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已经形成一定规模,证券业也成为我国的重要金融行业。证券市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时间不长,还缺乏经验,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部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虚假伪装上市,或者重筹资,轻转制;市场运行还[!]存在较大风险,证券业务机构和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活动较多,资产质量不高,有的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内幕交易、操纵股市、欺诈投资者等违法活动时有发生,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力量尚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监管力度和效率有待提高;法制尚不健全,政府有关部门虽有不少规定,但不够统一,不够完善,也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金融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要继续发展各类市场,着重发展资本市场和要依法加强对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精神,正确地指导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汲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必要认真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并参考借鉴国际上证券活动的有效规则,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法,将证券活动纳入健全的法制轨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证券法,正是一部为了实现上述目的的重要法律。证券法规定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十二章,共二百一十四条。通过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证券法的规定着重体现了以下一些基本的、重要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总则中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三公”原则作为证券市场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现代证券市场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资本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其市场规模庞大,市场的参与者人数众多,流通的证券与资金数额巨大,各类机构的分工复杂,形成了复杂的证券市场系统。在这样的市场上,从事活动的当事人都处在激烈的、高度的竞争之中,客观上要求市场必须处于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规则和秩序之下,这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和不断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特别是对广大投资者来讲,证券市场上各方面的信息和规则的充分公开化和透明化,是他们能够平等地获得同等程度的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公平、公正竞争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此,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各个环节,都明确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大股东和有关业务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的义务,并要求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存在重大遗漏。特别是在证券交易环节,证券法作出了一系列必须持续信息公开的规定。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的总则还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证券市场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证券市场同其他市场一样,必须体现和贯彻民事商事活动的共同规范,即市场活动的主体之间,应当是法律上的平等竞争主体,处于公平的竞争环境之中;当事人之间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确立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活动必须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证券市场活动缺乏基本的诚信约束,其欺诈性和风险性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证券法在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中,要求必须如实地履行客户的委托,依法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为组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出借他人,不得伪造、篡改、损毁证券登记结算的有关资料,不得欺骗和引诱客户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损害广大股民的利益等等,同时,对证券活动中的其他当事人,也要求其必须遵守交易规则和上市公司收购规则,不得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不得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三大证券违法行为的原则
各国证券法都把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和欺诈投资者行为列为证券活动的三大禁止行为。这三大禁止行为通过违法投机活动牟取非法暴利或转嫁风险,严重地损害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交易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对此,我国证券法不仅在总则中对这三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且在证券交易一章中专节逐条对哪些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哪些信息为内幕信息,哪些行为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哪些行为是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对这些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严厉制裁措施。
有关机构和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证券活动是由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多个环节组成的,涉及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多个机构和组织,同时,政府有关监管机构还要依法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为了保证证券活动的正常开展,防范风险,证券法针对各个机构和部门在证券市场中的各自职能和职责,分别作了规定: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依法使用所募集的资金,如实提供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向投资者负责;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对受委托验证的各种文件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其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交易机构必须履行一线监管的职能,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及时纠正违规交易行为,监督证券业务人员守法经营;证券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会员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必须依照法定条件核准或审批证券发行申请,严格审核程序,并增强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忠于职守,严格把关,严禁一切舞弊行为和行为。通过确定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和划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力求在各个环节上杜绝证券违法活动,确保证券市场健康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对广大投资者负责。
投资者风险自负的原则
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和具有活力的重要基础。因此,证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立法宗旨。证券法着重体现的“三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三大禁止原则”和“各负其责原则”等,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证券市场毕竟是一个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市场,证券交易活动受到市场价格的不断波动,有时出现剧烈的暴涨、暴跌,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需要投资者自身作出判断,如果预测判断不准,就会发生损失。因此,广大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和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能赚了钱是自己有本事,亏了本就埋怨政府。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许多股民尚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因此证券法专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对风险责任加以了明确的区分。法律的这项规定以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入市交易问题上,应当谨慎行事,消除盲目的投机心理,不作盲目的投资者,更不能去从事违法交易活动。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应当学会保护自身的利益,发现违法的交易行为,应当主动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且不轻信利用各种信息而散布所谓利好、利空的误导性消息,理智地进行合法交易活动。
依法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原则
证券市场参与者多、投机性强、敏感度高,不受地域限制,是一个具有高风险的市场,且其风险又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传导速度快的特点。为了有效控制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近年来对证券监管机构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对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据此,证券法专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法制定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活动进行监管,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各类证券交易机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为了及时地掌握违法活动的事实和证据,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证券法还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了必要的调查权和检查权,对当事人、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权查阅、复制和封存,对非法转移和隐匿资金和证券的行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工作,当事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体现阶段性特点的原则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运行,起步时间还不长,要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还需要有一个过程,有些问题还需要经过进一步的实践。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使我们看到,金融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既要借鉴国际上一切成功的经验,更要注意符合本国国情,善于保护自己。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是国外目前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都要有,不能不顾条件地与国际接轨。为此,这部证券法带有阶段性特点。对现阶段我们还不能做的事,有些采取法律明文规定的办法,如a股市场不对外开放,不搞证券期货、期权交易,不允许进行融资融券的买空卖空活动等;有些则采取回避的办法,如国有股、法人股暂不上市交易、暂不开放场外交易等。应当是将经过实践并有条件制定的规范加以制定,而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问题,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规章,逐步创造条件加以解决;对于风险比较大的市场运作方式,暂不放开,避免因缺乏监管手段和管理经验而引发金融风险。在经过进一步的实践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可以对法律逐步进行修改和补充。
保持政策和规范的连续性原则
证券法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实践和需要,认真总结国务院已有的规范证券市场的经验,对在市场运行和监管中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管理办法,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使证券市场的重要规范保持必要的连续性,如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证交所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的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禁止国有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的规定等。同时,证券法也针对几年来陆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管理上的漏洞,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复加以修改和斟酌,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实和确立了新的规范,如对证券公司实行综合类公司和经纪类公司的分类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风险基金,证券公司设立交易风险准备金,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等,并且,对能作出具体规定的,尽量作出具体规定,对因条件所限尚不能作具体规定的,也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样使证券法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严肃性,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严惩的原则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筹集资金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科学配置。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一些潜藏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这些潜在问题的出现,也折射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市场监管功能不完善,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效率低下。本文从我国证券市场以及监管体制的发展入手,分析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与不足,提出了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对策建议
一、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概述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的、法律的以及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和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来约束证券投资机构的行为。通俗来讲,证券市场监管就是对证券市场的一切经济活动和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将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经济学作为理论基础,通过维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来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来促进证券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我国宏观金融监管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重要主体。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状况,更合理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
2、完善规范证券市场体系
完善科学的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投融资功能,同时有利于吸引广大的社会投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稳定我国证券市场,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资本的科学流动,引领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性发展。
3、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为了保障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国家要通过立法手段,允许金融机构、投资个人、中介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买卖证券获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环境下,市场也存在着操纵交易、蓄意欺诈等多种弊端,为此,证券管理机构必须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度约束,来构建一个健康合理的证券市场环境,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治国是我国在建设现代化、民主化国家的进程中最重要的管理原则。同理,在市场监管中,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逐步健全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其次,依法监管还要求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投资者相对于控股股东和证券发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得到重点保护。保护投资者权利,让投资者树立信息,是培养和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和基本保障。
3、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原则
监管是属于来自外部的他律制度,但是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自律也是必不可少。自律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
4、“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我国金融证券市场不可以存在歧视,所有的证券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通过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来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管理机构对一切被监管的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三)金融证券市场的具体监管目标
我国金融证券具体的市场监管目标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第二就是保护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第三就是真正落实和维护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制度体系。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具体目标可以细化成几个部分,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债券市场的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部门需要防止证券市场的人为操纵以及金融欺诈等行为的出现,真正有效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第二,积极发挥我们证证券市场的机制优势,尽量消除证券市场的不足和弱势。通过扬长避短有效的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的目标,真正落实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的目标;第三,就是根据我国宏观的经济管理的具体需要,运用多样化的手段和方式,调控金融证券市场,引导投资者的具体投资方向,使之更加适应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证券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最早在我国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是由外商开班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经济改革大潮,我国资本市场重新得到萌芽和发展。1987年9月,随着我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的成立,我国证券市场开始步入正规化。
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国家采取了额度指标管理的股票发行审批制度,规定在指标限度内,由各省级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再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企业发行股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数量、规模、股票发行筹资额和交易量等都进入一个较快发展的阶段。我国以发展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为主要战略思想,证券市场的发展突飞猛进,投资品种不断增加,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纷纷崭露头角,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以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创业板市场已于2009年10月底正式推出,目前,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交易机制正不断完善。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后,金融体系改革,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是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迫切要求,把证券产品推向国际资本市场,进一步打开境内资本市场,以适应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步伐。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尚不成熟,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1、各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清晰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职责不够明确清晰的问题。首先是与中央有挂部门职责分工不科学有关。从实际监管分工而言,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核定企业债券的利率,证监会腐恶对企业债券进行上市监管等。由此可见,这样的监管布局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的困难性,在操作中也
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
2、监管权力与范围配置不合理
合理的监管权限配置是保障监管机关顺利履行监管职责、充分是此案监管功能的关键。而目前我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方面,证券监管机关权限配置结构明显不合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往往没有做好实现预防工作,只注重在事后进行处理。虽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能够体现监管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起到威慑作用,但是不能补救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甚至证券市场带来的损害。
3、监管人员数量质量与监管模式存在不足
我国证券监管人员数量少,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足以应对证券市场的复杂性。证券监管力度充足的条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规模的大小以及监管人员的多少和监管素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在经济体中转轨过程中得到足部发展,但是仍然残留着大量落后的痕迹,如:重实体合法,轻程序公正;重审批,轻监管等。
4、三级监管制度不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实行三级监管制,即“证监会大区”、“政管办”、“证券监管特派办”三级监管。而实际执行却只有“证监会大区监管办”、“证券监管特派办”这两级监管。在我国广大、浙江、福建等生气甚至还存在着“证管办”或“特派员办事处”这两个并列大区,人为造成市场分裂,严重削弱了监管部门对市场的敏感度,造成了监管空挡。
三、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的活力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改革、完善并健全证券监管制度已经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通过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了几下几点建议,以期促进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
充分发挥证券组织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壮大,有助于处理好政府监管部门通证券市场两者的关系。一方面,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有利于减轻政府所负担的监管任务,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政府在监管方面的权威性。其次,证券业实现自律监管不仅能够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道德水准,更有助于相应的证券自律组织通过腿子年刚一系列行业内部的道德标准来对内部成员的行为造成约束。
(二)健全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
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当前通用的《证券法》已经逐渐暴露出一系列弊端,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并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要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所存在的法律的空缺,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全面加快针对证券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发展,促进证券行业的全面振兴。
(三)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
要想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就必须从根本上建立起科学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与此同时,还必须对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进行相应程度的强化和完善,全面加大针对相应信息进行披露监管的频度以及深度,与此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还应当全面加大针对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需要重点针对金融证券市场上面那些有可能涉及到的信息披露的违规者以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暂停抑或者是取消市场当中违规者的上市资格等方面的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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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宁.关于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若干构想[J].金融研究,2010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Abstract:Thispapercomesupwiththedirectionstostrengthenandimproveoursecuritiesmarketsupervisionsystembasedonresearchingthesubjectsofthestockmarketsupervision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
KeyWords:securitymarket,supervisionsystem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6-0073-04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包括监管体制重塑、法律法规建设、市场规律运行、证券监管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要求进一步加强股指期货软硬件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股指期货健康发展;重视对投资理财实证研究;健全新股发行上市机制;推动B股、基金、权证、债券市场与A股市场联动平衡发展;加强法制建设,纠正非法行为,维护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完善中小板,为创业板的正式推出创造有利条件等,这些任务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健发展面临的长期选择。本文将通过对证券市场监管内容的分析,研究探讨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方式与途径。
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与体系建设
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历史性必然选择。从理论上讲,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失衡与信息非对称,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必要。证券交易的虚拟性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根本不同、证券市场巨大的利益驱动、价格的巨幅波动以及市场波动对实体经济运行造成的巨大影响,也决定了国家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严密的监督管理。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二十世纪30年代。之后,加强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其精髓是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分工合作基础上的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强调信息公开。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市场监督管理的两大法宝,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原则。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二者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形式滞后、不完备,内容也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这是因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漏洞,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其过程中贯穿着创新与完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5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再如《证券法》,目前一些条款内容陈旧,或与其他政策规定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适当的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的紧迫时机。
(二)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券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各项具体的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有全方位的规范功能。
随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证监会有多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问题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证券行情分析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但仍存在法律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三)健全和完整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职能。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动作性和权威性。
4.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重塑证券监管体制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二是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三是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连续的常规监管等缺陷;四是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五是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为此,应从以下几项措施入手,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一)改变分业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
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方面,要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借鉴香港的经验,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监管的目标来考虑监管的体制,从而保障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职权划分。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金融监管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自从设立了银监会以后,银监会有权统一管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重要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从金融监督管理方面来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既独立运行又相互协调配合的体制。四套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有分工,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有利于我国明确的监管目标,划分权责利范围,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二)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
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不好管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改革与创新。这对我们这样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三)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
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市场与舆论环境。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同证券市场服务机构发挥作用时有过于强调自身利益的现象,忽略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缺乏社会责任感。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三、充分运用市场规律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价格上升。证券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有自我稳定机制。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我们不能忽略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立法等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与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区域合作
证监会组织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区域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区域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根据资本充足率要求,加强对区域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区域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电脑网络相关的信息技术发展对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健康稳定的发展。(5)降低清算风险,保证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国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加强区域合作,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区域间的传递;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合理化、规范化、现代化。
加强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区域合作,必然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高效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申屹,刘希普.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周小川.中国资本市场导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