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罗干、等中央领导和高检院、省政法委领导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批示和有关讲话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人民检察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检察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必然要求。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对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明确了五个理念的内涵
通过学习,使我明确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是最高检提出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保证广大干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名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人民检察官,必须时刻旗帜鲜明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
通过学习罗干等同志的讲话和郭检在动员会上的讲话以及《社会主义,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使我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掌握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树立了清廉从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执法为民的意识、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以我院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荣辱观”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地审视自己的言行,看自己的观念意识是否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上的行为、做法是否违背了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关键,是行政立法与执法的重要思想指导基础,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改进依法行政工作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主要阐述了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内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与特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依法行政工作之间的联系,以及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改善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行政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为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改进,就必须对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内容、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进行充分的认识与了解,并意识到其中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科学有效的建议,才能够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质量。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内容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依法行政的具体含义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各级行政人员在行驶职责权利时,在管理各种公共事务时,必须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以正确合理的方式来依法行使权力。其主要宗旨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要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来履行岗位职责,开展行政工作,且在正常情况下,在工作过程中既不能放弃法定职责,放弃岗位,也不能越权管理。
(二)依法行政的内容根据依法行政的具体含义,其主要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机关利用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要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在保证自身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保证个体公民、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依法行驶应有的权力和义务,并对不正当行驶权力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工作时,必须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进行,依法行驶职权,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对公共事务的合理管理。在依法行政实践工作中,对行驶权力行为进行规范,对行政管理进行统一,对依法行政理念和效果进行强化,从而有效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效率,实现执法为民的发展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与特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价值等一系列内在要求的体现与综合。在社会主义法治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依法治国、勤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全局和服从党领导,这几项内容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宗旨,对依法行政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这种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用于司法、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适用于个体公民、社会团体法律意识的形成以及国家权力的运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特点。先进性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并促进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内容的有机统一。从精神观念层面来看,科学性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本质的一种高度概括。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理论基础和支撑,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具体要求,并遵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般性规律,通过科学合理的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保证了自身存在与应用的科学性。
三、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我国当前建设任务中的重中之重。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加快法治行政机关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建立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与法治行政机关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中负责实施大部分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必须要履行好自身职责,发挥正向带头作用,严于律己、严格执法、用法和守法,以及维护法律和普及法律知识,并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与管理,防止依法行政工作中职权滥用或形同虚设现象的发生,防止某些行政人员利用职权侵害普通民众的利益,帮助社会群众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享有与正常行驶基本权力。
(二)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始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社会先进生产力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各项工作开展与进行的重要指导思想。这反映出只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得到全面的贯彻与落实,才能够实现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有效推动社会经济与先进生产力发展等各项重要工作目标。在国家领导主持集体学习中就明确强调,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和必然要求。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依法行政工作之间的联系
(一)依法行政工作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种直接体现现阶段,国家与各级行政机关所开展的每一项依法行政工作无一不渗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当代一种科学的、先进的、民主的指导思想,通过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的不断深入,其对党积极努力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了充分的体现。同时,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贯彻与落实以及确保法治建设方向的正确等也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想切实发挥指导性作用和各项职能,就必须要依赖于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依法行政工作。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切实贯彻与应用的重要保障和基础要求。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借助依法行政工作才能够直接充分的体现出来。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依法行政工作的思想指导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国家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以及依法行政工作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与重视,特别是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开会、出台政策等一系列工作不断加强法律在社会中的执行效果,并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的监督力度,要求政府工作信息透明化,从而让社会群体对行政机关的依法工作执行情况以及行政人员的行为起到一个良好的监督作用。党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任务。党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贯彻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针政策,加快法治国家建设、加快依法行政步伐。党十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进程。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改善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2004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贯彻好这一指导方针,引导行政人员与公民树立法治观念,就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在社会、政府、学校、企业等组织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社会整体公民及行政人员的法治观念,让公民意识到法律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武器,从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同时,行政领导干部要积极发挥示范作用,对法律进行不断学习,落实与完善法律培训体系,开展法治讲座,不断提高依法决策能力。当众多公民的法治思想观念得到了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可能在全民中得到大范围的推广与宣传,才能够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传统封建主义人治文化根深蒂固在人们的思想当中,导致民众普遍缺乏民主法治理念,另外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与问题。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其中山西省进行的“六五”普法教育就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这给今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开展、进行与普及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支持,并让教育者们意识到法治理念的推广需要明确目标与对象、掌握推广工作重点内容,以层层递进的方式来进行。
(二)加强行政立法建设与管理,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重要前提与基础,是切实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必要条件。为加强行政立法的建设与管理,完善法律体系,可以将某些法律试运行,通过总结经验进而对该法律进行修正与补充,实现逐步规范与完善,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实用性,以确保制定的法律能够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也可以通过加强行政立法调研工作,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及时制定与实际相符的法律法规等措施来完成。立法建设需要遵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于现实的思想原则,摒弃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滞后观念,处理好政府机关与市场及人民之间的关系,解决好群众的困难,适应社会改革发展新形势,积极创新法律制度与立法管理方法。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的重要转型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都将面临着新的挑战与困难,而社会主义法治在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在行政工作中能否处理好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决策非常关键。领导干部应摒弃传统封建思想,学会以法治方式开展行政工作,深化行政工作,学会用法治理念处理行政事务,提高自身对法治理念的认识与觉悟,重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推动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法治化。其次,加强执法工作者队伍建设。执法工作者在实际运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提高法律执行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和权责统一观念,切实发挥法律的约束与指导作用,保证法律在行政工作中的有效应用。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以及法律知识的日益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今社会人民群众中的意识会变得越来越高,而国家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依法行政工作也将会给予更高层次的关注与重视。总之,依法行政工作的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及、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国家、政府、人民三者的共同努力与相互协调,需要不断加强各机构执行力度与各项方针策略的贯彻与落实。
参考文献:
[1]包成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先导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中国司法.2007(2).
关键词: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目标;路径
中图分类号:D69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973(2012)01-0020-03
TheThinkingoftheContemporaryChina’sAdvanced
SocialistPoliticalCultureConstruction
GONGZhi-wei
(LishuiUniversity,Lishui323000,China)
Abstract:TheParty’ssixthplenarysessionsofSeventeenCentralCommitteeunderthenewsituationdeepensreformoftheculturalmanagementsystem,andpromotessocialistculturalgreaterdevelopmentandprosperityoftheoverallarrangements,includingtheadvancedsocialistpoliticalcultureconstructionrequirements.Contextofglobalizationcontemporary,Chinesesocietyadvancedpoliticalcultureconstructionofthetargetlocation,istobuildademocracyandtheruleoflawincivilandpoliticalculture.However,undergoingatransformationinChinesesociety,thesenseofparticipationandnon-senseofparticipation,limitedparticipationofconsciousnessco-exist,theruleofmandeeplyentrenched,andintensifiedpoliticalandculturaldifferentiation,haveshownthatadvancedpoliticalcultureofthebuildingfacesacomplexsituation.Basedonthepracticeof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focusingonthepoliticalmodernizationrequirements,advancedsocialistpoliticalculture,theneedtodevelop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politicalsystemreformandinnovation,fostercivicawarenessofsocialism,strengthenculturalintegration,theconstructionofthesocialistcorevaluesystem,shapingandrejuvenatingthesoul.
Keywords:socialism;advancedculture;target;path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就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全面部署。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不仅本身体现了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现代化。一般来说,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政治价值观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和平等参与意识为基本内容,在公民中普遍形成的政治思想、政治信仰、政治情感和政治心理等的综合体。立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的大发展,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与体现,而且对于维护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全球化语境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定位
今天,现代化已经是一种全球化的现象。在浩荡的全球化浪潮中,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合作、共赢的普世价值和原则逐渐得到确立和认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种世界范围的普世文化正在出现。
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的建设只有顺应这一潮流,并将其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结合起来,才能见容于人类文化的主流。其发展方向就是从专制集权的政治文化走向民主的政治文化,从人治的政治文化走向法治的政治文化,从臣民的依附型政治文化走向公民的平等型政治文化。
(一)民主的政治文化
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民主的政治文化张扬宽容、愿意妥协和崇尚自由平等的理念,承认人民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主张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尊崇社会对国家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它是与现代政治相适应的政治文化。达尔认为:“如果公民和领导人对民主的观念、价值和实践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一种稳定的、民主的全景就更加光明;如果这些信念和倾向落实到国家的文化中,并且大部分能够在代际之间传承,这就是最可靠的支持。换言之,就是国家拥有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1]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绝不能回避民主的全球化浪潮,也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而照搬西方民主模式。世情、国情要求我们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必须发展民主的政治文化,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理性支撑。
(二)法治的政治文化
法治是和谐的基石与保障。法治的政治文化,是现代社会一种最先进、最文明的政治文化类型。它体现了与人文精神和人类终极关怀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对立法权的限制,坚持所有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正义的原则、道德的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理念,以及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强调政府不单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其本身更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因此,当代中国的先进政治文化建设,必须克服传统政治文化的“人治”思想,实现从以“人”向以“法”为出发点的转变,在不断健全法律制度特别是增强宪法权威的同时,尤其要加强守法文化的建设,使法律成为每个公民心灵深处的文化积淀乃至信仰而得到普遍自觉地遵循。
(三)公民的政治文化
由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变,是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一个基本问题。所谓公民文化,是一种以参与型为主导的复合政治文化。它坚持“参与以有序为前提,督政以认同为基础,维权以守法为要旨,纷争以节制为条件,批评以宽容为原则”,[2]从而使公民在处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会倾向于寻求偏向集体主义的平衡点,营造一种具有无限适应性与创造力的弹性空间,使政治处于事实上的适当状态。在政治现代化进程中,非制度性的公民文化有利于提高民众对国家的忠诚度、对执政党及政府的认同度,直接匡约民众的政治行为,成为支撑民主政治的社会心理模式。因此,从政治生态的视阈看,公民文化是公正的社会政治制度赖以实施的文化场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生态环境场。公民文化的培育与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推进政治现代化所必需的民主生态内化的过程,其作用绝不逊于任何制度的确立。只有每个公民逐步形成稳定成熟的公民人格,当代中国政治文化才能达到高级的程度。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建设所处的境遇
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是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所处的基本境遇。在此背景下展开的先进政治文化建设也因此充满着诸多挑战。
(一)参与意识、非参与意识、有限参与意识并存
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水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解放思想对个性的张扬,政治体制的改革、基层政治民主化的推进、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教育的发展和现代传播手段的普及,以及开放视野下西方文化的某种示范效应,都使得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长,人们逐渐摆脱了浪漫与激进的政治心态,在政治责任、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方面具有比较理性的态度,能够较为积极地关注和参与政治活动,敢于和善于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诉求。但二十年来中国市场经济培养出来的,首先主要是一种独立自主的经济人格,这种经济人格转化为民主的政治人格却需要一个相当量的积累与转换过程。同样,要把数千年传统积淀下来的依附和趋同转化为自主的理性,也并非易事。今天,我们才刚刚走出第一步,有限参与意识和非参与意识还有较大的市场。诸如政治冷漠,不关心公共事务,权利行使中的“搭车”行为,崇圣意识、清官期盼心理等;政治运行中的“官贵民贱”观念,怕上级、随大流现象,以及卖官鬻爵的官场腐败和趋之若鹜的名人入仕等,都表明部分民众政治自主意识和独立政治人格的缺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缺乏广泛的民主文化的支撑。
(二)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人治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法制建设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增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最明显的特征之一。与社会主义民主观相适应,法律制度已经导入到了当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之中,而且已经成为社会运行的基本框架。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开始萌发,人们初步认识到了法治社会的优越,并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期待法治、追求法治的思想正在形成。但同时,长期的人治传统的惯性,加上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长期性,使得多年的法制建设后,人治意识仍然普遍存在。许多公民觉得走法律程序处理问题很麻烦;重伦理家族、亲情礼法,而轻视程序规则;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制度也是可以“变通”和“打折扣”的,遵从潜规则重于恪守正式规则,即使是为数不多的“民告官”现象,也往往是“官逼”民才告。而一些地方暴露出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刑罚不公现象,更加冲击着公众关于法治和善治的愿望,强化着他们本已根深的人治思维,同时也表明,法律制度的导入并不意味着中国社会已经构建了法制运作的人文内涵,法制主义还仅仅是一种取向,尚不能代表全社会的理性实践。当代中国法治的政治文化还远未走向成熟,提高从普通民众到执法者的法的意识,解决好法治规则与人治意识相抵牾的问题,仍然是个非常紧迫的任务。
(三)政治文化分化加剧,主导政治文化社会统合功能弱化
通过主导政治文化来统合社会,是任何一个国家和谐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政治思想,以及由此展开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种种要素,是当代中国的主导政治文化,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力的最核心要素。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对传统的国家权力配置社会利益机制的调整,深刻地影响了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利益格局中的定位,并由此而导致其政治心理的千差万别。比如,干群之间、不同阶层之间,彼此缺乏足够的政治信任和宽容,对立情绪时有显露。同时,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内容,无论是精华还是糟粕,很多都被传承并沉淀下来,在现实中为自己寻找继续存在的合法、合理形式,并且往往和现代西方政治思想意识一起,与改革开放后的社会基础相契合,在当前中国政治文化中仍占一定的比重。诸如年轻一代中的“信仰危机”、“理想淡化”,以及对西方多党制、分权与制衡理念的赞同等。凡此种种,都表明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已经产生了某种功能上的离析性、取向上的多元性和质态上的异质性,主导政治文化统合社会的功能明显弱化。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围绕政治现代化的长远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有赖于各方面的改革与进步。
(一)夯实物质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观念的东西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政治文化的发展最终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不仅可以为政治文化的传播提供有效的现代化工具,而且能够缩小区域差距和全球化过程中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差距,在提高社会成员物质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坚定其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增强其政治认同感,最终从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层面上影响政治文化。同时,市场经济也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从长远来看,它蕴涵着一条催生民主政治文化因素的逻辑链条,这就是,“以其开放、交往的社会化性质为逻辑起点,到经济人格的独立,到平等的交往关系,到自由的活动空间,到对公正中介角色的欲求,到社会参与政治,最后到法治代替人治。”[3]社会主义和谐政治文化很大程度就是在这样的生态链环中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的。
(二)优化制度保障:改革和创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地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4]的确,种种与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价值取向相悖的思想意识之所以能够在今天存在,或多或少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治体制不够完善有关。因此,必须改革和创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已有的制度并构建新的制度,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二是赋予制度以正义价值,实现制度正义。按照十七大的要求,改革创新的重点和目标在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解决制度的稳定性、有效性、科学性问题,推动先进政治文化的形成。
(三)加强社会基础:培育社会主义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和社会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是公民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公民意识为民主制度的运作和巩固提供深层次的合法性支撑。然而,公民意识需要精心的培育而非自发形成。公民意识的培育既是一项根本的社会使命,同时也是公民个体的自觉实践。这其中,政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应该为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足够的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投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政府公共服务。比如增加公民参加选举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所必需的场所、工具等设施的投入。另一方面,政府为公民意识的培育创造战略性的自由氛围和空间。比如,放松对公共领域的管制,把工作重心从控制公共领域转移到对公共领域的积极培育、科学引导和依法管理上来,营造宽松民主的政治氛围等。通过政府的强力作用,普及政治科学知识,扩大政治参与的社会性,健全政治参与的监督性,使全体公民打破政治神秘感,摆脱政治冷漠主义,增强政治参与意识,确立公民对国家实行监督的观念,从心理和行为上建立起公民意识,形成稳定成熟的公民人格。唯其如此,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才能得到不断发展。
(四)构建精神纽带: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建设先进政治文化,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加强文化的整合;必须大力推进理论创新,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深入回答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和民族特色;坚持不懈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积极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不断增强人民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信念与信心;主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增强思想理论工作的创造力、说服力和感召力,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在尊重差异中扩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中增进思想共识。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65.
[2]张华青.公民文化对政治现代化的意义[J].社会主义研究,2004,(6):124.
关键词:以民为本;社会政治观;政治观
Abstract:TheMarxismpoliticsviewhasexperiencedfromthesocialclasspoliticsviewtothesocialpoliticsviewevolution,thisisthehistoricaldevelopmentprogress.Takethepeopleasthisthoughtpenetrationinwhich,andbecomesitscore.Wewhendevelopmentsocialistdemocracymustconsidertakethepeopleasthebook,andinstructsourpracticewithit.
keyword:Takethepeopleasthebook;Socialpoliticsview;Politicalview
前言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以其科学性和人文性揭示了以民为本思想在政治观视角上的独特意义,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演进与发展的分析,推导出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对于我们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演进与发展
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并开始转入垄断资本主义,其整体制度矛盾开始暴露,被压迫的无产阶级走上了历史舞台,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危机与革命形成了第一浪潮,马克思、恩格斯就处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他们对政治的理解与时代背景联系在一起,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历史脉络。
马克思早期曾认为:“人就是世界,就是国家,社会。”政治是作为一种国家统治形式的“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人们的政治关系同人们在其中相处的一切关系一样自然也是社会的、公共的关系。因此,凡是有关人与人的相互关系都是社会问题。”1846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思想体系,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社会的政治是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上层建筑,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国家形式的政治,实质上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政治。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都只是一些虚幻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掩盖的是各个不同阶级真正的斗争。
在此后的阶段,他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矛盾及发展规律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资本主义出现危机与发展并存的两种趋势,马克思认识到这是由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的基本矛盾决定的。但是,作为具有彻底社会性的阶级,不应该只是同资产阶级搞政治对立,而应该把自己的行为同历史联系起来,同社会联系起来,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正确处理资本主义发展中的政治策略,灵活对待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问题。
七十年代中后期,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使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变革辩证法受到了新的挑战和考验。马克思针对时代,从人类学和史前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视角,力求证明资本主义制度并非永恒原理。他们以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历史的整体观,对无阶级、无国家社会的共同体权力、原初社会的“民主”生活方式所作的系统考察,为对阶级、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解释奠定了科学理论基础。他提出,阶级后社会中,政治就是一种自由人联合体式的、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列宁在垄断资本主义后,继承和发挥了马克思主义“阶级和国家的政治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特殊政治现象。”并创造性的提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他认为,政治有着广泛的内容。他在这里从政治依存的经济基础,论述政治作为上层建筑,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紧密相连,成为经济关系的集中表现。这为我们解读非阶级社会的新型政治关系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根据。
在1958年1月明确提出了非阶级政治的思想,认为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方面取得了基本胜利,开始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潮的历史条件下,就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技术革命上面。”政治应该是人民内部关系。斗争和革命仍然而且始终会存在,但是将会是人民内部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斗争,是社会制度先进落后之间的斗争,是科学技术的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斗争。这些非阶级性的政治,当然是社会化了的社会政治。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继承,同时也将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进了中国大地,邓小平围绕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任务,创造性的继承了政治理论成就,并与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提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大局就是政治,实现四个现代化就是最大的政治。从而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社会主义政治观高度发展。邓小平提出,当前我们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他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分析中国的形势,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个基本点”的基本政治路线。并用它来指导中国当今的改革实践。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发展实现了实质性的飞跃。社会政治观弥补了阶级政治观的不足,正以蓬勃的生机指导着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探索。
二、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也是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目标。
(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是通过多数人的统治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平等实现的国家形式。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反映了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
第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民主政治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是以特定政治统治的确立为前提的。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具有民主和的不同功能。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占人口极少的敌对分子实行。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民主是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利益关系,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应该而且能够以平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参与政治生活。
第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不断发展的目标。社会主义确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决定公共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的利益是社会的最高利益和政治生活的最大价值取向。
所以,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本质。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背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就不够社会主义的格,也算不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当然,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表现为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我们的政治建设必须按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来进行。
(二)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政党条件。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工人阶级处于领导地位,而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党实现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不懈地进行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要通过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解决好党与政、党与法的关系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也都有原则上的区别。国家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国家政权组织由公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获得授权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力,以强力为依托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我们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比普通群众更了解社会主义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因而,党不仅必须而且能够对政权机关和社会实行政治领导。政治领导就是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科学把握社会历史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社会政治生活确定价值、方向、目标和重大政策。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因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立足点和归宿;民主要求法治,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要求的法律主治;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而党的领导的实质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导作用和保证作用的体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合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逻辑要求的路向。
(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民主政治要以法制作为实施条件和保障。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地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实现民主政治运行的法治化。实行依法治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法治使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实现人民。法律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由人民通过一定程序来制定和确认,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以专门法律保障人民各项政治权利的实现,同时惩罚一切侵犯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为。
第二,法治能够体现和保障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政治民主化。现代民主的普遍形式是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制。人民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他们的代表来行使。这种情况意味着在政治权力的持有者与受托行使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离,隐含着某种政治失控的危险,即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而是凭掌权人的意志、情绪甚至利益而运行,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
第三,法治可以形成和维护民主政治的秩序,促进公民文化的成长。法治通过宪法和根据宪法原则制订的各项政治法的实施,不仅使民主政体的结构得到确认和加以有效保障,而且政治结构框架内的各种政治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即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有序运行。立法机构依照法律程序立法;行政机构要限制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同时蕴含着政治社会化过程。法治对社会政治行为长期的规范和引导,使人们认识民主政治的规范并内化于心理之中,逐步形成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文化。
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相契合。法治支持民主,法治是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程序的制度化形式;而没有民主,则不可能有可靠的法治。民主内含着通过法治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
三、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从萌芽到发展成熟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历史,从阶级政治观逐步发展到社会政治观,政治斗争和革命的内容发生了根本变化,演变成为人民内部的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社会制度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科学技术的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邓小平曾说:“中国最大的政治应该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大局。”正是基于此,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
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没有人民群众,就没有社会的一切,没有人民群众,就没有社会的历史。因而,是否自觉树立以民为本的价值观,做到亲民、爱民、为民,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态度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政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政治,在这个意义上,它应当被理解为社会主义的政治。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的政治观”,从其本质意义和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广义角度上讲,是阶级后社会的一种新型政治。这种政治观点,不仅同资产阶级政治观相对立,而且同狭义上的阶级政治观也有重大的区别。因为,“社会主义”在其原始本意上就排斥了阶级、剥削、阶级私利等一类东西。“社会主义”一词,在19世纪30年代欧洲空想社会主义者最初使用的时候,就是指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一种兄弟般的、大家平等的社会。马克思主义所指的“社会政治”,实质是经过政治的革命变革,消灭了社会关系中人对人的压迫和剥削,实现社会平等后的政治。他设想,人民完全民主代替了阶级的统治;“自由人的民主”完全代替了国家形式的民主;社会性质的权威代替了强制力的权威,实现政治回归社会。社会主义高度发展的结果,必然是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和全面社会化。以至于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的存在,并坚持在彻底解放全人类的斗争中最后解放自己的原则,实现人类大同的最高理想。
到了7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他们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给我们留下思想遗产。由于实现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必须要有一个政治上的转变时期,由于在达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还必须经历保持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和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阶段,因此,就不能不涉及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无产阶级绝不是要简单夺取国家政权,而是要按照新的“社会政治”的原则,对之实行彻底改造,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非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即无产阶级的国家,是无产阶级实现社会政治的桥梁。所谓工人阶级统治,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统治的根本不同在于:它实行的是社会治理,即“人民管理”。列宁在十月革命的前夕,在《国家与革命》第5章中,详细地探讨了由政治社会向社会政治转变的基本理论原理。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宗旨是捍卫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原则和保卫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现“经济的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关键词】依法治国/本质/要求/目标/途径
【正文】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以十五大报告的精辟论述为指导,全面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确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真实意义与成熟形态的依法治国,即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虽然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理论学说古已有之,作为一种治国手段也曾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个别地方个别时期部分地实行过,但由于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完全具备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三个基本条件,因此,当时的思想家们不能对其作出全面的、深层次的科学分析,当时实行的所谓依法治国也往往不过是专制与人治的陪衬而已。滥用权力、野蛮擅断、枉法裁判,在生产力和文化不发达的奴隶制与封建制时代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是那种不发达社会的内在痼疾。
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的强大,依法治国主张与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进步观念开始广泛传播。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基础,论证的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阐述了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原则。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逐步将其民主、法治的主张付诸实践。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在金钱就是一切的社会里,有钱有势的人违法犯罪,往往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阶级斗争的激烈时期,资产阶级政府往往置自己制定的法律于不顾,自己破坏法治原则,违背依法治国的方针,而以残酷的手段,对反剥削反压迫的广大劳动、进步人士实行血腥的镇压。至于二战前法西斯分子所标榜的“法治国家”,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实际上是法西斯的血腥专政而已。虽然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依法治国有很多的局限性、不彻底性,但资本主义毕竟在很大程度上实行了这种文明的、合理的治国方法,并且在这方面为人类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注:《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4页。)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但是,首先,理论上的真理要转化为人们的信念,再在行动中转化为现实,要经过艰难的曲折的过程,需要有数代人的不懈努力。其次,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这些条件都不是在短期内、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完全达到的。第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运作机制的建构,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也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征途中,中外社会主义国家走过曲折的道路,有过深刻的教训。在夺取和巩固政权的过程中,由于阶级矛盾异常激烈,社会关系剧烈变化,革命的暴力、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决策的作用非常突出,法律手段尚不可能被提到首要位置。随着无产阶级政权的的稳固,特别是当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经济建设已成为国家工作的重心的时期,工人阶级就应当适时调整治国方略,逐步实行依法治国。列宁就此曾深刻指出:“我们的政权愈趋向巩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注:《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53页。)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必竟是全新的事业,无产阶级还缺乏足够的治国经验,长期来还未能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取得正确的、深刻的认识,由于人们对旧法制、旧秩序的仇视心理,也由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思维方式的习惯作法的影响,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潮的泛滥,人们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容易夸大国家权力的作用,重视政策和领导人的决策、指示,而轻视、忽视甚至否定法律的重要意义,致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受到挫折。前苏联的肃反扩大化和我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惨痛的历史教训。
我国在粉碎“四人帮”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同志,从时代特点和我国国情出发,深刻地总结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治国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力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逐步发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继承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顺应时展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这不仅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而且也是对人类法律文化的极大丰富。社会主义找到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治国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就走上了保障和促进人类解放、社会进步、世界和平的金光大道。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
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从事物的质与量两方面属性来分析,这种不同,即表现为质的跃迁,又表现为量的拓展。从质的方面不来说,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路的依法治国,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服务的依法治国;从量的方面来说,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更为深刻、彻底,更为全面、丰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前提。只有从四项基本原则入手,我们才能深入理解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它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的,同时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判断标准,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中国的依法治国与法制建设实践已经也必须进一步坚持这一方向。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是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有力保证。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的法律建设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同时,依法治国也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执政的重要方式。在新时期,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符合时代的要求,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权基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依托,依法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治国方略。人民民主专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总体上看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中体现的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也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创制、执行、适用社会主义法的权力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变革与现代化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又是人民监督和约束国家机关按人民意志行使权力的可靠保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是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6页。)这样,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历史告诉我们,那种不要法制、不讲法治的所谓“大民主”,是无政府主义的恶劣表现,到头来只会破坏人民民主,危及社会安定。
(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推进、深化的三大发展阶段、三大理论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其中,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与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所产生的两大理论成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伟大理论与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所取得的创造性成就,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所包含的丰富的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以党的十五报告的精辟论述为中心的依法治国理论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丰富,构成了当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就此,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注:《江泽民答记者问》,载《人民日报》1989年9月27日。)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决定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现,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正如恩格斯在《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指出的:“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91页。)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2页。)
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建设的要求出发,教育引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端正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
通过教育活动,努力达到如下目标要求:
1、法治理念进一步树立。树立依法治国理念,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活动;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满腔热情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确立合法合理、及时高效、公开公正的观念,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职能,努力发挥作用;树立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2、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通过教育和对突出问题的查找整改,进一步加强局党委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进一步加强区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行政系统队伍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3、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进一步树立我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方法步骤
教育活动从6月开始,至12月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1、教育准备阶段(6月)。局成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严新力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向荣任副组长,组员由副局长张杰、朱志忠和局党委委员徐晓青、杨昌麟、许卫东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治处。教育活动正式实施前,领导小组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开展调研,初步了解人员思想认识及法治理念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教育活动的针对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性和有效性。
2、学习培训阶段(7-8月)。局处级领导干部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的原则,通过联组学习、专题宣讲等形式,强化学习效果。全系统采取集中动员、专题辅导、个人自学、讨论交流、撰写体会等方式,开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专题的学习教育。
3、对照检查阶段(9月)。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基层单位认真组织讨论,按照教育的目标要求,联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实际查找差距和突出问题。在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公务员中,重点查看是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是否注意克服和纠正、对群众态度淡漠、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在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重点查找是否树立严格执业、坚持服务为民、保持诚实守信的观念,是否注意克服和纠正忽视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诚信缺失等问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4、整改问题阶段(10月)。局领导班子和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及可能产生问题的苗头,尤其要把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作为重点,认真梳理,分析原因,按照扎实管用、简便易行和规范性的要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边整边改,规范执法行为和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5、检查考核阶段(11-12月)。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干部和司法所干部参加上级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的考核,着重检查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和本质要求掌握的程度。考核不合格者,要离岗培训补课。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灵魂。要教育广大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清醒地认识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绝对领导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马克思主义在司法行政工作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不移地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广大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切实端正执法思想和服务理念,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始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使命的重要保证。
2、精心组织,领导带头。要把这次教育活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局处级领导干部“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制定整改措施,带头抓好落实”。
3、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各单位在教育中要紧密联系领导班子、广大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实际,联系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实际,针对思想理念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克服,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形势的观念得到更新,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