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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有论文(6篇)

发布人:转载 发布时间:2024-01-05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1

1.从危险防御到风险预防

传统的环境法强调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此种污染对于人类而言,根据经验是可以预见和估计的,即具有一种盖然性。也只有在此种盖然性之下,国家采取行动才是正当合理的,这就是一种危险防御。如果国家对不可预见的行为进行恣意干涉,就会丧失其正当性,不为法律所允许。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环境威胁正不断增加,如气候变化、新化学物质所引发的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此类风险对于人类而言,无法通过经验进行判断,具有预测不可能性、作用不可逆性等特征,在归责方面难以确定。在危险防御理念之下,国家不能对其采取措施。但如果国家放弃,而将人民置于环境风险的威胁之中,同样是不合理与不正当的。所以,风险预防理念由此产生。

2.从目的二元到保护优先

我国原来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了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说明我国环境法在立法目的上存在二元性,即在要求环境保护的同时又强调经济建设。此种设置使得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往往让位于经济建设,致使环境形势不断恶化。对此,我国去年修改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强调“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的目的二元的理念,强调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能获得优先考虑。

3.从环境治理到生态文明建设

传统环境法在环境保护路径方面通常强调的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治理,较多地使用被动的措施应对环境污染与破坏。并由此形成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体系,对于环境保护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这些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这其中或有制度设计不合理、实施不到位等因素,但根本性的因素在于没有将环境保护融入社会发展之中。党的十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由此,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根本理念。

二、环境法理念变革对教学内容的影响

1.环境风险规制理论

环境风险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环境风险规制也就成为现代环境法的重要内容。在法学范畴内,风险通常与危险相对而言。对于危险领域,基于制定法和基本权保护义务,国家有责任必须介入,以达到保护个人法益之目的,公民亦可要求国家保护。对于风险领域,除了在客观上完全不能克服的风险外,因国家行政资源有限性以及社会因素的限制,使得国家仅能在一定范围内规制风险,其规制界限在于一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水平。另外,为实现环境风险最小化,在环境风险国家行政规制之外,还需要社会力量对环境风险进行规制,即自主规制。通常是企业自己设定环境保护目标,按自身特点制定对策,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行动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优点在于企业能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找到低成本高收益的环境对策。环境风险规制理论包含了行政规制与自主规制,两者的结合必然可以实现环境风险的最小化目标。

2.统合性环境政策

在环境法领域内,关注整体性环境问题成为一种趋势,即超越环境媒介和部门对环境问题进行规制。过去对于不同环境问题由不同的部门规制,或者按照环境媒介如大气、水、土壤等来规制,此种规制模式会导致在解决一种环境问题之时而形成对另一种环境问题的放任。所以,如果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无论是从环境法的角度还是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比起个别的、非全面的规制方式更有优势,这就是统合性环境政策。统合性环境政策需要程序上的整合,即在程序上、组织上的整合,实现环境行政决策一体化,简单来说就是由单一管辖机构在单一程序内做出单一的决定。实体整合方面,要求环境法相关许可的要件事实的实体性审查或决定一体化,在环境媒介之间应注意其相互作用以及环境污染的转移,时间上应注意产品的生产流程以及使用后废弃的各个阶段,尽量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小化、循环化。统合性的环境政策也是当前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体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不仅是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与措施,加强环境污染与破环的治理,更是要建立新的制度,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之中,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三、环境法理念变革对教学模式的影响

1.加强环境问题意识的指引

我国环境法教科书的体例几乎都是从理论到法条的讲解。从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基本法、单项污染防治法、自然环境保护法、中国与国际环境法等方面对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论述,但总体上存在一种“就法论法”的阐释法学方法,难以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实效。对此,在环境法学教学过程中,应针对现实中的环境问题,强化环境法的实践环节,使学生在面对某一环境问题之时,能从多角度和用多学科的方法对该环境问题进行剖析,考察环境问题的社会根源,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干预。这一过程中,具体的环境问题成为教学的指挥棒,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也不再局限于法律文本层面,而是随着问题的深入不断采取多学科交叉的方式予以应对。

2.推动环境法系统性思维教育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2

关键词:工科院校;《环境保护》课程;教学问题;改革对策

中图分类号:G4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211-02

1《环境保护》课程教学现状

(1)课程内容综合性强。《环境保护》课程旨在传授环境知识、宣传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培养环保人才,最终达到素质教育的目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知识、最新的科研成果以及全球环境问题等等。该课程综合性强,理论性强,包含的内容很多,学生要掌握这些内容并应用到实践中,需要有多方面的基础知识。

(2)工科院校应用类学生特点的限制。对于工科院校应用类学生而言,要学好这门课程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方面,他们对环境保护课程的学习基础、学习动力、理解力都较理科类高校学生稍逊一筹;另一方面,应用类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态度不端正。认为《环境保护》在应用型专业课程中无足轻重,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设计者,只要会搞设计、懂得施工就行了,而忽视了设计的理念或思维的创新源自于理论的学习,至于环境保护则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更是与工程设计者无关;同时,学生认为环境保护理论高深莫测,感到课程内容也枯燥无味等等。这些在无形中增加了讲授该课程的难度。

2《环境保护》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1)确定科学的教学原则。①科学性原则。各种污染问题以及世界环境问题形势都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进行,尽量从正规的资料中查询,做到较强的说服力。②实践性原则环境教育应因地制宜,结合社会需要、现实形势要求进行,既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又不能让知识过于成旧,显得平白无趣。③趣味性原则。热爱是最好的老师,因此,无论是材料的选取、内容的阐述,还是表达的形式都要结合工科院校大学生的特点,要让应用类学生觉得学有所值。④创新性原则。新时代的素质教育强调的其中一点就是创新思维的训练。环境教育也要讲创新性,不能拘泥于传统的环境知识的说教,要将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结合起来,将物质环境污染与意识环境污染结合起来,将传统环境教育与现代环境教育结合起来。

(2)教学内容改革。传统的《环境保护》课程教学讲求系统性、理论性,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忽视对拓展学生设计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所以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教学中,多为以教师为中心的注入式的满堂灌,教师为教而教,学生为学而学,很少考虑到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教与学是对立的,因此教学效果较差;传统的教学内容繁杂,不能很好的突出重点,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消化吸收,结果理论记得很多,考试结束后就还给了老师,眼高手低,不能将环境保护理论应用于实际设计中去。因此,笔者针对这种情况,每年对旅游管理行业用人标准进行市场调研,并根据就业市场和行业要求的变化,调整教学内容,充实教学内容。在教学中将整个课程分为若干阶段,每一个阶段自主确立一个主题,这个主题既要服从《环境保护》课程教学服务于工程项目设计的需要,又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生态旅游项目设计思维能力,于是备课时搜集大量的参考书籍和图片资料,并按照学生能接受和感兴趣的方式编排教学环节和程序组织教学,这样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如在对城市景区的使用情况调研中发现,游人在游览中的个人行为即心理需求对公园环境起着很大的影响。工程项目设计不仅经济、美观、舒适,而且还要符合人们心理需求,只有满足了人们在使用园林空间时的心理需求,人们才会尊重设计,从而保护旅游景区环境。

(3)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是培养高素质园林专业应用人才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随着园林学科内容的不断扩展与更新,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向现代化与多样化改革。①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直观性与时代性。环境保护虽有一定的历史,但在高校公选课中依然是一个初现的课题,特别是《环境保护》课程的内容理论性强,需要形象化的教学手段。②案例教学。利用典型旅游景区设计案例分析,引导学生生态设计思维。通过对省内著名生态景区如衡阳珠晖区白鹭湖农业生态园、耒阳蔡伦竹海避暑山庄及衡南县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旅游景区兴建的历史背景、生态旅游开发目的、设计理念、当地文化艺术等对景区建设影响的分析和引导,培养学生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人文精神融入生态工程项目设计中。生态工程项目设计不只局限于针对客户和某特定范围的人,更重要的是要关注整个社会,关注未来,不断地创造新的变化来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③实践教学。虽然将多媒体运用到教学中,使得教学内容直观化,但学生对环境保护理论知识还是缺少直观的感性认识。因此需要加强实践运用,鼓励学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现实设计中,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以达到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熟悉化。根据教学内容,分别组织学生到到各公园、街道绿地、居住区等地进行现场教学,加强感性认识,加深学生对课堂知识的理解,教会学生观察问题,并进行讨论,这样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等课程结束后再与其它的课程一起,组织学生到南岳、江口鸟洲、蔡伦竹海等景区进行课程结业实习。通过实习,学生开阔了眼界,丰富了实践知识,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实习结束后要求学生写出自己的感受和体会。这样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4)考核方式改革。考核作为教学过程的终点,既起到检查教学的效果,又起到对教学过程导向的作用。为培养学生的专业创新能力,考核应在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过程中进行,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灵活多样,既要有理论,又要有实践,这样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学生专业创新能力的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总之,通过对《环境保护》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考核方式的改革,改变了学生以往学习的被动性,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达到了预期的教学效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如环境保护理论知识在工程项目设计中指导作用的发挥,学生的创新能力等仍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还需要在教学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崔丽娜,苏艳.《环境保护概论》教学内容及方法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科技信息,2006,(10).

[2]石晓枫,张晓燕.在我国高校公选课中增加环境教育内容的探讨[J].高等理科教育,2001,(1).

[3]徐颂.CAI课件在《环境科学》教学中的应用探索――以“水污染防治”CAI课件为例[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3

关键词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现状;问题;对策

abstractmulunnationalnaturereserveinguangxiisareservoirofbiologicalresource,andithadasignificantcontributiontotheconservationofspeciesdiversityinkarstareaofourcountry.inthispaper,thegeneralsituationofmulunnaturereservewasintroduced,thenotionandmeaningofenvironmentaleducationinnaturereserveswereanalzsed,andthentheproblemsinenvironmentaleducationofmulunnaturereservepresentlywerediscussed.meanwhile,thecountermeasurestoadvanceenvironmentaleducationofmulunnaturereservewereputforwardforreference.

keywordsmulunnaturereserve;environmentaleducation;situation;problems;countermeasures

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加剧,自然与环境面临着严重的考验,野生生物种的灭绝、物种多样性的锐减,已经成为重大的全球环境问题,引起人类的关注。自然保护区的提出和建立,保护了一些珍稀物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物种多样性。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现以木论自然保护区为例,分析保护区环境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的对策,以期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提供参考。

1保护区环境教育的概念及意义

环境教育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7年在格鲁吉亚第比利斯环境教育会议上正式定义的,旨在促进整个人类的环境忧患感,促进人类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并避免新问题出现[1]。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人类划分了自然保护区。世界保护联盟(iucn)把自然保护区定义为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和有关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管护,并通过法律和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或海域。而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将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划分出来,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一直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999个,占国土面积的14.4%,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保护区网络。目前,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了较好的保护[2]。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环境工作者及地方政府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保护区的环境教育可以理解为向保护区及周边社区人群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增强环境保护技能,转变不重视环境教育的旧观念,促进社区与保护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以实现自然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可以培养社区群众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观念,帮助保护区和周边地区人群获得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知识和技能,促进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周边地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促进社区共管,实现自然资源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

2木论自然保护区概况

木论自然保护区位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西北部,地处北回归线北侧,始建于1991年(当时为县级自然保护区),1996年4月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9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东西长20.6km,南北宽11.6km,总面积10829.7hm2,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均气温15.0~18.7℃,年均降雨量1530~1820mm,年无霜期310d,相对湿度较大。保护区内喀斯特地貌极为发育,石山裸露面积80%~90%,土壤覆盖面积不足20%,且土壤多分布于岩石缝隙间,只有洼地或谷地才有成片土壤。土壤为由白云岩、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石灰土,局部出现由燧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硅质土。木论林区属中亚热带石灰岩常绿落叶混交林森林生态系统,保存极为完好,覆盖率高达96%,为世界同纬度地区所罕见。林区内物种极为丰富,在已知的1048种高等植物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51种,广西特有植物30多种,木论特有植物6种。在保护区内,仅兰科植物就达128种之多,包括国际濒危保护的兜兰属植物5种,堪称植物王国“熊猫”的单性木兰(kmeriaseptentri-onalis)在林区内也有群落分布,其数量居全国之最。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有6个行政村,28个自然屯,736户,总人口3200多人,少数民族人口占95%以上。人均耕地面积500~1000m2,人均粮食100~270kg,人均纯收入1040~1480元[5]。

3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

3.1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生产生活方式落后

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文盲有294人(占9.1%),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863人(占总人口的57.6%),中学以上文化的有810人(占25.0%),学龄儿童270人(占8.3%)。因为教育文化落后,加上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差,所以保护区周边社区群众的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绝大部分还沿用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式,产业结构单一,家庭收入60%~70%来源于传统的种养业,外出务工收入不到30%。社区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有水稻、玉米、黄豆等,养殖的畜禽及水产品主要有猪、牛、羊、鸡、鸭、鱼等。保护区东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经济收入较高,农作物产量、节柴灶、沼气池入户率较高,对保护区资源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西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发展滞后,大部分家庭只有旱地,人均耕地少,土地贫瘠,单产较低,并且野生动物啃食和毁坏农作物较为严重,社区群众对当地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比东部高[5]。目前保护区部分群众已经开始植桑养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仍采取比较原始的粗放养蚕模式,不提青、不分批、不除沙,增加蚕病传染几率,并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在桑蚕生产中病死蚕、蚕沙等随便倒入房前屋后,甚至倒入河中,不仅导致蚕病频发,陷入恶性循环,而且还会污染环境,成为一个新的环境问题。

3.2环境教育模式和内容单一

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模式较为单一,即使一些比较著名的环保组织(比如ngo)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模式也仅限于环境宣传教育。这些宣传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三大类,即法规类、知识类和技能类。法规类内容一般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知识类内容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作用、意义、现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一些乡土知识等;技能类内容主要是在传授环境保护知识内容的同时,尽可能地使一部分人掌握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基本技能[3,6]。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木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还不完善,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环境教育面向的主要对象还是社区群众。另外,目前的环境教育还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

3.3科技力量薄弱

木论自然保护区现有34名管理人员,其中正式职工11人,临时聘用的护林员23名。据了解,在木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员中,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相对较少,尤其是农林、生物、环保等专业的科班出身的人更少(不到30%)。护林员一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主要由一些退伍军人或社区中责任心较强、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由于人才缺乏、经费紧张、实验场地和设备短缺,因而极大地制约了保护区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开展[7]。

3.4社区关系亟待协调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分布在经济贫困而生物多样性相对丰富的地区,靠山吃山,向森林索取是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药材通常是获取经济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人们长期形成的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无法在短期内改变。保护区的建立,切断了村民的部分经济来源,客观上使村民的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社区与保护区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8]。由于保护区的设立,原来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划到了保护区管理局,保护区无力承担社区群众的经济补偿费用,当地政府同样无法提供财政补贴,使这部分社区群众的生活水平比以往更加困难。据2007年pra调查统据显示,保护区周边社区人均耕地面积只有500~1000m2,人均口粮100~270kg,人均纯收入为1040~1480元。由于生态补偿等相关政策未能及时落实,因此在社区发展与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社区与保护区的矛盾恐怕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消除[7,9]。

4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对策

4.1依托地方特色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随着国家东桑西移战略的实施,广西一跃而成为全国桑蚕生产第一大省,蚕茧产量逐年提高。2009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又明确提出河池发展有色金属、生态旅游、桑蚕等特色产业。而木论自然保护区又位于桑蚕生产第一市——河池市,紧靠桑蚕第一县级市——宜州市,有利的地理位置为桑蚕产业的大力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桑蚕生产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有效解决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农业生产和生态问题,除了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收入、解决社区群众对资源的过度依赖以外,还可以利用桑枝、蚕沙发酵沼气等解决燃料问题,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产业。保护区管理局应该充分认识到目前社区桑蚕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环境问题,积极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联合,提高社区群众养蚕技术水平,并指导群众合理解决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考虑到群众经济基础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区可以在原来沼气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发展生态农业,为将来的生态旅游项目奠定基础。

4.2优化环境教育模式,丰富环境教育内容

通过木论gef(全球环境基金)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开展,初步明确了群众的基本需要。在原有的环境法规、知识类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增加和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等内容,环境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结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需求,与科技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联合开展科技下乡等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

4.3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走科技富民之路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广西一些自然保护区自主科研和环境教育的功能还不够完善,实力也比较薄弱,致使许多应当正常开展的工作力不从心,地方特色资源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也常常滞后。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及科学研究方面有先天的优势。因此,依托地方高校及有关科研机构,在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前提下,走自然保护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之路是一种双赢的选择。这种结合,既能促进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又能提高社区群众的生产技术水平,同时还能加强社区群众与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联系,可谓一举多得。2010年1月,结合广西林业厅gef小额贷款科研项目的实施,河池学院与广西木论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作,在保护区周边的社区(下寨屯)联合举办桑蚕养殖及食用菌栽培技术培训,群众踊跃参与,反映强烈。在听课过程中,群众主动反映他们在实际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索取相关资料。这种专家现场指导、群众自觉参与的技术培训和环境教育方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4.4协调政府及社区关系,走合作共赢之路

加强社区共建,带动社区发展不仅是保护区的责任,同样也是当地政府的任务。保护区群众处在多个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不应该出现真空区,而是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保护区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了解当地政府发展规划,并听取社区群众意见,群策群力,将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能否处理好政府和社区群众关系,关系着保护区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保护区和当地政府的良好形象。

5结语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粮食、蚕茧等农产品价格的提升,依托地方特色资源,积极调整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村产业结构,主动开展各种相关技术服务,提高农民积极性,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群众经济收入,是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益探索。

以农民喜闻乐见的生产技术培训带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丰富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对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积极的意义。

6参考文献

[1]廖德宝.猫儿山自然保护区公众生态教育初探[j].广西林业,2004(1):16-18.

[2]刘思慧,刘季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自然保护区[j].世界林业研究,2002,15(4):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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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覃勇荣,黄志丹,葛建邦,等.社区环境意识与喀斯特地区生物资源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30):13358-13361.

[6]吕艳,王续琨.环境教育的难题及其解决对策[j].教育科学,2004,20(5):43-46.

[7]覃勇荣.自然保护区管理与社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广西木论自然保护区为例[j].河池学院学报,2004,24(4):69-75.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4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环境知情权

如果让可持续发展能够可持续,环境法治建设能够变得更纯粹,人们的幸福指数更高,那么公民环境权的入宪问题必然是我们当下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重大课题。本文就围绕公民环境权的入宪问题作了初步的思考,希望在当我们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在宪法上能找到依据。

一、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理论

(一)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界定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于1970年发表了其着名的论文-《为环境辩护》。萨克斯教授提出的环境“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豍得到了推崇。进而,有人在“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1960年,原西德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这方面的讨论,有的学者使用的是“环境权”,有的学者使用的是“公民环境权”。本文认为,之所以有这样的划分,是因为存在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具体到笔者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可以将良好的环境概括为:一个适宜人类健康的、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令人身心愉悦的、舒适和满足的、与自然相和谐的、有利于人类各方面发展的、符合人类尊严的自然环境。

(二)公民环境权的宪法理论基础1.基本人权思想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权”概念的是意大利的伟大诗人但丁(1265-1321)。他指出:“公民不为他们的代表而存在,百姓也不为他们的国王而存在;相反,代表倒是为公民而存在,国王也是为百姓而存在的。……人们遵守法令,不是为了立法者,而是立法者为了他们。”经过了文艺复兴运动之后,其人权思想和人权要求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西方人权观也已初步形成,古典自然法学中的人权理论体系也更为系统、更为全面,这主要表现为“天赋人权论”。对人来说,最重要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当人们的生存环境变得非常糟糕并足以影响人类的生存时,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会变得豪无意义。那么,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了两种价值取向: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人民选择不得不需要政府的情况下,人民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宣告基本权利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是政府不可侵犯的,而且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政府有保护和救济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这些权利不可剥夺,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否定。

2.正义原则什么是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是法的内在生命力,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正义的经典定义,则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所表述的,“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然而,不同的法律制度所追求的正义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环境正义是用正义的原则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始终贯彻着自由和平等的理念。它作为一个全新的正义概念,是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而被提出来的。蔡守秋认为“环境正义是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即从环境正义的角度对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正义性进行评价,既要考虑环境实体法又要考虑环境程序法方面的正义性、公平性。”

二、公民环境权的比较研究

(一)国外公民环境权立宪状况据魏伊斯教授统计,目前有41个国家或地区的宪法规定了个人所享有的清洁、健康的环境的一般性权利,有62个国家或地区在宪法中规定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作为国家的目标或义务豓.另据统计,有60多个国家的宪法确认了环境权或者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责任艳.因为笔者能力有限、时间有限等原因,本文仅就几个典型国家有关公民环境权进行立宪考察。

1.美国美国联邦宪法是近代世界史上出现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自1787年制定以来历经26次修正,均未涉及环境保护的规定,更不用说环境权的规定。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人试图通过环境诉讼使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从现行宪法及宪法第五、九、十四修正案引申出作为私权的环境权,但都被法院判决否定。与联邦宪法不同,面对严峻的生态危机,美国各州宪法则显得异常活跃。据统计,美国目前至少有16个州宪法涉及广义上环境保护的条款,其中纽约、华盛顿、马萨诸塞、得克萨斯、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和新墨西哥等州宪法还对公民享有宪法保护的适宜环境的权利做了规定。

2.韩国韩国《宪法》自1948年7月颁布以来,前后经过9次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1980年经修订后的《宪法》首次确立了“环境权”,把一项宣布公民享有环境权利的新条款列入了国家宪法。在第六共和国《宪法》中该环境权的概念又从原来的自然环境扩展到社会环境,这在当代环境法的立法中不能不说是一项具有全球性意义的创举。尔后,经过第8次修正的韩国《宪法》除规定公民能够享有健康而舒适的生活和清洁的环境权之外,还对国家赋予了促进环境保全对策的义务。根据韩国现行《宪法》第10条,即“宪法确保所有公民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认和确保个人拥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权”。此后,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第35条第1款又进一步规定:“所有公民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以及公民应当努力保护环境。”豖第2款规定:“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为由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忽视环境管理,韩国政府又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赋予了环境部下属的地方环境厅,使之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进行审批,从而力求事前控制地方自治政府直接进行或许可的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这不能不说是韩国政府依法行政手段的高明之处。

(二)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实践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立法实践,已经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具体体现在:《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5款等等豗《环境保护法》第1条就指出了其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公民检举权和控告权,是公民为了保护其生活环境而享有环境权的一种体现,实际上已经暗示了公民环境权的基本内容,这说明我国是承认并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单行环境法律比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赋予了公民环境参与权,这是公民环境权程序性权利的体现,其他的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作了类似规定。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法律中均有大量体现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2004年11月19日至25日,国家法官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了第4期全国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在这期研习班的结业式上最令人鼓舞的是律师学员自发地起草了《律师环境保护宣言》。该宣言指出:“环境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环境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公民权,应当得到保障和维护。”

在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代表赵新良建议国家加强公民环境权立法,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列入宪法。

在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338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已存在的具体规定足以说明未来环境权利的立法趋势,这些规定对中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公民环境权的比较分析通过以上对宪法中环境保护规定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发展过程本身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认识过程。宪法环境法律规定的历史过程大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简到繁的不同阶段豛.在各国宪法中,依照各国宪法的特点和对环境保护认识的差异,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模式:

一是通过宪法层面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比如《伊利诺斯州宪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任何人均有健康环境之权。任何人均得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实行此权以对抗任何政府或私人。”

二是在宪法中宣誓对环境进行保护,即以政府负有保护环境义务的形式或者是把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政策和目标的方式体现公民环境权。比如我国《宪法》(1982年)第26条等是通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三、构建公民环境权制度的设想

(一)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加强可持续发展立法是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定型化、制度化的基础,而其立法的实施者是把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付诸实现的保障豜.环境权利的法律化正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其基础平台和原发动力的,缺少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支持,法律上的环境权利将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可持续发展理论否定以破坏和污染环境、牺牲后代环境资源为代价的传统发展模式,强调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限制在其承载力以内,必须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共存荣。因而,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环境权保障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是宪法关于环境权保障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正如我们在本文前几个部分所列举的案例那样,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使我国人民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对此,作为保护公民生存权的宪法应做出积极的响应,将公民的环境权升格为最基本的权利,以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环境权。这将会使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获得更为具体、明确、直接的宪法依据,并为其他部门法更细致地规定公民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强化环境侵权救济,保证公民充分实现环境权提供了指导。

(三)保障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公民环境知情权作为知情权的一部分,不仅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的需要,更是环境保护事业的需要。但是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还很不完备。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2款虽然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环境状况的义务予以确立,但是,并未直接赋予公民环境知情权。随着各种各样环境污染侵权事件的出现,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就显得非常的重要。

(四)构建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机制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制度设计的最终价值取向就在于保障公民资格在民主体制中可以有充分的发展空间,保障环境领域公民参政权利和环境利益的实现与满足豝.通过机制的构成为弱势群体的环境利益表达和实现提供专门的渠道和空间,促进公共权威在环境公共资源的分配中能够考虑弱势群体的主张,使环境公共资源的分配趋向正义的价值理念追求。从而实现公众整体和政府之间的密切高效合作。所以,也只有我们的公民积极配合及参与,才能激发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更好的享受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

(五)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救济1.确定原告的范围。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首先要解决原告的范围问题。因为环境权受到人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正义原则理论的影响,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涉及每个人,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应该既包括直接的受害人(公民、社团);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公民、社团)。“他们的理由一方面是公共环境权益受到危害,另一方面是依据法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5

[论文摘要]根据多年道路设计和施工的经验,浅谈了道路设计和建设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并提出了在设计中环境保护要考虑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公路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时期。环境保护成了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总称。在公路建设中,我们只有保护建设环境的责任,不能也无权恣意消费。良好的生态和独特的资源是自然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也是最大的资本。发展生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设计良好的公路能同时满足人、车、路环境及景观的要求,富有行车诱导性,将人、车、路、环境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不仅使公路本身形成一个行车迅速、舒适、清洁、安全的环境,还要创造一个沿线地区经济发展的绿色生态环境。公路的绿色文化全新概念,强调公路是景观、文化、旅游资源,与沿线风土、历史和时空相适应,与时代感相适应,与运动中人的感知和静态中人的观察相适应,与环境相适应。反映当地风土人情,在满足人民精神需求,增进人类健康,促进人和自然和谐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改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改建公路仍将作为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必要的重复改造,不但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浪费,也加大了不必要的土地浪费和自然环境的破坏,所以有必要从根源上进行探讨。

(一)公路建设必须着眼于高起点。过去由于资金短缺和对远景交通发展规划不足,公路等级和技术指标采用较低,不论是线型、纵面、横向宽度还是路面结构,都只能缓解短期之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路运输对道路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但公路建设的发展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运输业的要求,在旧路改造中还存在着短期效应的现象。对公路发展缺乏预见性,往往采用低限指标,以致刚改造的公路通车不久,很快就不能满足运输的需要,不得不进行新的改建。所以公路改建必须要着眼于高起点,线型上要满足发展要求,红线范围满足拓宽要求,无论在断面上一次改造,还是分期改造,都应将环境保护与植被恢复措施考虑周到,并付诸实施。同时改造过程中要尽可能绕避村镇,靠村不进村,以保证道路畅通,减少干扰及污染,真正起到便民、利民的效果。

(二)废弃公路的合理处置。旧路改建必然要废弃一部分原有旧路,在本着尽量利用原有线位、提高路线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开辟部分新路是必要的,而处理好废弃的旧路也是必要的。对于改造成高等级的公路,废弃旧路可视其价值的多少作为辅道,否则应因地制宜进行旧路还田或者绿化,使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这项工作应在公路改建中完成,旧路路堤可作为新路的取土场,或者平整周围地表的土方来源。废旧油皮及其他不适宜于还田绿化的废弃物,运走集中处理,以便有效地保护环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二、新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公路建设必须要经过工可研、设计、施工三个主要环节,对环保认识不足都可能在公路建成后,对路线周围造成难以想象的破坏,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工可研阶段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可研阶段在投资费用估算、经济费用及效益分析上的考虑,基本建立在实地踏勘和调查上,但是目前在论证项目可行性时,对自然环境论述较少,大多局限于一些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在满足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许多大填大挖的方案很少考虑自然环境及植被保护。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公路建设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评估势在必行,工可研阶段应该把环保与效益分析等论证放在同等程度,尽可能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指导后期的测设、施工。测试阶段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公路测设是在工可研的指导下,具体确定路线的布局。线位的具体设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路建成后的使用情况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所以公路测设在满足技术等级要求前提下,不但要考虑线形指标,还要考虑环境保护,尽可能地优化方案,力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少破坏自然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无论永久性占地、还是临时性占地,都应有合理的环保设计。对于在建设中破坏的植被应提供恢复措施设计,防护工程应优先考虑植物防护。这样,虽然初期投资可能大一些,但从长远看,无论对公路本身的发展还是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都十分有益。

三、采取的措施

(一)公路设计阶段环保措施。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正确处理造价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重视大型结构物设计与自然景观的协调。路线走向应尽量减少避免穿越对地球生态至关重要的湿地、林区等。保护原有地质结构的稳定性。公路建设破坏了山区或丘陵本来的自然稳定性,由于开挖导致应力释放引起坡度滑动。目前的设计很少考虑应力释放,只简单地考虑土质的自然休止角,只做一些较粗的地质勘探,出现滑坡后治理的费用远远超过先期避免滑坡所投入的费用。重视排水、防护设计。公路排水设计不畅,不但对公路本身造成损坏,并且对环境造成破坏,在公路运营阶段仍然存在水淹耕地、冲刷原地表的现象。

公路设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它融贯于公路规划、设计、施工过程的始终。随着时间和沿线环境的变迁,公路的影响因素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动态设计的概念,运用先进的技术,结合施工现场的情况,需随时间、空间的推移不断地进行补充和完善,经过反复的调整及技术经济比较,才能设计出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公路方案。

(二)公路施工阶段环保措施。在公路建设中,要做到填挖平衡,土方开挖避开雨季,保护水利设施等措施,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边坡防护和绿化,可以有效地保护水土流失。减少公路的水毁,保证公路的安全。废弃土石方要进行妥善处理,不能就地乱堆乱放造成新的环境破坏。最好的做法就是选择农田耕地少,不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山洼作弃土场,把废弃的土运往填土场堆放,用压路机分层碾压达到一定压实度,然后进行植树、种草、绿化美化,恢复生态环境。当施工路段距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人,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对工人进行自身保护。公路施工堆料场在空旷地区,不应有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等集中处理,不直接排入水体。

(三)公路运营阶段环保措施。对公路附近的住人地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附近有学校的路段两端设置禁止鸣笛标志。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车辆上路,防止公路散失物造成水体污染。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6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5(b)-0143-011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相关概念和内涵

所谓“环保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维护和参与程度,其主要内容就是,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不断增强,力度也不断增加。一些人组织起来,积极地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去;很多行业组织、非环保专业的群众组织也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很多类型的环保社团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参与环境保护。各地公众在为维护自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积极举报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对推动我国环保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参与的水平不高

(1)参与的过程主要侧重于末端参与。按照我国现行相关环保立法的有关规定,公众参与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公众属于“告知性参与”,因处于被告知的地位,公众的观点、建议无法得到真正的重视,在“预案参与”方面的力度不强则相当薄弱。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其行为也主要集中在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发生后,危害到自身利益时通过检举、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危害的滞后性和不可恢复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因此这种末端对于有效地防止环境纠纷和危害不利,与公众参与的根本性质有很大差距,也影响到现行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执行。

(2)参与的行为以个人浅层次参与为主。我国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公众的环保水平等有限且责任意识淡薄。很多公众参与的环保行为主要集中在以简单的、浅层次的环保行为,如日常生活中的节约用水、用电等个人的生活行为为主。但是,需要学习环保知识并用于日常生活,或主动参加公益环保活动能够在产生一定社会效应的等需要付出一些物质或者金钱为代价的环保行为,公众参与不多。

2.2?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

公众缺乏对社会环境影响巨大的领域的参与机会,以我国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例,其中规定了建设项目和规划,公众可以参与,但是在国家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具有战略深度的领域,公众则缺乏有效的参与;公众参与的形式化,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公众参与程序,通常是首先由各级政府或其环保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某一环保决策宣传报道,使公众有所了解,然后让公众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参与,但最终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中,公众的意见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公众意见处理被形式化。

2.3?参与制度不健全

一是在环境信息的获取上,公众无法及时获得充分、真实的环境信息,具有一定的渠道障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公布环境信息的义务。”按照此规定,环境信息公布的义务主体被限制在一个窄范围内,导致一些环境信息难以及时被公众了解,甚至导致一些地方小范围内的环境信息详细资料难以被上级部门掌握,因此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二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政府公开的环境信息中,环境信息公开较为单一,只限于环境及各环境因素基本状况的信息、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对诸如破坏环境活动方面的信息等则不予公开,这无法满足公众参与的需求。

3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

3.1?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一是转变思路,即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过程应该主要从监督这方面来考虑,赋予公众对政府提出的决策方案的批评权、否决权,具体来说,对某一决策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时,如未能得到公众统一,则环境政策、规划、法律就不能通过,同时,如果公众不同意,则建设项目不能开始施工。二是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政府部门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时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是要允许对公众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决策过程,要给予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的机会。

3.2?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一是建立环境保护民主协商制,具体来说,就在在环境执法中设立公民会议,在相关社区内随机选择自愿参与的公民组成讨论某一特定环境问题的组织,通过专家向公民会议提供相关的信息,参与的公民提出可能的思路,并将公开讨论基础上形成的共识写成报告向社会公布,再次进行讨论后形成上方共同价值和利益的决策,避免公众在有问题的情况下选择激烈的诉求方式。二是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通过大力支持和培育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培养公众环境法律意识,初步形成为环境法治发展的社会思想基础,同时,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在检举、公益诉讼等促进环境法律的实施的优势和积极性,通过参与政府环境政策、意见表达等方式,实现对国家环境权力的制约。

3.3?加强公众环境宣教

一是要把环境教育工作深入到各种群体、职业和阶层,比如各级国家机关作为环保法规的制定者、执行者等。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即环境宣传工作要把自身需求、社会需求紧密地与环保工作结合起来。三是将环保意识渗透并落实到社会实践中,举办定期、不定期、各种长期或短期培训班,使环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四是加强对全民的环境法教育,使公众了解自己在法律上所赋予的环境权利和相关法律的主要规定。五是在全民中进行彻底的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介等多种途径宣传环保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助于公众积极的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实践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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