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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例(12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03-13

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文篇1

关键词:遗址遗迹;利用;综述;研究现状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48-04

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被称为“无声的纪录片”。无论是站在建筑学、艺术学还是旅游学的角度,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拥有丰富的古迹资源,世界文化遗产多达28处,对其合理利用有利于延续传统文化。有学者曾指出:文化是旅游之魂,为旅游注入品质内涵;旅游又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提供广阔市场[1](张培端,2008)。

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载体,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的价值已得到广泛认可,同时也是重要的、不可复制的社会资源。相关研究正不断深入、范围和方法也在不断拓展。本文对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相关研究进展进行综述,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展望。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世界遗址遗迹研究领域的权威组织——国际古迹理事会(ICOMOS)于1964年颁布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曾指出:“……历史文物……不仅包含建筑,也包含任何能够见证文明、社会发展及历史事件的、来自于城市与乡村的环境”;“它(遗迹)绝不局限于伟大的杰作,也可以是过去不太重要、但随着时间流逝重新获得文化象征的任何作品。”

遗址遗迹类资源应具备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反映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成就。在这一点上它与文物相同;但遗迹又是一种特殊文物,是不可人为移动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遗址遗迹类资源相当于如下范畴。

一是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古遗址、建筑、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与著名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及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与教育意义、历史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

二是根据我国国情,具体表现为单体古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等形式。1972年法国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定义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及人类文化遗址。”并进一步细分为“物质”和“非物质”两种文化遗产。本文讨论的“遗址遗迹”的概念则相当于“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可移动”这一部分。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将常见旅游资源划分为8个大类、31个亚类、共计155种基本类型。其中遗址遗迹类(E类)旅游资源分类详情,如下表所示[2]。

二、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及其利用研究现状

参考文献来自CNKI及互联网等,年份从1999年至2011年。从研究方法看,早期以定性研究为主,兼有少量定量研究;近年来受国外研究影响、及数学建模工具大量引入,定量研究逐渐成为主流。

从研究内容看,1999年-2005年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等领域;近年来在基础研究继续深入的同时,大遗址研究、旅游市场、资源开发与城乡建设、公共管理及政府职能等逐渐成为新热点。

(一)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地形象

旅游地形象是指旅游者对接待地旅游资源、产品和服务的总体印象及评价。由于资源同质化现象一直严重,鲜明的旅游形象便成为竞争力的基础。

郭晓康(2011)针对山西平遥旅游发展现状,提供确立当地旅游形象定位的一系列措施,如对建筑风格重新思考、引入“旅游形象识别系统(TCIS)”等[3]。李锋(2008)借助Logit模型对影响古城镇旅游前感知形象要素进行一系列研究,指出8个重要因子并分析其作用程度的大小[4]。陈建明(2008)利用SPSS从物质景观、社会文化两方面对凤凰古城旅游形象要素进行分析,并研究旅游者类型对其影响[5]。

(二)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市场及旅游经济

目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旅游市场综合分析、旅游地经营模式的选择等方面[6-10]。

侯建会(2009)通过比较山西、陕西两省遗迹类旅游业发展特点及差异,指出并分析下列影响因素[6]:资源构成结构的差异;文化侧重点的差异;价值认知与推介模式的差异。

他指出:“文化沟通与精神上的共鸣有助于提升旅游质量,因此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与旅游业间的互动关系”。这也是未来开发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的必然趋势。

刘青(2008)利用波特五力模型分析了四川成都主城区名胜古迹旅游行业竞争现状[7],结论可推广到更大的市场范围,为进一步研究同类市场提供参考。

当前,我国遗址遗迹类旅游区的典型经营模式有“转让式”和“管理式”两种[8]。前者表现为政府向有关市场主体转让其对景区的经营、管理与收益权,倾向于市场化运作;后者需要行政部门直接推动,有一定的官办垄断性。

蒋满元等(2008)针对文物古迹资源开发过程中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相关利益主体的复杂性,对有关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博弈分析,认为在建立有效市场监管的前提下,辅之以恰当制度安排,才会推动各经济主体由竞争走向合作[8]。薛婉珍(2009)认为评价文物古迹的经营管理应从保护状况、经营绩效两方面考虑[9]。前者包括项目投入、政策执行力和完整性;后者包括经营管理活动带来的实际收入、成本控制等。

多数遗迹类景点在开放后实行购票参观,既是经济手段又是管理手段。首先,为了避免过多游客活动造成破坏,门票起到控制游客数量的作用;其次,面对目前财政拨款不足的困境,门票收入也是景点经费重要来源。李晓东(2002)针对部分古迹景点门票价格过高现象进行研究,指出财政支持不力、弥补虚空、价格听证缺失都不利于指导科学定价;另外商业化泛滥也使景区逐渐失去公益性质,成为某些单位赚取利润的工具[10]。

近年来随着大批景区实现免费参观,这一问题已得到缓解。文物古迹的公益性质正在回归。

(三)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保护问题在全部研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相关理论较为成熟的领域[11-21]。

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加速,遗址遗迹的生存空间日趋狭窄,与外来开发的冲突也在不断增多。宁夏曾发生一系列古墓葬在商业开发中被损毁事件,部分文物甚至被开发商私人占有[11]。2012年初重庆行营被开发商强行拆除事件[12],再次刺痛了媒体及民众的神经。城市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两者间的脱节,将考验决策者的素养及政治素质[13]。

关于开发与保护的争论由来已久,文献颇多。王小斌(2009)结合四川彝族“渔沙拉聚落”保护规划与当地旅游业发展,认为边远村落民族心理较为稳定,不易受外来文化冲击。若在良性思想指导下适度发展旅游业,对其民族文化的保护、挖掘、整理和展现有积极推动作用[14]。宋子千、宋瑞(2010)针对周庄、宏村等4个古村镇,在对居民、专家两个群体调查基础上利用成本—收益模型对当地旅游开发效果评价进行实证研究[15],认为旅游开发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总之在这个问题上,一切偏激思想都是需要摒弃的。我们反对任何短视行为,也反对一味保护而放弃开发的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还将持续存在。

张柏(2005)认为应关注对遗址遗迹周边环境的保护[16],包括物质环境与历史文化环境。由于环境具有动态性,要根据变化的性质谨慎对待。罗述龙等(2010)根据深圳宝安区文物古迹现状,运用“主因子法”对该区80余处文物古迹按其内在价值、保护状况、影响因素等进行定量评估,划分为3类预警方案,以此为依据制定保护与开发措施[17]。

古迹、古建筑作为城市景观特色重要构成部分,通过科学规划,完全会使历史遗存及其周边特色环境在新环境里继续发挥功用。陈军(2005)从宝应县城镇规划案例出发,提出城市更新应考虑保护古迹、塑造特色、完善功能等方面,使古迹在当代城市中得到更好的保护[18]。吴良墉(2009)认为城市功能区、交通线及生态系统的设置都要针对“城市性质如何为旅游发展服务”这一问题,既保持古城整体性又要控制周边环境[19]。邹珺(2004)指出各地古迹规划多隶属于总体规划,由于《城市规划法》有其自身缺陷(如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古迹规划很容易带有传统城市规划的缺点;另一方面,当前各地建设规划多委托专业机构或高等院校设计,较为程式化,往往脱离实际或违背设计者初衷[20]。于学文(1999)通过回顾北京市数十年来发展过程中古迹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21],认为应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古迹周边地带提出明确的建设控制要求,并建议利用经济杠杆协调两者间的关系。

(四)关于“大遗址”类资源的研究

“大遗址”概念,是我国近年来针对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保护的需要而提出的。目前在我国2351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墓葬及古遗址占到710处,其中“大遗址”为583处[22]。

“大遗址”最早由苏秉琦于1980年代提出[23];1997年《关于加强与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首次以官方形式提出“大遗址”概念[24],当时专指“大型古文化遗址”;继2005年设立“大遗址”专项保护经费后,“十一五”规划正式确定将重点保护100处大遗址;2009年“中国大遗址保护洛阳论坛”提出:我国初步形成“长城、京杭大运河、丝绸之路‘三条线’、西安洛阳‘两大片区’为核心,100处重要大遗址”的格局[25]。一时间“大遗址”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

从“遗址”到“大遗址”,正是我国遗址保护工作走向深入的重要环节[26]。由于这是个相对较新的概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作出权威定义。相关研究集中于大遗址的保护利用、规划制定、大遗址与周边环境及城乡建设的关系等方面。

从属性上看,傅清远(2008)认为大遗址专指那些在规模及文化价值上突出的文化遗址,具有遗存丰富、信息量大、不可再生的特点[27]。张忠培认为大遗址除具有艺术、科学、历史价值,还有文化价值[23]。指出大遗址“不但包括各王朝或民族政权遗留的、有代表性的遗迹、陵墓、地下遗存物及交通遗址,也包括根据历史传说修建的纪念性建筑物(如黄帝陵)等”。

从规模上看,孟宪民(2001)指出大遗址是古人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建设、从事生产生活的遗存[28],是“大规模的文化、环境遗产”,认为它与自然历史环境相关,具有一种自为或计划的群体系统。董欣(2004)认为“面积在3km2以上、有明显区域性”即符合大遗址特征[29]。朱光亚、崔明(2006)认为大遗址并非新的遗址类型,而是各种大型古代文化遗存[29]。张祖群(2006)指出大遗址可界定为“具有重要价值的大面积文化遗存”。其“大”的概念体现在相对规模大、综合价值大、存在问题大、保护难度大等方面[30]。

通过总结思考,笔者认为“大遗址”应具备如下特征。

1.依托于单个或数个有关联的文物单位。范围除中心区域,也包括周边任何相关环境、风貌等。

2.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埋藏有较丰富或重要的文物、古遗迹等。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和一定社会影响力。

3.周边环境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个管辖部门。

4.多为露天形态,易受外来损害。

《威尼斯》指出“保护文物建筑,意味着要保护其周边环境”。白海峰(2008)以大遗址环境为切入点研究西安附近汉长安城、大明宫遗址等保护利用情况,认为大遗址环境整治应与所在区域发展相结合[31]。冀和(2007)以通济渠为例探讨“线形大遗址”这一特殊形态大遗址的保护问题,认为它实质上是穿越不同行政区域的“文化带”,合理保护有利于沿线地区城乡建设、提高社会经济效益[32]。肖莉(2010)认为大遗址属于土地资源,兼具土地价值与遗产价值。但两者效益常存在矛盾,因此首先要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入手[25]。事实上,对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并行、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已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樊海强(2005)认为实现大遗址的产业化经营应坚持主体多元化、保护展示现代化、开发深度化、商品市场化、管理科学化[33]。

关于大遗址与社区关系的研究,赵宇鸣、赵荣(2006)利用萨缪尔森的“外部性理论”分析大遗址保护区的居民行为,提出消除“负外部性”的措施是加大政府的购买支出[34]。张宏(2009)通过研究汉长安城内部聚落发展趋势及其对遗址的影响,提出解决聚落搬迁问题的措施[35]。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应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创新展示与利用模式[22]”,近年来各地在不断摸索大遗址保护利用的新思路。2001年浙江批准设立“良渚管理区”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创新管理模式[36];还有人建议在大遗址密集地设立部级保护区[37],认为有利于统一保护利用、取得政策技术支持等。

三、总结与展望

总体来看,关于遗址遗迹类资源与旅游业的研究仍有限,但涉及面广,已有一定建树。从文献来源看,近年来核心期刊的文章数量有所增多,涉及各个领域(表2)

(一)研究对象

纵观全文,目前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文献多集中于旅游市场及目的地研究、旅游资源、综合规划、旅游与环境及社区的关系等;而有关旅游者心理及行为、线路设置、旅游产品开发等则是今后需要关注的方向。

由于遗址遗迹类资源研究处于学术交叉领域,文献多以建筑类、高校学报及综合性杂志为主,纯旅游研究型杂志寥寥无几。作为旅游研究的前沿阵地,旅游学术刊物应更加重视遗迹类旅游资源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

(二)研究方法

未来旅游学研究的重要方向是实证研究,可进一步分为数理研究、案例研究等,要求研究者能够提出假设并加以验证。相对于国外同类文献以实践性强、视野广阔著称的特点,国内文献目前仍停留在感性阶段,以理论构建与前沿性研究为主。近年来定量研究、个案研究已有长足进步,多为定性与定量方法兼备。但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等略显单一,且多照搬国外相关经验。这也反映了中西方旅游课程教育模式的不同。

(三)研究区域

目前研究以中东部旅游较发达省份最为活跃;西部地区则以大遗址领域为主,综合型研究仍然匮乏。西部民族区域(、青海、新疆等)拥有丰富古迹资源及特色文化,近年来随着区域开发的不断深入,当地旅游业发展如火如荼,相关文献已有一定数量,如罗会光(2008)分析新疆新和县文化古迹资源开发利用的利弊[38];次旺(2011)就的古迹资源及开发价值作了初步探讨[39]等。受环境及研究方法所限,以基础型研究为主,实证分析尚不深入;涉及宗教旅游、生态等专题性研究也相对缺乏。填补相关空白有助于全社会更好地了解当地旅游资源及旅游业。

(四)研究展望

随着全社会对于遗址遗迹的讨论不断升温,良好外部环境有利于推动相关研究进展。

我国拥有日益庞大和完善的旅游市场,面对剧增的境外旅客,遗址遗迹类资源日益成为对外宣传本国悠久历史及特色文化的重要基地,地位愈加明显。在深入基础研究的同时,以资源密集区为重点、以国内外相关研究为基础,进一步拓宽视野和方法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回顾十余年来研究轨迹,旅游资源、旅游产业、旅游规划等传统领域仍占据主流;有关交通设施、旅游者特征、市场营销、产业政策等新兴研究仍具发展潜力。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快速发展,遗址遗迹类资源商品化、产业化程度日益提高。由于各地的资源在规模、价值及功能上各不相同,如何合理选择及评价开发方向、开发模式,值得探讨。

从研究方法上看,针对前沿理论的综述、定性研究将趋于稳定;针对实证的定量研究及混合研究将持续增长。由于研究对象的随机性及建模的不严密性,研究结论存在局限。因此某些开创性研究仍有必要深入开展,在不同区域和文化环境中接受更多验证。

从政府及社会扶持力度来看,近年来源于各级科研基金、特别是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正在增多,对旅游学术研究的重视度在加大。未来针对遗址遗迹类资源的研究需要更多联系实际,真正服务于旅游学科及地方旅游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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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文篇2

论文摘要:西方名城对历史文化保护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特别是经历了二战后大规模改造的教训,才焕发出时历史文化遗产的珍视之情。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国际上兴起一股历史文化保护的新潮流。为保护历史文化和缓解旧城压力,西方名城普遍采取了避免向旧城聚焦、在旧城之外建新城或新区的规划方法,以便做到保护与发展两不误,同时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优势,使旧城复兴。西方名城历史文化保护的经验,值得北京借鉴.

1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认识走过的曲折历程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很长时间里,西方城市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到了19世纪,由于工业革命在西欧的普遍开展,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才引起西欧城市急剧的发展变化。城市出现拥挤不堪、交通堵塞和居住条件恶化等问题,即所谓的“城市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急切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尽快解决“城市病”,而极少考虑如何保护历史文化。

许多建筑师和规划师就解决“城市病”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其中奥斯曼的“巴黎改建”在当时被誉为欧洲城市建设的经典,而后人却讽刺他为“拆房大师”。19世纪中叶,以近代建筑大师柯布西埃为代表的国际现代建筑学派应运而生。该学派试图以金钱和技术的力量以及规划师的技巧,通过对城市的大拆、大改、大建,解决“城市病”问题,实现建设宏伟城市的理想该学派反对当时建筑上的复古主义和形式主义,蔑视因袭传统。这在当时虽有一定进步意义,但是,他们对历史文化遗产采取的虚无主义态度,却助长了轻率破坏历史文物的风气,以致造成严重后果。二战后,西方国家面对满目疮痰的城市,都雄心勃勃地制定了重建城市的宏伟规划,似乎在城市建设上大干一场的机会已经来临。国际现代建筑学派的规划思想正好适应了这一需要。于是,从二战后至60年代,西方城市普遍进行了一场以大拆、大改、大建为主要特征的大规模改造运动。政府官员和建筑师们都沉浸在建设宏伟城市的狂热中,极少考虑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问题、结果,这场大规模改造使不少城市损失了一批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也破坏了城市独特的历史风貌。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西方城市的大规模改造运动遭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学者的激烈批判与否定,政府官员和建筑师们才从大拆大建的狂热中猛醒,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对一批历史建筑的拆毁有了“切肤之痛”,开始从心底焕发出一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珍爱之情。在这种背景下,60年代末至70年代,国际上兴起了一股历史文化保护的新潮流,相应的国际文件频频出台。

1964年5月,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在意大利威尼斯召开国际会议,通过了《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宪章认为,文物建筑是历史文化传统的物证,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必须予以保护。它还指出,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的建筑物,还包括与之有联系的历史地段、城市或乡村的环境。

1972年,欧洲各国外长会议决定把1975年作为欧洲建筑遗产年。

1972年11月,联合国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天然遗产公约》,并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到2003年,被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已达754处。

1975年9月,在阿姆斯特丹召开的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上通过了《欧洲建筑遗产宪章》。该宪章确认了在当代欧洲历史文化保护的深远意义,意味着欧洲各国政府承担起保护历史文化的责任。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该文件肯定了历史街区的保护价值,要求对历史街区要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1976年,欧洲议会在西柏林召开了题为《欧洲大城市及其变化—它的旧城区的未来》的会议。该会议正式否定了大规模改造运动,肯定了19世纪的旧城区旧建筑的历史价值。

1978年10月,召开了全美洲“保存艺术遗产讨论会”。这次会议提出要保存民间建筑和半农村的村镇。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简称《华盛顿宪章》。该宪章阐述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的意义、原则、目标和方法,强调保护工作应作为城镇社会发展的政策和各项计划的组成部分。

可以看出,这时国际上对历史文化保护有了格外的关切和热情。人们对历史文化保护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即从开始不认识到仅认识到保护可供人们欣赏的建筑艺术品,继而保护各种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再进而保护与人们当前生活息息相关的历史街区以致整个城市。当然,西方国家为认识到这一步已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作为中国首都的北京城,迟至20世纪90年代,却居然轰轰烈烈地掀起一场以大拆、大建为主要特征的大规模改造运动,真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是北京消息闭塞,不了解70年代国际上兴起的这股历史文化保护的潮流呢,还是对这股国际潮流不屑一顾?或许有人认为北京的历史文化遗产太多了,毁掉一些何必大呼小叫北京的这种作法只能被西方国家视为愚昧无知。

2避免向旧城聚焦,采取保护与发展两不误的规划措施

围绕城市中心聚集越来越多的人口和经济活动,即“向心性”,几乎是一切城市发展的普遍规律。因此,城市拥挤不堪和居住环境恶化就成为城市发展的普遍问题。二战后,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西方城市一方面错误地使用大规模改造手段大拆大建,以图使城市旧貌换新颜;另一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疏散城市人口、缓解城市中心压力的战略性规划和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战略性规划和措施为保护旧城的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道路。这里略举几例。

二战后,英国首都伦敦基本执行了英国著名规划师艾伯格隆比于1944年主持制定的“大伦敦规划”。该规划提出了“控制中心区,通过开发城市远郊地区的新城,分散中心城市压力”的模式规划在伦敦城外圈建立8个新的卫星城,并扩建原有的20多座旧城镇,用于疏散内城的工业企业和过剩人口。从内城向外圈疏散人口的规划是否能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卫星城是否有吸引力。为此,1946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镇法”。该法规定,新城镇应为它的居民提供商店、学校、娱乐场所和公共交通等一切必要设施,还要提供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保证新镇居民就地生活和就地工作。到70年代,英国的新城运动取得极大成功,一些大城市甚至出现了内城荒废现象。

法国首都巴黎采用了保尔·德鲁弗里于1965年主持制定的“巴黎区域指导性规划”,它提出“保护旧城区,建设副中心,发展新城镇,爱护自然村的方针,以建设副中心来缓解城市中心区的矛盾,改变原来聚焦式向心发展的城市模式。具体作法是,沿旧城区圆周切线方向构建两条由东南向西北平行的发展轴,在发展轴上建设5个新城用以疏散旧城人口和经济活动。新城是巴黎本身的一部分,用高速公路和地铁把旧城与新城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位于巴黎西部的拉·德方斯作为巴黎的一个副中心已于70年代建成。这里摩天大楼林立,成为国内外大型企业、财团、跨国公司、托拉斯的集中办公区。世界上100家最大企业中已有1/5在这里设立了办事处。法国人把拉·德方斯称为“巴黎的曼哈顿”。

俄罗斯首都莫斯科采用了1971年制定的莫斯科总体规划,改革传统的单一中心的城市结构,选择了“多中心八大片”的规划结构(7l(naz)。每一片都要求做到居住、工作、休息三方面平衡,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以克里姆林宫为中心的老城区为核心区,是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区,其余7个片区环绕在核心区四周,呈“星光放射”状的多中心体系。通过主要干道和地铁将八大片区连接为一体。交通网的发达,使莫斯科人到达市内任何一点的交通时间不超过40分钟。

日本首都东京也是典型的单核中心结构。为缓解城市中心的压力,逐步实施1960年丹下健三工作小组制定的“东京规划一1960。该规划提出了类似动物脊椎的平行放射的.“城市轴结构”、叫。城市轴以现在的城市中心为起点,东南方向从东京湾延伸到梗津市,在西北方向到达大宫、朝霞方面。城市轴上构建链状交通系统,以环为基本单元,类似脊椎的环,每一环的交通可自成体系,环环相连构成城市轴上的交通大动脉。这样在城市轴沿线都可发展新的居民点和经济区,使城市保持着向多种方向发展的可能,是一个开放型的城市结构。

罗马是意大利的首都,古代罗马帝国的起源地,又是中世纪教皇的辖地,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几乎任何一项大规模工程建设,都会碰到是否要拆毁古迹的问题。经过一番痛苦的思索和争论,罗马人终于决定,新的经济建设必须避开罗马古城。二战后,罗马人开始在罗马古城的南郊进行新城建设。这使得罗马古城这座“露天博物馆”得到很好的保护。

魁北克是加拿大魁北克省的首府,是法国人在北美建立的第一个殖民点,是一座具有法兰西情调的城市,也是北美洲独一无二拥有城墙的城市。为了保护古城,他们在古城的“上城”西南建立了新城。新城拥有现代化的高楼大厦,古城则保留着17世纪的风貌,马车与汽车并行。

总之,“在城市总体规划上,划分新旧地区,各以不同方式进行规划,这已是较为普遍的作法。世界上许多城市为了保护旧城和解决“城市病”问题,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共同点就是,避免向旧城聚焦,在旧城以外建设卫星城或新区,使保护与发展两不误。这样,旧城的历史文化遗产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新城的规划又能为所欲为。像北京今天这样非要在城内“挖金”不可,为建新就大肆拆旧,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3对旧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在经历了大规模改造的教训以后,越来越多的西方人认识到,新建筑再雄伟,也替代不了那些蕴涵着历史文化魅力的老建筑。因此,西方人普遍焕发出一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珍爱之情。西方名城在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方面也有许多作法值得北京学习。

3.1在旧城历史中心区增添新建筑极懊,且注意新老建筑的协调

西方名城现在一般都禁止在历史中心区大动干戈。如果新建筑属于非建不可之列,也极其注意新老建筑的协调,以老建筑的基调为主设计新建筑。

卢浮宫地处巴黎市中心,是法国建筑艺术的珍品,始建于12世纪。它原来是王宫,1793年成为博物馆‘随着藏品和游人的增多,卢浮宫日益不能适应现代博物馆的需要,馆内缺乏必要的服务设施。

卢浮宫的整治与扩建势在必行,但卢浮宫是法国人眼中的国宝,神圣不可侵犯。如何既保持卢浮宫原貌又达到扩建呢?这个难题被美籍华人设计师贝幸铭先生解决了。他将休息室、图书馆、电影厅、咖啡馆等所有的服务设施都建在地下,在卢浮宫前的广场中央地面上建了一座高20米、80%透明的大玻璃金字塔。它既是地下设施的出人口,也是通向卢浮宫各展馆的“交通枢纽”。又在广场的东、南、北三面各建一座高5米的小玻璃金字塔,分别通往主要展馆。1989年扩建工程完工。原来卢浮宫每年接待280万人参观已是不堪重负,现在它每年能接纳600万游人。古老的卢浮宫与玻璃金字塔交相辉映,成为新老建筑完美结合的优秀范例。

德国本斯贝格市政府大楼建在中世纪一座古城堡旁边。大楼建筑摹仿古城堡的塔楼,弯弯曲曲,层次有高有低,给人以崎岖峻峭之感,楼内有现代化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等。大楼外表与古城堡的风格极其协调。

卡斯鲁厄是德国西南部建于18世纪初的一座巴洛克风格的城市,在城市历史中心有一个“市场广场”,就因为广场中要不要种一些树、加一点廊之类的问题,争议了10年,后来对各种方案作了同比例模型,拍成电影,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决定还是原样不动。足见他们对历史中心区改造的慎重态度。

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取向;全面保护;动态保护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保护要以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原则,坚持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的保护方法;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要和保护协调统一,正确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学、科学、艺术或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如文物、建筑群、遗址等;“自然遗产”则指具有地质学、地貌学、生态学、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学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如九寨沟等;“自然文化遗产”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的综合体,如黄山、泰山等。本文所研究的“历史文化遗产”,即等同于上面的“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且,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在现代化建设中得到了合理利用,达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协调统一。

一、遗产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内容也在不断地增添和丰富。

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伟大的建筑作品和艺术品才得到考虑。而现在,许多由于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各历史时期的构造物及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的对象也被列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其次,从保护范围上看,作为保护的对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从大的方面来说,开始扩大到它周围的建筑环境、自然环境…;从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扩大到与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街区和城市。也就是说,从点的保护扩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全面保护”。从小的方面说,延伸到环境中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公园和街道的装饰小品和标志物等。

再次,从保护深度上看,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和城市的保护规划,其内容原来都局限于物质方面,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但正如《马丘比丘宪章》所指出的,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是其形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因而,除了物质环境以外,现在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还需要保护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发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广泛的内容。也就是说,从单纯建筑实体的保护演进到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护的综合概念。

此外,在保护方法及手段上,亦由过去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进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更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和多样化的特点。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从建筑师、规划师、文物保护者单方面的参与行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群众参与(见图1)

二、遗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原则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规定,文物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三大价值,但这些价值指的都是文物自身固有的特征,基本上都属于历史的价值。而当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的文物日渐融人到现代生活之中,它们的社会价值便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世界潮流也是如此,早在1964年,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简称ICOMOS,我国为成员国)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规定的保护宗旨是“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因此特别强调保护与修缮的目的是保存文物的历史真实性,即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30年来的实践,对何谓“真实性”,何谓“原状”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解,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威尼斯宪章》规定:“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任何添加均不允许”。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实际上,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非洲许多国家就把残毁的原始草棚泥屋重建起来作为文物保存。我国在江西、福建也重建了不少被毁的革命纪念建筑,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俄罗斯把古迹的重建视为保护的最高标准,莫斯科、圣彼得堡重建了大量的宫殿、教堂。日本甚至把掩埋地下一千多年的奈良时期宫殿寺庙遗址发掘出来加以重建。这就说明,各个国家、民族对文物保护都存在各自的价值取向。因此,1994年11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奈良举行的国际会议上制定了一份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这份文件的主要理念是:首先要承认并尊重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其次要尊重所有国家、民族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并用以检验各种文化遗产的真实性;第三,确定文化遗产价值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总之,“不可能按固定的标准来判断价值和真实性”;“真实性判断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遗产的背景及它的时代演变,可以同多种多样信息来源的价值联系起来”。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也规定,“因特殊情况”,经过必要的审批,文物建筑也可以重建、迁建。

根据上述的实践和认识,当前应当明确一些新的保护理念:第一,保护文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文化价值,这种价值既有自身存在的历史价值,也有可能发挥的社会价值;第二,保护措施取决于价值取向,只要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社会价值,只要历史价值与社会价值可以相容,无论加固、防护、修复、迁建、重建,都是合理的选择;第三,价值的取向来源于价值判断的信息。文物的真实性或文物的原状主要体现在其信息的真实性,并由此决定了价值取向的合理性。

三、从大树到森林——全面保护观

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谢辰生先生曾提出:“以往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点总放在一座庙、塔等文物保护单位上,但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这些,需要保护得更多的是历史文化环境风貌,这些往往是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集中体现。”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只停留在一个个具体的物质形态上,那么,在改造后的新城市中,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就被割断,沦为“文化孤岛”。散布在新城市中的这些“孤岛”,在常人看来就只能是一个被“崭新的”混凝土、森林包围着的古建筑或旧房子,那么渺小,那么不协调。在新一轮的城市建设中,这些渺小又不协调的“孤岛”,又将成为绊脚石、拦路虎。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历史环境风貌,保存历史原址、原物、原状。

此前不久在绍兴举行的“全国名人故居保护和利用论坛”上,绍兴在古城保护中将名人故居保护发展为名人故里保护,从保护“文物大树”发展到营造“文物的森林”,恢复文物的原生态,专家称此为“绍兴模式”,此模式值得全国各地学习。

1.“文物孤岛”现象

绍兴是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古城,历史上曾是越国和南宋小朝廷的国都。在历史的演化中,绍兴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城市个性、清晰的历史文脉。但是,自半个多世纪以来,绍兴古城已受到严重破坏,仅1952年至1978年间就填掉河道17条,拆除桥梁百余座,许多文保单位也曾成为文物孤岛。即便是鲁迅故居,周边的环境也惨遭破坏。1972年将周家新台门拆除,建鲁迅纪念馆,一座现代建筑极不协调地矗立在鲁迅故居旁。20世纪80年代的鲁迅路拓宽工程,宽仅6米、两边屋檐隔窗相望的鲁迅路被拓展成25米宽的大马路;咸亨酒店南新建了百草园公园,公园旁挺拔的小区楼群俯瞰着鲁迅故居。

建设性破坏现象在古城中普遍存在,一个个文物孤岛在现代化建设中岌岌可危。“绍兴模式”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2.从“故居”到“故里”

本世纪初,绍兴开始做鲁迅故居保护规划。此后有专家建议,扩大保护范围,将鲁迅少年时代生活的环境也保护起来,恢复鲁迅当年生活的原貌,建议将鲁迅故居保护扩大成为鲁迅故里保护,并进而保护整个历史街区。2002年8月,由清华大学和绍兴市设计院共同完成的规划方案终于通过了评审。在这个方案中,保护范围已从故居扩展到故里,保护面积从14公顷扩增到51.57公顷。

鲁迅故里2003年9月25日对外开放后,马上引来好评如潮。保护名人故里并不仅仅是保护一两幢建筑,还需要保护建筑周围的环境,营造出历史人物的成长生活环境。

3.从大树到森林

绍兴模式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从保护“文物大树”到营造“文物森林”,以恢复文物的原生态。“森林说”源于著名学者吴良镛教授提出的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

绍兴是一座没有围墙的露天博物馆,市区有74处国家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79处文物保护点。绍兴古城是个整体,是一片森林,鲁迅、秋瑾、蔡元培等名人故居都是一棵棵大树。但是这些大树如果孤立地存在,那就成不了森林,要营造大树周边的环境,恢复其历史风貌,把文物的大树连成森林,产生森林的生态效应,恢复文物的原生态。绍兴历史街区的修复把一棵棵文物大树连成文物的森林。鲁迅故里、仓桥直街等历史街区,以粉墙黛瓦、竹丝台门、乌黑柱廊、棕色油漆为基调的绍兴传统民居和谐淡雅,江南历史文化古城的原生态气息完好地保存了下来。

四、科学、动态的保护观

1.现代科学的保护观

科学地保护文化遗产是通过对具体保护对象的分析研究,探索符合客观规律的保护方法的过程。古建筑、石窟寺、近现代建筑等借助于物质的实体传达了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生存的信息,保护即是现代人对这些物质实体实施的干预,其目的是延缓物质实体的蜕变从而使历史文化信息更真实完整、更长久地传递下去。

各学科的综合、分化、再综合体现了科学技术进步的轨迹。新的科学突破和学科生长点往往发生在学科交叉点上。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需要科学技术的手段和多学科的合作。

但是,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界仍然存在着学科割裂现象,参与遗产保护的学科门类较少,且多是单兵作战,这种现象制约了保护技术的提高和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在许多人眼里,历史学、考古学是文物保护行业的正宗,其他学科即便参与,往往只在局部的项目上。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其生存环境的多样性使得保护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多学科的参与合作(见图1)。因此将现代科学“聚散共生”的概念引入文物保护领域,孕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学是十分必要的。

2.动态保护观与“可逆性”原则

人类对客观世界和科学的认识始终在进步和发展中。即将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今后继续公布的第七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逐年扩大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不断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日渐丰富的考古发掘成果……都说明文化遗产判定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同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保护技术的提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认为今天所实施的保护措施可以使文化遗产一劳永逸的留存下去,就可能产生过度的行为。动态保护观即是肯定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用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为发展留下余地。

“可逆性”原则是动态保护观的最好体现。即在还不能够肯定现今所实施的保护方法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时侯,应当采用最少干预与最简单的加固措施,以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例如,对考古发掘后的遗址,如果没有恰当的保护措施,就应当尽少地发掘和展示。

五、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再利用

1.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是遗产地面临的普遍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把世界遗产当作发展经济的“金矿”,进行掠夺性开采和利用,结果使“遗产”受到伤害,甚至导致不可修复的破坏。不少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等以“现代化”建设等名义,大兴土木,大毁古建,甚至置国家文物保护法律于不顾,将已明确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夷为平地。还有的只是象征性地保护一部分,拆毁或改建大部分。有的则将文物古迹拆毁后在异地重建,实行所谓的“异地保护”。

文物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布局。据英国文物建筑学会的统计,20世纪70年代旧区改造所破坏的具有文物性质的建筑竟比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炮火摧毁的还要多。中国文物保护界也有类似说法,即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以建设的名义对旧城的破坏超过了以往100年。

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是文化遗产大国,其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欧洲城市大多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合理,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与现代化建筑浑然天成,整个城市既是美丽的花园,又是一个别致的“大博物馆”。这自然与其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大环境密不可分,也与文物保护的理念息息相关。法国普罗万小城位于巴黎以东80公里处,11—13世纪曾是欧洲商旅往来于北海与地中海城市间的必经之地。如今,这座小城从整体布局到每个建筑的风格,都保持着中世纪欧洲古城的浓厚韵味。所以说,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并不矛盾。

2.正确发挥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历史例证。这是作为文化遗产首先要发挥的作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证明历史,而且可以补充历史、修正历史,甚至可以成为一部实物的历史,包括各种历史的例证,如社会发展史、科学技术史、文化艺术史和各门专史。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文物保存门类丰富是一个很大的优势,文化遗产在这方面能起很大的作用。

(2)科学研究参考。我国许多文化遗产蕴藏着许多科学技术的成果,有些东西今天还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如天文、冶炼、化学、水利等,都是值得研究并加以应用的。

(3)实物教材。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而又富有革命传统的民族,在许多文化遗产中凝聚着先辈们艰苦奋斗、克服困难的精神和聪明智慧。这些文化遗产正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科普教育等的生动教材]。由于文化遗产是实物例证,借此进行形象化教学,收效更大。

(4)创新借鉴。改革创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从历代留存的文化遗产上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凭空的创新也是没有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的。文化遗产在这方面可以为改革创新提供实物的、形象的借鉴。

(5)文娱欣赏。有许多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能给人们以美的享受,陶冶精神情操,提高文化素质。

(6)旅游参观。文物古迹是旅游参观的重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式旅游的优势。万里长城、故宫、十三陵、云冈、龙门、敦煌、秦始皇兵马俑等都是旅游的热点。

在此以名人故居的保护与利用为例,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目前我国名人故居的规模、建筑风格等因素看,一些规模较大或建筑形式非常独特的名人故居适合开发成旅游景观。如杭州清代巨商胡雪岩故居,占地面积0.67公顷,故居建筑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修复开放两年来游人如织,成为当地的一大新景观。一些濒临风景名胜区的故居,也可以修复作为景区的一处景点对外开放。但大多数名人故居坐落于老城区的街巷民里,建筑形式与其所生活时代的民居并无大异,曲径通幽,交通不便,游人难免稀少,这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一些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故居可以改建为纪念馆、纪念地、研究学会等,举办与名人有关的展览、学术讲座等活动,吸引一批研究学者群体;一些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名人故居,可以结合社区文化建设,将其建成针对不同层面读者的图书馆、阅览室等,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服务,也可供游人参观、休息、阅读;一些位于老城观光旅游区的故居,可以在室内进行适当改造供居民居住,居民可以搞一些经营活动。如云南丽江古城、安徽宏村古民居村落,游人自由出入,参观游览与居民生活两不误。或者,将一些名人故居进行修缮后由原住户居住,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住户不得随意改变故居的外貌、内部结构等,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保护办法。又如,为使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得到有效保护,山西平遥县将在四年内从古城迁出两万多居民,古城内所有单位将搬迁出城,城内人口减少到两万人,生活中心区也移至城外。有关专家指出,和其他地方的移民不同,这是我国为保护世界遗产首次大规模迁移城镇居民。目前,仅有2.25平方公里的平遥古城虽历经沧桑却保存完好,向人们展示出一幅明清时期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同时,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公民生存发展权之间的各种复杂而尖锐的矛盾,从中得到了解决。类似的例子还有丽江古城的保护,同样采取了“保护古城、另辟新城”的模式,今日的丽江已经成为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一个标牌,在中国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里,它的保护和发展是做得最好的,我们更希望它通过自我完善,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个经典之作。

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文1篇4

20世纪初,中国开始采用西方考古学方法和技术,或由中国学者独立主持、或由西方学者主持、或双方合作开展了一系列考古调查发掘工作。1928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为加强刘全国文物古迹的保管研究及发掘等事宜的统一管理,在学术界的推动下,成立了隶属于大学院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古物保管委员会图。1930年6月7日,又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古物保存法》,并于1931年7月3日公布了《古物保存法施钓潮则》。专职胜全国文物保护机构的成立和文物保护法规的颁布,标志着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事业在中国正式起步。古物保管委员会成立后,先后处理了“美人安德思在蒙古私采文物案”“时斯密司和南玻考察和收集活动的控制”“阻止特林克勒、斯坦因在我国劫掠文物”等涉外案件,对国内古建筑、古墓葬、古代石刻以及树木也做过一些保护工作,还主持调查过南京附近六朝石刻、北京重要庙宇、大同云冈石窟、明长城等多处文物古迹,并写有资料价值较高的调查报告。1935年5月编辑出版的《古物保管委员会工作汇报》曾对其自1928年成立以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1934年7月12日,鉴于“近年以来,国家保管古物之机关未臻统一,以致碑揭建筑,剥蚀坍毁,鼎葬图书,输流海外,采掘出于自由,奸商巧夺牟利,摧残国宝,殊堪痛心”,国民政府根据《古物保存法》关于组织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规定,正式成立了隶属于行政院的中央古物管理委员会,原大学院下的古物保管委员会(1929年3月后隶属于教育部)成为中央古物管理委员会的北京办事处。至1937年10月29日,因战时经费紧张被裁撤,其业务转由内政部礼俗司兼办[5],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短短三年多的时间内,相继制定了“古迹古物调查表”“古物保存机关调查表”“流出国外名贵古物”等调查表格,对全国文物做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文物古迹的修缮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还参与制定了《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采掘古物规则》《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古物奖励规则》等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使得当时的文物保护工作有章可循,逐步走上正常管理轨道。

适应中央政府的有关举措,这一时期陕西也陆续成立了各种文物伤勿劲管理机构,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了相应的工作,初步奠定了陕西现代文物保扩!事业的理药出。陕西考古会1934年2月1日,为发掘收集、系统整理陕西之古迹古物,国立北平研究院与陕西省政府合作组建了陕西考古会,北平研究院负科学指导及发掘工作,陕西省政府负责发掘后的保护工作。会址设于西安粮道巷,由号称“关中淹博士”的富平名士张扶万任委员长、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会徐炳(旭生)任工作主任、省教育厅梁午峰任秘书。在陕西考古会成立前,陕西全省尚没有一家专门的古物调查研究保护管理机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名义上由陕西省民政厅以及教育厅等政府机构声称负责,但具体工作则委托陕西省立第一图书馆等相关单位代行。受经费、人力等诸多因素的}赊-匕述各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发挥大的作用,所谓的古物保护管理职能,事实上不能真正体现和落实。而新成立的陕西考古会从其性质和职育睛,应是陕西最早从事文物保护管理的政府机构。基于“陕西为周秦汉唐故都所在,一砖一瓦,多资考证。况沧桑变迁,重大器物之盖藏于地者,偶有出土,非秘藏不宣,即盗运外售。历史失研究之资料,国际贻莫大之耻辱”门,“如不急为搜集、保存、研究,则吾国极珍贵之史料,且将巨量的受无从补救的损失”的认识,从成立至1943年裁撤归并于西安碑林管理委员会的十年之中,陕西考占会运用现什才于学手段开展了一系列文物调查、保护、田野发掘以及文物展览工作。其事功主要有:先后于陕西境内调查发现各类文物遗迹近千处,获取各类文物数千件,同时对关中地区大量古退上、古建筑以及散存各地的千余通重要碑石与铜、铁古钟等,分别通过调查、测量、绘图、记录、椎拓、摄影等手段实施资料收集与不同程度的相关保护研究。其中始于1934年4月26日的宝鸡斗鸡台考古发掘既被誉为“陕西现代田野考古的奠基和起步”,也被中国考古学界誉为“中国考古学初步发展时期最重要的发掘项目之一”。这次发掘工作在促成中国考古学奠基人之一的苏秉琦脱颖而出的同时,也推动了中国考古学区系类型学的发育与成熟。整修维护了西安东岳庙、户县草堂寺、宝鸡东岳庙暨大王村寺庙壁画等多处古代建筑。抗战期间制定并实施了粮道巷本部千余件文物以及碑林重男拓事石的保护和转移埋藏计戈,并基本完好地保存下来。相继刊行了《唐大明兴庆两宫图残石跋文》《唐长安城尚宫砖考》《吕刻唐长安宫城图考》《唐长安城金石考》《唐代日本人来长安考》《敬器图说》《陕西碑刻》《陕西古钟》等学术论著。此外,针对当时日益严重的私挖、倒卖、损毁古物现象,还函请、敦促省政府政派啼定颁布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古物保护管理办法,并参与处理了30余起古物要案,使一大批弥足珍贵的古物幸免流散与毁损,私挖倒卖古物的狂潮得以有效遏止f91。同时,还制定奖励办法,对于发现古物者,依古物之价值及数量予以奖励。对民国时期陕西文物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以及民众文物保护意识的启蒙、培养而言,在当时诸多机构中,陕西考古会显然居功至伟。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西安办事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西安办事处于1934年4月成立,由著名考古学家黄文弼任办事处主任。其职责为“秉承中央办理西北各地之古迹、古物调查、维护、保管等事宜”(l(l]。成立后开展的工作主要是会同陕西省政府组织成立了整理西安碑林工程监修委员会,并于1937一1938年对西安碑林进行了大规模的整修。此次整修工程由黄文弼主持、梁思成具体设计指导,由北平鸿兴公司承担施工。工程项目主要有翻修改对茹卑林全部的房屋建筑,勘清界址,修筑围墙,按照分类原则调整碑石抖陌J以及修补校对残碑。对于这次整修工程,国民政府甚为重视,主席林森曾有“整理西安碑林奠基纪念”的题词,嵌于十三经陈列室西北墙壁上;监察院院长于右任先生也书写了“西京石争沐”四字,悬于大门上部;监修委员张鹏一撰写了《重修西安碑林记》(未育缺四石)。整个工程共耗资7万元国币,通过此次整修基本上形成了碑林今天的规模。西安碑林管理委员会民国时期,西安碑林长期由省图书馆代管。随着社会变化、事业的发展,成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势在必行。1938年5月1日,根据陕西省政府铆1}令,由考古会张扶万任主任委员,陕西考古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高等精院联合筹组的碑林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西安碑林管理委员会成立之际,“时值国难方殷,一切未备”,故以“只求加意保护,期待将来”的务实工作力针,重点开展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为防止日军空袭,采取就地掩埋的办法对西安碑林之重要石亥哒行保护;二是制定了《陕西省碑林管理委员会暂行规程》《办事细则》《拓印碑帖规则》《拓印第八室藏石规则》《碑林游览规则》等系列管理,经省吻荷审核后下发执行,通过度建设,加强对碑林的保护管理。陕西图书馆1915年5月,1909年成立的陕西最早的博物馆劝工陈列所与陕西图书馆合并。因劝工陈列所具有博物馆性质和功能,合并后的陕西图书馆由此成为一个集图书、博物、游览于一体,兼具历史、自然内容的综合博物馆。如1924年2月20日在劝工陈列所举行的明代钞票展览,《新秦日报》记者就以“图书馆陈列明代钞票五百年之故纸”为题进宁对道,并称此次展览让人大开眼界,可见当时的劝工陈列所已经成为西安市民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此外1918年,被时任陕西督军陈树藩截获的被盗唐昭陵六骏中的特勒膘、青雅、什伐赤、白蹄乌四件石刻,就保存和陈列于图书馆内的劝工陈列所。1923年,曾悬挂在景云观的唐代景云钟几经周折,最后也收藏于劝工陈列所。这些二国宝级的文物至今仁燃是西安碑林博物馆的镇馆之宝。陕西民众教育馆1931年2月6日,由省图书馆、天文台及公共体育场等机构合并细表,虽名为民众教育馆,但因原图书馆内所有工艺陈列与标本、动物等均移交给了民众教育馆(古物陈列室、西安碑林、孔庙仍然由图书馆管理),从博物馆史的角度考察,陕西民众教育馆实际上仁燃具有博物馆的功能可以看作是一个具有自然博物馆性质的机构。直到1944年,陕西省历史博物馆成立,陕西民众博物馆奉令将馆藏的工艺陈列品移交该馆,其博物馆功育时完全消失,变为单一的民众教育馆。值得一提的是,1926年11月,于右任担任国民革命联军驻陕总司令后,还以联军总司令命令的形式公布了开展平民教育,创立学校、捐助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有关教育事业的褒奖条例〔73]陕西省历史博物馆为保存固有文化激发民族意识,促进学术研究,1944年4月11日,陕西省政府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历史博物馆的议项,决定利用西安碑林、西京图书馆所藏的历史文物、西安民教馆的工艺陈列品和前陕西考古会收藏的各种文物,成立陕西省历史博物馆。馆址设在西安碑林,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省各地所有史迹文概断T调查、保护、征集、修复,并以此充实藏品,同时兼管碑林。至此,通过重新整合原有属于不同系统、不同机构的职能和资源,一座功能齐全的博物馆终于在陕西诞生了〔19]。但由于时局的原因,新成立的陕西省历史博物馆却举步维艰,未能得到很好的发展。

从今天的角度看,陕西省历史博物馆的诞生,既是民国时期陕西文物保护管理事业的顶点,同时也是最后的绝唱。因为,至此以后,虽有诸如修建省历史博物馆新馆等设想,却无行动。其实,在此以前,也曾创}多未曾落地的设想。1927年7月,冯玉祥主政陕西,曾计划把民国初年设在南院门南院内的陕西省议会大院改建为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科学馆、教育馆、史地馆、艺术馆、游艺馆、电影场、运动场、公园在内的“民众公园”,并在鼓楼上建立革命纪念馆,在钟楼上建立天文馆等等,统称“文化院”[15]。但因受1928和和战争的影响,这州宏大计划终成泡影。1935年9月,黄文弼及滕固、徐炳和在联名提议与陕西省政府联合整修碑林时,曾建议在整修碑林的基础上成立酬匕文化博物院,只是因为后来抗战爆发,未能付诸实行。1940年12月至1945年初,教育部组织“艺术文物考察团”蒯、陕、豫、甘、青五省的主要文物古籍进行了一系列利学严谨的考察、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考察团1911年元月初到达西安后,当时的陕西省政府教育厅厅长王捷三希望考察团团长王子云向陕西省政府写一个建立古代艺术博物馆的计划。这个博物馆虽然没有建成,但西北艺术文物考察团却在《整理保存关中汉唐陵墓雕刻及著名史迹意见书》中,留下了开辟各县文物陈列馆或陈列专室的建议,表明建立县级博物馆在20佳丝己40年代就己有呼声存在。由于碑林地方.狭小,文物无处陈列等原因,陕西省历一史博物馆在1944年成立之初便曾拟议另觅馆址修建新馆。但当时正值抗战后期,这一建议显然无法实现。如果当初的众多设想能够变为现实,民国陕西的文物保护与管理事业也1}}寄呈现另一番繁荣兴盛的景象。虽然当年的设想在今日大都变成了现实,如新的陕西历史博物馆于1991年建成开放并被誉为中国博物馆事业走向劲酥弋化的标志和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几乎县县都有了博物馆,但先贤们的倡议之功是不应该忘记的,而其在专业上的精通、在意识上的敏锐和超前以及在事业曰二孜孜以求的努力更是值得后辈景仰的。

除上述专业保护管理机构外,1932年3月成立的西京筹备委员会也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的文物保护工作,其影响丝毫不亚于专业的伤幼当管理机构。20世纪20年代末,民国中央政府为加快西J廿也区的发展,提出了颇为宏伟的“开发”西北计划。在这一计划中,西安作为西北的门户,被列为首先开发的对象。基于此,中央政府自1930年前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在西安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九•一八”事变后,随着日本侵略者的步步紧逼,为了应对时局的突然变化和适应巩固战略大后方的需要,1932年3月,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302次会议决定:长安为陪都,定名西京,并成立直属国民政府、由元老张继任委员长的西京筹备委员会,负责进行陪都的设计与建设〔18]。西京筹备委员会本是一个专司建设西安与经略西北的机构,但其在成立之初却认为“文化为民族精神之表现,其兴衰动关国家之兴亡”,而“陕西为古代民族极盛时期之周秦汉唐故都,为民族文化之发源地。……我们极应保护旧有之名胜古迹,发扬国有之光荣历史而复兴民族精神。”[19]正是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从1932年4月成立至1945年4月撤销的13年间,西京筹备委员会始终视文物古迹保护为己任,并以“在将陕西的古物保存在陕西、以全古物历史的意义并使聚在西京,藉集西北文化之大成”为宗旨和目的,先后在陕西境内(主要在西安以及附近地区并关中一线相关市县)进行了一系列开创性的文物保护工作,为陕西的文物保护事业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西京筹备委员会所开展的文物保护工作主要有:整修周陵、昭陵、茂陵及西安地区部分古建筑(含部分文物遗址)。

西京筹备委员成立之初,深感周陵、茂陵和昭陵在中国名胜古迹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年久失修、形将颓败的现状,决定首先对其整修并相机采取保护措施。至1934年底,周陵、茂陵、昭陵整修工作先后完成。其工作主要包括加覆封土、铲除荆棘杂草、扶正碑褐、整修道路以及编纂陵志等。并在茂陵和昭陵分别设立直属西京筹备委员会的茂陵小学和昭陵小学,学校除完成常规教育外,还兼管陵墓的日常维护、古物征集并防止各种人为破坏等事。所有经费均由西京筹备委员会负责解决臣。在整修周陵、茂陵和昭陵的同时,西京筹备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后,会同陕西省教育厅,先后对少陵源下的杜公甫祠、城东南之董子(仲舒)祠、书院门华塔寺、南城根之华塔、城南之香积塔、紫阁峪之保林塔、草堂寺之玉石塔、汉城天禄阁、关家村之箱秦国师碑、太乙宫之陈传碑记等进行了修葺保护。此外,弓铝继委员长还致函陕西省教育厅长李百龄,建议“宜订保存办法,免保古迹埋没”。全力保护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三大遗址。当时在三大遗址之内危害最为严重的是随意开设砖窑、态意取土而致遗址遭受破坏。对此西京筹备委员会认为“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并大明宫遗址,向为中华文明最灿烂之际之流韵,设使以目下利益计,肆意凿土制坏,横加破坏,则长此以往,新建筑虽起,而旧文明益行败坏矣。此不独有愧于先贤列祖,更何面目对后来子孙之斥问?”并从1933年开始,对三大遗址,倾力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一是在汉长安城慰}内的天禄阁设立直属的天禄阁小学,方便就近管理汉长安城遗址并收集整理遗址内的出土文物。二是加强与陕西省政存有关单位及长安县政府的沟通联系,通过各种途径明令禁止在三大遗址内随意开设窑场、擅自取土而蚕食破坏诸事。三是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数年之功,在包括三尤彭止在内的73处古迹卜律立标志,并分别培植风景林、果林等,藉此标识保护范围并兼具绿化效果。特别是鉴于唐大明宫的特殊内涵,除广种树木外,还特意于主体遗迹含元殿四旁加划红线,确立绝对保护范围,并根据丹凤门以内的显著迹象,专辟丹凤公园,融风景名胜与文物古迹于一体,达到既利游览观光又利文物古迹保护之最佳效果,实为陕西乃至中国最早的考古遗址公园。开展了陕西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文物调查活动。1934年3月,西京筹备委员会委员长张继在分别会晤陕西省政府主席杨虎城及秘书长南汉哀时曾言:“发扬国有之文化,须以西北作为楷模;欲立西北为楷模,则须维护昭彰西北尤其是西京市附周之名胜古迹。此项工作,自古至今,尚未有识者着意涉猎。

本会受命筹建西京陪都,尤宜先从调查、规划、廓清古迹资源开始。”在张继等人的倡议下,西京筹备委员会派专员对西安周围及西安之外关中地区相关区县的文物古迹进行了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专题调查。调查工作持续近6年,调查成果先后结集为《西京古迹概览》《麟游访古记》《西京访古记》等著作,很多资料或为首次公开发表,或可补现时各遗址记载之缺以及前人记载之误。如《西京访古记》首次考证出西安东郊所谓的“韩森家”,实乃汉代“皇孙家”之讹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此外,运用现代测绘技术和方法绘制的《长安现境考古草图》和《西京胜迹图》,也是这次调查的重要成果。这些成}f于西京筹备委员会日后开展大规模的文物保护工作、经济建设及民众参观游览,均发挥了重要作用。陕西考古会和中央古物管理委员会西安办事处在成立后,均曾对陕西的文物古迹进行过调查,但其规模及影响均不及西京筹备委员会。重视基建工地考古发掘并无偿向陕西省移交大量珍贵文物。随着西京筹备委员会倡议推进的西安城市建设进程日趋深入,尤其是陇海铁路憧西段的开工建设,基建工地文物考古及出土文物的归宿移交问题也弓}起了西京筹备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西京筹备委员会一方面派员“调查铁路沿线出土古物,冀有所得,籍便保护”,同时要求工程机关重视保护古物保护,并将出土古物“交由西京管理古物机关保存”网;另一方面始终注意顾全大局,加强与陕西省砌存、陕西考古会的沟通合作,不时将急需清理发掘、保护工作等信息分告陕西省矽环于并陕西考古会;此外,还将1934年前后陇海铁路憧西段沿线施工过程中,相继在临渣、东十里铺、窑村、米家崖、西安车站等地发现、原本计划交给教育部的300余件珍贵文物无偿移交给了陕西考古会(其中就包括现存西安碑林博物馆并被誉为东方卿内斯的唐白石菩萨像),践行了西京筹备委员会“将陕西的古物保存在陕西、以全古物历史的意义并使聚在西京,灌渊毫西北文化之大成”的创设宗旨。此外,“七•七”事变以后,日寇飞机曾连续轰炸西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坏11则产损失。为避免西安的文物遭受轰炸损失,西京筹备委员会多次向陕西省政府及陕西考古会呼吁、建议将重要文物转移出城保存。1938年8月,在西京筹备委员会的积极敦促下,经陕西考古会等机构的共同努力,所有在西安的可移动文物相继迁出西安或就地埋藏,部;厂笨重文物如西安碑林之重要石刻,则分另睬取封护泥砌或就地掩埋的加去加以保护厂使得西安的大部分古物在后来日寇的轰炸中基本安然无恙,免受了灭顶之灾。究其首功,无疑当属西京筹备委员会。由于时.局的变化以及国民政府内部种种人事关系的影响,致使西京筹备委员会的宏大设想未能实现。但在:当时条件下,西京筹备委员会对文化遗产重要性认1沈深刻、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重视,并能够克服诸多阻力与困难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西安及关中地区文物古迹,且多有之举,其有功于陕西乃至中国文物伤沛劲事业当是毋容置疑的。

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文篇5

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的文化传统一直是中华民族的骄傲。然而,传统文化的载体不但被风雨侵蚀,更多的是遭到现代文明的人为“剿灭”。如此,传承文化的口号,国人怎么可能喊得掷地有声呢?

北京——正在消失的古都

从元朝以来,北京作为首都已有800年的历史。800年的风风雨雨,在北京演绎得淋漓尽致,惊心动魄,许多重大历史事件都在北京留下遗迹,也形成了独特的历史文化景观和历史文化传统。这些古迹,就是承载文化基因的物质载体。没有了这些古迹,文化将失去鲜活的生命,甚至断代。

然而,北京的古都风貌却在渐渐消失,特别是20世纪末期以来,多少经历了战争年代、“文革”破坏而幸存下来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在推土机下灰飞烟灭。

北京东厂胡同的经历,就是这样的一个缩影。

东厂胡同,北京故宫东面一墙之隔。2004年4月3日,本刊记者来到了这里。

东厂胡同因明朝时的特务机关“东厂”设于此而得名。当时,多少忠义志士命丧于此,又演绎了多少令人荡气回肠的历史故事。明朝灭亡之后,东厂胡同的“东厂”就已没落不存。晚清初年,大学士瑞麟在这块地上建起了精巧雅致的私家花园——漪园。后来,这座京城著名的经典园林几易其主、几易其名。

袁世凯在北京就任总统后,黎元洪出任参政院院长及副总统一职,住进了东厂胡同,昔日私家花园因而一跃成为总统府。从此,东厂胡同成了民国初年政客官僚云集的地方,也成了史家无法回避的地方。因此,这里又被称为“黎元洪的故居”。

依照王府井大街边的路牌,记者找到了东厂胡同,仔细看时,东厂胡同原来的标志牌歪斜着挂在墙上,还被灰尘遮住了。进胡同几十米,才看到了社科院近代史所和考古研究所的大门。这里,就是东厂胡同1号黎元洪的故居。

1915年,袁世凯复辟当皇帝,要封黎元洪为武义亲王,黎元洪自然不敢领受,称这样做,会“生无以对革命,死无以对先烈”。于是,有了1915年12月15日清晨的黎宅门前,黎元洪一袭便服拒受亲王爵位之事。事隔半年,袁世凯一命呜呼,黎元洪又是在这东厂胡同的私邸内,举行了总统就职典礼。

1917年,黎元洪拒绝与张勋合作,从东厂胡同出走避居天津。1922年,黎元洪回到东厂胡同的总统府,再次匆匆上任大总统之职,但很快又狼狈下野。黎元洪再次出走。

抗战胜利后,这里被划归为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变成了鸿儒云集之地。

1947年,胡适任北京大学校长,住进了东厂胡同1号黎元洪故居内。当时的黎氏故居共分四路院,每一路院都各有四进套院。最东边是花园,花园西面是黎氏家庙,再往西是黎家住宅院落,最西边是家里的花窖与仆人的住处。胡适住在中间一座四合院内。那一路居家院落,除了住过胡适,还住过北京大学的其他教授,比如傅斯年、范文澜等人。

记载着厚重历史的这处古迹一直在逐渐地消减,1977年和1978年发生的变化最大。黎宅的家庙与住宅部分在这两年被拆除。不久,西边的花窖与仆人房也被拆掉。

现如今,旧日的黎宅只留下三五间小平房,七零八落地分散于各个角落。如果不是知情者,谁会知晓这里承载着怎样的历史呢?

不管怎样,黎元洪的故居毕竟还保留了一些残迹,而许多古迹被拆除后,连影子都找不到了,比如粤东新馆、观音院过街楼、李鸿藻故居,以及休宁会馆、潼川会馆、中州会馆、太平会馆、衡州会馆、镇江会馆、川东会馆、伏魔寺、松柏庵、永乐寺遗址、广和居旧址等一大批明清建筑。800年古都早已面目全非。

在今年的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舒乙痛心疾首地说:“我可以断言,就在我讲话的此时此刻,某些城市中的某些文化名人故居或许正在一纸公文的裁断下,在推土机的轰鸣中轰然倒塌,变成一堆瓦砾,永远消失。”

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的文化传统一直是中华民族的骄傲。然而,传统文化的载体不但被风雨侵蚀,更多的是遭到现代文明的人为“剿灭”。如此,传承文化的口号,国人怎么可能喊得掷地有声呢?

“保护古迹”——有识之士发出呼声

2004年3月27日,晴,北京,中华世纪坛。

展览大厅里,中国摄影家协会和法制日报社共同主办的《王毅——中国古民居摄影展》正在此举行。在这里,一张张古民居照片中透着的中华民族深厚绵长的历史文化底蕴扑面而来。

王毅,法制日报社摄影部前主任,生前曾三次蝉联中国十佳摄影记者。在繁忙的新闻采访之余,王毅抢救性地拍摄了上百座中国明清时期遗留下来的传统民居。这些照片中的民居,现在有些已经不复存在,有的正在遭受着毁灭性的破坏。

“自然和社会的风雨剥蚀,正在令珍贵的古民居一批又一批地退出人们的视野。”“通过展览,呼唤社会保护中国的古建筑,”“留住家园。”主办者如是说。

有着这种想法的,不仅仅只有王毅。还有罗哲文老先生。

罗哲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设计成员之一,目前担任着中国文物学会会长和国家文物局古建筑专家组组长。他见证和参与了许多文物保护的重大历史事件。

2004年3月29日,罗哲文先生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

罗老给记者讲述了当年保护长城的故事。“20世纪50年代,国家回到了人民的手中,我国专门把八达岭到山海关的一段长城保护起来,以免受到破坏。当时的人很自觉,人为破坏长城的比较少,当时也没有大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以,长城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长城两边开始了大规模的建设,建起了许多工厂,有些单位竟把长城的城墙拆了,用以建设工厂。另一方面,为了开荒种田,当地老百姓也纷纷在长城两边挖土。长城就这样遭到了破坏。对于这些破坏长城的事件,我们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了保护长城,留住中华民族的珍贵文化遗产,我们就给中央写信反映。”

中央非常重视这件事。“不久,由李先念同志主抓这件事,中央还组成了调查组,对破坏长城的事件进行调查,我参加了西北的调查。让我感到震惊的是,当地老百姓竟然为了取土用炸药炸长城。”

“通过调查,中央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各地召开现场会,并发出通知禁止破坏长城的种种行为。1984年以后,政府出资对被毁坏的长城进行修复,社会各界也纷纷捐款。1987年,长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转贴于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历史古迹都像长城一样幸运,尽管有许多人的呐喊,一些古迹还是因为“需要”而消失了,永远也找不回来了。

罗老说:北京美术馆后街的某个院落,那是一幢非常典型并且很有价值的明朝建筑。他和几位专家看后认为很有价值,不该拆。但那一片被某开发商买去,在周围都盖起了房子。他们找了人,甚至还告到法院。法院说那儿不是文物保护单位,想留也无法可依。最后,在一片遗憾声中,官司“输了”,地皮“卖了”,明朝建筑“拆了”。

罗老说的“北京美术馆后街的某个院落”指的是北京美术馆后街22号,这一座看似普普通通、貌不惊人的四合院,是距今已有500余年的明朝建筑,被专家认为具有巨大的建筑、文物价值。

1950年,这所四合院被赵紫宸购买。赵紫宸是著名爱国主义者、我国现代基督教著名领袖,曾长期担任燕京大学神学院院长,是新中国第一届政协委员。这里还居住过赵紫宸之女赵萝蕤。赵萝蕤是我国著名翻译家和比较文学家,为中美文化交流作出过巨大贡献。

1998年,北京平安大街拓宽,经多位专家、学者联名呼吁,该院才没有被拆除。专家们曾设想将此四合院开辟成一个举世无双的家庭博物馆。为此,中国最权威的文物、文化专家侯仁之、吴良镛、罗哲文、郑孝燮、舒乙等人多次联名呼吁,保护赵氏故居。

当开发商坚持要拆除该四合院时,赵紫宸先生之子、两航起义的功臣赵景心和夫人黄哲,大无畏地奋起抗争,坚守这座古老四合院。

赵景心说:“作为中国人,我有责任保护祖宗留下来的古都,良心不允许我为了几百万元钱出卖这个小院。”为了保住四合院,他们还把北京市东城区文物局、房管局告上法庭,展开了一场长达2年的诉讼。

2000年1月10日,国家文物局专函指出:“应该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对22号院的价值进行认真确认,在此之前不要拆除。”

北京市委领导也指示,“要尊重专家意见”。

接着,京城中许多专家、学者、学生、记者,闻讯而来的老年人、中年人和青年人自发加入到这场民间的“保卫战”之中,强烈表达了留住该院的民心民意。

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2000年10月26日,在经过长达两年之久的抗争和诉讼之后,这所四合院终于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推土机夷为平地。

与历史共存——法律应该有所作为

为什么历史古迹竟然这样轻易被破坏呢?

罗老对本刊记者说,缺少法律保护是一个重要原因。他说,如果北京市美术馆后街22号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我们就能依法予以保护。

具体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呢?罗老说,“首先,相关单位应该组织人力进行调查,将国家应该保护的历史古迹调查清楚,然后,对这些历史古迹进行评定分级,够保护级别的保护起来,由各级文物保护部门进行保护,不够级别的作相应的处理,对破坏历史古迹的人,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将需要保护的历史古迹纳入城市规划之中,在进行建设时,要考虑历史古迹的保护,不许破坏。

“第三,对于历史古迹的保护,要指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就如何保护、维修、利用、开发作出相应的规定,使历史古迹的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接受本刊采访时说:“历史古迹保护,应该以立法或者相关法律的修改为契机,进行法律上的变革,厘清各种古迹的所有权,完善相应的历史古迹登记制度,赋予政府保护历史古迹的法律职责,为历史古迹的保护提供法律空间。”

历史古迹的保护,法律不能缺位。

其实,法律的相应变革一直在有序地进行着。

2003年12月23日,苏州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苏州市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苏州市的城市紫线保护范围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控制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风貌协调保护区;古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包括古桥梁、古牌坊、古砖刻门楼、古井和古城墙遗址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及古镇、古村落的保护范围;已探明的能体现城市发展脉络、文物遗存丰富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接着,2004年2月1日,建设部公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要求划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

对此,罗老说:“划定紫线有好处,相当于向破坏性开发亮起‘红灯’。而历史文化的‘红灯’跟交通的红灯还不一样,它不是不能动,而是定下一个暂时不要破坏的范围,为研究、保护与规划留下时间与空间。”

罗老还认为,目前历史古迹保护不尽如人意的症结还是在立法上。即使建设部出台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但它毕竟不是国家立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该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此前,在2000年3月10日,我国第一个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议案上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议案中写道:“这些具有很高历史价值的古建筑一旦惨遭摧毁,就永远不能再生,即使按照原样重建,也丧失其历史价值和信息。”

沉寂了4年之后,前不久,在北京市的政府网站上,出现了一则鼓舞人心的消息:北京市将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网上公布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这一《草案》规定,在旧城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改造、建设和修缮活动,不得破坏旧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棋盘式街巷胡同格局。规划、建设主要城市道路,应当避让历史文化保护区、不可移动文物和保护类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旧城内进行建设,不得超过保护规划规定的建筑高度等。

北京市政府的行为不是孤独的。此前,杭州市政府公布《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向房产开发商发出通告:在老城区如遇有50年以上的老房子必须好好保护,否则将以违法论处。

刻不容缓——留住传统文化的根

文化是民族精神延续的基因,历史古迹又是历史文化的载体,一旦破坏即无从恢复,其所承载的文化也必然受到破坏,从而影响文化的继承。

1950年,我国著名的建筑史专家梁思成曾提出过一个保护北京的计划:北京所有的旧建筑一律不拆,这包括围绕着北京的旧城墙;城墙上面开辟为人民公园,供游人赏玩;严格保护紫禁城;北京不宜建大型工业;在北京的西北部另建新城,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与金融的中心,作为政府的所在地。

遗憾的是,这个计划并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对北京城大规模的拆建不久后就开始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屹立了几百年象征着古老文化的北京城墙消失得无影无踪。绝大多数具有文物价值的门楼和牌坊也不见了。

为此,梁思成哭泣了。

半个多世纪过去,大师已经故去,但令他哭泣的情景仍在不断出现。可见,尽快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依法保护这些人类文明的共同遗产,确实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文篇6

西方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有相当的研究和积累。19世纪6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老建筑被认为是值得保护的建筑遗产,“风貌建筑”的内涵和外延得以迅速扩展,被广泛用来指应受保护的建筑遗产。1964年的《威尼斯》指出:“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随着认识的深入,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中对建筑遗产的定义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刻和碑画,具有考古意义的素材或遗构、铭文、洞窟及其他有特征的组合体”。在1977年的《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指南》中,对风貌建筑的价值分类描述为情感价值、文化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上世纪下半叶的遗产保护实践中,对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方式的深入探讨,促成了对遗产价值的更深层认识。1982年英国国际古迹及遗址理事会主席伯纳德・费尔顿指出:“它具有建筑、美学、历史、记录、考古学、经济、社会,甚至是政治和精神或象征性的价值。”这是比以往更为宽广的价值构成认识,并提到了经济价值的因素。近年以DavidThrosby为代表,提出了遗产价值的以下分类,并统称之为内在价值。

美学价值。指遗产本身及其周围环境所拥有和展示的某种重要的美学质量,它是一种客观存在。

精神价值。指遗产提供给一个特定的地区和使用者以一种文化方面的自豪感,并能以此加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

社会价值。指遗产能够帮助强化社区的群体价值,使得社区能成为一个适宜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历史价值。指能帮助证实遗产独特性,并能提供与过去的联系,提示其源流的信息等。

象征价值。指遗产传达的内在意义和信息,帮助理解其独特性,维护其特色等同时遗产具有教育功能,藉此加强认识的基础,加深人们对整个社会的了解程度。

二、国外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

国际上,在对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有风貌特色的历史地段占有很大的比例和重要的地位。将文物建筑保护以法令条文方式确定下来的做法最早起源于英国。1883年由下院通过了英国第一个“古迹保护议案”。随后,在20世纪20年代左右,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提出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予以保护。保护历史地段的做法始于20世纪60年代,经过二战后的经济恢复到了重新振兴阶段,人们开始再次审视历史遗产保护方法、策略,保护的概念逐渐深化,从单体建筑扩大到周围环境以及历史地段甚至整个城市或村落。法国在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令》,确立了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1975年的《城市保护法案》确定了要保护一些城市的中心区,至今已有部级的保护区85处,约5000公顷。逐渐地,英、美、日等国家也相继制定法规对历史地段予以保护。

对历史地段保护形成比较统一的条文是从《威尼斯》开始的,其指出“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文件中“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括建筑本身,“还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乡环境”。保护修复的要求很严格,“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品来保护”。文件还规定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从平面、立面到室内装饰、雕刻等,强调保护全部历史信息。《威尼斯》中也提到了要保护“历史地段”,它指的是“文物建筑周围的地区”,保护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1976年11月,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历史地段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文件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并拓展了“保护”的内涵,即鉴定、防护、保存、修缮、再生,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他们重新获得活力。而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甚至整个城镇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1977年12月,建筑师及城市规划师国际会议在秘鲁通过的《马丘比丘》提出“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同时指出“不仅要保护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又通过了《华盛顿》,对《城尼斯》中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作了重要的修正,即“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小地区,包括城镇的古老中心区或其他保存着历史风貌的地区”,“他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中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1地段与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空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5地段的历史功能和作用。

关于保护历史地段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工作必须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各层次计划的组成部分。2鼓励居民积极参与。3要制订专门的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对象,并要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保证规划的实施。4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5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规划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要有计划的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风貌建筑和它的环境。6在历史地段安排新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要考虑其在地段中的空间布局、体量、尺度等与传统特色的协调。

至此,国际上对历史地段概念的认识基本确定,其至今仍为各国所基本认可。

三、发达国家风貌建筑保护的经验及启示

发达国家保护风貌建筑的措施有保存、维护、修复、重建和改造使用五种。

1保存。指在风貌建筑的现状没有什么问题时,保护工作仅限于使之不改变,可以理解为维持现状,只有为了防止建筑受到进一步破坏,才允许修缮。

2维护。指当确定被保护建筑的结构和材料强度已无法再支持下去时,为保证结构稳定和完整,对其局部加固的方法。采取这种措施,首先要保证原结构体系的完整和外形不受改动,任何历史见证都不得破坏,并且尽量利用传统的工艺和材料。

3修复。当被保护建筑的初始形式有特殊的历史意义,而且缺损部分在总体中只占很少比例时,允许修复其缺损部分。修复部分除了要求有历史的精确性、与原有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外,还应具备可识别性,要与原有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以确保历史的真实性。

4重建。是指在严重破坏的废墟上重新按照原样建造历史上的建筑。但这种方法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允许,因为它容易造成文化史上的错误认识,真假不分,甚至虚伪和欺骗。

5改造使用。维护风貌建筑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适当使用它们,既可以按照建筑原有用途,也可以在保持建筑外形和不改变历史面貌的前提下,对它们进行一定的改造,使其更加适应新的使用要求,这样还可以使风貌建筑获得新的价值。在历史街区保护方面,欧洲国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比如,原西德政府所采用的具体措施就是:风貌建筑的保护与维护以“整旧如旧”为原则;保护和更新大量的民居:调整旧城功能结构,降低建筑密度、保持和改善古城传统的性质,使古城充满活力:重视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整顿交通,控制车辆进入旧城,限制车速,有利于旧城保护;发展新区,疏散旧区;注意新旧建筑的协调。

总的说来,各国的保护可以归纳为:

1调整规划结构,避开旧城开发新区,以疏散旧城中不合理的过度负担,使控制旧区更为有效。这样做,既便于历史特色的保护,又可以使新城完全不受旧城区的限制而快速发展。如巴黎德方斯新区的建设就属于此例。

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文篇7

1概念界定

本文研究的“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是指在武冈地区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叠加了2000余年筑城史,融合了武冈地区特有的都梁文化而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人文价值、观赏价值的人文景观。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根据其形成的原因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地方特色型人文景观:武冈古城及周边地区的人们,在长期的日常生活过程中,为了满足一些物质及精神方面的需求,在改造和利用当地自然景观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明显地域特色的人文景观。第二,历史名人型人文景观:某些历史名人在该城或周边地区进行的一些重要行为而留下来的具有纪念价值和历史价值的一些遗址、文物等。第三,历史事件型人文景观:在该城或周边地区发生的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尤其是军事战争等,保留至今的一些遗址、证据、痕迹等。第四,防御设施型人文景观:作为王城、郡城、和市、县中心而保存下来的一些防御设施和行政建筑如:王城、城墙、护城河等。

2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保护现状

2.1优势和条件

武冈古城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底蕴深厚,历为州、府、路、县治所。2200多年筑城史形成的名胜古迹如珠玑遍地,是邵阳市历史文物古迹最多的城市,极具开发和利用价值。对武冈古城实施保护性建设和开发,一方面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制定了相关规划,另一方面,随着与武冈毗邻的崀山风景名胜区申请成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功,而形成的“张家界—崀山—桂林”旅游经济圈,也为武冈古城的保护和开发带来了新的契机[2]。

2.2保护的紧迫性

武冈古城是湘西南地区保存最为完整的一座古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共有173处,类型丰富多彩,有古遗址、古窑址、古街道、古民居、古桥梁、古祠堂、革命史迹、近代革命纪念建筑、古井、古树、古水利设施等。但由于人们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文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其中更有一部分处在岌岌可危的处境中。时期,很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寺庙、佛塔等被打上封建迷信的烙印,遭到了无情的摧毁。一些民居、古井也在人们重建、开发的过程中,逐步消失。曾经风光无限,被誉为“武冈城墙甲天下”,令无数枭雄折戟沉沙,扼腕叹息的古城墙,沦为古城人们的“菜地”,并在人们不断的拓宽“菜地”的过程中,遭受几近毁灭性的破坏。

2.3保护的必要性

武冈古城是中国古代人们建筑技术、军事理论、政治生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表现和结晶,既是武冈人们的赖以生存的家园,也是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不能眼看着它遭到破坏而无动于衷,让更多的人们去了解、爱护、保护武冈古城,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职责。

3武冈古城历史人文景观保护的建议

3.1保护历史环境的整体性

武冈古城大小尺度适中,城墙、护城河、炮台、王城、街道、文庙等设施一应俱全,且基本保存完整,整个城市是一个完整的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在保护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保护古城周边自然环境,充分尊重古城原有布局结构、街巷格局、传统肌理、历史文化遗产等人工环境:深入挖掘古城的传统文化、民间工艺、民俗风情等,整体性的把握古城人工、人文、自然环境,绝对不能人为的割裂各种文物之间的内在联系。

3.2保护文物的真实性

武冈古城历经几千年风雨沧桑,已经给该地区留下了足够多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应该尊重这些文物,还原历史的真实性,不要随意夸大或曲解其本身涵义。在制定武冈古城保护的规划和计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武冈地区人们的生活习惯,不要把发达城市的“先进理念”、和“主流思想”强加给武冈人们。切实保护好武冈古城的山水格局、空间构架、街巷、江河系统。不要随意的去拓宽某些道路,在重建过程中故意放大某些建筑,更不能随意编造历史典故,这样做只能是饮鸩止渴,贻害后人。

3.3合理开发利用

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文篇8

关健词: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国家公园管理局,历史保护法案

Abstract:thisarticlethroughtotheAmericannaturaland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onthedevelopmentprocessofreview,thispaperrevealstheUnitedStatespeopletakelegacyideasontheformationanddevelopment,managementmethodgraduallyimproveprocess,andthroughthetypicalexamplesdiscussionandanalysis,forfutureuseandprotectionoftherichhistoricalheritageinChinatoprovidethereference.

Keywords:culturalheritage,naturalheritage,thenationalparkservice,historyprotectionbill

中图分类号:I0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如果说欧洲的现代遗产保护起源于对古迹的鉴赏,那么美国的遗产保护则起源于保存和建立一个新民族的历史。一方面美国由于其历史过于短暂引发过是否有必要保存的质疑,另一方面近乎疯狂的发展又不断破坏历史景观,这些都促使了美国的遗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具有了与欧洲不同的特征。

1对自然遗产的保护

美国由欧洲殖民者建立,他们从一开始就怀着征服自然、支配自然的信念,将环境定义为一种等待征服的力量,希望通过人类的干涉使这块土地变得更富有。但在十九世纪初,一些人数虽少却很重要的自然主义者和作家开始重新思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认识到对资源不加限制的开发会损害未来的生活质量。1832年,画家和探险家乔治•卡特林到密苏里州北部旅行写生,他注意到了沿途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大量野生动物被杀,印第安人作为一个民族的存在由于其生存的环境被剥夺而遭到严重威胁。特别有远见的是,他还提出了设立“国家公园”以保存土地的原始自然状态的建议,这里“人们在未来的日子里可以看到美国土著印第安人身着传统的盛装,骑着野马在奔跑跳越,手持弓箭、盾牌和长矛,目标是兽群和野鹿。”[注1]

1832年的另一个重要事件是阿肯色州政府从私人开发的土地中划分出温泉保留地,即今天的温泉国家公园,相对于今天的许多美国国家公园而言这只是一块较小的土地(约26500英亩,约合1平方公里),但却是整个北美洲第一块这样保存的土地。

尽管卡特林的建议远远超越了他的时代,仍然有一些自然保护的先驱试图去实践他的建议。1864年,在美国景观建筑学之父奥姆斯特德关于风景和环境问题报告的影响下,加里弗尼亚州在约塞米蒂河谷建立了自然保护区。187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设立国家公园的法案,第一个按照“国家公园”方式保护的土地――黄石国家公园建立了。黄石国家公园的建立也体现了一个新民族的自豪感,当时就有人指出这里不同于欧洲那些有着数千年历史的、远古构筑物与自然场所相交织的风景,它是大自然纯粹壮丽风光的胜地。美国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许多内容和目标许多都与建立这个新民族有关,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景观建筑学专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建立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法案》,专门的管理机构--国家公园管理局得以设立,那时已有了15个国家公园和超过30个的国家纪念地。设立公园管理局的立法陈述了它的使命,要求:“把国家公园内的天然风景,自然变迁遗迹,野生动物和历史古迹,按原有景观世世代代保护下去,不受破坏。”[注2]

2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1960年代雷切尔•卡森的著作《寂静的春天》更进一步刺激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保护伦理成为一种社会主流意识。1970年,美国通过了《联邦环境政策法案》,对改善环境质量和景观规划专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此以后,景观规划专业进一步深入到保护和保存自然系统的专门性实践。

文化资源保护运动的成长和环境保护运动几乎是同步的。文化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遗址在殖民时代开始不断遭受损失。欧洲殖民者甚至整体地摧毁美国土著民族的城市遗址,如阿兹台克人的首都特诺奇提特兰。他们对自己的历史也不注意保存,还把它看作对更加繁荣的未来的阻碍。在独立革命之后,美国将自己看作没有政治、社会、历史包袱压抑的新民族。直到这个民族到世界上去寻求承认和权力的时候,他们的历史才变得重要起来。因此,美国在文化资源的保护方面早期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和建立这个民族有关系的遗址上。

3遗产管理和监督法规的制定和颁布

1906年,第一个关于历史保护的法案在美国国会通过,这就是《古迹法案》。它宣布某些场所,包括西南部美国土著居民遗址、战场、以及其他具有科学和历史意义的场所为国家古迹。授权美国总统采取措施保护考古基地和国家纪念物。这个法律代表了美国第一次采取行动尝试保护地标和场地。但是,法律并没有涉及到美国人对私人拥有财产的权力。[注3]

1935年制定了专门的《保护历史遗址法案》和1936年通过的《公园、风景路和休闲地法》。这二个法案颁布于新政年代(1930年代),在此前十余年,年轻的国家公园管理局刚刚建立,并逐渐得到公众的支持,而且建立起了指导公园未来发展的管理哲学。

但三十年代的大萧条打破了许多既定的设想,新政倡导的大规模的开发计划给了景观建筑学专业空前大发展的机会,同时也导致了设计观念的转变。景观设计不再仅仅被看作古典风格的运用,更多地被认为是对场地和使用状况的恰当回应。这些都使景观设计哲学与保护理论有了更多的共鸣,重新点燃了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的兴趣。同时,新政的一些开发项目如在国家公园中建立营地、增加娱乐设施等,使公园更接近大多数人,国家公园管理局的研究工作也越来越超越了公园本身,而对潜在的、大范围地提供娱乐的可能性发生了兴趣。但过度的开发也使公园的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受到影响。以上因素都是促使《保护历史遗址法案》、《公园、风景路和休闲地法》颁布的直接原因。它们规定了在国家公园体系中保护的历史古迹的内容和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国家公园管理局在历史文化资源和休闲地管理方面的力度。

1931年,美国历史最悠久的殖民城市之一查尔斯顿颁布了第一个区域法令,将历史街区列为土地使用性质之一。目标是保护和保存老查尔斯顿的历史地标和区域,和建立的查尔斯顿历史街区。九年之后一个城市委员会雇用奥姆斯特德对这个区域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规划。奥姆斯特德的规划睿智地超越了仅仅从表面结构上处理,特别是提出了汽车交通带来的问题。这项先锋性的规划指定了该州最大的历史街区,规划中首先采用的许多调查方法现在成了在历史遗址调查中通行的方法。[注4]

4遗产保护和利用实例

讲求实效的美国人很快就从出自理想的保护民族历史的本能或建立民族认同的冲动中,捕捉到了历史角色作为吸引旅游、发展经济的手段。

新墨西哥州的旅游城市圣菲是美国在城市历史风貌保护中的著名实例。这个城市甚至以一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建造者和建筑师们在历史街区的工作程序,它指定了仅能运用的二种风格:“老圣菲风格”,即采用真正当地传统材料粘土砖建造的;和“新圣菲风格”,即采用其他包括现代材料建筑,只是外观像粘土砖的。在这种制度下,圣菲大多数建筑显示了较为统一的面貌。已故的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建筑系教授SpiroKostof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圣菲毫无生气的历史真实性,为一个理想的过去建立起偶像,使居住在此和来参观的人能在他们天真的崇拜中得到享受。”“城市从不是静止的,它们拒绝制造一种整洁的场景,我们必须尊重它们的韵律,认识到城市形态的活力必须是松散的控制――在完全控制与完全自由之间。在保护和前进中,前进是最终的结果。说到底,城市事实上是流动的。”[注5]

5结语

美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这种保护建立在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美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主要特点是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国家公园的管理者只有照看和维护的义务,而没有随意支配的权利。这样就杜绝了各名胜地管理人员按自己的意图随意开发,明确了文化与自然遗产属于全体公民及其子孙后代而不是个人财产,这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此外,将古迹遗址交由国家公园体系管理机构管理,能使古迹的自然和文化特征都受到保护,得到展示。

今天,中国的遗产保护和景观规划专业受到美国景观建筑学专业思想方法的影响较大。一方面,我们应当借鉴其较为成熟的管理操作模式,了解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对自然和文化遗产认识深化的过程,在我国的保护实践中少走弯路;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两块大陆在历史、地理、人口密度上的较大差异,不能简单搬用美国的做法。

参考文献:

[注1]引自PhiliPregill,NancyVolloman,LandscapesinHistory,NewYorkVanNostrandReinhold,1993.

[注2]LaryM.Dilsaver,America'sNationalParkSystem,Rowman&LittlefieldPublishers,1994.

[注3]KarolinFrank,PatriciaPetersen,HistoricPreservationintheUSA,Berlin:Springer,2000.

[注4]StevenTiesdell,TanerOc,TimHeath,RevitalizingHistoricUrbanQuarters,Oxford,GB,ArchitecturePress,2001

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遗产;文化;保护

Abstract:Thispaperanalyzesmaincharacteristicsofthe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sofChina,comprehensivelyreviewstheconditionsandfeaturesofthe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ofChinaandpointsouttheseverechallengefacingthe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sofChina,particularly,theawareness&recognitionandprotectiontheoriesareinurgentneedofchange.

Keywords:heritage;culture;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6-04(6)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据考古发掘和史料记载,古代文明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史前社会。大约公元前21世纪中国出现了第一个王朝国家――夏朝。在这之前的新石器晚期,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已经成为主要的生产方式,青铜器铸造业、陶器与玉器业以及文字符号相继出现,居民点也渐渐固定下来,形成了规模不等的中心聚落和城市雏形,并且开始建造大型祭祀场所与礼制建筑。这些以冶炼、器皿制作、文字、城市、大型礼仪性建筑为标志的早期文明发展要素和带有古代国家组织及其权力集中的特征,表明我们的祖先已经摆脱了自然的野蛮状态,迈进了古代文明社会。在上下五千年漫长的历史岁月里,一代又一代华夏子孙按照自己特有的国情创造历史,积淀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凸现了中华文明根深蒂固,枝繁叶茂,从而在世界文明史上独树一帜,别具风采,为人类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

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荟萃了中华文明,主要特点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绵延五千年持续发展,从来没有中断。这种状况与其他文明古国迥然不同。虽然世界上有如中国这样的文明古国并不是孤例,除了中国黄河中下游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以外,北非的尼罗河下游、西亚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以及地中海的古希腊半岛和南亚的印度河流域,也都孕育了古代文明。位于这些地域的埃及、巴比伦、希腊、印度等文明古国的历史比中国更早,但是都曾出现过中断,形成古代文明的断裂。唯独只有华夏文明的发展历史从古至今一脉传承。关键在于文化传承的同一性。中国的语言、文字、历法、人生哲学、伦理道德、乃至政治理念等,很早就实现了大一统,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是中华民族生生息息、代代相传的立身治国之本。正是华夏文明绵延不断,才造就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积淀异常丰厚深邃。

其二,中华文明博大精深,具有多元一体的鲜明特征。一方面在世界上像中国这样56个民族并存、和睦相处、共同生活的国度绝无仅有。几千年来中国多民族互动的过程始终没有停止,民族关系相当密切。伴随着民族融合,汉文化与各民族文化在吸纳、放射和更新中持续融入了新鲜血液,升华成为灿烂绚丽的中华文明。另一方面中国史前文明呈现多元萌芽演进和以黄河流域中原文化为主体发展的轨迹,也颇为罕见。古代文明起源的多元演进与中原文化发展互为补充,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形态、文化内容和文化内涵。由于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化在历史发展嬗递的进程中不断融合,兼收并蓄,共同走过了五千年,使文化遗产异彩纷呈,辉煌璀璨,在世界上无与伦比。

二、党和国家向来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早在北平解放前夕,为了保护这座古都,中央军委决定同北平守敌谈判,争取和平接管。1949年1月16日发出关于保护北平文化古城电报,指示前委“必须作出精密计划,力求避免破坏故宫、大学及其他著名而有重大价值的文化古迹。”要求前线部队“对于城区各部分要有精密的调查,要使每一部队的首长完全明了,哪些地方可以攻击,哪些地方不能攻击,绘图立说,人手一份,当作一项纪律去执行。”同时为避免一旦被迫攻城造成文物古迹破坏,特地登门拜访梁思成先生,请他在北平军用地图上标出城内重要古建筑的位置。北平解放后,又将梁思成先生主持编写的《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印发给南下部队,用于各地作战和接管时保护古建筑,表明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

1950年建国伊始,中央人民政府很快政令,作出了《关于保护古建筑的批示》,并颁布了《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和《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1956年国务院着手组织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1981年和2004年先后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为发展中国文物事业奠定了基础。紧接着1958年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规定正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61年国务院依据宪法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从此为建立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同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开始实行以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制度。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建设发展,城市规模一再扩大,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因为缺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古迹,致使一些古建筑、遗址、墓葬、碑碣、名胜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在基本建设和发展旅游事业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城市和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进一步受到损害。为了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文物古迹继续遭受破坏,以免断送长期积累起来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保护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同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成为中国第一部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

鉴于文物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关系十分密切,必须依法规范各类建设活动,确保文物免遭破坏,国务院于1984年1月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和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1985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标准在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启动了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1986年国务院确定将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较完整地保存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与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在履行国际公约和实践中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于1989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的第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法律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城市新区开发应当避开地下文物古迹。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开始步入快车道,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发展势头。新一轮更大规模的城市建设蓬勃兴起。长期因资金紧缺而起步艰难的旧城改造,由于推行了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屋商品化的体制改革,出现了生机,许多历史文化名城也因此开始了大面积的旧城改造,导致出现了大量“建设性”破坏。鉴于此,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在襄樊市召开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1994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通知要求抓紧编制、修订和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印发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依据。经过在十年实践中积累经验,建设部于2005年7月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而为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了国家标准。

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把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继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后,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更将弘扬中华文化,“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为中国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同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接着又于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从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保护好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建立起法律构架,使保护方针和原则更加清晰明确,保护内容和措施日臻完善。在此短暂期间,国务院于2003年5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12月22日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并首次决定在中国设立文化遗产日,开始了每年一度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普及活动。2006年11月,文化部公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不久依据《文物保护法》规定,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城保护条例》)。至此《文物保护条例》和《名城保护条例》两部行政法规相继公布施行,以及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配套制定,使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走上了健全的法制轨道。

三、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及特征

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集中体现在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方面。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终没有停止,经历了长期艰苦的开拓过程。回顾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走过的道路,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为1950年至1981年。这一阶段中国在经济建设上实行计划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致力于推进工业化发展,对于文化遗产保护采取完全由国家财政负责的体制和政策。一方面由于中国经济基础比较脆弱,不可能安排更多的资金和经费用于保护文化遗产;另一方面中国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尚处于初始阶段,认为保存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的目的仅仅在于体现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进行光荣的革命传统教育。三十多年里,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局限在文物古迹个体保护的范畴,同时由于长期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在相当多的人们心目中,甚至将文物古迹、老建筑和历史遗存的古城街道当作旧社会与旧制度的产物,采取了漠视和排斥的态度。尤其“”带来的灾难,在破旧立新中彻底割断历史,否定文化遗产,使中国大量文物古迹遭受严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消失殆尽。

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至2000年。这一阶段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为里程碑,标志着中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形成,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首次提出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现了两大特征:一是把保护的对象从文物本体拓展到了文物赖以存在的历史环境;二是把保护的内容从单个的文物古迹扩大到了成片的历史地段和更大范围的古城,包括古城的整体格局和传统风貌。

第三阶段为21世纪以来的若干年。这一阶段以2002年党的十六大为标志,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提出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并把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摆在了增强综合国力竞争的突出地位。党和国家强调“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通过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在短短五年时间里,两次修订《文物保护法》,设立文化遗产日,颁布《文物保护条例》与《名城保护条例》,促成一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了《世界遗产目录》和《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目录》。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上,进而把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使命,极大地唤起了社会意识和民族意识,开创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局面。

目前中国登记在册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多达40多万处。先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9300处、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8000多处。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11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截至2008年底,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经公布了143个历史文化名镇和108个历史文化名村。

在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有37项入选为联合国《世界遗产目录》,数量仅次于西班牙和意大利,居世界第三位,也是拥有世界遗产类别最齐全的国家。

如今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由早期保护文物古迹个体,逐步扩大到了保护文物的历史环境、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

筑;二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途径更加清晰,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措施也在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中国历史文化遗产面临新的严峻挑战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从根本上彻底改变了闭关锁国和沉闷僵化的状况,打破了束缚人们的思想和体制桎梏,调动了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大发展。这一时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经济总量连续三十年保持着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由1978年的1%上升到2007年的5%以上,对外贸易总额占全球的比重由不足1%上升到8%左右。社会生产力强劲发展的势头和日益丰富的物质条件,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供了越来越多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创造了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大好机遇。不过,中国的文化生态也在这一时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

过去几十年,受计划经济体制禁锢,中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长期紧缺,始终困扰着各级城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欠账过多,居民住房、道路交通、生活环境迟迟得不到改善,尤其旧城区改建起步尤其艰难。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推行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房屋商品化制度以及多元化投资和财政、税收、金融体制等项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的机制逐步形成,从而为城市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筹措建设资金,开辟了广阔渠道。城市建设因此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万马奔腾,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但是与此同时,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的汹涌大潮中,人们已经来不及思考历史文化遗产的特殊价值,意识不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继承和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对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意味着什么。在这样一种大的历史环境下,许多历史文化名城也纷纷破城开路,拆除古老的城墙,开始进行大面积的旧城改造,从而带来了“建设性”的破坏。一些地方在引进资金开发建设中,违反城市规划,任意选址定点;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肆意开发历史文化名城的黄金地段,大拆大建历史街巷和传统民居、商铺;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建筑以及已经明确保护的古代建筑和近代建筑。正是因为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加之利益驱动,所以有些历史文化名城过度开发,造成不少古建筑、古遗址岌岌可危,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遭到了严重毁坏。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热和资源掠夺式的文化旅游开发,使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面临着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这些历史文化遗产遭受“建设性”破坏和“旅游性”破坏的状况,在地域分布上具有显著特点:越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越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越是文化旅游火热的名城名镇,破坏的程度也就越是严重。

不仅如此,在中国一些地区,进行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导致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历史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使得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由此可见,在经济快速增长和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新形势下,面对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不断出现的严峻挑战,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更加现实的紧迫性,已经变得刻不容缓。这就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思想认识和保护理论的缺失亟待改变

目前,中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虽然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却存在着很大困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在很多情况下,只要没有直接伤害自身利益,人们对于发生在身边的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往往熟视无睹,表现得麻木不仁。这些现象反映了现阶段中国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和国民素质还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与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相去甚远。

出现这种状况并非偶然,而是与中国特殊国情下长期形成的认识和理论上的严重缺失,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中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十分缓慢。新中国的诞生,建立在贫穷落后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上。建国后,经过短暂的经济恢复,很快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并且在一段很长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来解决资源配置和亿万人口的温饱问题。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国民经济还不富裕,人民群众尚未摆脱衣食之虞,自然不会产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动机和需要。恰恰相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所有的事物和言行都毫无例外地被打上了“阶级烙印”。历史文化遗产也被当作旧社会和旧制度的产物,遭到排斥与否定。以梁思成先生为代表的一代建筑宗师和大家对于保护古城、保护文物的大声疾呼,就被淹没在了“复古主义”的批判浪潮中。这种极左思想曾经影响了中国两代人的观念。改革开放后,中国转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代,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基本解决了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但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必须经过一个渐进的过程,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人们的思想认识顾此失彼,关注点和着力点出现了偏差,因此不惜以牺牲资源、环境、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为代价,拼经济,上项目,引资金,追求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总量达标,造成了大量历史文化遗产损毁,使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威胁。直到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将科学发展观确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整个社会和国民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才产生了质的飞跃,发生了根本性转变。2005年至2008年,在短短四年里,中国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公布了《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第二次修正)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文化遗产还被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有这些重大举措,都标志着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认识开始迈向一个新的阶段。当然,要想真正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

中国特殊的国情,也使保护文化名城的理论研究中断了几十年。迄今中国公布了上百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依靠名城所在地有限的专业技术力量,各自为战,进行实践探索,创造了丰富的经验。尽管经验层出不穷,学术交流不断,但是很大一部分内容停留在政策、资金、方式等具体操作层面,很少涉及理论上的探讨研究。况且自从1993年在襄樊市召开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后,时隔十五年,中国再也没有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成就、问题、基本经验进行回顾总结,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加以概括提炼,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固有的特性、规律以及新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缺乏分析判断。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以后,涉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家学者、研究机构和规划设计单位渐渐多了起来,即使这样,在专业技术队伍总量上也还只是凤毛麟角,影响极其有限。而且研究比较多的是对物质文化遗产个案的评价分析,侧重在形态保护的方法及规划设计的成果,而对其文脉传承和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问题探索明显不够。如今,在国内尚未形成一整套比较系统成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理论。这也是目前对保护工作缺乏指导性和不足以唤起社会保护意识,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原因。

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文1篇10

1980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局、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求报告》中指出了当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比如,重要古建筑被机关、部队、工厂、企业所占用;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周围修建很不协调的新建筑;对古建筑“改旧创新”等等。

这份报告突出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关注。与此同时,一些熟悉国外历史城市保护情况的专家学者提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设想。

在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的提议下,1981年12月,国家建委、国家文物局、国家城建总局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报告》。三个月后,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北京等24座城市为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开端。

1986年12月,国务院又公布了上海等38座城市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94年1月,再次公布了哈尔滨等37座城市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为了控制数量与质量,此后的名城认定采取个别增补的形式。

据长期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同济大学张松教授介绍,就已经公布的名城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型而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堪称世界之最。

保护与发展并无对立

据张松介绍,虽然较一些历史文化遗产保存较好的欧美、日本等国而言,我国起步稍晚,但由于当时许多古城风貌犹存,从1982年开始公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不算晚。

已故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王景慧曾表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初衷,就是设立一项保护措施――从城市角度保护文化遗产。

1983年2月,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规划局和文化部文物局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明确强调,“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基本概念反映了城市的特定性质,作为一种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当在城市规划中体现出来,并对整个城市形态、布局、土地利用、环境规划设计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这一由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质”引领城市方向的思想,后来被融入对名城审定的“三条原则”中,分别是:

第一,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当前是否保存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第二,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面貌应保存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三,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

上述三条审定原则显示,在中央层面的政策初衷上,保护与发展并无对立。

批准是为了“加锁”

相对于第一、二批全国历史文化名城,许多专家指出,第三批的情况较差,“许多城市在当时评选中就不完全符合‘三条原则’。”

据王景慧回顾,1982年公布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并没有给“历史文化名城”下定义,也未说明条件。而首批24个城市确实是有整体的历史文化价值,保存也较为完好,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没有什么争议。到1986年的第二批,部分标准才制定出来,但由于一些概念模糊,选拔认定还是采用定性的“比较级”。

而据张松教授介绍,第三批名城公布时,一些问题已经暴露出来,许多名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古城风貌和历史遗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古城保护专家、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的部级历史文化名城选拔和审批,一方面是为了肯定,另一方面则是希望能够为遗产“加锁”――借助名城的“帽子”促进保护,约束地方的破坏行为。

因此,1994年的第三批部级名城审批的请示通知上,特别增加了“加强保护管理”的表述,明确要求除了重点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才有资格参加评选,并强调要从严审批,对不按规划法规保护、失去名城条件的城市,“要撤销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

而名城保护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一直在艰难中前行。虽然在2000年以后陆续也有十来个城市获批“部级”,但具体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直到2008年才正式出台,为申报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等级、保存状态以及配套的管理措施给出了相对明确的评分依据。

名城保护如同虎口夺食

住建部原副部长仇保兴认为,名城保护目前仍旧存在如片面追求土地价值导致遍地拆卖、文物保护代替名城保护损失整体风貌、旅游开发代替名城保护致目光短浅、拆真名城建“假古董”行“开发式破坏”之实等四大严重问题。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保护意识薄弱、维修经费缺乏、名城保护与土地开发的利益冲突、基础研究薄弱、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等“传统弊病”。

2013年1月,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通知,除了通报河北邯郸等八个城市,还透露,现有历史文化名城中约90%保护不力,相当一部分已名存实亡。

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明确所在地各级政府为监管和责任主体,而且从90年代开始,中央、地方大大小小的遗产保护相关“市长班”开办迄今,上述延续多年的“老原因”、“新问题”不由得让人困惑。表面上看起来是所谓“发展”和“保存”、“现代”和“传统”、“经济”和“文化”的对立,掀开盖子,是否正如也曾管理过遗产保护的台湾学者龙应台所说,“不仅仅是文化问题”。

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城垣遗产;保护;利用;爱尔兰

Abstract:ThisarticlegeneralizestheconservationofEuropeancitywallsheritage.TakingIrishcitywallsconservationasacasestudywhichisoneofpioneersinEurope,itgoesthroughitsprocessofwalls’conservation,thesystemoflawsandregulations,themodeandmethodofprotectionandmanagement.Additionally,combinedwiththe“DerryCityWallsConservationPlan”,itsummariesIrishexperiencestoprovidereferencesandlessonsforChina’scitywallsconservationbasedonouractualsituation.

Keywords:citywallsheritage;conservation;utilization;Ireland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5-65(9)

前言

城市是人类文明进入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城垣是冷兵器时代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化载体,是研究农业文明时期经济、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全人类的共有遗产。至今在世界各地都保留有很多城垣遗存,其中从苏美尔的乌尔克(Uruk)城城垣到印度河流域的果德迪吉(KotDiji)城城垣,数量不少的城垣单独或作为组成部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全人类共同的杰出遗产代表而得到保护。

为世界三大文明古国之一和东亚文化发祥地,我国日渐认识到城垣在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突出价值,中国城垣在世界文明中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2012年国家文物局遴选了9处具有代表性的明清城垣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项目①。因此,加强城垣遗产的研究与保护,尤其是以国际标准开展中国城垣保护工作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保留有城垣的城市为数不少,绝大部分的历史文化名城都保留有一定规模的城垣遗存或遗址,但城垣本体及历史环境由于缺乏保护而遭受各种破坏。作为富有独特魅力的文化遗产类型,科学保护并合理利用城垣,使得传统文明能够与现代文明相互交融、传承延续、和谐共生,是全面复兴中华文化、科学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内在需求。

欧洲是现代意义上文化遗产保护的发源地,至今仍引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潮流。本文以在欧洲城垣遗产保护领域领先的爱尔兰为例,从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大背景中,分析爱尔兰城垣保护的框架与机制、规划编制特点,提出对我国城垣保护的若干建议。

1欧洲城垣遗产保护历程与特点

1.1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的阶段特点

欧洲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对文物建筑和历史纪念物的保护行为,这种保护传统一直延续到文艺复兴时期,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在18世纪以历史建筑保护为滥觞而发展成为现代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到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经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至建筑领域(阮仪三,王景慧,1998)。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欧洲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复逐步科学化、系统化,从1840年法国成立历史建筑管理局并提出《历史性建筑法案》到1930年颁布《遗址法》,从1877年英国创建古建筑保护协会并于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到1953年制定保护历史性建筑的《古建筑及古迹法》,欧洲历史遗存的保护逐步法制化,保护对象也多样化。

20世纪中叶之后,以欧洲为中心的保护理论、实践以及保护组织的出现推进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从《雅典》(1933年)中初见的“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到《威尼斯》(1964年)中指出的“代表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再到《内罗毕建议》(1976年)中确定的“历史地段――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建筑群”,保护理念进一步完善,保护对象进一步拓展。1972年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世界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里程碑式的标志――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财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上述的、公约等文献构成了现代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石,推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迅速发展。可以说,欧洲始终走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沿,在国际诸多重要、公约和宣言出台前的理论总结和共识,都是以欧洲的实践、探索为基础。

当今,欧洲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视角变化就是从以科学技术保护遗产安全逐渐转向探索遗产保护对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社会进步、欧洲团结等更深层次的意义,即强调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这鲜明的体现在了欧洲理事会(EuropeanCouncil)颁布的一系列公约,即自1985年的《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theArchitecturalHeritageofEurope),亦称“格拉纳达公约”(GranadaConvention);到1992年的的《考古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theArchaeologicalHeritage),亦称“瓦莱塔公约”(VallettaConvention);再到2005年的宣布《关于文化遗产社会价值的公约》(ConventionontheValueofCulturalHeritageforSociety),亦称“法罗宣言”(TheFaroedeclaration)。

1.2欧洲城垣遗产保护现状与特点

欧洲城垣修筑历史久远。在古希腊时期,迈锡尼人用大型石块修筑了众多城垣,如迈锡尼遗址中的巨石墙垣(CyclopeanWalls);雅典人亦修筑了一系列著名的石墙,使城市可以连通到比雷埃夫斯(希腊东南部的港口城市)的军事防御点;罗马人采用石材修筑城垣,并用粘合剂来固定巨石,著名城垣遗址包括罗马的奥里利安城垣(AurelianWalls)和君士坦丁堡的狄奥多西线城垣(TheodosianWalls)。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人为抵御土耳其帝国的入侵,亦修筑了很多城垣,代表性的有塞浦路斯的法马古斯塔、尼科西亚城及希腊克里克岛上的甘地亚城,这些城垣都屹立至今[1]。

欧洲完整保留下来的城垣众多,如法国卡卡颂城(Carcassonne)的城垣(图1)和芬兰赫尔辛基(Helsinki)的城垣(图2),德国颁布《古迹保护法》之后也使得罗滕堡(RothenburgobderTauber)和讷德林根(N?rdlingen)、丁克斯比(Dinkelsbühl)以及法兰克尼亚地区(Franconiaregion)的众多小型城镇的城垣被完整的保留下来。总体来看,欧洲城垣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1.2.1认知上:突出城池防御体系的整体理念

在欧洲,军事科学、社会学、建筑学、历史学等领域的学者,常常用“防御体系”(DefenceSystem)或“城市防御工事”(CityFortification)一词来指代城垣系统,在遗产的名称或名录中,也多出现此类概念。典型的如欧洲“中世纪防御工事”(MedievalFortification)即作为一个宏观整体的概念而被广泛研究和保护。

这种防御体系的概念不仅大大拓展了研究与保护对象的范畴,更为重要的是强调其构成要素的系统性、整体性、综合性。不仅研究保护防御体系遗存本体,更注重防御体系建设的历史环境中的城市环境和自然环境,是一个体系、群体的概念。例如欧洲“中世纪防御工事”(Medievalfortification)体系就包括了塔(Towers)、城垣(CityWalls)、港口(Harbours)、教堂和修道院(ChurchesandMonasteries)等众多因素[2]。

1.2.2理念上:强调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思路

人们对价值认识的差别导致了保护方式、方法的差别。欧洲国家对遗产价值内涵进行了不断深入的探讨,丰富了遗产保护的视角,使得保护工作已经不仅停留在对遗产本体的保存和维护,而逐渐强调发挥遗产在教育、经济、文化生活、提升遗产社区居民的文化认同等领域发挥的价值。

这种理念转变在欧洲城垣保护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欧洲城垣的保护除了常规对城垣历史价值的关注外,还需要在保护实施前对其教育、生态方面的价值与潜力进行评估,通过完备的历史资料和对现实机遇与挑战的分析,制定适宜保护政策。其保护工作提案的框架囊括了举办相关活动的各种细则、拥挤控制、交通管理、容量计算等,所有的保护工程除了遵循最小干预等传统保护原则外,突出提升公众认识的作用。提倡通过开展以城垣为背景和场所的公共活动来发挥城垣的宣传教育作用,强调市民的场所感(SenseofPlace)、自豪感(CivicPride)和认同感(Identity),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垣的社会作用和价值。

1.2.3实施上:广泛社会组织支持下公众参与

广泛的公众参与是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成功和发展的重要基石,欧洲城垣遗产的保护实践也同样如此,其中社会组织在城垣保护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一些城垣保存较为完好的城镇往往有很多自发形成的保护团体,如英国的约克市成立的“约克城垣之友”[3](TheFriendsofYorksWalls,FYW),该组织是由当地文物保护爱好者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非政府团体,其主要工作在于协调城市议会及城垣相关部门对城垣的综合管理、保护与提升,并举办相关的学术、节庆、宣传教育活动等。

欧洲各个国家均有若干个参与城垣保护实践的团体,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1989年在威尔士成立的欧洲卫城之友(EuropeanWalledTowns,EWT)。该组织致力于吸纳欧洲所有存有城垣的城镇成为会员,目前拥有来自欧洲40个国家的64个会员,形成了欧洲各具有城垣遗迹的城市之间分享经验、促进相互间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该组织于1998年提出了关于城垣保护的《皮兰宣言》(PiranDeclaration),建立了成员国在城垣保护上的共识(图3)。

2爱尔兰城垣遗产的保护实践

历史上爱尔兰有56个建有城垣的卫城,其中35个卫城仍有城垣遗存。爱尔兰政府视其为爱尔兰城市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将城垣遗产的保护提升到国家古迹保护的最高层次,在管理体系、法律体系、资金保障的框架中为城垣保护建立了专项的机构、法律和经费。目前,尚有城垣遗存的所有城镇均编制有城垣保护管理规划,并开展了一系列考古发掘、测绘、历史研究、学术会议、宣传教育等活动。

比较来看,爱尔兰对于城垣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在欧洲首屈一指,其保护体系完备、保护实践丰富,从遗产的概念、历史价值、人文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集中体现了欧洲城垣遗产保护的高度和发展方向。

2.1城垣遗产的构成

根据爱尔兰《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2008》(NationalPolicyonTownDefence,2008),城垣定义为从维京时期(TheVikingAge)到17世纪所修筑的城垣,其要素包括:城墙墙体、城门、塔楼、夯土驳岸、壕沟、城堡、堡垒及其他相关人工构筑的结构。

由于修筑年代与保存状态不同,现存的35处城垣遗产的组成要素可能是完整的、包含历史上建设的所有要素,也可能仅遗留其中若干要素或地下遗址。与此同时,城垣的构成要素还包括城垣依附的环境要素,如护城河水体、隶属于城堡的花园等,在保护中也需要对其环境要素的生物多样性等自然环境予以保护。

2.2城垣保护的法律体系

爱尔兰城垣保护的法律依据是自1930年就制定的《国家古迹法》(NationalMonumentsAct),法律确定城垣(UrbanDefence)整体作为“国家古迹”②赋予其法定保护地位。

在《国家古迹法》指引下,爱尔兰通过《考古古迹保护导则》(FrameworkandPrinciplesfortheProtectionoftheArchaeologicalHeritage,1999)、《考古发掘导则》(PolicyandGuidelinesonArchaeologicalExcavations)落实欧洲考古公约、国家古迹法的相关要求,其别强调国家在保持中世纪形成的城市形态的义务。

针对城垣遗产,爱尔兰在2008年专门颁布了《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TheNationalPolicyonTownDefences),作为对1999年颁布的《考古古迹保护导则》及2004年颁布的《致规划部门建筑遗产保护的行动导则》(ArchitecturalHeritageProtectionGuidelinesforPlanningAuthorities,2004)的回应和补充,这一政策成为具体指导全国城垣遗产保护的大纲和总体要求。

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定上,2000年颁布了《规划与发展法》(ThePlanningandDevelopmentActs),正式提出了“保护构筑物名录”(RecordofProtectedStructures,RPS)、“建筑遗产保护区”(ArchitecturalConservationAreas,ACA)的概念③,对城垣保护的空间管制赋予了法律地位(表1)。

2.3城垣保护的管理机制

爱尔兰根据《国家古迹法》的要求,对属于“国家古迹”范畴的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任何干预都需要得到“艺术与遗产部”(DepartmentofArts,HeritageandtheGaeltacht,GoAHG)部长的首肯(MinisterConsent),相应的修复工程需由指定的施工队进行。除此之外,艺术与遗产部(DoAHG)下属遗产司(HeritageDivision)的国家古迹服务处(NationalMonumentsService)根据全国范围内的考古测绘工作,创建具有法律效力的“古迹名录”(RecordedMonumentsandPlaces,RMP)。目前爱尔兰全国有12万余处古迹名录,每一处古迹名录都有独立的编号、范围、档案。城垣的构成要素如城堡、墙体、城门会作为独立的古迹列入古迹名录,古迹名录的位置、保护范围会在地方规划中标示出来。

对于非国家古迹的文化遗产,其保护实施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级展开。国家层面,艺术与遗产部(DoAHG)主要负责提出“国家在册建筑遗产名录”(NIAH:NationalInventoryofArchitecturalHeritage),为“保护构筑物名录”(RPS)提供备用清单④。实际上,地方在具体保护中承担主要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地方规划部门有义务将其认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登录,形成“保护构筑物名录”(RPS),其保护与利用均体现在地方发展规划当中。基于这样的制度,遗产不再像古迹一样,全权由中央政确定名录,其名录的确定有地方公众、规划部门的积极参与。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促进了地方政府对遗产的合理利用,对其遗产本体及其环境风貌进行积极的保护。整体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遗产审定与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针对城垣类遗产制定有国家层面的专项保护政策,与多层次的审定管理机制相结合,共同促进城垣遗产的保护(图4)。

2.4德里(Derry)城垣保护与管理规划[4]

2.4.1规划编制背景

德里(Derry)城垣是目前欧洲保存完好的城垣之一。德里的城垣防御体系属于爱尔兰部级遗产,保护和监督的职责主要由爱尔兰环境和遗产服务部(EnvironmentandHeritageService,EHS)负责,但作为一个体系的保护,德里城垣的保护也得到其他机构的支持,如德里市议会是炮台的拥有者,负责城垣防御体系的卫生整治工作;西北发展办公室(NorthWestDevelopmentOffice)负责照明和路面整修工作等。

为了保护城垣遗产、宣传城市文化和发展旅游经济,德里城垣防御体系的利益相关机构一致决定,进一步开展对城垣的保护、展示和利用,支持城垣作为城市旅游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得到了环境和遗产服务部(EHS)的资金支持。作为整体计划的重要环节和实施基础,制定一套完善的保护和管理规划是保护、利用的重要工作基础和实施依据。

2.4.2遗产现状问题

德里城垣防御体系本体主要由城墙、角楼、城门三部分组成,被分成9段。但遗产并不只包括这三部分,还包括城垣临近的土地、财产及地下遗址共同构成的历史环境(图5、图6)。

规划评估认为,德里城垣遗址面临的主要威胁包括:对遗产的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由于交通污染物、环境恶化导致的城垣遗存的腐蚀;缺乏足够和规律的维护;周边不适当的发展影响了城垣的景观环境;城垣临近地带的开敞空间被吞并;人为蓄意破坏;现代不恰当干预行为,如不合适的街道小品、标示系统等。

2.4.3遗产价值评估

规划分析、研究、评估了德里城垣防御体系的价值,主要包括:是英国和爱尔兰保存最为完整、状态最佳的防御体系;是17世纪军事建筑的典范;经历过多次修复依然保存完好,城墙和城门堪称视觉上的艺术品;在德里城市发展研究方面具有很高的考古价值;构成了完整的城市轮廓,包括内部的十字大街是历史城市格局的典范;其城垣防御体系影响了欧洲其他城市的建设;城墙、角楼以及临近的部分地区是历史上用来欣赏舞剧的看台,因而具有很高的休闲娱乐与教育价值;城墙及内侧的土壤是许多花朵的栖息地;是当地居民生活的一部分,有助于增加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是很多城市活动发生的天然背景(图7)。

2.4.4保护管理政策

规划中确定了十分详细的保护工作政策,主要包括:维护、修缮政策;考古发掘政策;可达性的政策;交通政策;安全政策;展示政策;公共活动政策;干预和提升政策;生态政策。诸多政策在各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城垣保护与利用的方式、方法(表2)。

值得关注的是,德里特别强调对规划定期检讨、维护、更新的重要性,提出规划要成为现行保护法律的附加条款,需成立专家组对规划中的保护和管理计划进行周期性的更新修订,修订的最长周期不超过五年(图8)。

3对我国的城垣遗产保护的启示

3.1爱尔兰城垣遗产保护的特点

保护理念上,爱尔兰强调城垣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尽可能的发挥城垣遗产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将城垣的保护与利用融入到社会生活中,使城垣更具社会存在意义。从市民角度而言,充分发挥城垣遗产的社会价值可以强化市民对城垣保护的共识,形成多方参与的保护机制,促成全民参与的积极保护活动,构建了社会共同保护城垣的良性循环。

保护法律法规上,爱尔兰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城垣整体被作为单独类型的“国家古迹”得到保护,从国家遗产最高层面给予法律地位。艺术与遗产部(DoAHG)公布受到保护法律约束的古迹名录(RMP),有着十分严格的编号、记录和标示。爱尔兰专门针对城垣类遗产颁布有国家层面的《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对全国的城垣遗产保护起到了宏观整体的指导作用。

保护管理体制上,爱尔兰从城垣遗产名录的确定到城垣遗产保护计划制定的全过程,不仅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亦有地方公众团体和民众的参与,整体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机制。针对城垣类遗产制定有国家层面的专项保护政策,与多层次的审定管理机制相结合,共同促进城垣遗产的保护。在国家和地方两个保护层次中,地方发挥主导作用进而提出细致的地方保护名录,国家则核定国家层面的遗产名录,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相互补充,共同组成完备的遗产保护群。

保护规划上,采取价值导向的规划编制思路,首先明确城垣遗产的价值,清晰的阐释了为什么这些价值值得保护。规划成果表达丰富,包括地图册、管理计划、图像和手绘档案等,所有这些信息都会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虽然城垣遗产的可持续利用仍将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但规划为后续城垣保护与利用的问题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形成了保护与利用所依据的明确的政策。

3.2对我国城垣遗产保护的启示

我国城垣保护工作起步尚晚,保护理论、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规划编制与实施、展示利用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借鉴欧洲尤其是爱尔兰城垣保护的成功经验,我们建议:

3.2.1深化内涵认识,构建整体保护理念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普适统一的城垣类遗产概念,而城墙一词显然不能全面的涵盖我国古代城市防御体系的内涵和外延。由于概念偏差,现行的保护不仅忽略了城市防御体系的整体性,更为重要的是往往造成保护对象的疏漏,对城垣价值判断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我们应借鉴爱尔兰乃至多个欧洲国家采用的城垣防御体系的概念,以系统观指引下的遗产视角开展城垣整体保护工作。具体而言,在宏观层面,要从国家军事防御体系构建进行系统考虑,如明代的长城防御和海防体系;在中观层面,要从城市选址、区域防御构建角度进行系统考虑,如城垣与自然环境构成的防御整体;在微观层面,要从筑城体系和城垣构成、构造方面整体考虑。

3.2.2提升遗产地位,建立完善法律体系

相比于爱尔兰城垣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至今未制定国家层面针对城垣遗产专类保护的法律法规,甚至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将城垣作为单独的保护类型。虽然城垣遗产保存较好的部分城市颁布有地方性的保护法规文件⑤,但是总体来看,大部分尚存有城垣遗产城市的保护管理工作缺乏专项法律法规的指导。建议借鉴爱尔兰的《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参照《长城保护条例》,首先建立《城垣保护条例》,并逐步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各层面专门针对城垣类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严保护我国仅存的城垣遗产。

3.2.3实施科学保护,加快保护规划编制

规划是保护实施的前提和依据,截止2012年末,爱尔兰卫城联盟(IWTN)所有成员城镇均完成了城垣遗产的保护管理规划⑥,在保护管理规划的基础上,部分城镇还完成了“行动规划”(ActionPlan),以指导具体的保护工作。正是规划的存在,使得爱尔兰城垣保护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确保城垣得到科学保护。反观我国城垣保护,除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部分城垣,已开始按照文物保护要求编制有文物保护规划外,其余城垣几乎均未编制有专项保护规划,而针对城垣遗产管理与修缮等的专项规划更是远远不足。建议未来应进一步加快城垣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尤其突出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的相关内容。

3.2.4强化保护合作,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爱尔兰城垣另一个成功经验就是政府主导的多样化保护合作,例如通过爱尔兰卫城联盟⑦(TheIrishWalledTownsNetwork,IWTN)敦促、指导成员城镇对城垣的保护管理工作,改变了各个城镇各自为政的保护局面。大多数城垣所限定的范围是城市的“历史核心”(HistoricCore),与各时期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当地人们历史记忆寄托的核心区。因此,城市的每个市民都是城垣“遗产社区”(HeritageCommunity)的一份子,城垣保护离开居民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建议在我国城垣保护过程中,加大城市间、机构间的合作,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3.2.5拓展利用思路,实现社会价值转化

爱尔兰城垣遗产的保护从早期关注城垣的物质载体逐渐发展至今更加注重遗产社会价值的转化,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多样利用并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价值。例如,将城垣的保护宣传工作与城垣所在城镇的中小学校课程设置相结合,联合开展“考古进校园”活动;为加强公众对城垣的了解,制定有“爱尔兰卫城公众认知活动计划”(IrishWalledTownsPublicAwarenessCampaign);将爱尔兰国家遗产周的最后一天作为“卫城日”(WalledTownsDay)等。这启示我们应让城垣遗产融入我们的公共生活,增进公众对城垣遗产的场所感、自豪感和认同感,形成共同保护城垣的良性循环;只有将城垣与现代社会的公众生活联系起来才能保持永续的活力。

注释:

①2012年10月22日,国家文物局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进行了更新,其中第十项为“中国明清城墙:兴城城墙(辽宁省兴城市)、南京城墙(江苏省南京市)、临海台州府城墙(浙江省临海市)、寿县城墙(安徽省寿县)、凤阳明中都皇城城墙(安徽省凤阳县)、荆州城墙(湖北省荆州市)、襄阳城墙(湖北省襄阳市)、西安城墙(陕西省西安市)”。

②根据爱尔兰《国家古迹法》,国家古迹的定义为:某些古迹或者遗存,附着在其上的历史、建筑、传统、艺术或考古价值,对其保护具有部级重要性。国家古迹的本体及其周围环境都需要被谨慎的保护,国家古迹的时间范围从史前到20世纪。“国家古迹”是爱尔兰受到最高级别保护的古迹,其级别类似于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截止到2012年底,爱尔兰全国范围内仅有1000处国家古迹。

③“构筑物”在规划与发展法中的定义为其他一切地上或者地下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发掘物、附属构筑物,这个概念和古迹的主要区别在于特指1700年之后的遗存。其中建筑遗产密集,整体风貌协调的区域被命名为建筑保护区(ACA),建筑保护区中的任何开发都需要申请规划许可。

④该部部长可以直接任命“国家在册建筑遗产名录”(NIAH)中的部分遗产使其成为“保护构筑物名录”(RPS),进而受到法律保护。依照《规划与发展法》第四章的规定,该部部长《给规划当局的建筑遗产保护导则》(ArchitecturalHeritageProtectionGuidelinesforPlanningAuthorities)建立保护结构登录或除名的标准,地方政府设立的“保护构筑物名录”(RPS)一方面要沿袭往期规划中的名录,另一方面要接受该部部长审批。

⑤如2004年9月起施行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西安城墙保护条例》、2010年10月起施行的《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寿县古城墙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⑥这些规划由爱尔兰卫城联盟(IWTN)赞助,以地方政府作为规划的委托方,由一些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公司、大学等编制完成,爱尔兰卫城联盟(IWTN)及地方政府共同组织监督委员会在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对编制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⑦爱尔兰卫城联盟(TheIrishWalledTownsNetwork,IWTN)是爱尔兰城垣保护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国家层面专项保护城垣机构的典型代表。该机构于2005年由爱尔兰共和国遗产议会(HeritageCouncil)为爱尔兰卫城城垣保护而授权成立的,同时爱尔兰卫城联盟也是欧洲卫城之友的成员组织。该机构目前在南北爱尔兰范围内共有23个城镇会员,其主要职责为敦促、指导成员城镇对城垣的保护、管理、提升的工作,执行爱尔兰遗产议会对城垣保护行动的专项财政支分配。

参考文献:

[1]阮仪三,王景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3]WIKIPEDIA.Medievalfortification.[EB/OL].(2016-4-23)http:///wiki/Medieval_fortification.

保护历史遗迹的建议范文篇12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建设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名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期形成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杰作,毁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让她们在今天现代化的城市中继续发光,正是一种现代文明的象征。

一个城市失去了个性就失去了魅力,城市的个性并非是由钢筋混凝土构建的,而是由历史、文化合成的。然而,纵观当今祖国大地,城市中泛滥的浅薄、粗俗、烦躁和功利,使得众多的城市失去了记忆。

著名城市规划师沙里宁说:“让我看看你的城市,我就知道你的人民在追求什么”。每一幢年代久远的建筑,都是一件记忆历史的遗存,它们见证了尘世沧桑,历史和民族的沉淀使之产生引力,发散魅力。然而越来越多的旧街老巷,还有散发着传统气息的老房子,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城市改造而迅速灰飞匿迹,在高楼林立、日趋格式化的都市里,它们消失的身影让人们心生怀念。

冯骥才先生在《当代知识分子文化良心录》里写道:“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巨变之后,从俄罗斯到东欧诸国都进入了经济开放和开发的时代,但是他们并没有急于改天换地,没有推倒老屋和铲去古街,没有吵着喊着‘让城市亮起来’相反,他们精心对待这些年久失修、几乎被忘却的历史遗存,一点点把它们从岁月的尘埃里整理出来。联想到前两年在柏林,我参观过一个专事修复原东德地区历史街区的组织,名叫‘小心翼翼地修改城市’,单是这名字就包含着一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无上的虔敬。于是,从圣彼得堡到柏林、华沙、布拉格和卡洛维发利,都重新焕发了历史文化的光彩,并成为当今世界与巴黎、伦敦、威尼斯一样重要的文化名城……在从布拉格回到维也纳的路上,我暗自神伤,彷徨不已,因为我想到了我们的城市,我们的古城正在迅速地变为新城!”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遵守世界上共同遵守的原则,那就是要有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这就是科学、合理与诚实。

一、法律法规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在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规划法明确要求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可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进入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上了。

二、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1.历史建筑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都对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做出了规定。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城市规划和改建中一般应考虑保护的历史建筑为:在城市发展史、建筑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建筑或某种建筑技术的代表作;具有较强个性、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在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的优秀建筑;艺术价值较高、造型优美,对丰富城市面貌有积极意义的某种外来艺术形式的建筑;代表城市发展某一历史时期特点的民居建筑、保留较为完整的典型街区;历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种社会现象有关的纪念性建筑;一些同城市文化传统有关的街区,某些造型别致、地方色彩浓厚的建筑形式或街区。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对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研究国家和民族政治、社会、经济、思想、文化、艺术、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史,均有重要意义。历史建筑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也可得以发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2.1内在价值

历史建筑记载了文献资料无法替代的符号。我国历史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2外在价值

从规划角度看,历史建筑在城市规划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是形成城市特色的主要构成因素。从景观角度理解,历史建筑是形成城市面貌的重要因素,是现代城市景观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虽然它只是现代城市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仍在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心区布局中起着主导作用。

一些有意义的传统生活场景被破坏,城市也因此失去了自己的特色,历史形成的街道、胡同、牌坊、宗教圣地等等城市形态作为完整表达建筑和城市意象的文脉,被成片、成街、成坊地拆除,威胁到城市形态的相容性和延续性。难道我们的城市发展到只有依靠一张张发黄的老照片去寻找那曾经的记忆不可了吗?其实,“立新”不必“破旧”,尊重历史传统并不等于食古不化、拘泥于传统。相反,有意识地保留这些传统文脉,将使得这个城市更富有地方风味。

三.放眼看世界

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即威尼斯)。该提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法国1962年8月4日颁布《马尔罗法令》规定建立“历史保护区”。1967年英国通过《城市文明法案》,也提出了历史保护区的概念。它规定,地方规划部门有责任对其管辖地区内具有特别建筑艺术或历史价值的地区划定保护区。保护的概念从威尼斯提出的古迹及其环境逐步引申出历史地段的概念。

到了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华盛顿》,既《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所涉及的历史城区,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这里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四.结束语

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规划所存在的局限性。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和满足现代生活的需求相对应,另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往往容易陷入孤立,没有和城市肌理、周围环境文脉联系。改善现状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希望在发展现代化大都市的同时,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不要湮没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