为还是存在问题的,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一、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罚进行改造。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相比,有时候故意毁损文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却是无期徒刑,这显然是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也使刑罚的轻重失衡有违刑罚的公平原则。所以,应当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的刑期进行改造,以实现刑罚的公平。鉴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严重危害性,笔者建议可以将特别严重的毁损文物行为(如损毁大量国家保护的一级文物)的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只有这样,方能使得对一些特别严重的毁损我呢无的行为的处罚显得罪刑相应。

二、增加并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对于追求不发经济利益的而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剥夺,既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从而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文物犯罪大都是犯罪分子出于贪图财利的动机和目的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犯罪适用罚金刑,一方面可以剥夺其再次实施文物犯罪的经济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分子贪图财利的一个惩罚,同时也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就毁损文物累犯罪而言,目前,虽然大都规定了罚金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常常只处以自由刑而忽视罚金刑的适用,使得罚金刑流以形式,丧失了财产刑处罚的功能。因此,鉴于罚金刑的好处,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犯罪分子罚金刑的适用。此外,就过失损毁文物罪而言,现行刑法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与其使行为人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不如对其使用罚金刑,一方面是对其过失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能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部分经济损失,同时也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

三、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改为“过失造成文物毁损、流失罪”。这是因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犯罪对象仅仅是珍贵文物,范围太窄。如果仅仅只处罚过失造成怎鬼文物毁损、流失的行为,就会丧失对一般文物的保护,使一般文物处于危险的境地。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珍贵文物的做法使范围太窄,应予以拓宽。再者,从故意毁损文物罪和过失毁损文物罪的立法来看,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作为动产文物的珍贵文物也包括不动产文物,因此,出于保护文物和惩治文物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的目的,本罪的对象同样也应当包括作为不动产的文物,即不应遗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刑法保护。

四、建议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我国刑法324条第2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清洁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条规定可谓是问题多多,亟待重构。首先,“名胜古迹”四个字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之精神,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

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界定的,竟是靠某法条精神揣测的?第二,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属名胜古迹。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那么,严重破坏世界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也不能治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吗?第三,“胜地”和“建筑物”的用语,太过空泛。核定主体是谁?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抑或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基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文物保护立法的需要,笔者建议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这样会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更加协调。

历史文化遗产既是我们的财富,同时因其承载了大量的文明信息,也就成为我们研究古人、研究历史的途径和载体,所以,需要通过立法的完善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篇5

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成为法律。1834年,希腊有了第一部保护古迹的法律。这是国际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国家立法。1840年,法国公布了首批保护建筑567栋,1887年通过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首次规定了保护文物建筑是公共事业,政府应该干预。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高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在此期间通过了一系列和建议,确定保护的原则,推广先进方法,协调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的主要文件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1964年5月,简称《威尼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11月,简称《内罗毕建议》)、《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1987年10月,简称《华盛顿》)、《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

《威尼斯》是关于古迹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连同《奈良文件》阐述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和方法,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原则。要保存历史遗留的原物,修复要以历史真实性和可靠文献为依据,对遗址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2)可识别的原则。修补要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乱真。(3)要保护文物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它们都保存着历史的痕迹,保存了历史的信息。(4)完整性原则。连同环境一体保护,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所处的环境,除非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不得迁移。

《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是针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它们的制定有其历史背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苏时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需要大规模地建设住宅,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但是不久人们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历史环境却被破坏了,城镇的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留城镇的历史记忆,保持城镇历史的连续性。在历史街区内,单看这里的每栋建筑,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但它们加在一起形成的整体面貌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所以有保护的必要。

1987年通过的《华盛顿》总结了各国的作法与经验,归纳了保护历史地段共同性的问题。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内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5)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从这些内容看,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外部的环境,强调保护延续这里人的生活。所以,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要有计划的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和其周边环境;在历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特色相协调。

对文物保护的建议篇6

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地纷飞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大国,更加应该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该工作关系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明交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从行政立法角度来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优势,并总结行政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远非物质财富可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通过上述本文的探讨,笔者主要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的内容,以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逐步完善,建立完善的行政立法保障体系,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