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体育社会学:媒介体育;职业道德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现代体育发生了巨大变革,大众传媒也深度介人体育领域,体育成为了大众传媒锁定的重点传播内容。“专业性的体育传媒为体育传播提供了广阔的平台,扩大了体育的社会影响力,实现了体育传播的各种价值功能”。有研究认为,“媒介通过对体育信息的选择、加工、反映和重构,产生了以体育为原始文本,但在形式和本质上又截然不同于体育的新的文化形态——媒介体育。”所谓媒介体育是指媒介化了的体育,体育媒介化,就是媒介将挑选过的体育形象和信息再现给读者、听众和观众的过程。
媒介体育和客观世界的体育不能等同,媒介体育只是在体育现实中架起了一座桥梁。而现在的媒介体育与其传播理想存在差距,甚至可以说媒介体育发生了畸变。媒介体育出现畸变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商业化的影响,媒介体育传播内容的软化趋势,大众文化的世俗性等,但缺乏媒体自律是媒介体育畸变的重要因素。那么加强媒体自律对于扭转媒介体育畸变现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强化媒体自律能有效遏止媒介体育畸变。
1媒介体育畸变现象
媒介体育畸变是媒介体育在传播体育信息和知识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媒介体育传播与媒介传播规律或者体育发展宗旨相违背的现象。Www.133229.CoM
1.1媒介体育虚假化
2004年8月19日,《成都商报》等媒体报道,举重运动员张国政的奥运金牌是教练员在比赛场地用金钱“激”出来的。这是记者把笑话当作事实,捏造细节编出来的假新闻。2004年8月29日凌晨,某门户网站体育频道在奥运会女排决赛还在紧张进行时,就提前抢发了中国女排失利的消息,而这场比赛最后中国女排翻盘,夺得最后的冠军。上海《新闻记者》评选出的2004年“十大假新闻”中,虚假的体育新闻就有3条。2002年6月27日,《新快报》刊发《意韩赛主裁惨死于乱枪?》的报道,照片都是从别的新闻报道中移花接木的。媒介体育虚假化日益严重,这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媒体的日趋商业化和争抢第一时间报道新闻使大量偏离新闻理念和基本原则的虚假新闻的大量涌现”‘。李希光教授‘认为:“新闻媒体的卖点是新闻真实,媒体出售的商品是真实。”而今天的媒介体育,真实和虚构的故事混杂,使社会大众难辨真伪。
1.2媒介体育过度娱乐化
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一些媒体在媒介体育传播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娱乐化的手法,使媒介体育的娱乐化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其他媒体纷纷跟进,热衷于报道运动员的私生活和花边新闻,媒介体育娱乐化成为潮流时尚。“一场球赛就是一场性爱”(《新周刊》2002年5月15日)、“足球性高潮”(《新周刊》2002年5月15日)、“性是迷人的东西”(《南方体育》2002年5月31日)、“世界杯,没有性生活的日子”(《南方体育》2002年6月17日)、“nba性骚扰何其多”(《体坛周报》2005年8月22日)、“瑞典不禁止性生活,阿根廷会贩卖”(《体坛周报》2006年6月15日)。一些媒体在娱乐化大潮中越过职业道德的底线,使媒介体育娱乐过度。李良荣教授在《娱乐化、本土化》一文中说“传媒硬件越来越硬,但传媒的内容却越来越软。”媒介体育越来越将名人绯闻,煽情性、刺激性的内容作为报道的重点,倾向于用视觉盛宴以刺激受众的欲望,用暧昧的文字挑逗人的理性,对体育媒体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南方体育》曾经是国内“三大体育专业报”之一,此后,《南方体育》过度地放大“媒介体育娱乐化”的特性。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无法自拔的深渊,最后寿终正寝,于2005年停刊,这也是媒介体育娱乐过度而自掘坟墓的典型。
1.3媒介体育炒作不断
高度商业化和娱乐化的媒体经常运用“尖叫原理”,通过炒作体育明星和丑闻,以吸引受众的眼球。这使得一些媒介体育从业者对这种肆无忌惮的炒作也很反感,一位《东方体育日报》记者钟浩在他的博客里说:“我不知道如今的中国体育报道到底掺杂了多少炒作的成分,我不禁要问,有多少真相可以重来。”
媒介炒作,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在媒介体育传播中尤甚。在体育记者中常流行这样一句话“体育记者应该有狗仔的精神。”媒介体育难道真的要靠炒作来吸引大众的眼球吗?有意思的是,在2007年1月21日网易体育新闻排出了“体育明星炒作价值榜”,黄健翔因解说失误,离开央视绯闻不断位居炒作价值榜首位。刘翔的l2.88s的广告、田亮与超级女生叶一茜的恋情、“姚明牌”女用卫生巾、郭晶晶与霍启刚的翻版“松霞恋”、刘璇跻身《名声大震》三甲、周萌萌性骚扰事件、陈纯甄拍裸照还债这些都是2006年的体育新闻炒作大热门,不管网站排出的价值榜是否具有参考性,但这表明了媒介体育炒作是不争的事实。
2困境中媒介自律的必要性
2.1媒介体育应承载历史使命
大众传播媒介是为社会提供信息交流和沟通的工具,其运作特征是将大量的信息同时、反复地提供给尽可能多的受众。媒介所反映的现实已经不是真正的现实,而是超现实。后现论家道格拉斯认为,超现实与非真实的区别已经模糊不清,非真实超过了真实,比真实还真实。这种超真实性决定了媒介体育从业者要对社会负责,要具有历史使命感。
媒介体育的畸变在社会上受到了激烈的批评,要求媒体改进工作的呼声日益高涨。其中,媒体的社会责任成为了关注的热点。其实,社会责任论早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开始兴起,最早在美国、英国出现,后来传到全世界,它对媒介的发展有指导性意义。社会责任论对新闻媒介提出了具体要求:应该提供真实的、综合的、明智的新闻报道;新闻媒介应负责陈述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等。
社会责任论强烈要求媒体实行自律,媒体自身必须强化职业建设,强化职业意识,以职业化的精神,自觉担负起道德义务与社会责任,自觉以职业道德准则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传播活动服务于公众利益与社会利益,使自身的利益同公众利益及社会利益平衡,使自己作为信息和意见的公共传递者的角色”。
媒介体育从业者同样要自觉承担社会主义国家新闻记者的职责与使命。应确保媒介体育的真实性,谨守媒介体育道德,这就要求媒介体育实行媒体自律,避免不和谐的声音在媒介体育中出现。
2.2现代体育健康发展亟待媒体自律
媒介体育虚假化、过度娱乐化、炒作不断等问题困扰着中国体育,恶化了中国体育的环境,阻碍了全民健身推进的步伐,影响了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2006年全国体育宣传工作会上,体育界人士呼吁,别让这些不良倾向搞坏了中国体育。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司长张海峰说,当前,我国体育宣传报道中,虚假新闻、恶性炒作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媒体热衷于制造和传播虚假体育新闻,炒作各类小道消息和负面报道,甚至热衷于炒作运动员的私生活和其他低俗内容,这些都将给中国体育带来不利影响”。
媒介体育畸变在不同程度上对中国体育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造成了不良后果,有的甚至严重损害了中国体育形象,干扰了运动队正常竞赛、训练和运动员的个人生活。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冯建中说:“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坚决打击丑恶现象的同时,体育宣传更重要的责任在于引导人民群众学习体育健儿为国争光、顽强拼搏、公平竞争的精神,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香港奥委会主席霍震霆先生,在2007年4月6日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时也称:“现在很多体育都快变成娱乐了,但在我看来,体育毕竟不是娱乐,过分地追求这些东西违背了体育运动的本身。”体育的发展需要一个很好的环境,很多体育界人士也呼吁,不要让媒介的不良倾向搞坏了体育。因此,媒介体育引导受众正确看待体育很重要,特别是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来临之前,培养大众的体育欣赏水平以及增强群众体育的参与热情都是媒介体育传播者的责任。体育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媒介,体育需要媒介扩大在社会的影响,要改变媒介体育畸变这一现状,还体育一个洁净的发展环境,加强媒体自律迫在眉睫。
2.3新闻媒介公信力需要媒体自律
媒介公信力就是在公众与媒介的相互作用中,媒介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大众的文化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媒介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社会大众对传媒寄予了厚望,希望从媒介获取更多的体育知识和信息。在我国,媒介体育传播逐渐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这对体育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对媒介来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大众对体育的需求越来越多,在经过长时间的接触或实践后,如果大众发现媒介体育不再专业,产生畸变,社会大众的逆反心理便会产生,久而久之,就会抗拒某种报纸、刊物或电视台传播的体育信息,这对媒介来说,无疑存在潜在的威胁。
现在,媒介体育传播的竞争异常激烈,中国号称拥有“8000足记”,这对媒介体育的繁荣是一个可喜的情况。如此激烈的竞争,传媒要想生存,必定要增强自身的竞争力。由于媒介体育传播环境比较宽松,操作容易上手,自由的空间越大,对自律的要求就越高。因此媒介体育以自律换自由才是明智之举。
新闻媒介公信力的树立需要媒体自律,媒体自律的弱化可使媒体的权威性、美誉度不断被消解,新闻记者的职业尊严和荣誉感也会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特别需要通过自律重塑权威,新闻记者特别需要通过自律重获尊严。
3实现媒体自律,遏制媒介体育畸变
3.1强化媒介体育从业者的新闻职业道德
实现媒介自律最直接的动力来自传播者内部,有学者称为“内化新闻职业道德”。所谓内化新闻职业道德,即将新闻职业道德内化为自己的新闻道德观念,形成职业良心、职业荣誉心和职业品德。内化新闻道德规范的过程,本质上是对新闻道德规范的认知、评价的过程,是在心里确立新闻道德规范的过程,。内化媒介道德并不是纯粹的认知、评价活动,而且是媒介传播实践过程。一旦媒体职业道德内化为传播主体的道德观念,新闻传播主体就获得了自我评价职业动机和行为的标准,会主动去用这标准衡量自己的行为,这是实现媒体自律的主体途径。另外一种是新闻职业道德观念的外化法,即用内化了的职业道德观念自觉指导自己的新闻传播活动,就是用职业品德支配自己的传播活动。
3.2提高媒介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
目前,我国媒介体育从业者主要是体育学院新闻专业,综合大学体育专业、新闻专业、中文专业、外语专业的毕业生。他们中的许多人缺乏专业知识,有时候媒介体育出现虚假化、娱乐过度并非传播主体本身的原因,而是受他们的业务素养所限。因此,加强媒介体育从业者的业务素质就显得非常重要。媒介体育从业者没有相关体育科学知识储备是很难开展工作的,高校体育新闻专业的培养要重视学科的知识结构,保证知识结构的最优化。学生要丰富自己的文化和体育知识,不断钻研语言学、文学、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
此外,还应该严格把好媒介体育从业者的“入门教育”关,正式的入门教育必不可少。美国一些媒体鉴于公众对新闻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存在疑虑,纷纷制定了从业人员守则,其中著名的有“nbc的公正、准确和均衡”等守则。《纽约时报》在用人之前就对“新人”进行全面培训,在它发给员工的守则中,明确地写着“记者本身就是最终事实核查者,通常也是唯一的核查者””,。实习期间“入门教育”是重中之重,媒体在培养新人时一定要帮助他们提高业务素养,以严格、精确为响亮口号强化客观写作训练,促使他们养成好习惯。“人门教育”并非职业教育的终点,“继续教育”应该贯穿于职业生涯当中。媒体机构要经常组织从业者进行业务补习,从业者也要自觉进行充电,社会发展迅速,一时不学习,就可能被时代所抛弃。
3.3规范新闻媒体内部管理制度
媒介体育传播中出现虚假化、娱乐过度和炒作不断等现象,与媒体内部的管理机制有直接关系。严密的编辑流程是媒介自律的重要保障。媒介体育在传播前一般要经过选题、编辑、校对几个流程,严格把关审稿,是媒介体育从业人员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媒体的自律措施值得借鉴,根据自律的需要,美国媒体还增加一些特别的编辑环节,如事实核对、节目监控和法律咨询。《时代周刊》为了避免发生新闻丑闻,设立了一个专门核对事实的调查小组。
完善媒介体育工作者外出监督机制。因媒介体育工作者经常要外出采访,对于同一个体育事件,题材趋同化明显,经常都会发生记者之间互相串稿现象,刊出的新闻也都大同小异。如果有一个记者在报道上出现了偏差,大家没有经过核实就传开了,在社会上就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媒体在制度上周全,就会防止媒介传播虚假信息的可能,增加媒介体育的真实性。
对于媒体而言,不出错误是不可能的,而合理、有效的纠错机制是减少错误数量和负面影响的主要办法。这种纠错包括报刊或节目面世前的内部纠错,也包括事后的公开纠错。美国一些媒体还将及时更正、与读者沟通作为主要的自律机制,并赢得社会的尊重和受众的认可。
3.4完善监督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一、专业主义:传媒业本体的价值追求
从新闻业本体的视角出发,“新闻专业主义”应该将新闻传媒作为研究本体,“新闻专业主义”不应是特殊化的,而应该是新闻传媒业共认的一种带有共性的价值观,具有普遍性。这一点也可以从国内不同时期,四位学者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内涵进行的概括看出来。如陆晔和潘忠党认为,“专业主义”的概念不仅涵盖新闻行业职业特征,它还体现了“一套界定媒介社会功能的信念,一系列规范新闻工作的职业伦理……”②黄旦则从功能、性质、目的、经营以及约束机制等方面归纳了“新闻专业主义”③。芮必峰在黄旦定义的基础上,将“新闻专业主义”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客观公正、自由独立、服务公众。上述四位学者对“新闻专业主义”内涵作出的概括尽管存在一些差异,但可以看到,上述定义都指向新闻传媒业本体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具有普遍性。由上可以看出,“新闻专业主义”作为新闻传媒业本体的价值追求,理应成为传媒企业文化心价值观的核心构成要素。中国传媒集团虽已步入“传媒集团”时代,开始“跨媒体”、“跨区域”的双跨尝试,但这种尝试离真正的跨区域、跨媒体的市场竞争还有很大的距离,更谈不上跨国竞争。在真正的跨地域、跨媒体的媒介竞争中,“地域特色”的“新闻专业主义”肯定不能奏效。事实上,为了赢得竞争,赢得话语权,传媒业有必要讲求“新闻专业主义”,由此,“专业主义”理应成为中国传媒集团企业文化建设中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
二、社会责任:社会客体对传媒业的伦理要求
如“新闻专业主义”一样,“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同样发端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后,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介日益走向集中和垄断,社会各界对媒体的批评日益增长。为了修正“自由主义”带来的恶果,“社会责任理论”应运而生。“社会责任理论”要求新闻界将新闻自由从媒体独享的自由变为公众的自由,确保公众获得“知的权力”,还要求新闻界必须依据崇高的道德标准约束自我行为,尽可能地对公众和社会负责,避免做出一些损害公众利益的事。简单地说,所谓媒介社会责任,是指传媒对社会、公众所应承担的责任。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理论的原则和内容有所发展,但是,无论怎么发展,新闻传媒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则是不变的,本质上看,这是社会客体对传媒业提出的伦理要求。应该说,作为企业文化基石的价值观是一个内容丰富的价值观体系,其中既有核心价值观,也有具体价值观。然而无论价值观体系多么丰富,作为企业“理想”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强调社会责任,将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化于核心价值观之中。中国的传媒集团绝大多数是以新闻传媒起家,无论主动与否,都表现出鲜明的意识形态特性,都强调社会效益的优先地位。因此,对社会责任的强调既是传媒集团企业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传媒集团企业价值观的核心要素。事实上,国际知名大报的核心价值观中均强调媒体的社会担当,如《纽约时报》的核心目标“就是通过创造、采集以及高质量的新闻、信息和娱乐资讯来促进社会的发展”④。
三、传媒体制:新闻体制对传媒业的意义规制
[摘要]:
十几年来,中国内地的媒介批评对中国媒介自身发展、相关学术研究以及整个社会文化的引领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同时存在不少问题,如呈现出“无语”、“无理”、“无力”的状态。未来的媒介批评研究若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加强“中外结合”、“内外结合”、“事理结合”。
1996年初,《现代传播》——当时的《北京广播学院学报》编辑部承办了中国内地首次媒介理论批评研讨会,共刊登发表了6篇文章,介绍了媒介批评的起源、定义、特性、职责、理念、方法等。十几年来,我们一直在关注着中国媒介批评的发展,我们注意到: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内地的媒介批评研究有了长足发展,对中国媒介自身发展、相关学术研究以及整个社会文化的引领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性地看到,媒介批评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呈现出“无语”、“无理”、“无力”的状态;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未来的媒介批评研究应当加强“中外结合”、“内外结合”、“事理结合”。
今天,的新闻传播界同仁首次聚集于此,对媒介批评展开研讨,我相信这将为十几年来中国媒介批评的发展作出一个较为全面的总结,也将为中国媒介批评接下来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今年正值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电视50周年,这又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增加了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首先祝贺本次大会圆满召开,也相信本次大会必将在中国媒介批评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媒介批评的意义
媒介批评与大众媒介的发生发展相伴相随,以美国媒介批评为例,媒介批评往往是在大众媒介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负面问题时,担当着矫正、监督、制衡的角色、职能。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新闻界流行着煽情主义、商业主义等不正之风,各大报纸为了吸引读者的注意力,争相报道黄色、暴力、、犯罪、灾难等负面信息,引起政府、研究者、读者的强烈不满,因此,美国新闻界开始反省,展开新闻自律大讨论,这种背景下媒介批评应运而生。至今为止,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其媒介批评研究都有上百年的历史,但在中国内地,媒介研究也只有十几年。尽管如此,中国内地的媒介批评研究还是对媒介自身发展、媒介学术研究的拓展以及社会文化的引领作出了积极贡献。
1、现实意义——促进媒介生产自觉自律。如同艺术生产、文学生产一样,完整的媒介生产应该包括品评、鉴赏、批评环节,媒介批评就是对媒介产品以及媒介产品引起的媒介现象、营造的媒介文化给予价值判断,因此只要媒介存在,媒介批评就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就如同媒介的一面“反光镜”,时刻给媒介发展以警醒。20世纪90年代中期,媒介批评研究传入中国,当时整个中国的经济社会都处于转型期,大众传媒尽管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但同样面临着转型,媒介市场化、产业化趋势不可阻挡,由此带来了诸多问题:第一,媒体工作者尤其是一些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滑坡,比如滥用监督权、侵犯隐私权、“有偿新闻”现象等;第二,媒介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一些粗制滥造的低劣产品不仅造成了极大的浪费更是带来了精神污染;第三,泛娱乐化、低俗化带来不健康的媒介文化;第四,传统的媒介管理体制不断受到质疑。这些现象的背后我们都能听到媒介批评的声音,例如对唯收视率、唯收听率、唯发行量至上的媒介评价标准的批判,对媒介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拷问,对媒介伦理、媒介素养、媒介法规、媒介公信力、媒介美誉度的呼吁,对传媒体制种种弊端的质问,等等。及时指出了媒介发展中的不良现象,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这些不良势头的蔓延,基本回答了媒介发展中面临的困惑和迷茫,为净化整个媒介的生态环境,促进媒介生产朝着健康方向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学术意义——促进媒介研究全面深入。媒介批评研究自从由西方引入中国之后,便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迅速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一些学术期刊开辟了媒介批评研究专栏,甚至出现了专门研究媒介批评的杂志,还有一些重量级的科研项目获准立项,于是大量研究媒介批评的报告、论文、编著、译著和专著出现。在这种基础之上,媒介批评的研究在广度上不断拓展,在深度上不断深入,媒介批评的研究也愈发的成熟。然而媒介批评的意义不仅在于一个研究领域的开掘和深化,更重要的是随着媒介批评的研究的深入,大众媒介的理论研究也随之深入和拓展,尤其是对新闻传播学研究、广播电视艺术学研究、电影学以及新闻出版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一,媒介批评实践为媒介研究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和素材。媒介批评深受各种媒介重视,它们或开辟专栏、或开辟专题,甚至开辟专门频道,积极开展媒介批评实践:如人民日报编辑部公开出版的《人民日报评报选萃》、《新闻传媒阅评》;如中央电视台利用央视国际网站开设《电视批判》频道;如专业性的新闻传播类网站中华传媒网、综合性主流网站新华网以及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等都有自己的传媒频道或者媒介批评专题,这些媒介批评实践活动及时、全面、集中反映了媒介的传播效果和媒介存在的问题,为媒介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材料,为深入研究媒介发展的内在规律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媒介批评在高校传媒教育中深受重视。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全国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中心编写的《新闻学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研究报告》中,“媒介批评”被列为新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甚至在一些高校新闻传播学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考试中,媒介批评被作为一门必考科目。第三,媒介批评在媒介研究中的地位越来越高。随着媒介批评研究的深入,媒介批评不仅仅存在于新闻传播学科,广播电视艺术学、电影学都出现了专门的批评研究,如在电视批评学、电影批评学的研究上都出现了一些有影响力的学者。值得一提的是,媒介批评受到文化批评者的关注,有学者甚至提出,媒介批评就是文化批评在新时期的反应。第四,媒介批评对相关学科的体系建设和完善是一个补充。文学的繁荣与文艺批评是分不开的,媒介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同样离不开成熟完善的批评体系,电视批评研究、电影批评研究、网络批评研究,为各自学科体系的完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3、社会意义——促进媒介文化民主开放。媒介批评是媒介的一种自律自省行为,同时也是受众对媒介的一种自觉自主行为。随着大众媒介的发展,媒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无时无刻不生活在大众传媒提供的信息、媒介产品营造的文化当中,人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审美观都或多或少的在受传媒的影响。但随着受众意识的觉醒,受众不再是媒介产品的被动接受者,而是参与者,甚至是干预者,媒介在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断被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从纸质媒介到电子媒介,再到网络媒介,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一种变化就是媒介的参与性越来越强,“你写我看”、“你说我听”、“你拍我看”的模式已经大大改观,取而代之的是大家都是“主角”,读者的意见、观众的意愿、网友的兴趣爱好等成为各种媒介绞尽脑汁思考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它们媒介产品的形式特点和内容安排,例如近年来,电视媒体一些参与意识强的节目类型像竞猜类节目、赛事类节目、选秀类节目等受热捧就与此有关,观众的参与意识得到关注和尊重,节目的受关注程度也自然就会有所提高。而网络媒体就如同是一个开放的大秀场,没有门槛,没有限制,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参与其中,极大地满足了受众参与的满足感和自豪感。媒介不再对受众熟视无睹,受众的意见、建议、言论、价值取向、趣味、品味等都引起媒介的高度重视,媒介批评带来了媒介与受众之间的关系的根本变化,不再是独裁与被独裁的关系,而更趋向于民主。媒介产品因为观众的参与而不那么封闭,显得更加开放,所营造出来的媒介文化也显得更加和谐轻松而乐于接受。
二、当前媒介批评存在的问题
媒介批评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为中国媒介发展、相关学科的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少贡献,但在成绩取得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目前中国内地媒介批评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一些特点。
1、“无语”——专业性和时效性不足。近些年出现的一些媒介事件、媒介现象,如“超女”,遗憾的是我们的媒介批评界并没有及时地给予理论上的引导和批评,导致各种评论沸沸扬扬,社会公众不知所措,处于“失语”状态。其原因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第一,缺乏专业性,没有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立场。容易受制于商业利益的驱使,所谓“拿别人的手软,吃别人的嘴短”,媒介批评成为了媒介产品的鼓嗓者,或视而不见,或见而不说,或说而不真,媒介批评似乎沦落为一种工器,一方面采取“捧杀”,为各种媒介产品做无原则的吹嘘和追捧,客观公正的、直言不讳的评论相对较少;另一方面是骂杀,即情绪化的感性的毫无根据的指责甚至是谩骂。第二,缺乏时效性,理论批评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媒介批评对媒介实践要起到理论指引作用,就要求媒介批评能够迅速做出反映,对新进发生的媒介现象、媒介事件给予理论上的引导,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批评”的功效,否则全是马后炮,只是对媒介事件的一种总结,就是去了媒介批评的职责。
2、“无理”——科学性和人文性不足。所谓“无理”首先指的是没有学理。目前的媒介批评的对象、定义、内涵、外延、特征、功能、价值等基本命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更不用说媒介批评的方法、模式、范式等中观问题,至于媒介批评的话语体系、学术体系还尚待完善,因此媒介批评有时显得随性、随意、随便。对一些媒介现象的分析不是站在学理的立场上,而因个人的好恶、情绪好坏就大放厥词,争而不辩,争而不议,只是“争斗”毫无建设,甚至到了不是就事论事,而是针对个人的攻击、谩骂、指责的地步。其次是没有情理,即媒介批评缺乏人文性,缺少善意的、富于建设性的批评。在媒介产业化、商业化的潮流中我们急需以人为本、富于感染力、具有高品位、高品质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媒介批评。
3、“无力”——权威性和规模性不足。之所以出现媒介批评“疲软”的现象首先是因为媒介批评在质量不高,缺乏权威性。我们发现很多批评一般性描述多,有见地的观点少。媒介批评重在批评,即要依据合理、合法、公正的标准,来判断媒介产品、媒介现象的意义的有无和价值的大小。因此媒介批评不是隔靴搔痒,而是要直面现实,并拿出勇气和科学依据,明辨是非,对有益于国家、有益于民族、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的媒介产品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使其功能最大化;对有害于国家、有害于民族、有害于人民、有害于社会的媒介产品坚决予以反击。“无力”的第二个原因是数量上的不足,难以形成规模。这个规模一是指一定规模的媒介批评人士,二是指一定规模的媒介批评言论,由于平台的缺乏,组织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导致媒介批评难以形成连续性、大规模的言论,因此很难形成较大的影响力。
三、对媒介批评研究的几点建议
媒介批评研究在中国起步较晚,发展还欠成熟,要建立成熟的媒介批评理论体系,就需要海纳百川,从西方相对成熟完整的媒介批评体系中寻求可资借鉴之处,从其他相对成熟的批评体系中吸取经验,并紧随中国媒介发展的实际需求,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理论联系实际,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媒介批评之路。
1、中外结合——全球化视野、本土化道路。媒介批评起源于西方,无论是欧洲还是美国都有上百年的历史,他们在媒介批评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上都有很多宝贵的经验,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如美国的“党刊论战”、新闻评议等媒介批评实践,如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报刊的批评,法兰克福学派的媒介批评思想,欧洲批评学派的媒介批评理论,北美学院派的媒介批评思想等,这些思想家、哲学家在媒介批评理论深度和理论高度上作出了精辟的阐释,值得我们去认真学习和研究。但一味的照搬照抄,食而不化并不能真正解决中国的媒介批评问题,中国的媒介批评更要符合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中国媒介发展的实际。纯粹的西化解决不了中国媒介批评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遇见的问题,固步自封、夜郎自大更是对中国的媒介批评的开展毫无裨益。因此,建立中国特色的媒介批评体系,需要全球化的视野,本土化的道路,在与西方广泛交流的基础上,积极吸取西方成熟的经验、先进的理论,并将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关键词]转企改制;媒介规制;和谐社会;和谐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G21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372(2011)03-0035-06
继2010年底印刷、发行单位以及经营性图书、音像出版单位完成转企改制之后,新闻传播领域内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正式提上日程。这是一场比图书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涉及面更广、影响更大的改革。非时政类报刊、时政类报刊是我国新闻宣传领域的重要舆论阵地,是许多新闻的首发地。它们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大都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作为新闻媒体,其改革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而相应的媒介规制建设,大多处在从零起步不断摸索阶段。那么,在这场涉及全行业全国性的体制改革中,需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和指导方针?本文从和谐价值观的角度予以分析,希望能为改革提供一种思路。
一、新闻媒介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传媒作为“喉舌”,必然要为这个目标提供政策宣传和舆论环境;同时,社会的发展与传媒的发展是一种互动关系,和谐社会的建构也能为传媒的发展提供机遇和外在环境。
曾经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而媒体的舆论监督,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特殊作用,作为新闻媒介,应当积极、主动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及时、有效地疏导社会舆论,化解社会矛盾,消解社会冲突,平衡社会心理,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中国人民大学的郑保卫教授认为:“新闻媒介与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密切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过程中,新闻媒介承担着宣传者和促进者的角色。它可以通过热情宣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积极推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典型,有效引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舆论,努力传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文化等工作来发挥自己的作用。”
和谐就是要尊重各方利益,通过沟通达到一种平衡,让意见得到公开、公正的传播,对于接受媒体监督的社会各方来说,都能均等地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实现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在媒体新闻报道中,所坚持的客观、真实、公正报道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与媒体报道的原则性要求之间有一致性,这是本文采取和谐价值观视角研究媒体转企改制中媒介规制建设的理论出发点。
二、和谐价值观在媒介规制建设中的现实研究意义
喻国明认为,媒介规制是指针对媒介的各种限制、禁止、鼓励和促进的政策,笔者认同这样的定义,但同时笔者认为,媒介规制应该区分为宏观层面的规制和微观层面的规制,宏观层面的主要是“政府通过制定和修改与媒体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来规范媒介,通过设置和运行规制机构来执行和监督媒介规范,从而达到平衡规制者、媒介、媒介消费者之间关系的目的。”微观层面的规制,主要是指媒体单位为保证传媒功能的正常实现而制定的各种制度和措施,包括媒体单位如何协调自身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媒体单位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关系,协调媒体单位与媒体行业从业者之间的关系,媒体单位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以及新旧媒体间的融合关系,规范建设科学合理的业务规章和人事制度等。这里的媒介主要指大众传播媒介,比如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本文论述需要,主要对报刊媒体单位微观层面的规制建设进行分析。
今天,研究媒体转企改制过程中的媒介规制建设,更具有现实迫切性。2011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19号文)印发,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实施办法、政策保障和组织领导,成为媒体转企改制的纲领性文件。6月24日,中央召开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在操作层面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按照中央精神,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改革的落脚点是,让全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成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因此需要对相关媒介规制进行全方位的深刻变革。
显然,这是―场事关全局的系统工程。怎样改,如何改,坚持什么样的标准,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目前来看还都是处于摸索阶段。无论是时政类报刊还是非时政类报刊都是舆论宣传的阵地,一切改革都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妥善处理好转制单位员工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改革不但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由于媒体单位作为舆论宣传工具的特殊性,媒体改制更关乎社会和谐,因此,探讨和谐价值观在新闻媒介规制建设中的指导作用,在媒介规制建设的不同方面如何体现“和谐”的根本内涵,显得非常具有现实针对性。
三、媒介规制建设中,和谐价值观的指导意义
在媒体与社会的关系层面,媒体承担社会“守望者”的角色,以和谐价值观为指导有助于媒体通过独立、自由、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让公众知道事实真相,对媒体产生信任感,从而构建起媒体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坚持和谐价值观,才能防止媒体滥用言论自由功能。英国《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发生后,默多克新闻集团几名高管先后辞职,受到窃听事件影响的当事人,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全世界舆论都在反思,一直以社会公器自立于世人面前的新闻媒体,如何成了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对媒体的不信任感上升。究其原因,在于媒体滥用了新闻自由,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为获得本身利益而侵犯了他人的尊严和隐私权。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尹韵公认为,挥霍新闻自由,滥用新闻自由,是对新闻自由的最大侮辱;而对新闻自由的最大尊重,则应是突出和强调社会责任意识。
公众洞察周围的环境,在当代主要依靠各类大众传媒渠道,从而达成社会共鸣,与他人-起获得归属感,找到对话和社会互动的基础,使自己与周围的
各种社会关系实现沟通。“当社会发生重大事件的时候,传媒有责任及时向公众报告事实,但要冷静、理智,不要炒作,不要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要合法有序地表达公众的意见和情感。”这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从媒体自身职责出发提出的要求。
坚持和谐价值观,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做好舆论监督,有利于媒体社会公信力的构建。社会公信力是现代新闻媒体影响力的基础,是媒体获得永久生命力的源泉。媒体单位在媒介规制建设中,只有以和谐价值观为指导,注意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才能及时将社会危机事件化解在萌芽之中。媒体改制后的报道工作中,坚持以和谐价值观为指导,才能真正做到摆脱以往的依赖政府指导的思维定势,防止成为政治权力的传声筒,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而构建起自身的社会公信力。
近年来的广西南丹矿难事件、陕西华南虎照事件、浙江乐清钱云会案中,都曾出现过地方官员利用权力来隐瞒真相、压制报道、误导舆论的现象,但结果都证明这恰恰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如果没有媒体的揭露和反映,南丹矿难能否公诸天下?华南虎照、钱云会案中的相关造假者、造谣者能否被绳之以法?真相能否呈现世人面前?
媒体单位不能人为地制造虚假和谐,这里所讲的和谐价值观,不是为了“维稳”而压制媒体意见的表达、真相的报道,而是鼓励媒体单位在按新闻传播规律办事的基础上,让各方面意见充分表达、顺畅表达,在对话沟通过程中,让真相呈现,促进问题解决。
四、媒介规制建设中,如何坚持和谐价值观
新闻媒体的转企改制,改变的是媒体单位的体制机制,并不是根本上否定新闻传播领域的某些规律,也不是否定党的领导,而是在坚持“四个不能变”的基础上,在某些方面加强媒体单位企业化运营制度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单位坚持和谐价值观,应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体现:
(一)在处理媒体与社会的关系层面
新闻媒体不仅具有报道事实提供真相的功能,还能设置议程,引导舆论,并能通过观点和言论,影响人们对问题的看法和态度,甚至能左右人的行为。“新闻媒介应当积极、主动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及时、有效地疏导社会舆论,化解社会矛盾,消解社会冲突,平衡社会心理,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保障沟通融合功能的实现。社会主义条件下,媒体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承担着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的重要功能。新闻媒体发挥作用时既要体现党的意志,又要反映人民的心声,既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使信息得到充分的沟通和及时的反馈,推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发挥媒介规制的作用,确实需要规制制定者费些心思。
2及时疏导化解公众情绪。具体来讲,新闻媒体在疏导、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应以促进社会和谐、担负社会责任为己任,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利益调整,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媒体报道要及时消除信息盲区、舆论误区,增强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信任感。把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实事求是地告诉人民,把党和政府处理问题的态度、解决问题的措施通过媒体向公众和盘托出,减少误判和误解,通过疏导来化解危机,在对话交流中求得共识,这样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在处理新旧媒体的关系层面
媒体规制建设中,搭建新旧媒体的融合互动平台,形成有效对接机制,是新闻媒体今天面临的重要课题;而以和谐价值观为指导,则有助于综合考虑新旧媒体各自优势,并且可以发挥各自特长,在媒体、政府、公众之间,架起一道信任的桥梁,形成良性互动格局,这是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
1进入21世纪,互联网新闻信息聚散地和民众舆隋放大器的作用越来越大,网络时代,公众个人日益开始作为信息的源头受到传统媒体重视。从最早的电台设置公众热线参与栏目开始,传统媒体不断加强自身跟公众的密切沟通。电视台可以在节目中间,通过屏幕滚动形式,播放公众短信参与内容;报纸可以设置单独的版面,对网络热点话题进行编辑,可以采用网友爆料的新闻,可以通过社区论坛、网络聊天等形式征集新闻线索;政府也在微博开设官方账号,作为网络平台上的虚拟新闻发言人,加强跟网民的互动。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作为新浪网落户的省级政府微博官方平台,开通的账号“天府微博聚焦四川”粉丝人数截至今年8月15日,已经达到6万人;而最早开通省级官方微博的云南省,账号“微博云南”,在其说明中强调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政务信息公开微博平台”,截至今年8月15日,粉丝数量达到108万。部分地方已经开始通过网络形式,开展了“网络问政”,青岛市每年都会定期组织各部门一把手上网跟网友在线交流,对于网友反馈的信息,及时解答并处理结果。
2传统媒体也更加注重借用新媒体平台,提升自身影响力。门户网站新浪和腾讯自从上线微博以来,不断有媒体在其网站上设立官方账号,不仅对传统媒体的重要栏目策划、新闻报道进行转载,还可以通过知名记者、新闻主播的微博在线更新,聚集人气,及时加强跟公众的互动,了解到自己的报道在公众中的影响,并根据反馈协调进一步的报道内容。笔者今年8月15日简单统计结果显示,在新浪微博开设官方微博账号的报纸共有528家,其中机关报67家、都市报306家、专业报155家;杂志中,时政新闻类共有59家;媒体网站有247家;电视中,有71家卫视频道、229家地方频道、390家新闻类节目在新浪微博安家;新闻类电台频率78家以及7家通讯社。
借助新媒体平台,传统媒体与公民个人进行良性互动,重视个人通过公众媒介平台表达自己的心声,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同时也是新闻媒介对网民个人力量的重视。但是,通过调查发现,现在相应的机制却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多数这样的互动交流,还是处于自发阶段,还是有赖于媒体从业人员的自觉和良知,媒体单位并没有在制度层面强化管理,相应的制度建设滞后于公民个人和媒体从业人员的网络实践。
新闻记者个人在其实名制的博客、微博上的言论,是否与其所供职的单位有关?这并不是仅仅在说明中简单的一句“本言论只代表个人观点”就可以应付过去的,很多网友并不这样看待,多数是冲着记者、编辑背后的媒体平台才去积极关注他的博客。那么,在转制后,新闻媒介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是否应该考虑到新媒体时代自己单位内的编辑、记者人员的言论影响力?有些言论尽管在传统媒体平台上
无法发表,但是,记者可以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畅通无阻地表达出来,由此带来的转载和点击,往往数以千讹影响力不可小觑,有些时候,负面偏激的言论会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媒体单位不得不出面澄清。
3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中国高速发展的手机和互联网,正在造就空前开放透明的信息社会,任何对新闻报道、言论观点的简单粗暴的压制和管制,在新媒体时代都会引来巨大反响;但放任新媒体自由发展,也不见得就维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不加约束和规制,反而会给社会带来骚乱。
2011年7月下旬,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在随后几天微博上出现了不和谐声音,出现了谣言,出现了脱离车祸事故的其他言论,而这些众声喧哗的“民主人士”中,不乏一些媒体记者、编辑人员从中转载和评论。如果不是及时采取措施,很难想象任由舆论生发下去的后果,很可能就脱离了简单的事故处理报道,而是指向了政府、指向了政治制度。
2011年8月上旬,英国国内多个城市爆发严重骚乱,一些年轻人冲击警察署,打砸店铺,给普通民众的正常生活带来紧张和不安,甚至部分无辜市民在骚乱中丧生。后来官方公布信息显示,多数参与骚乱的年轻人,正是通过脸谱网、推特网等社交媒体以及黑莓手机等,沟通信息,散布暴力言论,传播谣言并进行煽动,对骚乱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在新旧媒体影响力日益胶着时期、新旧媒体日益融合时期,应该考虑新闻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底限问题,怎样协调好媒体单位和媒体从业人员以及政党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到既代表人民利益,同时又维护了社会大局,迫切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媒体坚持和谐价值观,静忙不添乱,适度报道,合理引导,把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在推动新媒体沟通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作用上,不能把任何事故灾难都跟体制和机制挂钩,评论要多考虑公众利益,不能仅仅从知识分子的理想主义出发,要客观、公正,承担起社会责任。
(三)在处理媒体单位与媒体从业人员的关系层面
在处理媒体单位与媒体从业人员的关系时,坚持和谐价值观,构建既能体现媒体意志又能发挥从业人员积极性的机制,能使媒体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有利于形成自己的特色,拥有良好的媒体声誉。
从新闻的概念出发,作为媒体单位从业者,需要时刻保持对周围世界的新闻敏感性,及时捕捉新闻价值高的信息进行报道。问题在于,在报道过程中,应注意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不能夸大其实,不能损害当事人,更不能造谣和诽谤,粉饰和掩盖。在这方面,媒体单位尤其要注意通过制度建设,杜绝自己的员工制造假新闻和进行有偿新闻交易。
1媒体的报道要反映事实的真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在报道事实的过程中,运用煽动性和情绪化的语言,把媒体编辑记者的主观认知强加于事实报道中,这不仅无益于揭露真相,恰恰容易因为不当言论导致社会不和谐。
浙江钱云会案中,舆论形成后,在政府和民众关系上,有些媒体和网站,刻意捏造事实,掩盖真相,挑拨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这给正常案件的解决带来非常大的麻烦,既造成了国家公权力的浪费,同时又给当事人和部分公众带来伤害。“723”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也有部分媒体从业人员,在微博上不实信息,利用媒体在编人员的身份发言,借用媒体的影响力误导公众,不将重点落脚在报道事故本身,而是有其他意图,比如“拆分铁道部”,这显然已经背离了党和政府在解决这个问题上的初衷,如不及时制止,必然会影响社会舆论,制造紧张气氛,最终影响每个人的正常生活。因此,媒体从业者要加强道德自律和大局意识。
2媒体单位要建立与员工沟通协调的机制,从自己的员工实际出发,以人为本,尊重自己的员工,建立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这既有利于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形成稳定团结的团队。媒体内部上下一心,群策群力,决策有效,执行有力,员工之间形成接近一致的价值观,便于媒体保证自己的特色,形成自己的报道风格,同时,不会因为个别员工的离开而导致媒体报道风格的转变。
具体来讲,管理出效率,在制定有关制度比如行政管理制度、薪酬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人事升迁管理制度时,注意考虑人与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团队建设。以和谐价值观为指导,着力于内部和谐氛围的凝聚,往往能对外形成团结稳定的战斗力,形成媒体自身的风格,赢得业界同行和社会公众的尊重。很难想象,一个内部不团结,互相钩心斗角,领导和下属彼此不信任,没有共同的价值观和职业理念,彼此各怀鬼胎、沟通困难的团体,会有什么战斗力,也很难有效报道社会、监督社会、实现新闻人的共同理想。
3从职业道德建设的角度来看,“媒体组织必须尊重它所属的每一职业个体,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方式和方法,建立组织与个体之间的健康关系。反过来说,职业个体也必须尊重组织主体,热爱自己所在的组织,遵守组织的规范。只有在组织与个体之间建立起良性的健康的认同关系,媒体组织才能成为一个真实的道德主体,职业个体也才能成为真实的道德个体。”
而这样一个充满道德感的集体的建立,前提就是在转制过程中,以人为本、建立尊重个人的制度。媒介单位转制后,如果不能充分尊重媒体人的意愿,完善他们的保障机制、福利待遇,过早地把媒体人逼上“市场化”的绝路,只追求轰动效应、市场效应,注重发行量、点击率,却忽视媒体内部应有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规则的建设维护,忽视自身道德、社会公益和社会正义的维护与建设,最终必然会失去公众的信任。
五、小结
在媒介规制建设方面,2003年以来,围绕新闻媒体的体制改革,党和政府不断出台相关制度法规,为新闻工作实现新的调整和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保障。如《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意见》(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2005年)、《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1年)等。但需要指出的是,和谐价值观指导媒介规制建设仍然存在一些很难逾越的制度障碍,那就是现有的媒体改革,基本不涉及产权,多数新闻媒体仍是属于国有,是党产,代表着党、政府和国家的利益。尤其是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方面,结合媒体的行政级别和独特政治属性,往往具有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效应,比如许多正常渠道无法解决的民生问题,如果被中央级的媒体单位进行了报道,事情往往很快就会得到解决,这对于媒体从业者来讲,他们就很难脱离某种权力意识,往往会以启蒙者姿态示人,对许多事情的报道超出了就事论事、报道事实的新闻原则。所以,单纯以维
护社会和谐来约束媒体,很可能导致的一种结局就是媒体成为政治的看门狗。
同时,这种公权力意识的自我保护作用,还会带来媒介权力寻租和公权滥用现象。“目前我国的媒介规制对媒介业的产权制度的规定是极为模糊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只有产权明晰且具有排他性,才能带来责权利的统一,从而激励产权所有者寻求产权带来的最优价值。但实际情况是,正是由于中国媒介产权的非排他性,导致政治权力无法与经济利益分离,从而引发媒介寻租和腐败现象。”从媒介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这些深层次问题看,这些也不单单只是需要坚持和谐价值观就能完全解决的,还需要继续深入改革,理顺媒介单位的产权属性和责任机制,尽量减少政治干预,不断推动媒介向着更加客观、公正、透明、负责的方向发展。因此,中国的媒介规制建设,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目前来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媒体的特殊功能首先取决于媒体的道德良知与社会责任。立足点和出发点应该是:把党郅政府的方针政策与主张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公众,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心声及时反馈给党和政府,以有说服力的正面报道激发社会活力,以客观、准确、负责任的报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时刻注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新闻媒体只有自觉地承担起这些社会责任,监察社会、引导舆论的功能才能主动地、充分地发挥出来,才能通过媒体的公信力与覆盖面,产生最大的影响力和社会效益,体现全心全意为公民谋利益的新闻追求和职业理想。如果做到这些,自然,就是新闻媒体在实践中坚持了和谐价值观,就是做到了从大局出发,照顾到了公众利益,真正维护了传媒的社会公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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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独立舆论监督
“媒介审判”或称“新闻审判”、舆论审判,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①。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制报道逐渐成为我国众多媒体争相参与的报道领域,“媒介审判”现象也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一、“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媒介审判”的产生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刘红在《媒介审判的原因及对策》一文中指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缺位。新闻媒介成了司法缺乏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
第二,新闻界越位。借助于其所依托的强大的政治权威,我国的新闻媒体或多或少地都有评判是非、解决纠纷的权力。
第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第四,公众对人治情结的执着。一些弱势群体总是希望媒体利用自己舆论监督的权力对司法行政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审判和裁决②。
二、“媒介审判”是否有碍司法公正
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看法。
周泽认为“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他认为舆论评判是对司法公正的检验;误导司法非媒体和舆论之过;“媒体审判”与有罪推定无关;控制舆论评判是徒劳的。他进而指出:对舆论评判影响司法的指责,本身就是一种混乱的逻辑③。
另一种观点认为“媒介审判”具有极大的负面作用。
第一,它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第四,它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媒介审判”所引发的媒体的职责超越把媒体推向了尴尬的境地:一是“审判”本身就缺乏合法性,与法律规定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相悖;二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三是专业技术条件与手段问题。媒体不能像司法机关那样采取合法有效的侦查技术和侦破手段,这必然使其“审判”的信度、效度大大降低④。
三、如何避免有害的“媒介审判”
对于有害的“媒介审判”的防治,吴东平认为法制新闻报道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原则,以恰当的宣传方式,适度的报道分寸,进行宣传和报道;新闻报道的内容要兼顾读者需求与合法程序;记者在报道过程中要规范使用法律语言⑤。
《“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一文指出首先媒介要明确媒体的角色定位。媒体自身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所要做的只是把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而不能当事实的评论者和审判者,因而对于当事人的“举报”、“投诉”等等,媒体不可轻率地给予报道,一定要以中立者的身份行事。
其次,法制新闻报道要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法制新闻报道看点的挖掘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守序的原则,尤其是对正在侦查、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决不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影响法院裁决。
最后,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两方面的对策:一方面尽可能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舆论监督为防腐剂,有效地防范和限制司法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建立一种屏蔽机制,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约束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的非法干预,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⑥。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媒介审判”的研究目前多是就一些个别案例对其成因及造成的危害与危害的防治进行分析。在这一问题上,媒体和司法机关似乎处于一种对立的立场,但我们不能仅就一些现象的分析就片面得出这两者水火不相容的结论。笔者认为,相对于极个别媒介对案件审判形成较大影响的案例来说,媒介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所扮演的更多的是一种舆论监督的角色,以往一些研究似乎有点以偏概全,过于夸大了媒介在司法审判中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①吴秋余,《要谨防媒介审判上演》,《人民论坛》,2007年3期
②刘红,《“媒介审判”的原因与对策》,《安阳工学院学报》,2006年4期
③④周泽,《舆论评判:正义之秤――兼对“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之说的反思》,《新闻记者》,2004年9期
⑤吴东平,《法制报道如何避免“媒介审判”问题》,《传媒观察》,2006年6期
⑥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现代传播》,2005年1期
一、不独立的规制主体
能否建立独立的媒介规制主体是解决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关乎完善的媒介规制体系能否建立。我国的媒介规制主体并不独立,而是隶属于政府管理。一方面,媒介机构要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媒介机构又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可想而知,媒介机构的监督权已经被架空,即使能够拥有部分监督权,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也颇受质疑。
二、不充分的媒介自律
由于政府不再给予媒介机构全额的资助,其生存和发展要依靠自己。一些媒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便不顾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导致虚假新闻、低俗新闻和炒作新闻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媒介机构迎合少数受众的需求,而极力突出报道暴力信息。此种行为不仅降低媒介机构的美誉度和信任度,长久看来还会失去大部分受众的关注。媒介机构与政府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媒介机构以及从业者可能会运用自身的影响力作为筹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具体来说,为谋取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偏向某一集团利益的言论,或者虚假信息以及软性广告信息,甚至收受贿赂或进行有偿新闻等。毋庸赘言,媒介寻租不仅削弱了媒介机构的监督权,更使得媒介公信力急剧下降。
三、未来我国媒介规制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媒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下文笔者将探讨未来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媒介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从过去聚焦经济扩展到强化公共服务与维护社会公平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实现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之间的平衡;侧重点不再是‘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而是要明确在应该管理的领域里的角色定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媒介机构不可能完全私有化。从长远来看,可以建立一个涵盖整个媒介领域的产业部门,包括新闻、出版和文化娱乐等,制定相互协调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如此,不仅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而且还可以避免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应该投放更多的精力激发媒介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回归政府社会管理者、资源整合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定位。
(二)明确界定媒介产权现代企业制度表现出优越的财产权利结构,使其成为实现媒介产权权责分明的重要手段。媒介产权改革应该在保留部分媒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股份制的媒介机构。在保持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媒介机构的公司制管理制度,不仅能使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各有其主,而且能够实现经营责任明确,出资者享有与其投入资本额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当媒介机构经营不善时,出资者只承担与其投入额相应的有限责任。但是在媒介集团推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媒介集团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媒介集团应该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独立支配权和经营权。同时,还要明晰媒介集团与其下属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受其他资产主体的随意干涉。
(三)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由于人民民主及意识形态的局限目前无法突破,也就是说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基本原则的立法暂时无法实现,那么就应该加快制定具体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规。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媒介规制的范围、主体、方式和监督救济机制等。具体来说,“要对现行的媒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定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特别要提出,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要慎用。媒介立法涉及言论自由等较为重要和敏感的宪法权利,政府过度的直接干预不仅会招致媒介机构和社会的不满与批评,而且还会导致规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