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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施工总结范例(3篇)

发布人:收集 发布时间:2024-03-28

照明施工总结范文篇1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

(四)费用定额;

(五)工期定额;

(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的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施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系数、技术经济指标、典型工程造价分析、造价指数,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主体合理计价定价。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进行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工程价款,工程索赔,处理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由具备编制能力的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复核和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应当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统计报表与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编制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负责编制、复核和审查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行该造价成果文件任务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有编制能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工程不同阶段的方案资料、设计图纸、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资料编制。

(三)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计价办法、本企业定额或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预算定额、市场价格及相关资料编制。

(四)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计价办法、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及相关资料编制。

(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范围内容及调整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据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进行工程计价所使用的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标准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总承包服务费应当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在本市现行规定的幅度费率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工程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按照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市现行费率标准计算,并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十六条规费是指依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并足额上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等。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时,规费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规费应根据规定结合本企业上一年度缴费情况确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并在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项工程只设置一个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招标人不得故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的合价。投标人对于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五天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及其电子版一份报送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八条投标报价的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均不包括不可竞争费用):其中建筑和装饰工程低于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低于8%,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该投标人应就其报价的合理性做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应进行详细分析及质询。对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或过低报价又不能说明其合理性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该工程的投标,以避免因低价中标后可能带来的重大履约风险。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确定与结算

第十九条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规模、工期要求、图纸设计深度及有关规定,正确选择合同价方式。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并于订立之日起7天之内到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双方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限、抵扣方式。

第二十一条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费用,以及该费用的支付时间、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对预(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支)付按以下方式办理: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承包人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调整办法。价格风险幅度应在3%至6%区间内考虑。

第二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市的工期定额,当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但压缩工期的天数超过定额工期30%的,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自接到工程计量报告的14天之内核实完毕。

第二十五条承包人根据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14天之内,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扣回工程预付款,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未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利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承包人应如实记录并即时签字确认,以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为依据调整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合同没有约定的,其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8天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时,应当书面签收。

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洽商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签证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发包人对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只审核一次,不得以审计为由进行重复审核及拖延工程价款支付。单项工程审核时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审核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的28天之内完成。

政府投资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即应当作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对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办完竣工结算后的28天之内,将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已经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支付全部竣工结算价款。若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支付期限为办完竣工结算之日起的28天之内。

第三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可先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按照工程结算价(不含设备费)及有关规定协商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并在保修书中约定,发包人可按照保修书的约定分次结算并返还质量保证金,当承包人履行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并办理了缺陷责任期终止手续,发包人应当于14天之内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得拖欠和克扣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劳务作业发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价款中,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分包价款,劳务作业承包人在取得劳务分包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建筑市场主体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第三十七条造价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抽查和集中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企业分别进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对检查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咨询合同;

(二)发包人、承包人、咨询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情况;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执行情况;

2.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执行情况;

3.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的各项取费费率的执行情况;

4.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等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情况;

5.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6.规费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7.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的计取情况;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标准的约定情况;

9.工程量、工程款的计算、申报、审核、支付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作为不良行为在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上公示。

(一)委托无相应资质单位或相应资格人员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的;或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30%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规定,故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的;

(五)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未按照市场价格调整的,或施工合同未约定价格风险范围及幅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计算、使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或未按照规定计算和上缴规费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即时签字确认涉及调整工程价款的变更洽商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调整措施费的;

(九)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

(十)未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劳务作业发、承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十二)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报告书备案的;

(十三)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十四)未按照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支付造价咨询费用的;

(十五)发包人或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十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分及积分处理。

(一)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二)承接工程造价编制、审核任务的咨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相应规定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与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的;

(四)因造价咨询企业原因未按照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造价咨询业务的;

(五)使用的工程计价软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

(六)在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接受当事人请托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分及积分处理。

(一)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相应规定的;

(三)在造价咨询活动中有欺诈、伪造、作假行为的;

(四)散布谣言诋毁同行并造成一定影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权益的;

(五)泄漏从业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从业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照明施工总结范文

关键词: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楼宇照明

引言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是指可以依据不同室内区域、不同时间段、周围环境亮度或者某一区域的功能对室内灯具照明进行智能控制的集中控制系统。采用智能照明系统无疑将有效地提高照明效能,降低照明的电能消耗。本文对智能照明系统做一个简单的描述,并说明了智能照明系统控制的功能及其应用是基于施耐德KNX/EIB总线系统的一个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1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指能将照明设备、信息管理平台与传感器装置,通过网络加以连结,能够依据人体心理、生理或环境等要求,调节照明灯具的照度、光色、开启、关闭状态等相关参数,塑造合宜及舒适的照明环境的自动控制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通过网络可以进行在线远端监控,使照明系统变得更智能和人性化,满足更多元的使用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电能。

1.1系统的结构和组成

在以拓扑结构为主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中,以总线型、星形结构为主的混合式模式。在数字照明控制系统中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系统单元、输入单元、输出单元。系统单元包括各种接口(PC、电话、局域网)还有用于供电的的工作电源接口以及源系统接口;输入单元主要是把外部控制信号转换为网络上网络可识别的信号;输出单元主要是接收网络上可识别的信号用来控制对应的回路信号来实现精准的控制[1]。

1.2系y运行和控制方式

系统一般以集中控制、管理、分散执行等方式运行,也就是装配中央监控中心以及智能控制照明柜,中央监控中心包含有控制计算机、主通信控制器等设备,对整个系统进行控制以及管理工作,通过网络把控制命令与智能控制柜的PLC控制器进行通信联络,与此同时还要接收来自智能控制柜内PLC控制器的有关工作状态、灯具开/关状态等。智能照明采用多元混合控制方式,其中常用的有场景控制、组合控制、定时控制、天文时钟控制、光感探头控制、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图示化监控、应急处理、日程计划安排等[2]。

2应用案例

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东地块基地内布置有前后两排共4幢商办建筑。其中B01楼、B02楼和B05楼为高层办公楼;B06楼为4层多层商业楼。本工程采用了符合EIB国际总线标准的施耐德KNX/EIB系统,对办公区域照明、公共场所照明、物业照明和商业区域照明等进行控制,实现灯具定时开启和关闭、场景预设和远程遥控等功能,还可以运用亮度传感器控制电动窗帘或遮阳板的开关角度、灯光自动调节亮度,以达到控制照度、节约能源的作用,并能在后期使用方便根据楼宇功能的变化对照明进行修改和扩展。

2.1施耐德KNX/EIB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施耐德KNX/EIB系统是一种面向事件的、分散式的电气控制总线系统,借鉴了计算机领域的最先进的现场总线技术。在于2007年实施的中国国家标准GB/Z20965-2007中,KNX/EIB只能控制系统以国际KNX标准实施,且该标准早已更新为国际标准ISO/IEC14543-3[3]。KNX/EIB总线系统适用于办公建筑、住宅建筑和楼宇建筑,能够有效地实现对楼宇内各种水热、照明以及通风等系统的智能控制。

2.1.1施耐德KNX/EIB的组成

施耐德KNX/EIB系统中的所有总线元件都有自己的智能体,所以不需要中央控制单元,因此KNX/EIB系统的组成极为方便,既可以用于小型的安装也可用于大型项目。KNX/EIB总线元件从功能上可以分为三大类:传感器、执行器、系统元件。随着总线元件的不断开发,应用KNX/EIB可以实现建筑中越来越多的物业管理合能源管理方面的新任务。

2.1.2施耐德KNX/EIB的拓扑结构

KNX/EIB系统以单元地址化为设计结构,由相应的物理地址来赋予每个等级结构和应用控制器不同的功能部件,为达到控制目的需通过控制总线传递相应的控制符。在物理地址中应采用树状结构(线一一域一一多个域)的方式拓展进行,来实现目的。

2.2上海航运服务中心东地块的智能灯光控制系统设计方案

2.2.1敞开式办公区域照明控制系统

敞开式办公区的主要功能是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根据区域的功能以及集中控制系统的要求,该区域照明系统完成以下功能:每栋办公楼5层东、西、南、北处设有4个光线感应器,办公区域距窗5米的照明采用开关模块控制;该处照明可通过光线感应器自动调节日光灯的开关。在满足室内光线情况下,灯光不再开启,实现节能目的;每个楼层配电箱附近放置8键智能控制面板,对楼层内的灯光进行分区域控制。采用时光照感应控制的方式控制,既可本地控制,又可通过控制中心集中控制,并且充分考虑自然光的利用。

2.2.2公共通道、电梯厅、卫生间控制系统

这些场所属于公共场所,上班和下班时间的人员情况不同。因此在上班时间采用灯光定时开启和关闭的策略;下班时间段通过人体感应传感器控制灯光开关,以此来达到人来灯亮,人走灯灭的目的;公共区域内的应急灯光与消防联动,遇到意外发生消防报警时,能够自动控制该区域内灯光实现强切和强点功能。

2.2.3物业照明及控制系统

停车楼内车道按行车方向布灯,车库灯具按三种灯光控制模式进行分组,依据物业停车管理的要求对照明控制区域进行划分,各个分区内照明控制细分为4条均匀负荷的独立支路。因此,可以对任何照明分区进行4种状态的控制:全关状态,即关闭全部照明支路;1/4开状态,即开启1/4独立照明支路而关闭其余3/4支路;1/2开状态,即开启一半独立照明支路而关闭另一半支路;全开状态,即开启全部照明支路。

根据停车楼内车位位置均匀布置灯具,划分不同区域控制支路。白天人流量大的时间段,采定时开启全部灯光。晚上人流量少的时间段,定时关闭大部分灯光。该区域内的应急灯光与消防联动,遇到意外发生消防报警时,能够自动控制车库区域内灯光实现强切和强点功能。通过操控具有图形化界面特点的软件,管理人员可以方便地监视和控制停车库任意回路的灯光,在特殊情况下,人工控制灯具的开启和关闭。

2.2.4商业区域智能控制系统

商业区域的智能控制,突出表现在建筑照明控制系统、楼梯通道等区域的照明控制系统。在商业区域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尤其要考虑到集中控制系统平台控制、时间控制。在时间控制中主要分工作日灯光的分时控制,和节假日灯光的分时控制。管理人员还可以通过控制室内的智能灯光操作系统实现商业区域内灯光的控制,并能及时了解该区域照明系统的工作状态。

参考文献

[1]陈家军.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6,02:26-27.

照明施工总结范文

关键词:城市照明;夜景;景观设计

照明设施的功能并不只限于夜晚照明,其设计还需注意白天的效果,灯具与建筑、环境空间的关系和尺度适宜,各种功能环境必须采用不同的照明设施及手法。

一夜景规划的原则

城市夜景规划的设计主要建立在以下三条原则之上:1)表现城市的整体结构,突出各重点景观地区的形象。2)创造明亮、安全、悦人的城市夜间休闲、娱乐环境。3)烘托繁荣的城市夜间活动气氛,体现蓬勃的商业活力。

二夜景规划要点

在城市夜景中,通过山、水、城的夜景设计,表现城市的整体结构。通过对建筑、道路、绿化,以及桥梁的灯光设计,并利用水中的灯光倒影来表现自然河道的轮廓线。通过城市主要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和新市区各片建设群的点点灯光表现城市的骨架和建成区轮廓。在城市夜景中,通过重要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主要建筑物的灯光,反映城市夜景的重点。沿河道路和绿带的照明强调出的优美线形及其在城市中的主导地位,符合空中和高处俯瞰的要求。可以考虑多种柔和色彩灯光的照射,形成变幻的水景;同时,河面上的大桥也可以作为河面景观和延伸。

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光源采用柔和的白炽灯,选用特殊、美观的灯具、路灯、射灯、彩灯等多种类型的结合运用。

三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的体系构想

要将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以把整个过程分为三个步骤,即:城市夜景观的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的详细规划、城市夜景观的景点设计,其中每一步又均可与城市规划各阶段相融。

(1)总体规划

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从宏观上解决城市夜间景点的分布,景点之间的联系,主次的确立,性质特征及照明技术上的和人文活动的宏观问题,以及节假日夜景观系统问题,即在宏观上对艺术、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限定。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直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以下内容进行:1)城市人口、用地规模、规划区范围;2)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布局结构、市中心区位置;3)城市道路系统、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广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4)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总体布局;5)需要保护的自然地带、传统街区等的有关保护措施;6)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中,包括总体规划文本和图纸。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时,应对城市夜景观实现所带来的一系列技术、经济问题也有所涉及,并提出其实施步骤和方法建议。

当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与框架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对有关的夜景观总体规划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因为城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是城市夜景观规划实施与实践的直接影响因素。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还有一部分内容反映在城市分区规划中。当分区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确定了城市公共设施的分布;城市主、次干道形式;绿化系统、河湖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限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后,要对城市夜景观做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这一部分成果也应纳入分区规划文件和图纸中。

(2)详细规划

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某一景区(商业街、校园、居住区……)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充分考虑到景区的属性、特征、重点和元素(建筑、设施、环境及人文因素)的相互关系,根据属性确立要创造的气氛,根据特征创造特色,根据重点确定主景,根据元素之间的关系确定配景、底景等创造整体效果。在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过程中,有一条贯穿始终的线,就是:结合城市的经济状况、自然条件及历史背景,充分考虑到人对夜生活的生理及心理需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成果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和图纸中;在当前开发修建地区,则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一部分。

(3)具体景点设计

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是在城市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对景区景点的夜景观元素进行具体的设计。景点设计要以造型、美学等为出发点,但与前两部分内容相比较,它更需要与电气工程师的紧密配合。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成果可以作为城市详细规划成果的一部分。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每一步工作应在充分尊重以下五点原则的基础上进行: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即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受: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社会文化和经济能力、城市发展要求的制约;2)城市整体美的原则;3)以人为本的原则;4)经济性原则;5)环境建设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结

高质量的城市夜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理论与照明技术完美结合的产物。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不同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虽然夜景观离不开光,需要通过合理的照明来表现,但光的因素只是景观空间特性中的一种,而且单从光的特性来讲,它又包含了美学与技术两方面的内容。传统城市夜景观照明往往会由于景观设计师与照明工程师之间的互不理解与让步而带有令人遗憾之处。高质量的城市夜空间环境与规划设计师、电气工程师的协调合作分不开。规划师在考虑城市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对照明提出适宜的要求,电气工程师则需做出相应的配合,提出具体实现方案,但规划师所提出的要求应建立在经济因素与技术手段所能达到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