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它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阶段,我国已成立了四家国有独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1、追偿债务;
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原则规定。为了尽快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划转工作,确保资本尽快足额划转到位,财政部于2000年7月25日印发了《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划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200]44号)文件,就资本划转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收资本100亿元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本中划转解决,其中现金资本不得低于应划转资本的25%;
二、以固定资产形式划转的资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应划转资本的30%;
(二)固定资产价值按照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计价。
银行在划转时,不得将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而未作价入帐的土地,作价至固定资产中以增加固定资产净值;不得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或盘盈增值;不得调整原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划转当月由银行计提折旧;划转下月由资产管理公司按原折旧率继续计提折旧。
四、以投资形式划转的资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不超过应划转资本的45%;
(二)投资必须是银行自身的投资项目。股权关系须明确落实;出资证明书、投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1999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银行历次出资的划款凭证和历年送增股份的入帐凭证等法律文件和会计资料须齐全;
(三)投资项目必须是经资产管理公司确认有效的项目;
(四)投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划转。
从上述财政部有关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的资产(以下简称资本金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来源均从国有商业银行划转。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计价;对外投资均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计价。
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性质,可以对公司的资产分为两类。
一类是待处置资产,就是资产管理公司以买断方式或其他方式从商业银行取得的待处置的贷款及利息、待处置的流动资产、待处置的股权投资、待处置的固定资产、待处置房地产、其他待处置资产。这些资产是要由资产管理公司在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前提下进行处置。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业绩考核主要是针对这些资产的处置情况,考核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现金收入,考核指标为现金回收净额。
另一类资产是资本金性质的资产(资本金资产)。这些资产是由财政部核拨,从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的现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本金资产的性质同待处置资产完全不同,这些资产构成资产管理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属国有资本,负有保值增值的任务。
二、资本金资产的价值计量
资产价值的计量是企业财务核算的的基础,正确确认资本金资产的价值是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该《制度》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待处置资产的价值计量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设置专门的章节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资产价值的计量作出特别的规定。资本金资产价值计量只能通过该《制度》对投资人投入资产价值计量的规定作出判断。
(一)固定资产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公司自用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其中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外,按公允价值计价。该《制度》对公允价值作的定义为: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划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2002]4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划转价值以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计价,这个价值不属于公允价值,而应认为是“国家特别规定的”情况。
在实务中,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同该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并不完全一致。根据《制度》规定,“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实收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帐面净值同该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差部份应确认为资本公积。
(二)对外投资
资产管理公司的对外投资按照持有目的和时期长短,划分为短期投资、待处置股权投资和长期投资。资本金资产不包括待处置股权投资。《制度》规定,“公司的有价证券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划转资本金短期投资是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计价,也就是说有价证券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就是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明确投资建设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计划、资金、建设、监管”四分开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试行办法。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区政府建设资金的构成包括区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它政府建设资金(中央、市补助资金;各种捐款、附加、基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地方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预算不超过概算、决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编制、审批、上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督促和检查。
(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
(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进行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并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
(四)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司)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载体并负责对融资的资金、财务进行管理。
(六)区投资项目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七)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区政府承担的市重大项目的前期工程投资计划)。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区域总体规划,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下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城司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额度,并根据总的资金额度对各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同时对重大、实事项目听取区人大、区政协和市民代表意见,然后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财政局、区城司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年度预算。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主管单位在当年第二季度末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变化、政府融资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个别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同意,在资金总量内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第八条凡列入区中长期建设计划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委,以列入投资项目备选库。
第九条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组织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立项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及项目调整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项目可以直接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审批:
符合区区域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投资咨询机构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评估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超出项目建议书20%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与优化,合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批复。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的,应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拨款程序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在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城司)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城司)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拨款程序: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批文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提出申请;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或区城司审核同意后,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拨付合同工程款80%-90%。一年质保期满后,经接收单位验收合格拨付剩余工程款。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原则由各项目主管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项目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前期工作有征地和动拆迁且费用较大的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申请前期经费。
市及其它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及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国债、市拨切块资金、补助资金对应相应项目列入投资计划盘子。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法人制或建设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的暂行规定》执行(计建设[1996]673号)。
第十七条区经营性公益项目应市场化运作,公开向社会招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批区财政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12号)实行政府采购。区监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区审计局、区检察院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开标、评标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理招标为项目投资方、建设单位共同组成联合招标人。监理内容包括: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等。各监理单位按季度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则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司)报告项目监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月对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正式下达的计划实施。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大办)、区城司及项目主管单位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上述部门每季召开一次例会,区重大办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建设资金项目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管理,并对区城司融资资金进行监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进度,统筹安排资金,合理调度资金,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主管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扩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区财政局或区城司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财政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在财务监督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采取停止拨款或返缴拨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和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工程量、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审计,区审计局对最终审计结果负责。
工程项目的审计严格按《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金府[2003]35号)实施。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决算报告上报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区建设交通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司)。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审计局应在工程决算书完成后的2-4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区重大办。
第八章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自综合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单位或被移交单位向区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相应作财务会计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区国资委进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必须将投资项目的资产数额通过财务会计的处理,相应调整委托监管的基数。
第九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以及功能等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相符合,项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的效果。
区财政局、区城司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现场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接收或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除竣工验收外,在项目一年质保期满后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城司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给予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不接受区财政局财务监督或对其提出的意见拒不改正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本试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一至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本试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据的质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提高建设项目数量统计的准确性
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中的数量指标主要有“施工项目个数”和“本年投产项目个数”两项,这两项数量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基建财务核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明细科目总数,其中存在上年余额的作为“施工项目个数”的统计范围,而不存在上年余额,仅有本年发生额的作为“本年投产项目个数”的统计范围。因此,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准确严谨对统计数据的质量就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一般来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是控制基建规模,办理基本拨款、进行基建财务核算的依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需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能突破基建计划,保证基建计划的严肃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规模(大、中、小型),②项目用途,③开工日期,④竣工日期,⑤概算数,⑥计划数等。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部门在进行财务核算时设立基本建设项目明细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类别―新建项目、在建项目、已完工未决算项目和已决算项目,同时列举了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内容、合同数或决算数、审定数、累计付款数、当年拟付款数、审减数及欠款数等比较详细的基本建设情况,其中对于新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未决算项目,必须有合同数、预概算数,对已完工已决算项目则必须有决算数或审定后的决算数及欠款数。每月月末,财务部门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明细资料核对当月的基建财务明细帐,随时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也为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列中“计划总投资”、“自开始建设至报告期止累计完成投资”这两项统计指标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基础。
二、加强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正确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价值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作为项目核算的历史性资料,其真实、公允和合理性将影响着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评价和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真实价值的计量,按照财务报表列示的习惯通常可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个方面,具体分述如下:
(一)资金来源方面
1.项目资本金
建设项目通常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资金安排,一般不涉及此方面的问题。对于经营性项目在实务中常发现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或项目资本金虽已到位,但与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严重不符的情况。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资本金的计算基数是指新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2.银行借款
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除项目资本金外,不足部分通常通过银行借款补充和解决。实际中常见将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全额计入待摊投资支出,没有遵循借款费用会计准则,因此对于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要求只能将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的乘积予以资本化,所以日常资金管理中要量用为借,以减少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对于连续超过3个月的非正常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借款费用准则要求暂停利息资本化,不允许计入资产价值。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中“计划总投资”一栏所填数据来源为以上两项合计,即计划总投资=项目资本金+银行借款+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利息费用。
(二)资金占用方面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主要考虑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的比例确认先期投资的金额,中期计量支付时要严格按照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确认的中期计量支付证书为依据付款,对于已预付乙方的预付款,在中期计量支付时应及时核销,以确保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确认投资额的客观准确。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甲供材的,甲方与乙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未将建设项目甲供材部分涉及的营业税缴纳责任划清,应在财务核算中明确营业税的分担比例,将应纳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营业税计入投资总额。
2.设备投资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涉及到的设备投资只要根据合同的货款支付方式,规定质保金的比例来确认投备投资的入帐价值。一般来说货款支付方式通常采用货到付款或者远期银行承况汇票方式。这样既可以节约资金使用的成本,又可以督促供货方按时按质交货,大型设备或专用设备可以采用预付款方式,质保金通常为设备定货合同的5%,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
3.待摊投资
待摊投资中最普遍的内容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管理费和临时占地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管理费中最普遍的内容是建筑管理费和印花税,只要合理制定建管费和招待费的支付标准。根据投资总额的完成进度合理控制建管费和招待费的支出,对于确实必须发生的建管费超出概算的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计委等部门,及时调整概算,对于支付的临时占地费一定要签定合同和协议,费用的补偿标准要逻辑合理,并要求提供正式的入帐票据,对于建设项目的各类合同应建立台帐,并根据不同的合同种类计算应交纳的印花税并及时贴花或缴纳。通过以上方法可以合理的控制待摊投资的入帐金额,保证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内容的准确客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中“本年完成投资”一栏所填列的数据正是根据基建财务核算中资金占用方面以上三项核算内容的合计数填列,即本年完成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当然,待摊投资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明细科目合理分配到各个具体项目。
三、建立竣工决算验收制度,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基础台帐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验收制度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必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说明书和相关资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一般在审核通过的30日内批复建设单位。一般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1.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促进竣工决算验收制度的编制工作
作为基建财务核算的主体,财务部门应结合工程的实际,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形成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保证工程建设竣工决算验收制度顺利有效地实施。全面了解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加强财务的预算、决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都十分有利。
2.深化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全面、科学地反映建设成本,为竣工决算验收制度编制提供详细的基础资料。
在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基建财务核算人员应到施工一线调查了解,收集大量真实的资料,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有效。深化建设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性开支的核算,对各个部门分别设置管理费明细项目,详细核算各个部门在每个科目的开支情况,对其他费用性开支项目的核算也可按项目核算,在开支时要求依据充分,审核程序到位。
3.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完善固定资产基础台帐
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固定资产都应分门别类的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固定资产基本台帐,切实反映各项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
通过以上工作使固定资产基础台帐能客观、及时、准确的反映符合新增固定资产标准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从而使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中“新增固定资产及房屋建筑面积和项目个数”这一列中所填列的各项指标有了切实可靠的数据来源,保证了各项统计数据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