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消费碳减排干预政策现场实验书评
化石能源消耗导致的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和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不可回避的全球性重大议题。削减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成为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当前国际社会的共识。然而,传统上国际理论界倾向于关注碳排放总量(及生产层面的碳排放),而对消费层面碳排放的研究相对较少。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者(公众)已经成为碳排放的一个主要群体。消费者(公众)的直接能源消费和间接能源消费产生的碳排放在全社会碳排放总量中已经占重要地位。消费者消费碳排放已经成为影响全球气候变化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消费者降低能源消费,实现消费碳减排成为中国当前重要的现实课题。事实上,降低能源消费,削减消费碳排放也已经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2015年11月16日,环境保护部了《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绿色生活方式既是个人选择,也是法律义务,使公众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近年来理论界开始重视和研究消费碳排放及其削减问题。但是,对于消费碳减排的干预政策这一核心论题,目前理论界还缺乏系统深入的基础研究。相应地,探索消费碳减排干预政策的客观规律成为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管理领域一个迫切的基础理论课题。在这一现实背景和发展趋势下,王建明博士、教授的专著《消费碳减排政策影响实验研究》(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针对购买购置、使用消费、回收处理三环节,采用实验研究考察消费碳减排政策影响的实际效应,检验态度变量的中介作用和情境变量的调节作用,为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政策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验证据,丰富了消费碳减排政策影响研究的范式。
本专著共七章。第一章是全书的导论和前提,先分析当前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和消费碳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书的研究对象和核心概念。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计量分析和理论探索视角分析全书的两个基本概念:消费碳排放和外部干预政策。第二章先对消费碳排放进行总体测算,再考察消费碳排放的结构特征和区域差异,以便为进一步分析消费碳减排的外部干预政策奠定基础。第三章先对行为干预的相关理论进行回顾,其次对外部干预政策的内涵和分类维度进行分析,接着分别探讨信息干预政策和结构干预政策对消费碳减排的影响作用,最后探索社会文化情境对消费碳减排的影响作用。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从三个维度对外部干预政策(包括信息传播政策和经济激励政策)的影响效应进行实验研究,这是本书的重点和核心。其中,第四章以购买购置环节的消费碳减排为例进行实验分析,第五章以使用消费环节的消费碳减排为例进行实验分析,第六章以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理为例进行实验分析。第七章是全书的结论和建议,提出推进消费碳减排的外部干预政策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思路,最后总结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领域进行展望。
本专著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至少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为研究外部干预政策对消费碳减排的影响效应提供了第一手基础实验数据,并设计政策效应评估的基础性分析框架和指标体系;(2)为政府相关部门(发改委、环保局、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街道办等)评估消费碳减排干预政策的有效性提供了理论支持和经验借鉴;(3)为政府相关部门设计和有效实施干预政策以转变消费行为模式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包括基本构架、制度设计和主要思路等)。
本专著主要采用现场实验和统计分析技术。(1)本专著进行了三次现场实验。第一次实验招募400个被试者作为对象(分为四个实验组),主要检验绿色信息政策对产品购买中消费碳减排行为的影响。第二次实验招募1316个被试者作为对象(分为四个实验组),主要检验绿色信息政策对产品使用中消费碳减排行为的影响。第三次实验招募1231个被试者作为对象(分为两个实验组),主要检验经济激励政策对产品回收中消费碳减排行为的影响。(2)对大样本实验数据,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和多因素方差分析进行统计检验,以客观测度干预政策、文化情境对消费碳减排的主效应、交互效应和调节效应。运用组间设计的实验设计检验特定干预政策的影响效应,运用2×2组间因子设计检验不同干预政策间的交互效应,运用2×2组间因子设计检验社会文化情境对政策干预效应的调节效应。
本专著的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从理论上探索了外部干预政策对消费碳减排的影响机理,为干预政策的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模型、路径和方法。(2)通过大样本政策实验,为测度干预政策的影响效应和文化情境的调节效应提供了第一手实验数据。(3)提出了消费碳减排的两维度三阶段干预政策构架,为政府制定有效干预政策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
本专著提出了若干创新性理论观点。(1)消费碳排放的基础研究应成为中国理论界重视的一个重要议题,它对于中国进行国际商务和气候问题谈判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导意义。(2)加强对消费者消费模式的干A和引导,促进消费者降低直接和间接能源消费,实现消费碳减排是中国当前重要的现实课题。(3)中国区域间消费碳排放的分布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经济发达地区消费,经济欠发达地区承担”的格局。(4)消费碳减排行为的外部干预政策分为两大类:前置政策和后继政策,或者分为信息政策(心理政策)和结构政策两类。(5)在购买购置环节,理性诉求比感性诉求的传播效果更好,利己诉求比利他诉求的传播效果更好。(6)在购买购置环节,宜优先采用理性信息诉求和利己信息诉求向消费者进行绿色信息传播。(7)在使用消费环节,大尺度信息诉求相对小尺度信息诉求更能促进消费者对信息传播形成积极的态度,也更能促进消费者的节能型使用行为。(8)在使用消费环节,宜优先采用大尺度信息诉求向消费者进行绿色信息传播,同时结合利己信息诉求,这样传播效果更好。(9)在回收处理环节,垃圾按量收费政策的实际效应一般不会因为收费标准的高低而产生明显差异。(10)在回收处理环节,垃圾按量收费可以在部分城市(或城区、社区)先试行,特别是针对以年轻人、低学历者、高垃圾问题感知者为主的社区。(11)必须针对各微观主体设计针对性、独特性、具体化、精细化的外部干预政策。(12)消费碳减排的制度设计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大类。(13)绿色信息传播者要特别关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特征,改变绿色信息传播的格局、逻辑和模式。这些理论观点散发着学术的清香,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体现着学者的力量。
本专著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外部干预政策对公众消费碳减排的影响效应和作用机理”(71203192)和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诉求内容、诉求方式对能源节约行为影响的实验研究――主效应、交互效应和调节效应检验(Y15G030053)”和浙江财经大学杰出中青年教师资助计划”(B类)的资助。我认为,本专著试图从消费视角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政策理念,选题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结构逻辑严谨、数据分析规范,是消费碳减排实验研究领域的一本基础性、创新性、前沿性著作,对消费碳减排政策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具有重大价值。希望王建明博士在消费碳减排领域进一步加强原创性研究,为促进消费碳减排作出更大贡献。
注释:
①碳排放是温室气体排放的简称。鉴于温室气体中最主要的气体是二氧化碳,由此使用碳排放这一简称虽并不完全精确,但易被多数人所理解、接受。――参见王建明:《消费碳减排政策影响实验研究》,科学出版社,2016年4月版,第1页。
从碳交易市场能否有效发挥资金配置功能的视角分析,目前我国区域碳交易市场面临以下几个问题。1.CDM项目定价权缺失,国际融资潜力发挥不足。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设计的合作机制,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额可为发达国家抵消它承诺的减排额,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CDM项目,得到技术和资金的支持。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集中在CDM项目,且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供应国。截至2011年11月23日,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共计3597个,我国已有1666个项目获得注册,占全球总数的46.32%。但由于我国没有CDM定价权,已成交的CDM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且我国企业参与CDM的模式单一,受制于CER长期锁定价格,丧失了在未来国际碳市场碳价格高涨时获得高收益的机会。2009年我国碳市场贡献了全球50%以上的CDM项目减排量,但交易金额只有13亿美元,占全球碳市场交易金额不到1%。另外,受我国地区发展水平和能源消费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CDM项目的区域性较强。从CDM项目的区域分布情况来看,我国CDM项目主要分布在西南和西北地区。碳交易市场交易量的提升及碳信用期权市场的完善,会带动我国碳交易定价权的提高③。因此,区域碳交易试点市场充分调动全国其他地区CDM项目资源,对提高我国碳交易定价权,进而增强我国CDM的国际融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2.碳金融创新不足,国内融资渠道受限。碳金融是发展中国家项目融资中关键的杠杆资金。
一个经济体中,要想发挥金融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首先需要改进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理念,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而作为碳金融重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在动员储蓄、资本分配、监管公司投资决策方面更有优势,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融资成本①。目前国内只有少数几家商业银行涉足碳金融业务,如兴业银行第一个承诺采纳“赤道原则”,工商银行第一个采取节能环保“一票否决制”,浦发银行推出国内银行业首个《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光大银行推出“光合动力”低碳金融服务套餐等。其中,兴业银行是唯一成立总行级可持续金融专营机构的银行,截至2012年1月末,兴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融资余额716.49亿元。另外,作为一种集合性投资工具,低碳基金是重要的碳融资工具,其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来购买碳指标,或将集合的资金直接用于GHG、CDM或JI项目的投资,通过基金管理人在世界范围内对各种不同低碳项目进行投资所获得的碳指标或现金收入来回馈低碳基金的投资人②,能有效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增加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活力。我国为了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于2007年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政府基金)和中国绿色碳基金(民间基金),但都主要用于资助碳汇项目,在规模和适用方向上有一定的局限性。综合看来,目前我国国内碳金融创新发展不足,国内大量的信贷资金及私人资金参与碳金融渠道不畅,且无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域碳交易市场发展提供具有地方特点的资金支持。3.市场主体减排成本差异小,市场资金效率优化程度低。区域碳交易市场的市场主体数量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碳交易市场优化市场资金配置效率的作用。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例,北京市辖区内2009-2011年年均直接或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的固定设施排放企业(单位),其交易主体大都限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而碳减排成本的差异是碳交易市场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③。不同主体间的碳减排成本差异形成碳排放权交易的动力,并伴随着资金在市场不同主体之间的再配置。碳排放权交易可最终提高市场整体的减排效率,即碳资金回报率。一般经济发达地区的能源利用效率较高,碳减排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能源利用效率较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由于受到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我国不同地区间的碳减排成本存在明显差异。相关研究表明,我国东部地区碳排放强度低,碳减排成本较高;西部地区碳排放强度高,碳减排成本相对较低。但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泰尔指数变化趋势分析,我国西部地区内部碳减排成本差异呈不断扩大趋势,中部地区内部差异先扩大后逐渐缩小,东部地区内部碳减排成本差异在不断缩小④。目前我国的碳交易试点基本上是基于省市级范围进行的,小范围内碳减排成本差异较低,削弱了碳交易市场对排放权价值转移的配置作用。因此,区域碳交易试点作为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础,亟须解决区域市场间协作机制问题,从而有效发挥从单纯各省市范围内的点源治理向区域综合治理转变过程中的市场调节功能。目前一些区域碳交易试点正在积极构建总量控制排放权机制,应发挥已有的优势,同时积极研发CERs相关衍生品,建立CDM一级、二级交易平台,完善交易所功能,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首先,CDM交易平台的建立有利于发挥我国CDM项目的优势,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价格话语权,在吸纳国际融资方面获得更多优势;其次,借鉴国际CDM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互促进的经验,通过允许自愿减排量进入强制减排交易市场,有利于我国总量限制以外的企业通过市场获得利润,激励非强制减排企业主动减排。另外,总量控制排放权机制下产生的碳配额是针对某些地区或行业进行的排放额总量限制,而碳补偿是强制减排地区或行业以外的企业所进行的自愿减排;自愿减排市场的存在,有效地增加了碳配额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降低配额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并保持交易价格的平滑性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是碳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对企业低碳改革的资金支持是作为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碳交易的保障。
为了在各区域碳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发挥碳基金的融资作用,各地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自然资源、产业结构、财力水平,由政府和地方企业合作来设立符合地方特色的低碳基金。充分吸收当地政府资金支持,并且发挥民间资本等私人资本对低碳经济的支持作用。我国应在建立多个大型排放交易所的同时,建立排放权交易所之间的交易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数据共享,例如建立健全统一的排放统计监测体系和中央交易登记系统,及时各类相关数据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系统不稳定性,从而有效地发挥碳交易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优化功能,以及从单纯点源治理向区域综合治理转变过程中的市场调节功能;同时试点区域应加强与周边经济区域的融合,扩大碳交易市场覆盖范围,例如,建立区域间研讨、信息交流会议机制,可首先在环渤海、珠三角、长三角等主体功能区内成立低碳发展会议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全国性碳减排合作机制。资金是区域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碳交易市场作为重要的资金优化配置工具,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中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虽然目前区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面临一些问题,但由于我国区域碳交易的发展刚刚起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机制的完善,我国区域碳交易市场的碳融资平台功能、低碳资金优化配置功能等将得到更好的发挥。
作者:李虹付飞飞
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是全世界控制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而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林业具有特殊作用。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要重视节能减排,还要重视碳汇的作用。因此,要发展低碳经济,就要求在最大限度减少碳排放的同时,必须重视发挥林业的碳汇作用[1]。
1林业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途径
林业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部分研究认为,林业减排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首先,通过抑制毁林、森林退化可以减少碳排放;其次,通过林产品替代其他原材料以及化石能源,可以减少生产其他原材料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可以减少燃烧化石能源过程中释放的二氧化碳[2]。1.1毁林、森林退化与碳排放近年来,大部分的毁林活动都是由人类直接引发的,大片的林地转变成非林地,主要活动包括大面积商业采伐以及扩建居住区、农用地开垦、发展牧业、砍伐森林开采矿藏、修建水坝、道路、水库等[3]。在毁林过程中,部分木材被加工成了木制品,由于部分木制品是长期使用的,因此,可以长期保持碳贮存,但是,原本的森林中贮存了大量的森林生物量,由于毁林,这些森林生物量中的碳迅速的排放到大气中,另外,森林土壤中含有大量的土壤有机碳,毁林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也引起了这部分碳的大量释放。因此,毁林是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源头。毁林已经成为能源部门之后的第二大来源,根据IPCC的估计,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全世界由于毁林引起的碳排放一直在增加,19世纪中期,碳排放是年均3亿t,在20世纪50年代初是年均10亿t,本世纪初,则是年均23亿t,大概占全球温室气体源排放总量的17%。因此,IPCC认为,减少毁林是短期内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
1.2林木产品、林木生物质能源与碳减排①大部分研究认为,应将林产品碳储量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主要理由是林产品是一个碳库,伐后林产品是其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4]。通过以下手段,可以减缓林产品中贮存的碳向大气中排放:大量使用林产品,提高木材利用率,扩大林产品碳储量,延长木质林产品使用寿命等。另外,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手段来减缓碳的排放,降低林产品的碳排放速率,如合理填埋处置废弃木产品等方式,这样,甚至可以让部分废弃木产品实现长期固碳。在森林生态系统和大气之间的碳平衡方面,林产品的异地储碳发挥了很大的作用。②贾治邦认为,大量使用工业产品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如果用林业产品代替工业产品,如减少能源密集型材料的使用,大量使用的耐用木质林产品就可以减少碳排放。秦建华等也从碳循环的角度分析了林产品固碳的重要性,林产品减少了因生产钢材等原材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又延长了本身所固定的二氧化碳[5]。③以林产品替代化石能源,也可以减少因化石能源的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例如,木材可以作为燃料,木材加工和森林采伐过程中也会有很多的木质剩余物,这些都可以收集起来用以替代化石燃料,从而减少碳的排放;另外,林木生物质能源也可以替代化石燃料,减少碳的排放。根据IPCC的预计,2000—2050年,全球用生物质能源代替的化石能源可达20~73GtC[6]。相震认为,虽然通过分解作用,部分林产品中所含的碳最终重新排放到大气中,但因为林业资源可以再生,在再生过程中,可以吸收二氧化碳,而生产工业产品时,由于需要燃烧化石燃料,由此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所以,使用林产品最终降低了工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石化燃料燃烧产生的净碳排放[7]。林产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降低碳排放量:一是异地碳储燃料,二是碳替代。这两方面可以保持、增加林产品碳贮存并可以长期固定二氧化碳,因此,起到了间接减排二氧化碳的作用。从以上分析可知,林业是碳源,因此在直接减排上将起到重大作用;林业可以起到碳贮存与碳替代的作用,可以间接减排二氧化碳。因此,林业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有些研究认为林业在直接减排二氧化碳方面的作用不大。这是基于较长的时间跨度来考察的,认为林业并不是二氧化碳减排的最重要手段,工业减排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长久之计;但是从短时间尺度来考察,又由于CDM项目的实施,林业是目前中国碳减排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2森林碳汇在发展低碳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巨大绝大部分的研究认为,林业是增加碳汇的主要手段。
谢高地认为,中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人类生活水平都是以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和大量二氧化碳排放为基础。虽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单位GDP碳排放量有所差别,但都必须依赖碳排放以求发展。这种依赖是长期发展形成的,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现有的技术体系还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在这之前要突破这种高度依赖性非常困难,实行减排政策势必会影响现有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产生相应的经济发展成本[8]。谢本山也认为,中国还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发展的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才能使这种以化石能源为主要能源的局面有所改变,而且需要很长的周期,目前的条件下,想要实现总体低碳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与工业减排相比,通过林业固碳,成本低、投资少、综合收益大,在经济上更具有可行性,在现实上也更具备选择性[9]。从碳循环的角度上讲,陶波,葛全胜,李克让,邵雪梅等认为,地球上主要有大气碳库、海洋碳库、陆地生态系统碳库和岩石圈碳库四大碳库,其中,在研究碳循环时,可以将岩石圈碳库当做静止不动的,主要原因是,尽管岩石圈碳库是最大的碳库,但碳在其中周转一次需要百万年以上,周转时间极长。海洋碳库的周转周期也比较长,平均为千年尺度,是除岩石碳库以外最大的碳库,因此二者对于大气碳库的影响都比较小。陆地生态系统碳库主要由植被和土壤两个分碳库组成,内部组成很复杂,是受人类活动影响最大的碳库[10]。从全球不同植被类型的碳蓄积情况来看,森林地区是陆地生态系统的碳蓄积的主要发生地。森林生态系统在碳循环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森林生态系统蓄积了陆地大概80%的碳,森林土地也贮藏了大概40%的碳,由此可见,林业是增加碳汇的主要手段。聂道平等在《全球碳循环与森林关系的研究》中指明,在自然状态下,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固定于林木生物量中,同时以根生物量和枯落物碎屑形式补充土壤的碳量[11]。在同化二氧化碳的同时,通过林木呼吸和枯落物分解,又将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同时,由于木质部分也会在一定的时间后腐烂或被烧掉,因此,其中固定的碳最终也会以二氧化碳的形式回到大气中。所以,从很长的时间尺度(约100年)来看,森林对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作用,其影响是很小的。但是由于单位森林面积中的碳储量很大,林下土壤中的碳储量更大,所以从短时间尺度来看,主要是由人类干扰产生的森林变化就有可能引起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大的波动。根据国家发改委2007年的估算,从1980—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30.6亿t,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16.2亿t。李育材研究表明,2004年中国森林净吸收二氧化碳约5亿t,相当于当年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8%。还有方精云等专家认为,在1981—2000年间,中国的陆地植被主要以森林为主体,森林碳汇大约抵消了中国同期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14.6%~16.1%。由此可见,林业在吸收二氧化碳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中国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但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显滞后。(一)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国目前关于碳交易的立法极其匮乏,仅有的立法是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参与主体、管理方式等内容。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等四项主要内容,确立了备案制度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等(CCER)。《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核证准备、监测报告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核证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中国的碳交易立法层次低,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全国统一适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备案方式,政府主管重点在审定与核证管理,忽视了交易规则、交易条件、交易效果等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内容。(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实施当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减排,所交易的减排量基于具体项目。缺乏法律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使得企业缺乏积极性去实施碳排放交易,进而无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碳交易主体如何获取合法的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实践中往往根据政策和政府计划完成碳排放权的无偿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依据交易主体的历史数据来对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的无偿分配,历史数据通常包括交易主体过去的能源投入、能源产出及废气的排放量,这种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体间的“歧视性分配”现象和交易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无偿初始配额而向碳排放权的分配者进行贿赂等“寻租”行为[1]。(三)碳排放交易立法监督不到位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业,仅仅依靠政府主导远远不够,但中国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显缺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管,社会团体参与不足,这是造成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滞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中国仅有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公众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监督做出规制,虽然在第8条规定,“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薄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但该条规定显然不是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信息公开,而是为了完成交易。
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欧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欧盟在2003年制定并颁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2003/87/EC),该指令是欧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础立法,此后,根据碳排放交易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欧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和决议。如2009年12月的“确定有碳泄漏重大风险的企业名单的决议”,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企业名单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个航空经营者的指定主管国家名单的规定”,2010年11月的“关于温室气体削减配额拍卖的时间、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等。中国应该尽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国统一示范立法,该立法应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内容,并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二)总结经验,制定和修改详细的实施细则欧盟碳交易立法非常严谨,注重法律的连续性和配套实施,注重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确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经济可行的的方式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并进一步明确该指令无偏见地适用于1996年第61号指令(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该指令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准确界定。如所谓“配额”是指在指定期间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而该当量只有在为满足本指令的要求时才是有效的,并且该当量根据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谓“设施”是指一个静止的技术设备,附录一所列出的行为和其他直接相关的行为与该设备有直接的联系,而该行为会对排放和污染产生影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规制,比如对碳排放交易的审核,规定“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但对于获得核证的条件并没有详细地规定,仅仅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条件。如对“核证机构应通过现场访问来确认项目活动所有的物理设施是否按照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安装,项目业主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项目”。但如何进行现场访问却没有规定。应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实体性规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技术性规范。(三)强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欧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确立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内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条规定“:有关的决议信息应该公开,包括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以及与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报告有关的。”2004年修正指令进一步规定了该条规定。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第15a条则规定:“成员国和欧委会应确保所有的决议和报告,包括碳排放配额数量和分配,以及对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能够立即无歧视地以一种有序的方式披露。”中国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就必须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主体都积极、主动地对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披露和报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规定的减排量,是否达成自愿减排的目标,不能只靠政府和企业决定,还需要社会监管和公众参与。中国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有权获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赋予公众监督权,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以监督企业是否切实完成减排目标,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以诉诸法律或者诉求行政监管。
本文作者:谢伟工作单位:广东商学院
关键词:二氧化碳;减排成本;减排技术;减排对策
一、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基本状况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温室效应不断加剧,已严重影响到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对温室效应的作用可达66%。大部分的温室气体与人类活动有关,特别是进入工业化后,温室气体的浓度急速上升。
1.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总体特征
我国能源主要是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这类能源是二氧化碳的主要能源。而且,由于我国是上升期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能源消耗大,导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很大。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较小,在21世纪之前,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增速缓慢。从2003年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迅猛的增长,增长率达到了13%。在2010年,我国成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超过了美国。
欧盟的碳排放量一直居高不下,美国的碳排放量也一直是处于稳定的高水平状态。中国与日本的碳排放量从1980年到2007年都出现增长,日本增量较小,中国增量较大,总体碳排放量超过了美国。发达国家,已度过了工业化初期高耗能的时期,碳排放量趋于稳定并缓慢减少。中国由于经济的发展,碳排放量大增,减排任务极重。而且由于技术的不到位,强制性减排会造成很大的经济代价。
2.我国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碳排放量的现状
我国不同省区二氧化碳排放量有很大的差异。2007年,绝对碳排放量最多的省份是山东,最少的省份是海南;碳排放量增长速度最快的是宁夏和内蒙古,最少的黑龙江。从分布区域看,东部地区二氧化碳排
放量占到了全国排放量的一半,而且增长最快,达到9.8%;中部地区占到26.72%,增长率分别为8.85%;西部相对最少,增长率为7.45%;从行业分布来看,工业碳排放量占到全国的70%以上,高耗能行业碳排放量增长了一倍。其中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碳排放增长最快。电力碳排放系数总体呈下降趋势。
二、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分析
减排成本是一个关键制约因素,发展中国家短期内无法通过技术进步实现减排目标,只能是通过限制、关闭高排放部门来实现,这就需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1.减排成本的基本概述
对二氧化碳减排成本可以从不同视角、层次对二氧化碳的减排成本的定义和估算。总体来说,可以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进行界定。
从微观角度,二氧化碳减排成本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减排目标而直接投入的技术和资金。从宏观角度,二氧化碳减排成本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减排目标采取措施从而对宏观经济造成的影响,即通过强制性减排造成的国家GDP损失。这种损失主要是因为在短期内无法依靠技术进步而达到减排目标,只能通过限制高耗能企业的发展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这样抑制了经济的发展,付出很大的经济代价。本文主要从宏观角度分析,还涉及到边际减排成本,边际减排成本是指每减少一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引起的GDP的减少量。
2.我国二氧化碳减排成本分析
经济发展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的一种矛盾的关系,如何做出一个适当的权衡非常重要。通过考察中国经济发展和二氧化碳排放量之间的关系,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及多目标规划理论,建立了中国宏观经济成本估算模型。通过对模型的求解,对其结果的分析,建立了下图。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二氧化碳排放量与潜在GDP之间的关系,从而对中国减排宏观经济成本做出粗略的计算。不同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对应不同的GDP值,当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最大时,GDP值也最大。当GDP值为最大值35.30万亿元时,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达到最大值97.01吨。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对二氧化碳的限制将以降低GDP的增长率为代价。通过对上图数据的计算分析得出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当二氧化碳减排的力度越大,减排的宏观经济代价就越大,GDP的年增长率就会越低,二氧化碳的宏观经济成本就越高,而且在不同的减排力度下,成本的上升幅度也不同。在
减排量在4.42亿吨到7.59亿吨的区间内,减排量每增加1%,宏观经济成本就上升0.20%;在7.59到9.84这个区间内,减排量每增加1%,宏观经济成本就上升0.46%。同时也可以看出,碳强度降低的弹性较小。二氧化碳减排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十分显著,我国2010年二氧化碳减排的宏观经济成本约为3100―4024元/吨二氧化碳。
然而由于温室效应的消极影响越来越大,国际对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目前必需节能减排,由于技术的不到位只能强制性减排,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如表2中所示为二氧化碳浓度稳定在650ppmv,550ppmv,450ppmv情景下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可以看出在450ppmv稳定情景下,发展中国家在2010年减排,会出现经济损失。减排率越大经济损失就越大。所以大规模的二氧化碳减排会对我国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对二氧化碳浓度要求越低,我国的经济损失就越大。如图中所示在450ppmv情景下,2100年损失可达到4.8%,在650情景下损失就小的多;有长期准备的减排其损失要小于突然快速减排;技术是实现减排的核心。
因此,在设定限排目标时应充分考虑到二氧化碳减排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程度,根据实际的潜力和承受力确定合理目标。减排要依靠长期的技术进步,短期内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空间弹性不塌,因此不宜把目标设的太高。
参考文献:
[1]范英.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路径与政策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1(7):112-152
关键词:低碳经济林业碳汇
中图分类号:F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2(c)-0220-01
低碳经济是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过渡,其实质就是开发清洁能源、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模式,林业作为生态建设的主体,在节能减排、碳汇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发展低碳经济也为林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1低碳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低碳经济发展的前提就是节能减排,《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减排的两种途径,一是工业直接减排,还有就是森林碳汇间接减排[1]。相比之下,工业减排的成本较高,效果并不理想,可能还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而森林碳汇减排比较环保、投资低、综合效益比较高。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储碳库,是碳循环的重要载体,它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然后将其固定在土壤或者植被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密度。森林作为可再生资源既经济又环保,被大家称为最经济的“吸碳器”,在发展低碳经济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据了解,林木的蓄积量每增加1立方米,就可以吸收近1.83吨二氧化碳,释放近1.62吨氧气。正是由于森林的这种吸碳功能,所以低碳经济想要快速稳定的发展,必然会要求增加森林的种植面积以及森林的蓄积量。而且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于具有固碳功能的森林的有效使用与保护将会加大,这样可以减少对森林的破坏,也促使政府加大对森林的保护力度,而且低碳经济发展要求森林的质量与生长量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因此,低碳经济的发展,可以有效的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2]。
2低碳经济的发展,将使林木质能源产业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作为世界上最大碳源的化石燃料,既是不可再生资源又污染环境,是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对象,发展低碳经济就要减少这种碳源的使用量。而相比较来讲,林木质能源既经济又环保,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具备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双重功能,可以减少排放成本、增加碳汇。林木质能源的排放量很小,几乎为零,其排放的二氧化碳在下一个生长周期就会被吸收,因此林木质资源具有固碳的效果。而且林木质资源相对于其他资源还是十分丰富的,它的利用率也是非常高的,林木质能源的环保性、经济实用性以及可再生的特性都说明林木质能源产业必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林木生物质能源产业在资源潜力和在市场前景方面都具备了一定的产业发展条件。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林木生物质燃油产业、木质纤维乙醇、木质燃料发电、生物柴油等产业都将得到迅速的发展,开启了产业化的发展进程。林木质燃油作为一种新的清洁能源将被广泛的使用,这一产业的发展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农业和加工业发展等方面都将产生重要且深远的影响[3]。
3低碳经济的发展,将促进木制品产业的迅速发展
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木制品作为森林的主要产品在固碳方面与铁、水泥、塑料等其他材料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木制的住宅和家具能够将木材中的碳储存长期维持下来。打个比方,我们从每户住宅的碳储存量来看,木制住宅的碳储存量是6吨,钢结构装配式房屋为1.5吨左右,而钢混结构住宅大约是1.6吨。另外木制品与钢铁制品、塑料制品等相比,在制造的过程中消耗的碳源更少。因此,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于木制品的使用将会不断增加;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于木材加工技术的改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木材加工企业要不断改进技术,减少在加工的过程中碳的排放量,从而使木材真正的达到低碳环保。所以低碳经济的发展,将促进木制品加工产业不断革新、更快更好地发展。而且,木制品产业的发展不但不会使森林的破坏程度增加,还会起到促进作用,森林的覆盖率增加才能适应生产的需要,采伐和补种相结合成为更有效地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4低碳经济的发展,在政策方面将促进林业的发展
随着全球气候不断变暖,世界各国都在采取有效的措施削减二氧化碳的排放,低碳经济应运而生,低碳经济的发展也使得森林的固碳作用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各类的气候公约都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其中。1997年由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也明确地规定了将造林、再造林作为第一承诺期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通过陆地生态系统的有效地管理来提高固炭潜力,所取得的成效抵消相关国家的炭减排份额,这样也就形成了碳汇交易,即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林业碳汇项目抵消其部分温室气体排放量。这些规定的制定对造林、再造林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政策上的支持。
低碳强调的就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减排,另一个就是碳汇。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二氧化碳的排放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就要发挥林业的作用,使得碳排放和碳吸收实现平衡的状态。我们知道,森林具有成本低、可再生、投资小、固碳能力好、综合效益高等优势,因此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林业的发展就势在必行,这样必将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林业在国家气候战略中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不断受到重视。?低碳经济的发展,会使林业在低碳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慢慢占据主动权,因此也将引导国家资金投入的走向,国家政策将更有利于林业的发展。
5低碳经济的发展,可能会降低森林的多功能利用性
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于林业发展的影响不只是单一的、良性的,也伴随着负面的影响。由于其更加注重节能和减排,因此对于森林的利用可能更偏重于固碳,而忽略了森林的其他利用性,这样就可能忽视其他的经济目标。林业可以借助碳汇交易得到发展,但这不是唯一的发展目标,今后对着低碳经济的不断发展,林业不但要适应这种发展,还要发挥森林的多功能利用性,制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持续经营的标准和指标。
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于林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应该借着低碳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将林业的发展推向另一个高潮,将其积极、现实的作用不断发挥出来,把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结合起来,促进碳汇交易,实现碳致富,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谷战英,谢碧霞.林木生物质能源发展现状与前景的研究[J].经济林研究,2007(2):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