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改革方案》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其中乡道公路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乡镇与行政村或村与村相连的道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护是指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灾后修复。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统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乡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条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规、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侵占路产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乡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所需资金,除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补助资金外,可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如道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自愿筹集和社会捐赠,村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或投劳等)。
乡村公路的管护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通知精神,乡村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已纳入全市乡村公路网规划和统计的道路进行核定,按照乡道公路3500元/年·公里(见附件1),村道公路1000元/年·公里(见附件2)纳入燃油税预算,给予养护资金补助。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养护质量、检查及奖惩办法。
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实行定期帐务公开,群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对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县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社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小组进行编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通乡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通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涉及水利、电力、光纤通信、天然气等设施,各有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大力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建设按照分级组织实施修建的原则: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及社道公路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建乡村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时,要事先向当地公民进行告知,并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市乡村公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绿化、排水系统等附属设施应完善配套。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县道公路由市养路段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县道公路的日常路面保洁和边沟、涵洞的疏通工作,可由市养护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养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对水毁受灾公路进行突击性抢修、恢复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村道及社道的管理养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养护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给予技术指导。年终对全市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养护公路的路况情况,兑现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养护制度,可采用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和招投标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使公路养护质量达到《市乡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附件4),保持道路的设计功能和使用性能,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乡镇、村、社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切实督促执行,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利用养护作业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及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养护过程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等,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的管理,按照分级实施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道路实施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兼职交通运输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给予乡镇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和利用道路设施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和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三条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埋设(架设)杆、管、线等设施。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道路沟外缘的净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穿越乡镇城镇规划区的乡村公路,其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城镇规划的道路宽度,其建筑距离按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场镇过境段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超过道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速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乡村公路、桥梁上行驶。各有关乡镇、村、社应按照《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之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速和安全标志、标牌和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重车等严重损害乡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工作,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绿化用地不得非法占用,道路行道树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因建设确需占用绿化用地和更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全市度工作目标考核。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属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XX年,在市建设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市规划处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加快规划编制进度,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强化规划服务质量,以年初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全面落实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圆满完成了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一、城市规划编制实现历史性跨越
1、各专项规划的编制。为申报部级历史文化名城,聘请中国规划院编制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完成初稿评议工作,正在积极做准备论证。**市电力规划、**市消防专项规划等已分别要求市供电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委托设计单位着手编制,市住宅建设规划已由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编制完成,正着手组织专家评审。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按照XX年工作计划,城市规划区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目前已完成东南、东北、木鱼山、政务新区、西南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龙眠河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专家评审并报市政府通过。
3、城市公共设施布点规划、老城区控规、同安南路区域控规、毛河区域控规、盛唐北路和望溪东路两侧区域概念规划、文四路东段两侧区域概念规划、南山路、盛唐路两侧街景规划,墩塘景观规划已委托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正在按任务进度开展工作。
4、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为配合拆迁征地、解决回迁安置,完成了城北安置点、海峰路龙眠河段安置区、西南片区安置a区,居巢路安置点,东南安置a、c点等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了市近郊公园规划,龙眠河综合整治概念性规划、政务新区城市设计。
二、规划技术、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1、规划管理的关键是制度的完备,针对过去制度不完善的情况,XX年已完成《**市规划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草稿)、《城市城乡规划委会议规划》(送审稿)、《**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办法》(讨论稿)、《规划工作岗位制度》、《规划工作实用指南》、《规划执法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关于开展规划执法集中整治活动的意见》、《**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违法建设认定标准及行政处罚措施》等。
2、1999年版地形图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XX年委托省测绘院对城市规划区108平方公里地形图的航拍,现测绘成果已通过专家验收,并投入使用,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
3、强化对在建工程的跟踪管理。对经批准的工程实行放线、验线及验收制,建设工程基本上根据坐标定位,基槽开挖立模后委托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实测验线。并从建筑的色彩、立面效果等方面,细化到项目实施的每一个环节,覆盖建设的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的减少了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再行整改的损失。
三、规划审批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1、积极简化服务流程,改进了审批环节。按照局党组的要求,统一思想、狠抓落实、高标准、快速度地落实驻行政服务中心办公人员,确保职能到位、确保一个窗口对外,确保责任到人、确保许可高效优质,确保工作人员遵章守纪。
2、努力创新服务举措。为使建设单位对办理流程和申报资料一目了然、一看就懂,制作了全新的规划办理流程和规划许可、审定项目告知单。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基础上,通过主动服务、文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全力打造服务型科室、和谐科室,提升了规划处对外形象。
3、竭力化解社会矛盾。规划建设管理是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涉及到各方面利益,规划许可、违章查处的矛盾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规划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年来,狠抓对容易导致矛盾的行为进行公开透明,服务主动,规范执法。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细化法律法规中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不断完善矛盾调处机制的建设,创新调处方式,强化调处责任。
4、致力创造一流业绩,充分发挥规划技术服务工作。即将过去的一年,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经济建设,积极为全市项目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一流服务。目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5件,面积32.4万平方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人61xxx件,面积51.2万平方米,核发建设项目造址意见书36份,面积50公顷,审核规划方案60个,为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条件25份,出具用地范围图46份。
四、规划学习不断加强,机构建设不断完善。
为提高规划管理工作与社会接轨,按局党组要求努力自觉学习,不断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各项理论,对照自己找差距、找出路、找方法、努力提高思想觉悟,解放规划管理思想。加强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年初组织全体职工参加省建设厅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班,并邀请省建设厅高冰松处长来桐,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培训讲座,深入学习和宣传城乡规划法,保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科学执法。此外规划处还安排人员分批分期参加国家和省市规划学习培训班多次,全面接触和掌握国内先进的规划管理理念和技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内部机构建设,扎实规划管理力度。根据组织安排,为充实规划管理力量,向社会公开招聘德、才兼备,业务素质强的大学生参与管理,成功引进二名相关本科专业大学生加盟。把规划机构重新理顺,加强规划效能建设,分清管理职责,效果显著,消除矛盾,科学决策,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五、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稳步推进
为保证规划许可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建设矛盾暴露和处理在规划许可之前,减少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建设矛盾而造成浪工、停工的损失,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到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建设项目均实行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公示采用固定公示栏、网络和建设项目现场张贴等形式,对规划拟许可内容、意见反映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公众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收集的各种意见归纳整理,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之一。
一、全年政风建设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一)从抓学习、重程序入手,强化依法行政
今年是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第一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前,我委结合《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需要,对全委系统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管理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批项目从38个缩减到25个,并将行政许可项目将清理后保留的25项行政许可项目和14项行政管理项目,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了审核,并在媒体上公布。在缩减审批项目和管理项目的同时,对其它项目进行了整合,确保管理不缺位,不与上位法相冲突。5月24日,我委组织建委系统科级以上干部专题学习行政许可法,并邀请市政府行政许可法宣传员授课。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我委根据市法制办的安排,积极组织全委系统78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进行了年检培训,9月份组织43名新进和换证人员进行了执法资格认证考试,41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确保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城市拆迁方面,我委在全省率先实行拆迁裁决,确保拆迁程序到位合法,全年共进行拆迁裁决7次,对16户拆迁问题进行了裁决,并积极引导被拆迁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上级主管部门涉及我委的行政复议案件共有8件,由于我委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都做到了主体合法、程序到位、事实清楚、依据充实,所有复议案件均维持我委的处理结果。
(二)转变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推进人性化管理
在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建设负责任、有作为的为民政府的理念指导下,委党组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民贵官轻”的思维逐步在建设部门树立起来,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践行为民政府建设的措施,努力把群众反映的问题作为第一信号,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反过来又通过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果,来不断提升系统干部职工对建设为民政府的认同感、参与度、自觉性、责任心。
在人民至上、民贵官轻的思维方式确立后,我们乘势引导系统职工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倡导人性化管理方式。首先界定城市管理对象是市民,管与被管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有不少管理对象属于弱势群体,要求全委上下要以公仆之责、平民之心履行管理职能,把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执法管理中,要以对待客人的态度,运用说服教育方式,更多地运用亲和力的办法,提高执法技巧,使极大部分管理个案处理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仅城管支队执法管理,自推行人性化管理以来,投诉率下降60%以上。今年清溪河等重点工程大规模拆迁基本没有发生矛盾激化的问题。
建委工作与市民息息相关,也是的热点。为了积极办理群众投诉,把矛盾化解在部门,我委除建立主任接待日制度,化解矛盾,畅通渠道,集中处理来访问题外,在日常时间,我们坚持开门办公,实行首问负责制,随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基本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按照市政府建设为民政府提出的“群众要求的事快办、不理解的事缓办、反对的事不办”的原则,今年我们立足本级,稳妥地处理了多起久拖不决、反映强烈、解决难度大、群体性上访的、历史遗留的重点案件。如通过建设池口路,把“民怨路”变成了“民心路”;通过市场运作,推进了公交顺利改制,实现了城市公交的平稳发展;通过对秋浦花园及国丰花园群众群体投诉进行逐户上门沟通、督促整改质量问题,化解了开发商与数十位居民的矛盾,使群体上访的居民息访;在认真考虑住户利益的基础上,经与开发企业反复磋商,通过部分修改规划,妥善处理了久拖11个月的关于女人街规划建设内容的投诉。由于我们坚持畅通渠道办,不少问题得以及时解决,在11月6日谢市长第二次接待日和叶市长11月27日的接访日中,直接反映建设部门的件几乎没有,可以说这是对我委建设为民政府所取得绩效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验证。
(三)积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促进各项工作全面提速
我委将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后保留的25项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并印发了《*市建委办事指南》,将市建委25个行政许可项目办理依据、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提交材料、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全面公开,方便群众办事,社会反响良好。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建设系统职能建设,自9月份起我委在建设服务中心窗口实施“五个一”制度,即实行一个窗口受理、规范一个运作程序、加强一支队伍建设、完善一套考评机制、建立“一口”值班制度,变“跑部门”为“部门跑”。目前,我委正与行政服务中心合作,初步定于明年元月开通建委系统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进一步缩减办事时间,强化审批监管,方便群众办理。
(四)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今年以来,市建委将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作为抓好政风建设的切入点。一是先后组织系统内科级以上干部近60人参观党风廉政建设图片展,观看等反面教育片,听取警示教育报告,运用2003年政风建设收集的负面反映加强正面教育,召开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等,并将政风建设作为工作例会,干部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我委抓政风,坚持一把手带头抓,抓好一把手,结合为民政府的建设,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要求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坚持做到“说话让职工信服,做事让下属佩服”,讲究“四道”:有权不霸道、为人讲厚道、办事要公道、做事走正道,以此作为标准衡量自己。由于注重抓一人带一片,抓关键带全面,全系统风气有了很大改进。二是狠抓廉政建设,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工作任务进行了责任分解。今年,我委将涉及到系统内防腐倡廉内容进行了细化,将招投标工作和工程预决算审查列为重点内容,明确了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要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工程建设与廉政建设“双合同”,并与市检察院就预防职务犯罪联合下发文件。三是进一步完善组织。逐步形成了建委统一领导、部门配合、上下贯通、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的政风建设组织网络。在上年度出台了《市建委政风建设制度》、《市建委首问负责制》等多项政风建设保障制度后,今年我委又出台了《市建委快报制度》、《市建委资金调度制度》、《市建委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办法》等,以进一步强化制度的保障职能,杜绝推诿扯皮,工作拖拉,增强市政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透明度,强化廉政机制的保障措施。四是通过抓创建,提升行业管理,改善机关的部门形象,提升建设系统人员素质。
今年我委政风建设,通过建设系统上下共同努力,与去年相比,有了较大的改观,尤其在干部自身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办事窗口建设,管理服务意识等方面较为明显。但当前我委政风建设还存在一些困难,建设系统所面临的矛盾大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城市房屋拆迁、城市管理等,拆与被拆和管与被管之间的矛盾难以协调。另外我市的基础设施不完备,城市功能有待完善,市民对城建方面还有不少地方有意见,特别是物业管理意见较大。
二、*年度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情况。
(一)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齐山—平天湖城市景观区总体规划》、《九华山大道景观规划》和《*市主城区教育布置规划》已通过评审,即将终稿,主城区管线普查整套勘测成果和地下管理信息系统已交付,正在试运行。为指导和配合城市建设的需要,正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城市给排水系统规划》、《百荷公园北园规划》等。同时还积极配合城区相关部门、单位正在编制《主城区消防规划》、《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等。
(二)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今年市政府确定我委实施的城市建设项目共分七大类(生态环境工程、城市路网工程、基础配套工程、管网建设工程、惠民便民工程、城区绿化工程、园区文化工程)20多个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约2.7亿元,截止11月底,大多数重点工程已接近完工,部分工作正在扫尾,年内可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1、清溪河综合整治工程。截止11月底,已完成投资约7000万元,年内完成8000万元投资建设目标。其中,南门环岛工程总投资1850万元,已完成投资1600万元,年内完成1665万元。百牙东路桥计划投资1214万元,已完成投资950万元,预计12月底竣工。污水截流工程总投资约3000万元,已完成前期准备投入资金1300万元,完成工程量约700万元,年内完成1070万元。清淤驳岸工程已完成790万元,年内完成850万元。另外,征地拆迁完成2500万元。
2、城市干道网续建工程。列入重点工程计划新建4条道路,总投资约2150万元。①人民路已基本建成,完成投资441万元。②百牙东路贯通工程计划投资396.2万元,累计完成投资357万元。③青阳路南段工程计划投资960.4万元,包括拆迁补偿现累计完成投资768万元,占计划的79.7%,年内完成948万元,基本建成。④九华山大道经检测,路基沉降没有稳定,不能实施路面建设,年内完成前期准备。根据池口路沿线群众和企业的强烈要求,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将池口路列为今年市政道路建设,该路已于8月15日建成通车,完成投资100万元。
3、500套廉租房建设工程。计划投资3500万元,4月28日首批200套廉租房已交付使用,另300套廉租房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总投资完成3000万元。安置房建设工程征地70亩已签订协议,三通和场地平整年内完成。
4、城市垃圾处理厂建设工程。总投资4900万元(不含征地费),已完成1100万元,计划今年完成投资2000万元。
5、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及二水厂技改工程。①污水处理厂已完成前期筹备工作,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基本完成,土地征用给群众的补偿标准已签订协议,完成投资650万元,此项工程今年土地调控对建设造成影响。②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计划内任务于5月份基本完成,外加开发区LWB耐火材料项目管网铺设和贵池区梅里食品工业园管网铺设,今年投资达到1500万元。③二水厂技改工程已结束,完成投资110万元。
6、城区绿化工程及街头广场建设工程。城区绿化工程计划总投资450万元,已完成投资435万元,已基本完成年初计划任务。今年我委共安排栽植香樟、银杏等2000多棵。完成了实验小学北侧绿地广场建设;金芙蓉门前停车场;国税局至法院绿带建设;建设中路人行道铺装;武警、消防、公安110大楼门前、市政府西侧、秋浦西路南侧临街等地段的人行道、绿化带配套建设,共投资1200多万元。
7、天然气管网建设工程。总投资约3600万元,今年计划完成投资700万元。
8、小街小巷整治已初见成效。截止10月底,九华、古舜、翠柏社区综合整治工程已基本完工,新建道路2.1万平方米,新修下水道5.56千米,安装小街小巷路灯120盏,新建小区绿化面积0.47万平方米,完成投资670万元。
9、垃圾中转站、公厕建设工程。3座新建旅游公厕已完成;年内计划再新建星级旅游公厕2座。改造包装了4座旅游公厕。垃圾中转站已建成6座,年内计划建成9座,总投资完成330万元。
10、公交站点建设。已基本建成36个,年底主次干道基本完成,公共交通设车辆和基础施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786万元。
(三)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情况
主城区1-11月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5亿元,同比增长12%。商品房施工面积59.6万m2,同比增长27%。商品房销售面积24.7万m2,同比增长13%。空置面积1.7万m2,同比减少2.83万m2。11月份主城区商品住房沿街商业门点均价已达1492元/m2和5386元/m2。
(四)公用事业改革进展情况
1、公交公司改制基本完成。我委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本着改革、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招商引资、收购重组、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基本思路,对我市原公交公司实施了改革,依法终止了原贵池市与今世缘公司签订的《关于出让城市公共交通路线营运权合同》。目前新公交公司已购入安凯公交车50辆,7月份开始我市公交班车基本实现正规运营。结合公交改制,根据我市总体规划,我委正编制城市公交专项规划,重新规划公交线路,并依据规划科学合理的布置和建设公交站点、停车场和其他公套设施,建立规范化的城市公交网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市民。特别是我们按政策、走市场化运作路子,妥善地处理了原公交车辆,在沿江城市是最成功的、最平稳的,又为政府节约了改革成本。
2、自来水公司改制工作完成准备。按照年初制定的计划和“供排一体、制售一体、主辅分离、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先后与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就*市供排水一体产业化项目进行了多次磋商,最后综合各方面情况,以招商引资的形式确定了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市自来水公司股权出让和污水处理厂建设、经营的外来投资主体,并于6月24日和9月28日两次由市建委与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目前,自来水公司的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已经结束。同时,根据合作意向书的要求。自来水公司改制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年内有望与深圳水务集团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深圳水务集团届时将向*供排水产业注入资金7000万元左右。
(五)城市管理工作
关键词:高速公路;经济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运输事业快速发展,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大量兴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基本承载作用,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投资大、资金密集的行业,现已成为公路建设现代化水平的体现和代表,对其经济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1.1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交通运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和市场竞争程度日益增加,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一部分。因此,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1.2保障公众出行利益的需要
高速公路自身所具备的公益性、外部性、网络性等属性决定的它是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具有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产品。我国高速公路一般采用全封闭收费制式,因此具有排他性条件。但是,我国高速公路也同时具有非竞争性。也就是说,在“适应交通量”这一公路消费的拥挤点之下,其消费具有共享性。显然,高速公路是既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这是高速公路本身的属性,与采用何种管理模式无关。
1.3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
我国公路资产的国有决定了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是在保护国有资产。目前我国的公路,不管投资主体是谁,也不管属于哪种管理形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高速公路当然也不例外。基于此,依法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设施安全完整,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角色拥有权利与应尽的义务。
2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措施
2.1法律手段
2.1.1立法方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之所以管理有序、发展健康,与其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是分不开的。与高速公路发展速度和规模相比,我国对高速公路的管理显得比较滞后,出现高速公路投资、普通公路管理的普遍情况,高速公路没有完全体现其应有的高效运行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快高速公路建设与管理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毋庸置疑,高速公路立法是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保证,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需要。当前要在遵循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同时,积极制定和修订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人们在高速公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们的行为能够有章可循,减少和避免纠纷。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尽早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1.2执法方面。高速公路的执法问题是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目前,高速公路执法主体繁多、效率低下成为阻碍高速公路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要解决好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管理体制问题,必须要明确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模式,建立精简、统一、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也就是要实行综合执法,统一调度高速公路的各种力量和管理资源,形成快速反应能力,避免政出多门、多头处罚。同时,为了提高路政执法效率,维护高速公路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还必须有先进的管理设施和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
2.2经济与行政手段
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一样都是经济社会活动赖以进行、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但它所具有的公共性、规模性、非营利性和不可替代性,以及它具有的起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经营风险大等特点,使一般企业无力经营或因无利可图而不愿涉足。这时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市场进行干预,承担起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责任,组织建设和管理高速公路,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赋予特定企业的垄断经营权。即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允许企业垄断经营某条高速公路,但同时要对其进行治理,治理方式就是以特许经营为特征的微观规制。政府对高速公路经营进行规制,既适应了高速公路运营发展的规律,又体现了政府宏观经济的目标要求。
2.2.1高速公路的经营主体应当是以非营利性的特许经营机构为主要形态。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企业的特许经营,是有政府参与并由其授权经营但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特许经营方式。
2.2.2政府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合理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及确立合理的特许经营期限,尽量使其成为规制合理、激励适当的激励合同。
2.3加强成本管理与控制
2.3.1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
①预算成本,编制工程施工预算,做好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必须具有完善的定额资料,搞好工程施工预算。工程预算成本反映公路施工企业的平均成本水平,是根据工程施工图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计算出来的,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工程项目应为中标价。
②计划成本,是指项目经理部根据计划期内的有关资料,在实际成本发生前预先编制出人工费成本控制计划、材料成本控制计划、机械设备成本控制计划、管理费用成本控制计划、临时工程费用成本控制计划。对每一个公路项目的施工,都应当有精心的预测,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选定先进的施工方案,选好合理的材料供应商,制定好该项目的成本计划,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造成不应有的失误。
2.3.2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
2.3.2.1项目施工过程中,在目标成本确定后,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岗位和职工就要依据目标成本对实际成本按成本计划进行控制。包括对生产资料费用的控制,人工消耗的
控制和现场管理费用等控制内容。根据成本计划和成本降低率,通过与实际成本进行比较,检查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找出成本升降的主客观因素,总结经验,制定下步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寻找最佳途径。成本控制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职工的收入,与参加施工的每个人员都息息相关。
2.3.2.2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成本核算将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对照找出偏差,为下
一步的成本监控、成本纠偏提供依据。同时,通过成本核算,为施工生产、施工技术和企业经营提供可靠的成本报告和相关资料,促进项目改善管理,提高技术,降低成本。
3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运输市场将不断探入发展,运输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是各级公路部门都要积极面对并探索的问题。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情况汇报
涡阳县人民政府
(2007年8月21日)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此次执法检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情况汇报如下,请予以审议。
一、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
自199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0年实施《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县政府组织全县人民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促进了我县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截止目前,我县建设公路总里程2998公里,其中省道102公里、县道425公里、乡道343公里、村道2128公里,公路密度达到每百平方公里142公里。已初步形成了以县城为中心,两条省道为骨架,县乡公路为依托,乡镇驻地及较大集镇为结点,乡村公路为主脉,辐射行政村、自然村通油(水泥)路的公路网络。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开创了公路工作有法可依的新局面,确立了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为我县公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几年来,围绕《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县突出抓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宣传,深入公路沿线乡镇巡回演讲。二是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开展《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张挂横幅标语,电视、宣传车等形式扩大宣传教育面。三是组织交通公路执法人员集中培训,学习《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之成为宣传骨干,经常性地组织上路上街咨询、宣传,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了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
(二)抓住机遇,全面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几年来,县政府紧紧抓住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机遇,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资力度,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提高了我县公路等级及通车能力,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近三年来,我县通过多种渠道,共筹集公路建设资金近两亿元,新(改)建各类道路近千公里。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完成涡新路21公里改建工程的17公里;完成青李路10公里;完成西高路11公里底层;完成曹坛路3.4公里;完成义门至苏庄6公里;完成单集林场至西阳3公里。完成村级公路建设181.9公里,总计完成投资4800余万元。
2006年完成公路建设里程263.5公里,累计完成投资9089万元。完成青李路上的母猪沟桥和马店集镇涡包河中桥建设。编制了《2006年度涡阳县县乡公路养护计划》,按计划分别对丹史路、耿王路、张义路、涡五路等进行坑槽填补4.5万平方米,挖补坑槽0.7万平方米,中修罩面11.3公里;散发路政管理传单20000余份,清理打场晒粮935处、建材占道196处;查损桥赔(补)偿案件1起;拆除违法标志百余块。
今年县政府又进一步加大公路建设工作力度,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18项重点工作之一,及时调整充实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对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进行调度。截止至目前,共完成路基94.6公里,路面71.4公里,在建工程214.2公里,义门大桥改建工程建设近期内即可完工投入使用,已完成投资4342.5万元,预计全年可超额完成计划300公里的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狠抓工程质量管理
为强化全员质量意识,我县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通知》等一批规范性文件,突出质量教育,从根本上提高了公路建设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上,要求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始终坚持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和开工报告核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行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严格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监理程序,对重要工程、关键工序实行全过程监督,全环节检查,任何一道工序出现质量问题,坚决推倒重来;加大了政府监督力度,杜绝了不合格工程。
(四)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畅通
我县始终坚持“建、管、养、征并举,养是重中之重”的工作方针,针对我县是运输大县,公路负荷大的特点,县公路部门采取多种养护措施,确保公路畅通。(1)加强日常巡查制度,抓紧抓实小修养护工作。增加机械设备投入,提高机械化养护水平。(2)实行桥梁经常性检查和监管制度,保障桥梁安全运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桥梁做好整治和维修工作,对有病害的桥梁不仅做好监测工作,掌握病害发展动态,而且设置了限速限载标志,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危桥予以及时封闭。(3)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工程质量管理。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快工程进度,加强资金管理,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中严把各工序关口,有效地确保了工程质量。
(五)加强路政管理,切实维护路产路权
我县全体路政人员能加强有关公路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执行路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较好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一是组织联合清障活动。公路局与公路沿线的各乡镇政府、交通局、交警大队部门沟通信息,联合行动,做好路障清理工作。二是严格控制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与非公路交通标志。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加强监督,一经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设置广告牌的,立即予以制止。三是把占道贸易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对一些经常发生的地段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四是加大治理超限超载力度。专门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全天候不间断地执法活动,有效地遏制了超限超载行为,减轻了公路负荷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良好的社会效应。
(六)执法主体到位,执法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一法一例”贯彻实施以来,我县省道、县乡道的公路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县形成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公路“建管养”工作格局,始终做到了“三个到位”。一是管理机构到位。原公路管理站升格为亳州市公路管理局涡阳分局,同时经批准成立了涡阳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和路政稽查队,并在各乡镇设立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站,负责全县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二是装备经费到位。县公路分局、县乡公路管理站和路政稽查队,配备了道路工程养护机械5台,路政管理专用车辆2部,依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配置了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所有路政管理经费都列入了部门预算。三是管理职责到位。各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一法一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一法一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案件。
(七)建立管理网络,探索公路管理新模式
多年来,县政府不断加大协调力度,通过建立路政管理网络,发动群众,爱路护路,将单一的交通公路部门执法行为转变为全社会爱路护路的上下联动行为。一是建立健全以路政管理专业队伍为基础的公路执法网络;二是将路政管理融入公路养护、建设之中,构筑综合管理体系;三是积极发动各乡镇、行政村建立“乡规民约”,尽可能使爱路护路成为农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件自觉行为;四是以沿线群众为依托,发动沿线群众自觉参与路政管理,形成全民参与爱路护路的格局。
二、存在问题:
1、对《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广度深度不够。虽然近几年来我县对公路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但涉及面不够,贯彻不到位,许多干部群众对公路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意义知之甚少,遵守公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群众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路政管理相抵触,个别干部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
2、重建轻养现象突出。现在我县乡村公路网络已基本形成,但乡道、村道养护力度不够,水沟、边沟堵塞、排水不畅等直接影响公路的质量与使用年限。部分省道、县道路面养护仍有死角,一些路面出现坑坑洼洼未能及时修补,影响交通运输环境。
3、治理公路环境任务艰巨,执法力度不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度较大;公路街道化日益明显;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占道贸易、摆摊设点现象严重;随意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倾倒垃圾行为屡禁不止。
4、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有的部门对执行公路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相互协调不及时,配合执法积极性不高,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和纠正,影响了执法力度和效果。
三、今后加强公路工作的思路
(一)继续抓好《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对全社会的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一步形成人人遵守《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依法爱路护路的良好风尚。
(二)稳步推进公路建设。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按照“十一五”公路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思路,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多争取公路项目,进一步完善我县公路网络。同时,加强公路工程前期工作的调研,尤其是农村公路的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做到修建一条公路,能更好地完善公路网络,能最大限度地方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积极推进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公路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实行招投标,降低公路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三)切实加强公路养护管理。采取早期预防性养护,把公路病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降低养护成本。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超限运输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超限运输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依法治路,确保《公路法》的贯彻实施。继续加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育,突出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树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执法形象。加强对公路路面的巡查制度,及时制止,严肃查处侵占、破坏路产路权行为,确保道路的畅通与整洁。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