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假新闻失实新闻职业道德
2011年,学界在重新审视新环境下的“假新闻”的基础上,探寻治理“假新闻”的方法。
一、假新闻的新内涵、新特征
有学者提出,与假新闻或“虚假新闻”严格的、概念上的意义不同,实际在使用这一词语时,往往涵盖了各种不同的形态。在厘清假新闻的涵盖范围的同时,学者们也对新环境下假新闻的新特征作了描述和分析。
杨保军提出,假新闻的指称对象包括了失实新闻、假新闻和策划性新闻。其中“策划性新闻”这一概念与“自在发生”的“自然性新闻”相对应,是容易出现失实和假新闻的新闻类型。①赵振宇则提出,虚假新闻包括假新闻事件、假新闻报道、新闻炒作和新闻失实等几种情况。②
董天策总结了近年来新闻理论和实践中,使用“虚假新闻”一词时可能指的形态:假新闻、失实新闻、可能出现失实的新闻。并且提出,对于失实新闻,应该从失实的程度进行具体分析;而可能出现失实的新闻(即所谓的“策划性新闻”、“公关新闻”、“疑似新闻”等)是否作为假新闻还需讨论,但这类新闻很容易出现报道失实,对此需要警惕。③
而对假新闻的新特征,童兵将其概括为:假新闻的报道对象的范围更广,造假者对此“无所顾忌”;各级各类新闻单位普遍造假,各种类型的新闻均有造假,体现为“无所不为”;造假媒体和个人不检讨、不受处分而形成的“无所畏惧”;受众习以为常,“无动于衷”。④
王佳航从自媒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分析,提出假新闻的新特征有: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以微博为例,自媒体有一定自净功能,可能在传播假新闻的同时出现辟谣;公众对假新闻的问责力度加大。⑤赵振宇也分析了近年来假新闻出现的新特征:纯粹的假新闻数量增多,造假门槛降低;人为制造却伪装成真实的“假象新闻”多,且具有迷惑力;从目的或动机的角度分析,制造假新闻的根源复杂化;假新闻与技术的关联度更强;假新闻危害和影响越来越大。⑥
二、新环境下假新闻的成因
《新闻记者》在2012年第一期推出了《2011年虚假新闻病理分析报告》,其中对年度虚假新闻的形成根源分别概括为:“信源差错”、“网络谣言”、“误用数据”、“信源差错”、“蓄意炒作”等几种类型。其中,“网络谣言”,又分为三种形式,即“报纸刊发新闻网络媒体转载广泛传播”,“微博首发网络扩散”和“论坛、博客等不实信息、草根流言传统媒体取材,在不经核实、不经求证或者难以核实和求证的情况下便发稿网络媒体再次转载”。⑦
童兵从社会大环境的问题和编辑记者自身的不足两方面分析了假新闻的成因。从大环境上看,主要是:“党风不正”,即党政机关借“表扬稿”的形式夸大业绩;“商风劲吹”,指商家操控新闻生产(甚至有),借用虚假新闻实现自身利益;“体制混乱”,即新闻体制改革没有跟上市场经济,造成管理混乱,缺乏对假新闻的监管和打击。而编辑记者自身的不足主要有: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道听途说的写作方式、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缺乏基本知识(甚至缺乏常识),此外还有写作新闻时凭空捏造、信口开河等。⑧
陈力丹提出,“新闻真实”在我国的新闻实践中的实际地位,是造成假新闻的重要原因。我国新闻生产中实际奉行的“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合二为一”的逻辑,事实上使得新闻真实让位于新闻“意义”,使得“新闻真实成为一个容易被放弃、被漠视的空洞的职业道德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各种假新闻必然层出不穷。⑨
刘自雄、王朱莹则从受众的角度入手,探析了假新闻传播中受众接受心理:首先,普遍存在的刻板印象,使受众容易接受符合某种符合刻板印象的虚假报道,将其视为真实;其次,受众为了避免认知失调,而主动寻找能够证实自身判断的信息,忽略与之相悖的信息。符合自身判断的虚假信息,即使很容易证明是虚假的,也比与受众判断相悖的真实信息更容易被接受;最后,从众心理作用下,受众更倾向于放弃独立判断,“轻信主导的观点”。⑩
杨保军从新闻传播主体的角度,分析了假新闻的根源:道德不善;职业新闻传播者缺乏专业精神、专业素养。⑾董天策提出,分析虚假新闻产生的机制“必须紧密结合新闻生产过程及其社会语境”。⑿
三、对防范和治理假新闻方式的探析
1、借鉴国外经验
王军、栾絮洁总结了外国传媒和行业组织颁布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关于“消息来源”的使用规范,提出以下可供借鉴的举措:新闻必须提供消息来源;消息来源应认真核实;尽可能少用匿名消息,不得不用时,必须提供对消息来源的描述;对于消息来源的有偿交易一般禁止,特殊情况下也要经过严格的条件限制进行。⒀
周逵介绍了《纽约时报》防止新闻失范的具体做法:规范消息来源;设立公共编辑;规范和限制修改新闻图片;规范使用社交网站相关信息。⒁何德功总结了日本媒体防范假新闻的手段:完善媒介内部自律体制;对假新闻严肃处理、深刻反省;提高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促使新闻从业者保持高度警醒。⒂吴长伟则介绍了英国传媒业以媒介自律为基础,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监管假新闻的治理方式。⒃
2、针对我国情况的解决方案
童兵提出,要从“净化舆论环境”、“严格制度保障”两方面治理虚假新闻,特别指出,净化舆论环境要做到坚持以实际工作成绩、而非媒体报道作为评价政府和官员业绩的依据;而严格制度保障,要确立新闻造假一票否决的制度。⒄
陈力丹认为,治理虚假新闻,需要建立新闻职业道德机制。包括以下要点:“确立忠于事实的职业理念”;“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涉及新闻采访、写作和编辑的职业规范,以及相应的工作流程中的监督机制”;“形成失实后的‘更正与答辩’机制”;“传媒内部要有具体的部门和专人,来监督本传媒内各项职业规范的落实”。⒅
林溪声提出了治理假新闻的系列方式,特别指出:“新闻传媒公信力应被视作政府公信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打击虚假新闻、提升新闻传媒的公信力,也应成为提升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⒆曹鹏提出反对假新闻需要标本兼治,具体来说:调动政府资源、行业力量,抓反面典型;实行“零容忍”,对假新闻的责任人,在全国范围内终身取消从业资格;专业媒体开展行业内的监督。⒇
刘自雄、王朱莹则从新媒体环境下如何防止受众相信假新闻的角度进行了探析,特别提出:舆论引导工作应该尊重常识和规律,充分考虑公众的信息需求;“鼓励异见,培养新媒体把关人和意见领袖”,防止舆论出现一边倒、继而出现从众行为。(21)
结语
总的来看,2011年学者们对假新闻问题的研究,有以下特点:
第一,紧扣时代脉搏,针对新环境形成了新看法。社会环境的变化、传播技术的发展、新闻业的发展变革……许许多多的变化,使得假新闻无论是内涵、特点,还是成因,都与以往有所不同。而学者们在研究中,亦紧密结合了新环境的种种变化,形成了不少有价值的新看法。
第二,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互动更多。学者们在研究假新闻问题时,从当前的新闻实践出发来看问题,研究了近年新出现的假新闻案例,从不同角度分析给出了一些防范、治理假新闻的可行的举措。2011年10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其中不少具体规定,正与学者们此前在研究中给出的建议相同。
第三,搬来“他山之石”,未言如何攻玉。如果说2011年在假新闻问题的研究中,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那应该就是在研究国外防范、治理假新闻的经验时,学者们过于关注“他们是如何做的”,而没有足够地分析“这些经验是否适用于我们当前的情况”。
随着自媒体的继续普及,信息门槛会更低、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会更广。可以预料,假新闻也会随之产生新变化。同样可以预料的是,学者们对假新闻问题的研究也会继续跟进,在2011年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前行。
参考文献
①⑾杨保军,《认清假新闻的真面目》,《新闻记者》,2011(2)
②⑥赵振宇,《进一步厘清虚假新闻概念的几个层次》,《新闻记者》,2011(6)
③⑿董天策,《虚假新闻的产生机制与治理路径》,《新闻记者》,2011(3)
④⒄童兵,《净化环境,严格制度,确保新闻完全真实》,《新闻记者》,2011(3)
⑤王佳航,《自媒体繁荣图景下的虚假信息治理――以微博假新闻“金庸去世”为例》,《新闻与写作》,2011(4)
⑦年度虚假新闻研究课题组:《2011年虚假新闻病理分析报告》,《新闻记者》,2012(1)
⑧童兵,《假新闻屡禁不绝的缘由――〈新闻记者〉“年度十大假新闻”评选十年分析报告之二》,《新闻记者》,2011(5)
⑨陈力丹,《新闻真实,一个并不复杂的职业要求》,《新闻记者》,2011(3)
⑩(21)刘自雄、王朱莹,《被信任的假新闻――虚假信息的受众接受心理探讨》,《现代传播》,2011(7)
⒀王军、栾絮洁,《从消息来源的核实看西方媒体如何防范虚假新闻》,《新闻与写作》,2011(4)
⒁周逵,《〈纽约时报〉防止新闻失范的一些认识和做法》,《中国记者》,2011(2)
⒂何德功,《寻找共因完备手段――日本媒体如何严防假新闻》,《中国记者》,2011(5)
⒃吴长伟,《自律与行业管理结合――英国传媒业如何治理虚假新闻》,《中国记者》,2011(7)
⒅陈力丹,《新闻记者首先要对真相负责》,《新闻战线》,2011(4)
⒆林溪声,《构建杜绝虚假报道的长效治理机制――〈新闻记者〉“年度十大假新闻”评选十年分析报告之三》,《新闻记者》,2011(5)
⒇曹鹏,《反对假新闻要标本兼治三管齐下》,《新闻记者》,2011(1)
采用差异化策略明晰定位
《阳光政务》栏目最早脱胎于珠海电视台2000年8月推出的新闻性谈话节目《有话要说》。当时《有话要说》以面向百姓、关注民生为宗旨,选题紧紧围绕近期发生的一些新闻事件及众说纷纭的热点话题,为观众提供交流认识、探讨问题、沟通思想的谈话空间,同时也为珠海市委市政府提供了解民情、洞察社会的窗口。节目开播后,一度成为收视率较高的栏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节目劣势逐渐显现:没有新闻报道的时效;缺乏民生新闻第一现场的视觉冲击;节目形态远逊于娱乐节目不间断的搞笑噱头。主持人与嘉宾的“侃侃而谈”过多取决于嘉宾的个人魅力……于是面向百姓、关注民生的谈话内容不再是收视份额的天然保障。怎么办?采用差异化策略明晰定位成为《阳光政务》摆脱窘境的首要选择。
在节目形态无法进行颠覆性改变的窘境下,节目内容的大胆改变成为难中取易的明智抉择。《阳光政务》立足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政务公开、政策阐释,为普通市民、具有独立思想品格和专业背景的知识精英打造就政府决策进行批判性解读、事前论证和探讨的平台。这种差异化定位为《阳光政务》赢得了生存空间。
“让公众适度了解、讨论和介入公共事务管理过程”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理念,为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参与型民主政治”奠定了形而上的可行性。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成为政府“阳光政务”的必然。所以,《阳光政务》定位的差异化,不仅恰逢其时,顺应了社会的发展趋势,而且也为开始新的探索提供了坚实的注脚。
执著追求“新闻性”特色
由于谈话节目是将人际传播转变为大众传播的节目,因此,谈话节目必须遵循新闻性原则,达到既符合人际传播规律又符合大众传播规律的双效合一。
在以政务为主要内容的谈话节目中,怎样才能既体现新闻性又不同于新闻节目?《阳光政务》的实践是:唯新闻性又不唯新闻性。前者体现在选题上努力挖掘谈话节目所蕴涵的新闻性价值。后者则表现为扬弃新闻节目范式,遵循社教节目形态的思辨和争论特色。
唯新闻性选题,即:坚持新闻性,并不像新闻节目那样强调时效的“易碎性”,而是注重对政府政务中蕴涵新闻价值的事件进行正确引导,以理服人。
大选题小切口,栏目编导以平民视角关注政府的政务工作。《擦亮眼睛看维权》直接批评消费者协会的缺位和“捞过界”;《农贸市场改造为什么这么难》邀请经贸局、工商局等几家职能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向现场观众和电视机前的百姓解释个中缘由。
唯新闻性就是强调谈话的话题一定既有新闻事件的时效性,又具备新闻事件的故事性,而不唯新闻性则体现在具有最大可能的思辨性和争论性。从《区域经济发展回眸》到《千里取经,意在珠海魅力》;从《直击2030规划论证》到《珠海,25年后什么样?》、从《城市建设与管理论坛》到《135计划重塑美丽珠海》等,不仅形成了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和影响,而且在涉及珠海重大经济社会现象的话题中,也较多给予“非主流思考”的“民间思想家”以表达空间,在引导正确舆论的话语权掌控中,最大限度地体现话题主旨的集中性和话题探讨的开放多样性的融合。
坚持不间断地渐变突破
一个成功的电视节目由外在形态和内在内涵两方面构成。外在形态表现为其媒体介质的物理属性平台,而内在内涵则表现为节目主创人员对表现节目所附着的各种信息专业化采集、制作、把关及对特定传播渠道的配置、运用等。在传统的大众传播时代,掌握了物理属性平台,就掌握了话语权,而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可以分庭抗礼的今天,话语主体的多样化已经对过去的“话语霸权”和“自娱自乐”形成了颠覆性挑战。在这种大背景和语境下,电视节目要保持长久生命力,实现可持续的品牌效应,关键是节目形态要形成鲜明、独特的特色并逐渐趋于“稳定”,并在此基础上不间断地“渐变式”突破。
《阳光政务》的内在表现形态,在于保证每一期节目的内在“品质”由内而外塑造整体“品牌”。具体就是立足于强化节目主创人员的策划意识,每期与嘉宾提前沟通,并形成相对完整的录制文本,保证计划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当数字电视开始进入千家万户的时候,《阳光政务》作为不断增加的电视频道所生产的海量内容基数的一分子,面对不断增加的电视内容的消费者――观众,节目的“稳定性”自然受到挑战甚至颠覆,不间断的“渐变式”突破就成为必需。
首先,必须持续不断强化栏目的外在形态宣传,使栏目的品牌效应不断得到强化。
例如高频次播出的宣传片、特别节目的大密度推介等,都有助于形成“万绿丛中一点红”式的个性化栏目标签,从而在遥控器的“7秒”按键选择期内留住观众眼光。
其次,构建类似于广告投放的“互相嵌入式”机制,使受众的范围在稳定中逐渐扩大。
如果受众感觉不出投放的广告是广告,就实现了嵌入式广告的目的。而“互相嵌入式”则意味着在特定受众、目标受众、潜在受众和准潜在受众的收视习惯与节目之间构建一种相互接受、相互影响、相互扩大、相互促进的关系。借用“互相嵌入式”的广告投放术语来解读不间断的“渐变”,就是在原有受众基础上,通过影响参与节目录制的特定受众或行政指定收看的目标受众,使这些特定受众或目标受众在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的过程中,逐渐影响其周边人群,即潜在受众和准潜在受众,接受节目影响又反过来影响节目,并在此过程中使收视群体逐渐呈现出良性增长态势。
第三,在日播节目的基础上,注重对特别节目或系列节目的策划。
在节目常态化的播出中,受众经常看到有特别节目或系列节目播出,会强化对节目的忠诚度。
关键词网络时代;新闻采编;素质
中图分类号G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4)113-0029-02
随着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网络传媒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以其及时性强、互动性强、冲击力大、内容容量更丰富等众多优势,迅速成为传媒行业的佼佼者,极大地改变了传媒的发展格局,给传统媒体巨大的冲击,传媒领域正式进入了网络时代的新传媒时代。基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广大新闻采编人员唯有不断加强学习,快速掌握新传媒的特征和规律,才能真正驾驭新的平台为我所用,成为网络时代的合格的新闻工作者。
本文从网络时代的传媒本身的特征谈起,就新闻采编人员的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探析。
1充分了解并掌握新媒体的特点与属性
在掌握网络时代媒体平台的基本特点与属性,是分析新闻采编人员应该具备那些素质的必要条件和基础。唯有掌握了网络时代的传媒体特征,才能根据现实的需要针对性地找到提高网络时代新闻采编人员素质的“钥匙”,才能从本质上找到自身亟须修补的短板和症结,从而“对症下药”。
网络时代的传媒平台与传统的媒体传播平台的不同,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一是及时性更强。传统媒体时代的新闻采编,由于受到设备、交通工具、通讯手段、传播方式等限制,很多时候必须亲临现场才能采集到新闻,不能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把信息传播出来,实际上新闻变成了“旧闻”。网络时代借助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微博、贴吧等工具,在事件发生的同时就能将信息传播出来,时效性更强。因此,网络时代的新闻采编人员要增强紧迫感,进一步增强新闻的时效性。
二是互动性更强。传统媒体只是单向传播,不具备双向交流的特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闻采编与传播的呆板。网络媒体时代的传媒机构,都将传统媒介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介紧密结合,线上线下密切互动,让新闻变得更加生动,更有生命力。所以,新闻采编人员在网络时代要注重与受众的沟通交流,通过互动,去发现新闻,提取信息,升华新闻的主题和内涵,增强新闻的可读性,让新闻更“接地气”。
三是信息大爆炸,信息来源多元化。广播和电视媒介受到时间限制,纸质传媒受到版面容量限制,只能在海量的信息中摘取部分新闻信息进行报道,信息的交流和沟通过既不充分也不深刻,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进步,不能满足社会受众日益增加的信息需求。网络时代的传媒平台采用虚拟技术,彻底打破了传统媒介的限制,实现了新闻信息采编与传播的全新革命。信息大爆炸是网络时代的基本特征,新闻采编人员要分析受众的心理需求,从信息中筛选有价值、富有生命力、能够正确引导舆论的素材信息进行加工编辑,从而扩大新闻的影响力。
四是言论更自由,新闻更开放。传统媒体在很多时候受到信息源的干扰和阻挠,不能全面地展示事件的全貌,或者不能更加深入地探究事件的真正根源。除此之外,还要受到体制内各级管理机构的审查和审核,新闻几乎都是经过过滤的产物,并不是原生态的事实本身。因此,新闻采编人员要更加注重听取和吸收“网友”的声音,在思想的交流与碰撞中找到新闻的价值,在观点的争辩与讨论中找寻事实的本源。
2善于辨别、分析、整理、整合各种信息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多元化,微博、贴吧、社交群等都是重要信息传播工具,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娱乐、教育、汽车、房产等社会各方面的新闻信息。信息的者只要具备基本的网络工具操作能力,不管其身份、地位、学历、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信息,发表观点与评论,这就造成了信息的鱼目混杂。
新闻采编人员要善于分析这些信息,发现那些信息是有价值的,那些是没有营养的;那些是真实的,那些是虚假的;那些是表面的,那些是本质的……要运用分析、综合、对比、求证等各种方法检验信息的真伪,保持足够的清醒,独立思考,明辨真伪,编辑整合,传播真实、客观、全面、有价值的新闻。
3广泛拓展社交网络渠道,扩大信息来源
网络时代一个重要的特征是:信息与信息接收的主体交融。在网络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只不过,新闻采编人员是职业的信息传播者,身份上赋予了职业特征而已。爆出猛料的微博博主、透漏内幕的贴吧吧主、转发新闻的社交群主……这些人都是广义上的新闻采编人,他们知道或者采集了信息,进行了编辑和,完成了信息传播的全过程。所以,受众由单纯的信息接收,变成信息接收与的角色融合,促进了新闻来源的多样化,促进了新闻信息的更快、更真实、更完整的传播。
基于网络时代新闻信息传播的这一特征,新闻采编人员为了获取更广泛的信息,就要拓展自己的社交网络,扩大信息来源,为新闻的采编提供稳定的多元化的渠道和方式。其一,某一领域的专职采编人员可以重点关注该领域的行业专家的微博、博客、QQ空间等动态,以此来提升报道的专业性和深度;其二,善于参加论坛、QQ群、贴吧等组织的各类网友互动,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其三,维护网络社交圈,通过线上互动,线下交流,增进感情,培养信任,让信息来源更可靠;其四,与同行建立广泛的联络,通过信息共享,资料共用等方式,建立起自己的信息来源渠道。
4遵纪守法,坚守道德底线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更加迅速,传播的面积更广,短时间集聚的影响力更大,因此,新闻采编人员在信息传播上更应该认真、谨慎、客观、理性、全面、准确。作为一名记者都必须严格地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行业自律,遵守职业道德。网络时代虽然很多信息传播平台是虚拟的,但它对受众,对社会的影响是现实的。因此,新闻采编人员在信息,表达情感时,必须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框架内适合的正确的信息。
记者在新闻信息前,一定要全面的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遵循新闻信息的一般流程,慎重表达自己的情感,时刻考虑到网络的迅速传播可能会造成的社会影响,这样才能保证网络时代新闻传播的充分、高效、有价值的利用。网络时代新闻传播的及时性、互动性等特征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会促进事件的积极发展,促进社会的正向发展,也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权衡利弊,取长补短,严格审核,强化监管才能促进网络时代媒体平台的健康长久发展。
综上所述,新闻采编人员要具备应势而变的水平和能力,分析掌握网络时代传媒的特点与属性,充分发挥和利用新传媒的优势,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不断提升自身的采编水平,扩大社交网络,扩大新闻信息来源,通过信息、观点的交流与探讨,以独特的观察新闻视角、崭新的论点观点,让新闻更务实、更接地气、更丰富。网络时代的新闻采编人员应该是一专多能,知识丰富,了解受众,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一、传统媒体规制的历程
大众传媒在传承价值观念、培育新的价值意识、塑造价值主体、建构共同价值取向、维持价值体系和引导价值目标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范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是我国政治自信的充分体现。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也是对外开放的需要。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担负着引导世界认识中国的重要作用。
建国以后,新中国将旧中国所开办的报纸、杂志和广播电台全部接收,并改造为以《人民日报》为龙头的社会主义新闻体系。“”期间,国家对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控制十分严密,妨碍了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正常发展。
改革开放之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一时期大众媒体还未兴起,媒体数量相对较少,国家对媒体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下的规范和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国家逐渐认识到意识形态弱化的不良影响,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的重要性,对新闻媒体采取了新的管理方式。这一时期,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工作更加细致。国家对新闻媒体的管理逐渐制度化,新闻报道更加有序,新闻的公开透明度逐步加强。在社会生活领域逐步开放,社会更加富有活力的同时,一些领域逐渐变得庸俗化。这种庸俗化使人们对政治的热情逐渐降低,对金钱的追逐则成为不少人生活的重要目标。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试办民营发行。进入21世纪,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改革进一步深化。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开放书报刊分销服务市场,为此提出了新华书店转为企业的改革要求。2003年,开始了新一轮的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改革,开始在9个省市21家单位设立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大约经过3年时间,最终达到了国家所确定的目标。同时,我国也逐渐放开外资与国内私人资本入股出版行业的限制发行。
根据我国改革开放探索的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以新闻出版业为例,下一步改革争取实现的目标是“一个体制、两个格局、三个体系”。一个体制就是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自主经营的体制。两个格局就是以国有为主导,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以民族文化为主导,吸收人类优秀文化共同发展的开放格局。三个体系就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市场体系,以人为本、深入基层的公共服务体系,以及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传播体系。
二、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我国是一个传媒大国,拥有的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数量堪称世界第一。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计,到2010年,全国共有出版社581家,其中包括副牌社33家。中央级出版社221家,其中包括副牌社13家。地方出版社360家,其中包括副牌社20家。从报刊杂志的角度来分析,到2010年,全国共出版期刊9884种,总印数32.15亿册。在这些报刊杂志中,有一些是党政机关主办的报纸杂志。党政机关主办的报纸杂志以及具有教育功能的报纸杂志是教育人民群众与全体党员的重要舆论阵地,是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平台。
目前,我国逐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法律体系。在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宪法和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之外,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宪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在社会生活中起具体操作作用的是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是国家在思想文化建设上的重大战略任务。这一战略任务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原则要求,这在宪法的序言中有明确的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是限制公民的自由,而是有序地扩大公民的自由,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宪法的规定。如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法律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法律,既有综合性的基本法律,也有专门性的法律。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述法律与新闻活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如,《刑法》第105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专门法律有《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保密制度和泄密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三)行政法规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行政法规比较多,效力层级较高,社会影响也比较大。《关于对期刊出版实行自负盈亏的通知》、《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属于此类。另外,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或者转发的一些通知或者规定,如《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法规也属于此类。这些行政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管理。表面上看,上述法规的社会管理职能很明显,但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功能却并不明显。但如果结合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具体管理行为,也能体会到这些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紧密关联性。
(四)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主要是国务院所属国家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报刊、广播和电视的专门规章,包括如下几类:一是有关新闻媒介管理和经营活动的规章。如2005年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二是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章。如1990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1998年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是关于取缔、打击非法出版物的规章。如2004年最高院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四是关于约束新闻从业人员行业道德的规章。如2001年《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2005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
三、政府管理模式的改进
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每天面对千变万化的社会局势,仅仅凭借法律进行静态的调控,难以收到理想的社会效果。所以,建立良好的动态控制管理模式十分必要。对社会舆论传播载体应当实行两条线交叉管理。一方面,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对传媒实行思想政治上的领导,引导传媒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做正面宣传,并对传媒进行跟踪管理与监察工作。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则由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一)改进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批准登记模式对新闻媒体实行批准登记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比如,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登记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册登记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制度是国家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重要环节。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主办单位应当切实负起责任,领导和监督出版单位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出版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应当从主办单位做起,层层落实。
(二)改进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审读模式审读、审听、审看(简称三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审查报刊是否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是否贯彻了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成立专职三审小组,按层级负责审查社会舆论传播载体,可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规范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目前三审人员的素质整体较高,政治可靠,经验丰富,责任心很强,能够依据具体分工,做好报刊杂志或电视电台节目的三审工作,及时完成三审报告的撰写。
党委宣传部与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之间的三审工作交叉,可以起到互相配合、拾漏补缺和互相监督的作用。但三审人员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既有媒体报导政治导向方面的问题,也有文字图片错误的问题,比如写错中央领导人的名字,台湾、香港、澳门被称为国家,刊登凶杀案件现场过于血腥的照片等等。
我国建立的三审制度符合国情。中国媒体发展太快,数量太多,逐一实行事前审查需要数量相当庞大的审查人员,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所以通过颁布各种禁载规定,建立事后三审制度,能够起到加强媒体自律的作用。
(三)改进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统一协调模式在新闻工作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遵循新闻规律,对各种新闻媒介实行分级负责和分类指导,宏观上进行有效的舆论调控。各类各级媒体虽然各具优势、各具特色,但是,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政方针的宣传上,一定要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新闻改革应当有利于加强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而不是削弱这种领导。社会舆论传播载体进行舆论宣传,引导社会思潮,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发挥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推动新闻宣传更好地密切联系群众,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言论有自由,宣传有纪律。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组织者要定时组织例行会议,召集各业务部门的主管参加,传达宣传精神,通报相关违反纪律的情况,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登载于媒体的文字要受宣传纪律约束。由于这些宣传纪律的存在,法律中规定的诸多要求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落实。
尽管宣传有纪律,国家也严格要求,但是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比如,对重大突发事件任意炒作;对民族宗教问题报导不当,伤害民族感情;报刊杂志追求猎奇,刊登不实新闻;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资料等问题未能有效杜绝。因此,由宣传部门确定某一时期的重点报导内容,对重大事件统一报导很有必要。涉及重大政策以及较大的政治事件时更应如此。
(四)改进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行政管理模式社会舆论传播载体通常属于事业单位。媒体最初的开办资金与日常运作资金往往由政府财政供给。等级最高的媒体是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中央媒体。这些媒体表现出了很高的水平。比如,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大地震,地震波及全国20多个省区市。当时,14时28分发生地震,14时47分新华社领先于所有媒体向全球播发了英文快讯,14时56分播发了震后第一张图片。
无论是对政府官员还是对新闻从业者来说,行政级别在社会生活中都具有很实际的作用,只是对不同的人起的作用不尽相同。传媒的级别越高对于开展舆论监督越有利。比如,一些省报主办的都市报,因为省辖市的官员管不到它们,所以抢发了很多省辖市传媒不能发的新闻而扩大了市场份额。
四、市场调节规则的运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对社会舆论传播载体的生存和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我国改革的市场化导向,使得社会舆论传播载体必须郑重考虑经济收入。如果社会舆论传播载体过于呆板,注定在市场化道路上步履艰难。为了生存,各社会舆论传播载体开始考虑新的经营策略,这就给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提出了全新课题。
(一)社会舆论传播载体之大众媒体的兴起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导向下,我国出现了一些新的传媒。这就是被称为大众媒体的各种晚报与都市报。大众媒体兴起的黄金时期大约在上世纪90年代初。至2004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晚报都市报方阵,数量占全国报纸总数量的15%左右。晚报都市报成为拉动全国报纸出版业增长的重要力量。同时,随着城镇居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升,生活服务类报纸有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一些大城市相继拥有了自己的生活服务类报纸品牌。这些报纸满足了市民的生活和文化需求。行业专业类报纸也适应市场变化,保持良好的出版势头。行业产业类报纸市场定位更加准确,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工青妇农等类报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新型财经类报纸也脱颖而出。大众媒体主要以社会新闻、体育新闻、娱乐新闻和文艺副刊为强项,内容为市民喜闻乐见。尽管大多数媒体按照新闻报道的纪律要求,在批评性报导见报时,能够做到记者、受批评者、受批评者的主管三方见面,但是为应对激烈的商业竞争,仍有不少媒体以吸引读者的眼球为主要目标,虽然使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改变了单一、沉闷的呆板面孔,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大众媒体当中比较活跃、最能够反映我国报纸市民化倾向的主要是都市报报业群体。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报界出现了一批省级党报主办的以都市报命名的市民报。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都市报的报业群体已经形成。都市报的经营机制、报导内容、报导方法、发行方法都与以前的党政机关报不同,发行量一路飙升。这些都市报除了从标题、图片方面入手外,更加注重市民生活,更加注意报导社会新闻。但这样也导致娱乐性的八卦消息充斥其中,这些消息客观上起到消解大众社会关怀的作用。
随着各种晚报与都市报的出现,媒体数量日渐增多,为规范和发展社会舆论传播载体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本世纪初开始了新一轮的社会思潮载体的改革。当时的媒体改革为报刊的存续定下了几条标准,不少媒体因此停办。这既为政府部门的行业报刊减轻了财政负担,也有利于清除政治导向不正确、有违规纪录的报刊杂志。
(二)社会舆论传播载体之大众传媒的产权社会舆论传播载体之大众传媒的产权有两个限制性前提:其一,传媒不得由民间开办,所有申请开办传媒的主体都必须是政府机构或官办媒体。其二,为满足前一条件,不少传媒的开办资金只能处于不确定状态。比如,一些传媒的开办资金并非直接来自政府财政拨款,而是一些省级报纸从报纸的广告收入以及企业的赞助费用中支取的。
其实,对于产权问题,我国政府部门早已有所涉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在给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中国经营报》和《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产权界定的批复”中指出:我国所有报刊社都是国有资产。我国现行出版法规和规章也明确规定,我国报刊创办实行许可证制度,报刊社的主办单位是法定的创办投资人。报刊创办时,个人或集体自筹启动资金的,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应当说,国务院的三个主管部门的批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权威性和规范性,对整个报刊业的资产给出了明确规范。
当然,报社资产性质的认定需要考虑一些重要因素。首先,要考虑新闻出版的创办单位许可制度。其次,要考虑新闻出版实行的主管主办制度。第三,要考虑党政机关报是我国报业发展的基础这一事实。总之,主管主办单位是创办报刊社的法定投资人,非主管主办单位不具有投资的主体资格。筹资中的企业赞助,属无偿的赠与行为;个人或企业等的垫资,是一种借贷关系,只能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报刊是国家的特殊行业,不适用“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三)社会舆论传播载体之体制机制改革2003年,国家开始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试点。通过试点单位的积极探索,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21个试点的新闻出版和发行单位,创新体制,转换机制,增强了活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积累了经验。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为落实《意见》,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按照这一整体布局有序推进。
首先,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坚持了正确方向。新闻出版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宣传思想战线的一个重要领域。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新闻出版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新闻出版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我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渐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宏观管理体制。
其次,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把握了中心环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出版工作所承担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环境的任务,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实现。因此,增强新闻出版业微观主体的运行活力,就成为改革的中心环节。一方面,党报、党刊、时政类报刊和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任务的出版单位,要贯彻“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积极推进内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以好的机制促进事业发展,向社会提供基本的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除少数民族语言、盲文等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以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大部分出版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当然,增强新闻出版业微观主体的运行活力,不能靠一种模式。从国内国际情况来看,运用优势企业和优质品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用自愿组合的方式组建集团比较成功。改革可以搞集团,但改革不等于集团化。选择什么样的改革模式更好一些,最终要看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是否有利于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否有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政府信息公开及其影响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已经建立。国家对政府公开信息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标志着政务公开不断向纵深发展。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也存在一些困难和矛盾。有些部门和地方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政务公开还没有融入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发展不均衡。许多政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的能力需要不断提升,评价考核等制度建设滞后,这需要政府部门认真提高思想认识。典型经验告诉我们,成功的关键在于认识。认识到位,就能主动创造条件,把政务公开做深做实。规范化的政务公开,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需要通过法律来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五)外商投资社会舆论传播载体我国入世后,新闻媒体作为一种服务产业也同时按照世贸规则进行贸易。外国资本进入我国传媒市场已成事实。我国传媒深感传媒帝国主义已逼近家门,而外国学者则认为这会促使我国传媒市场化。
传媒产业作为精神和文化产业,直接服务于一个国家的经济与政治发展,它的服务性贸易具有双重意义。它在给公众提供信息或娱乐的同时,也在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我国入世谈判在传媒领域没有更多的承诺,仅仅就以下两条做出了承诺:一是外国人可以投资国际网络公司;二是我国将每年进口20部外国电影,并允许外国电影和唱片公司分成。承诺中没有涉及外国电视频道落地和报刊入境的问题。至于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则有所涉及。外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当然,外商从事分销等业务,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等条件。
2006年的9月21日,由9家卫星电视台组成的“新闻自律委员会”在民间团体和传播学者共同组成的“新闻谘询委员会”成员的见证下,正式通过了台湾电视台首度共同制定的“新闻自律执行纲要”。开启了台湾电视走向集体自律的大门。
这是自从45年前台湾第一家电视台成立,13年前正式开放有线电视经营以来,第一次以媒体集体协议的方式,所通过的自律规范,意义重大。这部自律执行纲要的主要特色就是反映了当前社会对媒体最主要的批评与改善的建议,内容主要精神就是避免歧视弱势和少数族群及特定疾病、保护儿童青少年、和尊重个人隐私等三大原则。细则涵盖如何报导犯罪、自杀、灾难意外、民众抗议、医疗事件、流行疾病、爱滋感染及病患、性别及弱势群体、身心障碍、灵异现象等的规范。
当然,这部自律纲要的通过,并不是行业本身的自发性行动而已。直接原因是去年主管当局执行卫星频道换照审议时,雷厉风行的撤销了几个频道许可证,并且把其他新闻电视频道全部划入观察名单,并要求它们要重新提出营运规划,特别是要载明如何进行自律?要求它们必须回应各种民间团体批评电视台侵犯隐私、物化女性、歧视弱势群体、伤害少儿身心健康等观众的抱怨。
主管当局的这项做法当然引发了媒体业的高度不满,但是,民间的意见调查却发现,支持严管的做法的比例高于70%;同时,在一项由妇女团体主持的媒体改革记者会中,竟有高达六十个民间团体以上的代表参加声援,提出了她们要求媒体报导的改革内容。这显然表示,媒体已让民众失去信心,民间团体已采取具体行动要求媒体改革。
对于台湾电视来说,充斥暴力早已不是新闻,尤其是刀光剑影与巨细靡遗的犯罪新闻报道,虽倍受各界纷议,但肯于自省与自清的却凤毛麟角。早在2004年,广电基金会受主管当局委托,对3月-12月电视新闻节目作定期观察,并随机抽取台湾主要12家无线和有线电视台19-20点新闻报道的12742宗样本,发现竟有高达10.9%的新闻属于以犯罪为主题的报道。
从社会功能学派的角度来看,适量的犯罪有其正面意义,犯罪事件是人们在社会进化过程中必须感知和经历的,通过媒体所报道的犯罪新闻,让大众知道原来社会上是各种人皆有,既非人人为善决非人人皆恶,所以若媒体不刊登犯罪新闻,这反而有嫌于粉饰太平。
然而,犯罪新闻占了1/9,而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民生消费、医药卫生、财经产业等主题,都只有个位数,特别是科技类最少,竟不及1%。从涵化理论的概念来看,过度的犯罪新闻会使公众耳濡目染之后潜移默化,入鲍鱼肆久而不闻其臭,就容易仿效其中的所作所为。此外,若干新闻媒体贯以耸听手法处理犯罪事件,无意间将嫌疑犯造就成“黑色英雄”,有时候公众看多了,反而不会去同情受害者或认同执法办案的检警人员。从这些相对角度来看,显然台湾电视上的犯罪新闻的问题是“患多而不患寡了”。
在膻色腥成风当道中,华视有感于“电视新闻的品味与格调高于收视率”,首先于2005年9月28日中秋节当天“自律与净化宣言”,推动新闻内容的改革。尽管宣言一出即获得观众监督媒体联盟等长期关心媒体现象的公益社团的支持与喝彩,但仍饱受同行冷嘲热讽,舆论也半信半疑,因为华视三至八月的犯罪新闻的比率都高于国内各新闻频道的平均数值。以四月份为例,即高达25.5%,比平均值整整多出十个百分点,但是自九月份发表“宣言”后,旋即看出华视的犯罪新闻比率开始下降,明显低于各频道均值,出现了“黄金交叉”。就另一方面来说,华视三至八月的犯罪新闻平均率高达17.2%,但九到十二月仅有6.8%,令人耳目一新。
晚间电视新闻为合家共视的黄金时段,各电视台从来没有受到过如此的生存威胁,一时风声鹤唳;于是继华视之后也开始采取了几项重要措施,包括有五家电视台开始制播媒体省思的节目,十余家电视和传播公司共同组成“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其中九家电视新闻部主管组成了“新闻自律委会”,并邀请近二十位民间团体代表和数字传播学者共同组成了“新闻谘询委员会”,开始拟定电视台共同遵守的自律规范。
因此,从这个过程来看,公众团体(尤其是性别议题相关团体)的抗议、监督、和实际参与媒体改革的过程是关键性因素。事实上,过去几年来,这些团体已累积了丰富的媒体改革运动的能量、知识、和资源。这股动力代表的意义是:电视自律不但是媒体必须执行的专业内涵,它也是台湾社会的公民团体运动的成果。大家已经认识到媒体是社会的公共领域,公民应该也有能力监督其表现是否符合公益。
关于美国新闻伦理教育
新闻教育是培养记者德性伦理的重要途径。北卡罗莱纳大学的赵心树认为,“美国新闻传播教育近20年来最显著的两大变化之一就是对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重视”。①
近年来,中外学界对新闻教育的交流对话日益增多。大卫·卡拉特尔在一次演讲中提到,“美国新闻人才培养的趋势中,培养强烈的道德观念是最基本的开始”。②黄鹂、吴廷俊在《美国新闻教育的职业化思想》一文中指出,“技能训练、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和学术性三种因素构成了教育的职业化思想。”③此外,还有张咏华的《面向新世纪的新闻伦理道德教育——美国两所大学新闻伦理学教学新尝试之启示》等,都对美国新闻伦理教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密苏里新闻学院成立于1908年,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新闻学院,也是有着世界范围的影响力的新闻学院。”李建新的《密苏里新闻伦理教育的内涵及借鉴》(《新闻大学》,2012年第5期)在对密苏里新闻教育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该院新闻伦理教育的诸多问题,并在对比中发现了我们自身的一些不足,给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于西方新闻专业主义
关于新闻专业主义的研究,是中国新闻学界关注美国新闻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郑炜佳在《浅析美国新闻专业主义》(《视听》,2011年第10期)一文中指出,“新闻专业主义是资产阶级新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西方新闻工作者恪守的最主要的职业规范,其实质是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者所追求的一种职业理想和操作理念”。吴果中在《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悖论》中指出,西方新闻专业主义“随着新闻业史的发展及其专业水平、理想追求和职业伦理而发生衍变,并在专业追求与现实表现、新闻价值要求与社会需求、职业道德与效益利润等方面渐渐形成悖论,由此体现出西方新闻与政府、大财团及个人利益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④
中国新闻事业在借鉴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合理成分时,必须解决好新闻专业主义与政府体制的矛盾关系。王学成在《“现实”与“理念”下的分裂——重思西方新闻专业主义》中指出,“新闻的商业化和市场化经营构成了西方新闻专业化的经济基础,服务公众和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下的新闻自由(独立)成为新闻专业化的理念基础,而大众社会的兴起成为新闻专业化合法化的社会基础”。⑤黄旦在《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中,通过对西方新闻和传播实践及其研究的深入思考,揭示了西方传播者研究的基本取向,展示了传播者研究的多样化维度。
关于美国新闻界的自律途径
中国学者对美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内部建设有一定的关注。
李良荣在《西方新闻事业概论》中,以专门的篇幅研究了美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内部建设的具体措施。肖志峰在《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一文中,从史学视角总结了以美国为主的西方新闻自律的途径,然后转向西方新闻自律发展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的探讨。⑥
关岩德在《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中对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的情况作了较全面、深入的介绍,具体涉及到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发展、美国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新闻行业的内部监督机制等,同时指出美国新闻伦理的阶级性色彩——为资产阶级服务。⑦
对典型个案的研究与反思
中国学界对坚守职业理念的美国记者和学者也有一定的研究,如对普利策、威廉、李普曼等名人的新闻伦理思想研究等。
美国典型的职业道德案例是反思的热门话题。2003年,《纽约时报》记者杰森·布莱尔编造假新闻,给美国新闻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被认为是美国媒体的灾难性事件。
董芳芳在2006年第8期《新闻知识》撰文《美国媒体如何走出“丧失信誉的一年”——析〈纽约时报〉重振公信力五大举措》,强调真实性和客观性是赢得读者信任的根本保证。
陈俊妮在《理解阿巴斯谴责〈纽约邮报〉——美国学界对〈纽约邮报〉刊登地铁死亡摄影作品的讨论》(《新闻记者》,2013年第1期)中,综合分析美国学界针对2012年12月4日《纽约邮报》以头版整版方式刊登一名男子即将被地铁列车碾轧的图片,并配以耸人听闻标题的争议事件,认为媒体应通过全面审视可以利用的可能性选择,以同情和尊重的情感报道,来实现讲述事实与将伤害降低到最小的结果。
考察记者面临的职业伦理冲突
商娜红在2004年第5期《中国传媒报告》上发表《美国新闻的职业危机和新趋向》,聚焦当今美国新闻职业面临的危机和困境,并透视了新闻职业发展的新趋向。
黄旦在2000年秋季号《新闻大学》发表《负责任的公共传播者:事业化和商业化冲突中的新探索——学习美国新闻传播思想史札记》,指出了职业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沈浩在2002年夏季号《新闻大学》发表《新闻理念和市场理念——两种新闻制作理念在当代美国的交锋》,关注现实对新闻伦理的影响。
刘美君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拿来主义”:浅析美国商业报纸以及探究现实中的新闻理想》中,分析了数字时代的美国报纸积极应对挑战的现状,剖析了中国报刊的商业化倾向和记者的社会角色认知。
中美新闻伦理的比较研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中美新闻伦理的比较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面对职业伦理与新闻实践的冲突,美国新闻人如何恪守新闻专业主义,如何应对新闻界出现的新闻失范问题?潘青山在《中西新闻伦理道德比较》(《声屏世界》,2003年第10期)一文中,比较了中西方新闻伦理道德的不同表现和相似问题。闫景芹的硕士论文《中美新闻采写的新闻伦理比较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05年)通过中美对比的方式,探讨记者在新闻采写中所面临的新闻伦理现象及其解决的途径和对策。
陶丽在《中西方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之比较》(《新闻世界》,2013年第5期)中,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2009年修订)和《美国职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1996年修订)为例,分析了中西方新闻伦理与法规的异同。
此外,还包括张殿元的《透视中西方大众传媒的伦理道德问题》(《新闻爱好者》,2002年第10期),姜玉华、郎劲松的《中西方新闻伦理道德的差异表现》(《新闻传播》,2005年第4期)等。
综上所述,对美国新闻伦理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学术成果,但连续性和体系性不强,大多集中在个别议题上,因此需要结合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历史等多重因素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注释:
①赵心树阴卫芝:《“心中之规”最具道德权威——新闻职业伦理规范问题答问》,《新闻与传播》,2006年第12期
②【美】大卫·卡拉特尔著,党芳莉编译:《美国新闻人才培养的趋势》,《新闻界》,2005年第5期
③黄鹂吴廷俊:《美国新闻教育的职业化思想》,《现代传播》,2005年第4期
④吴果中:《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悖论》,《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6期
⑤王学成:《“现实”与“理念”下的分裂——重思西方新闻专业主义》,《新闻与传播研究》,2007年第1期
⑥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报》,2006年第3期
一、新闻学的概念及背景
从理论角度来阐述,新闻学主要研究的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客观、真实的新闻事件。新闻学中重点研究的是新闻内容和人类社会的关系。作为一种研究新闻事业和新闻工作特性的科学,新闻学所探索的是新闻产生、发展的普遍情况和特殊规律。新闻学解决的是社会客观现实对人新闻活动的影响和改变,以及新闻活动对于社会的反作用。
新闻实际上是一种人类社会信息的传播活动,传播是新闻被制造之后的出口,不具备传播价值的内容则不具备新闻价值。回望原始社会,在人类生活和生产劳动中,为了交流信息并了解周围的变化和危险,人们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传播信息,这种口头传播信息的方式和今天的广播、电视的信息传播其实是类似的。而这就是新闻产生的最初雏形。
中国新闻学的起步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晚。直到1815年《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的出版,才有了第一份中文报纸。但是中国人对于信息及新闻的渴望与热衷却是超越西方国家的。从中国近现代史中,我们从每一个发展阶段都能看到新闻业对时代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而新闻学和新闻业对国人生活及思想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互联网当道的今天。
二、新闻热点事件对新闻学的影响
新闻热点作为当下新闻行业当中的重要角色,其每次出现都会给新闻学界带来震动。新闻热点的出现仿佛新闻学界的狂欢,一众新闻从业人员、学者、评论家、网络公知在当前时代都是新闻热点事件的簇拥者。他们对于热点事件追逐点评,蜂拥而上的姿态仿佛是一场学界盛宴。然而,新闻繁荣的背后所隐藏的却是思想的枯竭。新闻热点事件逐渐丧失其新闻价值的本真,而变成学界乃至媒体用来追逐名利的工具。对于新闻热点的过度消费很大程度上在透支受众对于新闻事件乃至新闻学界的关注与信任。新闻热点事件的追踪在当下逐渐失去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新闻从业者忘记初心,开始忽视对于新闻热点事件中所隐藏的普适性规律的探究。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当今这个娱乐至死的“速食”年代,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稀缺品质。新闻学者对于新闻热点事件的盲目追求导致新闻事件研究中的“真、善、美、深、新”已经逐渐开始被人忽视。研究实实在在问题,推动新闻学界学术进步的重任正在被新闻从业者遗忘。
新闻学是一门与传播学、历史人文科学等学科密切相关的学科,实践性强是新闻学的特点。新闻学的研究可以分为现象研究与问题研究两个方面。所有社会及生活中的新闻内容都可以称为新闻现象,但是并非所有新闻现象都可以称为新闻问题,并非所有新闻现象都具有研究价值。那些能够从个别事例中总结出普适性规律、能够从个别事件中体现出人类社会共通价值观的内容,才能够构成新闻问题。为人类社会提供值得学习和借鉴的进步经验,是新闻学产生的价值之一。新闻热点事件的追踪和报道在关注事件本身的特殊性和猎奇性的同时,也要结合其是否能够为社会进步和人类生活进步提供有用的普适价值观来作为筛选标准。以当前新闻热点事件为例,某明星的婚恋状况、某电影票房多少、某传媒公司的危机公关等内容成为热点新闻事件受到广大新闻受众的关注和追捧,甚至这类新闻有些竟然成为新闻学界研究的主流,而真正有“营养”、值得关注的内容反而无法激起受众及新闻研究者的兴趣及关注、这是当前新闻学界存在的很大问题。新闻及新闻学作为反映社会现实及记录当下历史的工具,不应该“套路化”生产。新闻的内涵性、真实性、社会性,是新闻保持生命力的法宝。如果新闻从业者对于新闻热点事件的追逐停留在套路化点评、模式化观察的层次,而缺少对于真正有价值新闻事件的挖掘及思考,那新闻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失去其生命活力,而变得让公众丧失关注的兴趣。
同时,在对于当下新闻热点的研究中,新闻从业者及新闻学者忽视对于新闻理论深度的挖掘,模式化的借用国外学者研究理论和标题,缺乏根植于我国社会特色的新闻探究精神。这种借鉴国外先进的新闻研究理论方式并没错,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却犯了用理论反推观点的错误。在新闻研究中,我们通过对于新闻事件的记录与观察分析,来推断证明某种新闻理论,这才是新闻研究的正规路径。然而当前“拿来主义”之风的影响下,新闻学界产生一种用新闻学既定理论去推新闻事件现象的错误方法,这是本末倒置的新闻研究法。因此在对于新闻热点事件的分析阐述中,一定不能有理论先行的思维定式。一个合格的新闻学工作者一定是从事件本身挖掘其新闻价值和新闻内涵,最终总结出新闻规律与论点的。
网络新闻的内涵及网络新闻版权对象与主体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保护是版权法的核心。版权是随着科技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对传统版权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而网络新闻版权在本就缺乏现行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更显得力不从心。
1.网络新闻的内涵
关于网络新闻的内涵,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归纳起来,网络新闻有广狭之分。广义的网络新闻是指互联网上的各类网站所的有传播价值的新信息,者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狭义的网络新闻专指互联网上的新闻类的信息,包括传统媒体所设立网站的新闻信息、其他网站设立的新闻板块的新闻信息。网络新闻有比传统报业新闻更大的优势,并具有以下特点:
(1)网络新闻与网络的不可分性,使得新闻传播变得即时、快捷。随着网络的普及,新闻浏览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通过任何一个掌上终端,就可以随时浏览网页。
(2)网络新闻冲破地域的限制,具有广泛性。网络使得空间无限延伸,全球只要有网络、能上网的地方,新闻网页的浏览就可实现。
(3)网络新闻的受众广泛。由于网络的便捷并冲破地域性,网络成为人们获取新闻最有效的方式。
2.网络新闻版权的对象与主体
网络新闻有诸多优势,同时也加大了网络新闻版权保护的难度,而对其保护的前提是确定网络版权是传统媒体的扩张和延伸,还是网络技术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空间,并对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重新定义。虽然现在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在立法上,美国为适应数字时代的需要,率先修改了版权法。
版权重在保护表达方式而不是内容,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方面的立法对新闻文字作品的保护,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要考虑新闻采写人的著作权保护。因此,必须对享有著作权的新闻加以界定,并明确著作权人。
(1)享有著作权的新闻。著作权重表达的特点决定了一些新闻注定不会产生著作权,那些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其他记者或报刊也只能用同样的方式表达,因此,著作权法既不保护这种单纯的客观事实消息,也不保护其表达方式。
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其他的新闻达到独创性的要求,即受版权法保护。同时,法律为平衡时事新闻作者的利益,规定了他人对时事新闻使用的特殊限制条件。
(2)确定非时事新闻作品的作者和权利人。因为,对于新闻作品而言,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我们在此主要明确非时事新闻作品的作者和权利人,并且所有作者都有对自己作品的署名权。
第一,区分新闻记者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记者为完成与职务有关的采写新闻,应属职务作品。这时记者虽是该作品的作者,但不是著作权人;而记者其他的作品,记者既是作者同时也是著作权人。
第二,明确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的完成者即受托人是特约新闻作者,该作品的著作权依协议可归委托人或受托人,但协议对著作权归属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该作品著作权归受托的特约新闻记者。
第三,区分是通讯员单独还是参与完成的作品。若是通讯员单独完成,则通讯员是作者,并是著作权人;若与其他记者共同完成,该作品著作权共有,原则上权利人共同行使著作权,否则无效。
我国传统媒体对网络新闻版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新闻是新闻媒体的发展趋势,这对传统媒体的生存是一个考验,传统媒体必须转换经营模式,加大对网络新闻版权管理力度。
1.网络新闻的优势使得网络新闻的受众大量增加,同时意味着报纸发行量的减少,以广告为生存模式的报纸的广告收入将急剧下降
从2008年到2009年,先是美国第二大报业集团论坛公司,因为广告严重下滑而申请破产,后是具有百年历史的《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因亏损停止印刷版,而只出网络版。
2.网络新闻的发展势不可当,在生存、竞争中,传统媒体必须改变原有的经营模式,对网络新闻有偿使用,同时吸引广告主在网站上广告
传统媒体逐步加大新闻的网络传播,强化网络新闻的版权,降低免费新闻的范围,最终实现网络新闻的有偿使用,实现由传统媒体向新兴网络媒体的转化。
然而,我国传统媒体对网络新闻版权的保护并不乐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媒体存在大量随意上传他人纸质新闻或转载网络新闻的现象
一些网络媒体,认为社会公众具有新闻的知情权,认为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不会产生著作权,所以通过大肆转载各种媒体的新闻,形成自己的新闻网页,使受众“一网便知天下事”,这无疑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实力,使一些专业性媒体失去了专业优势,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行业网站上,对突出行业前景的新闻备受网站青睐而上传、转载
为吸引投资、鼓励市场交易信心,行业网站大量上传或转载有利行业发展的新闻,同时在网站上广告进行营利活动,这些被网站“选中”的新闻成为某些行业网站获利的工具。
3.其他网站或个人微博(简称其他使用者)对新闻的上传或转载,更多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
其他使用者由于其法制观念淡薄,在对新闻作品使用时,经常不顾信息的完整性、擅自修改他人新闻作品,甚至不表明作品出处、删除作者的署名。网络时代对网络作品版权的侵害成为常态,在实践中,网络版权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社会公众以违法的代价来了解、学习尊重他人的版权。
4.传统纸质新闻媒体不重视网络版权,开通新闻网站、免费提供电子版报纸
许多传统媒体都开通了自己的新闻网站,并有电子版报纸的浏览功能,用户可随时浏览甚至下载该内容,电子版报纸内容全面,甚至有的时效性超过了发行的报纸。
完善我国网络新闻版权保护的建议
1.新闻媒体方面
第一,在内部方面,新闻媒体应从以下方面减少网络新闻版权被侵害的可能,并增加收益,减少维权成本。
一是强化所属记者的法律意识,知道自己对新闻作品享有的权利,对“随意”使用和破坏新闻完整性、植入广告等超链接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对于时事新闻,即使完成时事新闻的记者不享有著作权,但现行法律对时事新闻规定了合理使用的限制条件,他们可通过声明禁止刊登、播放,而阻止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
二是新闻媒体单位确立具有独创性新闻作品的权利人,一方面,协议与自己单位记者的作品性质,确定是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负责完成采写的记者,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也可以通过协议产生;另一方面,对单位不享有著作权的新闻作品,单位与著作权人协议:由单位著作权人对外签订有偿许可使用合同,并同时约定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被许可人有权以人身份,统一对外行使追诉权。
三是通过技术措施,对浏览、访问网络新闻的用户,要求输入密码或插入验证硬件,才能取得浏览授权。
第二,在外部方面,为适应网络的发展,新闻媒体单位应建立网络新闻有偿使用制度,由单位与其他使用网站签订统一的有偿许可使用协议,明确使用费用、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
2.社会方面
版权保护问题既是著作权人关心的问题,又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只有著作权人的版权得到有效保障,著作权人才会具有积极性,才能创作出更多作品;另一方面,版权问题又要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滥用与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问题。因此,社会应保障社会公众对新闻作品的知情权,中国版权协会曾建议成立版权联盟,从2005年起,我国陆续成立了一些社会版权管理机构,但规模都比较小。到2009年,33家单位发起组建了中关村版权联盟,形成从版权的登记确认、查询公示至维权的保护网络版权的模式。政府有必要引导、加强这些社会组织的网络版权管理能力,同时为网络版权的交易和保护搭建一个有效的平台。
3.法律方面
第一,立法方面,建议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网络版权法。目前,我国有一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最高法在2003年12月23日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7月实施了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2011年1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但这些规定零零散散,并且有的文件层级太低。另外,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参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但报刊内容被网站予以转载、摘编的规定与我们国内现状存在矛盾,按照我国民事立法确立的原则,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国际条约具有优先性,这就导致版权领域的“超国民待遇”。而网络又可以冲破地域限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势必造成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化、一体化趋势。因此,建议出台包括涵盖网络新闻版权在内的、与国际版权保护协调的、系统的网络版权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我国的网络新闻版权保护制度。鉴于新闻作品的特殊性,建议对其保护期限与网络版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化,以此平衡版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司法方面,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存在“立法滞后、司法先行”的现象。由于立法滞后,我国司法方面,在审理网络版权案件时,法官努力维护网络秩序和版权,一度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最典型的就是1998年王蒙等六位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案。虽然法官给予社会一个实质公正的裁决,但法官不能造法,司法要“有法可依”,这是法治的要求,所以法官的职权就是严格适用法律,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参考文献:
①石晓卉:《小议网络新闻对著作权的侵犯》[J],《西安社会科学》,2009年12月
②成晓娜郝文江:《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几点建议》[J],《信息网络安全》,2009年第2期
③费安玲:《著作权法案例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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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新闻传播速度较快。
网络新闻的信息传播和传统新闻的新闻传播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络新闻的传播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进行信息传播的,这样的信息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有和互联网进行连接,就能够在任何地方进行信息的传播,这样就极大地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网络新闻更新速度,使得网络新闻的传播速度能够快到以分秒计算。
(2)网络新闻的成本低。
网络新闻和传统新闻在制度和传播上花费的成本都较低,因为网络新闻在传播上摆脱了传统新闻的印刷和发放的过程,这一环节的减少,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人力,也就降低了新闻传播的成本。网络新闻的完成和传播的过程只需要一台计算机和一个服务器,人们就能够通过互联网完成新闻信息的国内外传播和。而传统媒体海外版的报纸需要更大的成本和工作难度,网络新闻在传播上完全不用考虑这些问题。
(3)网络新闻检索更加便捷。
传统新闻媒介进行新闻检索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在很多方面还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回报,人们为了缩短信息查找的时间也只能将自己认为有价值的新闻提前剪下来进行保存,尽管这样的方式也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而网络新闻的出现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这一问题,人们在查找所需的网络新闻时只有需要点击电脑的搜索功能,便能够在众多的信息中快速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样就是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新闻检索的效率。
(4)网络新闻内容丰富、信息量大。
传统的新闻,如报纸,由于版面的影响和有限,这样就使得新闻内容受到了限制,除了报纸外,像电视新闻也会由于新闻播放时长的限制造成新闻内容大打折扣,电视台新闻工作者只能进行新闻的剪辑,挑选那些相对重要的新闻进行播出。但是网络新闻就完全不用担心这一问题,由于电脑本身具有储存量大的优势,使得网络新闻在进行排版时,完全不用担心,不用考虑新闻篇幅,只有与人们生活相关的新闻就能够进行报道。这样就是能够充分地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
二、网络新闻传播的现状
(1)网络新闻传播范围广导致监管不到位。
网络的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人民的距离,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福利。但是在带给人们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地方,假新闻的传播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部分,造成假新闻蔓延的重要原因就是新闻监管不到位。由于互联网的传播很多都是跨国界传播,这样就给新闻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很难实现统一有效的监管。这样就给假新闻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想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我国新闻监管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他们自身的职能,制定出更加有力和有操作性的监管手段来进行网络媒体的监管,实现文明有序的新闻传播。
(2)语言障碍影响网络新闻的传播。
语言是影响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各国的语言在很大程度上都代表着该国的文化内涵,当前网络新闻传播过程中出现的文化冲突中语言冲突占据很大的一部分。从全球的网络新闻传播上看还主要是以英语作为最主要的语言,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网络新闻传播的意识形态主体还是西方国家,而在我国以汉语为语言,以东方意识形态为主的网络新闻传播构成中,就容易因语言转换和意识形态的差异造成新闻传播受阻。因此,想要改变当前我国网络新闻传播现状的主要举措就是要普及中文在实际生活中的传播,全面提升中文在世界的影响力。
(3)网络新闻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对网络新闻进行约束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没有互联网使用者的范围和权利等细节问题,这样就是使得开放性和自主性极强的网络新闻受到了阻碍。我国很多互联网网站中的新闻都通过转载和复制其他网站的新闻获得的,这样就容易造成新闻网站和网站之间的作品纠纷,给网络新闻的传播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做好网络新闻传播的有效手段
(1)完善网络新闻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维护一个行业活动的根本准则和道德底线,特别是作为新媒体时代的产物网络新闻,为了确保网络新闻传播的顺畅就需要健全网络新闻法律和制度,利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网络新闻传播的维护。当前我国针对网络新闻的发展状况,提升了利用经济调控手段的方式进行新闻媒体的监管,并在行政部门的积极参与和维护下确保新闻工作的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就是做好网络新闻的立法工作,弥补当前我国网络新闻法律的空白,规范网络新闻传播资格的认证、新闻采访权和新闻传播内容等,保证网络新闻的有序发展。
(2)做好网络新闻舆论导向工作。
由于网络本身就是具有舆论导向引导的功能,在网络技术条件的支持和专业新闻机构的帮助上,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降低很多虚假新闻和无价值新闻的传播,这时候新闻机构和媒体就扮演起了“把关人”的角色,并在我国政策和资金的帮助下利用自身的权威进行信息导向,这样才能全面地提升网络新闻在公众中的形象。
(3)加强网络新闻传播工作者的素质,完善新闻传播形式。
网络新闻工作对于网络新闻的传播具有很大的影响,只有充分明确网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定位和工作范围,充分尊重新闻的真实性。这样才能全面提升网络新闻的质量。网络新闻除了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提升和完善自己。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不管是任何行业来说,对于工作者自身的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都有更高的要求。只有成熟和完善的新闻工作者才能做好新闻传播工作,改变传统新闻内容和形式单一的现状,充分有效地利用新技术和新功能做好新闻传播。
四、小结
【关键词】法制报道内容要素效能研究
推进国家法制建设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法制完善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上都取得了较好成绩。法制报道是实现法制宣传与发挥法制监督的重要平台。当前,随着法制报道活动的不断深入,对于报道内容及传播系统的积极效能来说,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如何发挥法制报道的重要导向功能,如何从报道内容要素来提升法制报道的有效性?本文将重点阐述。
一、法制报道内容概述及问题阐述
对于法制报道是在报道活动中,对受传者进行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及法制信息的传播,具有一定的法制目标。从传播内容上来划分,一方面承载着社会环境等外部性法制建设及普法教育内容;另一方面是在具体的报道活动中,遵循新闻与传播规律,对具体的法制内容进行编制、抽象、组织等形成特点的传播目标。总的来看,法制报道的内容都需要从传播效能上来体现其有效性。恩格斯在1882年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出版而写的序言中指出“这一著作原来根本不是为了直接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而写的。这样一种首先是纯学术性的著作怎样才能适用于直接的宣传呢?在形式和内容上需要作些什么修改呢?”由此得出对于法制报道内容的确定,序言从专业性和理论性强的知识转换为大众化、通俗易懂的知识内容。对于法律法规来说,无疑是法制报道的重要内容,而就其知识的专业性与抽象性来说,不利于知识的普及与传播。因此,探讨法制报道内容的效能,就需要从报道内容的特点及有效性上来着手。
二、法制报道内容中的法治环境的传递效能
从普法宗旨来看,法制报道的内容应该有利于促进受众形成预期的法制观念和行为。从效能上来看,要从内容的真实性、公正性上来体现法制性,并作为法制报道活动的基本要求。所谓法制性,对于法制报道来说是其本质特征,也是法治精神或理念在法制报道中的贯彻和体现,法制报道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报道,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规范、法治精神的彰显。概括来讲,对于法制性,要从“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来着手,即围绕法制报道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能够从经济建设与依法治国中,维护法律精神,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知识普及与推进法制监督中促进社会进步与公平。公正性是法制报道的重要特性之一,在法制报道活动中,要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中传播法律的基本精神。一方面要借助于媒介优势,以合法的方式介入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法律实务中,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通过法制报道行为,以更加广泛的法制监督,拓宽舆论监督环境,进一步促进立法、执法和司法建设,真正发挥法制报道对社会价值的积极弘扬。真实性是法制报道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客观、真实为主题传播内容的法制报道,应该能够从具体的事件报道中真正做到与事实相吻合,不歪曲事实,不恶意夸大,合乎法律规范。同时,在法制报道中,对于法律新闻及评论能够从客观事实中摈除自身情感及偏见,尤其是对于涉案题材真实性的反映上,要从法制报道的所隐藏的法律及社会正义上,对案件进行客观的分析与提炼。
三、法制报道内容中的新闻传播多元化效能
对于法制环境及法律规范的遵循是法制报道内容的首要层面,也是对抽象、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有效提炼和传递的前提。而对于法制报道的第二层面内容的选择,则需要从报道活动中所坚持的法律逻辑上来编制和重组内容,使其能够满足新闻报道所具有的有效性与“普法”宗旨的融合。如前所述,法制报道要具有“法制性”,而这种“法制性”同样也需要体现出新闻事件的新闻性,然而,往往在新闻实践中,对于新闻性会弱化、淡化、甚至会忽略,从而使得法制报道过于专业化,工具化,对其传播效能大打折扣。随着现代新闻改革与法制事业的完善,对于媒介组织来说,尤其是法制报道来说,如何从法制性与新闻性上来把握报道的效能,更需要从语言表述上、时新性上来体现法制与新闻的特性。如在语言上多采用口语化、通俗性语言,在时效性上更加注重报道的快速性,在案件叙述上体现一定的故事性、趣味性等。
在法制报道题材问题的选择上,透彻性是媒介传播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事件进行辨析与阐释的主要目标。利用具体的法制案件,从中来解释案件的社会根源及发生原因,并从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动机上来突出法制报道的法理性,从而推动对法律精神的传播。可见,对于透彻性的获得,是媒介传播者所应追求的首要目标,也是法制报道工作体现法制效能的具体任务。只有周密而深刻的挖掘法制报道内容所折射的社会问题和法制问题,才能更加具体、形象的阐述报道内容。在推进法制报道效能进程中,契合性是其内容传播的基本任务。所谓契合性,只有从三个方面来体现:一是从法制报道的内容与真实事件与受众目标相吻合,也只有从法制实践中把握好报道内容与接收对象、目标受众的贴切,才能提升报道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二是从法制报道的内在特点要与法律知识相吻合,从法律主体及条文的内容要求上,与具体的事件、法律问题具有一致性,能够体现法律主体的参与性、实践性。三是法制报道内容与受传者的认知心理、接受特征相吻合,能够从受众的知识、经验、文化背景、态度与情绪等方面,充分考虑受众的理解实际,才能促进法制报道传播的有效性。
四、结语
法制报道内容与效能的提升是开展法制新闻实践的重要问题,也是全面提升新闻媒介活动有效性的内在需要,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报道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只有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这两个层面内容的特点及有效性提升的内在要求,才能够科学规划与编制法制报道内容,从而增强报道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王文军.法治新闻报道的传播学分析[J].法学,2011,(09).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社会主义特色;新闻
引言
面对着我国步入深化改革阶段,面对着经济发展“新常态”,国情、党情、世情等均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新闻宣传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新闻实践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在意识形态斗争中处理好渗透与反渗透、演变与反演变等活动,深入开展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融合中国新闻实践活动,激活我国新闻媒体的活力,赢得意识形态斗争的胜利,努力践行社会主义特色的新闻观。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概述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基本含义
所谓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也即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对新闻现象与传播活动的总体看法,其核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及其党政党新闻事业的工作性质、工作原则和工作规律的一系列基本观点。其原则是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原则、坚持为新闻真实性原则以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原则。
(er)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逻辑结构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逻辑结构建立在其新闻观的“四项原则”之上,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广大新工作者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研究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实践活动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客体。从逻辑结构层面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以及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而构建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价值观等理论基础。其坚持以无产阶级新闻事业为原则,坚持宣传党的方针路线和纲领线路为主体,自觉接受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服务于国家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传递真实新闻,推动社会的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功能
1.丰富了新闻的时代内涵。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自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其继承者不断发扬和创新的结果,不同时代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在新时期,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开放和创新原则,以无产阶级新闻实践为主,站在时代潮流的前端,不断创新新闻理论与实践活动,赋予新闻改革创新的时代内涵。
2.指导中国新闻学理论体系建设。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在我国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观,坚持反映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为核心,坚持立足中国实际发展中国新闻事业为己任。明确了中国新闻理论体系的原则、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等。构建起适应中国发展需求的新闻理论体系。
3.营造正确舆论环境。
面对新时期意识形态的艰巨斗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秉持传递真实新闻、营造正确舆论等理念,在新时期准确全面的报道中国现展进程,传递深化改革内涵,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化解社会突出矛盾,开展意识形态的保护,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4.确立新闻活动的价值评判标准。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明确了新时期中国新闻工作的内容,界定了什么应该坚持、什么应该弘扬、什么应该抵制等内容。对当下包括“舆论自由、新闻自由”等热点问题的新闻传播与报道,提供了良好的价值评判标准,也即是坚持党的思想不动摇,坚持舆论导向为前提,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评价标准。
二、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特色的新闻
(一)积极发挥新闻传播的正面作用。
在我国的无产阶级新闻事业中,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使新闻事业能够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出,党的重要政治阵地以及思想武器就是无产阶级的新闻媒体,因此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党的思想,同时积极收集民众的意见,使党与人民之间的距离更近,构建沟通的桥梁。网络媒体在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在新闻播报、宣传中坚持党性原则,使网络媒体中出现的不实信息,偏激、低俗的言论得以顺利的解决。
(二)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活动。
科学的理论如果无人过问就不会对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要实现良好的发展,就应坚持科学的理论指导,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工作,促进无产阶级新闻事业实现良好的发展。
在网络数字化的背景下,各级媒体应提高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工作的重视,明确学习的意义以及目的,要根据各地媒体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教育措施促进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工作的顺利落实与开展,积极学习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案例,建立网络媒体协会,相关监督,实现媒体的自我评价,树立全新的行业发展风气,对于新闻宣传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的研究,并利用典型的负面案例警醒新闻工作人员。在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工作中,要努力实现一线新闻工作人员的交流与学习,促进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继承与发展。
此外,还需要加强青少年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让青少年在网络环境中能够有效地避免虚拟社会的负面影响,相关的教育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的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活动,以学生感兴趣的形式进行教育,使青少年能够提高辨别网络虚假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强化青少年对祖国的热爱。同时全面了解青少年的思想动态,鼓励学生表达出自己对于国家方针的想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主人翁意识。
(三)努力实现网络与国家法制发展相结合。
当前,我国的网络暴力以及犯罪现象逐渐凸显,对社会的团结与稳定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随着网络数字化的发展,在工作中,应努力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积极促进我国新闻媒体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需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我国应积极出台相关的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将虚拟网络纳入到社会管理中,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法规,实现网络管理的长效机制,能够把握住主流的舆论导向,使网络媒体的法律更加公开、透明,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努力实现网络法制化,并促进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发展。
三、结束语
新时期,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实现了良好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积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研究,并以此指导我国的新闻事业实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瑚.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与当代中国新闻实践的有机结合――评《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国记者》.2015年2期.
[2]刘梓良.全面提升新闻采编综合素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培训的根本途径.《中国记者》.2013年9期.
[摘要]本文在廓清传播法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考察中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大众传播的规范,提出传播法是用来调整大众传播媒介与国家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和与公民个人的关系。通过分类论证可以看出,中国法律缺乏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新闻法学界也很少对新闻自由的授权性条款进行研究和设计。只有对大众传播进行专门立法,才能做到将保护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结合起来,既使传媒发挥好党和政府的喉舌作用,又承担起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载体的作用。我国80年代曾有过议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乃至电影立法的热潮。由于种种原因,立法被搁置下来,但研究有关法律还在学界进行着。上述所有法律可以统称为大众传播法,在本文中简称为传播法。本文一方面要从不同层面廓清传播法的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要将传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从分类论证中可以看出,我国新闻法规的制定和新闻法学的研究中都存在着薄弱环节,即我国法律缺乏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我国新闻法学很少对新闻自由的授权性条款进行研究和设计。Abstract:Inthefirststep,thisarticleshedslightontheintensionandextensionofcommunicationlaw,andwherefromtakesalookintothestandardizingtomasscommunicationbyChineseinstitution,laws,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departmentalrulesandlocalregulations.Thearticleputsforwardthatcommunicationlawaimstoadjusttherelationsbetweenmassmediaandthestate,thesociety,aswellasthecitizens.Fromtheclassifieddemonstration,wecanseethatChineseLawsareinneedofsomeempoweringprovisionsonpressfreedomandjournalisticpractice,orseldomdocommunicationlawcirclesresearchordesigntheempoweringprovisiononpressfreedom.Lastbutnotleast,thearticlesuggeststhat,aspeciallawonmasscommunicationisvitaltocombineprotectingpressfreedomwithpreventingtheabuseofpressfreedomand,onlybysodoing,canmassmediaserveasthemouthpieceofthepartyandgovernmentmeanwhile,actasthecarrierofspeechfreedomandpublishingfreedom.KeyWords:MassCommunication;CommunicationLaw;PressLaw;PressFreedom
传播法的内涵“法”是指法律、法规、法令等。由于大众传播媒介涵盖报纸、新闻期刊、广播、电视,以至包括电影、网络等,因此所有这些领域中有关新闻法律的问题,都是大众传播法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传播活动不断地扩展,因此传播法的含义也在不断地扩大,其外延不断扩充。根据人类传播的五次革命的论点(语言---文字---印刷---电话、广播---电视---数字电子技术和空间技术),广播、电视的传播及互联网络的传播,都是传播的不同形式。为了规范所有这些媒介的活动,就出现了出版法、新闻法、广播电视法、网络法等等。就其本质而言,这些法律都是一致的,并且其大量内容都是相似的,特别是对它们在传播内容方面的规定,几乎都是一样的。所以,在有些国家,特别是立法较晚的国家,就一起为它们立法,称为大众传播法。《新闻传播法规》一书的作者张宗栋说:“……我们对有关新闻报道法规的研究,自亦应由报纸刊物为主的出版法,扩大到与所有各类型的传播媒介有关的法规。晚近,有些国家,如萨尔瓦多、多哥等国宪法,已使用‘传播’一辞,以便包括所有的新闻媒介在内,这是一项合乎时代的演进。”苏联剧变以后,俄罗斯就制定了“大众传播法”。从立法技术上来讲,显然是可取的。传播法的存在形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有成文法系和不成文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如法国、德国、瑞士等,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即由一定国家机关按一定程序,以规范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成文法。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以习惯法及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判例法,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它具有约束本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判例虽然只是就具体案件所作的判决,但经法院多次援引而被赋予一般规范的性质。不过,英美法系也是有部分成文法的,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和《阳光普照法案》,都是与大众传播息息相关的。所以严格来说,英美法系发展到现在,是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作为法的渊源,属于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法律文件,只对法院审理同一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新闻法的存在形式适用于我国新闻事业的法律规范很多,按照法律规范制定的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渊源,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人们通常称宪法为“母法”,称普通法律为“子法”。新闻法作为一项普通法律,必须是以宪法为立法之根基。所以,研究新闻法的宪法根据是很有意义的。我国宪法适用新闻事业的条文很多,至少有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是直接适用新闻事业的。“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的人说,新闻法是不属于宪法规定需要制定的法律,笔者认为不能这样看。宪法并不是明文写上哪些法需要专门制定,宪法在确定规范时涉及到的事业,都有着专门立法的宪法根据。不难看出,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发展新闻广播电视事业,这是最明确的新闻立法的宪法根据。因此应该说,第二十二条就是新闻立法的直接根据。世界各国的宪法都有与新闻、出版有关的规定。最常见的条款是言论、出版自由(出版自由也可译成新闻自由)。许多国家的宪法关于这方面规定都比我国宪法规定得具体。例如:意大利宪法规定:“任何人均有以言论、著作及其它任何传播思想之方法,自由发表其思想之权利。”“出版无须得到准许或经过检查。”西班牙宪法规定:“人民得以任何传播方法,自由发表其思想及言论,不受预先检查。”“在任何情况下,书籍或新闻纸,非有法院之命令,不得禁止发行。新闻纸非经确定判决,不得令其停刊。”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宪法有“思想自由”、“表达意见之自由”等不同的表述方法。这些规定本身就是新闻事业的法律,在有些国家这些表述同时还为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提供了宪法依据。还有一些国家宪法有关言论、出版的规定特别详尽,如葡萄牙宪法为317个字,希腊宪法为358个字,土耳其宪法共1000个字。(均按汉译文字数计算)宪法对言论、出版有如此详尽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就不一定需要了。相比较而言,我国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过于简略,仅仅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具体内容,因此就没有可操作性。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谁要提言论出版自由,就可能遭到三声棒喝:“你是要资产阶级自由还是要无产阶级自由?是要绝对的自由还是要相对的自由?是要抽象的自由还是要具体的自由”建国50多年来没有在报刊上切实讨论过如何实现言论、出版自由的问题,至于这方面的专题会议,无论是官方的还是学术的,都没有开过。这就使作为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中的实施和表现的新闻自由,在不少人中更成了避之惟恐不及的话题。(二)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我国现行法制中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为:《刑法》(1979年通过,1997年修订)和《刑事诉讼法》(1979通过,1996年修正)、《民法通则》(1986年)和《民事诉讼法》(1991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和《行政处罚法》(1996年),同新闻活动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作为最高的禁止性规范,包含了对新闻活动的约束。其中有很多煽动罪与新闻传播相关,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虚假广告罪(第222条),侮辱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46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此外还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第363条),传播物品罪(第364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等。我国制定的许多专门法,都有同新闻活动有关的条款,如《统计法》(1983年通过,1996年修改)、《档案法》(1987年通过,1996年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传染病防治法》(19089年)、《邮政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国家安全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广告法》(1994年)、《法》(1996年)、《防震减灾法》(1997年)、《证券法》(1998年)、《合同法》(19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等。(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其效力和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例如,《关于严禁物品的规定》(1985年)、《关于严历打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1987年)、《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4),是几个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90年代,国务院加紧制定了一些管理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法规,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这些行政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大众传播媒介的管理。但所有这些条例都是为着国家机关便于实施对媒介的管理,而不是保护媒介从业者的权利。(四)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委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新闻出版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订的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的专门规章。根据魏永征先生的分类,这类规章大致包括:1、有关新闻媒介管理的规章。如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于1990年《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在当时是比较完整的对报刊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以及《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1996年)等。2、关于取缔、打击非法出版物的规章。根据国务院《关于严禁物品的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关于认定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于1989年《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1993年公安部与新闻出版署联合《关于鉴定录像带、图片有关总是的通知》,从实体到程序上为打击的和其它非法出版物提供了详细的依据。3、“保密法”规章。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4、有关新闻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规章。1988年新闻出版署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在当时对报业经营活动的开展和报业经济的发展起了有益的推动作用。5、有关新闻队伍建设的规章。如1993年中共中央宣传部与新闻出版署联合《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7年,、广电部、新闻出版署等又《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不过,有些学者对行政规章作为法规文件持有异议。(五)地方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新闻管理为名的地方法规如1996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已经制定的规范报刊出版活动的地方法规有(1996)、《云南省出版条例》(1989年)、《上海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1989年制定、1997年修改)、《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1990年)、《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1996年)等。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的地方法规有《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9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6年)等。
在以上这五类法规文件中,就效力而言,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性行政法规,后者必须服从前者,不能与前者发生抵触。但所有这些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是必须遵守的。传播法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法律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传播法也是如此。我国新闻法方面的著作都是罗列和分析新闻法可能包含的内容,因而显得庞杂,并没有将新闻法实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笔者认为大众传播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三大类,即媒介与国家的关系,媒介与社会的关系,媒介与公民个人的关系。
如前所述,各国的传播法形态不一。有的国家有专门的传播法或新闻法,有的国家则没有,只有散见于各种法律中的有关条款。就专门的新闻法而言,从名称到结构、内容都有是有很多不同的。但是新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几个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一是新闻法调整新闻与国家的关系,比如规定国家保护新闻自由和公民知情权、监督权;新闻不能泄露国家机密,不能煽动分裂国土,不能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等。对于以上要调整的诸方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以保密的法律规定最为完备。保密问题,是有关新闻媒介与国家政府的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理解和处理人民的“知情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新闻媒介的报道权与国家维护安全而必须的保密权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1992年6月12日,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提出:“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决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规定了新闻出版保密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二是调整新闻与社会的关系,如规定新闻不能传播色情的文字、图片和画面,不能刊播虚假广告,不能误导证券市场,不能亵渎宗教等。在此领域,我国有比较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了便于认定在物品中较难认定的的或有色情内容的出版物,中国新闻出版署先后《关于重申严禁出版物的规定》(1998年)、《关于认定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1988年)和《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1989年)。按照这些规章,黄色出版物被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类:出版物,第二类,色情出版物,第三类,夹杂内容的出版物。其二,1999年7月开始实施的《证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其三,1995年2月开始实施的《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199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和全国记协《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把以新闻形式广告列为“有偿新闻”:“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三是调整新闻与公民个人的关系。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也是比较完备的。首先,在保护公民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上,在《民法通则》中都有法可依。“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现代国家普遍重视的隐私权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但《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邮政法》、《收养法》、《商业银行法》、《统计法》等专门法都对隐私或个人的有关情况的保密作了规定。此外,作为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著作权,我国也为它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律,即于1990年9月7日由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了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调整这些关系中,能够尽职尽责,新闻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在一些国家的新闻法中也有不同形式的规定。我国尚无这样的法律。我国法律缺乏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分别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在上面所谈的我国用法律调整大众传播与国家、与社会、与公民的关系,后二者比较完备,而前者则很不完备。这表现在我国法律对新闻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很少。1990年12月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其一些规定可以视为义务性规范,该规定第七条规定:“我国的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有7条禁止性规范。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1)危害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我国没有信息自由的法律规定,却不但有保护国家秘密的法律,还有独具中国特色的新闻统一制度。这也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它是以法律、法规或者与法规有差不多同样作用的执政党文件,来规定某些新闻和信息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其他传播媒介不得擅自报道。1987年等部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新华社是“党作国家新闻的机关”,它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准确地、及时地统一党和政府的重要新闻。和新闻出版署先后在1990年《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在1993年《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对出版社出版有关书籍和报刊发表有关作品作了严格规定。“凡发表和出版这类作品,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此外,《气象条例》、《防汛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防震减灾法》、《防震管理条例》,规定对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汛情、核事故、地震及其预报都必须实行统一的制度。”即使法律规定实行统一制度的领域,也不时被借口保持社会稳定,大众传播媒介也不能自由地报道相关信息。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但2003年上半年我国传媒在很大程度上被禁止报道“非典”蔓延的情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如前所述,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中的实施和表现。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则是指公民和媒介在媒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所拥有的新闻报道和意见表达的自由权利。但如前所述,在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中,绝大部分内容是控制、管理新闻媒介的,有关新闻传播主体的自由和权利方面的内容则很少。新闻自由权利这个题目下,可以列出许多具体的权利,其主要权利有:1、知情权((RighttoKnow)。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及官员情况及其他社会信息。2、接近权(RighttoAcess)。公众使用新闻媒介发表自已的意见的权利。3、舆论监督权(RightofPublicOpinionSupervision)。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现在很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和具体接顶这些权利。知情权和接近权至今都没有在任何法律中作过明确的规定,只有舆论监督权的字样在某些专门法中出现过。如1993年10月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002年7月通过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但由于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相应的具体权利、保护机制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实行起来还是有难度。而且这写毕竟是个别领域中的。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在调整大众传播媒介与国家、与社会、与公民个人的关系时,只有传播与国家的关系方面的立法最不完备,表现在缺乏保护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我国新闻法学也很少对新闻自由的授权性条款进行研究和设计。要使我国新闻制度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与时俱进,就必须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增立这样的授权性条款,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依靠几乎没有授权性条款的各种管理条例。为此,最佳的方式是进行专门的大众传播立法。因为只有立法才能做到将保护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既使传媒发挥好党和政府的喉舌作用,又承担起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载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