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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案例(6篇)

发布人: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5

火灾案例篇1

关键词消防火灾隐患

一、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运行现状。

2011年,全国相继建立了“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近年来各地利用互联网技术,先后开通了网上受理平台和电子邮箱,拓宽了群众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渠道。充分调动了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积极性,受理数量连年提高,有力的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与此同时,大量的案件和林林总总的举报投诉内容,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落实奖励办法,提高群众的满意度,成为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

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应用法律分析。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该条规定从立法角度体现了国家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的重视。同时,强调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不仅仅是指每个人自己应当自觉地遵守消防法规,还包括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指出、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应有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明确限定了处理各类举报投诉问题的时间范围。

第三十条中规定“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明确规定了公安派出所有处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的职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二节针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四十九条“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该条并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匿名举报投诉火灾隐患。

三、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接访人员专业水平尚需提高。消防工作涉及专业和学科较广,这对于接访人员专业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当前公安消防部队的体制下,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常没有设立专职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接访人员编制,各举报投诉中心通常由防火监督部门消防监督人员兼职,有的地方甚至由文职人员或者合同制消防人员直接接访。由此造成各地接访水平参差不齐,接访受理范围不统一,存在“误报”、错误受理的现象。面对群众的咨询和提问,接访人员无法提供全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依据,降低了群众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的满意度。

(二)举报投诉“假报”、“无法联络举报投诉人”的问题比较普遍。以笔者所在邵阳市为例,2015年,全市处理举报投诉不属实案件占受理总数的23.7%。消防监督人员对举报投诉现场进行核查,时常发现举报投诉内容不属实或者无法联络举报投诉当事人的情形,这种现象不仅浪费了警力资源,同时加大了消防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制约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的发展。

(三)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与监督管理的矛盾。我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对象的规模、性质、火灾危险性的大小、消防技术的难易程度等条件,将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划分为公安消防总队(省、直辖市)、支队(市、州)和大队(区、县)三级。基层消防执法单位在辖区内核查举报投诉的对象有可能不是本级监管和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这一现象产生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审批权利和法律责任的分离,二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基层消防监督人员处理举报投诉问题的难度大,群众满意度偏低。

四、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的改进措施。

(一)建立健全多部门多平台统一举报投诉机制。推动多种举报投诉平台火灾隐患问题统一受理机制,从源头上建立统一受理、咨询和处理制度,避免错误受理,重复受理等问题发生。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历史遗留问题和其它涉及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问题,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更好的推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问题的解决。

(二)强化社区警务建设,构建社会火灾防范网络。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问题,有相当比例是发生在居民院落和城市社区。应当充分依靠基层社区民警,大力开展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指导居民委员会、保安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力量和邻里守望活动,形成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利用辖区资源,及时收集、分析社情民意,预防和制止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构建社会化火灾防控网络。

(三)完善建筑物消防信息建设,制定典型案例处置方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行的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建筑物信息模块基础信息薄弱,没有详细的建筑物消防信息。基层执法人员在面对诸如建筑物消防给水、平面布局方面的举报投诉问题时,常常因为对建筑物消防信息的缺失,无法“对症下药”第一时间直接处理。应当利用互联网技术,逐步完善建筑物消防信息系统,让执法人员“明明白白查找问题,清清楚楚解决问题”。应当将全国各地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焦点问题和大众问题统筹分类,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统一的典型案例处置方法。规范处置此类问题的方法和法律依据,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有助于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五、结语

从国外消防监督管理的经验来看,消防部门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主要途径就是市民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从长期发展来看,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也必将顺应这一趋势。因此,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规范执法和处置程序,推行全民防控,对消除火灾隐患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火灾案例篇2

前言:

严格意义上说小火亡人只是一种现象,是针对火灾事故现场范围大小而言的。近年来消防领域越来越多的运用这一现象揭示火灾发生的规律,寻求防范此类事故的措施和方法。另一方面,现在的火灾事故造成的后果较以往(90年代)有着质的区别: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使用;人类的新行为。一旦火灾发生势必造成群死伤的严重后果,也包括了小火亡人的现象。大火未必造成大后果;小火未必造成小后果。“小火亡人”就是在很小的火灾现场造成人员的死亡。其显著特征为:火灾现场范围小、过火面积小;造成财产损失小。现就我省发生的几起火灾作对比研究,观察小火亡人火灾现场的规律和特点,并提出防范措施和手段,仅供参考。

一、“小火亡人”几起火灾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03年10月2日上午6时30分许,昆明市官渡区阿拉乡普照村28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受灾4户,烧毁土木结构房屋5间,过火面积75.37平方米。经调查此次火灾原因系刘xx用一塑料桶给停在其住处门口的云A95635号三轮摩托加油时,汽油泼漏,被三轮摩托旁正在燃烧的风炉引燃成灾。

该现场西、南、北面均为村民住宅。建筑结构为北面为二层土木结构正房,东面为一层简易砖房耳房,与正房相连,呈倒“L”型,正房与耳房之间为一天井。西面、南面为围墙,南面围墙上开有一双扇铁质门,通过铁门进入天井。起火建筑为二层土木结构正房,系火灾中心现场。案例见图①所示:

(图①)

案例二火灾基本情况介绍:

2006年8月10日16时许,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鸣泉村委会陈旗营村一出租房加工沙发垫作坊发生火灾。此次火灾造成10人死亡、2人重伤。过火面积1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0万余元,是云南省近10年来死亡人员最多的一次火灾。案例见图②所示:

(图②)

火灾原因结论: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技术鉴定,认定此次火灾原因系任学云租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鸣泉社区居委会陈旗营居民小组陈喜的房屋用于海绵坐垫加工,小工雷华平、张国军、李川在使用自制、简易的铁镍电热丝切割工具切割海绵过程中,高温铁镍电热丝引发海绵燃烧导致火灾。

案例三

2010年9月10日00时46分,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晓东村286号发生火灾。中队官兵到场后,明火已被周围群众扑灭。此次火灾造成3人死亡(汪x,女,55岁;张x,女,29岁;张x,1岁),无人员受伤,过火面积约5平米。主要烧毁电动车2辆、摩托车1辆,直接财产损失12680元。火灾现场位于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晓东村286号,起火建筑为昆明梅香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该房屋坐西朝东,整体为框架结构。一层是商铺,二层至四层是住宅。案例见图③所示:

(图③)

二、火灾危害后果分析

1、研究过火面积与人员死亡的关系。上述3起火灾看:第1起为75.37平方米,亡人相对平均面积数为15.074平方米。5人均在二楼,亡人绝对平均面积数仅为6.58平方米;第2起为150平方米,亡人相对平均面积数为15平方米;第3起为5平方米,亡人相对平均面积数为1.66平方米。由此看见小火亡人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几率很大。

2、研究引发火灾的时段。三起火灾发生的时段是夜晚11点至凌晨6点,这个时段是逃生的极不利时间,人处在熟睡阶段。逃生的意志、意识消弱,导致被动逃生,在火灾中难于求生。

3、研究火场温度、尸体烧损程度。通过现场勘验,比较3起火灾当时可能产生的温度均未超过600℃以上。主要通过火灾现场中被火作用的一些介质残留物的状态判断,如玻璃的熔融、炸裂,金属、铝的变化以及混凝土墙面、构建的变化。另一方面,3起火灾18个亡人的尸体的烧损程度不严重。小火亡人现场致人死亡的因素跟火场温度不是最直接的。

4、研究火灾中亡人的行为状态。3起火灾调查结果是其中2起火灾亡人(8人)处在熟睡状态,有4人向出口逃生的迹象,另外4人躺在床上;另一起火灾亡人(10人)正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流程生产,有6人向口逃生的迹象,4人死亡在工作岗位上。火灾中行为人的行为关系跟逃生有直接关系。

5、研究火灾中亡人的年龄结构。3起火灾死亡18人,从年龄结构看:60岁以上的有8人,占死亡总数的44%;12岁以下的有5人,占死亡总数的27%,可以看出死亡中接近71%的人群为弱势群体。

三、火灾灾害成因分析

1、研究火灾原因。3起火灾原因分别为:俩起是电气故障引起,一起是给摩托车加油时不慎引起。但从引发上述3起火灾的点火源或者点火能量看,都是明火引燃、明火燃烧,蔓延速度快是一个重要因素之一。2、研究起火部位、起火点。3起火灾的起火部位、起火点均在起火场所的出口(楼梯口),非常特殊的起火点加剧了对火势的蔓延。从燃烧学原理和火势蔓延机理看,这样的起火部位、起火点是造成火势扩大蔓延的内在因素,由于出口(楼梯口)的固有空间,供氧充足,燃烧猛烈,客观上已经造成不具备逃生的条件。3、研究起火场所建筑机构。3起火灾的场所均是自建的民宅,一把楼梯通到顶层,耐火等级低、楼梯狭窄、可燃物数量多。发生火灾后,楼梯通道就形成“烟囱效应”。

4、研究亡人的致死因素。经法医尸体检验18名火灾中的死亡人员均为火灾窒息死亡,吸入有毒物质死亡: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氰化氢(海绵燃烧产物)等物质。燃烧时间短、燃烧猛烈、火灾场所空间小、可燃物数量多等特点是造成小火亡人的主要原因。

火灾案例篇3

关键词:工程实例送(排烟)系统控制原理消控中心

防烟、排烟的作用是将火灾产生的大量烟气及时予以排除,以确保建筑内人员的顺利疏散、安全避难和为消防人员创造有利扑救条件,是安全疏散的必要手段。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控中心控制送(排烟)系统风机的启停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重要的功能之一。现以厦门市福津大街一节点火灾自动报警工程地下车库为例,浅谈送排烟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之间的联动问题,仅供同行参考。

一、工程实例概况:

福津大街一节点设地下车库一座,一、二层为商场,三层以上为8栋商住楼。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4652.96?,分为两个防火分区,14个防烟分区,设7个排烟系统(P1~P7)及2个送风系统(S1~S2);每个排烟系统担负2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由一台高温排烟机和一台双速排烟机组成,同一排烟分区中高温排烟机与双速排烟机的高速档应能同时启动。双速风机高速档用于消防排烟,低速档用于车库平时排风(手动启动)。排烟机、送风机启动信号由消控中心报警控制器(KP)发出。消防排烟控制顺序为:任一防烟分区失火,所有平时通风换气机(排烟风机低速档)停止运转担负该防烟分区排烟系统的“排烟防火阀”开启并联动该排烟系统的高温排烟风机及双速排烟机高速档启动投入运行该防火分区内送风系统“防火阀”开启并联动送风机启动投入运行;当排烟温度达到280℃(注:当火势猛烈扩大使火灾区域的温度达到280℃,疏散无法进行,排烟设备在其所属的防火分区应停止运行,以防风助火势。)时排烟系统“排烟防火阀”、“防火阀”关闭,联动高速排烟风机及双速排烟风机停止运转。

二、设计技术分析

本工程设计时采用的控制原理图如下:

本工程设计时双速风机高速档是由排烟机控制,其控制原理是可行的。因而这里侧重分析排烟机控制原理。从原理图(图1、图3)可以看出设计时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因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KP)通过排烟防火阀(防火阀)接线盒与排烟机、送风机交流220V控制线路直接相连。将导致交流220V电压加载在DC24V的火灾报警控制器(KP)上,可能导致烧毁报警控制器。故该设计存在较大缺陷,无法在实际工程中运用。

三、修正方案

针对本工程的设计缺陷,提出如下修正方案(以P1排烟机和S1送风机为例,其余累同):

去除图1、3与火灾报警控制器(KP)直接连接的部分,在111与311处分别加入1KA、2KA中间继电器的常开触头。在风机控制箱中设置由火灾报警控制器(KP)控制的DC24V中间继电器1KA、2KA。当火灾发生时,由感温探测器探测到火灾信号反馈给火灾报警控制器(KP),再经集控中心处理后发出指令开启排烟防火阀(防火阀),启动中间继电器1KA、2KA。1KA、2KA动作后马上启动排烟机并联动双速风机高速运转进行火灾排烟,启动送风机对疏散通道进行正压送风。同时应用排烟机、送风机的1KM、5KM交流接触器的常开辅助触头作为排烟机、送风机的正常运行的反馈信号,使得集控中心能监控风机的工作状况。接线见图4、图5。

四、结束语

在风机控制箱中设置由火灾报警控制器(KP)控制的中间继电器1KA、2KA,所产生的工程费用不多,施工简易可行,能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又能实现集控中心与排烟、送风机之间的联动互动的要求。经认证后建设单位采纳本修正方案,目前福津大街一节点已通过消防验收并投入使用。

参考文献:

火灾案例篇4

2007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先后赴建德、龙泉、景宁、台州、仙居、金华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水库以及林业企业、村民委员会、基层人大代表的意见,还赴湖南省学习考察森林消防工作经验。7月10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与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各地、各方面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消防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是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建议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二、关于全年森林消防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随着我省生态建设的推进,全省森林覆盖率和林木保有量不断上升,森林消防工作已经从以前季节性的工作转向全年性的工作,建议条例对森林防火期以外的森林消防工作作出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森林防火紧急期或者划定森林防火紧急区,并森林防火紧急期公告,设立森林防火紧急区标志。”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每年的春节、清明、冬至等民间从事祭祀活动的特殊时段,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时段,建议将其纳入森林防火紧急期管理。还有意见提出,草案关于“森林防火紧急期、紧急区”的提法不够准确和直观,不容易被老百姓理解。为此,建议修改为:“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关于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生产性用火许可。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烧砖瓦等小型生产性用火,由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村森林消防组织,申报用火理由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一些部门和专家提出,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生产性用火的许可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行政村森林消防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不能行使行政许可权。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小型生产性用火多是农业生产用火,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草案的规定应当从我省森林消防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要有利于加强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监督管理,也要有利于方便广大农村群众的农业生产需要。为此,建议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将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许可机关明确规定为:“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

五、关于森林消防检查站。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林区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站,配备检查人员。”“森林消防检查站负责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和运输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有权予以扣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在林区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站并配备检查人员,涉及到增加机构和编制,应当慎重。为此,建议修改为:在森林禁火期和禁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三款)

六、关于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的承担。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火灾扑救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具体执行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森林火灾扑救费用的承担直接关系到森林消防扑救力量的动员和参与扑救人员的经济利益补偿,应当尽可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参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参与扑救人员人员费用支付的规定,修改为:“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七、关于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森林消防经费保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资源环境委员会、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森林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各级政府的财力投入和支持。我省重点林区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力有限,森林消防设施建设和森林消防经费无法满足当地森林消防工作的需要。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八、关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草案第四十条规定:“森林火灾扑灭后,省或者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专家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对起火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由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委员会负责。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评估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的等级分级进行。还有专家意见提出,森林火灾损失需要进行评估的,林业部门或者当事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没有必要再在林业部门建立一个专门的评估委员会。此外,还有意见建议对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结论规定行政救济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修改为:“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九、关于行政处罚机关。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条例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设定两个行政处罚的机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关乡镇行政执法的问题,建议通过法规规定委托处罚的方式来解决。为此,草案修改稿删去了有关乡人民政府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火灾案例篇5

【关键词】汽车火灾电气系统缺陷判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行业的发展速度也明显加快。但是,在为人们带来了极大便捷的同时,汽车所引发的安全隐患也与日俱增,其中汽车火灾的隐患,更是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失。

1汽车电气系统火灾分析

汽车火灾就发生原因来说,大致可区分为外因起火与内因起火两种。其中,外因起火多由人为纵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等外部因素造成;内因起火多由汽车自身机械故障、产品缺陷等内部因素造成,如电气系统发生的线路短路、油路系统发生的油品泄漏、排气系统与制动系统的高温炽热表面等。

目前,国内的汽车火灾调查着重点往往在于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与损失评定,因而过于强调人为因素而忽略了汽车作为一种工业产品本身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这样很难从根本上控制汽车火灾及危害。因此,有必要对汽车电气系统起火缺陷情况进行分析。

2汽车电气系统起火缺陷特征分析

2.1汽车电控模块起火缺陷特征分析

汽车电控模块是汽车上各个电控系统的核心部件,配合传感器、操纵及执行机构等实现汽车在各种功能上的电子控制与运行。汽车电控系统作为现代汽车智能化研究的主要方向,直接影响着汽车安全、汽车人机工程等领域的技术发展。存在于汽车电控系统上的电控模块缺陷,不仅造成相关系统部件无法正常运行,甚至有引发车辆火灾的危险性。如:2013年对某品牌车型的召回中,其产品缺陷即表现为电机控制模块问题导致的电池组充电能力下降,该缺陷在特定情况下会引起车辆发动机熄火或无法启动,极端条件下甚至可能引发车辆自燃。

2.2汽车电器设备起火缺陷特征分析

汽车电器设备是汽车电气系统的功能输出与电能消耗器件,包含有各种车用电气与电子功能设备,常见的如雨刮、空调、照明系统及多媒体系统等。电器设备起火缺陷除电路原因外,还可能表现为焊接不实、匹配不良等制造或装配问题。对我国汽车电气系统起火缺陷召回中涉及电器设备的召回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主要缺陷表现有整车设计匹配问题、零部件自身的制造质量问题以及设计时未考虑特殊使用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实际故障。如电器设备的功率配置不当、运行卡滞等,往往会导致相关电路过热的问题;设备出现裂纹或密封设计不当,则会在异物侵入时引起内部电路的短路等故障。

3汽车电气系统起火缺陷判定分析

3.1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为了搜集汽车火灾的基本事故信息,如火灾的蔓延发展时序、损失伤亡状况、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确认、相关物证提取等。汽车电气系统的组成结构及技术成分极其复杂,表现出的起火原因不一而足,要求火灾调查人员拥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基础。图1为汽车火灾事故的基本调查程序。

3.2鉴定分析

针对汽车火灾调查过程中提取的物证进行鉴定分析,是判定汽车火灾原因的关键。汽车电气系统火灾中所提取的物证主要为带有金属熔痕的导线、插接件、电池及用电设备等,常用的技术鉴定方法有宏观分析、金相分析、成分分析、剩磁分析、能谱分析、热分析等。主要针对事故车辆燃烧痕迹特征、火灾蔓延发展等多方面信息进行勘查核验;起火部位认定阶段需要结合调查询问、现场及车辆勘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判定火灾最初的发生部位。

通过鉴定分析,一般可以确定或排除可能的火灾发生原因。如根据汽车电气线路的熔痕特征分析汽车火灾的蔓延发展过程,利用金相分析法判定熔痕的一次短路或二次短路特征,进一步缩小火灾调查范围,确认起火部位及起火原因。

3.3缺陷评估

汽车产品缺陷具有先天性、普遍性、危害性等特点,判定汽车电气系统火灾是否基于产品缺陷产生,要结合起火原因、起火部位、车辆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由车辆自身故障引起的汽车电气系统火灾,根本起火原因除设计或制造导致的缺陷因素外,还可能是由于不合理的车辆维修、改装等引起。因此,汽车起火缺陷评估一般可分为个案预估与综合评定两个阶段。

个案预估从具体的汽车火灾事故出发,经事故调查取证和鉴定分析得出起火部位和火灾原因,针对由疑似缺陷因素起火的案例进行疑似缺陷分析,并将起火缺陷存在可能性较大(即分析结果为存在疑似起火缺陷)的案例列为重点跟踪对象,归入汽车起火缺陷数据库中。

综合评定通常针对由同品牌或同系列的汽车产品中发生的多起疑似起火缺陷案例进行缺陷分析,但也不排除针对明显由起火缺陷引发的汽车火灾事故个案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一般结合案例分析、专家探讨、厂商反馈、试验验证等进行缺陷综合分析,并对最终评定为存在汽车起火缺陷的产品进行召回管理。

4结论

总之,汽车火灾的起火原因有很多种,其中电气系统火灾时有发生,而汽车电气系统起火缺陷是造成汽车电气系统火灾多发的原因之一,通过分析可见汽车电气系统中汽车线束起火缺陷主要表现为线束的磨损与接触不良等引起的短路、漏电及电弧火花等问题,汽车电控模块起火缺陷主要是由设计原因造成的模块短路或过热问题,汽车电器设备主要起火缺陷表现有整车设计匹配问题、设备自身的制造质量问题以及设计时未考虑特殊使用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实际故障,从而引起火灾,而汽车火灾的扑救方法也要与时俱进,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但总的原则是要根据事发时的具体情况,不要惊慌,本着救人灭火的原则,减少火灾损失。

参考文献

[1]郝存继,马宏伟.汽车电气火灾频发的原因及调查方法[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8,06:460-462.

[2]黄雅妮.汽车电气火灾分析及防治策略研究[A].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重庆市人民政府.自主创新与持续增长第十一届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3)[C].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重庆市人民政府:,2009:5.

[3]刘振刚,陈克,张德胜.汽车电气火灾现场勘查与鉴定技术的研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7,05:577-579.

[4]陈新,张志永.汽车火灾起火原因分析研究[J].科技信息,2013,23:490-495.

火灾案例篇6

一、利用时事案例导入新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新课导入既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新课导入要体现主旨、展现中心、吸引学生,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性。选择好一个典型的时事案例导入课堂,利用它的时效性、生动性、贴近学生、贴近生活的特点,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七单元《燃料及其利用》是初中化学《新课程标准》的重要教学内容。它体现了化学与生活、社会、人类的关系和作用,体现科学、技术、社会的相互关系,是体现化学教育价值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本单元内容的教学,对于培养学生对自然、社会的责任感,特别是增强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防范火灾等灾害的意识都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上海“11・15”特大火灾让全国人民痛心,引起了全世界人民的关注。它与本章的教学内容紧密相关,是一个非常好的时事题材。

2010年11月15日,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高层公寓起火,导致58人遇难,70余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巨大损失,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在课题1“燃烧和灭火”教学中,用下载的相关新闻视频导入课堂,学生看得特别认真,注意力特别集中。与此同时,我们及时引导学生思考三个问题:一是起火的原因是什么,二是燃烧的材料是什么,三是火灾现场的逃生办法有哪些,明确了课堂教学的主要目的,紧扣了教学的中心任务,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学生的积极性马上被调动了起来。

本堂课采用的是情景导入法,利用火灾对人们的警示效应,吸引了学生的兴趣与注意力,使学生的情感达到最佳状态,将课堂顺利地引向深入。

二、利用时事案例深化课堂内容,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联系实际是课堂教学的生命线,检验课堂教学效果的重要尺度是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新课程改革特别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时事案例为课堂教学提供了丰富的实际内容,题材鲜活、贴近现实,针对性强,对于提高课堂实效很有帮助。

本单元是化学课改教材增添的内容,将散落在老教材中不同章节的内容,如原来在第一章《氧气》中有关燃烧条件的探究、第五章《碳和碳的化合物》中二氧化碳灭火、甲烷及乙醇等燃料的燃烧等融合在一起,以燃烧作为主线,将燃料的利用、燃烧带来的不良后果等内容组合在一起的逻辑结构。本单元学科性知识点并不多,但紧密联系实际。内容以联系生活、社会的实用知识、观念性问题为主。学习本单元内容,能帮助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上海“11・15”特大火灾非常适合本章教学特点和内容需求。通过分析事故原因,可以深化、活化课堂教学内容,提高课堂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教学目的。

此次火灾发生时,该建筑正在实施节能综合改造项目,也就是外墙保温工程。起火原因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发脚手架和外墙上的易燃材料,火势迅速向居民楼里蔓延。火灾的燃烧材料是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教师在分析火灾事故原因和消防灭火过程中,及时引导学生认识燃烧的条件和灭火的原理,了解易燃易爆物的安全知识,以及常用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和适用范围。

三、利用时事案例拓展课堂空间,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主要阵地和主要渠道。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化学教师必须营造一个理论与实践、书本知识与社会事例相结合的大课堂、大空间,将课堂的创新思维训练运用于生活实践、社会实践,激发学生创新动机。将时事案例引入课堂,培养学生灵活运用已有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开阔学生的思路,提高思维水平,从而发展学生的创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