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计划安排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例(12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03-12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篇1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考古工作进行得越来越顺利,大批的古代珍惜文物相继呈现在世人面前,让人们得以欣赏和研究,但是伴随而来的是长期埋藏在地下的文物也急剧损坏,由于人为的破坏,考古学家不能够清楚地揭示古代的优秀传统文化.

加强考古及对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鉴定和保护工作,继续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建设,坚持先勘探发掘,后进行建设的原则,在旧城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依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从而把考古工作列为文化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阻止文物被损坏,相应的法律法规应该被完善,加强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更根本的是切实提高保护意识.遗址考古的核心是保护,应尽可能不发掘或仅进行小面积发掘来解决学术问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古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的必要内容,确保重要遗迹和出土文物在第一时间获得妥善保护.应充分考虑遗址整体保护和科学展示的需要,按照最小干预和永续保护原则开展考古工作.应根据考古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遗址保护,展示的意见和建议.并让他们懂得历史文化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保护文物遗存是每个人的责任.同时应该创新举措,完善遗址考古工作保障体系,具体办法如下:

(一)省级文物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为遗址考古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在政策、经费、人员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规划和设计单位应联合考古单位共同编制遗址保护规划和保护展示方案,考古单位应积极参与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方案制定、保护和展示工程实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在诠释遗址内涵、认定遗址价值、评估遗址保存和保护现状、划定遗址保护区域、选择遗址保护和展示方式、确定遗址展示对象和展示方法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

(二)遗址所在地文物部门及遗址管理机构应主动加强与考古单位的合作,在遗址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日常管理中,支持考古单位严格执行遗址考古工作计划.遗址管理机构应委托考古单位在有关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考古监理,确保文物安全.施工单位应配合做好工程前期考古和施工过程中的考古监理和文物保护工作.施工结束后,考古单位应向遗址管理机构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监理报告,内容包括施工时间、施工区域、文物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现场新发现文物情况和处理措施等.考古监理报告应作为工程监理报告的一部分,并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科技和设施保障.推进遗址考古的数字化和标准化建设,建立遗址考古数据库和科研平台:不断改善遗址考古工作条件,逐步建设完善文物标本库、考古工作站等基础设施.

(四)加大投入力度.在充分保障连续性遗址考古工作经费的同时,遗址管理机构还应将结合遗址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工程开展的考古、调查、发掘和出土文物保护,以及工程文物影响评估和工程施工考古监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五)加强大遗址考古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和引进,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努力创造条件,保持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努力吸纳文物保护、科技等方面的人才参与遗址考古工作,提高工作的科学性.

(六)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遗址考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遗址保护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或取消相关资质.

二、丰富中国历史文化内涵

中国,作为东方历史古国,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在亘古以来的人类历史文明的长河中,持续发展的社会历史从未间断,而各个历史时期都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积淀了不为后人所知的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考古工作正是通过地层学、类型学和年代学等科学手段及科学仪器,以历史实物印证历代文献的记载和丰富史籍内容,探索祖国历史及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向世人揭示中国在以往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水平.

多年来,探讨中国文明起源的研究大致包括对许多重要遗址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对中国文明起源的理论和文明要素进行探讨等等.这些探讨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文明起源研究逐步走向深入.

考古勘探对了解中华古老文明的发展和它对人类的贡献,深刻认识自然、人类的发展及其历史的关系,预见我国未来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史为鉴,科技考古对古代遗址、古代气象、古代地理、人文条件以及遗物的科学研究,可以告诉我们古代科学技术与人文的发展历程.

考古勘探工作也是认知遗址文化内涵的基础.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经济、文化状况、社会生活和生产发展水平,不断地为我们对古代社会不同阶段城市发展的认识增加新的内容,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社会发展史的历史文化内涵.一系列考古发现及研究成果,所揭示的中国历史上创造的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都远远超出所有文献的记载甚至人们的想象,通过考古发掘所展示的社会历史文化,能使世人更为全面地领会到灿烂辉煌的中国历史文化.

三、形成良性循环,保护文物遗存

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能力限制,也有社会的限制,然而历史文物遗存却深厚悠久,不一定也不可能在一代人的时代内就能够完全完成整个文物发掘,造成这样的局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对于那些不可抗性因素,人们不能做什么,只有通过考古勘策调查为后人留下足迹,让他们在我们的基础之上完成文物的发掘和保护,让人类更加接近历史的真实,还原历史文化,传承历史发展.通过向公众展示向遗传考古工作的过程和成果,积极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充分发挥考古工作的教育与社会服务功能,不断增强遗址考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促进文化发展.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1篇2

以天津唯一海岛三河岛遗址生态公园规划设计为例,阐明了三河岛遗址生态公园的设计理念,并提出了保护、利用的原则,最后总结了遗址景观的规划设计思路,希望能为其他类似的遗址景观规划设计提供参考。

关键词:遗址景观,保护,利用

一、遗址景观的类型和规划设计理念

1.1遗址

遗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的历史活动,学者将它归类于考古学范畴。经过研究,遗址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是一种人类工程,也有可能是人类与自然共同合作的产物,其具有非常高的价值。其次,遗址还具有不完整性,并且是在指定的范围内存在,大多都深埋在地下。根据调查,这些遗址都能够反应人类历史活动,从而为各学科对遗址的研究提供了确凿的依据。功过考古人员以及人类学研究发现,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城市、建筑、各种生活用品都或多或少地被损坏,有的也属于战争或灾难发生后残留的遗址,这些都表现为残垣断壁,也就是其不完整性。

根据资料显示,各个学者对遗址的定义上侧重点和描述方面各有不同,但是深究起来就会发现,它们都存在着四大共同特点:a.历史性。刚才提到,遗址类型常常与“古代”、“年代久远”等词语相结合使用,也就是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印迹与见证,从侧面向当今人类反映并再现古代人类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发展形式,人类历史在遗址这一客观上得以发展延续。b.固定性。以上得知,遗址一词中的“遗”字可以理解为历史性,那么,“址”就体现了它的不可移动性,也就是它的固定性。遗址为人类科学的发展提供宝贵的依据,人们必然用科学的眼光正确地评估遗址,从而为现代人类社会发展提供宝贵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因此,遗址必然具有价值性。

1.2遗址公园

遗址公园肃然已经有了多年的发展,但其定义仍未明确。经过研究,笔者认为,遗址公园首先要以保护遗址、遗址所处环境以及其表现的人类历史文化为第一要素,通过展示遗址景观并利用各种方式发掘遗址的历史文化内涵来建造具有特殊意义的公园绿地,在人们游憩、观赏的同时还可发挥其宣传、教育的特殊功能。

遗址公园的主体就是遗址,那么“遗址”两字就决定了遗址公园与一般公园的根本不同点在于,遗址公园具有历史文化性,它是古代、近代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体现,因而遗址公园具有永久性和独特性。

1.3遗址景观的保护和利用原则

⑴保护:对文物(遗址)保存完好的应进行严格保护,根据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文物(遗址)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⑵保养维护:即对文物(遗址)轻微损害的给予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⑶抢险加固: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在不能进行彻底修缮时对文物(遗址)采取的临时性抢险加固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⑷修缮:是指文物(遗址)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

⑸迁移:是指因保护的需要,将文物(遗址)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

遗址公园虽然已经有了多年的发展,但其定义仍未明确。经过研究,笔者认为,遗址公园首先要以保护遗址、

二、景观设计

景观概念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俞孔坚,1987;俞孔坚、刘云东,1999)。我国学者俞孔坚认为景观是自然及人类活动在土地上的烙印,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类理想与追求在大地上的投影。景观设计要素包括自然地址地貌、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园路、园林植物、置石、场地等。越来越多的景观设计师在进行景观设计时,十分注重景观的生态效应,而不只是局限于呆板地组合绿色植物、建造景观小品、铺设道路等等。景观设计师的任务越来越多的体现以人为本,在此基础上创造宜人的城市生活环境。遗址公园不仅仅为人们的生活提供舒适的娱乐休闲场所,也为人类文化的传承做出巨大贡献,人们可以在这样的环境中重温历史,体会历史发展的节奏感。

综合来看,与其它类型的公园相比较,遗址公园在性质上增加了保护性和历史文化性,成为延续人类社会发展的载体,生动地再现古代人类历史生活的真实面貌,再一次强调了人类历史的渊博与伟大。这些与众不同的性质决定了遗址公园景观规划设计的重要性以及复杂性,设计师必须认真权衡遗址保护与展示以及现代园林之间的相互作用,最终创造出教育、休闲、娱乐于一体的遗址景观。

三、三河岛遗址生态公园设计

3.1价值

三河岛的历史价值

三河岛处在潮白河、永定新河、蓟运河汇流入海之处,形成于明代嘉靖年间。为防止倭寇进犯,当时在蓟运河左岸的海岸线上,填垫高地并修筑了一座北营炮台,与右岸的南营炮台共同组成了北塘要塞。清朝时期,要塞先后三次大规模修缮,在清末天津海防三大炮台中,北塘炮台的地位仅次于大沽炮台。1859年英法联军第二次进攻大沽口,清军依靠该炮台奋起还击,英法舰队败逃。胜利后清军在营城增建炮台,并将北塘炮台防务撤至营城,北塘海防重地陷入不设防的尴尬,后来导致北塘失陷。根据《辛丑条约》约定,1901年,北塘炮台与大沽炮台一起拆除。由于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三河岛成为本市唯一列入入国家海岛名录的岛屿。如今,数百年过去了,三河岛上的北营炮台遗址尚存,可惜的是了解它兴废历史的人已不多。

三河岛的旅游价值

1.三河岛将成为北塘区域国际会议产业区整体开发建设的一部分,成为集生态、优美景观于一体的景观工程。

2.三河岛的历史遗迹将得到保护和提升,成为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3.三河岛将成为北塘独有的生态旅游线路―――永定新河河口景观的组成部分。该景观改造工程东起彩虹桥,西至北塘大桥,长约3公里。目前工程已进入河道清淤阶段,工程将利用现状景观资源,采用绿化栽植等工艺,将堤内河道打造成为亲水休闲、畅爽宜人、具有河口湿地的自然风景,形成包括三岛屿、两绿带、一码头的特色景观。

三河岛的辐射效应

三河岛不仅仅会对北塘区域开发建设产生影响,还会与北面的中新生态城,东面的滨海旅游区等区域相呼应,不仅解决了点的开发建设,还将各个功能区的建设联系到了一起。

对于北塘区域,三河岛将成为北塘国际会议产业区的景观工程,与国际会议中心遥相呼应,为会议中心提供优美的人文环境。

对于中新生态城,三河岛与其紧紧相连,未来建成生态旅游线路后,一定会提供更加优美的人文环境,有利于生态城宜居示范新城的建设。

对于滨海旅游区,该区规划形成主题公园游、生态湿地游、黄金海岸休闲游、游艇度假游、海上观光游、高尔夫休闲运动等主要游线,与周边生态城、七里海、中心渔港、北塘、汉沽休闲农业园等主要景区景点形成连续一体的旅游线路。

3.2四大特色

3.2.1、对文化遗址的保护

对岛上保留下来的北营炮台遗址、碉堡加以保护,达到与自然景观相融合的文化景观。

按照北塘区域规划,三河岛所在的南部、北部区域规划有展示炮台历史文化的公园,以新建为主。而三河岛岛上的历史遗迹较多,文化价值较高,应以保留原有遗迹为特色。同时,考虑现状特点,在岛上建有历史文化展厅,以图片文字形式集中在室内展示。

3.2.2、营造自然生态的岛屿――营造自然宜人的山谷景观及自然的鸟类栖息地。

三河岛分为两大部分,鸟类栖息湿地和炮台历史遗址公园

其中,鸟类栖息湿地,面积为:0.87公顷

在设计上对现状已形成的湿地景观进行保护,并在工程破坏区域进行植物补植。从而达到自然生态的景观效果。在对鸟类的保护上我们采取三大措施1、对现状已形成的湿地景观进行保护,并在工程破坏区域进行植物补植,提供给鸟类自然生态的家园。2、提供淡水补给,在枯水期向湿地引入淡水,为鸟类提供淡水资源,同时岛上栽植浆果植物提供鸟类食物。3、为鸟类提供巢穴,增加生态辅助设施,为鸟安家。

炮台历史遗址公园,面积为:2.03公顷

为了实现自然宜人的山谷景观,在此区域的东北部建地形,形成山峦。其特色为:1、因地制宜――在北部地势较低处建山,形成北高东低的中国传统布局形式。2、动静分离――实现与鸟类栖息地相联系,引鸟入林,并形成一到绿色屏障的作用,使鸟类有一个安静的家。3、保护遗址――造山隔开现状的遗址区域,对历史文化进行保护。

3.2.3、满足休闲观光的旅游功能――三河岛成为北塘整体游览区其中一部分,打造天津唯一海岛旅游功能。

九处景观尽赏河海风光

“三河岛是北塘整体游览区的一部分,因而要增强其休闲观光旅游功能。”此次三河岛共设计了九处景观节点,通过新景点的设置,整合了历史文化遗址,又体现了其现代旅游功能。

共分为九处景观节点(游船码头、古炮台遗址、古炮台残墙、眺望台、观景风车、北侧碉堡遗址、西侧碉堡遗址、喂鸟木平台、观景廊)

①游船码头――公园入口区域

通过乘船到此码头登岛,入口区域通过景观的营造展现出炮台遗址公园的历史厚重的特色。同时在功能上提供小卖部、卫生间的设施。

②古炮台遗址

对现存清朝末年,清军为抵抗八国联军进攻,而修建的炮台遗址用围栏进行围合加以保护,使其成为爱国教育的景点。

③古炮台残墙

岛上东南侧有现存的故炮台堡垒的残墙,在主园路上可以清晰的看到此残墙,残墙记录了历史的屈辱和中国人民顽强抵抗的精神,成为了一道特色的展墙。

④眺望台――观景、拍照

位于三河岛的东部,满足游人从岛上向蓟运河方向及彩虹大桥方向观景。

⑤观景风车――文化展示、休闲娱乐、旅游观光的功能特色

在山体的主峰上建造以风车为造型的功能建筑,建筑分为四层,首层为历史文化展厅,在室内对岛上的历史文化、保留遗址进行全方面介绍。二层为休闲咖啡吧,满足观景、餐饮、休闲娱乐等功能三层为观景望台,可俯看岛内自然植被、鸟类及各处景点。

⑥北侧碉堡遗址⑦西侧碉堡遗址

为近代抗战时期的作战碉堡,分别位于三河岛的北侧及西侧。建筑保存完好,景点将开发成为青少年爱国教育基地。

⑧喂鸟木平台

在鸟类栖息地中设置体现生态理念的木栈道、木平台。可满足游人在此喂鸟,亲近、观赏湿地的游览功能。

⑨观景廊

位于三河岛西侧,为临水景观。在观景廊区域可欣赏岛内的及周边区域的风貌。在设计上,从展翅翱翔的海燕获得灵感,赋予景观廊自然生态的文化理念。廊架顶部设置太阳能板,为此区域提供电能。

景观建筑效果

3.2.4、实现生态环保的低碳生活――利用风能、太阳能及雨水收集系统,实现绿色环保的理念。

三河岛岛上的用电均为依靠太阳能发电、风车风力发电。灯具上选用节能环保的太阳能照明灯、风光互补路灯等环保型灯具。不需要向岛引入电缆,大大降低了工程造价。体现绿色节能的概念。三河岛的给水系统是通过打深水井,利用风车动能抽水提供岛上水源。在排水上,建立雨水管网系统,并搜集雨水,实现生态效益之措。

四、结论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遗存下来的遗址遗迹很多,这些均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文物。如何以此为依托,做到既保护好文物古迹,又能利用开发为人们休闲、旅游的场所,本人认为首先要坚持原则,强调“遗址”“文物”,必须根据遗址文物的现状,制定好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避免出现建设性的破坏;其次要了解遗址的历史、深挖本地区本遗址特有的文化内涵,避免人云亦云;再次是要结合具体环境,运用现代规划原理,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采用可行的景观设计手法进行遗址景观的整体规划和设计,避免粗制滥造;最后是对遗址文物在没有经过充分科学的论证,或没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不可随意对其采取动作,因遗址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决定我们须坚持少干预的原则。

三河岛遗址公园的景观设计思路是以保护遗址为主,较少人为的破坏基础上开发旅游资源,从景观的构造,公园的空间布局,公园植物的配置等方面来体现。要准确表达出遗址公园主题景观形象,既要抓准三河岛遗址公园的文化内涵,在作必要延伸时,也不能偏离三河岛历史文化的核心思想。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篇3

本文通过ICOMOS、UNESCO等官方网站及国内相关的法规选编书籍,搜集了近百年来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文献,在对法规原文及国内相关译文加以比较与理解的基础上,将其中涉及的旅游开发活动、游客活动、社区等相关内容加以整理,用中、英文关键词“旅游”(tourism)、“游客/参观者”(tourist/visitor)、“社区/当地”(community/local)、“设施”(infrastructure)、“环境”(environment)、“教育”(education)、“利用”(use)、“展示”(presentation)、“阐释”(interpretation)等加以搜索与筛选,然后对选中本文所直接参考引用的文献内容进行概述。《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①是第一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规,它规定了古代建筑保护与修复的基本原则,并成为后来被ICOMOS大会所采纳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下简称《威尼斯》)②的基础。该重点阐述了如何通过行政和立法措施、现代材料与技术资源以及国际协作来实现历史纪念物的保护。《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③、《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⑤及《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以下简称《内罗毕建议》)①等文献主要为本文提供了关于设施建设与环境影响方面的内容。《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最早注意到工业化、城市化以及旧城更新等给文化遗产带来的“建设性破坏”,并就此提出积极保护景观与特征、保护历史地区等相关措施建议。其后的几个文件也是在世界各地重要文化遗产正遭受由迅猛的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与破坏威胁的背景下形成的,其中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最具有深远意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旨在“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有效的制度,共同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自其1975年12月17日生效②以来,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这一问题才受到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和逐步重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③为各遗产公约国提供了具体操作规范的文件,该操作指南据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发展而做不定期的修改(张松,2006),至今最新的版本是2013年版④。《历史园林(佛罗伦萨)》(下简称《佛罗伦萨》)⑤、《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华盛顿)》(下简称《华盛顿》)⑥《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⑦和《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⑧等文件是对具有国际古迹保护权威性文件《威尼斯》的重要补充。《佛罗伦萨》是关于历史园林与景观保护的,它对历史园林的定义与目标、维护与保护、修复与重建、利用、法律和行政保护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华盛顿》针对历史城镇与街区的保护详细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该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重视社区的参与和发展,影响着以后的国际法文献对遗产地社区的关注,如《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就把当地人民的遗产保护参与以及他们的生活习惯纳入到整体性保护的政策中,进一步扩展了文化遗产完整性保护的概念;《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根据时展变化的要求对关于历史城镇的保护与管理的定义与方法做了新的诠释,它进一步要求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必须以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与环境质量作为目标,并阐述了旅游发展在其中充当的角色与作用。《文化旅游》①与《国际文化旅游》②是ICOMOS颁布的关于文化旅游的两个重要文件。《文化旅游》是在文化遗产地日益遭受旅游利用的破坏威胁同时旅游利用又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的背景下产生的,它初步表达了早期国际法对旅游利用的态度。1999年的《国际文化旅游》取代了1976年版的《文化旅游》,重新阐述了旅游和文化遗产之间的作用与关系,并强调东道主社区的文化个性和文化遗迹与国内外游客的兴趣、期望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与1976年版的《文化旅游》相比,《国际文化旅游》鼓励保护组织与旅游业的积极对话,不再将旅游简单地视为“被迫容忍的业务”,对推进国际法的旅游利用认识发展进程具有重大的转折意义。《文化遗产地的阐释和展示》③是ICOMOS2008年颁布的,它进一步阐述了文化遗产的“阐释”(interpretation)④与“展示”(presentation)定义与目标。《国际文化旅游》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视文化遗产地的“阐释”活动,认为遗产阐释是同时满足游客体验与提高公众意识的根本途径。《文化遗产地的阐释和展示》则进一步丰富了阐释活动的内涵,对文化遗产地的旅游阐释和展示活动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

2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认识过程

2.1从关注环境影响到关注经济社会文化影响国际法对旅游利用认识的发展演变,首先表现在从主要关注旅游环境影响到对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影响共同关注的过程。旅游开发作为文化遗产地的主要利用与发展方式,对遗产地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大体可以分为经济影响、社会文化影响以及环境影响⑤。其中,旅游环境影响是国际法关注较多的一个方面,而旅游对遗产地东道主社区带来的社会文化影响与经济影响是国际法较晚与较少关注的内容,但是随着人们逐渐认识到东道主社区在遗产保护中的地位作用,国际法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各种保护措施与旅游利用对社区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文化影响。(1)对旅游环境影响的关注关注旅游开发建设活动带来的环境影响。早期的国际法,如《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和《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强调各类工程与修建活动对遗产地景观及其环境的影响。《内罗毕建议》则直接指出,“要防止因旅游业的过分开发而造成的危害”(第31条)等。其后的《佛罗伦萨》与《华盛顿》同样强调,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如交通设施、停车场等要加以控制。《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1997起还要求申报遗产的提名报告要提供遗产地的环境压力如污染等方面的信息(第64条)①。关注游客压力及不恰当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早在1931年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就开始意识到游客行为对文物古迹的影响,建议“教育工作者应劝阻孩子和年轻人做出污损各类纪念物外观的行为”(第7条),而其后的多数国际法均强调通过恰当的教育手段提高公众的遗产保护意识以及引导恰当的保护的行为,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建议“缔约国应使公众广泛了解对这类遗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和根据本公约进行的活动”(第27条)。《佛罗伦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②和《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还考虑到了游客的数量及其分布的不平衡对古迹环境承载力的影响。可见,从早期到近期的国际法,在文化遗产地所进行的包括旅游在内的各种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始终是国际法关注的重点内容。(2)对旅游经济社会文化影响的关注《内罗毕建议》是相对较早关注社区的社会文化与经济变化的文献之一,它认为,“保护措施不应导致社会结构的崩溃”(第46条)。其后,《华盛顿》提出,“为了保护这一遗产并为了居民的安全与安居乐业,应保护历史城镇免受自然灾害、污染和噪音的危害”(第14条);《国际文化旅游》序言③指出,“过度的或没有妥善管理的旅游也可能使东道主社区的生态、文化和生活方式降格”;《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提到,“为了遗产和当地居民的利益,保护与管理计划应该要考虑到旅游所带来的预期影响”(第4条g)。这些都表明了国际法越来越认识到各种保护措施及旅游开发利用所导致的负面社会文化与经济影响。同时,国际法还认识到旅游利用可以带来的正面影响。如《国际文化旅游》序言指出,“旅游可以为文化遗产创造经济利益,并通过创造资金、教育社区和影响政策来实现以保护为目的的管理”等;《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指出,“旅游业可以在历史城镇地区的发展振兴中发挥积极的角色”(第4条g)。由此可见,国际法在对待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影响问题上,已经从主要关注旅游环境影响过渡到对环境、社会文化与经济影响的共同关注了。2.2从关注遗产保护需要到关注社区发展与游客体验需要国际法对旅游利用认识的发展演进还表现在从对遗产本体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需要的认识到对社区发展与游客精神体验需要的认识过程。对遗产本体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一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的主旨与核心内容,其近百年的发展历程是对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的认识逐渐完善的过程(刘爱河,2009;张朝枝,2008;张成渝,2010;张松,镇雪峰,2007),也表明了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需要认识越来越深刻与完善。而国际法对东道主社区发展需要的关注以及对游客精神体验需要的关注在近几十年的国际法文献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1)对东道主社区发展需要的关注随着国际法越来越认识到东道主社区是文化遗产保护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因此也越来越关注东道主社区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并强调实现东道主社区的经济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如《华盛顿》在其原则与目标中指出,“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关系到他们周边的居民”,“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作用,应加以鼓励”(第3条);《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序言表明,考古遗产的其他构成部分是当地人民生活习惯的组成部分,对于这类遗址和古迹,当地文化团体参与其保护和保存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继《华盛顿》后的许多国际法也开始认识到东道主社区的保护参与需要,但对于社区具体如何参与遗产保护与发展计划则缺乏明确的引导;直至1999年《国际文化旅游》,才将如何满足东道主社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以及政治参与需要的内容具体化。《国际文化旅游》将东道主社区的需求作为整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六大旅游发展原则中,有两大原则强调东道主社区和原住民的参与需要(原则四)和发展需要(原则五)。《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序言则明确要求,“对历史城镇地区的任何干预都必须以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与环境质量为目标”;“可以通过信息、增强意识和培训等方式来帮助居民参与”(第3条h);“历史城镇的旅游发展应该基于对当地社区身份及其文化和传统活动的尊重与支持”(第4条g);“旅游活动必须尊重并不妨碍居民的日常生活”(第4条g)。可见,东道主社区的保护参与和发展需要已经成为国际法中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重要内容。(2)对游客体验需要的关注游客体验的需求是多方面的(Quan,Wang,2004),而国际法最关注的常常是对游客的遗产教育。从最早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起,遗产教育计划就被写进各种国际法文件中,而“旅游”一词较早就是以承担公共教育任务的功能出现在国际法文件中的。然而,这些教育计划并不是以满足游客体验需要为主要目的,而是强调这种公众教育在遗产保护中的必要性,实际上也是从遗产本体保护的需要为出发点的。真正对游客体验需要给予较多关注的是《国际文化旅游》。的一大原则就是,要“确保带给游客一段有价值的经历”,提出,“古迹保护和旅游的计划应该提供游客高质量的信息,以确保游客最清楚地了解遗产的重要特征和保护其需要”,“旅游者应该能够以他们自己希望的速度和方式游览古迹遗址”,“提供恰当的设施,可以保障游客的舒适和安全,并提高旅游的享受程度”(见《》原则三)等,强调从信息、教育、精神提升、安全与舒适、娱乐等多方面满足游客文化遗产旅游体验的需求。从对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需要认识到对社区发展与游客体验的需要认识过程,体现了国际法对旅游利用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2.3从被动、消极到主动、积极的旅游利用态度国际法在对待旅游利用问题的态度上,是一个从被动、消极地限制旅游开发利用活动,到主动、积极地鼓励制定合理的旅游发展目标与管理规划的过程。早期的国际法文献大多只是为了尽可能地确保遗产本体的安全而对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所限制,如旅游利用对环境的影响,相关的国际法文献对设施建设问题的处理,大多表现为通过“禁止”、“限制”、“监督”的手段来“控制”和“预防”可能威胁遗产本体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的影响;在对待游客的态度上,则希望通过“劝阻”“教育”等手段来减少游客的不恰当行为对遗产物的污损;在对待东道主居民方面,早期的国际法文件也只是在意识到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已经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提出相关的建议,较少考虑到社区居民的参与保护和发展需要等。早期关于文化旅游的《文化旅游》把旅游业看作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社会、人文、经济和文化的事实”(基本立场第1条),认为“旅游将对人类的一般环境特别是文化遗址产生重要的影响”(基本立场第2条),因此,“必须认真研究这种影响,使这些影响保持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基本立场第2条)等。由此可见,早期的国际法在对待旅游利用问题上处于被动与消极的态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从1997年就提出了关于旅游发展规划与旅游管理的要求①,但最能体现国际法对旅游利用态度的积极转变的是《国际文化旅游》。该序言将旅游看作是“文化交流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和“自然和文化保护的积极力量”。与《文化旅游》相比,《国际文化旅游》不再将旅游看作是被迫容忍的业务,转而更关注旅游发展的正面影响,并以“促进和鼓励旅游业”、“促进和鼓励保护文物各方和旅游业之间的对话”等作为的目标,体现了国际法在对待旅游利用态度上的一个巨大转变。在处理旅游利用与遗产保护的矛盾问题上,与过去的“禁止”、“限制”、“监督”、“预防”等手段相比,《国际文化旅游》更注重可持续的“计划”、“管理”和负责任的“推广”。在对待游客方面,与单纯的“劝阻”和“教育”相比,《国际文化旅游》提出通过“阐释”与“演示”等适当的、启发性的计划促进和鼓励高度的公众意识。在处理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的矛盾问题上,《国际文化旅游》不仅提出要让东道主社区和原住民共同参与保护古迹和旅游的规划中来,还关注东道主社区在旅游和保护活动中的利益等。在此基础上,《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又进一步为具体的阐释与展示活动提出具体的指导原则,使旅游利用活动更切合文化遗产地的保护。最近的《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是关于历史城镇保护与管理的,它也将“旅游”作为独立的条目进行了相关的阐述,认同“旅游业可以在历史城镇地区的发展振兴中发挥积极的角色”(第4条g),警惕大量游客给历史城镇地区带来的危险,要求“保护与管理规划必须考虑到旅游所带来的预期影响并控制这个过程”(第4条g)。可见,与过去被动、消极的“应对式”态度相比,国际法如今采取了更为主动、积极的态度来充分“利用”和“发挥”旅游业在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中的正面力量,并要求主动“控制”负面的影响,这显示了国际法在认识旅游利用的进程中态度的积极转变。

3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认识发展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认识的发展演进过程,实际上反映了国际法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日益全面与完善。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态度的积极变化显示,国际法支持并鼓励制定合理的旅游发展目标与管理规划来尽可能地降低旅游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鼓励发挥其对于遗产保护和社区发展的积极力量。这一积极变化,对我国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首先,应充分认识与理解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影响及其现实意义,既要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充分利用和发挥旅游业在遗产保护和社区发展中的正面作用,又要努力控制旅游业所可能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其次,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应该重视社区旅游参与和发展,既要尊重当地社区及其居民原有的生活方式与文化传统,又要将社区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需要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区及其居民在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中的积极力量。最后,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应该重视游客的精神体验,从游客体验需求的角度制定相应的“阐释”计划,通过满足游客的体验需要来实现文化遗产的教育目的。然而,在我国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实践中,相关的立法引导与规范仍然处于缺位的状态。虽然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骨干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叶秋华,孔德超,2008),但现行的《文物保护法》(2007修正)及其它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多侧重于明确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方法(叶秋华,孔德超,2011),却忽视了针对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实践的引导与规范;对于社区与游客利益的法律保障、传统文化价值的认识与尊重理解(叶秋华,孔德超,2011)更是严重缺失。与社区及其居民利益最为密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04.22),同样也只侧重于遗产本体的保护内容,旅游利用方面的内容则完全缺失,社区及其居民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被完全忽视。纵使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4第二版,以下简称《准则》)①也侧重于遗产本体的保护原则、程序与工程。虽然《准则》支持“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见第4条),但对于保护与利用所产生的社会与文化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和保障社区及其居民在保护和利用过程的作用与发展需要等方面也缺乏应有的关注。此外,尽管《文物保护法》与《准则》均提及文物古迹的展示,并以其作为公众教育的宣传手段,但只是强调遗产价值展示与再现(张朝枝,2010),却忽视了游客实际的遗产体验需要。由此可见,我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尚未体现出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应有的认识和重视,也没有体现出其对当地社区及其传统文化价值应有的认识和尊重理解(叶秋华,孔德超,2011),这与我国当前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实践完全脱节。缺乏相应的法律引导与规范,这就使得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变成了纯粹的商业化运作,文化遗产面临过度开发的危险(胡红梅,2010;叶秋华,孔德超,2011),并且频频出现游客与遗产地景区、游客与居民、居民与政府、居民与开发商等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卢松,等,2010)。文化遗产本体非但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文化遗产地内还出现了各种负面的社会与文化影响问题(胡红梅,2010),这不仅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的规定不相符合,也违背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不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4结语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1篇4

论文关键词:建筑文化,规划性保护,城市建设

任何城市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都面临建筑历史文化的问题。为了当前经济的发展,将建筑历史文化拆除,还是谨慎对待予以保护,这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严峻课题。

1传统的建筑文化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

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有着许多著名的建筑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历史文化名城除了城市规划的本身就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之中和城市附近还保存了大量的古建筑和文物史迹,有宫殿、坛庙、陵墓、寺、观、衙署、府第、园林、石窟、民居、桥梁、关塞等等。这些古建筑和文物史迹,是中国古老文明的形象化标志,是中国悠久历史文化的实物例证,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除此之外,它也是全人类共同财富的一部分。因为,每一个民族和国家,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都是世界大家庭的一员,彼此都有着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和交流,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其建筑历史文化,自然也就是世界历史文化的财富。建筑历史文化作为中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世界建筑文化上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许多著名的建筑在世界建筑界享有很高的盛誉。所以,一定要热爱自己的建筑历史文化,为自己的建筑历史文化而自豪,并且要继承和发展传统的建筑历史文化。我国的建筑历史文化是建筑创作取之不竭的源泉。不反对向国外学习,但学习和借鉴应建立在尊重自己文化的基础上。

2在城市建设中应加强对建筑历史文化的保护

建筑文化是历史文化的第一根支柱,因为它们是历史文化具体的形象标志。有了建筑才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才能体现出这座城市的本质形象来。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正为世界提供着巨大的建筑商机,现在洋建筑师纷纷抢滩中国,中国建筑师们反而成了打下手的配角。虽然我国有着灿烂辉煌的建筑历史文化和丰富的建筑遗产,但在近半个世纪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却出现了不少令人遗憾甚至是痛心的问题:一座座花费了大量金钱却毫无个性的建筑拔地而起,一个个面目雷同的新兴城市遍布全国,原有的古建筑群落受到破坏及新建筑的污染,更有以西化建筑风格为“卖点”。据报载,现在很多大城市的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取的大都是洋名。

在当代人类历史的大转折时期,危机和机遇并存。积极投身于世界文化的洪流,本无可厚非,但是,很多城市在追逐世界洪流的同时,使当代中国的建筑失去了原有的光彩,让前来观赏中国独有的悠久历史文化和独特自然风光和城市风貌的外国友人,所到之处感到和自己国家差不多,这就使人感到痛心。尽可以批评中国建筑师集体失误、崇洋媚外、抄袭模仿造成了城市建设中的“文化流失”,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城市的管理者们,只是看暂时的短浅的利益。没有真正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是区域文化向区域经济延伸的有力推进器。以山西平遥古城为例,自从被联合国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就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旅游业、博物馆业餐饮业、服务业、特种工艺为数特色的文化产业圈很快形成。2002年游客接待人数就已经达到145万人次,门票收入达到2146万元;2003年尽管受到非典的影响,门票收入还达到2289万元,旅游综合收入2.24亿元。试想,如果平遥古城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经济的发展决不会象现在这样日新月异,更不会成为世界瞩目的文化聚焦点。

诚然,目前有些城市的管理者似乎意识到了古建筑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于是就投巨资修建虚假的过去,如“仿古建筑群”“文化城”等等(这些建筑无论如何也读不出厚重的历史、看不到鲜活的文化)。但是,在城市建设和开发中,一旦面对暂时短浅的利益,往往就见钱眼开,进而古建筑就面临被拆除的悲惨命运。

现在,很多地方在城市建设和开发中,陷入了这样一个怪圈,一方面复古,一方面毁古,最终使得整座城市无物可看,无史可讲,失去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因此,在城市建设和开发中一定要懂得保护城市的“文脉”,不能随意拆除,更不应盲目追求洋建筑,要明白建筑是本土文化的重要载体,越是本土的就越是世界的。

3保护城市建筑文化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要保护城市建筑历史文化,就必须加大宣传,使领导者特别是城市管理的领导者对城市建筑历史文化有足够的认识,明白建筑历史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物质和精神文明的结晶,不能为了暂时的短浅的利益而破坏长远的利益,更不要错误地把保护建筑历史文化与新的城市建设对立起来。除此,在保护建筑历史文化方面还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3.1规划性保护

由于建筑历史文化名城既是历史的遗存又是在发展中的城市,它既要保护又要发展。在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建筑文化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如果改变了,就不能说明当时的历史,进而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因此,对建筑历史文化应采取规划性保护,包括城市的古城格局、街坊、古建筑群、单体古建筑和各种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分布、保护范围、古城风貌等等,都纳入其中,使建筑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新的发展相互协调、相得益彰。如平遥县政府为了保护古城,聘请了大批专家、学者出谋划策,精心编制了《平遥县县城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着手制订与之相配套的专业详规,使其成为古城保护、城市建设、历史文化传承的法规依据,从而避免因领导的变更和局部利益的冲突而随意变更或调整平遥古城的布局规划。

3.2点、线、面相结合的保护

现在,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完整面貌虽然早已改观,但是古城的古街道、古居住区、古建筑、文物古迹等等仍然保存很多,要想办法把它们保存下来,可采取点、线、面的保护措施。点,指的是单独存在的古建筑或文物史迹。如一座寺庙、一个古塔、一座古桥、一所老住宅以及一个石狮、一根石柱、一口古井等等。线指的是相联成线古建筑或文物史迹。如一条古街、古巷、古道等等。面,指的是成片的街坊、街巷、寺庙群、民居群等组成的大型古建筑群。这种措施可使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古建筑、文物史迹得到更多的保护。这方面成功的例子在我国很多城市并不鲜见。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文物震后恢复保护

中图分类号:F590.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191-04

文物是特定社会历史的产物。从物质形态上讲,文物是由各种各样的物质材料所组成的,即文物是物质的。众所周知,任何物质内部都在不停地运动,又加之外界环境因素的长期作用,便极有可能引起和加速物质自身一系列物理和化学的变化,从而改变了物质的结构和性能,引起物质材料发生老化、变质,直至毁灭了物质材料本身[1]。这种情况对作为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物也不例外。特别是像面对“5・12”汶川地震这样的大灾,当地文物更是受到了很大程度的损毁。

“5・12”汶川大地震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灾害损失最重、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根据民政部等四部委2009年核算,四川全省地震遇难人数达到68712人,失踪17912人。地震造成四川20多个地(州)市的139个县(市、区)受灾,灾区总面积29.38万km2,约占四川全省幅员总面积的60.67%。四川省139个受灾县(市、区)直接经济损失7717.7亿元。公共服务直接经济损失236亿元。其中,教育系统40.74亿元,文化系统25.9亿元,宗教系统16.2亿元[2]。

文物方面,大地震对中国众多珍贵的文物遗产也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据相关部门震后初步统计,共有四川、甘肃、陕西等省16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两处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共有2766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292件。文物系统干部职工1人遇难[3]。

受损最严重的当属四川省。震灾造成四川省境内6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11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803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受损的还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两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处。重灾区成都、绵阳、阿坝、德阳四个地区文物建筑、博物馆垮塌、文物损毁非常严重。有上万件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被毁,上千份珍贵音像资料被破坏,4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11个民俗博物馆严重受损。最为严重的是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二王庙建筑群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云岩寺,文物建筑大面积坍塌,未倒塌的也全部成为危房;绵竹年画传习所受到严重损毁,北川县文管所自身保管的馆藏文物全部被毁[4]。

这里再以羌族文物受损情况为例具体展述一下四川一些灾区文物方面的损毁详情:(1)羌寨被毁。“5・12”地震使理县的桃坪羌寨、茂县的黑虎羌寨、汶川的萝卜羌寨、北川的小寨子沟等羌寨遭受毁灭性破坏,很多羌寨已经不适合居住,其他羌族民居也大多倒塌,几乎毁损殆尽。(2)碉楼、水利系统、古墓葬群等大量羌族文化遗产遭损。北川永平堡石砌古城墙多处垮塌,城门开裂、变形。茂县勒石村聚居遗址、克枯栈道等无不遭到毁灭性破坏。茂县黑虎乡的黑虎鹰嘴河寨的碉楼也部分坍塌;撮箕山石棺墓葬群部分山体滑坡。此外,历史遗留古迹北川的大禹古迹、秦汉以来的古羌部落遗迹、新石器时代遗址等都待恢复。(3)博物馆馆藏文物遭受严重破坏。据统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物损毁3595处,茂县羌族博物馆馆藏陶器瓷器总计受损3000余件,占馆藏数的70%,北川共有国家二级文物两件、三级文物121件、一般文物280余件及羌族民俗文物和实物400余件被埋[5]。

四川省之外,与四川邻近的甘肃、陕西、重庆文物受损情况也很严重。甘肃省文物受损单位涉及8个市(州),共有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16座博物馆馆舍遭破坏,其中陇南市武都区博物馆馆舍和馆藏文物受损比较严重。607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61件;陕西省文物受损单位涉及7个市35县(区),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308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41件;重庆市文物受损单位涉及26个区县和4个市直属文博单位,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包括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大足石刻),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1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并涉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处,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处。文物保护单位受损主要是墙体倾斜、裂缝,屋顶瓦片脱落等。馆藏文物受损12件,其中珍贵文物1件。

另外,在这场波及广泛的大地震中,云南省共有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山西省共有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湖北省共有2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破坏[3]。

面临上述前所未有的损毁,灾后各条战线面临的重要任务就是抓抢时间早日安置与恢复重建。震灾对文物而言,除了抓紧抢救之外,更需要的就是在恢复重建中做好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工作。

震后受损毁的文物一旦消失就可能永远不能再现。作为我们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之一,它是我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载体,它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它同时是历史唯物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的教材,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6]。因此,做好震后恢复重建中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恢复与保护这些灾后的文物可以使我们祖先创造的物质文明有效地保存下来。比如与古民居建筑共存的雕花木床、石碾、石磨、石碓、织布机、纺线车、古瓷器等,这些都是我们的祖先在改造自然、顺应自然的过程中创造的物质文化。它们反映了我们民族先祖的历史活动轨迹,因此,保护这些文物就是尊重历史和保留我们的民族文化。

2.恢复与保护灾后祖先留下来的文物财富,可以体现我们民族文化的特点,同时丰富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在当代文化多元化的潮流下,文化多样性是文化发展的动力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个人和群体享有更加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和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保护文物不仅保留了我们民族的鲜明个性,也丰富了世界文化。

3.有效地恢复与保护灾后文物并加以合理开发,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有效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并不是水火不相容,只要处理得当,两者都可以得到良性发展。文物展览和历史古迹游览可以成为当地经济的一个持续增长点。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能促进文化的交流。

4.灾后受损文物也是我们祖先创造的灿烂文化之一,它承载了我们民族的过去,通过对文物的恢复与保护,可以培养人们的爱国主义情感,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中国五千年文明长河,古老的先辈们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保存并传承这些文物,是我们的义务,是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表现。文物是我们祖先遗留给后人具有文化价值的财产,我们有义务保护好祖先的遗产,这份财产不但属于我们,也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将之传承下去[7]。

5.恢复和保护灾后文物还能提高其形象及受灾地的文化品位。特别是那些被列入或者正待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文物,除了它本身的知名度得到提高外,一定程度上还能增加受灾当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间接的效益可能就是建设投资的增加和对外交流的扩大。

文物的恢复与保护重要且有必要,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此方面的工作。汶川地震发生后不久国务院便于2008年6月8日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在提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提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的六项原则和进行调查评估外,强调了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等内容。在恢复重建的实施上,《条例》明确指出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8]。第51条还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继国务院《条例》后,国家文物局也了《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要求国家文物局和受灾省文物行政部门等要在全面评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灾后恢复重建文物抢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切实提出文物抢救、保护项目需求。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积极争取将对应受援县市的文物抢救、保护项目纳人本省市对口支援的范围之内。要求全国文物系统(包括有对口支援任务省市)的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发扬文物系统的光荣传统,大力支援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有条件的省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紧急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合理配置,精心组织,协调当地支援灾区文物抢救保护的工作[9]。四

汶川地震至今已经过去三年了。三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灾区各级党委、政府积极贯彻《条例》和《意见》的要求,带领当地人民群众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坚持以人为本、把城乡居民住房、学校和医院重建放到优先位置,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坚持统筹兼顾、将恢复重建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灾区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巨变: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大幅度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产业发展实现再生性跨越,精神家园得到了同步重建[10]。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同时,也让我们又一次看到和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但是恢复重建的真正完成仍将持续一个过程,特别是在文物保护方面更是如此。关于恢复重建中文物的恢复与保护,我们认为应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条例》与《意见》要求的基础之上,在如下几个方面再进行重点着力:

1.继续做好灾后文物的后续抢救、恢复工作。我们应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广大民众在文物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发动民众参与文物的后续抢救,同时继续组织一定数量的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分工合力,继续抓紧挖掘、清理仍还被掩埋的档案资料和珍贵实物。要综合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传统与现代的各种方式,征集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珍贵实物、音像资料,并建立档案、妥善保存[11]。

2.继续实施灾后历史文物的全面详细普查。普查是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也是准确了解灾区文物家底的有效方法。继续依靠地质、工程、生态环境、地理资源、旅游、历史文物化等领域专家,在前期应急调查的基础上,对灾区历史文物迹受损情况进行详细普查,实行登记造册,对受损文物及时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分门排队。进一步摸清家底、调查灾后损毁情况,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数据[12]。针对文化遗产损毁、消亡的严重程度和状况,进行编目与整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抢救和保护规划,寻找突破口,分档次实施恢复与保护,做到濒临优先、带动全面。

3.继续认真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以下措施有利于将灾害对历史文物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至最低:(1)积极做好对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监控和防御工作;(2)加强重大灾害应急管理及相应机制建设,增强政府各部门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协作处理能力;(3)建立科学严谨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中央及地方政府、咨询机构、社团组织、科研机构在历史文物保护中的不同职能和分工[11]。

4.建立灾后文物分级保护体系。按照文物分级保护的原则,根据在此次地震中受损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1)损失严重者应予以重建;(2)中度损失者应恢复重建;(3)轻度损失者应给予恢复加固;(4)未受损失者应加强监控,防患于未然[12]。

对于地震中文物和历史文化遗迹受到的不同程度破坏与损毁,震后的修缮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持“修旧如旧,保护原貌”的原则,保证原材料、原工艺修复,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养护制度[5]。当然,文物也和世间万物一样,有一个生长、衰亡的过程,这一点其也难逃历史的规律。我们所做的工作,只能像大夫看病一样,尽力来延缓它的寿命。

5.依靠科技,精心实施文物恢复重建。灾后文物系统恢复重建是复杂而缓慢的系统工程,追求短、平、快不可取,有可能会破坏现有的资源,引发更大的灾难。在文物系统恢复重建中要遵从自然规律,要以先进的科技为支撑,以人工措施、工程措施、自然恢复等手段综合使用[13]。同时,综合采用现代高新技术,用图、文、声、像相结合的方式,忠于原貌,尽可能全面地将民间文物可视的、动态的、立体的记录保存下来;将大批搜集、整理、收藏、研究的民间文化各类艺术,集成图文丛书、音像制品系列[11],将其整理、分析、记录、保存,以供灾后文物的恢复及重建参考。

6.纳入灾后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体系。加强文物古籍的编目与整理之余,要通过城乡规划对历史文物实施整体的保护,这是主要文化遗产国的普遍做法。将历史文物古迹纳入灾区恢复重建各种类型、层次的规划体系中,防止在恢复重建中可能造成的建设性破坏,协调城乡恢复重建与历史文物古迹保护之间的矛盾。

对于需要重建的灾后文物,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重建选址,应充分考虑重建地的场地条件,细致考虑场地土质条件的城市规划。较之精准的结构设计与规划,能防止大面积的结构倒塌。同时,需强调在完善设计规划或规程的基础上施工质量的重要性,它可能成为工程结构安全的致命因素[14]。

7.继续积极筹措灾后文物保护资金。筹措资金保护灾后文物古迹的工作不仅是单一的政府行为,也是一项全民事业,关乎人类的共同记忆和财富。保护工作应采用多元化的集资方式,在政府投入为主的情况下,吸收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的资金。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应包括政府预算、民间捐赠、经营性收入三个方面。许多历史文物展览与古迹游览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与文化资源。在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应坚持“历史文物古迹产业化”这一基本走向,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旅游业的发展,筹措灾后文物古迹保护资金,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资金投入,设立灾后文物古迹保护专项资金。

8.加强灾后文物古迹保护合作与交流,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积极寻求与地区及国际社会在灾区历史古迹保护工作方面的广泛合作与交流,积极利用国内外一切有利因素和资源。具体措施包括:(1)采取区域联动策略,鼓励东部发达地区对重灾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实施对口援助;(2)鼓励灾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资源共享、相互支援;(3)汲取国际上灾后重建的成功经验,积极寻找国际资金、人员和技术合作与交流[12]。

我们应该而且必须把灾后文物的恢复与保护放在首位。但是,如果说保护就是纯粹意义上的保护,就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则失去了保护的意义。任何奇珍异宝,一旦束之高阁,外人难睹其貌,也就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7]。灾后灾区的文物是如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这些文物古迹的灾后恢复开放,才使各文物古迹名扬四海,对它们的保护才愈来愈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所以,在加强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下,应该对灾后灾区文物本身进行充分展示,以彰显其文化特质,发挥其社会教育的功能。在灾区文物保护中做到既合理利用,又彰显了它们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郭宏.论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与方法[J].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03,(3).

[2]蓝红星,郑长德.“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发展的经验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6).

[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省略,2008-06-06.

[4]孙克勤.四川汶川地震灾后世界遗产保护与旅游重建[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8,(9).

[5]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调研组.延续羌族文化之脉――“5・12”地震灾区羌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Z],2008-11-10.

[6]聚潘洪.论文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J].科教文汇,2007,(7).

[7]林弘.论文物古迹的保护意义及其利用[J].丝绸之路,2010,(12).

[8]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S],2008-06-08.

[9]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意见[N].中国文物报,2008-06-25.

[10].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座谈会上的讲话[Z],2011-05-09.

[11]刘文芝.对汶川特大地震灾后藏羌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思考[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12]唐勇.汶川地震重灾区历史古迹受损应急评估及保护对策[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0,(2).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篇6

关键词:发展旅游;遗产保护;关系

中图分类号:F59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7740(2009)07―0054―03

遗产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老祖宗赋予给后人的财富,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如何保护好遗产,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共同关心的课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为此采取了大量的措施。然而,遗产也为当地旅游业发展起到了龙头作用,极大的带动了经济发展。现代群众性旅游活动的兴起和生机勃勃的旅游业的发展,又为遗产保护工作增添了新的难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遗产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异常迅猛,正在快速向世界级旅游大国进军,因而,旅游发展与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显得更为突出,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二者相互促进,和谐发展,对我们这个遗产大国和未来的旅游大国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遗产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世界遗产地因其在历史、艺术、科学、技术、建筑、美学、景观、生态、音乐、民俗等诸多方面都蕴藏着“突出的普遍的价值”而逐渐成为旅游研究所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又成为倍受海内外人士青睐的旅游热点,如丽江、张家界、平遥、九寨沟等,这些十几年前人们还非常陌生的地方,如今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旅游胜地。

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有所了解,对自己民族、祖国乃至全人类博大精深的文化有所体会。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学习书本知识;二是观览遗产古迹。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遗产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留给人的印象深刻。观览遗产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学,边游边学,学得轻松、愉快、有趣。此外,遗产中大量的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由于遗产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它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的灵魂,中国旅游业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国际游客到中国来旅游,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东方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有着5000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史,遗产古迹比比皆是,如被称为中国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中的“东方金字塔”、“东方第一碑”的好太王碑,它体现了人类创造和智慧的杰作;作为历史早期建造的都城和墓葬,它反映了汉民族对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以及风格独特的壁画艺术;它也体现了已经消失的高句丽文明;高句丽王朝利用石块、泥土等材料建筑的都城,对后来产生了影响;它展现了人类的创造与大自然的完美结合。这种遗产资源、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我市要重点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观光型文化旅游为主。

因此,遗产对于我市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例如:2000―2006年旅游业保持了稳定而高速的增长。旅游的人数增长速度不同,2000年为11.8万人次,到2004年为33.6万人次,年均递增5.45万人次;到2006年为61万人次,呈跳跃式发展,从2000―2006年,年均递增8.2万人次。特别是申遗成功以后,从2004―2006年,年均递增11.3万人次。2000年旅游收入0.13亿元,到2006年为3.05亿元,旅游收入增长了292.4%,年均增长41.8%,2007年接待游客80万人次,同比增长31%。旅游综合收入实现4.5亿元,同比增长47.5%。2008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同比增长25%;旅游综合收入实现6亿元,增长33%。成为集安市支柱产业。

基于如此的现实,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遗产优势,以遗产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遗产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旅游可促进遗产保护

1.为吸引游客,注意遗产保护。将遗产进行适度开发,发展成为旅游景点,让游人在欣赏遗产的同时也懂得了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很多文化遗产吸引了大量外国游客,让外国人从中更了解中国。文化遗产能够给当地经济带来好处,通过旅游获得的资金可以用来修整保护这些遗产,使保护和开发形成良性循环。这样的遗产的旅游开发,也是无可厚非的。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遗产古迹可满足这一需求,遗产古迹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界人士认识到遗产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遗产,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2.为了遗产这项旅游资源的永久利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遗产保护。保护和开发遗产的旅游资源似乎是对立的,但这种冲突并非无法解决。作为遗产和文物,需要更多的人了解,客观上就需要更多的人来参观;而参观的人数太多,对于文物与遗产的保护又不利。同时,门票收入往往不足以补偿文物和遗产保护的支出,仅仅依靠门票收入,不进行深入的开发,难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来进行保护工作;而深入的开发又可能损害对文物的保护。从保护遗产来讲,遗产地的游客流量过大,对环境有破坏,从保护的角度出发需要控制流量。但是遗产作为全人类的财富,又不能剥夺人们的参观权利。遗产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遗产被破坏后,必然降低遗产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遗产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文物部门和旅游部门必然会按《文物保护法》和《世界文化遗产公约》重视对遗产的保护。

3.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遗产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遗产古迹众多,使它们在保护的前提下,供人观赏(viewandadmire),并将它完整地留给后人享受,说到底也是为人类更好地利用而服务的。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遗产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遗产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遗产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遗产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遗产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遗产保护,达到“双赢”的目的。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

4.增强人们的遗产意识,有利于遗产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遗产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遗产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遗产的重要价值,认识到遗产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遗产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遗产保护工作。

三、发展旅游对遗产保护的影响

伴随着遗产旅游热的升温,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在我国的遗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无序和有悖于初衷的现象,有些问题甚至已相当严重,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深深思考。

1.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遗产地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遗产古迹周围办工厂,在遗产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遗产的保护。开发部门将开发置于保护之上,申遗成功之日,往往就是“遗产”被大力开发之时,对部分遗产地进行掠夺性开发,导致景区的城市化、现代化、商业化。不少遗产地的核心景区被大量的宾馆、商店、行业别墅、部门饭店、人造景点所占据,虽然这些城市化设施占景区面积的比重不太大,但与景区优美的自然环境形成强烈的反差,使景区的自然美学价值大为降低,完全破坏了遗产资源高品质、高层次的精神文化功能和社会公益性质。

2.在“申遗”成功之后,在遗产带来巨大经济利益面前,许多人往往将大量资金投入到遗产的开发上而不是保护上,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却忽视了遗产保护的长远利益。不少遗产在经过一番画蛇添足地包装后,被端上了旅游的“盛宴”,成了“唐憎肉”,成为一部分人糊口的营生,甚至是牟利的工具。“申遗”本应是值得鼓励的功德无量的伟业,但在某些地区却变成了商业色彩浓重、动机不纯的举动。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刮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遗产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遗产古迹的老化、风化、使原有古迹品貌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任意改造遗产文物本体,造成遗产文物被破坏的悲剧。某些部门由于文物人员专业素质差,不懂得文物的维修与保护应尽量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为了提高遗产古迹对旅游者的品味,使其长期为旅游服务,在整修遗产的同时.确对遗产古迹进行随心所欲的本体“改造”,将其改变寓意,名为保护,实为破坏。

4.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使遗产遭到破坏。车辆等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质量。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游客垃圾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遗产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

5.游客素质不高,乱抛垃圾、乱刻画,破坏遗产景区的环境,是国内世界遗产保护遭遇的一大难题。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分,使文物古迹受到侵蚀,特别是在古墓、地下室等古迹的壁画上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都可严重损坏文物,例如东方金字塔,过去由于长时期中大量游人的攀登,塔顶土逐年减少,塔顶石渗水,已经受到严重损害。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锯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危害着遗产古迹的保护。

“遗产”弊端说起来痛心,治起来更困难。在利益的驱动下,对遗产的保护总是落后于破坏,或者是先在保护的名义下获得某些特权,进而更快速地破坏。而这股破坏之风如同癌细胞一样不断扩散,而且难以根治……。

四、实现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双赢”

遗产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珍稀性和脆弱易损性的不可再生资源,任何不适当的开发都极易造成资源的破坏、生态系统的退化,甚至会带来无法恢复的生态灾难,从而影响遗产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和我国良好旅游形象的树立。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旅游发展与遗产保护的关系,规范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遗产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目前遗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护遗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遗产,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持的原则。遗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民族文化,并可使遗产本身得到一定的保护,这样,既保护了遗产,发挥了遗产的作用,又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遗产事业与旅游事业可谓是相互促进的。

旅游的发展,对遗产保护有一定的负作用,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将遗产保护与发展旅游截然对立起来,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极为有害的。忽视负作用,对遗产只用不保,既不利于遗产保护,又会损害旅游景观,从而降低经济效益。一味地夸大负作用,只保不用,既违背了我们保护遗产的根本目的、又无视人民群众的普遍心理需求。正确的策略应是,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遗产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遗产保护的负面影响,使遗产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的结合达到和谐、完美的境界。

1.要树立保护重于开发的强烈思想意识。祖国的文化遗产值得骄傲,但在骄傲的同时也应努力加以保护,更不应去破坏。将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市旅游事业的长远规划。将遗产“回归”到本位上,进行有效规划和适度开发才能获得双赢。首先要从地理学、考古学、建筑学、人类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进行宣传和保护,确定其价值;其次是利用遗产进行科学、考古、艺术研究;再次是卖门票、“以景养景”。宾馆、饭店、商店、游乐城等旅游服务设施应建在遗产保护区的周边地区,建造野营式、可拆卸、集体宿舍式的房子,而不是什么高档宾馆。各级政府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应认识到遗产对发展旅游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保护遗产的重要意义,在保护区内,可以根据遗产自身的价值功能建立五个区:生态保育区,主要针对生态价值高的地区,这个区只对科学研究者开放;特殊景观区,供人游玩欣赏,设步行道,但不能有过夜设施;史迹保存区,用以保存历史遗迹;区内服务区,只设简单的过夜设施;一般控制区,原有居民生产活动要受控制。在制定旅游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对遗产保护工作有明确的规划,以指导遗产保护工作的进行。

2.要一切从长计议,建立重点保护对象,加大保护投资。遗产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矿产、森林、草地等资源,它具有独一无二性、非人工再造性和不可逆性的特征,一旦破坏将永远不可再生。为此,一切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都必须服从遗产的保护和保存。无论是开发者还是管理者,对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一定要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采取慎重态度。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对级别较高的遗产古迹应派专人负责,要经常或定期检查,从旅游区的经济收入中提出相当部分,专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等等。

3.要完善法规体系,依法管理遗产资源。《世界遗产公约》特别强调要保护遗产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其不受任何破坏。自觉遵守《公约》、牢固树立保护第一、明确开发和管理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旅游者,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如何持续有效地保护好世界遗产,使世界遗产这一独特的风景资源能世世代代地保留下去。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利益共同体。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篇7

[关键词]乾陵;世界遗产;景区规划

[中图分类号]K878.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06-0120-08

一、乾陵概况

(一)遗址概述

乾陵位于乾县城北约6公里处的梁山上,陵区行政区划属陕西省乾县城关镇。陵区中心范围东西约1.5公里,南北约1.45公里,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08°12′14″~108°13′19″;北纬34°33′49″~34°35′28″。其中梁山主峰(北峰)海拔1047.3米,拔地高度104米,地理坐标为东经108°12′45″,北纬34°33′51″。东、西乳峰分别高941.8米和932.5米,呈东北―西南方向,间距约380米,距梁山主峰分别为1290米和1550米。陵区内及其周边水系以自然和人工湖、水库较多,自东而西有肖河、泔河、漠西河及好河等,以漠西河流域最大。

(二)历史沿革

弘道元年十二月丁巳(初四日,公元683年12月27日)夜,唐王朝(618~907)第三代皇帝高宗李治(628~683)病逝于东都洛阳贞观殿,武则天以司徒摄司空霍王李元轨为山陵使,侍中同中书门下三品刘齐贤为山陵副使,户部郎中、朝散大夫韦泰真为将作大匠,开始营建乾陵寝宫。文明元年五月丙申(公元684年6月3日),唐睿宗李旦护送高宗灵柩回长安。八月庚寅(公元684年9月25日),葬天皇大帝于乾陵。

神龙元年十一月壬寅(公元705年12月16日),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女皇帝武则天崩逝于洛阳上阳宫之仙居殿,终年82岁。“遗制y庙、归陵、令去帝号,称则天大圣皇后。”次年正月丙申(公元706年2月8日),中宗李显护送则天灵驾还西京。五月庚申(公元706年7月2日),与其夫李治合葬于乾陵玄宫。神龙二年(706),唐中宗李显迁葬永泰公主李仙蕙、懿德太子李重润、章怀太子李贤等陪葬乾陵。

唐睿宗李旦至唐玄宗李隆基时,令合葬章怀太子妃清河房氏,赐赠王李守礼等陪葬乾陵。

“安史之乱”后,乾陵地面建筑遭到严重破坏。

唐德宗贞元十四年(798),“遣右谏议大夫平章事崔损充修八陵使,及所司计料,献、昭、乾、定、泰五陵各造屋378间”。此为第一次修缮乾陵。

唐文宗李昂开成二年(837)“乾陵寝宫火”。

唐哀帝末年(907)“盗焚乾陵下宫”。

终唐一代,乾陵建有乾陵署,署丞为正五品,负责管理陵园事务。

五代时耀州节度使温韬盗发所辖境内唐陵,“唯乾陵风雨不可发”。

后唐末帝李从珂应顺元年(934)《修奉列圣陵寝诏》曰:“列圣陵寝多在关西,中兴以来,未暇修奉,宜令京兆河南、凤翔等府,耀州、乾州奉陵诸县,其陵园有所缺漏,本处量工差人修奉。仍人给日食。祭告下太常宗正寺参评奏闻。”此为第二次修缮乾陵。

金太宗完颜晟天会十二年(1134)镌刻在乾陵无字碑阳面正中的《大金皇弟都统经略郎君行记》铭文有“至唐乾陵,殿庑颓然,一无所睹。爰命有司,鸠工修饰。今复谒陵下,绘像一新,廊四起,不胜欣怿”。此为第三次修缮乾陵。

宋、元、明、清时,乾陵均有管理机构。此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乾陵陵区无人管理。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不同时期乾陵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甚至所属部门都不尽相同,但始终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乾陵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这是乾陵大部分地上遗存得以保护和维持至今的重要基础。目前,乾陵的管理机构是乾陵博物馆,隶属于陕西省文物局。

二、乾陵申遗的依据

(一)乾陵符合世界文化遗产评定的有关标准

世界文化遗产的评定标准有六个:创造精神的代表作;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能为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是一种建筑、建筑整体、技术整体及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可逆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

乾陵遗址作为唐代重要的皇帝陵寝和古代丝绸之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列入世界遗产标准的前五条。

1.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女皇帝武则天与其夫唐高宗李治的合葬墓

乾陵埋葬的两位墓主人,一位是唐王朝第三代皇帝高宗李治,一位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女皇帝武则天。他们既是一对夫妻又代表李唐和武周两个不同的朝代。因此,乾陵是由李唐和武周两个朝代营建的皇帝陵。一陵葬二帝,这在中国古代帝王陵墓史上绝无仅有,在世界陵墓史上也非常罕见。作为合葬两朝两帝的陵墓,在中国古代帝王陵墓中具有独特性和惟一性,符合世界遗产标准的第一条和第三条。

2.开创唐代帝陵制度,并对以后各个时期的帝王陵墓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乾陵是继承秦汉帝陵的形制发展而来的,处在中国古代皇陵从“封土为陵”向“因(依)山为陵”发展的过渡时期。唐代帝王“因山为陵”的埋葬形式,从唐太宗昭陵开始,至乾陵成为定制,并从此奠定了后世帝王“因山为陵”葬制的基本模式。陵园规模宏大,建筑富丽,有“历代诸皇陵之冠”和唐陵典范的美誉。乾陵陵园内设置各类大型精美石雕群像120余件,其形制和雕刻技艺上承六朝而有所发展。从乾陵开始唐代帝王陵前石刻成为一种制度和模式,具有开创性意义,不仅对后来的唐陵石刻产生了影响,而且后代帝陵前的石刻,无论是石刻数目,还是石刻种类以及安放位置,都继承了乾陵模式。乾陵在东方陵墓制度史上的重要地位,符合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世界遗产标准第二条。

3.乾陵是古代丝绸之路历史的重要见证

乾陵拥有与丝绸之路相关的已定级文物164件,其中包括国宝级壁画和反映东西方文化交流的大量石刻与文物。其中61尊宾王石雕像真实记录了7世纪唐帝国与周边民族政权以及与亚洲各国的政治文化交流状况,反映了中外文化互动的高潮,是其他历代陵墓所少见的稀世物证;大量的三彩陶俑反映了盛唐时期丝绸之路的繁盛与交往的频繁;壁画“客使图”等反映了盛唐时唐王朝与周边国家的文化交流与来往。作为古代丝绸之路的重要证据,乾陵符合世界遗产的标准第三条和第六条。

4.乾陵是规格最高、保存最为完整、艺术价值最高的唐代帝王陵墓

乾陵陵园具有内、外两重城垣,地宫所在的梁山,东临豹谷,西靠漠谷,地势险峻,素有“金岭”之称,位于陵园中心,体现其至高无上的地位。陵园石刻制度完备,数量与雕刻技艺为唐陵之首。

乾陵不仅外观宏伟,内藏也十分丰富。据述圣纪碑上的碑文记载,唐高宗临死时,曾遗言把它生前所喜爱的字画埋进墓内。加上武则天和唐高宗都处在唐朝的全盛时期,墓内应有数量众多、价值极高的随葬品。唐代帝王陵墓大部分被五代的耀州节度使温韬所盗,惟有乾陵因盗挖时风雨大作而幸免于难。乾陵墓道全部用石条填砌,层叠于墓道口直至墓门,共39层。各层石条均用铁栓板固定,并以铅灌缝。考古勘查证明,陵墓四周没有盗洞,墓道的石条和夯土仍为原来合葬武则天时的样子。因此,乾陵是惟一一座未被盗掘、保存完整的唐代皇帝陵墓。

(7)精神和感觉

高耸的山峰和严谨对称的建筑及雕塑,给人以威严、庄重和压抑感,这正体现了武则天对高宗李治“文治武功”的至尊至崇和神灵般的顶礼膜拜。人工修筑的城垣,环绕天然山峰的做法,是大自然和人工的巧妙结合。两座乳峰与神道两侧的华表、翼马、朱雀、牵马人等石雕艺术品,共同营建了陵前的建筑环境,同陵墓依托的天然山峰形成强烈的空间对比。规模宏大、气势恢宏的乾陵,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2.乾陵的完整性

(1)包括所有表现其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

乾陵继承了前代陵墓制度并加以完善发展,开创了唐代帝陵的规制并对后世帝陵制度产生长远影响;乾陵文物充分展现了盛唐时期丝绸之路所带来的中西方文化交流的成果,包括带有犍陀罗风格的翼马、来自西域的鸵鸟与石狮、大量的陶俑以及壁画等;乾陵规模宏大,建置完全,是唐代帝陵制度的代表;充分利用自然山峰的地势,构筑出自然与人文相和谐的立体式陵墓景观。

(2)乾陵面积广大,完整地保存了乾陵遗产价值的特色和变迁过程

据《唐会要》等文献记载,乾陵陵园“周八十里”,约折合20万余亩。面积广阔的陵园经历了皇家禁域到当地居民生活场所的演变,虽然经历了地位与用途的变化,但是陵墓依托的梁山主峰以及周边的台原,地貌基本维持原状,遗迹周边的环境均无根本性的变化,基本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地保存了乾陵原有风貌,同时亦体现了历史的变迁。

(四)乾陵与丝绸之路的关系和证据

据文献记载,乾陵所在的梁山,自周秦即为名胜之地,周太王徙居岐山之阳时逾越梁山,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巡幸的梁山宫,其宫殿遗址即在梁山南隅(今乾县城西)的龟背形缓坡台地上。嗣后,秦御匈奴,西汉张骞通西域,以至唐代的丝绸之路都经过此山。梁山地势险要,为东西通衢之咽喉和历代兵家必争之地,至今仍为西(安)兰(州)公路之要冲。

下面以佛教传播为例说明乾陵和丝绸之路的关系。佛教传入中国以后,最初被中国人视为原有的黄老之学加以理解和接受。在其后的数百年间,虽有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之毁佛,但佛教在中国仍然得到了广泛的流传和发展。至隋唐时期,佛教的地位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唐高宗和武则天时期佛教发展至全盛期。由于唐王朝在西域战争和东北战事相继取得胜利,广大的西域置于唐王朝的直接控制之下,为丝绸之路的繁荣创造了条件。唐高宗和武则天时期成为继汉代以来,中国历史上大一统王朝对外文化交流的又一高峰时期。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一方面不断地向西求法,同时又向东持续弘法。在西进东出的文化交流中,佛教被志在济世度民的玄奘、义净、法藏等一代代佛教高僧所追求弘扬。宗教是当时国际思想文化交流的主流,佛教在东方是这种交流的主导。在此过程中,武则天的崇佛政策和一系列礼佛活动对佛教的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东西方思想文化的交流具有积极的意义。在这一时期,佛教的繁荣和中国与边疆政权和域外国家外事活动异常频繁有着内在的相互促进作用。玄奘、义净等既是高僧也是杰出的民间外交家;作为国家使节的李义表、王玄策等多次出使天竺,为佛教发展做出贡献。这一时期,日本向中国派遣遣唐使达19批次,仅唐高宗和武则天时期就有8次之多,大量的僧人随遣唐使到中国学法。同时,不少来自新罗、日本的高僧在长安、洛阳参访学习后,沿丝绸之路踏着法显、玄奘的足迹继续向西,赴印度、中亚问法取经。此后的鉴真和尚继承先辈的弘法大志,东渡日本,传扬佛教文化。

唐高宗和武则天时期的文化遗存极为丰厚,而国际文化交流的色彩十分浓郁。迎佛骨、泰山封禅、登基改元、天堂礼佛、明堂接待、迎请高僧都打上了鲜明的国际交流的情彩,而其底色是佛教。

据《长安图志》等文献记载,唐昭陵、建陵等帝陵陵域内分布大量佛寺,且部分寺庙的名称相同,可以佐证唐陵存在确定的佛教寺庙设置。同时乾陵仿唐长安城所建,其内必然分布有佛寺,同时作为高宗、武则天超度之用。

在乾陵的考古发掘中,还发现了一批与古代丝绸之路有关的文物,其中已定级的164件。(详见后表)

三、乾陵申遗存在的问题

(一)乾陵的文物保护工作还有待于提高

乾陵陵园整体保存较好,格局明确。主陵区主要建筑遗迹地面无存,但基址尚在,并且其中部分已经发掘后回填;内城陵垣四角阙楼夯土台基和四门门阙尚存;陵园石刻保存基本完好,少数缺失或残损,并正在进行保护维修工程;陪葬墓除一座封土平毁,其余地表尚存封土或墓园遗迹。

乾陵陵园及其已发掘的五座陪葬墓共出土各类文物4000余件,大部分保存在乾陵博物馆文物库房内,少数在陈列室展览。库房内温湿度相对稳定,变化不大,文物保存条件较好,除历史原因造成的损害以及不可避免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些微损耗外,文物基本无损害。

地面遗迹及石刻,由于地处露天环境,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主要是风吹、日晒、雨淋、冰冻等自然因素的影响。目前许多石刻苔藓满身,裂隙遍布,个别石刻(翁仲)身上的裂隙已达3~5毫米。

乾陵陪葬墓等级较高,墓葬埋藏较深,如已发掘的懿德太子墓深15米,永泰公主墓深16.7米,章怀太子墓深7米,其地下部分受地下水侵害较严重。墓道壁画由于通风不畅、潮湿等原因,造成霉菌滋生、盐析、空鼓、蓬松等现象。其他陪葬墓中出现因农业浇灌和地下水造成的部分墓室坍塌的现象,对地下埋藏的珍贵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乾陵旅游环境与世界遗产的要求还存在差距

乾陵主陵区除陵山和乳阙为天然植被覆盖外,其余多为农田。由于缺水无法灌溉,农作物大部分只种植一季,在非耕作季节,自然植被与土地反差大,景观效果差。区域内缺乏环境卫生处理设施,垃圾随意堆放导致固体污染和旅游环境破坏。

乾陵核心区内无大型工矿企业,环境质量较好,但缓冲区内有少量小型企业,如煤场和拌和厂等,生产时产生大量粉尘,影响大气环境质量。312国道上通行的大型煤炭运输车辆等,带来震动和扬尘等环境破坏因素,影响遗迹本体安全的同时也造成旅游环境恶化。运输车辆中亦不乏运载易燃易爆易污染的危险品,危险品泄漏问题,将是对乾陵区居民、游客及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隐患。

乾陵的利用已形成一定的规模,1999年,乾陵被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盛唐文化旅游区;2001年元月,国家旅游局公布为全国首批4A级旅游景区。大力发展旅游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乾陵经济及社会价值实现的表现,但迅速增长的旅游接待量也给乾陵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庞大的游客数量造成旅游服务设施的超负荷使用,致使陵山登山路、乾陵博物馆及陪葬墓博物馆等的旅游环境受到破坏;同时大量涌入的游客,也打破了陪葬墓地下墓室的温湿度环境及空气成分的平衡,不利于陪葬墓墓室的保存;严重的有游客攀爬到阙台、石刻上留影照相,在陵区随意涂写刻画,对遗址造成直接破坏。

此外,旅游业规范化管理的力度仍需加强。乾陵的导游服务,餐饮行业尚不规范,需要治理整顿。将遗址文物承包给营利性企业经营,因过度开发造成遗址文物破坏的隐患仍然存在。

四、乾陵申遗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妥善保护好乾陵,以及配合丝绸之路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乾陵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措施及建议:

(一)合理界定保护区划

为了满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要求,乾陵保护区划可以划分为核心区及缓冲区两个级别。

核心区的范围包括乾陵主陵区:外城垣的东墙、西墙、北墙各外延100米,东、西乳阙本体向南延伸100米。下宫区:下宫外宫墙向外延伸100米、御道两侧各外延100米,东、西鹊台本体各向外延伸100米。陪葬墓区:永泰、章怀、懿德三座陪葬墓陵园园墙本体外延100米,其余陪葬墓封土本体边缘外延50米作为核心区。

缓冲区的范围:西至陵园西侧漠谷边缘,北到穿过寨子堡村南部的东西向道路,东到312国道,南至第一道门阙遗址以南通往312国道的旅游道路。

永泰、章怀、懿德墓缓冲区为陵园园墙外延200米。其余陪葬墓的缓冲区为封土本体边缘外延100米。

(二)科学实施文物保护工程

截止2007年底,乾陵区已完成对陵园东西乳峰阙楼遗址、永泰公主墓南双阙楼遗址和内城南门阙楼遗址的保护工程,解决了长期以来因自然雨水冲刷和风化对遗址的破坏。

对现存地上夯土遗迹和石刻,根据其病害的类型和程度,分别采用相应的加固保护措施。对考古研究价值高的土遗址,经考古发掘后,可修建遗址保护厅对其进行保护,馆场的建筑形式应与遗址景观相协调,馆场内的环境条件和设备配置应满足遗址保护和展示的需求。对暂时不适合建遗址保护厅的,在遗迹本体或保护范围周围采取围栏、植被等隔离围护措施,隔离设施的形式应与遗址景观相协调。

对石刻表面的苔藓和灰尘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清洗,清洗时应确保石刻本体安全,同时应注意保留遗址表面的各类历史信息。对石刻及土遗址裂隙可采取恰当的方法进行修复,以确保石刻和土遗址的安全。对石刻和土遗址表面可采用适当的材料进行封护,减少风和水对石刻及土遗址的侵蚀。

改造不合理的保护和展示方式:将61王宾像的部分砖铺地改为仿土硬化;内城东南角阙在考古发掘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包砖保护,整治周边环境,根治遗迹水土流失的问题;内城东门阙台外外埋石条,保护阙台不被人为耕作蚕食;结合中日石刻保护项目,完善北门出土石刻的保护;填实所有陪葬墓上的人为空洞。

(三)完善文物安全防护体系

保证现有乾陵博物馆对主陵区及其陪葬墓区保护范围区域进行日常巡视,并对遗址周边村落的生产生活及建设活动进行不定期的巡视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或威胁遗址安全的事件。

保持县公安局在乾陵博物馆设立文物派出所的警力配备和越野车等装备配置,用以专职负责保护乾陵文物安全,威慑犯罪分子,确保遗址安全。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维持博物馆与县人武部协商后成立的乾陵博物馆武装部及组建的民兵连,从而做到以武装的力量加强对田野文物的有效保护。

进一步加大乾陵博物馆与周边村委会联合成立的田野文物群防群保委员会制度。增加群防小组数量,提高群防小组质量,群策群力,共同保护好田野文物。定期培训遗址周边村落的文保人员,宣传国家文物保护政策。

在乾陵主陵区周边、陪葬墓和博物馆内展厅内亦应布设图像、声音复核系统和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监控系统。

尽快对部分保存状况较差、破坏严重的石刻遗迹周边以及露天的陪葬墓封土周围设立围栏,确保遗址安全。围栏样式选择应以与遗址景观环境协调为原则。

乾陵内城城垣和外城城垣等地下遗迹,采用植物或是砂石标识进行展示,同时对遗迹本体实行隔离防护并体现陵园格局。乾陵博物馆、章怀太子墓博物馆、懿德太子墓博物馆现有围墙与周边农田隔离,应尽快以考古确定的陵园园墙外延50米范围内作为植被控制地带进行植被隔离防护。下宫周边、司马道两侧50米范围内作为植被控制地带进行植被隔离防护。植被控制地带内所有植被必须严格按照遗迹本体保护和遗址景观保护的要求栽种。

为保证文物遗址、游客和当地居民消防安全,应对乾陵区的消防设施,制定专项规划进行设计和建设,建立长久、稳定的安全防范机制。

(四)加快乾陵周边环境治理

与相关部门协调,切实保证乾陵水库的水质质量,为遗址区创造一个安全水源地及用水环境。完善遗址区内给水设施建设,解决遗址区内生产生活用水问题,防止因窖穴等储水设施简陋造成的遗址安全问题和居民、游客健康问题。调整区内化肥、农药品种结构,减少农业污染。

遗址区内禁止对空气造成污染的生产企业进入,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设施产生的生活废气经治理达标后排放,以改善空气质量。在312国道改道前,沿312国道道路两侧种植防护林,加大遗址区内绿化面积,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有效遏制因空气流动造成过往重型运输车辆产生的粉尘飞扬和尾气排放对遗址区空气质量及遗迹保存环境的影响。禁止遗址区内进行焚烧秸秆等造成空气污染和危害遗址区生态安全、遗迹保存安全的行为。

清理遗址区内的生产生活垃圾,为遗址区创造良好的环境。遗址区内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垃圾。对遗址区内设置的垃圾箱做好日常清理维护工作,对遗址区内垃圾进行统一回收与处理。

拆除遗迹本体范围内所有与文物保护、展示无关的建筑物。遗址区内现有村落不扩建,必要时对其建筑形式、色调做出调整改造,与遗址区整体风貌相协调。保留乾陵地震台,对其建筑外观及周边环境进行治理,使其与遗址区的景观环境保持一致。

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取缔非法导游,制定并公开旅游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游客对乾陵区旅游满意度,提高乾陵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迁移叠压在遗迹本体上的近现代坟墓,迁埋遗址上空的电线电缆。拆除保护范围内现有的对遗址景观造成不良影响的广告牌、信号塔、水塔等构筑物,关闭遗址区内的取土场,优化乾陵区的自然环境风貌和历史景观风貌。

(五)更新乾陵展示内容,提高旅游服务设施质量

乾陵区作为旅游风景区已经对游客进行开放。长远规划应将加强文物保护和展示工程与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的建设,提高乾陵内外城垣遗迹及各陪葬墓的展示效果,加强通达各遗迹点的可进入性,整体体现乾陵陵园的形制格局、陪葬制度,给游客带来更多的旅游体验和知识获取。

1.展示方式多样化

第一,露天原状展示。即对遗迹本体进行保护加固后,直接展示遗迹本体。目前可实施露天原状展示的主要有:主陵遗址区陵园形制、石刻;陪葬墓展示区的墓园形制和封土,已发掘的墓室、墓道及石刻。

第二,场馆展示。即修建与遗产环境协调的博物馆,对乾陵陪葬墓出土的大量精美文物和壁画进行保护和展示,新的乾陵博物馆可以选在下宫遗址东南侧修建。

第三,在经过考古发掘、布局形式和结构基本清楚的建筑遗迹中,选择历史价值较高、遗迹保存较好、展示效果较好的建筑基址。在覆盖保护后,可按照考古发现的遗迹布局形制,仿照当时的建筑(构筑)材料,使用当时的技术手段,在遗迹之上进行基址复原展示。可实施基址复原展示的遗迹主要有:碑亭、回廊、内城南门、下宫遗址区。

第四,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后,对乾陵主陵区内外陵垣地面有遗迹的部分采用相应文物保护措施,保持遗迹现状。地面没有遗迹的部分可采用植物或沙石等其它材料标示的展示,材料的选择应满足文物保护的要求。可实施标识展示的遗迹主要有:主陵园内、外城垣。

第五,根据遗址保护和景观协调的需要,在考古确认后,对于部分遗址进行复原展示。复原展示要以遗迹本体安全为前提,按照原有的建筑式样和外观,使用可逆性材料,进行复原。可实施复原展示的遗迹主要有乳台、南门门阙。

第六,在新的乾陵博物馆内,对于乾陵整体历史格局和地宫采用三维模拟展示,给参观者更加直观感受和想象的空间。

2.旅游服务设施人性化

下宫遗址以南,神道东侧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新的乾陵博物馆(兼乾陵区管理功能)、停车场及旅游服务配套设施等为一体的综合展示、管理、服务区。新的停车场建成后,禁止外部旅游车辆进入乾陵主陵园区,所有游客在博物馆处换乘景区内专用交通工具进入乾陵景区。将正在使用的乾陵内城区神道东侧停车场,改造为游客服务中心和内部交通工具停放点,拆除该停车场内与遗址历史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对景观环境进行重新改造设计。

遗址区内道路两旁,按照旅游参观道路的标准设置路灯,路灯的式样可选择具有唐代风格或与遗址区环境景观协调的风格,体现乾陵的庄严和宏伟。遗址的对外连接道路或遗址区内的道路应设置必要的指示标牌,标示参观点和游客服务点的名称、方向和距离。标牌的文字至少使用中英两种文字。

改造完善内城南门遗址附近的旅游服务区,完善旅游服务和遗址管理功能,并使建筑物的色调和外观与遗址整体环境相协调。

为了使旅游展示不致影响到文物的安全,乾陵区须限制游客数量,使景点瞬间停留的游客数量不超过游客遗址点规定的旅游容量。管理人员利用监控设备了解各遗址点的游客分布状况,进行动态控制。制定《游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乾陵博物馆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

[参考文献]

[1]樊英峰.乾陵唐墓壁画的历史价值[J].文博,2003,(1).

[2]王景慧.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状况与规划展望[J].建设科技,2007,(1).

[3]樊英峰.乾陵61蕃臣像补考,文博[J].2003,(3).

[4]韩玲.浅析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和保护方式[J].城乡建设,2008,(5).

[5]王海勇.“管治”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研究的启示[J].江苏城市规划,2005,(2).

[6]王海勇.文化遗产区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方法探析[J].江苏城市规划,2006,(5).

[7]周俭.保护文化遗产与延续历史风貌并重――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的特点[J].上海城市规划,2006,(2).

[7]杜忠潮.乾陵景区国内旅游者人口学特征及行为分析[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2).

[8]刘鑫.贫困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对沙溪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发展规划的思索[J].小城镇建设,2006,(12).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篇8

西方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有相当的研究和积累。19世纪6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老建筑被认为是值得保护的建筑遗产,“风貌建筑”的内涵和外延得以迅速扩展,被广泛用来指应受保护的建筑遗产。1964年的《威尼斯》指出:“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随着认识的深入,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中对建筑遗产的定义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刻和碑画,具有考古意义的素材或遗构、铭文、洞窟及其他有特征的组合体”。在1977年的《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指南》中,对风貌建筑的价值分类描述为情感价值、文化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上世纪下半叶的遗产保护实践中,对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方式的深入探讨,促成了对遗产价值的更深层认识。1982年英国国际古迹及遗址理事会主席伯纳德・费尔顿指出:“它具有建筑、美学、历史、记录、考古学、经济、社会,甚至是政治和精神或象征性的价值。”这是比以往更为宽广的价值构成认识,并提到了经济价值的因素。近年以DavidThrosby为代表,提出了遗产价值的以下分类,并统称之为内在价值。

美学价值。指遗产本身及其周围环境所拥有和展示的某种重要的美学质量,它是一种客观存在。

精神价值。指遗产提供给一个特定的地区和使用者以一种文化方面的自豪感,并能以此加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

社会价值。指遗产能够帮助强化社区的群体价值,使得社区能成为一个适宜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历史价值。指能帮助证实遗产独特性,并能提供与过去的联系,提示其源流的信息等。

象征价值。指遗产传达的内在意义和信息,帮助理解其独特性,维护其特色等同时遗产具有教育功能,藉此加强认识的基础,加深人们对整个社会的了解程度。

二、国外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

国际上,在对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有风貌特色的历史地段占有很大的比例和重要的地位。将文物建筑保护以法令条文方式确定下来的做法最早起源于英国。1883年由下院通过了英国第一个“古迹保护议案”。随后,在20世纪20年代左右,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提出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予以保护。保护历史地段的做法始于20世纪60年代,经过二战后的经济恢复到了重新振兴阶段,人们开始再次审视历史遗产保护方法、策略,保护的概念逐渐深化,从单体建筑扩大到周围环境以及历史地段甚至整个城市或村落。法国在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令》,确立了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1975年的《城市保护法案》确定了要保护一些城市的中心区,至今已有部级的保护区85处,约5000公顷。逐渐地,英、美、日等国家也相继制定法规对历史地段予以保护。

对历史地段保护形成比较统一的条文是从《威尼斯》开始的,其指出“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文件中“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括建筑本身,“还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乡环境”。保护修复的要求很严格,“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品来保护”。文件还规定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从平面、立面到室内装饰、雕刻等,强调保护全部历史信息。《威尼斯》中也提到了要保护“历史地段”,它指的是“文物建筑周围的地区”,保护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1976年11月,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历史地段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文件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并拓展了“保护”的内涵,即鉴定、防护、保存、修缮、再生,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他们重新获得活力。而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甚至整个城镇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1977年12月,建筑师及城市规划师国际会议在秘鲁通过的《马丘比丘》提出“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同时指出“不仅要保护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又通过了《华盛顿》,对《城尼斯》中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作了重要的修正,即“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小地区,包括城镇的古老中心区或其他保存着历史风貌的地区”,“他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中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1地段与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空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5地段的历史功能和作用。

关于保护历史地段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工作必须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各层次计划的组成部分。2鼓励居民积极参与。3要制订专门的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对象,并要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保证规划的实施。4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5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规划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要有计划的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风貌建筑和它的环境。6在历史地段安排新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要考虑其在地段中的空间布局、体量、尺度等与传统特色的协调。

至此,国际上对历史地段概念的认识基本确定,其至今仍为各国所基本认可。

三、发达国家风貌建筑保护的经验及启示

发达国家保护风貌建筑的措施有保存、维护、修复、重建和改造使用五种。

1保存。指在风貌建筑的现状没有什么问题时,保护工作仅限于使之不改变,可以理解为维持现状,只有为了防止建筑受到进一步破坏,才允许修缮。

2维护。指当确定被保护建筑的结构和材料强度已无法再支持下去时,为保证结构稳定和完整,对其局部加固的方法。采取这种措施,首先要保证原结构体系的完整和外形不受改动,任何历史见证都不得破坏,并且尽量利用传统的工艺和材料。

3修复。当被保护建筑的初始形式有特殊的历史意义,而且缺损部分在总体中只占很少比例时,允许修复其缺损部分。修复部分除了要求有历史的精确性、与原有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外,还应具备可识别性,要与原有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以确保历史的真实性。

4重建。是指在严重破坏的废墟上重新按照原样建造历史上的建筑。但这种方法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允许,因为它容易造成文化史上的错误认识,真假不分,甚至虚伪和欺骗。

5改造使用。维护风貌建筑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适当使用它们,既可以按照建筑原有用途,也可以在保持建筑外形和不改变历史面貌的前提下,对它们进行一定的改造,使其更加适应新的使用要求,这样还可以使风貌建筑获得新的价值。在历史街区保护方面,欧洲国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比如,原西德政府所采用的具体措施就是:风貌建筑的保护与维护以“整旧如旧”为原则;保护和更新大量的民居:调整旧城功能结构,降低建筑密度、保持和改善古城传统的性质,使古城充满活力:重视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整顿交通,控制车辆进入旧城,限制车速,有利于旧城保护;发展新区,疏散旧区;注意新旧建筑的协调。

总的说来,各国的保护可以归纳为:

1调整规划结构,避开旧城开发新区,以疏散旧城中不合理的过度负担,使控制旧区更为有效。这样做,既便于历史特色的保护,又可以使新城完全不受旧城区的限制而快速发展。如巴黎德方斯新区的建设就属于此例。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

1.1构筑城市文化精神

旅顺的城市历史文化精神充满了悲情与悲壮。当代旅顺的城市文化精神体现出宽厚包容,高贵典雅,坚韧不拔,自强不息,是旅顺宝贵的非物质文化财富;是大连城市文化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像图腾一样铭刻在旅顺的城市建筑上。通过创建历史文化名城,有利于发掘整合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宏扬城市文化精神,增强城市的凝聚力与国际影响力。

1.2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

创建历史文化名城,一方面,可以保护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城市的知名度。因为历史街区、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旅游资源,它们具有多重价值。保护文化遗产、战争遗迹,恢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战争遗迹、文化遗产、历史街区的保护可以增加城市的知名度,同时旅游业的拓展可以给城市带来信息、资金等联动经济效益,吸引外资到地方投资设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连带经济效益,还表现为带动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业的发展,完善城市功能。

1.3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

历史文化名城的氛围具有寓教于乐的功能,可以对旅游者、居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普及推广历史文化知识,此外也为考察历史城市及建筑提供了宝贵的原始素材。名城荣誉会激发各利益主体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促进更多的历史价值地区和文物得到保护,珍贵遗产、遗迹会得以保留,历史文脉会得以延续。

1.4促进经济转型

通过历史文化名城的创建,可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打破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打破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促进机制,实现区域经济的转型发展,实现由开发利用资源型经济向开放服务型经济转型,促进旅顺口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托区域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战争遗迹,顺势而为,可以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以遗产观光、历史科考、海滨休闲度假、娱乐休闲为主题,加快全区旅游业的发展,促进以旅游业为主体的服务业的大发展。

1.5获得生态效益

经由开发高端低碳的文化休闲产业,不但可以增加当地居民的财富收入,还能够促使资源合理利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增进节能减排,改善区域生产环境及人居环境,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源,并带来丰厚的生态效益,居民可以从优美的生态环境中永久受益。

2基础条件分析

2.1旅顺是近代中国乃至世界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

旅顺口曾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政治、经济重镇、军事要地;也曾是近代中国重大历史事件乃至世界重大事件的发生地,比如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她因拥有众多珍贵的文物遗迹、战争遗迹而享有盛名。

2.2具有保留完好的历史街区

从1880年开始,清朝政府在这里扎营盘、筑炮台、修船坞、建军港、设立水师兵营[3],使之成为亚洲著名的军港而驰名海内外。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旅顺口屡遭帝国主义列强的践踏和蹂躏,沙皇俄国曾统治旅顺口7年余,日俄战争结束后,旅顺口又被日本殖民统治长达40年之久。在反侵略、反压迫、反殖民统治的斗争中,留有了大量的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3多元文化的交流地

自古以来,旅顺口就是我国关内与关外文化互动的枢纽地。由于旅顺的地理位置,早在上古时期就已经有同山东通商联姻的传统,特别是在元明两朝,旅顺地区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归属于山东登州府管辖,由于这种历史渊源关系,致使旅顺成为了关内和关外文化交流的枢纽地,留有大量的珍贵遗迹、遗址及遗产。近百年来,旅顺成为中西文化交融场所。日本、俄罗斯和朝韩等国的舶来文化与本土独特的山海人文风韵在这里交融生长,积累了丰富而又独具特色的文化资源。旅顺口区的文化影响力直达日韩俄等东北亚各国乃至欧洲各国[4]。久远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人文古迹赋予了旅顺口“露天博物馆”称号;近代历经洋务运动、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等重大事件,既是朝韩民族的爱国义士安重根壮烈就义之所,又是二战中国战场的终结之地,堪称“半部中国近代史”。

3城市建设中的认识误区

3.1重视城市更新,忽视文化传承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基础设施改善和良好生活环境的诉求也进一步提高,老城区正在经历城市更新与旧城改造的高潮[5]。很多人认为历史街区和文化遗迹等形象破旧,没有价值;也有人认为它是落后的标志,已经过时,不能满足当前人们生活生产需要。正如阮仪三[6]所说,“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没有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被当做发展的障碍物一除为快”。

3.2重视经济价值,缺乏全面的考量

历史街区和文化遗迹、遗址往往占据城市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地产开发潜在的经济价值巨大。因此,很多人觊觎这些地区,而且认为这些历史街区和文化遗产等不合今用,它的存在是浪费用地。也有人认为它阻碍发展,碍手碍脚,不利于成片整区开发。总而言之,历史文化街区不仅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还具有历史文化科考价值,承载着城市的发展历史,表征着她曾经的身世,是文化的积淀。同时,历史文化街区也是彰显城市自身特色的一张名片。

3.3旅顺殖民地色彩浓厚,国耻不宜宣传张扬

旅顺口区众多遗迹为殖民统治者所留下,很多人认为不宜作为遗迹、遗产加以保护,更不能对其进行宣传,理应清除殖民地色彩,拆毁古建筑。其实,这些主张是不负责任的,更是不可取的。保留战争遗迹、殖民遗产,可以见证旅顺口曾经经历的沧桑,也可以教育后人,促进世界和平。

4现实困境

4.1产权制度缺乏,不能统一管理

建国以来,旅顺口作为我国主要的军事基地之一,既有重要的军事设施,同时也是边防军队驻地,很多历史街区、遗址古迹为军队所有。此外,还因为历史遗留等原因,很多近代战争遗址及遗迹的归属问题、管理问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责任主体。尽管以太阳沟为主体的老城区内很多近代遗迹在军队管辖范围中而没有被破坏,然而,由于很多历史街区、遗址古迹所属关系多元、房屋产权关系复杂,有的产权关系甚至缺失,导致很多街道与房屋年久失修,其他利益主体因为街区和遗址古迹的产权不明,以及其多头管理等因素,不愿意参与开发与保护工作。进而,导致保护与开发的资金来源渠道少,保护资金严重匮乏,区域众多珍贵遗产得不到修缮保护,历史建筑陈旧,安全隐患严重;传统风貌和非物质文化正在消失;其价值也得不到充分利用。因此,明确责任主体,明晰产权关系,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开发规划,吸引保护与开发资金,这对于旅顺口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意义非凡。

4.2快速城市化与有限土地之争

随着旅顺口区被确定为大连市主城区,旅顺口区常驻人口达30万[7]。自2009年,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后,旅顺口区又于2011年被全域纳入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城市核心区建设步伐加快,实施了行政区搬迁,建成旅顺大学园区,完善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这为旅顺口区未来加速城市化进程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管理保障,也为旅顺口区率先实行全域城市化提供了有力保障。基于旅顺口区经济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到2015年末旅顺城市化水平达到90%,到2022年城市化水平达到95%。但另一方面,旅顺口区土地资源等要素十分有限,因此,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尤其是建设用地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这对于缓解快速城市化与有限土地之间的矛盾,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4.3“旧城改造”引发“建设性破坏”

旅顺口区城市的建设过程中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保护意识,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超前的和系统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方案,以至于“建设性破坏”的事件频频发生。一些部门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合理地要求“就地平衡”,盲目拆旧迎新,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格局被破坏,珍贵遗产被野蛮拆迁,使得旅顺口区一些地方的珍贵遗产及其环境遭到毁坏。因此,制定旧城保护规划,并加快落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珍贵遗产迫在眉睫。

5制约机制分析

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是否得到保护性开发,或者被破坏拆除,受到街区客观条件、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及其利益博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若受到短期、局部利益驱动,加之对街区、珍贵遗产的规划与管理方法不当,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采取粗暴方式—拆旧迎新,造成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的毁灭性破坏。相反,如果受到长期、全局利益驱动,加之对街区、珍贵遗产的规划与管理方法得当,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采取保护性开发,使得历史文化街区、珍贵遗产得以传承,其价值将会在保护性开发的过程中逐步释放(如图1所示)。在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利益主体的保护意识是根本,开发与保护的资金是关键,相关制度及政策是核心,它们将决定博弈的结果。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5.1客观条件制约

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时代背景、历史基础等一系列客观因素或条件的制约,比如:①城区人口密度过大;②多数古老房屋危险残破,或经过多次翻建失去原貌;③投机的房地产开发;④无序的交通;⑤大部分平房区生活质量很差,水、火隐患不能排除;⑥许多历史街区已经插入不少艺术质量低下的非传统风貌的永久或半永久建筑,传统风貌残缺不全。

5.2相关利益主体参与

①开发经营者,只有在靠近有历史基础的地方,开发经营才有最高的回报率;②城市领导者,在人们最容易见到的地方,才最能表现其政绩,才能得到赞誉;③一些鳖脚规划师、建筑师,要么不懂,要么迎合,从大拆大迁中得到好处;④部分居民,原来无力通过自己改善居住条件的,可能从拆迁中得到一定的补偿(被强迫命令者除外)。

5.3规划与管理失误

将历史城区和现代城市两种不同的城市功能强行叠加在同一空间。历史城区保护所要求的是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现代城市所需要的是交通便利和工作高效。两种互为矛盾的城市功能被人为地置于激化的焦点之上,造成相互排斥、互相掣肘。

6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对策

6.1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

旅顺口区大多数历史遗存因部队管理而被保存下来,但也由于部队的管理不善使一些有价值的建筑遭到破坏和拆毁。由于90%的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物仍属军队管理,地方政府难于作为。旅顺不单是中国军方和地方政府的,也是中国的和世界的。建议成立高级别的权威性的军地联动常设机构直接负责保护和管理,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协调军队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与有效管理。应成立由总参谋部和旅顺口区政府组成的高级别的旅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以明确责任主体,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确保旅顺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保护与管理。

6.2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建设机构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让投资商或企业来参股,共同组成投资开发公司,以公司为主体[8],实现在旅顺国家历史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投资与经营活动。

6.3积极保护历史街区,保证保护工作有效得力

6.3.1保存是保护的基础

“控制”应当是第一阶段的目标。目前的任务是,划定明确的保护区范围,控制拆除,防止人为破坏。

6.3.2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参与

上一阶段的控制可能在一定时间内使得保护区的环境和基础设施得不到很大改善,为了减少恶化需要投入更多的维护费用,这也是代价之一。作为第二阶段的主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得到社区的理解与支持,引导居民参与其中显得尤为重要。

6.3.3历史街区风貌全景归复

第三阶段,通过整治、更新原物保护历史建筑,完整保护街区肌理,梳理轮廓,全面复归历史文化街区固有的尺度、格调、风貌[9]。

6.4举办旅顺历史文化名城论坛活动

加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借势”与“造势”活动,通过有影响力的论坛等学术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吸引国内外公众的参与和注意,并通过新闻媒体渠道,形成新闻热点,不仅可以形成短期的冲击力,而且有助于塑造旅顺口区长期的良好社会形象。

6.5社区主体,全民参与

以历史文化街区所在的社区为主体,动员全体居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通过培训教育,将“沟通关联”和“培育情感”作为公民的应尽职责,积极倡导社区居民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者和受益人的理念。

6.6建立并逐步完善保护建设相关法规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篇10

一、大遗址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20世纪末,世界兴起了“申遗”热潮。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一是文化遗产在世界文化事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国际一体化潮流驱动下各个国家文化逐渐融合,而文化遗产却能呈现出国家的个性与特色。二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全球文化旅游的兴盛使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空前凸现。

(一)目标的差异性

保护的目标是为了保护、保存、展示和遗传后代,旅游开发的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文物保护的目的是尽可能使文物的原始状态保存下来,留传下去,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人类的历史和文化。建筑文物的保存就是保护建筑文化的承载体建筑材料和其原有的位置,保护材料使其不致散失变质,保护其原有位置不致走形倒毁。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不到20年的时间已经在世界排名第七,越来越多的文物遗址遗迹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各地方也把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了旅游开发的力度,增加了资金投入。其主要目的是在经济效益方面得到回报。

(二)开发认知的背离

在开发的认知上,也存在着明显的背离。开发所涉猎的领域很广,人们往往过多地从物质开发角度理解,于是就出现了大兴土木,改造地形环境、大面积绿化改造、修配套服务设施、造保护棚、整修公路等,似乎只有这样才是开发。这种开发的结果是改变了整体环境风貌,迎合了部分领导的创“业绩”思想。物质开发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在创造一个新环境的同时,一个原生的、美好的自然环境被破坏殆尽。

我们应注意到,大量的大遗址并不适合开发。每个大遗址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而很多大遗址只适合封闭性保护,基于这一点西方国家已有先例。比如,世界许多国家的国家公园,将生态科学价值很高的区域划在生态保育区范围内,不对游客开放,科学工作者经过批准可以前往研究,其目的就是要不断发现它们的各种价值加以合理利用。

大遗址是一种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物品或商品: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历史与文化载体,是地球与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它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还往往具有符号和象征的作用,与人类的文化感情、群体认同具有密切的联系。

而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习惯于将一切都当作资源看待,以为一切资源都开发地越早越好、开发地越多越好。商品社会的经济规律不适用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大遗址。大遗址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不能将其看作是普通消费品,不能任意地当作旅游资源予以开发。

在这一点上,大遗址由于其在遗址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更代表了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文化与艺术上的最高水平,是一个民族的根,也是一个民族精神的源泉。在历史长河中,这些宫殿庙宇见证着朝代的兴衰演替,经历着时代的变迁,在它身上的每一个痕迹都是一个民族不能忘却的回忆,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其丰富的精神文化内涵,决定了它不能被作为一个普通的商品来看待。

二、大遗址保护的国外研究状况

(一)国外大遗址保护的历史

大遗址保护的概念,最早产生于16世纪的欧洲。1515年拉斐尔以古罗马文物为题写的调查报告中,最早提出了保护文物古迹的思想,他呼吁拯救“全基督教教徒的祖国遗产”“让过去的荣光照耀现世”。

欧洲国家几乎都在19世纪建立了自己的文物和遗迹保护法,并逐步完善成为一整套保护体系。在政府大力保护遗址遗迹的同时,普通国民文物保护意识也得到很大提高。如德国的乡土保全运动,该运动的宗旨是:一切有形无形文物都是曾经在其生活过的人们所留下的,而且是他们自我表现的结果,再将孕育其成长发展的自然环境综合起来,可成为生活于现世人们的规范。

(二)城市遗产的综合利用范例:费拉拉案例

费拉拉是意大利北部艾米尼亚-罗马涅大区费拉拉省的省会,是著名的历史城市,从14世纪开始驻守城市的埃斯泰公爵(Este)家族留下了无数的宫署和迷人的街道,至今保留着完整的城墙、数个世纪层层交叠的历史中心和周围波河三角洲的开阔绿地。它的历史中心(1995年)和区域文化景观(1999年)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世界文化遗产地,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意大利秘书处所在地。

意大利很多城市,因为城市扩张、道路扩宽,慢慢拆除了城墙,只留下城门或者堡垒作为历史遗迹加以保存。费拉拉的城墙计划与此不同,进行了一个有益的尝试。经过各专业的勘测,城墙现状得到非常详尽的研究:砖墙面的砌法分类,填上可以种植的植物类型,城墙与环城绿地的高差关系,城墙对城市外扩带来的交通障碍,城墙和相邻城市遗产的整体性等。这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城墙计划提供了大量的线索。

最终的规划实施方案保留了总长约9公里的大部分城墙,环绕全城。东、南、西三面城门,拆除了部分城墙,作为通往城市扩展区的机动交通通道;北面保持原有城门及两侧城墙的完整,在西北侧以涵洞方式,连接市内道路和绕城公路(见图1)。

三、国内大遗址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我国大遗址保护与国外存在的差距

国内大遗址保护工作起步较晚,1982年我国创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大遗址保护工作才开始起步。1987年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被登录为世界文化遗产,这是中国遗址第一次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它标志着中国遗址保护工作已经得到了世界的肯定。但纵观国内大遗址研究情况,目前仍停留在专题式、局部性研究阶段,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同时大遗址研究领域普遍存在定性研究较多、缺少定量研究的现象,专门针对大遗址总体规划的研究尚属空白。

大遗址遗迹的保护观念仍停留在静态博物馆式的保护方式,例如:河姆渡博物馆、秦兵马俑博物馆、印山大墓、老山汉墓、半坡遗址等,缺乏动态保护的理论与方法,缺乏将大遗址纳入当地的生态保护之中综合进行研究。大遗址作为地方的文化精粹,不能与地方文化割裂而孤立的存在,因此大遗址保护应该整合历史、现实、自然、人文等因素,用全局的观念去开发与保护,而不是孤立的将其作为一个历史的片段进行保护与研究。

而欧洲的文物保护始于18世纪,人们开始从历史价值角度认识古遗址遗迹。到19世纪,文物遗址的保护从单体走向了群体,欧洲各国文物保护学派形成,文物保护与修复逐步成为一门科学,经过数百年不断的发掘、研究,这种大遗址遗迹修复保护的方法与形式已逐渐成长为一种文化,构成欧洲文明不可或缺的成份,逐步融入于现代文明之中。

(二)我国大遗址保护与国外存在的天然差异

1.主要建筑材料不同

欧洲古代建筑多采用石结构,石质材料的特点决定了其不易毁坏、保存时间长的特点。如罗马广场遗址和古庞贝城遗址。我国古代建筑梁架结构及装修主要采用木材,早期建筑基址以夯土基础为主,石质构件主要用于柱础、台明等处;烧砖技术发达成熟后,青砖也只用于墁地和围护结构。木结构建筑的演进是贯穿我国古建筑发展史的主脉,但由于木构件极易遭受火灾、易于腐朽,再加之易于改为他用,因此我国古代建筑的木构件能保存下来的极少。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大遗址遗迹上部建筑结构不存,能够保留下来的主要是夯土、石础和砖等基础构件。早期遗址尤其是先秦和秦汉建筑遗址,主要为夯土基址;其特点是在的自然环境下不易保存。

2.观赏性存在差异

欧洲大遗址遗迹保留了更多的建筑材料和结构特性,因而具有较强的观赏性和识别性。

我国近些年来,由于考古工作力度的加强,一大批重要的建筑遗址被陆续发现,如周代的宗庙遗址(200BC)、秦代宫殿遗址、汉代礼制建筑遗址(1世纪)、唐代宫廷建筑大明宫遗址(7-8世纪)等。这些遗址在不同历史时期代表我国古代建筑发展水平,对完善、接续我国传统建筑体系的脉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这些古建筑遗址遗迹多埋于地下,发掘后缺乏合理的保护措施,有的保护条件尚不成熟,即使其自身观赏性也并不高。

3.认知时间的差异

埃及、希腊及古罗马的大遗址遗迹是西方悠久历史文化的象征。这些古代建筑遗址遗迹自身所具有的、所代表的历史、科学和艺术方面的价值自不必赘述,即便其作为历史文物被人们所认知的历史也已非常悠久。我国的大遗址遗迹有相当一部分深埋于地下(如:汉长安城遗址、唐大明宫含元殿遗址等),有的即使于地表(如:赵王城遗址),也只有残缺的夯土墙及几座夯土点将台,在外观上与欧洲的罗马大角斗场、雅典卫城的帕提农神庙、埃及的阿布辛伯神庙等建筑遗址遗迹相比更难于认知。遗址的差异性决定了保护方法的差异,因此,盲目照抄照搬西方成熟的大遗址保护方法显然是不可行的,必须在借鉴的基础上予以创新,寻求适合我国大遗址特色的保护方法。

四、大遗址遗迹保护与展示方法研究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篇11

关键词:城市建设发展文物保护现状问题建议对策

中图分类号:K87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a)-0255-01

随着经济步伐加快,小城镇建设也日益发展,城市的改造量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相应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一些大小规模的建设工程无形中给历史文物保护带来重大威胁。

1城市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些古代文物遗产周边,遭到很大程度的破坏与摧毁。在经济高速发展、生活条件明显提高和追求雄伟建筑的今天,一些文物遗产在经济建设的情况下遭到毁灭性的摧毁,推土机的一声鸣响给古文物以致命的一击。而导致文物古迹的环境严重破坏也数不胜数,让人很难发现它的价值所在。曾经古代遗留下来的城池几千座,还有一些经过千百年洗礼沧桑的古城、古镇、古村落所拥有的古建筑数量之多,形式多样,在世界中赫赫有名,而如今被一些认识肤浅,不懂文化的人毁坏的不成摸样,甚至在很短的时间里内就被破坏、拆毁了。有些政府官员因为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政绩心理,就为了“政绩”肆意拆毁古建筑、毁坏历史旧颜。

如火如荼地进行重建和恢复历史古迹工程。当前许多人为了重建或恢复历史建筑文物古迹,走入了一个误区,就是忽略了文物的真实性和对文物遗迹的保护,从而降低了文化遗产的价值,淮安古城墙重建就是一例,这也怨不得人们大声疾呼“假古迹终究是假古迹”。政府明确提出“禁止任何重建”,这也是对历史古迹的保护,遵循真实保留原有的内涵。所以,任何任意地“复古”、“仿古”,都是不应该的,也是不负责任的,是对我们历史的亵渎。对“那些已经不存在的古迹或者已经被损坏,或者早已被吞没的古建筑,重新建造或按所谓的原样恢复,无论怎样,终究失去了文物原本的价值,因为历史记载的是过去的,而用现代的材料、工艺及施工方法再掺合现代人诠释的情感和理念,哪怕建成,也只能说是现代的名胜的,决不是历史古迹,不具有文物价值。

保护观念淡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因为现代人对社会科学理论与历史文化知识的缺乏,一些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让历史古迹的保护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普通民众、商家企业甚至一些政府官员、专家学者都不能对文物保护持有客观正确的认识,对于发展地方旅游业的一些保护方法仅仅是凭借个人的喜好,有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更是雪上加霜。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或法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持进行规范,都是零散地出现在各类不同的法律法规及通知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文物保护管理较为混乱,没有严明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范。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此外,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建设步伐。因此,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2城市文物保护的建议及对策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文物的毁坏或重建仿建似乎成了一个城市经济发展一道风景线,他们之间关系已经形成需要解决的矛盾,现将城市文物保护的建议及对策介绍如下:

建章立制,以政府和法制作为后盾。政府拥有其他社会组织不具备的强制力,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和政党组织的力量,在宪法的基础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泛吸引建议,寻求政策支持,对城市进行有效的调控,促进城市保护的发展,使法律法规体系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不断得到完善。

注重宣传,形成统一价值取向。文物保护是一项艰巨的工程,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更重要的是文化的进步,因为文化发展越来越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因为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发展,而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文化的发展,所以首先要提高城市的文明素质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会影响城市人价值的取向,至于那些牺牲城市的文化价值,牺牲城市的环境为代价,都是我们所不能容忍的。如果解决不好,我们将犯历史性错误。我们绝不能成为文物保护中的绊脚石,更不能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原有格局、景观等遗产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

采取措施,积极配合应对。文物保护部门要认真对待,适时应变,同时也是对文物部门的工作者提出严格的要求,做到“积极配合、主动参与、有理有度、争取双赢”。“积极配合”要求文物保护部门应积极主动将工作想在前头,配合城建部门把好基建审批关,防患于未然,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中。“主动参与”要求文物部门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针对一些文物法规的淡薄观念和一些认识误区,要积极主动参与其中,提前将负责的文物分布情况提供给规划部门,使他们对文物资源的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在规划前掌握文物资源的相关资料,避免日后的工作中出现矛盾和摩擦,使城市文物保护得到支持与保护。统筹考虑,全民积极参与。有关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等问题,大多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建筑师、规划师和设计师们来主持和具体操作的,从专业的角度来看,也是合情合理,无可厚非的。由于历史文化遗产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因此无论是建筑师、规划师还是设计师对它的认识都能可能存在局限性,这就需要全民积极参与,以使其得到更好的诠释。

总之,文物保护势在必行,需要统一思想,全民支持,政府的法令执行才能更好地落实,在文物保护这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上,我们的努力对于传承文化有着巨大的作用。只有这样,文化遗产才能继续熠熠生辉,流传万世。

参考文献

[1]李其荣.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保护[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范文篇12

[关键词]历史见证;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K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3-封三-01

“黑龙江将军府”1991年1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定为黑龙江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清代黑龙江将军设置以来的重要史迹和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

十七世纪由于沙俄的不断入侵,清政府于1683年(康熙二十三年),又将宁古塔所辖的西北部地区分出,分设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简称黑龙江将军。

萨布素为首任黑龙江将军,率水陆两军对俄作战,取得“雅克萨自卫反击战”的决定性胜利。

黑龙江将军初设1683年驻瑷珲(老瑷珲),1684年迁至黑龙江西岸,即现在的瑷珲城,1693年驻地迁往墨尔根即今天的嫩江县,1699年黑龙江将军驻地迁往齐齐哈尔。

从十七世纪沙俄对黑龙江的侵扰,到1900年沙俄入侵齐齐哈尔,黑龙江将军的设置对保卫祖国领土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设在齐齐哈尔的黑龙江将军的清代历史遗存,是我国近代史上的重要历史遗迹。黑龙江将军的设置的遗存,不单是齐齐哈尔的历史文物,而且是黑龙江三千万人民和整个中华民族的重要历史遗存。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们到瑷珲和嫩江县分别作了实地调查,已经无法查到将军衙门和将军府的遗迹,唯有在齐齐哈尔的清代驻防城中仍保留有基本完好的将军衙门、将军府,所以就显得更加珍贵无比了。

黑龙江将军的历史遗存,在国际、国内都有很高的知名度。1982年,我国著名历史学家中央民族大学的陈连开教授、东北历史地理专家李建才先生,专程来齐齐哈尔考察将军府。1987年日本清史研究所的松村润、细各良夫、加藤直人一行专程来齐齐哈尔考察将军府;其后又于1990年再次前来考察将军府和江西的齐齐哈。这些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十分珍视齐齐哈尔的清代遗存,如同“朝圣者到了麦加”一样看待将军府,一睹为快。

一、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历史

我国历来重视文物的保护工作,我国根据“宪法”于1982年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着重指出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受国家保护。

黑龙江将军府已经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纳入了国家保护的范畴,竟然拆了,不能不说是国家文物的一项重大损失。

198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寿公祠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9年又公布将军府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法进行保护。充分说明了寿山将军在清末抗击沙俄侵略的重大事件中的历史地位。将军府是与重大历史事件和著名人物,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代表性建筑,受国家保护。

黑龙江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屡遭兵火,黑龙江保存下来的历史建筑很少,这样就更加珍贵。唯有齐齐哈尔因为曾是黑龙江的省会城市,保留了珍贵的与清代黑龙江建制有关的历史建筑。有些现代人错误的认为黑龙江、齐齐哈尔清代才有历史,这是极其错误的,忘记了祖宗和黑龙江的悠久历史,并正误入了帝国主义侵华的圈套,中了帝国主义的下怀。更甚者误以为齐齐哈尔只有三百年的历史,但全拆了,三百年的东西也拿不出来,就等于没有历史。

齐齐哈尔决定在将军府原址,重建将军府还历史的本来面目,这是对历史负责,对国家和民族负责,难能可贵。

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任重道远

齐齐哈尔是黑龙江省1996年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1992年黑龙江省曾向国家申报齐齐哈尔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且黑龙江省申报的只有齐齐哈尔一座名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