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措施
1确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政府责任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划、政策,明确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对不符合循环经济的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对于政府在建立循环经济的作用,应以义务性规范为主,而且这种义务主要应集中在“利益机制的建立”方面。
2明确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责任
按照谁开发、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产品,谁承担满足循环经济的产品责任为原则,制定“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使产品生产者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尽最大可能避免和控制废物的产生,并确保产生的废物得到处置。循环经济政策法规体系中应明确:有关企业有责任在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中,对可循环资源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抑制原材料变成废物,有责任回收其产品的包装废物及报废产品,进行循环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关费用。
3落实发展循环经济的公众责任
实施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倡导与企业的自律,更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在这个过程中,公众有责任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也有责任促进产品进行循环利用,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可循环资源的分类收集措施,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实施有关适当处置废弃物的政策和法规,并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费用。
经济措施
1基础性经济措施
建立绿色产权制度。重点就在于利用市场机制,明晰环境产权,使环境、资源和其他物品一样走入市场,使其价格正确地反映它的全部社会成本。明确的产权、合理的价格会促进稀有资源的有效使用,确保“3R”原则的实施。实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行调整,以绿色GDP代替传统的GDP,把产品生产、资源耗费的计量、管理与生态环境结合起来,真实反映可持续发展、社会福利、社会进步的国民经济状况[2]。
2激励性经济措施
建立改革财政补贴制度。从财政资金上保证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环保投资力度。通过财政补贴、贴息的方式促进大型环保设备的生产,提高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绿色投资和生产的企业实行产品减免税收,强化绿色产品竞争力;扩大税收的优惠范围,对企业利用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项目以及对生产易回收利用或易处置降解的产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照顾。建立多元化市场化投入机制。积极鼓励国外资本、社会民间资本投资环保基础产业,把过去由财政支付基础设施和运行费用,改由政府、企业及公众共同分担,形成“污染者付费,治理者得利”的良性运行机制。
3制约性经济措施
实施限制性税收政策。改革现行的税费政策,利用经济杠杆的手段,使按照循环经济规则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能够比依然按照传统方式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获得更高的利益。对采用难以再生、难以降解的物质为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可以提高资源税的征收额度。开展押金抵押返还制度。对于一些易于回收利用、可直接重复使用的材料,还可采用押金制度,以经济利益来驱动废弃物的回收。
技术与产业措施
1支持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手段
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政策,积极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特别要加强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努力促进环境无害化技术的发展,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重要技术保障。
2建立循环经济的产业制度
就微观层次而言,要按照清洁生产的理念来组织工农业生产,促进原料和能源的循环利用;就宏观层次而言,要大力发展工业生态链和兴建工业生态园,要大力发展生态型农业和环境型农业,在产业、地区范围内实施资源和产品的循环,使微观企业之间形成共生系统,尽量消除废弃物的产生。
3完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全面推行节水工程,加快实现污水资源化,逐步实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区域性中水回用。积极倡导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对废纸、废建材、废金属等可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促进资源再生产业的发展。
保障措施
1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
在循环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把加强对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作为重要内容,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不断强化公众的生态意识、资源意识和环保意识,使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公众的自觉行为,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
2培育有利于循环经济的消费方式
大力倡导无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的消费;在消费过程中要注重对废弃物的处置,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行为;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改变公众的不良消费方式。
随着世界范围内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加剧,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纷纷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模式。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趋势。一、循环经济的内涵有关循环经济的概念,观点众多,兹不赘述。但各界对其实质和内涵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循环经济实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按照生态系统的能量守恒转换的循环规律,将经济活动纳入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不断循环反复的闭合系统,以实现经济生产的低消耗、高质量、低废弃,从而将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影响与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循环经济包含三项主要原则,被归纳为3R原则:一是减量化原则(Reduce),属输入端方法,即商品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尽可能减少资源的使用量,简化包装,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消费者在消费时应优先选择包装简洁、耐用、可循环的产品,减少生活废品的产生和排放。二是再使用原则(Reuse),属过程性方法,即商品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尽可能以多种方式多次使用资源,避免资源过早成为废弃品。消费者在消费时亦应如此,并尽量避免、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三是再循环原则(Recycle),即资源化原则,属输出端方法,是指将生产、生活废物变为其他形式的资源(如热能),再生利用。循环经济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企业内部层次,即企业内部自身通过物质循环,以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二是企业间层次,即企业相互之间通过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将对方所谓的“废物”为我所用,实现废物利用最大化;三是社会层次,即整个社会,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消费)领域共同努力,减少浪费,节约资源。可以说,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上最新、最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二、外国循环经济立法发展模式[1~3]循环经济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模式,首先为发达国家所采取。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将循环经济纳入法制轨道,以立法的形式将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确定下来。这其中,尤以德国、美国和日本的立法成就最为显著。(一)德国立法模式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86年将该法修订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将立法目的从原先侧重对废弃物的处理升华到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对于商品的包装物,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要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同时要求回收利用,以减少商品包装废弃物的填埋和焚烧的数量。1994年9月27日,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所有领域,规定对废弃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归纳起来,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条例和指南。除上述法律、条例外,还有农业和自然保护法、污水污泥管理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有机物的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废弃物(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等。在德国诸多循环经济立法中,1994年9月颁布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是人类第一部循环经济基本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该法更为系统地运用了3R原则来解决废弃物的问题,并将循环经济的物质闭路循环思想从包装问题推广到所有的生活废弃物。该法共分9章64条,从废弃物清除入手,详细规定了生产、处理、消费各环节各个不同主体的义务。主要内容如下:1.废物的生产者、拥有者和清除者的责任。设备经营者,废物制造者,以及公共清除人员,必须按照对公共福利有利的原则清除废物。对于这一点,法规在转让、委托第三者,组成协会,农业肥料等方面都有具体论述,对废物清除的具体做法和原则也有规定。2.企业主体对其产品负担的责任。包括产品的禁止、限制和标志以及对产品的回收义务。3.主管部门的责任。包括制定清除的规章、计划,批准废物清除设备的建立和运营,对废物清除利用的监测。4.专门的废物企业组织的责任。德国立法向以严谨著称,该法也不例外,明确的义务条款和可以量化的标准非常之多,法律的可操作性极强,重视程序性规定,对我国立法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德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及其法律实践,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各国、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依据循环经济思想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废物管理规范。(二)美国立法模式目前,美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90年污染预防法》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循环经济的要求。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还推行了一些循环经济的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的循环法规。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强调了对污染物的预防,通过源头削减和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保护人体健康,在生产领域贯彻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思路,但并未提到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一种新型的,更为先进的经济增长模式,立法中也未出现循环经济的字眼。《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废弃物的存在形式及其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2.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护有价值的物资和能量。3.对有关资源保护和回收术语作出定义。4.确定该法的组织管理实施机构及其职权,即特别设立负责联邦资源保护和回收活动的部门协调委员会,对由环境保护局、能源部、商务部和依照该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进行的所有其他联邦机构所进行的从固体废物中保护和回收资源的所有活动进行协调。5.规定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的鉴定、列举标准和程序。6.关于州或地区的固体废物计划的规定。7.规定商业部长在资源回收中的责任,如刺激市场开发、推广经验技术等。(三)日本立法模式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分成三个层面:一是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二是综合性的法律,包括《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三是专项法,包括《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以及《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日本于2000年4月通过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其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该法共分3章32条,包括总则、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政策。该法的基本内容如下:1.提出循环型社会的概念,即全社会确保社会的物质循环,抑制天然资源的消费,减轻环境负荷。2.把废弃物定义为“循环资源”,促进“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3.把经济活动划分为生产阶段、消费阶段、处理阶段,在各阶段分别采取抑制、再利用、热资源回收和最后适当处理等方法。4.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的义务和责任。5.规定由政府制定“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每5年随实际情况修订。通过比较上述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可见,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主要体现为单行法,未彻底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而德国、日本的立法可谓全面、丰富,其共同点都是先在各个领域单独立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以统领各单行法。德、日立法模式更为可取,我国更应加以吸收借鉴,但不可照搬照抄,而应结合我国实际,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兹不赘述,详见下文。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我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进行了大量立法,可以说从立法总量来说,已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这些立法在各自领域都起到了相当作用,但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无专门立法,立法零散不完整、不彻底。如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中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但从上述法律性质及定位来看,还不能称其为循环经济立法,只是暗合了循环经济的部分要求。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199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了《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规定》,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的环境管理政策,以便更深入地促进清洁生产。为了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还会同有关工业部门编制了《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以及啤酒、造纸、有机化工、电镀、纺织等行业的清洁审计指南。1998年11月,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明确指出: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在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有关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的职能在新一届政府的各部门中作了重新划分,把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来对待。2009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法律。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具体有政策制定部门制定相关财税、产业等政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建立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建立信息系统和咨询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建立落后产品技术的限期淘汰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政府优先采购清洁产品,等等。2.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生产者的责任,具体有企业在技术改造、外包装设计上应尽的义务,农业生产、服务性行业、建筑工程、采矿中应尽的清洁生产义务。包括鼓励性规定,签订削减排污协议等,以及强制性义务,比如强制回收。3.鼓励措施。体现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特性,规定了减免增殖税、专项资金等鼓励性措施。4.法律责任。这部分同强制性措施的规定相对应,较为简略。综上来看,我国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主要集中规定为企业在工业领域进行清洁生产,即便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虽规定将清洁生产推广适用到各个生产领域和服务领域,但纵观该法,仍然将重点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对其他生产领域和服务领域却语焉不详。且该法指导性、宣传性、鼓励性语言过多,反映出该法重此薄彼、结构失衡、难以贯彻执行的特点。事实上,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含义并不一致。两者主要区别点在于:第一,清洁生产的进步,在于变末端治污为源头治污,着眼于生产、服务领域;而循环经济活动过程是资源—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再生资源,囊括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更有利于解决生产、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第二,清洁生产虽然也强调改进设计,综合利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但它不同于循环经济的内涵。循环经济的内涵为生态经济,根据生态科学来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使经济活动同生态系统、生态平衡相结合,走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系统内在化的路子。第三,两者事实的客观条件不同。实施循环经济比清洁生产需要更高的科技创新水平,更雄厚的经济实力,更成熟的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更健全的市场机制,更正常的资源配置秩序,更多的科技与管理人才,更强的民众意识和普遍的绿色消费倾向等。P5也就是说,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的第二阶段、高级阶段。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形态的基础,而循环经济则是清洁生产的最终发展目标。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内容之一,是循环经济在企业层面的实现形式。可见,循环经济是更为科学的经济模式,更能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我们更应积极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这也是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的。近年来,我国各届领导人及广大人民群众已就发展循环经济达成共识。如江泽民同志2009年10月16日在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国大会上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实现。”胡锦涛总书记2009年3月9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地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努力建设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生态省。”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09年3月18日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循环经济”。这些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和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政治、法律和行政基础。实践证明,循环经济是最终走向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的惟一道路。笔者以为,我国在经济上既有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需要,在立法上又有一定的立法成就可作铺垫,而且有比较先进的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可资借鉴,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事实上,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名为清洁生产立法,实际上却含有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大量条文。如该法第19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第26条规定: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第9条进一步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由此可见,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循环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内部层次、企业之间层次及社会整体层次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至于3R原则所要求的内容,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也是随处可见,只是还不够系统、和谐。因此,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实质上孕育了,甚至包括了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具有循环经济萌芽的性质。笔者以为,我国其实可以与时俱进,一步到位,整合原有立法成就,直接转向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方向。四、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法(一)立法体系循环经济法应是由循环经济基本法和若干单行法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基本法起统帅作用,规定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法律责任等;单行法则是对基本法的落实和细化,通过对相关领域进行循环经济立法,使循环经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得到切实实现。目前,国家经贸委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同时,与此相关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木材节约代用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也已启动。笔者以为,随着经验的积累,条件的成熟,我国应逐步推广立法,参考日本按行业分别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形成一个以基本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具体落实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二)立法顺序前已叙及,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对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成果加以吸收借鉴,比如就立法模式来说,笔者赞同仿效德、日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但在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和单行法的顺序上,笔者却不赞成有学者提出的按照德、日先单行法后基本法的模式立法。P37笔者以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不必事事拘泥于他国已有做法,循规蹈矩,亦步亦趋,而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岌岌可危。我们不能坐等“时机的成熟”,当务之急是应在尊重实际的基础上,学习他国立法经验,通过法律手段积极推动社会大环境向着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方向前进,先行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对此,我国已有相关立法过程予以佐证。如在环境法领域,我国基于实际需要,较早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在该法指导思想下和基础上,又陆续制定了各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及《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环境法律体系。在民事立法领域,我国也是较早制定了具有统帅作用的《民法通则》,尔后又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著作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也于近日提上议事日程。可见,先制定基本法再制定单行法在我国是有现实基础和成功经验的,也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完全可以先行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再在该法指导思想下和基础上制定各单行法。实践证明,这是完全行得通的。(三)立法技术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这些立法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语言欠明确,内容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权利义务不对等,前后冲突、立法之间衔接不够、重复矛盾之处颇多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所应着重注意加以避免的。我们应注意立法语言的简洁明确,减少宣示性、口号性语言,注重逻辑结构的清晰合理,相关立法的衔接呼应,法律程序的严谨规范,关键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可实施性。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第6608条A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应当在本法实施18个月内和其后每2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表述实施促进源削减战略所采取的行动和这些行动的结果。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中的明确的义务条款和可以量化的标准非常多,立法的程序性规定也十分完备,从制定计划、提交报告、进行提前审批到监测程序的一整套规定,使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义务主体的可问责性都大大增强。在这一点上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四)基本法内容笔者以为,紧跟时代步伐、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循环经济法应包括下列内容:1.循环经济法的总则部分,应包括循环经济的概念、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及术语解释等。概念前已叙及,兹不赘述;立法宗旨应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全民参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浪费,建立循环型社会;调整对象涵盖生产、生活两个领域,涉及企业、企业间及全社会三个层次;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3R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管理体制方法应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主管机关;术语解释是指明确一些重要概念的含义,如循环、循环型社会、再生利用、热回收、资源回收等。2.循环经济法的分则部分,主要应包括国家、企业、个人及非政府组织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1)国家职责主要应包括:①中央及地方政府制定循环经济规划;②建立国民经济绿色核算体系,体现资源的环境价值;③加大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力度;④建立环境产品标示制度,政府给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颁发环境标识;⑤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中规定购买循环经济产品的法定比例,规定政府必须优先采购绿色产品;⑥建立循环经济激励制度,如设立循环经济基金,对循环型企业进行扶持,对循环型企业实行税费优惠,对为建立循环型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⑦实行环境税制度,征收资源使用税、排污税等;⑧实行废旧物品强制回收制度;⑨鼓励技术创新及推广等。(2)企业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申请税费减免、基金奖励;申请循环产品和服务环境标识;实行企业内部循环;参与企业间循环及社会循环等。(3)个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申请循环经济奖励基金;培养绿色消费意识,积极采购循环型产品;在生活消费中节约资源,支持资源回收等。(4)非政府组织(如中介组织、环保组织)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提供信息咨询,搭建交易平台;申请国家基金扶持;自身建立循环经济奖励基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积极宣传循环经济内涵,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立等。(5)在法律责任方面应明确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如主管机关、企业、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在循环经济发展活动中因其违反法律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部分规定应明确具体,注意和权力的对应性,使各法律主体的违法行为具有可问责性,以保证循环经济法的实施。
关键词:农业机械环保节能设计趋势
1农业机械节能环保设计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农业机械采用的是传统设计方法,资源和能源消耗大,效益低,对环境污染严重,是一种高投人的粗放型生产模式。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业机械也在向着高质量、多功能、低能耗和低成本等方向发展。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机产品报废,采用节能环保设计后可使构成农机产品的零部件能够方便地分类回收并再生耗最小,减轻甚至消除农机产品生命周期末端的压力,·使废弃物、垃圾污染程度降到最低。农业机械节能环保设计不仅给社会提供了质量高、成本低的产品,而且还可以带动企业或整个农机行业的振兴与全面发展,提高我国农机产品的竞争力,有效地占领国内市场并扩大出口。节能环保设计已成为农业机械发展的必然趋势。
2农业机械节能环保设计趋势
2.1农业机械的清洁性
常用农业机械动力为内燃机提供,内燃机环境性指标主要存在问题有:消耗一次性能源石油;噪声、废气污染;热排放和漏油污染。废气排放和漏油污染对环保农业影响很大,废气中NOX,HC化合物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机械动力环保选型设计应优先选择电力为动力的农业机械,加快开发太阳能、氢气、植物油、天然气发动机。同时加速发动机环保化学设计的研究,采用包括汽油无铅化与汽油抗磨性,柴油低硫化与柴油润滑性,生态燃料与生态摩擦学,汽油机沉积物与汽油清净剂,柴油机颗粒与消烟助燃剂,润滑油和添加剂与排放催化转化,润滑剂生物降解性与生物降解润滑剂,催化助燃/补燃,发动机机械与化学材料制造等措施。减少石油消耗、噪声污染、废气污染、热排放和漏油污染。采取自适应有源噪声控制系统控制发动机噪声。
2.2产品的可回收性设计
可回收性设计是在产品设计初期充分考虑其零件材料的回收可能性、回收价值大小、回收处理方法以及回收处理结构工艺性等一系列问题,最终达到零件材料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程度最高、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最低的一种设计。例如,在农业机械中常用的联接件(螺栓、螺母等)的回收与再利用。
2.3产品的可拆卸性设计
设计人员要使所设计的结构易于拆卸与维护。在设计阶段,可采用模块化设计方法,即对一定范围内的不同功能或相同功能不同性能、不同规格的产品进行功能分析,在此基础上划分并设计出一系列功能模块,通过模块的选择和组合构成不同产品,满足不同需求。这样既可以很好地解决产品品种规格、产品设计制造周期和生产成本之间的矛盾,又可为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缩短设计周期,降低成本,有利于回收和重用,以达到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2.4环保产品的成本分析
由于在产品的设计初期就考虑了产品的回收与再利用等性能,因此成本分析时就要考虑到污染物的处理成本、产品拆卸和重复利用成本。
2.5材料选择
环保材料是指应来源丰富,便于利用,便于回收再利用且对环境影响小的材料。材料选择是环保设计不可缺少的部分,它也是产品开发设计早期的主要的决策之一。材料选择应尽量减少材料种类,少用有毒、有害材料和贵重稀缺材料,尽量做好材料分类管理和废弃及边角料的回收利用。借助于环保材料的合理选择可实现产品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最小化。当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主要有:环保设计对材料要求的确定;环保材料的选择原则;材料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环保材料的开发与应用;新功能(指环保型)材料的开发与应用;回收物资再资源化的应用等。
一、报表相关性对利润质量分析的影响
利润质量既反映会计盈利和真实盈利的匹配程度,又合理体现利润结构、收入来源方式、经营现金支撑度、资产夯实程度以及企业财务行为。而三大报表的相互关系从业务性质与信息数据的勾稽关系为利润质量分析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来源。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者间的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从上图所知:期初资产负债表列示了企业在会计期初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反映本期利润所依赖的资源基数;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揭示了企业管理当局在本期内使用、保持及增加资本等经营活动的结果,这将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而期末资产负债表则具体报告了这种影响结果,反映了企业在经过一个时期的经营后的财务状况。从利润质量评价上看,三大报表环环相扣、共同反映管理层的经营业绩:其一,利润表从绝对数据上反映企业利润额度,即一段确定时间内公司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收支概括,可以从中看出公司所产生的利润或者发生的亏损。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和费用的发生与现金收支之间产生了一个重要的时间差,因此,我们在利润表上所看到的利润或者收益只是潜在的现金;其二,现金流量表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补充说明利润额中的实收的现金和未收现金;其三,通过期初与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对比及资源基数与利润的配比分析,可以洞察企业产生利润的效率和利润的分配情况,相应的指标有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等。总之,从三大报表联合刻画利润质量、反映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的保全和维护情况。
二、利润质量分析的基本指标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从利润结构的协调性、基础资源的依赖性、现金流量的相关度三方面建立指标进行分析。
其一,利润结构的协调性。企业的利润应主要来源于日常业务创造的利润。但由于利润表基本理念的变动,公允价值的确定、投资收益的高低等也将影响企业利润。其中,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业务方面公允价值对利润影响不容忽视;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企业对外投资的动机应该包括获利动机、扩张动机、分散风险动机和控制动机,其中获利动机应为核心动机。不同的利润成分所代表的收入来源、利润质量。因此利润质量分析应考核利润的构成和动态变化情况。基于此,本文设置以下三个利润成分指标:
(1)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狭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狭义营业利润与利润总额比率反映了企业日常经营产生利润的能力,体现公司盈利质量的内核。因为只有狭义营业利润才是企业可持续的利润来源,营业利润率越高,证明企业盈利能力越稳定,利润质量较好。
(2)投资收益比率。投资收益比率=投资收益/利润总额。投资收益比率反映了企业对外投资带来的收益情况。从会计核算的过程来看,企业的营业利润与投资收益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在我国部分上市公司,企业为避免摘牌需要扭亏为盈,或为获得增资配股资格而保持盈利势头的关键年份,往往会出现营业利润与投资收益的变动趋势呈互补性变化的态势,此时的投资收益充当了调节利润的“中流砥柱”。因此,投资收益率的异动及其性质分析对利润质量甄别有重要意义。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比率。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比率=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利润总额。这一比例体现企业因公允价值变动所带来的收益占总收益的份额。这种收益有两种显著特点:一是由于评估的主观性和复杂性,其核算值存在一定的缺陷;二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当期未必实现,且其最终实现仍然依赖后期的市场变化,会受到很多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在实务中,管理当局也正是利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具有暂时性的特点把它变成调控利润的工具。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比率的异常波动可能暗示利润质量的低劣。
其二,基础资源的依赖性。基础资源的依赖性用来衡量基础资源保值、增值的能力。笔者根据经营资产与投资资产的不同,用经营资产报酬率和投资资产报酬率分析判断不同类型资产的相对盈利能力。同时,本文利用净资产收益率衡量自有资金的回报水平。
(1)经营资产报酬率。经营资产报酬率反映的是经营资产带来的收益能力水平,计算公式为:经营资产报酬率=狭义营业利润/经营资产×100%。该指标反映了企业经营资产的盈利能力。一般而言,该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利润质量越高,盈利能力强。反之,则说明利润质量差,盈利质量弱。
(2)投资资产报酬率。投资资产报酬率指企业投资资产的收益水平,投资资产报酬率=广义投资收益/投资资产×100%。该指标反映企业投资资产的盈利能力。一般而言,该指标的大小反映的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水平,该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水平比较高,反之则说明管理水平低。
(3)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股权资金的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100%。该指标值越大证明自有资金回报越高。
其三,现金流量的相关度。具体内容包括:
(1)现金销售比率。现金销售比率指销售收入中收取现金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现金销售比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该指标表示每元营业收入中能实际收到多少现金,反映了企业营业收入的变现能力。一般而言,该指标值越高,表明企业销售的回收速度越快,利润质量越高。若该指标大于1,表明企业不仅收回本期的销货款和劳务费,而且还收回前期的应收账款,因而利润质量较高;若该指标小于1,表明企业不能全部收回当期销货款和劳务费,获现能力不强。
(2)营业现金比率分析。营业现金比率反映企业经营现金净流量与狭义营业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营业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狭义营业利润,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实现的狭义营业利润中流入现金的利润越多,企业利润质量越高。
三、新安股份利润质量分析实例
本文拟用新安股份(600596)2006-2008年会计报表资料的有关数据,对该企业的利润质量作初步分析。其基本数据如表1所示:
利润质量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从利润结构的协调性上看,新安股份三年狭义营业利润与利润总额比率都大于99%,接近100%,而广义投资收益率都小于1%,呈逐年上涨的趋势。可见,该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经常性业务收入,利润结构良好,盈利稳定性高。从基础资源的依赖性来看,新安股份2008年的经营资产报酬率、投资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都明显高于2006年和2007年,这表明新安股份有限公司营运能力在逐步增强,等量的资源创造的价值增多。从现金流量的相关度来看,新安股份的现金销售比率在2006至2007年处于稳定状态,在2008年有所回落,说明公司销售货款的回收速度有所降低。2006年的营业现金比率远远高于2007年及2008年,说明2006年的获现能力最佳,而2008年的获现能力最差。
四、利润质量提升措施
其一,重视主营业务的发展。从利润来源看,企业利润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主营业务的比重,其他方面的利润具有短暂性,对利润的可持续增长不起决定作用。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把发展主营业务作为企业的核心目标。
其二,夯实资产质量。存货方面,合理利用价值链,防止在存货上大量占用资金;在委托理财、有价证券投资和预付账款方面,一定要把风险控制放在最重要的地位,谨慎为先;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合理规划,防止盲目投资;在无形资产投资方面,要充分评估其价值先进性和未来对企业利润的贡献能力,防止购买落后的技术。
其三,强化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企业向客户赊销产品,就会产生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一旦形成,企业就必须考虑如何按期足额收回的问题。对应收账款的运行状况应进行经常性分析、控制,加强对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注意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度和出现的变化,如果企业的应收账款账龄开始延长或者过期账款所占比例逐渐增加,就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企业信用政策,对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也不能放松监督,以防发生新的拖欠。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业机械环保节能设计趋势
1农业机械节能环保设计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农业机械采用的是传统设计方法,资源和能源消耗大,效益低,对环境污染严重,是一种高投人的粗放型生产模式。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业机械也在向着高质量、多功能、低能耗和低成本等方向发展。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机产品报废,采用节能环保设计后可使构成农机产品的零部件能够方便地分类回收并再生耗最小,减轻甚至消除农机产品生命周期末端的压力,·使废弃物、垃圾污染程度降到最低。农业机械节能环保设计不仅给社会提供了质量高、成本低的产品,而且还可以带动企业或整个农机行业的振兴与全面发展,提高我国农机产品的竞争力,有效地占领国内市场并扩大出口。节能环保设计已成为农业机械发展的必然趋势。
2农业机械节能环保设计趋势
2.1农业机械的清洁性
常用农业机械动力为内燃机提供,内燃机环境性指标主要存在问题有:消耗一次性能源石油;噪声、废气污染;热排放和漏油污染。废气排放和漏油污染对环保农业影响很大,废气中NOX,HC化合物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机械动力环保选型设计应优先选择电力为动力的农业机械,加快开发太阳能、氢气、植物油、天然气发动机。同时加速发动机环保化学设计的研究,采用包括汽油无铅化与汽油抗磨性,柴油低硫化与柴油润滑性,生态燃料与生态摩擦学,汽油机沉积物与汽油清净剂,柴油机颗粒与消烟助燃剂,润滑油和添加剂与排放催化转化,润滑剂生物降解性与生物降解润滑剂,催化助燃/补燃,发动机机械与化学材料制造等措施。减少石油消耗、噪声污染、废气污染、热排放和漏油污染。采取自适应有源噪声控制系统控制发动机噪声。
2.2产品的可回收性设计
可回收性设计是在产品设计初期充分考虑其零件材料的回收可能性、回收价值大小、回收处理方法以及回收处理结构工艺性等一系列问题,最终达到零件材料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程度最高、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最低的一种设计。例如,在农业机械中常用的联接件(螺栓、螺母等)的回收与再利用。
2.3产品的可拆卸性设计
设计人员要使所设计的结构易于拆卸与维护。在设计阶段,可采用模块化设计方法,即对一定范围内的不同功能或相同功能不同性能、不同规格的产品进行功能分析,在此基础上划分并设计出一系列功能模块,通过模块的选择和组合构成不同产品,满足不同需求。这样既可以很好地解决产品品种规格、产品设计制造周期和生产成本之间的矛盾,又可为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缩短设计周期,降低成本,有利于回收和重用,以达到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2.4环保产品的成本分析
由于在产品的设计初期就考虑了产品的回收与再利用等性能,因此成本分析时就要考虑到污染物的处理成本、产品拆卸和重复利用成本。
2.5材料选择
环保材料是指应来源丰富,便于利用,便于回收再利用且对环境影响小的材料。材料选择是环保设计不可缺少的部分,它也是产品开发设计早期的主要的决策之一。材料选择应尽量减少材料种类,少用有毒、有害材料和贵重稀缺材料,尽量做好材料分类管理和废弃及边角料的回收利用。借助于环保材料的合理选择可实现产品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最小化。当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主要有:环保设计对材料要求的确定;环保材料的选择原则;材料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环保材料的开发与应用;新功能(指环保型)材料的开发与应用;回收物资再资源化的应用等。
3环保设计在农业机械设计中的应用前景展望
环保设计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在不影响产品的寿命、功能、质量等指标下,依靠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以达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为目的的一种先进设计方法。从经济学的意义层分析,环保技术是一种资源节约型有坏配置的相对增值的技术,即在运用等量资源、能源的前提下,环保设计技术是力图比传统设计方法获得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产品、使生产过程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的先进设计技术。中国加人WTO以后,农业机械产品的市场竞争将会日趋激烈,环保设计技术则是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力武器。
[1][2]
一、数据分析
据问卷调查结果分析(图1、2、3),大部分中学生觉得垃圾分类很有意义,但真正做到的人却不多,其中大部分中学生不知道垃圾该怎么分类。只有小部分中学生了解垃圾分类回收的流程。可以看出,中学生的垃圾分类意识是存在的,但在行动上能做到的并不多。大部分中学生对于垃圾分类的具体情况也不是特别了解,愿意分类扔垃圾的人也不多。主要原因是觉得太麻烦或不会分类。中学生可能觉得垃圾分类与自己利益无关,因此不愿意把一袋袋垃圾分开,加之周围的分类情况并不普遍,导致垃圾分类现象并没有改善。可回收垃圾箱里的垃圾有些是不可回收的,说明中学生对于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区别并不十分清楚。
二、分类意义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